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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改革 金融体制 地方金融
我国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也是影响我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影响着我国地方资本的运作效率。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地方政府逐渐意识到其对社会经济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目前各省市对金融管理水平各有差异。因此,完善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深化地方金融改革非常重要。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环境,这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规划纲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渐从中央交由地方承担,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然而,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和金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实施以“一行三会”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保证了我国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独立性,但是对地方金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无法满足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权限缺乏法律依据,降低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也争相进行创新,但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很多创新活动开始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当前实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具体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现阶段,我国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资平台,如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国家金融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往往造成国家对地方金融发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我国各省市的金融状况的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较大的金融体系,很多金融机构脱离了金融监管范畴,导致金融风险大增。另外,市域、县域之间的金融监管也存在协作困难,县域金融监管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务建设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立足于本地区的利益,更强调于为大项目投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约了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各省市自行设立的,而且各自的发展情况也尽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名称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存在职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有的金融机构则主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职能错位现象,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问题,如有的省市针对不同的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别由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这种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权责,对地方资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无法正常维护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发展的环境。因此,需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明确具体的权责,如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职责、地方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急需要当地发展地方金融。过于严格的准入把关就抑制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不符。中央为了更方便的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很多时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规划无法有效执行,影响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金融资源过于集中,有的地区金融资源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结合各省市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对金融监管进行权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允许部分创新性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以正确的金融发展观作为工作核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行为。地方金融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为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考虑,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合理的金融行为,确保地方金融管理顺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中央应尽可能的出台相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规,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对其实施统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约束地方金融管理行为,提升地方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地方金融整体发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职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转移。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能够实现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引导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实现专业化水平,以明确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协同性。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中,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原则,实施专业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协调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地方应开展服务协调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则、政策落实状况时,地方应开展运行反馈工作。总之,地方金融管理应秉持“主管负责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权责,明确制定地方金融未来规划、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协同中央监管地方金融、实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风险处置权责,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发展。
(三)实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下的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应实施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各省市设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明确各项监管规定。根据各省市金融实况,界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并将区域内所有的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内,以协调合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作用。但是,就全国金融监管来看,各省市的地方金融监管又需要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不同规模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资产总数进行划分类别,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依据现有的监管原则,严格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实施市场准入把关、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检查等措施对其进行兼管。总之,在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要综合考虑机构的资本、风险以及效益等因素,对金融机构的总体发展状况进行把握,结合当地金融发展的需求,动态性的下放金融监管权力,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金融监管职权。
参考文献
[1]张齐.构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研究[J],决策探索,2013(07).
