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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语言;历史性;语言本体论
哲学解释学是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中的一个流派,想探讨哲学解释学为什么属于后现代的原因,得首先明白什么是后现代,以及其判断标准。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主义的理论的反叛、否定、批判和“超越”。而现代主义的重要支柱是理性和主体。其根本特征第一是向统一性宣战,即向宏大叙事宣战,主张个人。第二是向人类解放的观点宣战,即向主体性宣战。“后现代主义哲学流派有共同的理论前提、理论倾向、基本观点、思想实质。即他们从否定物质与精神、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前提出发,拒斥“形而上学”(本体论),反对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理性主义,主张向统一性开战、取缔“深度模式”;宣扬所谓不可通约性、不确定性、易逝性、碎片性、零散化,最终陷入了以推崇主观性、内在性和相对性为特征的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伽达默尔的新解释学,把语言过程独立化,在语言的无限循环中,使“主体虚化”、“真理退场”、“客观性丧失”,从而无视主客关系的方式,赋予自身以极端反传统的后现代性质。”
那么哲学解释学是如何具体的反理性、反主体的呢?哲学解释学不承认理解具有确定性,同时对解释学的客观性也持否定的态度,这就解构了几乎每一个解释学命题的传统意义。 先来解释是如何反主体的,旧解释学对解释主体的理解依赖于西方近代哲学的理性主体观。新解释学则认为由于理解是此在(即某种主体)的存在方式,不是主体在进行解释和理解,而是解释和理解创造了主体。新解释学认为作为主体的主体是不存在的,主体只能在理解的过程中生成,也即在历史和语言中生成。理解没有完结之日,历史与语言永远在向前发展,主体永远是一个待定之物。因此进一步得出没有了理性主体,何来主体的理性?因此新解释学使主体虚化了。接着来解释新解释学是如何使得真理退场的。旧解释学认为“我们必须比作者理解他自己更好地理解作者。”而新解释学则认为这种重建既无可能也无意义,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对象的历史性特征,不可能恢复那些早已时过境迁的事物。解释具有了无限性,他们之间只能不断地进行融合、无限循环。从而失去了真理,“真理”在解释的过程中退场了。然后如何理解客观性丧失呢?新解释学把主客关系范畴逐出解释学领域。并且把语言本体化,用解释的语言游戏代替思维的客观过程,由于语言决定了理解,理解决定了存在,而我们怎么存在我们就有怎样的世界观,因此,新解释学便不仅导致了丧失了客观性的解释观,而且也丧失了客观性的世界观。
综上所述,哲学解释学具有很多后现代主义特征(反理性主义、反主体等),所以哲学解释学属于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中的一支流派。
二、对于文本研究的解释学能上升到精神科学的理论基础的原因的思考
后现代解释学的一个重要表征就是,使在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那里仅仅作为一种技术性的方法,和作为处理文学、法学和神学文本的特殊学说的解释学获得了一种更为宽广的哲学意义,解释学要为一般人文科学承担起方法论的功能。
第一,整个学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科学”,另一类则是“精神科学”。诚如美国学者帕尔默指出:“解释包含了人类对一任何形式、在任何时候和地点出现的有关原文解释问题的全部反思。什么时候产生了解释、理解或辨认原文的规则和体系,什么时候就有了解释学”。哲学解释学将文本的外延拓宽,按照传统解释学的理解,由于文本是作者的意图与思想的“表达”,因此其外延包括科学理论、历史文献、法律条文、文学、音乐、绘画、建筑艺术等在内的体现作者主观精神的东西。而在后现代解释学家那里,由于将“理解”本体化了,因此文本的覆盖面无限地扩大了。在伽达默尔那里,文本几乎是覆盖一切的,泛指在任何时空中存在的能指系统。“理解的现象不仅渗透到了人类世界的一切方面,它在科学范围内也有独立的意义”,对文本的理解构成了“人类整个世界经验”。狄尔泰曾指出:“解释学应当揭示构成精神科学基础的一般的解释规则”,因为这些学科通通依赖于解释的知识。
第二,在伽达默尔那里:“解释学在精神科学范围内的核心作用,要归功于历史意识的出现。……历史学的基础也是解释学。”人们之所以对同一组作品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正是因为人的历史性。伽达默尔认为解释是以此在的历史性为基础的,效果历史意识在任何文本的解释中都会发生作用,真理就是在不断地对文本意义读解和与文本的对话中产生的。在哲学解释学体系中,无论是对艺术经验的理解,对理解前见的坚持,还是对语言视域的扩展,都无不渗透着历史的维度。故而解释学便成为了精神科学的理论基础,因为一切精神科学都离不开“解释”。
三、对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语言本体论的理解与评价
作为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是哲学解释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的出版标志着哲学解释学作为一个哲学流派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且继承了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变,将传统的解释学发展为具有本体论性质的哲学解释学。
对事物的理解必须通过语言的形式而产生,语言是理解的中心。伽达默尔关于语言与世界的关系问题的理论一般被称为“语言存在论”或“语言本体论” 。伽达默尔不认为语言是事物的符号, 而认为语言乃是原型的摹本。“正如摹本具有使原型得以表现和继续存在的功能一样, 语言也具有使世界得以表现和继续存在的作用 。”“在解释学中所预设的一切仅仅是语言。”伽达默尔认为语言即是人的存在,即是真理的展露。真理必须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但这并不是说,语言就是手段、就是工具。因为在伽达默尔看来,语言具有一种本体论的功能。它是理解的模式,也是人的存在的模式。“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将解释学带入本体论的语言学阶段。
但把语言这样一个“载体”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未免有些夸大语言的作用,显得牵强。马克思曾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无论是思想还是语言,都不能独自组成特殊的王国,他们只是现实生活的表现”。语言说到底有其不可争辩的客观现实世界基础,人们不是用语言来衡量我们的世界,相反都是在用这个世界自己的本质来衡量他们的语言,人们利用语言这种工具去越来越清楚的解释这个世界,而不是像后现代哲学解释学认为那样使世界的本质变成无,绝不是在语言的游戏中无限循环而越来越面目不清。再来谈谈真理退场问题,历史间距必然存在,因为时间的必然存在,但时间又不是瞬息万变的,也有相对静止和绝对运动之分,所以如果以历史性来反驳真理的不可捉摸性,就显然陷入了形而上学,走向极端。(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真理与方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
[2]《伽达默尔集》[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版
[3]《伽达默尔――视野融合》[M].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4]《后现代主义哲学述评》[M].西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5]《后现代主义概述》[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解释学 美学 实践科学 伽达默尔与杜特对谈录》[M].商务印书馆,2005年3月第1版.
[7]《哲学解释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
内容提要: 在哲学取代权威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的今天,哲学也成为了侵权法的时代标签,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便也成为了突破侵权法理论困境的根本前提和衡量侵权法制度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侵权法的哲学基础是由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找寻制度的表达方式;侵权法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元素以及那些被相信可以作为侵权法规范的正义观念;社会事实是侵权法抽取其生命之液的秘密根茎,生活世界给予其真实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侵权法理论的根本所在,需深刻洞察人们对其所身处的这个时代的社会理解力和价值观,并最终回归改善社会现实的智识努力。当代侵权法作为努力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补救人格尊严的损害,促进社会平等,加强人类团结与合作。
引言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不断发展和演进,侵权法背后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趋于多元和复杂,在理论与现实紧张关系的拉扯之下,侵权法开始表现出自负与贫困的双重面向,一方面,侵权法通过不断扩展适用领域而侵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却是人们极力逃避侵权法的适用而寻求损害的极端救济方式。中国语境下的侵权法实践更是发人深思,一些侵权法轶事,如侵权法的罗生门———“彭宇案”、肖克军案、药家鑫案、三鹿奶粉案以及更为极端的“张海超开胸验肺”案,甚至令人扼腕叹息。探究侵权法的现实境遇会促成对侵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实质关系的深刻理解,即: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及如何相互对待。可以说,侵权法与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紧密相连,因而有着一张“人类的面孔”;侵权法与人的日常生活亲密接触,因而说侵权法是“社会的形象”;侵权法反映民众的个性、思想、情感、态度和文明程度,因而具有“文化的神经”。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侵权法都在构筑其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安全结构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哲学取代权威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的今天,哲学成为了侵权法的时代标签,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便也成为了突破侵权法理论困境的根本前提、衡量侵权法功能迷思的深层标准、考察侵权法制度体系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破解侵权法实践难题的思想资源。
随着侵权责任立法嘈杂的争论之声渐趋平静,侵权法的研究开始淡出理论的整理而专注于文本的解释,侵权法解释的新时代已经开启:力透文本的文字表达而进入妥切适用法律规范的现实世界。对于侵权法来说,无论是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为了避免“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需要先行“搜寻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1](p.80)努力保持法学领域自主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侵权法早就开始了与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合作。侵权法学需要哲学上广博的基础知识,否则,就会使得侵权法由于先天不足而导致浅盘性格:离开哲学,侵权法学只是一种无根的骄傲。哲学对于侵权法绝不仅仅是一种方法,也反映出一种态度和深度。对于哲学性问题,侵权法必须通过社会实践给出答案。侵权法背后隐含的人性基础、社会事实基础和价值基础是侵权法丰厚的哲学资源,只有从侵权法的哲学关照中命定其当代的社会担当,我国的侵权法伦理政策和立法技术才会更加接近正义。
一、侵权法的哲学基础由人性奠定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制定与实施都无法脱离人的要素,这就决定了任何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都必须从人的本性出发,这样才能探查到法的根基,并寻找到开启法律理解之门的钥匙。关于这一点,霍姆斯的论断是精辟的:“法律从人类本性的需要中找到了它的哲学。”[2](p.134)
