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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经营管理的概念

时间:2023-07-19 17:12:00

导语:在畜牧业经营管理的概念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畜牧业经营管理的概念

第1篇

云阳县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云阳县生态农业的现状

(一)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促进了生态良性循环。土地水源涵养力加强,减轻水旱灾害。水土流失大大减少,提高了土壤入渗,减少了地表径流,减轻滑坡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三峡水库和河沟的淤积,提高了水利工程利用率和使用寿命,有利于三峡工程的正常进行,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农村小康环保取得进展。以建设“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能源、清洁家园”为重点,加强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村民饮水问题,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积极指导乡镇结合自身的特点和生态环境现状,制定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发展循环农业经济,实现生态良性循环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村容整洁,创建生态家园,促进新农村建设。

强化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率先在三峡库区一次性全面取缔县境内网箱拦网养殖,共有205户的4219个12万平方米网箱全部实现自行拆除,成为三峡库区第一个全面取缔网箱养鱼的区县。对畜禽养殖污染开展了全面调查,健全完善了档案。完成了云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划定了限养区、禁养区和适养区;加强了对禽流感的监控和养殖户的养殖粪便的综合治理,对分散养殖户的畜禽粪便采用先消毒再作农家肥利用,建设沼气池处理畜禽粪便,对污水处理后做有机肥使用,实现零排放。

(三)特色农业品牌培育效果初显。全县上下打造农业优质品牌意识明显增强,优质农产品品牌打造成效显著,云阳巴阳峡牌纽荷尔脐橙、鹭鸯牌优质大米、相思茶、重友系列饮品等4种产品获得重庆市优质农产品称号,市场知名度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和乡镇正积极扩大牛羊、柑橘、粮油、茶叶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努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市场供给,促进农民增收。

(四)农业标准化水平得到提高。围绕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宣传,组织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目前共申报批准了14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9个无公害农产品,全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面积达到6万亩。已建成“茶叶标准化示范区”5000亩,核心示范片1000亩,“相思茶”、“龙缸茶”2家县级茶叶龙头企业申报并通过了qs认证。

二、云阳县生态农业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生态环境整体性脆弱。

(二)农业开发利用不当,形成水土流失严重,石漠化日益加重。

(三)三峡库区云阳段的水污染存在隐患,已出现水华现象。

(四)!生态农业基地规模优势不明显。我县的牛羊、柑橘、粮油、特色蔬菜、生态渔业等农业产业基地形成了一定规模,但尚未形成区域规模集聚优势,农产品商品率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

(五)生态农业优质品牌较少。目前仅有少数几个农产品获得了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能够在市场上独领的知名品牌较少,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品牌效应。

(六)农村面源污染呈蔓延趋势。一是农业生产污染日趋加重。不科学的使用肥料、农药、农膜,在局部地区已造成农业生态污染。农用化学品低水平过量使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低,禽畜粪便污染持续增加。二是农村生活污染日益加剧。农村居民点和小城镇快速集聚,生活污水绕村横流,生活垃圾四处飘散。三是城镇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进一步加重农村环境污染,造成对农村的二次污染;乡镇企业管理粗放,农村工业污染不断加大。云阳县农村污染的危害,影响水质安全,破坏土壤生态,威胁食品安全,危及三峡库区,制约现代农业。

三、云阳县发展生态农业的对策

生态农业是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运用系统工程方法、现代科学技术和集约化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生态农业是一个农业生态经济复合系统,将农业生态系统同农业经济系统综合统一起来,以取得最大的生态经济整体效益。它也是农、牧、副、渔各业综合起来的大农业,又是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综合起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的特点是综合性、多样性、高效性、持续性。注重生态安全,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建设农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云阳要生态兴县,生态农业具有重要的任务,并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改善农田生态。一是治理水土流失。坡度25°以上退耕还林、还草、还药,绿化荒山荒坡;禁止铲山火灰;提高复种指数,尽量减少耕地的时间;农村杜绝烧柴禾煮饭,使用沼气、燃煤、电器、液化气和天然气,避免因大量燃烧柴禾而导致植被减少,进而加重水土流失。二是改善农田小气候。搞好农田林网化;推广喷灌、滴灌、旱地龙等节水型农业,并加强 水利建设。

(二)注重农业生态保护。要注意保护天敌(如蛇、青蛙、猫头鹰等),维持农田生态平衡。运用综合、高效、持久、安全的生物防治技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注意施用量和收获前的施用期。对废旧农膜要集中销毁处理,并运用降解农膜,避免白色污染。稿秆还田,予以腐熟,不得焚烧,避免空气污染、养分损失和资源浪费。使用环保型肥料,尽量多施有机肥,避免大量施用化肥所带来的土壤板结和污染问题。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禁止饮用水源水库和三峡水库投饵水产养殖,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努力改善村民的生活生产条件。

(三)防止农村面源污染。要做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四个基本原则;二是处理好农村环保与城乡统筹、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四个关系;三是完善组织、投入、服务、法制、生态补偿五大保障体系;四是搞好发展现代农业、防治农村生产生活污染、加快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四大重点工作;五是作好规划、宣传、调研、技术应用四项基础工作;六是切实做到“三个一”,即构建一张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网,组建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制定一套管理保障措施;七是搞好“三结合”,即农村环境整治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与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与提升农民素质相结合。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长期坚持。在整治的内容上,坚持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在整治时序上,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在整治标准上,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在整治投入上,坚持整合资源,讲求实效。

(四)加大农业科技运用力度。以高新技术带动常规农业技术升级,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广以提高土壤肥力,减少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和退化草场功能恢复为主的生态农业技术,重点应用生物技术,加强农业技术集成和配套。开发运用主要农产品和农林特产资源精深及清洁生态型加工技术与设备。综合运用农业生态技术,保障农业生态安全。

(五)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我县要发展以林为主、农牧结合的生态农业。种植业要由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二元结构转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三元结构,经济作物的油菜要栽培“双低”(低芥酸、低(来源:文秘站)硫苷)油菜;畜牧业要增加牛羊比重。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基地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特色农产品为突破口,实施“农业产业化335工程”(主攻三大主导产业山羊、肉牛、柑橘,壮大三大传统产业油桐、生猪、蚕桑,发展五大特色产业黑木耳、水晶梨、蔬菜、茶叶、中药材),推进农业产业向“五化”(专业化、一体化、规模化、区域化、现代化)迈进。加大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开展农业科技全程服务,创新农业产业投入机制,优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环境,并建立农业资源多层次高效循环利用、协调稳定的生产结构。

(六)培育特色生态农业产业集群

1、高效农业。通过产业化、品牌化和生态标准化的高效农业生产,以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和资源高效利用,以高效促进持续发展,使其农产品附加值高,农业经济效益高。如名贵种苗业、无公害蔬菜业、优质水果业、精品花卉业、良种奶牛业、特种养殖业、生物药业、生态农产品加工业等。

2、有机农业。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实施腐殖肥和物理及生物驱虫技术,生产品质好、无污染、无残留、无公害农产品,即有机食品。施用有机肥,不施用化学制品(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如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高山和城镇郊区)等。

3、循环农业。通过普及运用节约型农业新技术,循环利用农作物秸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禽畜粪便,降低生产成本,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有效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把农业生产经济活动真正纳入到农业生态循环中,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农业本质上是一种低投入、高循环、高效率、高技术、产业化的新型农业。如粮酒糟猪肥沼气沼气渣粮等。

4、草地农业。全县草山草坡及作物秸秆资源丰富,基础载畜量达300万羊单位以上,以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产业既是农牧结合的生态产业,也是实现强县富民的特色优势产业。宜大力发展草食动物(牛、羊、兔、草鱼、草鹅等),减少粮食饲喂,不用激素等添加剂,有利身体健康。

5、生态旅游农业。充分利用生态农业资源,以广袤的农村为平台,依据当地特有的生产方式、自然环境、农耕文化、民俗风情,开拓乡村旅游市场,吸引城里人到乡下观光旅游。利用地域优势和现代科技手段,建造生态农业示范园、科技园、展览园、植物园或园艺场,集科研场所、种苗培育、展览展示、乡村观光、休闲度假、采摘垂钓为一体。吃农家饭,住农家房,干农家活,赏农家景,买农家货,结农家情,享农家乐;以自然简洁、粗放豪爽、原汁原味的农家风情为主题的农家乐,使休闲旅游、度假观光与农业生产、农家生活无缝对接,农游一体化,美了城里人(放松身心,回归自然,暂离城市水泥森林的烦促、热岛效应的烦躁)富了农家人。生态旅游农业能使游人闲游绿色世界,欣赏珍奇花草,采摘新鲜蔬果,品味农耕野趣。生态旅游农业的兴起,发挥其生产功能的同时,也发挥其观光休闲、保护生态、丰富生活等功能。发展生态旅游农业,实现传统农业向旅游农业的转轨。开发以食用动物和蔬菜为主线的后勤性农业,以花期观赏(如桃花〔水口〕、李花〔如故陵百里李子带、高阳李花山〕、梨花〔如无量山〕、油菜化〔如栖霞〕、芝麻花〔如故陵、红狮〕、柑桔园〔如黄石〕、茶园〔如歧阳茶场〕)等活动为主线的观光农业,以景区服务为主线的服务性农业(如农家乐)和旅游品加工为主线的加工性农业(如票草牛肉干)等四大板块。云阳可深入开展盘龙樱桃节、巴阳枇杷节、泥溪漂流节等生态乡村旅游活动。

(七)实施生态移民

1、三峡水库移民。一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云阳的农村三峡移民后靠安置2.6万余人,要把开发性移民与生态移民有机结合起来。拓宽农村移民安置容量,树立大农业发展观,变革落后的生产方式,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如蔬菜大棚、草莓等)和生态渔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村移民的 收入。二是加强对新垦移民用地的管理。为妥善安置农村移民奠定坚实的基础,要避免新垦移民用地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要开展新垦移民用地快速熟化模式研究并推广应用于实践中

