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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

时间:2023-07-14 1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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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

第1篇

(一)正确区分“社会体制”的多层内容

一是行业性特征的社会体制,如科、教、文、卫,是行业性特征的体制。行业性特征的社会体制有其自身的行业规律,不能以经济体制来包括或替代。如医疗卫生体制,发达国家也没有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就解决了医疗卫生体制难题,同样面临一系列问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改革难题,它与经济体制的发展没有必然的替代关系。在这个层次上,经济体制改革显然不能完全包含有其自身规律和特性的行业性社会体制,但行业性社会体制要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套协调,改善它们之间的协调性是必要的。二是社区性特征的社会体制。社区的发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建设进程有关系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是“单位人”的工作居住模式,社区也就是单位的延伸,什么也都由单位管理。加快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劳动力流动增强了,原先单位负责的社会服务等逐渐转移到社会承担,“单位人”逐渐成为“社会人”,特别是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更多的人群主要通过自购方式解决住房,社区开始迅速发展起来,社区的服务和管理问题日益迫切,以社区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是对传统“单位人”管理体制的替代。社区的物业管理、安全管理、就医就学服务、文化娱乐和交流活动,体现出自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但不完全是市场经济活动,也不能完全采取市场机制办法解决。三是社会管理体制,主要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方式。社会管理,通常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城乡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和人口家庭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必然需要社会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更多是与政权、民主和公民行为密切联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对社会管理资源的制度安排,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反映,这个层次的社会体制,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四是社会组织与社会运行机制。社会组织功能既是社会的,也是经济的,从经济角度看,社会组织是内含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部分。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主要是无数单个企业,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经济活动又是高度分工与合作的网络,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的范围相对有限,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边界都比较明确,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都有成熟的法律和规制在约束调整,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联系要通过社会来完成,社会组织是必然的环节。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组织的作用越明显。在这个层次,经济体制必然包含了应有的社会组织体系和社会运行机制,这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必须要协调的关系。

(二)市场经济体制内含配套的社会运行机制

政府离开了社会运行机制,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就是政府面对无数的企业主体,中间缺少缓冲带和信息沟通的桥梁,就等同于直接管理企业。企业离开社会运行机制的协调和自律约束,其行为就容易不规范和盲目。例如,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价格欺诈问题、假冒伪劣问题等等,主要都是企业活动缺乏行业自律协调机制的作用。社会运行需要尊重人们合理的利益诉求,建立正规化和制度化的矛盾和问题表达机制,社会运行要建立在社会个人和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管理基础上,否则政府将难以摆脱繁杂的各项社会事务,并不断增加相关的人员编制和支出,使财政不堪重负。单靠刚性的手段来维稳,成本很高,收效甚微,甚至造成越维稳,群发事件越多的困境。没有社会自律协调机制的形成,就不可能顺畅地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要把社会组织作为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系统性加以考虑。在社会体制改革中,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在逻辑上甚至优先于行政体制改革。社会自律运行机制,也是协调利益矛盾,实现和谐有序的基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目前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食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等等,当前的突出表现就是利益矛盾。社会运行由行政管控为主转变为以自律协调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社会事务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繁杂,政府可能事无巨细及时处置,为此,政府要从传统的一些管理领域中超脱出来,扩大社会自律的领域,政府努力从管控为主转向服务为主,从以堵为主转为以疏为主,创造良好社会秩序。

(三)社会体制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一是不能割裂,所有社会事业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基础的大前提下的,不能离开这一前提。市场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社会中人的行为同样需要激励与约束,这需要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正确处理社会事业自身特点的公益性属性和激励机制。二是不能等同,把公益性社会事业等同于市场化改革是错误的,但并不等于不能引入一定的市场机制。必须确立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中的责任。社会事业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社会事业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是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要坚持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公益性,强化政府在立法、规划、投入、监管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职责,尤其是加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和能力。从改革顶层设计角度考虑的社会事业改革与具体社会事业领域自身改革目标属于不同类别的关系,不能相互取代。改革顶层设计中的社会事业改革是从社会事业的共同属性出发,通过改革社会事业的组织方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来保障社会事业的公益性,并提高社会事业运行效率,主要着力在构建社会事业与政府、企业、市场的关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专项改革需深入社会事业各领域的自我特征、自身规律,应更具体化、专业化地规划改革方向和具体实施路径。

二、把“民生”与“分配”融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环节

(一)保障民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要求

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贫富分化加剧、公众民生诉求增长迅速时期。加快民生事业发展、建立民生保障体系,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主题。近几年,各级政府对民生保障越来越重视,用于民生的投入也不断增加。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中国经贸导刊I社会发展房、文化体育、农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科学技术、商务服务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合计达59601.82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66.3%,也就是说我国公共财政的2/3已经用于民生。但公众的反映是感觉民生投入不明显①。因此,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保障民生不仅靠投入,也不是安抚措施,任何保障民生措施的实施都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要通过建立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职责,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化运作。财政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保障民生的资源。投入保障民生的资金使用还要高度注重机制合理化的建设,在资金管理上做到管理成本的合理分配,这样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投入保障民生的资金使用还要高度注重机制合理化的建设。同时要大力推动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元化、多层次的非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这就要求深化改革,推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中高级要素的市场化。从市场准人、资格评定、投资体制等方面实现公立机构与私立机构机会平等,管理部门要实现从管理公立机构向加强行业管理转变。

(二)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系统性视角

财富分配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也是经济与社会共振的核心部位。财富分配是由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社会关系综合决定的。“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②,即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全部体现。我国一贯坚持以初次分配为重点,再分配调整为补充。初次分配重在深化促进机会均等的市场化改革,关键是完善生产要素报酬机制,推动城市化,融合城乡生产方式,建立就业优先的体制机制。再分配重在加强财税和社保制度的再分配调节功能。一般地讲提高劳动报酬、提高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不是作为单项制度的“分配制度”改革所能包揽,必须把深层体制在经济体制的整体关系逐步理顺。我国分配差距过大,在初次分配中有三层原因:第一层就是城乡差距的扩大。这在我国当代不是分配制度形成的,是比分配更大的二元经济结构并由此决定的两种生产方式的结果。第二层是生产要素配置机制的缺陷造成的差距拉大。生产要素分配关联劳动、土地、资本等等,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实际是对生产要素报酬机制的设计,也是市场经济基本关系的再完善,涉及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统筹考虑,也要看提高谁的劳动报酬。第三层是劳动报酬,是真正的分配问题。如果我们只在劳动报酬机制上研究“分配”问题,似乎不可能触动当代中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例如,对基尼系数影响最大的是城乡差距,而促进城市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才能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当前,我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同要素由于行政分割造成的机会不均等,劳动力资源上表现为身份问题,资本、土地等资源上表现为行政和资源的垄断。二是要素流动问题,无法实现城乡、不同市场主体间自由流动。全国总工会专项调研显示,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不足20%和31%。与此同时,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不公平。同工不同酬是农民工受到的最大不公正待遇。三是是否有组织协调的问题,集体谈判制度缺乏。特别是在以中小企业为就业主渠道的大背景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制度的发育严重滞后,使资本收益压缩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的改革要从系统性视角来多层次考虑。例如,如果不能在工业化开拓的空问内顺利推进城市化,就只能延续以农村的廉价人力和资源服务于城市和工业,而农村人均占有的资源又不能分享因城市化减少农村人口而逐步提高,也就没有城乡差距不持续扩大的道理。

