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16:44:07
导语:在农民问题研究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这已成为建设新农村的主要障碍。有关资料表明,全国4.97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2%,而小学及以下的占40%。全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绝大多数农民没有受过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提高修养、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使之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这是新农村建设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为迫切的要求。
1.培育新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直接决定新农村建设的兴衰,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因此,农民的知识化、现代化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条件,建设新农村首要环节就是提高农民素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步伐,决定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正因为如此,总理曾明确指出,我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本在于提高农民素质。
2.培育新型农民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提高农民素质,是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传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是新农村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政治性的历史任务,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来看,无论产业发展,还是精神文明建设;无论社会事业发展,还是基础设施建设;无论从当前着眼,还是从长远考虑,都需要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都需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素质,把农民培养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3.培育新型农民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最终要被农民所掌握,才能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有效激发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的家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
二、新形势下对新型农民的具体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引导农民走向市场、走向富裕。进入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要求我们进一步引导农民走近知识、走向文明,提高农民的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民获取、吸收、交流各种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提高农民转岗的专业技能和农业生产的实用技术,为农村可持续发展、为农民增收提供直接动力。
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出发,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促进农民增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必须大力开展对农民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培养成为有文化、懂技术、懂市场、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使农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人。
从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出发,要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使农民适应现代城市、城镇的文明要求和生活节奏,最终融入城市居民行列,成为城镇和城市的居住主体,必须把农民培养成既具备道德修养和民主、法制意识,又会经营、会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人才。总之,要让留在农村的农民掌握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养成现代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让走出农村的农民具备较强的务工技能,适应城市和工业现代文明,最终把农村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
三、培养新型农民综合措施
造就一代新型农民,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下大力气,组织实施好各项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切实增强农民的发展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使村村谋发展、户户思创业。具体来说应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要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教育对提高人的素质有着基础性、根本性、全面性的重要意义。农村教育是农民学科学、学技术,实现职业转化的必要的文化基础。一方面把农村教育摆到整个教育发展的优先地位,把农村教育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优先领域。我们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和书本费方面走得更快一些,保证农村适龄青少年上得起学、念得起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失学不辍学,绝不能再产生新的文盲、半文盲。为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从2005年开始,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1400万贫困家庭学生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两免一补”资助政策。随后,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要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要把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培训效果。首先,要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加强对从事农业生产农民的培训,以现代适用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为主,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加大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环保技术等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科学种田、科学养殖,切实把农业发展转入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轨道上来。要紧密结合农时季节需求,开展灵活多样、不同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使农民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学了能用,用能致富。其次,要面向城乡劳动力市场需求,围绕农民转岗就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强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农民就业能力强起来,就业途径就会多起来,收入水平就会高起来,农民的素质总体上发生根本改观,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就会大大加快。
3.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开展争创文明村镇、文明户等多种多样的活动,促进农村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良好风尚。完善乡村文化设施,扶持发展各种文化团体,充实、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着力刹住迷信风、浪费风、赌博风,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关键词】农耕用地 土地效益 农民收入 贫困文化
一、调查方法
本文在实地调查的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山东部分农村农耕土地效益与农民收入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对比分析,从而归纳整理出相关结论和影响因素。
二、调查结论
通过实地考察资料的整理归纳,笔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尽管剩余劳动力存在,但农业生产的边际成本仍大于边际产出
在调查中,通过对农户的定性观察,我们发现,所抽取的所有样本均不存在农户边际产出不足以抵偿劳动者个人消费需求的情况(即可推断出农户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为正)。对以农耕地为主要生产对象的农户而言,农户普遍存在剩余劳动力不为负的状况。因而可以得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户可开发劳动力一定为正(可开发劳动力=农业投入劳动力+剩余劳动力)。在农村社区中,劳动力闲置时创造的价值为零,为追求价值最大化,农民往往是将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生产过程中使其转化为价值,这样一来,就意味着边际劳动力是大于边际产出的,也就使得在农业生产中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产出。因此,假设劳动力可以量化,则土地纯效益为负值,农业生产的劳动转化率是低于社会平均转化率的。
(二)排除天灾影响,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土地耕作条件与农业产出弱相关,与农民收入负相关
1.土地耕作条件与农业产出弱相关
历史上山东省境内人均耕地一直较少,形成了精耕细作的传统耕作方式,影响土地实际产出的最大因素是劳动力的投入。但剩余劳动力具有很大的弹性,并且无法简单加以量化。假定农业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力相同,则耕地的最大产出取决于土地耕作条件的优劣。由于闲置劳动力价值转化率为零,农民为追求最大利益,在产业限制的条件下,只能将剩余的劳动力尽可能多的转向农业生产中,使土地效益达到土地生产能力的极限,来大大减少耕作条件引起的产出差异。因此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土地耕作条件跟农业产出弱相关(参考图表1所示)。
