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7:12:11
导语:在电信诈骗的风险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现代电信经济的兴起,为传统欺诈提供了特殊的新兴途径,诈骗行为也逐步蔓延至电信网络之中。较之传统的欺诈行为,电信诈骗主要通过短信以及电话语音业务进行,无孔不入,存在着覆盖面广、费用低、效益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等特征。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的新的违法犯罪问题。
在电信欺诈中,欺诈方恶意欺诈行为触及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共识,但是,对于运营商应该承担责任的说法不一,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理由在于运营商具有维护良好通讯环境之义务,而另一方则主张运营商仅作为平台提供者,其责任限于保证通讯平台的顺畅无阻,而无法具体保证在平台上内容的合法性与否。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电信欺诈案件中,运营商具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受骗损失与运营商安全电信服务的信任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则需要运营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对于以上观点,本文认为第三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也即运营商在电信欺诈中应承担一种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下面结合实务中欺诈类型对此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一、电信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上历史久远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着场所主人看管场所,管理场所的善良保障义务。随着实践发展,两大法系法官在系列的判例中,突破侵权规则,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理逐步发展起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安全保障责任,并发展出系列支持此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危险控制理论、获利理论、以及信赖理论。[2]依据以上三种理论观点分析,运营商作为电信平台的经营管理者,基于对平台技术、操作管理的熟悉程度使其较其他人具备了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同时,消费者使用通讯业务必须以加入基础网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使用他方增值运营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运营商据此收取了一定的通信等费用,并由此获利,因此,要求其采取预防危险发生的措施和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救,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而具体在个体欺诈事件之中,不能否认,在通过运营商端口发送欺诈短信、通过改号软件实行虚假来电显示都借运营商的身份对消费者进行一种真实性暗示,消费者对运营商的合理信赖因素对于欺诈的实现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只要加害人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对方将保护其利益,职业上的经验也会导致积极的作为义务,这种信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3]的观点虽可能过于绝对,但却不失其说法的合理性。
因此,从理论角度而言,运营商对于电信网络的安全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我国合同法、电信服务规范、信产部等法律法规都对于提供一个符合双方约定、法律规定的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运营商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理论和实务的双重依据。
二、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分析
在传统电信服务中,业务网和支撑网是双向分离的。用户信息仅在业务网中传送,信令网、网管网等支撑网与业务网隔离,完全由运营商控制,电信用户无法进入。此外,每个用户都有一个唯一的号码,用户的身份是明确的。这种机制有效地避免了电信用户非法进入网络控制系统,保障了网络安全。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着眼于其对于系统稳定等内在因素的控制上,而对外部因素引发的安全风险,并无涉及。
而新电信时代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电信的封闭,消除了电信网与互联网的传统隔阂,两网的融合一方面拓展了信息资源的途径、丰富了增值业务的类型,但是同时,IP网络风险无处不在、威胁无法预知的特性也接踵而至。给电信网带来新的安全威胁,例如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虚假来电电话诈骗案件就是互联网的欺诈方式、欺诈软件逐渐转移到电信网之中的典型代表。在互联网与传统电信网互联互通后,电信用户的信息不再与控制信息隔离,运营商对于风险的掌控能力、识别能力以及目前技术所能达到的控制程度较之传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在面对网络这个资源浩瀚,安全隐患防不胜防的开放系统,纯粹的技术手段解决电信网络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异常艰巨的任务。在此条件下,仍要求运营商承担传统模式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不符合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也违反了权责平衡的法律原则。因此,在风险无法有效识别监控的新环境下,对于运营商原本义务进行适当的缩小,合乎法情法理。
此种观点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信网络、互联网安全管理所采用的“避风港”政策趋于一致。所谓“避风港”制度即电信网络运营者的审查行为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后对电信网络、互联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就不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网络运营商所需履行的审查义务包括:一是自己不制造违法信息;二是确认了违法信息后立即删除或做其他处理,如中止链接等;三是在执法机关找寻网上违法者时予以协助。如果网络运营商做到这三条,他们就可以进入“避风港”,无需承担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4]此种观点在我国的互联网协议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此观点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和维护电信网通讯环境安全两项要求的权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法律界定
