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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路径

时间:2023-07-19 17:12:01

导语:在乡村治理路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乡村治理路径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剩余劳动力 就业质量 城市化

一、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就业质量状况

(一)收入水平相对较低

据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末,河北省农村转移劳动力月收入突破两千元,达到2122元,同比增加523元,增幅32.7%。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为18292元,同比增长12.5%,这种明显的收入差距将更刺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部门的转移。

(二)从事职业社会地位较低

目前,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不断下降,据相关数据显示,1990年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第一产业从业率为75.5%,而2010年则下降到49.1%。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部门,但却从事着较为单一,并且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体力劳动行业。

(三)工作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对较差

由于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限制,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适应非农部门技术技能性要求较高的岗位,从而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等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由于此类行业一般就业周期较短,难以提供长久的工作岗位,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工作多具有临时性,体现为阶段性就业和兼业转移等形式,这样的就业形式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择业的时候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同时雇主对其雇佣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保证他们在城市长期、稳定的生活。

(四)劳动权益及社会保障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农村剩余劳动力游离在现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层次更是基本未涉及到。一部分企业或雇主不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务工人员或者面临没有保障的工作环境,合法的劳动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或者只得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而企业或雇主则将社会保险费负担转嫁给劳动者个人,形成了超额利润,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劳动者更为贫困,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从城乡不平等制度和现实中脱离出来。

二、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就业质量低水平的影响因素

(一)受教育程度

据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水平调查数据显示,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小学文化及未上学人口比重约占22.3%,初中水平的约占61.3%,高中及以上的约占16.4%,调查显示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这也导致务工者对城市技能性要求较高的行业的接受和学习能力都相对较差,就业渠道相对狭窄,只能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且危险性相对较高的工作,更使得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工作形式单一,加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部门转移就业形势的恶化。

(二)职业技能培训状况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专业技能性较差,对城镇技术性强的工作岗位难以胜任,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技术性需求,从而导致虽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却仍存在“用工荒”的现象。

(三)政府职能的缺失与错位

首先,政府部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管理机制还尚未建立起来,相应的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都不够健全,农村剩余转移劳动力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次,政府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宣传和扶持力度仍需加强,为转移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机会;另外,政府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经济保障政策仍较为欠缺,职业病危害和拖欠农村转移劳动力工资事件屡有发生。

三、提升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质量的路径选择

(一)加大技能性专业培训力度

首先,建立农村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实行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管理为一体的一条龙全程服务;其次,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扩大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再次,应加强对成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继续教育,通过发挥政府职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稳定、长期的技能培训机会;另外,应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农村人口整体文化素质,为农村人口就业做好铺垫。

(二)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社会融合度

首先,应深化传统户籍制度改革,政府放宽并支持农村人口进城落户安家,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其次,完善并加强农村转移人口相关权益和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切实保障农村转移人口相关权益的实现,提升转移人口“主人”的心理状态和实际地位;再次,加快河北省农村的城镇化建设,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将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有机结合,推进农业产业化,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拓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工作岗位。

(三)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配套机制

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是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首先,应加强法制建设,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再转移,以及相应的报酬、保障及转移接续等问题,并加强宣传,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自身的维权意识;其次,健全并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基本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把农村剩余转移劳动力在非农部门的成本和风险降低到最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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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远,乔楠.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过程、测量及影响因素[J].人口研究,2010(34).

第2篇

关键词: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农村社区治理

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强调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重点突出生态文明理念,美丽中国观念逐渐深入每一位中国人心中。而农村社区治理是建设美丽中国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才是真正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深刻内涵。

一、美丽中国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关系

美丽中国是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也是向全世界正式表明了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党的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同时也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在中国面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况下,美丽中国概念的提出意味着中国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建设出一个“天蓝、地绿、水净”的良好生态发展环境。美丽中国指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中充分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速的过程中,农村社区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必须从理念和发展模式上来推动乡村治理的改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协同治理、简约治理、为民服务的合作治理等多种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这些理念为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新的启发。而农村社区治理并不是仅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方面,农村社区治理不能牺牲农村经济发展机遇,而是要从根本上推动农村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建设的全面发展,以此来确保实现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真正有效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

二、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农村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农村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经济、乡镇工业也随之兴起,导致资源出现过度利用。而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本身比较脆弱,资源相对比较紧缺,在这种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极低的资源利用率也加剧了环境污染。例如土地过度利用使得农业用地急剧缩减,土质变差,农村用地出现了严重退化。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工业化逐渐转移向农村地区,农村用地被大量占用,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各种森林资源的乱砍滥伐使得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另外,我国农村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工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程度也日益严峻;而农业经济本身发展也会因为农药、化肥、地膜等的大量使用造成自然环境污染。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都处在低点,这也是美丽乡村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村民参与程度低。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需要农民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能够发挥出自身的力量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更加有意义的建议,同时还要对农村社区建设提供监督,这样才能推动农村社区34农村•农业•农民2021.4BShehuizhili社会治理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从当前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来看,村民在参与深度和广度方面都相对较低,这直接会影响农村社区治理成效。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制度层面的缺失,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对于村民参与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利益表达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比较落后,直接影响了农村的参与;二是作为农村治理主体的农民,本身文化素质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其参与到农村治理中。(三)专业治理人才缺乏。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各专业领域专业人才发挥出带头作用,但农村社区相对比较复杂。近年来,我国大力鼓励毕业大学生参与到农村建设中,可新毕业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且很多大学生将农村工作作为日后发展跳板,并不能真正扎根农村来作出贡献。这就导致了农村社区治理缺乏人才的支撑。

三、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路径

(一)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对于农村社区治理来说全面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收入是其核心问题所在。首先,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应该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符合市场需求发展的经济作物。充分发挥出资源优势以及农业技术优势,强化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科技投入,让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其次,农村各地全面推出特色农业经济产业,以当地特色农产品为主,推出农产品深加工、旅游农业、绿色餐饮等产业发展模式。最后,要彻底扭转农村传统模式下粗放式的生产方式,逐步向着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产业链方向发展。(二)健全法律法规。农村社区治理必须不断健全法律法规。首先,需要结合农村治理中凸显出的关键问题针对农村社区治理中所需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进行逐步完善。其次,要保障法律法规建设的有效性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最后,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农村建设治理监管,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严格落实,对村民的环保行为进行积极引导,最大限度避免工业生产对农业用地以及农村水资源造成污染,彻底扭转传统农村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脏乱差现象,同时也要对工业化城镇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进行严格控制。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农村发展的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三)强化农民主体意识。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仍然是农民,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起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农村生活和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部门应该将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主导角色逐步转变为引导,通过不断强化农村日常管理工作来为村民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并通过强化宣传来积极培育农民的参与主体意识;同时还要通过充分确保农民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表达权来进一步拓展村民的民主参与渠道。(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是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当前的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难留住人才的问题。因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逐步强化农村地区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是逐步强化高效培养,可以在各大高校设置相关专业,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地区输送高素质专业化人才。二是针对农村地区加强实践性人才培养。在农村地区除设置村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选拔制度外,还应该进一步增设相关管理服务岗位,全面提升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政府部门也应该逐步加大财政方面补贴,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农村地区人才发展建立起更加公平的发展机制,这样才能为农村吸引更多人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美丽中国视域下的农村社区治理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农民主体意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逐步强化,以此来促进农村社区治理实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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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政治效能感 政治参与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42-03

