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6:28:21
导语:在保险理赔服务的重要性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及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业务,为了最大的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必须高度重视车险理赔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找出结症所在,采取有效措施,破解理赔难题,不断提高车险的经营效益,更能维护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
一、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赔人员非专业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在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和较强的辨伪能力。对于汽车保险理赔人员来说,应该具有汽车构造、汽车维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在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是从业务部门轮岗而来,并不具有这类知识,致使在理赔中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缺乏经验,又欠缺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而导致错赔的状况,产生理赔纠纷。还有极少数保险理赔业务员工作极度不负责任,出险理赔时出现问题,撒手不管或一走了之,使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成了受害者,理赔十分困难。
(二)承保质量不到位
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在核保时仅停留在保单的“要素”的审核上,没有从“要件”上进行核保。造成风险高的一些险种和客户群还未得到有效控制,承保风险管理滞后。在理赔时才发现问题,从而只能拖赔惜赔,竭力挽救承保质量不到位造成的损失,造成被保险人的“理赔难”问题。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相对集中于《保险法》,另一方面《保险法》之外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经过修订的新《保险法》不仅修改增删的条文众多,更涉及到立法精神的重大调整。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49个条文,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123个条文,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条文。新保险法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作为基本立足点,充分反映了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趋势,也为保险业在新的基础上的发展打下了法律根基,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加强保护必将增加运营成本,对保险业而言也是一次重大挑战,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国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开发的2007版A、B、C三套条款,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套条款中选择一款经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但经过长时间实践证明,这三款条款都存在某些条款内容模糊,甚至是霸王条款的情况。这些条款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不重视
投保人对于机动车保险条款不清楚,在业务员诱导下签约,事后也不对意思不明确,未理解的内容加以认真研究等,认为只要出险保险公司就会赔偿,这种行为为日后理赔埋下了障碍和隐患。再加上一部分投保人为了节省时间,请保险人全权办理,这也给了一些职业道德低下的人可乘之机。还有就是投保人对索赔程序、索赔资料不太清楚,或存在误解。出险后索赔时非常茫然,甚至有人因索赔资料的收集不全或缺少,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资料,造成投保人“保险容易理赔难”的认识。还有少数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将一切交给提供维修服务的4S店,有时因4S店的原因造成的理赔难问题都归咎于保险公司,这对保险公司的形象有极坏的影响。
二、关于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重视保险条款
客户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条款,应特别关注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款项内容。对于不懂的保险条款,应及时询问业务人员。投保人应该自己提高对风险的认识,要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险,明白自己对于所购买险种的义务、责任和免除责任,以免发生保险事故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或者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对于机动车保险销售人员来说,也应重视保险条款的解释工作。不可以为了追求业绩诱导客户,模糊条款内容,甚至代替投保人签字等等。因为新《保险法》已明确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机动车保险销售人员应让客户明明白白投保,以尽量减少由于不清楚条款而产生的纠纷。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是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基本措施之一。在业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方面,要重视保险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保险系统现有职业培训的作用,培养高能力的保险展业人员和高素质理赔专业人才。在考核机制方面,要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并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以引发业务人员对工作岗位的思考,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大监管力度
保险管理部门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深入分析产生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政策建议。并且通过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尽快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等手段,不断探索建立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长效机制。另外,保监会应主导清理保险条款中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的工作。以打消或限制保险公司从合同条款制定、产品营销到后期理赔等环节回避履行赔付责任的动机和行为。从而减少由于理赔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关键词:财产险;理赔质量;对策
理赔工作是财产险业务流程中的末端,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理赔管理成效与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有着非常紧密联系。如果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存在较多不足,理赔精细化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实际落实或者管理成效较差,则会导致之前端的承保工作怨声载道。虽然很多保险公司认识到了理赔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但是受到历史因素与以往操作习惯的限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1限制财产险理赔质量提升的问题分析
1.1理赔人员管理不明确
随着股改的不断完善,理赔人员也由过去的分散型管理向集中化管理即垂直化管理迈进。但在人员的调配上仍然由属地公司安排。上级主管部门有时也根据业务需要抽减人员,使得理赔在人员安置上“两头”插手两头松的现象常常出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理赔人员的配置达不到工作要求。对那些正在快速发展的中级城市保险分公司、县级支公司保险理赔组织、人员构成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最终导致各省、各地二级分公司、支公司所采应用的理赔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上级、下级理赔管理不够协调化。
1.2基层公司理赔力量较低
很多省一级分公司是在总公司理赔操作标准后确定理赔工作人数的,配置理赔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数量与理赔工作开展实际需求不符。县级支公司理赔人员既归县级公司管理,业务上受上级公司指导,存在着垂直不明确的说法,因为理赔操作标准不够全面,需要认识到社会经济市场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公司战略部署也会随市场环境变化进行调整后,在保险公司分散性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影响下,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工作量急剧增长。但是现有的理赔工作人员数量非常有限,每一名理赔工作人员都会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不能保证理赔的及时性,降低了客户对财产险业务的满意程度。
1.3理赔人员保费任务压力大
对保险公司财产险各地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理赔工作人员不仅承担着较为承担的理赔工作压力,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量的保费任务,这种情况在众多县级支公司中非常明显。因为保费任务完成程度与工作人员薪资报酬有着非常紧密联系,工作人员为了保证自己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会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保费量任务完成上,对财产险理赔质量、理赔工作效率造成了严重损害。
2提升财产险理赔质量的有效策略
2.1对网络体系进行完善,塑造立体化的理赔管理模式
健全损失标的价格网络体系。为了保证向上可以询价、横向可以问价、本地可以差价、检查汇报反馈及时的价格网络体系,需要做好以下内容:将财产险理赔公司报价岗位建设成为汽车零配件本地化价格信息平台,可以及时的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依据实际情况对最新价格进行公布。还需要注重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中,其中包括路损标准、护栏、电缆的价格,以及绿化设施等第三者标的损失制定出统一性的基本价格标准,为基层理赔工作开展提供重要依据。
2.2建立三项制度,对理赔工作相关责任进行实际落实
要注重理赔工作跟踪制度建设,一级公司需要对支公司已经确定的理赔案进行审核、抽查,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力度提升,避免一些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自身的不法利益追求,通过相应的操作套取公司理赔费用,对保险公司经济效益造成损害。一级公司必须要建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已绝理赔案进行跟踪监管、控制,对理赔案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了解理赔金额是否合理,对于违法操作人员必须要给予严厉惩罚。利用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抑制不良操作行为产生,这也是降低保险公司理赔率,强化企业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2.3严格操作程序,提升第一现场勘查率
理赔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依据理赔工作操作标准,无论是勘查、立案、核赔等任何一个理赔工作环节,理赔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坚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理赔操作的规范性、严谨性,并且逐渐养成依据规章制度办事的良好习惯。车险第一现场勘察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七十以上,非车险第一现场勘察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如果保险公司拥有的勘察交通工具不足,无论理赔工作人员应用何种代步工具,在保险客户报案后都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因为对以往理赔案例进行分析,很多骗保事件都是因为理赔人员没有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
3结语
财产险理赔质量与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有着非常紧密联系,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管理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对限制理赔质量提升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寻有效措施进行改善,保证理赔质量得到客户的肯定。
参考文献:
[1]田小龙.我国车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6).