三、建议

(一)把促进形成社会自律机制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摆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先环节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各种中介组织,各种商会、协会、学会等协会组织,市场经济运行环节中,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部位,发挥更大作用。要增强社会组织在保障市场配置资源中的中介作用、协调作用、自律解决矛盾的作用。微观经济主体和消费者的活动,要更多通过自律协调来加以调节,遵循一些共同的规范和准则,遵循起码的诚信约束。

(二)注重保障民生的长效体制建设,保障民生的实施手段可与市场机制结合

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是通过单独的一套体制去解决问题,而是要把保障民生融人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基础环节。建议在各部门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项目中,要将保障民生建立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突出保障民生的长效体制机制建设,同时,各项民生措施的实施手段可尽量有效地运用市场经济体制。

(三)建议把作为单项改革所称的“分配制度”改称“劳动报酬制度”

重新考虑收入分配改革涉及范围,优先出台关于我国劳动报酬制度改革方案或指导意见。收人分配体制改革必须统筹协调,有所突破。单纯改革初次分配制度或再分配制度都不能有效缓解贫困、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单纯改革收人分配本身也不可能真正理顺收入分配格局,必须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理顺生产要素市场关系,并把健全财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等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措施融为一体,才能从结果上影响分配格局,这实际上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过程,不可能成为毕其功于一役的“分配制度改革”的任务。作为分配制度本身,当前应当集中针对劳动报酬制度深化改革。建议收缩“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涉及范围,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可以见到效果的实际问题。

第2篇

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的必然抉择

早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就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基本手段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高度发达的、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大商品经济,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资源商品化、经济关系货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和经济系统开放化。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1982年,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管理原则;第二阶段是1983~1986年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是1987~1992年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第四阶段是1992年以后,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相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它通过自发性竞争,调动了微观领域的动力,提高了效率。尤其是它利用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必须尊重的种种“资产阶级权利”作为发展的动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等等;第二,它使生产自动适应需求,客观上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相符,从而增加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相互选择的可能性、灵活性,以形式的平等,给人的“自愿”以自由的空间;第三,它使资源在不同领域间循平面网络路径自动进行配置,广泛、频繁的竞争换促进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第四,它促使社会形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自组织机制,简化了政府组织经济生活的工作量,减少了存在的空间。

市场经济体制:存在需要矫正的缺损

毋庸讳言,即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存在若干需要矫正的缺损。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缺损的角度看,必须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和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首先,社会主义性质的公平是没有剥削,没有两极分化,能够实现人们的共同富裕和全面发展。市场经济的公平就是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公平,是相对于人的依赖关系、超经济强制、行政性垄断等等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等价交换、自由竞争、平均利润等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当多的劳动者同生产的物质条件存在不同程度地分离,他们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雇佣劳动者。他们和资本所有者、企业主的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上是等价交换的关系,但在生产过程中却必须无偿提供剩余劳动。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收入差距扩大的基础性原因。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中还包含一部分不合理的成分。这部分资本份额达到一定比例且宏观调控能力下降到一定水平时,市场经济也会较长时期地出现相对需求的不足或者其他方面的经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落后的社会生产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矛盾”命题逐渐变成了“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生产与人民群众相对落后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矛盾”命题。这个问题无疑是阻碍我国未来长期发展速度与质量的主要经济因素。显而易见,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这一“看不见的的手”是鞭长莫及的,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制度的优化也是不可或缺。

再次,目前我国无论在商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都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违法、违规行为,如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社会信用严重缺损,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体系残缺不全。特别是,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引起的诚信缺失,比企业或个人的诚信缺失更有害,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国家整顿市场秩序的努力,往往受到部门垄断和地方政府保护行为的干扰,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和执法监督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最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与职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在发展观念上,存在着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忽视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偏向;在政府职能上,直接干预市场较多,项目审批职能较多,战略导向和创造外部环境的职能相对薄弱;在组织结构上,存在纵向管理层级多,横向部门相互分割和掣肘现象,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上,有些责任不明确,存在权力与利益挂钩、权力与责任脱钩的现象,激励和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在决策方法上,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亟待建立;在经济工作中,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现象,、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和个别腐败行为的影响比较恶劣。

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弱化市场缺损给社会经济运行、公平与和谐等带来的负面影响。

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全面地看,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积累的矛盾不可忽视,需要用科学发展,统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优化,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十”报告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由此可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对于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是我国政府的不适当干预仍然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即政府必须由原来的经济活动主体向经济调控主体转变。一方面,政府作为直接生产经营者的身份需逐渐淡化。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强化作为宏观经济规划与调控的职能。要克服那种完全否定经济计划的“一边倒”倾向,通过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必要的金融与财政税收等经济调节手段引导企业开发适合当今社会经济状况的各类产品满足社会主体消费者的需求。

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市场经济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作用的有效性与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成正比,而市场作用的有效性又直接决定着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因此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们必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应更多地向发展严重滞后的社会事业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的公共财政政策和财政投入,应当更多地向农村倾斜,除了免除农业税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外,要尽快构建全覆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并逐步提高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公共财政投入应更多地向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进一步加强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制化建设

第3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体制 收入分配 问题探析

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的时代,我们的分配方式往往较为单一,而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我们的分配方式也更加趋于多元化和多样化,那么,如何实现收入的有效分配,促进市场经济经济秩序的良性化发展则是我们必须要积极思考的问题。对此,我们要结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特征来进行分析,以此为前提和基础来深化对收入分配的理解,掌握其呈现出的一系列新的特点。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我们的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各有差异,而在收入的分配上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当前情况下,我们加强对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全面的分析影响收入分配的主要因素,进而深化对当前收入分配的理解。

(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在我国实现改革开放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经济的发展也进一步的与国际接轨,并积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中去,这样一来,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就会受到经济体制以及运行管理方式的影响,同时随着国内改革和发展的深化,各个区域间和各个群体间也面临着不同的发展机遇和竞争压力,如此一来,收入之间的差距也就在进一步的拉大。

(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背景下,更多的强调科技和人才的作用

我们也就进入了一个技术和知识经济的时代,并依靠科技和人才的力量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这样一来,受教育的程度和技术知识也成为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人力资本的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且其地位和作用也在日益强化,并成为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

