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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工艺

时间:2023-07-16 08: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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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工艺

第1篇

关键词:废弃输液瓶、管理、合理处理

中图分类号:R826.2文献标识码: A

1 前言

废弃输液瓶(袋)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由于其产生途径特殊,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在处理上必须谨慎。处理得当使其合理循环利用,既节约资源也减少二次污染,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2 废弃输液瓶(袋)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2.1管理现状

一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防止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使用后被不当收购,防止医用废塑料被用于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及服装、被褥、日用品等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要求辖区内各级医疗单位将使用后输液瓶(袋)统一由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回收焚烧处理; 多数省、市没有明确规定废弃输液瓶的去向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自行处理此类废物;少数省、市规定将废弃输液瓶(袋)统一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2.2存在的问题

将不属于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焚烧处理造成很大的二次污染,同时也浪费资源,背离了循环经济模式,同时焚烧对设备腐蚀严重、焚烧过程中堵塞焚烧炉、严重影响焚烧效果,给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废弃输液瓶(袋)的去向,许多医疗机构的输液瓶(袋)就会被一些收破烂的收走,导致医用输液瓶夹带输液管流入废品收购站,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由于监管问题虽然规定废弃输液瓶(袋)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仍有不少医疗机构将输液瓶(袋)混在生活垃圾交环卫处处理或作为废品出售给废品站。

3 浅析输液瓶(袋)的最佳出路

废弃输液瓶(袋)统一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从环保、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看无疑是最佳的出路,但是对于有资质单位选择和数量限制尤为重要。因为废弃输液瓶(袋)作为废品出售,有一定的盈利性,很难避免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少许收入,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塑料皮管等参入废弃输液瓶(袋)一起出售,或回收单位恶性竞争提高回收价格,后续工序为了节约成本就会出现对废弃输液瓶(袋)消毒不彻底、消毒废水处理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就本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多年经验和对废输液瓶(袋)出路问题的研究思考,个人认为仅规定或强制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申请废弃输液瓶(袋)处理资质,承担废物输液瓶(袋)回收消毒处理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废弃输液瓶(袋)的回收单位的优势。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熟悉各网点(医疗机构)及其实际情况,运作比较方便。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较高。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 使用后的输液瓶(袋)作为原料再利用避免了焚烧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而再利用处理工艺都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输液瓶是药物的盛放容器,清洗液势必含有一定的毒性,不能随意排放,必须进行污水处理。如果将其处理工艺与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工艺条件相结合,将会达到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医疗废物焚烧处理中,中和废气冷却净化水都用石灰或烧碱,而烟气带走的冷凝水又有一定的消耗量。若将石灰水(或碱水)先用于输液瓶(袋)的消毒处理工艺用水,再将消毒废水排入冷凝水池作为中和用水循环使用,即节约了能源也减少了环境污染,更不会出现有些厂家为了节约成本,减少石灰(烧碱)用量而造成消毒不彻底的现象。避免一些医疗机构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塑料参杂与输液瓶(袋)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已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能够很好的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废物清分工作。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缩小便于监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废弃输液瓶的回收单位存在的问题。如果监管不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不规范,很可能会出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了盈利,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塑料挑拣出来用作回收原料,给社会环境带来不良的影响后果。

4 废弃输液瓶(袋)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尽快出台规范化管理措施

各省、市尽快出台规范化的医用废弃输液瓶(袋)管理办法,尽快完善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因为非法买卖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参入废输液瓶中出售)的社会事件,集中处置才是最终出路。

4.1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机构尽快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流程 :输液瓶(袋)进医院、科室―废弃输液瓶(袋)产生后―当事人分类收集 玻璃瓶和塑料瓶应分类收集―供应室统一回收并登记 。主要实施措施包括:开展医疗废物、废弃输液瓶、生活垃圾清分工作专题讲座,普及鉴别标准。加强对废弃输液瓶(袋)管理,实施集中处置。 各科室对产生的废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和塑料瓶分类收集,安全存放,由供应室统一回收至暂存点,严谨将不属于废弃输液瓶的废物参杂其中,双方做好交接记录。供应室建立废弃输液瓶(袋)收集、转运和处置台帐备查。运送人员要做好相应检查措施和职业防护。设立特殊部门负责对具体工作的实施与监督。对未遵守本制度,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科室或个人,按照院内管理制度扣科室质量分;多次检查不合格,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经济处罚。收集现场杂乱,未分类收集,施行扣罚;因科室管理不善造成废弃输液瓶(袋)流失的,处罚科护士长;上级检查提出的存在问题,视情节扣除罚款。