2、高山生态移民。全县位于生存条件极为恶劣的高寒山区和深山峡谷地区的有4.47万人,占贫困人口的32.7%。要加大对生态搬迁的支持力度,主动争取上级的大力支持,继续给予生态移民、退耕还林、扶贫等配套政策,实施生态搬迁,有步骤地将这部分人迁往居住条件较好的地方,彻底改变其生存环境,实现生态建设与扶贫工作的双赢。

云阳县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切实加强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长江三峡库区将充分体现出最佳的农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到那时的景象将是:生态农业良性循环,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农村环境友好优美,农业经济持续增长。

关于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的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现阶段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主要模式,最后提出了发展生态农业的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自然资源处于高负荷运行状态,不仅自然资源生态性能得不到恢复和提高,反而由于要保持粮食等农产品的稳定增产不得不增加化肥、农药等投入,致使农业内生污染日益严重。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人口增长,生产生活消费废弃物不断增加,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破坏越来越明显,点源污染、面源污染和立体污染并存。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农业污染防治为基础,以食品安全为目标,以资源高效利用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动力,大力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现状

20世纪初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了多种农业方式以期替代常规农业,试图克服常规农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进入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少国家陆续提出并实践多种替代常规农业的模式,如生态农业、生物农业、有机农业等。

这些替代农业模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尽量合理利用农业生态系统内生资源,减少外部投入,通过系统内部物质和能量的合理流动,充分利用太阳能、生物固氮和其他生物技术以及生态调控手段实现农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众多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探索中,生态农业产业化成为广泛选择的发展模式,生态标志性农业产品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回归自然、关注环境、食品安全等意识促进了生态标志类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

为落实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加大力度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鼓励和扶持生态农业产业发展,以发展绿色食品为标志,加速生态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经过有关部门持续不断地努力,扩大影响,打造市场品牌,树立消费者信心,取得了显著成效,绿色食品成为消费者信得过的安全健康食品,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绿色食品大规模发展创造了条件,成为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力抓手。我国参与绿色食品生产的企业达到2047家,产品个数达到4030个,实物产量达到3260万吨,年销售额达到723亿元,出货值为10.8亿美元,覆盖范围7710万亩。在绿色食品发展的推动下,有机食品发展也取得了较快发展。截至到10月底,农业系统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达到441家,产品713个,实物总量为33.7万吨。目前,我国生态农业产业已具雏形,一批以绿色食品生产为主导的生态农业企业逐步壮大。全国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中,国家级龙头企业有117家,省级龙头企业299家,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占当年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生产企业总数的16.9%;经深加工的绿色食品品种1621个,占当年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总数的40.2%。

二、生态农业产业发展主要模式

我国幅员广大,农业生态类型多,必然产生多种生态农业产业模式。采取何种生态农业产业模式,取决于生态环境条件、技术条件、市场条件和组织管理等综合因素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程度。根据实践和理论分析,当前我国生态农业产业主要有如下发展模式:

1.资源利用模式。(1)环境消纳型生态农业产业。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产品生产为中心,控制生产要素适度投入,依靠开发系统和产地环境共同消纳有害因子。维持最低的产地环境质量,保持产品的基本生态性和安全性。(2)循环利用型生态农业产业开发。这一模式的运行特点,主要是种养业生产过程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产业开发不增加产地环境的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在产业开发过程中,产地环境可在自然状态下进入良性发展。(3)生态建设型生态农业产业开发。这一模式的运行特点是,通过人类农业产业开发的经济活动主动修复自然生态系统缺陷,促使自然生态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2.发展驱动模式。主要以经济利益的驱动作用方式划分,包括产品生产型、产品管理型和产业集群型。(1)产品生产型生态农业产业开发,运行形式特点是产地环境建设驱动农民发展生态农产品生产。(2)产品管理型生态农业产业开发,特点是生态农产品营销商异地开发,产地农民被动参与,缺少长期稳定的产业开发运作基础,没有产地商品品牌,生态农产品的增值大部分被营销商获得。(3)产业集群型生态农业产业开发,特点是以专业化绿色食品市场为依托、为导向,通过市场向周边的辐射牵引力吸引一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农户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形成绿色食品的区域化和专业化。市场在这种产业集群模式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3.产业组织模式。主要以生产组织形式划分,包括个体开发型、公司+基地+农户型和农民合作型。(1)个体开发型生态农业产业开发,特点是规模小,生产分散,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不稳定。(2)公司+基地+农户型生态农业产业开发,专业的生态农业产业开发公司通常拥有较强技术力量、自有基地、产品市场和商业品牌,较容易形成产品优势,通过联结带动,农民可较快掌握生态农产品生产技术,降低生态农业产业开发成本,获得较多利益。(3)农民合作型生态农业产业开发,特点是农民具有充分经营管理自,在不变更原有家庭承包制度的前提下,扩大生态农业产业开发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大的产业开发利益。

三、政策建议

1.尽快建立农业污染诊断和综合防治技术决策系统。按不同生态类型,设立覆盖全国的农业污染观察点(站),掌握全国或区域农业污染的实时状况和变动趋向、主要污染源种类和量变,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根据农业污染情况适时提出农业源头污染防阻与资源化利用、污染循环链阻断与调控、污染末端治理与修复等技术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对农业污染综合防治的阶段性、区域性、流域性做出差异决策。

2.尽快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着重研究自然生态环境补偿和污染受害者补偿的方法,制定不同污染种类和污染程度及损害程度的补偿经济标准,以及农业生态补偿操作规程,加快农业污染源防控、生态补偿的立法,对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企业执行生态补偿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和扶持生态农业发展。

3.尽快制定国家农业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产业发展规划。确立农业立体污染防治综合防治战略目标,区域经济发展“绿色gdp”考核指标,中长期农业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工,明确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规模,生态农业产业布局、发展重点,引导生产与消费,建立社会生态价值观,鼓励社会成员、企业和各产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现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包菲吴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81黄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81)摘自:.11(27—28)《农业经济问题》

世界生态畜牧业发展现状、趋势及启示

一、世界生态畜牧业发展现状

(一)、世界生态畜牧业的现状和主要模式

自1972年国际上一个致力于拯救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健康安全食品生产的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成立后,各国纷纷兴起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浪潮。至,全球194个国家中有141个国家开始或已经开始发展生态畜牧业。据 统计,目前在世界上实行生态管理的农业用地约1055万hm⊃;,其中澳大利亚生态农地面积最大,拥有529万hm⊃;,占世界总生态用地面积的50%;其次是意大利和美国,分别有95万hm⊃;和90万hm⊃;。若从生态农地占农业用地面积的比例来看,欧洲国家普遍较高,大多数亚洲国家的生态农业面积较小。在全球生态农业用地中,生态牧场占地350hm⊃;。另据ifoam统计,近年来,生态肉品的生产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生态畜产品的消费与日俱增,如全球生态牛奶的销售额达12亿美元,比增加26%。

世界生态畜牧业的主要模式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资源条件,在生态畜牧业的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但综观世界各国生态畜牧业的发展现状,世界生态畜牧业的发展模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以集约化发展为特征的农牧结合型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

二是以草畜平衡为特征的草原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典型代表;

三是以农户小规模饲养为牲的生态畜牧业,这种模式以日本和中国为典型代表;

四是以开发绿色、无污染天然畜产品为牲的自然畜牧业,这种模式以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典型代表。

(二)世界各国发展生态畜牧为采取的主要措施

1、高度重视和支持生态畜牧的发展

在发展生态畜牧为方面,许多国家的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生态畜牧业的发展。这种做法充分反映了政府对生态畜牧业的发展的高度重视。

2、采用高新科技促进畜牧业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转化

在畜牧业资源利用方面,许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以确保畜牧资源的低耗、高效转化和循环利用。

3、不断加大对畜牧业污染的防治

畜牧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是畜牧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尤其是对于畜牧业发展较快、人口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其污染问题和带来的威胁更为严重。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致力于控制和降低畜牧业污染以保护生态环境。主要表现力在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防污染法规。

二是不断开发新的技术以降低畜禽粪便中的氮素污染。

三是开发和应用畜用防臭剂,以减轻畜禽排泄物及其气味的污染。

四是运用生物净化方式,实现对畜粪及其污水的净化与污染消除。

五是实现畜禽粪便的再利用,以减少粪便污染,实现废物资源化的效果。

二、世界生态畜牧业的发展的基本趋势

(一)、生态畜牧业将成为21世纪畜牧业的主导模式

(二)、生态畜牧业的规模将不断扩大,速度将不断加快

(三)、生态畜牧业的生产和贸易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各国生态食品的标准及认证体系将逐步趋于统一

三、世界生态畜牧业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一)、提高并强化认识,加强对生态畜牧业的发展的扶持力度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2、加强对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投入尽快制订并完善有关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法律等,加强对生态畜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宏观调控,形成以法治徼、科技兴牧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生态畜牧业生产技术体系的完善和普及推广

1、加强生态畜牧业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2、推广和草原生态畜牧业生产技术

3、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强化动物疫病防治的规范化、科学化,是发达国家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提升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4、建立生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生态畜牧业的环境监测体系

(三)、加大培育国内和国际生态畜产品市场

1、培育和健全生态畜产品的市场动作机制

2、不断推进生态畜牧业的标准化与国际化建设

第2篇

关键词:日本企业文化;“和”精神;整体性思维

中图分类号:H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4-0066-04

当今时代,随着中日两国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日益频繁与加深,社会上对具有从事国际贸易等商务活动的日语专业人才的需求势必会越来越大,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懂得商务礼仪及习惯,且有一定商务活动交际能力的商务日语人才自然便成了各院校培养的主要目标。不过,笔者认为在商务日语教学中,学校除了重点抓日语语言基础知识及有关商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外,还应该重视日本企业文化的教育。只有了解日本的企业文化,才能让学生对日本社会及日本人的思维方式有进一步了解,才能尽快地熟悉,适应日本企业的工作环境,更好地与日本人交流沟通。

