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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加强税务管理

时间:2023-07-21 17: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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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加强税务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发电企业 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

一、前言

因发电企业税款金额相对较大,各级税务机关日益重视发电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故发电企业自身税务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大部分发电企业与税务中介签订税务管理咨询合同,借助税务中介专业优势间接提高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但目前发电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仍存在不足,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体制不健全、前端业务不重视税务问题等各方面原因,税务风险依然存在,如何针对主要税种,避免税务风险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所在。

二、新能源发电企业主要税种存在的税务风险

新能源发电企业核算较为简单,营改增后,主要牵涉税种为: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而主要可能涉及税务潜在风险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及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费

对基建项目而言,原营业税政策下,建筑安装发票均不可抵扣,此次建筑安装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新旧项目转换,简易征收与一般征收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投资成本高低,对后续折旧影响较大,而折旧又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利润,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对投运企业而言,如何充分利用此次“营改增”利好政策,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尽量增加进项税额抵扣,是其主要涉税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

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投资成本较之以前明显下降,转固后折旧额的减少导致企业经营利润增加,如何选择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年份,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负承担。此外,新能源发电企业大多采用不同地区成立不同法人单位新建项目,为节省人力成本,大多采用共享中心方式管理,不同法人单位人员、车辆之间互相调配可能完全打破其原有人事归属,除工资外各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及车辆使用费也未按照人员归属单位支出,甚至有些单位在新建期间可以不设置管理人员,无工资薪金支出,这就涉及到同一控制下关联劳务交易问题,这些都是潜在税务风险。

(三)房产税

由于新能源发电企业利润主要靠售电量“拼规模挤效益”的特点,一般来说,不停扩容,投资开发新项目为其发展途径,建设期较短,一般1-2年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预转固处理,由于预转固是打包计入一项总资产,涉及房产税的房屋建筑物,未单独列示,如何确定房屋建筑物价值是为涉税风险之一。

(四)土地使用税

新能源发电企业发电设施占地面积较广,土地使用税一直是其主要缴纳税种,如何确定计税占地面积,为涉税风险之一。

(五)契税

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前提条件是缴纳契税,契税的缴纳时间及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为其涉税风险。

三、防范及应对措施

合理测算工程造价,确定对企业最有利的老项目纳税方式,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大抵扣金额,尤其是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管理,设置台账,避免电子发票重复入账。

除按实列支各项成本费用外,对于共享或借用人员、车辆各项支出,应按照以下原则核算:按照人员归属单位发放工资、薪酬及列支其他支出,如出现一个法人单位代管另一法人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可以采用签订代管协议,支付管理费方式,而人员所有费用由原单位承担,既可以解决被代管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也可以解决人员费用承担问题;车辆使用也可以采用同等方式,签订租赁协议,车辆各项支出由原单位承担,而被代管单位以支出租赁费方式支付车辆费用。

可以借助造价部门及中介造价机构测算房屋建筑物价值,做为缴纳房产税依据。

按照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落实好所属地区分类既定单位税额,计缴土地使用税。

契税缴纳时间应为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企业可以安排好时间点,如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前计算缴纳即可,避免资金垫付降低资金成本;另外,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应按照规定准确确定计税依据缴纳契税,避免少缴多缴情况发生,尤其是划拨取得土地,无论其是否缴纳相应补偿费,由于土地权属不发生变更,均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结束语

除深入研究税法政策,合理利用外,企业应从自身管理入手,通过加强内控建设、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利用内审、加强各部门业务流程对接等方式,从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对接管理等业务流程抓起,从源头开始防范税务风险,不断强化税务意识,让每个员工、每个部门均有税务风险意识,提升员工综合算,实现由核算向管理职能的转化,才能实现真正实现涉税工作“零风险”。

参考文献:

[1]刘芳,吴青,周良.商业银行税务风险评估的实证分析[N].管理学报,2012;07

[2]赵亮.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识别与评估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第2篇

四维度建设

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诸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中央企业规范化的税务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包括对于税法的遵从度、社会公众上市公司要接受的监督和检查、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控制度等。

另一方面,中央企业的组织结构非常多元化,分子公司、三级四级的组织架构非常普遍,甚至中央企业规模更大的企业到了五六级,跨级次的结构对税务管理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同时,在面对市场经济和全球发展竞争中,中央企业出于自身跨领域经营发展的需求,也需要更加规范、更加合理地做好税务管理工作。

