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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时间:2023-07-09 08: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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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1篇

论文摘要: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工程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对发达国家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特点进行分析,望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能有所借鉴。

发达国家建设项目具有较好质量水平,这与他们十分了解重视质量管理,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分不开的。本文分析研究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希望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能有所借鉴。

1 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建设所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公共项目和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建筑产品使用制度为主要手段,以市场准入制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各种学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强调从业人员个人资质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通过资质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即避免了不具有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又增强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检验工程质量的任务。

2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建立在健全建设法律体制的基础上

纵观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时对建筑业的管理监督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括基本法律、法规系列、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如德国的建设法律标准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是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并且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以上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日本的《建设业法》主要针对建筑业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技术确认、建设工程监督、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及其惩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日本的《建筑基准法》在建筑物占地、结构、面积、防火、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3 有完备的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密切调整,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上大作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专业人员,必须接受正式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严格的考试评审,同时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职业资格确实来之不易,注册专业人员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将被行业协会终身取消其职业资格。注册专业人员属于高薪阶层,社会地位受人尊敬,他们自然会倍加珍惜自己的职业资格,工作中严谨认真,热诚敬业,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新加坡关于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值得关注,1984年新加坡政府建筑业发展局(CIDB)专门设立了承包商注册处,受理承包商的资质评定注册业务,根据CIDB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建筑企业必须出具工作业绩、资金状况、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且接受必要的审查程序。承包商的资质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另一方面是承包商从事该工程类型的资质等级。CIDB将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划分为两个大类,既建筑工程类、建筑相关类,CIDB规定,建筑工程类分为C1-C8八个等级,其他类型分为L1-L6六个等级。级别越高,工程投标的承包总额越大,承包商只能在资质条件允许的工程类型及业务范围内投标,不得跨类越级进行投标。

为了促进建筑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新加坡政府支持并鼓励建筑企业按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进行认证工作,CIDB将以能够承包大型公共工程的建筑企业为对象推广。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工作对于承包私人投资民间工程的企业没有必要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强制性要求,CIDB认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可从承包商内部机制上最大限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目标水平,CIDB规定,自1997年7月开始,所有C6-C8资质的承包商及参与工程造价超过300万新加坡元的工程咨询公司,均须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作。

4 业主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在发达国家十分强调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管理者可以是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他们对于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进行全面控制、指定设计者及施工承包者、签订合同、编制概念设计或设计纲要、对设计文件进行批准、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工程的交接。相对来说,政府的干预较少,政府的干预只限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5 重视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与我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施在施工阶段的做法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十分重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十分重视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控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及监督;工程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良好;正确处理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矛盾。

6 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全方位和全过程工程担保与保险是建设工程质量实现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至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

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有利于提高质量意识,改善质量管理。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法国)。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

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增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

7 规范、发达的工程咨询业专业化服务

第2篇

【关键词】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引言

我国建设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交易复杂化的格局,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原有工程质量监督体系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对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体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系统的改革。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建设工程庞大复杂,影响因素众多,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可行性调研时期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是对成绩工程的规模的控制,监管布局优化以及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2. 工程设计时期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是实现对设计纲要落实的监管,同时对设计进行评议;3. 工程施工时期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是对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的监督,加强施工过程中主要敏感处的监控;4.工程竣工使用时期的监督与控制。主要内容是基于工程的质量保险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

2.1“质量第一”原则。工程需要树立质量意识,高度强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经济和环境的共同效益。

2.2“责任明确落实”原则。工程质量要终身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通过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推动,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并且让设计和施工主体在相关过程中行使其职能,履行其义务。

2.3“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原则。因为工程质量是在其建设过程体系中形成的,所以工程质量要全面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指阻碍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设计阶段、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各个阶段,均处在监督管理状态中。这个过程涵盖了工程的规划、实行、检验和处理的循环过程。

2.4“公正科学”原则。监督管理应正确依据标准、规范,科学评价和检验工程质量,应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强制严格执法。

三、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基于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两方面。然而,在工程质量监管中虽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没有实现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3.2工程质量检测有待于完善。当前,我国进行工程治理检测机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基于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主管,或者与政府存在隶属关系,这样在客观上容易发生腐败行为,无疑对于工程的质量责任的落实非常不利。

