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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publicfinance)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公共财政面对的是由私人部门经济与公共部门经济共同组合的混合经济的背景,是从市场失灵出发,来界定公共部门即政府的经济活动范围和职能的。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不断聚集,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变得越来越小,使得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成本也不断下降。而城镇化的发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得其更有能力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及其特点决定了其与公共财政有着紧密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要求公共财政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步伐也在加快。市场在某些领域诸如公共物品提供领域的“失灵”状态决定了公共财政体系必须加快完善起来。即市场逐渐退出某些竞争性领域,只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政府财政在市场存在缺陷的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公共财政体系的完善能更好地满足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人们对公共物品和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
(二)新型城镇化需要公共财政发挥其杠杆调节作用
新型城镇化相对于传统城镇化而言,更加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而公共财政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能在这方面发挥其重要功能。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强调突出城镇特色,公共财政政策需要引导企业找到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同时强调突出城市的主导功能,公共财政政策同样需要引导城市圈的合理布局,形成以大城市为支撑,中小城市为重点,促进大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是新型城镇化和公共财政的公共目标
新型城镇化追求一种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机制,以期同时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样是公共财政体制所追求的目标。公共财政应利用政府购买支出和转移支付等手段不断调节城乡公共服务规模,以最终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这对于新型城镇化又是尤为重要的。具体而言,我国目前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提升农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水平,而这些能为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或进城农民工等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绿色城镇化”理念需要公共财政政策的支撑
新型城镇化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注重环境和资源的保护。而这一领域属于“市场失灵”的范畴,公共财政正好能发挥其用武之地。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的“城镇化”不是“新型城镇化”。公共财政体制应利用税收、补贴等手段来纠正(鼓励)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负(正)外部性行为,加大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推进城镇化的同时也保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建议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使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公共财政体制必须得到完善,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越位与缺位。必须建立起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保证新型城镇化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稳定。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市场可以解决的事,政府就应该退出,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作用,而市场解决不了的事(比如公共物品提供等),政府就应该主动解决。具体来说,事权的划分要以公共物品受益范围为考量对象,即如果受益范围超过了本级政府辖区,则应由上一级政府或受益范围内多个政府共同承担;而财权则必须保证本级政府具有与事权相应的财力以满足其履行职能。要拓宽县(市)、乡财政的收入渠道,鼓励县(市)招商引资,并可以将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收入留给县(市),同时可以考虑将乡镇财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留给乡镇,取消乡镇基数上解等。
(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均衡发展
新型城镇化不仅是发达地区的城镇化,还要包括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所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资金分配不规范,有些资金甚至流向了东部发达地区;又如财政转移支付仅停留在保障阶段,缺乏引导功能,这样地方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强调的环境保护等方面就缺乏发展的动力。在公共财政体系下必须坚定不移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首先,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要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增强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能力,要打破传统的观念、方法,充分照顾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增加对这些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其次,建立健全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压缩省一级财政支出,使财力向市县倾斜。再次,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产业引导功能。对于地方发展符合新型城镇化思路的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等产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增强地方政府建设“绿色”城镇化的动力。
(三)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促成新农村建设与
新型城镇化的“联动效应”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同时必须加快新农村建设。公共财政体系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保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还应促进功能区的建设,即促进产粮区、林业区、草原生态区等的建设,这一方面会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也使地方经济得到发展,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实现了“新农村建设”与财政发展的双赢。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财政完善农业专项工程转移支付、开创新型农业税收体系以调动农民积极性等作为保障。
(四)推行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改革
财务精细化管理是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能为主要目标,通过目标细分、标准细分、任务细分、流程细分,实施精确计划、精确决策、精确控制、精确考核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当前,民政财务工作应当顺应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以“民”为根本,以“细”为起点,以“精”为标准,将财务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每一个领域,拓展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发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
一、财务管理精细化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我市市直民政系统积极探索财务管理精细化的新路子,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科学理财,强化内部控制,使财务管理的保障和服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得到不断提高。
(一)树立财务工作新理念。在新形势下,民政财务人员不断解放思想,树立新观念、强化新意识,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财务管理作风从机关型向服务型转变,财务职能从记账核算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财务管理领域从事后的静态核算向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转变。在实际工作,做到既深谋远虑,又精打细算;既长于服务,又精于协调;既稳中求进,又精益求精,切实改变原来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促进了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导入iso9000新标准。自前两年以来,我局成功导入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将现代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融入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中,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高效。一是以财务工作提供的服务为产品,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二是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做到管理有制度、办事有依据、工作有程序、过程有记录、责任可溯源、结果有测评、考核有标准,实现了工作标准化、服务品牌化,提升了财务部门服务民政事业发展的能力水平。
(三)创新财务管理新机制。近年来,我局从遵循民政工作的内在规律出发,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的运行机制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一是细化岗位职责。重新制定了规划财务科的9项工作职责以及局长、财务分管局长、规财科长、会计、出纳等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使财务管理工作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确保财务相关人员各在其岗、各尽其责、恪尽职守。二是优化工作流程。依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民政相关政策的规定,综合多年来机关财务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一系列财务工作流程,涉及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构建及处置、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及分配拨付等10余个方面,使工作程序更加规范、明晰,操作过程更加便捷、高效。三是强化内外监督。坚持每年组织一次对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促使系统内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并以此作为检验管理成效的契机与提高会计质量的动力,通过对存在的少量问题认真分析、整改,使财务管理工作更趋规范。
(四)探索监督制约新办法。实施“三项管理”:预算管理、财务分析和内控制度。一是深化预算管理。加强民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过科学编制预算,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使我市民政部门预算资金稳步增长。同时,我们也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及评价,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二是强化财务分析。局规财科每半年都要向局领导提交一份财务分析报告,以会计报表为依据,根据单位的财务运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供领导参考,切实当好参谋。三是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局机关实行了财务公开制度,每个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强化信息控制;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岗位控制功能;实行了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施行预算控制。通过上述举措,较好地规避了财务风险。
(五)形成保障力新的增长点。做好“三篇文章”:招财、理财和节支增效。一是招财有道。抓住契机争资金,以省委、省政府7号文件为依据,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民政工作的投入,民政部门预算逐年大幅增长;勤做工作要资金,积极争取市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追加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狠抓财源聚资金,福利彩票销售屡创新高,筹集了大量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二是理财有方。严格经费支出审批,对所有经费支出都要进行严格把关,逐级审批;对大额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大额支出在支出前必须按规定编制支出预算,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建立了问责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支以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节支增效有力。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提出了建设高效节约型机关口号,增强干部节约意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物;对于行政公用支出采取预算单列、限额控制、奖惩结合等办法,加强
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行政办公费和公务用车费用的管控。在近年来物价上涨、保障任务加重的情况下,我局的行政公用支出仍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财务管理精细化的思考
