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16: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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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场景应用现状
(一)应用模式
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服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借力互联网技术拓展基础金融业务,如江苏银行个人税e融、卡易贷、享e融,邮储银行的白领贷等网贷;二是以电商购物平台为应用场景的消费信贷产品,如蚂蚁金服的“花呗”、京东金融的“京东白条”、微众银行在微信钱包上线的“微粒贷”等;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推出的借贷项目,如陆金所、人人贷、开鑫贷等。
(二)模式分析
模式一是线下业务的线上迁移和拓展,借助央行征信系统风险可控性强。模式二是在网购场景中依托消费金融大数据为满足信用评分的用户提供消费借贷金融服务。模式三是网贷平台采用线下征信或借助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等第三方数据以信用中介身份提供借贷信息服务。后两种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典型业务形式,市场前景广阔,但风险较难掌控。三种应用模式本质均是信贷消费金融,难点和关键是风控。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商业征信、民间征信、大数据征信均未发展成熟,征信服务需求机构无法获取高质量信用报告用于风险管理和控制。央行征信中心数据仍是最权威、最全面的,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获得征信牌照后积极申请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三)接入现状
截至2016年底,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7家消费金融公司,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新型网络银行以及1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都已成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为用户提供基于场景应用的征信借贷业务。人们的消费观念和行为方式也逐渐改变,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主体能力差异,使公众在享受快捷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担心自身的信息安全。近日,“微粒贷”偷查个人信用报告事件,引发了业界对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监管问题的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流程设计风险提示不充分
互联网金融借贷产品不同于一般金融产品,流程设计上不能仅考虑互联网服务简洁和便捷,而忽略流程设计本身的合规性。以“微粒贷”事件为例,申请人点击“查看额度”即视为申请开通。这种三步并两步的做法,看似快捷高效,但涉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等各类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用户因为好奇或不慎点击“查看额度”,而后台默认“申请开通”,显然涉嫌使用“引人误解”的介绍诱导或诱使用户开通网络贷款业务。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及金融业的行规,涉及到金钱交易和个人隐私时,用户应该能获得“一眼就能看得到”的风险提示和说明。因此“微粒贷”获取征信电子授权具有形式合法性,但操作流程上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的问题。
(二)接入机构管理薄弱无完备处置机制
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征信中心加强接入机构监管,如实施接口改造、定点监测、信息安全检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必要时自启熔断机制,确保系统合规使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创新和征信数据需求的加大,尤其是征信应用场景多样化,机构接入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对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对诸如买卖信用报告获取私利、征信电子授权不规范、数据质量差、异议处理不及时等违规和风险事件,目前仅是以通报或罚款的方式加以惩罚,缺乏更严格的惩戒性处罚。
(三)接入机构异议处理机制不健全
按照《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本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异议。在“微粒贷”网页界面上,没有设置能够引起用户足够注意的征信异议、投诉和处理的功能提示,虽然有在线客服的功能,但服务定位不明确,回复不及时,导致异议处理形同虚设。微信用户通过朋友圈和媒体发文表达对微众银行查询信用报告行为的质疑,而不是申请异议处理,反映出以微众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在异议受理、核查、数据纠错、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等征信异议处理机制方面亟待完善。
(四)循环贷征信上报规则易引起误解
循环贷是一次授信,可多次使用相同贷款额度,具有随借随还、重复使用的优点,可以被认为是无实体介质的信用卡。但目前,循环贷征信数据上报模式遵循的是普通贷款的规则,该种上报接口没有“授信额度”字段,只能用“发放额度”代替“授信额度”,用“余额”表示实际“使用额度”。因此,当微粒贷用户授信额度为5万元借款1万元时,会体现出发放5万及余额1万的信息。此外,循环贷结清状态栏显示为“0”,不是普通贷款结清状态下的“还清贷款”。这种上报方式容易引起误解,受信息主体辨识能力差异限制,部分人会认为负债金额被夸大,特别是在被银行拒贷或者拒办信用卡的情况下易引发争议。
(五)授信接入机构征信宣传不到位
目前,社会公众对信用报告如何查、为何查、怎样用等基础知识并不明确,而是普遍认为只有商业银行才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忽略了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授信接入机构同样可以查询。由于金融市场混业、交叉经营的快速发展,受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主体能力差异,普通民众不能直接识别哪些在线产品是借贷性质的。目前已知的“京东白条”、支付宝“花呗”和“借呗”以及微信钱包的“微粒贷”等都是借贷类产品,在申请使用时要查个人信用报告,出现逾期时也会被记录征信系统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上。此事件反映出征信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互联网授信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宣传和征信知识普及教育。
三、监管建议
(一)强化风险提示,确保授权合规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但先进的科技应该有先进的监管措施作支撑。首先,应制定互联网征信电子授权的操作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设计金融产品操作流程时,应能够体现自愿授权的意思表示,不能为了追求更高的贷款用户转化率而故意弱化风险提示。其次,尽快制订出台征信电子授权身份识别技术规范,对现有人脸识别、网银识别、数字证书验证、银行卡验证、私密性问题验证等技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征信电子授权业务中的技术种类及执行标准,进一步明确信息交叉验证的基本条件。
(二)加强机构管理,引入准退机制
建议实行接入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制度,对接入机构进行差异化、针对性的管理。分类评级监管指标应涉及合规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性、数据质量管理等方面。若接入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对信息提供者实施再审查程序,调整机构分类评级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退出征信系统。例如,对于处于较低等级的接入机构,可暂停查询权限,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并启动再审查程序,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接入机构。
(三)贯通异议通道,落实异议处置机制