以上我们分析了运营商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但是合理限度一词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需要结合对实务中的欺诈类型进行具体分析,以增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电信诈骗;客观要件;行为认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迅速进入爆炸式的信息社会,一种新型的诈骗形态———电信诈骗犯罪也如影随形,接踵而至。电信诈骗犯罪不但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失,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危性不安定因素之一。所谓电信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电信通讯设备设施,通过计算机网络、伪基站等渠道,在虚拟空间中传播虚假和混乱的信息,使受害者陷入误解并自愿处置个人动产的行为。与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诈骗罪在客观行为构造上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方式和对象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由于电信诈骗行为是在犯罪人内在心理支配下,对不同的外部环境刺激所做出的表面反应。因此,从心理学比如犯罪决策、人格因素、社会建构因素等视角,对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进行分析,对于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打击日益蔓延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
目前,我国从立法上尚未对电信诈骗罪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适用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现有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电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从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剖析和探讨。(一)对于诈骗载体的认定。在电信诈骗罪中,所谓电信的意思是“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的通信。”这也是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最为重要的区别。电信诈骗犯是一种发生于信息空间中的超远距离、非接触性的诈骗形式。行为人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虚假性、蛊惑性的信息,直至误导、诱使被害人心甘情愿或情非得已的处分自己的个人动产,而不会像普通诈骗犯罪那样,需要在现实空间中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接触,方能实施诈骗行为。(二)对于诈骗对象的认定。由于信息空间的高开放性、高覆盖性,所以,绝大多数的诈骗对象都是不特定人群,既有年长者、也有年少者;既有高学历者,也有低学历者。一言以蔽之,各行各业、三教九流都有可能成为被诈骗对象。而普通诈骗犯罪则不同,他们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关联性、对接性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财物诈骗。同时,传统诈骗犯罪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只能局限或固定于某个特殊的物理空间。而信息世界则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因此,行为人实施犯罪不会受现实地域的制约和影响,特别是跨境跨国犯罪尤其如此,他们的诈骗活动有的是从境内到境外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有的是从境外到境内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更多是境内外相互勾结、连锁作案,因而隐蔽性极强。(三)对于行为对象的认定。鉴于电信诈骗罪行为载体的特殊性,因此,其行为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动产,被害人只能通过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财产处分。因此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转移赃款快、追回赃款难,并可增加银行资金流动风险等特点。而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对象即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财物的转移方式也多种多样,不受任何限制。(四)对于诈骗手段的认定。电信诈骗手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讯类诈骗,此类诈骗主要是通过微信、QQ、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害人主动发送虚假、蛊惑信息,与之进行交流、沟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处分自己的动产(金钱)。像各类中奖诈骗、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退费退税诈骗等等都是如此。二是网络交易类诈骗。这类诈骗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被动的建立网站、QQ群等或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等虚假商品交易信息,利用被害人缺乏交易规则常识以及第三方监管漏洞等,进行假买假卖,牟取暴利。尽管以上这些诈骗行为手法各异,形式不同,但都是依靠电讯、网络作为诈骗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信诈骗的科技含量也愈来愈高,加之行为人又能紧跟时尚潮流,充分把握民众的猎奇心理、麻痹心理。所以,其诈骗方式日新月异、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五)对于团伙形态的认定。普通诈骗犯罪有时只靠一人或几人就可以实施。而电信诈骗犯罪一般却不是单个人或几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团伙化作案方式进行,且具有境内外相勾结的特点。例如,2018年5月,在公安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天津市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组赴印尼与当地警方开展执法合作。一举成功摧毁了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三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并成功逮捕了105名中国籍嫌疑人,查获了大量涉及计算机、语音网关、手机、电话、银行卡、诈骗脚本等的犯罪工具和物品。因此,大多数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极其细致明确、层级严密,且各层级人员又大都采取单线联系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犯罪团伙的安全性。
