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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作用

时间:2023-07-21 17: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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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1篇

【关键词】

企业法律顾问;职能;合同管理;分类;内容;作用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1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阐述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同西方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基本差不多,均具有广泛的职能,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一方面作为其本身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也贯穿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合同管理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具有极其关键的地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具体可列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决策参与。②合同管理。③诉讼管理,易言之通过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对已经产生的且涉及到企业利益的争执进行处理和解决,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④在公司设立及其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⑤可聘请社会律师为委托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代表企业参与相关工作,并行使监督、协助和联络等职责。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此,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后四项职能中,不能够避免起草、审查和管理以及监督合同,它们是企业的主要管理成果或者管理手段。

2 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其内容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学上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以及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等,单从法学角度而言,这些合同种类各具理论价值,然而,我们针对于企业实务层面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所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及内容有如下三类:

2.1 劳动合同、业务合同和其他合同

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本企业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业务合同指的是根据企业经营范围以及所在行业的不同,合同与本企业商品或者服务正常生产和销售相关的,则视为业务合同。而其他合同指的是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其范围非常广泛,例如仓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等。

2.2 涉外合同和非涉外合同

合同中,其当事人为本企业,倘若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同时对方当事人是境外主体以及合同客体在境外,亦或是合同内容同境外相关的,可视为涉外合同。而同“涉外合同”相对应的,没有包含涉外因素的合同,不管是劳务合同还是业务合同亦或是其他合同,都称作非涉外合同。

2.3 防范性合同和救济性合同

究其合同订立的实质原因,企业各种合同分为两种:其一是防范性合同,指的是订立合同旨在确保操作规范,避免合同风险,减少争议以及事后有约可循;其二是救济性合同,指的是在争议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实务具有实践意义的就是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两类,因此,下文所探讨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主要是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3 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探讨

3.1 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①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制定常用格式合同,提高管理效率,发挥制度作用。在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了解并明确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资信以及相关状况,不签糊涂合同;合同签订前做好最终把关工作;定期给业务人员进行合同条款和法律讲解,完善劳资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使其真正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利害关系,从而加强他们合同法律和风险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倘若在合同风险加大或者产生的可能性非常大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业法律顾问的通报制度或者第一时间报告制度。②做好合同各环节诸如签订、履行、联络以及协商等证据的收集与留存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认真收集同合同相关的文书和票据以及资料,并妥善保管。至于一些可能产生合同纠纷或者不能够顺利履行的合同,为避免企业业务人员不熟法律造成的被动局面出现,相关往来文书要经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起草和修改后发出。③针对于重大的、法务复杂和标的较大以及常用的书面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应参与合同各个环节,对其种类和性质进行区别,并且通过和外聘社会律师的共同协作与管理,高水准制定出相对规范的合同格式,以便业务和劳资管理人员在企业工作中使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2 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鉴于企业自身运作环境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加之合同签订相对方的不稳定性,即便是采取了很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有可能产生意外,因而会出现诉讼风险,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①鉴于合同双方利益不同,导致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意见并产生分歧,此时,企业法律顾问要按照双方争议的具体情况,例如对方的态度和要求、涉及到本企业的利益的多少以及争议产生原由等作出综合评判,进而判断此争议是否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进行解决和处理,达到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的目标。②产生合同纠纷后,如果不具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或者发现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时,企业法律顾问就要积极做好准备,收集证据资料并及时地进入司法程序。③企业法律顾问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准司法程序后,其没必要把企业的所有法律事务承揽在自身,应代表本企业选对和用好社会律师。由于在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通常具有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以及比较成熟的诉讼经验,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同时签好委托合同,其实该工作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然后会同社会律师做好案件,共同参与,认真旁听,必要时应及时提供所收集的证据资料并留存,保证律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法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意义

1、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

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

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不法侵害。

3、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

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1、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是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2、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4、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三、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1、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2、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3、宣传教育功能

第3篇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第4篇

摘 要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法律制度在微观经济体中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在企业管理上的必然折射。建立体系完备、运行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既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依法治企的重要抓手,又是提升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国际化战略的内在保障。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向往的职业追求。世界上众多大型企业普遍在企业管理中实施了这一制度,如埃尔夫、西门子、美孚等跨国公司的法务部拥有近200人的规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权力运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重大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以其法律专业员工为基础,构建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机构,专门进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处理企业本身及与其相关联的法律事务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其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和高级表现形态。这一制度的具体载体及直接运行基础是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专业性员工。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领导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决策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旨在建立企业内部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提升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法律地位,构建并完善由企业出资人、决策层、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网络,可持续性的提升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及法律风险防范的综合能力,确保企业运行的安全、合规和高效。