4.2加强对处置企业的管理

集中处置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主要实施措施包括: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制度,防止废弃输液瓶(袋)遗失或运输人员中途倒卖。收集各医疗网点的废弃输液瓶(袋)都要填写交接登记表,登记内容有:种类及量(塑/玻)、交接时间、 交接人、最终去向、经办人 、供应室暂时贮存地。废弃输液瓶进入集中处置中心时,有专人按照输液瓶(袋)交接登记表,清点输液瓶(袋)的量和种类,严禁医疗废物参杂其中,并做好清点记录。制定完善的消毒方案,并有专人负责监管,确保消毒清洗工作彻底。5完善的污水处理方案。废物消毒、清洗后需抽样检测确保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出厂,出厂的废物种类及量不得大于进厂的种类及量。出厂时要填写出厂登记表,写明废物种类及量(塑/玻)、交接时间、 交接人、最终去向、经办人 、供应厂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该类废物的再生产产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危害人体健康。

4.4加强责任部门的监督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检查小组,每天对各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例行检查,确保废物正确清分、合理交接、消毒彻底、去向明确,保证该类废物不能用于生产原用途产品,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危害人体健康。

4.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实现全民监督管理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需加强对医疗废物和废弃输液瓶的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在普及化宣传中还可以包括垃圾分类标准和各类垃圾的危害性专题宣传,使民众能够在就医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分类收集,形成全民关注此类废物最终处置去向的良好氛围,监督废物非法处置或买卖。

5 总结

集中处置是废弃输液瓶(袋)出路的最终选择,规定集中处理单位数量和选择什么样的集中处理单位尤为重要,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能够有效防止此类废物随意进行买卖或处理不当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  县级医院 医疗废物 管理处置 存在问题

        医疗废物是指在对病人诊治、检验、处置、疾病预防等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或液态废物,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环境的特殊污染源,其处理是否得当,是衡量医院感染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本人从事控制医院感染工作多年,现就县级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中存在问题现状的看法提出以下几点。

        1 医护人员对疗废物管理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医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缺乏。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麻痹思想,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不善带来的的危害性。未将医疗废物视作危险废物对待,直接将部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使得病原体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机质繁殖更快,造成病毒的蔓延。

        2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落后

        国家规定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但绝大多数医院没有标准的焚烧设施,有的医院自设的焚烧炉,由于处理工艺简陋,焚烧不彻底,缺少除尘净化的环保设施,不能去有毒有害物质,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而有的医院虽然设有标准的医疗废物焚烧炉,但由于运行成本过高,也只是形同摆设,以应对相关部门的检查。另外,处理不及时,或只处理临床医疗废物,其它部分当生活垃圾处理,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3 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所有县级医院都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为院长、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并有专人负责,但非专职,并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思想上都能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但在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人员配制、流程设计、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管理组织未真正发挥其监管者的作用。

        4 回收交接制度不严格

        医疗废物处置的各个环节应有详尽的交接手续,回收的医疗废物应当实行登管理,记录来源、名称、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资料保存3年。而目前有的医院存在登记不详实、漏登记、错登记甚至没有登记的情况,无明确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各环节中的责任,存在流失隐患。

  5 分类收集管理不完善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施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但现在多数医院把关不严,未严格按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将医疗废物以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而是混装收集,造成处置时的困难。

        6 包装、运送、储存存在及大隐患

第3篇

【关键词】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处置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9-32-02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根据国家卫生部及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将医疗废物分为传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利器废物、制药废物、基因污染物、化学品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1]。