(三)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必须要进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尤其是在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情况下,我们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管理。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也会形成一定的就业压力,因为人才素质的不同进出出现收入分配的差异,并不断的拉大收入间的差距。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通过以上的相关分析,我们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也已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那么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该如何做好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呢?对此,也就需要我们结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革新分配理念和分配方法,进一步的缩小收入差距。具体来说,需要我们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的理顺收入分配的关系,完善相关的收入分配制度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形成了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这样一来,我们将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而造成收入差距的拉大,这是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和力量所造成的结果,我们改革起来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要在收入分配的调控上积极努力。其中,在收入的初次分配上要强调公平和公正,这是收入分配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而在再次分配的过程中我们就要更加注重调控的管理,避免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发现,严厉大力违规违纪和不合法的收入。

(二)进一步做好安要素的收入分配管理

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其发展的过程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一来,收入的分配就更多的依靠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来进行,是通过市场交换来进行分配,因此,进一步做好安要素分配的管理机制应该是我们积极思考的问题,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经济发展方式和途径更加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工资、津贴和奖金收入等,在多种经营收益下,还出现了如股票以及债券、储蓄利息等,对此我们要予以重视。

(三)强化收入分配管理,避免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

对于收入分配管理来说,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因为经营收益的多样化,进而也就使得收入分配不规范的现象多有发生,对于政府和相关的财政管理部门来说,如何更好的进行收支管理应该是我们积极思考的问题,避免收支和财政管理上的漏洞。对此,作为税收和财政管理部门来说,就要强化税收政策的调整,并加强对收入合法性的监管和大力力度。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相关的调查和研究表明,人们收入分配所呈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分配不公以及分配秩序混乱和腐败上,对此需要我们加强管理和强化。

(四)优化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

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也是影响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我们知道,一个区域的发展和该区域群体的发展都会受到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影响,例如教育资源就是一个重要的体现,其中,城市地区群体的受教育水平和程度较高,而在教育资源上也相对雄厚,在这方面是明显高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而这种资源的配置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中我们收入的分配,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发展情况下,就会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解决

(一)加快区域间的和谐发展建设

从我国区域经济方面来说,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高我国中西部区域的人均收入并对中西部区域的经济实施和谐发展。以我国所制定的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一系列战略国策为依据,加大对这些区域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的力度,并加以有效合理的指导,从而使这些区域不管是在基础设施的建设,如生态、水利、交通等,还是在农村生活条件等各方面都能够得到全面提高,进而使这些区域的人民收入分配问题得到进一步有效解决。

(二)完善改进税收体制

对个人收入分配中的税收体制进行合理改进也是非常重要的解决方面之一。应以对个人薪酬所得的相关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高,从而使中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得以减轻,同时创建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年度薪酬额度申报机制,从而对其所得税的征管情况进行有效强化为基础,对高、中、低三类收入水平的人群进行税收方面的区别对待,对现行税率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与优化,最终将税收体制对收入分配实现调节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另外,在税收的监管上,必须严格进行依法治税,对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要严厉予以打击,对我国税收方面的秩序进行有效整顿,从而提升税收方面的效率与质量,这样国家的转移支付与财政实力也能上一个新的台阶,从另一个方面为国家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政府管理层同样要对税务工作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加以重视,加大相关力度。

(三)对国有垄断企业体制进行改革

基于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的特殊性,针对诸如金融、邮政、铁路、电信等各类垄断企业要进行适当、合理的改革,对垄断行业的市场开放性相应加大,形成在行业领域内的良性竞争,同时对垄断企业内的用人与分配体制进行改制,逐步将其内部员工的收入与相关行业内的收入水平进行同步接轨。另外还要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从而起到对垄断企业内的员工收入进行有效约束的作用,并在企业内外部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工作,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整顿。

(四)对公务员薪酬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薪酬收入水平也是造成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因素,首先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公务员收入的规范要求,对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对公务员制定的补贴等各类非工资部分的津贴发放进行清理,同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工资外补贴部分的标准。其次对于公务员的工资构成进行合理简化,剔除一些虚设名目的工资结构内容,同时对于那些工作环境条件艰苦或是重要公务员岗位的工资结构内容则应适当增加,从而体现出区别性,也对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有着重要作用。

(五)加大农村建设的力度

在收入分配差距化的问题上,最为突出尖锐的就是城乡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大。针对这个特点,应加大农村建设的力度,政府相关部门与当地次一级的部门机构要从根本上对农村建设进行重视,着力在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方面,以相关管理人员牵头推进农村增收增效的科技改革工作,使农民能够在农业种植上合理增加收入。同时为了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进行有效指导,要定期举办相关的劳动技能培训讲座等,使这些劳动力能够适应在城市中的劳动力要求,从另一个方面改善农民在农闲时的就业问题,以提高农民收入。而在税务上,要对农民采取适当减免农业相关税务等针对性措施,并加大对农业新技术、改良、农具更新等各类有益于农业提高效率、增加收入的行为的补贴力度,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并通过对传统农业种植方法的改进,使农民真正意义上体会到增效增收的益处,最终使农村人口收入水平与城镇人口的收入水平趋于接近。

(六)体现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

近年来,一些非法挪用侵占公款、偷税漏税、等问题的出现,也使得收入分配问题更加显示出其需要解决的紧迫性。政府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于易发生违规违纪的政府、企业的岗位要加强监管力度,并根据不断出现的违法违纪新动向进行有效把握,同时施以严格打击。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要根据情况发展的规律形成一整套系统性的报告体系,定期对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及统计。从而为政府相关部门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提供数据、理论研究的依据。

(七)对政府收入中非税务部分进行有效管理

我国在各领域中,行政事业性的费用要进行适当地整顿、简化,将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些“莫须有”的费用名目取消,合理保障我国人民的经济权益。对于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项目,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的招投标流程,并设立专门的部门与账户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于一些仍然存在的单位部门的私设金库进行查处,从而避免对政府非税收入部分的资金出现挪用、侵占等违法现象。在政府采购工作上,则要透明公开,加强监管,严防贿赂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与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过上述这些方法,对保证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领域都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进行有效解决都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

四、结束语

总之,在当前情况下,随着改革和发展程度的进一步深化,积极做好收入分配的管理是我们必须要重视起来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要紧密结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特征进行分析,重点做好收入分配的优化。其中,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维护好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刘云泽.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研究[J].体制研究,2009,(8)

第4篇

一、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我国已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进一步发展和改革面临一系列新矛盾、新任务的形势,我们党及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方针,标志着改革开放站上了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七大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坚持改革开放有机地融为一体,为新时期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深刻认识“新时期”,正确把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我国发展与改革关系的一系列新特征,是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也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这些体制机制障碍既有体制转轨不彻底,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基础原因,但新的矛盾又并不完全由于“市场取向”不够这一原因,产生了复杂的表现形式。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日趋突出,我国经济在迈上新台阶后,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艰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对体制机制的要求,拓宽改革攻坚的层面,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二是改革开放推动人民生活总体上进入小康水平,成就伟大,但同时收入分配差距出现拉大趋势,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在减少的同时仍有相当数量,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发展迅猛、农村相对发展滞后,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任务艰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显然,深化改革要更加重视民生领域的制度创新,重视各种利益关系的统筹兼顾和利益关系调整的制度建设。