侵权法正是通过其理论生成和制度演进一次次地向我们展示其对人性关怀的坚持,侵权法从未停止关于人性的追问,其中除了概念,我们还能真切感受到历史、哲学和社会的启蒙。侵权法的哲学基础是由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找寻制度的表达方式。侵权法最终是对人起作用,因而需要思考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这一切的关键还在于对人的认识,它决定了侵权法的出发点和方向。因此,实证法在逻辑上首先要预设人的形象,作为法律秩序的必要前提条件。侵权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秩序,包含一种应然性———建立在人性的认识基础之上并符合人性,预设了作为规范的承受者和受约束者的人类形象:自然人、经济人和理性人。侵权法预设的抽象平等的自然人特征暗合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与私法的自由权利和意思自治理念天然相依,为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打下了坚实的伦理基础。就法律制度来说,它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图式,而且也是一种塑造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远景规划。侵权法应当为人的自由保有空间,正确解决人的活动与损害补偿之间的平衡关系,为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新能力营造制度氛围。正是由于这种“追求经济利益的人”在侵权法中居于中心地位,侵权法即使意图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也不应阻碍其追求经济利益的动力。侵权法必须深刻清醒于这样的制度使命,积极克服或抑制人性中可悲的弱点,而绝不是迁就它们,否则,要么是人性将侵权法引向歧途,要么是侵权法把人性导向深渊。人既然是有理性的,那么便是可以归责的,当其意志和智力处于不良状态并造成损害时,就可以将责任归于其上。正是这种自主决定与自己负责的观念奠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人性基础,并表达了侵权法制度的责难倾向。
经由近代侵权法发展而来的现代侵权法,就人性的理解始终内含着相互矛盾的方面,直至当代。一方面,侵权法需满足尊重人性这一基本要求,因而赋予所有人以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并将责任限定在可预测的风险范围内,通过自己责任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的制度化来反映这种思想。另一方面,侵权法还需克服近代侵权法在现代社会所起到的“轻视人性的作用”,基于侵权法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带来的社会恶果的反思,随时追补人性理解的偏差以避免侵权法制度持续制造对人性的威胁,并在这种反思的基础上形成制度的平衡,进而在侵权法体系内生成了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在体系外通过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援制度共同搭建社会安全网络,尝试搭建人性的回归之途。当代侵权法不断受到现代性问题的挑战,其对人性的理解也不再是单向度的简单认识,呈现出多维立体的面向并因此而变得深刻和完整:个体性与社会性、利己心与有限的利他心、理性与经验。人的个体性存在确证了侵权法中的自我人格———人的尊严、自由与侵权法的人权标准,人的社会性存在注定了侵权法的社会化发展趋势。侵权法制度中利己主义要素和利他主义因子均有所体现,并通过相应的规范、标准等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反映出来。侵权法所要表达的正是人性中相互矛盾的两种诉求,一方面承认人的一己私利并予以保护,同时限定有节制的责任范围为人们追逐利益划定自由的疆界以实现个性化的幸福追求;另一方面也要小心呵护人类稀薄的利他之心,通过各种理念的强化培植人们的性格和美德,创设好的制度环境引导和说服人们追求向“善”的幸福生活。在认识论的视域里,人性中既有理性的因素又有经验的因素,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性的这一层面的认识,会影响到侵权法制度的选择模式和功能的作用范围。侵权法中的利他主义的立法表现已清晰可见,如某些领域的高标准注意义务和好撒玛利亚人的国外立法实践。
现代侵权法对近代侵权法一路扬弃而发展到当代,其始终坚持对人性的关怀与尊重,伴随人性的历史性发展而完成了制度的启蒙。然而,为了完成预设的制度使命,侵权法在努力克服传统体系因对人性认识的单向度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的过程中,呈现出价值悖反与社会生活失衡的矛盾运动态势,甚至出现“无过错的过错责任”这种异化的侵权法制度,最终反而走向了人性的背离。当侵权法的这种矛盾性格表现为外在体系无法与内在体系相合致时,当其制度规则的运行结果已经背离了人们的道德直觉和伦理期望时,侵权法便被一片危机之声淹没了。不可否认,侵权法不仅仅为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护,它还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如果不能将侵权法作为“一套个人对待他人的行为有关的伦理原则”[3](p.26)来看待的话,就可能导致其背离人性从而引发伦理性危机。因此,现实生活中人的多义性与抽象掉了人的差异性的侵权法之间的矛盾应该受到足够的关注:侵权法的类型化应与人的身份和角色相关联;侵权法的物化趋势必须摒弃对人的尊严的漠视;侵权法需要关注个体的内心感受和社会的理解。
二、侵权法规范蕴含丰富的道德元素及正义观念
侵权法是追求正义的各项努力的记录,起源于人类对伦理观念的表达,其规则充斥着大量的道德术语。侵权立法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其自身演化的历史进程记录着人类社会受损利益救济机制变迁的轨迹,其规范起源于公共道德观念的一种表达,其体系是人类通过道德努力而获得的。伴随社会的突进和时代的变迁,侵权法的道德基础早已超越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哲学,以理性为基础所凝练的道德共识———分配正义、共同体正义和社会正义已稳稳地高坐于侵权法的理念大堂。
实现正义素来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使命。古代侵权法由最初的同态复仇到报偿正义的损害赔偿,体现了人类的修养:是人类从野蛮、盲目的狂热和复仇心向节制、自制和正义的进步。传统侵权法深受古代哲学思想的启蒙,从其产生之初便被烙上了清晰的道德印记,这样的影响至今没有消散,甚至仍然主导着侵权责任基础的理论之争。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因其所蕴含的、可供发掘的丰富道德思想而成为道义论侵权责任理论的哲学基础和近代侵权法的思想渊源。阿奎那拓宽了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的思考范围,为其填充了神学自然法的思想内容,提供了一种更好的侵权法表述。欧洲大陆的侵权法更直接的历史根植于启蒙时期自然法学家的批判研究,理性自然法学派对侵权责任的分析,直接影响了近代民法的制定,为大多数欧洲国家侵权法接下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最终成就了欧洲大陆的民法典。
18世纪康德提出了有力的平等自由概念,并视其为权利、正义与法律的道德基础后,康德的道德与法哲学已成为近现代侵权法理论的重要支柱,直至当代仍然是侵权法学家论证侵权责任本质时无尽的思想宝藏,有非常多的极具影响力的现代追随者。从哲学基础上看,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张扬正是自由意志哲学发展的现实产物,是人的道德标准对法律不断浸润的结果。康德把法律的权威性渊源建立在伦理和道德的基础上,他的法哲学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承认人的道德法则的存在,才能揭示出人的自由意志的本质。“人性尊严”所包含的“把人当作目的”之人性观,以及个人承担责任、受道德义务、社会责任约束的理念,均来自于康德的思想。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以及根据意志自由理论而形成的对于人的权利与责任的法律观,奠定了近代侵权法的权利观念和责任观念。侵权法既要为行为自由划出必要的界限:此界限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自由,又要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温里布在《私法的理念》中声称:侵权法复杂的体系中隐含着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理论,他的目的就在于展现这种隐含的道德秩序并使之具有可理解性。
曾经在侵权法取得精神支配力量并促成其文化自觉和实证化潮流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经历了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到19世纪末概念法学这样一个理性主义不断张扬的理论发展过程,至20世纪逐渐失去了公共意识的确认,在被掏空伦理内涵后发生崩溃并导致法律危机。现代技术主义的立法造就的是脱离生活质地的法律表达,异化为与民众生活相分疏的工具理性,人们接受了法律的制度拜物教。实证主义法律方法的训练使得法官对社会的实际需求漠不关心,对现实世界里不同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冲突冷眼相对,将自己置身于政治与道德的论战之外。于是,侵权法开始转向新的哲学和法律意识以寻找文化的更新和正义的替代品。实现正义素来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使命,只是侵权法通过制度所表达的内容随着人类对法与正义关联的认识提升,不断会有新的元素渗透进来,侵权法的正义观在社会演进过程中不断丰富着内涵。体现分配正义观念的侵权法实体规范逐渐被整合到私法的、矫正正义的理论框架中去。当侵权法理论被要求揭开侵权实践的面纱时,承诺实现个人正义的侵权法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却是其持续制造的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社会恶果,微观的个人正义导致了宏观的社会不正义,作为私法之道德部门的侵权法变得极为空洞。20世纪以后,侵权法学理论的研究发生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倾向于受害人的意识形态开始占据上风,人们不再从侵权行为本身而是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中寻找责任的基础,受害人被置于侵权法的核心地位。侵权法应关注实践“随之而来的社会后果”,[4](p.48)完全忠实地遵循个人责任的规则和原则可能会以其他法律和道德价值(例如对非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的威慑)为代价,而且还会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例如健康与教育为代价。新的贫穷理论认为贫穷很大程度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宪法将福利国家托付给法律制度,人身伤害与死亡的责任在世界范围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侵权法被注入政治哲学的正当分析,“抽象的个人主义正义原则向着新的正义观念转变”,[5](p.6)共同体正义和社会正义观念在侵权法领域与个人正义发生融汇。
三、社会事实赋予侵权法真实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
侵权法的概念和理论并非由人的思维凭空塑造出来,侵权法的规范也绝不是在别人起草的文本上加盖自己的图章那么简单,无论是概念诉求还是形而上学,侵权法都是为了说明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并描述世界的真实存在方式。侵权法需更多地考虑所依据的或被适用的社会事实,并通过对它的诠释进而影响社会的伦理和文化。为了通过法律达致正义,我们就必须系统地阐释当下时代的社会理想,并且努力确使法律的制定能够在实践中推进和保障这种理想。侵权法作为一种意义体系,应将不同社会事实状态下的伦理诉求传达于规则世界,同时藉由制度性安排满足价值追求,进而实现形上意义与形下利益的制度性和谐。侵权法学无时不在时代思想的浸之中:17、18世纪的人们信赖的是理性,19世纪的人们崇尚的是进化,20世纪人们开始向往福利国家,21世纪人们渴求一种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镶嵌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现实之中的侵权法,既要关注现代的问题同时也要关注未来的问题:在风险中谋求安全,在和谐中促进发展。侵权法应该通过它的理论创新、立法决策和司法判断将人们的思维和社会的进化引至这样的方向。
侵权法的规则世界必然要与伦理诉求建立起联系,而沟通二者的只能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以主体性哲学为基础的近现代侵权法认同担当责任的自由,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滥用自由的行为,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自由。伴随社会事实的不断更新,侵权法的规则世界出现了与生活世界某种程度的背离,主体之间不同的伦理诉求无法在这样的制度体系内求得和谐共存。基于对侵权法中主体性哲学的反思,侵权法的叙事方式开始发生变化:从人与人之间交往秩序的角度出发,呈现出主体间性的语言结构。沟通与协商的交往理性成为搭建在侵权法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一座浮桥,伦理诉求于其上得以表达并达成相互妥协,侵权法在获得社会认同的基础上保持着与外部社会的动态适应性。侵权法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责任体系,因此侵权责任是一个人际性的概念和实践,需要关注行为人、受害人以及更为广泛的共同体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关系,表现出对平等的执着追求。主观间性所指的主体不再是自主的主体,而是作为关系性的主体,使在关系性中得到定位的人,能以自己的语言言说法律,通过主体间性的叙事方式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建构侵权法的规范世界。这里所说的“关系”,实际上并不是从外部强加某种特定的地位乃至角色的类型性关系,而是通过彼此间的行为积累起来的具体的关系。“沟通也许会增进对于有益信赖和互惠互利来说必不可少的信任。当你在行动之前进行沟通时,就是向对方当事人表明你关注他的利益,他对你信任程度很可能由此得到提高”。[6](p.93)在此意义上,要不辜负信赖,或是想继续保持这种关系的话,就不能不考虑对方,这种对相对方的照应,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责任的基础。事实上,侵权诉讼已经成为人们命名社会问题的工具,如环境污染、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甚至性骚扰,早已通过侵权法的谈判桌得以进入公共讨论的渠道,最终创造了更为有效和妥当的救济机制的产生时机。作为一个伦理的规范系统,侵权法规范本身要经得起伦理的检验和评估,其制度体系充满了责任伦理的细胞。责任伦理的提出基于人类责任缺失的某种反思和自觉,赋予人类责任意识和伦理关怀,具有前瞻性、自律性、关护性和整体性。这种伦理观念强调人们对自然、他人和社会的自觉关爱,注重人与人相互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意在养成人类负责任地行为并勇于担当责任的品性。侵权法的正当化一方面系取决于健全的个人责任伦理原则的体现程度,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其对理想的人类和社会目的的促进程度。在社会责任的伦理观念中,只有伤害者和被伤害者,没有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当代中国已然显现出诸多的“风险社会”症候,而整个侵权法领域基本上还在运用19世纪的法律体制应对20世纪晚期形成的“风险社会”及其所带来的危机,侵权法并没有内化于“风险生产秩序”之中,而是远离秩序成为一个驻足观望的他者。如此下去,侵权法恐怕很难逃脱放纵风险的指摘。(注:张铁薇:“风险社会与侵权法的新理念”,载《光明日报》2007年1月14日学术版。)面对这样的社会境遇而又诉求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应该认真思考一下侵权法的制度使命,使得置身于“风险社会”的侵权法能够努力兑现其时代精神,致力于调整其规范性基础并转换其现代性范式,而这一切则应首先建基于对侵权法制度理念的重新认识之上。
