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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时间:2023-07-05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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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 结构设计 质量监督

在我国,随着人防“平战结合”的方针的深入、平时功能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防工程走进了各大城市的建设中去,如日常常见的很多地下商场、地下车库等,进而人防工程的修建逐渐成为各地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增长点之一,针对人防工程结构设计的要点,抓好施工质量,搞好质量管理对提高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与国家财产紧密相连,它与人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与人防建设事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因此,提高人防工程的主体施工质量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1 人防结构设计的注意要点

1.1 人防荷载取值标准

人防荷载取值要根据当地人防部门根据国家制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中的公式计算或规范查表来确定。在进行设计时可采用《理正人防工程结构设计软件》来对顶板、侧墙和无桩基底板的人防荷载进行计算。再进行计算时,对战时可能出现的核武器和常规武器爆炸的荷载作用取大值,这样既能够确定各构件人防荷载在范围之内,也能使所有构件的等效静荷载值满足结构的要求。

1.2 地下室的构造要求

在《GB 500382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对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构造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我们结合构造和受力要求,对一些主要构件的参考尺寸作出规定:对顶板来说,6级顶板取值须大于等于250mm,对于顶板梁来说,其跨高比一般在7~12之间,由构造确定合理的截面尺寸判定标准和梁面通长筋;对于防护单元隔墙和密闭隔墙来说,通常取250mm;对于外墙和临空墙来说,经过计算后决定,一般通常不低于300mm;对于底板来说,当地下水位较低时,需要验算平时荷载和战时荷载分别控制下的计算结果,二者取大者;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则不再由人防控制。总之,人防构件的结构厚度首先应该满足早期核辐射防护的要求,然后还要满足工程的受力要求。

1.3 关于顶板配钢筋值

按照战时的要求进行计算取值,因为此时要求的配筋率最大,能够满足顶板的韧度要求。顶板钢筋可按0.25%的配筋率进行贯通配筋,支座筋量少的部位可进行非贯通筋数量的增加,但要使底筋和顶板贯通筋的间距和位置协调,方便拉结筋的操作。

1.4 口部防护和平战转换设计要求

口部防护的设计内容包括三个部分:①设计防护密闭门与消波系统,该部分主要由建筑和通风专业来完成;②设计墙体,主要包括出入口通道内部的临空墙、隔墙、门框墙等;③设计孔口的其他构件,主要包括风井、防爆波电缆井、防倒塌棚架、通道等。

2 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其质量管理体系也是由较为专业性的团队所组成,然而现有的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缺乏人防工程的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首先,人防工程的设计专业性较强,现有的专业设计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较少,而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掌握的人防工程设计知识参差不齐,进而造成人防工程设计问题较多。

其次,由于地下人防工程的主体施工要求较普通地下工程不同,施工技术方面也有一些差异,如门框墙的浇筑方面,人防门框墙施工中在固定墙体模板时严禁采用对拉螺栓杆措施、结构构件的拉结筋设置方面等等均需要对人防专业知识较为了解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再者,我国现有的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督机构,在人员配备方面,还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上,都不能很好地与我国近几年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相匹配,当前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特点是规模大、分布散、专业性强,对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将不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3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要点

3.1 加强质量监督、加大监管力度

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是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基本手段,而强化质量监管力度则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现如今的问题在于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如何强化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严格把关,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体系。

3.2 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监管行为,第一,认识要深刻。要改变以往的传统,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要不断的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要规范质监行为。从质监申报到竣工验收备案都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做;第三,关于人防设计图纸,我们采取的是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人防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技术审查。总之要充分认识人防工程所能带来的巨大作用与意义。

3.3 努力抓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能不能顺利地完成这一阶段的工作,直接关乎着建设项目能不能及时投入使用,是不是能够让工程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任务,符合设计竣工标准,如文中提到的人防专业性要求方面等;②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等文件档案资料齐全;③认真完成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及消防等检测,检测结构不得出现违背各项规范或标准的情况;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各项工作验收完毕之后,都要给出质量检查报告等。

4 结论

总而言之,人防工程的结构完整性及日后投入使用能够带来的巨大收益是与良好的健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分不开的,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还有不少问题有待于研究与解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体制的不断深入,现行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性会逐渐的凸显出来。因此,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机制,加快构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有待于更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戴冰法.人防地下室结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J].福建建设科技,2008(1).

第2篇

一、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总体思路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 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 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 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 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1.1 政府的宏观和间接监督管理

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法律体系,通过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巡查制度及竣工备案制度,通过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控制及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查监督,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1.2 以人为本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 涉及面很广, 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 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体现以人为本的控制思想。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以前以工程实体质量为重点的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法律、 法规和规范, 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 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以保证质量体系的完善。

1.3 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 应突出全过程、 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这既反映了工程质量形成的复杂性,也体现了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思想。 它包括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涉及到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 竣工验收、备案、使用维护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

1.4 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科学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法是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日趋完善, 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加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确实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力、 有效, 就必须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改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法, 充分体现法律法规国际化、 管理手段现代化、 监督行为法律化和管理方法科学化的特征, 促进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标志的信息时代,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是保证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 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管理资源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 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二、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具体措施