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领域,学者邓大才认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种: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理论。这些研究成果纷繁,但并没有重视农民个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认为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从农民视角出发,沿着“文化――心理”这个研究路线,将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并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内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最早对政治效能感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坎贝尔,他认为,“所谓政治功效感,意指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必定有或者能够有所影响的感觉,亦即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是值得的。”继坎贝尔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内涵逐渐丰富与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众对自我政治能力和对政治客体回应自身需求的主观感知。

将这一概念置于乡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够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会对治理过程产生影响,并且认为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对村民的诉求有所回应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能力判断。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与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认为自己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相信自己能够对村委会、政府官员、乡村政治事务及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则是指村民对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对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并有所回应的主观感知。

2.乡村治理的内涵。本文将乡村治理定义为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广大村民、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在平等参与、协商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管理的过程,最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这一概念是对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是一种理想状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多元性、过程的自主化均为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谈判、协商与合作管理是理想状态的乡村治理的关键词。

(二)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维度感呈现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以及政治事务的认知和情感,因此运用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一面向来审视我国几十年来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作为村民参与基础的内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首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作为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乡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础,同时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会在正常的参与过程中得到明显提升。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的这一改变过程与强化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强化理论的作用机制,如果村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参与到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够影响决策结果,那他们便增强了自身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信心,这种正强化过程使得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协商过程中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得不到重视,那他们的挫败感就会增强。所以,通过对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国这么多年乡村治理的状态。

2.乡村治理权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体系必须对村民的诉求予以回应,这将导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终至内、外在政治效能感达到均衡状态。

治理理论提出了权力的多元化配置。乡村治理理论的权力配置多元化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国家权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呈现出上下互动的双向运行过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以影响村委会和政府的决策进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视与回应,村委会和政府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在互动中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现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

3.乡村治理过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将导致村民更为熟悉村级地方政治环境,因而村民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乡村治理的正常体现。

根据阿尔蒙德的理论,不同政治层级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相对于接触较少或比较陌生的国家层次环境,在地方层次的政治环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对政治效能感进行了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村民政治环境背景,分为“村级”政治层级和“政府级”政治层级(村级以上的政治环境层次均认为是“政府级”)。同时,在更为熟悉的村级地方环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应表现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乡村治理的基本状况,文章从山西省北、中、南部选择了7个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这7个村庄有些是传统型农村,有些是现代化新农村,有些处于过渡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通过随机选择,在保证男女比例相当、家庭收入与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进入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和访谈,最后共获得802份有效问卷。基于已获得的调查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总体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体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4589(<2.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关理论,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为合适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国村民政治效能感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为剖析乡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内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95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108(>2.5),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现“内低外高”特征。

这说明村民对政治系统的了解不多,认为自己对政治系统影响力不足,但同时又表现出对政府、村委会极高的信任和极强的依赖,期望他们重视并回应自身的需求。

从表3中可以发现,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较低,村民“影响型”政治效能感(2.3974)与“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通常情况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知识储备库,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的结果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规章制度、选举程序、村委会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乡村公共事务不甚关注。

“影响型”的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效能感,体现行为意向的特征,会直接导致村民政治行为的发生。而表中数据表明村民对影响政府、村委会干部的主观感知也不甚强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从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较高。村民“重视型”(2.5787)明显高于“回应型”(2.3918)。

这说明村民认为政府及村委会比较重视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对于有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在访谈中就会发现,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当具体到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时,很多村民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质疑。

(三)村民政府级、村级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村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591,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406,政府级的明显高于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

这说明村民对于政府级的环境层次的主观感知更为强烈一些,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这说明以“乡政”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已经深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农村农民社会的发育和乡村治理的真正实现。

在表6中,从内、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进行比较,仍然是政府级高于村级。之所以会呈现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行政化”和“空壳化”的村委会密不可分。这些在社会流动很弱的乡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内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对政府级更为熟悉,更易感知,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毕竟还处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个角度出发,审视乡村治理在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我国乡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广大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政治效能感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们认为无力作用于治理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会得到重视与回应,那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来说,只是个与自己无关的、形同虚设的制度。其次,“乡政村治”模式中,“乡政”与“村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权力运行方向不一致,在乡政村治的具体运行中,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博弈,以期达到协商合作,合力共赢的状态,最终实现乡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体偏低,认为参与“乡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对一大主体的缺失,那乡村要实现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内容:内容失衡

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现“内低外高”的特征。较低的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政治的认知能力和影响能力不足,那么,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必将影响村民自治的强度和持久性;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对政府以及村委会干部的信任和依赖,这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村庄的自治性。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性质:偏离治理性质

乡村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国的乡村治理以“乡政村治”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与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据阿尔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级地方政治环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应该更高。在农村,无论是作为自然村的熟人社会还是行政村的半数人社会,村民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还是比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认为,相比于包括“乡政”在内的政府级的政治环境,村民对于“村治”更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村民在村级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维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级的。那么,数据统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乡村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违治理的本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获得的802份有效问卷的量化分析,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审视乡村治理,发现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村民政治效能感整体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内低外高”的特征表明乡村治理内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级上的表现,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浓厚,偏离治理性质。总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和不同的测试维度为我们展现出目前乡村治理的全貌,从中折射出我国30多年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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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 毕节试验区;精准扶贫;“创新扶贫示范区”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process of anti poverty is also the process of accurate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Bijie pilot area is committed to reform experiments and scientific practice development of three major themes, poverty alleviation,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and population control for 27 years. It launched a general offensive to poverty and explored innovative ways to alleviating pov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mall test, big direction" and "making a demonstration and exploring the way", Bijie explored six models for accelerating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It created a new mechanism for the innovation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demonstration zone, extending and deepening the comprehensive practice model of accurate poverty alleviation.

Key words: Bijie Pilot Area, accurate poverty alleviation, innovative poverty alleviation demonstration area

一、毕节试验区精准扶贫的初步探索及难点

以政府主导的扶贫进入扶贫新阶段,农村贫困的发生形态与扶贫战略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扶贫进入新常态。贫困结构复杂,致贫原因多样,扶贫成本提高,扶贫新常态呈现出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单维贫困到多维贫困、静态贫困到动态贫困、短期贫困到长期贫困的新特征。当前农村扶贫开发已进入唯“硬骨头”的攻坚克难的新阶段,靠常规手段已难以奏效,必须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创新突破,总体思路和制度框架亟待调整,建立更加协调、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扶贫新体制、新机制,必须从以往存在的“大水漫灌”转变到“精准滴灌”,实施“靶心疗法”,找准扶贫的“命脉”综合施策,点中薄弱“穴位”精准发力,更多面向特定人口、具体人口,实现精准脱贫,防止平均数掩盖大多数,真正做到“扶贫到户、扶贫到人”,确保扶贫工作更加精准有效。

毕节试验区以赫章县海雀村为样本解剖“麻雀”,以“六个到村到户”为抓手,创新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了毕节试验区精准扶贫“十子”机制(即瞄靶子,建识别机制;梳辫子,建分类机制;结对子,建驻村机制;理路子,建规划机制;想法子,建帮扶机制;找票子,建配置机制;甩膀子,建动力机制;强班子,建引领机制;凑份子,建联动机制;造册子,建管理机制),在全市推进精准扶贫“四法”(即明晰“一条路径”,即力量法;构建“一套机制”,即十子法;突出“一个抓手”,即抓手法;实现“一个突破”,即产业链法),切实推动各类帮扶资源到村到户,实现扶贫方式由“大水漫灌”向“滴灌”转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对精准扶贫进行有益的探索。