战后日本经济能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其主要原因得益于日本的企业文化。日本企业文化包容面很广,但主要内容是有关“和”精神。“和”是日本企业管理范畴中的哲学概念和行动指南。其内涵是指爱人、仁慈、和谐、互助、团结、合作、忍让,它是日本高效能团队精神的基础。

一、日本企业文化的“和”精神

日本国俗称“大和国”。日本民族称为“大和民族”。日本民族精神就是“大和精神”、“和”精神。“和”精神就是指与自然共存,给家庭,国家及世界带来共存共荣的一种和谐的精神。自古以来“和”精神已广泛地渗透到了日本人的内心深处。日本企业文化的主要精神,即团队精神则是凝聚着以“和”精神为主导的企业精神。

日本把家的概念推广为企业和组织,强调企业是一个大家庭,职员和管理人员之间有一种亲属式的团结。倡导以和为贵的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和为贵”的思想可以说是日本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精神从观念上保证了职员在企业中与他人合作,和谐相处,使日本企业减少人际关系的内耗,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和”精神成为日本企业高效能团队精神的主导和联系纽带。企业为职员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和学习培训的机会,职员则忠于企业,“爱社如家”,职员之间也必须互相关照,团结协作。

“以人为本”的思想是日本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是两个最为明显的标志,被称为日本企业经营管理的两大法宝。日本企业所表现出来的团队精神和国际竞争力,与这两个法宝有着根本的关联。新职员一进企业就接受企业的经营理念,在企业文化的熏陶下学习,成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团队的和谐运作。日本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大多采取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制使职员有了自我实现需要的保障,获得了安全感。解除了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

此外,日本是一个纵向结构的社会,一个论资排辈的社会,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年功序列”的文化背景来自日本传统社会“尊重长者”的习惯。日本人部下对上司的服从可以说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有一种心理上的天生的敬畏。一个社会人总是处于各种关系之中,日本人对纵向关系的重视明显高于对横向关系的重视。因此,敬语在商务社会里非常重要。日本的商务社会可以说是敬语的社会。它是顺利进行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油。准确地把握好敬语是做社会人的第一步,是在商业社会保持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由此可知,敬语学习在商务日语教学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日语教师自身不仅要重视敬语教学,在课堂上对学生强调学习敬语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培养训练学生习惯敬语的表达形式,在课堂上有意识地使用敬语。

二、日本人的整体性思维与“和”精神

日本人的“和”精神还体现在经验综合型的整体思维倾向与重视和谐统一的思维趋势。人们注重共同活动中与他人合作,并时刻约束自己,所有日本的企业都依循“和”精神行事。“和”的观念其实源于中国的儒家思想,但在日本又发展了儒家思想。儒学在日本的长期传播,对日本人整体性思维方式的形成与延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说儒学已融入日本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情感及生活方式之中,成为日本民族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人具有一种多维价值观的思维模式,而“有用性”则是其对待不同文化、价值、思想的判断与取舍的标准。当代日本人里持有多种的人不少。一个日本人一生中,出生后要去神社拜神,结婚时又去基督教堂或神社举行婚礼,而死后却在佛教寺院举行葬礼。由此可见,日本人以宽容和谐的精神包容任何思想。日本人的思维方式具有“包容性”。这种“包容性”的特征之一就是“和”精神。

有的日本学者认为欧美人与日本人的行为方式的差异,其历史根源在于欧洲人以畜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而日本人则以稻作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畜牧业生产是逐草而居经常移动的,需个人经常进行主体选择,确定何去何从,因此,从事畜牧生产的人们更具主动性与自律性。而稻作农耕生产是定居,且经常需要团体成员的共同协作(如建设与维护灌溉设施、防洪、建堤坝等),因而从事稻作农耕生产的人们必须注意遵守团体(主要指村落)决定的计划或规范,从而形成行为的他律性。日本民族具有明显的农耕民族的文化特征。

日本长期处于封建制度下的身份等级制度社会,士民工商之间很少流动。人们过着与各自身份相符的生活,且各种阶层有各自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因此,他们惯于“类型化”交往,人人循规蹈矩,安分守己。“身分相”“分际”“身の程”“分をわきまえた”等词语都由日本历史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而产生的。相反,如果作出与自己身份不符的事情,则会遭受家族或部落的耻笑、孤立,甚至惩罚。日本人处事特别小心谨慎,生怕自己的行为遭他人耻笑,丢面子,因此,日语中表达类似知耻语义的词汇很丰富。如,“みっともない”,“きまりい”,“ずかしい”,“外闻がい”,“体裁がい”,“みばがい”,“见苦しい”,“ばつがい”,“照れくさい”,“まずい”“面はゆい”“ろぁたい”“格好がい”等,都是表示与知耻有关的“不好意思,难为情, 害羞,不体面”之类的意思。相反,若是不顾及别人的评价,看法,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行事的话往往会被人指责为“厚かましい”“ ”“ぶてぶてしい”“露骨な”等,都是带有贬义的“厚颜,目中无人,毫无顾忌”等之类的语义。

说到耻,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者露丝・本尼迪克特对日本文化进行了犀利的解剖。她认为日本文化是“耻感文化”,“耻感文化”是他律性的,是靠外部的约束力来行善的。注重外部评价,介意别人怎样理解自己的行为。而西方文化则是“罪感文化”。“罪感文化”是自律性的,是靠内心的服罪来行善的,注重内心感受和反思。

传统的整体性思维方式还表现在人际关系领域中。按照日本人的整体性思维方式,个体是不能脱离整体而存在的。行为主体的个人是受人际关系制约的个人。在个人与整体(团体或社会)的关系中,当代日本人仍表现出强烈的团体意识,归属意识。例如,在日本商务社会中,初次见面作自我介绍时,日本人习惯说上自己的所属企业、单位。

三、从日本人的整体性思维方式看日语特点

众所周知,日本人崇尚朦胧、暧昧、婉转的日语表达方式。为了避免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日本人一般不善于直截了当地表明自己的态度,而是采用婉转的表达形式陈述自己的意见或想法。例如,日本人常用“~のではないかと思う(考える)/~ではないでしょうか”等不确切的语言形式来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日本人的整体性思维方式与语言的模糊性更不利于精密而准确地思维表达。日本学者中村元认为:日语的表现形式更适于表达感情的,情绪的细微差别,而不那么适于表达逻辑的正确性。从日语词汇方面看,古代和语词汇用来表示感性的或心灵感情状态的词汇很丰富,而用来表示能动的,思维的,理智的和推理作用的语汇却非常贫乏。和语词汇绝大部分都是表达具体的和直观的词汇。但表达抽象哲学思考的“抽象名词”则一般是用汉字构成的汉语词汇。

了解日本人对人类社会整体性认识的这一思维特点,对我们正确理解日语语言现象有很大帮助。如日语的自他动词的区分问题一直是日语学习者常常头疼的语法难点之一。按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该用他动词(及物动词)的场合,日语却习惯用自动词(不及物动词)。日语语言学者影山太郎在比较日语与英语的特点时指出:日语语言重视事态的状况,即,影山太郎(1996)称“状况重视型”,而英语语言则重视动作行为的施事者人,即“人间重视型”。 影山太郎解释道:当一个丢了钱包的人在他(她)找到钱包后,日语一般说“财布が见つかった”(钱包找到了)。“找”这一动词选用不及物动词(日语称作“自动词”)“见つかる”。之所以选择不及物动词是因为日本人的思维特点是把事件作为自然发生的情况来描述。同样的情景用英语描述时,英语则习惯用及物动词,即把动词“找”的行为者人(I)作为句子的主语,即“I foundit.”。在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之间,日语趋向选择不及物动词,而英语则趋向选择及物动词。

由此可知,对于同一客观事实,日语不同于英语,日语注重描述结果的本身,把客观事物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自然衍变的结果来进行表述。日本人追求与自然共为一体的亲和感,相反,西方人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其表现为征服自然、战胜自然、支配自然的意识观念。因此,英语的特点倾向于用及物动词。

以上本文就商务日语教学与日本企业文化的关系,主要围绕日本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精神,运用日本人的整体性认识思维,重点分析了日语语言特有的现象和表达方式。由此可知,了解日本企业文化对商务日语教学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正确理解,认识日本社会,日本人的整体性思维方式,还能让我们更清晰地捕捉到日语语言特有的现象和特点。从而真正达到我们培养商务日语专业人才的目标。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大森和夫,大森弘子,曲维.日本[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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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影山太郎.动词意味论[M].东京:くろしお出版,1996.

[5]田中望.日本语教育の方法[M].东京:大修馆书店,1988.

[6]星野命.文化间教育と [J].文化间教育,1989.

[7]町田健.まちがいだらけの日本语文法[M].东京:讲谈社,2002.

[8] (日)中村元著,林太,马小鹤译.东方民族的思维方法[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9.