2.1 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 转变职能, 严格依法行政,不直接指挥、 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不插手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 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 自我调控, 建设主管部门应首先摆脱部门管理的约束, 对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 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无论是发包方、 承包方、中介机构, 都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要深化改革, 精简机构和人员, 从大量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履行好决策性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 研究有关产业经济,制定产业政策,规划产业战略, 促进建筑生产力的发展;将过去包揽的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交出来, 有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应直接交还企业去办, 有许多属于企业间的公共事务或服务性事务,交给行业协会承担; 使政府致力于管理好必须由政府管的事, 改变不作为、 滥作为和封闭分割管理、 政出多门的状况。这样有利于统一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使同行业企业能在统一标准、 条件下经营, 开展竞争、 优胜劣汰, 保证建筑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引导全行业合理发展。

2.2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应属于政府管理及专业执法范畴。为了实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开、 公正、 公平和廉洁、高效, 减少或防止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根据 《行政许可法》 关于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向。

2.3 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对原有的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 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监督力度,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 监督面越大, 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 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 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 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 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 实行差别化管理。差别化管理在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 信誉、 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 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 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 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抗震结构、 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2.4 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即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而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有效性离不开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 那么这一体系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 必须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5 政府投资工程采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 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 。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如果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 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的情况,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 因此,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模式应该有所区分。

三、我国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多头管理导致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确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质上形成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多头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铁路、 交通、 水利等按专业将建设工程分开进行分头管理,现如今,又成立了人防质量监督站,地下部分人防监督站也参与监督。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又负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这必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 容易政出多门, 界限不清, 职责范围不明,不利于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统一管理, 整体协调, 系统运作, 更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发展的总体失衡和失控,不利于建筑市场良性循环运作,不利于监督管理系统的协调发展。

3.2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的缺陷、 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的不完善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 导致执法受到影响。 讲人情、 人际关系的复杂或者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此外,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工作由监督机构实施, 在执行执法取证、调查等工作除了监督机构外, 其它部门或机构难以实现完成; 加上因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有其特有的专业性、 工程质量特有的技术性,非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到正确高效执法的,通常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是否进行执法处罚靠主管部门决定, 往往当监督机构提出处罚申请后, 受其它外来干涉影响, 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 这就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威慑力。

四、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分析

4.1 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约束机制, 遏制质量监督中的腐败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行使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拥有政府给予的技术管理的职权。其职能可对建设、施工、 监理、 设计、勘察等单位质量行为的管理。针对我国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存在的寻租及腐败等问题,应该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起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约束机制。首先, 加强机构内部的制约。工程质量监督是专业性很强的执法监督, 只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系统形成过程的各质量要素,运用技术、 经济手段, 依靠行政执法地位, 才能以与工程建设水平相适应的机构组织体系,人员配置及职责体系、检测等配套的技术手段, 完成质量监督任务。 因此, 质监机构的组织、 人员、 设备、 技术手段等内部因素的优化配置程度,对监督效果将产生直接影响。其次, 加强建设主管部门的制约。 建设主管部门可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机制,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监督机构的行为及其有关领导的行为进行制约,这是一种强有力的有效的手段、 措施。

4.2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力度

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执法存在的问题,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惩处, 法律准则必须度量明确, 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力争从根本上铲除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弊症和隐患。

第3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人防工程的建设量也越来越多,但是从总体方面来看,我国的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水平并不乐观。因此,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要非常重视其施工质量管理,将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看做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努力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为国家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四大类。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平时为经济建设服务,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人防工程在建设前都经过了可行性论证,既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又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同时人防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从土建到装修都注重质量。建成投入使用后,能取得显著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1人防工程建设体制中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加上传统型的管理模式,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闭管理,致使许多工程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缺乏人防工程的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这种管理格局,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监督体系,很难实行严格、公正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机制。

1.2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性强,市场准入中人防专业设计单位缺乏,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掌握的人防工程设计知识参差不齐,造成人防工程设计问题较多,设计质量审查把关难度增加,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1.3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持续低下,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1.4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我国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相对固定的编制、专业人员配备和其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较落后,难以适应我国这些年来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大、标准高、分布散、专业性强、工程项目多的现状,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由独家人防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认定的状况,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2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资质审查管理

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措施。受资质审查的参建单位有: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供应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核查项目部成员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查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且监理单位要用经过人防监理培训的监理员担当人防总监。

2.2 开工前抓好图纸会审工作

由于人防工程具有防护功能、密闭性能等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殊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工作;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重点审查关键部位和主要分部分项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质保体系。

2.2.1 建筑:设计任务书,建筑专业有关人防工程的内容;平战功能、战时防护级别、标准,防化级别、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防护设施的位置、规格等;进排风、给排水系统有关设备房间的布置、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防火标准的要求、战时转化设计位置及主要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2.2 结构:结构计算书,主要设计参数选用,等效荷载的计算及主要荷载的取值,地下水位较高时的结构抗浮计算,主体结构和主要构件的计算简图,主要结构、构件(底板、外墙、门框墙、临空墙、顶板)及孔口防护计算结果,电算结果,伸缩缝、抗震缝和沉降缝的设计位置,主要结构材料的选用,防护设计及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

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合格的由审查技术人员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在施工图上羞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审。

2.3 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对有密闭性能要求的阀门可采用强光照射的方法,检查阀门关紧后是否出现漏光、透光现象,合格的才准予安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2.4规范人防专项验收程序,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所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强调和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是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保障措施。附建式防空地下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因其附建于地面建筑之下,是地面建筑的一个功能区(同时相当于建筑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应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之前进行人防专项验收。这样能促使施工单位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不过关,则不能进行地面建筑的竣工验收。