三是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配套的诸多新课题,医疗、教育、文化、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体制存在大量的改革任务。

我国进入新时期所呈现出的新问题,是在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基础上的新矛盾,是生产力和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历史台阶后的新挑战。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在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体制改革所依据的客观情势在总体上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作为30年改革所集中针对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但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很多配套性、协调性制度,不可能在以“转轨”任务最集中的改革进程中得到同步解决。因此,转轨取得初步成功后,解决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的一系列配套性协调性问题,就必然成为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内容,成为新时期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方向。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以建立科学发展观体制保障为重要内容,也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的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标志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本来就是改革开放实践所呼唤的。党的十七大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把改革开放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机统一,实际上明确了新时期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基本方向,为我们解决进入新时期面临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与继续深化市场取向改革这两个方面,统一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经历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转折。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标志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性转折。完善体制是继续完成“市场取向”为基础的“完善”,也包括更广泛和深刻的新内涵。既要“更大程度地”、也要“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重心所在。解决“更好”的问题,就是“完善”的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必然包括更好地解决宏观调控与市场基础的互动问题,更好地解决城乡、区域之间改革发展协调性问题,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动力与重视民生的配套性问题;更好地在体制上解决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场机制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我国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还带有很大的初兴特点,市场机制本身也不可避免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通过“完善”体制,可以有效抑制其自发性和盲目性,更好解决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增长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更好解决经济社会协调、城乡协调、区域协调问题,更好地解决一系列制度建设问题。从根本上说,实现新时期又好又快发展,还是要靠改革开放为动力。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与连续进行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是互动的关系,并不是也不能代替市场取向的系列改革。市场取向,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继往开来的连续性。坚持改革开放方向,决不能离开市场配置资源这一贯通改革开放过程的体制性基础。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要着力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有利于实现协调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注重民生为重点的多方面制度创新。这些向纵深领域推进的改革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进行的,与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协调进行的。仅靠市场机制,固然不可能自发实现科学发展,还要解决一系列制度建设,但离开了市场配置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也就不可能有任何的科学发展。经过30年不懈努力,我国虽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这一基础性领域的改革并没有完成,一些重要环节仍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仍然需要以更大的决心来推进。已经实现市场机制的部位,进一步完善的任务也十分艰巨。例如健全和改善宏观调控、完善各类微观主体现代产权制度、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打破市场封锁等等。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必须与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相协调,而不能离开这一取向。这就体现了新时期改革向深度广度拓展的时代特征,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历程是承继的、连续的,又是适应发展新时期向深度广度的拓展。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在市场取向改革基础上拓展和强调的新内容很丰富,其中,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系最密切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要更加重视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二是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三是建立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四是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以下对四个层面分别做一些简要分析。

二、更加重视市场基础上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新时期深化改革要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体现以人为本的出发点,体现发展观、市场观与价值观的统一。这一问题,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提出的,也要在市场取向改革基础上得到解决。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具有活力、动力与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势,形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市场机制自身也是有缺陷的,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带有利益即期性,如果不能驾驭其“自发作用”,将会对社会效益与公平正义价值产生冲击,这在市场经济形成初期和工业化加速期相交汇的阶段,可能助推经济、社会各种矛盾问题的产生积累。为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必须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高度重视弥补市场缺陷的制度建设,重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保障效率,又要重视公平,当前需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建设。最重要的是重视分配、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制度建设,重视公共服务行业社会效益的制度建设,更加注重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协调。

围绕“重民生”为重点深化改革,是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相交汇的改革,也是新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之义。民生领域的体制都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关联的,不可能离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来解决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要靠发展,但在特定条件下,发展并不一定能自动解决民生问题。从根本说,解决民生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公平正义,要靠继续深化改革。在这方面的改革,不仅仅是以提高效率,加快发展作为改革的直接目的,而是要把公平公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深化改革中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就业制度创新、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医疗卫生改革、教育文化体制创新、安居工程建设、直到加强各方面的公共服务等方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是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要重视初次分配也要有公平观,综合处理好再次分配调节与初次分配制度的关系。再次分配是收入调节的主要领域,是以公平性调节为原则的,当然调节的深度以不损害效益机制为限,我国目前仍有进一步加大调节力度的余地。在我国现阶段,完全依赖再次分配调节是难以覆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与完善,是伴随整个工业化进程的一个艰巨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全国城乡范围到位的保障调节。在这个历史阶段,分配体制的改革必须重视初次分配领域的调节。实际上,群众对分配意见的直接感受也主要来自于初次分配领域。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提高劳动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这一论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次分配领域还是要确保效率优先,这很重要,只有可以促进劳动效率的体制,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体制。但初次分配也必须注重公平,要以制度形式规范收入差距。提高劳动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实际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协调,要考虑分类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包括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增加农民收入始终是工业化过程中的关注点,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与农业、农民补贴,同时,适时研究农产品价格调控体制,稳定农资产品价格,合理调控农产品价格。

要高度重视就业制度创新。就业既是经济层面的事,也是社会层面、人文层面的事,体现社会的价值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从我国当前劳动力巨大压力的实际考虑,如果就业问题解决不好,仅靠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分配调节就难以支撑社会和谐与公平。在我国现阶段,发展既应当是可持续的发展,也应当是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发展。就业问题既是长期压力,也是经济发展的当前现实压力,决不能因其长期性而忽视当前。我国现阶段的就业问题,是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问题,不能仅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指标,而应当有发展战略选择和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要大力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作为我国现阶段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真正解决不利于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这是带动就业增长的主要领域。促进就业还要研究新思路。对产业工人、包括进城务工者,要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加强劳动保护;对某些产业,包括内外资,可否根据产业特征给予劳动力数量的适当外在调控。该破产、该下岗、该裁员的当然还要进行,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但国家应当扶持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教育、转业培训。就内外需就业结构看,我国在就业压力下,农民工的超低工资支持了超常规的低价格出口的持续增长,维持了扩大农民工队伍就业状态,但这部分就业的过低收入水平不能形成为相当的国内需求,制约了与经济增长相应的国内需求增长,反过来也会制约内需性就业增长,这是需要与扩大内需一并深入研究的。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新时期改革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视不够,突出体现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项目数额偏大,而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缺口又很大。今后确实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和财政支持。另一种倾向是脱离现阶段实际,对社会保障寄予脱离现阶段可能的期望,提出一些不可能在现阶段实现的口号,这同样是有害的。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几个核心问题是,一是尽可能扩大覆盖面。特别要更加重视城市低收入和低就业家庭,更加关注农村社保体系的启动建设。二是对养老医疗保障加大统筹体系建设。首先要提高统筹层次,养老统筹到省,医疗至少到市。其次要加快探索人口迁移所必需的社保转移,中央政府要在社保转移方面加强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三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这里的投入并不能对应产出,而是政府的公共责