1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焚烧技术的局限性

1.1医疗废物的危害: 据调查,医疗废物中含有多种导致院内感染的主要病原体,如:细菌、病毒、真菌、放线菌、支原体、螺旋体、衣原体、立克次体等,部分医疗废物的抽样检测,医疗废物中含菌量大,大肠杆菌数高达0.84×1010个/L,细菌总数范围在8.65×105~8.121×1010个/g[2]。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排放管理不严或处理不当,会被风扬失或被雨水淋失,造成对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医疗废物由于携带病菌的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具有空间传染、急性传染、交叉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其危害性更大[3]。因此,如果我们对医疗废物的种类不明、处置方法不当的话,就会使其成为传染源,给城市、社区和农村带来极大的危害。在处置工艺技术要求中首先是灭活,其次是减量化和无害化。

1.2 焚烧技术的局限性: 医疗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的主要区别在于医疗废物带有大量致病微生物和具有较强的腐殖性,比一般生活垃圾更易于传染人体和污染环境。焚烧法是医疗废物最基本、最有效的处理方法,焚烧技术在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中应用已经较为成熟,医疗废物经过高温焚烧,基本已经消除了废物的传染性及臭味,可以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而且医疗废物较生活垃圾具有较高的热值,适宜于焚烧,因而该技术颇受青眯。焚烧易于产生二垩英等剧毒的气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巨大威胁,鉴于此,一套合格的焚烧系统必须配备有烟气净化系统,该系统包括急冷装置、活性炭喷射吸附装置及袋式除尘器。通过急冷装置使烟气在短时间内急速冷却至250℃以下,跃过二垩英的形成阶段(450℃~250℃)。烟气在进入袋式除尘器之前,应通过一个活性炭喷射吸附装置,该装置用于吸附气体中二垩英等有害污染物。该装置一般设在烟气管道内,向通过的气体喷射活性炭,并使烟气和活性炭在管道中强烈混合,一起进入袋式除尘器进行最终除尘。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包括炉渣与飞灰,均属危险废物,应送至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4]。

2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存在问题

2.1焚烧废物的管理不规范: 目前,医疗废物处置方式主要是简易焚烧,占总产生量的64%[3],我国许多医院都是自己配备小型医用焚烧炉分散处理可燃医疗废物,但由于处理量少,运行费用比较高,因此,实际使用率都很低,能连续正常运行的极少。由于医用小型焚烧炉基本上都是低温燃烧,设备的技术水平很多都没法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要求,各医院目前都采用间歇式固定床焚烧炉,不配置烟气净化装置,许多焚烧炉管理和操作人员都没经过严格的上岗前培训,管理和操作很不规范,经常会因燃烧不正常而产生黑烟和恶臭,二次污染比较严重,因医院焚烧炉污染,扰民的纠纷也日益突出。

2.2 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基本上都是自行分散处置医疗废物,许多传染性医疗废物只经简单的化学消毒处理,有的甚至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混入生活垃圾运走。既损害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也严重污染了环境。由于国内大部分填埋场简陋,无防衬层结构,当混有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后,带有致病菌的渗滤液也可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3包装容器和运输设备亟待规范: 医疗废物没有按照技术要求实施分类包装,包装袋薄而易破,利器盒密封性能不够好,很容易导致污染物泄漏。运输设备简陋,自动化和专业化程度低,尚有待进一步规范[5]。

3处置对策

3.1提高公众对医疗废物危险性的认识: 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及处理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公众尤其是医疗卫生职工和乡村医院、个体诊所职工的医疗废物危险性的意识,使他们积极主动的参与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3.2集中焚烧和区域焚烧相结合:目前,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可利用废热,节约资源。但是集中处理中心建设费用高,运行成本大,因此,我们应当对人口集中、医院集中的地区实行集中焚烧处理;对人口相对分散、医院相对分散的地区应用区域焚烧,即分片设置焚烧点[6]。

3.3开发投入新技术、新设备:由于我国对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技术规范不够完善。政府应增加资金投入,鼓励进一步开发新技术和新设备。对一些参加集中焚烧处理和使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医疗单位给予适当的补贴,提高医疗单位对医疗废物无害处理的积极性。[6]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

[2] 孟祥和.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现状及焚烧处理工程实例[J].中国环保产业,2003,9(8):26-27.