3结语

只有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其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作用,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阶段的验收工作和维护工作,增强国民的人防意识,才能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才能建设高质量高水准的人防工程,才能保证在未来的灾难和战争中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通风质量;监督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一般来说,人防工程都是密闭的地下空间,很多有害气体容易在里面积聚。在这个密闭空间里,各种各样的建筑或者装饰材料都会散发出一些有害气体。比如说一些塑料或者油漆材料中会散发出甲醛,而一些钢筋混凝土材料中会散发出氡气,空气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污染物或者细菌,甚至也包括超标的二氧化碳。无论是在战争时期或者是在和平时期,人们长期处在密闭的环境中对身体肯定是不利的。提高人防工程的通风性,改善人防工程内部空间的空气质量,在人防工程设计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人防工程通风的原理

人防工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人防工程内部空气环境与地面工程相比具有热稳定性、封闭性、潮湿等特点。人防工程通风是保障人防工程内部达到要求的空气环境、保证工程内掩蔽人员生存和工作的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保障工程内设备正常运行的热湿环境的重要手段。人防工程通风,根据通风时机,分为平时通风和战时防护通风。平时通风是工程在和平时期使用和维护管理时的通风,防护通风是人防工程在战争时期使用时的通风。

人防工程防护通风有三种通风方式,即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和隔绝式通风。清洁式通风是指在战争期间,当人防工程所在地未受到核生化武器袭击时所采用的通风方式。滤毒式通风是指当人防工程外的空气遭受敌人核、化学或生物武器袭击而被沾染时,进入工程内部的空气经过除尘滤毒处理。并将用过的废气靠超压排风系统排出工程的通风方式,包括进风系统和超压排风系统。隔绝式通风是指在人防工程隔绝防护的前提下实现的内循环通风方式。滤毒式通风是人防工程防护通风的核心,也是进行防护通风设计的重点。

二、防护通风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防设备安装相互冲突

在人防施工过程中,通风设备因其体积较大,极易与其他设备安装反生冲突,而且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防空地下室的平战转换和战时使用,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口部位置,通常表现为预埋通风短管与人防门安装互相冲突,导致人防门无法正常开启;或手电两动的密闭阀门安装离墙间距不足,影响战时通风管的平战转换;或者预埋风管标高安装不能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满足0.5%的向下坡度,无法达到战时使用要求等。图1为某二等人员掩蔽所主要口部,战时通风管进入防毒通道以后,为避免与人防门打架,不得不向上抬起,违背了战时风进入染毒区后应有0.5%向下的坡度要求。

图1某竣工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通风设备安装

2、通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人防政策要求,不妨碍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战时通风设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购置及安装到位(包括超压排气阀门、滤毒罐等)。但是在工程竣工之后的日常维护管理中,由于维护管理人员的不专业以及责任心缺失,造成人防通风设备因管理不善、维护不当,出现各种问题,到临战阶段无法按规定完成有效的平战转换,造成建设单位金钱人力上的巨大浪费。

3、人防工程通风设备与其他部门要求配合不完善

根据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的“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人防地下室的设计施工不仅要满足人防工程战时需要,同时也要符合消防、电信、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要求,满足平时停车、储藏等各种功能。同时人防工程通风设备因为其自身特点,一般体积较大,结构较为复杂,与其他设备的安装、土建的布置存在冲突,比如滤毒室、战时风机房、专业队工程布置对平时停车位的影响。

三、保证防护通风系统质量的措施

1、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设计项目的专业化要求

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人防工程的设计过程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要注意提高新风质量。从人防工程使用的需要来看,改善人防工程的内部环境,加大通风量对人的正常活动是有利的。但是,由此会增大空气通风设备的负荷,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因此,要转变成本观念,不能为节省成本而降低使用功能。要严格对照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把好合理确定新风量这个设计的关键环节,设计人员既要有人防工程必备的知识,也要在设计中强化人防工程的意识,保证设计的新风量达到必须的安全系数,以满足平时正常使用和战时的特殊使用需要。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空气污染,保证进风口和排风口之间足够的距离,进风口一定要选择放置在比较洁净的地方,最好是能接近绿化环境比较好的地方。(2)要严格按照要求计算通风系统阻力和热湿负荷。作为设计人员不能凭常规经验选用通风设备,要对照标准进行严格的计算,合理地确定工程内外温度和湿度计算参数,严格计算工程内的热湿负荷,包括壁面散热散湿、新风带进的热和湿、人员散热散湿及电气设备散热等。对设计选用的通风系统,应计算通风系统的阻力,根据系统阻力与热湿负荷选用符合要求的设备,以达到人防工程使用时的空气品质要求。(3)要重视消声除尘和战时平时通风系统协调,使气流组织更加合理。消声除尘设备必须设计到位,选择的设备应当符合实际要求,尤其是要注意进风口、排风口不能过于接近,杜绝出现空气二次污染的情形。另外,对大型人防工程应当考虑布置送风口、回风口的均匀性,采取上送风、上回风或者上送风、下回风的布置,并且送风口、回风口要选用气流射角的散流器,使新风气流能够直接到达人员活动区域。

2、要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

人防工程施工阶段是以执行既定设计计划为主的阶段,是形成人防工程建设实体、使用价值的过程。在工程设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最终质量的重要途径。加强人防系统自身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对相关设计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把要求事前讲清,使问题尽量发现在前、整改在前。由于工程设计技术性较强,不具备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审查的方式,加大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健全完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一些不具备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参与人防工程设计。要重视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强化施工过程专业化要求的培训,使施工单位真正增强人防工程质量意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环节全部符合设计规定。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施工方、监理方和建设方的沟通协调,在通风防护系统建设安装过程中,要不定期地巡回抽查,并对部分项目必须做到现场检查,如预埋通风管道等,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施工,切实保证通风防护系统施工质量到位。