侵权法是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都有着强烈情感的主题,从机动车事故到专家不当行为责任诉讼,到性骚扰以及名誉侵权,其介入社会生活之深以至于会触及到文化的神经。“在美国,很少听到关于改革合同法或废除财产法的政治运动,但几乎每星期都被淹没在关于侵权法目的的故事与攻击之中,人们被侵权法新的改革主张或者彻底放弃侵权法的激进观点所包围着,侵权法甚至成为总统竞选中频繁出现的话题。”(注:leslie bender.tortlaw's role as tool for social justice struggle 1998 washburn law journal,p.106.)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的深刻变革,文化的重要性和文化元素的影响力渐趋凸显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侵权法不能低估自身的文化意义,文化共识可以获得侵权问题解决的社会力量。侵权法这一法律体系作为文化的反映物之所以为公众所关注并能够成为政治性话题,其中的一个原因便是它能够充当文化态度的指示灯,表达社会大众的物质欲望和精神诉求。侵权法深刻介入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其实践背后往往隐藏着很高程度的文化冲突,纠纷解决的表面虽然呈现出诸如过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规则性探讨,而这些技术上的争论正是对于文化分歧的一种伪装,它们以“碎片化”(马赛克)的方式存在于侵权法思考与侵权纠纷解决的方式中。这种分歧以社会关注的形式表现出来,并深刻影响了立法与司法的态度。“同命不同价”、“错误出生”以及“高空抛物”等侵权纠纷的表达方式已经呈现出侵权法的文化迹象,不同群体表达的不同态度已经折射出社会冲突的文化征兆。在美国,产品伤害及医疗损害的诉讼已经越来越成为公开的文化战争。回顾美国工人赔偿法产生的历程,正是由于人们使用了“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这样的修辞表达了一种文化与态度,最终说服了美国侵权法的重构:工人赔偿法最终脱离侵权法而独立发展[7]。侵权法对于复制了各种文化分歧的相互对立的观点的选择与折衷———从原则、制度到规则,现实地代表了一种寻找社会灵魂的努力。文化共识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维系力,也是侵权法制度获得有效性的基点。法律制度可以表达文化也可以生成文化,侵权法通过各种理念的强化和规则的训诫能够塑造人们的社会品性,引导和说服人们过良善的生活。
四、结语:哲学关照下的侵权法及其未来
侵权法一旦抛弃哲学,就会失去改变历史和社会的力量,等于没有认真思考“为什么”就直接给出了“怎么样”的回答。侵权法学的研究如果失去哲学的导向作用,我们会发现自己或者在法律的丛林中迷失了方向,或者在社会事实的乱麻中丧失了判断的能力。侵权法理论进化和制度演变也正是由于侵权法本身的哲学在起作用:哲学通过理论化身规则潜入实在法。因此,经过哲学“过滤”后所生成的理论才会促进侵权法的解释和发展。对哲学和侵权法之间联系的关注能够开启哲学进入侵权法领域以挽救其命运的多方途径,或许侵权法并不需要哲学的挽救,但哲学确实能够教会我们如何表达在侵权法中所面临的难题。思辨性的哲学论证为侵权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开放性的哲学思考奇特地照亮了侵权法学的方向,侵权法实践在哲学目光的注视下发生着内在的变化,开始从哲学批判性的思维中受益并促成了理念的更生和理论的演变。侵权法调整个体之间因伤害的发生而导致的关系问题,表面上是一个单纯涉及到相关两方当事人的微观问题,但从社会的视角观察,实质上是人与人该如何对待的宏观问题。尽管司法体系运用侵权法的作用在于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双边关系,但它在精神上和效果上往往具有公共性。法院对侵权案件所作出的赔与不赔只是分配损失的标志性开端,它最终会在法庭之外的社会中发挥作用。
侵权法理论的根本所在,需深刻洞察人们对其所身处的这个时代的社会理解力和价值观,并最终回归改善社会现实的智识努力。20世纪末,侵权法已经反映出社会冲突与矛盾的新动向,以往以物质占有和利用关系为中心的冲突协调开始向社会权贵这一问题移动,侵权法努力想干涉制度性压制以及不平等的社会问题,希望破解影响社会团结实现的治理难题,其中包括不同的共同体或阶层之间的关系问题。侵权法呈现出一种移动态势,即从主要是一种补偿机制(正如20世纪人们所理解的那样),面向21世纪开始渐变为主要是一种加强社会平等和人格利益的机制。侵权法,正如其在当代的理论化发展一样,已经经历了作为物质损害的一种补偿救济机制的阶段。当代侵权法作为努力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补救人格尊严的损害,促进社会平等,加强人类团结与合作。侵权法应更加致力于建构人性化的规则体系,加强社会平等与团结意在推进社会文化的发展,促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基于社会道德对协作的要求,侵权法的制度设计应注重人际关系的修复和信赖关系的维持。人的可诱导性能够成就侵权法的塑造力,这种塑造力具备创造未来的功能,可以将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导向美好。
镶嵌于中国现实中的侵权法,应思考的是如何致力于有效解决社会疾病而不是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社会问题。我们的侵权法立法体系与司法实践曾在社会中生发很多歧义,如“同命不同价”、“撞残不如撞死”、防御性医疗等,这些命题某种程度反映了侵权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其中一些质疑通过修辞学或逻辑学根本无法解释过关。(注:参见张铁薇:“侵权法的自负与贫困”,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考夫曼的提示也许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发,“历史经验昭示,不仅古典的自然法,而且传统的法实证主义都不灵了。具有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的自然法,可能在一个结构非常简单的社会还转得开,之于一个带着极其敏感的经济体系的高度复杂社会,则可能显得不够用。另一方面,法实证主义虽在19世纪末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因为当时的立法者仍受浓烈的道德意识所引导,然而,在我们这个存有各种专制的时代中,此一前提不复存在,恶法不仅仅是课堂上的例子,而变成为现实,那种纯形式的法律概念已不听使唤了”[8](p.119)。侵权法作为社会工程和社会规划的一部分,负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绝不应忽视侵权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也许一两个“彭宇”的个人责任与财富转移并不会使其沦落为社会底层,但是这样的判决显然会极大地搅扰人们的心理从而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生态。侵权法需要努力缓解社会的不平等但也不能蔓延一种道德恐慌,至少在确立不平等规则时要考虑社会理解与接受的能力。我们既不希望看到受害者躺在病床上绝望地,也不希望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对抗性的戒备和紧张关系。当侵权法最终不得不面对离散社会或者对某些无赖更有利的指责时,侵权法的“危机”就会变成“危害”。侵权法带来的社会负作用才是其今天的问题所在,毕竟和谐社会无法与侵权法绝缘。
举足轻重的侵权法正处于快速演进之中,刚刚告别的20世纪已经做出了“危机”的警示,当侵权法不得不用矛盾的制度和解释应付现实的不尽权利索取时,我们在生活中便失去了一套有关常识性对错的、具有内在一贯性的法律体系,古典侵权法精心构建的理论大厦正在失去它有序的结构,侵权法已经由概念的有序堕入混乱的理论困局。有学者批评美国的侵权法,“运用于日常决策的法律带来了糟糕的决策,进而引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将人们与判断是非的直觉隔绝开来。”“法律淹没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所不在。”[9](p.7)这样的现实,除了要反思侵权法权利文化、责难文化和赔偿文化过度繁荣,制度构想执着于损害赔偿的单向度思维模式而丧失了对社会团结的敏感性之外,是否还需回到思考的原点考察一下侵权法制度的所能问题:侵权法的边界———侵权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在多大范围内能解决问题?如果缺乏可靠的法律边界,不信任将会影响人们的日常交往。人们便开始相互防备对方,进而开始畏惧法律。非法律调整范围的消失也许正是侵权法扩张的核心问题,一个秩序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需要多元的社会规范来调节和整合,法律、道德、宗教、伦理等均有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协调和化解社会利益矛盾的功能,它们是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调控器。任何社会如果只剩下法律,这个社会必将是机械的、冷冰冰的社会。我们从一个法律制度中最多可以期待的就是“建立一个能使善良的人可以自由自在地实施良善行为的空间”,“设想一个仅仅由法律制裁和正式制裁加以推动的社会,等于是设想一个骨头彼此相互摩擦的社会。我们需要具有某种软骨组织,以期缓和不近人情的突然打击,而只有当法律秩序不像摧毁所有非正式社会控制制度那样毫不怜悯,那样强人所难,这一希望才能实现。”[10](p.449)美国一直以来所奉行的是拼命讨好所谓的受害者的司法哲学,而正是这种哲学的实践结果伤害了整个社会,当涌入侵权法空间的诉求逾越了某种界限时,造成了整个美国过度膨胀的“诉讼社会”。因此,有人批评美国的侵权法,是它“培植了一个讨价还价的赔偿市场”,一个“诉讼社会”。[11](p.319)侵权法的哲学性思考也使得我们开始清醒于这样一个事实:私法无法抹去人们眼中的每一滴泪水,侵权法能做的事情是有限的,它不能解决它所面对的每一个问题。
注释:
[1][美]庞德:《庞德法学文述》,雷宾南、张文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苏彦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澳]彼得·凯恩著:《侵权法解剖》,汪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美]詹姆斯·戈德雷:《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夏登峻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贾林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美]约翰·法比安·维特:《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田雷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8][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美]菲利普·k·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林彦、杨珍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关键词: 乔姆斯基《句法结构》句法理论哲学角度
哲学是一般文化的核心和最高表现所在,是关于科学和一般文化的各种原理的理论。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经历了一场“认识论转向”(epistemological turn),这一转向是由近代西方哲学的鼻祖笛卡尔发起的,他把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从本体论转移到了认识论,并规定哲学的任务是要回答“我们知道什么,我们的知识依据是什么?”的问题。20世纪西方哲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语言的重视,对语言研究的重视引发了哲学史的又一次转向,即语言转向(linguistic turn),转向之后的哲学通常称为语言哲学。语言转向是西方哲学史上的第二次根本性变革。在这场变革中,一些哲学家把语言逻辑放到了哲学的核心地位,他们不再为知识的权利辩护,而是探索表达知识的语句的意义。这场变革不论是对哲学本身,还是对西方思想文化的所有领域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
