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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为了解释这个问题,首先要对此前港币对美元挂钩机制做一个简短的说明。原则上,港币采取的是典型的挂钩汇率安排,这意味着两个方面:其一,挂钩汇率。港币与美元的交易汇率是固定的,香港金管局随时准备按照该固定汇率不受数量限制地卖出买入外汇;其二,进口利率。金管局不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因此香港货币基础始终以外汇储备为支持,港币与离岸美元利率完全相同。
但在实际操作中,港币在两个重要方面偏离了典型的做法。首先,香港本地货币利率并非始终与美元相同;在过去两年中,三个月期香港同业拆借利率(HIBOR)大大偏离美元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见图)。自1998年以来,这是我们第一次看到短期HIBOR与LIBOR之间存在显著的利差,也是本地利率首次持续低于海外美元利率。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港币实际上并未完全钉住美元――这在全球挂钩汇率安排中几乎独一无二。事实上,香港金管局今年5月前一直维持所谓“单向挂钩”机制,汇率“封顶”固定在7.8港元∶1美元的“基准”水平。这就是说,金管局会自动干预市场,卖出美元以避免港元贬值超过这一水平;但金管局在另一方向上则有较多的自由处置权,这意味着港币可对美元升值。
港币也的确经常升值。过去15年的平均汇率更接近7.76港元∶1美元,略高于官方的兑换基准。事实上,金管局只是在1998年后才将汇率保持在基准兑换率左右。
因此,港币的汇率制度实质上既有挂钩,也有浮动。为什么会做出这种安排呢?一般认为,这有助于增强对港币的信心。如果你知道港币对美元汇率绝对不会贬值到7.8∶1之下,而且有可能升值(事实上,金管局的政策也的确使港币汇率不时略高于基准水平),那你就更有可能持有港币资产。
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吗?反对的观点认为,这给香港货币体系带来过多的波动;如果港币能在基准汇率以上波动,就仍然会有投机性资本流入和流出,利率也会上下波动。为了避免这种情形,最好的做法是转向全面的双向限制挂钩政策。
在过去2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这纯粹是一个学术辩论的问题。港币汇率在平均汇率上下的波动幅度从未超过0.7%,而且本地利率除在亚洲金融危机期外也从未大幅偏离离岸美元利率。
但现在不再是这样了。自2003年以来,香港利率大大低于美国的水平,流入(和流出)香港的资金有更多的波动性。这使得关于该问题的辩论不再仅限于学术探讨。为了使香港利率水平恢复正常并避免投机资金大量充斥市场,填补货币体系的漏洞,转向严格控制在7.8港元∶1美元左右的双向限制挂钩政策,不失为明智之举。
现在我们转到最重要的问题――这样做能取得成效吗?我们认为这是可能的,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考虑一下目前的市场状况:在5月18日之前的一周,三个月期HIBOR利率平均在每年2.20%,比三个月期美元LIBOR利率(3.26%)约低100个基本点。这意味着市场预期港币将在未来三个月内对美元升值0.25%,从7.798港元∶1美元上升到7.791港元∶1美元。
采取双向限制后这就不大会发生了――的确,过去两周内短期HIBOR利率已经上升到与美元LIBOR相同的水平。我们预计港币未来的利率波动将减少,投机资本的流量也将减少。
不过,这个结论有个需要注意的因素。导致近来香港HIBOR利差的主要推动因素实际上并不是大量资金“流入”香港,而是对人民币汇率的投机。如果大量资金可能在审视人民币采取调整举措后马上退出港币市场,那金管局即使收紧对港元汇率的控制,也可能对利差无法产生实际影响。
(讯)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了《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总结了2015-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互联网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报告中,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2015-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下载链接:100ec.cn/zt/upload_data/flbg/20152016flbg.pdf
充血性心力衰竭是临床上极为常见的心血管综合证,据WHO统计全球心力衰竭发病率为0.5%~2%,特别是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的患病率呈日益上升趋势,成为住院、病残及死亡的主要原因。心脏患者一旦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其1年死亡率为43%,五年死亡率达75%。且一旦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心动过速(VT),常使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病死率明显增加。因此,在纠正心力衰竭的同时,能否有效地治疗室性心律失常很重要。我院应用小剂量胺碘酮治疗72例CHF并发的室性心律失常取得了较好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我院2004年10月至2007年3月CHF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72例。男42例,女30例,年龄35~76岁,其中缺血性心脏病32例(陈旧性心肌梗死20例),高血压性心脏病24例,扩张型心肌病10例,风湿性心脏瓣膜病6例。心功能(NYHA分级)III-Ⅳ 级,其中心功能Ⅲ级38例,Ⅳ 级34例,左室射血分数均
