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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特点

时间:2023-07-09 08:54:03

导语:在文学艺术特点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文学艺术特点

第1篇

【关键词】语言艺术 探幽发微 提高素养

曾有许多学生实话实说:小学语文是这么上,初中语文是这么上,高中语文还是这么上,高中语文至少要“高”出点什么吧。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我也发现高中语文教学最大的尴尬就是精心设计的课堂教学内容,在上完之后,让学生生出“你不说我也知道”的感觉。的确,高中生经过多年耳濡目染的母语熏陶,经过九年系统正规的训练之后,高中语文课文中的内容已经基本上没有什么看不懂的了。而我们却还在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学生已经懂或者差不多懂的地方,即“义理”方面。“义理”教育即“道”的教育。“文以载道”是我国语文教材中一个鲜明的特点。高中教材中许多内容就是古人或长辈在讲道理。语文教师的主要工作恐怕就是“传道”,所谓“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语文教师的身份实际上等于一个“传道士”了。

语文教材可以“文以载道”,但语文教学不能只是”传道”. “传道士”常常满足于对故事内容、思想情感和现有社会观念的诠释,普遍缺乏使用“文学语言”的自觉。以至于现有的教学模式的最高成就可能也仅仅是让学生正确理解而非正确运用。语文教材的“义理”本位使得语文教学背离了让学生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而进行读写听说的训练的宗旨。

而高中生已经或即将步入成人阶段,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已经基本形成。你教师所说的“林黛玉”正是他心目中的“林黛玉”,可能引起他的共鸣。你也可能觉得课堂教学效果很好。殊不知你还在传授他已经知道的东西而已。总是在传授已经知道的东西或点明点穿他差不多看得懂的知识,日复一日地原地踏步,长此以往,怎能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语文能力乃至语文成绩呢?

高中语文教学要想“高”出点什么,我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要侧重于引导学生多层次地鉴赏作品的语言艺术。例如:用“绝代佳人”和“手如柔荑,肤如凝脂”,“眉如翠羽,肌如白雪”来描绘美女,与用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回眸一笑百媚生”来描绘美女,从内容理解上看,学生都懂。而前者所以不如后者来得生动感人,又有几人能知,几人能解?

高尔基曾说:“文学的艺术说到底是语言的艺术。”中学语文课本和相关练习中,语言艺术的运用比比皆是。本文从古文、古诗、现代散文、现代小说作品中各选数例,略作分析。

1 古文中语言艺术的运用

① 酿泉为酒,泉香而酒洌。(宋? 欧阳修《醉翁亭记》)

例①文意应是“泉洌而酒香”,作者将“洌”和“香”位置互换,以收到新奇的效果。是运用了“错综”的修辞手法,故意使用参差交错的语句,使句型错综变化,能收到同中见异的艺术效果。

② 盖在殷忧必竭诚以待下,既得志则纵情以傲物;竭诚则胡越为一体,傲物则骨肉为行路。(唐?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例②的妙处在于前面部分并列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分;后面部分按照所提成分的顺序,分别加以叙述说明,前后各项一一对应,是运用了合叙的手法,先以“竭诚”和“傲物”对比,再分承说明二者的不同的结果,可见合叙便于对比及对比后语意上的进层。

③ 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唐?韩愈《师说》)

例③将词语相同或相似,而排列顺序不同的词语或句子紧密相连,前者的尾是后者的首,后者的尾又是前者的首,有循环往复之趣,不仅能揭示事物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或相互对立的辩证关系,而且使语言有节奏感,增强了感染力。

2 古诗中语言艺术的运用

古典诗词,大都文质兼美,其语言艺术的运用,常有令人叹为观止的表现。

① 花径不曾缘客扫,蓬门今始为君开。――杜甫《客至》

从形式看是对偶,“客”泛指客人,“君”特指来访的崔明府。此句意思是,花径不曾缘客扫,今始为君扫;蓬门不曾为君开,今始为君开。上下两句参互见义,又有对偶,可称之互对,参透两种修辞手法,才能深刻领悟诗意。

② 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多数人只简单地把它当做夸张,写出了庐山瀑布的气势,实际上这是一种疑喻,将喻体说得似是而非的一种介于疑似之间的比喻,本体和喻体之间的关系似乎重合又似乎不重合,是一种似是而非、疑非疑是的关系,此类比喻,想象力强,通过喻体的类比联想,可以使本体更加形象生动,更能揭示本质特征。

③ 众芳摇落独暄妍,占尽风情向小园。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林逋《山园小梅》

“疏影”“暗香”二句,前人称赞“颇得梅趣”,“于梅之真趣颇自曲尽”。其中用“浮动”一词写梅花香气幽幽发散,极其巧妙。作者用视觉写嗅觉,把不可见之物拟作可见之物,香味便有了形象,有了动态,仿佛正弥散开来将溶入朦胧昏黄的月色中。

3 散文中语言艺术的运用

散文的文字极富美感,打开高中语文课文,一段段美不胜收的艺术语言扑面而来,令人惊喜不断。

① 微风过处,送来缕缕清香,仿佛远处高楼上渺茫的歌声似的。

――朱自清《荷塘月色》

② 塘中的月色并不均匀;但光与影有着和谐的旋律,如梵婀玲上奏着的名曲。 ――朱自清《荷塘月色》

③ 山如眉黛,小屋恰似眉梢的痣一点。――李乐薇《我的空中楼阁》

④ 世界上有很多已经很美的东西,还需要一些点缀,山也是。小屋的出现,点破了山的寂寞,好比一望无际的水面飘过一片风帆,辽阔无边的天空掠过一只飞雁,是单纯的底色上一点灵动的色彩,是山川美景中的一点生气,一点情调。――李乐薇《我的空中楼阁》

①②妙用通感,将视觉、听觉、嗅觉的界线打破,更主要的是现实与梦幻的结合,使各种感觉在心灵的作用下相互沟通,以此来创造出了一种诗的意境。③在比喻中很显然还有缩小夸张的手法,这一比喻一夸张就把山的灵秀小屋的美好展现出来了。④是拈连、比喻、拟人、排比等多种修辞手法的综合运用,从而展示作者的志向和情趣。

4 小说中语言艺术的运用

① 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鲁迅《祝福》

如果说科学语言的语序必须一丝不苟的话,那么艺术化的语言就会呈现出对常规语序的反叛。①句里,“空的”、“下端开了裂”是后置定语。与常规语序相比,无庸置疑,①的写法更有表现力,更能显目地刻画出祥林嫂已经沦落为一个乞丐的事实。

② 老船夫把那个芦管竖在嘴边,吹了个长长的曲子,翠翠的心被吹柔软了。――沈从文《边城》

③ 苇眉子又薄又细,在她怀里跳跃着。――孙犁《荷花淀》

④ 微风早经停息了;枯草支支直立,有如铜丝。一丝发抖的声音,在空气中愈颤愈细,细到没有,周围便都是死一般静。――鲁迅《药》

⑤ 他也真怪,即使在最晴朗的日子,也穿上雨鞋,带着雨伞,而且一定穿着暖和的棉大衣。他总是把雨伞装在套子里,把表放在一个灰色的鹿皮套子里;就连那削铅笔的小刀也是装在一个小套子里的。他的脸也好像蒙着套子,因为他老是把它藏在竖起的衣领里。他戴黑眼镜,穿羊毛衫,用棉花堵住耳朵眼。他一坐上马车,总要叫马车夫支起车篷。――契诃夫《装在套子里的人》