《条例》赋予信息主体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信息主体发现信息存在异议,且可确定异议信息的提供者时,可直接向该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各互联网接入机构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一手接触者,对真实情况最为熟悉,理应担负起异议处理的责任。首先,应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异议处理的内控制度,有章可循,才能管理有序。其次,提升客服功能,拓宽沟通渠道。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性,应提升客户服务功能,做到及时回复,增加异议处理的效率。再次,可参照提供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强制执行短信提醒的功能,告知用户如对征信存有疑问,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或者联系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等提示性语句等。
(四)规范循环贷的征信上报规则,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循环贷的数据上报接口程序。循环贷本质类似信用卡,所以征信数据上传时应遵循信用卡的上报规则,即在信用报告上反映为“授信额度”和“已用额度”,结清状态栏显示为“已结清”,利于消除误解。二是完善危机公关及应急处理机制。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快的特性,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要有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引导机制,针对不良舆论事件,可在公司官网做出声明或邀请记者及时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对征信行为的不良导向。
1文献综述
近几年,学界对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研究方兴未艾,众多学者都进行了大量探究,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推进作用的文献也较多。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有别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而且其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下的金融无中介状态,本身具有普惠作用。焦瑾璞(2014)认为普惠金融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国家对普惠金融也越来越重视,同时也指出普惠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推动,其中便包括互联网金融的作用。王金龙、乔成云(2014)则探究了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内在关系,分析了各自模式所存在的优势及不足,主张三者扬长避短,协同发展。朱迎、刘海二、高见(2015)从农村金融普惠的角度,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优势,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提高农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融资可获得性及有利于改善农村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对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相关关系的大量文献中,学者们都一致认为基于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能够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虽然大部分也都提及互联网金融在降低成本方面的优势,但很少就该角度对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机制进行细致的分析。本文创新点正立足于此,从成本角度下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2互联网金融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作用机制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主要是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所决定的。因为普惠金融的宗旨是服务所有有金融业务需求的群体,其中当然包括传统金融无力服务也服务不好的小微群体,这部分群体得不到传统金融行业服务的原因也正是金融交易成本在双方之间居高不下,致使即使在一方有强烈需求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没有动机顾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这一“僵局”,创新性的服务模式和突破时空限制的服务途径,使得那些没有机会享受到合适的金融服务的群体也能进行各种金融交易,包括在线支付、网上借贷、网络理财等都很好地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真空”地带。从作用机制上看,互联网金融通过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从而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1)互联网金融最大限度突破时空界限,节省了网点布局与人员配备成本。互联网金融基于信息科学技术,利用移动终端实现网络支付等各种金融服务,只需要设备联网便可轻松实现各种交易。这最大限度的突破了以往金融服务模式的时空限制(特定地点、特定时间获得某种金融服务),节省了传统金融需要布局实体服务网点的建设成本和配备专业服务人员的人工成本。而原先这些成本是会被计入银行业务开展的运营成本中,在随着业务开展过程中将这些成本分摊给接受服务的群体,这样金融交易成本随之抬高。互联网金融成本使得这部分成本被最大程度地降低,从而带来交易成本的下降。(2)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金融交易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服务机构往往无力收集到小微群体(包括农民、学生、小微企业等)的财产状况、信誉水平、偿还能力等信息。主要的原因便是小微群体相对分散,相关信息繁杂模糊,传统金融机构在发展这些服务对象进行审查时,投入的成本过高,甚至远远超出所得利润。互联网金融则可以通过生成、保留用户金融服务需求、服务记录等信息,通过云计算对海量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到金融服务机构所需要的用户相关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由原来信息收集所带来的金融交易成本。(3)提高了金融支付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进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利用移动电子设备,通过网络传输以及云计算等方式转移货币价值,从而实现各种金融交易,高效率的支付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支付成本。另一方面,依托互联网平台,金融交易可以绕过传统的金融中介在网上需求,在透明高效的环境里实现直接交易,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最大限度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进而降低交易成本。
3互联网金融降低成本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典型模式分析
(1)P2P网贷模式。P2P网贷是指个人对个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资金借贷融通行为。其流程是借款人在网上贷款需求,招标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提供固定利率的贷款。通过P2P网贷平台,可以实现零散资金的充分利用:一方面能够为闲散资金的持有者创造一个更好的投资平台,使得这部分人获得较传统金融机构存款更高的利润;另一方面为有小额资金借贷需求的群体提供了良好的贷款机会,这部分群体过去往往由于无担保物、缺乏信用记录、还贷能力难以鉴定等,而被传统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在这种模式下,借贷双方依托于网络平台,最大限度节约时间且突破了地域制约,通过专业化服务团队的运作,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也得到大幅度降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契合普惠金融的理念。(2)网络理财模式。网络理财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理财模式,即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取金融理财服务。基于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等,使得网络理财较传统理财方式有了更大的成本优势。与传统理财模式相比较,网络理财的服务供应商能够通过节省运营成本、通信成本、信息收集及利用费用等降低总运营成本,大幅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最终使得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统计数据显示,发展虚拟网上理财网站的投资仅为建设营业网点费用的三分之一左右,日常费用只有其四分之一左右。网络理财模式的出现使得个人、家庭等的投资渠道得以拓宽,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低交易成本也致使服务门槛大幅降低,进而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强大动力。(3)众筹模式。众筹模式是指个人或团体利用互联网以及SNS传播的特性向公众展示创意,通过团购+预约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众筹不再以投资是否盈利作为投资者投资的单一标准,而是部分移向投资者(网友)的兴趣。众筹模式具有低门槛、多样性、注重创意、依靠大众力量等特征,使得原先有创意无资金的人能够启动自己的项目。在这点上,众筹模式降低了融资者的融资成本,推动了金融走向普惠性。
