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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市场监管典型案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车辆 车次,检查餐饮店 家,工艺品店 家,配合政府部门联合执法 次。立案查处野生动物保护案件 宗,结案 宗,案值 万元,罚没款 万元。
(二)动产抵押登记情况
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宗,其中设立登记 宗,变更登记 宗,注销登记 宗。设立登记金额 万元。
(三)旅游市场整治情况
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检查旅游景点 个次、旅游购物点 个次、海鲜大排档 家次、水果摊点 家次、旅行社 家次、酒店宾馆 家次、其他旅游场所 家次。立案查处涉及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 宗,结案 宗,罚没款 万元,受理 “旅游服务”类的消费投诉 件,办结 件;举报 件,办结 件,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四)农贸市场监管及一次性塑料制品整治情况
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执法车辆 车次,签订扫黑除恶责任书 份,移交扫黑除恶线索 条,行政约谈农贸市场开办者 家次。
共出动人员 人次,车辆 车次,检查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 家,农贸市场 家,经营户 户次,发放宣传资料 份,约谈业户 家, 家农贸市场已设立环保塑料袋直销点。立案 宗,结案 宗,罚没不合格塑料袋 个(扎),罚没款 万元。
(五)建材市场监管情况
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车次,检查钢材等建材经营店 户次,约谈 家,责令整改 家,张贴投诉举报宣传贴 张,立案 宗,结案 宗,罚没款 万元,没收不合格建材 吨。
(六)二手车市场监管情况
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车辆 车次,检查车辆维修点 家次,检查二手车销售点 家次,走访汽车销售企业 家次,发放宣传资料 份,处理汽车类投诉 宗。
(七)电动自行车监管情况
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店 次,发放宣传资料 份,张贴新国标标语 张,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案件 宗,查扣涉嫌超标电动自行车 辆,结案 宗,罚没 万元,没收电动自行车 辆。
(八)成品油、散煤市场监管情况。
检查加油站 家,查处无照经营加油点 个,处理投诉 宗,挽回经济损失 元。立案 宗,结案 宗,罚没 万元。清理禁燃区散煤、煤球经营户 家。
(九)农资市场监管情况。
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车辆 车次,检查各类农资经营业户 家(次),检查集贸市场 个、专业市场 家,发放宣传资料 份,责令整改 家,立案 宗,结案 宗,罚没 万元,罚没物品 吨(件)。
(十)殡葬市场监管情况。
出动 人次,检查 户,责令整改 户,查扣违法殡葬用品 件。联合民政等部门检查 次。下架违规殡葬用品 件。
(十一)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检查房地产企业 家,约谈 家,其中与住建等部门联合检查 次。立案 宗,结案 宗,罚没款 万元。
(十二)合同监管情况。
指导 家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格式合同条款 条,立案查处霸王条款等合同案件 宗,结案 宗,罚没款 万元。
(十三)网络市场监管情况。
办理 个网店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处理网络投诉 宗,查办网络案件 宗,结案 宗,罚没款 万元。
6月12日上午,浙江省工商局召开全省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实务公示会,正式通报了专项执法行动情况,同时了十个具有警示和告诫意义的典型案例
今年3月21日,浙江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百日执法”专项行动中,查处了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团伙刷单案。据稽查人员调查发现,该窝点组织严密,整套系统呈现闭环、智能化特点。过去刷单是团伙分工,有的专门负责注册账号,有的招聘“刷手”下单。但这一团伙组建有自己的技术团队和销售团队。上百平方米的办公房内,数十台电脑和服务器高速运转。
从执法人员打开的刷单记录可以看到,销售人员专门负责去京东论坛寻找客户,通过QQ达成交易。京东商城网店雇用该公司刷一单,付出的佣金平均6元。最高一天可以刷到7000单。
稽查人员介绍,这家公司从2015年开始从事为电商刷单炒信活动,主要在京东、拼多多和一号店刷单,技术团队开发了智能刷单系统,可以自动注册京东账号。团伙通过自建服务器,使用PO工作室刷台系统,利用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虚假下单采购商品,使用网络采购的空包物流单号或商家自行联系的物流发送空包裹,欺骗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记录,完成刷单炒信全部流程。
京东亿元刷单大案窝点后台
经统计,仅至案发共有刷单记录18.9万单,涉及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至案发收取商家用于刷单的款项合计3.2亿元。其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金额及刷单交易笔数特别巨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200万元。
一、监管是市场平稳发展的保证
改革开放30多年,房地产不仅成为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产,而且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是房地产市场流通的主要部分,也是反映区域房地产市场是否健康、平稳发展的晴雨表。在实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之前,由于城市人口增长过快,普通商品房供不应求,投资投机需求得不到抑制等问题存在情况下,商品房和存量房呈现量价齐升,市场呈现虚假繁荣,房地产市场发展像一匹脱缰的野马快速前行。买卖双方出现较多的冲突和矛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有效的进行管理,只能被动的解决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速度不符合国情,管理部门只做促发展的工作,忽视重要的监管职责。实现房地产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是唯一正确的方法。只有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积极开展监管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影响新建商品房建设、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存量住房信息虚假,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业务等行为。以实际行动解决房地产市场平安发展中存在的障碍,使得监管工作成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坚定捍卫者。
二、监管是依法治市场的具体体现
监管工作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具备一定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监管相对单位开展的专项监督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内容包括:售楼处公示资料、销售房屋的公示信息、销售人员的公示信息、销售中介机构公示资料、公开发放的与销售项目有关资料。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内容包括:店面公示资料、持证经纪人员公示信息、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公示及使用、信息平台。为保证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公示内容真实、有效并符合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租赁和有关信息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尤其重要。天津市区县房管局监管队伍要在设定时间内对全部在售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公示内容进行周期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确保一般性问题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均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至整改完毕。对严重违反政策损害购房人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转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关闭商品房销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络打印功能。监管工作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监管对象处于不断变化的情况中,违法违规现象随时发生,使得监管工作要不断适应变化的环境,坚持现场监管的传统,不断把法治的理念及时传达到监管对象,使其时刻尊法、守法,按照各项规定从事相关工作,真正实现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的目标。
三、监管是改进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
