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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时间:2023-07-14 16: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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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第1篇

3 闸体安装

要在安装前充分掌握河道内在涨潮、的平潮期、退潮时的水位及流速;为防止闸体受到流速影响,产生闸体偏移等问题,安装时间定在的平潮期,具体的安装方法如下:在西堤设立测量控制点,利用全站仪测量控制闸体安装前沿线与高程。闸体拖运到安装地点后,利用设立在闸体上的标识对闸体进行粗略定位,并慢慢把闸体移进基床上。测量复核准确后,利用水泵注水下沉。当具备安装条件后,必须马上迅速加水安装。安装前应做好全部的安装准备工作,安装时的拖轮位置及滑轮组的位置要对应。在闸体边角位挂好四个定滑轮(1、2、3、4号),与岸上的四个地锚用缆绳拉紧,具体如图2所示。

4 安全措施

①检查闸体混凝土浇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密水试验,提前做好钢尺,在闸体侧壁标示尺线,放水时需专人负责,各舱格保证水位一致。两侧闸门封板外侧采用玻璃胶密封。

②闸体用拖轮吊拖至安装现场,闸体拖运及安装前充分掌握河道内涨潮、及平潮时间。汽油抽水机要保证完好,拖带用的缆绳必须检查无误,另外在顶端搭建工作平台,作为浮运时人员、设备的工作平台,采用焊接方式,确保工作平台稳固。

③闸室安装前,卷扬机、钢丝绳、卸扣,滑轮组,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良好状态;移运时备用电源,保证随时投入运行;现场施工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临水作业穿救生衣。

5 结 语

浮运箱涵式水闸新型施工工艺的应用,为工程建设加快了施工工期,节省了大量投资,更为重要的实现了港口区域的综合性开发,有利于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温仲奎.浮运箱涵式水闸新型施工工艺研究与应用[J].浙江水利科技,2011,(2).

[2] 金振,李惠萍,黄金毅.铁路既有线地下箱涵整体顶进施工技术[A].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C].2010.

[3] 罗鑫.几种箱涵顶进施工技术的探讨[A].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C].2010.

第2篇

【关键词】:河堤;加固工程;施工工艺

1 引 言

梅县白渡是一个土地面积187平方公里、人口2.7万人、自然风光秀丽的工业重镇,位于梅县的东北部,距梅州市市区仅24公里。这里有丰富的水资源和自然资源,风光如画的石窟河贯穿其中,美不胜收;白渡已探明的自然资源有金、银、锑、锰煤、石灰石、瓷土等。交通环境有205国道、国防战备公路、雁白公路编织成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域优势。

2 工程概况

本次白渡堤(第二期)除险加固工程由右岸沙坪段堤围及左岸蔚蕉堤段组成。其中:右岸沙坪堤段1.57公里从瓜洲电站上游(0+000)至龙岗码头(1+570),与已建成的一期沙坪堤形成能防御20年一遇洪水的闭合堤围,保护沙坪村、205国道、国防战备公路等;左岸蔚蕉堤段剩余未除险加固的1.55公里,白渡堤(第一期)工程左岸蔚蕉段堤围(1+550~3+000)目前已建成能抵御20年一遇洪水的闭合堤围,再对剩余的1.55公里堤段进行除险加固能够很好地起到捍卫和保护作用。

3 工程设计标准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白渡堤(二期)除险加固工程确定为Ⅳ等4级。主要建筑物为4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确定设计洪水标准为二十年一遇。电排站排涝标准农村按十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三天排干确定,自排涵排涝设计标准按十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一天排干确定。地震烈度为Ⅵ度,工程按6级抗震设计。

3.1 设计洪水

本工程水文计算采用1993.11由广东省梅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广东省梅县瓜洲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面线计算成果。所用资料分别为:1991年广东省水文局编写的《广东省暴雨参数等值线图》;1991年广东省水文总站编写的《广东省暴雨径流查算图表》;广东省水电设计院编写的《韩江行洪控制线报告》。白渡河洪水计算直接采用广东省梅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广东省梅县瓜洲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1993.11]的成果。二十年一遇洪峰流量Qmax=3590m3/s。