在哲学上,乔姆斯基是唯理论者,认为理性、抽象思维是知识的源泉和真理的标准;人类在获得知识方面,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外界刺激和周围环境,而是人的内在心灵机制。乔姆斯基是典型的心灵主义者。他认为,人的语言能力是天生的,而且这种能力只负责语言行为,不同于主管其他行为的能力。在批判结构主义语言学中的行为过程中,乔姆斯基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语言理论。他指出人类的语言行为与实验室里的动物行为有根本的不同。人脑有推理、概括等功能,这是与生俱来的,是遗传决定的。以乔姆斯基为代表的理论语言学,基于一种语言基因反展学的观点,一直试图把语言官能的发展同人类大脑系统和身体其他器官的进化结合起来研究。
随着生命科学中关于大脑机制研究(语言科学在加强语言与思维关系研究的同时,哲学界发生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分析哲学(analytic philosophy)异军突起,逐渐为二战之后英美哲学流派中的显学。在分析哲学内部,不论是逻辑实证主义,还是日常语言学派,都十分重视语言在哲学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分析哲学倾向“把全部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把语言分析看作哲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唯一“任务”。分析哲学如此看重语言在哲学研究中的地位,不是没有道理的。)的新进展和认知科学的蓬勃兴起,语言与心智的关系,语言符号与心理表征的联系,以及语言系统与认知图式的问题等,引起了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乔姆斯基转换生成理论的提出,特别是以心理语言学家斯金纳(Burrhus Skinner)为代表的行为主义语言学的批判,普通唯理论再一次成为当代语言学研究的主干理论基础(ef.Harris & Taylor,1997―1998)。乔姆斯基的语言理论自然引起心理学家的极大兴趣,激起了他们进行心理语言学实验的。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做了大量实验,来验证乔姆斯基的理论。虽然没有一项实验得出无可非议的定论,但却使我们从哲学角度认识到了乔理论哲学局限性。其优点:做大量实验来验证乔姆斯基的理论虽无定论,但这项工作推动了转换生成语法的研究,而且大大发展了心理学实验的方法和技术,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使用语言时心理过程的复杂性。
二
乔姆斯基的《句法结构》一书发表已近半个世纪,世界各地许多语言学家们,在乔姆斯基的引导或影响下,进行了多年的不懈努力,试图寻找其所提出的关于人类语言的普遍语法。乔姆斯基认为,人脑的初始状态应该包括人类一切语言共同的特点,可称为“普遍语法”,简单地说,“普遍语法”就是构成语言学习者的初始状态的一组特征条件和其他东西,所以是语言知识发展的基础(《规则与表达》,Rules and Representations)。儿童出生以后接触具体的的语言材料,对其规则进行内化,形成个别语法。这种个别语法是下意识的语言知识,也就是乔姆斯基所说的“语言能力”(competence)(1965),以区别于语言运用(performance)。乔姆斯基认为,语言学的任务是要揭示人类的语言能力,反映这种语能力的语法,一定是一种生成语法,生成语法不以具体的语言的描写为归宿,而是以具体语言为出发点,探索出语言的普遍规律,最终弄清人的认识系统、思维规律和人的本质属性。乔姆斯基本人为此更是奉献了几乎毕生的精力。但是,他和他的学生一直不断地修改他们的模式,甚至术语,结果却总是不尽如人意,至今也不曾听说找到哪些或哪条规则能在某个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揭示有关人类语言的普遍语法的奥秘和内涵。这使人不得不对普遍语法存在的可能性,进而对乔姆斯基的语言观进行重新审视。乔姆斯基普遍语法的语言理论的哲学基础存在着一定的,甚至是重大的错误,普遍语法并不存在(杨秀珍,2004)。乔姆斯基的语法学就是要探求一套制约人类语言的共同句法结构,共同句法特征即普遍语法。乔姆斯基的句法学就是要探求存在于人类语言中的普遍语法。
首先,从唯物论的角度进行,世界是物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类不能凭主观臆断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物质。乔姆斯基是唯理主义者,承认“天赋”,而且把“天赋”观念作为其理论的开始,他认为天赋至上,理性至上。理性,又可称为推理知识,是关于事物的共同概念和正确概念。它们是从真观念推理出来的。乔姆斯基语言观的本质就是普遍语法是全人类共有的一种天赋理念,人可以凭借天赋的力量来制造各种不同的具体使用语言。这些不同的使用语言就是普遍语法的新作品。实际上,普遍语法理论是表现在语言学界的哲学上的唯理论的回潮。如果把语言学与哲学割裂开来,不从哲学的角度来仔细审视,很难看出它在哲学原理上的误区(文旭,匡芳涛,2004)。
其次,从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心理学家、生物学家、神经解剖学家通过多种方式作各种实验来验证LAD的存在,但尚未有定论。人们不能毫无客观依据地主观臆断物质的存在,无论做什么,都要有客观依据实证,尤其以摩尔和皮尔士为代表的实用主义的创立和发展,使我们对LAD存在的可能性不得不产生怀疑。人类究竟如何把语言知识投入到实际运用被乔姆斯基认为无从可知,它与自由意志一样,永远属于人类由于自身基因所限定的认知能力所永远不能及的“神秘之物”范畴(Chomsky:2002,26―27)。如此这般,乔姆斯基实际上就是把语言能力的理论与语言能力的实践割裂开了。虽然乔姆斯基极力想避开并且批判哲学上的二元论,但是由于把关于语言能力的理论与语言的使用割裂开来,又把语言能力归入先天范畴,乔姆斯基实际上陷入了自己独创的新的二元论中。乔姆斯基没有把语言能力由初始阶段的涵盖一切语言知识的普遍语法向仅代表某种特定语言的稳定阶段的转变归为神功,而是归为人类大脑中天生的固有的言语习得机制的成长和发展,可以算作客观唯心论或者科学唯心论。乔姆斯基费时费力地寻找并不存在于人类语言句法中的普遍语法,无异于水中捞月,或求证一道根本就无解的数学题。乔姆斯基想用普遍语法理论来回答的,说到底,仍然使一个古老的哲学认识论的问题,即人的能力和知识是哪里来的,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
再次,认为乔姆斯基是唯理论者,甚至是唯心论者,一些西方学者早有评述。Michael C.Haley和Ronald F.Lunsford两位作者把乔姆斯基的句法理论的前提基础普遍语法理论归为科学唯心主义。乔姆斯基把语言视为一种知识。他的“原则――参数”理论认为,语言器官在大脑内与其它各种器官交互作用。它要求其它器官能够辨认语言器官生成的表达式。如果语言知识和能力是先天的,那么大脑中其它器官的能力,诸如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作用于语言知识并且辨认语言知识的其它器官的知识与能力又都是从哪里来的呢?是否也是天赋?如果大脑中负责语言的机制中一定有先天的语言法则,那么负责思维的机制中是否应该存在先天的思维法则?负责感觉的机制中是否先天就存在各种图像和色彩?是否也应该寻找一些先天思维模式或想象法则?实践和经验在人的认识活动中有什么作用呢?LAD及普遍语法是人的主观臆断,终究是假设而定,没有人能验证其存在。
最后,乔姆斯基的句法论在其研究的方法论上存在着局限性。乔姆斯基的理论属于探索心智特征的心理学范畴。这样的心理学与人类智力的研究方法大相径庭,这种方法首先根据先验的依据假定一些特定的机制,并认为这些机制必然是获得知识和信念的基础,它同17世纪物理学中的研究方法是一致的。以牛顿为代表的一些物理学家接受了力是物质最终微粒的天生特性的原理,两者之间有着方法论上的并行关系,他假设一种新的力来解释物体的运动,假设有一种引力在一定距离之外起作用,指示和常识的清晰概念不相符的,这样的一种力无非是另一个神秘的性质,即认为引力是物质所必不可少而且固有的。牛顿从常识出发认为物理学还没有一个充分的根据,因为它假设了一个从距离之外进行活动的神秘力量。由于陷入了哲学中的唯心主义、经验主义,牛顿这位伟大的科学家毕其后半生的精力也没有再做出像前半生那样的辉煌业绩。乔姆斯基整个研究的哲学基础哲学前提是唯心主义的,同样,乔姆斯基对语言学的研究也陷入了这种心智主义的唯心主义,尽管他费时费力几经修改,但仍无法取得重大进展。
三
如果要进一步弄清乔姆斯基理论语言哲学的局限性,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弄清其方法论――心理实验上的局限性。
乔姆斯基的语言理论氏属于心理语言学研究的范畴,心理语言学原理的基本假设是:语法描写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能力。乔姆斯基以生成形式来表示语法规则,这种研究语言的方式是他的首创(Green,1972)。以前的语言学家主要研究如何分析语言资料中的句子,例如直接成分分析法。与此相似,乔姆斯基的理论则与讲话者能够说出无数从未听到过的句子的能力有直接关系,他要求语法规则必须能够生成一种语言中的全部句子(杨永林,2004)。米勒、加兰特和普里布拉姆在他们的著作中阐述了乔姆斯基的这种独到见解,并首次把他的生成规则系统纳入心理学,认为这种生成规则系统与讲话者说话时使用的方法相似。然而,在心理语言学简短的历史中,一个问题常常被提出来:“有多少理由可以把语言规定看成是语言的一种直接模式?”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怀疑按照语言学理论建立的心理模式有多大效用,另一方面,人们对于是否应根据心理实验的结果改变语言学理论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乔姆斯基认为语言能力内化于讲话者的头脑之中,那会对心理学和语言学之间的关系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应该指出,语言学家越来越强调精神的作用,用心理实验来验证其理论。这是因为,通过观察语言输入和语言输出之间的关系,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都可以声称,他们是在对语言过程进行推论。因此,通过比较儿童所接触到的基本语言输入和后来成人的语言输出,乔姆斯基得出结论:儿童所寻找的语法必定是先天的。可是同样,如果那些控制了语言输入和语言输出的心理实验表明,讲话者使用的操作规则与转换语法毫无相似之处,那就会对这一观点提出异议:儿童是通过掌握转换理论所描写的生成规则而学会语言的。并且转换语法的规则代表了人类思维的活动方式。那么只要出现任何与此相反的证据,就会从根本上改变体现在语言运用中的语言能力的形式和组织。然而我们必须承认,面对这个问题在心理方面的证据,乔姆斯基及其同事的反应是退到语言能力的一个较为中立的定义,说这种心理证据与对语言资料的纯形式上的分析无关(Haley,1994)。因此,乔姆斯基在《句法理论》中写道:“当我们说语法通过某种结构上的描写生成句子时,只是说语法指派给句子这一结构描写。如果我们说某个句子时某种生成语法派生出来的,这时,我们并不是在讨论讲话者或听话者怎样以某种实际或有效的方式构成这种派生的。”乔姆斯基想以此来澄清一种持续存在的误解,他认为,生成语法的目的是尽可能中立地概括语言知识的特点。这种语言知识是讲话者――听话者实际运用语言的基础。无疑,语言用法的合理模式会把生成语法作为基本的组合成分,因为语言材料有的包括在LAD能力之内,有的超出LAD之外。生成语法说明了讲话者和听话者的语言知识。乔姆斯基说:“掌握了某种语言的人就是掌握了一个规则系统……可以用这个系统产生和理解言语。”需要用实验来检验的正是这一论断。心理机制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也不能否定纯描写性的语言分析。但是如果乔姆斯基纯描写性的语言分析用作认知过程――其中包括决定言语产生和言语感知心理活动――的理论基础,心理机制的证据究起作用了。
概括起来说,转换语法学家明显地倾向于使用语言能力的第一种较中立的定义,这样可以使其理论不受心理证据的检验,而同时在强式定义的掩盖下,大说认知功能的心理学。语言能力的强式定义产生于一种人信服的假设:如果转换语法对输出的描写式“最佳的”,是语言模式必须符合的,那么,它同样能对讲话者产生输出时的心理过程作出“最佳”说明。虽然有理由认为,对“懂得”某种语言的人的潜在输出所作的形式分析,也可以表示出讲话者已经内化的语言知识,可这仍然是一种假设。尽管乔姆斯基惯于就人类认知心理学高谈阔论,而又不承认心理学的证据,可是只要心理学家从认识上加以仔细分析,就能发现其矛盾之处。从心理方面研究语言运用,就可能对澄清语言资料又重要作用。
布罗德本特(Broadbent,1970)等心理学家对乔姆斯基的理论提出了批评。他们的理由是,讲话者作出语言反应时,不是总依照转换语法所规定的形式。这里有两个主要的问题。其一是如何从语言学家所获得的话语实例中挑选出正确的句子,并排除所有不完整和不正确的话语。如果评价语法的根据是看它能否生成正确的句子而不含有不正确的句子,那么区分正确和不正确句子的能力显然就是很重要的了。其二是要求语法能够生成新的句子,即在实例中没有出现的句子,这就更为复杂。这需要通过推理得出一条标准,来确定所有潜在的话语是否合乎语法。乔姆斯基的解决办法是,依靠说母语者对这种语言中可能出现的句子的语感。可是在研究这种语感知识的时候,乔姆斯基否认了实验程序的效用。他的理由之一是,首先需要证实这样的实验技术能否成功地反映语感。这样一来,就把这个基本的问题束之高阁了。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些实际存在的语言材料是可以被LAD可得的即正确的句子,有些语言存在的语言材料超出了LAD的能力范围之外被视为不确定和有分歧的边缘问题被认为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在某些语境中具有歧义的句子。但这些句子确实在生活中存在,也是人类的语言,也属于普遍语法应概括在内的语言运用,却把它排除在外,又怎能说普遍语法具有普遍性?(普遍语法具有语言的普遍特征)对于第二个问题:研究儿童生成语言资料以外的新句子的能力,人能生成无穷多个从来没听到的句子,生成的新句子无限多的,普遍语法是要能概括得了的,实证实验主要是做无穷无尽的实验。多年来实验研究对那些存在于人类语言句法中的普遍特征仍不太清楚,我们仍没有找到普遍语法,而乔姆斯基声称的LAD只有在某些合适的外部条件下才会发挥作用,而这些合适的外部条件究竟又是什么呢?对于现存的很多数据来说,有些LAD可以解释,也有根本不是LAD的能力所能解释的,更何况正有大量不断生成的新句子,我们如何去概括其共性?LAD究竟存不存在?这种假设是否靠得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论。因此,对于乔姆斯基理论中不能自圆其说、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分析,不能不发现其局限性(徐烈炯,尹大贻,程雨民,1992)。
笔者从哲学角度分析了普遍语法、LAD存在的可能性,又从方法论角度分析了转换生成语法的可能性,得出乔姆斯基的句法理论在哲学上存在重大局限性的结论,我们可称其为先验主义者、客观唯心主义者,但我们又不可否认其对语言学研究的积极影响,而应对其进行辩证的一分为二的分析。
参考文献:
[1]Chomsky,N.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M].MIT Press,1965.