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较为注重制定政策、程序和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法,注重事物发展的过程,在意形成的结论是否可控。较为忽视事物形成的原因调查,忽视运用规范标准分析构成事物组成成分准入要求合规性的审查,使得管理的措施、办法、解决问题的效率呈现明显滞后性。在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等方面出现许多违反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等原则的典型案例,使得相关管理部门疲于应对,在不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情况下,使得、投诉、聚众维权等事件高居不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于从根本上转变管理方式,由注重事中、事后管理变为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建立体制机制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成为唯一选择。通过管理部门将必要的人力、物力及相关资源配置前移,最大限度实现用无形的手调控,处理、化解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用监管的方式形成管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始终处于市场管理部门法眼内。监管部门通过不断改进监管工作,公开监管规范、程序、标准及处罚办法,形成透明度高的工作模式。同时,要使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清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受到处罚、信誉受损的结果,真正实现监管工作在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的正能量。
四、监管是实现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始于商品房项目销售许可审批,房地产中介机构初始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门店达到“四统一”标准化等起步阶段,终于商品房项目销售完毕,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注销。其工作特点是过程时间很长,监管对象很多,监管内容随政策调整不断变化,现场检查频率很高,从始到终要保证运行全过程的计时(以月为周期)跟踪管理。天津市管理部门通过制定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资料、存量房屋买卖、租赁信息标准、方式,实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得到贯彻执行。自2011年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以来,通过区县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人员的努力工作,实现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不断斩断违法、违规行为滋生的土壤。基本杜绝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无证售房、乱涨价、销售房屋信息不透明、一房多售、销售人员故意违规售房等行为。基本杜绝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信息、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超标准乱收中介费、不签订房管与工商部门共同制定的中介业务合同等行为。实现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前移,实现发现的问题在监管工作中得到解决,实现源头治理各类突出问题的基本目标,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始终处于平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植物检疫;市场监管;现状分析;对策
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日益繁荣、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运输越来越频繁,流通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受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气候异常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植物检疫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检疫市场监管难度加大。搞好植物检疫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主要措施,也是保护农产品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而加强市场监管是搞好当前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笔者作为一名检疫人员参加了近几年的植物检疫市场联查,发现市场监管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本文通过对现状的了解,分析其原因,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搞好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1 当前农业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1 产地检疫办证率偏低
目前,办理产地检疫仅限于小麦、玉米、棉花和蔬菜等大宗农作物品种,而对于芝麻、高粱、谷子、花生等小宗农作物及苗木等繁殖材料,则很少有人申报产地检疫,特别是农民单家单户繁育蔬菜种苗的,虽然用于育苗的蔬菜种子大部分进行了检疫,但整个育苗过程根本就没经过产地检疫,这样生产出来的种苗,就直接拿到市场上销售,这给土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的传播提供了条件,为农业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近几年来,由蔬菜秧苗携带造成病虫害大面积流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以上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植物检疫条例》的宣传贯彻还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植物检疫市场监管还存在很大漏洞。
1.2 套用产地检疫证号
繁种单位或个人为逃避缴费常常多地繁种,在报检时以多报少,只申报一地的繁种面积进行产地检疫,其他地方的繁种采取套证上市,甚至多个品种套用一个产地检疫证号。
1.3 伪造产地检疫证号
有些繁种单位或个人不办理产地检疫,伪造产地检疫证号上市经营。具体表现为:冒用自己其他作物或品种的产地检疫证号;沿用自己往年办理的产地检疫证号;伪造虚假的产地检疫证号。在市场检查中,由于没有便携式专业查询工具,检疫人员对部分产地检疫证号难辨真伪,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
1.4 调运带证率较低
调运检疫工作没有真正形成大气候,从事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办理调运检疫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极少数经营者很不配合,在执法过程中,常有拒检、避检的现象。加之铁路、邮电、港口特别是公路等运输部门与检疫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配合,把关不严,致使不办理调运检疫证书就调运种子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市场检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小麦、玉米、棉花等大宗农作物种子调运带证率较高,花生、高粱、谷子等作物种子调运带证率较低,特别是蔬菜种子品种多、数量少,大多数经销者是从种子批发市场进货,而且一个种子门市一次进货会涉及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品种,每个品种仅仅几克或几十克,增加了开具检疫证书的难度;二是产地调出带证率较高,二次调运带证率低;三是省间调运带证率相对较高,省内调运特别是同一个地区县域之间调运带证率低;四是不同的运输方式带证率差别很大,邮政邮寄和铁路运输带证率相对较高,而汽车运输带证率低。
1.5 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根据检疫法规的要求,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一是要有调运检疫要求书;二是签发调运检疫证书一式四份,一份要寄往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而这两点都很少得到落实。就拿沧州市来说,常年小麦种植面积400000公顷左右、玉米种植面积466667公顷左右、棉花种植面积133334公顷、蔬菜66667公顷,每年都有大量的农作物种子调入,而植保机构开具的调运检疫要求书和收到的调运检疫证书却寥寥无几。由于检疫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交流,种子、苗木调出地与调入地之间缺乏互动,种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地区的种子的品种、数量、来源了解的很少,极易发生漏检现象,给市场监管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2 建议及对策
2.1 加大《植物检疫条例》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讲座,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明白纸、出动宣传车赶集串乡、召开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植检法规和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升全社会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的共识;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识别及预防控制知识,让群众掌握疫情传播的基本知识和防控方法。通过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树立检疫执法的权威性,真正做到让农民群众不购买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生产销售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植物检疫工作的良好局面。
2.2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理。
2.2.1 严格检疫执法
开展检疫市场检查,集中整治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严肃查处一批生产销售无产地检疫证号、假冒、伪造产地检疫证号种子、苗木,严厉惩处无证调运种子、苗木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规范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市场。