我国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总量大且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据统计,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892382件,是2009年年案件受理量的1.76倍;2013年至2015年,仅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就以40%的速度逐年增长。与保险诉讼纠纷增多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理赔理念严重滞后,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缺少积极主动的保险理赔服务意识,没有积极组织或参与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由于保险纠纷当事人缺少保险理赔及相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当事人凭借自身之力协商调解化解矛盾举步维艰,自行协商不成后,当事人自然会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维权。第二,保险公司理赔存在明显的惜赔现象。目前的保险理赔仍停留在以往延续下来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保险理赔政策比较保守、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与法律标准相背离。特别是对于调解,保险公司错误地将调解的前提理解为调解赔偿的金额必须低于法院判决的金额,甚至必须低于保险公司的核赔金额。这种错误的理赔理念,严重背离“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保险理赔原则,将保险纠纷当事人拒之门外,并最终事与愿违地将案件引导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现象突出,经对江苏及上海地区基层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类型进行调研发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量占到了法院总受理案件量的50%左右,这极大地占用了司法资源,导致法官疲于应对保险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负荷巨大,兼顾调解的精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近些年来,保险理赔难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人民群众讨论得多、指责得多,但是能够有效化解保险理赔难的办法不多,全社会层面迫切需要获得更加便捷、公正、专业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问题的累积、矛盾的升级,严重背离了中国人对待纠纷时传统的“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的处世之道,诉调对接模式呼之欲出。我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是法制建设的进步,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机制创新,也是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生动实践。诉调对接调解员是随着我国诉调对接调解机制孕育而生的,其身份定位必须要切合纠纷诉调对接模式的需求及矛盾的指向。
二、调解员身份定位的意义
目前保险理赔难、诉讼率高的原因何在?如何打破这一“斯芬克斯”不解之谜?与问题的收集和分析相比,破解这一难题更需要勇于挑战的先行者去实施。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在调解过程中的积极协调,建议并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赔付;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及时总结、归纳保险公司惜赔理念的主要表现,及时向当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院反馈,以便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查明问题,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督促保险公司回归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赔付的理赔理念,缩短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与法院判决标准之间的差距,逐步扭转社会对保险理赔的负面评价。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我国保险纠纷诉讼案件量暴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方式维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甚至成为了一种风气。导致这种全民诉讼的风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事人缺少法律维权的渠道,缺少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的“老娘舅”来帮助其维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搭建了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调解维权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非诉讼的多元化的维权渠道,并通过调解员的组织协调,逐步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以外化解纠纷。打破原有的制度或习惯,需要制度上的约束和改革,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社会担当的调解员去“补窗户”,运用法律武器震慑保险公司以及诉讼掮客,令后者不敢拿起砸窗户的石头,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去“补窗户”的氛围,从根本上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及理赔理念,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形成与高诉讼率相反的正能量现象,营造和谐协会。诉调对接工作若要借助调解员之手得以实现,准确的调解员身份定位、广泛的调解员选用渠道、规范的调解员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是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调解员的身份定位是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是诉调对接机制专业化、常态化、持久化发展的基础。只有理解了调解员身份定位的重要性及其应有之意,才能准确把握调解员身份的定位,选择符合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保障诉调对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调解员身份定位之乱象
(一)身份定位制度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没有涉及调解员的身份定位问题的相关内容,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下发的地方性文件中,也多是围绕着《通知》中对于“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要求”等内容开展,实施过程中侧重于过程和结果,忽略了对调解员的选拨、聘用,以及调解员在诉调对接模式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深入剖析。空白的调解员身份定位是诉调对接模式中的重大缺失。
(二)身份定位法律关系不清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角度上来讲,诉讼案件理应由法官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员参与调解当事人一般会对调解员的身份提出质疑。如何向当事人解释调解员的身份并能够得到当事人的接受是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前提。在诉调对接实践中,常见的三种调解员身份解释及问题如下。调解员的身份定位解释一定要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合法性以及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身份的中立性两个基础之上。以上三种解释均不准确,根源就在于没有对调解员身份定位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剖析。
(三)调解员选用来源的“拿来主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的调解员需要具备法律、保险、医学、司法鉴定、车辆损失评估等多方面综合的专业知识,而目前社会上同时具备以上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匮乏,调解员的选用缺乏渠道。各地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的过程中对于调解员的选用也呈现出多元化,但由于缺乏对调解员身份定位的正确理解,难以兼顾调解员对中立性、专业、专职等方面的要求,在调解员选用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四、调解员身份定位的必备条件
(一)法律上:合法性、公信力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的身份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调解员参加调解的身份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这是保障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公信力的前提,以便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二)制度上:回避利害关系为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调解员应参照与法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关于回避制度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调解员与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调解员应退出对案件的调解。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调解,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维护司法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机制上:可复制性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三年的试点成效初显。实践证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符合目前我国化解保险诉讼纠纷切实可行的制度。只有从诉调对接机制上解决调解员身份的可复制性问题,才能保障诉调对接模式的全面推广。
(四)调解员自身:专业胜任、社会责任担当诉调对接的调解员不仅需要具备综合的专业知识、灵活的调解技巧、敬岗爱业的精神,还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遵守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勇于担当社会责任。
五、调解员身份定位的设想