第3篇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土耳其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大致始于19世纪90年代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第二个时期始于1935年,以土耳其共和国初期颁布的《合作社法》为开端;最后一个时期即现阶段,以1969年新颁布的《合作社法》才开始。在最近阶段(1980年代),土耳其的合作社系统呈现出一种新理念,并投入各种新实践。独立于国家的合作社数量日益增多,并迈步走上了垂直化组织的发展道路。①其实,这种独立的合作社以前就存在,只是当时政府并不允许建立地区性或集中化的机构。新《合作社法》为独立于国家的合作社快速组织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多重目标的乡村发展合作社

在实践中,特别在农业经济领域出现了两种支配性的趋势:第一种趋势即相当一部分销售合作社专攻某种农产品或畜牧业,尤其是蔬菜和水果;第二种趋势的发展,即本文涉及的乡村发展合作社(Village Development Co-operative,简称VDC)。这些多目标的合作社不仅增加了农产品在当地――尤其是小村庄的供给,而且还增加了这些农产品的加工、制造品;换句话说,他们致力于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耕地产业。因此,乡村发展合作社主要活跃于各种产业项目,目标是农产品的加工、制造和仓储。

表1 土耳其乡村发展合作社系统构成与统计数据(1976) 单位:个

说明:上“表一”显示,乡村发展合作社系统中基层合作社的总数较多,但其中只有402家活跃于商业运作,有103家合作社不能开始经营;它们尽管成立了,但无法获得足够的运营资金。至于其他大部分合作社,只能遗憾地说,它们在创建之初就遇到困难了。

作为多目标的合作社,乡村发展合作社与当地增长的农产品的加工、制造有关,直到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除此之外,他们还打算通过各种工农业设施,为村民创造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合作社的组织形态既可消除农业经济中的资金积累不足,也可缩减农民之间产品技术和市场信息的差距。实现这些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村民的城镇迁徙。在过去不久的1960年代末,散布于社员中的这些诱因就已经产生了。如果农民在乡村建立合作社,并且定期转让资金股份,建立一种定额账户,就可以到国外去工作,尤其是欧洲。当然,这种诱因给出了一个解释:乡村发展合作社数目为什么如此之多。如果牢记发展农业经济中的一般障碍,缺乏这种合作社经济上的成功,就只能得到如下结论:

1.乡村发展合作社大部分创建于1965年,因为上述目标,农村经济中存在海外招工就业的可能性。然而,农民们把这些动机用到自己的活动中,一方面,把合作社看成获得海外工作机会的招聘机构,另一方面,还不利于这个多目标合作社自身工作。在经历了6-7年的消极考察后,官方的计划办公室(the planning office)终于放弃了这个诱因系统。

2.负责官员不能将这些乡村合作社的政治、经济目标有效地阐释给农民,他们所做的只是解释自己的配额-招聘机制。

3.这些乡村发展合作社一经建立,就立即明确尝试实现上述工业工程,而这些工程需要特殊的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还有股本和经营资金。

4.合作社成员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不断。

5.成员-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难以确立在有活力的基础上。

6.创建合作社的当地区域经济潜力并非现实有利,其最重要的目标是海外工作招聘。

7.股本金不足以有效开展业务工作。

8.当地资金积累不足,并缺乏政府资助。

根据上述合作社失败的一些原因,笔者可以推断出:乡村发展合作社(VDC)想在农业领域贯彻不同的政治发展任务是不切实际的,它只是合作社事务的一种类型;而上述不同的政治发展任务是需要不同且合适的方法来实现的。

三、乡村发展合作社的成功条件

即使如此,就土耳其的合作社系统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乡村发展合作社的组织发展还是成功的。因为正是通过乡村发展合作社,第一批垂直结构组织才得以实现跨区域或中心化的水准。高级(顶级)合作社成功扮演了政府及某些权威部门“压力集团”的角色。渐渐地,国家被迫给予基层合作社的产业项目以资金支持,有的是低利息率、长期借贷给他们钱,特殊情况干脆捐钱。能够既不受政府支配又可以得到这些支持,只有通过垂直组织才有可能,否则,这种成果将无法实现。

乡村发展合作社成功的另一理由是,一开始就坚持独立于国家。只有会员大会才可以决定董事会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允许或不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派任命。因此,乡村发展合作社并不像土耳其传统的销售、信用合作社一样,由国家控制。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乡村发展合作社正在获得社员和管理层的一致认可并致力于有效的经营管理。尽管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在大量的组织中为数不多,但它们已经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了。

作为农村区域发展的一种合作社模型,笔者认为,在某种条件下,这种组织形式是非常有利、相当可行的。原则上,这需要预先假定三个附件条件。

(一)基层合作社的相关产业项目,应由区域性协会组织来实现。

因为就技术和商业技能而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土耳其的管理水平尤其缺乏训练。从品质上讲,乡村发展合作社初创的管理不善,不仅导致合作社的实务部门(合作社企业),甚至包括其已建或正在建立的工厂都非常难于管理。如上所述,将目标锁定在农村地区,发现有经验的合作社管理人员,并借以促进农业产业,已成为最根本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区域组织(协会)能更适应于新设施的维护、建言及控制。首先,这些协会机构大部门建在城镇,那里它们能更容易找到完成任务要求的合格人员。其次,维护、顾问、控制甚至会计成本都可由合作社成员分担而得以减少。此外,因与合作社相关,聘请合格经验的人力成本应该由它们承担。

协会的耕作-产业项目,应因地制宜选在特别有利的当地开建,而不是在每一个乡村。所以更现实的方法是,首先在小范围建立生产设施,然后在更大的经营圈推广。同时,协会可以接管商业管理和机构任务,基层合作社可以加强生产、营销、包装及储存。只有在这样(分工协作)的条件下,土耳其的乡村发展合作社才可以得到高利润与高产率。当然,还可以进一步提出如下理由:国家可以一种非常有利的方式(如30%的信用贷款,70%的捐赠),为合作社的农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迄今为止,这个合作社模型如因内部缺陷而导致失败,将有两个消极后果:一方面,合作社系统在公众面前失去其重要性;另一方面,政府预算会增添负担,从纳税者的角度看,这就意味着,其他经济领域会因此面临严重不利。

(二)乡村发展合作社的垂直组织从最开始被视为成功所在。

即使如此,人们可以观察到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国家将主要的资金支持给了基层合作社,因此,国家必须评估大量项目并且监测它们的资金运用。在发展阶段,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这个事实相当宝贵且影响深远。另外,与在原始基础上创造出的顶级(高级)机构相比,乡村发展合作社呈现出若干矛盾之处。国家只有根据这些差别,给予这些在顶层机构帮助下建立的乡村发展合作社以资金、控制和照顾,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可以得到协同。基本上,顶层机构承担了乡村合作社的发展责任。

自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私有经济表现出了相当的偏爱。这种支持私人企业的经济政策并不由国家直接控制,而是通过私有经济领域中高级协会的银行和会所来控制的。由此可见,国家和乡村发展合作社协会应直接认同它们有关促进基层合作社或社员发展任务之间的关系。

(三)三角利益链是促进乡村发展合作社模型成功的第三条件。

国家和合作社之间的传统关系不仅强化了合作社的官僚化和政府影响,甚至使它们不独立了。据有关土耳其合作社实践的研究,人们可以建立一种三角利益理论。

在一个合作社事务中,有三层利益来自政府的赞助:首先,社员们希望实现来自合作社的某个优势,这在整个合作社专家中总所周知。第二,国家资助的合作社管理由国家本身决定。换句话说,合作社的经理是国家直接任命的,董事会由国家间接任命。这就意味着:合作社只有履行官方的决定才可以获取利益。同时,管理层必须牢记社员的促进任务。然而,从政府部门看来,管理层是对国家负责的,因为经理薪酬由国家支付。可考虑到社员的利益,提供管理职位不仅增加了会员营销和公司机关之间的营销量,还获得了社会威望和稳定工作。因此,管理利益可以从社员和政府两方面来分析。第三,政府更感兴趣于合作社的政治和经济原因。社员大会所作决定在实施之前必须得到政府的同意,经理只有政府可以任命和付薪酬,所以,政府对合作社具有完全的影响力。经济利益――农业经济处在合作社的控制下;政治利益――通过国家的经济政策影响社员的言论。这些是依赖于国家的合作社官僚化的最重要原因。

合作社内部的这种三角利益不断创造冲突并使官僚化趋势得以增长,导致合作社系统的重要性在社员甚至公众眼里基本丧失。因为从最初独创起,乡村发展合作社仅建立在作为村民的农民个人意愿基础上,国家是不能根据自身利益加以干涉的。社员大会能在没有官方干扰下做出决定。土耳其的这种合作社系统不可能仅仅通过社员的自发,实现垂直机构达到一个拥有40个区域性组织的顶级合作社水平。除了海外招聘工作的任务之外,农民们至今都明白,合作社系统非常合适他们自己的经济发展。合作社企业的赞助社员的利益发挥主导作用,因为这些社员享有决定权。①

四、经验与启示

土耳其的乡村发展合作社实际上已表明,在农村地区,即便没有政府帮助,合作社系统也可以建立起来。当然,模型中存在的某种空白是其成功的障碍。除此之外,还可从乡村发展合作社的实际经验中得到如下结论:

(一)在初始阶段的整个组织工作中,政府不应该干扰合作社的管理;但在发展中国家,合作社需要某种方式的支持,如资金、培训和监管。这些应该只有通过顶层合作社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才能实现;从长远看,合作社能从中获益颇丰。

合作社首先意识到,唯有在整个组织的帮助下他们才能有效管理。因为缺乏政府和顶层机构之间的合作,合作社经营的利益极点会减少为两个。合作社经营中利益的一头――管理层,尝试将自身与社员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当然,从长远来看,国家利益――利益三角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会放弃试图影响顶层合作社并由此追逐自身的政治目标。

在土耳其真有这么一个例子,官方机构试图诱使整个合作社组织服从自己的政治方向。乡村发展合作社的顶层机构恰好准备充分利用国家为基层合作社提供的好处,比如项目资金、农业器具的进口执照等。但是,这就意味着在政治、经济上,它将与政府部门紧密相连。基于此,管理控制尤其是区域性协会和顶层机构,必须取得来自社员的重大支持。因为,一般社员预知协会活动信息十分有限。同时,政府部门为自己的利益,开发这些信息缺口并且忽略了合作社的监管,而在法律上,这是政府的工作。

这种实践的后果是,又一个顶级机构得以创立。这个组织由许多乡村发展合作社加入,因此,乡村发展合作社被分散到两个顶级机构之中,被迫丧失掉“压力集团”的重要性。这两个机构并没有在市场上为推广会员而相互竞争,却为得到政府提供的好处大行其道。