二、影响电信诈骗罪客观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一)犯罪决策因素。所谓犯罪决策,是指电信诈骗行为人通过对电信诈骗的效益———成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做出是否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决定。简言之,如果行为人有了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选择,则表示其做出了犯罪决策。首先,电信诈骗犯罪决策并不是完全的理性行为,而是一种有限的理性行为。西蒙认为,现实生活中,作为管理者或决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的“管理人”。“管理人”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往往是多样的,不仅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处于变化甚至矛盾的状态。在实际决策中,“有限理性”表现为:决策者无法找到所有方案,也无法完全预测所有方案的后果,也不具备明确且完全一致的偏好系统。这样它就可以在各种决策环境中选择最优决策方案。其次,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电信诈骗行为人对其个人行为并不具备完全清醒认识,虽然他们大都掌握娴熟的电脑技术,在虚拟空间中,可以信马由缰、任意驰骋,但却明显存在着个人的认知偏差,因而其对犯罪对象的价值以及对能达到目标的手段、方式、可能性的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会出现极大的反差;同时,由于受到自身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的限制,他们对犯罪目标的评估和行为风险的认知往往也会出现不一致,这就使之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会出现虚幻的感知,最常见的情况是,行为人把虚拟的网络空间视为法外之地,认为虚拟空间一般人看不见,摸不着,来无踪,去无影,而且虚拟空间存在很多漏洞,机会大,此时,他们往往高估自己的智慧和实力,认为凭借自身的能力,可以任其在虚拟世界中恣意妄为,为非作歹,从而把电信诈骗行为当作一种成本低———只需投资一点设备资金、就可以实施诈骗、也可说是“空手套白狼”;风险小———犯罪如同玩游戏、被诈骗者远在千里之外,相对安全;来钱快———在短时间内,就可以诈骗来不菲的金钱、可以实现迅速暴富的梦想。还有重要的一点是,电信诈骗犯罪除去电话沟通者外,大多数人都是在电脑上的程序化操作,并不和被害人见面,缺少传统犯罪的现场,不会产生恐惧、紧张、负罪的感觉,所以,他们大多存在着侥幸心理、冒险心理。(二)犯罪人格因素。所谓的犯罪人格也称犯罪个性,是一种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人格。犯罪人格理论相对较为复杂,因而对其有各种不同的见解和分歧。但那些忽视犯罪人格社会性质的观点,都是不足取的。首先是心理动力理论。心理动力理论直接源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尤其与其主要概念包括内部心理过程、童年经历、性动力以及人格结构中的本我、自我、超我之间的冲突、生死本能等密切相关。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行为是由无意识决定的,而童年的痛苦经历又会决定其一生的人格。也就是说,犯罪是一种异常人格结构的产物,它是由童年经历中深层意识未解决的早期冲突而引发的结果。因此,排除其他因素外,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为什么电信诈骗犯罪主体多是青年行为人的缘由。因为在社会化过程中,青年人的自我和超我并不成熟,其人格结构并不完善,不能应对来自外界的社会压力,他们无意识中的死亡本能会对其社会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电信诈骗这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在行为人看来,可以摧毁禁锢自己生命的现有秩序,而要回到前生命的冲动状态,电信诈骗犯罪就成为他们不二的宣泄方式和窗口。其次是艾森克犯罪理论。艾森克认为,存在犯罪人格,即实施犯罪的一种倾向,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而学习过程是一种条件反射的建立。但是,人们基本上是生物性的个体,因此,人与生俱来携带着先天的特性或特质,在周围环境刺激下,每个人都会映现出一些特定的反应。个体间的人格在与气质相关的三个方面存在差异:一是神经质(Neuroticism,N)、二是精神质(Psychoti-cism,P)、三是外倾性(Estroversion,E)。以上三个因素形成了人格的三个独立维度,人在这三个维度上表现出的不同程度和倾向,就构成了其不同的人格特征。因此,只要具备了以上三种人格倾向的青少年,往往会成为潜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一般而言,在电信诈骗犯罪主体中,外倾性者的表现为:能在虚拟空间中侃侃而谈,善于感知听者的反应,不畏惧被拒绝,喜欢交流,喜欢在变化中应对富于挑战性的被诈骗者,且能善于捕捉稍纵即逝的机会;同时,他们善于表现自己,急切的想得到犯罪同伙的认可和赞同,对于诈骗行为没有丝毫的不安和愧疚。这种倾向的人在犯罪团伙中多为起骨干作用的从犯。神经质者的表现是:情绪化、非理性特征明显,对事物相对较为敏感,有时对自己的诈骗行为表现出高焦虑性,常常忧心忡忡,睡眠不佳,因而会出现各种心理障碍,对于自己诈骗行为常常出现疑虑,不够稳定,对于团伙的制裁措施有过度反应,情绪不易平复,认知会受到情感的影响,在犯罪团伙看来,他们的行为不合常态,易于做出脱离、告发的行为。在犯罪团伙中,这种倾向的人多为胁从犯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精神质者的表现是:心理有明显变态的倾向,会出现强烈的反社会行为,这种变态倾向的人是电信诈骗犯罪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往往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犯,是其具体犯罪的发起者,并领导组织犯罪计划的实施。他们之所以选择电信诈骗犯罪,是他们强烈的反社会的变态人格使然。在具体诈骗活动中,每每旧的电信诈骗方式遭遇瓶颈,他们就会绞尽脑汁,翻新出新的诈骗形式和花样,因此,具有这种人格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主犯,往往是打击的重点对象。(三)社会建构因素。根据社会建构理论,人格是人与环境互动过程中的一种自主建构,是一种临时产生的动态结果。在不同的社交情境中,青年群体的行为会有所不同,扮演不同的角色,表现出不同的自我。在社会建构论角度看,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犯罪行为人“自我植入”的,不仅仅是一个个体过程,而是一系列人际关系的产物。正如格根所言,我们可以从关系的角度对青少年的冒险行为进行理解,这些行为是产生于各种关系之中的,不是一种个体过程。因此,以上所述的电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各种社会、家庭、学校、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交融而建构起来的,具有社会性产物的属性、特征和性质。
关键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77-04
一、引言
