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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中查出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如何处理
审计中经常会遇到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些并不是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而是诸如计划、业务、人事、统计、会计等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虚报经济数据、不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等,对这些问题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审计人员能否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凡是与经济事项有关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持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只限于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只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才能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如果国家没有专门的规定,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持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也不例外,从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看,设立审计机关的目的非常明确,“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新的《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很明显,审计的对象或客体是财政、财务收支,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只能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则属违法。这里需要明确三层意思:一是审计机关必须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能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审计决定;三是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查出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违法行为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有关规定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二、审计中查出被审计单位已自行纠正的违法问题如何处理
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是审计机关的一贯做法,但对被审计单位自查自纠的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做法各不相同。一种做法是,对被审计单位自查自纠的问题,审计报告中不再作为问题进行反映;另一种做法是,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审计报告仍如实进行反映,只是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注明该单位有自查自纠的环节,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一条理由;还有一种做法,是因事制宜,不同问题,不同处理。具体的讲就是,对自纠后没有不良后果的,审计报告不再进行反映,比如记账错误造成原来账目不平,已及时纠正,对不合规定的入账发票自行进行了订正,对漏缴的税(费)及时进行了补交等。对自查自纠后原违法过程不能消失,且有一定不良后果的,将违法过程如实在报告中反映,并视其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比如对乱收费及时予以取消并退还违规收费款项,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行为及时将存折撤销,对减收、缓收财政收入的行为及时补收等。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做法中,第三种处理方法比较恰当。建议上级审计机关以此规范各级审计工作行为。
关键词:医院财务管理;收支审计;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近年来,随着医院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财务管理工作日趋科学化和合理化,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这也为医院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一、医院财务收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收入缺乏完整性。医院的收入是医院各项支出消耗的重要补充来源,是对医院收入全貌的完整体现,不仅关系到医护工作者的劳动价值以及有关财政补助政策是否有效落实,还是医院财务成果是否准确的有效保证。但是,在实际的收入账面管理过程中,却存在账面残缺以及不完成等问题,并且,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例如:某三甲医院将收取的病历手册收入二十余万元归为“其他应付款”。这种违规操作是因为医院会计核算中,将收入和债务的界限混淆。
(二)成本开支范围混乱,致使成本失真。成本是医院活动损耗的衡量尺度,是医院服务价值制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环境当中,正确的成本核算对于医院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审计过程中,有些经济效益差的医院,为了更好的提升领导的业绩,故意将本应算入成本的费用游离出去,致使成本降低,利润上升;效益好的医院,常常会为了避免年底收支结余过多,影响财政补充指标的核定,便故意将成本支出范围扩大,致使利润降低。
(三)社会保险金以及税金私自克扣。目前,我国政府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强制性保险,同时,税金更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两项费用足额缴纳。但是,在某些医院的实际工作中,漏交、少交问题较为严重。
(四)基本建设和购置医疗设备药品未履行法定程序。在财务管理方面, 基本建设要严格履行招、投标和控制建设项目规模的业务流程; 购置医疗设备和药品要履行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业务程序。 经济事项程序不合法同样是一种违纪行为, 医院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五)非独立核算属机构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在财务收支管理活动中,有的医院只核算本院的财务收支情况,而未将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纳入医院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合并编制财务报告,使医院财务收支丧失完整性。
二、加强对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一)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审计工作。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之前,首先要对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医院财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审计,能够大幅度地降低报表项目以及有关账户的测试工作量,进而有效地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财务制度制定的恰当性、健全性以及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其能够有效的维护医院财产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真正、可靠。
(二)加强对会计及相关职位分工审计。首先,审查各会计岗位是否存在不相容职位未能分离的情况。其次,审查各相关岗位是否存在不相容职位由一人承担的情况。再次,重点审计不相容职位未能分离的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三)加强往来账款审计。核对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预收医疗款等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各应收账款是否全额收回,应付账款实际支付金额是否超出应付数,各往来账款是否进行定期对账。比如审核医院代个人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是否与扣职工的款项一致,是否存在医院代个人垫支上述款项的情况;审核医院应收各公费医疗单位的款项是否全额收到,如不能全额收到是否追查原因并进行妥善的账务处理。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审计。审核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始凭证的审核、支付款项的审批、会计凭证等是否合理合法,凡按国家规定应属政府采购或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五)关联性企业和医院独立门诊部的审计。首先,通过询问、检查医院办公会议记录等方式确认医院是否存在投资的贸易公司、药品公司、独立门诊部或分院。其次,审查这些关联企业的合作协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独立经营。再次,审查是否存在费用划分不清及其关联交易的情况。最后,将关联企业的收支等从医院财务成果中剔除出来。
(六)加强对医院电脑信息系统的审计。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多数医院已经利用电脑信息系统进行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因此,对系统中的相关信息的准确度以及完整性确定是非常关键的。首先,审核收费系统、仓库软件、会计系统、药品系统的设计。在各系统软件设计过程中,相关科室是否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要求。其次,审核各系统软件的验收工作。查看验收资料,确认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的解决。最后,审查正常使用时相关的报表是否准确可靠,各系统软件是否能处理各种常规情况,各系统软件是否可以依赖。