3.2 河堤断面设计

按照防洪、治涝、交通三个部分进行除险加固,堤型主要为均质土堤,在原有土堤基础上进行除险加固。右岸沙坪堤加固前坡坡脚建浆砌石齿墙,护坡采用砼预制块护坡,坡比为1:2.25,后坡采用草皮护坡,坡比为1:2.0;左岸蔚蕉堤加固前坡坡脚建浆砌石齿墙,护坡采用浆砌石护坡至10年一遇洪水位高程,该高程之上至堤顶采用草皮护坡,坡比为1:2.25,后坡采用草皮护坡,坡比为1:2.0。堤顶新建防浪墙,堤顶路面采用堤路结合方式,路宽为3.5米,堤顶铺填石渣。

3.3 设计水面线成果

堤线布置根据该河段的地形条件,基本上沿原堤线的走向布置。左岸蔚蕉堤从蔚蕉堤桩号0+550处为始点,沿排洪沟内堤而下经瓜洲电站后,沿石窟河左岸至蕉南村岭坝尾止,右岸沙坪堤开始点为瓜洲电话,逆石窟河右岸至龙岗码头,桩号为1+570,与白渡堤(第一期)右岸工程相接。在保证该河段过流能力和不改变流态的前提下,保证水流顺畅来确定堤线。

4 工程地质条件及加固措施

测区位于石窟河中游湾曲段,发育有稍完整的I级阶地,阶地面积较广,呈长条带状延伸,地势开阔平坦,植被发育。根据区域地质资料,区内地层较为简单,主要有第四系地层(Q)、侏罗系中统漳平群(J2zh)地层。流域内构造简单,为一套单斜构造倾向NW,走向95~110 ,倾角75~80 ,断裂构造区离河床较远。在区域地质构造上,该地区也较简单,无断层经过本河床勘察区。区域内,根据岩性特征,侏罗系基岩层节理裂隙较发育,区内地层均呈不整合接触。根据国家标准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等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标准中查得,本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流域内无发震地质构造背景,无现代活动性断裂,属区域稳定性好。可不作抗震复核。

4.1 堤基处理工程

施工工序:堤基测量放线一清杂及清表土一平整堤基一齿墙基础开挖一砌筑齿墙一水泥砂浆批挡一养护。堤基基面清理范围,堤身边界在设计基面边线外50cm。清除原堤面杂草,保证新旧堤结合。草皮、树根等植被清除采用挖掘机清除,人工配合,推土机铲推成堆,挖掘机装车运至弃渣场。表土清除根据堤围地形情况,分阶段分层进行,清理厚度为20cm,将淤泥、腐殖土等不合格土彻底清理干净。堤基清理后,对堤基上的坑洞穴均进行平整,使其无松土、弹簧土,并进行碾压,压实度不小于设计的压实度0.90。

4.2 迎水面护坡工程

施工工序:护坡面测量放线一砌筑浆砌石护坡+水泥砂浆批挡一养护。在浆砌石工程砌筑前,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认真挂线,错缝坚砌,紧靠密实,塞垫稳 ,表而平整,注意美观。对于工程浆砌石所需的石料、水泥、砂、水等进场材料进行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不允进入工地现场。迎水面采用30cm厚浆砌石防浪护坡,浆砌石护坡设置PVC排水管管径50mm,水平间距3m,垂直间1.5m, 符口包土工布,排水管呈梅花形布置。砌体外露在砌筑后12h~l8h之间及时养护,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为l4天。砌筑采用座浆法错缝砌筑,座浆厚度控制在3cm~5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接贴靠,砌缝内砂浆采用扁铁插捣密灾,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4.3 堤顶工程

施工工序:防浪墙基础开挖一浆砌石防浪墙一水泥砂浆批挡一堤顶路面铺石渣一石渣调平一石渣碾压。结合交通要求,堤顶防浪墙宽度为0.4m,高度为0.6m,堤面宽度为3.0m,满足当地交通要求。

5 工程效益

白渡堤(第二期)除险加固工程属防洪治涝工程,其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均在合理的范围内,工程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工程的估算总投资2710.42万元,年平均社会减灾效益274.6万元,通过经济评价,算得经济内部收益率为8%,经济效益费用比1.034,经济净现值147.32万元,社会效益显著。