3.3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范围比较狭窄。目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主要集中在工程施工时期的监督,通常是基于施工时期对于工程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对于工程的实体的质量的监督实现,因此,对于施工的质量而言仅仅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3.4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没有严格基于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当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着越级监理的违规行为,存在允许其他的单位甚至是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对监理业务进行承担,把监理业务向其他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虚假的合同,为了经济利益,对工程的监管不严格,甚至不进行监理;监理过程中,对于关键过程,隐蔽工程,重点部位等没有进行及时的检查;没有严格的基于国家的相关的规范,标准对工程的主体进行评定,评估竣工工程质量等。

四、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问题,改善其监督管理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4.1完善工程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和标准

执法工作更标准,监督管理更科学,就是需要这样的一系列的社会监督管理保障体系,增强工程的质量保障力,实现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制度化。一般来说,包括法律体系的建设和专业标准的修订两个方面,当然更要明确各个主体在各个阶段的责任和权力。

4.2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水平

工程的创造、建设均是以人为主体,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着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所以在各个环节均要“以人为本”,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人员应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过了长期实践的锻炼,掌握常规监督管理方法,能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全面促进工程建设工作。

4.3改善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和手段

我国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理论还处于初步研究阶段,均是基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理论。先进的技术手段是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要以新兴的技术手段为基点,实现监督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并不断更新监督管理设备,高效地推动城市建设工程的信息化,

4.4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式

一般来说,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部门委托,按照工程相关法律体系,运用经济、市场、法律等手段,激励和约束工程建设。转变工作方式是指恢复其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地位,并通过科学专业地监督管理,如运用先进科学设备得到的准确数据代替“看、问”式现场检查,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代替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等。通过转变,这些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促进了工程的有效建设。

4.5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循环体系,保障工程建设的良好运转。工程质量的形成涉及多方参与,影响因素复杂,因此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监督管理是必须的。首先来说应严格保证工程监理,在招投标阶段,选择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一定的检查,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其次是严格保证社会监督,设立相应的举报接收机构,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且严格做好环评工作,确保落实相应环保措施,在施工现场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公布相应的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社会工作的监督。最后是严格把关政府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参与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各个过程都要严格把关,通常可以通过随机抽查、节点验收等方式评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接下来的工作做必要的正确的指示引导。

4.6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各个细节

日常管理的主体应是相关责任单位,应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在各个过程分析检查该单位的监督管理报告,对于未落实政策,未保证安全措施等的单位要停工检查。例如近两年工程材料的问题日益严重,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材料,提高工程材料抽检量,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处理。

五、结束语

工程建设的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产财产的安全,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强化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与管理,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识,严格执法,从而使得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最终提高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曹蜀生.国内外工程在施工质量控制模式上的对比探讨[J].建筑.2005(01)

[2]柯凌.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J].工程质量.2005(01)

[3]杨毅.探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模式[J].工程质量.2004(11)

第3篇

关键词:金融;金融监管体系;财政改革

党的十强调指出搞好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而推动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已被纳入我国“十二五”规划当中。因此,立足我国国情,建构、完善多方位的金融管理体系已成为今后平衡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各地顺应此发展趋势,需积极开展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的形式创新及改革尝试。金融体系的综合性及个性化特征需要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其中,金融部门的内部调控属于财政监督管理的基础。若是金融部门消极对待监督管理那么只能增添监管工作的成本。而金融部门不断主动地创优内部调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其健康运转的基础。财政监督管理有助于金融部门的服务在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影响下积极主动地向弱势群体、产业及落后地区倾斜。因此,充分发挥财政对金融体系的监督管理作用十分重要。由此可见,适应新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强化财政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建构完善一个有序、高效、规范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成了目前非常紧迫的任务及不能回避的大问题。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实际问题就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存在着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方面来看

当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依旧将重点放于机构设置审批、人员资格审核以及经营的符合规定性上,对平日的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没有建构稳定的严谨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督管理几乎还是空白。

(二)从金融监管的举措方面来看

金融监督管理缺乏一定程度的严厉举措。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督管理有法律和经济及行政等三种举措。所谓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所以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以法律举措为主经济与行政举措为辅。可是,实际情况体现出法制建设比较滞后、法制意识缺乏,行政过多干预,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运作中,存有有法不依从、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弊端,而只是关注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之定性,缺少对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之量化标准,从而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权威性遭受一定程度的制约。