三、结论
目前,我国的多数医院都是承担一定的福利职能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是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兼顾经济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很多医院对自身的定位出现了偏离,甚至将经济效益放到了目标实现的首位。在一些个别医院当中,乱收费问题较为严重,这严重地违背了医院的经营原则。因此,加强医院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有效保证医院的收支管理工作科学化、合理化已经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医院在财务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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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所谓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手段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从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审计的概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必然要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但不完全限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范围明显大于财务审计的范围,除财务收支审计外一般还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经济领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有关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个人及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有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等。很明显,财务审计只是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在某些年份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将财务审计成果运用于经济责任审计,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工作效率也是审计机关应该提倡的。于是一些审计机关对曾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审计时,将曾经接受过财务审计的时间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剔出,只对未接受过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在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有的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和决定”部分机械的搬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其它方面则不再涉及;有的则将已经审计过的时间段只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机关曾对某某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过审计,本次审计指对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未接受过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则不再提及。前者将处理处罚依据及决定在罗列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实际已没有意义,后者则通过一带而过的方式将任职期间发生过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隐瞒,而且这两种处理方法均未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的其它涉及经济责任的问题展开审计,其审计结论必然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
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利用原财务审计成果的审计项目在组建审计档案时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将原审计证据进行复印装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有的则将原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证据装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当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务收支等审计项目同时进行时,则是同时下达两个审计通知书,出具两个内容基本相同的审计报告,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需要处理处罚的问题下达一个审计决定,归档时有的是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归入一个审计档案;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则不再组档案。总之,实际工作中没有标准和章法可循。
从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的层次结构来看,目前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绩效审计法律。审计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里提到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法第二条规定“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绩效审计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3.绩效审计部门规章。1999年以来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先后就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审计以及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等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9年8月出台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5号――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6号――效果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7号――效率性审计。
一、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之处
总体来讲,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属初建时期,内容较少,监督体系、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等尚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绩效审计专门法和操作性强的规范意见以及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绩效审计工作的发展。
1.缺乏绩效审计专门法律、准则和指南。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准则和指南,有关绩效审计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只是在审计法中有所表述和体现,其余能起到补充作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又都比较分散,且涉及绩效审计的内容也较少。我国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主要是针对合规性审计,虽然有的准则强调了要关注效益性审计,却又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没有涵盖绩效审计的全部工作范围,其实质仍然是对合规性审计的要求,不能给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有意义的指导,迫切需要一套关于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实践。
2.缺乏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虽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就中央部门预算支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绩效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和操作细则,为规范评价行为、增强评价效果的客观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对于政府公共部门、宏观政策、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即便已有的评价准则也是基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制定的,如《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标准》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此规定将绩效审计评价囿于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不涉及管理政策和管理活动,导致评价不全面。
3.对绩效审计内容规定不全面。审计内容上,审计法仅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重点是财政资金,对管理政策、管理活动以及其他资源利用情况的绩效审计没有说明。世界审计组织审计准则将绩效审计定义为:“对被审计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强调的是“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不仅包括资金的使用效益,还包括有关责任方的职责履行情况、公共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的评价。审计实践中我国绩效审计已覆盖宏观政策、公共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投资等,远远超出了审计法所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围。