(一)诉调对接的主体定位1.保险公司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特性是案件当事人中均直接或间接涉及保险公司,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保险公司紧密参与配合的情况下完成的。简单理解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主要主体为人民法院与各保险公司。早在《通知》下发之前,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与个别保险公司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进行了尝试。采取的方式为个别保险公司在人民法院设立临时调解点,保险公司派员作为调解员调解本公司的诉讼案件;另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在个别保险公司设立临时调解室,由法官担任调解员,法官定期前往设立在保险公司的临时调解室,集中调解该公司诉讼案件。这两种做法都是诉调对接的积极尝试,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法院司法资源有限以及保险公司对接案件范围的局限性,这种早期的诉调对接试点停滞不前,最终被摒弃。2.保险行业协会从对接的整体性及可操作性来讲,人民法院与各家保险公司单独对接基本不可取。由于保险纠纷诉讼案件具有比较强的行业特性,整合行业资源,由保险行业牵头集中与人民法院进行对接的方式具有比较好的操作性。近些年随着国内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保险行业协会在各地纷纷成立且普及率高。因此,以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诉调对接的主体与人民法院进行对接的条件比较成熟。从对接的可控性及协调性来讲,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其通过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的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来实现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通过达成行业自律公约来限制和约束会员单位之间的行为,从而达成行业对内、对外统一的行为。我国诉调对接机制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过程中暴露出保险公司的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表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这时需要借助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将问题统一归纳整理、分析,订立对行业内部会员有共同约束力的自律公约,及时改进问题,促进诉调对接机制的深入发展。因此,从对接的主体上来讲,保险行业协会优于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诉调对接主体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保险行业协会不是保险业务的经营单位,也不是保险纠纷的当事人,其代表保险公司与人民法院进行诉调对接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授权;其次,保险行业协会做为行业自律组织,具备一定的调解职能,但应仅限于调解协会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矛盾,而其作为诉调对接的主体参与会员以外当事人纠纷的调解需要延伸保险行业协会调解范围的外延,或是借助一定的载体来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从法律关系上讲,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诉调对接的主体,其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为委托调解关系。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诉调对接的主体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调解的方式得以很好的化解。
(二)诉调对接的载体定位1.调解制度上的载体对比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主要包括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形式,这四大调解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各占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各显其能,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我国的调解制度体系。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制度应采用哪种调解制度呢?从调解制度分类的角度来讲,法院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诉调对接明显属于诉讼外调解的范畴。从调解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角度来讲,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制度中对调解员身份做出了严格的限定,法院调解的法官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法院系统公务员考试以及人大的任命才能具备办理案件的资格,行政调解的调解员为国家行政人员,诉调对接调解员很难获得这两种调解身份资格,故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制不适合诉调对接。从调解的受理范围和效力上来讲,仲裁裁决方式的选择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因此仲裁案件受理的范围有限。仲裁调解虽具有调解的部分特征,但“一裁终局”制的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表现出了过多的司法性和强制性。另外,当事人选择仲裁后,不再享有诉讼的权利,因此仲裁调解机制也很难符合诉调对接范围广、案件量大的要求,也无法体现当事人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的要求。人民调解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调解,是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调解制度。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因此人民调解对于纠纷的解决不具有终局性。通过以上对比得出,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充分体现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符合诉调对接对于调解与诉讼审理相结合在调解制度上的要求。2.对接主体上的载体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主体是保险行业协会与人民法院,两者对接需要借助于调解制度上的载体,即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完成,因此诉调对接主体之间需要与人民调解委员这一载体进行有效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保险行业协会能否申请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呢?一方面,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以追求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整个行业,从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中,可以归纳出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即:社会团体法人。另一方面,从社会团体法人的角度考察,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从法律上认定行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其显著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与事业法人团体的共同外在特征均是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社会团体法人是体现为行业利益的狭义公益,事业法人团体是广义公益,保险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可以认定为具备事业单位法人团体狭义属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基于以上分析以及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广义理解,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申请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主体上的载体为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3.组织形式上的载体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需要依托于人民法院的平台,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为调解的地点设置在法院内部的人民法庭或调解室,这也便于人民法院对调解员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为了保证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日常工作开展,调解员的设置必须为专职调解员,并成立专门的诉调对接机构,即诉调对接工作室。专职调解员进驻设置在法院内部的诉调对接工作室开展日常调解工作,保证了调解员身份的公信力,简化了案卷移交对接流程,实现了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提高了调解的效率。因此,诉调对接在组织形式上的载体为设置在法院内部的诉调对接工作室。
(三)调解员身份确认宏观上调解员身份的定位需要依托于诉调对接的主体、载体得以实现,在诉调对接工作开展过程中,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中的身份确认,还需通过以下三个确认来体现。1.法律上确认调解员参与调解的身份以及参与调解的过程要在法院制作的调解笔录等法律文书中进行记录,如“本案我院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调解,××保险行业协会指派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的人民调解员×××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这样一来,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法律关系非常清晰,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身份容易理解,接受程度也更高。2.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对调解员的选择和身份确认分为前置确认和后置确认两种方式。前置确认是指原告立案后可以从法院公开的调解员名单中选择心仪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后置确认是指法院已经指定参与调解的调解员后,由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前对调解员参与调解的身份进行确认。后置确认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法院指定的调解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回避时,该指定的调解员应当依法回避。3.调解效力确认由于诉调对接调解员是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参与调解,在其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执行效力,为保证调解协议的履诺率及调解效力,诉调对接调解协议内容需要通过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及司法确认书予以确认。
六、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是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由之路
(一)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的必要性1.政府调解服务供给力不从心由于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时间较短,保险理赔政策相对落后,保险纠纷数量暴增,社会对于调解的需求旺盛。与此同时,政府单纯依靠司法、行政供给调解服务的能力严重不足,选择替代性的供给是全球化的趋势,政府引入并购买专业社会第三方提供的调解服务是解决目前调解供需失衡的必然之选择。2.调解员人才匮乏保险纠纷矛盾调解对调解员的专业要求非常高,当前社会上劳动供给方中具备调解保险诉讼纠纷综合技能的人才严重不足,诉调对接机制面临着用人荒。3.调解员专职化的需要目前从事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多为在某一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特长的专业人才,这类调解员在其本职工作领域具有比较好的职业发展,原职业仍为其主业,其不可能专职从事保险纠纷调解工作。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成效的角度出发,在调解员聘用形式上也更加倾向于专职调解。
(二)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优势首先,社会第三方机构是独立于案件当事人之外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调解身份上更加中立。其次,调解员是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抓手,对调解员管控的水平决定着诉调对接工作的成效。再次,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由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第三方机构输出的专业胜任的高素质人才为人民调解员,从而解决目前调解员选用渠道匮乏的问题。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作为调解员的输出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专业性、独立性、契约性、增值性的特点,通过公司化、制度化的运营对调解员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制定标准化的调解服务流程,便于制定统一的调解员考核指标,达到对调解工作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可以针对诉调对接工作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培训,促进调解员技能提高,有利于调解员源源不断的输出,从而在专业上保障调解员的可复制性。