[2]崔凯.权责明确是地方金融管理的关键——关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中国金融,2011(18).
近年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类理财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组织发展迅速。随着经济发展转向新常态,部分地区民间金融的无序扩张势头明显,地方金融风险不断加大。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有效处置区域金融风险的迫切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等要求。浙江温州等地开启的金融改革试验,已经把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或目标。2014年,国务院国发30号文,对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中央与地方监管理念差异、地方政府各金融管理部门职权划分尚需明晰,为贯彻落实好国发30号文精神,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有效防控民间金融风险,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现状与问题: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国外关于金融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已经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和成功的实践做法,关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并没有特意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且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为对金融发展影响方面。20世纪60年代,麦金农和肖等以金融受到抑制的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减少政府干预打破金融抑制的理论。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斯蒂格利茨等提出政府为推动金融发展而推出一系列金融干预政策措施的金融约束理论。最近的研究表明,政府对金融运行的干预既可能存在促进金融体制健全的作用,如EsseneRienze(2010)的德国企业的研究;也有可能对金融发展具有负面效应,如Sapienza(2004)对意大利银行信贷研究所发现的与政府关联银行在贷款发放方面的腐败可能性。
鉴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相关研究较为集中在国内文献,主要涉及地方金融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地方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等内容,且侧重于提供具体的对策建议。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董敏、袁云峰(2012)通过对浙江的数据分析,提出现有地方金融结构不利于浙江经济效率的提升,在不根本性改变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仅调整金融结构是无益于效率提高的,且在制订和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的时候要考虑地区性特征。贾静雅(2012)等梳理了地方金融改革的4个阶段并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借贷危机是促进目前地方金融改革的促发因素。王鹏飞(2012)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了管控民间借贷风险的意义。吴国培(2014)提出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金融事权过于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职能需要规范、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不清晰等诸多问题。杨涛(2013)、杜强(2013)等提出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和改革路径。王英(2013)等提出了构建权责明晰的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体系的构想。张健华(2014)、宋成玉(2014)等提出了地方金融体系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规范民间融资等措施。
总体来看,国外关于地方金融管理改革缺乏专门的研究,仅有运作成熟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可供参考。国内研究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常常对地方金融改革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未加以严格区分,同时在理论深度和实践的指导性方面尚待深化,尤其在研究中央和地方关于金融监管权限资源配置基础上,未能专门系统深入研究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管理职能和实施机制等问题。
三、政策思路
笔者认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设宜着眼于系统性风险防范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要求,在国发30号文基础上,探讨如何对地方金融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进行研判、以及由何单位做出权威性研判的问题,为更加有效促进国发30号文精神贯彻落实做初步探索。具体而言,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着手。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历经半个世纪,期间的每一个曲折回转、每一次突破发展,都与当时的经济改革背景息息相关。从思想演进的角度来考察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在中国经济学界既有艰难的探索,更有激烈的争鸣。
1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阶段
1948年—1957年,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异化为人民银行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信贷管制和利率管制,在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体制下,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命令执行信贷计划。从1969年至改革开放前,人民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在这样的行政隶属关系中,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不过是政府贯彻信贷计划、调控经济的手段。不难看出,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正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必然产物,这种特定的经济体制所独有的局限性特征决定了银行体系的高度集中,“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更加有利于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局掌控,增强了政策贯彻的畅通性。但是,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所形成的银行体系具有极强的历史局限性,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更高层次时,这种银行体系的不适应性和局限性就会暴露无遗。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配置资源,忽略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得价值规律无法有效地在市场运行中发挥调节作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过低,基层金融机构成长缓慢,整个金融系统缺乏活力和动力,起不到经济剂的作用。同时,不可避免地形成了高度集中和统一的单一金融体制。在这种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督管理虽然也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但绝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理念发展缺乏良好有利的制度环境,处于“禁锢”期。应当肯定的是这种控制性的金融管理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完全符合高度集中计划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通过这个银行体系有力地集中起来,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相较旧中国的经济面貌,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得到完全颠覆,初步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尤其在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颁布了“银行六条”,通过信贷和货币发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严格控制银行信贷和货币发行,使国家很快度过了困难时期,取得了利用金融业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的经验。与此同时,由于这个时期以严格的行政指令作为措施手段,因此相应的制度思想表现出鲜明的政策特征,控制性金融管理思想过度依赖行政体系和行政权威,以行政指导为主要实施手段,也使金融管理具有政策特征。行政指导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的,不仅受短期政策目标影响,还受执行机关的意志左右。这种不透明性和无规则性,使得金融管理思想的发展与深化受到了严重的束缚,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我国实施经济改革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只有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挥社会主义活力的方针提上日程的时候,克服这种思想弊端的改革要求才有其现实性和紧迫性。