2.土地耕作条件与农民收入负相关
在耕作条件(土地质量,灌溉条件等)较好的地区,土地的最大产出量无疑是较高的。长期传统的农业生产中早已形成了稳定的边际成本与边际产出的均衡状态,并且在这一状态中,边际劳动力是大于边际产出的。因此,农业产出增加的边际成本是非常高的。耕作条件好的地区最高产量是高于条件较差的地区的,出于对最高价值量的追求,闲置劳动力使用量也高于条件较差的地区。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可自愿参与行业多元化。通过行业比较,农村人口意识到农业是劳动力转化率非常低的行业。因而市场导向和现有利益格局就使得大部分闲置劳动力转化为产品,以谋取较高的劳动――价值转换率。由上述可知:在外部交流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耕作条件较差的地区从农业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力数量是高于耕作条件较好地区的。因此,剩余劳动力乘以劳动转化率,耕作条件较差的地区,农民的价值转换量较高,也就是收入较高(参考图表1所示)
(三)在单位时间内,农民劳动力的年龄与土地收入呈正相关,与总收入呈负相关
在调查中发现一个较为有趣的现象:在社会基本条件一定的条件下,年龄大的农民阶层的平均年收入要低于年龄较小的阶层的平均年收入,年龄大的农民耕作经验比较丰富,花较多的时间在农业耕作上获得较多的土地收益。对于年轻的农村人口来说,他们更愿意花费较多的时间在其他行业生产而不是农业生产上,后者的离土倾向明显高于前者。这就使得,后者相同甚至较少的劳动转换为更高的收入。反过来,根据强化理论,这一积极成果会大大正强化他们以及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行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这一行为。这一点结论,对解释现阶段大规模的社会流动以及在农民阶级内部进行社会分层研究有所帮助。
(四)粮食生产在农民日常生产活动中所占比重越大,农民的相对贫困就越严重
我国的粮食生产与营销过程中,存在很强的国家宏观调控色彩。土地是粮食生产的载体,而我国的土地又具有很强的福利色彩:农业税减免与粮食补贴等一系列国家政策措施使得农民在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存在外部性成本;而在粮食营销流通的过程中,粮食显然又带有很强的国家统一规划成分。这使得粮食具有部分社会效益,同时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性质;而正是公共物品的非营利性,决定了粮食在销售过程中是价格与实际价值是不对称的;这其中的差额就完全由农民来承担。因而,粮食销售过程所存在的外部性效益,也减少了农民应得的经济效益。从本质上来说,不难发现,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荒谬的现象:农民生产出来的商品,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致使其中的一部分价值转化为公共物品;而反过来,农民却又不得不为自己生产出来的公共物品支付全部的费用。
中国的现实状况是粮食生产的产出率远远低于社会一般产业产出率的。因此,不难得知,粮食生产的外部性成本不足以抵消粮食销售的外部性效益。因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村就表现为:农业生产在日常生产中所占比重越大,农民所负担的代价也就越大,相对贫困的状况非但不能缓解,反而会拉大收入差距。也就是说,从事粮食生产会加剧农民相对贫困的现状。
(五)农业税与粮价的调整虽带来了短期效益,但根本上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通过与农民的直接接触了解到,农民对农业税减免与粮价上涨的政策反响很大,离土倾向得到很大削弱。从观念上来讲,北方农民的传统小农观念仍然很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因而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心态较为普遍。
但不可忽略的问题是,农业税减免与粮价上涨带来的预期收入增加量要高于实际增长量,其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农业税减免与粮价上涨后,各地普遍出现秋季耕作时节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价格上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税与粮价调节带来的经济效益。
更严重的是,农业税、粮价与粮食补贴等调整措施激发了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如前所述,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会使农民贫困现状加剧。因而,这几项措施虽对传统粮农具有短期效益,但是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的。
2.农业税减免、粮价调控与粮食补贴等措施带有很强的计划成分,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村社会,但是从经济发展上来说却不利于农村地区的长期发展。调整后,尽管固有的平衡状态被破坏,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农村会形成新的平衡状态。这些措施在最大意义上只是改变了粮食经济中的均衡点,以及增加以后地区发展的积淀成本。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业产出率低的状况。
(六)瓜菜种植为农民带来的土地经济效益较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相对于传统粮食种植收益非常低,瓜菜种植的经济效益却明显较高(参考图表2)。瓜菜进入市场完全由市场定价,菜农并不转嫁外在效益,所以回报率也高,收入也就较高。开发扩大地区的瓜菜种植是本地内化发展的途径之一,可以提高耕地利用率。通过观察,在靠近较大城市的地区搞瓜菜种植是具有市场前景的,在偏远的地区则需要政府协调使之成为较大产业增大竞争力,农民生产中的风险系数对农民的实际影响往往加大。在地区发展规划中,以乡镇为单位的中等规模的大棚生产是一条很好的发展途径。
三、影响因素
通过归纳整理,我们认为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因素只要有以下几点:
(一)“贫困文化”
地区贫困的社会文化容易形成贫困文化的劣根。我们认为“贫困文化”是指较落后地区居民安于现状,以消极、排斥甚至破坏态度对待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心理状态和习惯。
菏泽市牡丹区何楼镇肖家村就是明显的存在贫困文化的自然村,人均收入不到700元,村公共设施建设几乎为零,甚至电线杆子都是十几年前的木头杆子。居民生活文化具有典型的贫困文化特征。贫困文化与特定的经济发展状况相互依存,是社会文化与经济互动的一种特殊状态。
经过初步概括,“贫困文化”从特征上加以简单描述:
1.信任度极低,村落内部交流非常少。由于生活水平低,除自给自足的生活条件外,农民掌握的可供交流的媒介少,这样以来就大大限制了村民之间的交流。另外在村民看来,诚信远不如物质实惠。丧失了诚信就丧失了交流的基础。交流的过程中难免要有物质付出,而村民却不想付出,只想获得,这种心态一旦普遍存在,村内交流自然就无法进行。举例,邻居之间借用农耕用具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由于信任度比较低,被借者怕别人借去不还,借的人也确实有可能不想还,这样往往就拒绝借出。当下次对方借用时也亦然。根据强化理论,这种情况会普遍存在。长期在这种环境中,村民的交流就会变的极少,互相不信任,归属感极差。
2.村民性格极化。单个村民则存在性格极化特征,在不同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性格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农民文化层次一般较低,对事物表现出的反映一般就是真实心理印象。性格极化的原因在于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农民的边际效用太大,物质条件的改变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太大。在农民看来,物质条件相对于自己是如此重要,为了改善物质条件的可付出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农民表现出的前后性格反差是如此之大。性格极化也受到农村特定区域文化的影响。性格极化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极度自卑与极度自尊;软弱与坚强;甚至于温情与残暴。
3.村民价值观失调。由于物质条件对农民的边际效用大,加之农民的文化水平一般较低,在多变的条件下,农民很难形成稳定统一的价值观。甚至传统的伦理规范在某些条件下变得软弱无力。例如农村因为养老问题而兄弟不睦,父子反目的实例多不胜举。贫困文化存在的条件有:
1.历史上一直是自然村落。自然村落保证农民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政府关于社会结构的强制干预。此区域是具有自然经济特征的,尽量避免外来的社会文化因素干扰的区域。
2.该地区传统上自给自足,基本生活条件保证稳定。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村民不至于因为基本生活需要而脱离此地区。
3.人口对外流动性差。避免外来经济因素的干扰。但是流动性并不等于交通条件。典型的“贫困文化”村落肖家村就是在菏泽市牡丹区,离市区公路不到一公里。人口流动性差主要是基于该地区不存在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4.该地区内部基本结构单位之间差异小。各单位之间不存在比较差异,这样会避免强烈竞争,维持本地基本平衡状态。
(二)农业粮食生产的投入与产出数量(参考图表3)
土地的基本生产条件决定了耕地的产出,也影响了生产资料的投入。但是单单从数量上来看,表现不出它们之间有什么明显的联系,它们之间联系的关键在于劳动力的投入。劳动力的弹性投入以及劳动力分配结构的不同使粮食产出趋于相近,同时也引起了农民收入的不同。农村地区发展的出路为:(1)进行农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大经济作物的生产比重,充分提高本地农民劳动力的价值转换率。(2)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通过行业比较优势,将劳动力解放出来,让农民自觉的调整生产支出结构,优化成本分配(包括劳动力分配)结构来增加收益,提高农民收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
(三)缺少对外经济交流和比较,从而满足于固有的平衡状态
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我们建议衡量地区发展水平可以商品经济水平为标准。因为,通过实地考察,我们发现,经济比较优势是经济发展的动因。商品化可以加快资源流通而改变原先的资源分配使之产生差异,适度的差异可以激发社会的经济发展。在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中以引入市场为途径,也可以打破原来的平衡,进入发展状态。如博兴县市场流通比较快的地方一般是生活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因此在这里我们提出打破“贫困文化”就要在区域内制造比较优势,并创造比较优势发挥效用的条件,这样才能打破原先的平衡,消除贫困文化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政策的调控作用来打破该地区的收支平衡。如区域性调节粮价。二就是在公平原则下,由区域外部引进市场因素,使区域外与区域内产生比较差异,并打破地区保护,推动市场内化。
参考文献:
[1]李秉龙,薛兴利.农业经济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3.
