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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监管体系

时间:2023-07-10 16:29:04

导语:在金融业监管体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金融业监管体系

第1篇

根据工业和信息部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户,占比超过9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约占国家总税收的50%,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然而,中小企业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能力却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特别是在融资服务领域。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比例高达98%,但在以商业银行为最主要融资渠道的间接融资体制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在商业银行全部信贷余额中的占比还不足25%,中小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的融资能力更为不及。因此,在以五大商业银行,外加沪、深两大交易所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下,如何构建积极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的金融体系,是一项关系到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课题,值得我们不断开展持续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2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建设的现状

2.1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

2.1.1 中小企业上市门槛较高。

按照原《公司法》、《证券法》(下称“两法”)的要求,企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国家虽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但上市条件与主板的要求相同,仅在企业规模、资产数量及股本总额等方面审核尺度相对放宽。根据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上市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2009年中国证监会成功推出了创业板,但从运行情况来看,上市的企业均为已成熟的公司,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普遍性的问题。

2.1.2 中小企业发债难度较大。

据两法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累计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不得超过整个项目所需资金的20%、技改项目所需资金的30%。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缺乏适合的担保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专业评级机构队伍远未形成等,单个的中小企业发债无论法律法规操作层面,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的条件均不成熟。

2.1.3 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滞后。

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前述内容已有描述,这里就不累述了。2001年我国成立了三板市场,但直到2006年初才正式对中小企业开放,至2009年2月仅有51家企业挂牌交易。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IPO储备企业共有2000多家,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400多家,上报各省证监局700多家,按照目前的发行节奏,再有10年都发不完;另外还有其它完成股改的企业1000多家。从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全国统一市场远未形成。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超过260家,一个省多家,一个市多家,甚至一些不可能有太大交易量的小市小县城也成立了产权交易所,各自为政,互不隶属。此外,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专门的国际板,大量企业不得不远涉重洋寻求海外上市。

2.2间接融资渠道不发达。

2.2.1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投放机制约束。

我国大多企业都是过去改制发展而来,大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曾有过逃废银行债务的污点,导致银企之间信用关系紧张,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大多数银行在贷款政策上都采取“一刀切”以保护资金运行的安全性,银行无论大小,经营理念和策略无不“好大恶小”。这使得一些后起的经济体(如高科技、高成长性、新型商业模式的经济组织)和新生的金融需求,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载体和制度地支撑,不能与银行信用形成有效的对接,导致信用供求脱节,大量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市场效率低下。社会信用缺失,资金市场失灵,带来最大的恶果就是企业融资成本过高,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格控制和执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政策。

2.2.2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少。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在贷款条件中要求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原则上在30万美元,出口买方信贷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而中长期信用保险的受理条件是出口商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定位来讲,难以将政策性银行的优势覆盖到广大的中小企业;而国家开发银行现在已经转型为商业银行。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和专家纷纷对设立区域或全国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给予了厚望,但这类机构的设立尚处在理论探讨中。

2.2.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早在1992年就萌发,近年来,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发以来,各级政府纷纷加快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担保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担保机构行业规范、自律和协作程度不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形成,担保机构与银行业之间担保责任风险的分担,省、市、县担保机构内部再担保机制建设及与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外部风险分散渠道建设尚未形成有效的衔接;三是企业诚信不高,信用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下;四是缺乏专人担保人员,全国统一的担保业务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尚未建立。

2.3风险投资市场发育不够。

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资本金少,持续创新能力弱,经营管理水平低等特点,企业运行风险较大,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较大。但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发展历程较短,市场总量和规模偏小。1985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由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向实践运作转变。1998年,我国风险投资开始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风投机构筹资能力大幅提升。据CVCRI 统计,2009年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额为963.29 亿元人民币,是2003年的26.02倍,平均每家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规模达7.08 亿元人民币,是前者的14.45倍。但与国外相比,如美国2007 年风险投资公司共融资347亿美元,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能力显得不足。在投资规模与项目上,2009年我国风险投资总额为316.64 亿元人民币,共投资了689个项目。美国2007年风险投资总额为294亿美元,投资项目多达3813个。