2.2.2 把好产地检疫关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要求,对应施产地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建立种子、苗木繁育基地,逐步推进种子、苗木的规模化集中繁育;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建立种子、苗木等繁育基地登记制度,做到对种苗繁育情况底数清楚,有利于更好地做好监管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在繁育基地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逐步改变在繁种单位分散种植、单独繁育地实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监管难度大的局面。
2.2.3 严把调运检疫关
严禁未经检疫的种、苗调入或调出,是从源头控制植物疫情传播蔓延的有效手段。强化应检植物监管,严格检疫执法程序,植物检疫机构加强对种子、苗木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植物检疫机构可在市场设立办事处,严把种子、苗木的调运检疫关。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县的种子、苗木要统计建档,逐一备案,做到心中有数,有目的地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全面提升植物疫情监控能力,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扩散和蔓延。
2.3 完善执法机制,促进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向纵深发展。
2.3.1 建立植物检疫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内部执法信息的沟通渠道,实现执法信息共享,确保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行政处罚;完善全国植物检疫网络审批平台网络查询功能,开发便携式查询工具,能够随时随地查询各检疫机构审批的产地检疫许可和调运检疫许可情况,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打击违法行为;建立植物检疫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各地植物检疫市场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典型案例、主要经验和做法,达到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互相促进的目的。
2.3.2 建立植物检疫执法内部协作机制
农作物种子的调运频繁,决定了植物检疫工作的特殊性。一个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区,给案件查处带来难度。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植物检疫系统内部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
完善植物检疫执法联查制度,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定期组织由不同区域植检部门参加的植物检疫联合执法联查。通过联查发现问题和挖掘线索,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强化横向协作。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植物检疫机构之间特别是种子、苗木繁育地与销售地、调出地与调入地之间逐步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制度、案件协查制度,互相通报案件线索,互相协助查办案件。对于重大案件,可由上级植物检疫部门牵头实行联合办案,便于从速追根溯源,达到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作办案的工作目标,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查处力度。
2.3.3 建立植物检疫执法外部协作机制
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与铁路、交通、邮政、民航、财政、工商、公安、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各部门的责任意识,便于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打击植检违法行为。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植物检疫市场监管联席会议,部署相关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和工作进展。相关部门之间完善执法信息通报制度、重大复杂案件会商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强化与公安机构的联系沟通,对于涉嫌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移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实现无缝监管对接。逐步形成情况互通、相互支持、相互推进的良好局面,共同推动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宋朝阳,谷素梅,徐汝华,韩成祥,董臻.当前植物检疫市场存在的问题剖析[J].河南农业,2005(06)
[2]王春艳.植物检疫工作中主要问题的思考[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6(01)
[3]李桂珍,任自忠,马秀英,马丽红.试述植物检疫的环境挑战和法制建设[J].植保技术与推广,2001(06)
6月29日上午,在城关镇文化广场与全市同步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邀请县领导出席,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新闻媒体、行业企业等代表参加。启动仪式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发言,行业企业代表公开承诺;活动现场悬挂宣传标语、设咨询台等,参加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在现场分设宣传台、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县食品药品安委办牵头,县文明办、县教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县公安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等部门、单位参与。其中县农委、县卫生计生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科协、中国人寿财险舒城县支公司等单位布置展台)
二、宣传报道
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主流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展示我县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成效,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特色、亮点。(县市场监管局主办,县广电台、县农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配合)
三、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紧扣社会公众兴趣、关切和认知误区,借助漫画、挂图、微视频等可视化手段,积极组织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饮食安全科普作品,制播食品安全公益广告、信息,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县市场监管局主办,县文明办、县广电台等部门、单位配合)
四、部门主题日
6月30日至7月11日,县商务局、县科协、县公安局、县粮食局、县农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根据市级层面活动安排,结合部门职责和我县实际,按照下列顺序依次举办部门主题日宣传活动。
(一)县商务局(6月30日)
1.借助广播、电视、宣传栏、网站平台以及新媒体等形式,同步开展以“追溯一下、安心万家”等为主题的追溯系统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2.指导有关协会组织大型商场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加强商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商场超市广播、内部显示屏播放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悬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标语或标牌或播放电子屏,发放食品安全有关宣传资料,主动接受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现场咨询等,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
(二)县科协(7月3日)
1.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社区” 活动,宣讲有关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解答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2.开展“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工作。
(三)县教育局(7月4日)
1.鼓励小学生踊跃参加中央电化教育馆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2.鼓励全县大中小学生积极参与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举办的“青少年健康知识有奖问答活动”,以及“人民保险杯”食品药品安全征文比赛,引导学生学习食品安全等健康知识。
3.利用舒城教育网等新闻媒体刊物,广泛宣传各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与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各级各类学校悬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标语或标牌,组织开展中小学食品安全专题讲座,通过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四)县公安局(7月5日)
