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16:43:48
导语:在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网络要文明,文化要亲民。网络承载我国10亿多网民的美好希冀,需要以优质的网络产品展示给网民。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以系统思维加强网络文明建设要点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 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将于11月19日在北京举办,主题为“汇聚向上向善力量,携手建设网络文明”。
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建设网络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围绕新时代网络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以系统思维谋划推进,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文化风尚、道德追求、行为规范、法治环境、创建机制,才能实现网上网下文明建设有机融合、互相促进,形成良善有序的网络空间。
要立标杆,定坐标。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改进创新,标出道德高线,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通过网上道德示范引领,深化网络诚信建设,发展网络公益事业,让网络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网络空间文化培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网上党史学习教育,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提升网络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要强监管,善引导。进一步规范网络空间行为,重点抓好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强化网络平台责任,加强网站平台社区规则、用户协议建设,引导网络平台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价值导向,督促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行业组织引导督促作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鼓励支持各类网络社会组织参与网络文明建设。加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深入开展网络文明引导,净化网络空间。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激活群众主体意识,引导群众参与网络空间文明创建。
要以系统思维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将网络文明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延伸,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形成各方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大治理格局。通过提升网络文明建设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全面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
(一)对外方面
1.做大做强我们自己的“利益共同体”。世界上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崛起中的新兴国家,与中国发展状况更接近,与中国面临的网络治理问题更相似,彼此之间有更多的共同语言。在网络治理的博弈中,中国完全是站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场上,可以与一家独大的美国更从容更主动地博弈。
2.对美国的盟友同样可以争取合作。美国的盟友不一定是我们的对手。很多根本性分歧完全是由美国霸权思维和自己单方面利益决定的,因此,很多美国的盟友与美国都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比如欧洲和美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存在着非常多的冲突,中国应该在不同层面,制定相应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努力扩大自己的支持面。
3.关注美国政企各界相互制衡的关系。美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政府与企业和社会层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观。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有着巨大的利益,未来甚至是超过美国市场的第一大市场,中国与很多美国企业有着更深入的利益共同点。美国政府对于网络价值观的政治化和军事化,比如,“棱镜计划”,事实上使美国企业自身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中国网络治理主张在不少层面完全可以与美国企业、美国学术界和智库界达成更多的共识与理解。
4.加强研究和借鉴。网络空间治理是全新的课题,也非常复杂,任何国家的实践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除了加强对美国治理模式的跟踪研究和深度剖析之外,更要加强对欧洲、其他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治理模式的研究。比如,欧洲网络治理,在价值主张、制度构建和具体实践中,有非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内容。尤其是欧洲在互联网技术与标准方面也受制于美国,也是“棱镜计划”受害者,处境与中国相同。当然,更多新兴国家的治理创新和成功经验,都值得研究和学习。中美博弈如果仅仅是一对一的博弈,很可能形成双输的囚徒困境。而多元力量的引入,将使中美网络治理的博弈更加良性和具有建设性。
5.坚持扩大完善网络治理领域全方位交流。应该自信、有底气地积极主动拓宽和加强中美在政府层面、学术层面、产业层面、智库层面和社会层面等的交流与合作。中美之间在网络治理的沟通方面要大力建设“高速公路”,形成“宽带交流”。
(一)对内方面
对内方面更是当务之急,是提升治理能力以及国际能力的基础:
1.明确历史使命,做好顶层设计,做到战略清晰。对于未来10-20年要有清晰、理性的战略判断,对内要形成各部委、各阶层相对一致的共识。在国家战略高度,进一步推敲相关主张和建议,避免部门利益的局限和干扰。无论是基于国家利益还是全球利益,无论为了“中国梦”还是世界发展,我们都应该明晰与美国有竞争有博弈的同时,归根到底双方要成为命运共同体,构建更坚实的利益共同体。
2.基于发展的需要,坚持积极防御型战略的原则,与美国的博弈有理有节。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们无论在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还是实力和能力方面,都远远处于美国的下风。但是,时间在我们一边,尤其是网络空间方面的综合实力,都处于快速上升的通道之中,所以我们坚守积极防御型战略。秉持开放、创新、合作、多元等理念,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国际合作上,都应该有底气,有自信,以有利于营造中国继续良性发展为基本前提。
3.进一步发挥中央网信办的统筹与协调机制能力。在网络空间博弈中,令人印象非常深刻的是:美国政府各个部门、各级官员,以及智库和媒体,对国家的网络治理主张都相当一致,形成了强大的合力。相比之下,我们的治理主张,处于形成的初级阶段,尤其各个部委,相互之间缺乏一致性。在一些重要的博弈点上,国内学界、媒体和社会自身分化严重,意见不一。内部形成共识,理念进一步凝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4.中美网络空间博弈将是长期任务,在具体博弈中,我们应该避免偏激,避免激进,避免不必要的惹是生非。尤其不拘泥于一些遣词造句的表面争执,而应富有智慧,注重实质,注重利益权衡。比如在数据主权、网络主权等全球都还缺乏定论,而美国固执己见的情况下,不一味强攻,更多放下字面较劲,注重脚踏实地。在ICANN管理权移交等事宜上,应该积极进取,多获得实质性权力是关键。
关键词:网络安全;问题分析;对策探讨
1前言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网络个人信息的增多,以及公众对网络资源的依赖,网络安全对用户信息(包括个人财产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和影响,信息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企业跨越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正视网络信息安全,从信息安全现存问题入手,分析问题的成因,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从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是当前企业信息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信息安全涉及网络通信、密码技术、中端设备、数据传输与运用等诸多学科,是一项综合性应用课题。广义上说,有关网络信息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的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信息安全所关注和研究的领域。在实际应用中,网络信息安全更多地指向构成网络闭环的硬件、终端传输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如何使这些数据资源不受偶然(或者恶意)的原因破坏、失真、更改或泄露,确保系统连续可靠、正常有序地运行。
2主要问题分析
就国内企业(包括国内大型国企)而言,由于受到我国整体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其网络信息建设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存在严重依赖国外技术的问题。以通信芯片和操作系统为例,我国在自主创新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如智能手机的操作系统,华为虽启用自主研发的“鸿蒙系统”,但国外操作系统的垄断局面还较为普遍。2018年,据相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我国国内智能手机使用美国谷歌公司安卓系统的产品占了89.3%。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不只是用信息安全产品搭建起一个信息“堡垒”,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自成体系的信息安全制度。正如“瑞星杀毒软件”安全专家指出的,“只有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制度相互配合,才能避免核心机密被类似‘棱镜’项目所窥视。”从目前网络信息安全所暴露的问题看,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常常引发网络信息安全危机。
2.1自然因素(或偶发因素)引起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主机系统和终端设施遭受自然力的破坏,如:自然灾害(地震、水灾、风暴、建筑物损毁等)对计算机网络构成威胁;电源故障、设备失常、能耗崩溃等一些偶发因素,对计算机网络构成威胁。
2.2管理应用疏漏造成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如用户在网络应用过程中,因安全意识松懈、规章制度不全、管理水平低下、操作环节失误、人为渎职积弊等对网络安全造成威胁。网络信息具有宽域开放的特征,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应用过程中的任何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泄露、失真等信息安全隐患。近年来,智能终端等移动互联设备更新速度惊人,新的开发应用层出不穷,各种“小程序”的出现令人眼花缭乱。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或个人均存在“盲目跟风、自由购买、随意使用”现象,网络信息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例如,假如用户将具备联网功能的智能手机,接入已连接涉密网关的办公计算机,其目的虽是给手机充电,却无意中等于让该智能机同时联接了互联网,进入了涉密网络空间,由此给他人植入电脑病毒带来空隙和机会。