3建设中小企业新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政策法规支持体系。

3.1.1 制定中小企业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省、市和县级政府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本级财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支持企业专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人才引进、信息建设等软环境建设服务。省,有条件的市级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以参股或以提供融资担保等形式扶持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以为投资或参股中小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政策扶持和一定的风险补偿。

3.1.2 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大力发展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以弥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的不足。该类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各级政府应在财政和税收上给予扶持,金融主管部门对其不良资产应有特殊的政策或容忍度;在网点建设上,应减少政府环节的审批,以方便经营为原则,允许有条件的银行建设跨地区,乃至全国性营业网点。鼓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结合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出一系列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商品交易、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风险防范等诸多领域的服务。推动金融机构简化中小企业的信贷手续、审批程序和缩短融资时间,提供更多灵活性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1.3 出台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

对企业因改制上市而新增的税费,土地储备,新上项目,兼并重组、历史遗留问题等一系列经营活动予以优惠和扶持;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和各级产业引导基金,制定拟上市企业财税和地方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各类资金参与企业股改上市;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内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民间资本、保险机构等参与创业项目投资,创业企业研发投入、财务管理、改制辅导、战略投资等领域的活动。

3.2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3.2.1 大力发展信用评估机构。

信用评估是信用担保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合理规划,引导和鼓励外部信用评估机构进驻并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本地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专门业务;积极引入专业的、先进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结合本地中小企业信贷特点,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可量化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成立信用评估行业协会,积极整合资源,培育和促进本地区信用评估服务业的发展;健全担保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等服务体系。

3.2.2 开发企业诚信数据库。

建立企业外部征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将信用征集、信用评价、诚信档案、失信惩处等纳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各级财政、工商、质检、环保、税务、安检、公安、海关、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数据库建设提供基础资料,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应全力配合。建立诚信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区域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3.2.3 建立信用担保和再担保市场。

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上,中央和市级以上政府要将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政府在资金的供给上要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以保证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渠道的稳定性,推动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引导银行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合理确定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责任分担比例,国外二者分担比例范围在50%至85%之间;加强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运行管理、资信等方面的建设,逐步放大担保资金倍数,促进担保业务的广阔发展;拓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长期业务,国外一般都在2年以上,美国最长达到了17年之久。

完善再担保市场体系。建议设立区域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如按地域划分:成立东北、华北、西南等片区再担保公司,由中央财政、国家政策性银行、辖区内各省级政府等共同出资组建,重点扶持域内省和地市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政策性主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与重点政策性担保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信用支持、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地市级政策担保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担保实力,逐步向县一级延伸,促进区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利用保险公司转移担保风险的新路径。

3.3加大资本市场利用。

3.3.1 积极引导企业改制上市。

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借力资本市场,实现资本经营与产业经营双轮驱动,各级政府应做好三个层次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组织。目前,国内东部沿海省份及大部分的市、县都专门设立了金融办或上市办或证券办(下称“上市主管部门”)作为地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主管部门,有的还成立了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国土、财政、税务、环保、工商、海关、安监等职能部门。二是出台上市扶持政策。该部分内容前面已作了相应陈述,故不再赘述。三是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要开展专题培训,力邀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辅导会,开设证券市场产生和演进的历程、证券市场与国家经济、证券市场与企业发展等专题栏目,提高各级党政领导,上市主管部门和企业家对证券市场及开展资本经营的重要性的认识,消除企业上市的认识盲区、误区,增强服务企业上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搭建上市平台,组织本地企业赴外地上市公司考察学习,亲身体验企业上市带来的积极影响,借鉴优秀企业成功上市的宝贵经验;组织企业参加不同层面的上市业务对接峰会,推介会,为企业提供更多与境内外保荐机构(投行),战略合作伙伴,PE以及VC等,拓宽企业上市的渠道;要制定上市专门人才引进计划,出台有关的优惠政策,如安家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鼓励和引导上市专门人才的流入;大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市场,探索产权市场与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有效对接模式,畅通各种资金的退出渠道。

