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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

时间:2023-07-18 16:41:28

导语:在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

第1篇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其所体现的时代价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求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推进当今司法建设。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这诠释了法律之学,已经与先秦时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纲常礼教,听命于官方的权威说教,基本上是一种官学。唐代是以往各种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是完善了封建法学体系,使封建行政法学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分支。唐朝开元时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学分支,对后代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初步发展,影响到法学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特点

以宗法家族主义为本位的的伦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普遍重视伦常观念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之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开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的伦理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礼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丰富多彩。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国情,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促进当今法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

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收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二位的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应当考虑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3.2 礼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4 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继承,要吸收中国产同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第2篇

主观的不予重视是造成中国传统文化逐渐衰落的原因。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中国传统文化和其他的古代文明一样,已经不可避免的衰败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不必学王国维投水来祭奠这个文化的死亡,因为我们和西方文明的差距不仅仅体现在技术科学,也体现在人文科学的诸多领域。

我们曾经有过比欧洲灿烂得多的文化,这其中包括让李约瑟羡慕不已的科学技术,其中自然以四大发明为代表了。造纸术给西方平民带去了廉价的圣经读本,从而直接让罗马教会的宗教垄断破产,而发生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宗教改革正是西方走出黑暗的中世纪迈入现代社会的起点。纸张作为思想的物质载体,它的普及对于启民智的效果不可估量。而这一切巨变,在造纸术的发源地,中国,没有看到。火药是西方迈向文明的又一个重要酵母。中国人用火药来做鞭炮,但是西方人用火药实现了军事上从冷兵器向热兵器时代的飞跃。没有西方殖民者的船坚利炮,就不会有后中国的一败涂地。至于指南针对于文明的意义就更加明显了。我同意《河殇》中的一个观点,即将西方文明看作是一种海洋文明,或者说蓝色文明,而中国则是一种内陆文明,或者说是黄色文明。苏晓康进一步认为中国文化的救赎之路本文由收集整理在于敞开国门,拥抱蓝色文明。姑且不看这样的说法对不对,我们只需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从哥伦布时代开始,欧洲列强的扩张都是从海上开始的。和陆地不一样,大海是一个能够极大地刺激一个民族想象力和野心的地方,你永远都想象不到海岸线那边会是怎样一个到处都是香料,可可,象牙,钻石的地方。在西方文化中,关于“宝藏,海盗,船长,水手”这样的叙事原型数不胜数。相比之下,中国的内陆文明却是一片空白!在今天,像李白的《将进酒》、杜甫的《兵车行》、白居易的《长恨歌》那样文采优美,哲理丰富深刻的文章似乎早已无人问津。取而代之的都是纯粹商业化下的畸形作品。以取悦为上,史实失真,内涵全无,戏说、大话一大堆。虽然中国的传统文化需要在现在的社会寻找一种更加好的传输方式来求得发展,但不是仅仅那些戏说、大话就能解决的。蔡志忠的《中国古籍经典漫画》就是很好的找到了传统文化和大众文化的良好结合点,但是恐怕知道蔡智恒的学生比蔡志忠的人多好多。试问既然我们有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和资料来学习中国的传统文化,为什么还不去学习?

在教育方面,对中国传统文化普遍忽略和贬低的现象随处可见,现在几乎没有几个青年人包括一些文学专业的学生能够读懂古代典籍,也没有几个人还会对“忠孝仁义理智信勇“有所感触。比如在过去的某一时期,诚信曾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被我们拿来讨论,但事实上这个还需要讨论吗?我们的祖先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的理论部分,然而在现代社会的人们却逐渐淡忘了这个做人的标准,难道说儒学的这个观点就不适应现在的社会吗?古人曾把道德修养视为人生的终极追求,不过,在全球化的今天,个人奋斗、快乐、自由通通比道德来得重要……既然中国的传统文化完全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那作为炎黄子孙的我们就应该将其发扬光大。红学家冯其庸说道“我们把传统丢掉得太多了,长此以往,寄托在传统文化和传统历史中的民族精神也将被遗忘,这是最令人痛心的。”

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关系

陈卫平曾说过:“中国现时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文化发展而来。 而且中国民族文化之所以能够存在,在于它具有其它民族文化所没有的特点和优点。”由此可见,社会现象和我们的历史命运注定我们必须正视传统,以传统作为我们实践的起点,我们不能,也不可能跳到西方文化的基础上去建设民族的新文化,也不能完全靠移植西方文化来代替自己的创造。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人应该牢记并实践鲁迅先生的话:“将华夏传统的所有小巧的玩艺儿全部放掉,倒去屈尊学学枪击我们的洋鬼子,这才可望有新的希望的萌芽。” 我认为,任何文化都有自己的长处,也有自己的短处,没有任何人任何民族可以说自己的一套就是绝对的真理。如果我们承认宇宙和大自然是复杂的,那么,我们也就应当承认人类文化和价值观也应当是多元的,否则我们就是在不知不觉中跟着西方走