2.3安防体系建设滞后酿成的信息安全问题
多年来,人们习惯于依赖安装杀毒软件来保障网络安全,但由于没有构建严密的防护体系,系统管理不严、人员操作不当和黑客入侵引发的系列安全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目前看,虽然在开发环节对操作系统的安全设置已予较高重视,并为用户设置了一定的自具式防护,但是因网络黑客手段不断升级,操作系统本身的安全漏洞和缺陷,往往在“防不胜防”中逐渐被黑客所破解和攻击。其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防火墙只能抵御一般性的网络攻击,一旦遇到升级版本的计算机病毒,将无法形成对系统的保护。这些先天性的、不可避免的漏洞和局限,将给网络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从数据资源看,数据库中的海量数据和关键信息,其中有些涉及个人隐私,有些则是涉及资金安全的重要信息。数据库的安全防御措施显然尚未建构起密不可破的层层“天网”,一旦遇到网络入侵,难以形成对数据信息的有效保护。
3对策建议
3.1要普及网络安全知识,营造信息安全环境氛围
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是保守国家涉密、实现信息安全的根本,也是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和前提。这就要求各级组织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自身网络信息安全的意识和素质,领导带头学,业务人员主动学,自觉成为信息安全的排头兵,成为工作中的行家里手,形成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良好氛围;通过共同参与、主动防范,端正思想认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信息安全氛围。
3.2要强化安全监管,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体系
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与高效的管理体制,籍此推动网络信息安全的健康有序发展。从企业信息化建设需求看,首先,要完善顶层设计,明确单位信息安全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细化信息安全的实施步骤、标准要求,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框架协议与制度规范。其次是科学规划,理清职责,构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包括对所在单位的编制体制进行有机整合,合理调整信息从业人员的科学分工,从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自职责,推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高效运行。
3.3要优化安防系统,完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完善具有远程安装、报警和集中管理的有效功能;建立内网认证系统,实现访问控制、身份识别、机密性、不可否认服务等;建立病毒防控机制,禁止在网上随意下载的数据往内网主机复制,禁止在联网计算机上随意使用来历不明的存储设备;紧盯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检测设施和手段的发展前沿,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检测监控技术,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手段,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评估能力;加强网络安全威胁评估,做到及时预警、预案完备、应对措施得当,对可能发生的网上意外,可能引发的舆情危机进行预测,做好预案,防止意外状况发生。
3.4要理顺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研究
应理清网络信息安全建设的总体思路,细化信息安全防范的实施步骤与标准要求,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框架协议和制度规范。网络信息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确保其高效有序的运行,需要完善工作机制,顺畅管理体制。企业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信息安全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国家层面已经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这对企业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等方面,还需各企业(用户)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其着力点应放在“跨域融合”上,即立足于国家安全的全局,平衡好各方利益冲突,融合好各部门的利益诉求,研究解决好信息发展与跨部门、跨领域、超越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的瓶颈问题。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复建设问题,拟订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管控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责、权、利约束,破除“有利益就上,有问题就让”的积弊。要紧跟信息技术发展,加快发展网络信息安全检测和监控技术,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完全防护手段,提高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评估能力。
3.5要广揽人才,建立一支网络信息安全队伍
当前,国内外各大企业对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并将网络空间视作未来企业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利益空间。对于确保网络空间安全问题,各企业的做法、手段不尽相同,但建立一支有规模、结构优、素质良的专业网络空间安全队伍,已是各企业、各从业人员的一致选择。因此,确保企业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与运行自由,必须建立一支网络空间信息安全队伍,包括落实国家网络安全人才战略,提升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等。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学环节,在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方面共同发力,通过规模化培养,解决网络信息安全人才不足的问题,填补信息安全细分领域人才缺口。目前,信息安全人才评价标准的难点,在于不能用同一把尺子,用传统的人才评价方式来对其评价和衡量,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人才评价标准,应作为我们稳定队伍的重点来抓。
3.6要加强合作,共建安全、开放的网络空间
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联合
中图分类号:N04;TP39;H05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7.02.019
大数据,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技术名词,2011年第一次出现在知名技术咨询公司高德纳公布的年度新兴技术成熟度曲线上。从那时起,各界对大数据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一直保持着前所未有的狂热。大数据成为从少数人关注、少数人研究到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的现象级词汇。但在2016年公布的年度曲线中,大数据作为一个独立名词已经悄然隐去,却出现了一系列包括公民数据科学、微型数据中心、自我实现的高级分析等与其直接相关,可判断人类意图的技术、物联网等与其间接相关的大数据衍生概念。这意味着,大数据已经进入从概念推广到全面落地的关键转折期,成为一种新能源、新技术和新的组织方式,全面渗透并深刻影响着人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用单个名词来描绘大数据的影响与变化,既是汉语之美的集中体现,也是对未来趋势的浓缩反映。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联合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基于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关注度、媒体曝光率、搜索指数、专家推荐等多方面的考量,最终由大数据名词专家组选出十个最具时代特征的大数据新名词。“大数据十大新名词”反映了近几年大数据领域国际关注、社会关切以及百姓关心的焦点,透过这些新名词,能够洞察大数据在各个领域的最新动态,客观反映大数据的创新与发展,映射大数据的社会面貌和时代特征。
“块数据”以其创新性、前瞻性和预测性为大数据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区块链”将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置于国家架构下,最终实现法律规制下的技术之治;在经过信息互联网、价值互联网的发展演进之后,互联网将进入“秩序互联网”的高级阶段,构建起基于规则共识、行为共治和价值共享的互联网新秩序;“激活数据学”将量化世界,助力人机共舞,颠覆生产和生活;5G实现万物互联、感知世界,驱动连接型社会的构建;“开放数据”将引领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变革,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善治;“数据交易”满足数据资源市场化需求,带来了价值与商机;“数据铁笼”落地运行,即将开启数据反腐的新探索;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需要加大对维护安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人才、法律、机制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建设立体多维的数据安全防御体系;数据权属不明引发利益冲突,“数权法”正成为关注焦点……
1.块数据(block data)
大数据作为创新浪潮的重要标志正逐步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中,然而,数据孤岛、数据垄断等问题却限制了大数据的发展。立足实践,块数据作为大数据发展的高级形态,为挖掘数据价值提供了解决方案。块数据理论极具前瞻性地分析了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变革,并对未来大数据领域的发展进行了研判。
块数据是把各种分散的(点数据)和分割的(条数据)大数据汇聚在一个特定平台上并使之发生持续的聚合效应。其中,各类数据是指不局限于物理空间或行政区域内涉及人、事、物等各类数据的总和;“特定平台”既包括特定的物理空间,也包括虚拟空间;持续聚合的实质是一种关联性集聚,关联性集聚实现的是数据多维的跨界关联,也是一种内在的、紧密的高度关联。块数据的聚合效应是通过数据多维融合和关联分析对事物做出更加快速、更加全面、更加精准和更加有效的研判和预测,从而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