(三)从金融监管的模式方面来看

没有构成一致规范、连续及系统性的监督管理模式。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赖行政监督管理,同时在具体的运作中大部分是采取一次性的、零散的、单独的形式,没有构成一个有效的多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评估、预警及防范系统,缺少事先预警与早期控制,一般都是事后救火的模式。

(四)从金融监管的主体方面来看

存有监督管理主体缺位问题。从国际金融监督管理普遍经验来看,监督管理主体构成了以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金融部门的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等三方面结合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体系。在我国当前相关金融方面的部门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制度极其薄弱,没有建构“三结合”模式的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系统。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根据国际金融监督管理发展新趋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建构一个全新的运作机制,尽早适宜金融市场的开发已成了我们目前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实施如下对策措施。

(一)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晰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的分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落实、责任落实到人、跟踪监督控制、评估考核”的金融监督管理责任制,促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构所属辖区“金融安全区”之目标,构架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督管理责任状以及专项任务书。2、建构以金融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为主、法律(包括法规)等职能部门为辅的内部高效率运转及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督管理的合力与功效,促成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之全面、及时和有效性。3、一定要遵循依法监督管理、适量竞争、约束自身等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原则,不断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金融部门依法经营和自我监督管理、社会审查监督的“三结合”监督管理格局,确立有效监督管理之全过程、全方位、可持续性、审慎性监督管理意识,改变监督管理模式,并且应当减低监督管理成本,注重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构架相关金融部门经营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持及对金融监督管理的执法监督。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1、应当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金融经营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法规,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构架,补充构建新型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2、应当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事(前、中、后)的监督与执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绩效考核,保证各项监督举措切实落到实处;3、严格金融监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建构严谨的经济处罚制度,增大处罚的震慑力。

(三)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制度的完善和监督考核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切实遵循内部调控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审核性、整体性、独立性等原则,提升自律意识,采取全方位的内控管理机制,做到执行法律法规无特权,任何机制的建构都要以审慎经营、防止风险为目的;2、增强行业自律和我约束,支持各金融部门建构自律性组织,同时加入各金融部门所属行业所属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施行业自律;3、努力探究金融部门内部制约同社会监督相融合的监督管理模式。

(四)加大财政体制改革的力度

实施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并重的战略,逐渐达到与国际接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金融行业面对的国内外环境正逐步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为适合国际竞争,保险等诸行业互相渗透的趋势愈来愈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可否因此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财政体制改革策略,是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提升竞争力、有效地防止和回避金融风险、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一定要高度关注并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及分业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当前要调整好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思路,不仅在表面上实施分业监管,而且在各项业务经营方面,结合实际状况,实施部分混业经营,借助人民银行和证监委及保监委联合构架相应的业务标准,使所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能够于自身主要业务之外兼行跨行业业务。利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五年过渡期的调整,为将来过渡至综合经营做好准备工作。

2.处理好入世后的财政体制改革问题。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以健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作为主要渠道,以加快发展中小金融部门作为稳固后盾,大力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实力。尤其是要借助发展中小金融部门、健全国内中小金融部门企业之金融服务,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经营管理,快速剥离商业银行之不良资产与财务亏损,增添国有商业银行的本身能量,以期许未来全面对外开放的金融行业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参与世界金融业务的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3.处理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问题。应强化改革力度,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并且进一步调整中央银行之组织体系,实现由“分业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逐渐把人民银行处于省一级中心支行改变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部门,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抑或分行金融监管办部门转变为混业经营与综合监管指导性部门。此外,为了方便协调监管中国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运转,可构建金融行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抑或相对独立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专门管理协调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今金融行业分业与混业经营并存的状态下,逐渐实现金融业转变为混业经营之稳健过渡,为金融集团模式下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结语

总之,党的十已把搞好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当成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其目标明确,重点是切实落实,可见财政监督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责任重大。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分析和实施财政改革工作的重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为此一定要实施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积极构建新型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沈文辉.中国在当今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的角色与策略[J].求索,2010(07).

[2]寇梦羽.中国在金融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金融约束之简析[J].经济视角(中旬),2011(01).

[3]刘卫柏.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展望[J].财经问题研究,2012(02).