单极化的道路,其结果是多元文化的消失和单一价值观和文化样式的泛滥,而最终这对整个人类来说是危险的选择!我们要相信在新的时代,东方这古老的民族,仍然有新的生命力存在。

中国传统文化要在取长补短中获得发展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转换,显然不是传统文化的简单复活,但是必须内在地蕴含着中华文化的民族性,科学地继承和光大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我们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双重性:精华和糟粕并存、真理和谬误混杂、进步与落后交织。因此,必须对中国传统文化从形式、内容、作用等多方面进行辩证的分析、挖掘、整理、阐释的转化,在继承中进行综合创新,使之保持传统民族特色,又体现时代精神,真正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3篇

为提高学生书写技能,庆祝建党百年华诞,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传统艺术,***中学举行主题为“传承经典文化 献礼百年华诞”学生书法大赛。

一、活动主题

传承经典文化献礼百年华诞

二、活动时间

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7日

三、活动对象

七年级、八年级、高一年级、高二年级

四、活动要求:

书法作品要求:

(1)软笔书法作品规格为四尺三裁至六尺整张宣纸(46厘米×69厘米至95厘米×180厘米)一律为竖式。硬笔书法作品规格为A4或A3彩色书法纸,学生自行准备。

(2)作品内容要求: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经典诗文、成语、警句或古今名人名言,歌颂建党百年光辉历程,展现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经典作品。

(3)作品背面右下角用铅笔写清班级、姓名。

(4)每班选送5幅软笔书法作品和5幅硬笔书法作品。

(5)5月6日课间操之前各年级组收齐,七年级交**老师,八年级交**老师,高一交**老师,高二交**老师。

(6)奖项设置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交稿数量和获奖成绩由德育处纳入班级量化考核。

第4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我国劳动法理念;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在研究劳动法理念的时候,对于其中的精髓我们应予以充分肯定,并合理挖掘理;对于其中的消极因素,在发展劳动法理念和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的时候应给予相当的重视。只有充分重视并探析这些消极因素的具体体现,才能在发展劳动法理念与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时规避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文化引导作用。本文认为,对于劳动法理念来讲,中国传统文化中主要的的两个消极因素便是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与重等级、重人治的理念。

一、追求群体本位与和谐统一的价值观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群体本位观念由来已久。其中对群体本位观念经典的表达便是荀子所说的“人之生,不能无群。”“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按儒家的观点,作为主体的人主要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而是群体中的一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是宗法人伦关系中的义理的人,是内省的、利他的、与人和谐的道德主体。这种群体本位的观念早在先秦时候便已经有了。群体本位观念强调个体融于群体,个体利益应无条件地服从群体利益,个体对群体要自觉地承担责任和义务,以维护群体的和谐统一。但是,由于过度的追求和谐,极大地消解了个体的独立价值和自我追求,抑制了对个人价值及自我追求实现的渴望,使得我国古代社会广泛存在无讼、厌讼、贱讼、惧讼的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这一因素对于劳动法理念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了法律与制度层面,更体现在了现实社会生活之中。首先,群体本位的价值观过多地强调给予、奉献以及责任和义务,因而相对地消融了劳动者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依赖、索取,并衍生出平均主义,浓厚的人情关系,以及劳动者之间争名逐利的“窝里斗”等现象。其次,过分地追求群体本位,也不利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养成。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用个人利益需服从集体利益的大局观思想来消解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同时深受群体本位价值观影响的劳动者很多时候也用“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这样的思想来自我治愈。因而这样的结局便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低。笔者认为,虽然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要有个侧重点,但是过分的强调集体利益,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压榨和剥削劳动者的应得利益。最后,由于过多的强调和谐统一导致了“无讼、厌讼、贱讼、惧讼”观念的出现。这种“无讼、厌讼、贱讼、惧讼”的观念一方面会压制个体权利,导致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会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公正的实现。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对于劳动法理念的实践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二、重等级与重人治的传统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重权威、重等级。从荀子论述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与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到后来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再到董仲舒《春秋繁露》中“三纲”的出现都反映出了中国传统文化重权威、重等级的内涵。中国传统文化中这些理念的实践形成了以皇帝为最高权威的等级观念,使得上下尊卑分明,等级制度森严。另外,中国历朝历代当权者都十分重视吏治,推行人治,因此在我国形成了浓重的人治高于法治的文化氛围。在这样的环境里法治精神的缺失无疑成为了中国法制实现现代化的最大障碍。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等级的理念不利于劳动法理念中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实现。重等级的理念源自于宗法意识。而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思想的基本内核,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重要准则。在中国古代社会,为了维护家长的绝对专制,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所重的是纲常伦理,而不是公平与正义,因而在宗法社会中,是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等级的宗法意识是消解劳动法理念中法治意识的最主要因素。具体来说,在用人单位里面,不同的劳动者之间高低地位的划分,上下尊卑的分明这些都是重等级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重等级的理念,它一方面使得使劳动法律工具化,使得劳动法律规定成为上级说教下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在当劳动者与上级领导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出于重等级的思想,很多时候并不是选择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人治的理念不利于劳动者尚法维权意识的养成。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截然不同。在当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理念对于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依法办事习惯的养成都具有消极的影响。具体反映在劳动法领域,就是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是法说了算还是人说了算。虽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依法维权的惯例,大部分劳动者能够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有的地方、有的领域,仍然存在用人单位领导个人的权威大于法律的现象。劳动者基于不懂法、不敢诉讼、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而不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人治理念延伸出来的另一个因素就是人情。直至今天,人情仍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特别是法律领域,这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权威的至上存在很大差距。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这样的观念:只要活动到位,人情够大,只要不是太离谱,具体的法律事件经过运作即能达到预期效果。在这里,人情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体在劳动法领域,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时候,当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很大一部分人更倾向于找关系,讲人情,而不是首先想到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很显然,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重人治、重人情的理念对于劳动法理念中自由与平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内容的实现都有着消极的影响。(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剑星.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对政府管理的影响[J].学术探索,2008,(6).

