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行政管理职权

时间:2023-07-10 16:29:09

导语:在行政管理职权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行政管理职权

第1篇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投资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县乡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县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奖惩。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设立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

(五)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专家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用于应由政府负责的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凡国家、省、市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县乡政府都必须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订和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七)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本行政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九)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运输、烟花爆竹、电力、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等领域(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三章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并信息。

(三)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县经贸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指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注销登记,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日常教育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度审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纠正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超限、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布置、安装、维护、监管。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效控制火灾安全指标。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二条县监察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县司法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县交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乡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资质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六)负责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浮桥、船舶登记、检审,监督检查船舶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操作资格。

(八)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省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县黄河河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黄河汛期和凌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建设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区内道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参与建筑、燃气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并监督检查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五)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照有关规定,吊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

(二)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国资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导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支持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环境保护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监测。

(三)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旅游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县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林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火灾信息。

(四)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农机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

(三)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水利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水利设施、河道、溢洪道桥梁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利设施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民营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民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指导、监督民营企业落实新、改、扩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营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气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社会恶劣天气气象信息,建立与高危行业企业气象信息直通制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四)组织管理全县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负责对施放气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广播电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文化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检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教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整改事故隐患。

(三)制订和完善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五)负责学生在参加劳动技能教育、公益性活动等方面的安全。

(六)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卫生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四)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安全生产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五)负责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体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管理全县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的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地震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地震监测、群测群防工作,并提供救援指导。

第三十六条县总工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负责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县供销、粮食、物资、商业、水产、邮政、通讯、供电等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工作指标考核标准附后)。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一月份进行。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等级是指,年度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且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

合格等级是指,年度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且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94分以下、81分以上(含81分)的。

不合格等级是指,年度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或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作为向上级推荐“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的前提条件。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人员予以批准认定安全生产资质、资格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的;

第2篇

关键词: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国库现金管理;动态监控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16-03

为了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提出中国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主要措施:一是通过立法健全财政国库管理法制体系,建立以独立金库制为特征、以财政管理为核心的国库管理新模式,依法强化财政国库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二是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收付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确保账户之间的匹配和收付程序的科学性。三是进一步完善国库监督控制系统,加强预算收支执行系统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协调;既要加强国库系统内部的制度性管理控制,又要建立独立的审计监督系统,理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等各方关系。

一、以健全财政资金收支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健全透明的国库收支程序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还要严格按照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的国库归口统一管理,强化对单位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财政资金收付运行管理的职责,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逐步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制度。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人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在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基础上,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按有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人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要依法进行。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则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为: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程序为: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财政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支出需要的前提下,以实现国库闲置现金余额最小化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国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要做好国库现金管理的条件是:一要建立财政收支预测体系,准确预测国库现金流量,为国库现金余额管理提供准确信息;二要采取市场化操作方式来实施国库现金管理,在保留最低国库存款余额以备支付的前提下,对国库现金余额进行市场化余缺调整;三要建立国库现金管理的法律框架和风险控制机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银行协议履行问题实施考评。①

二、在现行国库管理体制基础上,强化财政国库管理权运行的一般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要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也要加强对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国库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安全。