块数据的产生打破了传统信息不对称和物理区域、行业领域对数据流动的限制,极大地改变了数据的采集、传输、分析和应用方式,进而给各行各业的创新发展带来新的驱动力,推动各类产业彻底变革和再造。块数据通过对复杂科学思维的技术化处理,让复杂科学方法论成为可具体操作的工具,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大数据方法论。块数据强化开放共享、跨界融合,是一种利他的、共享的观念,它将成为新数据时代的主流文化,并孕育出一种新的社会文明。从某种意义上说,块数据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真正步入大数据时代,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新的征程。
2.区块链(sovereignty block chain)
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曾说过:“自蒸汽机、电和算机发明以来,我们又迎来了第四次工业革命――数字革命,而区块链技术就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成果。”区块链与互联网的结合,将在技术上把可拷贝变成不可拷贝,或者说是有条件的可拷贝,这个条件就是从无界、无价、无序走向有界、有价、有序。当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区块链具有可记录、可追溯、可确权、可定价、可交易的特征,为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选路径和无限遐想。但是从2008年区块链诞生以来,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其中没有在法律层面上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必须以尊重网络背后的国家为前提。区块链就是在坚持国家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法律监管,以分布式账本为基础,以规则和共识为核心,根据不同的数据权属、功能定位、应用场景和开放权限构建不同层级的协议,实现公有价值的交付、流通、分享及增值。如果说区块链具有共识的技术属性,那么区块链就是一个包括共识、共治、共享在内的统一体。从区块链到区块链,并不仅仅是对区块链的弥补,更大的意义在于给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新理念、新思想和新规制。
区块链的发展需要符合内外因相互作用的基本规律,既要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形成共赢的价值导向,又要在法律层面寻求体系上的突破;既要在密码标准、跨链技术、自主测试平台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又要在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实现应用创新,真正形成重构网络空间运行秩序的力量。
3.秩序互联网(order internet)
互联网作为互联互通的信息技术,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发展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人类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福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互联网犯罪行为频发,对世界互联网安全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打击互联网犯罪、维护互联网安全、建立互联网治理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核心是消除信息鸿沟、价值鸿沟与信任鸿沟。“棱镜门”等网络安全事件暴露了网络霸权对国家的威胁与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认识到,坚持和维护国家网络,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互联网秩序,是推动网络空间共享共治的根本前提,也是反对网络霸权主义、维护全球和平安全的基础条件。从信息互联网、价值互联网、到秩序互联网,新的全球互联网规则和互联网治理体系将被建立,人们将真正享有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2015年2月,总理在贵州考察北京・贵阳大数据应用展示中心,在详细了解贵阳利用执法记录仪和大数据云平台监督执法权力情况后,评价道:“把执法权力关进‘数据铁笼’,让失信市场行为无处遁形,权力运行处处留痕,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科学依据,实现‘人在干、云在算’”。自2015年以来,贵阳市依托大数据产业发展优势,选择行政权力相对集中、工作内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网络技术运用有一定基础的单位,启动“数据铁笼”计划。
“数据铁笼”是以权力运行和权力制约的信息化、数据化、自流程化和融合化为核心的自组织系统工程,通过优化、细化和固化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实现反腐工作从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免疫。在本质上,“数据铁笼”强调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实现权力流程数据化、权力数据融合化和权力数据监察化,通过全程采集并记录行政行为数据,全面监控行政执法过程风险,精编天网之“经”,密织天网之“纬”,塑造天网之“魂”。
“数据铁笼”的广泛应用使数据反腐成为政府反腐治理的新趋势和新模式,通过数据可以实现科学的技术反腐,将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反腐治理中摹安桓腋”到“不能腐”的飞跃。
9.数据安全(data security)
大数据的安全与发展是一体之两翼、行动之双轮。正如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所强调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近年来,由于数据在网络空间传播迅速,且当前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使得大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加剧。
大数据所引发的数据安全问题,并不仅仅在于技术本身,而是在于因数据资源的开放、流通和应用而导致的各种风险和危机,并且由于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差、黑客攻击、管理漏洞以及法律的缺失和滞后加剧了风险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需要加大对维护安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人才、法律、机制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建设立体多维的数据安全防御体系。
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加强法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目前,中国在数据安全方面缺乏相应的专项立法,只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当中,无法在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并防止数据滥用和侵权上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应充分依据大数据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尽快构筑维护社会个体基本法权、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及可持续发展的大数据安全法律体系。
10.数权法(data security)
2016年1月1日俄罗斯在《互联网隐私法案》中引入数据权利的“被遗忘权”。8月1日欧美隐私盾协议的实施强化了国家数据的法律地位。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将数据权利的“数据修改权”纳入了保护范围。各国已经陆续开展了对数据权法律保护的布局,通过数权法保障各个主体的数据权利,维护国家数据。数权法的法律地位被提到了国家战略层面。
1.“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众多网络用户搜索、汇集、整理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无数网络用户一起从不同角度和途径对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物进行搜索和挖掘,搜集相关个人信息。
一般来讲,“人肉搜索”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2.“人肉搜索”的分类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对属事的资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人找人”的关系型搜索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人物的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人肉搜索”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人肉搜索”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简单来讲就是侵权,这里的侵权指的是直接侵权,具体是指信息者以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icp)有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对被搜索者进行恐吓、骚扰乃至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实际上是后续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直接侵权。
“人肉搜索”为何极易导致侵权的发生,我们认为是由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领域“失范”现象严重——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相关执法机制与机构的不统一。以隐私权来讲,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其做明确的定义。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界分模糊,各种利益并未得到均衡考虑。另外,对网络产业监管不到位以及网络空间公众道德感的缺失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人肉搜索”现象所涉及的众多问题将发展迅猛的网络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暴露无遗,“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凸显了我国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相关措施的缺失,因此,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个人资料保护体系,以求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三、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对策
其实“人肉搜索”无非是网民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进行交流,寻找一些特定信息,唯一稍显特殊的是利用了网络。“人肉搜索”本身并无对错可言,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产物,因此理性的处理方法是疏导而非禁止。
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事件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程度远远超过其言行应负的责任;对信息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诉诸于公力救济。
发展迅猛的计算机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已存在多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面临这一难题。分析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应当会对我国网络法律制度的立法大有裨益。
