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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资力量有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受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法学院的师资力量难以适应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规模,在学术和实践经验上都具备适当条件的教师非常少。我国目前的法学院教师除了在社会上做兼职律师和在政府做法律顾问的以外,大多数都是终生职业教师,他们大多是从法学院学习毕业直接至法学院任教的,某些教师甚至没有机会在法庭露面或客户或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对于这样的法律教师而言,他们能够做到的就是从课堂走向课堂,一个欠缺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诊所教育的。为了适应诊所法律教育的要求,法律教师在进入法学院以前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现行的直接从法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录用教师的做法应予废止,法学院教师的来源应该体现多元化与多样性,鼓励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士到法学院任教,在教学与实际部门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沟通渠道,以便利教师获得实际知识和信息,也便利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到法学院传授知识。”[4]我国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受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面所论述的只是笔者理解的最重要的的两个方面,其他原因包括我国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本科学生的素质和数量、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身份限制、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问题等。由于诸多原因,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尚未成为正式认可的主流课程。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它是对局限于教室内和理论体系内的传统法学教育反思和批判的产物。该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弗兰克极力主张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向医学院的学生一样,要获得临床的经验,并且他还提倡法学院应当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或律师担任教授,要求学生学习法官和律师的实践艺术。现在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社会认同。与美国不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要求是一样的,而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律教育需要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需要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教育更多地强调传授法学系统理论,相应地“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5]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等,学生学习到的是法律的定义、性质、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等内容。案例教学法、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方法较少采用,即使采用,教学效果也非常有限。在这种严重缺乏职业技能训练的法律教育模式下,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基本上未曾起草过合同或答辩状,也很少见过传票或到过法庭,这些学生在毕业后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实际工作的磨练才能逐渐适应复杂的法律实践工作。因此,增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泰斗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要求在教授系统法学理论之外必须要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实际运作。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在法律实战中获得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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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中外法律院校的实践,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下,这一诊所究竟是否具有发展空间,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建设、如何发展,相关的研究与总结还比较缺乏。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法律赋能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相关理论、笔者对这一领域相关实践的具体观察,以及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 法律赋能与法律诊所的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赋能诊所这一形式之所以得以出现,并且成为富有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的诊所模式,除了上述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两种理念共同发展、“里应外合”的历史背景之外,其重要原因还包括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在目的上相互接近,在气质上彼此契合,在项目内容和特点上有颇多共通之处。
首先,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的初衷是给予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在实践中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执业能力、了解法律实际运行、培养法律人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赋能”理念本身很早就在教育领域得到使用,意为改变学生在教育模式中的被动地位,增强学生的信心和能力,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法律诊所中师生关系更加民主和平等,教学中没有标准答案和绝对权威[4]。可以说,法律诊所也是对法学院学生的一种赋能,尤其是法律诊所中常常使用的小组讨论、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具有参与式特点的教学方法也都是赋能的常用方法。
其次,法律诊所设立的另一个目的是以法学院师生的力量为得不到或很难得到律师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10],促进“正义获致”(access to justice),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尤其是在风起云涌的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法律诊所不仅单纯地提供专业服务,还开始注重社会变革、法律变革的议题,以人权、环保、女性权利等特色诊所的形式参与更广泛地推动社会正义的事业中去[11]。而法律赋能提出的一个背景则是,人们注意到要使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必须改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经济上可负担、质量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2]。因此,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促进司法正义、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的尝试。
具体到中国的语境,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相结合亦有其特定需求。第一,中国法治社会尚处于建设阶段,“无讼”、“息讼”、“耻讼”的传统观念仍影响着普通民众在纠纷解决时的路径选择,使得很多人在主张个人权利时不会选择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12]。第二,中国高校一般将法律诊所设置在校园之中,在必要宣传不足的情况下,部分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民众也会因信息缺乏而无法寻求到法律诊所的帮助,从而加重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13]。第三,法律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对于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要求[13]。但是,由于学制的差异,高中毕业即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学生在学习能力、社会阅历等方面相比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已至少获得学士学位的美国学生要薄弱;中国的法律诊所教师也多在诊所授课之外兼上其他课程,而非像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那样专职授课,因而中国学生获得的教师支持和辅导不够充分。这些限制了中国法律诊所在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方面的有效性。上述原因都导致传统的立足高校、以诉讼为基础的法律诊所在中国的发展遭遇困境,而立足于社区、不囿于诉讼活动的法律赋能诊所就尤其值得在中国法律院校中推广。
综上,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的结合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是一种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法律赋能项目均有裨益的创新。这种相互促进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赋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新的思路与主题。自法律诊所为美国法学院创设以来,其主要活动一般为法律咨询、谈判、调解以及作为当事人的人出庭诉讼。法律诊所注意到弱势群体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难以享受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通过法学院学生对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个案的法律援助。法律赋能的理论进一步关注到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缺乏,试图通过提升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改变其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使其获得自己争取权利的力量。引入法律赋能的概念之后,法律诊所可不局限于个案援助,还可以提供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发展项目等形式的服务。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又为法律赋能提供了新的路径与资源。无论是联合国、世界银行还是其他的国际组织均有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路径,比如发展商业权关于商业权的解释可以参见程骞《新兴的联合国法律赋能框架》,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29日,第10版。、保护非正规经济中工人权利、开展社区法工即基于社区的、向社区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但未受正规法律教育、不具有正式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等。而依赖于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诊所既可以为这些项目尤其是社区法工项目提供支持,还可以成为社区法工项目的一部分或一种形式。法律诊所还能为法律赋能项目提供丰富的资源。比如,诊所教师的专业指导和监督,诊所学生提供的普法、培训、文书写作、翻译、项目设计与执行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诊所提供的办公场地、器材以及在法律界的社会资源都对法律赋能项目至关重要[3]25。
三、 法律赋能诊所的特点
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诊所,具有一些与传统法律诊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产生于法律赋能理念对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赋能诊所多以社区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等校外诊所的形式存在,但两者之间并是天然的对等关系,不能简单地将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诊所混同起来。事实上,构成法律赋能诊所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赋能理念的贯穿,也即法律赋能诊所是依照法律赋能理论而建立和运行的诊所:它在价值上重视当事人法律权能的提高;在功能上强调在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同时唤醒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在服务理念上反对传统的“为当事人服务”(lawyering for)的救世主情结,而主张“和当事人一起工作”(lawyering with)的平等精神。这些因素才是使法律赋能诊所成为一种新型诊所而与传统的校内和校外诊所区分开来的根本所在。而至于形式,并不是区分法律赋能诊所和传统诊所的唯一标准。之所以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是因为这两种诊所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赋能诊所根植社区、亲近民众和注重公民社会力量的需要。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所有的社区法律诊所和街道法律诊所都是法律赋能诊所。反过来,只要符合法律赋能的理念,校内法律诊所也同样可以成为法律赋能诊所的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诊所形式的特殊性,下文将重点介绍法律赋能诊所所呈现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强调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实现正义的多种方式。传统的法律诊所以诉讼型诊所为主,而法律赋能诊所虽不排斥诉讼活动,却注意到诉讼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对弱势群体当事人不利的因素,注重采用谈判、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还注重通过社区法律教育、社区组织、意识唤醒、政策倡导等多种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总之,法律赋能诊所坚信“条条大路通正义”,强调以多种不同的方法促进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法律赋能诊所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以社区为基础。所谓社区,是指享有共同习俗、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或居住于共同地域的社会群体。法律赋能诊所扎根或关注的社区主要是弱势和边缘化的社区,包括农村居民、城市贫民、农民工、身心障碍者、妇女、老人、儿童、少数民族等。法律赋能诊所之所以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是因为社区成员往往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根植社区,有助于发现和一揽子解决社区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同时法律赋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唯有长期扎根社区,才能实现对社区的动员和组织,培养社区成员对诊所成员的信任,使社区成员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足够的知识、技能、信心,形成组织力量,为自己的利益发出声音、争取救济。此外,从诊所的教育需求上讲,“社区环境具有立体性,纵向的历史沉淀和现存的法治运作都比较完整,这种情境创设更为科学,而且社区诊所可以共享社区和大学的各种资源” [14]170。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法律宣传与培训等多种服务,其内容可以涵盖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多种议题[13],在为社区提供最大化便利的同时,丰富诊所学生的实践机会。