2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部门对经济活动具有全权管理的职能,指导政府经济管理活动的主要思想来自于有关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理论。计划理论及其政策实践居于经济社会的核心地位。在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管理职能逐渐的转变为监督管理。简要地回顾金融监管发展的基本脉络,我们发现,注重规则监管是改革开放以来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第一阶段。计划体制下的行政主管部门体系虽然经历了较大的改变,但是基本上保留下来;在主管内容方面,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从审批制渐次得向核准制转变、更在一些领域内向登记备案制过渡等等),但是,对金融机构而言,政府方面“主管”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应该说,现实正处于监督管理的阶段,虽然这一阶段,“管理”色彩还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与此同时,“监督”职能开始凸现出来。1978年—1983年,理论界形成了对中央银行性质与职能的一致看法,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1月,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这样的思想基础形成了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起点。在金融改革初期,各家专业银行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并将原有的信贷计划推广到四家国有银行,对信贷计划执行的合规性监管是我国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的初始安排,另外,人民银行同时履行着金融机构审批、金融秩序整顿的管理职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迈出了依法监管的第一步。但是,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尚不系统,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松。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不完善催生了金融业前所未有的大发展,金融机构数量迅速增加,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形成了金融业数量扩张和机构竞争的新格局,同时也带来了金融秩序的混乱。这是学界和政策界都始料未及的。随后所展开的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都始终围绕治理整顿金融秩序为主题。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各种行政性直接调控工具被重新启用,人民银行以约法三章的形式对一些新兴金融业务严厉禁止,以约法三章和信贷计划指标为凭据对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大规模的临时性的稽核检查。至此,理论界和政策界形成了控制性监管制度思想。在我国,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始于1993年,在此之前,虽然也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业务的检查,但是,所要达到的目标、采用的手段和检查的内容基本上都只能满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求,至今,监管工作的开展都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我国15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从业人员的队伍成百倍的增加,初步形成了一个多门类多层次和竞争有度的金融市场,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加快增长和取向市场的经济改革。1993年以后,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金融法规,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金融监管迎来了“法制之年”,1995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管市场制度的相关措施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新变革,许多政策措施对控制性金融监管进行了弱化,譬如:取消贷款规模限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利率改革、监管组织体制调整等。由此,控制性金融监管逐渐弱化,放松管制和审慎监管的相关措施开始逐步得以推行。但是,理论界仍然存在控制性监管思想的基本倾向,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体现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中遗留的行政控制性监管思想中调整与突破的脉络,由弱行政控制性监管思想向审慎监管思想过渡的局面。执行初期,由于金融控制思想的遗留,审慎监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为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在冲突中,控制性监管思想逐步弱化,审慎监管思想逐步构建。
3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
(一)货币政策失去金融监管的支撑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模式分离,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在分离之后,一定时期内,使得个银行的监管之间形成了一定的阻碍,造成中央银行的货币增侧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下降,各银行在贯彻货币制度的同时受到不利的影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离之后对于分支机构是一个重要的影响,针对银行执行中央的贯彻政策方面的监管会产生一定的疏漏,致使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和缩短政策落实上出现一定的偏差,使得政策落实不到位。同时由于传播的信息不对称,相应的分支机构在政策落实的同时失去了银行?监管能力和大量的信息支撑。截至到现在为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已经不再像之前的监管那样严格和规范。只能从相应的数据上继续分析和了解相关信息,监管的存在,决定着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宏观调控的发挥。
(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业务冲突
银监会的只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在银监会成立的初期就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并且有清晰的界限去进行衡量。想要实现彼此之间的互相协作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而且彼此之间相互密切协作也有一段磨合的过程。在银行监管的分离初期,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注定会产生。在货币政策方面,银监会在微观上对货币政策的管理,导致货币的传导机制受到阻碍,正加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传导能力的控制。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中央银行在经济高涨时,为了抑制相应的通货膨胀会采取收紧银根的政策,减少相应的货币供应。在经济不景气时,为了协调通货紧缩,会采取扩大货币供应的政策。这样的协调方式与银监会的协调方式恰恰相反,知识两者之间不断有冲突发生。
(三)职能分离致使成本增加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分离致使中央银行和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成本增加。银行监管只能是下分到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从而使得在进行内部监管的过程当中出现成本明显上升的状况,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信息监管将是联合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重要协作方式,如果不能尽快的进行有效的协调,将会使得彼此之间的成本和矛盾急剧上升。
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的治理方法
(一)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还正在处于分业的监管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交融和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不同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使得金融产品之间的交融性不断增强。因此,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已经不是单独的行为模式,需要设定各机构协调监管机制进行监管,从而形成合力。这样的方式能够极力避免风险的产生和防范风险,弥补监管机构对金融领域的监管真空。事实上,相应监管机构已经研究过相应的监管政策,使得彼此协作上跨进了新的金融领域。中央银行应该从自身抓起,将所有威胁金融行业发展的因素全部剔除,提升工作的效率。并且应该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进行与自身的整合,总结出更好的管理经验,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促进金融机构的合法健康运行。
(二)实现信息共享
在金融行业建立信息共享的过程当中,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信息之间的交流。建立文件的抄送制度,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对于建设项目,明村信用社改革等重大事件,需要形成一定的文件模式,相互的主动传送实现信息的共享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随着互联网的逐渐广泛,报刊的普及。这使得金融机构的相互沟通更加便利,可以简历金融沟通网站,将信息汇总,整理出重要的金融信息。也可以建立相应的金融报刊,研究金融行业的发展,发挥整体的合力,促进货币政策和监管机制的相互和谐发展,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关键因素之一。
(三)提升监管有效性