按照科学语言的标准,②“心被吹柔软” 、③句里的“苇眉子”“跳跃”肯定属于搭配不当,④句里的“一丝发抖的声音,在空气中愈颤愈细,细到没有”⑤句里漫画式描写则属于违背常情。但是,正是这种看似违背常理常情的搭配更加准确地传达出了那些用科学语言很难传达出的意蕴。

成功的文学作品,都可以称得上语言艺术的典范。如果我们只是注重课文内容的理解,而对内容的载体――语言及语言艺术不加重视,那么就背离了“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而进行读写听说的训练”的教学宗旨。变成传声筒式的教学工具了。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把握课堂教学本质,由“义理本位”转为“义理”与“语言”并重,引导学生在作品语言艺术上探幽发微,这既是诱发学生的语言感悟力,进而提高语言审美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学生语言表情达意的有效方法,又是教师深入开掘教材,发挥教学创造性的突破口,更是“教师”和“教匠”的显著区别。在日常教学中我尝试从下列两个方面进行艺术语言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的训练:

⑴ 立足课本,提高学生的语言感悟力。

如在《荷花淀》的教学中,除了让学生了解孙犁的小说追求“诗歌般的意境,散文式的格调”的创作风格以及涓秀柔美、清新质朴、简洁流畅、舒展自如的语言风格外,还通过文中的具体语句体会作者运用语言的艺术,如① 倒装句的品味。《荷花淀》中有两处经典倒装句:水生嫂很敏感,知道笑里有文章,就问:“怎么了,你?”第二处是一场战斗之后,水生们从水里打捞了战利品,水生对着荷花淀吆喝:“出来吧,你们!”让学生了解在记录人物对话时适当用一些倒装句,可以再现生活,也能更好地表达出人物的心理、思想、性格。 ② 省略句的咀嚼。她问:“他们几个呢?”水生说:“还在区上。爹哩?”“睡了。”“小华呢?”“和他爷爷去收了半天虾篓,早就睡了。他们几个为什么还不回来?”这一段对话,几乎全是省略句。通过咀嚼,让学生知道人物对话中省略句的运用更符合生活的真实。 ③ 修饰语的准确运用以及词语的巧妙组合的揣摩。“月亮升起来,院子里凉爽得很,干净得很,白天破好的苇眉子潮润润的,正好编席。女人坐在小院当中,手指上缠绞着柔滑修长的苇眉子。苇眉子又薄又细,在她怀里跳跃着。”“不久,她的身子下面就编成了一大片。她像坐在一片洁白的雪地上,也像坐在一片洁白的云彩上。她有时望望淀里,淀里也是一片银白世界。水面笼起一层薄薄透明的雾,风吹过来,带着新鲜的荷叶荷花香。” 这是《荷花淀》开头部分描写的自然景物。只是一个平平常常的劳动场面:但修饰词的准确运用以及词语的巧妙组合,更是让这种诗意的氛围得以进一步的升华和丰富。由此,对白洋淀广阔浩淼、物产丰富的画面的联想,对白洋淀人民淳朴勤劳、追求美好生活的想象油然而生。富有诗情画意的景物描绘,将读者带入绝美的画面中,进入一种纯美的境界。通过品味揣摩,让学生领悟到作者是如何通过语言的艺术化处理来表现风景美、风俗美与人性美的。

⑵ 立足写作来提高学生语言表现力。

第2篇

论文摘 要: 艺术专业学生作为一个集艺术专业与文化学习于一体的学习群体,在学习心理和学习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文献检索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形式、课程设计等方面入手,调整教学策略,进行教学改革,充分激发出他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进而培养和提高他们的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

文献检索课是一门信息检索与利用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是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选修课。这门课程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使其掌握用手工方法和计算机方法从文献中获取信息知识情报的一门科学方法课,同时又是为学生增长知识、培养全面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服务的一门基础性的工具课。

对艺术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文献检索是了解学科前沿,综合应用已掌握的概念、理论的有效环节。文献检索能完成收集资料、阅读文献、整理研究、分析综合、批判评价等环节,使学生明确学习和研究方向,掌握课题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了解前人已取得的成就、不同派别的观点、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发展前景等,从而形成自己的学术观点,从根本上杜绝抄袭,培养学生文字运用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但是,艺术专业学生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教学群体,在学习心理上具有自我意识突出、心境较高、心理不稳定的特点,在学习行为上又具有学习缺乏主动性、缺乏自主性、缺乏恒心与毅力,学习兴趣极易发生变化,学习目的功利性强的特点。因而在文献检索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调整教学策略,以充分激发出他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1.艺术专业学生特点

1.1学习心理特殊性

了解学生的学习心理,是有效进行文献检索教学的前提与基础。艺术专业学生的学习心理存在以下特点。

1.1.1自我为中心

一是自我感觉良好。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及评判标准往往以自我感觉为标准,在学习中表现为喜欢则学,不喜欢则放弃。二是自视清高。艺术专业学生普遍眼界很高,总是将自己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无论是看待老师还是其他人。

1.1.2心理不稳定

心理不稳定性是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共性,因为他们正处于人生的发展期,性格、世界观和价值观等都尚未完全成型,身心都没成长到成熟的地步。艺术专业学生更是如此。他们的情绪波动十分大,极易受外界的影响,尤其是学习情绪极其不稳定。艺术生专业学科特点,追求个性张扬,这极易造成他们不遵循应有的学习规律去认真学习,而是追求一种不随大流、标新立异、特立独行的学习行为,表现为不学习、不作为,与老师对着干,等等。

1.2学习行为特点

艺术专业学生入学考试的文化课成绩普遍偏低,有些学校录取本科的文化课分数线不足200分,专科不足120分,这与居高不下的文理科考分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得一些学习平平的考生在报考文理科无望的情况下转入或突击学习艺术,其目的是进入大学学习,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艺术专业学生在学习行为上表现出以下极鲜明的特点。

1.2.1学习缺乏主动性与自主性

艺术专业学生往往习惯于被动接受,课堂上更愿意选择“听”而不愿意“讲”。对于课后上机练习作业也不会主动完成。很多本应在课外完成的内容却要在课内由老师指导完成,课后的非强制性作业也都必须以书面作业的形式,在老师的监督下才能完成。

1.2.2缺乏恒心与毅力

艺术专业学生的心理起伏波动较大,情绪不稳,在学习中明显缺乏恒心和毅力。很多艺术专业学生不能够坚持完成学习任务,半途而废。尤其是一些内容较多、强度较大、任务较艰巨的学习,他们更容易知难而退,有的为了应付而抄袭别人的作业,有的甚至不做。

1.2.3学习兴趣极易变化

他们的学习兴趣很容易发生变化,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往往只能集中在很有限的时间段内,对同样的内容很容易产生疲劳感,甚至产生厌倦、排斥的情绪,影响学习效果。

1.2.4学习目的功利性强

艺术专业学生的学习功利性强烈,他们常有选择性地投入精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艺术专业学生往往更愿意把精力投入到艺术专业学习当中,因为专业学习更容易出成绩,更容易引人注意。他们迫切希望付出学习精力之后,能有立竿见影的成果。尤其是当今许多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家教赚钱,或者就自己的专业如绘画、舞蹈、音乐等方面面向中小学生开班招生赚钱,虽不是坏事,但这种功利性极其容易造成他们在学习上不扎实,为求功利而荒废学业。