[3] 马俊伟,聂永丰,白庆中.中国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03,4:16-18.

[4] 王华著.医疗废物焚烧技术基础[M].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31.

第4篇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5篇

关键词:废物焚烧;二噁英类;排放源

中图分类号:X701 文献标识码:A

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C中将废物焚烧炉列为“具有相对较高的形成和向环境中排放这些无意形成和排放的化学品的潜在性”的各排放源之首[1]。一般认为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二噁英类在各国排放总量中占较大比重,但不同国家的数据资料表现出相当大的离散性[2][3]。例如,美国国家环保局1994年完成的评估报告显示,全美产生的二噁英类来自垃圾焚烧厂的约占3.5%,而日本199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类排放占全国总排放量的80%以上。我国垃圾焚烧技术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八五”期间被列为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1 我国废物焚烧行业现状

根据我们对2001年国内部分垃圾焚烧设施的调查结果推算,我国垃圾焚烧源排放的二噁英类总量远低于美国、日本同类源的排放量。但是,随着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生活垃圾热值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已经或准备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内垃圾焚烧处理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数座年处理量超过30万t的大型垃圾焚烧处理厂相继建成,另有不少大中城市也在规划或正在建设大型垃圾焚烧设施。另外,随着国家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规划的实施,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厂也将迅速增加。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废物焚烧行业排放源具有炉型多、发展快、地域分布不平衡等特殊性,应作为典型行业重点调查。

2 调查方法

通过广泛收集有关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调查、部门和行业咨询等各种方式,调查和掌握我国现有废物焚烧设施的资料,如炉型、焚烧物特性、处理量、焚烧温度、尾气净化设备等。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选择典型焚烧设施进行实际测试,获得二噁英类排放特征,计算其排放因子,并进一步估算排放量。通过类比分析,确定我国废物焚烧源的二噁英类来源清单。

中国的废物及其处理技术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生活垃圾具有低热值、水分高的特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管理和二次污染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必须通过实际测试,系统研究二噁英类排放规律,修正UNEP排放因子。而由于二噁英类副产品排放源监测难度较大,受项目时间上的限制,对所有焚烧设施进行全面测试是不现实的,宜结合典型案例研究,初步确定典型焚烧污染源的排放因子。

典型焚烧污染源的选择应考虑因素为焚烧炉型号、焚烧工艺、废物特性、自动控制系统、尾气净化系统。

3 废物焚烧二噁英类排放源现状调查

废物焚烧是世界通用的处理废物的方法之一。特别是对于可燃性废物,焚烧是当今最有效、最卫生并且可行的处理方法。2001年接受调查的全国300多个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约为18万t/d,约占全国1.2亿t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的55%。2004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1.5亿t,约有4%的垃圾得到焚烧处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生活垃圾热值的提高,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正陆续在我国一些城市开展。

3.1 城市垃圾焚烧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整体上来看城市垃圾的处理水平目前还是很低的。据统计,2003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4857亿t,2004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超过1.5亿t。到2005年中期已经建设并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有50多座,年处理能力约为700万t。

3.2 危险废物的焚烧

危险废物是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或有害影响的废物。因此,危险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事故和非法倾倒导致环境破坏以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例经常发生。即使在可控条件下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它仍然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如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危险废物产生的渗滤液污染等,这些污染可能直接威胁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可能引起疾病的流行和遗传疾病的蔓延。在我国,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际上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根据调查估算,我国危险废物年焚烧能力为12万t。

3.3 医疗废物的焚烧

医疗废物指医疗活动产生的废物,包括所有医生、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的在医院内的活动所产生的废物,如传染性物质、分泌物、血液、药物以及或用在患者或动物身上的医疗用具。2002年我国产生医疗垃圾约65万t,平均日产量1780t,初步调查显示我国的医疗垃圾基本上采用类焚烧处理的方法。根据22座医疗废物焚烧炉调查资料显示,处理能力为1~45t/d。