第三,强调当事人的参与,注重对当事人的赋能。法律赋能诊所尤其强调让当事人参与到诊所活动与服务当中,使他们对自己案件的处理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影响力。诊所学生不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和”当事人一起寻找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诊所学生不仅要给当事人一个妥善的解决结果,还要向当事人解释解决方案选择的原因,使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办理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发表自己的观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技能,使当事人在经历过案件办理之后,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得到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在以后的生活中愿意、敢于且有更强的能力和资源运用法律维护权利。比如他们在遭遇小的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己查找法律、运用法律为自己的权利进行声辩;而遇到大的法律问题,也能够知道如何固定证据、寻找律师。一个直观的比喻是,当事人和法律诊所学生的关系就如遭受伤病的患者与提供第一时间救援的医护人员的关系。诊所学生也许不足以“救死”但可以“扶伤”,并且使当事人在日后遇到小伤小病时可以自我包扎、自我医治,遇到大病重伤时也有一些急救常识,不至于加重病情、耽误救治这一比喻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张万洪副教授在2013年3月19日于汕头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促进农村司法正义:规则、制度和文化变迁”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从赤脚医生到赤脚律师:从中国农村医疗服务看农村法律服务的未来”中提出的。。
四、 法律赋能诊所的主体内容(一) 价值目标
法律赋能诊所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具体而言,“两个中心”是指以诊所学生和诊所当事人(社区)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培养法学院学生为目标,使学生通过在诊所的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增长法律技能、锻炼法律人的思维、树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15]。在议题、案件、活动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围绕学生的教育需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比如,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其难易程度是否适当、时间周期是否适应教学、风险因素能否妥善控制、办理(执行)成本能否承担、经费是否充足、道德立场与议题是否有助于让学生解决道德困境、养成职业伦理等[16]。作为一种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形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保护和促进弱势群体尤其是诊所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目标,力求以最好的师生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并且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赋能。在议题、案件和活动的选择上要以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特点为导向,考虑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能否解决弱势群体最亟须解决的法律困境、能否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是否由诊所学生即可妥善办理或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包括其他诊所经常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学生和当事人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在法律赋能诊所组织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保障教学需求为首要目标还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首要目标?笔者的观点是,在案件和活动的选择时应以教学需求为主,但是当案件已经受理、活动已经开展后则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这本身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中国一般校外诊所常常面临的教师督导不够、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等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教师辅导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发展校外导师和联合导师的制度来加以解决。在校外法律赋能诊所中聘请当地社区的资深法律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民间法律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作为校外导师,对诊所学生在驻扎社区期间的法律服务提供指导、进行监督,以补充校内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且可以通过定期的导师联席会议,沟通、商议对诊所学生的教学计划及指导、评估等事宜。对于“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这一担忧,笔者认为,从法律诊所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律教育从来都不是法律诊所的唯一价值和功能。法律诊所的最初设立就是源自法学院师生对贫困人群难以获得法律服务这一社会问题的回应和担当。虽然法律诊所在兴盛和扩展时期主要是以一种实践法律教育的形式而为法学院所接受,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社会正义”的功能逐渐被重视。因此,即使说社会活动的意义超过了法律教育的意义,法律赋能诊所仍不失为一种值得接受和推广的模式。因为它不应仅被视为法科学生进行实践学习的一种模式,更应是法科学生回报社会、创造价值的一种平台。另外,正如前文所说,诊所学生和社区当事人构成了法律赋能诊所的“两个中心”,这两个中心是可以达到一种相互促进的平衡的。法律赋能诊所的实践性决定了其社会功能越大,对诊所学生的教育意义也越大。诊所学生为社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越多,在法律赋能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越深,他们在技能和伦理上获得的教育也就越多。因此,我们不应仅考虑社会活动意义和法律教育意义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应更多地看到两者统一和平衡之处。
“一个基本点”是指以法律赋能为基本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开展应以法律赋能为基础,这包括:(1)议题选择、项目设计要引入权能的视角,注意分析当事人如何被去权,其无权的地位又如何影响他们个人和社区的权利状况;(2)案件的办理和项目的执行要增加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的权能,提升他们的权能、权利和法律意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引导他们参加改变的过程,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17];(3)促使政策和环境的改变,改变当事人社区在权力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拥有同等的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与资源。
(二) 主要活动
如前所述,法律赋能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开展的活动同样不一而足。因各地、各校的情况不同,随着对法律赋能诊所实践探索的深入,法律赋能诊所的活动形式难以尽述。根据笔者的经验,赋能法律诊所的主要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个案法律援助。虽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但个案法律援助仍将是法律赋能诊所一种重要的活动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个案援助可能呈现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强调选择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结构性法律援助”、“影响性公益诉讼”,以个案推动政策和制度的变革或者公众态度的转变,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社区整体的法律困境。其次,强调以谈判、调解等替代性冲突解决方式解决法律问题,不局限于诉讼这一种途径。最后,强调当事人的参与,通过案件办理对当事人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进行后续的跟踪、回访,提供持续的支持。
(2)社区法律教育。法律赋能诊所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对目标社区开展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普法”不同,社区法律教育扎根于社区,注重在特定地域和人群中持续、连贯、逐步递进地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它应采用参与式的培训方法,使社区成员更平等、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学习,通过培养社区成员的自主性提高他们的信心和自我效能。
(3)社区法工培训。法律赋能诊所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相对有限,应调动更多的力量,通过“帮助帮助他人的人”发挥更大的辐射作用来使更多的人获益。对特定社区而言,法律诊所往往并非唯一的支持力量。社区往往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准官方组织、官方组织的法律支持性力量,比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妇联和残联的工作人员、草根NGO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社区法工的作用。法律赋能诊所开展对这些法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有利于他们向社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解决纠纷时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使社区成员获益。
(4)社区法律调研。法律赋能诊所还可以通过对社区的法律问题、权利状况等开展实证研究,来为法律赋能策略提供指导。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问卷、访谈、入户调查、小组座谈、案例研究等量性和质性研究方法开展调研活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调研也应尽量采用参与式研究、行动研究,重视研究过程的协同合作、研究结果的即时运用,使社区成员也能得到一定的成长。
(5)法律政策倡导。法律赋能诊所在个案援助、社区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这些实践和研究积累的素材与结论单独或和社区一起进行政策倡导,从法律制度和社区态度层面上改变社区的境遇。尤其是诊所支持社区组织或社区成员自主地参与政策倡导和民主程序,是对社区进行法律赋能的一种高级形式。
无论是在开展上述活动还是其他活动的过程中,法律赋能诊所都可以采用、贯彻下列几项原则,以增进法律赋能的效果。
其一,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具体的支持。法律赋能的重要特点是将赋能对象作为赋能过程的主体,赋能的议题、路径、方式等都应引入赋能对象一起参与,共同商讨决定。这和身心障碍者权利领域所提倡的“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要做出与我们相关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道理相同。法律赋能诊所开展的活动、提供的服务是要给当事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做出自主的决定,增强他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和对支配自己生活的政策、制度的影响力。
其二,向当事人分享有效、简明的信息。法律赋能诊所向当事人提供的支持、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在本质上有相当部分都是信息。在现代社会,信息本身就构成了一大权力,拥有信息的过程也是赋能培力的过程。在开展诊所活动的过程中,将对当事人有用的法律信息(比如法律规定、权利清单、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等),以及如何查找、搜集这些信息的信息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分享给当事人,使当事人知道他们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和保障他们的权利,找谁来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权利,也是对他们进行法律赋能的重要方式。