第5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6-0060-02

核心价值观是特定时代里,在国家、社会及个人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核心价值观能否深入人心、达成共识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核心价值观是否植根于传统文化、体现民族特性;二是核心价值观是否顺应世界潮流、反映本民族的前进方向。党的十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本文将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思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何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力量

(一)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文化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要放置于文化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框架中进行考虑。建设文化强国,提高文化自觉、自信,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提供精神武器。

(二)实现民族振兴的需要。文化维系着一个民族的血脉,是一个民族的纽带。抛弃传统文化意味着扔掉民族基因、国家美德,也将扼杀民族的发展。国家崛起不能失去民族的灵魂,而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则是民族的灵魂。必须建立起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才能指导实践,坚持中国特色。

(三)融合普世价值的需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普世价值成为当今时代的世界性话语。普世价值追求民主、自由、法治、公正,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是全世界各国人民追求的目标。融合普世价值,必须坚持“西体中用”,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找源头,使核心价值观建设植根于我国的文化土壤之中。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

(一)尚和合、求大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观。“尚和合、求大同”体现追求国富民强、人民民主、兼容并蓄、和谐共赢的国家价值观。“和合”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彰显了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基本价值理念。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体现的就是“和合”――一种和谐共赢的国家发展观。这要求我们在处理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时要以“协和万邦”为指导,在化解冲突时要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原则,在推进交流时以“和而不同”为原则,坚持国与国之间的和谐共处、包容发展,在文明、文化的多样性中求取共同之处,实现世界协调发展。“大同”体现着中华民族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大同”一词最早出现于《尚书・洪范》中,但用于代表某种社会理想则见于《礼记・礼运》,描述一个“天下为公”、“讲信修睦”、“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与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现代价值实现融合与接洽,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观提供精神源泉。

(二)崇正义、重民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同志提倡“崇正义、重民本”,从中国传统文化找源泉,可以看到“义”是五千年来人们讨论的重要话题。尧舜时代便有“义”之讨论。《墨子・天志下》说:“义者,正也。”儒家追求“天下为公”,并有“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唯公然后可正天下”之论调。实践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必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则必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来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认为法律要保持稳定性、要刑无等级、要公布于众,把法律凌驾于社会之上。这和今天强调的法治思想有之处。实现自由、平等,则必须重民本,就是要以民为本。《尚书》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强调民众是国家的根本,国君只有爱民、利民、取信于民,统治的根基才能牢固。同时,民本思想自由、平等,突出民本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如《尚书・周书・泰誓》中提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说明统治者高度重视民意,把民意作为政权稳固的基础。这和强调民意的当代民主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有坚持社会公正、以民为本、民主法治,才能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