二、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现状

我国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早涉及见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97年人事部、原国经委、司法部联合出台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国经委《第348号文件》、《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及《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开始了规范化进程。随着对内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分析上述规定、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我们发现我国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过低,大多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第二,规范过于凌乱且相互间协调性、统一性不强,不利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应有法律地位及独立性的保障;第三,对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建设、管理的规定粗略且缺乏操作层面上的流程或程序指导。

同时,在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上仍比较淡薄。对该制度未给予应有的、足够的理解和尊重。尤其是企业出资人、决策层和高级管理者在企业权力运行中不重视法律制度、法律工作的作用,对企业法务人员的职能仍囿于打官司、处理纠纷、追偿债务的狭隘观念,以至于企业法律顾问被贴上“花瓶”、“消防员”、“雨伞”的标签,处于有无皆可、聊胜于无的尴尬境地。此外,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支撑投入和人才保障上同样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对其内部法律事务的成本投入不足应达标准的10。另一方面,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人才严重匮乏、培养机制滞后的问题。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10月,央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率仅为75,省属国企落实率更是低至33.9。从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仅有10余万人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且以社会律师兼职担任的较多。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约有1万人,其中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不到50。自1998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以来,至今全国仅有5万余人取得了执业资格。至2010年8月全国仅有159人取得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其中取得一级资格证书的只有17人。人才缺乏和培养滞后的现象将严重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及其运行效能。

三、 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法》;第二,组建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执行监管机构;第三,强化人才保障,做好企业法务人员的引进、选拔培养、有效使用;第四,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决策层法律意识,给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高度重视,加大企业法务工作的成本投入;第五,完善直属管理、集中管理、专业归口管理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

在我国企业面临两个市场直接竞争的新形势下,落实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将促进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战略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方玉.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评析.现代管理科学.2010(8).

第5篇

在企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其实这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片面的理解,正如有些企业那样,聘请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打官司”,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法律顾问在非诉讼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作用。我认为,除了必要的诉讼业务外,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应以企业的非诉讼业务为工作中心,以控制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成本为工作重点。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北方重要盐业基地,以盐、卤水化工、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等多元化经营生产,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开展,给公司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公司面临严峻的挑战。公司虽然在市场中有了更多、更充分的经营自,随之而来的是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法律风险就是其中的一种。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法律顾问就是企业运行的“安全员”,他追求的是如何规避、减少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事前防范,才能充分体现其管理职能,使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准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原则、工作方针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是依法执业原则;二是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三是以管理为主原则。依法执业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最基本的要求,为本企业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管理为主原则则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性质决定的。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管理,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类工作应当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但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称谓中有“顾问”二字,容易使人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只是一个咨询、服务的角色,忽视了其管理职能。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企业法律顾问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除了对企业法律事务所承担的直接管理职责外,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参与研究、进行审核等工作实质上已进入管理环节,是某些事项必须的、不应跨越的程序。

要实现以管理为主,就必须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方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基本上分为“事前防范性”、“事中控制型”和“事后补救型”三类。“事前防范型”从宏观上是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防范法律风险机制,规范法律工作制度;从微观上是指企业在开展具体经营活动前,依法论证和决策,降低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就是协助企业负责人搞好法制建设,依法参与决策,分析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事中控制型”是针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预防纠纷发生。“事后补救型”是在出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化解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在三种工作类型中,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参与经营决策及经营活动,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强化管理职能,实施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以更好的维护企业利益。

二、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服务企业的执业范围有:

1.就企业的重大决策向决策者提出法律论证意见;

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书;

3.参与经济合同及有关项目的谈判、签约、资信调查;

4.为企业重大项目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

5.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6.企业办理有关公司投资、公司设立、改制、收购、转让、重组、分立、合并、变更、国有资产剥离、招投标、清算等法律事务;

7.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管理、内部承包管理等法律事务;

8.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企业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务。

坚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原则和职业操守,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企业秘密,为法律顾问行为负责,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实现管理职能转换的途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聘用企业法律顾问有明确条件和程序,虽然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原则、工作方针、自身价值都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管理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的管理职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履行,因此,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职能的前提,将从过去的以办理诉讼为主,拓展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转换。从单纯抓法律法规的学习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经营管理的转换,真正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关键在于:

1.加强企业内在法律需求,领导重视是职能转换的关键

企业负责人将依法治企理念融入企业管理方式的决定性因素是领导重视,直接决定了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力度,企业做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内在的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一个企业如果法律部门的工作处于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与法律顾问找事做、等活干的状态,这样两种不同的工作状态,实际上是反映了领导把握企业内在法律需求的力度不同,充分体现了领导的重视程度,引发法律风险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企业领导应加大对法律部门和人员的充分授权,还要给予多方面的支持,保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工作措施在企业得到稳固开展。

2.开展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抓紧制度落实是根本保障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作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核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施行,不仅有效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也为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内部制度环境,特别是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贯彻执行,不仅要明确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相关部门,在参加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与其它监督部门的职权相匹配,而且要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话语权,改变让你知道,就让你知道,不让你知道,也没有办法的尴尬局面,为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重在形成机制,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发生。

3.探索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是重要标志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以来,公司总经济师担任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和队伍建设已提到重要位置,为达到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避免法律部门游离管理之外,改变以往只有发生诉讼才安排由法律部门牵头处理的局面,用法律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表述法律问题,才能使部门有效的融合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既能说“不”,也要善于说“可”,为经营活动提出一条既不违法又可行的途径,会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部门及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法律顾问的任用标准,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使法律顾问真正成为用得上、信得过、融得进、且实效的管理人才。

4.实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过硬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实践证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只有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取得工作实效,才能在企业赢得地位。在2004―2008年间,由于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纠纷案件多发,虽然为企业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没有做到提前介入、关口前移,企业法律顾问整天忙于处理纠纷案件。只有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不仅保障企业各项活动的合法合规,还有效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因此,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地位,应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分级制度,不仅是对专业人员水平的认可,也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开展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更是有效规范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本保证。

第6篇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7篇

什么是总法律顾问?为什么要推行这项制度?东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如何?它将朝着何处发展?试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的初浅认识。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在国外的跨国公司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是与财务总监并驾齐驱的,任何合同文件,都必须同时得到两者的同意后才能签署。在这一过程中,财务总监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能产生盈利,总法律顾问则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全面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招投标、改制重组等法律事务。

去年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并颁布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企业因法律方面的明显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处罚力度。

东风公司企业法法律顾问工作起步于80年代初。1983年7月23日第一个法律顾问机构――第二汽车制造厂经济法律顾问组成立,设在总师室,仅有一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到2002年东风公司已有六十多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顾问资格,一部分同志已经被单位聘请为专、兼职法律顾问。2003年东风公司实施战略重组后,公司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事务机构在新体制中提升了位置,即在总裁办设立了法律事务处。

东风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在运用法律手段,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还同时告诉我们,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由不认识到认识,不自觉到自觉,不重视到重视的逐步完善和提高的过程,在东风公司的发展进程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东风公司与日产合资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有限”),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运营,表明公司国际化战略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意味着公司将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加大企业法制建设的力度,增强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东风有限为例,法律事务工作起步快、起点高。目前东风有限法务部,有编制十八人,设置了调研科(三人),负责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法律事务一科(七人),设资产管理岗、劳动安全环保岗、资本运作岗、合同管理岗、建筑房地产岗、涉外法律事务岗各一人;法律事务二科(四人),负责诉讼事务处理;综合科(三人),负责法律文书及档案管理等。

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处,设置在总裁办,既是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又是东风汽车公司法律顾问机构,具有独立的职能和职责,承担公司法律顾问工作。

从长远考虑,公司将逐步强化法律事务机构的过程中,在法律咨询、对外投资、合同管理、政策研究、工商登记、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法制宣传、专业队伍培训等方面,都应该设置专人专岗,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工作职能,积极创造条件实施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使其步入良性运行轨迹。

东风公司在新的体制框架下,面对新的挑战必须全方位转变思想观念,促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更新。改革重组后,东风公司已成为一家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在新的公司组织架构下,以产权为纽带,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形成规范的母子公司关系。多层次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总部职能将更多地放在战略规划、投融资管理、投资收益管理以及派驻人员管理等方面。这就要求管理方式要由以往的直线职能式管理转变为产权式管理;由以微观为主的管理转变为以宏观为主的管理。这是我们法律顾问今后的工作重心。