[2]Chomsky,N.New Horizons in the Study of Language and Mind.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02.
[3]Green,J.Chomsky and Psychology[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2.
[4]Haley,M.C.& R.F.Lunsford.Noam Chomsky.New York:Twayne Publishers,1994.
[5]Harries.Roy & Talbot T.Taylor.1997/1989. Landmarks in Linguistic Thought I:The Western Tradition from Socrates to Sausure[M].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
[6]杨秀珍.普遍语法真的存在吗?[J].国外外语教学,2004,(2).
[7]文旭,匡芳涛.哲学的语言转向及其语用学的贡献[J].外语教学,2004,(1).
那么,企业是谁的?历史地考察这一问题,我们会发现,答案是不同的。而且,这不同的答案,导致不同的企业目标,导致不同的企业行为,导致不同的企业管理方式,导致人们对企业不同的认可程度和不同的企业发展未来方向。因此,回答这个问题并不显得那么轻松。
从最初的角度看,毫无疑问,企业是所有者的企业。作为生产力发展到机器大生产的产物,企业在其产生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比土地还要稀缺、并且可以转化为其它一切生产要素,资本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企业受资本所支配。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企业的主人。只要拥有资本,并把这种资本投入生产,就可以获取利润。因此,这时的企业也就只能成为资本所有者的企业,不管这些资本最初从哪里来,也不管它为多少人所有。
这时的企业目标就只能是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直到现在我们触目所及这样的企业依然比比皆是。然而,由于单个资本及单个资本家力量的有限,更大规模的生产只能采取联合资本的形式,马克思称之为资本的集中,股份公司成为了企业的主要的形态。当这种联合发展到足够大时,势必就要有一些人失去对其资本的控制权——企业体现的是大多数资本的意志,而不是每个资本的意志。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一些资本的所有者虽然掌握着资本,但他的才能不足以使资本产生利润,如果他再不满足于他的资本在银行里的那点利息,那他就只能把他的资本投入到那些有才能的资本家的企业中。否则怎么办呢?
一些微妙的变化就这样发生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范围的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了,那些驾驭企业的资本家们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了。出于对牟取最大利益的考虑,他们把控制权转移给了那些有才能管理企业的人一一现代意义上的经营者应运而生了。原来的资本家的任务,不再是亲自去管理企业,而是去寻找有才能的经营者,然后把企业交给他们去经营。如果找不到这样一个好的经营者,那他的资本也许不会赚钱,甚至还要赔钱。经营者的才能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突现出来了,经营者的重要性超过资本了。
这时的企业,还能叫它所有者的企业吗?没错,虽然从法理上讲,这些企业终究还是他们的,但“企业是经营者的企业”或者说“企业是企业家的企业”的理念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时的企业目标是什么?虽然所有者们找那些经营者还是基于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但这些在创造利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经营者们是不会那么俯首贴耳的。这些在企业中也许连一股也没有的人,这些凭自己的才能吃饭的人,当他们在企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的时候,他会象原始所有者那样只顾赚钱而不顾其它吗?
比如,当企业和环境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是原始所有者掌控企业,那他完全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环境;但如果是经营者掌控企业,他就不会和环境那么直接冲突。他可能这样提醒自己:吗要为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因此,这时的企业目标,已经有所偏离了。
让我们再前进一步。当企业的发展已经不再决定于一两个有才能的经营者,而是决定于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时,就象现在的那种知识型或技术型企业,企业是企业家的企业还能说得通吗?人们都说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本家取代了资本家,那些拥有知识、并能创造性地运用知识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人,成为企业创造利润的主角。而这些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这时的企业既不能说是所有者的企业,也不能说是经营者的企业,而只能是全体员工的企业,正像硅谷的大多数企业一样。这时的企业目标是什么?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利益最大化?全都不是。这时的企业目标就只能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这一目标下,所有参与企业活动的人,其利益都最大化了——既不存在为了所有者利益而坑害工人,也不存在为了经营者利益而内部人控制,更不存在为了公司利益而损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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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的所有者越来越多而且趋向社会化时,当企业的生产规模越来越大而且趋向国际化时,当企业的管理者越来越通过社会机制进行筛选时,这时的企业也就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企业了。企业的目标,不再是为少数人牟利,而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虽然这一点在目前还不能实现,但已为期不远了。
中国的企业到了哪一个阶段?从目前的情况看,各种阶段的都有。因此也就有了公司目标和企业行为的各种争论。有的要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有的要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还有的要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等。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制定一个让所有企业都来遵循的企业目标和行为准则是不合时宜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应该有不同的目标和行为准则。就国有企业而言,鉴于其特殊的历史沿革和财产状况,应当以明晰产权为基础再造企业体制。首先需要的是:把企业变成真正的企业。因此,必须强调股东的利益,以改革其恒久以来无人对财产使用负责的历史弊端。因为就中国目前进行的工业化而言,资金还是非常稀缺的,资本的作用还远远没有达到要整体地被知识或其它要素取代的程度,如果不能明确这一点,社会资源必将继续被无谓地浪费下去。
对于那些已经脱离了草创阶段的大多数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及其它一些家族企业,应当在公司外部引进智力,以接续那些丧失经营能力的原始所有者。在保证对经营者道德风险进行约束的前提下,应提倡“企业是企业家的企业”这一理念。事实上,许多国有小型企业在完成转制后也正在向这一方向迈进。企业的目标,也不能再仅仅局限于为股东创造利润,还要顾及到职工和社会利益,在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各利益主体获得利益均衡。
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依托风险资本而产生的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主的科技型公司,企业的发展依靠团队的协调及其成员的积极性、创造力,这种企业应当成为全体员工的企业。企业的目标,理所当然地应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不仅追求利益各方的利益,而且追求企业的社会价值。而那些靠社会资本支持的(比如国家科技创新基金)、依托社会技术(比如国家863计划)进行社会化生产的企业,他们则更容易和社会保持融合,成为真正的为增进社会福利而运作的企业。
关键词大学生 德育 虚拟实在
作者简介:常青,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34-02
我国历来重视网络技术的研发与网络文化的发展,中央对此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党的十七大也强调:“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截至2010年底,我国高校在校生总人数超过了2300万,其中95%大学生都是网民,“每日必网”、“无网不在”已成为当前大学生的基本生活方式。因此,营造一个绿色、和谐的虚拟空间已成为高校德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网络虚拟实在技术的本质和特征
虚拟实在是指由高速计算机系统创建的一种可以让使用者人获得环境交互体验的,与现实社会类似的虚拟世界。虚拟实在使数字化信息变为人们所能感受的多维信息,并对使用者的控制行为做出动态的交互反应,从而使其获得身临其境的感受和体会。
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看,虚拟实在环境是指在网络虚拟实在空间中影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形成、发展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一切外部因素的总和。在思政教育活动中,虚拟环境已经成为一种无法剥离的生活环境和教育实践背景,并在与现实环境的互动作用过程中重新建构和形成了一种崭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从这个角度看,虚拟技术对高校思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具体说来,高校思政教育的网络虚拟实在环境具有交互性、沉浸性、构想性等诸多特征。
(一)交互性
交互性是由埃弗里特·M·罗杰斯首先提出的,他认为交互性是指“在传播进程中参与者能交换角色、并对他们的双边话语具有控制力的程度”。网络虚拟实在的交互是一种人机交互,使用者利用计算机与网络进行互动,计算机根据使用者的操作来调整系统呈现的图像、声音、影像等。使用者通过操作计算机就能对虚拟环境中的对象进行考察或操作。
(二)沉浸性
芝加哥大学的MihalyCsikszentmihalyi博士于1975年首次提出了沉浸理论,他指出所谓的沉浸是指使用者感到自己作为虚拟环境中的一部分存在于虚拟环境之中,对虚拟环境有“真实”的体验。在网络虚拟环境中,随着使用者操作计算机对网络做出的反应,虚拟环境中的物体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就像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的一样,一切感觉都是那么逼真,有如身临其境。
(三)构想性
网络虚拟实在技术给使用者带来广阔的可想像空间,可大大拓宽使用者的认知范围,不仅可再现真实存在的环境,也可以按照使用者的意愿构想客观不存在的甚至是不可能发生的环境。网络虚拟实在的交互性正是基于构想性的存在才得引起使用者的兴趣,并进一步引起了使用者对网络虚拟实在的沉浸性,可见构想性是网络虚拟实在交互性、沉浸性的存在基础。
二、网络虚拟实在技术在高校思政教育中的应用形式
网络时代,谁把握网上主动权,谁就能抢占现实制高点。高校如何适应网络发展趋势,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为重大而紧迫的研究课题。虚拟技术中,高校思政教育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加以展开。
(一)虚拟社区
以电子公告栏(BBS)、网络聊天室、虚拟论坛、虚拟讨论组、邮件列表、网络游戏及其结合体为表现形式的虚拟社区已成为广大大学生沟通和交流的重要平台,大学生通过虚拟社区进行学习、求职、恋爱、交友等各项活动,大大拓展了大学生的活动半径。目前,国内各大高校中开始的较为典型的学生虚拟社区有清华的“水木清华”社区、交大的“兵马俑”社区以及上海大学的“乐乎论坛”社区等。虚拟社区可以让我们把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内容有机融入网络生活,在看似漫不经心的网络聊天中,在看似日记随想的博客中,在看似无关痛痒的言谈和生活碎片中,开展思想教育。
(二)虚拟班级
目前,全国部分高校在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纷纷实行了选课制。选课制的实施虽然为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作了有益尝试,但也应该看到这对学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了新的挑战。“同班不同学”、“同学不同课”以及高年级学生分散实习就业等现象,大大降低了学生日常管理的效率。虚拟班级的建立,给辅导员和学生搭建了一个网络对话的平台,顺应了当代大学生网络生活特性,将教育服务功能与学生的现实需求在网上进行有效融合。虚拟班级能将各类班级事务网络化、便捷化,比如网上公示、班级事务决策等,使辅导员开展思政教育的模式发生转变,工作更直接、更有效。
(三)虚拟教学
网络虚拟教学平台可以让专业教师走进了一个个“网上班级”、通过将课件上传到班级空间、为学生在线答疑等,将育人体现在教学服务中。此外,在虚拟教学平台上,各类海量资源的共享也大大提高了大学生们的学习效率。在网络虚拟教学平台上,大学生不仅能够在自己的空间里充分表现自我,还可以在“网上班级”讨论问题,更可以进入覆盖全校的公共网络社区跨班级学习讨论。网络虚拟实在教学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形式将会被改变,以学生为中心的个别化教学、合作化教学和环境中自我探究得以真正实现,从而真正实现全面育人、全员育人,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三、网络虚拟实在技术在高校思政教育中应用的现实困境
网络虚拟实在技术的运用使高校学生丰富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更培养了其独立、平等、自主的意识和开放、创新的精神,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拓展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空间和渠道。然而,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网络虚拟环境下的无政府主义冲击着主流的道德观、价值观,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陷人了困境。
(一)平等性困境:教师权威下降
目前,思想政治理论课依然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思想政治辅导员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而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与学生的虚心学习,即学生存在对教师的敬畏、教师在学生心理具有权威性。然而,在虚拟环境下信息总量剧增和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考验着师生关系,即使是老师也不敢说自己拥有的知识量一定多于学生。教师成了“学习的促进者和问题解决的指导者”,教师传递的只是信息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信息只有通过学生的主动建构才能成为其认知结构中的知识。同时,维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权威性的传统师生关系在网络虚拟实在中也受到了冲击,在网络虚拟实在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教师和学生之分,所有人都成了一个个平等的网络代码,学生自然少了些许对老师的那种敬畏。
(二)匿名性困境:约束机制缺失
所谓网络匿名性,实际上是网络行为主体身份的不可识别性,也就是说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网络行为主体社会属性的不完备,造成主体身份的缺失。目前,我国还未实行网络实名制,大部分的网络行为主体都是匿名实施网络虚拟行为。近年来,网络中出现的各种稀奇古怪的事情,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现实个体在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其社会身份的不完备或者缺失所促成。网络虚拟实在的这种匿名性使得网络成员间既相互熟悉又彼此不相识,道德教育赖以实现的社会道德外在约束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同时,在虚拟实在世界里,网络成员都存在主体身份不明、惩罚对象不清的心态,自然而然的降低了道德教育实现的社会道德内在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
(三)自由性困境:育人实效削弱