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窦性心动过缓、严重肺部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及严重电解质紊乱。
1.2 方法 治疗前停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入院后均接受积极的抗心力衰竭治疗(强心、利尿、扩血管、改善心肌细胞代谢等)后,行常规12导联同步心电图、24 h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肝肾功能、电解质、甲状腺功能、胸片检查。对无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无甲状腺疾病的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72例患者给予口服胺碘酮治疗,0.2 g/次,3次/d,1周后改为0.2 g,2次/d,1次/d,以后0.1~0.2 g/d维持治疗。用药期间根据患者心率(HR)和校正的QT 间期(QT-c)调整剂量。HR0.55 s时停药。出院后(住院至少2周)1个月内,每半月复查1次,以后1~3个月随访1次,随访12个月。重复以上检查。
1.3 疗效评定标准 根据治疗前后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及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①显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短阵室性心动过速消失≥90%;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或达到心功能I级,症状、体征基本消失;②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室性早搏减少≥90%;心功能改善1级或未达到心功能I级,症状、体征有所改善;③无效,达不到以上标准。
1.4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本组住院治疗2周后,心功能变化:显效28例(38.9%),有效27例(37.5%),无效17例(23.6%)。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34例(47.2%),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15例(2o.8%),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消失16例(22.2%),成对室性早搏数量未见减少7例(9.7%)。本组治疗总有效率90.3%。QT-c由(412±42)ms增至(498±65)ms(P
3 讨论
胺碘酮作为抗心律失常药物应用于临床,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70年代末开始在中国应用,1984年在美国被推荐用于难治性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自从CAST试验证明第一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可以增加器质性心脏患者的死亡率,胺碘酮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有关这个药物的临床研究在各地广泛开展起来,比如:维持窦性心律,防治心肌梗死后心律失常,以及延长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的生存率等。尤其近来随着大规模临床试验的开展,其在防治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及心房颤动、改善临床预后方面的有益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1]。有报道胺碘酮在慢性心力衰竭合并持续性室性心律失常或持续性快室率心房颤动中,室速控制率达75%,快室率房颤总转复率达71%[2]。近年来有多个大规模临床试验证实,胺碘酮治疗室性心律失常有效,它不仅可以控制心律失常,改善心功能,还可显著降低心律失常死亡的危险。如无禁忌症,是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3]。本结果提示:胺碘酮治疗后临床总有效率90.3%,不良反应较轻,1例出现窦性心动过缓,1例出现双手震颤,经减量后恢复正常。QT-C虽然延长,但胺碘酮引起的QT-C延长是均匀的,故引起尖端扭转型室速较少,所以QT-C延长可不作为停药的指征,但临床应密切观察。总之,胺碘酮是一个很好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小剂量胺碘酮的不良反应小,疗效佳,在严重CHF患者,可作为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重要治疗药物。
参考文献
1 汪芳,李一石.胺碘酮的临床药理及其应用进展.中国医刊,2006,41(2):28-31.