推进财务管理精细化,是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民政部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的内在需求,是应势之举、创新之举、发展之举。同时,精细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需要我们把握财务工作新内涵,树立持续改进新理念,采取科学管理新方法,促进民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科学编制预算,实现预算管理精细化
预算是保证单位目标和计划实现的重要手段,对合理配置资源具有主导作用。预算管理精细化贯穿于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调整等过程。一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要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从当年实际需要出发,预测民政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列齐经费项目,找准政策及文件依据,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各项民政事业经费尤其是专项工作经费按需列入预算。要通过实行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度和预算的到位率。二是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在部门预算执行环节,应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一方面在支付环节强化预算执行,坚持按项目、时间和进度安排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另一方面在预算执行中要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充分挖掘内部潜力,节约民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监督。财务人员要做好预算执行的总结分析工作,将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数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形成的原因,尤其是财政政策落实以及管理运行中的问题作深入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进一步服务于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服务于全局性的单位管理工作。
(二)深化成本意识,实现支出管理精细化
精细化财务管理很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降低成本,民政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加强成本核算,推进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铺张浪费。一是树立成本管理的理念。借鉴企业成本控制的理论和方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对单位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在单位内部形成民主和自主的管理意识,“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更多产出”,以最节约的资金向民政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益、高效率的服务。二是多措并举降低行政成本。控制人员支出比例,合理定岗定员,建立严格的临时用工制度,减少临时用工开支,降低管理人员费用开支;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工作经费,定期清理单位借款和往来资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经营成本;实行政府采购,阳光操作,杜绝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减少中间环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加强对单位车辆的管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更加注重勤俭节约,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三)健全财务监督,实现内部控制精细化
切实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在建立完善的内部牵制机制的同时,强化财务监督工作,使内部控制成为源头治腐、标本兼治中治本的一项制度安排,充分发挥“防火墙”的风险防范作用。一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成立由局机关监察室和规划财务科骨干人员参加的内部审计工作专班,对市直民政系统各单位定期进行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求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规。保持同市内部审计协会的密切联系与交流,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审计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加强跟踪落实内审决定、内审意见,真正做到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各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二是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与财政、审计部门签署共建协议,创建民政资金管理与财政、审计工作的互助合作机制。自觉主动地联系市财政局、审计局定期对民政部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民政资金和重大民政工程项目加强监管,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能力。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设计和评价,推进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
(四)加强制度建设,实现财务制度精细化
推行财务精细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全面、精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抓好贯彻执行。一要健全管理制度。要顺应民政财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各项财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管理过程进行持续改进,主要包括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民政项目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规范化管理。二要严格执行制度。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将用财、理财和监督职权分离到不同部门和岗位,加强风险防控,减少舞弊现象的发生;坚持重大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制度和程序报销经费开支;强化固定资产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财务问责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五)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人才管理精细化
切实加强财务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才队伍,是做好财务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是要健全岗责体系。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抓好各级财务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继续充实人员,保证工作需要。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条件但已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组织参加培训,使其尽快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财务人员参加职称考试,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三是要提高政治素质。财务人员要以“敢讲真话,不做假帐,实事求是,恪尽职守”为基本职业操守,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法规政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规范行为,履行职责,廉洁从政。
一是营造率先发展的政策环境。实施差别政策,发挥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作用,突出整体合理布局、注重地域功能差异,为各类企业进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重视并制定物流、信息、会展、中介等服务贸易集聚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县域发展级别。三是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制定推进支柱产业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激励科技、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向重点优势产业集聚,增强竞争实力。四是聚焦科技创新。财政支出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加快科技公共平台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五是聚焦节能减排。研究税收和非税收入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奖惩力度,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好国家资源能源节约利用政策。
二、完善预算编审制度
一是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性质分类核算,更加清晰地反映钱从哪来、到哪去、用在何处。二是改进预算编审办法。继续完善分类核算的预算支出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促进财政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三是夯实预算管理基础。开展结余资金清理和非税收入调查,推进预算管理基础性工作。四是进一步完善定额标准体系,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指标。坚持推行预算公告制度,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增强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五是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成本一效益”评估分析,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益。
三、深化预算执行制度改革
一是继续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拓展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明确县乡管理体制,构建“条块结合”的全县政府采购格局;加快建设全县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使政府采购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效率得到提升。二是继续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将改革范围进一步拓展至县域所有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时推进县乡改革;在人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部分专项资金已经实施的基础上,建立财政性资金国库直拨体系,为全面实施国库直拨改革打下基础。三是推进区域公务卡制度改革。选择部分财务管理基础较好,具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切实增强公务消费的透明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建设。
四、探索预算绩效评价
一是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协同纪检、检察等相关主管部门,选择社会关注的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考评试点,并逐步扩大考评范围和领域。二是增强社会参与程度。引入中介机构和社会专家对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进行评价,预算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我考评,建立社会考评和自我考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三是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探索绩效考评结果公开的方式和范围,对绩效差劣或未按要求完成绩效跟踪的项目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根据考评结果,安排、调整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建立绩效对预算编制的正向激励机制。
五、大力加强财政监督
关键词:三农政策;缺陷;弥补
中国的农村在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生活水平、经济状况与城市相比差距很大,中国的农业生产率与其他产业相比非常低下,中国的农民收入与城市居民相比少的可怜(不足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1/3),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矛盾突出。“三农”问题已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屏障之一,若不加以解决,中国的小康社会将难以实现。目前尽管影响中国“三农”问题解决的因素较多,但财政支持力度不足、政策错位和缺陷较大,不乏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一、“三农”上的财政政策缺陷
(一)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足,支农支出比重逐年下降
1950~1994年,国家直接来自农业的税收收入2733亿元(不包括正常收费、“三提五统”、“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同期向农业投入5346亿元,同期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间接取得大约20100亿元,加减后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净额达17487亿元,合计占农业GDP的25.5%.另据资料显示,1979~2000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1.6~1.8万亿元)、农村储蓄流失(550~600亿元)、土地资源直接损失(1.7~2万亿元)三项使农民为此付出了约3.4~3.9万亿元。由此可见,在中国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是贡献最大的区域,农业是贡献最大的产业,农民是贡献最大的群体。中国“三农”积累受到盘剥,而对“三农”的反哺却很小,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受到严重的影响。据测算,目前我国农业的综合支持量只有2%,而许多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农业支持水平很高,1996~1998年,美国的农业支持量为9.5%、欧共体为25%、日本为41%、加拿大为15%,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也达到了34%.1978年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3.43%,2000年则降为7.75%(见表1)。如果把本来属于教育事业费的部分剔除,这一比例还会降低。2000年31个省区市地方财政支援农村支出为249.11亿元,仅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2.7%.