其三,帮当事人组织持久、紧密的网络。无论是对社区成员,还是社区法工,建立同辈网络都是进行法律赋能的有效手段。因为这种境遇相同、经验类似的同辈群体通过集体意识的唤醒与资源的分享可以有效地降低他们的无权感[17]。其中社区法工培训中同辈教育的效果尤为明显。以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开展的法律赋能项目为例,其通过对湖北地区关注农民工权利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持续培训、建立网络在线(如qq组群)、线下(如手机、工作坊)联系网络,成功帮助他们组成了一个同辈群体。在项目开展的数年间,参与项目的法律工作者定期会面、共同培训、持续沟通,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相关信息可参见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网站相关报道,http://。。
五、 法律赋能诊所的评估
对法律赋能诊所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诊所组织管理、教学质量和赋能效果的评估。评估对法律赋能诊所的意义不仅在于总结法律诊所内部组织的经验和教训、保障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还在于总结、展示法律赋能服务和项目的效果,为未来的法律赋能诊所活动设计、开发提供思路,争取资金。
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而言,评估既针对学生也针对老师。学生方面可通过考察学生上课出勤率、诊所值班(服务)出勤率、提供服务(参与项目)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16],通过考察学生法律赋能项目设计、法律赋能项目执行、法律赋能服务提供、法律赋能理论知识获取、法律赋能技能(如参与式方法)习得、团队合作能力养成[18]等质量和情况进行质性评估。对老师而言,可通过考察老师上课课时、辅导时间、指导案件、活动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通过考察老师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指导意见等情况进行质性评估。评估方法上,可以首先撰写诊所服务指导手册和评估手册,设立评估标准和方法守则,为诊所师生提供参考指引,以确立评估指标和流程;然后建立档案,追溯、监管诊所办理的案件和组织的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进行期末内部评估,包括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估等;最后还可每隔数年以问卷、访谈、对照组等方法对诊所的教学情况成果的评估进行反思和整理,如考察诊所学生是否在之后更加愿意参与公益法活动、诊所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否得到提升等。
对法律赋能效果而言,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考察当事人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地位、态度、行为、资源等评估诊所对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群体的影响[19];可通过考察与社区相关的政策变化、政策和法律制定、法律执行等评估诊所对制度和政府的影响。评估方法上,可以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进行前测/后测问卷、控制组/实验组比照、诊所档案记录审议等方法进行量性评估;也可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师生进行访谈、小组座谈、活动观察、案例研究等方式进行质性评估[19]。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课程;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01-02
一、诊所法律课程的特征及意义
诊所法律课程是当前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基本方式,也是法律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所谓诊所法律课程,在当前并非是被普遍采用的法学课程名称,而是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的部分院校采用的一种以课堂教学的方式开展的法律实践教学。诊所法律课程,可以作为法律专业的正常教学内容安排,纳入教学计划中,也可以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班级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灵活安排。
诊所法律课程与其他法律课程的不同之处以及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实践性。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就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独立从事法律业务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也是面向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的现实需要。诊所法律课程,以教学课程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并且作为一种法律课程,不同于其他法律课程的最主要之处也就在于实践性。因此,以实践性为目标的法律课程,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灵活安排。在课程的名称上,可以称为诊所法律课程,也可以称为法律实践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可以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在法律本科的大三或者大四,作为正常的法律专业课程严格管理,也可以作为一种灵活的教学安排。特别是作为一种灵活的教学安排,诊所法律课程可以在大三的下学期或者大四的上学期,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组成内容灵活安排,可以不受严格的固定的教学时间与教学地点的约束,可以由任课教师采用集中进行的方式开展教学,也可以采用讲座方式,每周几个半天集中授课。
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关系。诊所法律课程,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不是绝对没有关系的,而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案例教学、学生到公检法部门毕业实习的方式。在课题教学中,传统法律课程中,与法律实践教学关系密切的课程主要是过去的律师实务课程,现在也可以是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在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相关课程中,多采用案例作为教学的内容,通过案例教学,增强教学的实践性。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由于各个高校对法律实践教学的安排有很大不同,在有关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名称与内容上也有很大不同。有的学校在法律教学计划中安排了律师实务课程,有的学校则没有这门课程,有的学校安排的是其他相关课程。因此,在传统法律课程中,以实践教学为内容的法律课程还不够突出。相比之下,当前开展的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其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课程已经成为公认的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被一些法律院校采用。这样,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的明显不同也就是实效性。所不同的是,在具体的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各个法律院校在教师安排、教师的授课内容以及方式上,在对实践教学的体现上,还存在一定的不同。
诊所法律课程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形式,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现代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但是,这种最初来自于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方式在我国的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由于过于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而缺乏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等种种原因,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在我国的实效性还有待提高。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能否真正达到理想的目标,能否得到健康发展。对于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问题,要认真对待,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努力提高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成为我国深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必然要求。
二、提升诊所法律课程实效性的策略
当前我国一些法律院校开展的诊所法律课程为代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实效性不高,在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独立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我们通过对已经开设诊所课程的部分高校大学生的调查问卷,也反映出了大学生对诊所法律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在问卷调查中获得的结果是,有70%接受调查的大学生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差。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措施也必然是多方面的。对于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其实效性,应当在课程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内容、教学技术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诊所法律课程是一种很受学生欢迎,并且又是各类法学院校都适用采取的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我们在肯定诊所法律课程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当重点研究解决如何进一步提高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问题。对于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其实践教学的实效性,主要的措施涉及到课程的合理安排、教师的合理安排与鼓励等措施。
在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安排上,具体的问题与措施又有很多。首先是诊所法律课程在什么学历层次的法律专业教学中采用的问题,被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56人认为应当在本科采用,占93.3%。对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否可以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有90%以上的研究生认为应当采用。这表明,诊所法律课程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应当在法律本科教育中普遍采用。至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实践上还缺乏有关尝试与经验。从问卷调查的结果上看,法学硕士研究生是普遍欢迎采用诊所法律课程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其次,我们进一步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应当在大学的哪一个学年进行。大学生对这个问题的问卷回答是,选择在大二进行的有40%,选择在大三进行的有60%,选择在大一进行的一人也没有,选择在大四进行的只有13.3%。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最希望在大三开设诊所法律课程,法律实践教学也应当尽量安排在大三。至于大四毕业班的法律专业学生,我们习惯上把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在大四进行,但是,调查结果表明这种安排学生普遍不欢迎。究其原因,应当是因为大四学生面临的实际问题很多,没有精力也没有心情把注意力集中到法律实践教学上,他们首先面临每年9月举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然后又面临着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种应聘考试等等实际问题。大四学生面临的这些问题,我们应当理解,应当在教学安排上予以考虑。再次,我们在问卷调查中,也有一些学生提出了加强诊所法律课程的其他意见,有的学生建议增加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时,也有的学生建议增加诊所法律课程内容,这些建议充分体现了学生对诊所法律课程的认可与期盼,对于改进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实效性具有意义。以上关于诊所法律课程安排的具体措施,应当通过教学计划体现出来,应当以教学计划的形式予以确定,以便在教学中执行。
诊所法律课程任课教师的安排与鼓励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课程实效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是由具有什么样条件的教师讲授诊所法律课程的问题,有63.3%的受调查学生选择应当由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讲授,也有少数学生补充提出应当由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其次,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师应当由一人担任,还是由多人担任的问题。在当前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院校中,采用一人担任的情况比较多,由一人任课便于学内容与安排,便于管理。在学校能够胜任诊所法律课程的法学教师不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样的教师安排。由多名胜任的法学教师共同承担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可以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可以开阔教学的内容。在管理上,由多名法学教师共同承担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需要做好合理的安排与衔接,需要在学时上合理分配。
有关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技术方面,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学生建议主要有:课程安排要合理,要分层次、渐进式教学,以大三为重点;开展的时间适当延长,增加所涉及的法律内容;加强实践培训,不应是简单的上课讲座,不应当停留在诊所课程上;要增加学生互动,提高学生参与率;教师授课要轻松,客观、生动的实践教学,能够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增强记忆,调动学生积极性,促进发散思维;完善考试方式。学生的这些建议,都是很合理的,应当为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所采纳。
参考文献:
[1]陈习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与运行保障[J].教育与职业,2012,(26).