(三)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的社会意义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调解是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探索,是司法民主的进步,同时推动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发展,是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创新。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整个经济社会而言,第三方服务是产业价值链不断细分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第三方服务的蓬勃发展,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趋于完善,优化市场结构取得重大进展,第三方服务的领域还将延伸到医疗事故、食品安全、公众责任等方方面面。
(四)引入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的创新试点2013年4月,江苏无锡保险行业协会率先将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引入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中。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与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规范了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在调解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工作成效获得了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省保监局、社会媒体广泛的高度认可。目前江苏已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无锡、镇江、泰州、南京、南通均采用聘用专业社会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参与调解。2015年1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同时引入两家第三方机构进驻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首次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机构的竞争机制。
七、结语
摘要: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当前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并没有满足市场化发展的需求,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本文通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现状进行探讨,分析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管理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原因,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提供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关键词 :财产保险;业务成本;成本管理;措施
我国保险行业近年来面临着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尤其是财产保险业具有十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财产保险市场规模和收入都不断的扩大。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重视业务的扩张而忽视了加强内部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业务成本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提升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维持,因此,研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推动财产保险公司顺应市场发展,提高自身的管理和经营效率。
一、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成本管理观念意识
财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多重视保险业务的扩张,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普遍缺乏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盲目的追求保费的增长,追求业绩和利润的突破增长,而对于业务成本的控制存在严重的忽视。另外,许多财险分支机构,为了追求销售业绩的增长和保费增长考核指标,盲目的加大了成本开支,这种盲目的、无序的业务扩展和无序竞争造成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增加,给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负担。财产保险公司增加成本扩大保费业务的短视行为,归根结底是公司的管理层对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的淡薄,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2.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落后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严重的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基础严重薄弱,缺乏规范的成本预测分析和成本计划。其次,财产保险的成本核算重心偏向于财务成本核算,而忽视了业务成本核算和管理成本的核算。再次,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不足,导致成本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全面的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理念在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无章可循,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方法得不到灵活的、有效的运用,业务成本管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
3.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
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当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分险种的成本费用以及损益的核算方法存在不足。首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只是对直接变动费用进行核算,而对于间接费用的核算缺乏有效的追踪和管理,造成成本核算的结果缺乏科学性。其次是财产保险公司对营业费用的管理和分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没有实施详尽的账务细则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支出方面采用的分险种核算的方案,是一种粗糙的核算方法,虽然能够对某一险种的成本情况进行掌握,但是缺乏对财产保险公司不同险种的成本对比分析。通过成本对比分析能够有效的掌握公司的成本情况并加以控制。最后,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营业费用方面的分配缺乏科学性,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
4.缺乏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
财险公司在成本管理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这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效率欠佳,造成业务成本控制机制难以落实。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核算和业务成本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成本观念,员工缺乏开展成本控制的激励机制,使得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注重业务成本的控制,加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本,影响公司的整体竞争优势。
二、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议
1.强化财险业务成本控制意识
财产保险公司重视市场开拓和保费增长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的不良现象影响到财险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强化业务成本管理,从公司的高层到基层员工,加强业务成本控制意识。保险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应该认识到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的重要性,更应该注重业务成本管理的作用。将精力投入到保险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忽视了内部管理的强化和业务成本的控制,这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管理效益的缺陷,影响企业的高速平稳发展,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该重视成本管理,公司高层应该着手制定财产保险的成本管理策略,坚持业务增长和业务成本控制的结合,加强对成本预算管理,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成本管理计划。公司的员工应该切实的落实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成本管理战略,提高业务增长过程中的业务成本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有效实现。
2.完善业务流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成本
为了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对业务流程的管理。财产保险的理赔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量最大的项目支出,因此,为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必须重视对理赔支付环节的成本控制。有效的控制理赔量是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绩效提升的关键所在。控制财产保险的理赔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对承保质量的把控。提高承保质量,能够防止公司遭受蒙骗和骗保,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财险业务的开展中,不要盲目的为了追求市场业务拓展而忽视了对承保业务质量的完善。保险业务人员在公司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承保质量的控制,完善承保流程管理,切实有效的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促进财险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是加强对理赔环节的控制。把握好理赔环节,控制灾害事故,防止出现错赔、骗保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对保险风险的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建立完善的理赔流程,加强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在进行理赔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对案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切实履行审批制度,合法、合理的控制财产保险的支付成本,促进财产保险业务成本的控制。