表1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
年份197819801985199019911992199519992000
数额(亿元)150.66149.95153.62307.84347.57376.02574.931085.81231.54
比重(%)13.4312.27.669.9810.2610.058.438.237.75
(二)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农民直接受益的支出较少
我国财政农业支出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大体维持在60%左右,教育支出和农业科技支出较少。2001年国家对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只有19.38%,2001年国民经济按行业分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农林牧渔业仅占2.93%,其中更新改造投资仅占各行业总额的0.36%.在财政农业建设性资金中,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比重较大,农民直接可以受益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小,况且水利、生态建设的受益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农业,财政用于这些方面的投资一直全部统计在农业投入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政府农业投资规模,并且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多采用有偿的方式,增加了还款的负担。2000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预算拨款仅占全部经费的65.7%,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和学杂费收入三项占35.3%.据200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负担的比例分别占2%、11%、9%.若把乡镇上缴县级财政的收入计算在内,实际上最终由农民负担的义务教育投资约占农村义务教育总投资的80%~90%.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农民素质提高滞后于科技发展速度。严重影响了现代农业对劳动力的需要,制约了农民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转移。农民素质低已成为现代知识经济、科技经济和信息社会制约农民增收的关键。中国的农业已开始从提高农业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满足人们对农产品数量不断增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农民收入,转向提高农业生产收益,维持农业高速发展,满足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和种类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经济将从物质经济转向知识经济。农业的转型,科技进步是必要条件。我国对农业的科技投入远低于对非农的科技投入。“七五”期间财政的农业科技三项费支出从2.7亿元增长到3.11亿元,年均增长2.87%,同期整个科技三项费年均增长5%:“八五”期间财政的农业科技三项费支出从2.93亿元增长到3亿元,年均增长0.47%,同期整个科技三项费年均增长13.2%.1979~1996年间,农业科技三项费占整个科技三项费的比重由5.35%下降到2.88%.1996年我国对农业科技投资强度不及发达国家平均数的1/10,也不到30个最低收入国家平均数的1/3.目前我国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在较少农业科技投资的条件下,投资结构又不尽合理,资源开发技术投资多于生态环保技术投资,基础研究投资多于应用研究投资。每年约有3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平均转化率为3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0%~80%.由于农业科技应用成本高于预期收入,加之农民资金短缺,农业信贷风险高而信贷支持不足,农业保险缺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机制不灵活,经费严重短缺,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高等,导致农业科技含量低,制约了农业的发展,进而制约了农民的增收。
(三)财政补贴方式不合理,农民得到的实惠较少
总体上来说,一个国家农业支持水平与支持力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对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规模的影响程度更大。但是,从农业支持来源或者承担者来说,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是消费者。因此,除了财政预算途径支持农业外,还可以通过价格支持由消费者承担的方式对农业的支持,即实施农业补贴。通过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是很多国家支持农业的主要方式。以农业生产者为受益对象的农业补贴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其一,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费用承担者是纳税人;其二,通过政府干预价格,使农产品销售价格对农业生产者有利,一般以国际市场为参照系,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由纳税人负担,也可以通过放开农产品的销售价由消费者承担。尽管主要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式的选择上总体趋于削弱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但目前价格干预仍然是这些国家实现农业补贴的重要途径。1999~2001年间,OECD成员、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和韩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对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的比重分别为:64%、9%、36%、90%、95%.日本农业生产者收入总额中有60%来自政府补贴;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每吨45美元,玉米为27美元,欧盟对每吨谷物的补贴为55美元。我国对农业的补贴主要是在流通环节,价格干预补贴农业生产者为负数,农业生产者受益较少,基本上是消费者受益。目前财政用于农村的支出约1/3是农产品政策补贴(粮价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仅这1/3支出还多数是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最终落到农民头上的实惠不足50%.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2年第54号的数据显示,如果收购粮食一年内销售不出去,政府保护收购的补贴支出与农民受益之比为5:1;如果连续三年销售不出去,其比例上升到15:1.由此可见,财政支农支出比重低并下降,投入结构不合理,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的投资不足,财政补贴方式不当,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影响了农民的增收速度。
(四)农业税制显失公平,农业和农民得不到休养生息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是在经济发展落后时期,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计划经济下设计的税制,从建立时基本上就是以获取财政收入和粮食储备为目的。随着农业收入通过税收、收费、工农产品剪刀差等形式转移到工业,促进了工业发展,工业很快占据了经济主导地位,但农业税制仍未改变,只是税收由实物税转向货币税(折征代金)。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重新审视农业税制,农业税制与现代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大相径庭,农业税收的超额负担(农民的相对负担过重和对农业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表现的尤为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为7%,附加为20%,合计税负为8.4%,没有起征点,也没有扣除额,农民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把农民上缴的税费看成是个人所得税的话,农民税负远远高于城镇居民的税负,城乡名义负担相差4倍以上。若从农民缴纳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税费、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综合计算,农业的宏观负担率(农业上缴的收入/农业GDP)约为25%~30%,而财政预算收入占整个GDP比重则在20%以下。农业税是一种四不象的税收。其一,城镇工商税收中的流转税收以商品销售额和非商品营业额(货币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农业税按农业总收入征税,农业总收入按常年产量核定,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无论是否实现销售,取得货币收入,都要按核定的常年产量折算成货币缴税。其二,城镇的所得税收,主要是以纯货币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农业税是以未扣除任何成本费用的总收益为征税对象。城镇所得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是取得的货币收入,工厂的库存商品在未销售之前,既不征收流转税,也不征收所得税。农业总收益的计算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实物收入,并且主要是实物收入。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即使放在家中,没有取得货币收入,也要计算总收益缴纳农业税。
二、财政政策缺陷的弥补
(一)增加支农资金的绝对量,提高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一规定为增加农业投入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实情况下,关键是各级政府预算必须遵守《农业法》的规定,一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强人大的预算监督,确保农业支出的法定增长;二是科学界定农业支出的范围,把农业直接受益的支出列入财政支农的统计范围,剔除其他与农业非直接相关的支出或超出农业本身受益的支出,使农业支出和农民增收紧密的挂起钩来。三是把各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特别是农口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增加预算资金总量,做大支农资金总量,在遵循法定农业支出比例的基础上,增加支农支出的绝对量。同时应加快支农支出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防止和杜绝转移支付下的支农资金层层截留改变用途的现象,确保支农资金的实际使用量;全面实施支农支出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支农资金,相对增加支农资金,提高支农支出的管理效率。
(二)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提高支农支出效益
在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上,一是大力压缩农业支出中的养人支出,增加农业建设支出。二是增加农村和农业的基础设施支出,特别是增加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的支出,健全农村社会服务化体系并将之落到实处。据测算政府对农业科技每增加1元投入,可使农牧业产值增加11.87元,减少农牧户9.35元投入;政府每增加1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可减少农牧户物质费用5.31元;而农牧户自身每增加投入1元物质费用,农牧业产值仅增加1.27元。三是增加增强农民增收本领的农村教育支出,包括义务教育和农民培训教育,改善农村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我国农村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水平总体上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大学升学率极低,通过教育途径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速度非常慢。另外,“十五”计划纲要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民终身教育体系,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来说,可通过财政拨款解决培训经费;对企业来说,可通过没有成本的社会招聘和极少的培训费用解决人员素质提高问题,而对农村而言,农民只能固定在土地上,农民的继续教育是一个空白,除了落后的农村义务教育外,农民素质的提高基本上没有其他途径。通过增加农村教育支出,使更多的农民在素质上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符合从事非农产业的需要。据测算政府每增加1元农村教育,可减少农牧户物质费用6.64元。四是逐步实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给予农民市民待遇,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加消费刺激经济,增加生产投入,形成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