比较成功的模式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美国为了鼓励、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采取一种以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为主导,辅之以立法的模式。欧盟主要采用立法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了大量相关法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
两种模式总体来讲各有利弊,如美国模式一方面行业规则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由于行业自律模式采取参与制,所以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欧盟模式则面临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另外,网络技术专业性极强,关于网络的立法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成本,从而造成诸多资源的浪费,过于细致繁琐的立法也会网络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实现“人肉搜索”的有序化既要依靠网民的自治,又需要相关行政力量的干预和法律法规的规制,所以在建立我国相关网络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利弊,一方面尽早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性引导,使网络行业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具体来讲如下所述。
关键词:电子垃圾邮件;隐私权;财产权
一、电子垃圾邮件的侵权性分析
电子垃圾邮件是指将广告信息以电子邮件远距离并大规模寄送的行为,其中最恶劣的情形是使用一个让人无法轻易认出发送人是一则不请自来的广告的标题,诱导收件人阅读该电子邮件,并使用假造的回复地址以阻止敌意回复。[1]
(一)隐私权侵权认定
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中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垃圾邮件(除了网络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搜集大量的电子邮箱地址,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地向用户的电子邮箱寄发大量的垃圾邮件。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3]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相比,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打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电子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财产权侵权认定
据统计,电子信箱中的邮件每日进出约3470万封,其中垃圾邮件占90%,垃圾邮件平均占用的空间约占全部空间的85%,故就整体网络的使用效率而言,垃圾邮件真是最大的杀手。[4]垃圾邮件所传播的信息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可言,但每次发送动辄上百万份,大量占用了网络带宽资源。大量的发送垃圾邮件还会严重消耗电子邮件服务器的系统资源,导致电子邮件服务器不能够响应正常邮件的发送和接收指令,甚至导致服务器死机,带来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从根本上上来讲,电子邮箱是网络服务商电脑服务器的一部分,是网络服务商的财产,同时又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出租"给网络用户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要拥有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就可以排他地对电子邮箱进行占有的使用。因此,用户对电子邮箱的使用是通过合同的订立,对网络服务商的财产空间的一种使用,邮箱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的权利并不是完全的,是受合同限制的,只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是以合同有效存在为期限的。同时,虽然邮箱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的权利并不是完整的,但是,该权利一经成立又是独立存在的,任何人不得干扰,包括服务空间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此,从实质上讲,电子邮箱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的权利同传统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基本一致的。邮箱用户依据合同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5]
笔者认为,在电子邮件服务合同有效期内,邮箱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侵害其对电子邮箱的使用,这种使用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电子邮箱拥有的依据自我意愿,正常、有效的使用。
网络广告商在给网络用户寄发大量的电子垃圾邮件的过程中,必然会占用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存储空间,可能会导致网络用户其它重要信息接受不到而遭到损失。其次,在某些是按照流量收费的宽带服务协议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为下载这些垃圾信息而浪费流量导致损失。美国的大多数电子邮件账户不是按照上网时间收费的,而是按月收费,每个月的上网时间则是无限的;但是,许多其它国家情况并非如此,例如英国。在英国,用户要为上网的每一分钟支付费用。[6]换个角度来看,只要垃圾邮件发送者对网络用户有侵权行为并具有过错,并对网络用户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侵权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电子垃圾邮件的发送者侵害了网络用户的财产权。
二、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法律问题的相关参考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网络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网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7]
美国就规制电子垃圾邮件侵犯财产权有一种思路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来对付网络广告商,而不是由收到电子垃圾邮件的个人或者州、联邦法律执法部门来处理。这种思路或许是最有希望的一种思路,因为他依赖的理论呢是,发送垃圾邮件并不侵犯这些主体的真实或者量化的财产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容量是被无偿利用的。[8]CompuServe诉Cyber Promotion案[9]中,法院认为,CompuServe处理电子邮件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有限的,Cyber Promotion所产生的多余的邮件对CompuServe系统运行有负面影响,Cyber Promotion在接到CompuServe的禁止通知后不但没有停止,反而电子垃圾邮件的数量大大增加了,构成对动产的侵入。对动产的侵入,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217节,是指有人对他人占有的动产进行"干涉"。"干涉"在被定义为"故意同该动产产生物理接触。侵入可以通过一个使侵权人同他人占有的动产产生故意的物理接触行为而发生"。[10]
(二)欧盟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欧盟在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三、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技术上层面可采取黑名单和过滤手段
所谓黑名单,一般是指互连网上的志愿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有发送垃圾邮件记录的IP地址数据库,上了黑名单的IP地址或IP地址段就无法和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用户通信,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垃圾邮件。另外,人们可以运用一些办法过滤掉垃圾邮件,比如在网页上放一个白底白字的邮箱地址,这样的地址被垃圾邮件发送者的程序收集到,如果向这个地址发信,那就是垃圾邮件,这样的过滤方式就是行为过滤;内容过滤就是根据垃圾邮件中常用的词汇和字符将邮件过滤,但这种方式容易将正常的邮件剔除。事实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这两种方式来抵制电子广告邮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法律层面可借鉴中外立法经验
首先应当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集中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或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
其次应当制定完善的ISP责任制度。基于美国立法上的教训,立法者应将电子广告邮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在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范畴之内,比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较完善的《反垃圾邮件法》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即ISP责任制度和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多垃圾邮件发送者看中电子邮件这种费用极低的广告营销方式,是为了更多的赢利,因此对其设定惩罚性的经济赔偿制度合乎情理。
(三)实践层面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垃圾邮件,用户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要响应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不要把邮件地址在互连网上随意登记,不要把邮件地址告诉不信任的人等。网民可正确设置邮件过滤功能这道防火墙以有效防止垃圾邮件,如果遇到使用虚假地址或者匿名的垃圾邮件,最好安装专业的清理软件。
结语
总之,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是跨区域、全球性问题,单凭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技术手段的改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际性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应不断促进科技进步,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国际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主编,孙秋宁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M],306页.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年01期.