为了强化各级国库依法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征收部门都应支持国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缴库、收纳、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并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机关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任何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误预算收入的入库工作。各级国库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对于占压税款情况较为严重、经检查指出的问题在下一次检查时发现仍不纠正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国库部门取消其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资格;征收、审计机关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各级国库在办理库款支拨时,要严格审核拨款凭证,确保库款支拨的准确、及时:对于经严格审核、符合制度规定的拨款,各级国库应及时办理;对凭证要素不全的、擅自涂改的、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拨款金额超过库款余额的、无财政拨款专用章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说明的以及超预算的等情形一律拒付。为使各级国库能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同级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和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名单;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稽核制度,做到拨款、记账、复核分工负责;为保证各项财政资金安全到位和各项拨款金额及使用的预算科目准确、一致,地方各级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门各财务主管处(科)室之间、各主管处(科)室与各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按月对账;财政部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对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加强库款退付和更正的管理、监督,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安全: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征收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从税款中计提的代征代扣税款费用等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税款中抵扣;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和收入更正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收入更正通知书等凭证;凡属以下情况的,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或更正的;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的;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但手续不全的,如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出具有关凭证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更正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退库和更正事项要通知国库和有关退库、更正机关予以改正。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在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监控机制,切实防范资金风险。各级国库、财政预算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收机关要加强对下属国库、国库经收处、财政预算部门、征收机关办理预算收入缴库业务、国库业务、预算拨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对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执行法规、制度而造成国库库款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涉及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以财政国库收支流程为基础,强化国库对财政收支的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强预算执行监控、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收付风险,坚持以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收付监督制约机制为中心,构筑国库集中收付外部监督和内控管理两条防线,紧紧扣住实时监控、综合核查和处理整改三个基础环节,强化国库动态监控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操作保障和技术保障。其主要内容是:以财政国库收付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机构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各监督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协调机制;以加强外部监督和内控管理为核心,加强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反馈,加强国库集中收付内控管理建设,建立财政国库动态监控预防和纠偏机制;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为载体,全程、动态、智能监控财政资金运行活动,建立涵盖中央和地方、纵横交错的预算执行监控网络系统;以监控、核查和整改联动化管理为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核查方式,实时发现和及时查处违规或不规范行为,建立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信息披露机制。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外部监督和内控管理,对违法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充分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有效监督控制财政资金收付运行全过程。

国库集中收付外部监动态督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在财政资金收付中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问题,综合运用多种核查方式,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发现和核查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重大问题委托专员办或社会中介机构及时核查,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库收付机构统一处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稳定,并在建立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跟踪问效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具体包括:(1)规范的工程程序,完善财政资金收支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跟踪反馈的监控运行机制,实时对预算单位和银行在财政资金收付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进行核查处理,防范和纠正预算执行偏差。(2)明确的工作职责,以财政国库收付机构为主体,借助现有的财政监督力量(如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地方财政部门),或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中央单位预算执行和银行收付业务的监督控制。(3)适度的信息披露,针对实时监控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行为,遵循依法、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的程序,及时向预算单位和银行进行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向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司,以及银行总行进行通报,并择机采取不同的方式适度向社会披露,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综合发挥财政监督的教育、威慑、惩治作用,促进预算单位和银行加强内部管理。(4)及时的跟踪问效,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视国库集中收付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效果,以提高处理整改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实现国库监控和规范管理的双向促进。

第3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三项行动”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了工商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科,具体负责“三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三、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区域和行业: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道路交通、民爆器材、商(市)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宾馆、网吧、医院、学校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重点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小煤矿应关闭而未关闭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改的;

(5)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

2、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格治理;

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工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要根据政府文件及市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三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前报市局注册科。在此期间,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重点整治行业和无照经营户数、从事行业、集中存在区域等情况进行再摸底、再排查,并登记造册,为下一步清理取缔工作打好基础。

(二)集中查处阶段。各单位组织力量对摸底排查的无照经营户数和安全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整改,依法严厉查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努力解决无照经营问题。

(三)督促检查阶段。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从10月1日起,市局督查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单位“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拒不改正的,由市局针按照区位失察责任制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市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无证经营等各种安全隐患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追感和责任感,按照人民政府文件和市局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把“三项行动”列入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我局专门成立了“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加强管理落实。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由于此项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复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总结以往查处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要强力查办大案要案,打击和震慑违法行为,维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搞好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整体效能。

(四)各单位要按照经济户口属地管理原则和分层分类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进一步明确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和管理责任人,对行动不力、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4篇

我局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范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廉政风险防范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防范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彭庆江任组长,纪检组长江崇磊任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吴云霞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科室积极配合,在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工作。