教育模式的移植必然经历从模仿到消化的过程。中国法学院引进诊所之初,从理念、操作都几乎照搬美国经验。福特基金会通过资助中国教师到美国进修、学习、考察,提供或翻译美国诊所资料及著作,委派美国诊所教师到中国任教,组织中美诊所师生之间的研讨和交流,使早期诊所具备了强烈的美国色彩。得益于有效的借鉴和模仿,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传统教育模式根深蒂固的阵地上破土而出,并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美国诊所半个多世纪的经验和教训,是中国诊所在过去、今天和未来都必须经常吸收的营养。但是,美国诊所有其特殊的司法、教育、文化和政治背景,这是中国法学院缺乏的。“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如果对这些问题和背景的把握和理解不足,就会影响这一新试点的实施,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弄不好还会导致新瓶旧酒,甚至东施效颦式的后果。”〔1〕在中国诊所模仿进而消化美国经验的过程中,以下因素必须予以足够的关注:
(1)与中国几千年的成文法体制不同,美国诊所是建立在普通法传统基础上的。在经验主义哲学的指引下,对先例的遵循成为司法过程的主旨。〔2〕法官和律师沉浸在纷繁的判例中,致力于发掘当前事实与先例的异同。因此,研读案例成为法学院学生的主要课程。尽管在从学徒式到学院式教学的转变过程中,对逻辑和原则的追求已日趋重要,〔3〕但普通法司法过程的经验主义基础决定了案例教学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诊所模式就具备了当然的合理性。但在中国,因历史及日、苏等体制的影响,成文法传统根深蒂固。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4〕显然,在这种概念主义教学体系中,以个案操作为特色的诊所课程存在理念和手段的双重抵触。
(2)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5〕“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除经过人为教育而掌握“技艺理性”〔6〕的法律人外,即便是“最明智的国王”也不能胜任法律事务。基于此,法学教育之路主要在于经验和历练,理论解说和原则分析无非是帮助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辅助方法。尽管以“法律是科学”为理论基础的兰德尔案例教学法扛起了纯粹理性教育的大旗,但其理论很快被主流所抛弃。〔7〕法院、律师协会、独立报告人均认为纯粹的案例教学法难以让学生适应法律职业,而应以诊所法律教育强化技艺理性训练,并在20世纪70年代掀起一场要求将法学院改为两年制或“两年课堂+一年诊所”模式的改革运动。〔8〕但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自引进伊始就打上了“科学”的身份标签。“法学不仅是作为一种具有真理性的普适性命题引进的,而且法学往往成为对这些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成为一套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这就使得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学说,强调其系统性、逻辑性。……在法学教育上,同样呈现出这种强烈的科学主义的、实际是唯理主义的倾向,特别注重对法律原则的分析,然后是对法条的解释。”〔9〕法学教育表现为一种知识教育,对实践理性缺乏必要的关注和训练,而这显然与诊所法律教育理念相冲突。
(3)西方文化倡导主体性教育理念,从苏格拉底到行会教育,再从案例教学到诊所法律教育,学生都是教学中的主动者,具备强烈的参与性和能动性。自我教育和自主学习是学生的基本能力,也是教学的通常模式。特别是在诊所模式中,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指引的角色。但在中国,饱受诟病的填鸭式教学一直是主流,老师满足于讲台上的侃侃而谈,学生也习惯于台下的恭听和笔记。知识主要是自上而下灌输的,而非由学生自主发掘的。学生成为客体化的知识容器,其任务是听从和接受,而不是———至少主要不是———亲自动手去做。显然,诊所课程的引入必将构成对这种教育理念的挑战和冲击。
(4)在美国,法学是直接“面向职业”的教育,目的在于塑造既受人尊崇又收入丰厚的优越职业,而学术则仅仅是“针对少数人的兴奋”。〔10〕但在中国,除填鸭式的知识教育外,我们还下意识地倾向于“学术教育”,建设“研究型法学院”。教师的授课常是“英美怎么样、德法日怎么样、我认为应当怎么样”,但对“中国现实中应当如何操作”却所说不够。法学家对于发展和构筑理论科学体系的兴趣要远远超过解决具体问题的兴趣。他们从事的是对更为深奥的法律真理的探索。〔11〕但实际上,真正能够以学术为业的毕业生总是凤毛麟角,大多数学生进入了司法实践部门。在急需实践理性的职业选择面前,偏重学术方向的本科教学显得错位了。(5)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兴起是以民权运动为背景的。〔12〕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黑人运动、女权运动、反战运动、环保运动在美国方兴未艾,兼之整个西方世界掀起的“接近正义”浪潮,法律诊所的适时兴起既解决了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不足的难题,也提供给民权运动的倡导者———大学生———直接参与社会塑造的空间。“许多诊所更加关注变革法律,而非仅仅教会学生运用法律。”〔13〕以人权诊所、妇女权益诊所、移民诊所、黑人诊所、环保诊所等形式为特色,诊所法律教育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在美国法学院中迅速普及。但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在“教学方式改革”的旗帜下引进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合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由于诊所的本质注定其与法律援助不可分离,所以教改实验的狭隘视角导致诊所难以获得更加广泛的认同和支持。(6)与美国式的“JD”(法律博士)主导模式不同,中国法学教育是“以本(科)为本”,十几岁的高中毕业生经过四年课堂学习就直接进入司法实践。但一则因为年龄和阅历的限制,二则因为课堂教学偏重理论化和学术化,致使学生往往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而这却是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之一。因此,中国诊所不仅要着眼于职业技能训练,还必须使学生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人”。(7)美国诊所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不仅已广泛普及,更在理论支持、资金来源、师资力量、诊所运作、外部协调、社会认同等各方面进入了良性循环。中国法学院今天所模仿的美国诊所,实际上是经过长时间发展之后的成熟形式。对一个初学者而言,这种跳跃式的模仿既可能事半功倍,也可能因拔苗助长而适得其反。因此,尽管美国经验是中国诊所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借鉴资源,但由于中美诊所在背景、历史、观念、条件等多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诊所在吸收美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中国实际不断修正、磨合,消化美国经验,形成中国风格,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由美国化向本土化过渡。
二技能教育与人文教育: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双重目标
什么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在美国,答案是一分为三的:其一,职业技能训练;其二,职业道德训练;其三,促进社会正义。〔14〕诊所塑造的不是“被雇佣的”,而是“法庭官员”,甚至是“律师政治家”。“一名杰出的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或具有实践智慧的、有个性的、值得尊敬的人。……他们的最高目的是实现超越技术的一种智慧。”〔15〕诊所必须培养有社会正义感的学生,并直接为接近正义运动添砖加瓦,这是诊所法律教育乃至任何优秀的法学教育的核心。〔16〕
美国诊所的目标是与西方大学理念一脉相承的。从亚里士多德的“自由人”开始,到卢梭的“公民教育”、洪堡和席勒的“审美教育”,以及施特劳斯的“自由教育”,西方世界一贯追求一种有德性、有责任的人文教育理念。大学的首要目的在于型塑性格,造就伦理,培养或教化能够感受到真、善、美的人,能够领悟到人的尊严,在人的有限性基础上有所建树的人。〔17〕大学应该成为“社会的良心”。〔18〕可以说,美国诊所的定位也受到这种以“公民科学”为核心的人文教育理念的影响。在中国,诊所目的是一个看似简单却面临误读的命题。粗略考查中国学者对诊所的定义,更多的是关注“职业技能训练”功能。〔19〕学者们聚焦于弥合课堂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希望改变传统学生“有理论无经验”、“能动口却不能动手”的弊病,因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技能培训功能青睐有加。而且,诊所一开始即被作为“教学改革项目”引进中国,是“对局限于教室和理论体系内的传统法学教育反思和批判的产物”。〔20〕诊所的口号是“面向职业”、“像律师那样行动和思考”。诊所实践也发现,有的学生最关注的往往不是法律援助效应,也非对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培养,而是律师业务技巧、经验甚至诡计,〔21〕甚至主要把诊所经历和法律援助作为申请留学的资本,在申请书中浓墨重彩地渲染和强化。〔22〕
诚然,任何价值判断都是语境化的。美国诊所之所以(在话语层面)更加重视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是与其民权运动背景和席卷西方世界的接近正义运动分不开的。而且,由于高度依赖社会捐助来维持财务运转,美国诊所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而中国诊所的背景是广受诟病的“填鸭式”传统教学,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反差,以及法学界对教育方式改革的探索。因此,以技能培训为中心的定位显得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但初始阶段的合理性并不代表诊所法律教育的长远发展方向;相反,若我们仅仅把目光局限在校园以内,不重视诊所的社会功能,不重视对“人”或“公民”(而非单纯意义上的“法学学生”)的培养,我们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
基于此,中国诊所在强化技能培训的同时,必须“超越技术”,把诊所作为一个心灵涤荡的过程,让学生习得良好的规则意识,学会节制、冷静、宽容、协商甚至妥协,学会理智地对抗和坚定立场,明白“先例和律令仅仅是公众意见的调和,而非投向对方律师的标枪”。〔23〕一言以蔽之,尽管在当前背景下,诊所的首要任务是赋予法学教育更多的“技术”风格,但诊所的重要目标却还在于塑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而不仅仅是娴熟的法律“匠人”。
三理想教育与现实教育:转型中国的特色
毋庸讳言,中国教育传统有浓厚的“理想教育”色彩,意识形态化、道德化的真、善、美教育长期占据主流。特别是在带有强烈的“政法传统”的法学教育中,〔24〕对既有制度的正当化解释仍然占支配地位。诚然,对于塑造青年人灵魂的过程而言,适度的理想教育相当必要,因为囿于人类“天生的不完美”,过于现实的目标可能使我们“一开始就被击败”。〔25〕
我们须经由理想教育造就学生对于法治的信仰。但问题是,法治在中国缺乏必要的知识传统和文化、制度基础。尽管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教化和普法运动,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符号已基本确立,但“规划的社会变迁”〔26〕不可避免地导致规范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很多时候,课堂上阐述的法治理论或许是福柯意义上的“话语实践”。〔27〕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司法腐败、权力寻租、道德滑坡、诚信危机等现象突出,而这些都是理想教育语境中下意识忽略的内容。此外,由于城市与农村的高度“断裂”,基于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建立起的现代法律体系〔28〕并不必然适合乡土社会。但理想教育大体是以“现代性”为背景来进行阐释的,学生也大多来自城市———或者至少是生活在城市。理想教育视野中的法治世界是一个与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脱节的世界。
但是,将法治“意识形态化”的“传教布道”方式并不一定能塑造信仰。〔29〕一旦学生的法治理想遭遇现实的嘲弄,他可能将理想教育视为“欺骗”,甚至放弃之前的信念。我们应当相信学生的鉴别能力,让其在接受理想教育的同时融入现实,亲历真实的生活世界,正视并力争解决社会中的不公正,〔30〕使其在失范的现实面前“经历灵魂的煎熬并最终回归自我及社会的信念、道德和价值观”。〔31〕诊所正是要提供给学生与真实世界碰撞的平台,再加之教师以法治话语进行引导,使学生自发形成规则意识,并进而成为法治秩序的捍卫者。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应当保有开放的心态,正视社会万象,对现实弊病保持必要的敏感。〔32〕学生要全盘了解当事人的生存状态,理性地评判是非曲直,寻求公平正义,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个待处理的“案件”。〔33〕
诊所教师的职责,也并不只是充当法治教化的启蒙者,而是负责任地为学生打开一个真实的世界,让学生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中塑造自我。尽管在此反差背景中,诊所学生或许会产生情感焦虑。但讳疾忌医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法律人应当做“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34〕以坚定的法治信仰和点滴着手的实干精神促进社会进步。诊所既可以通过个案操作实现局部正义,也可能经由典型案件促进制度变迁〔35〕(如四川大学法律诊所的宪法平等权案件),甚至直接参与立法进程(如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用美国学者洛佩兹的话说:诊所不仅要培育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塑造能够改进“法律乃至法律职业本身”的法律人。〔36〕惟有如此,我们才达致了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四精细教育与成本控制:绕不开的难题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37〕与传统教学“一个老师教一个班”不同,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基础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相比“灌输—接纳”式的课堂传授,“监督—操作”式的诊所教学则要求教师投入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而当学生从教室走进社会,从图书馆走进法律援助中心乃至法庭,都需要法学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因此,诊所教学是精细化、消耗性的,必须建立在更多物质支持的基础上。以四川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据非精确化的定量统计,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午餐等费用约数百元。与此同时,维持一个20-30人规模的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开支则需每月数千元。也就是说,即使在西部地区,一个诊所每年也需要几万元的直接经费,而且还没有将教师工资、必要的硬件投入等计算在内。相比之下,传统课堂教学除了占用教室、电教设备等公共资源及有限的教材外,几乎不需要任何附加投入。
