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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主要事迹

时间:2023-07-05 16: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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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主要事迹

第1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要求。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充分发挥医院人事档案的作用,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所要探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当前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

医院人事档案是医院人才信息的重要载体,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职工享受待遇、升职晋级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的人事档案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要求。本文结合医院人事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当前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事档案受重视程度低。随着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用人观念的转变,人事档案已经不是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重要依据,档案所记录的内容只用来作为参考,企业更注重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人事档案的作用和价值逐渐被淡化,以致人们对人事档案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关心度逐渐弱化,认为档案可有可无。此外,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其工作重心往往放在医疗业务的发展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上,人事档案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未能得到很好的开发和利用。

(二)人事档案的参考价值和利用率降低。由于档案材料不完善,不能客观地反映本人的全貌,使得人事档案的参考价值和利用率降低。1. 档案材料缺失,缺乏完整性。人事档案跨越时间周期长、涉及面广,档案材料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如学历职称材料、党团材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缺失等等,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2. 档案信息陈旧,缺乏时效性。长期以来,人事档案中个人履历材料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多数人员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档案中记载的却还是若干年前的历史信息。3. 档案内容填写欠规范,缺少说服力。有的档案内容前后不一,“三龄一历”记载多样;有的档案填写随意,能省则省,应详细填明的内容没有填写完整;有的档案未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确认签名;有的档案字迹潦草、随意涂改。4. 档案内容不全面。医院人事档案只能简单地反映医务人员一般的工作变动、职称晋升和工资变化等情况,其专业特长、临床科研成果、医德医风等材料档案中多无记载,且档案内容大同小异,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和任用。

(三)档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多非档案专业人员,缺乏系统的档案管理知识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身兼数职,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证。长期以来,人事档案采取封闭式管理,档案材料仅供组织、人事等少数部门查阅,档案管理人员缺乏档案开发、利用的意识,也无形中降低了对自身业务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影响了人事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现代化管理手段落后。目前传统的手工收集、整理、查阅仍是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主要操作形式,我院现有的档案管理软件仅仅运用在档案目录的管理上,没有带来管理方法质的飞跃。传统的工作方法和服务方式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医院的医、教、研和管理工作。

(五)档案制度不完善。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医院用工制度和人事管理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人事档案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当前人事档案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着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程序不规范、信息反馈不及时、档案内容相对滞后等问题,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二、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宣传, 增强全院档案意识。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宣传栏、院报、网络、大小会议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对人事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事档案工作的知晓率,增强全院的档案意识。一方面,使医院领导重视,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并积极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另一方面,使职工本人认识到人事档案与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个人利益息息相关,重视档案材料的填写,提高归档意识。

(二)健全管理制度,拓宽收集渠道。一是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是人事档案信息完善健全、充实准确的根本保证。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政府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实际,建立起一整套严谨、科学、合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使档案的收集、查阅、借调、利用、转出、转入等工作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人事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职责,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把真正优秀的档案专业人员选拔到档案管理岗位上来。二是注重收集,拓宽渠道。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和起点,强化收集工作,确保归档质量是人事档案管理的关键。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组织管理体制,建立档案收集联络员网络制度,在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分层次分级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同时,档案管理员也应与各部门联络员保持密切联系和有效沟通,掌握材料形成规律,主动收集,形成全方位的档案收集体系,提高归档效率。

(三)加强人事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首先,医院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配备具有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以及具有相应学历和专业背景的优秀档案人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并落实经济待遇,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安心本职工作。其次,建立健全必要的人员进出管理制度,保持从业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最后,重视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给予进修学习的机会,围绕新形势下档案管理的要求,制定长期培养计划,培养具有“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四)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传统“手工操作”“立卷归档”的工作模式和“重保管,轻利用”的工作思路已经不能满足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新时期人事档案管理需要不断突破和完善,以推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1. 将计算机信息技术运用到人事档案管理中,建立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充分利用局域网及办公自动化,实现人事档案网络化管理。2. 利用软件对现有的人事档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为医院领导层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信息,促进医院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3. 建立科学有效的人事档案存储和检索工具,变封闭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在设置相应信息系统管理权限的情况下,对部门和个人开放,达到“一人管理、多人共享”的优化模式,有效地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

(五)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力度。我院自2001 年起实行人事档案制度,新进职工人事档案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迄今为止已托管档案400 份,占在职职工档案总数的52%,且这一比例仍逐年攀升。医院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掌握着人员动态变化的第一手资料,因此, 医院应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对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归档材料及时收集、登记、移交,并做好与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明确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另一方面,档案机构应提高服务意识,顺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人才人事信息网站和相应的信息链接,实行网络资源共享,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大力推行人事档案信息网上查询服务,拓宽利用渠道,切实解决人员“人档分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谢婷. 医院人事档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卷宗,2014,(6):54