第4篇

[关键词] 黑龙江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40.612 [文献标识码] B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

2009年12月,黑龙江省的14个县成为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当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具体在基金征收、支出、管理、投资这四个方面来分析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现状: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缴纳方面

农户个人出资方面,要求参保农民必须依据相关的标准上缴保险的费用。基本标准是100-500元的5个档次,每个档次的间隔是100元,而最高的缴费标准不能超出1000元,参加新农保的农户每人依年度自行选择不同的档次缴纳费用,截止60周岁为止。按照规定,距离支付年龄多于15年的,需要以年为单位缴纳费用,而且不得低于15年。集体给予的补助主要是依据村集体的财政条件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参加保险的农户能否获得集体的补助取决于村财政,条件好的补助标准高一些,条件差的标准低或者没有,标准的制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一般情况下集体的补助按照参加保险的农户每个人一年不能高于1000元,而参加保险的农户每个人获得的集体补助总额不得多于4万元;若多于标准的,需要通过试点县统计之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方面

农户个人的养老基金与基础养老基金一同构成了参加新农保的农户的养老金。后者是55元人/月。参加保险的农户能够支取的养老金的总数是个人部分加上基础部分。前者每月支取的数额是参加保险农户到60周岁的时候个人户头里总款数除以139。支取的要求是新农保制度开展之后,试点的地区年龄60周岁、没有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口的老年人,经试点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每月获得养老金。支取形式是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每月采取社会化发放。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经办管理服务方面

采取先进的管理模式、改善服务效率、减少管理成本,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新农保费用的缴纳、养老金的支取以及基金账户的管理需要指定或委托相应机构经手办理。新农保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经费来源于财政,不可以在基金账户中支取。另外,保证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提升。健全新农保操作流程的相关机制,形成标准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进入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在省市两级监管的指导下,形成县―乡(镇)业务运行平台。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面

新农保基金的运营,必要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实施。在试点运营时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县为基本单位,基础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养老金采取独立管理,等时机成熟,升级统筹规格。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入社会的基金财政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采取双线管理,独立下账,依据规定保值增值。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处于过去的农村养老保险的状态,从管理规格到资金筹集方式等方面亟待做出系统的分析,并给出解决的措施。

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由于黑龙江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实行的是县级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在运行机制上表现的最大的不足就是政务与事务混淆,在角色上,一方面从事基金管理,一方面从事基金投资,难以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定位。因为政务和事务职责未能较好的划分,就会出现多头领导的状况。政府需要负责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章的出台以及基本的行政事务处理,宏观上监督管理各类养老基金组织的运营,放开具体的事务处理。依据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责进行养老基金运营监管的机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际上,这一要求在诸多地方基本上没有实现,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也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甚至委员会成为了经办机构。正是因为这种机制上的不完善,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诱发了许多政府违规现象。

(二)基金运营规格不高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明确要求养老基金的管理单位应当是县,采取统一的监管。现行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过个人基金账户操作,其中主体部分是个人对账户缴纳费用,集体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在政策上接受政府的必要扶持,这种方式在试点地区运营过程中,由于监管机制的影响,加上管理机构缺乏足够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使基金收益长期较低,未能转化成规模效应,运营规格不高,无法实现养老基金增值的目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滋生政府对基金的滥用。

(三)基金投资渠道狭窄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方式是通过银行存款,或者是国家债券的购买。在存款利率和国家债券的利率不断降低的情形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很难实现增值,甚至保值都做不到,譬如银行利率从1993年的12.06%降到2011年3.50%。因此,要想吸引农民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难较大,致使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狭窄。这限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政府管理资源短缺

管理资源不足是阻碍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主要是高素质基金人才少,基金管理的信息系统落后和管理机构的办公费用不足等几个方面。依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要求:在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组织机构中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以及工作岗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且都要具备从业资格。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基本上是以三个层次的政府经手办理,分别是县、乡和行政村,出现经办人员总体不够的现象。并且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划分也不清晰,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业务常常效率很低,尤其是在人员需求十分明确的几项工作中,如对参保对象的情况排查、相关政策的解读、基金核查方面等更是捉襟见肘,伴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大,这种人才瓶颈的限制更为明显。另外,缺少标准的管理软件,养老基金管理在部分地方处于传统的人工方式,工作程序复杂,效率较低。稽查部门需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基本业务流程进行检查,且要保证检查的日常性。使每一工作都能做到高效、透明、准确、信息完备,分类明确。新农保试点阶段,基金管理由于统筹层次不高,在行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挪用和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完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继续升级养老基金运行规格