第2篇

关键词:信用风险量化管理内部评级贷款组合模型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讨论,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协议Ⅲ》影响最大的地方是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及其构成做出更严格的限定。在过去几年中,国内主要银行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实施和达标上投入了大量资源,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数据均已超过《巴塞尔协议Ⅲ》所规定的下限。然而,中国银行目前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Ⅲ》所讨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并不直接可比。另外,过多政府注资形成的核心资本比重过大,银行盈利能力也比较薄弱,再加上银行业历史上的损失规模、宏观经济的发展阶段、信贷组合中存在的隐患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新资本框架会对银行业务规模的增长、盈利以及融资产生长期压力。在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类型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安全的最大威胁。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理念,构建合理有效的量化管理体系,从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能力。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一个完整的量化管理体系包括以内部评级为核心的风险度量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信贷分析、经济资本分配、风险分散与转移、利润分析、绩效考核、风险报告等若干子系统,其中,内部评级与信用风险度量是量化管理体系的基础,在整个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内部评级法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的方法,它要求银行内部根据历史数据资料以及交易对象、交易类别等交易特征对客户进行评级,并量化违约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等风险要素,在此基础上,银行计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以分别用于计提准备金和确定经济资本。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发展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不仅有助于银行管理机构全面掌控风险状况,为信贷政策、信贷授权管理、贷款审批决策、贷款定价提供决策依据,而且广泛应用于经济资本配置、资产组合分析、利润分析等高端管理领域,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清晰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引。

在信用风险量化管理体系中,从单一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到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目标。随着经济环境、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形态的深刻变化,公司之间的相互关联使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风险集中程度也越来越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一大特征是风险集中度过高,且呈现日益上升的势头。大客户组织结构复杂、关联性强、业务领域广,往往潜伏较大风险。为了避免各类风险在地区、产品、行业和客户群的过度集中,增强银行业务的稳定性,我国商业银行应对信贷资产组合的风险集中度问题进行研究。由于客户之间存在资产相关性或违约相关性,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并不是单个贷款信用风险的简单相加。组合信用风险模型不但可以对单一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进行量化,更重要的是可以对全体债务人以及信用集中风险程度进行测定,还可以将债项按期限、行业、种类等进行分解,进行分类测定,以便及时准确掌握交易的风险程度。

二、内部评级系统的设计

在银监会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还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客户的信用等级划分过粗,不能准确反映客户的特点,无法真正反映客户的风险;定性分析的比重较大,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难以保证;指标设置及评价结果未与客户的违约概率建立联系,无法准确地量化风险;没有考虑评级的动态变化和及时调整。根据新巴塞尔协议以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国际性大银行的实践做法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商业银行可根据以下基本要素设计内部评级系统:

(一)数据基础

我国商业银行应重视数据的积累,并在数据收集方面制定统一标准、在数据分析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在使用数据之前对数据质量进行检验、分析,如数据本身以及变化趋势是否合理、数据之间是否满足理论关系等;在构建模型时,原则上使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以保证数据质量。

(二)评级维度

内部评级维度分为两种:一维和二维。一维评级仅对客户的信用质量进行评级,即债务人评级,主要关注债务人本身的资信状况,而对特定的债项特征(如交易类型、抵押担保、优先结构等)一般不予考虑,其主要任务是估计违约率;二维评级是对客户和债项分别进行评级,不仅估计违约率,而且估计违约损失率。

(三)评级对象

从发展目标上,商业银行对可能有业务关系的所有商业、机构贷款或类似的家庭、个人大宗贷款都要进行评级,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实施进程以及现实情况,目前应重点对公司类客户和同质性贷款组合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考虑扩展评级对象。