事实上,艺术专业学生学习心理和学习行为是互相影响的,心理是行为的原因,行为是心理的体现。

2.进行课堂教学策略的调整

根据艺术专业学生的以上特点,我们在文献检索教学中因材施教,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2.1明确教学目标

文献检索课作为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主要课程之一,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新颖,常常能碰触到世界各个专业领域的热点问题;它实用,是一门以操作为主的技能性课程;它具有专业性,不同的专业对检索对象、检索工具和检索方法的要求各不相同;它技巧性较强,不同的检索途径所需花费的时间和所获得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当然,它也有其自身的指导思想与理论体系。根据这些特点,在教学的开始,要向学生明确该课程的学习目标,并且根据不同专业(美术、音乐、舞蹈)的学生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以明确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在传统的检索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利用计算机网络多途径获取艺术类专业信息的能力,增强学生的网络信息意识,培养学生综合信息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包括获取和评价信息的能力、组织和检索信息的能力、传译和交流信息的能力、使用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等。

2.2改革教学内容

在数字化环境下,传统的教学内容目前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信息技术的发展,随着网上信息资源的日趋丰富和图书馆由传统型向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网上的各种联机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等信息资源逐步普及,成为高速度、高质量信息的获取途径,对网络信息的检索与利用已成为学生迫切需要掌握的技术之一。因此,在艺术设计的专业教学过程中,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教学的需要,对原有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调整,更新教学内容,从原来的以手工检索教学为主发展到以网络数据库、光盘数据库为主,增加信息分析和利用方法的介绍,进而加强网上文献检索内容的教学,利用计算机多媒体课件详细讲授现代信息资源分布和检索技术,包括信息资源种类与分布、数据库知识、机检技术与技巧、光盘检索、计算机联机检索、网络信息检索、常用搜索引擎和Internet基本功能与服务等,并以网络信息检索为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充分体现该课程的应用性特点。在教学内容组织中,简明扼要地介绍文献信息基础知识、检索语言,讲课侧重于典型的检索工具或数据库,重点讲清检索思路。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手工检索,因为在机检得到越来越普遍和广泛应用的今天,手检可与机检互为补充,仍有存在的价值。文献检索课的教学内容重点体现机检内容,同时包含手检内容,从而使学生掌握各种检索手段和方法,多途径地获取所需信息和知识。

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的不断推出,在教学中要不断更新相应的教学内容,随时开发最新的信息资源、最佳的信息获取渠道。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建立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OPAC)提供网上检索馆藏资源,越来越多的信息单位把信息资源电子化,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的信息,因此必须及时将新的网络数据库信息传授给学生,以充实教学内容。另外,由于艺术专业方面网站层出不穷,如国内出现不少绘画美术及鉴赏方面网站、音乐网站、舞蹈网站、影视网站、文艺演出综合网站等,要有针对性地详细介绍及指导学生准确获取那些比较著名的、有权威的而又安全的专业网站,并引导他们充分利用,从而提高专业知识的检索技能。

2.3改革教学形式

数字化环境带给教师的最大变化是授课方式的改变,运用计算机教学的最大优势是教学信息量大,在单位时间内可最丰富的信息,信息的描述形式灵活多样。伴随着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现代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运用多媒体教学成为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发展的必然趋势。

2.3.1利用多媒体教学

传统的文献检索课仅凭教材、黑板和粉笔进行教学,授课方式枯燥,缺乏直观形象性。特别是在讲授检索工具时,学生没有感性认识,教学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尤其是多媒体教学还可以全方位地调动学生的多感官参与学习,符合认知规律,促进学生对知识或技能的掌握与运用。以培养学生信息意识和信息利用技能为目的的文献检索课以其“方法”课特有的应用性、工具性等学科性质更适用于多媒体教学。2004年以来,我院文献检索课一直使用多媒体授课,对理论课教学和实习操作进行改革,利用投影屏幕进行计算机检索示范,采用网页拷贝做成课件来播放、模拟上网实习,等等。特别是在实习课中采用课堂讲授与演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和大屏幕多媒体投影仪,教师一边讲解一边操作,生动直观地演示计算机检索的整个过程,使学生轻松愉快地理解和掌握网上检索的内容和过程。

2.3.2充分利用网上信息资源

随着Internet网络的建立和应用,Internet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利用万维网检索信息已成为计算机检索信息的发展方向。为了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许多大型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如DIALOG、ORBIT等,先后推出一系列基于Internet的万维网检索服务,如DialogWeb、DialogSelect等,用户通过远程登录(Telnet)检索这些网站,满足用户的各种信息需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十分重视电子信息资源的建设,在各高校图书馆局域网上,出现了国内外各类型数据库。这就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文献检索课教学模式,加大宣传和利用这些珍贵的网络电子资源的力度,已经成为文献检索课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对于如何加强网上文献检索内容的教学,我们充分利用校园网上的信息资源,同时也利用国内其他信息网和国外信息网上的免费资源,在介绍文献信息、数值信息、事实信息、全文信息和新闻动态信息的检索中,选用一些专业对口的数据库和搜索网站,引导学生掌握网上数据库的检索途径和检索方法。

2.3.3提供大量的上机实习机会

检索实习是这门课的精华,通过加强上机实习环节来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采用“集中授课、分散实习”的方式,组织好实习课,并努力创造条件,不断优化实习环境:充分利用我馆的电子阅览室及学校公共机房,为学生提供联机检索模拟实习、光盘检索和Internet网络检索实习。对于实习课题,除了教师拟定有关的实习题外,学生也可根据个人的研究兴趣及专业方向自定练习内容。实习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教师。实践表明,艺术专业生在上机实习这个环节表现极佳,迟到、缺课的现象较之理论课少,并且作业提交率达到百分百,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提高,对文献检索课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且检索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总之,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可以改善文献检索课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率,优化教学结构,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学生通过上机实习掌握计算机应用方面的知识,能够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掌握和运用信息的获取、筛选和处理技能,学到很多课本以外的知识。在实习中,不仅可以了解到图书馆方面的知识,而且可以学会如何在网上搜索知识信息,更可以在与图书馆不断的近距离接触中挖掘自己查找资料的乐趣,引发对知识的热爱和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和探究心理,这对以后的学习很有帮助,至少在碰到问题时,知道到哪里去查找资料,应该怎样查找资料。

2.4进行课程设计的改革

2.4.1构造网络同步操作环境

为了增强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学校公共机房的计算机设备的功能,还添置投影仪,做到一人一机,从而创造师生同步操作的环境。教师可以结合检索实例,在机上一边操作,一边讲解。在演示检索的全过程中,学生也可同时进行操作,从而使得教学效果大为增强,教学的形式也会丰富起来,不再是死板地讲解一些概念、理论、步骤,而是教学生在操作中掌握和运用技能,从而收到巩固、熟练的效果。这种方式能很好地激发艺术专业的大学生的学习文献检索的兴趣,启发他们自己去动手、去实践,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2.4.2构建网络教育模式