[2] Lenski,G.E.关信平译.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关键词:大学生农民工;特征;问题;对策
大学生农民工,主要指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因主客观原因,目前以农民工身份外出务工就业。随着高校扩招、供需关系等影响,这部分群体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大学生农民工的结构性特征
(一)文化水平高。大学生农民工和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相比,他们拥有较高的教育程度,拥有相对较高的学习能力,在就业过程中也有较高的竞争力,这也为他们能参加更多的技术培训提供了基础。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外出的农民工中,“中专”、“大专及以上”的大学生农民工比例分别达到9%和 6.4%,大学生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为30.4%,而一般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为26.5%。
(二)权利意识强。大学生农民工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更加注重维权,注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专业人士分析,维权是大学生农民工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之一。与上一代的农民工相比,他们的维权态度更加坚决,他们会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选择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一份广东省地方媒体的调查中显示,如果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权利受损时,有26%的人表示会首先向工会等组织求助,有56%的人表示会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三)价值观念新。与其父辈多是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工相比,大学生农民工受教育文化程度比较高,这不仅使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也使他们更易接受新事物,价值观念较之父辈农民工也有了不同的特点。大多数大学生农民工从大学校门出来直接在城市就业,没有什么务农经历,因而他们没有父辈那么强烈的乡土情结,更多的向往城市,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经济的需求。
(四)职业变换快。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农民工普遍面临着就业不稳定的问题,职业变化频繁,流动性强。在被问到最近两年换过几份工作时,表示有换过 1 份工作经历为30.8%;换过两份工作经历为 36.1%;17%的调查对象表示有换过三份工作经历;16%的调查对象甚至换过3 份以上的工作。可见,相对于一般的农民工,大学生农民工的流动性更强,稳定性则较差,在其打工的过程中,会经常更换工作岗位甚至工作地点。
(五)趋于城市化。大学生农民工虽然出生在农村,但是由于着重于学业的因素,其对农业生活与生产方式基本一无所知,处在农村生活状态与城市生活状态的夹层之中,因此极易转向城市生活方式,与城市同龄人更为趋同。受城市文化观念的影响,他们重视享受生活及自身发展,平均消费倾向要更高一些,而且消费方式更加多样化,对于诸如电子产品、汽车、房子等很多方面,甚至对高档的时尚性商品也有一定的渴求。
二、当前大学生农民工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经济困境。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的高低,往往与员工个人的技能和经验直接挂钩。而大学生农民工由于经验不足、技能偏低,其工资待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低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据统计,大大学毕业生平均起薪为每月1500元,已经远远低于一般农民工的工资。调查发现,大多数大学生农民工在支付食品、房租、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后,所剩无几。他们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存款,社会保险等难以覆盖,扛风险能力弱。
(二)心理困境。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使大学生农民工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1).自卑心理。大学生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工资待遇低,曾经的大学生光环也逐渐退去,这种身份上的落差很容易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和抑郁情绪。(2).焦虑心理。大学生农民工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就业压力,他们或多或少的都出现了焦虑心理和急躁情绪。(3).怯懦心理。部分大学生农民工谨小慎微,生怕自己说错话、办错事给用人单位和周围的人留下不好印象,以致于缩手缩脚,无法把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
(三)维权困境。相对于一般农民工,大学生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意识虽然较强,但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一方面,大学生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欠薪时有发生、工伤等各种保险缺失等方面。另一方面,大学生农民工的维权能力比较弱。大学生农民工对法律知识虽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他们的维权能力不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繁重的工作,沉重的生存压力,薄弱的经济基础,使他们没有精力、没有金钱运用法律武器对自我权益进行保护。
(四)发展困境。对于大多数大学生农民工来说,他们并不甘心于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和底层,而是更加注重个人的长远发展空间,希望所从事的工作能够学到本事、增长见识、实现个人价值、提升社会地位。但是,现实提供给他们的个人发展空间却非常有限。他们每天重复着简单机械的工作,拿着微薄的工资,个人用于提升自我的经济能力非常有限,而用人单位给他们提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更少。在这种情况下,谋饭碗谋生存成了第一要义,谋事业谋发展成了奢望。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城乡分割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4-0050-02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角度、多方面。其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1.1 研究背景
(1)农民工队伍逐渐壮大,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有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两万亿,同时。农民进城务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收入。
(2)农民工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的企盼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产生矛盾。
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
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3)农民工保障问题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关注。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1.2 研究意义
基于上述背景。当前认真研究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加快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农民工自身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的实现;在经济上。符合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从而实现农村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稳定感、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是这个特殊群体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2 国内相关研究情况
国内学术界也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原因的研究。
卢海元(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人目前实际上处于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陈锡文(2004)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王文韬等(2004)通过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效果难如人意。宫晓霞(2005)指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社会保险不容乐观。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虽然根据宪法农民工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但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法规(白凤峥。2004);第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性不利于其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第三,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能力差,有些农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王玉玫2003);第四,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纵容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华迎放,2004);第五,社会保障管理不能适应农民工参保的需要,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周亦乔,2004);第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背后隐藏着短工龄与长保障、工资低收入与社保高消费、高流动与小统筹、保障不足与保障。多余以及期收入与长远保障这五大矛盾(赵立航,2005)。
(2)有关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探讨。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学术界还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够,为城市农民工人建立社会保障会提高国内企业的成本,会降低中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且认为土地就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因此不应该业不必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陈平,2002)。
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归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张启春,2003)。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是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周毕芬、阚春萍,2004)。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建议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如兰春娣、任保平和杨立雄等。原因如下:(1)允许农民工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会给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造成巨大压力。(2)如果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会形成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的“三元格局”,形成所谓的农民工阶层,会带来新的、更大的歧视。(3)只有“还乡”才可以使农民工求得生存再谋发展(杨立雄,2004)。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华迎放(2005)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应适应不同就业状况亚群体的情况;李迎生(2001)指出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罗遐(2003)认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朱冬梅提出应设计一套独立的符合农民工特点