3、要加强人防工程竣工的质量验收

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是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基本手段,要依据建筑、人防等法律法规来加大质量监管力度。要将竣工验收与平时质量监督相衔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重点是要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所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执行。要重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不能有任何松懈的思想,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任务,对照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等文件档案。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将防护通风系统作为重要内容,最好是能够按照设计图纸逐项进行检查、登记,有条件的还应当进行通风设备系统试运行等检测,确保能够严格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保障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价值和战时使用效果。要明确工程验收责任,验收组成员组成应合理,验收程序应符合规定,验收时提供的各类资料应当齐全,验收方式应以采取现场查看为主,各个环节验收结果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后再进行验收、符合标准方可通过。

结束语

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开工交底阶段就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积极协调设计、施工、监理之间的对接和沟通,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早作准备,认清人防设备施工安装的专业性,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进行设备安装;监理应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对人防设备的安装应重点关注,熟悉施工图纸,认真做好人防全程监督质量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05.

[2]曹继勇,张尚根. 人民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5篇

关键词: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地下人防工程是平战结合的建筑,除应具备一般建筑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对各种破坏效应的防护。对于结建工程即防空地下室而言,人防工程是能满足一定防护要求的民用建筑的一部分。地下人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地下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总结并应用最优化的措施,不但有利于保证人防地下室工程的施工质量,而且保障了地下室的战时安全使用,对同类工程的施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地下人防工程施工技术依据

地下人防工程施工依据首先是国家颁布的现行规范及标准图集,其次是经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图纸错误或交代不清的,须按照各专业图集进行安装。

2、地下人防工程的现状与问题的暴露

现如今,最为关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施工人员对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十分缺乏,因为地下人防工程是比较特殊的工程,专业性也相对比较强。但目前施工人员大部分都是沿袭了传统的管理模式,相应的也就形成了一种内部管理模式,最终也就使得工程监管与质量监督基本上完全的处于瘫痪的状态。

第二,则是对于设备、技术及知识的缺乏。因为地下人防工程对于知识与技术的要求高,然而我们国家市场之上准入的人防专业设计单位也是十分的稀缺,且设计单位所招聘的设计人员对于人防设计经验十分的缺乏,部分人员在进行设计的时候随意的将封堵门的数量进行随意的增加或减少,所以相应的也就加大工程的危险系数,最终就会导致整个工程以失败而告终。对于非专业人士对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在一部分简单的工程之上他们虽可以胜任,但地下人防工程是一项巨大有庞杂的工程,所以仅仅只是凭借他们的技术,工程根本就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在一部分较为高难度的地方经常性的会发生停工的情况,这严重的制约了地下人防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主要是表现在监督管理方面,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人的因素,在大部分地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之中,多数检查人员在施工质量至上从来都是只注重表面而不重视实质,实质上也就是给施工人员很大的权限,就会使用劣质材料,并从中获取利润。另外,监督管理的设备较为落后。对于地下人防工程而言,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工程项目多、专业性强、分布散、标准高及其建设规模大,这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是一个大的挑战。

3、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防护密闭性是地下人防工程的重要特性,也是地下人防工程区别于其他工程的重要特征,贯穿了地下人防工程施工的始终。文章通过多个相关工程的实践,系统梳理地下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重点与要点。

3.1、防护及密闭部位

在人防工程中,对于有密闭要求的一些部位,比如人防工程的水库、临空墙、防毒井、防爆井、水封井、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等地方,需要运用一次整体的方法进行混凝土的浇筑。不进行施工缝的预留,施工缝以及后浇带的位置应当与人防通道以及人防门部位相避开。在进行施工组织的设计编制时,应当首先认识到上述区域或者是构件的准确位置,避免出现漏顶的情况。并且,需要在此基础之上,要求上述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量和模板工程量进行仔细的核对,从而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充分保证一次浇筑能够顺利完成。

3.2、门框墙、临空墙

在进行门框墙与临空墙的模板安装工作时,要避免在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出现混凝土预制件或者是套管等的出现。可以采用设置止水翼环的一次性螺栓,要注意不能再梁上与墙体上出现孔洞,从而导致密闭作用的丧失。这也是地下人防工程中防护密闭的要求的重要体现。

3.3、给排水管路与通风管路

地下人防工程在土建施工阶段涉及到给排水与通风专业的预埋较多,特别注意各专业的预埋套管及穿墙管线的防护密闭要求。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穿墙处预埋防护密闭套管。注意各专业对预埋管的构造加强要求有不同的要求。值得强调的是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滤毒通风管路上设置取样管和测压管,一定要避免漏设。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空调水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阀门。给排水专业的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涉及到设备管道预埋件需要与其它专业的工程师共同核对预埋件的位置、标高等位置是否准确,需要加套管的按照要求施工,并按照结构图要求加固好设备管道。

3.4、用电箱体及消防箱

对于人防工程有很高的要求,其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及消防箱是不允许安装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部分。如果一定要对其进行设置,就必须要采取挂墙式明装的方式、同时对于出入口和连通道的防护密闭门也有着不同的要求,必须在预埋四至六根备用管在密闭门的门框墙上,同时要将管径控制五十到八十毫米之间,壁厚需要采用大于二点五毫米的热镀锌管做备用管,两端管口都需要同时的伸出建筑的各个墙面,要求距离是五十五毫米。进行灯具的选择的时候,最好是要选择比较轻盈的线吊或链吊灯具和卡口头。工事接地网必须要利用底板上层钢筋焊成接地网片,同时配电箱需要采用四十毫米乘以四毫米的镀锌扁钢,人防防护门框的接地采用的镀锌扁钢也是有一定的要求,要控制范围在二十五毫米乘以毫米的范围内。