二、主要工作

1、查找评估廉政风险。一是查找廉政风险。把所行使的行政权力纳入风险点查找范围,采取自己找、群众帮、领导提、组织审的“四查工作法”,人人查找在思想道德、内部管理、岗位职责三类廉政风险。二是评定风险等级。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按照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等进行分析评估,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对已确定的各类风险,经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小组审核把关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三是在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政策、措施时,都要对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注重防范在前,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通过摸清廉政风险底数,认真填写《党员干部廉政风险点查找表》,全局共查出廉政风险点126项,其中局党组成员27项。全局围绕思想道德、内部管理、岗位职责共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126项,其中领导班子27项。

2、防范监控廉政风险。一是做好前期预防环节,每月开展一次专题教育,建立廉政教育工作台账。二是加强人文关怀,定期组织廉政谈话、个别谈心。三是实行公开承诺。将领导干部业务工作、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等向社会公开承诺。

3、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公开。修订完善行政权力目录、流程图,完善优化流程,使程序更加简约,监督更加方便。依托现代网络技术进行网上公开,完善落实网上审批制。

4、强化后期处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给予提醒告诫,并提出整改建议,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的人员,不得参加年终评优。

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分析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大规模的食品厂生产不规范,学校食堂食品不卫生,小摊贩卫生食品卫生问题严重……各种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了社会的秩序,是人们对于国内食品安全失去信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足。而食品监管各职能部门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重中之重,它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从食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和无证加工等,对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因此,想要保证食品安全,就要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进行探索分析。

1、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食品行业也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增加,但是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却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法规和标准不完善。而在食品安全监督中,起到做大作用的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起到了市场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用。从食品流通的源头入手,从食品的生产、投入市场等方面整顿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不断地实行权利,充分的发挥了对食品市场监管的作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十分混乱,各职能部门相互牵制,责权不分明。自《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管理”的方法,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它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的重担,且其职能并不单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且它不是割裂独立的,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能相互关联,共同组建成一个全方位的交叉管理的网络管理体系。随着食品行业的逐渐发展,食品安全监管范围扩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对自身的监管职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其实行监管职能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其对食品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不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完整的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使有许多细微的食品问题无法被发现;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差异,偏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由于技术落后,其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使得各个地区的食品问题呈现多样化而产生了地区差异;市场准入及准出的把关力度不够,使许多不规范不合格的食品企业进入市场,而且会产生许多无证经营的小摊贩,增大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3、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措施

3.1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体制。要使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首先要从法律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完整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同时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在社会中的推广力度,从食品制造行业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专门的食品监管制度,对于流通的食品进行不定时不定期抽检,检查不合格食品厂进行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

3.2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食品不能给予生产。同时严格把控投入市场中进行市场交易的食品,对于不合格,钻空子的食品加工厂进行惩罚。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准则,才能够从根源上把控食品投入市场时是否安全,减小不安全食品的市场交易量,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不安全食品。

3.3严格执行规范执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重视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并且做好严格的记录。对问题食品进行严格的惩处,坚决杜绝徇私枉法事件产生。训练有效的监管队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提高办案效率。综上所述,“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全民关心的一个社会焦点。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部门,一定要意识到自身实行监管权利时,所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职能,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其职能。从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开始,切实抓好市场准入与准出、食品监管、消费者权益保障,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作者:李佳佳 单位:江苏省淮阴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1]万静.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研究[D].安徽大学,2011

第6篇

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

日前,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处对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发现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存在未建立或未坚持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派车、用车、审批手续不完善,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政府占用、借用和非执法执勤活动使用执法执勤用车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根据《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要认真组织集中学习,提高思想意识,认真学习《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坚持“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本辖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负全责。二、严格内部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应当建立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使用范围,严禁出现以下情况:

(一)地方政府不得占用、借用,不得动用执法执勤用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三)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四)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五)参加非执法执勤公务活动;