第2篇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庭院乱堆乱放问题比较突出。因季节特点和生活习惯等因素,每当夏季一些年纪较大的老住户,经常习惯将破旧桌椅、沙发摆在室外聊天打牌,事后将其堆放在楼角或庭院内以便弟二天直接使用。由于堆放物品不是垃圾或废弃物,均属个人财产并有使用用途,所以办事处只能进行劝导,无权进行清理,成为管理难点。

二是环境卫生动态问题比较突出。王兆地区庭院卫生总体是比较好的。但是进入夏季以来,像装修垃圾、乱贴乱画等动态问题有所抬头,经常是保洁人员刚清理完,问题就暴露出来,具有反复性、动态性、不可控的特点,也是其他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是个别物业单位不配合的问题比较突出。王兆辖区内一些大的物业单位与办事处配合是比较好的,但是一些只负责几栋楼的小物业公司由于经费、人员、设施等原因,在环境卫生管理上很难达到行业规范的标准要求,经常将收集的生活垃圾存放在街路上,甚至连续多日无人收集清理,对环境造成很大影响,也成为市、区检查通报问题的重点区域。

四是自管庭院内硬铺装破损问题比较突出。据我们统计,目前王兆辖区庭院内有5处路面破损比较严重的位置,给居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同时也影响到周边环境卫生。由于庭院改造后两年保质期已过,办事处又无力承担维修资金,所以此类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第3篇

一、认真学习,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十几年来,我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了解和掌握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切实提高自己的与业务工作技能,在思想上、工作上与单位保持一致,按照单位的工作精神与工作要求,认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我培养自己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岗位实际,认真对待每一件事,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持把工作做完做好。

二、认真细致,做好各项财务工作

财务工作是单位的重要工作,我认真细致工作,做到既当家又理财,认真搞好各项财务工作,切实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一是做好会计报销、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核、记账、装订及相关财政、税务票据的领用、核销等日常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做到工作仔细、认真、无差错。二是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会计档案全面、完整,便于以后日常查阅和利用。三是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坚持“单位工作一盘棋”,积极配合经理工作,不分份内份外事,以身作则积极努力做完做好。

三、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4篇

一、泉州文化作为德育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

1.在泉州文化学习过程中,培养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

2.通过对泉州文化的亲历感受和观览鉴赏,深化热爱泉州文化的感情,认识泉州文化的丰厚和源远流长,吸收泉州文化的营养,陶冶性情,提高道德修养。学会关心当代文化生活,学会尊重多样文化。

3.学会交往,养成相互切磋的习惯,在合作中学习,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注意观察泉州文化现象,培养主动探究精神和发现问题的敏感性,追求思维的创新、表达的创新,学会自信,在泉州文化认同中养成自我认同感和“爱拼才会赢”的坚毅品质。

4.学会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理解泉州传统文化价值,用现代观念审视泉州文化,评价其积极意义与局限。

二、泉州文化作为德育校本课程的内容结构和进度安排

泉州文化校本课程是高中开设课程,在课程安排中,坚持循序渐进,由感性到理性,逐步提高的顺序,不同年级各有侧重,但都围绕课程目标安排。(如下表)

说明:①表中内容为泉州文化德育校本课程的内容和课时进度安排。

②实施时间为高一、高二,总共历时两年。

③进度安排上将泉州文化分为党史、名胜古迹、名人、习俗、民间文艺、谚语六大系列,每一系列按照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顺序安排,逐步提高。

三、泉州文化作为德育校本课程的实施方案

在实施德育校本课程之前,严格按照格式,编写所开设课程的实施方案和详尽的《课程纲要》。一般来说,教师操作层面的校本课程方案应包括两个基本部分:一是一般项目,列举说明开课教师、教学材料、课程性质和类型、学习时限、参加对象等;二是具体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活动安排、课程实施说明、考核评价说明等。

下面是泉州文化德育校本课程的方案(略案)或叫课程纲要(只列举部分章节)

一般项目:

课程名称:感受泉州文化

授课对象:高一、高二学生

课程类型:思想品德类,自选课

教学材料:自编纲要

授课时间:每周一讲,每学期15讲,共开两年

具体方案:

(一)课程目标

1. 感受泉州文化(民间艺术、名胜古迹、人物等),提高人文素养。

2. 亲历泉州文化的研究步骤(搜集、整理、参观、访问、参与民间艺术品制作),完成认识、鉴赏。

3. 选取某一泉州文化的具体问题进行主动探究。

(二)课程内容与活动安排(节选二个课节)

第三专题:郑成功研究性学习(之五)

教学目标:比较全面地了解明代郑成功的生平、事迹和历史上的地位及贡献。

教学方式:学生搜集资料、信息、讨论、演讲,教师指点,讲解。

组织形式:

在教师指导下自由讨论,组织演讲。

教学要点

1. 学生搜集郑成功生平资料、主要事迹资料

2. 郑成功所生活的泉州社会文化环境

3. 泉州文化对郑成功的影响

4. 郑成功的泉州文化气质

第六专题 泉州谚语研究

教学目标

1. 了解有关泉州谚语,特别是哲理类。

2. 了解几位有影响的泉州谚语搜集者。

3. 在实际生活中,能够灵活应用所学的谚语。

教学方式:学生搜集泉州谚语资料、信息,小组交流。

组织形式:学生分小组讨论。

教学要点

1. 学生搜集谚语,小组交流

2. 泉州谚语的分类

3. 泉州谚语的发展

4. 泉州谚语的应用

四、泉州文化作为德育校本课程的评价

1. 评价的原则

(1)重视文化认知活动实施过程中,学生在感受、领悟、欣赏和思考等每个阶段的表现,对每个阶段都给予相应的权重分数。

(2)不仅重视学生对每个文化专题的研究结果,而且重视描述学生在研究鉴赏过程中的多种收获与体验、多种能力与品质。注重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分析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3)重视评价学生对于德育与其他学科文史知识的联系情况。

2. 评价的实施

泉州文化德育校本课程是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讲座发言的表现,发现问题、提出质疑的敏捷性、深度、表达水平(发言、演讲的口头表达能力、作业的书面表达能力)、搜集资料、小论文的质量进行评价。

(1)等级评定,用于文化主题活动课、小组讨论课。由指导教师填写主题活动课评价表(见附表1)。

(2)分值评定,用于学生提交的书面结果,如小论文、赏析文章、观感作文及搜集资料的全面准确情况。具体可分为老师评定、学生互评和学生自评。

第5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以及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区双城”同发展共繁荣的战略构想,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

二、明确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把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主动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事宜。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见义勇为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事项,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配合综治部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行为确认、动员群众、调查取证等方面,做到行动及时,认真负责,保护有力,保障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进一步借鉴外地经验,成立“西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理事会)”,并制定章程和有关制度。“协会”主要职能是:确认、审核、报批和推荐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协会”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日常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综治办,区综治办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各街办(镇、管理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隶属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是收集、确认、审核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工作

(三)各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能是收集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形成贯通全区上下的见义勇为工作网络。

四、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工作程序,调整表彰奖励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本区公民(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均按此意见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西湖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流血并负伤较轻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负伤较重或造成肢体残疾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3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牺牲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在本区发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户籍在本区的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在评残过程中,区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协会或民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或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关福利机构。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八)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区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九)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市辖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由事发地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共同负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确认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整准确地填写《见义勇为审批表》,上报区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和综治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或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当及时表彰,在区级表彰的基础上,要积极向全国、省、市推荐表彰对象,对集体见义勇为或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实行年终统一会议表

(十二)见义勇为发生地的街办(镇、管理处)综治部门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要对每个发生在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资料,要详细记录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6篇

20xx年安徽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

(四)由所在单位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7篇

***

**年**月**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年是我行具有重要历史转折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全行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广泛学习和运用****管理方法,各项工作都实现了追赶型、跨越式大发展,尤其是在经营效益上一举扭亏为盈,结束了我行连续**年亏损的历史,真可谓:遂心遂愿,一路凯歌。一年来,我们办公室的工作,如同全行的形势一样,工作与时俱进,业绩伴行而生,虽然“不识办公真面目,只缘身在机关中”,但我们所取得的成绩还是“横看成岭侧成峰,高低远近各不同”,受到了省分行办公室和市分行领导及同志们的一致好评的。我们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宣传策划水平明显提高,报导力度进一步加大,正面影响更加深远。全年适时并成功策划大型报道活动**次以上,将我行改革发展和扭亏为盈的先进事迹,先后在人民日报、湖北日报、中国审计报、金融时报、城市金融报、中国产经新闻报、学习月刊、现代银行改革创新与经营管理、《共和国放歌集》等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力的报刊上进行了重点报道,有的还译成英文拟收录在大型权威性英中文系列丛书《创造世界的人》中,其宣传档次级别之高、文章篇幅之大、影响效果之深远,是前所少有的,甚至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得到省分行办公室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另据初步统计,全行共在市以上报刊台发表通讯报道及理论探讨文章342篇,其中省以上180余篇。我们还在市区天桥、人民广场、汽车站、***和***国道交汇处以及指导城区外行处在这些重要地段,制作大型户外广告牌30多块,有力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业务大营销,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实现了追赶型、跨越式的大发展。在分管领导***行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们还向省分行争取专项宣传费用40余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加强业务宣传与专项费用不足的矛盾。除此之外,我们本着“新鲜活泼、喜闻乐见、实效性与综合性相结合、权威性与群众性相结合、适用性与趣味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办精办活内部刊物《****人》,全年共编32期,进一步扩大了在行内的影响,提高了知名度,受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综合协调能力明显提高,督办力度进一步加大,纽带作用更加突出。全年从各个阶段行长的讲话及其他重要会议中筛选出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近百条,分别按照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间,逐一进行分解,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在检查督办过程中注意沟通协调,正确把握刚性和柔性的艺术,有力地促进了机关抓落实的效果,全年正式发督办通报*期,使行领导意图和重要决策得以及时落实到位。