(三)在WTO规则的“绿箱政策”下,最大限度的对农业实施补贴政策
借鉴国际经验,必须加快农业补贴方式的改革。一是明确农业补贴的重点,减少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生产环节的补贴。二是将农业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三是将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和流通环节减少下来的补贴中的一部分,转投到政府对农业的一般服务领域,加强农业的公共品的供给。四是把财政的直接农业补贴与农业的政策性保险补贴有机的结合起来,把财政预算途径由承担的补贴方式与非财政预算途径由消费者承担的补贴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五是按市场规则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运用粮食风险基金保护粮食价格。
(四)改革农业税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税收体系
在税收上,要赋予农村的城市税收待遇,赋予农业的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待遇,赋予农民的市民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的农业税收入仅占2.17万亿财政收入的5%左右,政府已决定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体来说:
1.取消农业税,开征农产品增值税。一是符合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把农产品作为商品,大力发展农业商品生产,使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改良品种,提高质量,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农业盈利水平,让农民在追求增加货币收入的目标中,自动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经营行为和自发调整组织形式,参与整个社会的竞争,实现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是市场经济所要达到的效果。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通过市场销售,实现了销售收入,才具备了纳税义务,缴纳商品税。这就解决了农民口粮、农民自己储备粮、农产品作为深加工原料储备,尚未实现货币收入就缴纳税收的不合理问题。二是符合现代财政收入的形式要求。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财政收入形式是货币、实物、劳役,市场经济下,财政收入形式只有货币一种形式。农产品只有实现了销售,取得了货币收入,才能上缴财政收入,这就解决了农民尚未取得货币收入,却要将农产品折算成货币交纳农业税的不合理问题,解决了农民无钱缴税而不得不拖交和抗交税款的问题。三是符合税制公平原则。农业与工业都是生产有形商品的产业,实行商品课税,是市场经济下产业税制公平具体体现。农民作为生产经营者,开征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同的税种,也是税制公平的客观要求。应当指出,对农产品课征增值税时,不是以农户为纳税人,而是以生产并销售农产品,有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农产品的不同种类和不同盈利水平,制定不同增值税率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低税率、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顾政策。我国目前应把粮食生产和流通放在首要的位置,实施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确保人口大国的粮食供给,稳定社会生活。
2.取消农业税,开征农业纯收益所得税,按照从农业生产取得的货币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体现了有所得交税,无所得不交税,所得的多多交税,所得的少少交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对于非农的经营所得理应按现行所得税制征税。鉴于农业收益水平低和农产品变现难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可对农业纯收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实行高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并且税率应低于非农所得税税率,以便体现产业间的税收公平原则。对农业纯收益征收所得税,应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分开来。对于规模化经营、组织化程度较高、具有农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实行企业所得税,对于单干的农民和农户实行个人所得税制。从中国目前的农民收入水平来看,绝大部分农民将被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这体现了城乡居民税收上的公平,同时也体现了农民非农收益和农业收益之间的税收公平。目前对农民外出务工收益可按城镇职工收益征税办法进行税收管理,对务农纯收益可借鉴国外的农业标准课税法,即以确定的标准农业所得作为基准,结合土地面积情况计算农业所得,作为课税的依据。
3.取消农业税,开征土地使用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从其征收方式上看具有土地资源税的性质,更象地租。但是农业税的计税土地面积通常是种植土地面积(不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不在册的土地—开荒造田),并且按常年产量征税,这与规范的土地税相比差距较大。从农业税的计税依据看具有混合税制的性质,既包括种植业的收入,也包括非种植业的农业其他项目的折算收入;既包括农业增值收入,也包括农业企业所得收入和农民个人所得收入。实施农业土地税制就是对农业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同时,对农业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我国已对非农业用地开征了土地使用税,农业用地属于减免范围。取消农业税,对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用地等分类分级分档征收土地使用税,符合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一是谁占用谁交税,征税对象明显易查,征收成本低。二是计税土地范围扩大,税源稳定,有利于财政收入。三是随着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面积的核实,有效的解决现行农业税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不合理状况。四是对农业用地实行较低的税额,有利于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的实施,土地的集中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土地使用税将成为重要的资源税或财产税,我国的税收体系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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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建松,吴亚卓。当前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03,(64)。
内容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周期与人力资源战略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经济周期下人力资源战略的调整策略。经济周期的变化,将直接导致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调整。人力资源战略作为企业总体战略中重要的职能战略之一,也必须与动态的经济周期变化保持一致。
关键词:经济周期人力资源战略经济上升周期经济衰退周期
一、经济周期与人力资源战略
(一)人力资源战略的内涵及类型
根据美国学者舒勒和沃克(Sohuler&Walker,1990)所给出的定义,人力资源战略是程序和活动的集合,它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管理部门的努力来实现未来的绩效及企业的战略目标,并以此来提高企业竞争优势。而库克(Cook,1992)则认为,人力资源战略是指针对员工发展以及处理对员工具有重要和长期影响的决策,它表明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为企业人力资源计划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战略指企业管理者从组织全局、整体和企业长远的根本目标出发,通过周密的科学论证,所设计的具有方向性的、指导性的、可操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与方法的谋划、方针与策略。
从国内外研究情况看,关于人力资源战略的分类尚无统一标准,本文根据经济周期的波动将其划分为两类:吸引累积型战略和效用稳定型战略(见表1)。
(二)我国经济周期的特征
经济周期反映的是需求和供应之间的矛盾变化,经济周期的一般运行机制是:当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为了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企业着重于加大投资力度。由于固定资本投入的沉淀性、不可逆性和风险性,使得其所有者在经济发展中收入分配的比重越来越大,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相对下降,最终形成了超过需求的供给能力,企业利润和产出能力大规模下降,而企业还不得不承担全部产出能力的固定资产投入所产生的折旧和利息,这些沉重的负担势必进一步挤压工资,使消费水平进一步下降,从而导致经济周期进入衰退阶段。当倒闭的企业越来越多时,整个社会的供给和需求在一定阶段时又重新达到了平衡,随着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产生新的巨大需求,经济又开始步入新一轮上升周期。
纵观我国经济发展,从1978年到2008年,经济周期的平均长度约为9-10年,其运行曲线(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若按波峰年计算,从1978年到2008年的30年中,共完成了3个周期,周期的平均长度是9.67年;若按波谷年计算并且假定2009年是谷底,那么从1981年到2009年的28年中也完成了3个周期,周期的平均长度是9.33年。1999年我国经济完成了上一轮周期的筑底之后,从2000年开始进入复苏阶段,2003年以后进入繁荣阶段,经济从冷到热,再到过热,到2007年已经持续了8年的扩张期。
(三)经济周期与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关系
企业的总体战略必须与动态的经济周期相一致,体现在总体发展态势上就是进、退还是守的问题。一般而言,企业在经济处于上升期时,应加快发展,实施扩张性战略;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企业应在稳固现有业务的基础上,适度或大规模地进行业务收缩,以规避风险和渡过难关。
人力资源战略作为企业的职能战略之一,它服务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必须匹配于企业总体战略,即人力资源战略必须根据企业总体战略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策略,从而满足特定的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经济周期变化与企业人力资源战略关系(见图2)。
二、经济周期波动与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选择
(一)经济上升时期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选择
经济上升时期,市场需求旺盛,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主营业务不断扩展并快速增长,各种资源全面紧张,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如何使企业获得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为顺利实现该阶段的企业发展战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策略为:吸引和获取企业所需的关键人才,制定鼓励关键人才的激励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关键人才的作用,加速企业发展;完善培训、考评和薪酬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激情;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