二、完善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设想建议
1.完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绩效审计尚缺少高层次的专门之法,现有的绩效审计法律也只是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适应绩效审计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绩效审计专门法律,进一步提高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为绩效审计的深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完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评价标准是有效考评被审计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综合指标。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对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绩效,防范审计风险有重要意义。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才能更好地支持审计意见和结论,才能被被审计单位所接受。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预算责任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与科学管理。包括:是否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部门预算);校内各部门预算指标的审批、调整等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积极稳妥;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的情况。
(二)财务核算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包括: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在学校财务账户内统一核算,有无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了合法的会计凭证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无超预算支出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挪用、挤占等情况;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先提后用,专款专用,并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各类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等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理是否及时,有无利用往来款账户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代管款项的核算是否合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会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制度;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有关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内部控制责任 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及财务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法、恰当、有效;财务处是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能否有效贯彻学校的有关财务决策,对学校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出借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的情况;票据、支票和印章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融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制定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等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本部门管理的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四)廉洁自律责任 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是否廉洁自律,是否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是否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是否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经济损失,职务消费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一)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能够用数量标准来衡量的指标,包括通用指标和个性指标。个性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和修正指标,是在确定具体评价对象后,通过了解、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结合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来设置特定指标。
一是通用指标。通用指标包括基本财务指标、国际通行指标、公众关注指标等被广泛应用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指标。主要评价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共性方面,包括年平均收入预算完成率、年平均支出预算完成率、累计收入负债率、年平均债务依存度和年平均招待费支出比率五项指标。
(1)年平均收入预算完成率。该指标反映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各年度财务收人计划完成情况,是任期内各年收入预算完成率的算术平均数,能够反映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在组织财务收入方面的业绩和努力程度,同时能说明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收入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程度。计算公式:年收入预算完成率=(年度实际收入÷年度收入预算)×100%。
(2)年平均支出预算完成率。该指标反映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各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完成情况,是任期内各年支出预算完成率的算术平均数,体现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在执行支出预算方面的业绩,以及为保证行政、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正常进行及事业发展投入资金与控制支出的能力,同时也说明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支出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程度。计算公式:支出预算完成率=(年度实际支出÷年度支出预算)×100%。
(3)累计收入负债率。该指标反映高校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偿债能力,能够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承受财务风险的程度,如果累计收入负债率过高,则财务风险增大,将对学校的事业发展形成威胁。计算公式:累计收入负债率=任期到期年末累计对外负债总额÷任期到期年内学校经费总收入×100%。
(4)年平均债务依存度。债务依存度等于高校当年贷款额除以当年总支出,是任期内各年债务依存度的算术平均数,能够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财务支出对举债的依赖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
(5)年平均招待费支出比率。该指标是高校财务负责人任期内财务部门各年招待费支出比率的算术平均数,能够评价高校财务负责人任期内财务部门招待费支出情况,衡量财务部门按规定范围、标准从事公务接待活动以及廉洁自律的程度。年招待费支出比率=学校财务部门年招待费支出÷财务部门年总支出×100%。
二是绩效指标。主要评价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个性方面,是衡量每个评价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标,包括年平均学校经费自给率、年平均学校人员支出比率、年平均学校公用支出比率、年平均生均事业支出、年平均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比率、学校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率和学校基本建设资金自筹率八项指标。
(1)年平均学校经费自给率。该指标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各年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非偿还性资金与经常性支出的比率,是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各年学校经费自给率的算术平均数,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组织收入、满足学校经常性支出的努力程度。计算公式:年学校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2)年平均学校人员支出比率。该指标是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
各年学校对人员支出总额与事业支出总额的比率,是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各年学校人员支出比率的算术平均数,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经费支出结构的合理程度。计算公式:年学校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事业支出×100%。