(四)违约和违约损失的定义

新巴塞尔协议从资本计算的角度给出了违约的参考定义,而我国银行业对违约没有明确定义,还需要统一和规范,对于违约损失率、损失以及损失的范围也要明确界定。

(五)评级符号

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的重要标志,不同的信用等级代表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数量越多,对风险状况的划分则更细致。我国商业银行应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将风险程度进一步细分,在这方面,中国银行已经做了不少工作。

(六)评级方法或评级技术

对违约率的估计主要采用统计模型,定量指标主要选择反映公司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营运能力和投资价值的财务指标以及财务比率;定性指标主要集中在管理水平、管理层素质、竞争态势、行业特点、行业前景、历史信用状况等非财务因素。在统计模型中,还可以考虑现金流量的未来变化对违约率的影响,以反映企业未来偿还债务的能力。在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料后进一步研究违约损失率模型,向二维评级系统发展。违约损失率不仅与清偿优先性或抵押品等债项特征有关,还受到借款企业的因素、行业因素、经济周期因素等影响,可以采用历史数据平均值法、历史数据回归法、市场数据隐含分析法、清收数据贴现法来估计,或者采用拟合分布的方法先估计回收率,再得到违约损失率的分布。

(七)评级模型的检验与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自身业务特点,建立与本行客户、业务和战略相适应的评级模型,并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贷款客户和业务的发展以及数据的积累,对模型进行检验,及时调整模型结构和参数,保持模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我国商业银行应每年对模型参数进行检验和调整,每三年做一次全面检验,同时调整模型结构和模型参数。商业银行还要建立内部评级与外部专业评级之间的映射关系,这不仅是内部评级法的要求,也是检验、校正内部评级模型的可靠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构建步骤可以概括为:(1)数据输入――包括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定量数据、定性数据以及反映债项特征的数据;(2)数据质量分析――对于定量数据,从数据本身、数据变化趋势、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3)筛选关键指标――筛选出对违约预测最具解释力的指标,以提高模型的效率,保证模型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4)现金流量的预测――考虑现金流量的未来变化对违约率的影响,将现金流量的分析与预测纳入违约概率模型;(5)建立违约预测模型――确定模型的表达形式以及违约率的计算方法,在数据充分的情况下,根据规模、行业和区域分类构建模型;(6)计算违约概率(PD):根据违约预测模型计算违约概率;(7)确定信用等级――按照映射关系,将违约概率转化为风险评级结果,并对评级结果进行批量审核(针对小客户)或逐一审定(针对重大客户),并结合交易特征调整信用等级;(8)计算违约损失率(LGD)――根据交易类型、抵押担保、优先结构等计算违约损失率,在数据积累至一定阶段后,建立违约损失率模型,实施债项评级;(9)评级模型的检验和动态调整――不断引入新的样本对模型结构和参数进行调整,动态反映信用风险状况;(10)建立内部评级与外部专业评级之间的映射关系。

三、组合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在量化管理中的应用

经济资本计量是现代银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组合经济资本计量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对应地,对信用风险的度量也应从单一贷款向组合方向转变。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组合,度量信用风险的思路和方法并不相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贷款进行分类,以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将信用风险分为六大敞口类别:公司、国家、同业、零售、项目融资以及股权,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现阶段主要以公司、零售这两种类型的贷款组合为目标,研究组合信用风险的度量,在条件成熟时,稳步推进,进一步对其他类型的资产组合实施组合量化管理。

(一)公司客户大型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度量

对于以公司客户为主的大型贷款组合,由于各借款人具有特定的信用状况和信用债项结构,因此,利用CreditMetrics模型的框架,由组合贷款价值分布计算组合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从而获得该组合的总坏账准备金和经济资本数量。主要思路及具体步骤为:(1)将各贷款按信用等级、行业、地域进行分类,由各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信用等级转移概率计算各项贷款的市场价值分布;(2)在公司股票收益服从标准正态分布的假定下,将信用等级的转移与股票收益的波动性联系起来,求出信用等级转移时对应的收益门槛值;(3)利用股票市场数据,通过因素模型计算各类别内以及类别间贷款的相关系数;(4)构造借款人收益的多变量正态分布,并利用蒙特卡罗模拟法模拟各借款人未来的股票收益,并将模拟值与信用等级转移时的收益门槛值进行比较以决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变化情况,进而确定各项贷款的价值,将所有贷款的价值相加即得到贷款组合的总价值,每一次模拟对应一个贷款组合总价值;(5)多次模拟,得到贷款总价值的分布;(6)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由贷款组合的价值分布通过VaR方法计算组合所需的经济资本。