办文办会水平明显提高,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机关办公更加规范。无论是撰写领导的重要报告,还是起草我行的重要文件,我们都能够较好地吃透上级精神,把握精神实质,研究本行行情,切实把党委的意图形成可操作性的东西,以便更好地指导全行工作。全年撰写领导讲话和各类文件不计其数,为保证市分行各项政令的畅通、促进全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发文的审核上,我们十分注重把好出口关,由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发文的审核把关工作,使行文比以往更加规范。全年承办的大大小小的各种会议,无论多么紧急,我们也都能做到通知及时、布置合理、安排得当、服务到位,确保了各种会议的成功召开。此外,公文处理及档案管理更加规范,保密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们加强了电子公文系统的管理,并通过使用“公文浏览库”,大大加快了公文处理速度,提高了公文传递效率,也降低了文件的复印成本。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地整理了****年度的档案90余卷,积极主动地整理汇编重要资料20多本,并加强了对系统档案工作的指导。我们正在加紧编纂****工作年鉴,以便鉴往知来、存史修志,为后人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预计2月份正式付印。进一步加强了保密工作的软硬设施建设,并严格规范管理,受到总行和省分行检查组的好评,被评为**省保密工作先进单位。此外,机关办公更加规范,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的大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关系更加融洽,真正形成了“团结、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氛围。

第8篇

[关键词]湘西 民族古籍 类型 内容 保护

[分类号]G255

1 引言

民族古籍是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的简称,指中国55个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古代书册、文献典籍和口头传承及碑刻铭文等,其时间范畴以1911年为下限,但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有的可以延伸到1949年。湘西民族古籍即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少数民族在1949年前形成的书册、文献典籍和口头传承及碑刻铭文等。

湘西州是湖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现辖吉首、泸溪、凤凰、古丈、花垣、保靖、永顺、龙山8个(市)县。境内生活着土家、苗、汉、白、回等40多个民族,人口270万,其中少数民族占75.3%。在历史的长河中,长期生活在崇山峻岭中的湘西少数民族人民在劳动和生活中创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他们用口碑传承,用利器雕琢,用文字书写,为我们留下了卷帙浩繁的民族古籍。这些古籍资料是今天研究湘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历史、文艺、天文、地理等的重要参考。整理、发掘和研究这些资料,对制定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2 湘西民族古籍的类型

湘西民族古籍品种齐全,类型多样,参照《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类目设置,可将湘西民族古籍分为书籍类、铭刻类、文书类和讲唱类。

2.1 书籍类

主要包括地方志书、宗谱、族谱、地方名人诗文集和宗教科仪书。其中县志比较齐全。湘西一州八县市,每个县(市)都有一种或几种版本的志书传世。如《永顺县志》,就有乾隆十年刻本、乾隆五十八年刻本、同治十三年刻本、民国十九年铅印本4种版本传世;保靖县有《保靖县志》(雍正九年)和《保靖县志》(同治十年)等版本留存。宗谱族谱有彭、李、刘、王、张、符、龙、梁、向、王、鲁、何、谭、陈、吴、叶等姓氏几百种谱牒资料。诗文集有《味兰山房文集》、《灵溪诗存》等。宗教科仪书有反映当地巫术傩仪法事表演仪礼的书籍,如《巫师进表科书》、《太上玄灵解结科》等。

2.2 铭刻类

湘西铭刻类古籍较多,从载体材质来看,有铜、铁、木、瓷、泥、石6种。铜质的铭刻有铜柱、印章,如后晋天福五年撰刻的溪州铜柱铭文、康熙十九年大清礼部奖颁的永顺等处军民宣慰使司印;铁质的有铁磬铭、铁钟铭、铁香炉铭,如永顺司城的祖师殿的铁钟铭。泥质铭刻主要有用泥砖烧制的土司管家彭余生的墓志铭和十八土司泥塑像。木、瓷质铭刻较少。6种材质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石刻,其数量庞大、形式多样,品种齐全。从数量来看,石刻要占所有铭刻类古籍的95%以上;就形式而言,有石柱、石匾、石碑和摩崖石刻4种形式;从品种来看,单石碑一项,就有墓碑、纪念碑、源流碑、诗文碑、功德碑、寺祠碑、分界碑、修路建桥碑、捐(卖、买)田地碑、乡规民约碑之分。

2.3 文书类

湘西文书类古籍就其形成原因和使用范围可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其载体有丝纶、棉纸、草纸、麻纸、宣纸、毛边纸、楮纸等。公务文书是执政者或社会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有诏(诏书、诏谕)、禀文、檄文、示(告示、布告)、记、令(训令)、函、电、由、诗、文、韵、谱等。私人文书是个人、家庭在处理自身事物活动中产生的,主要是一些山林、田地的当卖契约文书、信件、笔记。在湘西各大公藏机构中,保靖县档案馆的文书类古籍收藏最为齐全。