关键词:厄贝沙坦;胺碘酮;心衰并发室性心律失常;临床疗效
【中图分类号】R541.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4-0239-01
有资料表明,临床患有心衰的病例中同时并发心律失常大约为10%。本文选取2010年1月至2010年112月本院收治的心衰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62例,对部分患者在使用胺碘酮治疗的基础上联合使用厄贝沙坦进行治疗,取得了比较良好的临床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2010年1月至2010年112月本院收治的心衰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62例,随机分成治疗组31例,对照组31例。其中男性43例,女性19例,年龄最大的88岁,最小的42岁,平均年龄为(53.6±3.2)岁;并发高血压10例,糖尿病3例。两组患者在数量、男女比例、合并疾病等一般资料方面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已排除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窦性心动过缓、严重性肺和肝部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以及洋地黄中毒患者。
1.2 方法:对照组采用胺碘酮进行治疗,对治疗组在使用胺碘酮治疗的基础上联合使用厄贝沙坦进行治疗,比较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
1.2.1 对照组:给予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9993347的盐酸胺碘酮进行口服治疗,每次0.2 克,每日3次,连续服用7日到10 日后每次服用0.2 克,每日2次,连续服用3日到7 日后,每次0.1克到0.2 克,每日1次或者每次0.2 g,每日1次进行维持性服用,连续治疗8周[2]。
1.2.2 观察组:在使用胺碘酮治疗的基础上联合使用厄贝沙坦进行治疗,给予杭州赛诺菲安万特民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J20080061的厄贝沙坦进行联合治疗,使用起始量为每日75毫克,最大使用剂量为每日150毫克。
1.3 临床效果评价标准[3]
效果优:患者的临床早搏以及心动过速的临床症状消失,或者已经减少90%。
效果良:患者的临床早搏以及心动过速的临床症状明显减轻,已经减少50%以上。
效果差:患者的临床早搏以及心动过速的临床症状没有达到效果优,效果良的标准。
临床效果优良率:(效果优病例数+效果良病例数)/总病例数*100%
1.4 统计学方法:本组数据采用卡方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用(%)表示,两组数据进行统计学χ2检验, 以P
2 结果
治疗组效果优10例,效果良20例,效果差1例,总优良率96.77%;对照组效果优9例,效果良16例,效果差6例,总优良率80.65%;两组患者在临床治疗总优良率上有显著性的差异,(χ2=10.85,P
3 讨论
常用治疗心衰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胺碘酮为临床治疗上以Ⅲ类作用为主的一种广谱的治疗心律失常的药物,是一种多通道的阻滞剂,所以在临床治疗上不但对与出现自律性增加和触发活动,还是折返激动都一定的临床效果[4]。可以延长患者的心房肌和心室肌以及传导系统的动作电位过程以及有效的不应期,并且有效抑制窦房结以及房室结的传导功能,和旁路的传导,可以终止出现室上性心动过速以及室性快速的心律失常。临床进行口服给药治疗时,不会抑制心脏的收缩,所以对于心功能不全患者安全性比较高,是目前惟一的临床治疗心衰的一种抗心律失常的治疗药物[5]。本文同时应用的厄贝沙坦,是一种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抑制剂,可以抑制Ang-Ⅰ转化成为Ang-Ⅱ,可以特异性的拮抗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受体过程,并且对与AT1的拮抗作用是AT2拮抗作用的8500倍,药理作用为通过选择性的阻断Ang-Ⅱ和AT1受体结合过程,进而抑制人体血管的收缩以及醛固酮物质的释放过程,从而产生了降压的作用。综上所述,厄贝沙坦联合胺碘酮在治疗心衰并发室性心律失常上具有比较确切的临床疗效,值得临床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陈敏.心衰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厄贝沙坦联合胺碘酮疗效观察[J].健康必读,2011,(1):35-36
[2] 殷淑娟. 厄贝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慢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J].航空航天医药,2010.21(8):1380-1381
[3] 郭二伟. 厄贝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心衰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研究[J].医学信息,2011.24(9):4264-4264
【关键词】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施慧达);原发性高血压;有效降压
【中图分类号】R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422-02
高血压是以动脉收缩压和 (或)舒张压持续升高为特点的心血管疾病,很多患者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发现后没有及时治疗造成严重的危害。钙离子拮抗剂是WHO/ISH推荐的六类一线降压药物之一[1],可用于各种程度高血压病的治疗,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商品名:施慧达)是我国自主研发的二氢吡啶类长效钙离子拮抗剂,笔者选取56例原发性高血压病人应用施慧达进行治疗,现将临床疗效观察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依据中国高血压病防治指南中诊断标准选取56例在我院门诊就诊的1-2级高血压病患者,排除继发性高血压及3级高血压病患者,以及心衰,脑卒中及肝肾功能不全、糖尿病等患者。
1.2治疗方法 入选病例在治疗1周前停用所有降压药物及可能对血压产生影响的药物,低盐低脂饮食,戒烟酒,给予患者口服施慧达2.5mg每日1次,疗程4周,若治疗2周后血压仍未控制则改为施慧达5mg每日1次。每日晨测血压2次,取平均值,测血压前至少安静休息15分钟。监测肝肾功能变化及不良反应。
1.3统计学处理方法 计量资料数值以均值±标准差(x±s)表示,进行t检验。
1.4疗效标准 显效:舒张压下降≥10mmHg或降至正常,或舒张压下降≥20mmHg;有效:舒张压下降未达10mmHg但降至正常,或舒张压下降10-19mmHg,或收缩压下降>30mmHg;无效:未达上述任何标准。
2 结果