6 结束语

河堤的地质构造较为简单,与大的活动性断层较远,区域稳定性较好,原堤线路地质条件适宜建造防洪堤。现有堤身填筑材料主要为素填土为主,含碎石、石块等,松散,欠压实,局部由砂性土组成,填筑土质一般,但均一性稍差,主要为中等强度透水,宜加强防渗补漏工作。堤围位于石窟河一级冲积阶地上,堤基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当河水位较高时易产生管涌等渗透变形破坏,其抗滑稳定、抗渗稳定性较差。堤围设计及除险加固施工时应进行防渗处理。从总体上看,堤围的多数堤段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少数堤段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堤岸稳定性及抗冲刷等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堤外一级阶地宽度小,应进行堤岸保护和加强防渗补漏工作。

【参考文献】

[1]刁东辉.梅南河堤除险加固工程处理措施[J].科技资讯,2011,(35).

第3篇

中图分类号: TU37 文献标识码: A

关键词:大体积混凝土 温度监测 传感器 采集仪 降温措施

1、概况

宁波站改建工程配套项目宁波轨道交通2号线宁波火车站为钢筋混凝土四柱五跨地下两层岛式车站,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安全等级为一级。主体结构主要尺寸为:夹层板厚为400mm(南端头井范围加厚为500mm),底板厚度为2500mm;中纵梁尺寸为1000×1000;底纵梁尺寸为1000×3850;侧墙端头井厚度为800mm,标准段为600mm;下一层净空为3.7m,下二层标准段净空为5.78-6.45m,端头井净空为7m。车站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防分类为丙类,抗震等级为二级。

2、温控监测实施方案

2.1 施工外界条件

本工程结构底板厚度为2.5m,局部厚度3.85m,工程施工时正值宁波夏季,室外温度25-35℃, 施工期间环境平均温度为18℃,大体积砼浇注热量较大,散热困难,混凝土容易开裂,混凝土内部温度监测非常重要。

2.2 温控元件的埋设

除常规的对混凝土的配比优化、水泥水化热控制外,在浇筑过程中,预埋冷却水管,通入循环水将内部热量带出,实现人工导热、铺设保温层等措施外。在砼浇筑之前,预先在浇筑范围内按间距2m放置Ф48的环形钢管作散热管,每一块底板预留留2个进水口、2个出水口。砼中心温度通过散热管内的水传递到底板顶部,提高砼表面温度,减小温差。温控元件的埋设要求见图1。

图1温控元件的立面布置

2.3 温度监测设备选型

本工程采用的温度测试元件为型号为FAS-T-DZ120型温度传感器,其主要技术指标为:温度测量范围-50℃~+120℃;温度测量精度±0.3℃。本测温元件的优点是埋设方便,价格便宜,而且还可以测试混凝土内部的应力,市场上购买容易。

采用的温度采集仪为FAS-XZRB-B1型采集仪,其主要技术指标为:频率500~3500HZ;温度-50℃~120℃;精度±0.3℃。本测温采集仪携带方便,采用探头连接测温线、数据可以自动采集,可以进行编号等,使用和实用方便耐用。设备详见图2-1。

图2-1测温元件和数据采集仪

2.4 数据的整理

1)根据实测温度数据,汇总各测点温度情况表,A1板混凝土各断面平均温度过程曲线:如图3.3所示

图2-2 A1板1#点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图2-3 A1板2#点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

图2-4 A1板3#点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 图2-5A1板4#点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

图2-6A1板5#点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图2-7 A1板6#点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

图2-8 A1板7#点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 图2-9 A1板8#点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

2.5 温度实测结果分析

估计监测结果,可以得出:

由断面平均温度过程线可知,A1板混凝土温度变化都有急剧的升温和缓慢降温的特征,直到最后达稳定阶段。升温阶段一般只有2~3天,升温达到峰值居,高温峰值时间较短,一般约2~8h。A1第3#、7#点断面平均最高温度均超过了理论计算值。升温速度明显快于降温速度,升温速度会随着厚度增加而逐渐减缓。

对比A1平均温度过程变化曲线可知,随着测温元件埋深的深度越深温度越高。表层温度与下层混凝土温度之间存在15~25℃。温升数值的大小的影响因素有:a)外界温度。主要是浇注后3d内外界气温影响,气温越高温升越大,施工期环境温度对最高温升的影响特大;b)混凝土浇筑温度,浇筑温度愈高温升愈大;c)测点的位置,距混凝土浇筑层中心点越近的点温升数值越高;中心点升温后到达的温度最高值比边点要高;d)混凝土分层的厚度,分层愈厚温升愈高。

