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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

时间:2023-07-09 08: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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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

第1篇

关键词:企业用工;劳动合同;风险

当前,全国大多数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日趋规范,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场全新的革命,《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采用书面化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管理环节重新构造一个全新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风险,这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企业用工风险

1.1用工机制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便可与该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企业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过去的短期化调整为中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局面。由此,用人单位长期习惯于用劳动合同终止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已不适用。稳定就业的确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益,但会减弱企业用工机制的活力,使企业竞争力减弱。

1.2用工成本风险

这里指的用工成本风险是企业因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1)劳动合同终止成本风险

由于新法规定,企业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补偿金基数由原来的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收入(扣除个人税与费)调整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税与费),而这个经济补偿金总是隐性存在,企业始终存在风险。

可能会有人认为,既然合同终止会产生经济补偿,那么企业不终止合同不是就可免除补偿了。这是一个误解,企业不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只是暂缓发生而已。另外,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忽视,因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

2)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以下五项内容,都是新增的企业违规的成本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1.3用工管理风险

用工管理风险是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严造成的风险。

1)用工管理不到位产生风险

(1)不签劳动合同就用工;(2)本企业工龄未连续计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4)合同到期不续签。

2)用工管理制度不严产生风险

(1)规章制度不健全;(2)内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劳动者知晓;(5)制度缺乏操作性。

2、化解企业用工风险措施

2.1化解用工机制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以人为本,处理好灵活的用工机制与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增长的关系。

1)严格把好招聘关

把好招聘关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开始,企业一定要树立“招聘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的理念,特别是在招聘录用前书面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和做好考核录用工作,绝对不能只看履历,或让应聘者经受心理测试等,忽视了招聘管理,放松了用工第一关,使企业丧失了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

2)采用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用工机制的灵活性。进行岗位分析,有的岗位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劳务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3)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不同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劳动合同管理有不同的侧重点。企业可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实际需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者,企业的性质也有不同,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岗位不同,对人员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能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可对专业性较强的骨干岗位签订3至5年甚至更长期劳动合同,对替代性较强的熟练岗位也要按企业实际需求签订,期限也可3至5年或较长一点,合同期满后,除少数人员留用外可终止合同。

4)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灵活用工,形成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必须控制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某上市公司测算,管理、技术岗位、班组长和技术工种岗位的可替代性较弱,无固定期合同可适当控制在70%以内;可替代性较强熟练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内。企业总计无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为好,以保持用人机制的相对灵活性。

2.2化解用工成本风险

1)计提“终止准备金”,消化“终止”成本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是潜在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消化“终止”成本。企业可根据当年的平均工资计提1个月工资作终止准备金。如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终止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终止补偿该员工在本企业全部工作年限。计提“终止准备金”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成本合理地分摊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2)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和续签合同领导审核制度,防止用工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情况发生;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2.3化解用工管理风险

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岗位标准与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不仅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保障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企业在建立或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劳动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员工考勤统计台帐;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员工年休假台帐;人事管理台帐等,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杜绝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严等弊病,化解用工风险。

3)加大劳动用工自查自纠

企业在用工时依法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开展自查自纠可以及时纠正错误用工行为,减少企业损失。从用工基本状况、劳动合同订立、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等方面检查,还可聘请专业单位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以免造成损失。

第2篇

关键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探讨

中图分类号:F241.32文献标识码:A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烟台市公路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以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为中心,通过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创新劳动用工制度,创建激励竞争机制,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打造和谐劳动用工关系,有法可依是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亦日趋多样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工身份由单纯的事业身份发展为事业、企业等多种身份并存,并且企业用工所占的比例迅速增长。而企业用工管理对事业单位来说却是一新生事物,有关企业用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基本是空白。对此,烟台市公路局迎难而上,除了加强对劳动法规的学习外,同时采取了“请进来走出去”、“学习—总结—再学习”的学习方式,循序渐进,稳步提高,坚决杜绝闭门造车。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一位公路干部职工都要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破解难题、推动工作、防范风险、维护稳定。首先组织全系统劳资管理人员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全市劳动用工知识法规培训班,从基础法规学起。接下来针对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汇总,聘请了市劳动办和市劳动仲裁委的专家来单位进行了专门讲解和座谈。这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用工管理的理论体系,特别对日常各种劳动争议有了有效的预防、避免及合理的解决方案。随着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加入了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延续多年的旧医疗保障机制彻底改变,致使许多职工不理解,特别是对医疗程序不明确。为此他们专门召开座谈会,聘请了医疗保险部门的专家为职工进行讲解,同时印发了医疗保险解释手册,方便了职工,消除了疑惑和矛盾,确保了稳定。