(3)年平均学校公用支出比率。该指标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各年学校公用支出总额与事业支出总额的比率,是任期内各年学校公用支出比率的算术平均数,能够从另一个侧面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经费支出结构的合理程度。计算公式:年学校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4)年平均生均事业支出。该指标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各年事业支出总额与折合后的各类在校学生平均人数的比例,年平均生均事业支出和年平均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分别是任期内各年生均事业支出、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的算术平均数,可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生均年培养成本的合理程度。计算公式:年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在校生平均人数×100%,年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本年生均事业支出-上年生均事业支出)÷上年生均事业支出×100%。
(5)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比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率指年度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的总和占当年学费总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比率=(年度四项经费合计值÷年度学费总收入)×100%,合格标准是不低于25%。在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对四项教学经费的保障程度时,除了运用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比率指标外,还应关注生均四项经费增长情况,是否保持了持续增长趋势,是否为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了资金保障。
(6)学校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率。该指标是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基本建设贷款总额与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总额的比率,能够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合理程度。计算公式: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率=(任期内基本建设贷款总额÷任期内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总额)×100%,“任期内基本建设贷款总额”是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获得基本建设贷款的总和;“任期内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总额”是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基本建设资金总额。
(7)学校基本建设资金自筹率。该指标是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总额与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总额的比率,能从另一个侧面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合理程度。计算公式:基本建设资金自筹率=(任期内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总额÷任期内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总额)×100%,“任期内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总额”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总额;“任期内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总额”指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基本建设资金总额。
三是修正指标。主要评价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的状况,是对通用指标、绩效指标的修正和完善,包括年平均职务消费指标、违纪违规资金总额和损失浪费总额三项指标。
(1)年平均职务消费指标。该指标是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履行职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的年平均额。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出差、会务、通讯、办公等费用支出。年平均职务消费指标能反映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廉洁自律的状况。
(2)违纪违规资金总额。该指标是指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法规的资金总额,包括违规变更预算、虚增财务收支、虚列财务支出、截留挤占挪用、少计少缴税金等发生的金额。反映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单位和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违纪违规资金总额越高,说明单位和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越差。
(3)损失浪费总额。该指标是指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投资、借款及担保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浪费金额。
(二)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定性指标是用于评价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资源配置状况以及资产安全完整状况等非计量因素,将无法计量却反映了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某方面状况的潜在因素纳入评价范围,通过分析判断,验证定量指标评价结果,得出综合评价结论,主要由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率、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率、财务收支真实性、财务收支合法性和资产安全完整率5项非定量指标构成。
一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率,该指标反映财务负责人任期内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可从内部控制健全性的角度,说明财务负责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计算公式: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率=(实际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项数÷审计调查问卷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项数)×100%。单项审计评价可分为内部控制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层次。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率高于90%,没有遗漏关键控制点,认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若介于60%~90%之间,认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若小于60%,或者该比例虽然较高,但关键控制点有遗漏的,可认定其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率,反映财务负责人任期内本单位已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可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角度,说明财务负责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计算公式: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率=(实际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项数÷实际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项数)×100%。单项审计评价可分为有效执行、部分有效执行与无效执行三个层次。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率为100%,认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率大于60%,认定内部控制制度部分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率小于60%,认定内部控制制度无效执行。
三是财务收支真实性,主要根据高校财务部门提供的账、证、表反映的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认定的数据进行比较来确认,是评价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学校财务收支是否真实的一项重要指标。单项审计评价可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状况三个层次。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证、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或差错在5%以内的,认定其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负责人任期财务收支状况;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证、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差错在5%~10%之间)的,认定其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负责人任期财务收支状况: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证、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差错在10%以上)的,应认定其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负责人任期财务收支状况。