3.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各项费用开支
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开支中,营业费和手续费等支出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公司的理赔支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为了有效的控制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完善财务管理活动,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费用支出计划,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和范围,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费用的预算管理与控制,制定完善的预算计划并执行,加强对费用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履行,促进费用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应该加强对各项保费的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的控制,加强对财产保险的各项管理成本费用的控制。公司应当依照业务险种的特点、拓展领域以及操作难易程度实施合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加强对各项营业费用的监督与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落实。
4.改善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方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成本管理水平,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业务成本。首先是确定明确的业务成本管理目标,对公司业务成本费用管理实施预算计划。其次,实施业务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明确和扩大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范围,将业务成本费用指标纳入到考核范围当中,从而有效的提高成本费用的控制力度。另外,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方法还有:开发新的财产保险险种,改善保险险种的结构,将一些处于亏损状态的险种业务切除,扩大盈利性的险种业务。降低保险的赔付水平。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应该在不影响公司形象和不损害客户利益的条件下,提高对赔付案件的审核力度。再次,改善保险理赔的鉴定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事故勘察和监测的效率。最后,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保险业务人员素质的提升。
结束语
财产保险公司能否健康、持续、平稳、高效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业务成本管理,业务成本管理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业务成本管理可以有效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加强各项业务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活动,有效的把控保险理赔环节的成本费用控制,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持续竞争实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陶涛.当前经济形势下财产保险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09(11) .
[2]张妮.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风险及其控制[J].上海保险,2011(03).
一、工作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统保的优势,引进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市、区县卫生、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工作目标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9.25—10.20)
1.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2.保险公司积极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接,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3.各区县卫生局制定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下达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3.10.21—12.31)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办理和理赔流程开展工作(具体见附件)。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1月30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2.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2月31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3.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总结阶段(2014.1.1—1.20)
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报送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转嫁医疗执业风险、医患纠纷预防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切实转变观念,认识到医院在不断加强自身管理、独善其身的同时,还要积极纳入政府和社会为医院所创造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医疗风险防范和充分运用保险来转移医疗风险的意识,积极参加全市统保。
(二)认真组织。按照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和部署,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医疗积极参保,确保2013年底完成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参保工作。
(三)强化责任。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将参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绩效目标考核以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参保。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调中心切实加强与卫生行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与理赔的衔接。
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管,配合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员开展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培训。
关键词:国际工程;风险;保险
0引言
自“一带一路”倡仪提出以来,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走出去”,中资企业海外承包业务迅猛增长。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1.12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690.4亿美元),新签合同额1.6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418亿美元)。与国内工程相比,国际工程往往风险更大、更复杂,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我国承包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保险是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向保险公司合理投保,承包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和防范工程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1国际工程保险种类及要求
保险在国际工程管理中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国际工程合同中对保险都有一定规定。FIDIC合同条款第18条对保险有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承包商人员的保险等,具体保险种类主要有4种:(1)工程一切险。根据工程内容的不同,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针对主要含有土建类工作性质的工程所投保的险种,对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工程设备材料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工程施工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用于各类机器、设备、钢结构等安装工程,该险种对安装过程中工程、设备、机具等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也对因工程施工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2)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对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最低保险金额。(3)施工机具和设备险。该险种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保险。保险对象为承保工程中的施工机械设备,投保金额为设备的重置价格。(4)雇主责任险。该险种是承包商为其雇佣人员办理的一种责任险,对雇佣人员在工程期间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等原因引起的各类费用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含有大型设备的工程,合同中有时还规定承包商要办理货物运输险,其他国际工程常见的险种还包括设计责任险、机动车辆险、财产险等。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中有时还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用于规避因政局动荡、战争骚乱等带来的风险。
2保险采购方式