在二十一世纪的初期阶段,我国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初步形成。中央银行在推行货币政策的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对相应责任人的管理机制,针对金融问题严格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见金融监管的成本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够有利于监管体制的正确可持续实施。明确相应的金融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法至关重要。只有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业务范围的限制,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从业者所能够具体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作出的限定。
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比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至于证券业务的具体类型,更是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不同的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如此繁多的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市场所在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围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讲,业务范围的限制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是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2]。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通常管理较为严格,相应地,从业者在该类市场上的业务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允许金融从业者混合经营离岸与在岸业务,其对离岸业务范围的规定一般沿用在岸业务范围的规定,故而相对于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而言,业务范围限制较小。而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管理相当宽松,故而其业务范围也就最为广泛。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监管机制漏洞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7-0167-02
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近年来,奥巴马政府下大力气开展金融机制改革,对华尔街的关注也提升到从未有过的高度。加强监管也成为其经济执政领域的关键词。金融监管缺失成为金融危机爆发根源之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也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提供了借鉴。
1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1 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成为金融机制监管的方向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曾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统计发现,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的国家有13个,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的国家有35个,实行部分混业监管的国家有25个。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已经不是主要选择模式。
1.2 趋同化、国际化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特征
受制于经济、社会以及法制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必然会有地区的烙印。但是,发达国家的模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法制引进改造的对象。影响较大的有:第一,英国模式,座位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金融监管法制起源较早,发展较为完善。自律是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的主要形式。第二就是美国模式。美国与英国恰恰相反,监管法规众多,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来为金融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目前各国采用的金融监管方式大多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现状采取对两种模式进行融合的策略,一方面制定完备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不放弃金融业自律的形式。保证金融业的企业社会良心。
1.3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越来越受到金融监管的重视
内部严苛控制,将风险在源头消灭,这是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外部的金融监管缺少企业内部的高效、有效配合往往就是事倍功半。在国外,银行的内控意识是非常强的,一般有独立的部门仅对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进行内部审计,并有健全的内控制度作为保证。但是,近年一些大牌银行出现了一系列严重事件均与内控机制存在的缺陷有关,国际金融机构开始重新审视并完善银行的内控机制,同时,外部监管也开始重视企业内控的完善。同业自律在欧美发达国家受到重视,各国都非常认可金融业相关工会在整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
1.4 国际化成为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松散关系变得紧密,于此同时,风险也在各国间转移、扩散。国际化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必然。西方发达国家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的方向。《巴塞尔协议》就成为这一方向的规范性文本。
2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解析
2.1 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暴露了市场准入受限的严重
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关。但是市场准入不是不让入。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自身发展有着中国特色。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根本应该是国有金融机构为主,民营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有序的发展格局,然而,现实却是不管企业开拓任何新的金融业务,或者成立新的金融机构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有关部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一升再升,这样只能强化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2.2 退出机制不完善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积累
准入与退出机制并重应该是衡量一个金融市场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然而我国在市场准入上层层加码,重视度一层高过一层,但是严进宽出造成的后果就是,当金融风险苗头涌现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只能采取行政手段去硬性干预,缺乏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优胜劣汰的自发机制。这样,金融机构的风险也会转嫁于政府,金融机构被政府关闭,那么,相关债权也就只能由政府垫付,这样下来,不仅让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加剧,也会导致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积累与日俱增。
2.3 监管手段远低于国际水准
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运用能力仍然显得乏力;可操作性上,监管制度中一些相关规章制度不具备现实执行条件,一些惩罚措施非常单一;存款保险、信息披露、银行评价等制度上有明显的缺位;与此同时,监管信息化进程缓慢,一些监管软件的研发不足,明显落后于既有的监管需求。
3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与风险管理完善的措施
3.1 风险管理机制建立进程需要加快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第一要明确监管重点,将监管的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控机制的建设,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向具有国际水平的管控机制建设,第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深入有效分析,同时第一时间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和建议,同时履行改进督促指责。
(2)“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之类的参考文本可以说是简单有效的手段,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本国金融业发展状况来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从制度上、法规上来明确银行内部合规责任,相关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得到清晰划分,根本上确保银行合规经营。
3.2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完善和实施
第一,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首先需要完善。银监会、证监会需要以国际相关金融机构的经验为借鉴,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完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从中找粗重点问题,找到重点监控对象,并将问题和监管进程形成管理档案,强化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