再看教师的工作投入。在四川大学法律诊所,除每周3课时的课堂讲授外,诊所教师还须直接指导6-8名学生办案。以某普通刑事案件为例,指导教师先后与承办学生面谈4次,每次约耗时30-60分钟;电话联系9次,每次耗时3-20分钟不等;E-mail联系3次,每次回信耗时5-20分钟。合计下来,教师须在每个案件上耗时5-8个小时。除此之外,诊所教师还需要经常协调外部关系、处理突发事件等。实际上,占用夜间、中午、周末时间指导学生,对许多诊所教师是很平常的事。从美国诊所的历史来看,由于案例教学是一种适合大课堂的低成本模式,以致社会大众长期以为“法学院所需要的只是一栋楼、几名教授级的教师和一个小型的专业化图书馆而已。”诊所的起步相当艰难,甚至“常常因缺乏教师或财政原因而失败”。〔38〕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诊所获得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便是广泛的私人基金资助,比如福特基金在1968年一次性资助1200万美元。〔39〕而在上世纪90年代初,当对诊所法律教育影响深远的“麦考利特报告”(MacCrateReport)刚一出台,便遭到来自法学院院长们的强烈攻击,靶标直指诊所法律教育的成本劣势。〔40〕
但正如麦氏报告所说,成本消耗不能成为压制诊所发展的理由。“如果法学院不把技能培训与改进法律看得同等重要,那简直就是不合情理。因为法学院收入的86%来自于学生学费,很多学生甚至因此负债。”〔41〕学生需要而且有权利要求法学院提供足够的技能训练以回报其学习成本。学生对学业投资是因为他们对职业前景抱有乐观的期待,法学院不应忽略甚至压制这种期待。成本难题在今天的中国尤其凸显。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持,也缺乏民间力量的资助,而近年来的扩招更加剧了财务和师资的双重紧缺。在此前提下,“大课堂+图书馆”的俭省模式尚能使高校勉力维持,而精细化、消耗性的实践课程暂时还不具备普及的条件。因此,中国诊所到现在为止还是一种“精英教育”,诊所教师也大部分是兼职。但从长远来看,普及性的、专业化的诊所法律教育可否、如何成为可达到的发展目标,还是一个值得研究与努力的问题。显然,仅仅依靠福特基金的前期资助不是出路,中国诊所应当多角度努力,包括从学校及法学院获得教学资金,力争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覆盖范围,并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横向资助,等等。当然,还应当争取独立的教师编制,以促进诊所的持续性发展。
五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实践教学:排斥或互补
一(略)(一)(略)
(二)河北高校诊所法律教育分析应该说河北高校作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会员的单位不少,但是,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却差强人意。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上的信息来看,只有河北联合大学比较积极,一直在坚持进行相关的诊所法律教育活动,其他单位没有实际运作这项活动。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制度完善方面,河北联合大学也是做的最好的,其他高校尚缺乏相关机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诊所法律教育几乎没有在具有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权的高校开展。上述5所招研究生的单位只有河北师范大学是诊所法律教育会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该校也没有实际进行诊所法律教育。这些单位的法学教育水平在河北范围内尚处于较高水平,但是对于诊所法律教育似乎并没有太多参与。即使所谓的诊所法律教育会员,实际进行的诊所法律教育活动也非常少,诊所法律教育仅仅具有符号化意义。实际在运作这项活动的河北联合大学法律诊所规模比较小,还停留在综合性的法律诊所阶段,其从法律援助的角度切入进行的活动也主要是法律实践性较弱的法律咨询和宣传等。该校法律诊所进行的诊所课程并没有分科,即分为不同的单一诊所,如刑事法律诊所、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中心等。同时,该校法律诊所开展的活动很少进入诉讼领域,课程内容较为单一。
二、河北高校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困境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发现,河北高校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还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诊所法律教育还没有被引进,至少还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诊所法律教育在河北高校中受到冷遇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整体法学教育水平偏低河北没有法学实力很强的大学,招收法律专业学生的河北高校有26所,其中国家“211工程”大学只有河北工业大学,但遗憾的是河北工业大学主要是以工科为主的大学,法学专业并不是重点专业。具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的高校只有河北大学与河北经贸大学,而他们也仅仅是刚刚获得这一资格。在全国范围内而言,河北高校的法学教育还处于较低水平,在教育理念上还更多地坚持传统的教学方式,没有进行系统的教学方法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与运作。诊所法律教育是舶来品,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也不过十来年。对于这个新鲜事物的接受,需要勇气和魄力,毕竟法律诊所的运行需要协调多方面的力量。如果没有足够的准备,持之以恒地将诊所法律教育进行下去几乎不可能。
(二)经费不足诊所法律教育相对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而言,是成本很高的教育方法。因为这涉及到指导教师的待遇、出门办案的费用、日常的办公开销等多个方面。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诊所法律教育的进行是举步维艰的。在国内引进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主要来自于福特基金会的倡导和支持。那些诊所法律教育进行的比较好的高校法律诊所在成立后的主要运行资金几乎都来自于福特基金会,他们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组织了多次诊所法律教育研讨会及相关的师资培训。这些高校几乎都是国内法学教育的一流大学。随着诊所法律教育的纵深发展,除了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之外,这些高校的法律诊所也开始不断地具备了自身的“造血”功能,他们逐渐获得了高校、律师事务所、其他基金会的共同资助与支持。[3]47相比较而言,河北高校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起步较晚,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缺乏特色,这样的话,河北高校诊所法律教育获得福特基金会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河北高校自身的资金实力不足,对于法律学科的投入普遍不多,也就不可能对新兴的诊所法律教育投入太多。此外,河北高校诊所法律教育还没有与外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因此,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高校在内部缺乏相关运作资金的同时,也没法获得外部赞助,最终导致诊所法律教育难以开展。
(三)师资短缺从诊所法律教育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来看,诊所法律教育对指导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具备法律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为学生提供理论指导的同时,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并给学生寻找案源和参与机会。总之,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既要具备理论家的博学,又要具备外交家的睿智。[4]83-84基于这种要求,能够承担起诊所法律教育重任的教师就成为了稀缺资源,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开展艰难的主要原因。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法学教师并不愿意参与到诊所法律教育中来,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要耗费教师很大的精力,需要不断地观察和指导学生,不断地与相关法律部门进行沟通。二是高校对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工作量量化标准。高校教师都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但是,按照传统的计算方法,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可能无法完成学校要求的工作量。这样就制约了教师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热情。三是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要耗费很大精力培养学生,可能会耽误他们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最终影响他们的职称评定。因此,在种种困难之下,即使具有上述素质的教师也不愿意参与到诊所法律教育中去。
(四)定位迷茫诊所法律教育试图解决传统的理论与实践脱节问题,建基于法律的职业训练,更加关注法律的技能培训。[5]42-45但是,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操作中,至今还没有完全地形成准确的定位。这其中涉及很多方面,如诊所法律教育的学员构成、诊所的类型、诊所教育与实习的关系,等等。相比那些较早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高校来说,河北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似乎还处于“蒙昧阶段”。一些高校已经基本形成了自己特色化的法学教学。如西北政法大学建立了自己独立的法律诊所网站,在不断探索中建立了立法诊所、民事法诊所、公益法诊所、农村社区诊所以及刑事辩护诊所。而河北高校的法律诊所基本没有建立比较专业的诊所,诊所开展的课程和业务主要是综合性的。即使运行比较好的河北联合大学法律诊所也主要从事一些表层工作,比如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还没有按照不同的专业或者服务对象建立专门的诊所,也很少深入司法实践中有效地参与整个诉讼过程。这样的诊所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取得培养职业法律人的效果。因此,河北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需要重新定位。
三、河北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突破与设想
(一)努力提升河北高校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提升河北高校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需要内外两种合力。就外在条件而言,河北处于京津冀经济圈内,地理位置比较优越,京津地区的法学整体教育水平较高,河北有很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河北高校应该搭建与京津高校的校际合作平台。比如,在教师方面,可以邀请名校教师到河北高校支教;帮助河北高校教师去知名法学院学习交流;支持河北高校教师经常参与京津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等。在学生方面,可以实行学生访学计划,让河北高校的法学院系学生到知名法学院访学,使其感受知名法学院的教学魅力。无论外在条件多么优越,关键还是看河北高校内在的执行力。首先,河北高校应该转变观念,增强对法学院系的重视。国内很多大学都在争相发展法学院,河北高校如果不重视,就会更加落后。其次,河北高校法学院系应该尝试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法学的学术性,同时努力践行法学的实践性,坚持法学的学术性与实践性并重,满足不同学生发展需求。最后,河北高校法学院系应该建立与河北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良好的、常规化的互动往来关系,经常开展一些学术交流活动。
(二)广泛争取教育资金的资助由于河北整体的教育投入不足,除个别高校之外,大部分高校都存在经济困难问题。再加之很多高校进行新校区建设,就使经济条件“雪上加霜”。此外,各个高校还都努力往综合方向发展,将较少的教育资金投放到众多的学科,使得很多学科难以满足资金需要。法学学科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很难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其资金短缺问题更是突出。法学在面对“内忧外患”之际,进行诊所法律教育更是属于“超前消费”。如何在困境中求生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个别法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应努力争取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如果这些高校的法学院系表达出强烈的诊所法律教育愿望,而且有相关完整的制度、规划、人员配置等,相信福特基金会还是会支持这个项目的。二是河北高校法学院系应该与河北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部门等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这样既可以为学生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搭建平台,又可以适当争取一些资金。即使没有获得这些部门的资金支持,与这些机关建立了良好互动关系后,也可以减少学生参与司法实践的“交易成本”。三是河北高校应该向相关的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说明法学教育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积极意义,争取获得相关部门对法学教育的更大投入。
一、法学实践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内涵
多年来,中国的教育模式一直奉行学院式法律教育,教师是绝对的教学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客体,教师教什么学生便学什么。然而,这样的教学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当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踏入社会后所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法律事件,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绝大多数的法律事件都很难找到现成的教科书指导模式及处理路径。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整合法律知识,灵活的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事件。这一能力的培养需要在木科教育阶段就贯彻,即本科的实践教学中就要培养学生独立或团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有担当、有责任的实践教学主体,而不是依靠教师机械的灌输处理问题的程序。
二、学生主体性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解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因此,在法学教育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成为实践教学的主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学生主体性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由之路