在国际工程中,合同中一般规定投保人为承包商。但有时候由于业主办理某些保险更方便、更经济,合同可能约定业主负责办理某些保险,如工程一切险及其人员的保险,其他保险由承包商投保。如果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则作为承包商的我国企业应依据合同和所在国的法律进行保险的采购,通常有以下几种保险采购方式:(1)直接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承包商直接在当地保险市场进行保险询价,并由当地保险公司按100%份额出保。这种承保方式方便可行有效,在很多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是承包商的首选。有些国家,出于对当地公司的保护,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工程保险必须在当地投保。如孟加拉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需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允许直接向海外保险公司投保,当地私有保险公司需将至少50%的承保份额向当地国有保险公司SadharanBimaCorporation(SBC)办理再保险,海外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需经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并向当地费率委员会申请特殊费率条件。(2)当地保险公司出单,我国保险公司主控承保。若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工程保险必须在当地进行投保,但当地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有限时,可以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单并自留一部分份额后,再将剩余的份额以再保险形式回分到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既规避了当地的法律风险,又保证出险时承包商能够得到及时赔付。(3)直接由我国保险公司承包。若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对当地出单无强制性要求,考虑到价格和便利性,承包商可直接在国内保险市场进行询价和采购满足工程合同要求的保险。(4)由保险经纪公司办理保险。作为专业的保险服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协助投保人设计合理的保险方案、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以及后续的保险索赔等,其报酬一般从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得,投保人并不承担费用。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市场情况比较了解,且与保险公司长期合作,在降低保费和选择合格的保险公司方面,比承包商有更多优势。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保,承包商在采购保险之前都应详细了解合同中对保险的约定以及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对保险的规定,从而确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制订合理的保险采购方案。对于首次进入某个国别市场的承包商,可选择保险经纪公司来协助制订保险方案和安排保险出单。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费率优势以及赔付的便捷性,我国的承包企业应优先选择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在一些法律法规对当地投保有强制要求的国家,市场惯例操作上也有可以豁免的情况,承包商应尽量争取当地保险机构的豁免;若无法豁免,应与当地出单的保险公司协商,争取更多的保额再保回我国保险公司。
3保险合同内容
在投保过程中,承包商一般采用询价方式向潜在的几家保险公司进行询价,并根据各个保险公司条件,如保费费率、理赔信誉、服务质量等,进行择优选择。在保险询价和谈判过程中,承包商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1保险险种
承包商应明确投保的保险险种,除了合同约定的强制性险种,如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之外,还应结合工程所在国的国情及工程实施环境等因素,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合理选择其他保险险种,以便更好地防范风险和降低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如果在一些政局不稳定的国家,可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
3.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承保工程确定。以建筑工程为例,保险金额为投保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建安费、材料费、设备费、运保费、税费等以及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第三者责任险一般由承包商与保险公司商定赔偿限额。
3.3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与工程所在地及周边环境、工程的难易及复杂程度、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保险责任范围等有关,具体费率需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进行评估后确定。在询价和合同谈判前,承包商应结合本工程情况,了解类似工程在我国和所在国的保险费率情况,并初步测算保费,以便与保险公司就保险费率进行协商。
3.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算,至业主签发移交证书时终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从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延误;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在保险谈判期间,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外给予一定的免费延长期。
3.5保险责任范围
在常规的保险合同条款外,承包商往往要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商定扩展条款和确定免赔额,以便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承包商应重点关注扩展条款的选择,以便能将自身的工程风险合理地转移。如易发生洪水或有滑坡风险的工程,可设置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有管道埋设的工程,可设置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和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等扩展条款,最大限度转移管道施工中可能的风险。免赔额是指风险发生后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部分。保险合同应根据不同的风险而设置不同的免赔额,承包商应结合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各项风险的免赔额度。需要指出的是,免赔额的高低与保险费率有关,免赔额设置过低,保险公司往往要求提高保险费率。
4保险管理和理赔
4.1保险管理
为便于后期的保险管理,承包商可要求保险公司为本工程成立专门的工程保险服务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同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承包商应充分认识保险管理的重要性,将保险管理纳入工程的合同管理范围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业务。同时应建立定期提示和检查制度,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或在保险到期时及时续保或延长保险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当工程延期或工作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调整。
4.2保险理赔
承包商应具有保险理赔和索赔意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与保险相关的事件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注意保护现场或保留证据,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在索赔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人核对损失和金额。证明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是国际工程保险理赔的重点和难点,承包商应予以重视。
今天市政府召开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专题研究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希望通过搭建这样一个平台,交流情况,增进了解;建立机制,加强协调;服务社会,加快发展。听了大家的交流汇报,总体感觉我市18家保险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尽管面临着保险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巨大压力,但都保持了良好的业绩,精神振奋,目标明确,工作措施也很到位。
刚才,*市保险业协会祖宙军会长就如何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市各有关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当前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情况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希望大家以祖会长的工作要求为动力,根据各自实际,结合市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落实。下面,我再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市保险业取得的成绩
近几年特别是过去的20*年,全市上下以项目推进年活动为龙头,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2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00亿元,增长16%;财政总收入25.1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1.85亿元,分别增长29.0%和31.6%,增幅在*各县(市、区)中遥遥领先;合同利用外资5.4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93亿美元,分列全省各县(市、区)第五位、第九位;不含*港区,合同利用外资3.1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51亿美元;引进市外内资13.8亿元,引进外资和内资总量再创我市历年来最高;外贸进出口总额29.88亿美元、同比增长19.5%,其中出口18.88亿美元、同比增长26%,进出口总额、进口列*五县(市)二区第一位,出口列第二位、全省第九位;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966元、同比增长11.1%,农民人均纯收入8852元、同比增长10.8%;综合实力在全国百强县(市)排名中稳居第28位,入围首届“长三角最具投资价值县市”。
*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我市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近几年来,在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保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市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是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据统计,目前我市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已达18家,另外还有几家正在筹建当中,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保险业服务网络,这充分说明*保险市场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二是保险业务不断拓展。根据今天会议上各保险公司和营销服务部交流情况统计,20*年全市保费收入达到3.94亿元;按照*市保险协会统计口径我市保费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保费收入的不断增加、保险品种的不断推出、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充分表明我市保险业发展不断兴旺。三是城乡居民、企业主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如按4亿元保费收入计算,我市保险密度(全市人均保费)达到828元,保险密度高于*市水平。
保险业的发展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在座各位,并通过你们向全市保险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二、充分认识做好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综合性工程。在这其中,保险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保险工作的重要性阐述得非常清楚,即三句话: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加快保险业发展,发挥保险的“杠杆”作用,集合社会力量,建立市场化的灾害和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对保险业的重要性是这样理解的,可以概括为四个“器”。(1)保险是被保险人的保安器。通过保险,使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从而为被保险人系上了安全带。(2)保险是社会稳定的稳压器。随着保险业经营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保险品种的不断推出和完善,人们可以通过养老、健康保障和理赔给付,解决保险消费者在生产、生活遭遇不测后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3)保险是市场的调节器。保险对市场经济的构成、发展起到了调节作用,通过保险可以使市场主体放下思想包袱,为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有利于不断增强经济活力。(4)保险是改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助推器。由于体制和机制等原因,目前在不少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还不够完善,甚至在少数领域出现主体缺失现象,通过开发保险新品种,拓展保险新领域,可以弥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不足。因此保险业在不断规范、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大有可为。