网络教育模式已成为文献检索课的发展方向。高校图书馆应改革传统的文献检索课程教学,由执教老师提供最新的教案及多媒体课件,其内容应包括传统的文献检索课内容之外的计算机信息检索及网络检索课程,全部放于网上,完全开放供学生阅读和下载。现在一些大学已将基于Web的多媒体课件搬到了网上(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等),表示文献检索课的教学已从过去传统教学模式步入现代网络化教学的初始阶段。目前当务之急是开发、研制新一代的“远程文献检索”和“计算机网络”课程模块,放在图书馆的局域网上,这样既能使学生学习上网操作技术,又能降低上网费用,解决部分学生因条件限制而无法实习的矛盾。同时,该课程还能使想学习信息检索技能的学习者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检索自己所需要的各类专业知识和信息。

2.4.3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

文献检索课程的种种独特之处要求教师不断地学习,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尤其是计算机及网络方面的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教师仅有图书馆学情报学或某一专业知识已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必须大力提高知识结构、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教师一方面可以参加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培训、进修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勤奋学习,不断提高,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为教学积累检索实例和检索经验,从而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

总而言之,培养艺术专业学生的文献实际检索能力,激发其学习积极性,是高校文献检索课教学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要结合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不断适时调整教学方式和方法,进行创新教学,艺术专业学生的检索能力一定能得到提高,进而使其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得到培养。

参考文献

[1]刘凯.艺术专业学生发展特点及对策研究[J].时代文学(下半月),2009,(5):156-157.

[2]潘杏仙.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与文献检索课的创新[J].情报探索,2007,(5):16-18.

第3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发展性的特点,它一经创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而很难明确规定它的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流传,跟这个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较大关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后,它将不能够很好地展现这个区域的民族风貌,同时也很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无法继承而消失。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对公开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过代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被人工的加以保护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的,所以它的公开具有相对性。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传现象,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宝贵的作品将会不断消失。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意味着赋予源生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著作权,这不仅是对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更有利于该地区的人通过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获得经济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发展该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入国外,并无偿使用,获得利润,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后,一些文学艺术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过程中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并给读者或者观众造成很大误解。可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面对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将会束手无策。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创作出来的,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因此确定作者的范围存在困难。

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作品中,有能用实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也有很多无法用实体形态表现的,对于这些是否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难。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正当侵害,已经刻不容缓。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无法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民间艺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等,因而对于其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以该作品的种类为依据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对立法目的的考虑,著作权要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因而对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种作品如果能够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人们革新和完善,越来越具有某一区域的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应该限定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设定保护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它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设定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应当不设立保护期限。

4、由国家授权某一组织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范围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较好地保护作品。因而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一组织或者部门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侵权发生时,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005,(1).

[2]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

作者简介:王梦莹(1990-),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发展性的特点,它一经创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而很难明确规定它的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流传,跟这个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较大关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后,它将不能够很好地展现这个区域的民族风貌,同时也很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无法继承而消失。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对公开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过代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被人工的加以保护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的,所以它的公开具有相对性。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传现象,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宝贵的作品将会不断消失。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意味着赋予源生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著作权,这不仅是对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更有利于该地区的人通过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获得经济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发展该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入国外,并无偿使用,获得利润,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后,一些文学艺术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过程中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并给读者或者观众造成很大误解。可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面对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将会束手无策。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创作出来的,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因此确定作者的范围存在困难。

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作品中,有能用实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也有很多无法用实体形态表现的,对于这些是否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难。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正当侵害,已经刻不容缓。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无法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民间艺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等,因而对于其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以该作品的种类为依据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对立法目的的考虑,著作权要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因而对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种作品如果能够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人们革新和完善,越来越具有某一区域的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应该限定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设定保护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它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设定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应当不设立保护期限。

4、由国家授权某一组织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范围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较好地保护作品。因而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一组织或者部门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侵权发生时,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005,(1).

[2]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

第4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保护

一、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意义

随着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各界纷纷作出了努力,以期使其能够更好的传承和发展。首先是部分省份率先制定了地方立法,如2003年贵州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对民间文化范围的规定内容包含了民间文学艺术。其次,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虽然《著作权法》仅有一个条文对此作出委任性规定,即要求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但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精神。2011年,我国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将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了保护范围。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主要是从行政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即要求相关部门作好收集、整理、保护和保存的工作,并未明确其权利主体。《著作权法》颁布后,时隔多年,经过长期的多方论证,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然而,部分专家学者对这一规定持怀疑态度。所以,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是十分必要的。

(一)理论意义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法律关系确立的基础要素,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确定,客体和内容也就无从谈起,则不能构建法律关系,也不能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想要建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规范,首先需要确定其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不确定,将是阻碍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范的障碍之一,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二)实践意义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商业价值,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增多,在利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甚至某些外国人来中国以各种名义无偿获得民间文学艺术后,通过改编、演绎等方式赚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行为虽然没有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但客观上极大的损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当发生侵权行为后,需要相关主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甚至诉诸法律以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若主体不确定,则发生侵权行为后无人主张权利,或虽有人主张,但可能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查阅以往的司法判例,曾有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对侵害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告在答辩时都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法院都认定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有权起诉,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能够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决只能够为以后的司法提供参考而不能够直接依据判例作出裁判。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原告起诉时将于法有据,不会再次面临因为主体不明确而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

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一)国家作为权利主体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创作主体不确定性等特点,难以确定权利主体为具体的某一个人,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将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所得利益最终将体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国家有强大的能力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虽然将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能够快速的解决纷争,但一律将民间文学艺术归于国家,损害了特定民族的利益和情感。另外,国家的职能部门数量有限,不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面面俱到的保护,可能对某些侵害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无从知晓,难免对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周。

(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

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开始是由个人创作而成,但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查明最初的创作者,后期在特定区域的集体中传承下来,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体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时由特定区域的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无可厚非。然而,对于存在于几个地区,由几个民族共同传承与发展,甚至对流传于一国之内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果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确定为某一特定群体或者民族,势必会引起其他地区的群体或民族的不满。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无不同,应当将其与普通作品作相同的对待,将其纳入著作权法框架下给与保护,著作权主体应当为个人,推定民间文学艺术最近的传承人为著作权人,旗帜鲜明地否定了国家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说法。只要能够找到民间文学艺术最近的传承人,就能够快速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主张个人作为权利主体,能够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传承人传承和发展的这部分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肯定了传承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鼓励传承人尽职尽责,充分做好传承和发展的工作,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民间文学艺术带来的商业利益等财产性权益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然而,民间文学艺术种类纷繁复杂,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都能够找到具体明确的某一个传承人,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可能由多个地区的当地居民传承,导致同一时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传承人,此时个人权利主体说在适用上将会存在障碍。

三、个人为主、国家为辅的权利主体概述

(一)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

通过对比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地方立法和有关的司法判例,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对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比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延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现行有效的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立法。除《著作权法》的一个条文外,仅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所涉及,该法规定了国家政府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负有保护、保存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关政府部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虽说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体来说是一部公法性质的法律,即从公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非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保护,并不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了保护、保存职责之后并不一定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相对应的权利。该法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传承人负有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不能够因此得出传承人为权利主体的结论。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负有保护、保存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体,也规定了符合一定申请标准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并没有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因而不能够进一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该条例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够因此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此外,地方立法中均没有说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归属的问题。

第5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此立法模式影响了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相关学术研究以及立法草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该法并未产生实效,且其理念和立法模式也因为损害了版权法基本原则而备受批评,赴其后尘的各种立法尝试也一直不为国际主流社会所接受和认同。为避免重蹈该法覆辙,文章拟对其立法的进路和规定进行梳理,对其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展开分析,期望能对我国相关学术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3-0120-04

①如突尼斯(1967)、玻利维亚(1968)、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尔及利亚(1973)、塞内加尔(1973)、肯尼亚(1975)、马里(1977)、布隆迪(1978)、科特迪瓦(1978)。这些国家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orks of folklore)作为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中,详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概述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86459&tab=2#LinkTarget_609.2012-08-23.