[3]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2002年3月5日.
[4]车富强.治理垃圾邮件: 我们的路有多长?[J].通信世界,2003年3月28日.
[5]郑巍.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规制[J].22页.
[6]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主编,孙秋宁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M],282页.
[7]http:///wiki/%E7%94%B5%E5%AD%90%E5%89%8D%E7%BA%BF%E5%9F%BA%E9%87%91,访问时间2012年5月30日.
[8]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主编,孙秋宁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M],282页.
[9]CompuServe,Inc. v. Cyber Promotion, Inc.,No.C2-96-1070 (S.D.Ohio,3 February 1997).
关键词:网络民主;问题;对策
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互联网为广大网民利用这一媒体参与民主生活,行使民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赋予了民众更多的力量,从而成为推动民众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民主化建设的重要平台。这一新兴的民主实现形式被叫做“网络民主”。网络民主一般是指公众以网络空间为场所,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数字互动,积极表达政治意愿、参与政治事务的一种新型民主形式。
一、我国网络民主发展现状
(一)网络民主的发展现状
1、网民的状况。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中国网民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且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同时网民的政治热情高涨,对国计民生各方面的问题表现出非常高的关注,充分发挥了网络民主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网络的基础设施。网络民主是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的,网络基础设施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网络民主的发展。截至2011年12月,我国IPv4地址数量达到3.30亿,域名总数为775万。网站数量230万。中国网页数量为866亿个。从网络设备上来讲,宽带上网和移动上网设备也均有大幅增长。而且,随着国家对网络安全和网络环境的治理,网站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3、政府的反应。政府网站功能有了很大的变化。起初的政府网站仅仅能提供信息浏览功能,现在除了开通在线交流、留言、下载等之外,还开通了查询、搜索、论坛等多种功能。政府的各级领导,对网络民主也非常重视,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形式与群众进行沟通。如 2009年2月总理在“两会”期间也通过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与网民在线交流。表明了我党对互联网在推进中国民主政治方面作用的认可。
二、我国网络民主发展存在问题
(一)政府治理不足
1、网络舆情调控能力低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来自网络的民意表达往往显得手足无措,缺乏应对危机、面对民意的素质和能力。我们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不善于和民众通过网络来实现对话和沟通,说明他们对于网络舆情的调控能力低,较低的网络舆情的调控能力,小则影响个人形象和影响力,大则影响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
2、电子政务互动功能不足
我国目前的电子政务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电子政务的互动功能方面还有不足。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公布的《2008年全球电子政务准备报告》中,从政府网站建设现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力资源素质等三方面提出了衡量一国电子政务发展水平的“电子政务完备度指数”,并以此为标准对联合国192个会员国进行综合评估。该报告显示:分析从全球实现电子政务的189个国家中得到的数据,(有3个会员国没有电子政府)平均准备度指数为0.4514,中国的准备度指数为0.5017,全球排名第65位。
(1)政府网站的管理维护不到位。许多政府网站网站所公布的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看不到最新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变成了过期的报纸,或者出现登录不进去、速度慢的问题。甚至有的政府网站失于维护根本无法访问。(2)政府网站的资源共享有限。政府和大众相比处于强势的地位,所掌握的资源要大大高于普通大众,政府应该将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源放在网站上,提高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便于人们对资源的分享和知情权的享有。(3)政府网上办公效率不高。政府在网络上处理一些事务,本意是减少部分环节和人员,但现实中许多事情不能在网上一次完成,还需要到有关部门亲自办理和等待有关人员的回复,反而不能起到便民的效果。
3、网络信息化建设不够
网络在带给公民平等感的同时,又产生新的不平等——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是指基于掌握和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的差别而催生的,横亘于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客观差距。数字鸿沟的日益凸显,导致了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均衡状态和新的阶层分化。网络民主虽然提供了这样那样的政治参与渠道,但是这些渠道的享有者仅仅是有能力上网的人。在我国地区差异、贫富差距导致在互联网的利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状态。2011年,城镇网名规模为3077亿,占整体网民比例为73.5%农村网民规模为1.36亿,占整体网民比例为26.5%。与2010年相比,农村网民占比下降0.8个百分点,这种差距在继续加大。
(二)道德治理不足
由网络所特有的开放性、匿名性、虚拟性等特性所决定,网络信息无法受到传统媒体那样的内容审核,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传递信息,表达政治见解。这一平台在提供一些真实信息的同时还掺杂有许多虚假信息,上网者可以不负责任、不受限制地发表言论,网络技术则可能成为制造流言的最好工具。
(三)法制治理不足
通过法治才能保证网络政治活动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我国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网络发展状况迅猛,我国的网民从1997年的62万发展到了2011年的5.13亿;上网方式从拨号上网发展到宽带上网、无线上网;从电脑上网到手机上网等,我们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来适应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三、发展我国网络民主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治理,促进“网络民主”秩序化
1、提高网络舆情的调控能力
(1)摒弃封堵思想。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通报制度,以面对面的方式和媒体的语言风格,加强与网络的沟通,确保新闻和信息的权威性和一致性,最大限度地压缩小道消息、虚假信息,主动的引导舆情。
(2)抢占舆论先机。面对网络舆情,要有政治敏锐性,要迅速核清事实,在第一时间信息;要先说事实,慎说原因;要边处理边报道,不断跟进,增强对网络舆情的把握能力和引导能力,抢占引导先机。
(3)回应虚假信息。流言始于封锁,谎言止于公开。针对网上强大的炒作力量,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正面引导力量,通过有号召力的正面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驳斥一些消极的、失真的社会舆论,消除其负面影响,真正做到让事实说话。
2、增强电子政务的服务和互动功能