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企业要确保劳动合同真正起到约束与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利与义务、稳定劳动关系、加强管理的作用,就要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烟台市公路局减少劳动争议、打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谐公路的重要举措。劳动争议是反映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指标,而劳动争议多数是由于劳动合同管理不健全造成的,因而加强和健全合同管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签订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为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绩效,首先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在劳动法的框架下,结合全局的工作实际、运营需求,并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可,制定并印发了企业用工的统一劳动合同版本,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内容,确保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面、合理、完善、充实,具有较强的实用操作性。统一版本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路的行业特点,多角度、多方位地预测到容易产生的各种劳动纠纷,增加了约定条款,真正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二是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并且在员工中公示、告知。三是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接触和终止、续订工作。特别重视并认真做好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考核、续订和和终止工作。做好劳动合同规范化、信息化归口管理。并能够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和动态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打造和谐劳动关系,劳动纠纷预防是关键。当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伴随相关法律规章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劳动用工管理实践提出了高水平的要求,用人单位唯有强化监督控制,以法为先,创设良好的用工管理环境,才能杜绝劳动纠纷,降低不良风险因素,并实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在日常工作中,烟台市公路局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各种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对可避免的,提前制定预防条款,采取预防措施;对不可避免的,提前制定出应对、解决方案,避免发生后措手不及,同时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协商的处理原则。通过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单位的责任和行为,有效地预防了因劳资矛盾、用工纠纷造成。如经过积极协调,为开发区公路局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牵线,示范建立劳动纠纷预防、预警机制,效果显著。

创新劳动用工制度,创建激励竞争机制

第3篇

一、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风险

(一)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很多企业的劳动环境差,对劳动用工的监管工作也不到位,有些企业还存在拖欠员工薪资和报酬的现象,使员工和企业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冲突。而在冲突发生之后,企业还存在不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对员工合法维权的关注较少,甚至有些企业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完全无视员工的权益。例如,在制定员工工资时,没有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刻意压低员工工资,使其处于当地的收入水平的最大标准,又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避了对员工发放社会福利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内容,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的这些行为极易致使员工的工作情绪不高,在企业用工方面出现风险。

(二)企业在人才使用上存在不足

企业用人不仅是企业内部的行为,更是一种讲究策略的学问,科学合理的用人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然而许多企业在用人方面存在着不足。例如,上级部门完全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随意更改下级单位的选聘上岗方案,甚至随意对人事进行调动,存在大量的任人唯亲,或者钱权交易的现象,在企业用人上没有公正严谨的态度,下级只能听从于上级的安排,这种用人态度和作风势必会让下级部门因不公平待遇产生对上级领导的反感和对工作的抵触心理,十分不利于积极和谐的工作环境的营造。虽然还有企业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开始采用考核制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是时间一长又会使考核流于形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反而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失望,从而造成人才流失。

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人力资源配置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企业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内容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一些中小型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不具备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以常常在制定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出现一些差错,这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讲都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应成为所有企业的工作重点,企业需要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对劳动合同管理章程有一个清晰透彻的了解,在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重视其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一个规范的劳动合同需要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等内容,还可以适当的增加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条款。

(二)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相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最大推动力,企业要想得到快速且平稳的发展,只能树立以员工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紧紧依靠员工,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因此,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将员工的权益放在企业的重要位置是社会经济背景下对企业提出的十分必要的要求。企业首先需要将企业对员工权益的重视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并严格执行工时、工资以及劳保等制度。在企业与员工出现矛盾冲突时,企业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给予处理,杜绝企业只维护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破坏员工利益的现象发生。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员工,尤其是生活有困难的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

(三)科学进行劳动定员管理

科学进行劳动定员管理是企业促进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指的是依据企业实际的生产技术能力和组织模式,科学的预估企业各个岗位上对员工数量的实际需求并编制相应的定员管理计划,从而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如今在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中,劳动定员已经成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包括定员标准的编制、调整、执行和对定员工作的日常性管理等主要工作内容,技术性强和实用性强是劳动定员工作的显著的特征。在企业发展壮大,企业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企业对定员管理的要求也逐渐丰富和严格,要求定员管理不仅要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还应该对提高企业的生产水平做出贡献,这成为现阶段企业进行劳动定员管理的工作重点。