和税务打了二三十年交道的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材”)总会计师王丽静在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联合主办的“财智大讲堂:创新性税务管理”会议上分享其税务体会时表示,未来中央企业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税务管理建设:第一,提高中央企业的形象和社会责任;第二,提高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第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基于以上考虑,中航材从四个维度来实施税务管理实践:纳税遵从、税务安排、税务风险和税企关系。其中在税务安排这个层面,王丽静强调,中央企业在面对整合经济竞争时,首先必须考虑国际税收环境和税制改革。在她看来,如果不考虑各个国家的税收环境,那么在一开始的公司税务管控中,可能就会输在起跑线上。“中央企业的税收管理有其复杂性,国内和国际几乎所有的税种都会涉及。”王丽静强调。

在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体制建设方面,中航材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是加强企业领导层面对整个税务管理体制的建设,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同时负责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战略决策;第二,加强总会计师和税务总监的设置,负责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战术决策;第三,加强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的建设,使其在实际执行层面能够很好地开展工作;第四,在分子公司层面,加强项目公司税务专员设置,实施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双重矩阵管理,使各个层级、分子公司层级,集团本部层级,以及公司高管层级,都关注和考虑税务事项。

目前中航材设置总会计师,下面则设财务部总经理、税务经理。“未来我们会考虑设置税务总监模式。”王丽静称。

双维度治理

值得强调的是,税务风险和税务安排是中航材考虑税务管理的两个维度。据王丽静介绍,中航材从五个方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一,重大交易和决策税务风险控制。税务经理参与重大决策制定,决策前税务规划及风险评估分析。

第二,经营过程及供应链税务风险控制。在这个方面,中航材一般会要求税务人员事前参与合同的洽谈或者合同的商议阶段。而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由税务经理提出审核合同,建立合同税务风险提示制度,同时出具专项的税务审核意见。“建立让税务人员审核合同这一制度非常重要,这个过程同样也非常漫长。”王丽静表示,业务人员在制度建立初始时不太接受,经过多次在税务事件中的交流和碰撞才使其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第三,税务会计、税务风险的评估和财务报告反映,包括税负测算、纳税调整、递延税款和月度税务报告。事实上,在税收反映过程中加强月度税务报告的编制亦是税务管理一个重要的方面。“如果企业各级税务人员能够给出一个月度的税务报告,那么就可以在很大范围内让所有税务事项得到及时的反映,同时也让各级税务管理者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更让企业的总会计师能够看到、听到和了解到税收管理的方方面面。”王丽静介绍道。

第四,税务申报和缴纳的程序管理和风险控制,包括税务知识体系、文档编制及保管和申报缴纳信息化。

第五,税务争议和协商。外部咨询、技术分析和沟通与处置。在解决税务争议方面,王丽静认为中央企业应该及时做好理论研究,把会计事务和税务差距找好。“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应该及时改正,如果在认识上有差异要及时说明。”她称。

在税务工作安排上,中航材会从集团本部和分子公司两个层面着重考虑税收筹划事项。在集团本部层面,中航材重点考虑投资税务安排、筹资税务安排、转移定价、并购重组税务安排和重大税收优惠筹划、利润分配税收安排以及其他重大税务安排。而在分子公司层面则会重点考虑采购的税务安排、生产中的税务安排、销售中的税务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安排。

王丽静通过介绍跨境投资税务安排案例来比较两种税收安排的优劣。爱尔兰因其低税率,吸引了众多的跨国企业。某央企拟在爱尔兰投资,其利润在爱尔兰当地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利润分回时还需要扣缴5%的预提所得税。但无论如何,最终分回中国的利润要补税到25%,那么这时应该如何安排以节税?

“通过境外具有经济实质的实体公司投资,全部税负12.5%。”王丽静进一步解释道,“在大陆企业投资香港,香港跟爱尔兰有税收协定,这个税收协定没有异地所得税的,所以带异地所得税就可以省掉5%和10%。另外在爱尔兰分回投资的时候,香港和爱尔兰税收决定方面都不征收各方相关的税,所以回到香港的时候,也不交使用税。如果这样,作为中资企业如果能够控股香港的企业,税负上是12.5%。”

信息化待加强

第3篇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4篇

税务风险管理应被视为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相关税务风险控制和要求也应纳入整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范围。通过实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将获得以下收益:

1.降低税务风险和相关财务成本。通过有效的流程和控制,纳税人能够发现税务风险,并在较短时间内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这将减少在中国可能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降低税务审计风险及合规成本。中国税务机关往往较为关注违规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并对其进行重点审查。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其税务风险监控系统运作良好,并有效进行税务合规管理,那么其被中国税务机关进行审计的可能性将会有所降低。