和需要的社会保险方案。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大范围内归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而小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蓝春娣、任保平,2004)。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李强教授通过分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多方力量参与,层层化解矛盾的对策,建立“三条保障线”。首先用工单位为受雇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发挥劳务输出地“劳动服务组织”的作用,第三条保障线是劳务输入地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存保障体制。
另外,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的华迎放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中分析评价了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种模式;一为广东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保障框架;一为上海模式,即单独建立一套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办法。他提出取上述两种模式之长,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其他险种则进人现行制度,保当期,不承担国企历史债务。并从政策上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指导性意见,以规范各地工作。王保真、王斌提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办法,扶持农民就业和参保,坚持统帐结合模式,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第一,消除认识误区。政府不应当我借口来推卸和回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应尽的责任,而且应消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视(周亦乔,2004)。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将农民工分成三类:一类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并打算定居的,可将他们按富裕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使其享受较高级的福利型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一类是短期在城镇生活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构建其社会保障;一类是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可将其纳入相应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蓝春娣、任保平,2004)。
第三,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以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保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周亦乔,2004)。同时,采取相互服务公司的形式,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农民工既是客户又是股东。作为客户,他可以获得公司为他提供的劳务信息等项服务;作为股东,他还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获得分红。国家给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鼓励开办此类公司。公司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找工、维权、社保等服务,并以这些服务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适当收取服务或管理费用(赵立航,8006)。
第四,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转移与本人缴费对应的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转移的数额为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对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再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华迎放,2004)。此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郑功成,2002~崔红志。2003)。
(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第一,政治意义:郑功成等(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董理(2001)指出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第二,经济意义:王和、皮立波(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袁志刚(2003)指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第三,社会意义:罗志先(2005)认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I它不仅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王涛等(2005)认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其权益维护,也关系到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5)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其他方面研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解决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有许多学者在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如;张德明、代艳丽等从法律角度来审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喻均林等从政策角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李文琦等从推进城镇化角度。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但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过窄。大多数学者都将研究对象集中于城市农民工或被雇用农民工身上,而忽略了同为农民工但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本地农村务工人员及外来农村务工人员,也忽略了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研究在总体上还停留在问题的表面。对农民工的现状分析较多。缺乏对现象背后深层原因的分析。另外。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状况或趋势研究不够,预测性研究很少。
第三,研究偏于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所提的政策和措施还比较粗糙,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
第四,缺乏实证性的定量研究。已有的研究中,大部分属于定性研究。如关于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现实需求特征、农民工个体对社会保障缴费的承受能力等。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缺乏第一手的调研资料,从而导致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把握不准,如对土地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因此研究结论、政策措施缺乏说服力与可行性。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利益群体;冲突;调整
课题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苏州市社科联项目:苏州三区三城建设中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D-28)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利益冲突与调整:相关利益群体视角下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问题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6日
一、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利益群体的构成、地位及利益分析
相关利益群体作为一个管理学概念,是在1963年由斯坦福大学研究所明确提出的。弗里曼于1984年在《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对相关利益者的概念进行了内容上的丰富,并提出了更为完整的相关利益者理论,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相关利益者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多主体博弈的分析方法,用以实现经营管理中利益相关群体的共赢。它不仅适用于企业管理中的战略选择,而且在各种多主体参与的活动中均发挥指导行动的作用。具体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上,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分析培训的相关利益者,给出满足利益相关群体整体利益的行动建议。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利益群体包括政府、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就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的权力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农民工和企业都是拥有较高权力的相关者,而培训机构则没有太多决定权力。因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是培训的投资方,农民工是培训的对象,没有他们就没有培训;而培训机构仅是培训课程的提供者。
就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稳定性而言,政府和培训机构是稳定的参与者,其行为容易被预测,而企业和农民工的个体能否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是不确定的。因此,通过权力/动态性矩阵分析可知政府是积极的推动者;农民工和企业是立场不坚定的推动者;培训机构是积极的参与者,见图1。(图1)
就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收益而言,企业和农民工都是直接受益于培训过程的利益相关者,政府能否受益取决于企业和农民工收益的结果,而培训机构收益于培训的费用。因此,通过权力/收益矩阵分析可知,农民工、企业和政府是主要相关利益者,而培训机构则需要被提供信息。
政府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本身并不能直接获益,它的获益主要通过农民工和企业的收益来实现。农民工通过培训获得技能的提升,进而拥有了自由择业的能力,以形成政府所需要的流动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企业通过培训获得的合格工人将直接推动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政府获益就来源于这两个方面。
作为农民工的雇主,企业是农民工技能提升的最直接受益者。企业通过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可以获得合格的工人,进而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另外,提升劳动力的能力本身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无论是从企业效益增长还是从社会责任角度,企业均应该投入资金来自行组织或者外包给培训机构进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但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但企业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投入的意愿很低。
培训机构非常乐于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而且从中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确确实实能给农民工带来利益:既能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增强转岗就业能力使其具有更广泛的就业空间和选择余地,又能增加农民工的收入。虽然职业技能培训能给农民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他们培训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不愿为此进行任何投入。影响农民工参与培训的动力和积极性主要是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农民工对未来的定位,由于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导致很多农民工存在城市“过客”心理,并使他们不愿意或不能留在城市中安居乐业。这就极大地减低了他们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二是培训的机会成本。农民工对于培训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会有机会成本的损失。农民工用于培训的时间会挤占企业加班的时间,导致农民工收入的减少,而这也是很多农民工不情愿参加培训的重要原因。