在已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稳定运行的基础上,调整试点范围,必要的可以通过省直管,升级管理规格。转变原有的县级主管的分散局面,建立高规格的基金管理模式,发挥规模效益。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进而保障养老基金的安全,不被恶意挤占,随意挪用。最终,通过社会养老基金的运行规格的不断升级,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拓宽社会养老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按照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其中应当占据主体部分的农民个人出资缴纳的比重还较低,因为没有比较标准的缴纳规定,农民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低档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受到地方财政的限制也很难发挥作用,因此难以满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需求。

政府需要拓宽养老基金的资金筹集渠道,选择合适的养老基金的资金筹集方式和筹集的途径,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总体规模,同时做到科学有序的支付,实现农户的意愿。一是要加大农户缴纳的额度,提高农户缴纳费用的规格。这就需要不断的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增强农户的基金缴纳能力,转变农户的传统观念。通过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升级产业结构,完善农村劳动力市场,增加农产品流通的效率,提高政府扶贫效果,加速推进土地自由流转,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二是调整集体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在充分考虑现有财政状况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补贴的形式,通过奖励代替补贴,充分调动农户的参保意愿和积极性。三是鼓励社会资金的加入。对于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以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及其他形式加入,提高其回报效益,刺激社会资金流向农村养老基金领域。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瓶颈,需要有政府各项政策的大力扶持。主要是财政扶持、税收扶持。从财政视角,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内容中,调整政府补贴在财政总体支出的比例,建立动态性的浮动机制,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的同时保证养老保险补贴的动态增加,且应当保证政府补贴资金的效率。政府的财政扶持是保证农民参保档次高低的助推器,要实现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基金的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改变农户的弱势状态,必须提高财政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财政扶持作用,调动农户和社会的积极性,巩固前期取得的成绩。

从税收扶持视角,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要借助税收的扶持力量,在社会保障税源中分列恰当的比例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发挥税收对于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基本作用。调整税种内容,增加保险税的额度。提高农户参保意。利用税收征收的特点,依据国家规定,采取标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缴纳比率。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结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实际,对整个基金的运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实时监督。充分发挥现有的法规效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到支付,采取常态性的监管。不断改进监管的形式,适应社会及环境的变化,推进资本市场及基金服务管理机构的快速发展,进而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良性发展。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第6篇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原则

1.审慎原则。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结余规模日益庞大,基金监管压力日益增强,如出现问题势必会给国家安定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应当提升对社保基金的重视程度,以严格的监督,审慎的态度,检查监督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2.法制化原则。

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宪法》、《社会保险法》为根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基金的安全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坚决制止一切干涉基金监督检查的违规违法行为。

3.科学性原则。

为更好的监督检查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严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基金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稳定器”作用。

4.公平公正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平等、公开的原则,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科学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运行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杜绝违规违法的现象发生。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监管原则,建立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管理科学的基金收付、投资运营体系,确保监管执行力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人民民主诉求的提升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对基金的各方参与机构给予行政、法律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安全有效长期运行,进而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康。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运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据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筹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与者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所给予的社会救助和津贴的资金。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也就赋予了国家行使政府公共职能的角色。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商业利益的追求,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给予人民的一种公共权益,为了保证权益的长久稳定,需要社保基金的坚实支撑,由此,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是全民参与的保险,具有积累金额大、涉及面广、时效性长的特点,随之而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也就赋予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关系密切。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商业保险作为商业机构,在市场环境下具有趋利的天生倾向,面对社会利益敬而远之,这一问题对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是普遍存在的,面对社会大众权益的投资回报明显低于商业保险的投资回报要求,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所有权、运营权、监督权的不同,将基金的征缴、经办、运营牵涉到的不同类型主体予以分离并相互制约,从而分化运营带来的风险。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首先是国家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百姓的“养老钱”出现问题,将会对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导致民心不稳、社会动荡。其次,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准确有效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营运状态进行评价分析,找出实际与预期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加强监管有利于遏制侵害社保基金的不法行为,减少基金的损失,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营运机构的严肃性和自律性。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组织体系日趋成熟,社会保险监管体制渐趋完善,规划统一、执行有序、管理规范。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相关部门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同时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2.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大管家”,对社保基金安全负有重大监管责任,是主要监管者。财政部门不但管理社保基金专户的预决算、支付、结余情况,还要对各项社保基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责任重大。

3.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案件日趋增多,社会对社保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民众的参保意识也越来越强,作为国家民生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保基金的安全显得更加重要,由此,社保基金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

4.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公正性的外在要求。

第7篇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卫生保健及健康水平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人的寿命在延长。