如果说法学教育在基础知识的教育阶段还遵循教师单向传授的传统教学模式是厚基础的必然要求,那么在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之后运用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教学阶段就应该贯彻宽口径的培养方针。所谓宽口径是由法学学科适用领域决定的。法学是一门涉及面很广的学科,学生们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纷繁复杂的生活事件,这些事件涉及建筑、医疗、保险、生物、科技等领域,因此资深的律师或法官往往具有非常广博的知识。学生在实践训练中,写作、演讲、思辨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同时,学生还需博览群书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这也是为什么国家近十年来培养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的原因)。在某一领域业绩突出的律师,往往除了具备法律知识以外还具备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医事法律人才、建筑法律人才、金融法律人才。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法学学生主体性实践教学能让法学专业具有更强的社会适应力
从目前国内的专业就业排名来看,法学专业并不理想。因此,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都面临巨大的市场挑战。在如此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不断提升学生的能力是当务之急。法学实践教学就是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培养学生的管理协调、人际沟通、口语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为拓宽就业的领域打下基础。据笔者的教学经验,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完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数占应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其余学生或进入政府部分,或进入金融、保险、管理等部门,就业的渠道在不断向相关领域延伸。因此,学生主体性的实践教学就为这一延伸奠定了综合素质的基础,为学生自由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以应对艰难的就业环境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契合了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律职业队伍建设成为影响法学教育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学教育必须根据特定时期法律职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结合社会对法律服务和立法、司法提出的人才需求,通过目标设计、内容细化、方法创新和过程监督,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作用,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法治建设的互动。对此,我们必须看到法学实践教育在法律人才建设中发挥的作用。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在木科教学中就可以向学生灌输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职业纪律。通过法学实践训练的学生,能从容的从事接待当事人、送达传票、会见当事人、庭审排期、调解前期沟通等工作,毕业后进入司法部门就能胜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大大缩短就业培训的时间,满足司法部门人员短缺的现状。
三、国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启发
如何的在专业教育中较好融合理论与实践的问题成为世界各地法学教育的热门话题。尽管法学教育具有民族性,但对世界各地各种各样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各个体系背后的相应观念进行思考。法律和教育体系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移植基本是不可能的。但理念的传播要比制度来得容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先进实践教学模式将对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具有事半功倍的意义。
纵观世界三大主要法律教育体系,即美国、德国、日本,他们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都极具特色。这三个国家的法学实践要素一直以来都占据了法学教育的很大比重:在日本半个世纪,在美国将近一个世纪,而在德国则超过了一个半世纪。这三个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是因为他们深深的认识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除了需要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而职业技能的获取一定要通过实践训练。
在美国,所有希望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人(无论是成为律师、法官还是其他职业人士)都被训练成律师,律师辩护人的形象是法律职业者的理想原型《麦考利特被告》中列举了10项律师基本技巧,即解决问题、法律分析、法学研究、事实调查、沟通、提供齐询、谈判、提起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组织与运作法律程序的操作技巧、辨别与解决伦理困境。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
前文所述,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要素同样浓厚。学生的法学教育要经过基础教育及见习教育两部分的学习,且每一部分都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核。通过了基础教育部分的考核后,学生进入见习阶段的学习,旨在深化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进入司法实践创造条件。只有进一步通过见习阶段的国家考核后才能真正步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日本的法学教育在注重实践性的同时还注重开放性。日本的法学学生在结束木科教育后,也需要参加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职务技巧培训。经过民事、刑事律师业务的全面、系统培训后才能从司法研修所毕业,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日本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还在本科阶段开设政治学科,为法学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
四、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在各国法学教育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中国的法律教育也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更大胆、更深入、更务实、更具成效的探索。学徒制、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实习等等实践教学模式都是目前世界各国比较青睐的实践方式,但从学生主体性角度的考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应让不同的方式具有不同的实践训练意义。
由于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实践教学中学生主体性地位的培养,从而培养法学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担当精神,因此,拟将重点讨论诊所是法律教育这一实践教学模式。因为笔者认为,在目前盛行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学生在诊所式实践教学中是最具主动性的,学生能切实的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美国人本主义心里学家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处于该理论的最高层次便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他是指人希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断完善自己,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实现自己理想的需要。法律诊所教学的推行,通过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能很好的促进法学学生自我实现,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实践模式,而是一个集写作、交际、谈判、分析、实战为一体的综合实践模式,特别适合于中国目前法律资源匮乏且不均衡的现状。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所述诊所法律教育是以学生为主的,通过办案来对法律条文加深理解,来对法律的适用加深理解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这样的一种教育模式是对我们现在的传统的教育模式的一种很好的补充。在这种实践教学中,教师传授知识的功能只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充当推动者、协作者、启发者,鼓励和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体现教学中的学生主体地位。
在我国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行最有效的方式是将法律诊所推向社会,只有走进真实的社会生活,学生才能拥有大量的操练机会。具体而言可以采纳以下方式:
(一)与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挂钩,带领学生分组接诊、会诊
这可能是诊所式教育中比较稳定、有效的方式。将学生进行3 -4人的分组后,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证的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坐诊、接诊。针对前来齐询的当事人所提出的现实的法律问题进行诊断,由学生开出处方。此过程能培养学生与当事人会谈的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问题的能力。之后的问题处方则由学生自行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分析、鉴别、筛选而制作。制作过程又是对学生写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同时,学生针对援助中心的常见案件,如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应当予以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就拥有了实践训练的机会。
(二)走进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结合中国司法资源相对匮乏、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带领学生走进社区开展普法、送法活动也能满足诊所式教育的需求。学生针对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现场解答,能很好的训练其应变能力、思辨能力。同时也能构建良性互动的长期齐询法律关系,让学生能接触更多类型的案件,如继承、相邻、抚养、婚姻,而不是局限于教师有限案例教学的模式。
(三)送法下乡,感受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带领学生走进乡上中国,让学生感受在中国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体会书本和课堂以外的社会状况。
总之,笔者推崇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因为其融合了分组学习、案例教学、师徒互动等诸多法律实践形式,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多种法律职业素养得以锻炼,而且这样的锻炼过程是以学生为主体的主动探索式锻炼,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教育
一、编织童话: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误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一点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确立的基本任务,同时也被明确写入各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之中。因为法学专业是应用性极强的文科专业,法学专业大多数学生在毕业以后要承担起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法律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因此,法学教育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职业性教育,它承载着培养作为支撑社会公平正义大厦支柱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目的不仅是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培养受教育者作为法律人所必需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们认为法律人才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深厚的基础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1]然而一直以来,囿于办学条件和管理模式的制约,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因循的是一种在课堂上立足书本,依靠教师单方面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式。
(1)传统教学模式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建立在对已知结果和虚拟情节进行逻辑演绎的基础之上的,它使得教学内容和各环节的设计都是为服务于一个知识点或者一项法律理念的传输,教师举出的实践安全都服务和服从于他想表达的法律信条。这在实质上造成了理论和实践关系的颠倒,因为这种为证明一个理论命题而筛选出来的案例和事实已经扼杀了实践的生命力,动摇了它对理论的决定地位,给学生灌输了一个法律主导和支配社会生活实践的万能神话。使其逐渐养成了一种脱离生活实际去思考法律问题的习惯,凭借教师传授给他们的简化了的正义和公平理念,天马行空地去想象问题的解决办法。