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分析
根据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际的投入收益情况,我们绘制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利益相关者图,见图2,帮助我们进行分析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所存在的利益冲突。(图2)
箭头指向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表示相关方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我们用偶数编号表示,如线2、线4、线6、线8;箭头背离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表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给相关方带来的收益,我们用奇数编号表示,如线1、线3、线5、线7。实线表示这种关系已经发生,虚线表示这种关系没有发生。
线1和线2都是实线,表明政府充分意识到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切实地进行了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的投入,农民工享受了培训成果后的确实现了人力资本的提升;线3是实线,表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确确实实能给农民工带来利益:既能提高农民工实际技能,又实现了农民工收入的提高,通过增强转岗就业能力使其具有更广泛的就业空间和选择余地;线4是虚线,表明虽然职业技能培训能给农民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他们没有为此进行太多投入;线5是实线、线6是虚线,表明作为农民工技能提升的最直接受益者,企业并没有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上不愿且没有投入;线7、线8都是实线,但是线8并没有指向农民工职业技能问题而是指向了政府,这表明虽然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能给培训机构带来培训收入,但是培训机构在开发培训课程、提供培训服务时并没有以农民工为主体,而是将服务对象转向了政府,导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农民工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当前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利益相关者中,只有政府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行了积极地投入,农民工自身和企业实际没有进行任何投入。而这与他们的利益相关者角色严重不相符。尤其是企业,他们只享有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却并未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现象实际上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政府代替了农民工,成为了培训“产品”的唯一实际购买者,那么作为 “供应商”的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时,政府的要求就自然而然地代替了农民工的需求成为他们考虑的首要问题。也就是说,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市场中形成了一个“畸形”的市场循环:政府是购买者,培训机构是供应商,农民工被彻底的忽略,而企业则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当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出现的问题正是政府“越位”、农民工“失位”、企业“缺位”、培训机构“错位”的具体而又集中的反映。
三、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利益相关各方利益不一致的根本原因
1、农民工失位的原因:无力承担、不了解。很多学者在研究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问题时采用了调查法,这样得到的第一手资料本身能够真实反映农民工的想法和困境。调查(姜长云等,2005;王政等,2007;冯宪等,2008)表明,影响农民工参加培训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没有钱、没有时间、听不懂、对培训认识不足,等等。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要驱动力是经济,因此经济因素就在他们做各项决策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工资低、长时间加班和对参加培训的机会成本考虑是大多数农民工在培训中投入失位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城乡教育资源和教育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了农民工普遍知识基础差。据调查,农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年。因此,即使参加了培训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听不懂而无法坚持下来,达到预期的效果。尽管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和项目,但由于信息渠道不畅,农民工实际上对这些方面知之甚少。很多人有培训的意愿,却不知道怎样可以获得满意的培训。
2、企业缺位的原因:意识作祟、农民工的高流动性。用工企业在长期聘用农民工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的错误意识认为:农民工是廉价劳动力,而且是从事低层次的体力劳动。这样的意识将农民工定位为企业随时可替换且不需要追加投入的企业人力资源。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投入成本来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工作效率在企业管理者眼里是不现实的。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也使企业在培训方面的投资不能确定带来回报,产生“投资外溢”现象。这样的投资外溢也是企业所不愿承担的。
3、培训机构错位的原因:政府单方投入,农民工、用工企业不参与和缺乏第三方监督。目前,培训市场中政府的单方投入形成了一个事实:“培训产品”的购买方是政府,因此培训机构的服务方向发生了错位。它错误的将政府作为服务对象,而将农民工作为“原材料”。这样,它所提供的培训产品的很多特性,如方式、内容和评价考核指标等都是以政府为导向,也就直接导致了企业和农民工对产品不买账、不认可、不接受。培训产品针对性差是目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产品的主要问题。
由于农民工、用工企业不参与,培训机构对于如何调整自己的培训产品,更好适应农民工和用工企业的需求也就失去了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剧了培训产品针对性差的问题。这种恶性循环十分不利于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在2010年1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中专门提到了要提高培训产品的针对性。
缺乏第三方监督使培训机构更是将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应对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而忽视了对产品本身质量的监督和不断完善。政府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加剧了培训产品的质量保证问题,会进一步加剧培训机构和农民工之间的互相忽视状况。
4、政府越位的原因:培训关系重大、政府单方投入。由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就业和转移,关系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对于政府而言可以说是关系重大。从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项目的也可以证实这一点。正因为其重要性,使得国家在推动这项工作时不免出现了太多的越位行为和急功近利的心态,可以理解为一种“家长行为”。这种行为和心态对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的发展并没有好处。
政府单方投入也使得政府身份发生了变化,从“监管者”和“购买影响因素”变为“唯一购买者”,削弱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这个市场的影响,也就降低了市场自行进行资源配置的能力。这样,这个市场也只能通过政府的“越位”来推动其进一步的发展。
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利益群体协调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苏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问题中存在的利益错位有四个:农民工失位;企业缺位;政府越位;培训机构错位。我们需要通过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使他们各安其位。
1、促使农民工到位的群体行为。由于农民工是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必须要保证其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农民工失位的表现是不够积极,而失位的直接原因是培训机构不够重视农民工真实的培训需求,深层的主要原因是无力承担培训费用,同时缺乏必要的信息和激励。政府和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供培训费用和激励制度,同时培训机构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给予量身订做的课程开发,农民工通过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培训费用有能力偿付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培训,同时为企业和国家提供高技能的劳动力资源。
2、促使企业到位的群体行为。由于企业同样是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也必须要保证其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缺位的表现是不参与培训过程,而缺位的直接原因是认为农民工不值得进行投入,深层的原因是没有升级的紧迫感,没有将劳动力资源与企业升级联系起来。政府为企业出台升级的激励政策,推进企业升级,企业为了升级需要提高劳动者技能,通过与培训机构进行信息交流,确认培训的内容,然后为农民工提供培训费用来支持其参加培训,在获得了合格工人的基础上完成升级,进而使国家(政府)竞争力增强。
3、促使政府就位的群体行为。由于政府同样是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也必须要保证其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政府越位的表现是直接成为培训服务的购买者,而越位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和农民工没有进行资金投入,深层的原因是培训工作影响重大,政府急于提高劳动力素质。政府为企业和农民工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推进企业升级和农民工参加培训,企业通过升级提高竞争力,农民工通过培训提升了技能和素质,进而使国家(政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与培训机构之间通过必要的信息交流引导培训质量的提高,政府就完成了从参与者到制度制定者的回归。
4、促使培训机构复位的群体行为。由于培训机构是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参与者,也必须要确定其在培训中的位置。培训机构错位的表现是直接为政府服务,忽视了农民工的真正培训需求,而错位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投入资金成为培训服务的购买者。培训机构和农民工构成了一个简单的培训服务购买关系,农民工通过购买培训服务获得技能的提升,培训机构通过提供量身订做的培训服务获得经济回报。企业和政府相应行为作为农民工参加培训的影响因素也是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时需要注意的,因此要和企业与政府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流。
主要参考文献:
[1]弗里曼.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2]盛立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就业权利保障一、我国法律法规等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规定
(一)《宪法》规定公民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是所有促进平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的基础。