从断面平均温度过程曲线的下降速度可知,砼峰值出现后。砼降温速率不同,这与各层砼浇筑时层厚、浇筑温度、气温和通水时间有关。A1的浇筑厚度一样,可以看出A1同一埋深位置处温度降温速率大体保持一致。

中心点的升温速度快于边点,中心点的温升值明显增加的快,这是因为中心点容易积聚能量,且热量不易散发;边点与中心点的最高温度都随厚度的增加而升高,而到达最高温的时间会有所延迟。

砼浇筑后,水泥水化热对于混凝土的温度影响起主导作用,7天后混凝土的温度变化曲线随环境气温的变化出现一定的波动,变化比较平缓。

2.6 降低内外温差的技术措施

当底板砼内外温差超过25℃时,采取“外保”和“内排”两种措施对砼底板内外温差进行处理,使底板砼内外温度处于可控状态。如果出现底板内外最大温差接近或超过25℃时,立即报警,并提出控温措施(“外保”和“内排”),使温差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

2.6.1 “外保”

在砼表面采取保温措施,及时控制砼内外温差及表面与空气温差,避免出现深层裂纹和表面裂纹。当砼内外温差超过25℃时,在砼表面再覆盖麻袋,以提高砼表层温度,降低砼内外温差。

2.6.2 “内排”

尽快排出砼内部热量,降低砼内部温度。在砼浇筑之前,预先在砼内按间距2m放置Ф48的钢管作散热管,在底板中间部位设置一层,水平环向布置,每块底板预留2个进水口、2个出水口,出水口引至底板顶部,采用水泵自进水口压水降温水,顺顶部流至集水坑内循环使用,降低混凝土内部温度。

参考文献:

[1] 翁定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专著 大体积混凝土预冷技术.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

[2] 朱伯芳.大体积混凝土温度应力与温度控制 (第二版).水利水电出版社,2012.

[3] 彭立海,阎士勤,张春生,崔建.大体积混凝土温控与防裂.黄河水利出版社,2005.

第4篇

[关键词]小型水电站 ; 技术改造 ; 问题 ; 规范; 综述

中图分类号:TV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031-01

目前我国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改造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多数水电站的技术改造局限于机组的增容(如水轮机更换新转轮,发电机更新绝缘等)改造,目前我国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改造工作不仅数量多,规模大,改造的内容不仅仅是主机设备的增容(减容)改造,而且还包括水工建筑物(含引水系统、前池、厂房等)以及金属结构和电站自动化等全方位的技术改造任务繁重。

一、技术改造中应注意引起的问题

(一)应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前,除收集必要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对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电气、金属结构等O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分析,做出是否需要改造的评价。同时尚需对运行及水文资料(包括径流、洪水、弃水量、水轮机工作水头等参数)进行复核,从科学合理利用水能资源角度作出是否增容或减容改造进行评价。

(二)应满足水工技术改造的《规范》要求。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一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同时还要强调节能、环保。这在《规范》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规范》从安全考虑提出:抗震设防区的小型水电站应按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设防措施;《规范》从节能、环保考虑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内容。

(三)积极做好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要达到高水平、高效益,必须做好设计咨询工作。就是说,要在对电站原有设施或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分析评价基础上,还要做好电站技术改造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含金属结构、起重及自动化等设备)的选型、选厂的专题报告、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水工建筑物的改造方案的设计图纸和计算工作。

水轮发电机组是水电站经济效益的关键,因此,水电站增容(减容)改造首先应集中在水轮发电机组的技术改造上,因为机组的技术改造通常投资比较少,改造工作量也比较少,时间短而见效快。

(四)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小型水电站大多分布在偏远山区,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因此,技术改造时一定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电站的具体条件,区别对待.不能照搬其他电站特别是其他地区水电站的改造经验,这一点不容忽视。

(五)小水电实现自动化宜简单可靠可行

小型水电站的自动化技术改造一定要从电站实际出发,不能仿照大中型水电站庞大而复杂的自动化模式,多数小型水电站尤其是低压机组水电站,宜采用结构简单、价格便宜的数字式监控、保护、励磁一体化屏,就能实现无人值班(少人职守l自动化目标。只要满足自动化的基本要求就可以了。