根据联合国人口调查局的统计资料显示,凡是平均收入高,健康投资比例较大的国家,人口的平均寿命就会较长。据统计,解放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是35岁,2010年已经提高到72.5岁。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将极大的增加社会保障的支出,使得国家的保障负担更加严重。根据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其存在的问题不容乐观。能够管理好日益提高的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实现社会保障的政策性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投资范围过窄,相关法规不健全

根据政府部门有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政策,可以看出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管制虽然非常严格但是又不切合实际。依据有关规定: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假如严格按照该投资政策来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将会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大部分都投资于国债以及银行存款,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率偏低。并且物价的上涨,也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能够增值。然而,在实践中,养老保险基金有的投入到当地的基本建设项目,有的用来盖办公楼或者购置办公用具,有的甚至被有些地方挪用给当地领导装修住宅,购买轿车等,这都使得我国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发生了许多违规操作的现象。

2、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费用过高,投资收益率偏低

据统计,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从养老保险基金当中提取的管理费率在2%到6%不等,平均大概是4%。另外有些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当,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或者其他领域里,使其投资回报率平均在10%,扣除运作成本4%后,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回投资回报率大概为6%,甚至得到更低的回报率。假如把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话,其管理费用将降至1%以下,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成本大大降低了,并且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

3、缺乏承担责任和风险管理的经营主体

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其很难承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市场的运作规律增值的经济任务,其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缺乏基金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使得基金管理的经验不足。其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构架上,因缺乏责任与风险管理的经营主体,以及以制定实施政策为主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责任和权力不对称的问题,所以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得到有效地管理以及其经营风险难以得到承担。

4、管理与营运职能未得到分离,基金使用效率较低

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基本条例中规定,要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基金的营运职能相分离。然而,在实践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一方面要负责基金的营运,另一方面还要从事行政事务的管理,从而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被违规挤占挪用、使用方向不明确的事情屡有发生,要想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需要将行政管理与投资运营分离开来,分开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与投资营运机构,同时将其投资运营交给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这样才能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更安全可靠。

5、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混乱,监管者的角色不突出

多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都集中在地方社保部门,然而地方社保部门通常身兼数职,比如社保部门可以进行政策制定、费用的收缴、投资的运作以及监督查处等等,社保部门在当监管者的同时,又要当委托人、投资人以及资产的管理者,其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独立的行政监管。并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以及公开度都较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保费的缴纳者不能了解到自己的钱是如何被运营的,社会监督形同虚设。

三、构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1、基金管理的自主性与相对独立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营牵涉到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因此,在立法角度上,国家应该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明确规定,禁止随意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并且不能随便用养老保险基金弥补社会赤字。在具体实施严格限量监管的时候,需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管理的专门账户,并有专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进行管理,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管理社会保障基金。

2、基金管理的安全性以及效益性原则

由于在实现社会保险的基本目标方面,既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营运,又要求得到适度的效益性,因此在养老基金的管理方面,应高度重视并协调好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关系,这两者是使基金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

3、预测原则分析以及科学决策对策

最重要的是要使基金管理建立在短期和长期的收支平衡预测估计之上,以避免基金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失误。并且要严格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运营的时候严格执行。

四、规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在规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方面,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吸取其精华,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1、构建的养老保险体系要多层次和全方位化

养老基金的来源要从多个渠道拓展,并且也要拓展多种类型的养老基金以及退休基金,并加大对其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增加个人养老储蓄的意识,以此来补充强制性的养老保障。

2、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要多元化

经理论与实践证明,多元化的投资较单一的投资更能有效地分散投资的风险,并能相应的提高投资收益率。

理论上,对于政府主导型的基金管理方式比较容易受到政府本身行为的影响,所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投资渠道以及投资对象,不但能够满足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对高收益率的需求,而且还能使基金被更多的用于非公共部门,并对其较快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能够促进我国高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直接融资制度、分散间接融资的风险、而且还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制度以及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化

依据国际上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规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要将商业化运作方式引入到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类型的养老基金中,并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基金投资的管道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和我国投资基金也的较好的互动发展。

4、养老基金管理制度要以养老基金信托人为核心

要有效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不断完善个人信托账户,并设立以养老基金信托人为核心的养老基金管理制度。要充分的提高养老金运作管理的效率,需要使养老基金的缴费者有充分的投资自主选择权,使其具有自由选择信托人的权利,从而实现其选择管理人的权利。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5、要适当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