4为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指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型金融模式。
从广义上讲,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从狭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了;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这也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不是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对比
传统金融模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的功能是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配比通过两类中介进行:一类是银行,对应间接融资模式;另一类是股票和债券市场,对应着间接融资模式。这两类融资模式对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但也产生了很大的交易成本,直接体现为银行和券商的利益。
互联网金融模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会对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将出现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无金融中介状态。
在信息处理方面:传统金融信息处理困难而且成本很高,而互联网金融就相对容易而且信息处理成本低。
在风险评估方面:传统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数据丰富、完善。
在资金供求方面:传统金融是通过银行与券商中介期限和数量的匹配,而互联网金融是资金需求方与供应者之间自己的解决。
在支付方面:传统金融通过银行支付,而互联网金融是通过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进行支付。
在成本方面:传统金融交易成本极高,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市场运行互联网化,交易成本较少。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是指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
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心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是指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是指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筹集资金的模式;
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模式。
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去中介化特征。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平等、开放、共享、自由选择和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不仅体现了互联网精神,也体现了普通大众和平台模式对金融的参与。那些以往只有通过中介机构在能完成的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瞬间即可完成交易。互联网金融不仅弱化了专业要求,也简化了交易和分工,结果是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
信息有效性特征。传统金融天然的无法消除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却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甚至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信息创造功能,提高了金融信息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必须公开交易双方的信息才能完成交易,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道德风险大大降低。
利基市场特征。所谓的利基市场也被称为缝隙市场和针尖市场,他的本意是小众市场。互联网金融所提供和满足的正式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碎片化需求,因此具有利基市场的长尾需求特征。
可获得性特征。互联网金融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拓展了传统金融模式下的市场边界。首先,通过互联网平成的交易节约了交易双方的信息成本、搜寻成本和合约成本,因此,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消费者的综合成本和机构运营成本;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采用水平分工模式,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复杂的机构设置,决策灵活有效,从根本上克服了传统金融的低效率问题。可获得性是普惠金融的本质,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特征。
五、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监管体系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度、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
总之,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之上发展越来越完善,补充原传统金融的不足,扩大金融业务范围,增加金融企业营销渠道,方便客户资金融通办理各项业务,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金融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平台,其发展方向令人期待。(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 姚文平.《互联网金融》.中信出版社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1.1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等一系列的现代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它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身份,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了传统金融业务。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
1.2互联网金融具体可以分为六大模式:(1)第三方支付。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非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与银行进行合作,成为用户和银行支付业务的中介,目前该模式已经不局限于互联网,更是覆盖了线上线下的各种生活场景。典型代表:支付宝、财付通。(2)P2P网贷。也叫做点对点信贷。第三方互联网公司负责搭建交易平台,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寻找到合适的交易伙伴。网站平台通过合理的机制设置来尽量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目前有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两种。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结合线下审核,后者需要平台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审核。(3)大数据金融。指海量的数据通过系统的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信息,通过数据的分析可以掌握交易和客户习惯、特点等信息,并进行科学的预测,使得金融机构的营销更加有效率。(4)众筹。指项目发起人依靠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向网友筹集项目资金,向公众展示创意项目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众筹的项目种类繁多,包括新产品研发项目、艺术展览等。(5)信息化金融机构。