2.1疗效 治疗前患者平均收缩压162±11mmHg,舒张压100±9mmHg,治疗4周后患者平均收缩压140±8mmHg,舒张压92±7mmHg。患者显效32例,有效22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达90.4%,。其中11例患者2周后剂量增加至5mg每日1次。经统计学处理,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存在明显统计学差异(P
治疗前后比较P
2.2不良反应 56例患者其中3例患者出现轻度踝部水肿,无心悸,面色潮红,头痛等不良反应。查患者血肝肾功能无变化。
3 讨论
高血压病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常见病,亦是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危险因素。《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08-2009》表明我国目前高血压患者已达2亿,而每年新增病例高达600多万[2]。其发病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小动脉过分收缩,导致外周血管阻力增高所致[3]。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施慧达)是长效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通过阻滞心肌和血管平滑肌细胞外钙离子经钙离子通道进入细胞,直接舒张平滑肌,扩张外周小动脉,致血管外周阻力下降,从而使血压下降。本组研究结果表明,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施慧达)可显著降低原发性高血压病患者的收缩压与舒张压,显效及有效率达90.4%,而常见的钙离子拮抗剂不良反应如心悸,头痛,头晕,面色潮红等均未出现,仅有两例患者出现轻度踝部水肿,表明施慧达疗效确切,副作用小,不易引起不良反应,给药方便,是抗高血压治疗的良好选择。
参考文献:
[1] 党爱民,黄建凤,刘国仗等,国产苯磺酸氨氯地平治疗轻中度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和安全性[J].高血压杂志,2004,12(2):135-138.
关键词 刑事 案例教学 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作者简介:张爱艳,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医事法学。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学科,刑事法学尤为突出。在传统刑事法的教学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讲解与灌输。但是此教学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偏重知识讲授轻视能力培养的不足,而刑事案例教学法正是弥补此缺陷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刑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刑事案例教学契合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高水平法律职业者的培养
综观古今中外的法学教育,不难看出从它问世之初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究竟是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还是应当作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general high education)或者是成为培养法学专家讲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型学院(research school)。而在这两种的教学理念上凸显出一样的信息,即职业培训性与学术研究性的对立。具体到我们国家,由于以往过于强调强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的发展道路。而随着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法律职业教育逐渐成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公认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必然导致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刑事案例教学法随之日益凸显其重要价值。
事实上,就法学的培养目标来讲,不管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还是培养法学家的研究型教育,都不应忽视法律的实践意义。刑事案例教学注重引导学生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学生逐渐养成“知疑善思”的习惯,训练学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思维”,以应对社会现实中遇到的错综复杂、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这正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法律职业教育所需要的,也是高水平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
(二)刑事案例教学是实现法学教育高级目标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运用能力的提高
法学教学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教与学的互动过程。我们认为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达到法学教学的初级目标,而高级目标的实现则依赖于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方式。正如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为了祛除我国法学教育中浓厚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色彩,我们提倡在刑事案例教学中,学生应作为主角,应处于积极主动地管理运用知识的状态。一方面,把资料留给学生让他们自行总结和分析讨论,从案列中集中总结问题的要点,得出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案例,学生最终会领悟出适合自己个人特点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当以后遇到相似或完全陌生的案例时,也可以有效地运用这种逐渐培育起来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这样学生学到的就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灵活运用知识和思考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因此我们说刑事案例教学是实现法学教育高级目标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是刑事理论教学的继续,也是对刑事理论教学的检验。