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

三、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从总体上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面向未来,深化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从推进生存型发展的需要为主转变为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发展为主的新阶段。其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实现这一历史任务,必须在体制上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关键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推动了中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但实现可持续发展仍然面临很多矛盾。不解决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问题,我国在人口多、资源不足情况下,就不能顺利地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改革,要着力于解决自主创新、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体制问题。对此,我国已经启动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出台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系列政策,并正在加快解决涉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是在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下发展的,也是在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的,大量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需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这是我国发展阶段的基础特征决定的。

党的十七大提出,新时期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着力解决两个关键性问题,即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个关键问题在新时期是一体互动的。一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要着力实现二者的统一;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虽然有其自身特定的内容,但关键问题还是要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实现。如果仅仅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一些权宜管理措施,那很容易走上行政手段主导的老路,从长远看反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要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重点是要重视市场的约束机制建设。市场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机制:激励导向机制、约束限制机制。两个机制都健全,才能构成完整的市场机制,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我们不能把市场机制仅理解为激励机制,很重要的方面在于市场约束机制的建设,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宏观调控要起作用,没有市场约束机制就起不了作用,除非只用行政手段,那还有什么宏观调控?过去我们花费了很多的行政力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然不理想,问题在于体制、机制的角度研究不够。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使经济管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例如资源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未形成、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财税体制不健全等重要问题,要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市场主体自身的各项改革,强化市场主体内在约束机制。市场本身就有约束机制,但还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内在约束机制的健全才可以实现。还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外部约束,加强市场秩序与市场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正确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政府“经济调节”也要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力求形成具有制度属性的经济调节机制。增长方式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制约日趋突出等,这些问题确实不能够完全由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自动解决,这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做不到的,必须健全符合需要的经济调节制度。实际中,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投资过热、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等方面的调控办法更多地采用了行政手段,这也是基于当前制度不健全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但我们应当努力建立基于市场调节,又不放任市场的经济调节机制。所谓带有制度属性的经济调节,即直接利用市场机制作用,对某些重要环节按产业导向意图设置制度性调节机制。一要探讨建立资源产权制度。解决资源浪费无节制问题,税费的办法、处罚的办法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事倍功半。根本的基础还是要建立资源产权制度,使资源形成产权约束。我国的矿产资源、城市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是我们能够建立资源产权约束的制度基础。二是要尽可能在市场基础上设置经济调节的制度性节点。减排要探讨设立排污费用制度,排污必须列入企业成本,探讨建立排污权交易;节能也可以设置相应的制度,例如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要建立有效的价格分摊制度等等;促进节约利用土地,仅靠计划、项目、处罚也是不行的,关键是要规范土地市场,特别是对农村土地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使用和流转办法。

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

我国目前城镇化进程,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面,工业化已经推动并形成强大的城镇化趋势,另一方面,由于二元经济经济结构体制没有相应转变,城镇化又大大落后于工业化。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公布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6157万,占总人口的42.99%,其中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如果减去1.5亿经常性进城务工农民,城镇非农业人口比重变为30%。这一数据距离我国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总产值已达到88.3%的工业化参照数据相差甚远。可以说,我国工业化进程已经极大地开拓了城镇化空间,但城镇化的潜力并没有顺畅地释放出来,我们已经到了必须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阶段。二元经济结构是―个生产力发展阶段问题,也是―个体制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要在发展中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历史进程。

进入新时期以后,统筹城乡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环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在改革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城乡关系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已形成巨大的规模,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城乡关系已经到了发生巨大变革的前夜,很多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把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放在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位置。

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必然要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城乡二元结构也只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逐步消除,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辩证关系。也就是说,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延续,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发展阶段的产物,它首先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不可能通过某项体制变革来即刻改变。但是,目前的问题在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步伐已经滞后,在部分地区的农村,已经与城市经济密切交融,但在土地、落户等重要体制上,已经制约了进一步发展。从人口构成看,如果只看三次产业产值,我国第一产业早已在GDP的15%以下,似乎已经实现了工业化。而我国就业人口大部分仍是农业人口,城市的工业产值在相当程度上是农民工创造的,但这部分工业对城镇化作用较小。这种情况给我们带来城乡统筹发展的复杂局

面。在工业化进程中,城乡二元分治的体制会抵消我们提高农民收入的种种愿望和努力,阻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逐步缩小。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现金收入之比逐年扩大,1985年为1.8倍,2007年扩大到3.32倍。近年我国一直着力于提高农民收入,但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未能改变。这些说明,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进程必须逐步展开。既要反对不顾生产发展条件,把改变二元结构和城乡关系理想化,也要看到,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已经到了经济发展和体制创新互动的阶段。有的体制已经具备了先行先试、局部展开的要求和条件。只有深化改革,适时出台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措施,城乡协调、工业化城镇化协调才能步入良性轨道。

要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包括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发展要融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也必须得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要通过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适应城乡一体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探索适应市场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当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面很广,必须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进行探索,把握好稳定和改革的关系。

农村生产方式也已经蕴含深刻变革。有条件的地方正在促进适度土地规模化经营。没有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就不可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不可能解放已经离土的农民,也就不可能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滞后的很多矛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从“有条件的地方”起步。目前看,“有条件的地方”最主要是大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农民的权利保障、农民离土的权利置换、并逐步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这就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阶段。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已经难以孤立运行于农村经济社会形态了,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核心问题之一,已到了非重视制度创新不可的时候。包括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农户宅基地确权与农民进城后的流转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确实要保护耕地总量、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也要在逐步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相衔接方面积极探索,促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要实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化身份的制度建设。基本内容是建立城乡能够对接的身份转化制度。只有让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转为真正意义的市民,与原有土地关系脱钩,才能实质性地缓解农村人地紧张关系、提高耕种效益,改善在乡农民生产条件,实现城乡共赢。转化身份的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农民工问题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将长期存在,但身份转化的工作也应当逐步推进。

要有一个统筹协调的城市化、城镇化管理机制。目前部门之间协调性较差,多元目标之间缺少统筹。例如空间布局问题,应当统筹我国主导各类空间布局的规划和法律体系的研究,是否可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主体功能区设计为主导,加入城镇化布局的考虑,统筹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之间的关系。新农村建设也要在农村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模式统筹考虑,与我国城市化道路的制度安排予以统筹协调。

五、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要把社会自律、基层自治机制的形成放到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位置。这一任务在改革开放30年中已经触及,但并未提高到战略性、全局性改革任务的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新形势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把自律协调的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放到重要战略位置。

力求形成社会自律协调、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这既是社会体制,也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从经济体制看,如果不能有效形成社会自律协调、基层群众自治的机制,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就必然会过多地依靠行政力量。依靠行政手段,最终也就难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公民,在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运行中,也必然存在大量需要依靠一定机制及时解决化解的矛盾,各种利益群体产生后,也必然要求有序及时的利益协调机制,在法制的基础上由社会自身调节矛盾利益。可以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一定阶段后,发展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就是必然的选择。