基本上,这两个顶级机构代表了土耳其两大政党的不同政治观点。人们由此得出结论:基层合作社和它们的社员不应期望服从于政府,而应从他们独立于政府的组织中得到发展。

(二)尽管已结成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乡村发展合作社还是依赖于作为市场力量的私人公司。这种依赖情形只有通过乡村发展合作社中有效的垂直组织才能消除;惟其如此,基层合作社才能提升其竞争力。然而,这种假定的前提是,有效的管理监督及区域性组织的持续形成,以至于社员利益可以在紧密的合作社框架中得以保护,同时国家反对。

从土耳其乡村发展合作社的实践中得出,顶级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假定的合作需要采取以下方式来实现:a)为了提升农村地区的合作社系统,国家可以在年度预算里安排一定资金去聘请合格的经理人员。b)为了资助合作社,必须由一些但非个别支配性的省份共同参与建立一家合作银行。c)由协会花钱管理的基层合作社,使用国家的资金扶持,必须接受自身社员、合适的政府部门和合作银行的定期监督。d)基于私有经济条件下的经营管理经费,一部分出自合作社本身,一部分出自用于这一目的的政府资金。

土耳其是继中国、美国、印度和巴西之后的全球第五大蔬菜和水果生产国,每年出口鲜果蔬菜达20亿美元。近年来土政府大力推动农业结构性转变,农业较其他领域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而乡村发展合作社在其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给农业和相关工业提供支持,土政府还制定和完善了许多政策措施。以种植业为例,政府为生产者提供的支持囊括从备耕到播种、从收获到加工、贮存、包装等各个阶段。以质量、安全、效益和农村发展为基点,政府向农业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以解决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购置农机具,修建滴灌和喷灌设备,鼓励人们从事农产品的加工、贮存和包装等项目,政府决定提供50%的贷款补贴。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土政府已向1800个乡村发展合作社项目提供了15.51亿里拉优惠贷款,合作社(VDC)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使生产者有效组织起来,推进了农工一体化,减少了农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增强了生产者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地位和对国家农业政策的影响力,加快了农村发展,因而受到国家重视和扶持。②

第4篇

一般认为,今天意义的现代农业始于二战后(将1840年英国工业革命完成至二战前这段时期的世界农业发展称为近代农业,此前的统称为传统农业或者古代农业),是在近代农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主要特征的农业,是广泛应用现代市场理念、经营管理知识和工业装备与技术的市场化、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产业体系,是将生产、加工和销售相结合,产前、产后和产中相结合,生产、生活和生态相结合,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发展统筹考虑,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高度一致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产业。但是,若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科学技术等农业生产力构成四大要素的角度看,更有学者将1840年前后英国工业革命完成至今的世界农业发展统称为现代农业,以英国工业革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系作为现代农业起始的里程碑性标志[1]。

研究发现,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生产力构成四大要素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是迥然的,传统农业以劳动为主导(因此称其为劳动密集型)、劳动生产率低下,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基本上还处在农业社会;现代农业以资本和科学技术要素为主导(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生产率高,以现代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则进入工业社会,农业生产力水平基本上由国家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决定,表现在工业为农业提供资金、装备和技术的能力,以及城市消费农产品和转移吸收农业劳动力的能力[2]。因此,把世界农业按照原始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等三阶段划分,既体现了生产力中要素配置作用的一般经济学规律与本质,也反映了农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同时还考虑了农业与其他产业、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这样认识和划分农业的发展阶段,有利于今天人们对现代农业产生与发展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科技等历史背景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特别是市场、资本、工业、科技、城市对现代农业的催生、引领与主导作用,把握现代农业的内在本质,也有利于人们对中国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任务面临的多重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深刻理解。

其实,人们对现代农业的理解和认识是一个不断探索、逐步深化的历史过程,这也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两个多世纪以来农业自身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轨迹。仅仅从支撑产业的核心技术角度看,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人们对现代农业的表象化理解就是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等;第三次工业革命和第一次绿色革命后,由于良种和化肥、化学农药(兽药)等化学投入品的广泛应用,现代农业增添了两个重要标志--良种化、化学化;随着20世纪后半叶以来现代科学技术、工业装备、管理理论和全球市场经营理念等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及其与农业发展的有机融合,科学化、技术化、集约化、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等成为现代农业新的内涵;第一次绿色革命以后,世界农业发展普遍面临新的需求挑战和资源环境方面的巨大压力,迫使人们开始探索现代农业新的发展道路,近二十年来生态农业与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现代农业追求的新理念和新模式,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成为21世纪现代农业内涵的新诠释[3]。若从科学引导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正是数学、物理学、化学、地学、生物学等现代基础科学体系逐步形成和蓬勃发展的时期,也是农业发展快速吸收、大量融合和广泛应用现代科学知识与技术手段,从而极大地促进和形成崭新的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的历史时期。因此,没有数、理、化、天、地、生等现代基础科学体系的发展,就没有现代意义上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的建立,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可以说,现代农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科学发展引导技术发展,进而支撑产业发展的崭新产业,是农业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这也是现代农业有别于其他农业最具本质的地方之一。

2现代农业的本质内涵与衡量指标

基于上述认识,从产业构成与产业发展的内涵看,现代农业至少应该包括下述几层含义:一是现代工业及其技术全面装备农业,由机械、工程、设施、通讯、网络、海洋农牧化等补充、延长、改善、扩大和取代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时间、生产空间和生产范围,极大地提高了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二是用现代市场科学、管理科学的新观念、新理论、新方法组织农业,由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方式经营农业,企业化的方式管理农业,大幅度提高农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和产业的整体经济效益;三是现代产业发展理论武装农业产业及其相关的综合支撑体系,用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服务农业,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单位农产品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四是用科学知识与现代农业技术武装农民,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科学知识与技术素质;五是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全面应用农业,实现产业技术的革命,农业生产方式的历史变革,农业科技贡献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空前提高[4~6]。从而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使产业内部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间的结构不断优化,产中与产前、产后及三产等传统非农产业的结构比例发生深刻变革,主导产业及其相关产业体系发生转换,实现产业体系升级换代,产业形态、生产与组织方式的更新。

围绕现代农业内涵,从经济学角度衡量其发展水平与效率的指标一般有: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资本收益率、劳动生产率、科技贡献率等等。其中,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否是一个较为关键和值得重视的指标。中国的实践证明,要长期解决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等“撂三农”撂的难点问题,必然要率先突破其制约的直接瓶颈--农业劳动生产率,否则在市场条件和比较效益作用的机制下,就难以避免增产不增收、谷贱伤农、撂荒弃农等现象周而复始的循环;一个国家农业发展水平、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综合国力的高低,在农业领域最终都取决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20世纪50年代至今,中国农业单产和总产都分别提高了至少4~5倍,而平均每个农村劳力却一直只能养活1.5个人左右。其次,不能片面强调某个单项指标而不顾其他指标是否均衡发展,比如简单地以粮食单产或者总产等土地产出率衡量农业发展的指标,就会出现片面追求“撂吨粮田”撂,而粮食生产的效益和农业生产总体水平仍然难以提高的现象,因为现代农业是个复杂的产业、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巨系统。再次,不宜简单地以各种“撂化”撂代表或者作为大众化指标衡量/描述现代农业的发展水平,现代农业与各种“撂现代化”撂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比如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时提出机械化、水利化、化学化、良种化、电气化等现代化的指标。

应该说,在不同的时期,中国都曾经先后实现了这些指标,可是我们和前苏联都仍然没有步入世界现代农业的行列,关键在于我们在设计和实现这些“撂化”撂的时候,没有在整体上与全社会的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等统筹、联动,没有适时有序地转移农业人口(反而人为地反向转移了几次),没有大幅度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反而因为“撂化”撂而增加了负担),更没有大幅度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从经济学与社会学结合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从本质上衡量和区别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主要指标还有:(1)农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比重下降到20%以下;(2)用于农业的年总投资上升到农业年净产值的40%以上;(3)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上升,一个农民能养活10人/年以上。当然,除此而外还应该包括农民收入指标、产业结构指标、农民素质指标、生态环境指标、生活居住条件和公共基础设施指标等等[2],能从不同角度综合反映现代农业本质的衡量指标体系。

3现代农业的若干基本特征

现代农业是工业革命以来逐步形成的农业,是商品化、市场化的农业,市场机制的建立、现代要素的投入、工业部门的介入、科学技术的应用、服务体系的完善和二元经济的逐步消失,使现代农业成为市场化、工业化、科学化、集约化、社会化和城市化的农业。因此,其基本特征表现如下。

3.1产品生产与经营商品化

市场经济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和前提。现代农业生产除了保障基本的国家粮食安全之外,主要目的在于为市场提供商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农业从生产成果到手段普遍商品化,各种中间产品、劳务和消费品以及其它农业生产要素,包括各种农业机械、肥料、农药、兽药、良种等,农民的生活消费也普遍成为商品性消费,都进入大市场的交换领域,农产品商品率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业打破了内部物质循环的局限性进而实现物质的开放循环,从传统的自给性质农业转变为市场交换性质的现代农业。

3.2生产装备与管理工业化

农业全程工业化装备和石油化、电气化动力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制造技术、工程技术、材料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通讯技术、3S技术、航天技术等工业技术与装备的发展和工厂化管理理念的应用,使农业生产、保鲜、加工、物流、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实现了机械化、工程化、设施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和工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极大地改善了劳动工具、劳动条件与环境、延伸了劳动空间、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正在向着精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农业与工业、第三产业的互动和依赖程度越来越密切、界限越来越模糊、效益越来越接近。

3.3生产要素投入集约化

要素的集约投入与高效产出是现代农业的生产特征与追求目标。现代农业通过增加能源与资本投入、应用现代科技和工业装备、适度集中土地和强化组织管理,达到大幅度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集约化的投入生产要素,改变了农业粗放经营的状况,使农业由粗放到集约,由劳动集约到能量、资金、技术、经营和管理的集约,有效提高了资源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的经济效益。