一、问题的由来与研究的重要性

一些非洲国家和南美洲国家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有目的地将“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客体之中进行保护,欲以此对抗发达国家。①之后,这种混同做法和立法模式在1976年的《为发展中国家示范的突尼斯版权法》②](以下简称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得到了肯定,影响了二十多个非洲、南美洲和亚洲国家的立法,③也影响了我国相关的学术研究和立法。

在我国学术界,把“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观点占据了主流。有的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同义术语;[1]有的把“民间文学艺术”内涵、外延和特点导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中,使二者的界限变模糊;[2]有的认为应坚持“作品”(和著作权法的)思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予以梳理和整合,使之准“作品化”。[6]

在立法方面,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应通过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作品”式的保护。[4]一些观点还提出用特别著作权法保护模式,[1][5]有的提出用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予以保护,并在条文的设计中采用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6][7]上述观点对我国相关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历次编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中,都将“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最近一次即2014年3月编拟的草案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回顾法律演进的历程可见,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并没有产生实效,该法的理念和立法因为损害了版权法基本原则而备受批评,[8]赴其后尘的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禁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有害行为国内法示范条款》也以失败而告终。[9]这种混同式的观念和立法一直不为国际主流社会所接受和认同,沿着该路径继续改良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府间委员会编拟的系列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法律文件,由于无法克服该路径固有的局限性,至今都未能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法。[10]因此,为了避免重蹈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的覆辙,本文拟对其立法的进路和规定进行梳理,对其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展开分析,期望能对相关的学术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一)违背著作权法理

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第十八条(iv)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是由可推定为该国国民或族群创作的、世代相传并构成该传统文化遗产基本元素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①该定义直接打破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和对客体的保护标准,打乱了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现代著作权法只保护体现了作者原创性的表达,把那些已经存在、未体现为作者原创性的表现形式划归公有领域,作为交流与创作的源泉,供世人自由取用。著作权法藉此方式平衡了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由此获得了存在的正当性。虽然现代著作权法不区分具体的情形,把一切业已存在的创作都归入公有领域的作法欠妥,但对于这种不当的作法,狭义混同式立法者们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和立法进行纠正,而是一揽子把业已存在的创作又统统划归为作品之列,显然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彻底模糊了作品与非作品之间的界限,扰乱了作者专属权与公有领域之间的区别,既破坏了著作权法的内在平衡机制,也损害了利用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公共利益。

(二)主体构造失衡

该法第十八条(iv)的定义中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界定为“可以推定为该国的国民或族群”的“创作者”, 这种机械地照搬传统著作权法、简单地套用民俗学“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作法,导致其主体构造失衡。在民俗学者界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中,创作者不明是这类文化现象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而在著作权法中,虽然也有部分匿名创作的作者身份存在不明的情况,但是纵观其规定,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和主要规范是围绕着作者明确的作品进行规定,因为著作权法作为私法,如果私权主体不确定,作者不明,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从设定,权利人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线也无从划定,整个体系也无法构建。即使,可参照民法中“无主物”的制度设计把“民间文学艺术”设定为“作者不明”的“无主物”,但如此一来,又会违背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需求和客观规律。因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创造者或许无法考证,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传承其衣钵的个人或者社群却有可能是可以确定的,把“民间文学艺术”视为“无主物”就意味着把依然在生活中保存、使用、发展和维护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家族或个人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这显然不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发展、传承的现实需求和客观规律。

(三)私权主体错位

按照正常的立法逻辑,既然该法第18条(iv)定义的规定已经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私人创作,那么,就应当以该概念作为起点展开私法规定。然而该法扭曲了立法逻辑,偷换概念,除了该条和作为备选的第5bis条之外,其余的条文均未再出现该概念,出现的全部是带有“国家”定语的各种术语,该法所有的实质性规定都只针对“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由有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变成了私权的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未被视为权利的主体,创作者应享有的地位和私权被完全架空,不得享有任何作者的权利。

(四)公有领域减灭

根据该法第1条之(3)的规定,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第6条之(2)做出了例外的规定,规定这种作品享受无期限的保护。因此,根据该法,“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享受永久性的保护。然而,该法第17条关于公共领域付费的规定却又要求“使用公共领域的作品或公共领域作品改编作品”,“包括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须向相关国家机构支付占其所得收入若干百分比的使用费。由此,该法又将已给予永久性保护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置于公有领域之中。

这种贪婪的“双重收费”制度不但违背了公平和正义的立法原则,而且也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法中私人权益和公有领域之间的界限和平衡,压缩了公有领域的空间。根据其规定,除了适用主体极为偏狭的例外情形,社会公众将不复拥有自由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对传统文化本应享有的公共利益变成国家有关部门垄断的权力,社会公众对传统文化应当享有的“福利”被完全掏空。

三、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建议

(一)首先应区分理解“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避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客体范围

一般认为,“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语言、民间游戏娱乐、民间信仰、民间礼仪、社会风俗节庆”等都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11]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包括以非物质形态而存在的各种传统文化,而且还包括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特定物品、遗址、自然场所、文化生态区域,以及精神层面的信仰、观念等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作为传统文化之总和的定义和特性也得到了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维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建议案》的确认。

而在现代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下,“作品”一词已经具有特定的含义,特指符合版权法最低独创性要求的、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等的表现形式。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通常被称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仅指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成的符合版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

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无可争议地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均超越了著作权法的客体,根本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无视二者的区别并给予版权法保护,是导致该法无法产生实效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立法应保护的客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非“民间文学艺术”

如前所述,当前国内多数观点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并提出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拟立法保护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然而这既不符合上文的法理论证,也并非我国立法者的原意。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者们在立法之初就已深入地思考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区别,然后才做出了相应规定。已故的郑成思教授在其早期的作品中对那段立法历史有着清晰的记述,“中国在民间文学领域保护什么?这也是在中国版权立法中已解决的问题。当时,多数立法参与者同意按照伯尔尼公约第15条(4)款的原则,保护业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只是‘民间文学作品’保护到什么程度,这是个1990年前的立法过程中未来得及详细讨论的问题”。[12]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的立法者当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就有着客观和理性的认识,他们并没有因为我国也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就附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做法把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之中进行直接保护。立法者们尊重法律的科学,遵循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理,并考虑到时机尚不成熟的现实情况,最终在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留给国务院另行规定。郑成思教授在后来的著作中也进一步提到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难度很大,即使这方面的法律一时还难以出台,但至少符合著作权法“作品”之保护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规定应该可以尽快地制定出来。[13]因此,我国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相关的立法不应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而是明确仅保护符合作品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明确创造者、持有人、传承人等的私法主体地位并赋予相应私权