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基础。我们已经初步完成了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体制转轨,进一步完善这个体制,当然需要政府改革的配套,宏观调控的配套等等,但这并不够,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社会自律协调机制的形成。可以说,没有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就不能顺畅实现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使很多本应在市场基础上由社会自律协调解决的问题维系于政府的干预,也必然不能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重要改革领域,可能是比政府行政体制更具有基础性的改革。不要以为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只存在于社会领域,它的基础实际上在经济领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比如现在推出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要实现“四个分开”,“四个分开”显然是必要的,但实际操作在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关系上缺少更为基础的前提,就是把社会自律协调机制摆上更前置的位置。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政府要把应该由社会中介组织协调解决的事项移交给中介组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还在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是否已经具备条件,需要实现政事分开的中介组织目前是什么性质。可以说,社会自律协调机制没有改革到位,行政体制改革是不可能到位的。

第5篇

经济学具有阶段性的特征,眼观经济学的发展,从古典的经济学到现代的经济学,再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经济主义,都深切的反映了经济学的特征。中国经济体系在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时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又经历了从改革经济学向发展经济学的擅变,包括从经济总量到结构的转换,从改革到发展的转化,并从二元化经济向三元经济的转换,这些改革都是当前经济形式下的要求和国际化的发展来决定。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经济照搬苏联的计划经济的模式,使中国经济理论陷入迷茫和混乱的状态,计划经济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在迷茫和盲目中, 国人逐渐的接受并发展了经济学和商品经济,并汲取西方的经济学中的可取成分,在中国实现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混合所有制、按生产要素分配等方面的合理的成分,认清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形成了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一套完整的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体系。

在社会主义经济学形成和改革方面,形成两个鲜明的深远意义:1. 紧扣改革开放的中心和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难点。建立了市场导向的基本思路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这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问题,又是当代社会主义的难题。2.解决的焦点是中国开放中的实际问题,比如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生产力的分配问题等。

第6篇

党的十四大与我国宪法修正案均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对于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惯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还是对如何培育和完善作为一种新体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人们都已经深深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意义。无疑,强调与重视法制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重要作用确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为止,在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构建时,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实体法制度的过份侧重,而对理应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据枢纽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别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权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骤等问题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则缺之深切的关注和理解。例如,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的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几乎仅限于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运行及监控制度的实体合法性方面,鲜有涉及专门的行政权与市场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性要求来看,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系统是难以操作和运行的,其结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与先秦法家所主张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严刑峻法同构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这一点。[1]基于这种历史教训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考虑,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必须对法律程序制度特别是规范“政府──市场”关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别的重视。

强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首先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义看,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选举和立法程序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关;审判程序则主要是规范司法权活动的“程序正义”问题的规则体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国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规则及其议事规则均已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业已确立,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结束了其试行阶段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为规范行政权运行方式、步骤、顺序、形式之规则的行政程序法,却几乎仍是空白。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好这一关系,特别是对这一关系中政府的行政权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也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运行,而对行政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定位”,不仅需要实体法上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义上更依赖于对行政权运作程序的规范化。缺乏后者,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甚至,离开规制行政权活动过程的程序法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将倍显艰难,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社会关系的实体法体系也将难以运行。对此,笔者稍后将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还因为现实中恰恰存在着行政程序法观念极其淡漠的事实。这种状况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国法律史不难发现,先秦以后的传统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为实体法所吸收。[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完善了选举、立法和审判程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但对行政程序法却仍然一直未予重视。比如,查我国权威的法学辞书,可见“程序法”条注曰:程序法,即诉讼法、审判法、助法,……为保障实体法的诉讼法律制度。[3]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这种行政程序法观念淡漠的状况,推根究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分不开的。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管理,这种行政权本位主义从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权规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从实践中看,缺乏程序法规则的行政权在运行中固然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这无疑与市场经济民主精神和权利保障观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此相反,现代行政程序法内蕴的行政权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性均契合了市场经济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传统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当过程”,本质上具有防止政府专制,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4]因此,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不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都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设。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而有必要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其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话,则从某种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应成为这一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基础,因为后者不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这一基本关系,而且也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体制转轨与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之建构与完善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即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直接决定了后者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也影响到社会能否稳定和发展。在这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变,无疑是上述问题的焦点。

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制中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控制,排斥市场的调节功能。第二,作用的单方性。行政权依行政机关意志单方面发生作用,限制和压抑相对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机制。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行政权的行使过份侧重于行政目的,而实现这种目的过程和手段则带有任意性、封闭性和非公开性。从法律上看,前述第一点是行政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后述两点则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手段、形式等程序规则问题。市场经济之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需发生相应的转变。

就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看,体制转轨要求重新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原来的行政权过多干预甚至吞并市场主体权利的状况急需扭转。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这一职能转变固然有赖于行政实体法的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定政府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还权于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必然牵涉到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构,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没有一个公正并公开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并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不利于市场经济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现

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它只充当经济活动的“守夜人”,政府仍然应拥有对市场运行进行评价、监督、调控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监控,则同样有可能发生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缺乏规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产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权力之行使必须有程序规制,而不论权力之大小,否则都会造成权力失控,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权力专横。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仅有实体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行政实体法与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紧密结合。

就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开性,决策则欠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说,实现上述转变直接取决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构建严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手段、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促使行政过程吸纳民意,确立行政公开,设立行政权违法行使的归责机制等,从而实现行政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因为首先,行政程序按专业主义原则而设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为更趋于科学和合理。无论是许可的颁发,还是税率的确定,专家的意见当然较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到当事人的监督,也受到公众监督,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变行政权行使的纯单方面意志性,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公正对话和讨论的条件与空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上述调控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两个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有助于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建立。究其内在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单方性和恣意,强调通过对话和合意而采取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程序参加人都必须对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信守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选择和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6]有助于构建一种“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之社会状态,[7]而这种状态恰巧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相吻合。N·卢曼曾经指出,在西方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中的程序。[8]而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考察则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和崛起,恰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相吻合,应该说这并非偶然,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权力被限制到了最低点,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赋予较大干预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对基本关系,也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9]笔者认为,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行政权──市场主体权利)这一关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行政程序为其设置了严密、合理的操作规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推诿和消极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法则可以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增强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场”关系的有序化与和谐,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据此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功能。市场经济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某些宏观上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又要求这种管理和监督应当规范化、科学化。行政程序法从两个方面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它通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如行政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权违法的归责机制等,从而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保证行政权运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规定行政权行使的条件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规定,如时效、期间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归责制度等,防止行政主体推诿法定职责,避免权力行使的消极和无为情形。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比实体法要好,因为实体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具体法而实现的,其结果是产生了极其纷繁复杂的“副法”体系,在实体法规定趋于严密周详的同时固然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动的机械性。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则与此不同。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促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对话和争论,使讨论的问题能够更加明确集中,论证更加均衡、完整,从而排斥任意,但却并不排斥行政主体与当事人的选择,而只是使选择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10]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其行为选择的主要方式与过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功能。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它要求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其行为选择的自由给予尊重,行政权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关系要满足上述要求,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滥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着对市场主体权利、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功能,这表现为:通过为相对人设定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实体上权利的落实;通过听证制度的设置,为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提供条件;通过程序法上权利补救制度的设置,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充分救济等。上述几方面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了相对独立的选择自由,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们可以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来否认和排斥违法行使的权力之有效性,从而不仅在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不仅是被动地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主动地保护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这种权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的区别”,[12]另一位大法官则直接了当地写道:“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13]在权利与自由成为市场主