4 讨论

研究发现,废物焚烧设施的二噁英类排放浓度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复杂的因素,与监测时的设备性能、工艺状况、焚烧对象、运行状态、燃烧稳定性、尾气处理等环节都有很大关系。同一型号的焚烧炉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监测的数据结果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有的相差数十倍,甚至上百倍。即使是同一台焚烧炉,其烟气处理方式变化也会引起二噁英类排放水平的较大起伏。

从国外垃圾焚烧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来看,垃圾焚烧厂的二噁英排放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二噁英类的生成机理上来看,在燃烧过程中的少量生成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二噁英类的排放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国外二噁英类排放标准日益严格,也反映了可以通过完善法规标准和加大监管监督把二噁英类污染降低到较低的水平。不过,目前国内对焚烧炉二噁英类排放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误区,盲目追求设备的二噁英“达标”或者“合格”。焚烧炉排放二噁英的监测应该是日常运行过程中的不定期监控指标,而不能够作为“出厂标准”,测定一次就万事大吉。监管部门也应该认识到,二噁英排放只是众多污染控制指标中的一项,不应过于强调二噁英指标的重要性,而忽略其他指标。

参考文献

[1] 杜兵,田洪海,刘爱民,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二噁英类排放特征及周边土壤污染调查 [J]. 环境化学,2010,29(1):1-5.

[2] 李媛媛,卢立栋,刘瑞,等.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对比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33(11):26-31.

第6篇

审批意见:                                                  泰环境审报告表〔2021〕4号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社区医院,位于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石敢当街以北、九女峰街以东、马家园路以西。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769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81676m2,总建筑面积104252m2,新建1栋地上3层、地下1层社区医院主楼,1栋1层发热门诊楼,5栋4层康养楼,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医院开设床位156床,日门诊量为550人,5#康养楼设置护理床位108张,1~4#康养楼为普通公寓不设置护理床位。

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020-370900-84-03-074616),已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册(项目编号34w563),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及《泰安市建筑工程施现场扬尘防治作导则》相关要求,通过采取遮盖、围挡、密闭、洒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排放;装修完成后室内空气质量须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施工废水和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要回用于道路喷洒,生活污水要经项目区旱厕处理后外运堆肥,均不得随意外排;开挖土石方要部分用于项目回填,多余土石方和建筑垃圾要运往指定处理地点,生活垃圾要统一收集定期清运,不得随意处置;要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合理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文明施工,严禁扰民,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禁止施工,如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并公告周围居民;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2.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要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内径0.3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3. 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通过各污水处理单元加盖密闭,地下车库加强换风,实验室、检验科、病理科在加装活性炭过滤装置的通风柜运行等措施,污水站未经收集的氨和硫化氢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2标准要求,地下车库排气口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二级标准要求。

4.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医疗废水要经厂区污水站处理满足《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二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及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医疗废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要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及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5.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废储存严格遵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2021.7.1之前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021.7.1之后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医疗废物、废药物及药品、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区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栅渣)要消毒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区化粪池污泥定期清理;生活垃圾要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通过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隔声、加强绿化、强化车辆管理等措施降低项目噪声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7.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要与当地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要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山东环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认为项目建设基本可行。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及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要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7篇

[关键词]处置 管理 实验危险废弃物 高校

一、高校常见实验危险废弃物的种类

危险废弃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收入49类危险废物,498种危险化学品。其中包含医疗废物和剧毒废物,危险废弃物中大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废弃物。高校教学科研中常见的实验危险废弃物种类有:

1.危险化学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7类。

高校教学科研中实验室产生大量危险化学废弃物,其潜在的危险性也最大,是高校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中的重点。

2.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如:氰化合物、生化合物、硒化合物、汞、锇、铊、磷等。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在高校实验室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实验危险废弃物。

3.放射性废物

这类废弃物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因其有自身衰变、放射等特性,单独列为一类,高校实验室中一些仪器设备以及专门从事放射性实验中常常会产生放射性废弃物。