毕节试验区精准扶贫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扶贫任务重、压力大。目前全市有贫困人口166.97万,占农村人口23.86%。到2020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扶贫任务十分繁重,压力非常大。二是扶贫产业发展仍然落后,带动能力弱小。目前全市产业发展仍以能矿产业为主,新兴产业发展不足,旅游服务业处于初级阶段,对贫困对象带动较小,甚至惠及不到贫困人群。农业产业规模小,未形成链接农户产业链条,没有形成贫困农户参与大产业发展和自主发展小产业局面,产业带动能力不强。三是扶贫资金缺口大,扶贫项目融资难。由于贫困地区大部分都在山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落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量小,市、县财政资金很难承载贫困地区扶贫攻坚成本。扶贫融资准,县区风险补偿基金较少,小额贷款贴息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规程,扶贫企业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贷款贴息仍未到位。四是机制体制障碍亟待破除。由干受机制体制障碍制约,导致部门联动不紧密、职责分工有交叉,影响扶贫措施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有效衔接。另外,配套支持或考核措施还不完善,没有针对贫困人口个体的进退和考核措施,管理方式仍沿用统计局的调查数据,削弱了精准扶贫的效果。五是基层扶贫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随着扶贫机制改革和创新,扶贫工作重心开始向县和乡村下移,这就要求县乡扶贫队伍更加稳定、业务素质更加过硬,才能适应精准扶贫工作需求。目前,全市所有乡镇均没有单独设置扶贫机构,也没有稳定的扶贫队伍和专职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推进。六是扶贫的精准度有待提高。识别还不够精准:对每一户贫困户的致贫原因、贫困程度和脱贫需求等方面的统计分析,仍然存在简单化、模糊化的问题,还没有做到完全精准。分类还不够精准:贫困户致贫原因较多甚至于多种致贫原因相互交织,存在贫困人口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简单归为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没有做到个案“诊断”,造成对象分类不够精准。措施还不够精准:制定帮扶措施和工作计划时,对不同的扶贫对象,针对不同的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在措施上还存在趋同化的问题,难免“打偏跑漏”。七是脱贫的形象标准和成效管理还不够精准。按照国家划定的贫困线,贫困户脱贫标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300元(2010年不变价为2300元,2014年现价为2884元)。从统计的角度,有其符合我国国情的客观标准,但这个标准在实践操作中不够形象、不够直观,很难客观界定贫困户收入,有可能导致“被脱贫”、“被贫困”的问题。八是成效管理特别是退出机制还不完善。有的贫困户按目前的标准口径可以实现脱贫,但国家贫困线标准一旦提高,或贫困户自身生产生活稍有差池,就可能又会返贫。脱贫农户收入如何可持续稳定地增长,推进跟踪巩固和后续扶持,还缺乏有效机制,确保扶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毕节试验区建设“创新扶贫示范区”新机制

新时期扶贫开发必须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精准有效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体系,使精准扶贫成为一种新常态。毕节试验区使命价值在于试验与示范。在精准扶贫的新阶段,经济发展和贫困减缓面临的问题是更为精准的定位贫困,并将精准扶贫纳入增长框架,实现“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毕节反贫困的问题首要的是如何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基本思路,围绕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突出抓好“六个到村到户”精准扶贫,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大扶贫为支撑,加快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进一步深化改革、锐意创新、埋头苦干、同心攻坚,着力推动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国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闯新路作示范。

毕节试验区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下,结合贵州省部署,应用“自选动作”和“施工图”,勾勒精准扶贫的“毕节试验区版本”,确保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在毕节具体化、特色化、实践化。着眼点是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政策借鉴。为制订关于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意见提供范本;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减贫治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减贫治理能力,增强农村扶贫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协同性、可复制性;核心是瞄准扶贫开发工作中扶贫对象识别不准、底子不清和扶贫措施针对性不强、扶贫资金与项目指向不准等问题,面向特定人口、具体人口,防止平均数掩盖大多数,奠定精确识别、精准规划、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精准考核五大基石,构筑新机制,探索生态文明与扶贫相结合的绿色减贫脱贫新路,深化改革、推进创新扶贫示范区建设,为贫困落后山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闯新路、作示范。

(一)着眼可持续生计,精准创新机制体制改革

以精准扶贫促区域发展,着眼可持续生计创新扶贫示范区建设,必须破除机制体制障碍,以改革为动力,聚合各方力量,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大扶贫”格局。改进贫困县乡考核机制,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监管等方面机制体制,改革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完善精准扶贫“十子”工作机制,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健全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帮扶机制,等等。

(二)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突破重点、抓好突出问题解决

打造高质量的扶贫攻坚示范区,解决好突出问题是保障。不断加强产业扶贫力度,夯实贫困群众脱贫增收基础。有效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和乡村农家靓丽行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提升素质教育,提高贫困群众转移就业能力,实施人口控量提质行动。全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和提高保障水平。着力凝聚社会扶贫力量,提高“参与式”扶贫能力和水平,等等。

(三)紧盯目标任务,精准抓好改革试验课题落实

建立精准扶贫核心工作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应抓好精准扶贫“十子法”“四看法”落实,着力建立扶贫对象识别机制、规划机制、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进退机制,重点抓好贫困人口准确识别、建档立卡、“六个到村到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注重精准扶贫和片区攻坚有机结合,把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和实施片区规划、县级实施规划的片区攻坚高度融合,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等等。

(四)围绕示范带动,精准创新试验示范价值点

贯彻落实好以及中央、省等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在坚持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精准扶贫上闯新路作示范。继续深化“三大主题”,以打造精准扶贫“四法”等先进、样板为引领,力争在绿色减贫模式上出理念、在推进措施上出经验、在过程管理上出路子、在扶贫成果上出典型,探索出试验区试验示范的价值亮点,真正将毕节建设成为新时期全国其他贫困落后地区脱贫致富、同步小康的扶贫开发示范区,等等。

[参 考 文 献]

[1]汪三贵.论中国的精准扶贫[J].贵州社会科学,2015(5)

第5篇

关键词:农村;剩存贫困;现状;治理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新时期的扶贫开发工作要通过“一个加大、两个提高”,到2020年我国“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要求和目标。这对进一步开展新时期的扶贫开发,消除“剩存贫困”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剩存贫困的特征

贫困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即使到2015年,全世界也还有9亿人处于严重的贫困状态[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成就,但依然面临严重的“剩存贫困”难题。

这种“剩存贫困”在我国农村尤为突出。国务院扶贫办新闻发言人刘福合表示:2007年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785元的绝对贫困人口从2148万减少到1479万;人均纯收入在789元~1067元的低收入贫困人口从3550万减少到2841万。且减少贫困人口的压力越来越重,贫困群体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我国农村的“剩存贫困”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第一,贫困分布广。我国“剩存贫困”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的26个省(区、市)。其中,国家扶贫重点县地域就占国土总面积的25.3%,总人口2.23亿,占全国农村总人口近1/4。在59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重点县)中,有49个县在东部地区,占8.28%;有150个县在中部地区,占25.34%;有393个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占66.38%[2]。

第二,贫困程度深。2004年末,我国农村尚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有2600万(以人均年纯收入637元以下标准),初步解决温饱但尚不稳定的农村贫困人口有5000万(以人均年纯收入924元以下标准),也即尚未解决和尚末稳定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共有7600万。

第三,返贫现象突出。“返贫”是指贫困人口和地区在脱贫之后又重新陷入了贫困的现象。

在我国农村,“返贫”现象十分突出,许多地方在扶贫脱贫过程中都出现过“返贫”现象,有的还非常严重。据《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介绍,三峡某库区县(一些简称“库区县”)返贫率曾经高达51.9%。而地处秦巴山区某县的笔山镇返贫率竞达95%。世行“秦巴”扶贫项目中,1998—1999年的脱贫农户比重为8%,返贫农户却高达11.5%[3]。