1.招聘和获取企业所需要的各种关键人才。要获得关键人才,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内部挖掘培养,一种是外部获取,即把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或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优秀人才吸引过来。内部挖潜,往往时间较长,所以,从外部获取关键人才仍然是重要的途径。因此,一方面要广泛建立同高级人才市场特别是专业的人才介绍机构的联系,掌握人才供应信息;另一方面是关键人才的招聘,企业可以花较多时间与费用仔细挑选最合适的人才。除了以高薪等优厚的物质报酬来吸引人才,良好的职业前景、工作的挑战性也是吸引人才的主要手段。
2.加强员工培训以提高其岗位技能和素质。面对激励的市场竞争,企业需要能够应对各种竞争变化的人才,这就需要对各层级员工不断的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技能。对一般员工来说,主要为岗位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能够让员工更快地进入工作岗位,获得成效;对基层和中层管理者来说,主要加强其管理等软技能的培训,使其能够作为公司某些部门的核心力量,带领其他员工一起成长;对于高层管理者而言,培训主要集中在战略、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主要提高其规划和决策能力。
3.完善激励制度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为快速发展企业,需要建立多元化、有效的激励制度。对员工的激励需要“以人为本”,根据员工不同的个性心理、需求偏好、成熟度采用相应的模式。除了物质激励外,还可以采用晋升激励、荣誉激励、培训激励、授权激励、情感激励、工作环境激励等多种方式。
对核心人才、关键人才以长期激励为主,考虑采取股权激励措施。
4.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以促进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人力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现代企业的竞争不仅是人力资源的竞争,更是企业人力资源制度的竞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构建必须与企业的远景规划、战略目标、文化理念以及独特的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这样建立的制度才能被组织接受,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一般而言,需要重点建设的核心制度有岗位管理制度、招聘与培训制度、绩效考评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激励制度等。
(二)经济衰退时期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调整
经济衰退时期,随着市场的不景气、消费下滑,企业市场规模缩减,赢利能力全面下降,危机开始显现,企业战略管理的核心是寻求企业重整和再造,使企业获得新生。在这一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企业人心不稳,核心人才流失严重,一般人员严重过剩;人力成本凸显,企业人力资源经费锐减。为应对企业发展战略变化的需要,这一时期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点是:妥善裁减多余人员,严格控制人工成本,提高组织运行效率;调整企业人事政策,吸引并留住关键人才,为企业重整创造条件。
1.优化组织结构,减少人力配置。为了安全渡过经济环境低迷的经济周期,保证利润不下滑,企业所采用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在成本控制上寻找压缩空间。而成本控制中,削减人力资源成本是重要的对策之一。
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决策层和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量和工作流程需要,调整或合并组织,减少管理层,使组织扁平化,优化人力配置,减少冗余人员;对于原有的工作流程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对原先的流程进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整体工作效率,重点关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是否顺畅,避免因组织内部沟通不畅而导致工作量增加。
同时,对工作岗位重新进行分析,裁并一些工作职能雷同的岗位;对储备人员和普通岗位的招聘计划,一律严格控制,通过减少招聘次数、缩短招聘周期来控制招聘开支。
2.调整薪酬结构,适当缩减福利和津贴。对于原有的薪酬结构进行优化,设计和实行更能体现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分配方法。即通过增加绩效收入的比例,调整固定和津贴部分的比例,从而实现有效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把企业经营业绩受危机影响的程度降低到最低点。同时,通过增加绩效考核周期的频度,全面加强业绩监控,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有些福利方面的设置,可以采取不取消但是降低总预算的方式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3.积极沟通,做好裁员管理。裁员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最艰难的工作之一。企业既要面对经费严重不足,感情难于割舍的困局,又要面对国家法律、政策的种种制约。做好企业的裁员管理,关键在于有效的沟通和裁员策略的选择。
首先,企业必须在充分了解目前企业实际情况、效益和产量的基础上,按照先定岗后定员的原则,分析企业的人力需求情况;其次,要向员工说明企业现状及企业策略,以得到员工的理解,以便裁员工作的开展;第三,企业必须明确裁员标准,且标准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第四,为保证裁员策略的顺利实施,要完善考评系统,依据考评成绩和综合评分竞争上岗,选出企业最需要的员工,予以保留,将对企业无关紧要甚至对企业失去意义的员工列入裁员名单,避免裁员不公,“裁能留庸”;第五,企业实施裁员的具体手段要丰富化,可以包括临时解聘、冻结招聘、提前退休、工作分担、转岗分流等等。研究表明,与临时解聘相比,提前退休、工作分担等替代性的裁员方式对员工的负面影响较小。
4.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防止关键人员流失。由于经济环境恶化和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企业将直接面临关键人员流失的问题。为了防止关键人员流失,这个时期的激励方式应以非物质激励为主。对于关键人员而言,其工作热情主要来自于自我实现的需要,企业需让其在工作中获得充分的成就感,并保证其社交和权力的需要,比如给予足够的发展空间以施展其才能比一些短期的、经济上的激励更有效。
5.调整培训方式,增加内部培训。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管理要有所侧重,重点在可能影响企业发展的员工身上加大投资,对他们加大培训力度,让其知晓企业目前所面临的经营困境,要明白摆脱这一困境需要什么样的策略,而要落实这一策略又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技能。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外部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的培训师队伍。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培训费用,而且可以释放出企业对这些员工非常重视的一个信号,对于稳定员工队伍起到很好的作用,也是企业增加员工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凝聚力的最好方式,能为企业日后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梅洛著,吴雯芳译.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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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利益主体;开放获取专门法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9-0003-05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759
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这是我国官方机构的第一份开放获取(Open Access)政策。开放获取运动肇始于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其宗旨在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特定文献,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建立超链接和索引的方式使用这些文献,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前者指期刊出版后,在互联网上实现对作品全文的免费开放,即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期刊中的文章,这类期刊也被称为开放获取期刊(即OA期刊)。后者指作者在传统期刊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后免费向公众开放。根据英国诺丁汉姆大学主办的OpenDOAR的统计,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从2005年12月1日的128家,增加到2014年10月1日的2730家。开放获取的主要推动者是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少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方式推进开放获取。美国伊利诺伊斯州的开放获取法已经于2013年8月9日生效,秘鲁、阿根廷分别于2013年3月和11月通过了推行开放获取的相关法律。
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下称“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涉及作者、作者雇主单位、财政资助机构、出版者等不同主体,各主体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是不一致的。这些权益冲突是开放获取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此,探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是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必然途径。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权利归属分析
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将开放获取的对象重点放在科学文献上。2003年10月,在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的柏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提出开放获取的对象是经科学界认可的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信息资源。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年12月颁布的《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研究数据也是开放获取的对象。从数量上说,开放获取的对象主要是受版权保护的科研论文等作品。财政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论文,由于开放获取主要是针对期刊论文,故本文主要以财政资助项目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为研究对象。下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开放获取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分析。
1.1 作者的权利
科研人员申请并完成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是履行其作为雇主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开展这种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著作属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学术界通常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的著作权要受其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制约。