(1)建立统一、人性化的电子服务平台。构建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采用统一的操作系统、安全技术、数据格式等,方便各地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针对不同人群,提供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服务,优化电子服务平台的可操作性、易操作性。
(2)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完善政府网站需要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对网站的内容、模式、风格等进行细致策划,突出不同的重点和特色,力求使之与世界接轨,成为舆论探讨的主阵地。尽可能多的向公民提供非保密政府信息的检索服务,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对公民的咨询积极做出回应,从而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3)建立开放式决策系统。网络作为一种互动式的交流工具,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技术上都改变了原有的“官民”关系,增进了公民与政府的沟通,公民也更愿意参与到政府的决策中来。为了顺应这一趋势,在电子政府的构建中,也应建立相应的开放式决策系统。
3、加速信息化发展进程
面对“数字鸿沟”造成的政治参与能力的巨大反差,政府须加速国家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要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根据统筹规划、集中管理、联合建设的原则,在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的同时,积极鼓励非国家性投资,加速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另一方面,对信息弱势群体要采取倾斜和扶助政策,对不发达地区加大投入,普及电脑和网络知识,通过远程教育让更多的人接触和了解网络技术,提高其吸收和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消除“数字鸿沟”。
(二)加强道德治理,促进“网络民主”规范化
1、提高网民的能力素质。
要在社会及学校普及网络知识,提高我国普通公民掌握与控制网络的能力,正确认识、了解网络传媒的基础上,迅速提高自身掌握网络运作的能力,使普通网民充分认识网络的优势与不足,在利用网络带给我们的满足感的同时,要认清网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与行为。
2、注重网络德育的培养。
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素质,尤其对青少年的培养更为重要,要重点抓住学校这条主渠道,开设关于网络道德的相关课程,引导青少年网民树立网络道德意识。注重对网络礼仪的培养。网络礼仪的塑造,是做一个文明的网民的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国主流文化的宣传力度,用我国主流文化中所具有的独特品格与道德风貌来影响网民,将那些落后的、非主流的、腐朽的思想赶出文明网络空间。
(三)加强法制治理,促进“网络民主”法制化
网络立法是与其他传统部门法密切联系的,它们是一个相互衔接协调的法律系统。因此,我们,我们在制定独立的网络法的同时,也要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补充规定与网络相关的内容。另外网络立法不能过于具体或者过于宽泛,因为过于具体的法律往往会由于技术的发展,而显得滞后,无法适应技术的发展;而带有前瞻性的立法,如使用比较灵活的语言或大胆地对技术发展进行预测,往往会因为宽泛的定义或错误性的预测,使得立法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掌握和操作,简言之,网络立法应遵循可操作性原则。
参考文献:
[1]刘长发.网络民主的意义、问题与对策[J].红旗文稿,2008.
[2] 胡宾.推进我国网络民主发展的原因及对策[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
今天,人们可以在新媒体世界里享受信息的盛宴,然而,新媒体信息传播更需要科学管理与法治建设。
一
新媒体时代,一个极小的事件,都有可能迅速传播,从而引发舆论危机,轻则因谣言而产生误会,重则引起群众的骚乱,甚至因为居心不良者推波助澜而引发社会动荡。新媒体在释放信息能量的同时,也给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013年,新媒体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屡屡发生,公安部依法查处个别不法分子私自建立专门用于谣言传播和实施新闻敲诈勒索的网站,其中查处的网站有“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环球视点网”等11个“权威”网站,同时在全国范围掀起了打击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传播的,其中河南批捕131人、山西刑拘49人、陕西批捕22人等。
新媒体网络传播依托的是虚拟社会空间,但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个虚拟空间中传递着的是真实社交活动。新媒体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与现实中的公共秩序同等重要,其文明秩序和安全也需要法治保障与科学管理。因此,在一定层面上讲,对新媒体进行管理是必然的。或许,当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影响力扩展到社会各个层面时,都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良性秩序的实现。
新媒体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不断有新应用出现,这自然使人们应接不暇,政府相关部门似乎也忙成一团。关于微博的管理方案与构架刚刚建立,关于微博管理的培训还没有消化,微信又来了。政务微博才正式上岗没多久,是不是马上就要被政务微信给替代了呢?人们常说,只有变化是硬道理,只有“变”才是唯一不变的,这就是新媒体发展的常态。只是这种“变”,与政府管理机制的稳定性与阶段性有着不可协调的矛盾,因此,如果想管理好新媒体,似乎首先要克服这种矛盾,以应变的姿态对付常变的对象。
今年,是政府部门尝试应变而且以新的姿态面对新媒体发展的一年,也是新媒体法规法制建设最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问题的呈现已经非常明显,网络信息传播领域中的大小案件不断,而且政府在处理网络信息传播案件的方法上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判断与决断能力。“净网2014”专项行动等,已经让我们初步见识了新媒体治理中的刀光剑影,监管部门的磨刀霍霍也可以让我们预见政府的决心与方向。
二
无论是新媒体科学管理,还是新媒体的法治建设,都要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情况下,有效地规制网络行为,防止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新媒体科学管理与法治建设中关于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现行宪法从根本大法层面明确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分别在第35条和第51条规定了言论自由与不可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原则,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需遵循宪法有关规定。2013年9月,在第五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上,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发表了以《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为题的主旨演讲,阐述互联网秩序构建的六原则:互相尊重、信息共享、传播正能量、文明和谐、维护安全、依法治理。这道出了网络信息与文化传播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国家间的,更是每个互联网使用者个人应该坚持的原则。这六大原则说到底还是依法治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的原则。科学管理最终建立在对自由和秩序的辩证理解之上,对新媒体的科学管理也应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西方发达国家在新媒体方面运用得比较早,他们在新媒体管理上的相关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如英国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详细分类,实行严格的分级和信息过滤,英国的《猥亵物出版法》和《公共秩序法》、法国的民法和商法都根据互联网的特点进行修订。德国第一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日本出台《不良网站对策法》,综合运用法律调控、行政介入、行业自律三种方式进行管理,韩国等国家也积极制定互联网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德国联邦法院于2013年下令谷歌必须从自动搜索中删除含诽谤性的搜索结果,对网络传播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开展强制性审查和监控。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强化新媒体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方面做了实际的工作,不仅将现行法律延伸到互联网管理,还在新媒体信息传播方面进行细化。