1.宣传2017年以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成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2.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法律问题座谈会,进一步凝聚共识,完善食品安全刑事法治。
3.在各级公安机关悬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标语或标牌。
(五)县粮食局(7月6日)
1.举办“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通过专家咨询、发放资料、消费指导等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粮油食品安全、节粮爱粮知识。
2.启动夏粮收购质量安全调研和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收购政策。
3.在粮食系统广泛开展“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活动,并悬挂标语或制作展牌。
(六)县农委(7月7日)
1.组织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材料,普及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引导公众科学消费。
2.开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邀请消费者观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过程等内容。
3.组织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座谈会,邀请质量安全专家,就农产品质量安全舆论引导、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应对等进行分析研判和培训交流。
4.在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组织张贴或悬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标语或标牌。积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行动计划,组织专家就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撰写科普解读文章。
(七)县卫生计生委(7月10日)
1.开展邀您看企业,了解“放心碗”活动。选择1-2家在县域的餐饮消毒企业,邀请消费者代表、媒体代表走进企业,零距离观摩餐具从除渣、洗涤、冲淋、消毒、烘干、包装到出品的全过程,增强公众消费信心。
2.通过县卫计委官方网站推送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消毒等方面),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认知水平。
3.在卫生计生系统,广泛开展“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活动,并悬挂标语或制作展牌。
(八)县市场监管局(7月11日)
1.组织开展“民生工程开放日”活动。邀请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百姓走进各地“民生工程”快检室,现场观摩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介绍食品快检工作情况,提升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2.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开放日活动。
3.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现场观摩活动,着力提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质量,弘扬诚信守法经营行为,增强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集中宣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推广12331宣传片和公益广告,提升12331公众知晓率和认知度。
5.开展2017年“我眼中的食药监管故事”随手拍活动。
开展护农行动的宗旨是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广泛宣传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农资打假维权的基本知识,严厉打击农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群众和农资经营者了解农资商品质量状况,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从正规农资经营渠道进货,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净化农资市场经营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对红盾护农行动的领导,县工商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工商所和股、室、队落实了责任制。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将加强与农业、质监、供销、公安、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特长和职能特点,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执法到位。
二、红盾护农行动内容
一是认真清理整顿农资经营渠道,有针对性地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要依法检查经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取缔非法农资经营行为。对诚信程度较差,未从正规经营渠道进货、农民群众投诉多的种子肥料及农药经营者的产品,及时开展质量监测,充分运用质量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制售伪劣和不合格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适时公布监测结果和消费警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和农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以及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使农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以农村市场为中心,加强对农资市场的规范管理。县局机关和工商所要切实承担起农资市场监管及农资打假主力军角色,加强市场巡查和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执法。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作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民投诉。
三是深入普及农资基础知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与有关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人员一道经常深入到乡村集贸市场,面对面地向农民群众宣传农资商品质量知识,提供技术咨询,宣传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要把红盾护农行动同“三农”维权,消费维权紧密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共同促进,整体联动,确保行动收到实效。
三、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4月中旬以前)
根据流通领域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开展种子和肥料的商品质量监测和专项整治行动。要在4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种子、肥料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规范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种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肥料质量监测和专项整治要有针对性,对问题较多的品种,要组织开展监测和整治。严禁伪劣种子、肥料流入市场,严防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2、第二阶段(4月初至7月中旬)
主要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以农药复配剂、杀菌剂等产品监管以及禁用、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农药产品市场管理与质量监管。尤其要将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确保我县××基地的安全。要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规范农药商标及广告行为,提高农药产品质量。要继续加强灭鼠剂市场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灭鼠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要从农民群众反映好的企业中选择部分作为联系点,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农资企业通过引进连锁经营、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实现农资商品流通现代化。
这一阶段要健全完善四项监管制度。实行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准入管理制度。依法确认主体资格,规范农资经营渠道,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逐步建立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以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为补充,以农资商品监测为手段,以加强日常监管为保障的农资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案件县局和辖区工商所必须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
3、第三阶段(20__年7月初至10月中旬)