3.增加编制财务报告的确定性。通过提前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公开沟通,纳税人能够增加其纳税申报中采用的税务立场的确定性,从而更加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

4.避免“突发”事件影响企业声誉。企业通过进行适当的税务管理,能够降低出现那些不受欢迎的“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例如税务稽查之后的巨额罚款。这些税务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司及其他在中国的关联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5.加强公司治理。实施税务风险管理将会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程式,提高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

6.增强对税务策略和企业运营情况的了解。企业通过编制完备的税务风险管理手册等文档,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更多有用信息,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税务战略和经营情况,对企业管理活动的决策过程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7.与税务机关建立信任透明的关系。企业建立维护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文档,将有助于企业与中国税务机关建立公开透明的关系。

8.促进签署《税收遵从协定》。企业实施税务风险管理有助于促进与中国税务机关签署《税收遵从协议》。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多与中国税务机关合作的机会。

9.增加取得“预先裁定”的可能性。目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仍在对中国实行“预先裁定”机制(不包括目前已经实施的转让定价相关的预约定价安排)进行内部讨论,并对外征求意见。纳税人应建立起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为将来参与“预先裁定”制度做好准备。这是因为已经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将更有可能取得申请“预先裁定”的权利。

当前企业在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标准的驱动下,需要不断提高公司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在此背景下,企业如果认为无须采取控制措施就能消除税务风险,实非明智之举。尤其对于那些已经被中国税务机关确认为大企业的公司;有意与中国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协定》的公司;在中国有众多子公司的跨国企业;有重大税务问题或税项不明确的公司;将税务事项视为在中国发展战略的关键组成部分的公司;为了实现上市,有意加强公司治理的企业;有意审查税务合规现状,更好地控制其在华税务风险的公司,更应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影响,把握时机,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作为企业管理层,首先需要考虑如下的问题:企业是否已设立用于管理税务风险的框架或制度?如果是的话,该框架或制度是否适用于企业目前的经营活动?企业是否采用了可以识别并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的合适机制?企业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能够帮助企业充分履行税务合规义务?企业是否对工作流程和程式作出了必要修改,以确保相关税收法规中的最新规定在企业对重大交易和商业策略做出决策时得以充分考量?企业与税务机关是否在某一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如果是的话,您对于相应处理方式是否满意?企业是否对可能新增的纳税义务进行了相应的预提?基于潜在税务风险的性质以及企业在税务结果确定性方面的需求,企业是否考虑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指引?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税务风险系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纳税遵从观税收管理建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

第6篇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定义;税务风险成因分析;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造成企业应纳税而未纳税或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法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当今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把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也是优化大企业税收服务的基本要求,为了引导大企业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实现涉税业务零风险,全面实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现就税务风险成因及风险管理进行探讨。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第一,政策执行不到位。大企业财务人员注重对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培训,能够对多种经营业务会计上处理的得心应手,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难免不够准确、不够深入,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及时,出现了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享受的情况。大企业经营形式多种多样,有些行业过时的规定仍在运行,加之税收政策的复杂性,致使税企双方在税收政策的认识、把握和执行上存在差异易造成企业对税法有自己的看法,而税务机关却做出不同的解释,由此产生纳税风险。

第二,内部控制不力。大企业组织机构庞大,财务核算方面一般比较及时、准确、规范、纳税行为通常比较规范。但由于企业内部管理观念和方式的不同,部分企业的税务管理相对比较薄弱,在实际操作中,纳税遵从常常有差异。

第三,沟通协调不够。大企业负责人一般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在分析财务管理中的涉税内容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有所欠缺,容易忽略一些具体的涉税业务,从而造成纳税风险。

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税收征管及税收辅导工作,办理纳税申报、税务复核、发票认证,税收宣传,税务审计评估,使企业通过内控制度体系防范规避税务风险。

第二,实施专业化分类管理。依据信息化管理手段,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横向数据分析,对同企业不同时期的纵向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税务风险。

第三,建立大企业税收核算风险预防机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财务状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各个税种的管理和核算模式,对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涉税事项以税收政策为依据,予以标准化列示,成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操作指南。

第四,以加强宣传沟通为途径,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沟通机制。通过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务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督促大企业按照税法要求核算纳税,将征后审核变为征前管理,从而使企业自我纠正。

第7篇

内容摘 要: 近年来企业税收风险成为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目前对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及税务风险预防控制研究的文献仍相对较少。本文从企业的角度探索了其内部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并给出了防范措施。