四是财务收支合法性,主要根据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是否发现财务负责人个人及其任期内学校存在财务收支违规违纪事实来确认,是评价其任期内学校财务收支是否合法的一项重要指标。单项审计评价可分为符合、基本符合、违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四个层次。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违纪事实的,可认定为财
务负责人任期内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违纪事实的,违纪违规资金比率在5%以内,情节轻微的,可认定为财务负责人任期内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对违规违纪事实要披露;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违纪事实的,违纪违规资金比率在5%~10%之间,情节较轻的,应认定为财务负责人任期内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违纪事实的,违纪违规资金比率在10%以上,或金额虽然不大,但存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问题,有重大违纪案件的,应认定为财务负责人任期内财务收支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五是资产安全完整率,反映财务负责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安全完整情况,能评价财务负责人对资产管理控制的有效性,计算公式:任期内资产安全完整率=任期到期年末资产盘点数÷任期到期年末资产账面数×100%。单项审计评价可分为资产安全完整、资产基本安全完整与资产不够安全完整三个层次。若资产安全完整率为100%,认定资产安全完整;资产安全完整率大于95%,认定资产基本安全完整;资产安全完整率小于95%,认定资产不够安全完整。在进行审计评价时,既要对每个定性指标的执行结果作出单项审计评价,又要将其与定量指标结合起来,对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审计评价。如果认定财务负责人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无效执行、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状况、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财务收支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资产不够安全完整,则综合审计评价为不称职,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运用
(一)依法审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赋予审计机关依法行政权力。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政纪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党纪责任。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一)会计确认基础方面的变化新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要求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更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更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资金运行及财务状况,使高校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预算决算方面的变化新制度要求基建业务并入高校财务大账进行核算,要求在编制预算时考虑在建项目、新建项目贷款数与还款数等内容,增加了预算编制工作的内容和难度,要求预算编制更科学、更全面。
新制度要求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既提供绩效评价需要的财务信息,也提供预算管理需要的预算收支信息,便于预算执行分析。新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基建会计纳入统一核算,实行全口径综合预算,提高了高校预算的真实性与全面性。
新制度要求基建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校财务决算报表,并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重要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借款活动,重要项目的情况说明等信息,新制度对财务决算编制要求更高。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新制度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新制度引入了无形资产摊销及固定资产折旧,要求基建业务数据定期并入高校财务大账进行核算,这些变化使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增加,难度加大。新制度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账务处理规定,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了调整细化,增设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更详细地反映高校的收支情况。为增加对财政资金的掌握,新制度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将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分开核算,全面规范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系统完善了财务报表体系,重新设计了报表的项目构成,改进了报表格式、优化了财务报表结构,进一步提高财务报表的通用性和有用性。新制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增强高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全面准确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新制度的这些变化对高校内部审计的职能、类别、内容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与类别的影响
(一)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影响早期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定位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为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进高校内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高校新制度的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应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从传统的监督和检查职能向确认和咨询、管理和服务等职能转变。通过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向学校管理层提供有价值的审计信息,从制度和程序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设性建议,对高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向高校管理层提供咨询、建议。通过拓展内部审计职能,提升内部审计的咨询、管理、服务等职能,为学校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促进高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类别的影响根据审计内容,高校内部审计分为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等类别。新制度的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高校内部审计两大基本审计工作,审计内容是高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必然受到新制度变化的影响。
三、新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内容的影响
(一)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变化新制度增加了决算的有关规定,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程序和预算调整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一,预算执行审计的变化。新制度下预算执行审计应对资金收入、支出、分配的预算全过程进行审计。通过对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等进行审查,对预算执行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全面分析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合法性,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高校应根据新制度的变化,除对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外,还可开展预算执行的效益审计,强调预算激励机制,注重绩效考核。
第二,预算决算审计的变化。预算决算审计应对高校年度决算编制的业务规程,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决算审计是整个预算审计的事后审计阶段,通过审计促进学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及各项经济活动的运行,提高高校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不断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务收支审计的变化新制度收入支出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结合新制度中收支科目及其相关核算规定,科学、规范的对高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教育事业收入中,审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按照规定及时上交财政等;审查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科目使用是否规范,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新制度的要求。