近年来,我国在新媒体信息传播科学管理与法治建设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全国首个网站联合辟谣平台成立。这一平台是2013年8月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首都互联网协会的指导下而成立的,是中国互联网史上第一个在管理部门与行业组织指导下由行业领军网站联合建设的辟谣平台。首个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的成立是网络大数据结构以开放平台方式对网络信息传播管理的一次积极探索。
其次,在法律与科学管理的探索上,我国的司法也迈出关键性步伐。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相比新媒体的发展步伐,这些努力还远远不够,针对当前新媒体发展现状,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还需要继续努力:
第一,政府在新媒体管理的机制体制与分层管理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的工作机制及其功能构成等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的科学探索。世界各个国家对新媒体采取的管理政策有所不同,但设置专门机构与利用法律为主要手段对新媒体进行管理已是较为通行的做法,英美等国纷纷合并管理机构对新媒体上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我国也有类似举措。201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推动了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强调在国家层面上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这些努力说明中央对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视,但是对新媒体的统一管理体制与分层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政府监管体制、制度设计、监管力度等仍然是我国新媒体科学管理的瓶颈之一,不仅各要素需要进行缜密安排,同时也需要增强工作弹性。
第二,新媒体领域细分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媒体是当代科技创新的产物,对于社会来说也是一场变革,因此新媒体所带来的很多问题必然是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大多数是过去的通行法律所不能覆盖的,很容易在管理上出现诸多漏洞,因此有必要针对新媒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适当的时候还需要根据新媒体传播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覆盖性更强与适用面更广的新媒体专门法规。当前,可以根据新媒体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已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层级,同时加强对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可在宪法以及新媒体通则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从而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其中,民法、刑法等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可以延伸到新媒体的管理,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文件中涉及新媒体的方面,增强已经出台的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还可针对某些细节问题做专门司法解释,以增强科学管理的法理依据和成效。
第三,加强宣传,推动行业自律,提升网民媒介素养,从社会整体层面强化民众对新媒体的认知。首先,在新媒体普及运用的同时,也需要普及人们对新媒体的认识,加强新媒体传播特点与知识宣传,提高民众媒介素养,培养网民信息传播的理性态度。新媒体缩短了从信息源到信息传播的路径和时间,以单向跟随关系简化了社交关系,以关注与被关注形成了独特的信息分享与流动模式,正是这种特点容易引发信息的爆发式转发。但是,普通网民对这些特点的认识并不深刻,在发言与转发行为方面大多还处于新奇阶段,在信息传播时常常存在随意、盲目跟帖和任意转发现象,尤其是粉丝。网民需要认识到这种特点,意识到发帖、回复、转帖等网络行为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后果。
其次,还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新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对企业与网民的宣传。如英国1996年成立“网络观察基金会”,承担了网络监管的诸多工作;加拿大也有民间机构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要求网民与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在德国,五大网络运营商与政府签订自律条款,根据社会需要依法对信息进行相关管理,这些都是值得借鉴与尝试的方法。
对新媒体的科学管理与法治建设,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是为了使网民更加自如地参与新媒体信息传播。新媒体信息传播是公共资源平台,如果这一平台的秩序遭到破坏,最终的受害者将是网民自身,因此,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文化生态才是网民应有的理性态度。
关键词:群体创新服务层次持续发展创新创业环境
“众创空间”是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中出现的新名词,根据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的定义,“众创空间”是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的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这类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了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经济发达城市的“众创空间”,凭借着人力资源、上下游合作伙伴等得天独厚的优势,发展迅速,成效显著。北京作为全国的文化中心,中关村周围聚集了北大、清华等众多一流大学,北京也是国内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最集中的城市。深圳“众创空间”的发展得益于发达完备的制造业产业链,强大的生产能力和丰富的供应链,使创客的奇思妙想能迅速转化成实体,被创客当作创业天堂。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创业长廊”聚集了40家创新型孵化器,其中不乏创客邦、36氪等“国家级”孵化器。相比之下,大部分城市作为“众创空间”发展中的区域有着较大的差距,“众创空间”的建设仍处于探索期。
一、“众创空间”发展存在的部分问题
(一)创新创业服务层次较低
根据亚博中研研究院的研究资料,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着眼于企业组织的创立;第二阶段从单个孵化器转向孵化系统;第三阶段孵化器运作的企业化;第四阶段创业孵化集团。
许多新成立的“众创空间”大多数是处于第一和第二阶段,它们能够提供场所和基本设施,也能提供创业教育和培训,部分“众创空间”由于政府政策上的扶持,还能够提供部分启动资金。但是创新创业的服务处于低端层次,主要集中在为初创企业提供部分创业指导、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缺少“一站式”创新创业服务,而企业发展战略、品牌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投资等深层次的增值服务难以满足需求。
(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不足
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培育,前期主要依靠政策引导扶持,中后期则需要自发的兴趣和有效的激励。大学生是“众创空间”发展的潜在力量,很多优秀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奖后的跟进及完善,并未很好地落实到位,这对于创新创业环境生态培育是一大损失。项目的竞赛获奖应该只是起点而不是终点,对于某些优秀大学生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可行性以及融资等一些方面存在落实的困难。“众创空间”若能挑选并帮助其中优秀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及完善,乃至联系投资方以买断、合作、入股等各种方式进行扶持,将成功案例进行宣传,这对“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培育是有利的。