(一)研究意义。近年来,新型的电信网络犯罪越来越严重,造成了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为遏制态势发展,国家层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国务院已召开三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电信诈骗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但从电信诈骗犯罪防控情况看,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其中之一是犯罪分子使用的大都非本人银行账户,且掌握着他人批量账户,从而加大了案件的侦办难度。可见,假名、匿名账户是电信诈骗犯罪重要作案平台,如何从源头上堵住此类账户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防控的关键。
(二)样本选取。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省会城市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出现了向中西部地区、地级市转移的趋势,宝鸡市虚假冒名开户现象有所抬头。为有效遏制虚假冒名开户风险蔓延,自2016年3月起宝鸡银行类义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加强客户身份审核防范虚假冒名开户的通知》要求,开展了特定对象的排查整治工作。截至2016年9月,宝鸡已先后开展排查工作5次,涉及被冒用身份信息101个,辖区19家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及相关身份信息开立账户的多达16家。101个被冒用客户身份信息中,共有65个身份信息在上述机构开立账户159个。经各机构开展客户重新识别,有58个身份信息开立的120个账户存在异常,分别占排查出身份信息、开立账户的89.2%、75.5%。
二、特征分析
通过对宝鸡101个被冒名客户身份信息、账户开立过程、开立账户交易、重新识别情况的汇总分析,区域虚假冒名开户情况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被冒名客户身份信息特征。从地域分布来看,基本为异地,涉及全国19个省,其中以四川、广东、湖北、贵州省居多,占全部身份信息的44.5%(见图1)。从年龄结构来看,20岁-30岁(含)年龄段为主要被冒用人群,共有59个,占比为58.4%;其他依次为30岁-40岁(含)年龄段,占比为19.8%;20岁以下、40岁以上年段相对较少,占比为11.9%和9.9%(见图2)。从性别占比来看,大多为男性,占比为87.1%,但2016年5月后新收集的信息显示,女性群体数量在不断增加。
(二)冒名开户者特征。一是结伴、流动开户特征明显;二是与证件本人外貌相似度极高、年龄相仿,但口音与证件归属地明显不符;三是业务办理过程中,多假借玩手机刻意躲避摄像头;四是对银行业务办理流程、考核机制等较为熟悉,会将身份证信息背熟以应对银行询问,并常以投拆为借口对柜员施压;五是业务办理多选择小微支行、智能柜员机等管控薄弱环节。
(三)冒名开立账户特征。从账户开立情况看,冒用者在机构选择上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其次为邮政储蓄银行;地理位置上主要是市区银行类机构集中地段或火车站、汽车站、酒店等交通居住便利地段;办理业务时间多选在交接班时间,早十点、中午十二点、下午四点半左右为高发时段。
从开立账户数量看,开立单一账户有31人,占58个异常身份信息的53.5%,开立账户最多的是12个,涉及1人,占比为1.7%。其他依次为13人开立2个账户、6人开立3个账户、5人开立4个账户、各1人开立5个账户和8个账户,合计占比44.8%。
从账户交易情况看,120个异常账户中,其中已发生交易账户42个,未发生交易账户78个。
(四)重新识别特征。120个异常账户存在以下特征:(1)留存电话。号码归属地基本都为外省,其中以广东居多,其次为云南、海南、四川、浙江等地。目前,98.7%的电话拨打提示为关机、空号或停机,其余电话拨通后无人接听。(2)留存地址。54.7%的账户留存的是身份证地址,其余留存为宝鸡当地地址。值得注意的是,鸡留存地址多为大概方位,如XX酒店、XX路等。经部分机构实地走访,所留地址查无此人或查无此地。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存在制度漏洞。反洗钱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联网核查记录和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未要求留存履行“人、证”一致核实工作过程的相关证明资料。事后当需要判断一个账户是否为违规开立时,如已过监控录像资料三个月留存期,除犯罪嫌疑人供认外,仅依靠现有留存资料将难以进行准确判断,造成冒名开户事实的不易证明,导致追责、处置停滞,机构内部潜藏着大量的“疑似”账户、“休眠”账户。
(二)联网核查系统呈现数据信息要素不完整。冒名者所携带身份证部分为客户遗失或被盗证件,但目前因遗失或被盗证件无法进行注销,造成补办证件与旧证具有同等效力,二者主要区别是照片、证件起始日期不同。但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可核查信息仅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和核对结果,致使银行机构在“人、证”是否一致存疑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查证。
(三)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设置不合理。经调查,大部分机构对办理开户、开通网银等业务有相应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但对成功堵截冒名开卡行为缺乏相应奖励措施,且因冒名账户后期核实困难,致使柜员在现实利益与或有处罚博弈中出现了道德风险。
(四)现有技防能力与流程管理仍需加强。银行现有身份识别手段主要是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和身份证鉴别仪,受一线人员工作经验、职业素养等主观因素影响,即使是同一家机构,有着相同的业务处理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和考核标准,最终处理结果仍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有冒名者在被某网点A柜台识破拒绝后,同天下午在该网点B柜台成功开卡。
(五)风险防控处置措施实施不到位。对成功堵截的假冒他人证件开立账户事件,由于缺少明确规定,大部分机构仅采取业务拒办措施。看似对单一网点内风险进行了有效防御,但实际并未遏制风险的继续蔓延。排查显示,87.9%的冒名开卡人在识破被拒后,依然会选择其他机构再次办理开户业务。另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受理假名、匿名的开户行为难以认定和取证,对区域风险状况掌控过度依赖于义务机构自主上报,缺乏有效打击措施,也为假名、匿名账户的开立提供了可能。
(六)部分机构对自身风险与漏洞缺乏识别处置能力。从宝鸡统计情况看,过往仅少数银行反馈过成功堵截信息,大部分机构常年“零”报告,这与辖区的风险状况不匹配。常年“零”报告机构主要由于自身所处发展阶段,风险防控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依靠自身发现防御风险的能力不足,看似“无险可防”造成了现有管控机制薄弱、工作懈怠。待风险集中暴露后,又往往出现识别管控周期过长、风险实际控制力不强等问题,难以有效处置风险。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制度与措施。要求各银行办理开户业务时现场拍摄和留存客户照片,为后期核验“人、证一致比对”提供证明资料。对已过影像留存期,无法进行“人证合一”核实,应按照《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账户监测,对开户日起6个月无交易,应暂停非柜面业务,对已发生交易,如监测认为可疑,应列入可疑交易并与当事人核实,仍认为账户可疑的,应暂停非柜面业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考虑到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与影像留存期之间的时间断档,建议缩短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时限。