根据国家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东风公司的实际,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发展趋势有如下的思考:

根据国资委2004年6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东风公司多年来的实践,尽快制定和完善《东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范围、主要职能和职责,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体制上,东风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采用二级管理体制模式,建立基层法律顾问组织。体制是载体,人才是关键,除了引进少量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外,还应建立一支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方法上,支持鼓励企业有识之士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提高素质,充实力量,发展和扩大一支既有实践经验,又有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8篇

【关键词】依法行政 法律顾问团

十报告强调要以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任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201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山东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区,烟台市牟平区早在2009年6月探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经过5年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在烟台市县市区率先建成规范、有效的政府法律顾问团,切实发挥了其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

一、法律顾问团是政府的活字典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经常要面对高度复杂的法律问题,亟待法律顾问的积极参与。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一是很多项目建设或交易行为具有复杂的法律结构,涉及多学科的专门知识,既存在较大的营利空间又存在较高的市场风险。二是很多政府行为可能面临复杂的利益冲突,尤其会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三是很多政府行为会同时涉及对内涉外关系,不仅须处理与各级权力机关及政府机构之间的内部关系,还要妥善处理省政府与国外或海外主体之间的涉外关系。法律顾问团作为政府的“智囊团”,既能保障政府的重大行政管理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稳步推进,防范和化解各种法律风险,又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政府的合法权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牟平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实践做法

(一)用人惟才,使智使勇

从知名高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公开遴选6名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组建成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中不仅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还有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业涵盖了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诉法等多个领域,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还具有经济社会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在决策前开展充分扎实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有效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同时全方位、立体式为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规范管理,有章可循

先后制定《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程序》、《法律顾问团专职律师考评意见》等制度,规范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流程、行使职责。牟平区政府决策坚持“三个凡是”,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凡是未通过法律顾问合法性论证一律不得,政府合同凡是未经法律顾问审查一律不得签署,凡是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和涉诉案件都由法律顾问团集体研究论证。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政府和行政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提供法律意见。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经济项目洽谈、招商引资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提供法律咨询。

(三)参与宣讲,传播知识

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途径,首要是制度,关键在人,如何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是决定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顾问团律师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积极协助区政府各部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专题讲座100多场,参与针对各个层面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如陈文胜律师为机关干部轮训班作了题为《依法行政》的讲座。

(四)深入调研,建言献策

为更好的了解牟平区社情、区情,法律顾问团定期主动深入基层走访调研,掌握基层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向区府领导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将相关事项的法律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降到最小,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如在牟平区金山港海域收回工作中,遇到了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水域滩涂附着物补偿费没有标准的问题,时间紧,任务重,法律顾问建议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订符合我区实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水域滩涂附着物补偿标准。在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下,经过调查研究、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用两个月的时间制定了《牟平区金山港海域收回工作实施方案》,并依据该《方案》在4个月内成功收回12727亩海域,并且没引发一起上访诉讼案件,为东部新区起步区建设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0年以来,5名法律顾问共审查招商引资合同300多份,涉及投资额过千亿,在互信、互惠、互利的前提下,既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增进了双方的发展信心。

三、牟平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启示

(一)政府决策借力“外脑”

法律顾问团成员来自政府以外的不同领域的第三方工作单位,他们以体制外的视角来看体制内的事,不容易被某些“部门利益”影响,有助于让政府决策与社会贯通,更符合实际。同时,职能转变后的政府,有了大视角、高起点、高层次的团队在法律事务上把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能力也将大大提高。

(二)法律顾问团“去行政化”

第9篇

关键词:石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一、石油钻井工程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国际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种预防和控制经营中法律风险的管理制度,它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一个钻井专业化公司。作为石油钻井工程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环保、质量和财务、资产、税收、劳资、保险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海外钻井市场还面临相关国际法律问题。作为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小的钻井工程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法律工作,推进依法治企,这是企业发展适应外部环境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按照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以下简称“三个到位”)的原则,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为企业发展发挥保驾护行作用。

二、公司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途径

1.提出目标,明确方向。制定《公司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方案》,对法律顾问制度的作了全面的安排。方案提出了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就是以国资委、中石化有关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文件为指导,紧紧结合公司实际,积极推进法律工作,做到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的水平。提出目标,使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有了明确的努力方向。