高校思政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为社会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人才。但是网络虚拟实在中的自由性即无政府主义,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带来了严重挑战。大学生思想和心智还未完全成熟,自制力不强的大学生在网络虚拟实在中很容易表现出自我约束力不强、道德自律意识浅薄的弱点。同时,由于学业、家庭和现实等方面的多重考验,大学生在现实世界中往往有巨大压力,现实又往往缺乏压力缓解渠道。因此,网络虚拟实在中的无政府主义倾向会诱使大学生在网上充分暴露压抑在心灵深处的欲望,,追求个人的绝对自由,进而无视规则,自然也就削弱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高校思政教育中网络虚拟实在技术应用的改进措施
网络虚拟实在已成为大学生的一种生活方式,网络虚拟带来的问题也不断冲击着高校的各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更好的应用网络虚拟实在技术对于做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至关重要。
(一)提高认识,重视虚拟实在技术应用
网络已经渗透到高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并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转变观念,不要把网络当成猛虎,而应科学合理利用网络虚拟技术并服务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各大高校也应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适应,给予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足够的重视,并制定统一的长远规划,为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打下基础。同时,还应从制度完善入手,制定合理的网络行为规范准则和监督体制,正确引导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形态,帮助大学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引导大学生树立崇高的人生追求,促进社会主义网络道德规范的构建。
(二)重在实践,完善校园网络虚拟系统
近十年,博客、SNS社区、微博等社会网络文化产品层出不穷,而校园网络文化产品开发单一。目前,只有部分高校建有校园BBS,但在还没有形成全国或地区性的大规模学生网络互动社区。因此,各大高校应紧紧围绕大学生的校园生活和成长需求,在不改变虚拟社区赖以存在的、能够吸引青年大学生的注意力的优势特色的基础上,根据大学生的时代特点进一步改善校园网络虚拟系统。如,目前上海市在大力推广的“易班”,就是集成了BBS、SNS、博客、微博、手机应用等多种新型互联网应用。此外,还能通过共享各所大学教师的课件资源,让学生不但能掌握自己学校的教学内容,更能了解到其他优秀大学教师的课件教案。并能帮助辅导员有效管理班级,并能正确的引导教育学生有正确的思想观、人生观。
关键词:哲学专业学习;人文学科;思维能力训练;理论素质培养
北京市教委2017年1月4日了《2016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详解了2016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报告》显示,有91所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0%,而在本科及以上就业中,哲学专业的就业率最高。为此,《光明网》特刊发评论员文章《哲学何以成为就业率最高的专业》,文章分析了其中的主要原因:“首先,哲学是非常典型的具有长线学习逻辑的学科,与很多专业不一样,它的精准就业一一‘从事哲学研究’,事实上是以博士教育打底的。所以,选择哲学专业的人会有更长的深造预期,而就业率统计是包含深造率的,即考研和读博同样归类于所在教育阶段的‘已就业’类别。”“二来,哲学是人类文明最早熟的学科之一,几乎是人类一切学科的母体,也表征着众多学科的价值归宿。”文章最后指出:“这两点,可看成‘哲学就业率最高’的解释,换个角度,也是对‘如何选择专业’的回答,甚至可以对‘怎样判断人生选择的得失’有所启发。”这个看似肯定哲学专业的结论却是存在很大疑问的:第一,真的是因为考研和读博归于“己就业”类别而使得哲学专业的就业率提高?第二,选择哲学专业真的与“怎样判断人生选择的得失”有关吗?由于《光明网》的评论员文章流传甚广,看似也回答了人们心目中的“哲学何以成为就业率最高的专业”这个问题,因此这里有必要对此加以澄清。
大学哲学专业的性质定位问题
哲学专业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定位究竟如何?根据即将出台的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哲学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5),“哲学类专业属于人文学科,又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密切相关。作为基础性学科,哲学对公民素质培育、民族精神塑造和文化传统的传承与创新,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哲学类专业培养具备扎实的哲学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和能够运用哲学思维认识、分析理论及现实问题的能力,良好的人文基础和自然科学素养,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良好的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能力,善于合作的团队意识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的专门型或复合型人才。”这表明,哲学专业属于人文学科,哲学专业培养应当以塑造理论思维能力和良好人文与自然科学基础为主要目标。这样,大学哲学专业的性质定位就很清楚了。
首先,哲学专业是一门人文学科,而不是技术学科。所谓“人文学科”(Humanities),是指不同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人类文明和文化的组成部分,其中主要包括了哲学、历史、文学和艺术,还包括宗教与文化等,总之这些都是与人作为个体的存在所需要回答的问题或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主要热莸摹R虼耍哲学作为人文学科,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人的存在意义和价值问题。这些问题都与现实的经验生活距离较远,也与人作为社会存在所需要的生活条件等现实问题相距甚远。这就意味着,哲学专业培养的目的并非为了职业的需要,也不是为了满足社会上的某些特殊岗位的需要,而是为了培养具有健全思维能力和深厚文化素养的理论人才。哲学专业的毕业生除去哲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能力:(1)创造性地学习哲学专业知识的能力,(2)将所学哲学理论和思维方法用于处理具体问题的实践能力,(3)能够以哲学思维方式进行理论研究的创新能力,(4)较强的专业文献阅读能力和表达能力,(5)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创造性地学习,是指能够融会贯通地理解所学到的哲学史和哲学基本原理,并能够用这些知识去解释哲学上的重要问题,学会从理论上把握哲学基本观点和思想,并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辨别和分析一切哲学理论和观点。要做到这些,的确需要超强的理论思维能力和分析论证能力。这些能力不仅可以用于解释所有的哲学理论,更可以用于解释一切理论观点,因为理论思维和分析论证原本就是锻炼人们思维能力的重要内容。当这些内容被用于解决现实的实践问题,就成为哲学专业培养所需要的实践能力。抽象的理论思维与严密的分析论证,经过哲学专业的严格训练,就可以成为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们能够推进社会进步和思想变革的重要方式。因此,哲学专业训练就是要使学生熟练掌握思维上的抽象能力和论证上的推理能力,能够以哲学的思维方式从事理论创新和观念创新,为新思想的形成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能力锻炼。显然,这些都与学生毕业后所要从事的职业无关,而是与他们走入社会、进入工作后所要面对的问题有关,与他们将来要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事业有关。这才是哲学专业的毕业生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其次,哲学专业虽说是属于人文学科,但与文学、历史以及艺术等人文学科不同,这个专业更多承继的是逻辑的思想训练和理论的概念分析工作,突出对已有哲学思想和理论的剖析考察,强调对逻辑论证的细微入理,提倡对哲学观点的思想阐述。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哲学专业教学中贯穿始终。或许有人会问,这是否意味着哲学专业完全是一门阳春白雪的学问,或者说是一种纯粹精英培养的方式?其实,细想一下,这不过是哲学专业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并不完全是少数人才能掌握的专业。相反,逻辑思维能力和概念分析的训练恰好是我们从事任何问题研究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试想,如果我们无法从一个具体的经验现象得到对相近事物的普遍认识,如果我们无法对一个概念的使用形成观念或想法,我们如何能够从中得到教益呢?逻辑思维是帮助我们能够形成正确判断的基本方法,尤其是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形,如何能够通过分析梳理形成对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正确理解,这就需要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哲学专业学习正是要培养学生具备更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这是我们通常了解的认识活动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概念的形成和理解是我们得到判断和进入推理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这就需要对概念的意义和用法作出清楚的界定,了解概念的内容和出处,并能够恰当地使用概念形成判断和推理等。对概念意义的澄清,始终是学习推理论证的第一步,也是构成推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当我们可以正确地理解概念内容,可以恰当地运用概念的时候,我们才能形成合理的判断和有效的推理。例如,对于“人”这个概念的意义和用法,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这个词,就会产生不同的判断和推理。抽象地使用这个词,就意味着不考虑语境和用法,就会导致很不同的结果。这就意味着,任何概念的使用,首先需要对概念所出现的判断或句子有清楚的说明,只有在这些判断或句子中才能真正理解概念的意义。孤立地使用概念或对概念的用法提出问题,都无法真正理解概念的意义。这些都是逻辑思维训练中的基础,但却是我们在日常思维中经常出错的地方。哲学专业学习就是要反复训练这样的推理能力。
哲学专业教育在对这种能力的训练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就是对写作能力的培养,通过论文写作检验逻辑思维能力是否得到了培养。论文写作是哲学训练的综合性考查,其中包括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纳,也包括对重要观点的提炼和分析,特别是对自己观点的逻辑论证和对重要文献的使用。这些都必须通过文字的方式加以表达,辅之以口头陈述和讨论等。由此,哲学专业的培养方式应当包括这样一些重要环节:文献阅读、难点讲述、问题讨论、观点论证、文章写作、文章推敲和修订。由于思想观点的形成必须借助于文献的阅读,而对观点的表达则需要严密的逻辑论证方能成立,这样文献的阅读能力和观点的表达能力是需要着重锻炼和培养的。应当说,这些能力培养并非只有哲学专业的学生所需要的,而是所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都必须具备的。但哲学专业教育更强调把这种能力作为一种专业能力加以锻炼和培养。这如同音乐是人类共同的爱好和朋友,但把音乐表演和创作作为一种专业来培养却是专业的音乐学院所要做的工作。哲学专业就是如同音乐专业一样,是对人类共同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的专门培养。
必须特别说明,哲学专业培养的目标并非哲学家,更不是思想家,而是从事哲学专业教学和研究的专门人才,以及具备以上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从严格意义上说,哲学家和思想家从来都不是培养出来的,而是由时代造就的,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大学的哲学专业既不可能也o意培养哲学家或思想家,只能致力于对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的文献阅读和知识学习,掌握更多以往人类的文明和文化。这就意味着,哲学专业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成“名”成“家”,而只是为了使学生能够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运用逻辑分析和理论思维能力处理更为复杂多变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哲学学习是一种思维能力训练,也是一种培养学生能够更好地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的方式。
哲学专业学习对未来生活的影响
《光明网》特约评论员在分析“哲学何以成为就业率最高的专业”这个问题的原因时,提及深造率被归为就业率统计的问题。的确,哲学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深造率(包括读研、考博和出国等)一直比较高,许多毕业生选择深造,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开更为宽阔的道路。这恰好说明哲学本科专业学习的重要特点,即哲学专业不是为了传授某个特定的知识体系,或者培养某类专门的人才。换言之,哲学专业学习不是一种职业教育,而是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或者说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通识教育。
这里的“通识教育”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素质教育,如目前各高校开设的各类通识课程。哲学作为一种通识教育,是指“哲学”的本义就是使人变得更为智慧的学问。我们知道,“哲学”本身并非智慧,而是对智慧的热爱和追问。早在20世纪初,当哲学专业从日本引入中国之后,哲学教育就被当作哲学学习的主要内容。很多大学的哲学系甚至就直接称作“哲学教育系”,如北平女子师范大学(即现在的北京师范大学)。哲学教育被李达、潘光旦、冯友兰等哲学家看作是哲学专业的重要内容。如今,在各师范类院校以及其他大学中设置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最初就是以哲学教育为核心内容的。一些师范院校的哲学专业就是根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发展出来的。由此可见,哲学教育原来就是哲学专业的本义,哲学专业就是以培养学生掌握能够更好地寻求智慧的方式为目的的。所以,自从哲学专业设置以来,哲学专业本身并无专门的技术和知识需要传授和掌握,而是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好掌握人类一切知识去做好准备,是为了使学生具备在一切知识中分辨真假对错的能力,是为了使学生武装自己的头脑,以便能够对一切问题提出分析判断和形成理论观点。一句话,就是为了使学生有一颗求真之心和理性大脑。而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们总是误解哲学是“无用之学”的问题了。
的确,从功利和实用的角度看,哲学专业属于“无用之学”。不仅如此,一切人文学科都应当属于这样的“无用之学”,因为它们都不能给人直接带来任何实际的好处,也不会传授某些专门的知识或技术。它们只是关乎人的精神世界,关乎人类自身的认知方式,关乎个人的人文素质培养。这样,包括哲学专业在内的人文学科都是仅仅与人的精神世界相关,与人类和世界打交道的方式相关。进一步说,如果说历史、文学、宗教、艺术等学科还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专门领域的知识的话,哲学专业则基本上不提供这样的专门知识,而只是帮助学生训练自己的理论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虽然哲学专业学习也要了解大量哲学史和各种哲学理论观点,但掌握这些内容并不是哲学专业学习的最终目的,它们不过是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能力培养的训练手段,类似于数学学习中要做的大量习题一样。所以,死记硬背地掌握哲学史的知识并不是哲学学习的主要目的,甚至不是最好的方式。相反,掌握这些知识是为了从历史中发现规律,通过对各种哲学理论观点的分析,更好地训练理论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这才是哲学专业学习的最终目的。
既然哲学专业学习本身并不是对某个具体学科领域知识的掌握,而是一种思维训练,这样,哲学专业的毕业生就有了更大的空间去选择自己进一步发展的领域,并在自己所选择的领域中更好地运用在哲学专业中所得到的能力训练。所以,哲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选择自己的发展方向时,更多会选择非哲学专业,其中既有与哲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人文和社会科学,也有关系较远的自然科学或实用学科等。而最后选择哲学专业作为自己进一步发展方向,或许更有机会从事哲学专业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这也说明,为什么哲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比较高的深造率,而哲学专业毕业生的深造率被纳入就业率也就顺理成章。