(三)讲仁爱、守诚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观。“讲仁爱、守诚信”更多的是从个人道德上提出的约束条件,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观密切相关。“讲仁爱”,就是说要有爱人之心。“仁者,爱人”是儒家的根本思想内核,也是中华民族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墨子言:“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因此,无论是墨家还是儒家,都强调仁爱精神个人、社会、国家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仁爱的基础上,如此才能培育仁爱和善的价值体系。“守诚信”,强调做人应该守住诚信的底线。“信”指不食其言,“诚”则指“诚其意”、“毋自欺”。诚信乃立身之本、立国之本,所谓“民无信不立”正是其意。《论语》中,孔子38次提到“信”字;《韩非子》一书中,“信”字则出现149次;“信”字在《左传》中则出现216次。其次,道家、墨家、杂家亦对诚信有高度论述。强调“守诚信”,就是要从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中汲取力量之源,为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传统文化支撑,以人人诚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需以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文化的天然联系内生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需要以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重要途径。2014年2月17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途径,必须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人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一)提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文化蕴含着人类道德的基因,优秀文化是人类美德的高度凝练和沉淀。孔子的“仁者,爱人”、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孟子的仁政思想都体现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中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人文精神。这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相通之处。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袭人心,社会信仰缺失,需要大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聚力来消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冷漠。

第6篇

1. 在活动中让学生走近传统文化。古人云:为文之道在于厚积而薄发。小学生只有积累大量的传统文化,才能充分地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得到古文化的浸润,从而丰富自己的语言,改变自己的言行。我每天利用晨读、午读时间带领学生学习,诵读、积累国学经典,丰厚学生的文化底蕴,又根据一年级不留家庭作业的特点,为学生安排了回家背诵国学经典的任务,第二天利用晨读午读时间温习,课前5分钟再巩固。一年级两个学期他们就背完了《弟子规》和80余首古诗,真是不可小觑!

在每学期的班级诵读展示活动中,我以吟唱、表演、快板、分角色诵读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求理解,只求熟读”,让他们在乐中学,玩中学,学得轻松,学得愉快。他们背诵的速度越来越快,记忆的内容越来越多。就连家长也鼓励孩子多学习传统文化,在家陪孩子学《古诗》、《三字经》、《论语》、《弟子规》等国学经典,并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亲子诵读活动,这样一来,传统文化与学生形影不离,陪伴他们成长。

2. 在课堂教学中渗透传统文化。“幼儿养性,童蒙养正”,开展传统文化学习,是奠定孩子一生道德品质的根基。可是学生受年龄,个体差异的影响,对所学习的传统文化的接纳和理解也不尽相同。如何能让传统文化真正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转化成他们的一种优秀行为,那就要让传统文化与学生心灵相通。我尝试着在教学中结合教材内容渗透传统文化,让课堂教学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例如,教学人教版一年级语文下册《看电视》一课我结合一家人看电视互相谦让的情景,利用《弟子规》中的“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亲有疾,药先尝,昼夜侍,不离床”教育学生尊重父母,关心父母,用传统文化指导着学生学会孝敬父母。

3. 结合语文综合实践课渗透传统文化。为了让学生有机会展示自己积累的传统文化,让他们在成就感的驱动下更加积极地学习传统文化,我在语文综合实践课上开展了传统文化教学。我结合班级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情况,独立思考,设计了“‘学传统文化,做文明人’语文综合实践课”。以知识竞赛的形式帮助学生复习背诵过的《弟子规》,并结合应用让学生深入了解其内涵。虽然我没有细细地给学生讲过其中的含义,但学生却能根据提示语找到相关《弟子规》的内容,真是神气。著名语文学家王力先生说过:“西洋语言是法治的,中国语言是人治的。”这里所谓的“法治”,讲究的是规律和逻辑,大都通过“教”去认识和把握;所谓“人治”,讲究的就是自觉感悟,重要的是学习者的反复练习。所以,从根本上说,学中国语言是可以少教或者不教,可以“无师自通”的。可见,在学习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让学生大量地读,熟读成诵,而后就会收到“书读百遍,其义自现”的效果,从而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人文素养。

第7篇

关键词:法治;人文精神;自由平等;契约理念;合同立法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230-02

1 自由平等人文精神与契约理念

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是决定法治发展方向的精神力量,现代法治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自由平等的精神。自由平等应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渴望。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是人自我意识实现的基础,人正是因自由决定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方式而证明和维护主体的价值和尊严。自由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是人潜在能力得以现实化的重要途径。而平等是个体均自由下的应有之义,是实现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精神保证。自由平等体现了人性当中最为深刻的需要,是提升人的存在价值和前提,法律正是把自由平等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和信赖,从而才能使社会趋向法治。

契约内蕴着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形态,同时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其体现了平等互惠的内容、民主参与的观念、自由与自治的精义。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指出:“人类社会之发展由身份至契约”,身份与契约的差异就在于身份桎梏个人自由,而契约发扬个人自由,并且是发扬个人自由的最好的方式。契约自由思想的萌生,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罗马法。近代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契约自由形成了以人文主义为价值基础、以代议制民主政体为政治保障、以市场经济为根植土壤的完整价值体系,并跃升为近代民法的一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法律层面上的个人自由主义,在此原则下,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人意志能够得到自由的伸展,才能够反映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思想等各个社会领域的要求。纵观西方社会之发展,正是契约理念的促动使之一步步地走向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