指运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从而实现经营、管理全面化的金融机构。(6)互联网金融门户。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通常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1.3互联网金融的特点。(1)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金融行业是大数据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高度依赖大数据的行业,互联网金融更是将大数据作为自己的核心资产,与传统金融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互联网行业中“用户行为分析”是指通过数据统计分析用户的习惯甚至身份特征,从而进行网络营销活动,这一切也是基于大数据基础之上的。(2)服务小众化。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的客户,就是经典的“二八定律”:百分之二十的客户创造百分之八十的利润,处于“长尾”的客户是不创造利润或者创造很少的利润。而互联网金融则更多地在争取小微用户,由于小微用户有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因此与传统金融往往格格不入,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小微用户时有着天然的优势。(3)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用户不用到银行进行排队办理业务,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就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物质成本。以支付宝钱包为例,用户购物可以不需要事先开通网上银行,只要通过淘宝账户就可以完成购物到付款等一系列的活动。(4)成本低。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在网上自行进行交易,不需要传统中介,免去了很多交易成本。金融机构也可以避免实体营业店的投入和运营成本。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双重身份,因此它在面临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还要面临互联网自身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2.1技术风险。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着缺陷,防火墙以及反黑客技术并不完善,因此很容易被病毒或者不法分子攻击造成损失。此外,计算机操作系统本身存在漏洞,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使得用户信息被盗取。病毒的快速扩散和传染性使得风险范围更加难以控制。除此以外交易平台的缺陷也会对交易的双方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例如当打折促销日来临,由于数据量的集中处理,容易出现交易平台不稳定,服务器宕机等现象。
2.2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指由于单个或少数金融机构破产或损失使整个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系统风险往往是由经济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一连串效应,并且持续产生恶性循环的后果。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出现不仅仅对自身造成危险,同时也将风险传递给传统金融行业。
2.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足够资金应付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风险形成的原因更加复杂和广泛,它具有不确定性、冲击破坏力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频繁,价格波动性强,流动性风险更高。2.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为典型的风险之一。它主要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契约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一样,会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例如P2P借贷,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双方确立借贷关系之前应当有一套合理的模式防止信用风险,例如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应当必不可少。互联网金融不断涌出各种创新产品,新的产品也隐藏着新的风险,例如相关的协议条款不完善,会导致用户的损失。2.5金融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运作方式和标准尚无专业的法律规范,因此网民在享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要面临着法律空白的风险,出现业务纠纷时没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1.1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某种限制或规定。监管的对象包括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避免由于金融机构倒闭等风险波及整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传统的金融监管基础之上又具备了互联网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多与网络技术相关,因此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信息的更加不对称性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突出的一个难点。
1.2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1)严抓技术安全。互联网安全技术是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健康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加大金融系统安全性的投入。监管当局也应当建立配套的监管制度,将信息安全科学化、规范化。除此以外,从事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也应当加强自身系统的健壮性,包括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从互联网技术环节尽量避免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
(2)加强信息透明度。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难以确定,并且由于交易过程的网络化使得其缺少严格的线下监督。监管当局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实体的交易场所搬到互联网上,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监管当局收集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内容的信息,使得信息更加的透明更加地准确,增加信息的真实性。
(3)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保障。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操作细节。除此以外,应当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4)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市场有全球一体化的特点,因此应当对各国金融服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并且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性,使得跨国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析。
2.1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发展时间较长,发展相对成熟,针对另外五种金融模式的相关法律定位并不明确。
2.2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监管体系相对成熟,借鉴学习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很大的益处。
(1)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法则。监管当局应当及时清除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作为消费者应当理性地选择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业务的交易,保证交易双方处在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中。
(2)大数据的检测与分析。监管当局应当及时掌握最大限度的真实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做出有效的分析,明确监管的计量标准、风险识别的标准。