1.2 作者雇主单位的权利
作者雇主单位对特殊职务作品和普通职务作品的权利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雇主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项优先使用权的内容是,在普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对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普通职务作品的方式并没有明确限制,应当理解为雇主单位有权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使用这类作品。雇主单位对作者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为对这类作品实施开放获取留下了操作空间。
1.3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的权利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此款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财政资助项目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所以,不能依据此条规定得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或者项目承担者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法定的著作权,却可以依照约定对这类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研究合同关系。财政资助机构可在资助合同中约定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享有某些著作权。
1.4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论文、著作提供编辑出版服务,为传播作品做出了贡献,因而有理由要求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作者的授权。根据德国《出版法》,出版者享有的排他性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均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1条规定,出版合同是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一定条件向出版者转让制作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的合同。这说明在法国,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的权利也来自于作者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对非图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当来自出版者与作者的约定。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所出版作品的权利类型和期限都取决于作者的授权。
概括地说,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作者雇主单位对普通职务作品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财政资助机构对普通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可以通过约定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并有权对作者向境外出版商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著作权进行控制。出版者仅仅依据其与作者间的出版合同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2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导致的利益冲突
开放获取推动者希望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免费供公众使用,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利益存在差异,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开放获取的态度有明显差别,从而在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问题上产生利益冲突。
2.1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作者的直接利益冲突
当财政资助机构和作为作者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时,就可能与作者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这可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态度上体现出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人员于2005年就科研人员对科技信息开放获取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向中科院位于北京的16个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共发放问卷262份,回收有效问卷223份,问卷回收率85.1%。调查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愿意并且已经发表过的科研人员仅有8.3%,愿意但未发表过的科研人员比例高达60.6%,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31.2%;对是否愿意将经过同行评议的、拟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预印本)自行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仅有9%的科研人员有过向机构知识库自行存储论文预印本的经历。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于2009年初就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在线调查。调查表明,超过60%的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只是了解,而没参与。这表明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很大反差。科研人员排斥开放获取的原因包括现行学术评价体系不看重开放出版论文、开放出版论文和传统期刊的预印本论文质量不高、作者对开放出版论文需要支付出版费用、担心预印本开放后受到剽窃、担心在机构知识库存储传统期刊论文与出版商发生权利冲突等等。
上述调查研究表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科研人员作为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也有权决定是否向机构知识库存储论文。如果财政资助机构、作者雇主单位利用权力或其他资源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就与作者的权利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制约开放获取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
2.2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传统出版者之间的间接冲突
如前所述,开放获取的主要途径是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根据开放程度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期刊是否需要付费订阅,可将开放出版分为全开放出版和复合开放出版。根据论文开放时间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立即开放出版和延迟开放出版。虽然传统出版者对开放获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开放获取的进展也越来越大,但是,根据2011年的一个统计,开放出版的论文仅占17%。可见,多数出版者还是排斥开放出版的。一般说来,开放获取推动者没有权力要求传统出版者参与开放获取,但是其通过对作者施加参与开放获取的强制性要求,与传统的出版者产生了间接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最终是通过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利益冲突体现出来的。
2.3 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冲突
开放存储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的预印本或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获取。这对科技期刊出版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冲击。传统出版模式是出版者不向作者收取出版费用,但是要求作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再通过收取订购费用的方式获取收益。出版者出于获利之目的,不同意免费公开或过早免费公开论文。作者受尽快发表作品、建立学术声誉动机的驱使,就倾向于向出版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因此,当作者遵循财政资助机构或其雇主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将论文的预印本或者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时,就会侵犯作者在出版协议中已经转让或独占性许可给出版者的版权,从而发生冲突。
上述三种利益冲突是开放获取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冲突,依法妥善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是推动开放获取所不可逾越的一关。
3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从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实际上采取了多种途径并举的解决机制。下文分别阐述:
3.1 财政资助机构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是开放获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科研资助机构颁行了自己的开放获取政策。科研人员向机构知识库提交论文是其接受资助的一项先决条件。比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英国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的一些财政资助机构都有类似的资助政策。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的《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也属于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我们认为,特定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虽然对向本机构申请研究资助的科研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难以通过科研人员作用于出版商,况且其约束力也不是普遍性的,即一个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不能约束获得其他财政资助的科研人员。
3.2 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
科研教育机构也成为开放获取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截至2013年12月30日,全球已有280余家科研教育机构了自己的强制存储政策,即教育科研机构内部的开放获取制度。哈佛大学是较早建立机构知识库的大学,制定了相应的开放获取政策。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师理事会于2008年5月1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每个教员允许院长和其他教员接触其学术作品。