(2)这种虚构的故事情节使学生的缜密思维训练和社会责任感教育不足。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这样的教学实训环节多数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有了裁判结果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由于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所有的变化都是循着教师的设计思路,学生如同听童话故事一般,虽有悬念,但依然感到一切尽在教师掌控之中,并无主动去分析问题、探究问题解决之道的压力和动力,培养不了学生的参与兴趣和认真对待问题的责任感,所以无法真正地锻炼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此也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
(3)作为经院式封闭教学的必然结果,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存在一旦走进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生活现实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时就感受到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不上,对现实中的法律运行机制知之甚少,因而陷入对问题解决的方法不明确,一时难以下手的窘迫境地。这也是近年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刚性约束机制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感觉到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也因为这种就业难的现实存在,法学专业已经被一些媒体炒作为当下十大“走投无路”专业的第一名。
二、走出童话: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价值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创新源自对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教育模式的仿效,让法学院学生学会在法律实践中“诊断”并开出“处方”,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中国对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引入始于2000年。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特点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探索改革我们的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2000年3月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院校开始酝酿引进“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这7所大学分别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和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展了不同主题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其后,一些法学教育力量相对雄厚的院校也开始根据各自的理解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在本质上,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过程,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增强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法律诊所利用真实的背景材料,采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始终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教学和学习原则。[2]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且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像一个律师。它也可作为一门选修课让学生们选修,可它又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而是以办案为主;也不同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是法学院的学生,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课程。[3]这一教育的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4]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以下优势:
(1)法律诊所教育将学生从虚幻的法律童话带进真实的社会生活。法律诊所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5]面对童话,学生最需要的是静静地听讲和丰富的想象;而面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学生最需要的则是能力和责任心。
(2)法律诊所教育将法律思维从抽象理论世界带到具体生动的现实之中。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做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对法官的想法也要做出推测和判断,了解产生案件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而做出判断,这就是立足于生活实践的具象思维方式。
(3)法律诊所教育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法律诊所教育通过让学生以主体身份直接介入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沿,将他们未来职业可能面临的窘境直接带进学习过程中,这既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是一种动力,将大大激发他们从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出发,主动学习和消化理论知识、自觉训练动手能力。这时候,学生就能感受到教师的真实作用,教师也会因实际问题解决的需要而认真负责地开展教学活动。由于身边有指导教师的引导,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锻炼了实践性思维和创造性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超出单纯学理性的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4)法律诊所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养育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公共道德,使其逐步夯实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学生在为弱势群体做辩护、抑或是对社会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以及诊所课堂教师传授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技术中体会爱与正义。也就是说这种新颖、真实可感的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学习知识与能力的教学方式,可以发挥凝聚力量、扶助弱者、推动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作用,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诚如一位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所说:“从未有一刻能让我像现在一样渴望全身心地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或许我的力量很小,微不足道,但是,内心深处的那份责任感告诉我:只要尽心尽力地去做,就会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总之,法律诊所课程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它与传统法律课堂的教学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训练学生像律师和法官那样思考,使他们能够开始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等等。
三、任重道远:推行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的难题无论是从实践还是理论意义上看,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实施诊所教育模式都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各院校都尚在探索中不断积累经验,深化认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问世,而且不断有新生力量加入这一探索队伍之中,但适合中国办学水平的系统化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尚未形成,大量理论与实际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传统教学模式不曾预见也无须预见的问题,而且与作为诊所教育发源地的美国相比,中国的法治环境与教育管理体制也大不相同。笔者以为,在推行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我们将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特殊困扰:
(1)我们要面临的是如何克服体制的惯性和人的惰性对因循多年的教学理念进行大胆革新,在教学思维上解决若干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其一是要厘清教学的主体本位问题,即从过去学生对教学过程设计缺乏参与,一切环节均由教师单方面设计的事实上的教师本位转换到全面调动学生参与意识,以适合学生能力和兴趣培养需要的学生本位;其二是革新课程教学目标,即从过去因循简单的理论知识传授的目的惯性转变到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其三是要在教学方法上从过去继续关起门来搞经院式的课堂讲授转变到开辟多个窗口与社会互动进而推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服务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我们将面临一个更加棘手的现实问题――诊所及学生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准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工作,他们除了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外,其他诉讼活动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准入有着严格的限制。目前法律诊所还不能作为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在立法上予以确认,由此导致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司法程序中只能以学生个人的名义来实施,这显然与教学活动对组织管理的内在要求相去甚远。
(3)存在案件来源能否满足教学需要的问题。由于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原因,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有限。一是法律诊所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性质受到现行制度的严格限制,影响了诊所的案件来源。以刑事案件为例,目前法律诊所几乎不能接到刑事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承接申诉案件。二是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受到地域上的限制,影响了诊所的案件来源。如法律诊所在办理异地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来自当地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的重重干扰。三是由于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对其运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其意义与价值尚待观察,这也是导致法律诊所“门诊量”有限的原因之一。
(4)面临法律诊所建设中的经费保障问题,即在目前各学校教学经费仍然紧张的情况下,校方是否愿意或者有能力给予这种新的教学方式以足够的经费支持。就目前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情况来看,其获得的经费远不能满足法律诊所的建设和生存需求。虽然有些大学得到了某些基金的支持,但资助数量有限,仅仅依靠这些基金援助还难以维持诊所的正常运转,更何况还有很多高校根本无法得到这些基金的资助,其生存的困境可想而知。而目前各校法律诊所援助的对象又主要是那些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弱势群体,通过向这些客户群体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来维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转也是不现实的。随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广泛开展和社会影响的不断扩大,经费紧张的问题也会日渐突出。[6]
(5)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考核问题。由于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教育模式,与传统的教师传授式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于是就向传统的教学评估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管理问题,教学过程的管理流程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依据。特别是对教师的教学成效如何评价,对学生成绩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其科学性、客观性如何?……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以全新的思维和创造性智慧来突破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加以解决,否则法律诊所教育在法治和教育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运行得再好,在引入中国后也难以开花结果。
参考文献:
〖=1〗李瑞芳.法学教育30年――从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学教育大众化之冲突角度审视〖=J〗.法制与社会,2009(02):234―235.
〖=2〗王银梅.诊所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启示〖=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66―69.
〖=3〗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与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素质〖=J〗.中国律师,2002(07):62―63.
〖=4〗郑玉敏.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探讨〖=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6(02):108―109.