3.5、钢筋绑扎的注意事项

对于其他的板的钢筋混凝土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进行。例如临空墙断面尺寸和配筋在一般情况下都要比普通的地下室要高,同时厚度必须要大于二百五十毫米。同时它的承受冲击波一侧的钢筋需要延伸到板底或顶板再向防护区内锚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水平的锚固长度是具有自己的特性的,因此必须要满足相关的图集规范要求。人防门门框墙角需要对其进行相错,从而能够避免门框闭锁盒与门框墙角竖向钢筋相碰的情况,绑扎钢筋时最好是将这根钢筋偏离门框五十毫米,从而能够避免出现为了安装顺利进行而采用的割掉钢筋的做法。

3.6、防水层施工注意事项

对于地下人防工程的防水施工要求,除了和通常的建筑工程无异之外,止水带禁止出现脱焊、拆裂的现象,预埋件螺栓一定要紧固,止水带接头处焊缝要密实,转角之处所呈现出来的形状是圆弧形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要保障覆盖层密实。卷材防水层的基层要牢固,表面洁净平整,阴阳角处呈现出来的形状是圆弧形或者是钝角,冷底子油涂布也得要保障均匀,搭接收头与卷材铺贴的方法应该得相应的符合相关施工规范的规定,一定要充分的保障粘结牢固紧密、接缝封严、无损伤;最终使得防水层和保护层结合务必要紧密。

总之,对于一个工程而言,其核心就是质量,地下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性的因想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与此同时,还会严重的影响到人防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如何加强人防施工的质量,十分的有必要。

参考文献

[1]杨兵.如何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管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01:241.

[2]孙诚.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探索[J].科技传播,2010,11:111.

第6篇

关键词 项目目标管理规划;验收要求;分解目标;执行程序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4-053-03

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后,则应全面履行合约,实现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目标。为了科学地运用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完成控制目标,从目标管理的角度,高质量地编制一份明确、细致和可执行的目标管理规划是必要的预控措施之一。

本目标管理规划是南京市区某超高层民用综合楼(总建筑面积99350m2,地下3层地上47层,钢-砼混合结构,总高度185米,建设期2005年5月~2008年10月)施工监理目标管理规划的终结版,为了适应管理环境的变化,该规划从初次编制到最终完结,进行了多次的补充完善。

1 管理规划的目标设定

本管理规划将建设项目的“竣工交付”设定为最终管理目标,以实现“满足客户需求”的市场目标。

2 管理规划的编制理念

监理人是建设项目的参与主体之一,从系统和联系的角度,为了实现项目的竣工交付目标,监理人不仅要明确项目的监理控制目标,还应该了解、熟知其他相关主体的项目控制目标,其中,对与监理人有共同目标的相关主体的职责,监理人应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规划中。所以,监理人编制的管理目标控制规划,应该是从建设项目整体的角度,遵循“协调、组织各主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同作战”的基本原则!

为此,编制规划时,以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验收要求”为总目标,将总目标按照各主体的职责分解为子目标;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为完成建设目标而必须履行的职责”为中心;以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目标管理”为监理人重点自控目标,并按施工阶段分解为监理子控制目标,实现过程控制。

规划书编制时遵循“细节决定成败,执行决定一切”的管理理念。规划书由二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明确总目标。目前,一般民用单体工程竣工交付时的验收项目有(按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人防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专项验收(幕墙、钢结构、节能保温)、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其中,分户验收(住宅特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建设工程质监站监督验收,其余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验收。①住宅的分户验收(初验时建设方组织,施工、监理、物业参加,竣工验收时质监站监督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参加);②人防验收(政府有关人防部门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加);⑧消防验收(政府消防部门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加);④电梯验收(技术监督局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加):⑤规划验收(略):⑥专项验收(质监站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加)一般有:节能保温、幕墙工程及钢结构工程专项验收:⑦竣工验收(质监站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工勘、施工、监理参加)。

第二部分,制定执行程序,明确子目标。对应第一部分的验收目标,以下列出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在各施工阶段的控制子目标和执行程序,将每项验收的控制目标分解到各施工阶段中,进行预控和过程控制,实现各方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2.1 建设方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和执行程序。

2.1.1 类别①安全管理:②竣工验收;③人防验收;④消防验收:⑤32号文要求:⑥分户验收;⑦保温节能;⑧幕墙专项验收;⑨钢结构专项验收。

2.1.2 开工准备阶段。旋工前各项资料的准备: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注意编、审、批齐全、合法性)。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结构的建立、健全;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②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含预算书)、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开工报告。收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图纸会审:工程定位测量、放线验收记录。⑨、④参与人防、消防交底会议。⑦审查专业分包资质及总分包合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审核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现场节能检测单位资质。

2.1.3 基础分部阶段。

2.1.3.1 土方子分部工程:①审核基坑(槽)土方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限于开挖深度≥5m)。审核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标要求;②地基验槽记录;基槽开挖线测量及复核资料。

2.1.3.2 基坑子分部工程:①审核基坑支护及降水(限于开挖深度≥5m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边坡防护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该条适用于施工全过程);②对垫层面标高及定位放线进行复核。