4.高校附属医院产生的医疗危险废弃物

这类危险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分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五类。

二、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常见处置方法

1.废弃物处置的方法

处置废弃物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处置方法按处置的的原理,分为物理、化学、生化三种。

物理方法:利用废弃物的物理特性,通过改变其外形如压实、破碎、分选分类、脱水与干燥、固化,或将有害物质分离、隔离如蒸馏与溶剂萃取、吸附、膜分离、离子交换、电渗析、包装,以方便下一步处置、减少处置量。

化学方法:利用废弃物的化学特性,通过化学反应如沉淀、中和、氧化、还原、焚烧、热解等,消除或降低其危害性。

生物方法:利用废弃物能被微生物降解特性,利用微生物如菌类将其分解,消除或降低其危害性。

三种处置方法各有优劣,对不同的废弃物,在不同的处置条件和要求下,可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法,有时同时或交替综合采用。

放射性废物中的放射性物质,采用一般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方法都不能将其消灭或破坏,只有通过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变才能使放射性衰减到一定的水平。而许多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十分长,并且衰变的产物又是新的放射性元素,所以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较为独特。

2.目前我国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常见处置途径

(1)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

目前大部分高校处置危险化学废弃物,专门委托经公安、环保等批准的、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资质的部门进行,实行定期集中统一处置的办法。学校实验室和保卫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管理。

有条件和资质的实验室,也进行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如酸碱中和、沉淀、蒸馏、焚烧等,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危害数量、强度和处置成本。

(2)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目前高校基本是委托具有剧毒化学品处置许可资质的部门进行。学校实验室和保卫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管理。

(3)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目前基本委托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医疗废弃物处置许可资质的单位开展。处置的管理主要由医院的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目前我国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够健全

高校尚未完全制定健全废弃物处置及配套的管理办法,缺少或未能严格执行化学品采购、保管、使用及其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使得废弃物产生、处置的各环节互不相干,各行其是,废弃物处置源头、过程和结果同时抓无法落实,废弃物处置管理职责不明,责任无法得到完全落实,遇事推诿,怕担责任,废弃物危害隐患严重,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效果欠佳。

2.设施亏乏、投入不足

废弃物的处置需要复杂的工艺和必要的投入。从各实验室到废弃物贮存仓库,由于缺少相应的废弃物处置完善的设施和足额的经费,使得废弃物产生和收集过程中,无法完全进行有效的预处置,达到以减少废弃物量、危害强度和提高回收利用率目的。而实验室是废弃物产生的源头,实验员对废弃物的成分、含量、特性最为清楚,预处理的效益最高,废弃物贮存仓库废弃物质结集地,是批量化、高效处置的场所,一旦错过将永久失去这两个废弃物预处理最佳时机。

3.安全、环保意识淡薄

随着高校环境保护宣传和法制教育的不断加强,合理合法地处置废弃物已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但仍不难发现危险化学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下水道等随意处置现象,废弃物收集点常常会见到无来源、无品名、无成分、无含量现象,大大增加了废弃物的危害和处置成本。

4.集约化、专业化程度低

一些高校对化学废弃物未实行集中存放、统一处置办法,使这些化学废弃物散存于各实验室,由于贮存条件不一、管理人员责任性不同,容易产生危害,存在事故隐患;一些高校的危险废弃物收集、保管、处置管理职能部门,未配备足够的危险品处置管理专业管理,存在外行管理内行现象,安全可靠难以保证。北京大学委托化学学院统一负责联系处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从专业的角度,大大提高了危险化学废物的安全可靠性,值得其他高校借鉴。

四、高校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途径探讨

1.制定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使废弃物处置管理合法化制度化

高校教学、科研及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其种类、危害性、产生单位各不相同,因此其主管部门、处置权限、处置方法各不相同,同时产生废弃物过程中的各环节又会对合理有效处置废弃物产生影响,因此各高校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并严格符合本校实际的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各方权利、职责和义务,形成多部门合作势态、齐抓共管、依法治废的良好氛围。