《宪法》虽然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平等权,但是过于抽象,均是原则性规定。首先《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仅规定平等,没有规定禁止歧视;仅正面赋权,没有反面禁止歧视。其次我国《宪法》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反就业歧视不利的一个重要原因。最后,《宪法》没有确立反就业歧视的诉讼机制,《宪法》司法化也是部分学者的诉求。①
(二)劳动法规定禁止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十二条仅列举了四种就业歧视“民族、种族、性别、”,其中不包括户籍等歧视,并且没有兜底条款。这种规定范围远远小于第111号国际劳动公约(本章第六项将详细说明)的范围,这对保护农民工就业歧视也极为不利。
(三)就业促进法保护农民工平等就业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章为“公平就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六十二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促进法》一大进步是对就业歧视规定了兜底条款,这对《劳动法》进行了改善。另外专列条款保护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平等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最后在法律责任里规定劳动者可以针对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讼,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对保护农民工就业歧视有着很大的推进作用,值得肯定。
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在《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很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规定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公平就业条款,但是仍处于“宣示”层面,并且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文化水平、社会环境等原因,虽然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严重,但是农民工提起就业歧视诉讼的极少。这需要配套措施的实施,政府监管,改善社会大环境,才能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
(四)国际公约规定平等就业
我国已经批准关于禁止歧视的三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有关的就是《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歧视”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这三个国际公约均已获我国批准,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就业歧视进行全面的规范,但是正在努力向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的内容靠近,值得提倡。然而农民工是由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的“中国现象”,国外没有户籍制度,国际公约没有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专门规定,国外也没有就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立法判例。所以本文将不怎么涉及国外立法判例,对国际公约的原则性规定则努力学习借鉴。
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
(一)就业机会歧视
就业机会歧视是指农民工因为身份或者户籍等非相关因素而导致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②在城市居民印象中,农民工没文化、没技术、穿着老土、举止粗鲁、素质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可知,农民工就业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散见于交通运输。他们主要从事的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在大家眼中也多以“脏、乱、差”出现。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的歧视使得在农民工找寻就业机会时,很难突破大家的印象,企业单位也很少会给予农民工其他的工作机会,这也间接造成了农民工在就业机会上处于弱势地位。
(二)就业待遇歧视
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是指农民工因身份等非能力因素而和城镇居民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歧视,体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经济上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社会上,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工作却难以获得市民身份。③从“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中可知,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从不同地区务工收入来看,农民工月均收入为2000元左右,直辖市月均收入最高,达到2302元每月,其他城镇月收入均在2000元上左右。农民工工资待遇极低,远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
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是指农民工因身份等非能力因素而和城镇居民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歧视,体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经济上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社会上,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工作却难以获得市民身份。④从“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中可知,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从不同地区务工收入来看,农民工月均收入为2000元左右,直辖市月均收入最高,达到2302元每月,其他城镇月收入均在2000元上左右。农民工工资待遇极低,远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
(三)就业保障歧视
从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可知,农民工劳动时间2011年平均每天工作8.8小时,这超出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2011年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比例普遍较低。从全国来看,五项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参保率最高的是工伤保险,仅为23.6%,最低的为生育保险,为5.6%。,农民工的低社会参保率触目惊心。
农民工受到就业歧视后救济困难,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无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签订劳动合同的向法院很难被受理,即使受理也因为举证困难等因素极难胜诉。参看四川大学人权法研究中心2011年7月的《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禁止就业歧视案例选》中,选定的二十个案例中没有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案例,该文中也指明农民工同工不同酬歧视案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较少或没有产生全国性重大影响。⑤可知,农民工就业歧视很难进入救济程序。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使得其无法从事很多需要高学历、高能力的职业。这并不是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分层问题,但是也造成了农民工只能从事脏、乱、差职业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可知全体农民工初中以下学历的占77%,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5.3%,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然而,从表中可知,外出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农民工,青年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最高,也是最具潜力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文化水平有在逐步提升。
(二)制度原因
大部分学者认同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户籍制度。其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制度上分为两个群体,这是对农民工群体身份产生的直接歧视,农民工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就业保障上都不及城市工人,换句话说,就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这是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其二是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区别使得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造成的就业歧视,然而这是不同区域流动时所有人都会遇到的情况,不止是针对农民工产生的,而争取这部分利益的大部分是中高收入者,所以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的区别使得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将只作为次要原因,不多做讨论。
(三)法律原因
我国法律对农民工就业歧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仅在《促进就业法》中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违法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然而这种原则性规定对受到就业歧视的农民工保障困难,没有严格的法律责任,没有完善的诉讼体系。
农民工在遭遇就业歧视时,首先诉讼成本高,农民工一般会直接找寻其他工作机会,较少提讼;其次在未建立劳动关系时,无法寻求社会保障部门仲裁,也失去了就业歧视救济渠道;最后,我国法律对农民工就业歧视规定较为分散和原则性,农民工就业歧视很难获得胜诉。这些救济困难使得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四、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建议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文件中,立法层次低、修改变化多、地区差别大、规定过于“宣示”性使得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承担,使得就业歧视后的维权道路艰难。而美国既有综合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对反就业歧视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制定我国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尽管我国于2007年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其中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和《就业促进法》的主体和主旨上不同,因而制定我国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是必要的。对现行法律没有定义的就业歧视进行定义,对部分法律法规没有涵盖的就业歧视(就如本文的农民工就业歧视)进行补充,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范围,确定法律责任以及保障司法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就业歧视的人们能够有途径申诉,是接下来要完善的目标,对我国人民树立平等观念有很大促进作用,也当然地解决了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
(二)政府部门加强反就业歧视的行政执行
1.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美国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执行机构——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及各州相应的反歧视机构;英国于2007年设立统一的反歧视机构——平等及人权委员会(EHR)消除歧视,促进平等权的实现。