(四)尽量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完善企业的劳动管理,还需要尽可能的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企业不可以随随便便的聘用一名员工,也不可以轻易地就辞退一名员工,在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该员工是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要找出清楚直观的判断证据。第二,若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那是否可以通过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其满足岗位的需求。第三,进行了多次培训,在考核中仍然成绩不佳或者参加多次考核仍然不能通过的员工,则要考虑是否将其裁撤。第四,对于要被开除的员工,仍要按照法规进行相应程序的决定,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离职员工适当的补偿。对于劳动用工风险的管理,一定要立足于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尽量避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用工风险问题。

(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化解用工矛盾

但凡有人存在的地方就肯定会出现矛盾,企业这个集各种利益于一体的场所更是如此,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化解用工矛盾就成了营造和谐良好的劳动环境,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的关键。首先,企业应建立公平、高效的协商机制,提高工会的地位,多听取企业员工的想法和意见。其次,强化企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规章的制定和执行,进一步健全企业内控机制,从而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环境。最后,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告知机制,使企业中每一位员工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并实时监督各种人事工作的公平性,还要以书面条款的形式明确约束企业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等管理活动。

三、小结

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争议;规避

一、签订和谐的劳动合同,避免争议的产生

每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者,企业为了保证稳定的生产及产品的合格率,就必须要留住人才,所以企业就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保证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速度,因此必须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公平、公正、合理的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因合同问题而产生争议,使双方利益达到和谐的统一,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弊端

1.企业管理阶层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缺乏重视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素质也越来越高,他们不再象六、七十年代的工人一样,只知道埋头苦干,他们已经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维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近几年来劳动合同的争议问题也越来越多。但仍有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管理认识度不够,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比如说,有些企业觉得员工与公司之间就是雇佣的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没有规范的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就会导致两者关系破裂,矛盾激化,企业就会处于被动局面,影响正常的生产。

2.没有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内部根本就没有设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大多都是以兼职的形式来做这项工作的,这种不健全的组织机构就造成了内部员工之间的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等等不良现象,而且企业也没有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来进行约束,让员工工作起来,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乱糟糟的一大片,使劳动合同名存实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企业利益也得不到合理的维护。

3.没有合格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

大多数的企业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看作是稀松、平常的常规性工作,觉得随便一个办公室文员都能搞定,因此导致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良莠不一,再加上没有设立具体的岗位职责及要求,这种粗放式的管理手段,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

三、如何有效规避劳动合同纠纷

1.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度

第一,不论任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流程绝对不能省略,有一部分企业为了省事,就与劳动者签订口头协议,这种方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因为没有书面的合同,承担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就不明确,这就是劳动合同纠纷产生的源头。我国《劳动法》已经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满一年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就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对劳动合同管理不够重视,将来要是发生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状况,企业也只能自食其果。第二,为了有效规避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双方基本情况的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之前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报酬等一系列内容,用人单位也有权向劳动者去了解一些与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不得隐瞒。第三,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的宣传力度,企业员工上岗前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对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做到清楚、明了,尤其是那些容易引起争议的薪酬、福利等敏感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做好详细的了解。合同是在双方协调统一的情况下签订的,不能有欺瞒、强制行为,如果劳动者不认同,可以拒绝签字,再进行调解解决。

2.要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前的一系列工作

市场经济的时代是双向选择的时代,劳动者可以选择企业,企业也可以选择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对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入职前的体检工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保证劳动者没有传染病等一些不利于工作的现象存在,如果体检不合格,企业可以拒绝录用,符合要求以后才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比如说,某企业在没有进行健康体检的情况下与某劳动者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工作一年后发现肺部出现了问题,与企业产生纠纷,而企业经调查发现这位劳动者在进公司前曾经在一家小煤矿工作过,这到底是本企业的问题,还是这个劳动者在原来煤矿工作时的问题,就说不清了。因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进行入职前的健康体检,为了平息争议,解决纠纷,企业只能自认倒霉,赔偿损失。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第一,要有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组织,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必须要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第二,要有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序发展,为企业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依据。第三,用人单位需要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对规章制度进行改动时必须与员工代表或者工会协商,规章制度中如果存在需完善的地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并协商。

4.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某个劳动者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并不适合这项工作或者是在工作中出现违章、违纪等等不良的行为,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的原因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拿出足以让当事人信服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合同书上必须要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字,才能生效,而且这些解除关系的一系列的文件材料,企业有必要存档保留,以备后查,避免争议。

5.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为管理者是与劳动者进行直接接触的,劳动者如果违反劳动纪律或不按章操作的话,管理人员有权进行责罚,但责罚的方式一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比如说,有些企业对工人进行体罚或经济处罚,甚至责令其停工,这些都是违背国家法律的。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不是管理人员想让干就干,不想让干就停的。而作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责任就更加的重大,合格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可以有效的规避劳动纠纷,搞好劳动关系。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掌握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好正常工作中的纠纷调解工作,让将各种争议及纠纷在初始阶段就得到控制。