第四,脱贫难度大。经过几十年的扶贫攻坚,比较优势明显的地区和人群都已经脱贫致富了,多数“剩存贫困”地区的自然环境都比较差,有的甚至非常恶劣不适合人居住,再加上自然灾害频发,“剩存贫困”地区的脱贫难度日益增大。而“剩存贫困”人群的抗贫能力又呈递减趋势,使脱贫难度日益加大。

第五,个体贫困突出。当前,农村贫困由“整体贫困”向“局部贫困”或“个体贫困”转变,原来单一的“贫困区”逐步向“贫、富区”交织化发展。从“库区县”看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扶贫攻坚工作的不断深入,到2004年,该县的市定特困村仅有141个,比2002年减少了149个,比2001年减少了260个。与此同时,贫困地区致富能人的不断崛起,他们用适量的资金和较大的技术支持当地农户的发展,实现了“大户帮扶贫困户”,并带动了一批农户逐步富裕起来,使“贫困区”逐步消失,而个体贫困随之凸现,“有的落后地区的农民人均年收入不足100元”[4]。

第六,持续贫困增多。持续贫困或“长期贫困”是指一个贫困个体经历了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确切的能力剥夺。个体可以指个人,也可以指一个家庭或家族。也有研究认为,90%的长期贫困者都经历了四年贫困时期[5]。据统计,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2.5亿减少到2002年的2820万。但2003年由于受灾等原因,贫困人口反而又增加了80万,即达2900万。2004年底,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比上年减少290万,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2.8%,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初步解决温饱但还未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减少640万,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下降0.7个百分点。到2005年底,中国还有2365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及4067万相对贫困人口,两者共计6432万。此后,即使在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高度关注民生,美元贬值的背景下2006年仍然有2148万,2007年也有1479万;人均纯收入在786元~1067元的低收入贫困人口也分别为3550万和2841万。这些数据在扣除“脱贫后返贫”人口以外均为持续贫困者,随着持续的时间越长剩存贫困的累积越多,甚而出现贫困的代际传递。

二、农村剩存贫困的治理路径

1.强化政府责任

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政府在农村剩存贫困治理中的责任。首先要形成“必须在全社会确立起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其次要重视加强对中国返贫问题的理论研究及政策指导。同时,要加大扶贫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中国目前的反贫困资金不足GDP的0.5%,与国际上至少应占GDP的1.5%的标准还相差甚远。《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中明确提出: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财力支持。当前要加快公共财政供给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扶贫的支持力度。

2.壮大经济基础

消除农村剩存贫困必须建立在县域经济和乡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树立全新的科学发展理念,用发展的眼光审视贫困,把扶贫纳入发展之中统筹谋划,在发展破解剩存贫困难题。对此,一要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根据自然环境条件和资源优势,按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优化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品质,选好产业项目,采取扶持龙头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特色经济、生态产业、绿色产品。二要加快工业化进程。工业化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必经阶段,也是剩存贫困地区脱贫发展的必经之路。牢固树立以工兴农、以工脱贫的思想,大力发展乡镇工业和乡村工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适宜小项目进乡村,鼓励外来资金项目入农村,为贫困户就业、增收、脱贫拓宽渠道。三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贫困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四要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形成“县有开发区、乡有集中区、村有创业点”,为广大农民提供就业岗位。

3.提高抗贫能力

人力资本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是解决返贫问题的决定性因素。西奥多·舒尔茨指出:“土地本身不是造成贫穷的关键因素,人力才是:在提高人口素质上所进行的投资会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穷人的福利水平。”[6]

农村剩存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素质较低,抗贫能力弱,脱贫难度大,应着力提高贫困群体自身素质,增强劳动本领和致富能力。必须坚持扶持、扶技、扶智相结合;高度重视农村教育,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加大农民继续教育力度,加强剩存贫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技能培训;扩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开发投入;扶抑并重着力提高剩存贫困农民人力资本的积累水平。当前,应着重实行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免费培训,使有培训需求和创业就业欲望的剩存贫困农民尤其是特困、残疾和大龄贫困劳动力都能接受免费培训;大力弘扬新时期的创业文化,努力形成“人人想做事、家家忙致富”和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全民创业的社会风尚。

4.创新扶贫机制

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新时期的扶贫工作,一要整合扶贫资源。以扶贫开发规划为统揽整合各方资源,建立行业规划与扶贫规划相衔接的机制,把部门职责与扶贫开发工作有机结合;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统筹发展”的扶贫工作新机制、新格局。二要完善对口帮扶。加强社会扶贫工作,加强和完善“集团式”扶贫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捐助活动,为全社会参与扶贫营造氛围;建立党员干部、富裕农民结对帮扶剩存贫困农民机制。三要多元扶贫开发。拓宽扶贫途径,在发展思路、物质财力、科技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给予帮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予以帮扶;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支持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积极开展“脱贫工程”、“光彩事业”等帮扶活动。四要重视对贫困地区的小额信贷进行积极引导、规范运作。规范小额信贷运作,积极引导国际有偿援资金、国内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参与小额信贷,支持扶贫开发项目。五要转变扶贫思路。《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第19条指出,稳步推进自愿移民搬迁。对居住生存条件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区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搬迁扶贫,使农村剩存贫困农民远离恶劣自然环境的居住地。当前,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在输血式扶贫和造血式扶贫的基础上,大力实施移民式、迁徙式扶贫,切实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以降低反贫困的成本。

5.完善保障体系

由于社会保障具有防止非贫困的社会成员沦为贫困阶层及帮助贫困的社会成员摆脱生活困境的双重功能,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站在共享改革成果,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建立倾斜农村、关照贫困、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免除建卡贫困户的自筹参合费用,将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建立农村特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同时,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剩存贫困农民“老有所养”。而且,还要完善和发展倾斜农村的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

参考文献:

[1]Hulme,D.,(2003).ChronicPovertyandDevelopmentPolicy:AnIntroduction.WorldDevelopment.31(3):399.

[2]李其道.在“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中结合实施农村水电增收解困工程论证分析[EB/OL].中国能源网,2006-10-30.

[3]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R].书号:ISBN978-7-5037-4160-9/F.1674.

[4]金鑫.中国问题报告:第4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第6篇

关键词:陕北农村;“空心村”;出路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103-02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条城市化的“高速路”上:1999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为30.9%,2008年为45.68%,2011年,首次超过50%。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浪潮。据统计,2009年我国农村外出的劳动力约为1.49亿,2011年约为1.84亿。而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仍将保持高涨势头。专家预计,到203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70%,未来20年新增城镇人口总量将超过3亿。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为城市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和智力支持,但是为农村却带来了抹不去的“伤痕”――“空心村”。农村人口进城,村庄空心化,支持农村发展的劳动力、生产资料、资金、智力等要素的作用正在弱化。农村的发展显得步履艰难。为了促进陕北农村的发展,加快这一地区的城乡统筹步伐,“空心村”问题亟待解决。

一、陕北农村的现状:“空心村”多发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经济越是落后的地方,人口转移的力度越大。陕北地区地处黄土高原,自然环境恶劣。陕北大部分农村均存在山大水少,高效农业用地面积少,交通不便等现象。这一地区仍以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主,土地产出少、效益差。使得该地区成为贫困的代名词。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当地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但由于在资源分布、开采、分配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农村仍然落后贫困。“穷则思变”,农村人口将眼光投向城市,希望通过进城来改善落后状况。