该模型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性分析和蒙特卡罗模拟方法:相关性分析是组合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关键技术,在上述模型中贷款之间的相关性用公司股票相关性来代替;而蒙特卡罗模拟方法的目的是产生贷款组合的价值分布,进而通过VaR方法计算经济资本,在我国缺乏足够历史数据的现实情况下,蒙特卡洛模拟方法对信用风险度量有较好的实用价值。要指出的是,该模型是在CreditMetrics模型的框架下展开的,因而涉及信用转移矩阵、违约损失率、利率曲线等诸多参数,需要大量的历史信用数据,因此,该方法的应用有待商业银行和各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以确定适用的参数。

(二)零售型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度量

针对消费者或小型贷款组合等零售型贷款组合,采用构建次级贷款组合的方式,并假定次级贷款组合内的所有贷款都可以被看作是同质的,即具有相同的违约率、相同的违约门槛值、相同的风险暴露以及相同的资产相关系数。在这种情况下,将违约率和相关性的研究转化为对组合中违约数目的分布进行研究,建立基于贷款违约数目分布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从而可以根据组合的违约损失分布计算经济资本。主要思路及具体步骤为:(1)划分次级同质贷款组合,并确定每一次级同质组合的违约概率和违约相关性。为了估计违约率,商业银行应将内部风险评级进一步扩展,利用自身的业务数据和外部信息,估计贷款组合的平均违约概率;而相关性可以根据股票相关性或者采用其他技术估计。要指出的是,如果具有足够的类似同质贷款组合的违约数量历史数据,那么违约概率和相关性并不是必须估计的,而是在下一步骤所确定的违约数目分布间接得到体现。(2)构建违约数目的分布形式,并估计分布参数。构造违约数目分布,违约相关性间接体现在违约分布中。分布不仅反映贷款组合中违约数量的均值水平和波动性,还应当突出组合违约风险的肥尾特征。参数有两种估计方法:一是根据违约率和违约相关性利用公式推导;二是直接根据类似同质贷款组合的违约数量历史数据来估计。(3)确定损失分布。在获得违约数目分布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违约暴露和违约损失率,通过模拟技术获得次级贷款组合的损失分布。模拟技术将违约数目的分布转化为违约损失的分布,从而计量经济资本。由于输入的参数相对较少,而且由于采用了同质性贷款的处理方式,该技术具有很强的处理能力。(4)将各次级贷款组合的损失分布加总得出贷款组合的总损失分布,并通过VaR方法计算所需的总经济资本。

参考文献:

①安东尼・桑德斯著,刘宇飞译.信用风险度量:风险估值的新方法与其它范式[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②查尔斯・史密森著,张继红等译.信贷资产组合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③徐岩岩,赵正龙.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亲周期性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1(2)

④柳斌. 新巴塞尔协议下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浙江金融,2009(9)

第3篇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概况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业监管模式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另外,专业机构缺乏监督。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信息不对称及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

·事后监管的滞后性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是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对风险加以预防。因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目前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金融业务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人才匮乏,监管人员中缺少掌握现代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员,大部分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

·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金融法规不严密,金融法规的约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规的能动性欠缺;第三,与国际金融立法的关联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现阶段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将目前主要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个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

第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既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金融准则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框架、职能和权利界限,为完善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应强化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评,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外来优秀人才。

第七,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第4篇

[关键词]中国;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而在我国,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较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1. 金融监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