3.4生产动力科学技术化

现代科学技术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第一与核心要素。没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没有现代农业的发展。由于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能源科学、空间科学等现代科学领域的不断突破,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海洋技术、制造技术等前沿技术在农业上的全面渗透、快速应用与相互融合,对农业产生越来越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使农业在概念、内涵、结构、体系、功能与外延等方面发生深刻的历史变革,推动传统产业向知识化、技术化、信息化、工业化、工程化、个性化、全球化的崭新产业方向发展[6]。

农业细胞工程、胚胎工程、基因工程、蛋白质(酶)工程及分子育种技术等的广泛应用,使常规育种技术难以解决的跨种间新品种培育成为可能,育种目标的准确性大大提高,周期大大缩短,产量、品质、抗害性、抗逆性、水分与营养利用效率以及综合农艺性状等空前提高,胚胎定向生产、生物反应器药物生产、能源作物生产、可降解地膜与纳米药物/肥料生产等新的产业领域不断涌现,农业生物经济已显端倪。农业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产生了以3S技术为代表的精确耕作,以专家智能辅助决策管理系统为依托的精准饲养、精准设施种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上农业商情、农业科技信息、农产品交易、远程实时农技推广、农技培训、生产现场诊断与指导等全新的信息化农业生产技术,正在改变农业分散、闭塞、精确度低、可控程度差、生产效率低等行业的固有弱势。

现代工程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微生物工程技术、海洋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使传统农业由单一的植物性和动物性初级产品的露天生产,向室内工厂化产品、微生物产品和精深加工的系列农产品等大食品的现代产业生产拓展,由陆地农业向海洋农业拓展,由初级生物性农产品向大食品、生物制品、医药、卫生、保健、环保、能源等产业领域拓展。设施化栽培、无土栽培、植物产品的工厂化生产、畜禽水产品的设施化养殖等设施农业、工程农业的发展,前所未有地扩大和延长了农业生产的空间和时间,大大地提高了光、热、气、土、肥、水、药等资源的利用率和集约化程度,使单位土地的生产能力、生产效率、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呈倍数增长。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正在成为引领、驱动和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

3.5生产组织与服务社会化

完善的产业体系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生产的不断发展,与现代生产手段、生产技术相适应,现代农业突破了传统的产加销脱节、部门相互割裂、城乡界限明显等局限性,通过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带农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组织形式,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一体化,农业与工业、商业、金融、科技等不同领域相互融合,城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农业产业链条大大延伸,农产品市场半径大为拓展,逐步形成了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上市的崭新格局。

3.6生产发展可持续化

追求产业经济与生态环境、社会发展的统一与协调,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现代农业发展的中期阶段,由石油工业革命带来的化学投入品普遍大量使用、能源消耗不计成本、生态急剧破坏与环境日趋恶化,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出现资源过度消耗、成本居高不下、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生存环境、威胁消费者健康等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近二十年来,世界各国在农业发展中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调整城乡产业布局,重视土、肥、水、药和动力等资源投入的节约和使用的高效化“,撂有机农业”撂“、撂生态农业”撂、“撂绿色农业”撂“、撂都市农业”撂“、撂观光农业”撂等新的现代农业形态不断涌现,可持续农业受到广泛重视,成为全球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3.7投入与补贴福利化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府全程补贴、提供保护与服务是现代农业的政策特征。与其他产业领域的情况相反,伴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在绿箱、兰箱和黄箱政策允许框架下,政府通过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立法等一系列手段和非市场行为,在涉及交通、通讯、水利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产中补贴与贸易补贴、防灾减灾与保险、产品服务体系、市场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医疗卫生体系、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推广、义务教育与职业培训、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政府公益支撑系统等等环节,进行福利化补贴、政策性保护和财政投入支持,引导各种资源流向农业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各行业支持农业、工业与农业互动、城市与农村共同发展的局面,建立了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相应的庞大支持体系。比如,仅仅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部门的公务员人数就高达15万人之多,是仅次于五角大楼的政府机构,这也是美国农业生产直接从业者只有总人口的2%左右,而产业体系及其相关支持系统的从业者人数却累计高达18%以上的原因之一。

4现代农业发展的几种基本模式

第5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在党的以来的农村改革实践中,人们对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形成了一个通行且己被法律认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术者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表述有诸多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称之为土地承争经营权,定义为: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主要依据是该定义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由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并综合《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得出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民法通则》第80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其它法律如《农业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作了类似于上述含义的规定。在诸多学者的学术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概括,因为具体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利大多仍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已被广大农民认可了的称谓。

(二)称之为农地使用权。一些学者主张用“农地使用权”一语取代现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并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它是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全部性质。他们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属于债权性质。债权效力比物权弱,债权原则上不能对抗物权。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经常发生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主要是因为农户所取得的使用权属于债权。此外,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致使临近合同到期农户对土地不愿投入,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以及重新签订合同时引起农村秩序动荡等现象。如果采用物权关系和物权制度,基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据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一个债权物权化的过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形式上的结果,就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经营权”这一带有债权特点的概念,“为了避免与债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在物权法上还是不用这一概念为好”。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法律术语上应与各国通行做法一致,故应用农地使用权代替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称之为永佃权。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应实行永佃权制度。有的则认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就是一种新的永佃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指土地经营者(永佃权人)以支付佃租,长期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耕种的权利。他们认为永佃权从权利性质内容到权利期限(30年甚至更长)都是与现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接轨的必要实行永佃权制度。实行永佃权,不仅可以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且可以使土地经营权得以流动,形成规模经营,并为土地投资提供内在动力,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土地均包而引起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小,承包地流转困难,产业结构调整受阻等问题。且永佃权的长期性可以避免农户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他们有的还认为可以而且应该用“永佃权”代替“农地使用权”“永”表明该权利为一种长期的权利,“佃”字表明永佃权反映租佃关系,简洁明了,内涵确定。而“农地使用权”系生造的概念,以“使用权”概括,易生歧义,因为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不仅限于使用权,因而,如果我国将来物权立法采取一种与永佃权制度基本一致的制度,在名称上应采取永佃权,总之,目前,在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内涵及外延上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各种主张均有一定的合理和可取之处。但我们还认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

(一)物权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但理由不尽相同。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集体组织在与农民签订承包合时,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满后,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时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根据合同占有承包标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谁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权。4、《民法通则》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至少说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债权之外的。5、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物权和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请求集体将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经营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而承包人依据合同直接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则是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学者们还从革除实践中的弊病出发,认为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需要经营者作长期投入,而长期投入的决定性因素是土地使用关系的长期稳定及土地使用权利的自主流转,而这只能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上才能统一起来,我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与第一轮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非常强调稳定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突出“30年不变,及对土地的频繁调”透过30年不变的制度安排;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避免掠夺式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一方面可以控制农村人口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自主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克服土地均包模式所导致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土地规模狭小的弊端,同时也杜绝乡村级干部在土地调整中的侵权行为。只有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才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有利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有利于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债权说

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其主要理由如下: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联产”意味着承包人必须达到“承包指标”,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也的效力。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4、依《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就会出现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又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梯次结构,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不无疑问。5、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分析。

1、物权说失依体系解释方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物权,并又从实践的需要方面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必要性。债权说则是从现行规范经过实证分析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的结论。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的十多年中,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由债权向物权转化的物质条件,而在生活实践中更多地具有债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人极为不利,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

2、物权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见解,表明了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规范的冲突,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膦“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他物权自属无疑。从《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农业法》第1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显然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此外,非经发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包承包土地,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对人效力而不具有对物效力,因而性质当为债权而非物权。正是因为存在这些规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规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低价位的具体规范中,表现出许多债权特征,从而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不同见解。

三:关于土地承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流转达是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转换或变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学者们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有必要进行流转,但流转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一句家话。现有的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续原来的准行政性分配土地的制度。这种准行政性分配导致的缺点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事实上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上步发展。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将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所必需的。2、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工地长期投入的利僧必须要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主流转,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垢收入多寡直接关系到农户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必须种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员在农忙时必须回到土地上,仍摆脱不了土地的禁固。再者因为视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在农村“农民永远是农民”这种禁固与土地有密切关系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须从改革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权,又能通过这种制度将其转让出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进上步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国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种田的种能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其耕种,另一方既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条第3款规定,土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汉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它是当务争。

(二)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芳设计

虽然学者们论述了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右流转的制度,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却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三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须受让人具有社区成员的身份,非社区成员的个人或组织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例外受到严格限制。农业部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坚持上地集体所有和不设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收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面承包期间。对承包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业法》第13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收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来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198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达、转达包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上这些规定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还有一些根据这些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组织成员内,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方式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很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多数学者认为如此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流转范围封闭,社区成员的身份因素对汉转有很大影响,采取债权的汉转方式,使得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顺畅。另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汉转范围,是因为农村生产水平不高,而且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这样限制。

此外学者们还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操作无章可循,自发流转现象多,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有很多“口头协调”,纠纷隐患多,影响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汉转管理是落后,(1)缺乏一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2)没有专门负责农地管理的职能机构,(3)农村土地地籍制制芳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采取登记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登记。这样做:(1)可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2)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但具体深入的登记机关的设置、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济化述。此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一不定期的限制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禁止炒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规定最低流转面积,避免农地过于分散化。总之,学者们对这一部研究无论的深度,还是从广泛上讲,都需做进上步的努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的行政管理