我国没有专门的负责反就业歧视的行政机构,只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力市场运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本身工作任务繁重,基本无暇顾及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促进法》也并没有将就业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⑥因而,设立我国专门的负责反就业歧视行政机构也势在必行。该专门机构可以下设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监管。该专门机构专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反就业歧视教育,处理就业歧视问题,对涉嫌就业歧视的案件介入,确保受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的人能够有效得到法律保护。
2.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政府政绩考核
据工人日报2012年10月28日报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国内首个促进平等就业委员会,首次将平等就业、反歧视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为劳动者提供新的救济途径。⑦这为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受歧视者提供了救济渠道。
农民工就业歧视包括进入歧视。农民工被特定行业排挤在外,只能从事脏、乱、差等行业。但是,由于受歧视的农民工并没有和用工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所以,保护农民工公平就业难度很大。这时,建立解决就业歧视的地方性专门机构,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政府政绩考核是有效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有力办法,当然也能很大程度缓解农民工就业歧视的问题。(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参考资料:
[1]李雄,刘成: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法律困境,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25期,第44页
[2]吴祖祥:校正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研究,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2卷第10期,第24到25页
[3]冯虹,杨桂宏:户籍制度与农民工就业歧视辨析,人口与经济,2013年第2期,第86页到第91页
[4]四川大学人权法研究中心: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禁止就业歧视案例选——国际劳工组织课题,2011年7月
[5]林嘉: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05期,第17到18页
[6]刘晓农,叶萍:美国、英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10月,第177到180页
[7]张永敏: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弱势地位及改善途径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39期,第1213页到1214页
注解
①李雄,刘成: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法律困境,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25期,第44页
②吴祖祥:校正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研究,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2卷第10期,第24到25页
③冯虹,杨桂宏:户籍制度与农民工就业歧视辨析,人口与经济,2013年第2期,第86页到第91页
④冯虹,杨桂宏:户籍制度与农民工就业歧视辨析,人口与经济,2013年第2期,第86页到第91页
⑤四川大学人权法研究中心: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禁止就业歧视案例选——国际劳工组织课题,2011年7月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创业;贵州;社会资本
返乡创业是农民工的基本归宿之一,也是我国流动劳动力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有效转移我国当前过多的剩余劳动力的途径之一。贵州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与创业模式研究旨在为贵州应对金融风暴以及针对“三农”问题、贵州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政策建议和具有操作性的对策措施。
1.贵州返乡农民工创业现状
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2010年贵阳市返乡农民工约2.45万人,政府采取多项措施,解决了0.8万人的就业岗位,但仍有1.7万余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亟待解决。返乡农民工作为特殊社会群体的就业、创业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构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援助机制是促进贵阳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客观需要。
1.1 农民工外出返乡
据有关部门测算,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总数约占全国乡镇企业总数的20%。目前,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主要以第一、二代农民工为主,30~45岁占64.3%。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结构单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占70%,投资在10万元以上为8.3%,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仅1.8%,其生产结构以劳动密集型和手工操作为主,产品科技含量偏低,带动辐射力不够强。贵州一直是农民工的主要输出地之一,据贵州省劳动保障部门统计,从1989—2009年的20年间,贵州省共计输出劳务人员900.89万人次。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程度的加深和持续,沿海企业用工需求大幅减少,人力资源市场开始出现由短缺市场向剩余市场转变的趋势,劳动力资源优势将演变为就业压力,贵州经济发展与创业环境恶劣、返乡农民工是贵州的重大问题,如果农民工问题不解决好,有可能演变为社会矛盾的冲突根源。
1.2 返乡农民工的创业
一是返乡农民工创业已经成为新的潮流,很多返乡农民工愿意在家乡创业。二是行业不再仅限于第一产业。在有创业设想的农民工中,选择特色餐饮行业的占17.14%,选择服装经营的占14.29%,选择特色种养殖的占12.86%,选择建筑装潢的占5.0%。三是促进农民就业效果明显。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底,农民工创业吸纳了40多万个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农民工有创业意愿,政府扶持引导,一场由返乡农民工主导的农村创业潮正在贵州省各个地方如火如荼地展开。
2.贵州返乡农民工创业存在的问题
从创业成功者中可以看出,社会资本的运用对他们创业的支持作用巨大,但大部分返乡农民工在创业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他们的创业进程。
2.1 资金扶持范围过小,融资渠道不畅
资金缺乏是制约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桎梏之一。社会资本存量不足导致大量农民工融资困难。目前,贵阳市返乡农民工中,有创业意愿的占11%,保守估计约5万人以上。虽然贵阳市从2001—2008年将每年扶持的返乡创业人数由100人逐年增加至800人,但依然只占有创业意愿人数的5.2%,远远不能满足每村扶持1人返乡创业的目标。
2.2 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贵州返乡农民工创业时间晚,大都处于初级阶段,且多从事种养殖业,容易受到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返乡创业是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往往经历的是“创业、崛起、衰败”的怪圈。返乡创业面临着基础设施不配套;企业规模小,难以获得政策扶持;资金少,贷款难,缺乏金融服务;员工短缺、内地劳动力素质差以及创业理念囿于封闭,管理创新难等多方面困境。
2.3 人力资本因素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性别方面,男性和女性返乡农民工分别占64.3%和35.7%;年龄方面,20-40岁的返乡农民工所占比例最大,为68.3%;文化程度方面,初中文化程度的最多,占43.0%,其次是高中或中专,占38.9%,大专以上的较少,占12.2%,特别是还有5.9%的返乡农民工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文化素质低下,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用人的要求;劳动技能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占15.4%,“熟练工人”占44.3%,毫无技术的“生手”占40.3%。可见,贵州省返乡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总体水平较低,这是导致贵州省返乡农民工就业状况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促进返乡农民工成功创业的政策建议
3.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健全组织协调工作体系
一是帮助解决农民工的创业资金,政府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创业农民工提供宽松环境。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评级、失信惩戒等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继续采用信用证制度、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和政府小额担保贷款制度。四是建立激励机制,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扶持。
3.2 创新维权服务机制,降低返乡创业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服务机制,在农民工集中地设立机构,宣传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设立返乡创业农民工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依法及时维护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返乡创业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好返乡创业农民工融资贷款、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问题。三是切实解决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及时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四是切实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
3.3 进一步改善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环境
一是以城镇为中心,搞好小城镇发展规划,加速城镇化步伐,做好硬件建设,加快创业园区和商品流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小城镇成为返乡农民工兴办各类企业的聚集地。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政府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发挥政府信息网络优势,使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四是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政策,配套完善诸如税费减免、资金扶助、创业培训、人员招聘、土地使用等帮扶措施,在项目信息、创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不断加强回乡创业环境建设,增强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信心。
3.4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创业者的人力资源供给
农民工是社会财富的建设者,也是社会财富的分享者。政府要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把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就当前来看,最迫切的是要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制度。同时,应建立适应劳动力流动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险转移支付体系。此外,还应该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劳务合作组织,积极支持农民工加入各种协会、商会,以集体的力量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失业补偿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惠斌,杨雪东.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37.
[2]张翠莲,赵伦.返乡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与新农村建设[J].创新,2008(5):94-96.