(3)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管。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监管职责明确清晰。
(4)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当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信息、财政信息等公开化,消费者可以根据真实的信息进行交易。该框架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使得交易更加频繁,也为监管当局制定监管制度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5)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在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环境的同时,应当对任何非法的行为“零容忍”,必须及时整治各类的金融违法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6)加强消费者金融行业知识以及法律保护意识。培养消费者互联网行业专业知识,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此基础之上同时引导消费者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提升风险的预判性。监管当局也应当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加大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打击力度。
三、总结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21世纪以来,互联网已经逐渐的发展到了全球,以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等各种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的成为了大部分用户首选的支付方式,因为这些互联网金融能够给人们提供各种日常缴费渠道,能够更加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受到了大家的广泛使用。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互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金融交易方式,它更加符合现代化的发展潮流,互联网金融有好多传统金融没有的优点,使得金融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二、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带给商业银行的巨大的影响
虽然各个商业银行也推出了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等便于人们进行理财的方式,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却推出了更加先进的业务,甚至可以交电费、交煤气费、交水费,甚至可以交保险费,因此,人们一般都会选择譬如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平台来进行网上交易。互联网金融的优点有:(1)操作更加便捷,不需要安装各种复杂的证书,其保障措施是通过与手机、邮箱、银行卡号等进行捆绑就可以进行支付,而且退款操作也很有保障;(2)传统的银行卡在进行跨行操作、异地取款等操作时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有的银行的手续费十分高昂。但是第三方平台就不会出现跨行操作收费的问题;(3)传统的银行卡在进行取款操作时,很容易出现卡被复制、钱被盗用的现象,有很大的风险,但是第三档交易平台相对而言就比较安全,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件对财产进行保障;(4)很多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等操作方式的都是年轻的高学历人才,而这个年龄段的人没有那么多的财产,所以相对而言使用第三方平台更加方便;(5)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双方可以更加省时省力的进行有效的金融交易,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削弱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而且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的,所以交易速度更快,用户体验越来越好;(6)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有互联网金融,所以互联网金融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很多小型互联网企业遍布在全国各地,覆盖了很多传统金融行业所不能覆盖到的地区。
虽然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的优势,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有一些致命的缺陷:(1)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存在一定的风险,近些年来,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的消息屡见不鲜,很多不法分子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在网上从事一些非法勾当;(2)如果互联网遭到了恶意攻击,很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很难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3)相对而言,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还没有那么的完善,还没有十分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管比较弱,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等问题。
三、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各种商业银行应该如何应对才能更迅速的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流下,各个商业银行要想能够更好的与互联网金融互相融合,就必须从自身情况出发,寻找一些能够适合银行的方法,应该积极地进行业务改革,转变传统的业务方式,创新支付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1.一定要加强队伍培养,提高公司职员的专业素养
想要银行能够更加好的发展首先就得从内部职员入手,一定要对公司职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确保每一个员工都能够熟悉的掌握业务知识,要确保每一个公司职员都能够对银行业务充满期望,使得职员们能够形成更加有效的业务班底。
2.对银行的金融结构进行积极的整合,使其能够更加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模式
商业银行想要更好的适应互联网金融就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的结构有一个比较透彻的理解,要能够根据互联网金融结构建立一个符合自身发展的银行专属互联网金融结构。这个专属的结构既要满足互联万金融的大趋势,遵循互联网的发展规则,还要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
3.积极与各种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争取达到双赢的竞争模式
商业银行要积极地与各大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共同合作开发一些更能满足人们需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共享客户的信息与各个商业信息。通过这样的手段可以达到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良好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4.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应该更加注重银行的服务质量,赢取更多的客户
各个商业银行的优势就在于服务都是人工的们面对面交流,可以利用这一个优点对客户的需求及时的进行满足,对服务体系的服务质量进行提高,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最好的服务,在体验到了这种更加优质的服务的时候,商业银行就会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兴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经过了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理财等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对传统银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同时也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一定的冲击,本文对此加以详细说明。