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保险业改革发展要求,切实抓好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科学定位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职能和作用,明确指出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战略重点,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保险业的方针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就全面贯彻“国十条”明确了具体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市各有关部门和在平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国务院、省和*市各级保险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紧紧抓住机遇,拓宽服务领域,加快业务发展,努力实现保险业快速、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正视我市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要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必须正视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保险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比,全市保险业发展还有一定差距。一是竞争不规范,少数保险机构人员有恶性竞争的情况。二是保险理赔的不及时,造成保险理赔的信用缺损。三是对保险产品推广宣传不到位、有误导被保险人的情况。四是保险从业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以上问题如不加以及时规范、解决和完善,会损害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的要求和发展目标
总的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保险服务功能,扩大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业监管,推进行业自律,促进保险市场信用建设,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目标是:全市保费收入年增长15%,到2010年全市保费收入突破7亿元、力争7.5亿元,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达到1200元,力争1300元。
(三)进一步拓展保险业服务领域
一要进一步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当前我市自费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因此要在认真总结20*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领域,使我市保险业能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二要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要认真贯彻省政府会议和文件精神,在市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加快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为广大农民安居乐业系上保险带。三要进一步拓展责任保险。各类责任险是政府管理公共安全事务的有效工具,要积极发展符合我市实际的责任险业务。抓住当前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遇,争取尽快与省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对接,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抑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要研究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畴,实现保险机构与消防系统信息共享与合作管理。要进一步深化贷款人的意外险,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逐步将保险事业纳入政府公共安全建设体系,去年我市已制订了24个公共管理和应急管理预案,保险公司在这其中应该大有可为。四要加快推进城乡保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发展适合农民、农村实际情况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农村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和家庭养老保险。五要探索发展具有*特色的保险产品。要结合*实际,提供新的产品,如为创新型企业、新产品研发提供保险,如为消费型住房提供保险,如为车辆及其它家用产品提供保险,通过提供新的保险产品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机制建设,推进行业自律,促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诚信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立身之基,是保险业的执业之本。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条件下,更要加强机制建设,推进行业自律,促进我市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建立*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协调机制。为加强对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成立由我牵头,市府办、工商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的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协调小组,研究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协调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保险机构设置、监管,通过协调促进我市保险业的有序竞争。
(二)建立行业交流沟通机制。要参照金融联席会议的做法,在平保险机构工作交流每年不少于二次,力争三次。通过搭建这样一个沟通交流平台,通报发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保险协会是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能起到联系政府、联系社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使用。要通过努力,争取在*市各县(市、区)中率先建立*市保险业协会*市分会。通过建立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落实自律公约,扩大保险宣传,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各方利益,支持保险企业依法合规自主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市保险业加快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益阳市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水平低。第一,承保面不广。当前政策型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只包含能够繁殖的母猪、水稻与棉花,渔业与林业保险处于空缺状态。因此,在受到严重冰冻灾害后,广大民众强烈要求增加农业保险种类。通过调查分析沅江市发现:最近几年蔬菜种植规模达到1万公顷、柑橘种植规模达到4700亩。二零零八年因受到冰灾气象灾害影响,蔬菜及油菜几乎绝产,三分之二的柑橘树被冻死,大约需要3年方可恢复,因此农民强烈希望柑橘和蔬菜能够在短时间内纳入农业保险体系。安化县东坪镇与桃江县大栗港镇亦希望如此。
第二,赔偿金不高。棉花、水稻种植险赔偿标准是严格根据国家统计部门颁布的此农作物处于生长状态时所花费的成本而定,人力成本不属于该范畴,水稻每一季的生产成本为四千五,棉花每一季的生产成本为三千六。不过大部分农户说,在不计人工成本的基础上,农药、地膜、化肥、种子成本都呈现上涨趋势,每公顷价格都会高于三千六,最低也要高于五千二百五元;能够繁殖的母猪赔偿数额最高是一千,不过其生长成本都会超过四千。并且,很多农户都指出农业保险赔偿数额过低;每公顷水稻因为受到水灾影响其损失按照七成计算,需要获得的赔偿金也要在四千五到六千之间。
第三,条款不合理,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安化县养猪农户指出,难产是造成繁殖母猪死亡的首要原因,不过此项却没有被纳入保险理赔体系;所有喂养母猪的农户都不希望母猪因为生病造成死亡,所以养猪农户基本上都具备一定的防治疾病技术,不希望保险公司将因病致死的母猪纳入保险理赔体系。
(二)勘灾定损难。首先,农业保险在赔付方面具备三个显著特征:专业要求高、涉及领域多、受灾面积广,受地理位置、交通不便、信息传播度低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无法对灾情程度、损失状况进行科学评定。若是成千上万亩的稻田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伤害,对其进行一一评估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关于水稻赔付这一问题,保险公司规定损失超过百分之三十才能进行基本赔付,若是损失率高达百分之七十则需要保险公司赔付全款,不过如何科学划分百分之三十与百分之七十呢?这是一项难度较高的工作。其次,当前农业保险网络不是很发达,使得公司与农民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无法迅速、精确评估灾情损失。
(三)保费收取难。根据国家政策指示,具有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费用通常是由农户及各级财政共同担负,不过在实际运作期间,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农民直接索取费用。沅江市与桃江县及安化县的保险费用是农业协会垫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认为向农民索取保险费用比较困难。首先农民农业风险意识比较差,很多农民还没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农业保险,大多数农民所持有的观点是农业保险可有可无,大部分农民对此基于农业保险来获取经济补偿这一方式并不了解。当前本市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医疗报销问题,其中百分之四十一的农户最担心的问题是自然灾害;农业生产过程中,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农资价格、农产品市场价格、自然灾害;若因自然灾害受到经济损失影响,百分之五十四的农户想通过政府补贴来减轻经济损失。其次在农业保险费用收取上农民存有很深的误解,有的农民认为上缴农业保险会加重家庭负担,因为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各级政府不会轻易碰触农民负担底线,不会向农民索取农业保险费用。由此可看出,农民是利益享用者,无论上缴多少钱农民都会认为是不合理的,会增加家庭经济压力。