主题词: 企业税务 风险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税收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完善,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方面的把控,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但对多数企业而言,企业税务风险概念仍不明确,企业对税务风险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本文旨在通过对企业税务风险问题进行分析,使企业能达到防范税务风险、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经济利益的目的。

一、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及特点

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所面对的各种不确定性被统称为企业税务风险,其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对于企业的税务行为有法律意义上的永久追缴权,所以企业税务风险在时间上具有不可撤销性,即企业的税务风险将无限期存在,这相对于其他企业风险而言极其特殊。

二、 二、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1、.国家税收法规不确定和税务人员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收规章制定也在不断完善,但目前仍有部分税收法规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另外,由于我国目前税务行政执法部门较多,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税务行政执法上交叉重复,再加上主管税务机关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造成国家税收法规与地方具体政策执行存在不一致性,这些都使企业实际纳税金额不确定,从而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

2、.企业对税务工作不重视及缺乏税务风险意识导致的风险

现代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国家税收政策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多数企业对税务工作不够重视,企业高层管理者更关注生产经营的业绩如何,资金的管理是否到位、成本费用的控制等等,却很少关注税务工作的管理与筹划,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大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专职的税务管理人员相对较少,多数企业的税务人员只疲于应付日常工作,没有过多的时间去研究国家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精神把握不准,理解不透,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是以专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但由于国家对内部控制具体内容、考核标准未做出详尽规范,相当多的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很难和企业的经营管理真正衔接起来,而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方法也有限,不能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做出完整、公平的评价,所以很多企业的内控制度并没有真正发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的作用。如果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就不能从源头上有效的控制防范税务风险。

4、.企业税务人员自身素质较低

企业税务人员的自身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税务风险,目前企业中多数税务人员自身没有经过全面、系统的税收知识培训,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普遍较低,使企业的税务人员常常不能精确把握当前税务现状,缺乏对当前税务政策的有效了解,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缺乏准确、专业的判断,对税务机关的不当行为不能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风险隐患。

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也会影响其风险判断能力及税收筹划水平,为了节约成本,增加利润,企业的税务人员可能会做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事,这无疑会使企业的风险值上升。

三、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正确把握税收政策,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企业必须时刻关注国家的政策及经济发展趋势,及时准确的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动方向,这样才能更好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防范。由于地域税收政策不尽相同,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也要注重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进行有效持续的沟通,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是在部分国家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方面达成共识。只有企业正确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并在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方面得到地方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才能有效的避免企业在执行税务政策方面的偏差,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2、.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力度

企业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企业税务管理,树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理念,提高税收风险意识。首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该进行一定的税务知识、税收法规政策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工作对企业的重要性,破除以往把税务事宜只看作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其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选拔或招聘具备专业素质、专业资质的税务管理人员从事税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现有的税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税法知识、风险意识的培训,提高其理论和实际业务水平,增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力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如果企业缺乏完整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就不能从源头上控制防范税务风险。企业应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税务风险合理目标列入企业战略和经营计划,形成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使内部控制服务于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既能使税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又能使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具体来说,企业应在管理层、事业部等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税务管理岗位,或将纳税事项外包。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税务风险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相结合,设计合理的税务管理流程、控制方法,建立健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从而控制税务风险。

4、.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搞好财务管理工作,规避风险,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能力的高低直接体现了企业理财能力、资金运筹能力,同时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税务的筹划等有着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仍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树立崭新的企业财务管理观念,通过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素质等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5、.加强税收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

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关键在于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必须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应利用培训、讲座、竞赛、考试等多种渠道,帮助企业的财务、税务、销售、采购等涉税部门人员提高专业水平。督促企业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学习,更新和掌握税务知识,提高税法运用熟练程度。增强涉税人员的纳税意识和责任心,减少企业在税务处理及筹划方面的失误,为企业降低和防范税务风险奠定良好基础。

四、结束语

随着中国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税务监督的日益严格,税务风险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涉及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要想有效防范,必须了解企业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并将风险管理与生产经营环节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排除税务风险产生的不确定性。

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不仅仅是税务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企业高层管理者、财务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的责任。只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充分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树立税务风险意识,注重对财务、税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支持,才能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充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Z]).

([2)]郑永泉.如何做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J].会计之友,.2011((10)).

([3)]张莉.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J]..现代商贸工业,.2011((18)).