(六)采取一管多机增容的小型水电站易考虑周全

采取一管多机增容的小型水电站,在改造设计时一定要对引水系统的过流能力、水头损失、结构强度、调节保证等进行论证和校核计算.以达到增容改造的预期目标。

(七)小型水电站改造应按改造规划程序实施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通常需要编制电站总体改造规划,分步实施。例如,装有多台机组的水电站,可先改造l台,改造成功取得经验后,再改造其他机组或设备。

二、认真总结经验,摸清问题所在

许多小型水电站运行多年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是做好技术改造工作的前提。

(一)早期建成的小型水电站机组运行中常遇到以下问题:

(一)水轮机主要性能参数(N、H、Q)与电站实际运行参数不匹配。

(1)1 970年代以前建成的一些小型水电站,由于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存在“有窝找机"或“有机找窝"现象,致使机组参数与电站实际参数不符。

(2)我国早期编制的水轮机模型转轮型谱中,可供各水头段选用的转轮型号较少,不少小型水电站只能“套用”相近转轮,使机组偏离电站实际运行参数。

(3)对小型水电站水轮机选型设计,有的不够重视,有的设计不够认真,使一些水电站的水轮机转轮直径或额定水头或额定转速选择不当,造成机组性能参数与电站实际运行参数不匹配。

(4)有些小型水电站建成后,实际的来水量或水头等水文数据与设计资料不符或者缺少必要的水文资料,以致选用的水轮机性能参数与电站实际运行参数不适应。

(二)水轮机性能落后,技术陈旧,制造质量差

我国l 964年颁布的水轮机模型转轮系列型谱中的ZZ600、ZZ460,ZZ587、HL365、HLl23、HL702、HL638等型号的水轮机转轮有的至今仍在服役。

有些小型水电站的水轮机加工质量差,久修不愈,长期带病运行,安全可靠性差。低效率,既不安全,也不经济。

(三)多泥沙河流上的水轮机磨蚀破坏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小型水电站中,约有l/3的水轮机存在空蚀和泥沙磨损问题,有些水轮机的大修间隔不到一年。有的导水叶和水轮机进水阀严重漏水,甚至难以正常开。有的水轮机转轮叶片发生严重裂纹或断裂,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四)水轮发电机绝缘老化,推力轴承可靠性差

有些小型水电站的水轮发电机因运行年代长.定子、转子的绝缘已严重老化,容易引发接地故障,威胁机组安全运行。由于制造或安装质量较差,水轮发电机推力轴承可靠性低,常导致烧瓦事故。

(五)水轮机与电气设备不配套

有些小型水电站轮机的输出功率大于发电机或主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形成“大马拉小车”,使水电站的设计出力受到限制,发电时出现不正常的弃水现象。也有的水电站发电机容量大于水轮机出力,形成“小马拉大车”,既浪费了设备容量,也增大了运行损耗。

(六) 电站运行管理

(1)电站运行管理技术、方法落后,机构臃肿,许多电站的职工人数超过水利部规定标准的3~5倍.个别甚至超过l0倍以上,很多电站发电收入仅能维持电站职工的工资发放和正常生产开支,连折旧费都不能足额提取,根本没有资金投入电站技术更新改造。

(2)电站运行技术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观念陈旧、信息相对封闭、缺乏培训,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济实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得不到很好的推广应用。

(七)小水电由于缺少资金,很难推广信息化的管理技术。只有彻底摸清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改造,取得实质性的工作。

三、解决问题对策

(一)小水电技改前系统收集与整理该地的运转相关资料。

(二)找水工专家会诊,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力争删繁就简,省钱实用为目标。

(三)多方筹措技改资金,保证资金到位。

(四)考查与落实设备应货比三家,谁质量好价格适应中就好。

(五)小水电技改的升级应与培训专业人员同期进行。

(六)小水电的技改工作力争做到实现现代化的技术与智能化管理,防止技改工作起步时就落后。

结束语

随着电站设备的老化和先进技术在新电站设备上的使用,对电站进行技术改造是不可避免的,通过改造不仅增加了电站的经济效益,也给人们带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在电站的使用和运行中,要注意对电站进行及时的改造与更新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颜廷松,关于小水电改造措施的探讨,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年第6期