2.加强宣传,提高废弃物处置全民意识

学校不但要加强对本校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还必须大力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污染环境防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制度,使合理合法地处置废弃物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时时参与环境保护成为自然习惯,使废弃物产生环节中的每个人,都提前加入到处置的行列中来,有效减少废弃物和数量、危害,提高废弃物处置的效率和效益。

3.实行废弃物集约化、专业化处置管理,提高效率和效果

集中收集存放、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统一处置废弃物,可使废弃物处置管理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可减少废弃物危害机会,提高废弃物管理效果,还可提高废弃物处置效率。有条件的高校如再配套以收集过程中的预处置,更会提高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废弃物集约化、专业化处置管理,还可以扩展到整个废弃物产生过程,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采购,专业管理人员对使用跟踪监督,加之以废弃物实验室预处理,同样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产生量和危害强度。

4.加强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的研究

高校应利用科研技术人员力量强、设备先进的优势,进行废弃物处置先进技术的研究,研究出废弃物减少多、危害程度小、废弃物回收利用率高、成本低的处置新技术,履行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责,为本校本单位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环境保护事业作贡献。

5.加强物质、经费支撑和管理

一是利用高校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加强处置废弃物设施、设备、化学品的投入,鼓励人们全程对废弃物的处置。

二是加强废弃物存放场所的建设和设施、容器配备,确保规范、安全。

三是实行废弃物处置费用分担制度,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办法,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率;对无品名、成分、含量的化学废弃物收取检测费等。

四是实行奖惩措施。制订奖惩制度,对在废弃物处置管理中表现突出、贡献大的师生员工给予奖励;同时对环保意识差、随意处置废弃物甚至造成废弃物危害事故者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第8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X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不同国家和组织对危险废物有着不同的定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具有化学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或其它对人、 动植物和环境有危害的废物。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除生活垃圾和放射性废物之外的,由于数量、物理化学性质或传染性,当未进行适当的处理、存放、运输或处置时,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废物。我国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1 危险废物的种类

1.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焚烧飞灰作为一种高比表面物质,它不但富集大量的汞、镉、铅等有毒重金属,而且也富集了大量的二恶英类物质,是一种同时具有重金属危害特性和环境持久性有机毒物危害特性的双料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2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带有大量的病菌,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可能引起疾病流行,医疗废物主要包括手术过程中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血制品残余物、动物试验与生物培养余物、一次性的医疗用品及敷料、废水处理的污泥等、过期药品、废显(定)影液等,严格来说包括病人接触过的、来自病人身上的各种废物,以及医院办公室、医院食堂等地产生的生活垃圾。

1.3 废机电、废家电管理与处理技术

这里所指的废机电、废家电包括报废的汽车、自行车、电动车及其它交通工具、电视、电脑、手机、影碟、医疗器械、软磁盘以及废电池等含有金属并且需要能源驱动的任何物质和化学能源系统。

1.4 含重金属的废物

由于在各类危险废物中,重金属废物占有很大的比例,它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危害环境。在处理中,除了一部分可回收利用外,其于大部分都需要进行稳定化处理,以达到无害化的目的。有些冶金行业固体废物由于含有可浸出的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不能直接排放环境,在最终环境无害化处置前也应进行固化预处理。常规的技术种类(如应用最多的水泥固化或石灰固化法)很多,但在用于重金属废物处理时都有局限性,特别是受PH值变化的影响,当PH值较低时,重金属离子会再溶出,没有达到长期稳定化的目的,在最终处置时,将会产生二次污染,增加水泥石灰等固然可以提高稳定性和降低浸出率,但处理费用和固化后的体积也随之增加。

2 危险废物处理技术

2. 1 填埋处置技术

在固体废物区域性集中处理处置系统中,填埋是废物的最终归宿。经各种处理的废物最终将集中到填埋场进行处置。现代化填埋场无论在设计概念、原则、标准和方法上, 以及所采用的防渗、排水材料都与传统填埋场有着本质的区别。 目前, 工业发达国家在设计填埋场时,多采用多重屏障的概念, 利用天然和人工屏障,尽量使所处置的废物与生态环境相隔离。不但注意浸出液的末端处理, 更强调首端控制, 力求减少浸出液量, 提高废物的稳定性和填埋场的长期安全性, 并尽量降低填埋操作和封场后的运行费用。