【关键词】美国;诊所教学;借鉴
诊所式教学法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继学徒制、判例教学法之后新兴的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它是一种模拟医学院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全新教学方法,意即由法学院的学生扮演类似医生的角色,由委托人扮演类似患者的角色,学生通过问答,了解委托人的真实诉讼,寻找症结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委托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主动性兼综合性: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色
18世纪70年代即美国建国初期,主要采用学徒制培养法律人才,即由学生做律师的助手,通过日常的法律工作积累相关法律经验及知识。学徒制的随意性、非系统性等弊端日后不断显现,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尝试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设的判例教学法脱颖而出。判例教学法一经提出就迅速投入教学实践活动中,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时至今日,它在各国法学教学活动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并不当然意味着判例教学法就是一个完美的教学方法,它依然没有摆脱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学生的学习比较被动,效果有限。基于此,法学界再次酝酿新教法的变革,20世纪60年代学者弗兰克另辟蹊径,开创性地提出模拟医学院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已经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与优势。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强。学生摆脱了填鸭式教学模式的束缚,一改昔日被动、消极的学习方式,真正成为学习活动的主角;而且通过与实践的接轨,学生可以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所学理论知识,学习效果事半功倍。
其二,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和模拟诊所多元并存,真实性与综合性日益突显。诊所式教学强调在实践中学习,学生可以通过校内分析真实案例或者校外接触真实案例等诸多环节,及时了解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此外诊所式教学可以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法与刑法,法学理论与职业技巧等关涉法律的方面方面有效地联系起来,在为学生答疑解惑的同时,又培养了其法律使命感和责任心。
二、我国发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障碍及解决对策
面对千变万化的法制环境,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显得力不从心,于是广大法学教育者们开始积极、努力地寻求新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法在美国的创建及成功运用为迷茫中的法学教育者们指明了方向并从此开启了中国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持续、深入地研究。在诊所式教学法国际化浪潮的影响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自2000年9月份起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知名学府相继引入了诊所式教学法,与此同时法学界乃至教育界学者对其相关问题的研究热情也持续高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关注使得诊所式教学法本土化得以顺利实现,但是作为一个地道的舶来品,一时的“水土不服”不可避免地存在并制约着诊所式教学法的发展步伐。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诊所式教学法的推广与深入,“水土不服”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以下两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
(一)法律文化的冲击影响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
大陆法系的法学背景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教育更注重于书本知识即法学理论的传输,法学专业的授课教师习惯于运用传统的讲授法,即站在讲台之上,从基本概念入手,以点概面地介绍某个法律问题。而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英美法系的代表,其授课教师的教学方法相对丰富,以至于我们可以在一些知名网站的公开课上见到某个教授盘腿坐在讲桌上侃侃而谈的画面。法律文化的差异非一日形成,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铲除,由此而产生的授课风格的迥异自然非一日所能改变。诊所式教学法实践性的本质要求难以在中国高校得到满足,故其中国化之路必然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破解之路在于更新法学教学理念,各高校应该以中央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契机,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尤其是要向英美法系学习,强化实践与程序的重要性;积极寻求诊所式教学法本土化的一切可能性,然后坚定信心,将诊所式法学教学贯彻到底。
(二)捉襟见肘的资金现状阻碍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
美国高校尤其是知名大学资金来源一直是多元化的,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它可以获得州政府、福特基金会、哈佛大学等多方的资金支持,源源不断地物质扶持保障了其诊所式法学教育持续、稳健地发展势头。而在我国,高校的经费来源形式单一,使得本就捉襟见肘的高校无暇更无力于发展诊所式教学。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践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先驱们,虽然借助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及初步实践活动,但是后续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因资金问题尚未落实。目前我国境内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不下百所,知名高校情况尚且如此,其他二本、三本等非知名高校的窘境可想而知,可以说相形见绌的资金现状已严重阻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本土化的进程。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一方面,通过与学校的沟通,提高学校对诊所式教学法的重视程度,进而增加对其经费支持的力度;另一方面,努力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资源的支持。
实现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可以完善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真正实现“让学生通过实践来学习”的目标;其次,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不再禁锢于书桌前,不再为了应付考试而反复记忆笔记中的结论以迎合老师的观点。学生可以通过接触真实案例,通过困惑――解答的反复历练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当然研究诊所式法律教育,丰富法学教学方法,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最终都是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学需求,进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参考文献:
[1]秦祖伟.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11(2).
[2]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
[3]吴宏耀、徐安.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3).
作者简介:
于杰(1981-),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北华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经济法学。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教学程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1015502
法律诊所教学是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及职业技巧有机的联系起来的一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从法律实务者角度去思考问题,为学生搭建从抽象理论到实务操作的平台,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正如梅隆所言“要想更有意义地研究和学习法律,不能与社会隔绝,而仅仅满足于对法律理论或法哲学的探讨”。法律诊所教学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授课与实践之间的屏障,搭建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桥梁。
1 法律诊所教学产生背景与相关概念界定
法律诊所教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为了弥补当时美国法学判例式教学法的某些不足,2000年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入该模式,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是借鉴医学院利用临床医疗来培养医生的模式,由学校单独或与其他组织合作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一般而言,法律诊所是兼具法律援助功能的法律教育场所,如法律服务中心等,使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案件,面对面与当事人交谈,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处理法律问题,促使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与原理,缩小理论传授与实务能力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2 法律诊所教学的特点
2.1 教学背景的真实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法最大的不同是使用真实新鲜的背景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当事人的背景之上。学生通过接待当事人、搜集证据等程序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的技巧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及职业操守素养,并且可以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体会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
2.2 教学模式的实践性
实践性是法律诊所教学的另一显著特征。印度学者弗兰克·S·布洛克对法律诊所教学的评价是:诊所教学方法被简称为“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多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的方法灵活多样,其中也包括一部分的理论传授,但其本质是要求学生从实践中、在实务操作中充实自己。法律诊所教学主要是通过指导学生真实案件,熟悉法律职业的实践环境及相应技能,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2.3 教学方式的灵活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教学手段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在传统教学的课堂上,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理解与吸收。而法律诊所教学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角,要求学生必须参与进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而且教学方法也丰富灵活,常用的教学手段包括分组讨论、角色扮演、案件模拟以及真实案件的等,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潜能。
3 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程序
3.1 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
在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兼具法律援助功能,一般以法律服务中心或其他法律援机构为依托,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参加与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要对案件统筹安排,进行有组织的研究。将学生组成办案小组,由诊所教师辅导,对常见法律纠纷问题进行学习,并针对具体案件分析讨论。所有的诊所活动的最初计划,都首先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只有等到学生已经形成一项行动计划后教师才能参与进来,对办案计划进行审阅和辅导。法律诊所课程最主要的内容是帮助当事人拟定解决方案,包括对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对证据、证明方法及搜集证据的手段的选择,对进程中具体步骤的设计等等。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或调解方案,该方案由诊所教师指导完成,并根据该方案组成由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或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2 法律诊所教学程序的规范
法律诊所教学近年来在我国高校逐步得到重视,许多高校纷纷开设此课程,因此,为保证高质量的教学效果,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对于诊所课程中真实案件的办理,必须按照以下四个程序进行,并对每一程序进行书面记录与评估:第一,接待当事人。学生办案接待当事人应以小组(以3-5人为宜)的形式进行,会见前需制定会见计划,接待当事人中应有详细记录,接待后对会见计划和实施情况做出评估。第二,立案和审批。学生接待当事人后,应对案件事实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对是否立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将会见计划、会见记录、评估与意见提交指导教师,由诊所老师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理由,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做好记录;批准立案的,可以与当事人联系签订合同。第三,办案。办案小组成员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工,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和水平,帮助当事人拟定案件解决方案,如果当事人需要或辩护,法律诊所将组成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四,结案与归档。结案时学生向法律诊所提供案卷、办案总结等相关材料,法律诊所要对所办案件进行存档。
4 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4.1 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
4.1.1 诊所教学资金缺乏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律诊所课程经费来源于学校自身,相对短缺的资金使得许多诊所活动无法进行,甚至由于资金原因,许多高校的诊所课程仅限于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援助工作,诉讼等活动无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都是一种高成本的教育模式,这种高成本是相当需要资金的支持的,怎样才能让我们的法律诊所顺利获得本土其他组织或者机构的资金支持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4.1.2 诊所学生身份定位不利于诉讼活动的开展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进行诊所实践活动只能以公民人的身份出庭,而公民人与律师是存在权利差异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公民人在查阅卷宗、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都要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和搜集证据时,不如职业律师那样便利。同样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公民人也存在相似的情况。
4.2 法律诊所教学困难的解决途径
4.2.1 拓宽法律诊所资金来源
法律诊所仅靠学校资金支持毕竟力量薄弱,因此要想谋求更好的发展,必须扩张资金来源,比如与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或者与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建立合作教育平台,这样既能为诊所教学提供大量的案件素材,又能获得相关单位的资金援助,保证法律诊所课程的正常开展。
4.2.2 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身份
法律诊所学生身份问题为活动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也不利于学生对律师职业进行准确的认识。因此,我们可借鉴美国相关做法,赋予诊所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在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享有法律规定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以保障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律职业,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1]马海发·梅隆.彭锡华等译.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育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