哈佛大学其他一些学院也有相同的开放获取政策。麻省理工大学于2009年3月18日由全体教师投票一致通过与哈佛大学相同的政策。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内地教育科研的机构知识库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要求教员将其学术作品无偿提供给北京大学机构知识库使用。但是没有强制要求。清华大学机构知识库鼓励师生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作品,同时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只要求提交许可协议。中国科学院于2014年5月19日了开放获取的政策,要求接受财政资助的科研论文必须实现开放获取。实际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机构知识库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行,中科院一些研究机构也建立了自己的机构知识库。
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向机构知识库存储作品相比,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大都是鼓励性的。这导致知识库收录的作品数量较少,且很多作品只收录元数据,而不是全文。这显示出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上述利益冲突。
3.3 与出版者的协议机制
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对出版商的利益冲击较大,因此在机构知识库建立的早期,出版商大都持反对态度。出版商若能同意作者将经其出版的作品实施开放获取,无疑可以大力促进开放获取的发展。目前,取得出版商对开放获取的同意是通过作者与出版商的协议以及财政资助机构或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实现的。
3.3.1 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协议。作者在时会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而国内外很多专业学术期刊都会要求作者无偿转让版权或许可期刊对经其发表的论文拥有无期限限制的专有使用权。作者为了使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够及时在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期刊上发表,往往只能接受这种条件。因为作者在丧失版权的情况下,已无权再许可机构知识库传播其作品,这种出版协议就给开放获取带来了极大难题。因此,作者必须在出版协议中保留通过机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开放获取的权利,才能将作品存缴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
获取。
3.3.2 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教育科研单位作为高质量学术文献的产出单位,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完全有可能获得出版商允许本单位科研人员对论文实现开放获取的授权。例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机构已经与部分出版社签订了允许开放存储的协议。2010年10月27日,中国科学院也与Springer科技与商业媒体集团签署了开放存储合作框架协议。因此,即使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具体期刊的出版商,也不会影响作者单位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存储和开放获取。
3.3.3 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作为开放获取运动的推行者之一,财政资助机构也多方寻求在现有的出版模式下促进开放获取的途径。财政资助机构资助的科研论文在所有出版的期刊论文中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谈判也是有一定的地位的。针对开放出版模式中要求作者支付论文处理费的形式,财政资助科研论文部分是由财政资助机构替作者支付。因此财政资助机构可以与出版商签订关于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开放获取协议。例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与Elsevier出版集团就接受NIH资助的作品的开放获取问题达成协议,要求接受NIH资助的作者的作品在Elsvier期刊上发表后12个月都允许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这种形式与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作品的开放获取。
3.3.4 开放获取专门立法。鉴于上述解决机制均有不足,一些国家在尝试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推动开放获取。美国曾就开放获取问题提出过数个法案。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奥拉夫・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公共获取科学法案》(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简称Sabo法案)的议案。
2005年12月14日,又有议员提出CURES法案,法案要求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要求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2006年美国第109届国会上,参议院的两位议员John Cornyn和Joseph Lieberman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简称FRPAA)。美国的这三个法案虽然都没有获得通过,但对开放获取还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已经率先通过该州的开放获取法,要求所有的伊利诺伊州公立大学都必须制定对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确保开放获取的推进。另外,阿根廷、秘鲁制定了全国性的开放获取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受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开放存取,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开放获取,受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教师、博士生及硕士生的研究论文,要在论文正式发表后的6个月内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秘鲁的法律要求所有接受财政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都必须提供开放获取。秘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平台,收集财政资助研究成果的数字档案。
比较而言,上述四种机制都有不足。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通常直接约束受其资助的科研人员,其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会因为科研人员相对于出版商的绝对弱势谈判地位而大打折扣。与此相似的是,教育科研机构自身的开放获取制度更不具有普遍性,亦会因为科研人员的弱势谈判地位而不能作用于出版商。至于与出版商的协议解决方式,作为个体的科研人员不可能做到让出版商同意开放存储,倒是教育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力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其科研人员将通过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储。开放获取专门立法可以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其不足是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等到有了专门立法再实施开放获取。因此,我们必须在现有法律环境中探寻出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途径。
4 关于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我国开放获取的路径思考
我们认为,我国在制定开放获取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如下途径促进开放获取:
第一,我国所有的财政资助机构都应制定具有相同效果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从而对所有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而对科研人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应写入科研项目合同或在合同中载明其开放获取政策构成科研项目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制定开放获取制度,以贯彻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具体可以通过行使对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来实现。教育科研机构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产生的论文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科研人员所有,但是作为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其有权利通过机构知识库对该作品实行开放获取,也有权要求科研人员将该作品存储至指定的机构知识库。
第三,鉴于科研人员不能通过协商取得出版商对开放存取的授权,我国科研教育机构,尤其是国家级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应积极与世界主要出版商协商,取得允许其科研人员对经由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实施开放存取的许可。
同时,我国应启动开放获取立法工作。如果将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界定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作品或者将资助机构视为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作者,从而可以任意实施开放获取,将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我国的开放获取立法应立足于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我们建议,未来的开放获取立法应规定开放存取的作品文本类型(预印文本还是印刷文本)并针对不同文本的开放存取规定最长的延迟期限;开放获取是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法律义务;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只能在开放出版期刊和出版商同意开放获取的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同意对其发表的我国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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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分析
为了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提出了财政补贴促进家电下乡的政策思路。自2007年12月起,在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进行了家电下乡试点,对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三大类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2008 年12月起试点地区扩大为14 个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目前下乡补贴产品已扩大为10 类,摩托车、汽车也名列其中。本文通过分析家电下乡中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综合效应,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
一、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正面效应分析
1,有利于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优化我国经济结构。
扩大农村需求是扩大国内需求的重点,把农村潜在的巨大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则能为我国日益形成的强大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国民经济提供持久拉动力。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优化我国经济结构,使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协同拉动我国经济增长。家电下乡政策由国家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对购买下乡家电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农民的消费支出成本,降低家电的相对价格,从而提高了农民对家电的需求。