陕北农村人口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其流动的主体是青壮年。他们多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凭借着体力和智力方面的优势,农村的青壮年容易在城市谋得职业。他们往往“率一家之先”进入城市。以外出时间为标准,农村劳动力进城可以划分为季节性外出和永久性外出(定居城市)。季节性外出的优点在于既能打工赚钱,又能务农。但是他们的工作多为临时性的;永久性外出则是农村人口在城市立足后,一直留在城里发展。陕北农村人口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出现城市定居人数增加的特点。并且这种流动又出现整个家庭外出定居增多的趋势,即家庭化迁移增多。

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从根本上说是由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引起的。一方面,代表着现代文明的城市以其繁荣、新颖地发展因素吸引着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农村自身的落后封闭性推动着人口走入城市,在这种强大的“推―拉”作用下,陕北农村人口纷纷涌入城市。从而直接造成了农村“产业空、青年人空、住房空、乡村干部空”的现状,“四大皆空”导致越来越多“空心村”出现。乡村走向凋敝和衰败。然而,这种“空心村”现象不仅在陕北常见,在全国也有普遍性。来自2012年10月29日都市快报的消息:中国文联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冯骥才10月20日透露,相关部门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的自然村十年前有360万个,现在则只剩270万个,“比较妥当的说法是每一天消失80至100个村落”。

二、“空心村”使陕北农村发展出现的问题

农业是一国之本。在古代,“社稷”是国家的代名词,“社”指的是土地之神。“稷”指的是五谷之神。这种理解突出了农业的重要性。然而,农村现实发展的衰落及大量“空心村”的出现,令陕北农业、农村的地位受到削弱。

首先,“空心村”直接影响陕北农村的农业发展。农村人口大量进城,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相比较而言,进城的农村人口一般为农村的精壮劳动力,他们或是具有体力方面的优势,或具有智力方面的优势。这部分农村人口的流失,为陕北农村农业的发展带来了致命的伤害:陕北传统的农业要获得发展,必须具有充足的劳动力。但是,现在留在农村的是“386199”部队,他们在体力、智力等方面达不到农村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农业的要求,必然导致当地农业的落后。无形之中拉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其次,“空心村”冲击着陕北农村的教育。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只是从“量”的方面进行考察的;从“质”的层面进行研究,则可以发现,进城的农村人口还具有智力方面的优势,即农村精英外流严重。一个地区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有足够的智力支持。长期以来,农村在人口素质、人才培养上就存在劣势,而农村精英的流失使农村的教育受到严重冲击,其发展更加困难重重。对很多农村人口来说,受教育是其向上一层社会流动的唯一渠道。然而人口的流失,使农村出现了“无人办教育、无力办教育、无心办教育”的状况,很多农村因之出现“空壳校”。在“空心村”和“空壳校”的双重作用下,农村教师外流严重。而当地农村落后的经济社会状况,吸引不到更多优秀教师的加入,造成农村教师队伍“没补充又流失”的窘状。这种情况下,城乡教育差距拉大。

最后,“空心村”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是农村人口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也是农村人口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保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陕北地区整体环境恶劣,土地开发难度大,不合理的土地开发还可能破坏生态环境。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当地的生态环境呈日益恶化的趋势,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加剧。原本就十分有限的耕地面积不断被蚕食。而农村人口进城,大量土地又被闲置或抛荒,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陕北“空心村”的出路探索

陕北地区的城乡统筹发展,离不开农村的发展。但是“空心村”使得原来就分散的村庄越来越显得没有人气,越来越显得七零八落。“空心村”的治理路径,主要在于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而农民转身“重点应该放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及居村农民就地市民化上”[1]。以陕北及全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来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化解“空心村”难题的:

第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能改变农村的外在面貌。在城市化加速的背景下,陕北农村人口纷纷选择进城。经常出现这种状况:只有几人、十几人的村庄还相距甚远,大片的房屋或耕地被闲置,以前活力十足的农村变得死气沉沉。一定程度上,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能改善这种状况。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可以加强人际交流、密切人际关系,为农村在交流中制造人气。并且在新型农村社区内,其能源供应、道路交通、水电供应等都是统一设置的,不但能方便居民的生活,还能美化农村面貌。此外,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还能改变农村以往的居住状况。在陕北农村,屋舍多是平房,或传统的砖木结构房,有的地方住的仍是窑洞。这种居住状况,一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和维修难问题,另一方面存在房屋使用年限短的问题,并且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新型农社区本改变“犬牙参差”的农村屋舍布局状况,集中统一,农村人口也可以像城市人口一样住进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楼房。

第二,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能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利用率。公共产品包含多方面内容:资金、教育、医疗、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公共产品除了具有公共性,还有有限性。如何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效益突显的关键。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在获取公共产品能力上远不如城市,城乡公共产品分配不均衡。并且由于陕北农村地区的村庄小而分散,人口不集中,道路交通状况落后,所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成本高。有时为了给只有几人居住的村子通电,不得不架设几千米的电线。加之近年来农村人口不断进城,“人去村空”多发,已经建设成的基础设施也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了公共产品的浪费。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统一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大大降低了供应成本,同时能满足村民对公共产品的多样性需求。比如,当前散落在村庄的卫生室仍在“坚守阵地”,其规模小,维持成本高,医疗水平难以保证。而在新型农村社区,有条件较好、设备较全、医疗水平较高的卫生室、医院等,能满足大多数人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能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陕北农村地区自然环境恶劣,人口居住分散,经济增长点分散。当地产业中传统农业的比重大,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虽然近年来基于陕北资源丰富的优势,一些农村的经济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并且也发展了一定的第二、三产业。但由于发展底子薄,发展条件有限及农民思想观念等的制约,陕北农村从整体上看仍发展落后,贫困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资源富集区三区交叠的现状仍没有得到改变。而“农村社区中公共空间的专有化程度较低,同一空间往往复合了多种社会生活功能。”[2]走集中化路子,既可以在人口集中地发展手工加工业、零售业、运输业和餐饮业等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现农村‘就地城镇化’”[3]。又可以扩大土地面积进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如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利于扩大农民增收的途径。

第四,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素质。陕北农村的客观环境及通讯落后状况制约着当地的对外交流。这不仅表现在农村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与城市交流不畅上,还表现在村民的思想观念上。长期农村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造成了农村的相对封闭性和守旧性,加之农村落后的教育水平,加剧了农村人口的思想观念落后。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和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又呈正相关因果关系,陕北农村的落后状况使二者形成了恶性循环,农村整体问花花素质偏低。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能为农村教育、文化娱乐提供新的方式和载体。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带来了村民交流方式的变革:信息技术为农村居民打开了一扇接触外面世界的窗户;相对密集的居住环境有利于人们进行交流,促使农民在交流中融合,在融合中提升自身素质和修养。良好的文化环境有利于和谐农村和文明农村的形成;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能提供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监督环境,于无形之中让村民原来的陋习得以退化,逐渐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农民素质提高反过来促进农村社区建设成一个“文明祥和的生活共同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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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界畔纠纷;机会主义;合法权威;制度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土地征用;土地价值显性化;土地产权划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律秩序的经验效力