(六)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或风景区;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近期,市司法局督导组将通过明察暗访、集中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司法行政执法执勤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对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违反《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形,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从重从严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各单位自查报告于7月6日下班前报市局计财装备科。

 

第7篇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顺利进行,全省各级人防部门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营造浓厚氛围,形成强力推进态势。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人防办成立了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机关业务处长和监察室主任为成员的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明确了责任分工,各市县也相应成立了组织,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性机制和上下强力抓工作的态势,从而保证了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去年4月份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等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工作的文件规定,省人防办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里战略部署上来,使全办人员深刻认识到,简政放权、取消下放行政权力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人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省人防办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大家对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具体意见,并对提出拟下放的权力认真进行分析研究,为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强化工作落实,确保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工作稳步推进

为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省人防办注重在抓工作落实上很下功夫,做到把该放的放下去,该简化的程序简化掉,该转移的职能及时转移,深受下级和群众好评。省人防办已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设计审批”项目许可下放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去年又将“结建”审批权下放,在全省县、市、区实行了审批委托制度。目前全省14个市和52个县(市、区)的人防办已于今年初实行了行政审批委托制,从而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在行政委托年检中,省办党组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6个县区缓发年检证,并限期整改。还将部分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下放。将价值30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5万元以下的指挥通信设备、3万元以下的其它设备的资产处置审批权下放各市人防办审批。同时取消了人防工程防水材料准用审批权。目前看,部分行政权力下发后各市和52个具有独立审批权的县(市、区)人防办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规范,办事效率明显提升。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过程中,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一律采用网上审查的方式,并将报监所需材料进行精简,由原来的21项减少为9项,对资质不够或材料不齐全的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审核并发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受理书》,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将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委托执法变为授权行政执法单位。另一方面,及时转移职能。注重发挥省人防协会和学会在参与人防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独特作用。先后将人防工程技术咨询论证、人防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和人防学术理论研究等工作职能转交协会或学会,为促进全省人防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8篇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经济开始全面融人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经济全球化愈味着竞争全球化和市场全球化,为此我国政府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已变得非常迫切。

一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雷要。经济全球化是各国经济活动从国内走向全球的过程,是生产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社会化的过程,是市场经济走向全球的过程.面对经济全球化,面对巨大的社会孺求,面对我国原有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种种缺陷,中国政府要发展经济,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一直按照改革与开放的进展,不断调整政府职能,推进市场改革,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国内体制改革滞后于对外开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变得更为迫切。

二是兑现加入WTO的承诺的雷要.中国加人WTO,就开放市场及接受规则做出了广泛而深刻的承诺,所涉及的内容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放开贸易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对外资施行国民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按以市场经济为墓础的WTO原则,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完普该国市场经济基础的过程,是与各成员国之间形成共同语言和平等关系的过程。中国承诺要保证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在国内的统一实施,这就要求加快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否则市场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但现行体制与WTO规则尚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进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下大力气建立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建立国内统一的大市场,才能减级与WTO规则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时间表.

三是满足全球化与市场化双重要求的雷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一个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胜的惟一办法.是创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吸引全世界的人才、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汇聚,从而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是市场经济国家.是为了满足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虽然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初步建立,但比较而言,市场化改革滞后,体制方面的差距更大,因此要加快市场的开放,尽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客观上要求政府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统筹规划.顺利完成市场开放带来的结构性调整.通过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充分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使本国投资环境更具竞争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摇要同时满足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化的双重要求.加人WTO愈味着中国更深人地融人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中国经济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必须全面提升体制的竞争力,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则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全面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变得更迫切。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

(一)转变政府的行政管理理念。经济全球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原则发起的,反映在政府的行政管理理念上,就是服务的意识.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模式,创立以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制。在传统体制下,我国政府始终以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现在部分政府官员还未完全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的意识,造成政府低效和腐败等问题.新世纪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应先从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开始,尽快实现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的转变,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理念,将政府切实转变成一个为公众、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发展公益事业的公共服务机构,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国民的公共需要.