一、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银行业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银行业而言,它们之间开展业务所依托的媒介是完全不同的,更加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银行采用了更多的互联网技术,比如云计算、电商平台、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成本更低、交易更加方便快捷。
(一)信息更加透明
相对于传统银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活动的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产品价格能够完全市场化,交易过程公开透明,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有了保证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活动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的难题,让金融活动参与者能够更便捷地获得信息。
(二)交易成本更加低廉
互联网金融条件下,金融交易活动双方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自主实现信息辨别、匹配、成交,而在传统银行中,资金供求双方一般在银行网点内完成交易活动。因此,相对于传统银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更加低廉,不产生垄断利润。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能够不设立营业网点也能开展业务,从而大大减小固定资产投入和经营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互联网平台下,能够更加便捷地寻找到适合的金融产品,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支出。
(三)参与度更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突破,消费者突破了空间的界限,能够在更大的多的区域内找到合适自己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也能更加直接和有效,交易更加便捷高效,从而使的交投更加活跃。另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大多是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延伸到传统银行业的服务盲区,也增加了交易参与度。
(四)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互联网金融业务采用网络技术,加快了业务办理程序,消费者不再需要排队等候,交易速度明显加快,消费者交易体验更加人性化。比如阿里信贷业务,由于采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了风险控制和信用评级制度,客户从申请信贷到获得资金只需要花费几分钟时间,与传统银行业贷款业务比较,互联网金融贷款交易效率大大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银行业带来挑战
(一)给予传统银行业观念挑战
互联网金融使得传统银行业的竞争基础发生变化,传统银行业重视金融活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低廉的成本等,而互联网金融给了消费者便捷高效、人性化体验,银行业要认识到消费者的观念变化,在发展战略上与时俱进,调整自身的发展理念,促使银行业更加人性化,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产品,突破银行业瓶颈,跟上时展趋势。
(二)银行业的客户结构受到冲击
传统银行业客户主要来源于大型企业客户,他们的诉求更多是要求交易的安全性、稳定性、风险低、成本低等,为此,传统银行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满足大型客户的需求。而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改变了客户的消费习惯与方式,由于互联网金融为客户提供种类多样、个性化金融产品,从而提高客户的消费体验,更容易得到客户的青睐,传统银行业客户结构面临挑战。
(三)支付业务受到第三方支付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是以移动支付为其基础,到目前为此,我国已经批准近二百家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虽然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总量占全国支付总量比重还比较小,但是,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冲击了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甚至会引起传统银行支付功能弱化。
(四)网络信贷冲击传统银行信贷业务
相对传统银行而言,互联网金融在对个人信贷以及小微企业贷款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互联网金融信贷具有手续简单、审批快捷、金融品种多样、服务个性化等优点,比如阿里巴巴推出的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阿里信贷,只需要三分钟申请就能通过到帐。网络信贷挤压了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给传统银行带来不小的冲击。
(五)网络理财冲击传统银行理财业务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特别是提供了安全、便捷的第三方支付手段,资金的吸附能力在不断增强,以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为例,2014年末其规模已经达到2500亿元,天弘基金也成为我国最大规模的基金公司。
三、传统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发展策略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带来巨大冲击,但是其影响并不是不可以化解,只要传统银行沉着应对,方式方法得当,也能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找到出路。
(一)优化风险控制机制
当前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阶段,内部还存在不少缺陷,比如网络虚拟性以及信用身份较难确认等,使得互联网金融难以与社会信用系统对接,传统银行可以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提高传统银行风险控制能力,获得风险敏感需求者的关注。
(二)建立健全反馈机制
传统银行建立健全反馈机制,也就是说,建立产品跟踪评估机制,树立“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以客户评价与综合效益为其金融产品创新依据,不断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此外,建立投入产出反馈机制,判断金融产品的盈利潜力,以此为传统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参考。
(三)转变管理模式,加强信息技术建设
随着我国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使得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品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互联网金融,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制度、业务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工作。本文对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其防范进行研究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二、互联网金融概述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带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和传统金融相比较而言,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不足,并且在传统金融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可以迅速发展而言是有所帮助的。互联网金融注重开放、平等、普惠、协助以及分享的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较为广泛的参与度,操作较为便利,交易成本更低,产生更大的规模效果。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类型包括支付类、融资类、虚拟货币类等。
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平台了解信息,按照需求对交易定价、交易内容进行制定,从而促进双方资金交易,通过网络平台金融交易节省了营业网点资金占用,减少金融交易成本。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等,实现高效办理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使得金融交易更加便捷。