[2] 潘海添,关于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探讨,广东建材2011年第7期

第5篇

关键词:水电站;屋面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网结构

0前言

钢网结构作为一种空间结构,它由许多杆件沿曲面或平面按一定要求组成的空间网状结构。早在上世纪40 年代就由德国首次成功运用于工业建筑上,此后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发展,到目前已形成了很多定型体系,如单杆体系(Unistrut)、米罗(MERO)体系、菱形桁架体系(Diamond truss)、空间板体系(Space Deck)、以及诺得斯(NODUS)体系等。1964,我国上海师范学院球类馆的屋盖首次使用钢网结构,其后钢网结构在中国开始快速发展,在80 年代颁布了《钢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这标志着我国钢网的设计和施工已达到较为新进的水平。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这种结构主要应用于大跨度的展览厅、车站候车大厅以及游泳馆等公共建筑。近10年来其应领域越来越广,已经遍及冶金、机械、以及石化等行业。相比而言,钢网结构虽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起步较早,但还不普遍,本文以某水电站主厂房顶部的钢网结构为背景,通过具体的施工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解钢网结构的优越性。

1工程概况

龙桥水电站位于湖北省利川市境内的郁江河段,为郁江干流湖北省境内三级水电梯级开发的第一级。龙桥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主要由碾压砼双曲拱坝,右岸发电引水系统,岸边地面式发电厂房、升压变电站和左岸导流隧洞组成。大坝为对数螺旋线型碾压砼双曲拱坝,顶厚6m,底厚21.16m,厚高比0.23,坝顶海拔高程589m,最大设计坝高91m,坝顶弧长159.70m,坝顶中部共布置3个泄洪表孔,堰顶海拔高程575m,单孔净宽12m,弧门挡水高10m,最大泄洪流量3580m3/s。引水隧洞长2196.50m,设计引用流量67m3/s,设有直径10m的阻抗式调压井。厂房安装2台30MW的立式混流水轮发电机组,保证出电0.443万kw,年平均发电量为1.6938亿kw•h,水库枢纽工程为三等中型工程。大坝为恩施州首座已建碾压砼双曲拱坝,坝高名列国内目前在建同类型坝第五位,坝身泄洪单宽流量位居全国同类型拱坝首位 。

龙桥水电站工程总投资4.93亿元,设计工期为2年零5个月。2005年9月2日工程获得核准,2006年3月15日主体工程正式开工,2007年5月2日正式下闸蓄水,2007年5月 28 日首台机组发电,计划2007年 12 月工程竣工。

电站主厂房全长38.42m,宽17m,最大高度17.8m。厂房与开关站结合地形条件布置,左侧为安装间,与主机间同宽;主厂房内2台发电机组呈一字形排列。副厂房布置在主厂房后侧,厂区室外和主变场地面高程为474.00m。

2主厂房屋顶设计方案比选

2.1钢网架结构方案

钢网架结构的特点是,施工速度快,安装、维修容易,安全系数高,且可以解决机电安装急需保温的困难。钢网结构比较固定,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厂顶网架、网架支撑以及屋面。在材料选择上,屋面采用彩钢夹芯板,檩条采用冷弯溥壁型钢。

2.2钢筋混凝土方案

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主要优点是作为承重构件,其承载力大,施工技术成熟,抗震和防火等方面的性能优越。采用钢筋混凝士框架结构,稳定性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证。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经历了两个阶段,传统的做法是薄腹梁或混凝土屋架加大型槽型板,后来随着预应力技术的成熟,一些技术公司开发出雁型板项目。值得强调的是屋面板要有保温层、防水以及保护等功能。

2.3房屋方案的比选

为了选出更为合理的方案,应对两种方案的优缺点进行比较。笔者根据工程 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比较:

施工工期:钢网结构施工工期短,且不受天气的影响,即使是在寒冷的冬季,混凝土无法施工的情况下,钢网仍可进行。且预制构件的施工周期长,养护周期长。

施工人员费用:钢网结构主要的构件厂家已经事先设计好了,电站只需要安装即可,施工时间大大缩短,因此,施工人员费用也比混凝土结构便宜。

工程造价:施工以及装修等工作完成以后,按实际的覆盖厂房面积,经过计算知钢网结构每平米综合造价比混凝土结构节省投资30-40%。

构件制作:钢网结构所需的钢管、螺栓、锥头、板材以及檩条等构件均由设计厂家按要求制作,只需将构件运到现场安装即可完成;混凝土结构方案需要浇注梁以及面板,为了保证预制施工质量,需要事先平整夯实及硬化预制场地[2],特别是在场地受限的水电站工程中,场地条件有时无法保证。