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继续健全对农资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并与企业“经济户口”管理结合起来,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企业身份记录,公开违法行为记录,曝光典型违法违规经营农资企业和案例。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风险社会与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风险不仅来自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制度环境,也来自我们作为集体或个人作出的每个决定,每种选择以及每次行动。而这种人为的风险对现代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着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其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经济行政监督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监督,以及对市场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的监督。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工商机关也要作出决策、实施一定的行为,如果监管行为失当。就会产生风险。例如在此次“砒霜门”事件中,工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信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动摇政府实施市场监管的权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一词多用于经济、金融领域,通常是指由诸如经济动荡、公司重大失误等事件所引起的一连串的负面经济后果。而且这些后果有时候会出现所谓多米诺骨牌效应。经典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在于银行系统,通常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不同的银行可能拥有相关的风险暴露。这使得某个经济冲击可能同时导致多个银行出现违约现象;其次,经受经济损失的银行可能会推迟或者无力偿还对于别的银行的负债,于是出现连锁反应,从而导致更多的银行出现损失。
目前的研究表明,系统性风险也大量存在于银行系统之外。泛指由某个个体或部分的损失而带来大多数个体乃至整体损失的风险。这种类型风险事件的发生不但会影响整个体系功能的变异,而且将连带另一不相干的第三者也必须承受一定的代价。归纳起来,系统性风险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描述。那么,政府机构的决策或行政行为会否成为引发损失的系统性风险?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按照泰勒的分析,引发危机的系统性风险是“政府的恶果”,即危机是由政府而不是市场引致的。泰勒认为正是美联储的低利率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升温,推动了可变利率抵押产品的繁荣和其他高风险获利活动的增加,这种繁荣最终导致了泡沫破灭。而更严峻的问题是,政府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将更大。
为深入分析包括政策制定者在内的机构所制造的风险,德国学者贝克提出了“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的概念。他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它们就把自己制造的危机转化为某种“风险”。贝克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个词来揭示“现代社会的制度为什么和如何必须承认潜在的实际灾难。但同时否认它们的存在,掩盖其产生的原因。取消补偿或控制。”也就是说,现代社会所面临的很多风险不再是自然风险,而是人为风险。对于人为风险的不断增加。人类社会所能做的选择则是不断进行制度革新。一方面,面对人为风险。人类社会建立了很多制度来化解它们,即“风险制度化”;而另一方面,当制度建立以后。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或者制度设计的缺陷等原因,制度本身会产生更多人为风险,即“制度化风险”,也就是“有组织地不负责任”。面对这些人为风险,为消除不确定性,政府需要进行制度革新,形成更多更好的制度安排来化解和防范风险。
上述分析可见。系统性风险通过传递、感染和连锁反应,对整个市场体系和真实经济有着全局性的影响力。引起如此宏观影响的触发性事件可能来自公共部门――如中央银行突然收紧流动性,或金融市场――如一些大型的私人企业倒闭,或外部环境――如自然灾害或恐怖袭击等造成了支付体系的中断。在这些触发性事件中,由于包括政府机关在内的公共部门所处的特殊地位,其所制定的政策以及行政执法行为一旦形成系统性风险,后果更为严重,不但会导致社会经济系统的内部紊乱,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国民福利的下降,严重时甚至会危及转型国家的经济安全,导致经济转型失败或经济体系崩溃。因此。当前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如何更深入地去认识这种系统性风险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以便为构建风险预警系统提供分析的基础。
二、工商机关市场监管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表现
不可否认。市场也是生产风险的机制之一,尤其是随着其在地理范围上的不断扩展以及自身结构的日益复杂化,市场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风险来源。市场运行失误会导致经济动荡,进而诱发更大范围的社会政治风险。因此,如何规避、减少以及分担由于市场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成为个人、组织、国家以及社会维持存续与发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风险的客观存在特征以及行为者对风险的判断、认知、预期以及态度,共同决定了它们会选择怎样的工具、方法以及制度安排来应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经过实践的检验和证明,各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监管在经济发展以及应对市场风险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是国家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权力、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者,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效果和力度直接影响到政府和国家职能的实现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而工商执法要获得社会的承认,其权威的形成既取决于工商执法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又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自身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正义性。
工商执法权威是一种特殊的权威类型,是工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执法处理结果都能够得到社会公众广泛尊重和执行的一种权威状态,可以理解为工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市场主体、经营业态、营业方式、高科技手段、国际化程度等日趋创新和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工商机关为维护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而采取的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开展,但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又出现新的问题,如假酒事件、劣质奶粉乃至此次的“砒霜门”事件,这一连串的事件暴露了工商执法实践中存在着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效果不佳,公众支持度不够等问题。围绕着“砒霜门”事件,我们又获得了一个评估市场监管行为的系统性风险的样本。在此次事件中,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合程序要求。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工商执法过程中未严格依程序办事,引发了企业和社会的质疑,进而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环境的系统性风险。
工商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必须公开、透明,让市场参与者有合理的预期,否则只能被迫去猜测工商机关今后会怎样面对类似的情形,而这与法治建设的要求是相悖的。人的预期决定了人的经济行为,现代法治体系就是要排除人的主观情感体系对社会运行的干扰而提倡人与制度、法规打交道,这样使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运行具有确定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培养起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含着信用和信任这两个维度,同时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公信力是公共权力的主体在与公众交往活动中获得信任的能力以及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心理认同。权威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权力是否具有威望和信从的力量,即对权力的公信力进行评估和判断。执法权威是执法本身所具有的根据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使人们在经过内化后自愿相信并服从的内在规定性,当权力失去公信力,就会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从受众心理的角度来看,执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执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这是执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包括公众对执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公众自愿配合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执法效率。