(3)覆盖范围广。现阶段网络技术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互联网金融可以让用户不再受到时间、地域的束缚,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查询、购买、交易等。
(4)互联网金融风险大。互联网金融风险大是由于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有待健全,因此网络诈骗、金融违约等情况比比皆是,以及我国互联网安全水平也有待提升,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
1.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金融产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要确保各项技术能够有序、合理以及快速执行,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不可避免产生各种各样技术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正常运作产生一定影响。一般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包括三种类型:
(1)系统安全风险,主要是因为加密技术有待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能比较差等原因。
(2)技术选择风险,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技术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或者是操作失误。
(3)技术支持风险,因为互联网技术的专业性非常强,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在技术更新换代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互联网技术支持不到位。
2.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操作风险。从安全系统角度分析,互联网账户授权使用、风险管理系统、业务机构和信息交流等都和互联网安全操作有直接关系,如果互联网操作时交易主体出现操作失误的情况则会产生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选择风险主要来自业务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柠檬市场”,业务主体存在一定市场选择欺骗性,为主体用户提供的是不准确或者不恰当的信息。
(3)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相对模糊、监管空白等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构建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能够大幅度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性,从而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两个对策:一方面,要改善运行环境,加强对计算机系统防火墙、密银等安全保护功能,不断强化计算机系统安全性能,防止受到黑客、病毒等侵入,确保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安全;另一方面,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标准和规范,根据规范对互联网金融技术进行选择,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应用方案,减少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2.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对策制定和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和管控,从而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安全性,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对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约束制度、风险优化等进行调整,配套监督风险机制。除此之外,需要注意强化金融机构对业务的控制,以及从政策方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企业信用评估和个人信用评估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概述
(1)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客户对金融服务便捷性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能较大地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因此,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是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模式。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主要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商平台等形式的多元化金融产品。
(2)非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可将非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归纳为两类:支付型及融资型。我国支付型互联网金融主要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它通过与银行、企业和商户合作,运用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个性化的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融资型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的平台为基础,提供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来实现资金融通的模式,我国主要包括P2P、众筹以及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2.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特点
(1)业务交易扁平化,覆盖范围广,服务效率高。随着平板电脑、手机的普及,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实现终端金融交易的同时进行,交易流程相对简化且操作简单,减少了业务链条,客户可以随时享用金融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技术,能将高度分散化的企业、个人等信息进行系统集中处理,而后将相关产品信息快速反馈给客户,可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自由发展。
(2)业务运行网络化,运行边际成本低,发展创新快。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可以在开放透明的交易平成金融交易,无需通过传统的中介、无交易成本。同时,随着交易平台规模的提升,交易平台对用户的价值会随着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边际成本呈现递减趋势并趋近于零。由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保持竞争的优势,利用信息传递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也能快速有效地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进行产品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从广义范围来看,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都同属于金融业,所以互联网金融也有传统金融业具有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是依托于移动互联网,所以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特殊风险,主要为技术性风险和新行业风险。
1.技术性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依托安全的互联网来开展的,互联网更新非常快,技术更新不及时,容易出现网络漏洞,一旦发生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以及网络金融诈骗等风险,会使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受到较大影响,危及资金的安全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大多数从国外进口,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加剧了互联网金融技术层面的风险。