构件的安装:钢网结构需要事先清除构件铁锈、用油漆涂刷一遍,利用塔式起重机吊装的制定的位置,校正无误后将构件焊接为整体,安装檩条以及板材。完成焊接固定工作以后,进行细石混凝土天沟浇筑。施工非常方便,吊装工作量小。已成型的构件拆卸、加固及改造都非常容易。混凝土结构通常采用索吊,需要对缆索进行设计,确定缆索的跨度、主缆索以及后缆风绳钢丝绳的直径、数量、埋深以及主地锚规格尺寸等相关参数,还需要对受力进行计算。在试吊、地锚坑试拉以及每项工作验收合格之后,逐个吊装。在校正以及固定等工作完成后,用泡沫混凝士进行浇筑[1]。

影响因素:钢网架结构施工非常简便,吊装安全并且工作量小,混凝土用量也很少,质量控制比较容易。混凝土结构材料较多,施工受外界条件影响大,尤其冬季施工,加大了施工难度,混凝土质量因而不能很好的保障,准备工作量也非常大。

环境保护:钢网架结构不用产生粉尘的材料,对环境影响小。混凝土结构预制粱、板需要大量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这些均属于粉尘物料,对人体以及植被产生的危害都较大,施工中产生的噪音以及建筑垃圾对环境影响大,对人体健康也十分不利。

综合以上几个重要因素的考虑,钢网结构优势非常明显,同时为避免梁板吊装对机电安装造成较大的干扰,确保机组可以按期投产发电,设计最终采用空间钢网架结构方案。

3钢网结构设计

3.1 结构形式

钢网结构采用正放四角锥网架。支撑形式:下弦支承。节点类型:螺栓球节点网架。平面尺寸大小为38.42m×17m,投影面积共计653.14m2。

3.2 设计依据

荷载标准值:上弦恒载为0.30kN/ m2,上弦活载为0.50k N/ m2,下弦恒载为0.1kN/ m2,基本风压为0.35kN kN/ m2,抗雪压载荷为0.50k N/ m2。设防抗震烈度为6度,场地属于Ⅱ类建筑场地。

3.3 材料选择

选用Q235B钢制作的钢管,采用高频焊接钢管的焊接方式。螺栓螺钉选用40Cr钢,材质应符合《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3077要求,高强螺栓应满足《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1288的规定,其性能等级为10.90s。选用45号钢制作的螺栓球,材质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及一般技术条件》GB699的规定。选用Q235B钢制作的封板锥头,钢管直径超过76时必须采用锥头,连接焊缝海外锥头的任意截面与连接的钢管强度要等同,厚度应保证变形以及强度的要求。选用Q235钢制作的套筒,杆件与截面等同。选用E43焊条对Q235钢与Q235钢进行焊接,选用E50焊条对Q235钢与45号钢进行焊接。采用75mm厚彩钢夹芯板作为屋面板材,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制作檩条。

3.4 加工技术要求

网架杆件需要对氧化皮以及锈蚀等污物进行清除后才可加工。网架的构件(包括杆件、螺栓球、、支座高强螺栓等)需要在专业的厂家定制,并且还得有检验合格证明,对于球以及螺栓的加工,则由厂家按机械行业标准选购或自行加工,但要满足受力和材质要求。焊缝需满足规定标准,构件焊接要达到同等强度,。

3.5 安装以及涂装技术

要求支承面预埋钢板必须保持水平,安装位置准确。,相邻支座高差不超过5mm,最高与最低高差不超过10mm,位移量不超过5mm。对所有构件须都需要作防锈处理,出厂前以及安装后都要涂灰色防锈漆。为了保证使用年限,涂装前需要进行除锈,除锈参考《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极》GB8923中的Sa2等级,不能低于这个除锈等级。涂装时的环境湿度以及温度,除其产品的特殊要求外,相对湿度不应超过85%,温度应在5―38℃之间。不应在涂装构件的表面出现结露,涂装后4小时内应避免雨淋。荷载必须作用在节点(螺栓球)上,严禁在杆件上悬挂重物,杆件不承受横向荷载[3]。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6月10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