二、益阳市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扩大农业保险提标,提高保障水平。(1)进一步探索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在险种开发的重点上,应包括五类:一类是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高梁等;二类是经济作物,如棉花、芒麻、油菜、蔬菜、果树、茶叶、甘蔗等;三类是养殖畜禽,如育肥猪、鸡、鸭、牛、羊等;四类是水产养殖;五类是林业。在险种责任上,以频繁发生的火灾、雹灾、暴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基本险责任。在服务对象上,应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科技企业及其原料生产基地、种养大户等为重点。(2)适时提高赔付标准。一方面,现在与物化成本紧密关联的产品物价都在上升中,以物化成本为赔付标准的保障水平也应随之提升;另一方面,还应适当考虑人力成本的损失,相应给予一定的赔付,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恢复能力,真正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农业保险规范运行。(1)设立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省市县可以与财政局挂钩,从而构建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而该机构需要负责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农业保险准则的设定、对不同的市域做出费率分区以及风险区划、对商业保险公司新上市的险种条款进行审批等。此外,还要以农业保险机构为主体,联合农业局、农村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地方金融证券办等单位一起构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的联动机制,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地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2)规范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相关业务规程办理农业保险,做到“三公开四到户”,即:承保内容公开、勘灾定损公开、赔款兑现公开,承保到户、保单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由区县(市)政府明确乡镇农技站、畜牧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统一工作经费标准,引导保险公司依托“两站”加快建立镇、村农业保险网点,实现“乡乡镇镇有网点,村村都有保险员”的目标,在规范的制度约束下实现现场签单、收付保费。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农业保险专业队伍,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全心全意为群众搞好农业保险服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深人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镇村干部、农村党员认真学习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营造浓厚的氛围,充分激发农户的参保热情。(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大面积旱灾、洪涝灾害,建议在省、市、县财政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由以下渠道筹措:省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各市、县按照本地区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10%的比例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的盈余额按一定比例划入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弥补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部分;预防巨灾。
(三)加大保费收缴力度。在上级财政保费补贴相对固定的政策框架下,建议省、市、县财政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率(可以尝试打破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传统使用方法,从每年的民政救灾救济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为农民代缴保费),同时在核定的保费标准之内,适当向农户收取少量保费(那怕是每亩只收1元钱),这样既可以不断提高农户的参保意识,还可以在发生灾害时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
一、存在问题
(一)外部监管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目前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立到省一级,省级以下的市县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从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看,市县两级由于机构少、业务发展潜力大,成为新一轮各保险公司争夺的主要战场。随着市县两级机构数量的增多、同业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客观上要求相应的监管力量、监管水平、监管方式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原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力量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明显不相适应,难以真正了解基层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及时处理。
(二)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引发的问题不容忽视。适度竞争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但是,竞争过度会给保险市场的发展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一是人员频繁流动。随着机构的增加,对人员需求量相对较大,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手中掌握着一定客户资源的业务经理,成为各保险公司争夺的重点,在高薪、高位的诱惑下,不少管理人员走马灯一样,频繁跳槽,不利于保险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续保业务的开展。二是个别保险公司借助于权利部门搞垄断经营和权利“寻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基本原则。三是以支付高额手续费为诱饵,变相搞商业贿赂。同业竞争不规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三)保险营销人员持证率偏低。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必须参加保险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人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保险业务。但在调查中发现,个别保险公司持证率不足80%,与监管要求相差太远。持证率偏低,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利于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甚至对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产生不良影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在产品宣传上有误导客户现象。目前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大多是固定格式保险条款,部分内容专业术语较强,而社会公众保险知识普遍欠缺,对保险条款也没有细加研究,购买保险时主要以保险人的宣传解释决定是否购买。部分保险人短期行为相当严重,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客户对自己的信任,过分夸大产品的保障功能,对限制性条款和免除责任没有如实告知客户,误导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选择,为以后客户与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五)存在洗钱行为。部分保险人,为了获得保单,不择手段。如劝说某些单位领导利用小金库办理团体保险等,使非法资金能通过购买保险变为合法资金。
(六)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弱质产业,容易受各种自然灾害影响,甚至威胁到农民的生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目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情况看,增速有所加快,但保险的覆盖面和保费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农村人口数极不相称。
二、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增强保险监管功能。一是修改和完善配套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从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上建立健全和界定保险市场行为规范标准。二是建议在县市级建立保险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或委托银监局对基层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保险机构准入审查,对基层保险机构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建金融稳定协调体系。要针对出现的混业经营情况,在县级区域内建立由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牵头,银行、保险机构参与的混业监管协调机制,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的交叉区域讨论其风险及时进行研究,通过信息共享、稳定协调机制及时排除金融风险隐患,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加强对保险人管控力度。一是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提升保险“窗口”形象。二是严把准入关,彻底杜绝无证上岗。三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险人诚信记录信息库,与资格证书一同管理,实现各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四是加大对保险从业人员失信的惩戒力度,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要坚决辞退,并记录在案,终身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五是保险公司要信守承诺,加快理赔速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三)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由行业协会出面,各保险公司参与,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保险的重要性,避免单打独斗,降低宣传成本,提高宣传效果。二是通过正面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向公众宣传保险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宣传的可信度,提高人们的参与意识。三是利用保险营销人员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大保险产品的宣传解释工作,加深人们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认识,为扩大保险产品的消费群体,储备客户资源。
(四)合理规划机构准入数量,防止竞争过度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在保险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国内外保险公司纷纷看好中国保险市场巨大潜力,为了防止机构过度膨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要管理部门在机构准入数量上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可根据一个地区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人口数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科学测算最多可容纳机构数量,既要保持适度竞争所需的机构数量和必须的发展空间,同时又要防止因机构数量过多,造成过度竞争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拓宽服务领域,开发多样性的保险产品,避免同质竞争。为了防止业务重叠,竞争加剧,各保险公司要在细分市场上下工夫,找准市场定位,发挥自身优势,选择好各自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大营销力度,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和客户群体。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群对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需求,避免同质竞争带来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