(一)农村承包经营公司的管理

农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规范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从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这类关系着集体利益与承包者合法权益的大量合同,对于当前稳定社会大局,稳定农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农村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头号题。一、农村承包合同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即发包、签订、履行三个阶段)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1:发包阶段(1)“标的”违法(2)“拉黑牛”现象严重。(3)重叠发包等,2:签订阶段(1)自己。(2)权利义务关系失衡。(3)违法条款明显。3:履行中存在的问题。(1)对承包合同缺乏签订后的管理。(2)用行政命令与行政手段的方法随意解除合同。(3)发包方主要领导的更换造成合同中止或无法履行,(4)短期行为严重。(5)“转包”现象严重而大都违法。为解决现行土地承争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学者们有以下设想:1、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调整业务部门,专设农村承包经营管理部门。2、公证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合进行管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对公证机关提前介入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作了论述。为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执法应赋予公证机关以下权力(1)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必须权。(2)公证机关经审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实,不可行的合同有决定中止履行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二)农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这意味农民将获得更大程度的自,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土地资源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国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农村土地各种现有性质固定化,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一个重要的制芳条件是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的管理。在设立、转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主管机关可对此行使强恢复原状或行政处罚的权力。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问题

第6篇

企业集团;比较法;立法模式选择

D922.291.91A011007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目前存在着由政府主导组建的企业集团(“国有企业集团”)与民营经济扩张过程中形成的企业集团(“私营企业集团”)两种企业集团类型。截至2015年10月底,根据非公开的统计数字,①全国存续企业集团共计33279户,占同期全国企业存续总数(即2103.8万户)的0.16%,其中非私营企业集团(即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是15739户,私营企业集团是17540户。按照企业集团数量多少排序,前五位的省市分别是浙江4037户、山东2690户、江苏2670户、广东2370户、上海市1991户。从总体上讲,企业集团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与传统的股权集中型公司不同,企业集团结构下的股权分散型公司的治理焦点已由“所有与控制分离下公司管理层道德风险的防治”转变为“大股东与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防治”。②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企业集团这一组织形式下几乎完全失灵。特别是在当前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的现实下,为企业集团这一组织形式摸索出适应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已迫在眉睫。

二、 我国企业集团和相关立法概览

1. 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现状

如前所述,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可分为政府主导组建的企业集团与民营经济扩张过程中形成的企业集团两种基本类型。

就前者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大力推进企业集团建设的指导思想可以20世纪90年代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90年代之前是为了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以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进而积极促进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而从90年代至今,则是为了确立企业集团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跨国兼并战略”)。不难看出,无论在哪个阶段,政府主导组建的企业集团均先天地带有明显的“行政性”,即借助政府措施和行政管制将若干企业“捏合”在一起。最典型的实例就是中国石化集团的组建,它是由中央政府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将12家国家油田、14家国有炼油厂、数千家加油站以及石化厂和石油销售公司组合形成。

与依据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企业集团相比,以行政方式捏合而成的企业集团虽拥有成型快的速度优势,但也有其固有缺陷。此类企业集团须以国家战略或行政指令为导向进行运作,若无持续财政支持则大多难免“做大容易做强难”的尴尬。通过对其运作模式的细致观察,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并未形成有效的统一管理制度,集团各成员之间只是“搭伙过日子”,而其他企业集团却因管理权过度集中而使成员企业丧失应有的自,只能“得过且过混日子”。罗新宇:《国资新思维》,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页以下。

相反,民营型企业集团只能在无行政特权支持的情况下“自力更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运作,以股权、产权为纽带自然扩张形成。此种形成方式虽可保证其具有较高能动性和创造性,但又经常因拿捏不好发展的尺度而表现得激进毛躁而又好大喜功。最典型的实例当属曾辉煌一时的德隆集团。唐氏家族依靠其在德隆国际中33.10%的股份,在1998到2001年控股参股包括五家上市公司在内的177家企业,横跨水泥、电动工具、机电设备、汽车零部件、重型卡车、精细化工、金融、保险、信托、租赁、农业、畜牧业、文化、体育等众多行业,总资产号称400亿,唐氏家族自有资金其实不到2.2亿。“利用资本的杠杆效用以小博大”是此类企业集团形成的显著特色,其运作模式往往极不规范,通常是集团利用千丝万缕的企业间关系,通过关联交易、过度融资、股利政策和管理者安排等集团内部进行大规模资金运作,使公司风险极度扩大。一旦融资不及,资金链断裂,整个集团就土崩瓦解,给其所控股的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带来巨大风险。并极易导致对从属企业(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风险甚至严重侵害。可见,民营型企业集团存在的问题集中于利用控制权对局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掠夺。

2. 我国企业集团相关立法梳理

“企业集团”一词在我国最早见诸1986年“关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3月31日国家工商局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登记经济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分别的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配套措施。,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翌年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则首次对企业集团的组织关系和作用做出规定。施天涛:《中国企业集团的公司化改造》,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第102页以下。时隔两年,国家体改委又在《企业集团组织与管理座谈会纪要》中简要描述了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企业集团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针对企业集团登记中出现的“双重法人”这一奇怪现象未出台任何专门规定。直到1998年这一情况才有所改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年4月6日印发的《关于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第5条3款),不得以集团名义对外缔结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第14条3款),同时进一步严格了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参见吴越:《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企业集团法之比较》,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第114页。

我国现行商事法律规范中尚无针对企业集团的专门立法,只有零星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及证监会规章中,例如《公司法》第15、16条对公司转投资由硬性限制改为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为企业集团的形成创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第16、21条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做出规定;《证券法》第四章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做出程序性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则含有控股公司的行为规范。

总体上看,上述有关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不足:根据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吴越教授于2015年12月在东莞举行的“企业集团的公司法制建设研讨会”上所做报告总结得出。首先,对企业集团语境下关联企业的若干基本概念,如“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界定不够清晰,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缺乏具备操作性的具体标准,导致无法预防隐藏性关联企业的形成。其次,未创设囊括所有公司类型的关联企业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少数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在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过程中无法得到保障。再者,由于未建立年内补偿平衡机制,致使从属公司利润被盘剥和不当转移的情况屡有发生,从属公司的小股东要么只能“逆来顺受”,要么无奈选择退出公司或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另外,《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虽已引入“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制度,但同样由于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的缺失,司法裁判仍困难重重;详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9页以下;邓峰:《普通公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98页以下;高旭军:《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载《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年第3期,第102107页;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三版,上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662页以下。关联企业债权的“衡平居次”规则(又称“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该规则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9年Taylor v .Standard Gas & Electric Co.乙案[306 U. S. 307 (1939)]所确立,本质上是“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之延伸,一般是指在公司重整或破产时,如控制公司有诈欺、不当经营从属公司或从属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应否认(disallow)或劣后(subordinate)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债权,参见王志诚:《关系企业之法律规范》,《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期,第474页脚注29;同时可参阅孙向齐:《我国破产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第8页以下;王泽禹:《衡平居次原则对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规制》,载《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8期,第81页以下;许德风:《论破产债权的顺序》,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第81页。同样尚未确立。最后,对公司间日益增多的相互持股现象限制不力,未引入持股比例最高限制和适度限制表决权等制度。

三、 国际上现行相关立法例评析

关于企业集团,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例占据主导地位:一种是在传统公司法范围内,坚守单个公司的独立人格;二是从企业集团角度立法,在公司法规范中设关系企业专章,在承认附属企业从属性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集团类型实施区别规制。

1. 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立法例

以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大多数公司法均采用第一种立法例,即将集团内各公司均视为独立法律实体。在子公司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子公司董事不得为母公司利益而牺牲本公司利益。对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同样适用独立公司间的交易原则,不允许牺牲子公司利益。这一立法方式最大的问题是法律和现实的严重脱节。因为“实际上,处于一个集团内的公司的事务,经常根据集团的总体利益来运行。母公司对子公司董事会构成的控制以及交叉董事的存在,意味着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交易可能,并且经常是建立在并非常规交易的基础上”。子公司董事在事实上须依母公司指令行事,否则即有遭解雇之虞。因此,在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所谓独立仅仅是“纸上谈兵”、“镜花水月”。

同时,为避免因追求规模经济而导致垄断,上述立法例对企业集团的发展持消极和限制态度,进而采取附属立法模式,即通过由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会计法以及破产法等对若干特殊问题进行分别规范的方式,实现对企业集团的间接调整。同时,英美等国的判例法传统导致其在处理关联企业法律关系时大量援引判例,并已积累相当成熟的经验。上文提及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衡平居次”规则(深石原则)以及“控制股东的诚实信用原则(fiduciary duties of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即为司法机关处理关联企业间关系时(尤其是对外债务关系)最常适用的三大原则,并被广泛用于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具体来讲,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是英美判断控制公司是否对从属公司承担债务的首要法律规则。如前所述,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原则上被视为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以自有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控制公司作为从属公司的大股东对后者的债务不承担出资之外的额外责任。然而,在控制公司几乎完全剥夺从属公司经营自,使之实质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将毫不犹豫地通过刺破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面纱”,责令前者对后者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依据“衡平居次”规则(深石原则),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为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控制公司的分配顺序在特定情况下从属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控制公司行使对从属公司的控制权,违反受任人应有的标准;控制公司不遵守独立公司应遵循的规范;资产混同或利益输送。将被置于其他债权人之后,甚至完全无法与之共同参与分配。该规则对解决目前我国母公司利用债权方式攫取子公司资产、损害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问题有极高借鉴意义。上述原则的适用,有效地预防了控制公司转嫁投资者风险、逃避债务责任等现象的发生,为从属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2. 以德国为代表的立法例

第二种立法例以德国为代表。与前述英、美等国立法例截然不同,德国更注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培养和相对集中的生产安排,对企业集团化经营持积极扶持态度,因此通过专门立法――《股份法》,即所谓的“集中立法模式”,调整企业集团的相关问题。详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6页以下。该法除在总则第15至20条对关联企业做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在第三部分(第291至337条)分别对支配合同的缔结、集团的管理权力、支配企业对附属企业的责任以及相互持股等做出具体规定,因而被视为规范企业集团的成文法典范。