第8篇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第9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诸多税种中业务性最强、涉及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等最广的税种,有行业之别、权限之别、内外资之别,因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税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是: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目前的所得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税源控管方面

1.1.1对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日期和性质确定国、地税务机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调查中发现,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后,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但是由于国、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理解不一致,户籍管理数据没有实行实时共享,缺乏相互间的配合、协调,税源管理手段薄弱,导致管理上产生不该有的“盲区”,出现个别漏管户和国、地税重复征管户,增加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量,给纳税人造成不该有的麻烦和负担,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服务。

1.1.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控管存在很大难度。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伴随着我国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的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国税系统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盈利性的组织,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于企业,这就决定了本身征管的难度;如果不纳入管理范围,将违背国家税法规定;如果纳入征管,管理又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关部门信息交流不畅。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税务部门,也与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密切。当前绝大多数基层国税机关与这些部门都缺乏横向联系,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交流不畅。个别地方国、地税税务登记数与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数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收征管出现空档,产生新的漏征漏管户。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长期以来,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基本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方式。新办企业纳入国税系统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方面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单一的查账征收方式已难以适应;二是总局规定应税所得率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各区、各行业的营利水平难以准确测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与地税征管户税负不均衡的问题,否则,造成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税负差距明显,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1.2.2汇总纳税单位地方监管乏力。对保险、邮政、电信等机构改变会计核算办法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的,集中到市级核算。监管成员单位上划后,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影响主要是:县局由于企业已上划,不便监管,而核算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特别是在县区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具体经营不很了解,监管力度比就地监管时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兴办企业,而创造的所得税收入又汇总到上级财政收入,地方没有财政收入的好处,大大挫伤地方政府支持热情。因此建议,取消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改为就地缴纳,年终汇算清缴总机构汇总缴纳凭在当地缴纳入库的完税证明抵缴税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个别政策规定滞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与征管实践不能统一,给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和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带来较大困难。例如:如何加强饮食、娱乐、交通和运输等服务行业的管理,如何对财务不健全的中小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如何规范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承包纳税人的税负核定等,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产生税收征管漏洞。另外,纳税人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意见较大,主要还是政策规定与现实脱节。

1.3.2政策规定不方便基层操作。如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也就是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按其主营项目而定。这里同样有一个如何确定其主营项目的问题。特别是对新办第1年的企业,因为无法确定某项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则只能按工商登记的主营项目确定其应税所得率,年终再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某项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重新确定其应税所得率,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层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机构分设以来,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没有专设所得税岗,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断层”,熟悉所得税业务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据了解,大部分地级市国税部门税政科(股)专门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人员仅有2~3人,县局更多是兼职,致使一些工作处于应付状态,有关政策落实难以到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受税收管理体制的影响,基层税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税等流转税方面,所得税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大部分国税干部的所得税政策业务不熟练,工作力不从心,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瓶径”。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我认为,应围绕“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强化预缴”来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依托,加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实行分类管理

2.1.1摸清纳税人底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对房地产业、服务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国税部门对其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仅满足于这些企业的按期申报,对其申报的准确性缺乏必要的监控,甚至有部分企业开业很久,依然没有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对此,应该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和调查,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的变化情况,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2.1.2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征管手段,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一是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税源户,在日管中予以重点监控。二是加强行业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出行业的平均赢利水平,以便对照分析。三要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法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2强化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密切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共享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现行的纳税评估比较侧重于对增值税纳税情况的评估,而对所得税的评估则比较欠缺。由于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所以,企业常常通过种种方法缩小税基或隐瞒收入、虚列或扩大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对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或标准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加强对企业费用、购入资产的原始发票的合法性审核,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发票),坚决不予进账;加强对企业成本核算的监督,对那些亏损大户,更要具体分析,查清原因。对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情况移送稽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从而使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构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全面监控。

2.3要改进汇缴方式,提高汇缴质量

2.3.1要加强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企业税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征纳双方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在日管中,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扣除项目方面依然存在着误区,如在工资、福利费及开办费摊销等项目税前列支时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只有统一掌握政策执行尺度和标准,着力提高征纳双方汇缴综合素质和技能,才能确保所得税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和实施。

2.3.2要改变现行的汇缴方式。在现行制度下,企业所得税在年后15日内申报,4个月内汇算清缴。由于企业户数多、时间紧,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为此可以把一部分汇缴工作(如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企业)由有资质注册税务师来完成(注册税务师更多地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处理相关会计业务),以确保税务机关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力对重点企业的汇缴进行审核。

2.3.3要加强对有关事项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应重点检查事前审批改成事前备案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规定等,确保所得税征管重大事项执行得正确规范,防止企业混水摸鱼、自行扩大扣除项目范围等现象的发生,以严格管理挖掘税源,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住恶意偷逃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所得税秩序的规范和整治力度,净化税收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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