(二)相关部门企业应提升源头治理技术保障。公安部门应尽快推动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做好与银行等用证部门的系统对接,实现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达到丢失被盗身份证件即时失效;增加联网核查系统查询要素,完善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维护功能,畅通疑似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指纹登记工作,建立冒用身份证人员黑名单制度;电信企业可将电话用户信息与银行实行共享,银行在开户时通过核对客户电话信息,进一步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三)合理设置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各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规要求,结合地域、机构自身特点,建立奖罚分明的反洗钱专项工作考核机制,特别对经核实成功堵截的冒名开户行为,建议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奖励;结合业务处理实际情况,对客户的投诉应在详尽核实的基础上,做好区分处理,保障柜员的基本权益,减轻从业压力,创造有利于从严履职的良好工作氛围,确保将“人证合一”、“开卡意愿”核实要求贯彻到位。
(四)抓好新技术应运与业务流程管理。银行在逐步推动生物特征识别、自助开卡机具等新技术应运推广的同时,要做好与现有技术手段、人工审核管理的业务对接,完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内部管控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发挥好新技术的辅助作用;加强各业务环节的监测分析,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弥补管控漏洞,现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客户使用新技术的业务辅导,强化对“人证合一”、“开卡意愿”的核实。
(五)健全冒名开户风险事件发现处理流程。涉事网点发现冒名开户的,应稳住嫌疑人立即报案,或按《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扣留被冒用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应做好信息的采集留存,为机构内、辖区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组织辖区义务机构开展区域内异常信息账户排查工作;对确认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关系开户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能排除怀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可疑行为。
(六)搭建区域风险事项预警防控体系。监管部门应在建立区域数据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着力搭建以风险信息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监控为一体的预警防控体系,力争在识别出有苗头、有代表的异常线索时,能及时提示相关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督导义务机构缩短风险管控决策周期,提升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防止风险扩大蔓延,实现风险事项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持续做好义务机构风险监测,根据各机构风险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促进履职效能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高晶,宫宪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落实中的问题和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15,(11):73-74。
[2]黄晓亮,王忠诚.论电信诈骗犯罪惩治与防范的国际合作――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J].贵州社会科学,2016,(2):164-168。
[3]许井荣.冒名开卡的原因及防范建议[J].中国信用卡,2016,(2):36-38。
[4]徐欣.电信诈骗犯罪治理研究――以昆明为例[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2015。
[5]徐颖.对互联网时代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的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16,(4):54-56。
[6]朱晓阳,高国圣.完善作证方式 确认客户身份[J].西部金融,2010,(4):66-67。
全民防诈骗心得体会1 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而且防诈骗往往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换代,因此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全民防诈骗心得体会2 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全民防诈骗心得体会3 诈骗,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放肆,几乎无处不在。可以随着网络,随着聊天工具,随着电信……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市场买菜,买了好多好多。我们在路上走着走着,看见了一个乞丐,那乞丐可怜兮兮地说:“我已经五天没吃饭了,给我一点钱吧!”妈妈看他可怜,就给了他五元。当我们会到家后,很不幸的事发生了:我们家没煤气了。妈妈就带着我去餐馆吃饭,让人很恼火的事发生了。我在餐馆里看见了,那个向我和妈妈要钱的乞丐,正在津津有味的吃着食物,而且还和他的同伴说着令人反感的话:“今天有好几个傻瓜,给了我好多钱,以后要是还像今天这样就好了。”说完还笑的很大声。当我听见这句话时,我真想走上前去责骂他,可以看见那么多人,我便忍住气让妈妈换一家餐馆。
还有一次,我在电脑上看见怎么一则新闻:在深圳市居住的一位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苹果4,商家要她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说,还有一千元钱要给她。王女士居然就这样糊里糊涂给了商家银行账号和密码。商家从银行上取走了一万元,就逃之夭夭了。不过,后面他还是被警察给抓走了。
1、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进行汇款时,虽然柜员机会显示对方的名字,但毕竟不是全名,一旦卡号输错,名字又相近时,就有可能把钱汇入其他人的账户。且无卡存款是实时到账的,一旦汇错款,要想再追回来就非常麻烦了。
2、避免网络诈骗。很多不法分子通过遥控指挥受害人在一体机上操作存款,无卡存款很容易被骗子利用。近些年,时常就会有新闻报道电信诈骗的事,不少银行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资金安全的考虑,加大安全管理,逐步关闭无卡存款功能。