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不但剥夺了创造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而且也无视承继、占有、使用、保管和发展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是非常错误的。试想,某人一直靠经营祖宗世世代代传下的某种演艺绝活来营生,但是忽然某一天,因为该法的施行,此人说不出来也举不出什么古老的证据证明具体是哪个祖宗首创了这门艺术绝活,于是,这项传统技艺就立刻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有关机构享有并行使一切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再如,某族群一直有传唱某种古老民歌、跳着传统舞蹈的习俗,这是他们表达情感、进行交流、开展社交的一种方式,是他们娱乐、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许也是婚、丧、嫁、娶中不可缺少的仪式和环节,然而某一天因为该法的颁布,该族群查不出来也举不出证据证明是那个祖先创作那些歌曲和舞蹈,于是按照该法的规定,这些古老的民歌和传统的舞蹈也立刻归国家所有,国家变成了作者,独占一切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连该族人自己再唱歌、再跳舞都要经过国家的许可,并且还要支付费用。这种法律规定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法则,是不可取的。建议我国在将来相关的私法立法中,尊重传统文化的客观传承规律,明确其创造者、持有人、使用者、传承人等主体的私法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私权。

(四)构建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平衡的机制

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及其赞同者无法克服民间文学艺术永久性保护与版权法保护期限的矛盾,也无法在民间文学艺术私法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范围间明确界限,这是该立法模式混同概念的必然结果。要克服这一局限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私法保护机制,就应超越知识产权法,遵循民法基本的原则和原理,利用民法的基本规范进行规定。例如,民法对物的保护是以物的存在为前提,以人力之所能控制的限度为界,据此划分出私权的界限,只要物持续存在,且能为人所控制,权利人对物的权利就一直持续,直至物消灭或者权利主体不复存在。有鉴于此,对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传统文化的保护,也应当以该传统文化的存在为前提,以相关的主体对其作用为限,如果该传统文化自然而然消亡,或者其主体不复存在或不再对该传统文化施以相应的作用,那么该传统文化就不再具有私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私法保护就自然而然终止,当然,这并不排除国家公法继续对其进行保护。这样,既避免了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永久性保护与版权期限的矛盾,又符合传统文化传承的客观规律,也契合民法的基本原理与民法的一般规定相衔接。

参考文献

[1]杨鸿.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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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建议[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27.

第6篇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3的专题三《古代中国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和专题八《19世纪以来的世界文学艺术》是有关中国和世界文学艺术的一些成果和发展历程的介绍。有些教师对这两个专题的教学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在此,笔者仅就必修3文学艺术史的教学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误区一对知识进行简单罗列,没有抓住教学的核心

教师在处理这部分内容时往往会让学生自己根据课标要求阅读课本,找出课标要求掌握的相关的时代、人物、作品、风格特点等,然后更细心一点的老师会要求学生将这些内容制成表格予以区分亦更有利于记忆。当然,记住知识点本身是我们首先应该做的,但是这种将知识点进行简单分类罗列,再进行死记硬背的方法离高考对学生的考查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这也不符合当前的课改精神,更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明确教学目标是教学的关键。教学目标一般有三个层次即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把握教学目标的关键是对课程标准的解读,课标是教学的出发点更是教学的核心。

例如,如何解x下面的课标。

知道诗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等文学成就,了解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文学特色。

这则课标的前半段很简单,书本上很清楚有介绍,关键是不同时期的文学特色如何把握?这就需要具备分析利用知识的能力,这样才能很好地完成由知识层面到情感层面的提升。从上述列举中不难发现,历史教学是一个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文学艺术史的最终目标是要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努力追求真善美的人生境界,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塑造健全的人格,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误区二文化艺术与政治经济联系不够

马克思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反映……”对于文学艺术而言,它们的时代性非常明显。例如,杜甫――忧国忧民的现实主义诗人,《春望》描写忧国思家之情。曹雪芹的《红楼梦》,通过贾宝玉和林黛玉等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真实写照,鞭挞了封建礼教和封建专制制度的罪恶,揭示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历史趋势,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破土成长,带来新社会曙光的光明前景。但文学艺术史的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必修3的教材内容,而要充分联系必修1、必修2的相关内容加以理解。比如讲到宋代书法、绘画和文学的发展时,我们就可以联系必修2中宋代商业与城市的发展等相关内容,结合必修3讲过的程朱理学来看当时山水画所体现出的意境等,甚至还可以回忆一下必修1宋代的政治制度,这样可以将知识点联系得更紧密,更有易于理解和加深记忆。

除了以上两点,学生态度上不重视、认知水平的局限同样是影响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学生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一般态度上不太重视。主要原因是,文学史的知识在语文课上已有一定学习,觉得自己已经会了,历史老师再拿过来讲是“画蛇添足”。还有就是对这两个专题的地位认识不够,觉得只要考试前背背就好,甚至有学生丢分后仅仅把原因归结为没背。

第7篇

关键词:大众审美文化;艺术时代变迁;日常生活

中图分类号:J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178-01

20世纪90年代,大众审美文化迅速发展,人望的渴求是其迅猛发展的基础。今天,文学艺术活动已经超出所谓纯文学艺术的范围,渗透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随着日常生活向审美靠拢,文学艺术渐渐呈现大众审美化,审美生活化等层面。然而,当代审美文化领域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是文学艺术活动所发生的时代变迁。由此可见,时代变迁与文学艺术发展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这种变迁的实质在于提供了一种艺术大众化的审美图景,从而使一个新的艺术时出了不同的声音,以及展现了独特的风采。

一、形态概念延展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特别是在城市生活空间中,审美活动与日常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乃至消失。审美艺术借助现代传媒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文学艺术领域也快速膨胀,出现底层写作、80后写作、戏说经典、以及网络文学、博客文学、短信文学等等。正如费瑟斯通所说,“任何日常生活都可能以审美的方式来显现,高雅艺术与大众文化之间的界限消失了。” 当下文学中的日常化写作本质上就是对日常人生审美文化的反射。

而我们所说的大众审美文化,具有反传统审美的特点。按照传统观点,审美应该是具有某种超越具体物质功利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商人看不到矿物的审美价值;而大众审美文化却常常伴之以功利目的――制作者以物质利益为动力,消费者也总是在欣赏对象上着力寻求娱乐的满足甚至官能刺激。

艺术活动的场所也已经远远不止在与大众的日常生活隔离的高雅艺术场馆,而是深入到大众的日常生活空间。艺术活动更多地发生在城市广场、购物中心、街心花园等与其他社会活动没有严格界限的社会空间与生活场所。在这些场所中,文化活动、审美活动、商业活动、社交活动之间已经不存在严格的界限了。

西方后现代主义众家对于日常生活审美化做了一些研究。费瑟斯通在《消费主义与后现代文化》中提出审美化在西方的三个表现:一是艺术亚文化的兴起,它追求打破艺术和日常生活的界限,认为一切都可以成为艺术或审美的对象,大街小巷,废弃物、身体和偶发事件等等无一不可以进入审美殿堂;二是将生活转换为艺术作品的谋划。它具体指追求生活方式的风格化、审美化;三是日常生活符号和影像的泛滥。

韦尔施也指出,“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前所未闻的被美化的真实世界里,装饰与时尚随处可见,他们从个人的外表延伸到城市和公共场所,从经济延伸到生态学。”由此看来,艺术“趣味”俨然从浪漫主义和超自然主义转向个人主义和日常生活经验,是活生生的、真实的“性格”概念。

或者说,当代文学艺术的自身行为的具体化过程,它的最大特征就是审美风格形态日趋简洁易明、直接普遍,甚至可以重复。艺术活动,艺术家,艺术作品开始在日常生活层面上与大众进行交流沟通。并且是双向性的,以相互间的文化性沟通促成艺术创造形态的多样化,丰富化,生动化和日常化。