6.企业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严格的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福利、待遇等等款项,让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只有加强劳动合同中每一个环节的管理,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达到和谐的统一。总而言之,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素质水平越来越高,他们对劳动合同的重视度也越来越高,所以企业一定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各个条款,让劳动者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规避争议,达到和谐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作者:王莅丽 单位: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 水利施工企业规避劳动风险

[Abstract] labor risk is a kind of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Twelfth Five-Year" strategic planning and strengthening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policy support, the scale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ontinue to expand, personnel increased rapidly, for now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bor law" "labor contract law" and th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labor the employment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employment risks and how to avoid such risks.

[keyword]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avoid the risk of working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概述

随着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施和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水利施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人员迅速激增,对于水利施工企业这样一个劳动密集性强、人员流动性大、事故发生频率高的施工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水利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使其在劳动用工方面凸显出诸多问题和法律风险。

2 水利施工企业的特点

水利施工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项目分布广、施工地点偏僻、施工条件艰苦、施工周期短、劳动密集性强、人员流动性强。

3 水利施工企业的用工形式及存在的风险

3.1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自2011年建筑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它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那里分包劳务作业的分包企业,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劳务人员。水利施工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雇佣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如果发生事故施工企业将承担主要责任。

3.2水利施工企业直接雇佣的长期劳务。在施工过程中有些非关键或关键技术岗位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选择直接雇佣劳务,如项目部的门卫、环保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大多没有和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不允许的,如果这些雇佣人员和施工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多数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承担较重的责任。

3.3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经常需要临时雇佣一些劳务,这些劳务雇佣时间很短,一般只有两三天或两三个月,水利施工企业基本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劳动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大。

3.4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因为劳务派遣可以有效降低招工费用、降低员工使用和管理成本、被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等优点,所以劳务派遣在一些辅的岗位上被广泛使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和限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有两方面:一是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二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派遣单位的损害,要求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用工中,存在水利施工企业对派遣劳务不能实行同工同酬和对派遣单位各方面不是很了解,这样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4 降低水利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建议

4.1劳务分包应选择正规的、有劳务资质的企业,降低用工风险。对于事故发生频率高的水利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大量劳动力,应尽量将工程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法人,而且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劳务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要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规范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比如对克扣工人工资的分包单位要及时沟通,对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包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说明仅就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有效规避《劳动法》方面的风险,将企业的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4.2设立项目专岗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这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鉴于企业用工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高昂的成本,企业应依法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分清企业用工中哪些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对于那些企业直接雇佣的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4.2.1实习生:项目部和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在实习协议后附学生证复印件,这样在实习期间可不缴纳社会保险。

4.2.2农业户籍用工:项目部要求个人提供在农村办理社会保险的凭证后方可聘用,施工企业以项目名义和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规定社会保险相关事宜,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或全部给予报销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4.2.3城镇用工:项目部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规定社会保险相关事宜,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或全部报销社会保险费用。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项目部要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按月发放社会保险费用,在制作工资表时要单列社会保险费用发放一项,并以项目名义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4.2.4如果水利施工企业发放雇佣劳务工资是以劳务结算形式的话,项目部在开具结算单时也要单列发放社会保险一项。

4.2.5对劳动用工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先要选择正规的、有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其次要确保劳务派遣企业给派遣人员已缴纳了社会保险,最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派遣劳务实行同工同酬。

4.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保留原始证据,降低用工风险。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梳理管理流程,使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操作简易化。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对于相对重要的证据及时整理、分类建档、永久保存,做到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有理有据,从平时的一点一滴抓起,规避企业用工风险。

5 结语

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逐步完善和企业劳动用工环境的改变,水利施工企业只有在合法、规范的用工前提下,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用工关系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才能使企业有一个良性而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 冯辉 人力资源和员工关系管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刘新民员工关系管理实务 【M】 上海: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第6篇

(一)在依法履职的大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以往大多数按惯例、凭经验开展的工作,正逐渐依照法制的思维和方式,首选或优选合同形式来框定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工作风险,确保履职效果,维护人民银行权益和声誉。同时,近年来,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合同内容、合同范围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来,累计签订各类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签订合同近20份,并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合同标的也从以往简单的物品、服务买卖扩展到事物委托、技术开发、基建工程等专业领域。因此,从确保依法履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