契约理念其实质上就是自由平等人文精神在法律上,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的合同法律规制中的体现。合同立法其应当也必须以这种平等自由的契约理念为其立法的根本点。而西方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也确实对我国合同立法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 我国合同立法――从《经济合同法》到《合同法》的变革

2.1 我国传统中契约理念的缺失

西方的人文精神的产生和张扬,为近代法治主义和法治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内涵为西方社会的契约理念的推演提供了文化传统与观念信仰的前提。而我国虽然有着深厚的人文传统,但由于文化自身内在机制的差别,反而对契约法律有一种抑制作用。中国传统文化是以身份文化为核心的,在“三纲五常”、“长幼有序,尊卑有别”、“重义轻利”的文化背景下,以及传统文化中大同思想对契约的排斥下如何能产生自由平等的契约?除了传统文化的原因外,我国古代社会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传统观念等因素也制约了契约理念的产生,官工官商传统与契约观念的不相容以及小农经济都成为阻碍契约形成的制度因素。中国传统的公法哲学体系不可能产生出个人、平等、自由、契约和合意的理念和制度,也不可能在私法领域产生类似契约自由的精神和理念。所以,在合同立法上,我们并没有西方法治国家如此深厚的自由平等人文精神传统。

2.2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和与其配套的合同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套合同法体系。《经济合同法》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法律形式,又是国家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必要补充”。《经济合同法》在第一条便明确规定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然而。这一主要任务显然与双方当事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而签订经济合同的真实意思是有距离的。

(1)平等理念的缺失。

《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必须是双方或一方为法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至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却不限,但双方不是法人的经济合同不属其调整范围。其调整对象具有主体单一性和地位不平等性,明确限制私法的主要主体即个人的介入。并且其中贯穿许多国家机关这一主体,因此,契约原有的代表私人独立主体人格的特质受到限制。

(2)自由理念的缺失。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灵魂,在这个角度上,《经济合同法》缺少了合同法所应具有的本质特征。

在计划经济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表面上受合同法调整,但在实质上只是计划指令的表现形式。对合同的承诺与其说是达成合意,还不如说是对计划的服从及保证计划的完成。契约缔结的自由受到政府权力的干预,法人缔结契约一般是在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对相对人的选择自由受到约束;国家按照计划安排契约的内容,以计划来实现供需的要求,进行资源的配置;对于契约缔结的方式的选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合同成为计划的附庸,自身并无独立生存的土壤。《经济合同法》没有显示出私法自治的精神。

在《经济合同法》中,国家干预随处可见,有着浓厚的公法痕迹。其规定了合同行政管理制度,将无效合同的确认权首先归合同管理机关,将其行政管理权与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合一。将合同无效条件的规定得过于宽泛,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稍有瑕疵的合同都确认为无效,阻碍了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直接纵容了对合同自由的侵犯。甚至出现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运用行政力量,以种种行政规章的形式限制或剥夺正常的经济往来和贸易的行为。这些制度极大的破坏了合同所应具有的私法自治的精神,破坏合同制度的正常发展。

可见,《经济合同法》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追求目标,国家在该法中的超主体地位勿容置疑,合同法的私法性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它虽然首先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契约制度,但却将其推入到公法的范畴,使契约制度在确立之始就开始步入偏离契约自由和原有价值的轨道。其后,虽然在《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的修订中,使契约的精神有所修正,但也仅是局部的修补,并没有真正建立应然的契约制度,而直至统一《合同法》的出台。

2.3 《合同法》

《合同法》的制定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是近代民法的契约精神在中国得以确立的体现。经过20年的深入改革,中

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经济成份多样化,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经济不断开放化和国际化,在这个背景下,市民社会孕育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人们观念上在不断接受新的思想,对于西方人文精神的引入,没有给国人造成抵触,反而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更为人性、文明、科学的一面。

西方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彻底地改造了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契约理念的引入更进一步唤起我们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追求。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主要就体现在了《合同法》对于此前合同法律制度的改革之中。

(1)平等。

平等和自由作为人类社会高贵的精神元素,不仅是政治生活的理想追求,也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的价值取向。《合同法》在第2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体的多元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协议观念的确立,也为实现合同自由提供了重要条件。