二、历史之维时代背景

20世纪以来,文学艺术所经历和正在进行的一切,都是对一个崭新文化时代的全面凸现。伊格尔顿说:“文学形式的重大发展产生于意识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它们体现感知社会现实的新方式以及艺术家与读者的新关系。”在这个时代,人们拥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文化多元选择性,拥有空前广泛的自由追求的欲望。

当代社会是一个交织着多种复杂性和可能性的社会。各种现实生存困厄,思想冲突,意识形态危机,人类心灵的曲折隐痛,经济结构的多元分化,政治权势的连纵对抗等,统统隐藏在当代文化活动动态的相互关系中。因此人们在这种关系中,进行了多层次的活跃交往,人们得以有意识地从事各种自我表现的审美的文化实践,文学艺术活动便是最简捷有效的形式。文学艺术及其活动、艺术家本人及其群体不是从整个社会进程及其文化现象形态中分离出来的,而是受整个社会及大众日常生活活动、文化利益所驱使。

当下的日常生活拒绝崇高,它关注琐碎平凡,关注当下物质和此在。大众艺术是应运时代而生的,由于世界经济的繁荣、信息传递的快速便利,使得国际上的文化艺术借着这些媒介与力量迅速传播出去,在很多地区,都可以看到世界艺术形态的同一性。艺术由封闭狭窄的精英文化走向广阔而具体的日常生活,而日常生活借助艺术更趋于审美化。在时代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大众文化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在这个普遍显现了人们日常生活动机的文化时代,艺术总是要尽可能地接近整个社会文化的共同利益,尽可能地体会整个大众日常生活过程,从而既现实地呈示当今时代的文化现象。

三、文化性质与价值

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学艺术在众声喧哗与从众繁荣中失去了往日的尊严,高雅不再。当下文学中的日常化写作本质上就是对日常人生审美文化的反射,也是这个原因,文化乃至文学艺术中,高雅艺术与大众文化间的界限早已模糊不清。在当代审美文化中,大众和艺术是一种双向的交流,在交流过程中,艺术的传统职责也在改变。“以前不了解艺术的广大阶层的人物已成为文化的‘消费者’。现代的观众,虽然可能没有由传统孕育的使艺术升华的能力,但在对完善技术和可靠信息的需求上,在对‘服务’的渴求上,他们变得更机敏了”。

日常生活带着娱乐性、商品性、视像性、复制性等特征,以不可阻挡之势影响并冲击着大众审美文化。现代传媒工业以惊人的发展与批量化的文化生产,为文化的普及提供了可能。经典艺术作品及其仿制品被摆放在面向大众的餐饮场所,酒店或者商场,经典音乐用作广告电影配乐,经典文学作品经常被作为剧本而搬上荧幕。大众审美文化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生活当中的每个角落,社会文化审美引发了大众的日常审美活动发生了巨大改变。

日常生活的审美化以及审美活动的日常化导致了文学及文化领域艺术的生产、传播、消费方式乃至文艺自身定义的变化。今天的审美文化内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与意识形态相联,到与大众文化意愿和文化活动的日益紧密联系,既体现了文学艺术的大众审美化的风貌,也延伸了当代审美文化理论的阐释的前景。虽然大众文化藏污纳垢,庸俗化特性使得日常生活审美化对文学艺术产生了冲击,面对这种冲击,文学艺术不能完全迎合当下的文化环境,而应具有一种反思能力,克服缺陷,构建为审美文化和社会文明的前导。这也是我们对于当下文学艺术发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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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首先,我们可以从艺术的起源上来分析两种艺术之的内存关系,在原始社会时期或更早时期的人类生活中,进行劳动作业或日常人类相互交流时,都会发出或长或短、高低不同的声音,在发出声音的同时或有节奏或无节奏,这些都可以表明音乐已经初步存在,并在人类的生活中较为普遍的使用了。而文学是在人类真正有了语言和简单的文字之后才开始慢慢形成,从这点上看,音乐艺术要先于文学艺术而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

其次,从两种艺术的历史发展中,两种艺术却又是相伴发展互相影响的关系,甚至有一种文学艺术的发展影响或先于音乐艺术的发展的推断,不少著名的音乐作品就是受到文学作品的起发继而创作出来的。例如国外的莫扎特的歌剧《唐•璜》,就是受到了19世纪英国杰出的诗人、欧洲浪漫主义文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拜伦的长诗《唐•璜》而创作出来的,歌剧的序曲以奏鸣曲的形式表现了唐•璜的那种玩世不恭的性格,凸显出唐•璜的热情似火的生命力和乐观机智的人物形象。俄国的著名音乐家柴可夫斯基就把威廉•莎士比亚著名的悲剧《罗米欧与朱丽叶》作为自己音乐创作的灵感而想谱写成一部歌剧,虽然最终是以一部幻想序曲告终,但总是磨灭不了这部作品的伟大。另外柴科夫斯基还将法国夏尔•贝洛童话中的《林中睡美人》作为音乐素材,把童话故事改编成舞剧音乐,用戏剧性的标题交响乐的手法成功塑造了舞剧中的人物形象,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同样将文学作品作为音乐素材的在中国也是有很多,如家喻户晓的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就是根据中国四大民间爱情故事之一的《梁山伯与祝英台》为依据而创作出来的,全曲用小提琴贯穿整个的音乐作品,用小提琴那委婉的单色诠译着这个千古的爱情悲剧,音乐中大提琴与小提琴的相互对答,更加形象地表现了剧中男女主人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对现实世界的无奈。最后,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我们还发现文学艺术与音乐艺术都属于人类的精神文明创造的产物,它们都是一种形象思维表达后的艺术品。只不过,文学艺术是运用其语言符号的特点进行表述,它具有较为明确性,而音乐艺术则是通过音乐作品作用于人的听觉感官,不能准确地表达其概念,具有模糊性的特点。

二、音乐形象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

第9篇

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有诸多方面的相似性,例如:作品中对节奏感和韵律感的把握、对表现内容进行意境的塑造以及想象空间的展开、作品中通常都蕴含着丰富的情感与深刻的精神内涵等等。

(一)节奏感和韵律感

节奏感和韵律感,共同存在于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中。音乐被称为声音的艺术,也被称为时间的艺术和情感的艺术。声音,是音乐的特质。音乐艺术以时间为载体,以节奏为基础,音高的变化为律动,旋律为主要的表现方式来塑造音乐形象。在音乐进行中,节奏与旋律成为音乐表现的核心,对塑造不同的音乐形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第一乐章,就是由两个节奏和旋律感不同的结构因素组成。第一主题是短暂、急促的节奏和音调,象征着不向命运低头的英雄性格。第二主题虽然由第一主题引申而来,但旋律悠长抒情,表现了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在对立的因素中展开和发展,使音乐具有更鲜明的特点。

文学作品的节奏感和韵律感,则是通过语言的手段来表达。尽管这种语言是通过文字记录而成,但它同时也是可以朗读的,可以运用有声的语言完成对一部文学作品的欣赏,民间口头文学就是最好的例子。对文字的运用,字句的长短,造成不同的节奏感。叙述方式的运用,修辞方法的选择,采用特定的叙述方式,使作品具有独特的韵律感,也是文学作品的主要特征之一。诗歌的风格尤为突出。如徐志摩的《再别康桥》,借由诗句的长短变化,朗诵时节奏、断句的处理,经由听觉抵达听者的内心,隐藏在字里行间的韵律感油然而生,并由此产生的特定艺术氛围。