3、避免洗钱风险。这是银行取消无卡存款最主要的原因。无卡存款无法识别存款人身份,也无法确认与收款人的关系,这就给反洗钱带来困难,也不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由于无卡存款的流程存在洗钱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已经陆续有银行关闭了该功能。
4、第三方支付的冲击。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已经非常普及,安全又方便,这必然会影响到无卡存款的业务,各大银行即使为了节约成本的考虑,也有必要考虑关闭一些使用率不高的一些服务。
(来源:文章屋网 )
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发达,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于手机、电话、网络等工具从事疯狂的诈骗活动。而且这些诈骗活动呈现高速增长蔓延态势,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学校成电信诈骗 “重灾区”
大学生近年来已成电信诈骗受害“重灾区”,一些办案者和业内专家指出,个人信息泄露、容易受到诱惑、社会经验不足和防骗教育缺失,是大学生频频被不法分子盯上的关键原因。
由于普遍不具备经济能力,且资金不充裕,学生群体并非电信诈骗的重灾区。但这并非意味着学生群体安全系数高。事实上,在多类群体中,学生信息堪称“最没有安全保障”的一类。
近日,据接触到数个倒卖用户数据的业内人士介绍:“只要你听说过的学校,不论大学、中学、小学,它们的数据都有。”
其中一位人士展示的上海某知名大学数据,包含了学生姓名、学号、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联系方式、专业等详尽信息。此外,该人士表示可以拿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学籍号、学校、入学方式、住址、家庭成员等等。该人士表示,“国内学校,有一半数据我都有。即使手头没有的,只要你告诉我名字,我也都能拿到。”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由教育部在2012年开始实施上线的系统,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学生注册、学生信息维护、毕业升级、学籍异动实施信息化管理,全国超过1.4亿名中小学信息存储在该系统上。
根据多位人士报价,“新鲜出炉”、“没有卖过”的一手学生数据,售价约1-2元/条,大量采购还有优惠。而二手的数据,基本低于1毛,如果批量购买,1万条二手数据约300-500元,大量的学生数据流入黑色产业。
“数据流入黑产的途径有三种,”数据库安全企业安华金和的安全专家介绍,“一种是接触到数据的工作人员泄露数据,一种是黑客入侵目标获取数据,还有一种是第三方IT系统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获取数据并泄露。”
一位教育信息化资深人士说:“学生数据存放在很多地方,学校、招生办、教育机构等等。目前中小学数据教育部会提供统一平台,但大学数据,则存储在各个大学自己手中。”数据存储渠道的多样,增加了接触数据人员的数量,也无限放大了内部人员泄密的风险。
另一方面,多位来自信息安全领域的权威人士表示:“教育行业的信息安全能力普遍极低。”在360旗下补天漏洞平台上,最近两年内提交的相关教育机构的漏洞超过1100条,“实际上远比这多,主要是教育机构漏洞太多,白帽子都懒得去测试,因为没有成就感。随便一个入门的黑客,都能搞定绝大多数学校系统,几乎不耗时间,甚至只需要敲几下回车就可以。”
电信诈骗多少钱会判刑
据媒体报道,黄河、陈光和崔良(化名)均为“90后”,广东茂名电白人。2013年6月开始,黄河拉上钟培、陈光和崔良几个一起“做业务”――“猜猜我是谁”。4人分工协作:钟培负责寻找一批专门拨打电话的“打手”,冒充机主的亲戚朋友借钱;机主打款后,黄河则安排“卡手”取款,陈光协助。
钱似乎来得很轻松。短短5个月,他们几个人就成功骗到了14名事主逾10万元。9月4日这一天,“打手”讹到了一笔巨款――事主蒋某竟然相信了“猜猜我是谁”的骗术,一次性就给他们转了17万元。当晚,4人兴奋异常。他们也许不知道,这笔巨额骗款将让他们的刑期变得更加漫长。
“猜猜我是谁”,这类多数是由茂名电话拨出的诈骗电话,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把很多人搞迷糊了,包括后来演变出来的“我是你领导”骗术,也极具迷惑性。
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等技术手段群发短信,那么,发送多少数量的诈骗短信、拨打多少诈骗电话、涉案金额达到多少,就可以治罪?如果群发了很多诈骗信息却没有骗到钱财,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能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
发现17万元一夜之间被卷走,蒋某得知受骗后随即报案,次年1月,黄河、陈光和崔良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案件最后认定情况,主犯黄河涉嫌犯罪数额为226800元,获刑五年零六个月;陈光涉及犯罪数额198500元,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崔良涉及犯罪数额198300元,虽是从犯,仍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电信诈骗案件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台电信诈骗案件量刑标准,广东省的定罪标准分为三档:诈骗6000元至10万元可量刑3年以下,诈骗10万元至50万元量刑3至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诈骗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黄河涉及诈骗20余万元,将在监狱中蹲守5年左右。
通过检索近年来广州地区的电话诈骗案件,发现涉及“猜猜我是谁”诈骗的团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个“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在广州被判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诈骗案件的定罪,以“数额+情节”作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主要是依据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诈骗款物的性质等来确定。”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全浙宾介绍。
“一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在12万,量刑幅度在3到10年。如果是一般的诈骗案件,法院或将判刑3至4年;可如果这是一起电信诈骗案,则或将判刑5年左右。”全浙宾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专业委副主任南芳律师介绍,如果诈骗有以下情形的,应酌情从重严惩,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比如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款物的;比如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备受关注的徐玉玉遭遇诈骗致死一案,对诈骗分子就应酌情从重严惩。”
没有骗到钱能治罪吗
电信诈骗属于“广撒网”式的非接触性犯罪。诈骗短信满天飞,而中招的可能只是小部分。那么,如果诈骗者仅是拨打了电话或发送了信息,结果却“无功而返”,没有骗到钱财,是否将免于法律制裁?