有关主管机关需要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一系列标准,从而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并将信托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等都参与到竞争中。一般情况下,适度的竞争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因此在制度的初始阶段,信托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许可数量要适当,以防过度的许可数量造成竞争市场的失衡。

6、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安全性

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应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把其放在首位,并且在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时候要高度谨慎,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对于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都没有权利挤占挪用,并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养老基金运营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大力提高对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社保经办机构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基金管理的能力得到提高。

7、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力度,缓解基金管理危机

一是要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因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所以作为关系到广大人们根本利益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确保其的安全和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近些年来,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法制的不健全,为此我国应及时制定出一个包含基金监督实体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条文,把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置,并将监管主体、费用收缴以及投资运营等行为确定下来,从而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用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第8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increasing. Hazard caused by the fire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bigger. Building fir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ire control work, and is the key to building fir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and the ability to resist fire.

关键词: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

Key words: building fire;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5-0092-02

0 引言

建筑消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和性能化设计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更加复杂。

1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以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市的能源、交通、通讯和广播电视工程、科教文化工程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厂房、库房这七个方面为重点,并引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把有限的技术力量投入到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

1.1 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且未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 许多建筑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设计人员不懂消防技术规范或根据建设单位要求随意砍掉消防设计,不能很好贯彻实施消防法规、技术规范,随意降低了消防设计要求。

1.2 建设单位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现象比较普遍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理解,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事,认为建筑消防设计就是配几个灭火器、设几个消火栓问题,用不着审核,有的甚至没听说过,往往工程建了几层还没将图纸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仅仅将图纸资料送审就算了事,认为送审就是送图纸而己,以后再也不闻不问,通知一遍两遍仍不在乎,对公安消防机构修改消防设计的要求也不去督促设计单位变更,致使送审流于形式,变更要求得不到落实。

1.3 施工中不能真正落实原有或修改变更的消防设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些因资金问题或消防意识不强,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取消消防设计中已有的内容,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消防设计可有可无,若发生火灾即使按要求做了也未必起效。如消火栓本应每层设置的却隔层设置或不设置,将疏散楼梯随意减掉,应设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却没有设置,应设自动消防设施却因投入较大而擅自取消,消防设计得不到很好贯彻落实。且目前基层消防监督警力严重不足,施工期间的检查较少,致使建筑物在今后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隐患状态之中。

2 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2.1 实行建筑工程消防咨询制度 设立建筑消防咨询机构,实行建筑消防咨询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消防部门在建筑消防管理工作中转变职能的必由之路。通过中介机构的参与,公安消防机构从大包大揽中解脱出来,找准自己工作的重点,通过对从业单位、中介机构的宏观监督来达到提高每一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水平的微观效果。同时,在新的建筑消防管理模式建设上,要尽量依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2.2 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 设计单位作为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执行者,应依法对建筑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落实这一责任,要依靠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手段,在设计单位实行建筑消防设计自主审核制度,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均应先由设计单位内部消防设计管理组织自行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登记备案。同时,可以充分依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将建筑消防设计转送公安消防机构,征求意见后再集中发文至建设单位。

2.3 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 不断加强对专业人员培训与教育,通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消防技术规范条文,交流消防新科技、新技术,从而全面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强化专业素质,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并认真落实岗位资格制度,进一步缩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存在的技术断层,全面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督促专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2.4 积极发挥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 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让中介服务组织承担一些消防监督具体技术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特别是在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领域建立和推行中介服务制度非常必要,将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服务组织去做,中介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守法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

2.5 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作用 在建筑工程设计初期就引入保险,利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双管齐下,使保险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互帮互利,紧密地结合。一项建筑工程,其建筑设计是否合乎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整体的消防安全布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消防安全条件差,保险公司认为风险大,可以不接受其投保。

3 结语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在现有的运行机制和基本模式的基础上,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完善制度,完善法制建设和技术标准制定,加强公安消防机构自身工作以及充分发挥相关单位职能和作用等方面研究并提出了加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

参考文献:

[1]胡军.浅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化工,2009(04).