2.1.3.3 砌体基础子分部工程:②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砂石料进场复试报告,砂浆配合比报告;⑤砖(砌块)外观检验。

2.1.4 上面所有资料来源。第①项内容取自建设部248号文及《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第六章主要内容。第②项内容取自苏建质(2002)322号文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中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资料主要相关内容。第③项内容取自人防验收交底说明,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说明及人防工程地下环境检测说明中相关内容。第④项内容取自消防验收交底说明相关内容。第⑤项内容取自南京市建工局(2007)32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中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的项目。第⑥项内容取自南京市建工局(2006)51号文《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中附录1相关验收项目及内容。第⑦项内容取自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07年9月所发“关于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中相关主要内容。

2.2 施工方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和执行程序。

2.2.1 类别。①安全管理;②竣工验收;③人防验;④收消防验收;⑤32号文要求;⑥分户验收;⑦保温节能;⑧幕墙专项验收;⑨钢结构专项验收。

2.2.2 基础分部阶段。

2.2.2.1 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①检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 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设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②钢筋工程隐蔽验收,钢筋连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砼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砼(含抗渗砼)试块复试报告;砼强度评定。砼坍落度检查记录:③《建筑工程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主要设备(通风机、防爆地漏)合格证,人防防护密闭门合格证、清单、技术资料。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人防环境检测鉴定书(通风量、噪音、照度、温度、相对温度):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费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⑤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砼强度回弹平行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现浇砼构件尺寸检测;轴线、层高检测;⑥地下室地面裂缝、起砂检查记录。地下室通道净高,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检查记录。

2.2.2.2 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②各种防水材料合格证和复试报告。地下防水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后浇带、埋设件、施工缝等细部做法隐蔽验收;穿墙管止水环与主管或翼环与套管隐蔽验收;地下连续墙的槽段接缝及墙体与内衬结构接缝隐蔽验收。

2.2.3 主体结构分部。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①卸料平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冬、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标要求《雨雪天高空作业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该条适用用所有外立面施工作业);②砂浆强度试块报告(含特种砂浆试块报告):钢筋工程隐蔽验收: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砂石料进场复试报告,砂浆配合比报告;⑤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⑦保温砌块砌筑砂浆强度试验。

2.2.4 备注。该项第③项内容取自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说明;该项第④项内容取自消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说明;该项第⑤项内容取自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的相关检查项目;该项第⑥项内容取自分户验收相关验收项目及内容;该项第⑦项内容取自节能分项,检验批验收资料中主控项目的黑体字项目。

2.3 监理方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和执行程序。

2.3.1 类别。①安全管理:②竣工验收:⑨人防验收;④哨防验收;⑤32号文要求;⑥分户验收;⑦保温节能;⑧幕墙专项验收;⑨钢结构专项验收。

2.3.2 主体结构分部。砼结构子分部工程:①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限于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高度超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卸料平台)。②钢筋工程隐蔽验收。钢筋连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砼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砼(含抗渗砼)试块复试报告;砼强度评定:砼坍落度检查记录。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⑤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砼强度回弹平行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现浇砼构件尺寸检测:轴线、层高检测: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

2.3.3 装饰分部。

2.3.3.1 地面子分部工程:②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复试。地坪砼试块强度报告。③进、排风机房与人防配电间地坪防尘处理。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控制:厨卫间地面防水质量控制(蓄水检查记录);室内净高控制及检查记录。⑦地面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保温层厚度检查及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章名】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章名】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为总体目标,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推进建设市场的诚信建设,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对原*区建设市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作进一步调整,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落实领导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园区副总为副组长,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镇、街道办、园区的主要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分管的同志要亲自抓,确保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和责任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市场管理责任

1.各镇街、园区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凡镇街、园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开工立项报告、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的上报和办理工作。

2.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的责任,指导、帮助并督促相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办理、完善各项建设手续,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就应告知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承担对本镇街、园区辖区内违反国家建设程序、工程手续办理不完善、不齐全的违章建设项目的巡查、上报责任,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发现违章建设应及时作出停工整改通知,并上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完善应办的各项工程手续。对严重的违章建筑应采取立即停建和强行拆除的措施。

4.各镇街、园区要认真按照“双清”工作“属地管理负责制”的要求,认真督促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做好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若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事件,不论投资主体是谁,必须就地解决,不得将矛盾上交。

(二)按照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1.涉及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区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部门负责各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如: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审批和办理工作,做到既服务好全区经济建设大局,又要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严格审查、把关。区发改局负责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对无立项批准的工程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区国土局负责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区规划局负责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批,城市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镇街城建管理所的管理,做好镇、村规划,负责对镇(街)建设工程项目的巡查、督查,对违规工程项目实施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强化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从源头确保工程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出卖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区建工局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及工程项目的质监、安监督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对各镇街、园区辖区内未办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区建工局质监站、安监站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公安消防、人防(民防)、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做好前置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清”工作“行业归口负责制”的要求,实行分口管理。有关部门直接投资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市政、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工程由所投资或管理的部门负责,将矛盾消化在行业内部。区劳动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认真审查劳动用工合同及劳动保险,对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要予以查处。

4.对区重点产业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超前服务,主动服务,在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好与重点产业项目的对接,并拟定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介入的工作措施和方案。

四、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监管

1.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前,必须具备:立项批复、有资质的设计院出具的正规设计图纸、资金到位证明(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跨年度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2.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应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发包,接受区招标办的监管。需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包的具体范围如下:

(1)工程监理发包。

(2)工程施工发包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设备(含消防、空调、电梯、综合布线等)安装工程、附属(区内道路、管线)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3)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发包包括消防设备采购、空调设备采购、电梯设备采购、强弱电设备采购、大宗建材以及装饰材料采购等。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消防、网架、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招标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

3.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和投资资金来源的不同性质及其比例,确定工程发包方式。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招标发包,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必须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公)有资金或者国(公)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使用国(公)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使用公有资金小于50%)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国(公)有资金投资低于苏政发〔20*〕48号文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410号),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发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4.建设单位应按照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按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另签定“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5.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在本区依法属地纳税,并只接收在本区属地纳税的税务发票。

6.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出现商业贿赂行为。

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中标的合理工期。

8.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完成工程决算,并在区造价办登记。建设单位凭决算证明、属地纳税证明和施工单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证明,方可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9.建设单位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未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在施工期间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其在建工程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其新建项目暂不办理发包方案登记、招标手续。

(二)施工企业监管

1.施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私招乱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拖欠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依法在本区属地纳税。

2.对外地进入*的建筑企业实行登记制和市场行为年度考核制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专业分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及所有用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对《信用管理手册》中有拖欠民工工资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在我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存在有商业贿赂等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坚决清出*建设市场。具体监管和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3.外地进入本区的施工企业须提供民工工资担保保函或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出具保函或不交纳保障金的企业不给予签发中标通知书,视为该企业放弃中标资格。

4.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349号)的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场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区建工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建筑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机、井架等)在安装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无资质或资质、信誉不符合条件的拆装队伍不得进行拆装工作。未经检测合格的施工机械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应切实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建工局应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措施、安全防护情况督查、巡查,发现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7.施工企业中标的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应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现场项目经理,如遇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必须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同意批准并到区建工局备案。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不到岗到位,或变更未备案或现场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无劳动合同的,区建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

8.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对施工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建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施工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给予公开曝光,同时清出本区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管理混乱或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妨害公共秩序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在本区投标、清出本区建设市场等处罚。

10.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应严格执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诚实守信,对市场信誉差、违反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恶意讨要工程款、扰乱建设市场秩序、失信的施工企业清出本区建设市场。

(三)监理企业监管

1.对外地进入*的监理企业实行登记制和项目考核考评制,未在区建工局登记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登记时,应具备与所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必须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须出具《诚信自律承诺书》,违反承诺内容的,主动退出*建设市场。对监理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考核考评,考核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取消在*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

2.区建工局应加强对监理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中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相一致。审点是:监理企业的资质是否与承担的监理项目相适应;项目监理部总监、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资质条件、专业是否与承担的项目相符;监理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收费规定。

3.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督促施工企业依法分包,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如发生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既制止不了,又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4.监理单位应当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管作为重要控制环节,项目总监应在岗在位,对项目业主负责,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承担责任。如现场项目总监与备案登记的人员不一致,又无合法变更手续,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区建工局应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检查、督查,如发现监理单位对安全、质量措施监管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5.监理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所监理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清出本区建设市场。

(四)招标机构监管

1.区外进入本区的招标机构实行登记制和项目考评制,招标机构的登记、监督、考评由区建工局负责。未登记的招标机构不得在本区从事招标业务。

2.受建设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招标机构在资格预审中,应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及信誉,审查项目经理、安全、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信誉情况,对相关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资格预审。

3.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企业不得进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依法属地纳税,并落实各项安全、质量控制措施,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

4.招标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349号)的规定,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费用取费标准要符合苏建价〔20*〕349号文件规定。对招标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招标文件不予以备案。

5.招标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对建设单位负责,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公告、资格预审、招投标活动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私下交易,如在活动中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企业在本区的招标资格。

6.招标机构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克扣施工企业的安全设施费用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是招标机构的责任,取消该招标机构在*地区1年以上的招标资格。

7.区建工局加强对招标机构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考评,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招标机构,取消该单位在*承接业务的资格或上报资质管理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预拌砼企业监管

1.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砼经营和生产的企业实行企业登记和项目考核考评制度,未登记的企业不得在*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砼生产及相关业务活动。具体登记和项目考核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2.预拌砼企业的产品生产、使用、检验、检查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区建工局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预拌砼质量保证资料、实体砼质量的监督抽查,对有质疑或不合格砼,坚决予以查处。

4.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预订或签订预拌砼施工合同时,应选用经在区建工局登记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否则不得进行合同签订和对预拌砼的使用。

5.建设、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中所使用的预拌砼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使用没有在区建工局登记的预拌砼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砼应予以制止。

6.区建工局应通过对施工现场预拌砼的质量监督,加强对区内从事预拌砼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对每一家企业均要建立考核考评台帐,健全考核考评机制。考核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砼业务。对在生产、运输、使用、检验等环节上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砼、砼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除要求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取消其在*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砼业务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设工程分包行为监管

1.全区建设工程分包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由*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所有建设工程的分包均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承发包。严禁承发包双方进行场外交易。

2.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分包中心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活动和分包企业的监管,所有有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中心备案,分包中心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企业档案。

4.部分专业工程需要进行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的,应按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统一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范围,以及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合同报区建工局备案,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出具分包明示牌。

5.在承发包双方进行分包合同登记备案时,分包中心应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的工地设立分包工程公示牌,挂在工地醒目位置,并标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包项目等内容。

6.区建工局在办理安监登记和质量报监手续时,将该工程的分包备案手续作为办理安监登记、质量报监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