2.4 讲唱类

湘西讲唱类古籍指湘西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具有历史和文学价值的口碑资料。主要有神话、史诗、传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等。这些口碑资料是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以口耳相传留下来的,大多反映本民族的起源、历史变迁、风土人情、生活习俗、民族性格。这类资料,有的通过文字、录音记录已转化成当今的书籍、录音带和光盘,但多数还存贮在传承人的大脑中或以手抄本、油印本的形式散存于民间。有代表性的有土家族的《摆手歌》、《梯玛神歌》、苗族古歌《古老话》、《船工号子》等。其中《船工号子》等进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3 湘西民族古籍的内容

湘西民族古籍内容广博,涉及领域众多,涵盖了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历史、文学、艺术、天文、地理等方方面面。下面就内容有代表性的古籍作简明列举。

3.1 综合反映一定时期地方总体情况

这类古籍主要有各县的地方志和风土志。如《永顺宣慰司志》为明正德年间永顺宣慰司使彭世麒所编,是土家族地区最早的一部地方志,记述了永顺宣慰司使世职沿革及境内山川、风景、物产、民俗等内容。清代林继钦等同治年间修纂的《保靖县志十二卷》,从卷一到卷十二分别是星野志、舆地志、食货志、学校志、武备志、祀典志、职官志、选举志、孝有友志、列女志、祥异志、文艺志。每卷下面又有若干细目,如卷二舆地志就包含了舆图、建置沿革、疆域、城池、公署、都寨、市场、育婴堂、养济院、山川、津梁冢墓、义冢、风俗诸方面的内容。民国十二年彭施滁所撰的《永顺县风土志》,从地理、沿革、区划、山川、道路、风俗、宗教、教育及农、工、商、金融等30个方面介绍了永顺的风土人情。

3.2 反映姓氏、民族源流、迁徙与发展状况

这类古籍主要有族谱、宗谱、寺祠碑文、民族古歌等。如清光绪二十七年彭司滁撰的《彭氏谱》记载了溪州彭姓姓氏源流及其治理溪州、保静州八百年历代土司事迹本末,反映了彭氏参与溪州开发并一统溪州八百年的史实;清乾隆二年重建的“八部大王庙碑”碑文,记载了土家先人协助中央王朝屡建战功,“威镇八峒”之事和土家人居住地为楚南上游,即酉水流域,历经汉晋、六朝、唐、五代、宋、元、明各朝的史实;讲唱类的土家族叙事长歌“摆手歌”、苗族古歌“古老话”,分别讲述了土家族、苗族的起源、迁徙、支系繁衍、习俗诸内容。

3.3 反映当地人民生产生活习俗与

该类古籍主要是一些口述资料、宗教科仪书。如在土家族聚居地流传久远的“船工号子”、“挖土锣鼓歌”、“哭嫁歌”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土家族生活习俗;“丧堂歌”和俗称“土巫经”的“梯玛神歌”反映了当地民族丧葬习俗和。此外,宗教科仪书较为全面地记载了当地民族开展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的全过程,如清抄本《三情留教启师秘诀科》就记载了保靖南派傩师(把坛祖师)向法灵、向法荣等傩仪表演诸法事演唱词文及全程仪礼;《太上玄灵解结科》、《道场词》反映了当地人民的道教信仰和丧葬习俗。

3.4 通报当地大事要事、记述当地知名人物

这些内容多数体现在铭刻和文书类古籍里面。如立于后晋天福五年(公元940年)的“溪州铜柱”铭文,记载了溪州之首彭士愁率五姓与楚王马希范为修盟好之事;明万历十九年翰林廖道南撰文、巡按张继抄刻的“昭勋碑”,记载了土司溪州宣慰使彭宗舜平宁乡匪寇的战事经过和受朝廷嘉奖的情况。此外,一些关于修路建桥、买卖田地以及学堂、寺祠、城垣修建的文书、碑文都是重要的记事古籍。

记述当地知名人物的古籍,文书类的如清张孔修撰的《记彭勇行》,记载了清同治贡生彭勇行的生平事,文中写了彭勇行的体貌、职业、才学、品格、文风等;铭刻类的有记述的当地贞女节妇石坊序文、名人勇将及德高望重者的德政碑、墓志铭,如“明昭毅将军思垒彭侯故室淑人向氏墓志铭”、“贞女彭明桂石坊序”、“符氏节孝石坊序”,均属此类。