另一方面,哲学专业学习是否能够有助于学生未来人生发展?其实这个问题与哲学专业学习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通常会认为,哲学是一门爱智慧的学问,所以能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人生,考察人生,过上更好的生活。的确,苏格拉底说过:“未经考察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这似乎是在暗示,只有通过哲学的思考才能了解人生的意义。从广义上来说,哲学的确可以并且总是能起到这样的作用。但哲学专业学习与此不同。正如我们每个人都会热爱音乐,这是人之常情,但要把音乐作为专业来学习则是另一回事情。严格地说,哲学专业学习不是直接地考察人生的意义,也不是对智慧的追问,而是为更好地考察人生的意义做好准备,是为更好地追问智慧而锻炼自己的能力。所以,正如我们前面指出的,哲学专业本身并不培养哲学家,而是培养哲学研究者,是培养有可能成为哲学家的候选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然而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决定了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这一命题为法律的道德批判提供了批判的前提公设。也正是从这一前提公设出发,不断地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揭示了法律的实践理性,从而使法律实践最大限度地符合我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这一根本尺度。
『关键词法律、道德
通过人的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调整社会关系的道德与通过人为地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联系,这是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前提公设。这种本质联系具有价值判断性,全面性、超验性。也正是由于本质联系的形上性,决定了道德对法律进行批判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是法哲学的本质要求与客观的外在表现,道德若要对法律实践有所助益,就必须超越法律实践。这种超越性表现为道德为法律实践进行批判,通过这种批判来指明现实的法律实践的缺陷和弊端,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律发展的未来憧憬,这样道德才能对法律实践真正有所意义和帮助,因此,我们只有从道德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性出发,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两个学派的争论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领域内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西方影响极大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正是由于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大学派,这也就是说,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律的不同走势,决定了法治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不同内涵。
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因此道德法则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道德法则是自然法的核心法则,自然法的一切观点都是在这项核心原则上展开与丰富的。
到了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法学的领域中,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抛弃了自然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
然而,自然法的理论,也有难以避免或无法解答的理论困惑:首先,自然法学者宣扬的道德是永恒的、抽象的、虚幻的假设的道德规则,这类道德规则并不是在具体的时空场境中生成的;其次,自然法学者没有也无法在理论上彻底化解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混同而最终不得不承担破坏法律统一性的风险。换句话说,自然法学者必然把法律引入道德的“胡同”,使法律最终失去其生存的“息壤”。最后,道德作为法治的一个必备要件,那么,道德的合理与否又该由谁来证明,这势必会使道德的批判功能丧失。
立基于自然法学派的上述诸多困惑与担忧,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著名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是另一回事。”
导致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的分野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二大学派仅以各自的视角出发,进行线性思维而未看到法与道德的关系在价值层面、规范层面、秩序层面等的多维系统性。因为自然法学派更多地注意从价值层面出发来论及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这一命题;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多地从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出发来论及法律的实际效力及排除法律概念中的道德因素。这也就是说,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是观念对观念的抽象思维,因为他们没有到具体的时空维度中寻找它们的契合点,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过分强调法的独立品格和形式性特征,过分强调法律实践对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
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问题上都存着缺陷,我个人认为作为“自律”的道德与作为“他律”的法律是有区别的。用于“自律”的道德,往往强调“自治”。“自治,往往是向内的,意味着自己决定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强调自己是个人行为的判断者,而“他律”则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道德和个人良知是靠不住的,因为人们在物质、欲望的诱惑下是不堪一击的,“即使有善良倾向的人,若他从损害他人的行为中获得的快乐远大于不愉快的间接内心感受,那他们中许多人就可能牺牲自己的良知,而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受损之上。”在规范和秩序层面这种区别具体表现为:(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4)调整和评价方式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然而从人的生存状态、生存价值和生存目的,即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的角度来思考,法律和道德存在本质的联系。法律要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终级意义上对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给予关切。以求得实在的真;法律要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现实意义和理想的道道价值作出回应,以导向伦理的善;在此基础上力求达到的恰是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理想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真与善的高度统一,以寻求生活的美。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并维系社会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最终实现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道德性。“道德因不再强调服从而是主张自由进而不再只具有工具意义,道德上的选择自由和自我决定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同样,法也不再只具惩罚性,而是倾向于对人权和自由的保障进而具有至上的意味,法治内在的道德指向和形式正当性使法治成为一种根本性的道德,即制度的道德”。法治作为制度的道德的含义是(1)法治涵蕴着尊重人权和自由的实质取向;(2)形式上的合理性本身就是正当和道德的;(3)法治是经由形式合理性而实现实质合理性的正当化过程。过程本身的正当化是法治之德的核心所在。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价值的存在,是一种道德的存在。因此,我把法律的这种价值的存在、道德的存在称为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前提公设。
三、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律的道德批判的理路
法律的道德批判,是一种自觉的,具有明确目的指向的批判。它在认知和理解现实的法律的基础上,依据具体的道德标准和尺度不断地对法律实践活动进行责难与发问,总是用怀疑的眼光审视、检测、反思和揭示法律现实与道德的关系,并从道德的层面对法律现实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基本构想。它要求批判者不断地在观念上否定既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法律理想,并在观念上不断建构符合现实道德要求的法律实践模式,从而构成法律实践活动中最符合人人众的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理想图景与目的性要求,即实现道德上最大的“善”。因此,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实质就是比照“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这一前提公设不断地对法律实践进行反思、检验、测试和鉴别,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践行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此同时,对“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这一前提公设的批判,即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前提批判或自我批判。法律的实践理性是实践着法律的人的一种选择和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机能和能力。其最终根据在于作为法律实践者的人在具体的历时性的语境中进行现实交往和沟通时,一方面能够描述人们进行法律选择和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缜密思考以及对其自身行为加予必要的控制;另一方面能够对自己的法律选择与自己对未来的期待联系在一起进行一种共时性的思考,经此展示人在自己生命过程中不断开拓与追求作为人的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法律实践。法律的实践理性主要包括经下4个方面的问题:(1)法律实践中的理性,即法律实践中作为一个理论问题的问题形态和问题之所在的实践理性;(2)法律实践推理的基本根据和影响因素,即法律实践中,实践推理与理性的关系以及法律实践的 基本结构;(3)法作为实践理性的存在物的存在机制,即法律实践赖于存在的制度条件;(4)寻求法律实践的合理性,即如何建构具有合理性的法律实践模式。这样,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实践批判就指向了法律的实践理性。道德不断地在法律实践层面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与反思,从而是不断地揭示法律的实吓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丰定与完善,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实践的真,导向法律实践的善,实现法律实践的真、善、美的统一。这也就是我年说的法律的道德批判的理路。
通过以“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为前提公设进行法律实践的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的实践理性,不仅仅意味着法律实践手段的功利性,而且意味着目标的价值性选择。这种目标价值性不同于从人的需要、情感、愿望、兴趣和意志等非认知理性的心理体验和心理状态的角度来理解的价值,也不同于将价值与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独立开来的抹杀其内有本质联系的近似于宗教幻化般的超验价值,而是建立在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客观性基础上,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为终极的生存价值。
首先,通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在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通过人们比照作为批判前提的道德,实际处理人际利益关系而生成的。人的一系列的法律实践活动都是法律实践理性的载体。因此,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不是对客观效用的简单确认,而是法律实践主体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客观效用的确认。
换句话说,经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而形成的价值是对应然道德所体现的客观效用的法律化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价值。
其次,通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以法律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表现出来的。在学理上,学者们普遍接受的是将正义分为实体主义和程序主义。这两种正义是“互为前提和基础、互为支撑和保障的,在理论认识上将二者分开并不表明,也不能在法治实践当中把二者分开并确定谁先行后行的次序”。道律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是从这个两个层面着手的,任何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实体的作法都是对法律实践理性的一种异化。因此法律的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来为人们所感知的。
最后,通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给具体的法律实践确定的一个批判的尺度。一个法律或是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完美形式的体系,或是符合功利标准的具有效率的运行过程,或是两者都符合也不一定是一个完善的法律。因为法律还必须具有其所形成的法律的实践理性。这一批判的尺度是不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基础的,而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体现的人的终极道德为基础的。
参考文献:
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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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9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10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__(6)。
1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2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__(6)。
13参见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14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__(6)。
15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16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17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__。