[3]蔡玲.发展经济学视野中的农民工返乡回流问题[N].光明日报,2009-2-17.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对策
1.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建筑业、服务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城市出现了大批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也就是农民工,这种现象称为“民工潮”。现在的农民工界定是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者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在城镇大中型企业打工、经商及从事其他服务业为生的群体。事实上,这些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努力。但是农民工的权益没有保障,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已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这个问题的顺利解决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更是关系到农民工的自身利益。近年来,随着对农民工的普遍关注,一些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完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2.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参保率不高,退保现象严重。现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高。初看农民工退保有些不可思议,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在199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不完善。而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中,又有所界定,但是都没有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做出规定,因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作用有限,还是没有提出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
(2)农民工流动性强,社会保险在转接方面存在障碍并且很难使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险真正的实惠。社会保险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城镇社会保险有的以省为统筹范围,有的以县市为范围,而且采用的保险标准也有所不同,不管是到沿海地区工作还是跨省市流动就业,都会给保险的移交带来障碍,基本上是无法实现,即使是实现了,也是浪费了很多的人力和财力,得不偿失。农民工大多数来自农村,生活比较困难,接受的教育程度也比较低,这就决定了他们只能在比较低级的部门找工作。有调查表明,农民工大部分是临时工、小工、短期工,这也就决定了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一个特点,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转接。农民工在调换工作后,没有办法移交保险关系,之前缴纳的保险费用等于白交,很难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险待遇。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大多返回家乡,很少能在城市定居下来,而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
3.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城乡结构落后,相关体制不健全
虽然近几年来,各地纷纷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农民工进城的种种限制,逐步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但长期的二元结构体制,形成了意识形态和社会观念的二元性。人们在观念上认为农村和农民代表了贫穷、落后和愚昧无知,在思想和行动上对进城农民工产生了天然的歧视和排斥。另一方面,农民工自己也产生了自卑心理,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要求降低,满足于工资不拖欠、发生工伤能及时治疗,对于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则不敢奢望。
3.2法律体制不完善,督促落实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农民工社保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农民工社保的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有些地方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同时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参保的督促落实上,缺乏强有力的有效制约措施和惩罚措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3用人单位不积极,不愿为农民工社保买单
农民工所在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大部分用人单位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用会加大企业成本,削弱竞争力,因而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千方百计逃避参保。即使一些生产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单位,为获取更大利润,也视农民工社保为负担,不积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对策
4.1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制度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目前唯一一个没有区分类别的保险制度,由于范围太广,执行很难。而在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因工伤残后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应该是最为迫切的。分层次、分类别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农民工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赔付制度,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必须坚决贯彻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农民工自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全由企业负担,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并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不同的费率。风险高的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大的行业费率高,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每年针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这样既体现了对企业的奖励和惩罚,又可以起到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工作的作用,具体的费率视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而定。
4.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监督机制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强化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如新闻媒体监督及群众监督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使每一项政策和法规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中心、援助小组,来给予农民工帮助,真正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4.3调动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积极性
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制定不同的缴费方式。在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按农民工实际工资缴费,最低不能低于规定缴费起点,设立不同档次,多缴多受益,少缴少受益,不缴不受益。在征得农民工选择缴费档次的基础上,缴费方式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代扣代交,但不准不交。要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应允许农民工自愿缴费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采取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推进农民工大病保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保农民工因病住院,可根据缴费时间长短,享受不同金额的住院补贴。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缴纳,农民工不缴费。要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不同的缴费费率,高危行业缴费相对高一点,非高危行业相对少一些,所缴费用在区域内调剂使用。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各项费用做到应缴尽缴。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科]
【参考文献】
[1]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M].人民出版社,2005.
头等大事。因此,从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变化,研究和探讨解决农民增长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民收入基本状况
(一)农民收入及其增长基本状况。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农产品的供给,而且使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57元增加到2000年的2,253.42元,年增长率为13.6%,扣除物价因素为7.35%。随后几年也有增幅缓慢的情况,但近三年左右,因为政府出台各种惠农政策,以及现代农业不断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合力推动作用,使得我国农民收入已经打破了几年前收入增长缓慢的格局,进入新的较快增长期。据统计,2004年、2005年、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6.8%、6.2%和7.4%,农民收入增幅连续三年超过6%,是1985年以来的首次。
(二)农民收入来源和构成变化状况。1993~2007年期间,我国农民的收入来源结构性变化表现出以下特点:
1、家庭经营性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依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4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为1,745.8元,占当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59.5%,但其重要性呈下降趋势。
2、劳动报酬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重要性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农村居民的各种劳动报酬收入增长速度较快,1990年为130.8元,2000年上升到702.3元,2004年增加到998.5元,务工带来的劳动报酬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方面,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日益增大。
3、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仍然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只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的补充部分。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农民收入增长由过去的主要靠家庭经营性收入而转变为主要依赖劳动报酬性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已成为支撑农民收入增长最重要的因素。
(三)农民家庭性收入来源和构成变化状况。为了便于分析,家庭经营性收入可以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非农业收入包括除农业纯收入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收入。
据统计年鉴资料显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对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呈相反方向变化,农业收入对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的贡献逐渐降低,甚至在1999年和2000年成为影响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的负面因素,贡献率分别为-78.55%和-128.28%;而非农业收入对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贡献逐渐上升,成为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的最重要来源。
(四)不同地区农民收入状况。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农民的收入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统计年鉴,三类地区在收入构成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上,转移性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几乎不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在东部地区,2000年劳动报酬收入中几乎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为38.02%,家庭经营收入为55.19%,劳动报酬收入的比重相当大。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劳动报酬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相当低,其中在中部地区,2000年劳动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43%和70.92%,西部地区2000年相应的数字分别为23.23%和71.49%。这说明,在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依然以家庭经营收入为主。而转移性收入和家庭财产性收入二者结合在一起仅占农民收入的5%左右,且这一比例在三类地区间没有发生任何显著变化。农民收入构成的地区差异也表明,非农收入对农民收入高低有重要影响。
总之,通过对农民收入状况的分析可以得到关于农民收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农民收入逐年提高,农民收入增长来源中,非农收入的贡献越来越大。第二,地区之间非农收入占农民收入比重大的地区人均纯收入也越大。
二、增加农民收入途径分析
结合以上农民收入的基本状况,可以得出要保持农民收入高速增长主要应靠非农收入。于是农民收入问题在本质上就变成了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针对非农就业的途径,无非包括两类:一类是当地的非农就业机会;另一类是外地的非农就业机会即农民进城就业。从第二类的途径即农民进城看,有一定的难度,从长远的眼光分析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增加农民收入并不是长远之计,因为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人口因素,城市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严重的城镇就业问题,使得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就应主要依靠本地非农就业(当然不是说农民不可以进城务工)。有人认为农民进城和城镇就业并不矛盾,原因是城里人失业大多数不是因为没有工作岗位,而是城市人不愿意去从事,那么农民就可以进城弥补这一空缺。可笔者认为,城里人不愿意从事某些岗位,是由于没有解放思想,是计划体制的产物,而在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与发展以及政府对失业人员思想上的开导,城镇失业人员愿意从事以前不愿从事的工作,完全是有可能的。而假设当农民进城将空缺岗位填补,城镇失业人员再怎么解放思想,就业问题也是难上加难。所以,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农村内部以“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进行非农就业,就成为解决农民收入增长难的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具有长远的、战略性的意义的。
三、政策建议
1、为了增加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机会,政府应该进一步增加农村的教育投入,尤其应该加大对边远地区农村的教育投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成人教育,发展职业和专业技能教育,立足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优化劳动力的供求结构。让农民除了会干农活外,还拥有一技之长。
2、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建设,构建农村就业信息网络,形成一个以县级政府为主导,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主体的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从而为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提供更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