(二)意境塑造与想象空间

无论是音乐艺术还是文学艺术,对作品的意境塑造以及想象空间的展开,都有着相同的要求。音乐艺术作为时间的艺术,它以流动的旋律,架构于特定的曲式结构,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呈现。正如叔本华所说:音乐是活的时间,音乐所揭示的正是那个“由生命活动本身标示的时间。这个时间便是音乐的首要或基本的幻象;而这一切活动都是以一个有机体的生命结构所具有的逻辑式样进行的”。在特定的音乐结构里感知音乐的同时,在流动的音符中感知音乐所指向、塑造的艺术形象和情感的体验,这种体验开启我们的想象空间,把瞬间的音乐体验转化为情感的体验和对情感的想象,从而与音乐产生共鸣。

文学艺术中,也存在着时间性。例如诗歌、散文、戏剧、小说在作品结构上,以及他们的内容表现形式上存在的张力、矛盾的冲突、解决等等,决定了文学艺术的时间性。当我们阅读文学作品时,在或长或短的时间里,由作品的客观表达方式唤起我们对作品意境的想象,进入一个由作者构建而成、由读者自己去体会的巨大的想象空间,从而达到对作品的深刻的情感体验。

(三)优秀的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都具有丰富的情感与深刻的内涵

情感与内涵,是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表现的主要内容,也是它们演绎的最终目的。正如康斯坦丁诺夫所说:“感情的方面进入所有艺术作品的内容,无一例外,它不仅是内容必备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它们通过各自特有的表现方式和不同的艺术载体,既表达感情,又传达感情。文学与音乐,它们的作品无一例外的渗透着感情内容。一部小说当中,无论是描写、叙述还是对论,都带着不同程度的感情内容,诗歌中的每一句都是感情的抒发。音乐则与感情的联系更为密切,人们往往把音乐作为感情的艺术。

当感情在作品中展开、呈现、深入,才使作品具有灵魂,表现出丰厚的含义和深刻的内涵。尽管文学与音乐,它们的表现手段和方法不同,但最终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在这一点上,它们有着惊人的一致性。

二、音乐艺术和文学艺术的相异性

虽然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在节奏感和韵律感,对作品的意境的塑造以及想象空间的展开,以及作品都具有丰富的情感与深刻的内涵等诸多的方面有着相似性,但是这两种艺术之间还是有很多相异之处。

(一)音乐和文学的艺术表达方式不一样

中国古代名著《乐记》中,就有关于诗与歌的论述,曰:“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由此可见音乐与文学的差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也曾指出,诗借“语言”来表达,“留给我们某些从事思想的东西”;而音乐“通过感觉来诉说”,它比诗“更丰富多彩地激动我们的心境”。当代苏联著名文艺理论家莫.卡冈则认为:文学是“思想的直接表现和感情的间接体现”,音乐则是“感情的直接体现和思想的间接体现”。凡此种种论述,使我们认识到音乐与文学在表达方式上的差异。

音乐被称为“流动的建筑”。虽然音乐由乐谱记录,以一定的曲式结构创作完成,但所有的旋律都是稍纵即逝的音响,在非可视性的状态中进行。音乐中的每一个声音都没有被赋予具体的概念和明确的含义。它以声波的形态,在不间断的运动中营造出情绪的氛围和音响的声势,从而产生具有吸引力和渗透力的情感内涵,使听者不由自主的与它产生共鸣。而声波所体现出来的音调的高低与轻重;音频的急缓与疏密;音量的强弱与大小;音质的粗细与刚柔等等,所有这些付诸于我们的听觉,经由听觉进入我们的心灵,以此完成音乐对事物的表达。

文学与音乐不同,它有良好的可视性。文学作品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人们阅读文学作品,体会文字,词汇,语句中所包含的精确含义。通过例如小说情节的叙述,或是诗歌音调的抑扬顿挫,或戏剧中的矛盾、冲突、解决等等来使人追寻到隐藏于文字之后的情感所在,深刻的思想和充满想象的,把客观的文字化为主观的情感体会。

(二)思维方式不同

音乐艺术是感性思维,而文学艺术是理性思维。由于音乐的非语义性的特点,我们在欣赏音乐时更多依靠的是对声音的感觉和判断能力。在音乐里我们体会的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感情,它是模糊的、非具象的,并以情感经历作为想象的前提。这种想象所体现出的具象的感受,也是因人而异的。例如著名指挥家小泽征尔就曾经说过,欣赏《二泉映月》这首二胡曲,应该跪着欣赏。缘于这首乐曲,使他感受到中国民间音乐的纯粹、博大、精深,同时,也传达出他对中国民间音乐尊崇、喜爱的个人感叹!

文学艺术的语言,具有精确的语义性。我们阅读文学作品时,文字语言提供给我们精确的含义,依靠文字构建的理性思维达到解读作品的目的。阅读的过程,其实是作者提供理性思维的叙述空间,由读者跟随文字语言的思维产生想象、联想和情感的体验过程。这个过程是具象的,是语言思维和文字思维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关联性

音乐与文学的关系历来非常密切,研究音乐史假如不熟悉文学史是绝对不行的,文学史中也有不少与音乐有关的现象。文学思潮与音乐思潮相互渗透在历史上也屡见不鲜。其中最突出的是十九世纪欧洲浪漫主义思潮对音乐的影响。浪漫主义音乐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当时的文学思潮有十分密切的联系。音乐与文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两种艺术真正意义上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以文学作品为题材进行音乐创作,就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尤其以艺术歌曲和歌剧最为突出。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上数不胜数,例如门德尔松的艺术歌曲《乘着歌声的翅膀》,是以著名诗人海涅的一首抒情诗为基础创作而成;威尔第的歌剧《茶花女》,是根据小仲马的同名悲剧改编而成;比才的歌剧《卡门》,以梅里美的同名小说为蓝本进行创作;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罗密欧与朱丽叶》,被柴可夫斯基以此为素材创作出了同名交响幻想曲;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创作的管弦乐曲《天方夜谭》,取材于阿拉伯民间故事等等。音乐吸取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戏剧成分、矛盾冲突、情节发展,作为音乐构思的基本线索,并且从文学作品中凝练出特定的精神气质作为音乐构思的基础。

在音乐与文学相互渗透、融合的过程中,文学为我们展开了理性、客观的过程,音乐则向我们开启感性、主观的世界。当客观世界的人与社会和自然在我们面前展现,以音乐来展示人的内心情感和体验时,音乐的想象和联想能力激发了我们对于客观主体所表现的喜怒哀乐,并投影在我们的内心世界。这时,我们能解读非语义性的音乐里流动着故事性、叙述性的元素,也能够感受音乐里矛盾、戏剧性的冲突。当音乐与文学产生高契合度的联动,我们就可以在音乐里体会文学艺术的理性、客观的描述;也可以在文学里想象感性、主观的情感体验。例如,舒伯特根据歌德的同名叙事诗创作的艺术歌曲《魔王》,歌曲保持了诗歌中叙述者、父亲、儿子、魔王这四个角色,运用不同的旋律、音色、节奏、和声等分别代表各自不同的音乐形象。当我们欣赏这首歌曲时,对比歌德的诗歌,我们会发现,歌曲和诗歌里对情感的展开是完全同步的,使抽象的音乐和形象的诗歌在内容的演绎上达到高度的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