(2)自由。

合同成为一种法律形式,而不再是经济形式,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取消了对合同的一般管理。《合同法》不仅在第4条明文规定了“合同自愿”,而且在整个合同法律规制中,始终贯彻着自由的理念,其立法指导思想就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干预。法律不应为了司法利益而限制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或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干预,而只是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缔约规则或合同义务得不到不履行时帮助其中另一方,予以保护和执行。《合同法》将民法总论中的两大核心概念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充分演绎,恢复了合同法作为动的安全基本保障及操作规范的本来面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个人自主”,个人自主决定自我负责。

自由平等人文精神的引入使得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这也是合同法的精髓部分。“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其通过对权利的分配、规划和对权利的确认保护,最终促进人类的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部《合同法》即是中国法治建设之路上一部重要的代表作,其吸收了契约的先进理念,以私法自治为总纲。在我国契约立法史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对于把西方人文精神融入中国本土资源而加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值。

3 西方人文精神与中国法治建设

第8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继承;发展;管理思想;借鉴;凝聚力

五千年中华文明,我国古代的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统文化作为最为宝贵的财富,经过长期的积淀,深深扎根在中国这块广袤的大地上,它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一、继承中国传统文化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

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多方面的丰富内涵,它的优良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并且是一切新的更高的文明的再生源之一。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主要体现在这样几方面: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知行合一观,重视人的精神生活;有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追求真理;团结互助。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对立起来,传统文化并非一潭死水,而是一个动态系统。人类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传统文化,并在实践中革新与丰富传统。对传统文化决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而必须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清除那些过时的东西。从民族文化与世界文明的辩证关系看。世界文明并非是某一个国家民族作用的结果,而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创造的。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曾经给世界文明以重大贡献。当代西方许多的中国古代文化热,也表明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在发挥作用。

继承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爱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中国古人提出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国而忘家,公而忘私”,以及人们所熟知的“岳母刺字”等民间传说,都是在倡导一种为国家、为群体献身的精神。因此,素质教育中渗透中国传统文化,将会激发爱国热情,增强爱国情感。

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的继承与发展,上下五千年来,我们的传统文化历经了多少次浩劫与磨难,但却薪火相传永不灭,这就表明了传统文化也有其普遍的意义。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文化不是可有可无的,现代生活不可能建立在虚无之上。否定传统文化也就等于否定历史,人为地把自己的根割断。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是精神支柱,精神上无所依托是可怕的。

英国文化学家怀特认为,文化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文化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产生于更早的文化环境。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民族精神也是传统文化孕育的果实。否定传统文化,就必然抹杀了民族精神。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要发展,就是要对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地阐释,赋予新的内涵,使其摆脱传统文化的弊端,更加适应现实生活。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实生活的意义

第一,心力与民族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薪火相传,之所以能成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的遗留,其包容性不可小视。这种包容性是超越时空界限、超越民族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兼有“大一统”精神的民族精神,构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了民族认同感。传统文化有这样的力量,用一只无形的手,将人们联系起来,形成一股合力,将民族的感情化成一个牢固的整体。

第二,传统文化是一种发展动力。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两千多年来,尽管后期逐渐成为束缚思想的工具,但其也曾经为我国经济、政治和科技的发达、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

爱国主义与忠:社会成员愿意为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这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愚忠。家庭与孝:家庭式社会组成的最基础部分,而且家庭是社会的雏形,在进行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对社会精神、文化活动中起到一定的传承作用。自我奋斗:《易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种自我的奋斗意识以及自强不息的精神,有利于激励个人创业、创造、突破、创新,也有利于激励整个社会发展。

第三,人格的塑造与价值观的形成。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而不是道家。儒家提倡的入世精神,面对社会的不公,选择的是愤世。而不是道家,提倡出世精神,选的是弃世。这种积极入世的精神,有利于书里更加积极的生活观念。

中国文化向来关注的是现实人生。不会像西方那样,认为自己有原罪,认为自己这辈子是来赎罪的,是为了下辈子能在天堂过上好的生活。我们最多考虑的这辈子的事情。传统文化的所思所想、所做所为都与社会现实和社会实践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一种文化的熏陶下,中国人形成了十分务实的精神以及生活态度。

第四,品德、道德理念和天人合一。《易经》:“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传统的道德从孝悌引发出来的社会伦理关系仍在发生极大作用。天人合一,这是一种对于生态理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理论。这种理论化解了传统观念中人与自然对立的思想,努力促成了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思想。这才有了七十五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发表声明: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头到2500年前去,汲取孔子的智慧。