2. 2 焚烧技术

焚烧是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有效方法。长期以来, 由于经济水平和能源结构的限制, 焚烧技术在我国一直发展较慢。近年来,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实际需要, 焚烧技术开始有了较大的进展。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 建造了处理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的焚烧装置, 并开发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焚烧炉, 为发展我国的焚烧技术打下了一定基础。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的特点, 以及国家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 可以将固体废物焚烧技术的发展趋势归纳为: (1)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开发国产大型垃圾焚烧设备; (2)统一鉴定现有国产小型焚烧炉, 尽快制订各种危险废物焚烧处理技术标准和设备规范, 逐步淘汰技术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的落后产品, 实现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规范化管理; (3)积极开发烟气净化及其它二次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 提高和完善固体废物焚烧处理的技术水平; (4)开发和建立先进的分析测试手段及风险评价制度, 重点解决卤代有机物焚烧过程中二恶英等二次污染物的监控等技术难题, 使我国的焚烧处理技术尽快向国际水平靠拢。

2. 3 综合利用技术

综合利用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在废物进入环境之前, 对其加以回收利用, 可以大大减轻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 因此, 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体系的建立过程中, 应该把综合利用技术放在首要位置。

今后我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1)开发大量消纳固体废物的实用技术。如: 粉煤灰、污泥等生产建材; 煤矸石发电; 城市垃圾、有机污泥的堆肥化等; (2)开发深加工产品的生产技术。如: 废塑料再生成型; 有机废物热解生产燃料油; 垃圾生产固体燃料; 电镀污泥回收重金属等; (3)分散回收、集中处理。如: 从电镀、显影废液及废催化剂中提取稀贵金属; 各类废油的集中再生处理等; (4)制定鼓励综合利用产品进入市场的法规和经济政策。 如: 减免产品税收、为其产品开发提供优惠贷款等; (5)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区域性废物交换系统。

2. 4 稳定化/ 固化技术

作为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的一项重要技术, 稳定化/ 固化在区域性集中管理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其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的废物, 都要全部或部分地经过稳定化/ 固化处理后, 才能进行最终处置或加以利用。目前已经应用和正在开发的稳定化/ 固化技术有: 水泥固化、石灰固化、热塑性固化、熔融固化、自胶结固化、化学药剂稳定化等。

工业发达国家从50年代初期开始研究水泥固化处理放射性废物, 后来又研究出沥青固化、玻璃固化等方法。目前, 这些方法已被广泛采用, 并积累了大量经验。进入70年代后, 随着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 人们开始重视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 这些方法又被用于电镀污泥等的无害化处理, 并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国内的稳定化/ 固化技术研究也是从放射性废物处理起步的。对此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和核能研究院做了大量工作, 尤其在水泥和沥青固化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进入80年代, 这些成果被用于危险废物处理, 并对其他稳定化/ 固化技术进行了尝试, 如自胶结固化、药剂稳定化等。

作为该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 应该从区域性集中处理处置的角度出发, 在对各种稳定化/固化方法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 筛选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路线, 并针对不同的废物特性, 开展工艺、技术和设备研究。传统的固化技术由于固化基材的大量添加, 使得废物增容比较大, 给后续处理带来诸多技术和经费上的问题, 同时, 这些传统技术已有较长的应用历史, 经验成熟。因此, 今后的研究重点应放在开发新型化学药剂稳定化技术和设备, 筛选和研制高效稳定化药剂, 在对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同时, 实现其最小量化。

3 结束语

近年来,环境保护的重点已从传统污染物的治理向防治危险物、有毒化学品、恶性事故造成污染的方面转移。为了从根本上扭转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严重局面, 必须尽快研究和制定与之配套的处理处置技术、标准及规范。为此, 国家应加大对该领域科研和开发的投资力度, 大力扶植与之相关的环保产业, 使我国的危险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