(二)在规范管理的制度层面上,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总行颁布了《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内容。2007年1月,人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采购合同,用6个条款对采购合同签署程序、形式、必备条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10年1月,人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中规定: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2010年3月,人总行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13个条款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首次对人民银行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2012年,人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规范了合同管理事项,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发。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例如,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建立发起部门承办、法律部门审核的机制。明确所有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发起部门负责,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二是在合同审查上,建立双审复核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即由法律部门A、B岗分别审查后,双人签名,再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建立会审制度,即由法律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规定法律部门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以适当延长。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法律部门与发起部门的业务沟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和背景说明,认为合规合理的应吸收采纳。注重法律部门与行级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审查意见书应经发起部门分管行级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执行。注重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及时反馈,发起部门若有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视为完全采纳。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民银行系统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总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该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层面,不涉及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二是体现于集中采购类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规程》、2010年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尽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购类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首先,在对集中采购的定义上,指出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就将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确定为满足集中采购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足以显示合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购组织实施中,明确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依据、法律审核以及签署对象三个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后,合同约定在验收和资金结算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三是体现于工程建设类合同。由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所以2010年总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格式文本,对合同的审查应要求外部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应关注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等法律问题。实际情况表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目前签订的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领域。因此,履职实践中丰富具体的合同管理需求与规范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规范,使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梳理现有的制度规范可以发现:一是只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如2006年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对象仅限于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意图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行内审批、办理流程给予明确,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是合同签订环节的诸多问题,尚未涉及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续问题。二是在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内容。如《工作规程》关于集中采购合同的6个条款,其中有4个条款事关合同签订,1条是关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备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工作规程》第四十条笼统规定: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后来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新加入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续管理的相关问题。尽管该《通知》首次对合同履行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工程建设类合同,集中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管理还很原则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诸多合同管理问题还尚未有明确全面的管理规定。三是实践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体到实践层面,由于合同签订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关较严,具体操作也比较到位,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人民银行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情势变更等履行环节诸多因素影响[1],导致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重视不够,合同后续环节的执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整体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按照总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法律事务部门与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务部门承担以下四项职责:即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总结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发起部门,分别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归根结底来讲,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从职责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的职责,便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谈判,签订后的履行、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操作,从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部分发起部门及经办人员对发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谈判合同时关键环节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表述瑕疵,数据计算错误,必备要素欠缺,合同后续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设类相关招标、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不清、验收付款等环节不能较好地保护单位权益等,给包括法律审核在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2]。具体到基层央行的合同审核,由于合同内容单一重复、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旧路”思想的影响,有的发起部门认为对所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似乎显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审核,无形中延长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候容易给发起部门造成法律部门有意阻碍或制肘拖延的顾虑和嫌疑。在合同签订环节,尚有法律部门把关审核和沟通提醒,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职责全在发起部门自己掌握,所以发起部门树立承担合同效果主要内部责任的思想认识,保证合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就合同分类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均属于民事合同类型。理论上来讲,关于合同管理的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围,还应包括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领域。在最早规范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操作规程》中,规定合同仅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并将法律文件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由此可见对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仅仅指向民事合同,尽管后者在具体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并呈现逐渐增加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操作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这一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屡次使用。此外,随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履职方式的不断探索,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合同等此类行政合同的出现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但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即行政合同已是现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随着上述新型合同种类的不断使用,尽管总行也制定了此类合同的范本,但是有关此类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则、实施方式和救济途径,所以对此类合同的管理亦应有一定的预见和足够的重视。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系统统一适用、全面具体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议明确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保管和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为,并对这些合同管理行为分别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规范基础。二是根据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的专业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统一完善较为分散的相关专有规定,以总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关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管理的相对详尽的专门规则,加强此类使用频率高、专业性强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合同的专业特点,考虑到近年来该类合同使用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建议总行必要时制定出台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的专门规则,促进技术开发活动高效安全进行。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一是要摒弃以往思想认识上“重签订、轻履行”、“紧审核、松实施”的合同管理旧思维、就习惯,让合同管理“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的思维贯穿于合同始终。认识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二是要学习正确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使相关管理部门认识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合同,这些行为的完成才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置和权利救济等等后续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内事宜,不容忽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三是要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涉及的履约担保、情势变更、验收付款、维保售后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稳步有效推进。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彻底改变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等一个或几个部门职责的思想认识。要在工作理念和职责分配上明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二是要明确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法律部门仅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制度,在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总结辖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除此之外,有关合同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属于合同发起部门应该负责或牵头协调的职责范围,发起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不容推脱。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合同法》及总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总分行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为合同发起部门顺利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奠定基础。