体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行政程序的权利保障功能尤为重要。

3.决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活动单方意志性与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运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契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评价的程序机制,使行政决定尽量吸纳公众的意志,反映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的合意,从而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强,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决策的优化。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来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和以行政执法形式进行的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协商、公告、评价、审议、备案等程序规则,促进立法民主化;就行政执法而言,则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民主性,从而也使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服从。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效率的导向功能。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则要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导向功能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专横的控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为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它却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摩擦与抵触,增强了他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其结果是提高而非阻碍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随意性,但却并不排斥选择,只是要求选择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它同样允许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当程序的参加者就某一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活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动简便有效地进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体尊重与保护市场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权对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防止市场运行的某些弊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表明“‘自由的’市场有时同政府权威一样具有强制性”,[14]而这种市场的强制性同样可能侵害个体的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地行使必要而适度的宏观调控,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创新与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作用,首先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运行也并非完全没有程序规则。但是这些程序规则与旧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闭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规则,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则反映在这些程序大都规范行政权对相对人的管理,而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则鲜有规定;就其封闭性而言,反映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表达和实现,缺乏与当事人合意和对话的机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则表现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对行政活动的系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对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进行检讨和反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须从市场经济对行政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促使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自由,同时又兼顾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为目的。这样,在立法的目标模式上,就应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协调兼顾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规定行政公开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学化等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上,应与将限制行政权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听证”制度与以效率为核心的开放性选择机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当设定一系列辅助制度,对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对质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后者而言,主要有时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与归责制度、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虑到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总体性、原则性要求与各种专门行政活动特殊性要求的结合行政程序法既应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又必须设定专门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应该将法学界久有争议的“法典化”和制定单行的程序法规两方意见结合起来,先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套的专门程序法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应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市场经济在西方已有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对这种体制下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程序法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鉴和移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表明,借鉴和移植外国程序法的合理之处,不失为一条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径。

「注释

[1][5][6][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2]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china: Confucianism and Taoism》,The Free Press,1964,chap.4.

[3]《法学词典》(增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914页。

[4]Cf.Charles A.Miller:《The Forest of Due Process of Law》,in《Due Process》,New York Universitg Press,1977,P.3.

[8]N·卢曼:《通过程序获得正统性》(日译本),风行社1990年版,第3页。

[9][14]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4页,第5页。

[10]David E. Apter:《The Politics of Moderniza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5,P.9~11.

[11]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12]Sea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Reports (95 Law.Ed.Oct.1950 Term),The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1951,P.858.

第7篇

现实中的诸多矛盾更主要的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所致,并非所谓的市场机制“缺陷”

就如何正确认识体制问题,本刊近日采访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博导、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

正确认识体制转轨期的问题

人民论坛:针对发展中存在和积累的矛盾,有部分人动辄把问题归咎于体制原因,对此如何认识?

高尚全:回顾中国28年来改革开放的历程,人们有充分理由为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进步而感到鼓舞,这是坚定继续深化改革信心的基础。同时“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这并不能构成否定改革成就和道路选择的依据,但却足以说明中国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人民论坛:如何正确认识体制转轨期的问题,以及由于改革进展的不平衡积累的深层次矛盾?

高尚全:如何通过改革的继续深化,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基础,是一个更为紧迫而艰巨的课题。28年来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证明,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始终是一个互动过程。

改革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不是人为地重建和固化一种新的利益格局,而在于形成一种公平、富有效率的利益调节机制。然而,在利益分化导致社会分层的过程中,由于传统体制某些重要环节改革的滞后,制约了公平、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制性因素。

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不是对社会主义的放弃。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重大决策。28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充分证明了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完全正确的。但由于改革进展的不平衡,目前社会的确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但这些矛盾不能构成否定市场经济选择的基本方向。“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走向市场经济的道路也不可能是一马平川。我们必须看到,目前一些社会矛盾中,更为主要的还是源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期的特殊现象

人民论坛:下一步如何深化行政性垄断部门的改革?

高尚全:行政性垄断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不仅难以通过市场力量来打破,而且往往构成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障碍。我国供给“瓶颈”的周期性出现,重复建设以及垄断产品和服务质次价高,基本都与行政性垄断相联系。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行政性垄断企业行为已经有所变化,其追求利润和降低劳动成本的动机已经无异于私营企业,但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资本约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垄断只应存在非营利性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其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社会。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期的特殊现象。衡量行政性垄断企业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主要不是利润的多寡,而是投入和管理成本控制与接受产品服务的对象满意程度之间的比较。对于这类企业部门的改革,关键是形成完善、有效的政府、法律和社会监督机制。而行政性垄断,完全属于体制转轨期的特殊现象,应通过规范的企业改制、扩大民营成分的市场准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近年来,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以及垄断部门决策引入听证程序等改革,对于打破行政性垄断已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依然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行政垄断企业评价、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人民论坛:如何认识经济转型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系?

高尚全:总体而言,经济转型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远不像成熟市场经济体中那样基本“定型”,而是一个市场关系逐步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互动过程。但是,只要走向市场经济,就必须确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地位,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这个历史背景下,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是必然的。现实中的诸多矛盾更主要的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所致,并非所谓的市场机制“缺陷”。在转轨经济中,“权钱交易”和公共领域的“缺失”恰恰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是市场“边界”不清的结果,不能作为指责市场经济或市场机制的依据。应特别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

人民论坛:如何正确认识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利益关系?