7.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规定,严格规范分包活动。特别是针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以及使用非成建制、无分包企业资质的专业承包及劳务队伍和私招乱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8.建设单位不依法分包,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给予通报批评与曝光。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区域内承担新的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和参与投标资格。

五、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制

(一)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总经理是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层层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街、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镇(街道办)、园区和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未按国家相关法定程序办理完善各项工程手续,导致工程因违规建设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国(公)有资产流失的,将首先追究该镇(街道办)、园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三)因镇(街道办)、园区对本辖区内业主投资项目的监督、巡查不到位;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程序、工程手续不完善擅自开工建设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该镇(街道办)、园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四)对镇街、园区已完善工程手续的项目,因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9篇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

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

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

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

5、已纳入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

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果的夹角规划;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政道路转弯半径视线控制标准规范;

3、建设规划实行单体规划,禁止总长超过80米的多单元连体规划;相邻多单元连体建筑山墙之间必须规划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围墙式规划;

5、房屋的临街、临路、临堤面不得规划设计伙房和排污设施,不得规划设计实体围墙;

6、绿地、小区通道、停车场、天然气管网、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设施、休闲娱乐场地等建设内容纳入小区详细规划;

7、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和单体建筑规划;

8、对于签订了建设四邻协议,但房屋间距低于最小间距及规定间距70%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予以规划;

9、规划图中应控制单体建筑基地高程及设计高程,做到相邻建筑之间及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高程相协调。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1、民用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局依据《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编制规划方案,制作规划草图,经规划局局长审核签字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建设现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形成正式规划方案,制作正式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由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

2、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部门依照民用建设工程的程序制作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经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以下范围的建设规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1)规模小区建设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2)对市容市貌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3)关联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设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坝的改扩建工程;

(5)供水、供电设施改扩建工程。

(6)其它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章报建程序管理

第十条县报建中心是县城规划区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报建过程管理。报建业务的主要程序为:

1、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规划区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必须先到县报建中心领取《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并经村支部和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审查签章,向报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

(2)报建人现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报建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尚未注销的农村户口身份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规划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购地开发报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报建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报建人法人资格证件;

(3)报建项目相关批文(原件、复印件);

(4)报建人自行制作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

(5)投资预算方案;

(6)经招、拍、挂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原件、复印件)。(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的单位或部门可不提供招拍挂资料)

2、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建设工程选址。由报建中心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公路、河道、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进行选址前的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和建设用地权属认定,填写《县规划区单位(个人)工程报建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告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现场勘察后确定。

3、规划设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业主到报建中心领取勘察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报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提供效果图和其他资料。

4、规委会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缴纳规费。报建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收费政策核算收费金额,建设业主缴纳相关费用。

6、证件办理。报建中心向建设业主发放《规划区建设工程证件办理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建设业主持流程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及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业主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招标、墙材革新、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及建筑材料检测等手续后,持流程表并备齐施工许可资料,申请住建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的,由住建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同时施工单位与住建局档案室签订《工程档案报送及服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签署完毕,建设业主将施工许可资料报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报建中心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式证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1、认真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积达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达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户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联户建房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部门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超过200平方米的,国土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4、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5、申请异地建房的,必须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注销,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利用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各项税费,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已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补办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将所占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上述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

第十五条经批准,投资人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投资人须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60%

存量国有土地分批开发利用的,必须在首期开发利用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开发利用时宗地评估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宗地评估地价)×60%×宗地面积

出让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议决。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自住房以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对违规购买村民宅基地和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不得签批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业务,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在规划区利用山体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开发单位向县报建中心提交申请,县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国土、水务、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经评估会审同意进行山体开发的,由开发单位(个人)与县环卫所签订渣土准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合同,并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村民挖沙、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报县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

第五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建设规划、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为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户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并到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签订临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总造价的1%-2%交纳保证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请开工放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规划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基础和二层结构检查验收),核查规划执行情况并签署核查意见。规划部门未出具书面合格核查意见的,质监站和监理公司不得允许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

质监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应在房屋竣工后15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进行绿化、建筑节能、防雷、环保、人防、白蚁、消防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工程备案资料移交住建局档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除上述专项验收内容外,小区场地、道路硬化,给排水、天然气管网、停车场,环卫、物业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应列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不完备达标的,由验收人签署限期改进意见,到期再行验收,验收合格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水、电报装,房管部门不得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对施工队伍资质、资格的审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把关,逐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建设工程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和功能性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六章房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管部门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法规受理房屋登记业务,同时必须配合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项税费。对于未完善规划建设手续、未按要求提供税费票证的,给予登记控制。

第二十六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备齐以下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资料不齐备的不予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层以下的房屋由县质监部门出具房屋鉴定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8、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资料。

属村民自住房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七条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必备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5、测绘报告;

6、评估报告;

7、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赠与、继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共有房产要求予以分割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但必须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赠与、继承或分割”字样。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受让人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和购房条件。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成员的无房户,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的,经住建、国土部门审验合格并补办相关手续、全额补交各项税费后准予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章建设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和建设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所有收费一律使用财政收费票据,严禁白条收费。所收规费全额缴存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条县内重点工程、国家公益性项目和旧城改造等建设确需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性收费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审批,按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落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各项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住建、国土、房管、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单位)违法占用、买卖土地及违法建设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征用、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县住建局、国土局、房管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各项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条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依据印制成宣传册(单)免费向建设业主发放,并在县内有关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业主申请办理建设、登记相关手续,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供电、供水、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