全浙宾介绍,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我国特别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全浙宾说。
发送5000条以上的诈骗信息,这个数量是否难以达到?“一点也不难。”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办案警官说,现在都有群发技术,利用伪基站,设置好程序,一个按键,就可以发送数十条、上百条信息。
在盐田法院近期正在审理的一起诈骗未遂案件中,被告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2小时就能发送约12000条。办案法官说,虽然被告人未得钱财,仍可视为诈骗情节严重进行量刑。
而对那些上当受骗的人来说,最关心的是那些被骗的钱能否追回来。全浙宾表示,办案时法官都会尽量规劝被告人退赃,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法院也将对被告作一定从轻处罚。实际上,即使被告不退钱,法院也会在判决上责令退赔,将来被告人只要有了财产都会执行。”
2015年全浙宾主审的一起案件中,杨文、陈国和杨威三个海南小伙通过网上销售iPhone手机的虚假广告骗得78642元,法院最终规劝他们退赃,最终将全部骗款发还给11名上当者。
广州法院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办案部门要转变“重办案、轻追赃”的观念,把追赃工作贯穿于侦查、和审判全过程,即使作出判决,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的继续追赃工作。
电信诈骗为何难定罪
和其他类型的诈骗案件相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难度更大。“被害人和诈骗分子之间都没见过面,犯罪团伙之间因为分工不同,很多成员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朝辉律师曾当过警察,在公安机关办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他说,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呈现有组织的管理经营模式,分工明确,层级分明。
广东警方破获的电信诈骗团伙中,“诈骗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洗钱组”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单线联系;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所作贡献提成。有的专业化犯罪组织甚至注册成立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而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交易环节都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更加隐蔽,也给办案增加了难度。全浙宾坦言,案件证据的采信上难度不小,不同于一般案件单线证据链,现在此类案件往往有传销式作案趋势,呈网状作案结构,案件的证据结构也大多呈现网状式证据体系。“通常每一个诈骗事实都要当作单独的案件进行证据核对,费时费力,但绝对不能有丝毫马虎。”
全浙宾说,由于诈骗网络中上线和主犯的犯罪事实隐蔽,有些被判刑后还会进行顽抗。“更多的被告人都属于这个网络中的‘下线’,他们觉得自己也是被害人,被判刑后还会在法庭上大声喊冤。”
防网络诈骗宣传心得1 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
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重庆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
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
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被骗,在很大程度上是诈骗机关的人员太“聪明”,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被骗人员的某种贪便宜的心理,软弱善良的心理。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不被骗,就要练就防诈骗、反诈骗的自我保护心理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人对事,要擦亮眼睛,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网络诈骗宣传心得2
“网络诈骗”与“校园不良借贷、网贷”事件在大学校园里频发,已给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必须加强教育,引起广大师生警惕.
网络信贷典型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以“零首付”“零利息”“免担保”等虚假宣传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xx”陷阱,给广x学和家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和痛苦
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存在诸多风险:
1.多为非法民间借贷组织,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合法,周期短,利息高甚至利滚利;
2.当学生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时,便以不法手段威胁甚至勒索学生及家人、担保人;
3.部分分期平台没有在用户申请分期时主动、明确告知逾期还款后果,导致延迟还款学生的借贷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4.贷款协议诸多陷阱:以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隐瞒高利息等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霸王条款;
5.部分平台要求贷款前先交押金,后却再无下文;或者收取高额“咨询费”、手续费;
6.部分学生以个人名义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当第三方不能如期偿还,借贷公司直接要求学生承担费用.
如何防范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
1.树立科学的消费观,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合理、适度、理性消费;不追求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尽量不要在网络借款平台和分期购物平台借款和购物;
2.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切勿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借给他人借款或购物;
3.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有危险或者被不法分子威胁时,学会用正当手段或者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家长、老师求助,不要因为害怕被批评则酿成大错;
4.当发现其他同学有异常消费行为时,及时提醒,必要时报告辅导员或学院安保处;
5.培养节俭自立意识,通过诚实合法劳动创造财富,不要参以“兼职”为名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宣传活动.
防网络诈骗宣传心得3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但这也促使了许多人利用高科技诈骗钱财,破坏人们的财产利益。现在的骗子无处不在,甚至就在你身边,可要多加小心你的口袋哦!
当今最为广泛的诈骗方法无非就是冒充“朋友”向你发QQ信息、打电话、发短信,“我遇难了!”拜托你马上“救急”汇款。看在朋友的份上,你汇了款后才得知你的“朋友”已经逃之夭夭。最后,遇难反成自己!
“你中大奖啦!”这是最为普遍的诈骗方式,骗子往往冒充“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等知名节目,传来佳音,你中大奖,只要交一点“保险费”,“税金”就可以领取大奖,机会不容错过,再不来就没有啦!你付费以后,“大奖”消失的无影无踪。看来,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大奖”吧!
令人最不可思议的还是“欠费”,电话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却还是有许多诈骗发生:我是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您的电话、电视、宽带账户欠费了,请缴纳“滞纳金”!没想到“滞纳金”最后进了骗子的腰包。
“天上掉钱啦!”你在街头发现一大笔钱,跑去捡起。谁知,骗子在假钱上下药,趁你昏迷之时,取走所有的贵重物品,当你起来以后,发现财物被骗子一扫而空,后悔莫及啊!你见过天上掉钱吗?做事还是谨慎为好!