2,有利于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家电下乡的推行可以使农村的家电拥有量大大提高,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还能畅通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帮助农民了解国家政策、获取更多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家电下乡的推行改善农村消费结构,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这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
3,适当的财政补贴可以促进行业的发展,消化家电业产能过剩,帮助家电业渡过"难关"。
受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增加、能源提价和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家电产品在出口地需求萎靡,与美国、欧盟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升级。在出口锐减的危局下,转向农村市场销售,成为中国家电业避风险、保增长的选择。推广家电下乡,能够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有利于消化家电产品过剩产能,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
4,有利于完善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降低了家电的相对价格扩大了家电的需求,从而为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开辟了道路,在为企业开辟市场的同时也为推动农村家电服务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此次家电下乡国家对各生产和流通企业在生产、配送、销售、维修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和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适应农村消费环境。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关注农村市场,不断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的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网络,改变长期形成的以单一供给结构面向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负面效应分析
1,财政补贴手续程序繁琐费时
目前“家电下乡”大都是“事后补贴”,购买人先付全款,在购买后30日内,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志、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相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这种补贴方式需要层层审核,手续繁杂。手续的繁琐影响了农民对“家电下乡”的热情,许多农民往往因为手续繁杂放弃了购买计划。论文参考网。
2,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适度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财政补贴过多,削弱了国家财力,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挤占经济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巨大数额的财政补贴,将影响其他支出事项的安排,削弱了国家宏观调节经济的功能,妨碍了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的功能、同时影响经济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
3,“家电下乡”活动很容易滋生“寻租”行为
目前实行的政府招标、逐层拨款、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模式,正在沦为又一个权力寻租的温床。政府为“家电下乡”设置专门产品,并对家电厂商采取“准入“制度的时候,其实是一种非常明显的“设租”行为。既然已经“设租”,倘若没有高强度的配套监管约束措施,那么“寻租”就成了机构和官僚本能的冲动。相对于政府和家电厂商,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农民(消费者)的博弈能力较弱,对政府掌握“准入”的机构和官员的监督约能力就更加微薄了。
4,财政补贴的无差别对待
在我国不仅城乡差距巨大,农村与农村之间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中西部农村的消费明显滞后于东部农村。从财政支出的公平性角度来看,政府应按能力原则进行财政补贴,即购买能力相同的农民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对不同情况的农民要根据其购买能力高低进行反向调节,以达到财政补贴的公平。
三、对“家电下乡”的几点建议
1,简化补贴领取的程序
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那些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乡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着力解决配送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的难题,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支持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将与财政部门一起研究简化家电下乡补贴手续,方便农民领取补贴,同时研究完善监督办法,防止骗补。
2,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家电下乡”政策的透明度。论文参考网。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官员的服务意识,减少公权使用范围;把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到最低,最要坚决斩断挪用、截留财政补贴款的“黑手”。制定权力制度责任制、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举报体系,建立跟踪商品的抽样调查机制,实施有效的事后控制,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大治理力度,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降低寻租者的收入预期,以监督和严惩两把“利刃”,使寻租者望“租”生畏。
3,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差别化
家电下乡应针对各地区收入水平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而对于同一地区的农民也要视其个人购买能力而给予差别对待。论文参考网。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额度。
要想真正撬动农村消费市场,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不高,给了补贴一样买不起。因此可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额度,竭力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财政支农的绩效,以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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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负责整理的报告。从1992年到2012年,它已经先后出版过6版。在1992年第一版出版时,购书经费与期刊数量出现了矛盾,因为期刊本身增加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当时该图书馆面临着购书经费紧张的严重局面,由于经费紧张,图书馆寄希望于花费有限的经费购买读者最需要的刊物。国外的核心期刊发展相对成熟,他们曾将发表专业文章最多的那部分期刊称为核心区域,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核心期刊研究,核心期刊研究起到很大的作用,其中主要功能就是为满足众多读者的多方面需要,帮助图书馆制定相应的馆藏战略,想尽办法购买和收藏使用率排在最前面的那批刊物。
2 核心期刊的收费
我国期刊收费的历史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是作者干拿稿费。而这也成了期刊创收的好办法,随行就市,核心期刊收费可以更高。目前国家新闻出版署表态,对学术质量差、经营水平低、靠收取版面费生存的期刊予以停办。反过来想,如果质量好就可以收费?作案是错误的,学术评价体系不合理导致乱收费;大学制度也有问题,涉及到排名,强迫教师发表文章,造就了期刊成为强势,收弱势者的钱;另外,社会和文化因素造成,如发高影响因子的论文高额奖励等等;还有一种暗流就是向钱看,让编辑部将刊物视为摇钱树。解决办法就是禁止收费,让财政支持,改革评价体系,整顿学术传播体系。
3 核心期刊的提升
我国的学术性期刊有5000多种,核心期刊占的比例则很小,不到1000种,而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高材生要走出校园,据统计每年我国都有100来万的博士、硕士走向社会。不仅如此,相关的科研人员每年同样要发表大量的论文,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确保自己硕士、博士顺利毕业,这对他们的职称评定等也有不少益处,因此,现在的核心期刊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期刊的质量提升上去,但不是区分核心与非核心之别。既要看的数量,也要看质量。改正并不注重你论文有多少创新价值,它只关心你的期刊的档次。当的数量与的期刊成为评定的标准时,论文本身的好坏则显得无足轻重。这样的结果使得表面化和功利化的现象在学术评价中屡见不鲜,不少垃圾论文充斥于我们的论文中,而这些垃圾论文的载体便是学术期刊。因而,目前在编辑部改制的过程中,正好是提升核心期刊质量的关头,让核心与非核心界限淡漠化,而关注质量。或许一个人的力量单薄,但由出版集团或者出版社出刊,这将淡化编辑部的功能。目前没有人说那个出版社是一级的,另一些是二级的,或者核心的与非核心的。科学出版社的专著不一定就比专业出版社的书重要或者属于核心。
4 核心期刊的划分
国内几所大学或者研究所的图书馆根据期刊的引文率、转载率、文摘率等指标确定了“核心期刊”。核心期刊的标准在某些学校有明文规定,这是这些大学图书馆自己单独制定的,因此,每个学校图书馆的评比、录入标准难免会出现差异。而关于此类评选活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从未参加过。
4.1 目前国内有5大核心期刊(或者来源期刊)的遴选体系
(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每4年更新一次,最近就是2012年版);(2)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3)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分为核心库以C为标记和扩展库以E为标记);(4)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刊”。
4.2 国外的三大索引体系
(1)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2)荷兰医学文摘(EMBASE);(3)美国化学文摘(CA)。
4.3 非通用的指代
第一级,即T类,发表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的论文,属于特种刊物论文。
第二级,即A类,属于权威核心刊物论文,指的是被国际通用的SCIE、EI、ISTP、SSCI以及A&HCI检索系统所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或同一学科在国内具有权威影响的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包含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等。
第三级,即B类:重要核心刊物论文,指刊登在国外核心期刊上的论文(见《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或在国内同一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四级,即C类,是一般核心刊物论文,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2011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级,即D类:一般公开刊物论文,指发表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期刊号“CN”“ISSN”,有邮发代号)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