2.健全机构,落实职责。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设立了法律顾问岗位,并根据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聘任了法律顾问,明确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对行政正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2)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参与或组织集团公司、工程公司颁布的统一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细化和实施;(4)参与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落实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5)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在上级法律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具体领导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工作;(6)对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与此同时,成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法律事务的具体办事机构,充实了比较热爱法律工作、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和条件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法律事务办公室的设立,实现了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

在法律顾问的职能体现上,公司创造条件,落实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将法律顾问纳入一定的职级进行管理,法律顾问参加公司日常的办公会议和重要的经营管理方面的专题性会议,一些重要的生产经营报表等,也都报送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这些都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也有利于法律意见的提前介入。

3.构建机制,防范风险。结合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着力构建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将依法治企内容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中。

一是整章建制,建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制度保障机制。法律事务部门积极参与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协助完善了项目投资决策、生产技术规程、成本费用控制、HSE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等多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办法,促使公司的各项管理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配合内控,加强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按照实施内控制度的要求,法律事务科全程参与制定了涉及公司管理业务的内控业务流程、权限指引及授权办法。组织法律事务人员认真学习内控手册和权限指引,严格执行内控程序和授权办法,并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做好监督,将依法治企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过程中。

三是事后补救,妥善处理难免的法律纠纷。作为野外流动作业单位,加上公司管理内容的多样性,难免出现法律纠纷。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发挥自有法律力量,并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4.突出中心,重点加强。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与其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最普遍。坚持把合同管理作为法律工作的中心,重点加强管理。

一是修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内部结构和生产经营的运行实际,对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批、签约、履行、结算等各个阶段的运行程序,都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使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符号合同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要求。

二是坚持合同会签审查制度。合同在正式签字前,文本必须经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并经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综合法律审查,报公司有权限领导授权批准后,签约人方可签订合同。

三是细化合同权限。根据内控制度授权权限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对合同的谈判人、签约人审批人等进行具体明确,采取一次性授权的办法,公司行文规定,实现类合同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对号到人,既细分了合同流程,又责任到人,而且将合同的签约权集中在公司领导层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是加强对合同履行、验收和结算工作的监督。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予办理结算手续,填写合同结算审查表。所有合同,未经法律部门的签字,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建立了合同关闭手续,规定重要合同专门办理关闭手续,一般合同在填写结算或终结表时一并办理关闭手续。

五是配备好合同管理力量。克服人手不足的困难,在合同量大较大的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了合同兼管员,并积极参加法律处举办的合同管理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基层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的能力。

六是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CMIS)运行,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快捷,并与合同信息系统管理相适应,完善合同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七是纳入责任制考核。公司把各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内部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与一定比例的奖金挂钩,促使各单位认真执行合同管理规定。

近年来,公司通过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初步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和网络,形成了由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办公室、专兼职合同管理员(承办员)三个层次组成的法律管理队伍,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了组织和人员的保证。建立了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了依法经营管理。

三、对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或建议

从近年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重点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推行法律顾问制度,首要前提是认识要到位。法律工作也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桶板之一。企业法律工作不是雨来急用的“雨伞”,更不是用作摆设的“花瓶”。要彻底摒弃企业法律工作“影响效率”的错误观念和“唯诉讼论”的狭隘意识,从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大环境要求,以及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出发,认识加强法律工作对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研究采取加强法律工作的措施。

(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岗位和机构是组织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及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让熟悉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中,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做好防范工作。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岗位及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建立法律工作的管理网络,为实现法律顾问的职责到位、落实法律事务的工作职能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三)发挥法律事务的职能,必须做到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企业法律工作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细化法律工作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参与决策职能、预防职能、诉讼职能、工商职能等,把法律工作参谋、监督、服务的作用用制度规定下来,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工作职能的发挥。

(四)要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的职能,按职能要求全面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归结起来有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两个方面。事前防范职能包括:(1)参与决策职能。对单位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论证和重大资金的使用分配等提出法律意见,研究、发现单位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2)预防风险职能。通过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合同管理、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等工作程序和开展职工普法教育等,筑牢防范风险的基础,将单位的法律风险降到最底限度。(3)事中控制职能。与全面推行内控相结合,按照节奏可以加快、程序不能逾越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工作流程,从而实现事中控制。(4)工商职能。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和特殊行业经营许可等,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和公证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后防范职能主要是诉讼职能。一旦发生纠纷,制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为企业化解风险,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