3. 金融监管目标不同。虽然两者都把保证本国金融业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最高目标,但存在着监管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以保持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是要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中国在这方面与德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德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首先是保证德国整个金融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由此派生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和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其监管目标存在差别,因此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于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具有统一、清晰的重点,比如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入、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 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第5篇

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机制是“双层多头监管机制”。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各个监管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形成了“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二者结合,在纵向和横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这种监管格局面对美国的混业经营方式时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监管机构交叉重叠、业务重叠会形成监管机构的监管竞争。在美国,是否加邦储备银行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选择。这会产生联邦与州两层监管机构为吸引更多的银行加入,对监管标准与监管范围上有所改变,甚至于降低或是放松监管的现象。其次对监管的范围和对象产生冲突。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的分离使得在面对各种新型金融衍生产品时会出现无法准确界定监管主体的情况。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很难准确界定其解释权究竟由何部门行使,造成金融监管滞后,形成空白,增加金融系统的风险性。而信息不透明与高杠杆化也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中未重视其风险性。最后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监管信息交流不畅,监管成本不断上升。由于美国现有的监管体制使得监管机构众多,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造成监管障碍。在实际中则体现为对金融业务与产品监管的疏漏。

二、对我国的启示

即使高度宽松的货币和流动性状况掩盖了脆弱性,但深层次的金融挑战依然存在。当前为防备潜在系统性冲击而完善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机会可能随时丧失。如果避险情绪突然回升(或许由无关因素造成)导致市场参与者降低他们对不完善政策方案的容忍度,市场发展态势可能关闭这一机会窗口。政治发展也可能关闭这一机会窗口。因此,为了防范冲击,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健的金融体系。面对整个金融体系,调整金融主体交易行为的金融交易法是金融法制的主体,规范政府和央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制度是完善金融法制的基础和保证。

(一)建立健全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强制信息披露对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机构财务会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等相关重要信息至关重要,也是政府进行金融业市场约束和监管,增加金融运行透明度起着有效支持。

(二)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第一,保证评级过程的公开透明。将评级活动置于市场与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使其可全面审核。市场的监督将促使评级机构负责的进行评级活动。第二,保证评级的独立性。当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受到外界干扰,或是与被评估产品有利益关系时,所作出的评级结果就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于做出错误的评估。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政府监管、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全面监管体系。政府有着良好的宏观调控能力,一旦市场出现波动,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和范围内控制住风险。因此政府监管应是基础性监管、全面管控,并且要避免多头监管形成监管交叉和疏漏。

三、结语

第6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监管的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组织、协调和监督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全球范围内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种: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前者是指对金融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这一职责;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二、次贷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双线”是指金融监管的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政府掌握,“多头”意指在双线基础之上,金融监管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分担。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RS)、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OCC)、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NA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州层面上,50个州都拥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英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以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一系列的具有深远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事件对其金融监管地位的动摇。1998年,金融服务局的成立标志着“统一监管模式”的开始,该组织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是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它明确了独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务局与被监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

(三)欧盟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承认各国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制间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表现为四个层级。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须通过欧共体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准备相关法案;第三,确保成员国在实施前述两个层级的立法时能做到同等转化;第四,欧盟的相关委员会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跨国银行活动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监管,跨国证券活动由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负责,跨国保险活动由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负责,并由这些组织通过分别或联合制定金融监管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但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安全并不能依靠单一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来实现,还需要注重各类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意识到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单方面侧重在实际中存在极大漏洞。面对严峻的现实和打击,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开始重新青睐宏观审慎监管。修补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变革的趋势。具体而言,多国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改革法案,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写入其中。他们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保护网络,来应对和克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投资者机构、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多方面关联风险。美国、欧盟等主要金融实体都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推行新的监管政策。美国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指出意图建立“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负责对美国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宣称要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系统内存在的金融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风险的方案,并有义务针对必要情形对实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议。

(二)辩证地对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论是指金融机构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会出于维持社会稳定性的考虑对其进行救助,而不必担心破产问题。“大而不倒”理念的运用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避免一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避免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其资金成本,会面对更多的风险,削弱了市场自律纪律的作用。