中图分类号:F301.1;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6000109

一、问题的提出与概念的界定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高铁、高速公路等大型项目的实施,对农村土地的征用迅速增加,围绕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界畔纠纷”也呈井喷式的增长。“界畔纠纷”是一个比其它类型土地纠纷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界畔纠纷”的负面效果往往并不仅限于直接纠纷的土地权益本身,更可能引致传统农村社区的原始性社会资本(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原始性社会资本”是与“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相对应的概念,由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Coleman)提出,他认为之所以要创建新的社会科学,原因之一就是“原始性社会组织的衰落造成一种真空状态……为了重建社会,填补因社会资本以及社会组织遭到侵蚀而留下的真空”。我国农村社区作为一种传统社区,家庭、家族、宗族、邻里和村落等初级群体提供了原始性的社会资本:各个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富于情感化,邻里之间互借有无、守望相助,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每逢婚丧嫁娶,邻里之间都会通过“随礼”和“换工”等方式相互提供物质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以解决物质性资本和人力资本不足的缺陷。 遭到破坏,进而不利于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鉴于此,本文将集中关注土地纠纷的特殊类别——“界畔纠纷”。

谢秋山,马润生:机会主义、土地产权、合法权威与农村“界畔纠纷”检诸以往,却未能发现有学者直接关注过处于发展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界畔纠纷”问题。已有的研究文献(张静,2003;李红波 等,2006;周艳波,2008;谭术魁,2009;胡勇 等,2009;孟宏斌 等,2010)大多是在土地纠纷的宽泛概念框架下隐含地涉及这一主题,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是土地纠纷和土地冲突爆发的重要原因。此外,张静(2003)意识到法律经验效力的重要性,认为法律经验效力的缺乏是中国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和乡村社会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只有少数经济史学者(步德茂,2000;孙守朋,2007;把增强,2011)关注了中国古代的“界畔纠纷”问题,其中尤以步德茂(2000)的研究最为出色,他认为农村社会经济自利与社会正义的竞争性在步德茂看来,所谓社会正义的竞争性指当纠纷各方认为制度变迁不公正时,争议者很少寻求调节;直到制度变迁被调试以反映变迁中的现实,直到被广为接受为公平的制度,纠纷、争端才会避免。 乃是包括“界畔纠纷”在内的诸多纠纷的核心所在,即经济和社会变迁引起的不适应,进而带来的挫折感和愤怒感是农村“界畔纠纷”产生的深层社会背景,农民追求私利的耕地收益最大化行为则是农村“界畔纠纷”的直接原因。步德茂的研究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有助于我们理清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界畔纠纷”的性质和爆发的机制。

由于少有文献专门关注本文的研究主题,所以在展开分析之前,笔者首先对“界畔纠纷”也有文献称之为“田界纠纷”。 的概念予以界定。“界畔纠纷”是与“土地纠纷”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土地纠纷是包含“界畔纠纷”的更宽泛的概念。本文将“界畔纠纷”界定为:两个或两方土地权利要求者,为争夺相邻土地的产权归属和附加利益而发生的纠纷。“界畔纠纷”与其它类型土地纠纷的最大区别在于权利主张的焦点在于相邻田界的归属,一般不涉及第三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尝试辨识这类纠纷,并就当前中国农村“界畔纠纷”爆发的原因提出一个清晰、简明的解释框架。

二、农村“界畔纠纷”的解释框架: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

面对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制度规则是最重要的,主张通过制度的事前设计和事后奖惩来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认为人类的相互交往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的信任作为前提,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就要依靠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科武钢 等,2000)。有些学者(Barnard,1938;Galanter,1981;Williamson,1996)则主张重“私人合约安排”(private ordering)而轻“法律中心主义”(legal centralism),他们在研究组织(organizations)行为的过程中轻率地得出结论,认为私人合约安排比法律中心主义在现实世界中更为有效。实际上,对于“法人”之间的交易而言,由于法律的经验效力深入(法人组织)人心,私人合约安排是比强调“法庭强制贯彻法律规则”的法律中心主义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合约法往往只是当事人最后的诉求(ultimate appeal);但对于有“自然人”,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而言,私人合约安排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因为对于自然人而言,法律只存在于立法者“应然”的世界,而不存在于他们内心的“实然”世界。同时,法律也是私人合约安排得以顺利实现的最终保障。所以,私人合约安排的有效性是有前提、有条件的,法律才是“交易”顺利展开的最关键因素。

因此,仅仅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去理解中国农村的“界畔纠纷”是不够的,还要从法律社会学的立场来看待农村社会的“界畔纠纷”。制度主义经济学也注意到社会习俗、习惯、风俗等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如果非正式制度与正式产权制度发生冲突,正式制度的效力将大打折扣,因为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正式制度是外在强加给个体的,但社会习俗、风俗却是个体内心认可的价值规范,二者之间往往是不一致的。马克思·韦伯则更为明确地认识到:正当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于权威,也需要行动各方的自愿合同作保障。为此,韦伯式的法律社会学立场注意区分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法学强调法律秩序所适用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发生关系的方式,即关注法律的内在效力,视法律命题的经验效力为当然;而社会学则不然,它强调法律秩序的实际承认(Einverstandnis),即关注于法律的经验效力。用韦伯自己的话说就是“一个存在于‘应然’的王国里,另一个则存在于‘实然’的世界。”(Weber,1978)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立场对于研究我国农民问题尤为重要,对于处于从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农业人口而言,传统社会习俗比正式制度规则更“深入人心”,法律的内在效力和经验效力存在更大的背离。

三、农村“界畔纠纷”的发生机制

1.案例陈述

本文接下来所陈述的四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背景,即土地征用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案例的收集地位于内蒙古X市的一个小镇,该镇处于远郊区。根据《X市2002—2020城市总体规划》,该镇的大部分地区将纳入未来新城区建设规划和新农村重点建设范围之内,同时,正在规划中的大(庆)广(州)高速公路、国道306线一级公路以及赤凌高铁(赤峰到凌源)都将经过该镇。

(1)模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案例一:内蒙古DYZ村的村民肖某,几十年来一直在自己住宅旁边的一块土地上打晒粮食(当地叫“打场”),虽然没有正式颁发的土地产权证书,但是祖祖辈辈就是这样沿袭下来的。在肖某“场院”(就是农村居民打晒粮食的地方)下方是该村郭某的林地,两家人向来和睦相处。但是随着征地测量人员的到来,整个村子沸腾起来,他们得知赤凌高铁的规划建设经过该“场院”所属土地,每亩补偿标准为42 000元。郭某找到肖某,并声称“场院”是郭家所有,已经给肖某免费使用了几十年了,现在要求肖某归还,并拿出原始的《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作为证据。证明书内容如下:“甲方(内蒙古XX村委会)将X平方米的林地发包给乙方(郭某),东至墙,西至大路,南至大路,北至大路。”肖某则坚持认为郭某的《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是自己私下修改的,不予承认。为此两家人经常相互吵骂,争执不下,甚至大打出手。

在这个案例中,按照农村传统“打场”的土地是归属打场人的,但是郭某出示的《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却显示“场院”土地属于他家所有;而肖某则认为原始的农村产权证书是手写的,可以随意修改,郭某的《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也是私自修改的,不予承认。事实上,该案例中两位村民之间的“界畔纠纷”暴露了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的制度性缺陷:一方面,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归属登记含糊不清,边界没有明确地界定;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手写体,加之行政村管理松散,有些承包书上的内容是农民自己填写的,然后到行政村去盖章,这就为农民私下修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留下了可乘之机。对于土地产权的明确界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如果没有产权的明确界定,纠纷和冲突就不可避免。正如Ensminger(1997)在肯尼亚所看到的困境:“正式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失败的原因在于登记过程的交易成本、互补性要素市场的缺陷,特别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之间的矛盾,没有它们人们无法创造和实施任何事情”。