就基本立法理念来看,德国立法者首先承认企业集团的产生确实导致企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并可能产生不利后果,但同时亦积极寻找化解之道,即努力在承认支配企业的统一管理权与保护局外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而在具体立法技术层面,立法者以是否存在支配合同支配合同的本质在于合法地将一个(从属的)股份公司的领导权置于另一(支配)企业之下。为准,将企业集团分为合同型康采恩(又称契约型关联企业)与适格的事实型康采恩(又称事实型关联企业)。对前者,在保障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前提下,赋予支配企业全面的领导权,同时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在向附属企业下达指令时的注意义务以及违反时的责任(《股份法》第309条)。对后者,支配企业原则上无权指示从属企业从事于己不利的交易或者采取特定措施,除非这些不利后果已得到补偿(《股份法》第311条1款)。另外,由于局外人保护存在于企业集中化的整个过程中,因此德国立法者明确赋予局外股东全面的知情权及参与决策权。以此为契机,德国学界提出“从属性及康采恩形成过程控制”理论,并被喻为德国康采恩法的“阿基米德点”。从这一角度来看,德国康采恩法属于保护法,尤其适用于防范企业从属性与康采恩状态给局外股东及债权人带来的风险。因此,要考察德国有关企业集团的立法与实践,必须对《股份法》框架内的康采恩法进行简要梳理和评介。

德国首部《股份法》于1931年颁布并于1937年修订,但当时并未对康采恩法作详尽规定,仅有零星条款简要涉及,其中第15和256条值得关注。前者对康采恩进行定义,而后者允许企业之间经各自股东大会多数同意后缔结利润分配契约,合同型康采恩已现雏形。不过,对于康采恩的其他重要事项仍然付之阙如。在此背景下,德国于1965年重修《股份法》时专门确立了企业集团法的基本框架并沿用至今。

1994年10月28日颁布的《企业转型法》从程序上对企业转变其法律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并分立做出详细规定;与之相配套,同年颁布的《企业转型税法》系统规定了上述过程中的税务处理。《股份法》框架内的康采恩法也相应发生变化,例如第293条第1至7项即明确要求企业在缔结支配合同或者发生兼并时履行报告及审查义务。

德国康采恩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股份法》第15条对关联企业的定义是建立在企业间支配与从属关系之上的。按照这一关系的紧密程度,可将关联企业分为以下四类(第15至22条):(1)具备最低层次关联关系的关联企业。主要指企业间因多数持股而形成的从属关系,企业对另一企业的持股由其直接持股和通过其附属企业间接持股组成。(2)已形成支配关系的关联企业。此类企业被法律直接推定为内部已形成统一管理关系的企业集团。德国法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就体现在对企业联属关系和康采恩企业合同的规定中,其中大量使用法律推定,如对支配关系的推定、对企业合同存在的推定以及对康采恩存在的推定等,参见《股份法》第17、18、291以及319条。不过,被推定为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仍可提出反证,证明不存在支配关系,从而这一推定。(3)康采恩层级的企业。此类企业中各成员已处于支配企业统一管理之下,即这些表面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在事实上已形成“统一体”。只要成员企业间已订立支配合同或者某一企业已被归附于另一企业从而符合《股份法》的规定,这两者就将被终局地视为康采恩企业,且无法通过反证予以。(4)相互持股企业。若企业间相互持股分别已达四分之一以上,即被视为相互持股企业。依《股份法》,无论相互持股数量多少,其表决权的行使都不得超过对方企业全部表决权的四分之一。但此规定亦有例外,如德国企业与在国外注册的企业所形成的相互持股关系,就不受德国股份法调整。

其次,为加强对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股份法》对康采恩企业成员间缔结的企业合同内容提出若干硬性要求,与之相违背的企业合同将被视为自始无效。⑤⑥⑦《股份法》第304条3款;第302、303;304、305;312至315条。例如:合同中应约定支配企业须承担其附属企业的亏损;⑤应约定对附属企业的少数股东之利益进行适当补偿;⑥支配企业在行使其统一管理权时,也应以企业合同为依据;对于事实型康采恩,母公司不得发出违背附属企业利益的指令。⑦这意味着,上述法定内容将平等地适用于合同型和事实型康采恩。

最后,康采恩法在严格区分非全资与全资子公司基础上,分别对两者做出规定。就前者而言,为兼顾对少数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康采恩法主要通过上文提及的《股份法》总则对关联企业的定义、康采恩企业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大量法律推定来规范非全资母子公司关系。而就后者而言,在母公司是子公司唯一股东时,已不涉及对少数股东的保护问题。此时,如何保护子公司和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首要难题,因为母公司可将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控制于股掌之间,并在两者间随意地转移公司资产或利润,债权人所期待的利益极易受损。是故,《股份法》又创造性地引入当今各国公司法上极为独特的归附制度。《股份法》第319至327条。详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80页以下。与英美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归附制度要求母公司必须对被其归附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对附属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由此得到显著增强。

3. 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立法例

除上述典型立法例外,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例同样值得关注。台湾立法者博采众家之长,积极采纳德国康采恩法和美国判例法立法经验,将德国颇具操作性的从属报告制度和企业(支配)合同登记制度与英美公司法的债权人保护规则(如衡平居次规则)完美结合,体现了极强的时代适应性,已取得很好的立法效果,具备较高借鉴价值。为应对企业集团对传统公司治理模式的挑战,台湾地区“公司法”于1997年增设“关系企业”专章,其中最大亮点当属第3697条引入衡平居次原则,详见靳羽:《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适用――以2012年度台上字第1454号判决为例》,载《财经法学》,2015年第5期,第109页以下。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韩国的相关立法。具体参见周凤琴:《企业集团的典型范式与国际立法借鉴》,载《求索》,2009年第3期,第148页。从整体上讲,韩国有关企业集团的立法同时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且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此考察韩国立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旨在调整企业集团整体,并保证其与市场关系协调发展的《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和通过限制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来调整具体企业间关系的《商法典》。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查法》、《银行法》等其他十几部法律也从不同角度对企业集团做出规定。

为防止因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而减损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上述法律规范对企业集团,尤其是大规模企业集团实施严格管制。首先,为预防相关企业通过相互出资架空资本达到集中经济力和违法避税的目的,《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禁止大规模企业集团内部相互出资。不过,该法只禁止股份公司内部的直接相互出资,并不涉及循环型相互出资。韩国《商法典》依持股40%的比例标准认定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普遍禁止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相反,《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只禁止大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其规制实效值得探讨。其次,鉴于集团内各公司间的债务保证同样可能导致经济力量的集中,《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亦予以禁止,以抑制信用不平衡和支援不实企业。据此,企业集团一旦被认定为大规模企业集团,即构成债务保证禁止的适用对象,不得保证国内系列公司债务。但也有例外,即当金融保险公司根据韩国工业发展法规定实行合理化计划,或根据合理化标准接受与公司有关的债务保证以及需加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公司的债务保证,可予承认。最后,由于企业集团可能通过金融保险公司进行扩张、支配附属公司,以达到集中经济力之目的,因此韩国法律不承认金融保险公司取得或拥有国内附属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若承认金融保险公司运用顾客的信托金或保险费等资产取得股票及其表决权,则将产生通过利用顾客资产支配系列公司的不合理结果。但若金融保险公司是以运用和管理资产为目的,则特别法承认其所取得的股份及表决权。

四、 启示――我国的选择

从整体来看,我国现行关于企业集团的法律规范均未涉及“政府在企业集团化过程中的定位”这一核心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公司法规范应对企业集中保持中立态度――既不促进也不抑制。目前政府型企业集团大多通过行政手段捏合而成,在组织形式上维持着政企合一,缺少改组所需的私法自治的形成权。此外,由于缺乏有力的资金联结纽带,此类企业集团停留在名义上的联合根本无法发挥企业集团的联动管理优势和优化资源配置作用。

而从立法技术来看,现行规范明显带有传统英美法以单个公司利益为立法基准的印记,未契合我国目前公司集团化的发展背景和现实需求,未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注意义务给予足够关注,更未全盘考虑控股公司利益、从属公司利益和集团利益矛盾冲突的有效协调。应当明确:企业集团化的终极目的在于实现集团内统一管理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成员利益为代价。毫无疑问,企业集团化发展已成为现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公司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相关立法理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开拓性。

笔者认为:德国立法者设专章对关联企业做出详尽规定,将企业集团作为整体加以规范,已发展出一整套有效指导企业集团实践的法律原则,德国企业集团法的原则实际已对诸多欧盟国家产生影响。为我国未来企业集团法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性极高的范例。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例在协调集团与成员间利益关系问题上,既能坚持传统民法权利平等理念,否认集团利益和控股公司利益(一般地)优于从属公司利益,又能从促进集团结构发挥的角度,在集团政策确保各成员利益平衡的前提下,承认集团统一管理权的合法性与集团利益优先性。德国和台湾地区开创的这一立法模式似乎更能平衡企业集团形成过程中和组建后各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发挥企业集团这一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势,应为我国公司立法之首选。

在此立法思路指导下,同时考虑到我国隐蔽性关联企业日益增大的现实,立法者在未来公司法规范中增设关系企业专章的时机已经日渐成熟。具言之,可以考虑确立先补偿后赔偿、关系企业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与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债权限制、次位受偿制度、表决权限制、投资状况公开(从属报告)、合同型康采恩的强制登记在德国,控制协议的登记非常重要,签订控制协议与否以及是否登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在合同康采恩法框架内,企业可自由决定是否享受合同型康采恩带来的好处,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集团领导权。在我国,虽然企业间签订控制协议的情况极为罕见,但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4月6日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办理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因此,可借鉴德国法经验,对登记的企业集团和事实上的企业集团采取不同法律原则区别对待。以及企业集团形成与运作的具体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力求在确保支配企业享有统一管理权的前提下,兼顾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对这里的每一项制度的具体设置方式及其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只能留待另文详述。然而,在短时间内系统修法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具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2013年刚刚完成修改的《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稿均未涉及企业集团方面的规定。同时鉴于我国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企业集团也多集中于此)的骨干法官已具备较高的实务能力,可以优先考虑积极发挥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造法功能(例如认定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存在),以期弥补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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