2.新行业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一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交易双方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比如新业务的市场准入资质、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容易出现市场恶性竞争,引发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提示不够,因其交易都在虚拟环境进行,主要是通过密匙、数字验证等方式认证交易双方身份,除交易记录外,不留下任何签名,这易于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非法交易。例如,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片面强调高收益、低风险,这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建议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制体系建设,不断改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环境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还未建立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及网络金融的指引文件,所以,应当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要确保互联网金融数据不被盗取、丢失,应制定统一有效的技术标准,通过制订有效的技术方案,科学地运用互联网金融技术,确保互联网金融长期安全发展。
2.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的运营环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监管体系既要保护金融创新又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首先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统计调查和风险监测体系。尤其是在社会融资总量中要把网络信贷纳入,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财务资金状况等方面的报表,建立起相应的监测指标体系,对日常风险进行监测分析与预警,及时对有关机构进行提示,避免出现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行的监管应当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政策,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特征的机构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逐步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来,变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从而具有高度的涉众性。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
谢平、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国内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文献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直到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概念。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作用,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除了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这种分类外,还有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之分。一般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由此可见,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从理论上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现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所受到的监管和约束是截然不同的。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本质上是线下服务的一种延伸,目前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较为完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本文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仅探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互联网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得以轻易参与其中,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但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融为一体,导致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这使得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在加大,实际上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谋求不正当利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的过程中要求占据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向信息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并履行说明义务,使信息弱势一方理解信息内容,能够依据对方的说明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理解商品的信息和风险,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平等。在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不充分和风险提示不清晰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造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失。
(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会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会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屈从和接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例如,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信托100”的协议中有“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私人通讯及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协议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的规定,这个格式条款实际上减少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因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消费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新特点,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
(五)资金损失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金融业态来说,行业自律至关重要。自律程度的强弱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一是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准入标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确定明确的方向。二是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可以作为政府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力补充,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到位的问题。三是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风险提示要清晰,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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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ZHAO Feng
(Jiayugu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Jiayuguan Gansu 7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