若没有刑事案例教学,理论教学的成果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展现,由此也很难充分暴露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三)刑事案例教学使学生更易掌握刑事法学知识,同时有助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教学方法对教学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由于刑事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与学融为一体,所有学生积极参与,这样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同时应当看到,刑事案例教学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应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在实施刑事案例教学中,游刃有余地处理案例讨论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才能在案例讨论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和总结。所以说,实施刑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教师提高自身教学能力的过程。
(四)刑事案例教学符合我国当前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我国当前大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素质教育,它不仅包括传授知识予学生,更重要的是塑造与培养学生的各种素质、能力与品质,即培养学生具有健全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与卓越的综合素质。
刑事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的“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通过学生间的辩论、师生的互动、老师提问学生,学生质疑老师、体现出了“教学民主,师生平等”、“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的素质教育原理,而这正是我国目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同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问、讨论、辩论,既有利于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又有利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辨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的提高。另外,只有通过对一些法律事件的具体处理,才能使学生逐渐具备和提高因地、因事、因人、因时制宜的适应能力。所以说,刑事案例教学是刑事法学教学的必需,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刑事案例教学的课程设计
合理筛选和设计刑事案例是提高刑事案例教学有效性的关键。案例的选择应以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为依据,结合教学中的难点与关键问题进行选择。刑事案例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有时为了讲解某个法律知识点,采用假定事件或“半真实”事件更有利于学生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一)案例的收集
第一,通过司法实践收集刑事案例。了解司法活动是法学教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教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能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还会体会到理论与实践间的差距。教师通过生动、形象、细致地讲解此类案例,不但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还提高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第二,通过查阅资料收集刑事案例。这是教师收集刑事案例最方便的方法。法学报刊杂志经常刊载一些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这是刑事教学的良好素材。这些争议案例暴露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缺陷与不足,从而强化学生学习的责任意识。
(二)案例的筛选
筛选案例就是对案例进行选择,针对不同问题在不同的教学环节中使用。为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刑事法理论,我们需要选择与所授基本理论相吻合的典型刑事案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选择疑难案例,这有助于学生对基本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在筛选案例时,应遵循教学性、典型性、时代性的原则。教学性要求所选的案例应符合教学内容和目的,适于课堂使用;典型性要求案例能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时代性要求所选案例最好是最近几年发生的,反应当前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三)案例的运用
案例经过收集、筛选之后要在教学中使用,这是最重要的阶段。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案例教学法。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组织学生对特定疑难案例进行讨论或辩论,这通常是在讲授一个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之后进行的。首先在备课的时候通过疑难的案例情况想方法在疑难案例中设立引导学生主动提出疑问,比如在案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是什么?如何在案例中解决问题的根源。随后,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同时予以引导、帮助他们论证所持的观点,让学生在不同观点的争辩中发现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最后的结果是要在学生能接受的范围内,并且有合理的理论和结论概括。通过这个模式的实行,把疑难案件、分析总结,提出质疑,解决质疑中的矛盾事故。这样学生在这个学习的同时也会很简单的掌握每个不一样的案例中所涉及的某种法律,并在这个案件中很快找到突破口,把问题顺其自然的解决,使得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疏通法律只是的运用有了很大提高。