(四)探索总结特殊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7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 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劳动者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已越来越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上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目的是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法的颁布使很多企业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用工模式进行了变革,但仍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企业及时去应对和改变。

1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企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用工风险。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对原有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履行公示程序,建议采用直接让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组织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培训签到记录等方法。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的具体情况以利于实际操作。

2 《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合同期限,违法的合同不仅会给企业增加用工成本,还会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缺乏法律意识,用工随意、草率。先用工后签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随意约定合同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不顾忌劳动者的感受和利益,劳动者也因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维权困难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平衡和调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转变用工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导致的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杜绝企业短期用工和随意用工,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企业应在谨慎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的同时防范劳动者恶意利用“一个月条款”和“一年条款”,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采用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等方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造成用工成本的增加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核心员工的管理给予了重视,对企业弱势员工给予了保护。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留住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管理的重点。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企业用工权利的同时强化了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的强制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对弱势员工从法律角度给予了保护。

4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相关规定,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企业随意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用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后又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应在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约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解雇需证明试聘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依法约定试用期,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若必须培训可采用在专项培训前提前终止试用期的方法;不同时约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两个试用期工资标准,约定两个时有取最高一个的风险;录用条件要具体明确化并书面保留,为试用期解雇留有合法证据。

5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强化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有效防范欺诈风险。

很多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注重新员工入职审查、忽视《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劳动者虽提供假学历证、假身份证等欺诈行为使劳动合同无效,但用工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隐瞒还未辞职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害,即使合同无效,新单位仍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在招聘时应当认真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如故意隐瞒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只有强化了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且保留了相关证据,才能有效防范部分劳动者的恶意欺诈,降低用工风险。

6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的扩大更加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企业应尽可能采取风险较小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用工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方式,如双方协商解除时,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方式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否则属于解除程序违法,需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企业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什么是“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否则难以规避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企业应认真思考如何合理降低人力成本,在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下如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防范用工风险。企业应不断提高管理意识,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最终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互利双赢。

7 企业应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及考勤制度管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劳资争议。

企业应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及考勤制度管理,员工工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放,均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同时应明确列出工资项目。企业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记录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对工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的风险。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年限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企业的合法用工。

8 《劳动合同法》有效解决了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问题,维护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目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和转移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制用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它一方面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合法用工,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对用工单位用工权益的法律维护。各级用工单位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依法办事、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的同时,将会赢得更多的社会赞誉,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8篇

[关键词]用工策略;用工方式;成本;风险

[中图分类号]F24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7-0182-03

[作者简介]吴圣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北京100029)

一、前言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企业非法用工的成本巨大,不规范用工的风险无法估量。为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企业既要做到合法用工,又要做到灵活用工,在充分利用各种用工方式特点的基础上合法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对当前企业用工方式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企业不能够依法用工、用工方式呆板等提出了挑战。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企业的用工方式作些思考,并从策略上提出些建议,以期对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用工制度有所裨益。

二、新法下的用工方式选择范围

新的法律环境下,企业有多种用工方式可供选择使用。这些用工方式首先可以分为两类:直接用工和间接用工(本文中的间接用工指业务外包)。直接用工可以分为两类,即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用工方式和非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用工方式。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用工方式既包括一般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用工方式,也包括特殊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用工方式。另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和工作特点,采取灵活多变的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来用工。

1 直接用工是指企业直接使用员工(这里的员工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用工方式。比如,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也属于直接用工,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也有一些专家不认为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2 间接用工是指企业不直接用工,通过由第三方用工的方式来完成自己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一般通过业务外包的方式将某些业务直接委托第三方来处理。一般来说,由于企业与外包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的员工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企业对第三方聘用的员工不承担任何义务。

3 直接用工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用工方式扣非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用工方式。如果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法上的义务(特殊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特殊规定对待)。如果企业基于劳务关系使用劳务人员,一般只需按照双方约定对劳务人员承担民法上的责任,无需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4 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企业用工方式也有较多选择:企业既可以和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员工形成一般劳动关系;也可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来用工,与员工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5 企业还可以针对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考虑采取特殊的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企业可以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资制以及其他工时、工资制度。

三、各种用工方式的特点和企业选择策略

新法下可供企业选择的用工方式并不少,企业应当在合法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岗位、职务的特点以及员工的实际情况,根据各种用工方式的特点,灵活使用用工方式,争取合法降低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

1 间接用工方式。间接用工主要是指业务外包。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将自己总体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外包给个人或者外包单位来处理的经营方式。企业与外包个人或者外包单位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与外包个人或者外包单位雇用的员工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业务外包实际上不存在用工问题。