更为有趣的是,一年以后,原本规划测量过的施工路线却由于某些原因予以修改,赤凌高铁不再经过该争执的“场院”地块,两家人暂时缓和了下来。但郭某声明,若是再次征地拆迁,这块“场院”仍然归他所有,肖某则继续予以否认……在案例中我们看到,伴随着“未征地—可能征地—暂时不再征地”的情境变化,两户村民之间的关系也经历了“和谐—冲突—冲突缓和”的变化。这两条线索展示了土地价值显性化和农村“界畔纠纷”之间的正向关联。

(2)农民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案例二:单某和姜某是同村村民,两家宅院本不相邻,其间还有杨某的宅院。在单某和杨某两家宅院之间有一块长约40米、宽约20米的“空地”,单某多年来一直在该空地上晒晾粮食。但2009年姜某要建设一个小型养牛场,购买了杨某的宅院,如此,单某和姜某就成了邻居。为了尽可能地扩大自己养牛场的范围,姜某要把“空地”纳入他家养牛场的范围,单某作为“空地”的实际使用人,当然不会做出让步。为争夺此“空地”的归属权,两家人经常吵架,争执不下,村干部、镇政府干部都曾试图调解两家纠纷,均未成功。2011年当得知规划修建的国道306线经过该地,此块“空地”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两家更是都不肯让步,最后,单某和姜某相互到法院对方。

该纠纷案例最后以法庭外调解结束,姜某补偿单某人民币1 000元,“空地”由姜某使用。实际上,“空地”产权并不归属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从法律上看,“空地”的产权应属于村集体,而从农村社会习俗来看属于单某。但姜某为了使自己“养牛场”面积最大化却想“强占”此块空地。我们看到姜某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两家的纠纷中起着关键的催化作用。

(3)农村社会“权威”的真空

案例三:DYZ村的谢某和王某有一块耕地是相邻的。在20个世纪90年代初,当地启动坡地改梯田工程,将原有的土地划分打乱。村小组组长(谢某的亲属)做出判断,以田埂为界,对两家的土地进行划分,王某家的耕地比谢某家的耕地在宽度上少了15公分(长度为210米)。王家当时出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王家的户主当时是市粮食局的职工,家庭相对富裕,而当时土地产出和产值有限)也放弃了缺少的15公分耕地的要求权。但是由于大广高速公路经过两家承包的耕地,涉及拆迁补偿款,王某在2010年再次提出对那15公分土地的要求权,遭到谢某的拒绝。谢某的根据是两家土地的划分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由村小组组长确定;而王某则认为两家人口相同,应该均分耕地。两家各执一词,为此还找村小组组长和村委会干部进行协调,村小组组长和村干部都互相推脱,不愿意处理此类纠纷。经过王某的多次要求,村干部最后才勉强出面来协调,但协调并未见效。谢某还觉得村干部偏向王某,辱骂了村干部。

在上面的案例中,面对土地“界畔纠纷”,当地村民分别引用不同的“权威”作为自己的证据。十几年前,当时的村小组组长以“权威”身份出面,单方面界定了两家土地的界限划分;王某则不承认村小组组长的权威,要求按照土地承包有关法律规定来平分土地;现在,谢某则不承认村干部的“权威”。同时,从村小组组长到村委会干部,面对村民因土地归属权界定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是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作为;村小组组长和村干部即使出面干预,其“权威”也难以得到认可,这既是农村土地冲突难以调解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的重要表现。张静(2003)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村干部的处理原则是两边做说服工作,‘哪边好做做那边’,这等于哪边坚持且力量大就听哪边的。”根据该村的村委会主任叙述,村委会即使公正地作出判断,没有达到自己期望的村民往往也不会听取村干部的意见,甚至对村干部打骂,村干部往往也很无奈。下面的案例则更好地体现了农村社会“权威”真空现状。

在本案例中江某用村民、媒体和法律界人士为其“作证”,刘某则请村小组组长作为“证人”,但实际上,二者的“作证”都是难以辨识的,二者所引用的“权威”也是与“合法权威”相悖的。韦伯区分了三类权威的理想类型,即基于规则合法性信仰的“合法权威”(legal authority)、基于传统神圣性信仰的“传统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和基于“个人的罕见神性、英雄品质或典范特性以及为他所启示或创立的规范模式或秩序”(Weber,1978)的“超凡魅力型权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在案例四中也存在三类力量:村委会、镇政府和区政府干部代表合法权威系统;媒体和律师代表非政府组织力量,近似于超凡魅力型权威;村民和村小组组长代表传统民间力量,近似于韦伯的传统权威。在案例三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合法权威”得不到谢某的认可;在案例四中,政府的合法权威甚至未进入姜某和刘某纠纷调解的“权威”系统之内。同时,相对于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江某更愿意借助于私人网络求助于媒体和律师,乃至村民作证,这说明了代表合法权威的政府部门和正规产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是缺位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四中,江某和刘某都未想找镇政府和区政府的干部作为调解人,后来经笔者询问,江某曾因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与镇政府和区政府的干部有过争吵其实,江某的房屋拆迁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得知拆迁路线经过该镇水泥厂以后,江某伙同该村村委会干部一起出资在水泥厂院墙外搭建了17间简易的门面房,想套取拆迁补偿款。在村委会干部的推波助澜下,这类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在当地十分盛行,比如还有村民得知拆迁可能经过其耕地时就连夜加班,在耕地上钻水井或搭建简易蔬菜大棚。 ,江某也辱骂过镇政府和区政府工作人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在传统道德约束力下降的情况下, 法律制度没有很好地起到约束村民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现实中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不作为、乱作为、无能力作为严重损害了合法权威在农村居民中的信任度,使得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诸多法律制度停留在“应然”的世界里,法律的经验效力甚微,出现权威真空状态。

2.农村“界畔纠纷”的发生机制

根据以上案例,至少有三种因素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当前中国农村“界畔纠纷”的爆发:一是人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也是农民内部的主要因素;二是农村土地产权,特别是土地承包归属权划分不明确,产权证书语言表述模糊,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准确执行;三是农村社会“权威”丧失,无论是传统的道德规范、社会习俗,还是村干部,乃至国家的法律法法规,在今天的农村都难以成为村民心中的绝对“权威”,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地约束,即韦伯所说的法律经验效力的缺乏。后两者是农村“界畔纠纷”爆发的外部影响因素。

当然,在这四个“界畔纠纷”的案例中,最重要的还在于农村土地承包归属权划分相对不清“农村土地承包归属权划分相对不清”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清的一种表现,它指称的是农民个体层次上,同一行政村或村小组内,不同农户之间,特别是所承包土地相邻的农户之间,因为历史遗留因素和农村承包合同设计的失误,缺乏准确和一致的标准度量所致的土地在不同农户之间的划分界限不明,某一小面积土地在相邻的两个农户之间归属划分上的不清晰。同时,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明确后,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颁发证明或证书。但据了解,目前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没有取得这类法律依据;已办理的土地承包手续的也是五花八门,有合同、证明、经营权证书等等,而且缺乏统一规范,发证机构也不统一,这就造成了一定的潜在产权争议隐患。 。一方面,相邻地块之间没有固定的界址,只选择其中某一点作参照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人为等因素,参照物很容易自然遗失或被毁(把增强,2011)。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一个总体的概述,并没有每块土地的详细度量划分,也就是说没有像城市房屋产权证书那样有一个精确的面积界定,其一般形式如下“甲方将XX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地位于XX,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其中一等地XX亩,二等地XX亩,三等地XX亩,四等地XX亩……”。我们看到,四边的界限都是用本身易变和非固定标记作为分界的,如东至大路、西至荒地、北至耕地、南至大路等。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农村,林地、耕地、荒地和路的宽度和界限本身缺乏严格的度量规定。一条三米宽的土路,如果平时人流量较大,路面很可能逐渐变宽,比如说扩展到6米宽;反之,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车流量和人流量比较少,乃至废弃,3米宽的田间小路可能会缩小为1米宽;同样,如果路边耕地和林地所有者逐渐扩张,原本属于公用的土路还可能被完全侵占。这种非严格度量就成为农民之间争议的起点。还有一些农民通过开荒和植树等方式把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土地(原来本是过路或者荒草地等)也化为己有,这些原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成另外一个利益争夺的焦点。