刑事案例的收集、筛选和运用是刑事案例教学的三个不同环节,收集是基础,筛选是关键,运用是目的,三者相互渗透。
三、刑事案例教学的具体要求
(一)刑事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刑事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刑事案例教学是对传统课堂讲授法的补充与完善
关键词:新闻;法制;受众心理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321-01
今日说法节目栏目从侧重于亲民与普法到侧重于收视率,从注重案例的实用性、学术价值到侧重案例的眼球效应。这些变化可以总结如下:
一、从民事案例主导到刑事案例独大
《今日说法》开播的头几年中主打的案例主要是小区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交通肇事处理、人身权侵权等民事纠纷。期间还播出过一些特别节目比如《聚焦婚姻》《婚姻法一周年特别节目》等。这个时期在案例选取上并没有过多地立足于受众的眼球,而是注重案例本身的价值——贴近生活、贴近受众,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受众的认可。
这个时期的节目往往还会在某一类型的案例播出之后穿插一些类似“便民小贴士”的总结;比如有一期节目在播放3个商品房购买合同纠纷案件后屏幕出现蓝幕,主持人画外音开始播放蓝幕上的内容《买房十招》。
1999年正是中国商品房产业起步之年,这个时候中国的商品房市场还不成熟,民间存在着很多买房者同开发商、业主同物业、以及住户邻里之间的纠纷。事实的发生与受众的利益越相关,越具有新闻价值。1从这一点来讲,节目无疑密切关注社会,抓住了受众关心的话题,是值得肯定的。
但近年法律纠纷越来越复杂。电视专业频道出现和发展,满足了分群化社会受众的多样化需求。2《今日说法》开始将视角从案例本身的价值性转移开:一来立法的完善导致一个案例会牵涉众多法条,单靠15分钟的时间很难将问题讲明白;二来随着《道德观察》《天网》《忏悔录》还有近些年《庭审现场》等栏目的播出,《今日说法》的受众趋向分散化。毕竟相比于民事案例,刑事案例虽然离生活较远,但其本身的刺激性、猎奇性等等使得其在吸引受众、提高收视率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今日说法》在案例方面逐渐舍弃了富有争议性、探讨价值丰富的民事案例转而主打刑事案例。其节目定位从其每一期栏目的名字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密室里的罪恶》《谁是真凶》。刑事案例本身的刺激性被有意渲染,使得每一期栏目的播放过程都有迹可循:线索出现引人好奇(如河边出现的尸体、路边发现的血迹)——全案逐渐牵出(杀人、抢劫、盗窃;一般都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侦查人员艰苦侦查、犯罪嫌疑人狡猾反侦——紧急收网、抓获嫌疑人。
而播放刑事案例时栏目都带着明确的态度:惩恶扬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因此栏目很少再像民事案件讨论法律适用那样去讨论定罪、量刑、法官裁量,而是通通地代之以“法网恢恢疏而不露”的结局。
节目的受众毕竟是一般的民众而不是法官和律师,对于一般人来讲刑事案例的离奇性、悬念性、刺激性所带来的吸引力要远胜过其贴近生活以及法律适用法理探讨的空间等所能引起的兴趣。
二、特邀嘉宾从法学教授到社会工作者
伴随着整个节目定位的变化,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起在案例撷取方面从民事案件转而倾向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刑事案例的播放常常不会让人感觉到刑法的“谦抑性”而是热烈的所谓“打击犯罪”。当然这里也有法制政策的影响在其中。
于是我们看到:被邀请来点评案例的特邀嘉宾从名校的法学专家逐渐转向社会工作者。在《今日说法》开播的头几年里,我们可以看到一大批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攻民事、民事诉讼、民事仲裁的专家和教授;这部分特邀嘉宾往往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法律积累,他们的点评也往往可以探骊得珠地抓住案例本身的纷争点并就此展开点评。他们充分尊重为法律至上的精神,一般从法律适用、逻辑推理、证据证明力的角度进行论证。
而随着《今日说法》整个栏目心理定位的变化以及其案例更加青睐刑事,我们看到来《今日说法》做客的专家更多的是青少年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妇联主席等社会工作人员。他们的点评并不多,刑事案例的播出本身就已经承认了被告人有罪,从而没有给点评留下太多的空间。
三、栏目结构安排:从分段点评到一气呵成
结合着整个栏目在受众心理定位理念上的这种变化,我们从它的结构设计上也能获得这种体会。
在《今日说法》侧重“亲民普法”、主打民事案例的时候,其在时间设计上一般是按照案件的争议点来分配时间段:播一段案例——涵摄一个法律纠纷——特邀嘉宾点评此纠纷。而随着整个栏目定位的转变,其攫住受众眼球、提高收视率的要求使得其变革了这种分段式的结构:首先讲完整个故事,然后用剩下的一点时间由主持人和特邀嘉宾做一个简短的总结。
在讲故事方面,其“眼球至上”的心理定位理念也使得它在案例表现上采取了悬念式的叙述手法,尽量将案例——如前所述——包装得离奇悬念,勾起人的好奇心。往往从线索入手展开,而这种结构并没有太多法律探讨上的意义,纯粹为了吸引受众。
我想《今日说法》的这种变化是中国法制节目这十余年来发展的一个缩影。这期间,中国的法制节目越来越丰富,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具有天然吸引受众能力的主打刑事案件的节目出现,如《天网》《第一线》;另一方面节目的丰富也促使了其在定位上的区别和划分。
就拿主要播刑事案件的这几个栏目本身来讲,我们看到《天网》和《第一线》侧重于刑事侦查、《庭审现场》侧重于刑事审判、《忏悔录》侧重于犯罪心理;而从整个法制类节目整体来看,继承了初期《今日说法》亲民风格的节目也有《道德观察》《心理访谈》等等。
一般来讲,主打刑事案例的节目靠悬念取胜、主打民事案例的节目以情感取胜;而另外,法制频道还推出了诸如《法律讲堂》等知识性较强的普法类节目,这一类节目虽然因内容简单等问题受到过一些批评,但对于法制意识薄弱的受众,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囿于我国法制发展的局限性和电视本身的特点,普法类的新闻节目在发展中出现风格雷同、专业性差、分析难以深入是在所难免的。不过一味重视离奇性、刺激性的定位风格也是不可取的。格伯纳的培养理论揭示,大众传媒提示的“象征性现实”对人们认识和理解现实世界发挥着巨大影响。3所以这种刑事类节目的泛滥一方面可以提醒受众增强安全意识,但另一方面可能放大受众对危险的认知,增加社会恐慌,这一点是值得新闻工作人员深思的。
参考文献:
[1]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36页.
[2]陆晔、赵民.当代广播电视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38页.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205页.