三、中国传统文化管理思想的借鉴

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绵延五千年而不绝,是由其自身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所具备的时代特点决定的。是既恬静、和平又积极进取的文化,而包容、承顺则成了此种文化的核心特征。也正因为中华文化能够承顺前代、包容外来,所以她才能够绵延五千年而不衰。在这五千年的文化长河中,传统文化管理思想总结为:其一是宏观管理的治国学,所谓的治国学就是探讨治国方略;另一类是治生学,就是探讨人生哲理、修身养性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认为,一个人要想成家立业乃至治国平天下,没有好的修养是办不到的,下面从儒、道、佛、兵、法学管理思想借鉴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儒家管理思想的借鉴。中国文化建立在人与人的协调关系上,持之以恒地进行着一个“礼运大同”的运作,从而构造一个理想的“大同世界”的社会环境。其思想盘根错节,追本溯源,则与儒道释有关。

儒家思想蕴育于“仁爱”。“仁者”不能独善其身,必须兼济天下,要为天地立心,为民立命。兼善则必须泛爱,“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这老安少怀的志愿正表现了“仁者”的胸怀。

儒家认为,社会为个人的集合体,有群体的存在方有个体的活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故修己与爱人成为经世哲学。儒家言爱,由亲而疏,由小而大,由近而远,适合人性而又富有人情味。“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简言之,儒家思想侧重伦理道德,目的在于建立人与人的协调关系。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孔子和孟子是儒家主要代表人物。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是“仁”。论语中讲“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体现在管理思想上便形成以人为中心的基本精神,其本质是“治人”儒家思想把生产管理的主体――人,推到管理的前沿,符合现代管理思想以人为本的要点。

第二,道家管理思想的借鉴。道家思想其最终目的在于寻“道”,是一种玄默深藏心企自然的哲学。何谓“道”,即自然之本源。应用于世,则主张崇尚自然,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真善一体。这种涵盖天地,兼容并包,强调有机整体的运思方式,目的在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

道家的创始人是老子。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春秋时楚国人。他曾做过周朝的守藏室的史官,职位低微,但却能看到周朝收藏的许多文献,这对老子思想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子的唯一著作是《道德经》,也称《老子》,只有5000多字,但言简意赅、观点明确、论证严谨。在中国哲学史上,老子第一个把道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老子哲学中的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涉及管理原则、管理环境、管理策略和管理者自身修养等多个方面,其中“无为而治”是老子管理思想的核心。

第三,佛家管理思想。佛家的思想主张清心寡欲,见性成佛,与心的觉悟来认识宇宙与人生的究竟,目的在于建立人与精神的协调关系。儒、道、佛三种思想泾渭分明,但从实际看来,又都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让人的价值,让人的生命得到一种升华,实难绝对划分清楚。三教合流,互不排斥,这也是形成中国文化提倡百家争鸣,兼收并蓄,不拘一格的开放特性,因有王道文化之称。不可否认,以上这些思想至今仍葆有生命力而具有现实的意义。特别是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其积极因素仍然风采依然,不失为万世师表。

第四,兵家管理思想的借鉴。兵家文化在中国起源于春秋时代,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代表作是《孙子兵法》。该著作是我国春秋时期杰出的军事家孙武所著。孙武是春秋末期齐国人,古代第一个形成战略思想的伟大人物。后被吴王阖闾拜为上将,率军伐楚,大获全胜。《孙子兵法》在军事上的贡献世界各国是公认的,可与二千二百年后德国著名军事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相媲美。军事离不开管理,管理又可从军事中借鉴宝贵的经验。

第五,法家管理思想的借鉴。我国的法治思想起源于先秦法家,后经演变形成体系。法家坚持以法为中心,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主张“尚法不尚贤”,认为管理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年韩国的贵族,著有《韩非子》一书,现存五十五篇。韩非总结前代法家思想实践,提出了完整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理论,对于现实管理也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四、中国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适应性和凝聚力

第一,“有机整体”的思维方式形成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多样性、包容性决定了他的广泛适应性和同化能力。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仕以“平天下”为己任,民以“天下太平,四海归一,安居乐业”为思想境界。它包容了现实主义、理性主义思想,以“仁”为核心的民本主义思想,重人轻天、以人为本的思想,德治主义思想,爱国主义思想,积极救世思想,以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等等。不可否认,“大一统”思想,以全局为重,维护整体利益,这对构筑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对稳定国家的统一,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二,传统的道德观念,抑制和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稳定了社会秩序。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有一个共同的基调:“崇高的道德生活比物质生活更为重要,道德的价值高于一切。人生一世,首先要做一个正派的人,有道德修养的人。”强调重义轻利的风尚,不以贫贱为耻的精神,言行一致的作风,修己以安百姓的品质,使中华民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道德的风尚,成为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功不可没。