具体到现代社会的执法权威,人们在服从执法决定之前,总是会考虑到作出这项决定的正当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进入到以公正处理纠纷为己任的执法场景里,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异议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执法部门是否真正做到了独立、自主、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争议等等。这些执法内容和证明过程无疑影响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的确信和承认,对执法的说服效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真正生命,如果我们丧失了依法行政这一底线,肯定会形成系统性的风险。我国正处在从管制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阶段,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其执法权威,关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稳定,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尤其要看到,风险的溢出与传染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时的典型特征。危机事件的发生常伴随着单位、部门或局部地域经济成本的增长,它使风险与收益产生严重不对称性,极大地损害实体经济的增长。若不能及时规避风险。或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则由于危机事件所引致的不确定性,将给市场主体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它给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如何避免贝克所说的“监督机制的缺位或者制度设计的缺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三、完善工作程序。防范系统性风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系统性事件都必然会造成感染和连锁反应,公共政策对游戏规则的改变能够有效阻止其发生。为预防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产生风险,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针对上述要求,工商部门也需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干预市场和介入经济活动的行为,使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工商机关在20lO年的工作要求中正式提出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并提出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检测信息的相关规定。
“有权必有责”,维护公平竞争、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样是工商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是树立市场监管权威的有力保障。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执法权威的构建,关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既是我国工商执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一)政府型监管体制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二、我国自律管理体系的现状
三、强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强化自律管理的意识
(二)完善《证券法》及相关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定位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规则
(三)加强自律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提要:在短短的几十年里,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速的。但其中也暴露出来不少的,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的监管体制层次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政府、证券业本身自律及等多个层次的监督体系。本文主要就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几点拙见。
关键词:证券监管自律管理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对证券市场进行权威性、制度性的法律监督,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良性、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伴随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成长起来的,担负着为国民经济服务的重要使命。但从证券市场诞生之日起,由于种种原因,证券市场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干扰了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阻碍了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要从根本上构筑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证券监管,其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理顺证券监管体制。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的和现状,证券监管体制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因对证券市场和对证券监管手段功效的认识不同以及法律传统不同而各不相同,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证券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并且近年来这两种监管体制出现了融合趋势。
(一)政府型监管体制
政府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及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整个证券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美国是实行这一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此外,加拿大、韩国、德国、法国、日本、我国的地区等也实行政府型监管体制。政府型监管体制的突出优点表现在:(1)监管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的当事者之外,避免了市场监管与自身利益冲突出现的可能性,因此更能严格、公平、有效地发挥其监管作用,特别是能够兼顾证券业和投资者的利益,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2)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由于群龙无首、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而引起的混乱现象,并且能够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3)政府型监管体制注重立法管理,而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制性特征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这种政府管理手段更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然这种体制也存在一定缺陷。证券市场的管理具有相当复杂性,涉及面广,单靠政府的证券主管机关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配合就难以胜任其职,难以实现既有效监管又不过分干预市场。证券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交易在实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受市场信用程度的;同时,证券交易日益与高相结合,在交易方式、交易手段上不断创新,市场也变得瞬息万变,如果不身在其中,就难以及时把握其变化。因此,如果仅仅依靠政府主管机构,要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必然要求政府深入市场,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而如果保持政府监管的适当程度,又难以确保政府监管的及时和有效。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组织自我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公平、有序发展。实行此种体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其他原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也多采用这一监管体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都采用这种体制。自律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政府监管相对的,因此恰恰能在政府监管的局限性方面显示出自身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型监管体制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1)它为充分的投资保护跟竞争与创新的市场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2)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有效。(3)能够自己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的私营机构,与靠议会变更管理条例的机构相比,在经营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4)证券交易商拥有专业知识,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5)这种监管体制将政府排除在证券市场监管之外,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的干预,从而保证证券市场活动能按照市场进行。