18(法)让·马克·恩克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J]王雪梅译。外国法译评,1997(2)。
19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20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21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3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24参见: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__。]
一、体育观赏含义。体育观赏包含甚广,包含了美学、体育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个方面的知识,采用观和赏所具备的动机、过程和结局等各种要素有机结合串接起来,这样就建立山观赏体育之系统工程。
二、体育观赏的性质。体育观赏就是那些体育爱好者到体育竞技现场,为自己所喜欢的团体或者运动员呐喊助威。还有一些通过媒体观赏体育竞技,无论哪种方式都体现出观赏者对运动员及体育项日的爱好、兴趣及支持,通过观赏体育竞技来满足自己内心功利及审美,满足观赏者的精神需要的休闲活动。
三、体育观赏的特征:
1. 民族性。各个民族在各种体育竞技舞台上施展才能,展示民族个性;国际的体育竞赛,就是各个民族之间的竞争,能够激越、唤醒及振奋民族意识重要手段。而且通过体育竞技,运动员所展示出来的拼搏精神,不但震撼着全民族的心灵还维系着万千民众的民族感情。
2. 文化性。国际上的体育竞技,不仅仅是体育健儿技能上的较量,智能上的比较,还是各族文化间大碰撞与大交融。体育观赏不仅仅是体育竞技的聚合,还是彼此间的交流、借鉴及补充,合理吸收外文化,用米完善与丰富自身文化,进而推动人类的文化进步与发展。
3. 社会性。当社会学家对体育进行观赏时,竞技将体育娱乐视为社会焦点、社会缩影及社会折射。体育运动上人人都是公平,人人都是平等的,只是遵从社会与自然发展法则即“优胜劣汰”,进而超越极限、超越自我,展示出更高、更快、更强的主体精神。
4. 层次性。观赏者存在认识上、理解上以及文化上差异,自然对体育挖掘出来的美以及享受到美也存在差异,导致体育观赏存在层次性。
四、体育观赏作为体育娱乐休闲的哲学思考
体育运动有两大突出功能,其一就是能够强身健体,其二就是成为体育观赏供人休闲。
1. 休闲体育与体育观赏间的关系。人们用休闲态度参与到体育中,从体育中得到健康、乐趣、教益以及自由,那么任何体育都能够成为一种体育娱乐休闲。休闲体育不遵从刻板规则,也不进行强烈的训练,仅仅是自发的、非形式体育活动,进而追求身体舒适与放松。休闲体育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到比赛现场观赏者,这些人不但享受到了如戏剧、电影及音乐一般文化娱乐,还能够享受社会娱乐,和其他观众一起寻找群体感;其二是通过各种媒体观看各种赛事,享受这种文化娱乐。人们通过休闲体育能够得到学习、行动及发展,还能够影响环境以及其他爱好者反应。
2. 体育观赏。从其本质来看,体育观赏自身就属于体育娱乐的一种休闲活动,这也是休闲体育所要表达的意思。体育观赏依据其途径可以划分两个大类,即是现场观众及媒体观众,比如奥运会现场观看人员即是现场观众,而坐在电脑或电视前观看人员即是媒体观众。体育观赏所面对的对象就是竞技比赛。作为体育客体,体育观赏既属于现场的观众,也可以经过电视、电台及网络等多种媒体受体。水平较高的比赛大都同时具备艺术性和功利性双重结构,由此而产生出了美与力,就拥有了吸引体育观赏者的动力和源泉。体育观赏真正目的就是得到精神满足,包含了娱乐性、功利性及审美性等各种精神要素。
3. 体育观赏展示的教育性
(1)体育观赏教育的对象和教育方式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体育观赏教育的对象包含了所有的体育观赏者,因此教育方式就包含了自我教育、社会教育;自我教育是通过体育观赏来不断积累经验,进而自我认识及捉高。而社会教育主要通过大众传播(比如报刊分析)与人际传播(比如球迷的组织)等各种途径。
【关键词】学科特点 学生事务角色转变 人才培养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0-0051-02
党的十报告强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新时期、新特点,要求教育方式要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转变。这些都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事务管理也应该结合所在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重新思考自身的角色定位。
一 新时期研究型大学学生事务管理角色定位的理论思考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理念大致经历了“替代父母制”“学生人事”“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和“学生学习”的演进过程。20世纪90年代,为了应对高等教育出现的质量危机等诸多问题,随着“学生学习(SLI)”理论的兴起,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研究者和管理者提出必须加强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的合作。在“学生学习”阶段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角色定位是面向学生学习的,他们与学术事务共同分担学生学习的责任,着力营造一个紧密结合课堂内外且具有教育目的的学习环境,以促进学生学习和发展。
国内有学者从学生参与度的视角,综合分析了北京大学教育学院近年来大学生发展方面的实证研究和数据,总结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与学生发展的关联性,提出要重新认识高校学生工作的角色定位,构建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的高校学生工作系统。这与美国高校强调加强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的合作,共同促进学生学习的理念是一致的。相关的研究还表明,大学生课外活动参与有其适度性,学校提供给学生的课外教育及活动需要明确重点,有所规划。
中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理论近十年来汲取美国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学生事务管理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学生工作的特点,就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角色定位做了诸多探索。相关文献大多认为学生事务管理角色定位在教育、管理或专业化服务上,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但没有考虑不同类型大学的差别。由于高校学生事务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着学生事务工作体系内容的构建,一定程度上也对机构设置、队伍保障等问题带来影响。因此,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现有运行体系内容繁多、重点纷呈、工作任务重,考虑计划和方法层面的问题较多,但对学生事务管理自身的理论思考不够,尤其缺乏对角色定位、目标理念等更高层面问题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另外,高质量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这从客观上要求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就自身所在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中,尤其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和任务进行必要的反思。
研究型大学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构建与实现的方式上有自己特色。新时期培养众多的精英人才客观上需要研究型大学的学生事务管理者积极转变角色定位,加强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的合作,强调以质量为本。学生事务通过紧密联系第一课堂,整体规划课外学习和课余活动等教育、管理及专业化服务活动,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 紧密结合学科特点,推动学生事务管理角色定位的转变
华中科技大学物理学院在教育现状问卷调查、文献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学科特色,对研究型大学的学生事务管理者的角色定位进行了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认为现阶段学生事务管理者应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充当更重要的教育伙伴角色,在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方面承担比以往更大的责任,在教育、管理、专业化服务角色的基础上凸显质量意识。通过构建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主动配合的工作机制,紧密联系第一课堂整体规划所有课外活动,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从而推动学生事务管理者角色定位的转变。
1.调整工作定位,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为工作目标
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质量是必须保障的,提升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不能以牺牲培养质量为代价。把提高培养质量当成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院系的学生事务管理和学术事务管理工作也就有了紧密配合的坚实基础。当学生事务管理主动配合学术事务管理一起着力培养品德优良、知识丰富的人才时,学生事务管理对院系学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也就体现了出来。这为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融入院系学科建设等中心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工作定位的调整必然带来工作重点的转变。不同的学科领域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和特点要求是有一定差别的,如学生的钻研精神、思维活跃、表达能力、逻辑分析、吃苦耐劳等素质均十分重要,但不同学科的侧重点又各有不同。院系学生事务管理要考虑各个学科的背景,要有差异性,通过紧密结合学科特点,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中屏蔽掉外部过多的影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工作重点放在与学术事务主动配合,共同培养本专业需要的学生基本学科素养上。
2.转变工作方式,推动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的深度融合
学生事务管理与学术事务管理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不利于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应转变现有学工教务各自为政的理念,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紧密配合的机制和体制,以此作为营造的全员育人氛围的着力点,从而有效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这一工作方式要求建立一个质量导向的运行模式。新的学生事务体系一定要紧密联系第一课堂展开,切实发挥第二课堂对第一课堂的促进作用,不能自行一套理念,让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成为两条平行线。学生事务管理部门与教务部门一起整体规划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将思想教育、课余活动与课堂教学、课外学习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第二课堂对第一课堂的促进作用。
3.扩充工作队伍,建设职业化与专业化结合的学工队伍
推行职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学工队伍,以弥补大多高校现有辅导员队伍专业背景不足的弱点,以便更好地推进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重点的院系学生事务管理新体系的实现。职业化是指辅导员以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帮助学生应对成长中碰到的各种问题,专业化是指本专业的优秀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学习方面的良好引导。
辅导员在落实各项教育管理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应积极搭建各种交流平台,以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以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的质量。积极推动聘任有影响力的教师担任本科生年级导师和班主任,利用学术优势与辅导员一起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机制;在与学生交心谈心的过程中开展专业引导,让学生对专业充满兴趣。
三 以理科为例,推行紧密联系第一课堂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实践探索
围绕“打造培养科学家摇篮”的人才培养目标,从研究型大学学生事务管理的角色定位出发,华中科技大学物理学院构建了一个有物理特色、紧密联系第一课堂的学生事务管理新模式并予以实施,现已初见成效。这一新模式着力营造培养科学家苗子的有利环境,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就有限的活动做出亮点。
整个工作体系以学生事务和学术事务紧密配合做为构建大德育体系的着力点和出发点,重在强调责任感教育、专业兴趣培养和学习主动性激发。通过提升学生在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的参与度、调整学生对课余活动的参与量,致力于提高学生的第一课堂学习质量,使学生打好本科阶段知识和能力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激励其立志投身科研事业。现阶段我国十分需要高水平的基础学科人才为振兴国力贡献力量。就理科而言,培育学生对民族振兴大业的社会责任感十分必要。学生事务管理者要强调重视专业语境中的科学精神、价值观、科学态度的宣传,激励学生树立投身基础学科科研事业信念。
第二,密切关注课内学习效果,立足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培育良好的学习风貌。定期开展本科生教育现状问卷调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现状、教学状况、对学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做关联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实施适度的严格管理,如鼓励认真遵守学习纪律的学生和班级,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注意加强沟通赢得学生对管理制度的理解。营造高品位的物理学术文化熏陶师生,如在教学楼建立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事迹墙、在宿舍张贴物理学家画像等。
第三,整体规划课外学术活动,立足于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通过课外学分的实施,整体规划第二课堂的学术活动,有效地促进学生第一课堂学习质量的提高。包括:学术交流定期化,如开设博学讲堂,定期邀请物理学大师和杰出的青年学者为新生做报告,激发学生对物理学的兴趣;研究机会大众化,鼓励本科生早进科研团队,将科研优势转化为育人优势,让有潜力且对物理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得到名师的悉心指导和言传身教;专业导航深入化,面向中年级学生开展定期的“专业导航”活动,为学生保研、考研、出国、就业做专业方向上的导航,加强对学生继续深造的引导力度。
目前,物理学院近几届毕业生在入校之初第一志愿率不高的情况下,读研比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学生们不断受到北大、科大、中科院物理所等校内外深造机构的好评,在研究领域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储祖旺、蒋洪池.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概念的演变与本土化[J].高等教育研究,2009(2):86
[2]丰蓓.美国高校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关系的新发展――加强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的合作[J].复旦教育论坛,2006(2):81
[3]朱红、李雪凝.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与学生发展的关联性――实证研究发现了什么[J].高等教育研究,201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