此外,征用土地时,政府往往采用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这就使得原本每年收益甚微的土地价值集中化为一笔农民心目中的“巨款”。面对骤然而至的几万乃至几十万、上百万的金钱诱惑,向来手头拮据的农民往往震动较大,为了争夺土地资源可能带来的价值,村民往往完全以经济利益为取向,从吵架到大打出手,全然不顾邻里之情,乃至血缘之亲情。换而言之,城市化进程,特别是征地补偿所带来的农村土地资源价值显性化激发了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当然,也要看到,当前农村“界畔纠纷”的爆发还存在其它影响因素,特别是我国“耕地细碎化”的因素。耕地细碎化增加了农村土地界畔的数量,自然也就增大了农村“界畔纠纷”爆发的可能性。但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此不再赘述。

四、农村“界畔纠纷”的治理路径

对于当前中国农村“界畔纠纷”的解读,必须从人类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本性出发。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取向是与物质价值货币化和资本化相关联的,Simmel(2004)称之为“货币宗教”即货币成了现代社会的宗教。 或“货币功能化”,马克思则称之为“货币资本化”。事实上,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阶段,机会主义行为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广为引用的Malinowski(1922)在原始部落观察到的“库拉圈”仪式,只是物化世界没有转化为货币化世界,传统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充斥社会的特殊产物;同时,库拉仪式近似巫术或者一种象征性仪式,只是传统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的表现形式,并非社会交换。换而言之,机会主义行为动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社会生产出现剩余,为竞争“剩余”的所有权,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就开始出现了;而当进入货币符号化的市场经济以后,“剩余”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也随之更普遍。就农民而言,城市化的推进,特别是“土地征用”使得土地资源从实物形态转化为土地资产的价值形态成为可预期的事件(即显化土地资产,或土地资产显化),土地资源价值显性化激发和刺激了农民内心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争夺土地资源价值而爆发“界畔纠纷”就不难理解了。

在认清农民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之后,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约束农民追逐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Hart(1961)的评述也许有助于我们对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的理解和控制:“对长期利益和善意力量(the strength of goodness of will)的理解都并非是被所有人所认同的。有时,所有人都偏好的是他们自己眼前的利益……制裁并非需要一般的服从动机(the normal motive for obedience),而是保证那些自愿服从者不因违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到伤害”。Williamson(1996)认为“可能遭受到事后机会主义行为(expost opportunism)的交易(transactions)将能够从事前(ex ante)恰当防护设计中受益”。这也就是说需要通过多维度的制度设计和社会治理来建立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机制和对“服从者”的奖励机制。具体而言,建立一个有效地约束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连续统,关键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改进:

1.建立划分明确、易于执行的产权制度

张五常(2009)认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决定土地使用的权力最重要”,步德茂(2008)指出“就土地而言,这包括划定出一块土地的物理边界线”。但是我们看到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权归属问题上,最缺乏的就是这种明确的土地使用权边界,一纸土地承包合同的小失误,在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下可能导致大问题。产权界定不清,个体行动者行动的后果就充满了不确定性风险,成本与收益就不能理性计算,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侵权行为也就不可避免。为了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产权必须是排他的或专一的。产权的排他性所谓产权的排他性即对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有一个行为主体,从而使他能阻止其他行动者进入特定财产权利的领域。 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具有排他性,也就难以解决“搭便车”问题和杜绝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当前要继续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农村耕地、林地和宅基地界限做明确划分,以有效防止农民在土地归属问题上的机会主义行为。

2.建立产权制度的经验效力,树立农村社会“权威”

这一点也是最重要的,在产权划分明确的基础上,还需要将产权制度规则在行为人内心进行内化,即实现法律秩序的经验效力。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立场来看,明晰的产权制度加上法制权威的社会承认才是一个有效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系统。步德茂(2008)通过对中国清代史料的研究也发现:当伦理规范面临压力,或者说道德经济逐渐丧失约束力的时候,法律体系很难再对农民构成吓阻,“无论官府对土地争诉的判决再怎么公平公正或是符合经济效率,这些弱势的农民也已无暇冷静思考”,土地暴力冲突随之失控;但随着产权契约的革新被民众广为接受,暴力纠纷就会逐渐减少。实际上,无论是正规法律规范还是传统社会习俗都需要个人的“服从”(obedience),“‘服从’应该被理解为服从者的行动要遵循这样的路线: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把命令的内容当作行动的依据”(Weber,1978),即服从法律规定是符合行动者自身利益的。相反,如果对法律规定的遵守不符合行动者的自身利益,那么,“服从”必然成为问题,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甚嚣尘上。正如美国学者Scott(1985)在东南亚农村所观察到的那样,农民会把作为弱者武器式的“行动拖沓,假装糊涂,虚假顺从,小偷小摸,装傻卖呆,诽谤,纵火,破坏,等等”发挥到极致,采取表面服从、背地反抗的双重文本Scott(1990)在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 Hidden Transcripts一书中区分了双重文本,即“公开的文本”(public transcript)和“隐藏的文本”(hidden transcript),公开的文本是农民的一种表演策略,表面的附和,隐藏的文本则是农民意愿的真实表达。 。当然机会主义者不仅仅是采取“表面服从、背地反抗的双重文本”,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会采取公开的反抗形式。如何让农民服从“合法权威”,贯彻具有经验效力的产权制度,是约束其机会主义行为的关键,机制设计理论称之为具备激励相容和自我实施特征的规则。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权威”缺位,法规也并非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唯一准则。要有效约束农民机会主义行为,控制“界畔纠纷”的发生,需要在制度设计,特别是农村土地确权上下工夫;更需要在农村社会法制权威和政府信任的树立上下工夫,让土地产权规则从立法者“应然”(ought)世界走入农民“实然”(is)的世界。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需要展开:(1)考虑到人们敢于违反法律和政府的公正裁决的可能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处于“裸资状态”,即他们觉得自己没什么可怕的,没有什么资源、资本会失去,法律也不会因为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制裁自己。因此,政府需要加快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相关规则,特别是要建立惩罚和约束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法律法规,比如采取“通报”的形式对机会主义行为人进行道德谴责。虽然采取过分的民事惩罚措施是不当的,但作为生活在现实社会的个人,个人尊严的污名化、村民间相互评议等道德谴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起到约束人们违规行为的作用。(2)要加大各级政府廉政建设力度,树立政府管理部门的廉政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政治信任;同时,加大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3)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文化素质,特别是要学法、懂法,树立法律权威不可侵犯的信念。

总之,土地资源价值显性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市场化趋势,我们应当把它作为一个“常量”;我们可以把归属划分明确的“正式产权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合法权威”地位作为两个可变的变量来处理。此外,要认识到仅有现代产权制度是难以有效约束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还需要社会“权威”。因为货币功能化以后,传统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与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是相互冲突的,需要“合法权威”来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在市场化社会,建立明确清晰的产权制度,并树立“合法权威”的威信,实现法律的经验效力,才是约束人类机会主义行为的最优路径选择,这也是控制当前我国农村“界畔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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