自律型监管体制也有其局限性,第一,自律管理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作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他证券业自律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二,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第三,由于缺乏强硬的法律后盾和基础,管理手段较软弱,一旦发生证券市场的震荡或危机,便会显得无能为力;第四,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比较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状态。
由于上述两种体制各有优点,也各有缺点,在经历了多次股灾之后,以及随着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出现了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融合的趋势。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正在发生改变,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和违规行为的发现者。[1]例如,美国是典型的政府型监管体制,但其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监管中也发挥一定作用,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靠证券商协会管理。英国在自律管理的基础上,根据1986年通过的《服务法》建立了证券和投资局(SIB),1997年更名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专门负责证券市场的管理,虽然这一机构不是官方机构,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政府型监管体制的许多做法,把自我管理和法令管理融为一体。
二、我国自律管理体系的现状
充分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管理是证券监管的充分条件,而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自律管理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而未对自律监管作系统性表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发展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的发挥没有真正到位,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地位。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得,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常常被认为是政府监管的延伸。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
证券业协会是由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会员组织,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没有加入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营业。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自律性的章程或规则,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证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代表会员共同利益,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及证券业内的关系,解决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收集及整理证券业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就证券业的重大问题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或报告。证券业尽管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但其领导机制是半官半民,决策层由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担任,这使得其自律监管职能履行不实、成效不大。证券业协会自成立10年来仅开过第一次会员大会,除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之外,还没有担负起主要的职责。正是由于证券业协会不能充分反映会员的要求,无法代表会员的利益,而证券经营机构也并不把证券业协会视为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题主要有:(1)上市监管形同虚设。我国现有两大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由于我国股票发行采取额度控制、实质审批的原则,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挣抢公司上市,上市监管无从提起。(2)市场披露混乱。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得以良好运作的保证,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先决因素,然而,交易所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3)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组织重叠。另外,证交所的职责履行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自身利益,保证税收与资金,削弱了证交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三、强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强化自律管理的意识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中,自律管理不完善,原因是方面的,既有政府干预证券市场过多,使自律机构无用武之地的原因,也是因为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自律机构及其规则不完善所致。应当说在证券市场建立和初期,自律管理薄弱有其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作用是苍白无力的,过分依靠自律监管可能非但不能起到保障市场有效运作的作用,而且可能造成市场失控和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而只有当市场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或政府监管制度较完善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优点才能充分发挥。经过十几年的摸爬滚打,我国的证券市场已日渐成熟,高大量于证券市场的运作之中,创新的速度也得以加快,政府监管作为体外监管的滞后性,应变性差等弊端日益突出,这就要求自律管理给予必要补充。我们必须要从传统思想的藩篱中跳出来,充分认识到完善自律管理对实现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二)完善《证券法》及相关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定位
现行《证券法》并未对自律管理给予系统的阐述,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权力更多是一种行政授权而非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划分清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权责边界。因此在修改《证券法》时,首先应明确自律管理机构的监管权限,从授权自律转向法定自律,恢复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其次要理顺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立法中,改变过去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建立起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格局。理顺二者关系最重要是界定清二者的职权范围,协调二者的关系。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在监管上,主要精力应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上。而自律组织首先应该是行业利益的维护者,然后才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具体而言,证券交易所应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优势;证券业协会可以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自律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建立和解、调解机制,为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提供解决渠道,建立起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而且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与证券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规则