第三,人际关系的“群体意识”,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传统文化渴望建立和谐美满的人际关系,它对人际关系的和谐,群体力量的发挥,民族文化心理的融合,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传统文化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精神形态,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这种传统文化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它对社会长期发生作用,现代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将对人们现有的文化观念进行检验,新的取舍,另一方面,促使人们必须努力学习一切先进的东西,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素质,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这就是市场经济对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决定作用,它是建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制意味着合法性、权威性、公正性。这些都是现代文明与现代文化的体现,而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却有很大的缺陷。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制思想上强调实行人治。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对中国传统文化那种“君子谋道不谋食”把“义”与“利”对立起来的旧的价值观的否定,从而增强人们的务实精神与进取精神。实际上,人们的实践活动,是离不开利益原则的。

第9篇

【关键词】传统道德;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其中传统道德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依据,它为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在当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背景下,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对我国当代大学生的道德规范教育和法制文化教育改革也具有现实价值。

一、中国传统道德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概述

尊礼重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在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形成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传统道德包含了善、诚、义、公、孝、忠等内容,主要以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其中还包括了墨家、道家、法家等传统道德思想的精华在内。在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儒、墨、道、法等各家伦理思想以及佛家所说的心性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进而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伦理道德传统[1]。我国传统文化深刻的影响和支配着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行为,传统文化对个人的生活工作以及人与人的交往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道德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道德文化的不断发扬和传承,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中国各族人民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在新时期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和解释,以及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法律态度以及法律观念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最终决定了他们在相关法律和社会层面上的心态和行为。

二、中国传统道德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系

中国传统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我国传统道德文化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里,形成了民族共同的心理,形成了历史性的并具有传承性的传统道德文化。当代大学生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对于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传承以及发扬,有利于引导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好的形成以及强化。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传统道德也有优劣好坏之分,良好的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大学生系统地形成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不良的中国传统道德则会有损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甚至对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具有不利的影响[2]。因此,在对大学生通过传统道德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传统道德进行筛选,根据大学生自身情况,因材施教,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三、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中国传统道德对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人们思想意识的形成都来自于社会生活,当代大学生处在二十一世纪的新时期,信息时代的变化加快,我国经济以及政治的不断改革,民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这些都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精神思想和传统文化的核心,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栋梁,对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而大学生进行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对于他们的思想和法律意识都具有一定的改变作用。

(二)中国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精神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文化。在历史文明中,一些优秀的精神思想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例如: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关于人的思想主张,“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展现了范仲淹的爱国情怀等等[3]。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思想和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当下,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文化依旧具有社会道德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丰富多彩的传统道德文化为大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当代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传统道德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给予补充和指引新时期环境下的当代大学生对待事物态度积极乐观,具有较强的求知欲,热衷于突破和创新,但他们也存在很多不足和弱点,比如有些学生存在集体观念不强、缺乏责任感、承受能力较弱等,还有法律意识也很薄弱,甚至有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乏,存在空白的现象。然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对追求公平公正,向往和平理想的法治社会的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可以给予相应的指引和借鉴。同时对大学生的行为意识也能起到约束的作用。从法律法规的认知角度出发,当代大学生心理渴望获得法律条款的实践知识,并希望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他们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和了解,然而对法律的深入学习研究更需要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进行深刻的理解和认识[4]。

四、当代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当

代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加强的措施在大学生法治教学过程中,目前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不够全面系统等问题。首先,进行授课的教师普遍不是法律专业的教师,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教育,对法治思想了解不透彻,同时思政教师缺少法律方面教学内容的专业培训,相应的法律教学就不够专业全面。其次,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学工作目前没有进行完全区分,多数高校法治教学只体现在教材某一章节,所占比重较小,学生重视程度不高,很容易造成学生学习上的放松,知识层面的模糊,相应的课程体系设计还需合理完善。再是教学方式不够新颖,还是以传统的介绍法律条例的方式居多,学生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导致学习兴趣不高。因此,高校要做好相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得以进一步提高。首先,进行教学体系调整和课程设计改革。针对各个高校实际情况,机制允许、条件充分的一些高校,可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拆分,单独设立《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法律专业教师开展教学;针对部分基础相对薄弱、条件上目前还不允许法律课程单设的高校,在教师的选择上尽可能要专业化,选择部分专业的法学教师或受过专业学习的教师来进行教学工作,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从事相关教学工作,需在岗前和教学中期定期不间断的组织和安排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培训,可通过赴校外培训和邀请专家来校等形式进行。其次,积极创新教学方式,将课堂教学与课后实践教学相结合,将理论讲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多增加当前社会热点案例和大学生犯罪案例切入,如同桌聚餐人员相互安全责任、酒驾与车让人交通新规、校园贷等。通过以上内容,不断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法制宣传有助于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学校可以在一些有关法治的节日,比如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等这些节日做好相应的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更好的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鼓励大学生踊跃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中,学校可以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提升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次,学校可以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比如邀请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一些法律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来开展专业的讲座,让学生更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从而提升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