因为,业务外包不存在直接用工,所以一般来说,业务外包合同中约定的企业义务就是企业的全部义务。由于业务外包给企业带来的用工风险一般没有,并能够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专业化,因此业务外包近年来在一些企业盛行。但凡事有利必有弊,业务外包并不是十全十美的生产经营方式。例如,业务外包的成本不一定比企业直接生产经营成本低多少,却会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严峻挑战,并且,企业将自己的业务外包给个人承包经营者或者无资质承包单位时,如果他们违法招用劳动者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企业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企业一定要考虑好哪些业务可以外包出去,哪些单位可以成为合适的承包者。一般来说,企业的核心业务和业务是不应当外包出去的;企业也应尽量避免将业务外包给个人承包经营者或者没有资质的外包单位。企业要对业务外包成本和风险认真评估,力求合法合理地规避风险,降低成本。

2 劳务用工方式。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企业在使用特殊劳务人员(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时候,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只产生劳务关系,属于劳务用工。这些特殊员工包括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下岗人员、从事兼职的人员等。

劳务关系下企业用工成本一般包括: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报酬,依法为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对劳务提供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教育。劳务用工的优势显而易见:劳务报酬一般没有法定的最低标准,法律对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也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不需要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和劳务人员可以依照双方约定解除劳务关系。但是,劳务用工同样蕴含着风险:劳务人员在为企业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或物损害的,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在使用劳务用工方式时,一要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性,不能将两者相混淆;二是便于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关系和合同条件;三要参加必要的商业保险,以减轻甚至免除劳务人员在为企业提供劳务遭受伤害或者造成人或物损害时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损失;四是绝对不能以故意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手段,漠视甚至无视劳动者权益,将劳动合同签成劳务合同,从而导致企业面临法律的制裁。

3 一般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用工方式。一般劳动关系基础上企业有三种用工方式:企业通过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用工。三种劳动合同从用工成本上比较没有多

少区别,使用哪种劳动合同关键看企业的实际需要。如果一个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和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有效而充分、日常管理合法规范,该企业使用三种劳动合同在用工成本上的区别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或许在于后者无法到期终止。除此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两种合同相比,没有不足可言。相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的优势明显:可以降低劳动合同管理成本;用工长期化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稳定、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依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既然如此,为什么众多企业厌恶甚至敌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问题的根源在于,被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在前劳动合同法时代盛行已久,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的杀手锏。企业不合法、不规范用工的后果常常并不严重,有时非法用工(例如不签劳动合同)甚至有利于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反倒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在劳动合同法时代,企业的不合法、不规范用工可能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本无法解除,而劳动者的退休时间可能还遥遥无期,一些企业自然不愿意受到如此束缚而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相关规定,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渐成为常态用工方式时,企业刻意回避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企业需要做到的是:正确认识三种劳动合同,灵活、恰当地运用以上几种用工方式;变被动人力资源管理为主动管理,增强用工风险意识,构建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大力提高危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如果企业希望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考虑通过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用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各种形式,来避免签订过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特殊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企业用工策略。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建立特殊劳动关系,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关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使用来自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为本单位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鉴于劳务派遣曾经被一些用工单位毫无节制地滥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对用工单位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的义务,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被规范得如此严格,企业是否还有必要采取这种用工方式呢?回答是肯定的。原因如下:(1)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主要包括招聘成本、一般培训成本,同时还可能会降低薪酬福利成本以及与工资总额相关联的税费成本;(2)使用劳务派遣可以使企业摆脱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繁琐工作;(3)企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来精心筛选未来的重要员工;(4)劳务派遣有利于企业灵活用工,能够适应企业建立弹性用工机制的需要;(5)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高效优质的专业化服务,能够降低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的几率。

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应当仔细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并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好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进行即时监督。此外,用工单位还应当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企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企业来说,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优势明显。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强制性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可以削减劳动合同管理成本,避免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辞退劳动者元需事由,无需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只要不低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小、成本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当然,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最好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二是在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计酬方式上,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为企业和劳动者形成了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三是岗位安排要和商业秘密保护结合起来,如果企业认为必要,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四是建立劳动者人才库,避免劳动者随时辞职给企业带来不便和影响;五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5 特殊工时工作制以及特殊工资支付制下的用工策略。标准工时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资支付制度就是计时工资支付制度。如果必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来采用特殊工时工作制或者特殊工资支付制度。