美国最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法中,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第一个措施是在金融监管中通过抑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超大规模扩张和提升金融机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来逐步贯彻和推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机制,通过合理的方式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三)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该是金融消费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现实情况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缺少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自1960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没有明确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过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美联储之中并赋予美联储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利,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趋势加强

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时,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也得以推进。各国和地区在制定国际金融政策时趋于增强对话,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具体措施也开始步调一致。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开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疏漏与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迅速蓬勃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已经不能跟上其发展的需要。许多法律条文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应用,还需阐释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较少,导致金融监管缺少权威性,监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两大基本法律与这些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2.金融监管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虽然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律来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却忽视了退出机制的问题,在市场退出方面基本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范。第二,过于重视现场监管,却忽视了非现场监管。尽管现场监管能够发现一些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依然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缺乏标准性和规范性、缺少人力等问题。第三,过于重视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却轻视系统性风险监管。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资本控制和经营项目进行的合规性监管,而针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3.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不足以支撑金融监管发挥更好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继续完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较少,且条文简单抽象,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中都以各自部门的法律制度为标准,缺少协调,难免存在冲突和漏洞。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以金融法律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规为重点,以金融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以法律体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为协调。

2.健全现行金融监管配套措施

首先,应加大监管金融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金融中介行业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金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一旦放松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极易导致产品突破法律底线,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其次,完善监管与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风险的调控能力,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虚拟经济交易的全部过程。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弥补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空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并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在金融产品产生问题时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做出说明和审查的权力,也即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制。

五、结语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和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各国监管当局开始积极审查自身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纷纷开始尝试变革。就我国而言,本次经济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冲击相对较小,我们仍要积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带来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视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3]董延毅.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D].长春:吉林大学,2012.

第7篇

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这样,中国为金融业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早在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所谓金融业的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指同一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金融机构,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这样,可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

在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国际国内形势所决定的,也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第一,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

第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昆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

第三,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中国金融市场早在几年前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第四,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现状,迫使金融业改变旧的经营模式。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相悖逆。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事实上,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已有混业经营的势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务;工商银行还在香港收购了上市银行香港友联银行;中国银行则早已设立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底以来,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实行混业经营并不一定比分业经营产生更多的风险,如德国等欧洲国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没有产生严重的金融风险;实行分业经营也不一定减少银行风险,如日本长期实行分业经营,近几年不断有银行倒闭,而美国过去的分业经营体制严重制约了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因此,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趋势,适时调整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金融业在坚持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应当怎样实践混业经营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之一:现行金融法律,拓宽银行新的业务领域。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第3条中则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以下业务:1.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上市;2.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3.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4.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订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5.开展代客户理财业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6.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等;7.保险业务。通过现行法律允许的上述业务的拓展,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现在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办了上述业务中的一些,但力度还不够,效率不高,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尤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改善现有经营模式。

途径之二:整合现有机构,实施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战略。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过多地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性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在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即可改善这种局面。

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与此同时,则减少境内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相互并购或相互参股,并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银行,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成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加入WTO后,大量涌进的外资银行都是全能型银行,是“混合编队”,中资金融机构以“单兵作战”形式是无法应对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组现有金融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途径之三:运用先进技术,大力发展银行。

信用技术飞速发展,使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网络化趋势,金融机构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为客户服务。据预测,西方国家2001年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传统银行业务量的20%一40%,2005年,美国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银行总业务量的50%左右。网络银行因为其技术优势,很容易绕过传统市场壁垒。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银行没有涉及,按法学原则,没有明文禁止者即不违法,在我国境内发展网络银行无法律障碍。而且,网络银行的成本较低。网络银行将是未来银行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

途径之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必然。面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不能不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环境;银行监管;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风险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面临巨大的挑战,有待不断的、有效地改革创新。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3个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我国目前显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到位,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失位,在整个金融行业内部缺乏行业自律能力。

1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风险分散,当然这也往往导致一些更突出的问题出现,比如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不足,新兴的网络金融等诸多问题的挑战。