你发现了吗?网上购物往往要比市场价低得多,许多人为贪小便宜,谋利益,在网上汇款,数月后毫无音讯,“你上当了!”看来,不要总是想着会有好事发生哦,即使市场价贵点,但质量和品质还是有所保障的,可要当心啦!
拒绝校园信贷的标语
1、 注意信息保护,维护用卡安全。
2、 正确树立理财观念,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3、 珍惜一切血汗,远离非法贷款。
4、 珍惜个人信用记录,合理使用个人贷款。
5、 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
6、 账务变动需留意,刷卡金额要核对。
7、 远离非法贷款,人人责无旁贷。
8、 远离非法贷款,拒绝高利诱惑。
9、 用卡安全需牢记,金融欺诈须警惕。
10、 依据个人风险偏好,合理选择代销产品。
11、 宣传普及靠大家,金融知识进万家。
12、 信用卡不是摇钱树,刷卡消费要适度。
13、 心贴心的服务,手握手的承诺。
14、 吞卡吞钞需警惕,拨打热线人勿离。
15、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16、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贷款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7、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贷款。
18、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贷款陷阱。
19、 设备存取多观察,小心偷窥和尾随。
20、 人信用要珍惜,避免套现和逾期。
21、 清清楚楚贷款,明明白白消费。
22、 前观后看捂密码,插口验机留存条。
23、 密码操作勿泄露,不明网站勿登陆。
24、 理睬你产品有风险,认真阅读慎重选。
25、 理财非储蓄,了解要仔细。
26、 理财非储蓄,风险兼收益;别人做介绍,自己拿主意。
27、 理财产品有风险,认真阅读慎重选。
28、 理财产品细甄选,合理配置降风险。
29、 看清风险提示,谨慎投资决策。
30、 谨防电信诈骗,切勿轻易转账。
31、 广学银行知识,依法维护权益。
32、 一次贷款、一生信赖。
33、 珍惜信用、用好信用。
34、 享受信用、品味人生。
35、 一卡在手、畅游神舟。
36、 轻松一点,汇通天下。
37、 一卡在手、走遍天下。
38、 财富升华、理性选择。
39、 个人信用要珍惜,避免套现和逾期。
40、 服务有起点,满意无终点。
41、 及时所需,方便你我他。
42、 网上银行--不休息的银行。
43、 拥有银行卡,方便你我他。
44、 银行理财,让您的金钱不再寂寞。
45、 保护消费者权益、打造诚信银行。
46、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和-谐。
47、 信息共享时代、切勿盲从他人。
48、 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得利。
49、 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麻痹。参与非法贷款,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50、 打击非法贷款,共创和谐社会
51、 打击非法贷款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52、 抵制非法贷款,警惕诈骗陷阱
53、 抵制xx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54、 参与非法贷款,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55、 参与非法贷款,自己承担损失。
56、 打击非法贷款,共创和谐社会。
57、 打击非法贷款,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58、 打击非法贷款,维护群众利益。
“经常会收到一些广告短信,睡觉时也被短信提示音吵醒,一看,又是垃圾短信”。郭小姐对于手机实行实名制后的烦恼很多,她说几乎每天都收到一些有关房地产、餐饮等方面的广告信息,“这些信息太多了也很让人讨厌。”
个人信息风险加大
近年来,垃圾短信与响一声就挂的骚扰电话已经成为几亿手机用户日常生活中的一大困扰。为了遏制短信骚扰,去年9月1日,有关部门出台了“手机实名制”政策。实施后,用户办理手机入网必须持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
理论上,这一政策遏制了骚扰短信的继续泛滥,但人们注意到,手机实名制执行数月以来,并没有达到避免各种骚扰行为的初衷,反而因提供身份证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某广告公司的马先生说:“我原先很支持实名制,但现在我还是会收到垃圾短信甚至骚扰电话,既然已经实名制了,号码又怎么会泄露出去呢?”
“前段时间收到一条让汇钱的诈骗短信,刚刚又收到一条中奖的。”连日来,垃圾短信让青年干部管理学院的乔女士不胜其扰。
一位通信行业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实际上,目前手机实行实名制的情况并不是很乐观。在他看来,最大的担心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其实通信行业不是最早实行实名制的行业。”他说,一些比通信行业要早实施实名制的行业,也曾经由于行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用户个人信息大量透露,因此让用户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性更加关注。
有通信业内人士担忧道,手机卡实名制未必就能遏制手机诈骗、垃圾短信等问题,而且推行后,涉及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两个最重要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太大,一旦泄露,对个人用户而言风险相当大,何况目前手机具有越来越多的支付功能,手机实名制,通信运营商究竟拿什么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应从法律保障入手
在北京邮电大学曾剑秋教授看来,竞争是直接导致实名制推进艰难的最主要原因。
曾剑秋认为,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都希望增加自己的用户,那么如果用实名制就稍微设了一个门槛。这样的话运营商会觉得对自己不利,会降低自己竞争能力。“实施者和市场的实际督促检查者其实都是运营商,而运营商是‘匿名卡’的得益者,这样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监管基本上没有任何意义。”为此,有关专家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工信部可以考虑出台通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办法,以配合和保障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只有法律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保证手机“实名制”真正得到推行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