3.5 记载、反映疆域和边界

记载、反映疆域和边界的古籍主要有分界碑和官方文书。分界碑如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立的“龙山巴拉湖龙桑分界碑”,记载了龙山、桑植两县正堂划分县界之事。官方文书有:清代知县广元王伯麟颁发的《地舆志》,记载了永顺东与直隶州永定县、南与辰州府沅陵县、西与同府保靖县、西南与辰州府乾州、西北与同府桑植县的分界之处;清乾隆六年常德通判颁发的“桑植县定界详文”记载了桑植县东与慈利、西与永顺、南与沅陵、北与湖北鹤峰的交界之处。此外,保靖县档案馆保存的“为否认将葫芦乡并入古丈并提出五个条件祈鉴核转呈由”、“为汇报勘查保、古绥县界情形致省长薛岳函”、“为瓦厂地方重划县界一案令迁陵镇长亲往查勘的训令”等都是反映这方面内容的文书类古籍。

3.6 反映文学、艺术

湘西文学、艺术类民族古籍很多,四大类型的古籍都有关于文学、艺术的记载。有结集成书的诗文集,有以单篇文书形式记载的歌词乐谱,有集文学、艺术价值与一身的诗文石刻,有存贮于人的大脑、靠口耳相传保留下来的民间故事、传说。现存永顺县图书馆的清代《篪谱》、《琴谱》、《瑟谱》、《埙谱》详细记载了篪、琴、瑟、埙这四大器乐的外形及吹奏之技法,是研究民族古器乐的珍贵资料。在永顺不二门景区、颗砂等地的数十处摩崖石刻,具有很高的文学和艺术价值。如永顺不二门摩崖石刻《游观音岩》一诗:“萧寺遥连郭外村,灵峦常秀水常温,地藏幽壑疑仙境,天假悬崖壮佛门,鸟道低穿犹有路,神工巧凿更无痕,诗人徘徊瞻良久,欲馨吟怀日已昏”,全诗对仗工整,前六句句句皆景,句句皆佳句,对后人游览观音岩景点及诗文习作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参考价值。

3.7 日常生活中的文字遗留

这类古籍主要有契约文书及田亩画册、粮册、均田清册等。如,保靖档案馆收藏的18个案卷的清代契约文书,详细记载了当时保靖邑人当卖田土、山地、茶山、房屋的情况;湘西州博物馆收藏的清嘉庆年间的《凤凰前营提拔苗人争占土亩画册》、《永绥厅归公土拔归凤凰厅细收粮册》、《乾州厅均田清册》等,都属此类。

4 湘西民族古籍的存世状况与保护

4.1 存世与保护状况

湘西民族古籍以机构公藏、民间私藏、就地保护、自然散存4种状态存在于世。机构公藏指被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藏机构收藏;民问私藏即个人收藏;就地保护保存,指分布或收藏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古籍,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其实行就地整体保护;自然散存主要指散存于乡野民间的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任其自生自灭的古籍。4种存世状态的古籍中,机构公藏的数量最多,以书籍、文书类为主;自然散存的次之,以铭刻类、口碑资料居多;就地保护与民间私藏的较少,但往往很珍贵。

湘西民族古籍的保护情况总的来说是不容乐观的。从保护条件来分析,机构公藏的古籍保管条件较好,安全系数较高;个人私藏的古籍,其保管条件因收藏者的条件和重视程度而异,损坏和流散的可能性较大;就地保护保存的古籍,其安全性与管理者的监管力度和当地居民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自然散存的古籍基本上处于无保护状态,其安全性根本无法提及。从实际保护情况看,就是保管条件较好的公藏机构,其古籍保护情况也让人担忧。“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整个湘西自治州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工作仅停留在最原始的技术层面上,许多古籍常年封闭在书库中,养在深闺无人识,有的图书馆将古籍同普通图书存放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书柜和专人保护,更不用说对残旧破损古籍进行修补……整个湘西自治州公共图书馆中无一人从事过古籍的修复技术的培训,更不用说古籍专业人才。现有的公共图书馆中有3家有馆无舍,古籍的存放没有专门的场所,也无专人去管理和检查,致使许多古籍腐烂毁坏,常年得不到修复”。这段文字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湘西州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的实况描述。在州内的其他公藏机构,如博物馆、档案馆,其古籍保管条件比公共图书馆也好不了多少,古籍纸张发霉、受潮、粘连、虫蛀、发脆、发黄等现象时有发生。至于民间私藏、就地保存和自然散存的古籍,情况就更加糟糕。即便是经久耐损的石刻类古籍,由于长期在旷野中栉风沐雨,有的已字迹漫漶难辨,有的已遍体麟伤,有的已粉身碎骨,踪迹全无。据笔者统计,永顺县已作民族古籍登记的石刻有140件,除去7件没有对残损情况说明的,余下的133件中,9件已字迹漫漶,10件残损,2件水下掩埋,2件已毁。由此可见湘西古籍毁损情况之一斑,进而可知湘西民族古籍保护形势之严峻。