(三)固定资产审计的变化审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价一般以审查实际成本为标准,但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不同,入账价值也不同。新制度对购入的、自行建造的、融资租入的、接受捐赠、盘盈的入账价值分别作了规定。在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时,应区别不同情况,逐项审查,审查入账价值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定计价是否符合新制度的规定要求。
审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执行情况。审查高校是否建立内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用的合规性,是否按新制度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审查是否按新制度规定的范围计提折旧;审查折旧计算的正确性;审查是否按计提的折旧额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金额;审查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四)财务报告审计的变化新制度规定,财务报表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按新制度要求将基建会计数据纳入统一报表体系,在决算报表中单独进行列不;是否按新制度要求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情况并入决算报表的相应项目,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是否作抵销处理。
【关键词】审计,会计,区别,联系
正确认识“关系”的性质,不仅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十分有益的。审计与会计这两种社会活动,有着其各自不同的职责、职能,但又存在着十分密切的相互联系。
一、关于审计。
(一)审计的定义: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进行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的特征: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
(三)审计的主体:审计的主体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或专职的人员,是独立的第三者,如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四)审计的对象: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
(五)审计的工作方式: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审查和评价,也即是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对照标准,做出好坏优劣的判断。
(六)审计的主要目标:审计的主要目标:1、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七)审计的类型:1、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2、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价的活动。3、社会审计。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公证、评价的服务活动。
(八)审计的职能:1、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是指通过审计,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审计要发挥其监督职能,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监督必须是权力机关实施的;二是要有严格的客观标准和明确的是非界限。2、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是指通审计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决策,计划和方案等是否先进,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是滞切实可行,财政财务收支是否按计划,预算和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资金的使用不是否合理,有效,经济效益是否较优,会计资料是滞真实,正确。在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往往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促使被审计单位克服缺点,改正错误。3、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是指通过鉴别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有关的资料的性质,然后作出相应的出面证明。
(九)审计的任务:1,审核检查是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披露打击经济领域中犯罪活动,以巩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2,监督财政预算和财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保证国民经济稳步和协调发展。3,审核检查会计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为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提供有用的信息。4,审核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5,评价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6,鉴证经济活动和有关资料,为改革和开放服务。
(十)审计的作用:
1、审计的制约作用。2、审计的促进作用。3、审计的证明作用。
二、关于会计。
(一)会计的定义: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并利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反映和监督,旨在提供经济信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管理活动是经济活动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的地位:由于会计部门和其他的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发生广泛、直接、连续的关系,因此,会计部门在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各部门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这是新形势下会计工作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
(三)会计的作用:1、提供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的会计信息。2、满足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3、满足有关各方了解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需要。
(四)会计原则:1、真实性原则。2、相关性原则。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4、可比性原则。5、一致性原则。6、及时性原则。7、明晰性原则。8、重要性原则。9、权责发生制原则。10、配比原则。11、谨慎原则。12、实际成本原则。13、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五)会计的职能:1、会计的反映职能,是指会计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从数量上反映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活动,为经营管理提供经济信息的功能。2、会计的监督职能指会计具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利用会计反映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控制,使之达到预期限的目标的功能。现代会计的监督职能主要是指利用会计反映职能所提供的各种价值指标进行货币监督,并在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的,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3、参与制定经济决策的决策职能指利用责任会计等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化管理的事中控制职能,通过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进行分析,从而考核企业,单位的经营业绩的评价职能等等。
审计与会计的联系和区别
有人认为审计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其本质还是与会计有关。事实上,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
它们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历史上的联系,审计与会计均是因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2、目标上的联系,审计与会计在目标上有一致的地方。3、作用上的联系,①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各种经济法规的贯彻执行,②维护财经法纪;保证财政、财务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国家财政收支平衡,③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4、体现各自职能方法运用时存在的联系,审计和会计在进行相应的审查监督上都必须借助会计方法和会计技巧。因而会计方法,同时是审计和会计的工具。5、体现在审计与会计工作对象上的联系,审计与会计工作对象都是相关的会计资料。6、工作范围同样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7、同样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