特殊工时工作制主要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二是针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来用工,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同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是采取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企业擅自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会被认定无效。即使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来用工,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是无效的。因为,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企业采用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会被认定为标准工时制度,企业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特殊工资支付制度主要是指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属于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量和支付的一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在选择用工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企业必须做到对多种用工方式的详尽认识和准确理解;(2)企业应当全面考察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各个岗位的用工需求情况和岗位特点进行仔细研究,依据岗位不同情况因岗制宜地选择各种用工方式,形成既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能符合企业发展目标的组合型用工模式(当然,用工方式也不宜过于复杂混乱);(3)企业要寻找增加利润、降低用工成本和降低用工风险之间的平衡点,并且,这些做法要以合法用工为依据。企业必须在各项用工成本(比如招聘、续聘、解除和终止关系等成本)和各种可能的用工风险之间作出明智选择,将用工的合法性和灵活性、企业的现时需要和长远需要结合起来选择适合企业的用工方式;(4)企业可以考虑把劳动关系的合法化变成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但千万不要把民事法律关系变成劳动关系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第9篇

防范用工风险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一环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意义重大。尤其基于工程行业自身特点,员工工作时间弹性大,用工的多元化,人员流动性强等决定了用工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和多样性。因此,工程公司应增强用工风险的防范意识,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否则将严重影响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并且会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和经济损失,制约企业健康发展。

1 工程行业工作特点

1.1 工作地点不确定,多为驻外工作

一般工程公司的技术人员的工作地点要依据项目而确定,所以多数技术人员随着工程项目地点变化而变动,一般不能保证员工的家庭与工作地点在同一座城市,基本上都是驻外地工作,员工与家人聚少离多,无法照顾家庭,这样家庭一般不支持员工长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1.2 用工的多元化,管理不太规范

工程项目的执行需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需要厨师、司机、资料员、库管员等基础岗位工作人员,多数公司会将这些临时性、辅岗位都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工程建设单位通过多元化用工已经非常的普遍,一线工人多为劳务派遣人员。随着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重视以及公司采用此用工形式的增多而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期待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1.3 工时弹性大,加班情况严重

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时间弹性大,多数公司项目工期比较紧张,抢工期现象非常频繁。由于工程合同已经严格限定建设工期,公司需要想法设法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合同标的。然而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因素很多,如天气原因、工程材料原因、协调原因等制约工程进度的因素较多,都会延误施工工期。工程工期一旦延期,影响相关项目施工进度计划,项目部不得不加班加点,追赶工期。否则,公司的品牌形象受到影响,还将会按承担延期违约金。所以项目上人员工作时间弹性很大,工期紧张时经常加班,试运行阶段相对轻松。

2 工程公司风险诊断

2.1 用工管理流程方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更加注重操作流程的规范,如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必须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员工本人意见。

2.2 多元化用工风险

工程公司一般都存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但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引发争议,公司也无法独善其身。新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3 工时制风险

工程公司一般施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因为建筑行业工作时间弹性较强,工期紧张时会有经常性的加班,员工工作时间缺少有效的管理。企业如果对于安排加班不给予加班费,将面临违法风险。

3 防范对策分析

3.1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体系,规范用工行为,控制用工风险。

(1)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小法律”,要求有效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实体要件,即内容的合法合理,二是程序要件,即制定的程序和工时的程序均符合法律对顶要求,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致使企业规章制度在效力上存在瑕疵,都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劳动用工上效力存在瑕疵,会导致用工管理的漏洞。(2)严格按照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解决用工风险的基础工作。但如果忽视了劳动合同,用工风险的防范仍然会造成蚁穴溃堤的后果。

3.2 多元化用工风险的规避

(1)选择正规劳务派遣供应商,选择正规的劳务派遣机构,注重劳务派遣单位的解决风险问题的能力,服务商的服务项目在广度上、深度上能否满足公司的切身需求,当出现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纠纷时,劳务派遣单位处理的专业能力是评估的主要内容,也要看重服务商的其他增值服务。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后,结合公司情况,最好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管理员工,服务商处理各项与派遣员工有关的后期工作,包括工程公司员工和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2)完善薪酬管理,施行同工同酬,实行多元化用工后,为公司节约了很大的人力资源成本,但是这部分人员的工作水平没有统一,存在不同的同岗不同酬问题。相同的岗位派遣到不同区域的劳动者,实行的薪酬水平不尽相同,这些用工的随意性太强,期待规范。通过设计,公司实行岗位加补贴的工资构成,岗位工资实行宽带薪酬,以市场工资水平为基准制订岗位工资标准,结合目前用工的工资水平制定每一个岗位的薪酬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