1.1 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而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曾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肃清金融业的“三乱”问题上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不会长久,它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分业监管成本高,效率低;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空间;从国际大形势来看,国内的监管体质不符合国际金融业的大环境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这个分业监管的局面,清除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着力推进经济发展。

1.2 监管目标不够明确,监管措施不力。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借助货币政策调节货币的供应量,货币政策调节的是宏观目标。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随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系列金融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都已经预示着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法治时代。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在网络金融或一些新兴领域内金融法规还存在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往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较大挑战。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1.3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了风险性监管。人民银行对各个商业银行监管仅仅局限于存贷款、来往结算和卡业务,不能对银行的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监管制度和手段落后,存在着监管盲区,这就导致各个地方、各个商业银行各自为政,业务开展标准不一,甚至出现挪用公共资金现象,以上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各个商业银行中,必须及时解决,否则我们将会面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1.4 监管措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存在矛盾。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都是建立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上,而我们各个地方政府往往只是从当地经济角度出发,寻求地方银行的最大支持,地方政府希望银行多开绿灯,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的政策就出现了矛盾,使国家的一些金融政策下行到地方之后难以得到很好地执行,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金融监管效应。

1.5 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现场监管的方式太陈旧、落后,时效性很差,尽管近两年也实行了非现场监管,但是由于科技含量低,没有有效的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导致了成本高、效率低下的现象。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对于应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这一问题,不能做到有效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还有就是针对新的金融形势,诸多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跟不上形势需要。

1.6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金融机构能够稳步经营发展的前提是要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规避金融风险和危机处置的根本性保障。近些年银行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制度和管理执行力的缺失,在某些管理层面上制度空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不能有效的处理。银行内部的控制管理失位,在经营理念、内部审计、管理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问题。银行内部权力过分集中,产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就导致基层银行管理混乱,惟利是图的粗放经营的局面,这些原因都导致了银行案件的频发,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

1.7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第9篇

    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我们要明确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改变。

    (一)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

    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金融混业的市场压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随着收入的日益增加,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最优的出路。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综合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单一的经营理念。客户除了对传统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结算等有需求,对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客户希望获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即在一家金融机构能得到多种不同的金融服务,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组建“金融超市”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二)金融市场的开使得放实行混业经营的需要更迫切

    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务贸易业的过度摩擦。如果未来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工具和业务品种单一凝固,将严重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在外来竞争的压力下,我国银行和证券业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故我国必须牢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适时地将金融发展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

    (三)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金融全球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以适应这一全球化的趋势。

    (四)金融机构增强盈利能力的需要

    从我国银行业的角度出发,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已经出现。银行存贷款增长趋势减慢,利差收益递减,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对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形成以利差为主要收入的收入结构和资产结构,无法通过业务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收入结构和业务的多元化成为可能,使银行的过剩资金找到出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银行的利润。银行可以寻求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的金融业务发展,把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与新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而优化资产机构,增加赢利点,不用再一味的去追求资产规模上的扩张。

    二、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虽然政策上对混业经营开始松动,但是现有立法中,并没有像金融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那样明确地颁布针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法律。因此不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还要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制度,使混业经营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金融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 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 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运作与文

    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金融机构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健全市场体制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在资本市场上,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之间的并购与重组,加强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金融机构规模,以实现经营规模化、业务多元化。加快市场主体的培育,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控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四)完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发展,金融监管法规和手段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用来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法规还不成体系,监管机构缺乏有效方式和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金融机构中的违规现象。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混业经营安全实施的重要保证。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合规性监管和安全性监管,在金融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加以约束,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兼顾银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混业经营模式,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从理论上讲,可选择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母公司作为一个纯粹的投资机构,仅负责外部筹资和对子公司的监控和投资,不经营具体业务,旗下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行具体业务运营;第二种是业务合作模式,这是一种浅层次的业务合作方式,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的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形式,组成松散的金融联盟以分享经营的好处;第三种是全能银行模式,即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在银行内部设置多种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