作为自律管理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自律管理规则,这种管理规则必须不同于国家法律,而体现为行业规则和该自律组织的内部规章,这些规则和规章必须严于法律的要求,比法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但从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有关内部规定看,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会员或成员遵守国家或地律法规,而几乎没有本组织的特有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组织不具有自律组织的特征。因为遵守法律只是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的、最低的要求,即使不是某一自律组织的成员也同样要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这是法律强制性本身要求的,不存在自律。[2]自律组织没有属于本组织的完善的规则,那么它的一切管理活动都会犹如海市蜃楼,既然规定了成为本组织会员的条件和会员的行为准则,就应该规定不符合或违反会员条件或行为准则的处理办法,否则所有的条件和准则都只会是一纸空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这一方面急需完善。
(四)加强自律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第一,减少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将其办成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其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而不是由有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第二,证券业协会应切实地进行自律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比如可以由证券业协会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好的机构,其业务经营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这样不仅证券市场的自律行为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而且维护了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地位。第三,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充实会员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机构,对会员公司和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管理。
总之,面对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不断探索,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
1、李朝晖:《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2、张荔:《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3、强力,韩良:《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4、姜廷松:《中国证券法与证券法律实务》,华夏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5、任继圣:《WTO与国际金融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朱从玖:《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11期。
7、宋明春:《加入WTO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载《经济前沿》2001年第5期。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交易 市场监管
自从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因金融衍生品交易而亏损14亿美元至今,接二连三地又爆出很多世界知名大公司因此项交易发生巨亏的事件。近日,美国摩根大通又报出旗下20亿美元的巨亏案件再次震撼全球金融界。
纵观这些巨亏案件所涉及的公司大都是国际知名公司,他们的风控制度表面上都很完善,也很科学。但对场内交易员却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导致其违规进行大规模的投机活动,同时与衍生工具交易相关的各项政策、程序、系统和沟通都不适当也是问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衍生工具业务也有了快速的发展,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衍生产品来管理资产、负债,规避风险及增加收入,我国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监管问题就愈发显得重要了。
一、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市场的定义和特性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从基础金融工具派生出来为交易者转移风险和互换现金流量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给付对方的价款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及上述工具的复合物。衍生金融工具有两个基本特性:首先,衍生金融工具必须依存于基础性金融工具。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支撑着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化。其次,就是杠杆效应。也就是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大额交易,这就使得这项交易更具投机性。创建衍生工具的目的最初是为了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它的出现代表着风险管理手段的更新,但由于衍生交易是建立在对未来市场价格走势作出预测的基础上,而预测的结果是否准确不得而知,这就使得衍生金融交易本身具有更高的风险。有资料表明,推动衍生金融工具迅速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投机而非避险。为此,对衍生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问题不可避免的突显出来。
从广义上说,衍生金融市场是指衍生金融工具供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也包括交易主体,还包括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信用关系、保险关系、交换关系及其变种。它具有两个特性:首先,它是财富和风险的再分配的场所。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遵循“有输必有赢,输赢必相等”的“零和游戏”规则。它既不能增加财富也不能减少财富,它只能实现财富的再分配。通过财富的再分配,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也在进行风险的再分配。如果交易者大多是投机者,那么衍生金融工具就为社会凭空增加了风险;如果交易者大多是保值者,那么衍生金融工具就可以减少社会总风险。这种区分对于衍生金融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二、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尽管有一些企业利用衍生工具实现套期保值等目的,但从整体来看,衍生工具业务的主要参与者仍为商业银行。衍生工具的品种主要有外汇与利率衍生品、权证、可转换债券、股票期权等。近几年来我国的衍生金融交易增长速度比较快,但从全局来看,我们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制规模还很小,并且流动性也非常不充足。即便是交易比较活跃的利率互换业务,每天平均的成交量也不到10亿元。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还是处在相当低级的阶段。市场规模太小,流动性不足也说明了与此有关的交易主体流动性风险的增加。从我国企业进行衍生工具交易的目的来看,套期保值、套利、投机目的都存在。2007年和2008年,在我国境内有一些大型企业为了能降低基础交易中的风险,也开始参与国内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但最终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套期保值的操作程序去做,导致重大亏损。另有一些公司因为没有选择透明度较好、杠杆性较低的基础性衍生工具,而是选择了那些复杂的创新性结构性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最后也导致了重大的损失。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衍生工具业务品种过于单一,参与的主体也很少,缺乏活跃的交易者,更缺乏正规的场内交易,同时也缺乏相关基础制度来支撑,这些无疑大大提高了我国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所以加强对我国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 。
三、对衍生金融市场的监管
衍生金融市场的风险来自于许多人为的因素,主要是市场监管不给力。目前我们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强化对市场的监管。首先,一定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力度。金融衍生创新产品宁缺毋滥,特别是对各类金融机构新研发的衍生品的跟踪检查监管要到位。中国期货市场每项新产品的开发,都要从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根本需要出发,多利用它的避险优势,降低投机盈利的动机。其次,进行衍生品场内交易,尽量减少场外交易,使期货交易所可以实施有效监控,也可以使违规交易无处遁形。另外还应建立健全有效管理衍生工具各种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交易员的监督和控制。然而,由于发展的高速性和衍生技术的复杂性,风险管理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却又略显滞后的状态,风险管理将成为衍生金融市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参考文献
[1]中国会计学会.衍生工具内部控制操作指引与典型案例研究[M].大连出版社,2010.
[2]郑振龙,张雯.各国衍生金融市场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3]“小摩大亏”不会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上演[N].中国证券报,20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