4.2 保护思路

我们探讨湘西民族古籍存世与保护状况,目的是为了使之得到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就是要根据少数民族古籍载体成分和存量状况,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克服和限制损坏少数民族古籍的各种不利因素,保证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集中,维护少数民族古籍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从而使少数民族古籍得到有效的使用、开发和流传。按照这一思路,结合湘西民族古籍的实际,笔者认为,湘西民族古籍保护应抓好如下工作:

4.2.1 重视民族古籍的征集(采集)工作如前所述,湘西民族古籍,有的散存于民间私人手中,有的封存于宗庙祠堂,有的分布在山崖旷野,有的存贮于民间艺人的脑中。要保护这些古籍,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征集、采集,避免其流失、毁损和消亡。对于民间私藏的古籍,采取有赏征集、鼓励捐赠、制度呈缴、购买等方式收集。对于民间口述资料,如山歌、民间故事、宗教法事唱本等,通过走访民间艺人、歌手、巫师口问笔录、摄影录音等方式采集。对于民间散存的石刻,要组织人员对原物进行拓片。总之,要尽最大可能采集民间散存的古籍,然后集中整序、典藏,以保证其系统、完整和安全。

4.2.2 搞好古籍清查,建立民族古籍专柜、专室,确定专人管理鉴于湘西图书馆存在着将古籍同普通图书存放在一起的现象,因此,各公藏机构很有必要对各自保管的内容进行摸底排查,将民族古籍从其他资料中分离出来,专柜、专室陈列、收藏,确定专人重点保管。

4.2.3 加强库房管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对于收藏在库的古籍,做好防火、防光、防尘、防虫、防鼠工作。创造条件改善库房设施,尽可能做好库房的温湿度控制。

4.2.4 注重古籍的防护工作采取延缓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措施,对已有的古籍进行修复、加固,或通过复制、缩微、扫描、数码照相、数字化处理等现代技术手段,将古籍的内容转移到其他载体上,从而使民族古籍万古流传。

第9篇

[关键词] 行政奖励 类型 弊害 矫治

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为营造创先争优氛围、提高管理效能而设置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和制度资源。它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规定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的行政行为。[1]毋庸讳言,科学、公平和适度的奖励,对激发受奖者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显著作用。遗憾的是,行政奖励当前正遭遇日益严重的信誉危机,个别单位的奖励过频、审批松弛、公正性缺失以及日益严重的为个人谋利的私人化倾向等,正使其正面效用流失殆尽,并对所在单位的作风、效能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科学设置并实施奖励,重建奖励的制度环境和行政生态,最终实现奖励效用的制度性回归,已成为净化行政风气、提高管理效率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奖励的类型及意义

一般说来,根据奖励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单位和对个人的奖励。根据行政奖励的不同方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物质性奖励。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二是精神性奖励。主要是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优秀个人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如授予“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三是职务方面的奖励。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四是综合性奖励。一般情况下,上述三种奖励,尤其是物质和精神性奖励没有截然分开的,在物质奖励时往往包含精神层面的奖励,而在精神奖励时也常常给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有时甚至可以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

科学而公正的行政奖励至少有三个方面意义:一是肯定受奖人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并激发其加倍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树立好的标杆,对其他人起到正面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从而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聚集更多干事创业的“正能量”。三是提高工作效能。当一个单位建立了公正的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机制,为此树立了权威性强的榜样并能持续发挥其强大的“示范效应”,单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必将得到增强,管理效能也一定会得到全面的提高。

二、行政奖励的现存问题及其弊害

行政奖励作为一种制度资源本当发挥其独特的管理效用,但当前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在行政奖励上的随意、松沓和失管现象不仅使其权威性和激励性丧失,严重损坏了一个单位的风气,也给事业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其现存问题主要有“四不”:一是设置不科学。奖项设置随意性大,没有明确的奖励目的和计划,上、下级部门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奖项设置交叉、重叠,奖励的过多、过频、过滥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奖励不公正。个别单位行政奖励的授予不是看工作业绩,而是看私人关系的亲疏程度或者“轮流坐庄”,奖励导向存在严重偏差,“该奖的没有奖,不该奖的一大片”,导致奖励成为少数人专享的“名利场”。三是程序不透明。遴选程序没有做到全过程公开,更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本是十分严肃的奖励往往成了领导的“一言堂”,想给谁就给谁,公正的制度由此演变为领导的特权,为“搭便车”等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沃土”。四是制度不健全。遴选标准比较模糊,对奖励对象只要求例行填表,至于事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则没有严格的审批监管。尤其是一些重大级别、重大数额和重大影响的奖励,一旦缺少监管,将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上述“四不”的行政奖励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具体包含五个方面的危机:一是暗箱交易,产生廉政危机。在某些部门,由于制度缺位,不在阳光下运行的重大奖励已成为权钱交易的新场所、“几马分肥”的游乐场和滋生腐败的“重灾区”,引来漫天口水和广泛围观。二是和谐受损,引发信任危机。“奖励就只奖给特定的某些人”的做法,严重消解了单位内的机会均等和制度公平,使单位内的价值判断发生错乱,极大地挫伤了一大批同志辛勤工作的积极性,甚而对单位内的制度设计、资源分配机制乃至对党的事业产生消极、厌恨情绪,进而对单位所有的政策措施产生不信任和漠视态度,破坏单位的和谐稳定。三是悖离初衷,导致效用危机。缺少了公信度和权威性的奖励,不只使受奖者没有自豪感,未奖者极度看轻这一机制,也使奖励内在的激励性价值日益弱化,而功利性不断增强,久而久之便使奖励机制的效用彻底流失,产生“奖与不奖一个样,奖比不奖更和谐”等不应有的心理状态。四是导向扭曲,出现价值观危机。在奖励导向扭曲甚至颠倒渐成常态的情况下,任劳任怨、埋头苦干的精神品质遭到冷落、受到冲击,而作秀浮夸、投机取巧之风逐渐盛行。五是浪费资源,加剧作风危机。行政奖励资源由于没有“用在刀口上”,其激励效用也远没有发挥出来,由此产生的大量浪费不可估量。