(三)市鲈俗髂芰Σ蛔
“众创空间”的持续发展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市场机制。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制,“众创空间”的模式、规模、方向、形式等是由创新创业活动的成本收益机制以及供求关系决定。“众创空间”的发展需要以企业的视角进行推进,找到符合自身特点的盈利模式。政府可适度进行引导和监管,但不能过度补贴和包办。目前,有些城市的“众创空间”重视场所的提供,忽视创新创业服务软资源的输送,不能形成合理的盈利模式,靠政策补贴才能生存;有些是高新产业园区、大学科技产业园区改头换面,但仍然是传统孵化器的运营模式,“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专业化程度不够,增值服务缺失。因此,这些“众创空间”缺乏市场运作能力,难以持续性发展。
二、GIS模型
GIS(Group Innovation Space,群体创新空间),是2014年由清华大学教授高云峰和信息通讯技术(ICT)教育专家高震合作提出的一种学习模型,是一个以松散群体参与创新活动为特征,提供想法到实现所需的材料、设备及设施,并具备社交功能的物理空间。
(一)GIS设计原则
如何让空间为创新服务,GIS提出三大具体设计原则:1空间动态可变、形式多样;2去中心化和结构化,用圆桌文化、虚拟空间与开放空间等形式尽量规避群体创新空间中心化和结构化的影响;3提供创意视觉化和触摸化的支持,GIS应有能够基本的激发和验证灵感的设备施设备,能够将创新创意很好的展示以及让人感受。
(二)GIS对“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的推动
GIS以松散群体参与创新活动为特征,是一种群体创新空间模式,创新者们走出独立的工作坊,聚集到一个全新的空间,通过网络、各种设备、交流平台进行设想交流,实现创意,分享成果。GIS对于“众创空间”发展有许多值得借鉴的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创新创业氛围的营造是“众创空间”发展的基础。创新创业是一种主动行为,可以引导和激励。兴趣爱好、典型宣传及适当的激励措施是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主要手段,热烈的创新创业氛围将促进“众创空间”的发展。
2自由灵活、扁平友好是“众创空间”的主要形式。“众创空间”的形式多样化,但应该是自由灵活的,创新者可以平等地行创意交流,互帮互助。结构应该扁平化,多层次的交流渠道以及权威的中心化将禁锢灵感的碰撞,创新者可多利用空间内设施设备将创意展示推进。
3完整的创新创业者路径培育,是“众创空间”服务的核心。“众创空间”平台创新创业服务的核心,是能够培育创新创业者的完整路径。从创意产生、指导交流、难关攻克、成果评估、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都能提供“一站式”服务,从而实现“创新创业新生”到“创新创业导师”的转变。
4良好的盈利模式是“众创空间”持续发展的关键。GIS的盈利模式本质上是通过产品和服务盈利。“众创空间”不是公益性平台,它和企业的性质类似,提供的是创新创业服务,在帮助创新创业者实现创意、完成创业的过程中,也必然要找到符合自身服务的盈利点。租赁场地、会员收费、贩卖咖啡饮料等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关键在于盈利要贴合服务。
三、“众创空间”发展建议
(一)层级化引导、完善创新创业服务
在“双创”浪潮下,各地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快速涌现,但有许多只是挂着“众创空间”的名号,没有相应的创新创业服务,或者创新创业服务层次很低,同质化现象严重,这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是一种阻碍。从2016年起,各地政府开始颁布政策,规范和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对“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从场所面积、入驻企业(团队)数量、运营时间、配套服务功能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这是“众创空间”发展的进步体现。
除了制定“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之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加强顶层规划,以分级化的方式引导和完善“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层次。具体做法可以从办公场所、入驻的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的数量、配套的基础设施、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层次、投资或筹资能力、经营绩效等方面综合制定层级制度。可以将区域内众创空间为四级。根据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权重,分别制定四级的认定条件与绩效考核标准,不同层级的扶持补助政策不尽相同。
通过层级化引导,使区域内既有能提供创业指导、法律、知识产权、财务等初步服务“众创空间”,也有能提供“一站式”创新创业服务的“众创空间”,也有能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品牌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投资等深层次增值创业创新服务的“众创空间”。
(二)“上下互通”的渠道相结合,构建创新者培育路径
“众创空间”平台内,创新者培育路径应是多形态的,创新者的创意是否可行、有价值,可以由创新者申请,“众创空间”组织专业人员做为评审,间隔一段时间进行项目评估,选择一些潜力项目重点扶持,这是正式的创新者路径,它是自上而下的。另一方面,如果创新创业者较多,难以对所有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同时考虑到公平公正性和科学性,可以由创新创业者将自已的想法或方案置于网络空间或者物理空间内,众多的创新群体对各自感兴趣的项目进行交流和推进,根据反馈的人气或者交流的深度等方面作为搜索引擎,企业或者是空间内的评审重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评估,以扶持或者参与的方式来帮助创意的实现,这是自下而上的路径,保证“众创空间”内所有的创新创业项目都有机会获得资源支持。
(三)“众创空间”应重视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
当前大部分的“众创空间”属于服务型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在帮助创新创业者实现创意、完成创业的过程中,也必然要找到符合自身服务的盈利点,才能可持续发展。当前常见的盈利模式大致有4类:投资型、会员制型、培训型、租赁型。
1投资型。投资型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众创空间”作为天使投资方,对创业团队项目进行评审,按一定模式进行投资,占部分股份。另一种是“众创空间”作为投资人的资金管理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2会员制型。会员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软硬件资源的使用权,展示推进创意。
3培训型。在众多初创团队中筛选出若干个项目进行创业孵化,提供导师辅导、资源对接、宣传报道、融资支持以及园区落地,帮助学员形成了紧密的生态圈,但并不收取培训费,主要盈利来于大型活动广告位、赞助及部分优秀项目的融资。
4租赁型。采取"整批零租"的形式,进行二次装修,收取租金,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创业隐形服务,如完善办公空间的各类社交功能,定期举办社交活动,充当中间人,为创业者和投资人、初创企业和成熟企业之间搭建业务或资本合作桥梁,向入驻企业介绍各项服务。
任何一种盈利模式,都是“众创空间”提供的创业创新服务在市场运作上的体现,大型“众创空间”首选是投资型,通过良好的创业创新服务,吸引并聚集一批批潜力巨大的创业团队与创业项目,通过对其中优秀项目投资,实现“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其它如培训型、会员制型以及租赁型等,各“众创空间”应结合自身条件和定位以及所提供的创业创新服务合理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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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宏起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集成管理研究――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为例[M].科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