作者简介:
1.彭雪婷(1990-).女.汉族.山西大同.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09级新闻专业本科生。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法律依据】
关键词:刑事和解;功能;价值;诉讼制度;被害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9902
0 引言
现代社会,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除了正常的司法途径之外,刑事和解制度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其主要的内涵就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庭之外达成某种程度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和解。通过这种协商和解,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补偿,并同时对加害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种和解制度,对于解决一般的社会纠纷,降低司法行政的负担,有着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刑事和解制度,是以恢复性司法作为基础的,其中恢复性司法就是指在处理犯罪活动时,要将犯罪活动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主体,吸纳进行,共同进行处理的一种司法模式。随着现代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运用过程中,不断创新,对于人权的保障,人们利益的保护,以及相关经济纠纷的解决,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总体上来说,刑事和解制度,在补充和完善相关的司法程序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而对于一些案件的处理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也不断得到人们的认可。
1 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
1.1 分流部分诉讼案件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的司法意识也得到了提升,人们使用法律进行维权的同时,也加大了现有司法机制的负担。司法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承载的法律案件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加有效的对法律案件进行处理,直接影响司法的公平正义,有些案子的解决和处理,对于时间的要求很高,而如果司法机关行政效率较低,并且案件十分繁多,这无疑会对司法体系的功能造成不良影响。而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就可以对大量的刑事案进进行分流,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其速度和效率均要比正常的司法程序更具优势。在征得法律事务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有效的刑事和解,对于诉讼案件进行分流,是提高司法系统运作效率的重要保障。
1.2 引导被告人顺利复归社会,预防刑法犯罪
从一些犯罪领域的研究可以知道,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于社会因素的不和谐,一些极端的社会因素,很容易刺激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而对于十分复杂的犯罪原因,要想进行有效的预防,除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犯罪原因之外,还应该充分利用社会预防的手段。而在社会预防领域,刑事和解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发挥空间,在很多司法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纠纷,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一些经济案件、民事纠纷等,通过刑事和解可以很快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刑事和解也可以让被告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措施,并在其保证积极悔改的情况下,可以促进其尽快的复归社会,这对于那些无心之过而犯下刑事案件的被告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也是对他们心理因素的考量和照顾。监狱在改造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负面因素,这对于犯罪嫌疑人出狱后的正常生活,往往会带来巨大的阴影,如果个人处理不当吗,很可能会再次犯罪。而通过刑事和解,可以降低这种不良影响,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重新认识、悔改自己,实现良性回归。
2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2.1 有利于被害人受伤情感、心理创伤的恢复
在刑事和解进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全过程参与,其积极的悔改、道歉以及经济利益的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者心理层面的创伤。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具有本能的报复情感,在这方面,我国的刑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并加大对人这种报复情感的重视。不过,现存的司法程序,在解决刑事案件过程中,并不允许受害者绕开司法程序而单独报复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报复情感得不到有效满足,不能正常的发泄对被告的不满。而刑事和解制度,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比较合适的途径,被害者在和解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合理的道歉要求,并且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将其受害过程、体验、恐惧以及怨恨等不良情绪进行释放,其心理的创伤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犯罪嫌疑人也会得到直接、客观、真实的警示和教育,对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者造成的损失和痛苦有更深刻的体会,从而激发其内心深处的忏悔,并且付出实际行动,恳请被害人原谅,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抑社会矛盾。
2.2 帮助被害人得到经济利益补偿
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如果不使用刑事和解程序,则很多时候,把犯罪行为看作是对社会公益的损害,在这其中,被害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从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对于个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往往是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一定的受害者自身利益。而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可以进行清楚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在被害人提出合理的要求下,和解过程中一般都会满足被害人的相关要求。对于被告来说,也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的转移,给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在经济利益补偿的基础上,受害者的不满情绪会得到极大的释放,这种经济利益的补偿,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经常使用。
2.3 利于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被害人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自诉案件,具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等情节的刑事案件,以及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等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是侵犯被害人个人利益的案件,这些案件一旦被害人谅解,那么侵害的法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修复,那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得以大大减轻,据此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对此类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能够通过当事人自愿的对话和协商,就刑事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然后由司法机关在和解没有违反基本司法公正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实质上是以撤销案件、不或减轻处罚的方式真正解决了刑事犯罪带来的纠纷和矛盾,实现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 刑事和解案例分析