三、回归本位和重建效用:将行政奖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奖励的上述问题和弊害,究其实质,主要在于对行政奖励进行监管的制度缺失。因此,要让行政奖励回归“奖优罚劣,奖勤罚劣”的本质,就是要把“行政奖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恢复行政奖励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树立奖励资源意识。行政奖励不仅是行政部门掌握的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也要消费一定的物质资源,同时,由于它的实施是建立在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合法性等基础上的,其公正与否将影响员工群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制度的评价和信任。因此,各行政机关单位一定要树立行政奖励也是资源的意识,珍惜并用好行政奖励资源,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以“宁缺毋滥、精简高效”为原则,严控奖项设置的数量和受奖人数,切实提高奖励的质量和档次,同时避免“给谁都可以”“轮流坐庄”等随意性做法,不断增强行政奖励在员工群体中的纯正而崇高的地位,使其成为员工奋发向上的动力源泉之一。

2.优化监管制度设计。一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各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奖励设置以及受奖人员数量、层级等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本着“应简尽简,能并则并”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突出重要领域、重要人物、重要事项的奖励权重,确保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口上,同时防止奖励的过多、过频、过滥现象。二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对奖励设置的必要性、实施的规范性,受奖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所填报事迹的真实性以及奖励结果运用的合理性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把关,确保实现既定的奖励目的。如某些优秀科技项目评奖中,受奖人往往并不是项目的研究者,他们实际上都是项目开发单位对项目发包单位的“投桃报李”而已,此时如再进一步给以特殊待遇和荣誉称号,不仅使行政奖励的含金量大打折扣,也无异于变相鼓励科技工作上的“窃取”和“搭便车”行为。三要建立严格的遴选公示制度。要改变受奖对象由领导或个别人说了算的做法,必须加大群众遴选频次和权重,不断完善和规范推选流程设计,推进全过程公开,通过打分、票选、考核、民主推荐等多种形式,建立拟表彰对象的层层遴选制度,经意见集中和讨论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四要建立严格的考核督查制度。有些行政奖励,如“劳动模范”等,不能“一奖了之”,对这类受奖对象不仅要经过严格的筛选确保其先进性和代表性,更要对其受奖后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上到下的跟踪管理档案和各阶段考核台账。在给其特殊待遇、为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同时,要勉励其再接再厉,不断为“先进性”增彩添色,并及时制止其有损于先进形象的言行,严重时甚至要取消其荣誉,以保持“先进模范”价值的一贯性、恒久性,神圣性。五要建立严格的奖励分配制度。要把各类奖励纳入单位的福利分配体系一揽子考虑,切实摒弃“为了奖而奖”、制造“获奖专业户”等现象。在“突出业绩,兼顾全体”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行政奖励的受众面,如果每年奖励的都是“老几个”,既不合事实,更不利于调动大多数的积极性,也有悖行政奖励的初衷。六要建立奖后的宣传学习制度。行政奖励是一种制度资源,而经民主公开程序遴选出的受奖对象就具备了宝贵的学习资源价值。要善于挖掘受奖对象的先进典型事例,拓宽宣传渠道,在本单位甚至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学习,以期引起更广泛的共鸣。

3.加大失范问责力度。要树立“行政奖励无小事”的理念,认真、严肃地对待每一次行政奖励,强化全过程监管,力争把行政奖励中的不端、不严、不公等弊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以至于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要逐步建立行政奖励尤其是重大奖励实施情况的备案、抽查、民意调查、审计等制度,对行政奖励中出现的授受双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相关受奖人除取缔对其奖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法律处罚。对在行政奖励中尤其是重大行政奖励中因审批失位、把关不严、敷衍了事以致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落实领导责任,对相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如有利益关联的,要与相关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制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从根本上铲除行政奖励不净不洁的土壤,还行政奖励以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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