第9篇

关键词:消防监督;消防安全;创新

前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各个层面的巨大变革,尤其是消防安全这一事关民生安全的大事更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现今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做出相应的改变,以更好的保障民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消防监督是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的火灾形势也变得日趋严峻,做好消防监督可以更好的将火灾遏制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1 现阶段消防安全管理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消防基础设施相对于所需保障的范围已经呈现出一定的颓势,从而使得消防安全保障工作无法有力的展开,从而与现今高速发展的社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人民群众在消防安全意识方面仍然较为欠缺,致使大型及特大型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此外,在消防安全管理上仍然采用一些较为传统的方法,从而使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无法得到有力的开展。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1)重生产、轻安全是现今在很多单位中都存在的问题,这种问题导致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单位对于消防安全工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消防安全机制落实不到位,各种消防巡查也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对于消防器材的养护也疏于管理致使消防安全隐患日益严重。(2)消防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近些年来,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大了对于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对于一些单位来说消防违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一些社会单位甚至于重点单位仍存在着占用消防通道、随意改建等的问题,甚至于一些消防通道门从来没有打开过。(3)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并且消防专业素养较为欠缺。在一些单位中对于消防安全管理交予一些临近退休的人员,致使其在人员流动性较大且专业素养较为欠缺,同时对于消防安全工作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致使消防安全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消防监督中存在着管理理念落后、管理资源供给不足以及监督执行力度较弱等几大问题,为切实保障消防安全需要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入手,以消防公共治理为理念、以消防监督为核心从而实现对于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及职能的重新定位,在关注消防监督安全回应性的同时注重互动性,将消防监督过程中的各机构之间的协调、统一以实现对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管理理念落后、管理资源供给不足以及监督执行力度较弱等问题的突破,切实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实行。

2 新时期做好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

2.1 做好消防监督机制的创新与落实

新时期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关键立足点是要做好机制的改进。首先,通过由公安、消防对社会单位监督与行业部门对下属单位监督同步实行,同时对各部门消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管,从而将公安消防机关对辖区内的社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以及共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管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发现辖区内所存在的且无力单独整治的火灾隐患需要积极通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对于政府所传递过来的火灾隐患予以认真核实并积极落实整改。围绕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的目标采用多举措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管理能力,切实保障消防管理工作的顺利实行。

在落实好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进的同时还需要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从而将消防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此外,公安消防部门还需要与辖区内的各单位、行主管部门做好沟通,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的形式将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并通过组建由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员所组成的技术服务队来切实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落实、处理,保障消防安全。

2.2 做好消防监督的日常检查

消防监督日常检查是公安消防部门掌握辖区内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现状第一手资料的重要举措,通过在日常检查中对于现场所存在的一些消防问题及火灾隐患予以纠正是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消防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辖区内的一些火灾发生几率极大且容易造成巨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通过由专门的防火监督员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通报责任方予以整改。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的监督管理效果,除了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定期或是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外还需要适时的展开一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于一些大型商场等人员聚集区等的重要场所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并实行由具有相应检测维保单位定期对检修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测维修情况向消防机构备案。

在做好消防监督日常检查的同时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消防监管方针,切实发挥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都应将消防监督管理作为消防工作的重点,通过消防监督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预防工作放在首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警在外、打处在小”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分类处理,切实保障消防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在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对于民众的防火安全宣传工作,通过短信、网络等的形式定期向民众发送相关的防火知识等。此外在消防监督检测的工作中还需要注意采用科学合理的检测手段,通过使用检测仪器来取代原先使用眼看、手摸、耳听、鼻闻的传统手段,提高消防监督的效率与可靠性。此外,还需要注意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通过使用网络实现各地之间消防信息、消防经验的共享,为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充足的助力。

2.3 做好消防监督管理的创新

做好消防工作仅仅依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针对当前消防力量所存在的不足需要充分发挥并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参与处理,从单一化的消防监督主体发展成为多元化的主体。在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中介组织、保险公司以及志愿消防组织等形成一个以消防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同时又竞争的消防监督治理网络,实现公安消防部门的角色转变,依靠其专业化的消防服务来实现公共政策的制定从而建立起消防监督管理的标准。此外,消防部门应当强化其公共服务能力尤其是对于重、特大火灾的预防及消防安全工作。此外,还需要发挥消防中介机构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险公司作为火灾事故的利益相关方,通过建立起帮助社会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降低火灾事故率的激励机制,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实施。

3 结束语

随着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使得消防形势日益严峻,消防监督不仅仅是消防部门自身的责任,同时也是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消防部门在或是消防监督职责的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在消防监督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以实现对于消防顽症的消除,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不懈的坚持来做好消防监督,保障民众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于波.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0(21):13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