高尚全:要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经济转轨必然引起社会利益结构和思想观念方面的分化和整合。与改革前那种以平均主义为基础的阶级斗争统摄社会的状况相比,这种分化和整合无疑是巨大进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形成合理和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避免、抑制和化解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过度失衡和矛盾。当前,应特别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发展和完善社区自治、民间救助和慈善团体,使公民在广泛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新的和谐关系。

体制转轨期的政治体制改革

人民论坛:改革28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但相对经济体制改革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急迫了。如何理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下一步如何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高尚全:要在宪法框架内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改革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或环节,这些部分或环节的不适应本身就包含了不稳定因素,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的长期稳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绝不是某些人理解或主张的政权更迭。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要有政府和公民的广泛参与才会逐渐取得成效。政治体制改革也不同于历史上的政治运动,而是应按照宪法精神和框架稳步、有序地进行。历史已经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携手并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真正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功。中国改革已经进入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中后期,社会不同层面的政治诉求需要新的整合机制,社会要求新的基本价值观,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对政府权力与责任的有效监督、以个人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正在成为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第8篇

关键词: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一)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是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具有竞争性、趋利性、自发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它是一个历史现象,是相对于封建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市场经济体制、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各个国家的不同条件只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时间、方式及程度,却不能排除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必须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调控理论,其法理基础是脆弱的。目前法学界普遍从国家干预市场的角度,定位宏观调控,形成有限干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为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学说。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与时代对应的几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它们分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

二、混合经济制度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国家调节和市场机制调节的结合,可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也可叫“混合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在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组合方式,混合经济又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在这三种经济类型基础上产生了三种经济法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绝大多数国家是介于纯粹统制经济和纯粹市场经济这两种极端模式之间的,英国和美国属于偏向纯粹市场经济。支配“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调节强调多市场、少政府。(2)采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3)以稳定增长为经济调控的目的。(4)宏观调控的透明度较高,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活动,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和理想目标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自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有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分化和经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币值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的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的直接起因是对战争期间严厉的经济统治的反感。

联邦德国之所以把它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他们的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社会意识”。他们力图在个性自有与社会公平、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建立平衡,使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意识”。

(三)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决策既受市场支配,又受政府影响,具有双重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与政府意图相一致。政策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由于存在政府对企业大量随机监督与指导的缘故,宏观调控的透明程度较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日本。

三、完善中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的构想

完善中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构想,应该从五个方面出发:

第一,立足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进程更多地表现为对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比较完善,如果吸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意识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第三,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上宏观调控专项法,包括:关于经济计划法、关于产业政策法、关于财税宏观调控法、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法。

第四,对反垄断执行机关的构架:反垄断机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威独立原则,以及专家化和专业化标准。我国应当设立类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准司法反垄断专门机构――“国家公平贸易监督委员会”与“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刘翠红.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研究[J].学周刊, 2011,(24)

[2] 何志鹏.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J].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9,(1)

[3] 叶秋华.西方宏观经济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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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 旧城改造 经济利益矛盾 分析解读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旧城改造所处的经济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前进和城市规模的扩展,不少城市都在进行旧城改造。根据有关结构显示,对旧城进行改造就是涉及范围较广、利益分配较为复杂、施工进度较为缓慢的社会工程,其引发的利益矛盾冲突日益激烈,如果不加以处理调和,就会引发大范围的利益纠纷事件,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对旧城改造涉及到的政府机构、房地开发商、居民三方因利益分配引发的矛盾进行解读分析势在必行,以便找出缓解矛盾以及调和纠纷的对策。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旧城改造经济利益矛盾体现方式

在旧城改造中,经济利益矛盾大都体现在房屋拆迁后如何进行补偿的方面。很多地方都按照货币补偿、等价房屋对换、面积标准房屋对换进行利益补偿。然而,不管选取哪一种方式,都会有相应的安全风险。在旧城居住的市民收入水平不高,补偿资金不能够在房价日益高涨的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等价对换的房源大都位于郊区,对应的屋内基础设施不完善,不利于出行,挣钱的机会大大降低,增加了生存难度;如果进行撤离,那么稳定的社交系统就会崩溃,居民的安全感与归属感就会逐渐消逝,产生一种被“驱赶”的感觉;一些配用房屋存有安全隐患。这样,居民就会出现一种“极度吃亏”的心理,就会对拆迁的利益补偿产生不满,加深了经济利益矛盾。还有,经过旧城改造,原有居住建筑变成林立的高楼,其获得利益远远超出安置房源,这样安置房源区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旧城”,将会面临新一轮的改造,进而可能引发居民在新一轮改造中继续被安置、“驱赶”,于是他们就成为城市规模发展的牺牲品。

二、旧城改造经济利益矛盾解读分析

(一)利益结构层面

随着社会市场化的发展,原有的利益结构层面正在出现悄然变化,个人利益开始升起。这里所得利益结构是指不同个体之间或者是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作用的表达方式。在不同个体的综合影响下,起到关键作用的往往是个体对社会资源的掌控程度。这种社会资源在个体之间不断作用下逐步走向主置,来规划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关利益资源被政府机构完全控制,利益结构层面比较单一,并未对个体利益作出相应的规划。然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化不断改革,个体利益开始上升,在复杂化的城市发展计划中,政府机构减少对拆迁过程的干预程度,逐渐转变对个体利益的看法。居民、政府机构、房地开发商都应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具有的相关利益理应受到保护或者是制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利益纠纷事件。

(二)利益分配格局

经济利益刚性较强,这种刚性表现在个体与整体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在受到多个方面影响时,就会出现伸缩变化,通常是被拉伸加长。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利益分配格局体现的是刚性作用,因此一种主体利益在出现之后,在长期内就很难从根本发生变化,除非受到外界的强烈的干预作用。居室对于人类相当重要,作为私人生活的主体空间,它具有高度的公民隐私权、财产安全权和其他相关的权益,然而政府机构能够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对旧城强行拆迁改造,这样就出现了居民具有房屋使用权,政府机构具有征收权,这二者如果同时作用同一时间,例如旧城改造拆迁,就会引发矛盾,往往让居民的房屋所有权空有其形而并无其质,极易受到的政府机构实施干预。大多数居民会优先服从政府机构的安排,进而管理利益补偿内容,而不遵从政府安排的居民被定义为“钉子户”。

然而,在利益补偿方面,政府机构与房地开发商是按照尽量节约成本、提高收益的原则上来考虑的,迁移居关心的是补偿利益能否选购合适房屋的问题,这样就造成双方在利益分配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引发经济利益的矛盾。

(三)利益组织特征

根据实际生活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明显占据很大优势。就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内容而言,社会团体力量强弱、盈利水平高低与其包含的成员数量并没有太大的关联,其决定因素是团体机构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强弱。组织管理程度的大小往往由团体的经济情况。资金的强大作用毋庸置疑,而权益结合更加使这种社会集团强盛。而拆迁搬离的居民虽然数量庞大,但是分布较散,其所关注的往往是个体利益的要求,因而处在劣势地位,这样造成双方在社会地位上存在悬殊差异,在谋取和确保相关利益的技术和手段高下立判。

(四)利益调和机制

目前我国并未形成完善的利益调和机制,对旧城改造引发的经济利益矛盾并不能进行有效调和。提高改造效率和体现公平分配往往让城市开发决策层进退两难,这样就不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利益分配上面都能满足。不满足现象的存在无疑推动了经济利益矛盾的加深。

三、结论

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经济利益分配矛盾成因主要出现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在充分分析解读这种矛盾的引发因素,找出旧城改造中的利益分配矛盾的处理对策,应该明白市场经济体制下效率和公平的不能兼顾关系,设置一套相对公平的利益调和机制,从根本上环节利益矛盾冲突。

参考文献:

[1]谢浩.旧城改造:一项没有竣工时间的系统工程[J].住宅与房地产:综合版,2011,(2).

[2]连志刚.旧城改造中的生态环境建设[J].城市管理,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