3.1 案例一
(1)案情概况。
被告人杨某等五人均为某家居装饰城的员工,2012年4月10日20时许,在该装饰城内,被告人刘某等市场保安员因阻止被害人谢权吸烟问题与被害人谢某权、谢某健(均系化名)发生争执,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殴斗。在互殴中,五被告人将被害人谢某健、谢某权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谢健为重伤,谢权轻微伤。被告人杨某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杨女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刑事和解过程及结果。
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三名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法院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对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判决。
3.2 案例二
(1)案情概况。
2012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兄弟二人在自家经营的烤鸭店内,因与酒后滋事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面部损伤等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
(2)刑事和解过程及结构。
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亦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到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责任,故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3月25日二被告人将刑满释放。
3.3 案例三
(1)案件概况。
2014年,来自阳春的刘阳京(化名)、莫新亮(化名)、刘东林(化名)、刘军(化名)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一同在坦洲镇的一家电子厂工作,共同居住在该电子厂的员工宿舍。宿舍隔壁是阳志胜(化名)一家5人,但这两相邻宿舍的人互不认识。5月15日晚11时许,刘阳京等人在宿舍播放音响,影响到阳志胜等人休息。阳志胜到隔壁宿舍门口喊了几声“声音关小点”,但声音仍未调小。阳志胜因此踢开掩着的房门,随手抄起胶凳,要求刘阳京将音响声音关小。双方因言语不和争吵了起来。一番争吵后,对方将音响关小,阳志胜回了自己的宿舍。然而,刘阳京在舍友们回来后,商量要教训阳志胜。刘阳京等四名未成人拿着剪刀和电击棒冲到阳志胜的床位处质问,双方开始动手。刘阳京持剪刀刺伤阳志胜的胸腹部、背部,莫新亮、刘东林持电棒,刘军用拳头殴打,造成阳志胜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2)刑事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时,刘阳京四人对殴打致人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庭审中多次道歉。后经法院调解,刘阳京等四人及其法定人共向受害人赔偿了4.5万元,得到受害人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阳京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4人均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等处罚。
3.4 效果分析
刑事和解案件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轻微案件,同事之间、朋友之间因一时冲动、激情犯罪的故意伤害案件呈增多趋势,尤其是员工受教育程度不高、制度不规范的工厂更容易发生因小事、琐事引发口角进而打架造成故意伤害案。在他审理故意伤害案中,就有因借一条数据线而与同事打起来的冲突。以上三个案例的上述判决,对达成刑事和解的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从宽处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 法院在刑事和解案过程中的有效措施
4.1 明确适用范围,综合评估案件
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案件性质、情节进行全面把握,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的,适用刑事和解;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日常表现、悔罪程度、赔偿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有调解基础的案件,才适用刑事和解。如办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袁某某系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姑子,因邓某某和其丈夫的婚姻不和睦,与其婆家人产生矛盾,邓某某为泄愤,找来几名社会人员到其婆家帮其助威,自己进屋哭闹,
当社会人员准备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害人袁某某拉住轿车反光镜,后被轿车拖行致受伤,经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与双方家属沟通,着力化解双方的家庭矛盾,力促双方家属进行和解,最后双方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2 坚持做到“三心”,做好释法说理
在办案中坚持做到真心、耐心、诚心,本着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的真心,耐心做好当事人的答疑解惑工作。办案人员为当事人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及和解给双方带来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能够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做出选择;而当遇到一些当事人或家属的不理解甚至误解时,办案人员本着诚心,真诚地为其讲解捕前刑事和解制度及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其理解和认同。如办理的一起盗窃案,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此前提下,办案人员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从法、理、情入手,真诚、耐心地与被害人沟通,最终使嫌疑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由最初的不理解转而达成双方和解。
4.3 发挥引导作用,注重掌握“度”
在办案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启动和解程序,积极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同时注重掌握好“度”,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或者和解不成功的,则按正常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当事人确系自愿进行和解的,则先审查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然后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并确保和解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
5 结束语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以及“人本精神”的无孔不入,宽容理念逐渐被引入刑事司法领域。人们不再仅仅把宽容看作是一种美德,更把它作为一种教化的手段应用于刑事司法,尤其是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之中。宽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和基本特质。实践证明,适当的宽容对改造犯罪所起到的功效往往要大于单纯的惩戒。而轻刑化正是宽容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人们越来越认同于“刑法是一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大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大害”这一“用刑之道”。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使犯罪人在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后免除处罚或获得较轻的处罚,完全与轻刑化的宽容理念相符合。刑事和解制度蕴含了多层次的积极价值,它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有利于犯罪人尤其是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既体现了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又与和谐社会的人本主义、轻刑化等诸多理念相契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毛兴平,杨丙宏.和解・恢复・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价值分析及本土化探索[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