(二)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需要深化政府行政机构改革,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政府行政机构改革.我国传统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低效、低能、腐败等问题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瓶颈。不改革传统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提高政府行政管理与服务的效率,中国就很难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挥大国市场的规模经济及低廉的劳动力和土地的比较优势。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要精干、高效、廉洁,要从行政干顶、直接管理、徽观控制转变为法律主治、间接管理、宏观调控。

(三)规范、监管市场扶序,完善市场机制。以往,一国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大多是针对国内市场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场范围扩展到全世界,政府行政管理也要有所改变。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模式在全球的传播和扩张,培育并维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是政府的主要任务。国际市场的竞争,本质上是各国市场机制是否有效的竞争.是市场环境是否完善的竞争,进而反映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性。部门林立、条块分割,政府又掌管资源配t权力,使得市场的基础作用很难发挥,市场竞争不充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的要求,大力整治、规范、监管市场秩序,完替市场机制,保证国内市场的统一与完整,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

(四)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便于利用全球资源发展本国经济,而利用的前提是要创造与维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应当从对资源配t的直接干预转向使市场起作用,通过市场力t提高资源配工的效率,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增强本国经济的竞争力.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客观上要求政府进一步放弃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预权力,因此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减少对徽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形成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五)加快法治化进程,完善法律法挽体系.WTO要求其成员国按照WTO规则修订其本国贸易法律与规定,凡违背WTO规则或者与加人WTO的承诺不相符的,都应进行修改和完善,国际组织的规则日益成为各国法律与政策的依据。中国加人WTO.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虽然目前中国在制定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但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某些方面还不到位,执法效果住往不理想,要使市场经济在我国高效率地运行.迫切需要加快法治化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第9篇

概述

基本理论思想。“跨界合作”是整体性治理理论所倡导的发展方向,这一思想强调,应以专业分工与保留当前组织边界为前提,将长效协作机制作为基本保障,尽可能地调动公共部门、第三方组织以及各级政府等社会公共管理主体,使其积极发挥出“跨界合作”的整体效能。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适用性。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依然延续着“碎片式”的管理模式,其局面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看似监管力度较大、监管范围较广,但是监督力度不够深入,因此面对着较为尴尬的局面。而“整体性治理”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上有较强的适用性。

(1)借由“跨界合作”提高监管绩效。“整体性治理”理论所倡导的“跨界合作”既包括了公私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也包括了监管部门内与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出于提高合作绩效、增强协同力度的需要,政府这一直接治理主体直接承担着“主导者”的身份,不断建立健全食品监管制度、完善各项服务、调动各部门组织的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

(2)在分段O管中通过整合协调方法来增强各监管部门的协同力度。政府作为“主导者”通常会基于“专业分工”来界定监管的具体环节,以便于各部门可以无缝衔接,形成一条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监管区别于一般公共食物,据偶鲜明的内在特殊性――不可割裂,一旦这食品供应链在任何环节上出现异常,若得不到及时治理,风险便会呈现出“链式”传导趋势,在食品监管方面引发“木桶效应”。好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出现弥补了分段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借由安全监管的主体,政府各部门、各种社会组织可以实现无缝的信息共享,通过各部门、各组织的充分协作,可以将“碎片式”监管模式转变为“整合式”监管模式。

基于该理论所制定的监管对策

引入监管“第三方”,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目前我国有许多监督食品安全的第三方组织,但是政府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这些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放开手进行食品质量监管。在整体性治理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应该积极调动这些组织的主动性,使其参与到食品质量监管中来,并对其合法地位给予肯定,以使其发挥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在确立其合法地位之后,还应该明确其所具有的合法权力,使其可以放心行使自己的信息权、行为监督权以及检测奖惩权。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组织的合作交流力度,使其立足于和政府平等的地位,建立集监管与检测于一体的监管模式,构建服务性与权威性兼具的第三方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