第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一定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行政强制干预要适时适度。银监会、证监会需要努力创造条件完善市场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逐渐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3.3 全面提升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任何单一的手段都存在缺陷,风险监管与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要求同样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风险管控是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和保持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从当前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体系的的现状来看,金融监管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着手,积累中弥补相关漏洞,同时配合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规范,通过逐步的市场条件实现预防、分散、转移风险的目的。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也让风险更高,需要监管机构投入更大的人力与物力进行监管软件的研发,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最快速度更新,提高地区、国境间的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4 结语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市场巨大的需求催生了第三方理财机构。
第三方理财,理论上说是独立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不代表和隶属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型企业;不偏重任何一家产品供应商,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公司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其所需的投资产品,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实现客户的财富目标。
十年前,我们或许连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是什么性质都无从知晓,今天,第三方财富机构已经悄无声息融入金融大潮,你不理财, 财不理你。自2010年11月诺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其所带来的财富示范效应,加上进入这一领域几乎没有门槛,使得第三方理财公司成为一时新宠。未经证实的说法是,目前中国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已近万家。
据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咨询公司联合的《2013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称,2013 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约有84 万人,他们手上掌握的财富规模约有27 万亿元,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理财市场。
传统金融环境下,超过80% 的资金都通过银行存款、贷款。银行的运营必然缓慢迟滞,既无法满足存款人对资金收益的高追求,也无法满足借款人对资金增效的要求。在金融脱媒的时代趋势下,预计未来将有超过50% 的资金脱离银行,实现直接的对接。
据有关金融机构分析,这个未来的C2C 市场催生的直接融资市场,可能是一个不少于银行业现有规模的大市场。
市场是巨大的,虽然一些第三方财富公司在打造优质的金融服务平台,有许多好的制度和经验模式,但大多数第三方财富公司存在创立时间短、业务规模小、专业人才欠缺、品质良莠不齐等等问题。要满足这么巨大的市场需求,以目前第三方财富公司的整体实力来看,恐怕力不从心。
理财像高空走钢丝一样,是一件高难度的动作。不是简单把存在银行的钱换成国债,买几只基金、股票那么简单,它涉及储蓄、投资、保障、税筹等诸多方面,需要有相应的金融管理等方面的背景。更为关键的是,第三方理财在中国目前的界定和规范上属于法律真空。第三方理财还没有纳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理财公司、投资者、客户等随时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对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明确的定位,只有明确了理财公司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理财市场才能规范成熟,才能发展成专业的理财公司。事实上,第三方理财公司早已发出“渴望监管”的呼声。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管理金融业
现在我们从世界金融业的整体发展来看,国内外的金融市场逐渐在增多,金融业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现在各种各样形式的金融创新会存在很多新问题和风险。在国内金融市场中,我们的金融业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更应该知道防范和规避不必要的金融风险的重要性。
一、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现在的金融风险的体现
与国外相比较,中国金融市场内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是非常重要不能过忽略的。这样的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金融机构上:资本市场的证券公司和货币市场的商业银行。两大金融机构在各自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金融风险
1.营业利润偏低。商业银行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够保证自身日常的经营和发展,最终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益。所以,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主要在于此机构的盈利状况。此种情况与商业银行要金融市场上进行各种竞争有直接关系。相较于世界其他有名银行,在中国内的商业银行的营业利润很低。目前的各个机构的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还是希望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2.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例太高。现在大多数商业银行为了使得广大消费者的需求的到满足和考虑到自身的长远发展,他们执行了将放宽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的措施。并且对资产进入经济各个领域给予了许可。这样的措施是可以在某些程度上为我国的资本流通提高了效率,但是它所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良资产比例较高等等诸多问题。近年来,商业银行有针对性地开始控制不良资产比例,取得了显着成效。
(二)证券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证券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管理资本风险方面和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等的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但是基于现在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证券公司在我国并未完全将其所用发挥出来。在现在这样竞争激烈环境下,证券公司同样面临着各种新的金融风险,比如资本的储备严重不足。
二、增强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要加强
一个金融企业要想有一个很好的发展,在发展企业的金融市场方面,应当做到大力发展金融创新力。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金融创新的监督不仅国家有关部门有责任,企业自身部门更是要进行非常严格的监督,可以选择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采用全新的管理理念,打造更好的金融创新企业。外部环境,在国家方面改变以前的管理体制,让金融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政府方面,政府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管理上面,要让金融企业进行创新和创造。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可以保证确保金融市场内部的运行稳定。在金融创新监管者方面,积极鼓励创新,能力的金融企业要尽量提供便利,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解决,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加强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
要想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其中有一条是最重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管是对于普通企业还是对金融企业,同样适用。一个金融企业要想进行金融创新,应分析创新的利润。要根据分析结果做好准备,解决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要建立正确的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内部是非常复杂的,不仅结构复杂、形式也非常复杂。金融企业要想很好的发展,必需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计划。金融企业在遵循必要的原则和标准以外,不应急于求成,盲目追求利益。
三、结语
金融业受很多方面的影响,存在很多风险。金融业有关人员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防范工作,有必要加强金融业的自身风险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金融创新时必须建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金融创新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定各项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实现我国金融业更好的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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