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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巴塞尔III;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宏观审慎
中图分类号:F831.1,F831.59
The Impact of Basel III Capital Accord on the Banking of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contents and implement plans of Basel III in the reforming of capital regulatory. While comparing regulation proposals of Basel III and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 according to the data in 2010 of 17 listed Chines banks, this paper estimates the influence of new regulations. The study shows that no matter from capital adequacy ratio or from leverage ratio, the capital gaps of Chines banking will be small in short term but very big in long term. As for regulations, CBRC should enhance and consummate the framework of macro-prudential, adhere to dynamic provisioning rate, and reinforce the cooperation among regulators.
Key WordsBasel III; Capital Accord; Commercial Bank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Macro-prudential
1 引言
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统计,次贷危机期间,2009-2010年美国有285家银行倒闭,而危机之前的2005-2006年银行倒闭数为零;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的数据显示,2006年世界经济增长率为5%,2007年降为4.9%,2008年为2.8%,2009年为-0.6%,可见本次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经济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总结危机教训时所指出的,危机的根源在于长期的高增长率、低实际利率和低波动性滋长了乐观情绪,并且金融监管、宏观经济政策和全球架构方面出现了政策失效,如金融监管上没有预见到金融创新繁荣后的风险集中和有缺陷的激励机制;宏观经济政策上没有考虑到金融体系和房地产市场累积的系统性风险;全球架构上各行其是的监管体系加剧了对日益增长的脆弱性及关联的失察。因此,必须在系统风险监察、对系统风险宏观审慎反应的国际协调、金融监管的跨国界安排和流动性支持融资等四个方面实施改革。在此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和金融秩序的重塑进程中,与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并肩作战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反应是积极且迅速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6月颁布了巴塞尔II,对银行资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事实表明,对一级资本质量和流动性监管的缺失可能导致银行的灾难性后果。如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遭遇了英国银行业150年来第一次挤兑而倒闭,北岩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挤兑发生前数年一直非常雄厚,远远高于巴塞尔II的标准 ,但北岩银行的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证券化资产,只有13%来源于储蓄存款 ,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流动性资产比流动性负债少250亿英镑!当次贷危机爆发、市场流动性枯竭的时候,挤兑风险就很大了。
因此,G20在2009年4月伦敦峰会和9月的匹兹堡峰会上均提出要实施资本监管改革,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匹兹堡峰会则承诺2010年以前制定并在2012年以前实施有关提高银行资本数量和质量并降低杠杆率的国际标准。经过1年多的酝酿和讨论,在2010年11月的G20首尔峰会上,巴塞尔III被提交给G20成员国进行审定,最终获得批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巴塞尔III,对原有的银行监管标准和体系实施全面改革,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银行业应对来自金融和经济压力冲击的能力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从而减少金融风险向实体经济的溢出。本文在比较和介绍巴塞尔III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巴塞尔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为中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III的监管标准提供决策参考。
2 巴塞尔III的主要内容
2.1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纵观银行资本监管发展30年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巴塞尔I;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
巴塞尔I:巴塞尔I 的出台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使得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银行业损失惨重,而日本银行业的低资本全球扩张也侵蚀了公平的竞争环境(阳,2011)。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第一个国际性的银行资本协议,旨在促进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巴塞尔I主要针对信用风险,但其基本理念一直持续至今,即用于抵御银行损失的资本数量应随银行加权风险资产而变化。
巴塞尔II:由于巴塞尔I具有风险覆盖不全面和风险资产分类过于宽泛等不足,监管资本的计量也不能准确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被上世纪末期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带动下的监管资本套利者所利用,使得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了巴塞尔II,其目的是提高资本金要求对银行的敏感性,改善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并加入了操作风险和信息披露准则,形成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三大支柱,核心是通过监管资本激励促使银行积极采用现代风险计量技术和风险缓释手段提高银行经营管理的稳健性。
巴塞尔III:巴塞尔III确立的目标是提高银行对经济和金融系统各种冲击的能力,除了进一步强化单个银行的资本监管外,巴塞尔III增加了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和逆周期资本的要求等,将资本监管从微观审慎监管拓展到了宏观审慎监管层面。
2.2 巴塞尔III关于银行监管改革的内容
1. 监管资本改革
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强调了监管资本质量。正如陈颖和甘煜(2011)所指出的,在本次改革以前,无人怀疑8%的资本充足率和4%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否有效,也很少有人质疑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是否反映了风险的大小和本质,在流动性充裕的大环境下资本工具在压力情形下吸收损失的能力也被忽略了。因此,由于没有充足的、高质量的资本,全球银行业在危机中遭遇了巨大损失。本次改革主要反思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监管资本计算公式(1)中的三个指标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参见表1)。
(1)
首先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标准,普通权益占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至少应达到4.5%(巴塞尔II的标准是2%),一级资本充足率也从过去的4%进一步提高到6%,此外,还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加上2%的二级资本,实际的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0.5%。
其次,强调了高质量合格资本的构成,使得合格资本数量下降。合格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而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则被取消了。明确了普通权益的核心一级资本地位,严格其他计入一级资本工具需满足的条件,扩大了不合格资本的扣除内容,如包括商誉和无形资产(除抵押服务权外)、递延税项、少数股东权益、现金流量对冲储备、预期损失短缺、与证券化交易有关的盈余、由于银行自身信用风险而导致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化的累计损益、已定义的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对自身股票的投资(储备股份)、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重复持股等都不得作为监管资本。
第三,调整了资产的风险权重,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权重和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权重,使得加权风险资产覆盖面更加广泛。
此外,为了减少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的影响,巴塞尔III还首次提出了在经济上行期建立缓冲资本,以用于经济危机时吸收损失的制度。资本缓冲分为两类:一是资本留存缓冲,比例为2.5%,即正常条件性,银行应持有高于最低资本标准的资本留存缓冲,当出现危机时,资本留存缓冲可用来吸收损失,如果监管资本接近最低标准时,监管当局可以通过限制股利分配、高管薪酬派发等手段约束银行(参见表2);二是逆周期缓冲资本,这是与信贷过度增长相关联的,因为信贷急剧膨胀将给银行稳健经营带来隐患,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逆周期缓冲资本比例在0-2.5%。对一国而言,这种资本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性风险扩张”的情况下有效,且逆周期缓冲一旦实施,将会带来留存缓冲范围的扩展。同样地,对于达到了最低一级资本要求而没有足够的逆周期缓冲资本的银行,其股息发放、股票回购以及现金红利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某银行最低普通权益资本为4.5%,资本留存缓冲为2.5%,逆周期缓冲2.5%,则该银行分配受限的范围是普通权益资本在4.5%-9.5%之间,如果该银行实际的普通权益资本为6%,也就是说虽然达到了最低普通权益资本要求,但没有足够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其未来年度的分配将受到限制。
2. 设定了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
巴塞尔Ⅲ将杠杆率作为银行清偿能力的辅助监管指标,力图用简单、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指标防止风险建模和计量中的错误,补充和强化了基于风险资本监管的内容。
在流动性监管方面,巴塞尔Ⅲ对短期及中长期流动性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指标。一是短期流动性指标,它规定银行的30天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应大于等于100%,目的是保证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二是中长期流动性指标,它规定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应大于等于100%,它用于衡量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目的是控制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鼓励银行使用稳定的融资渠道,NSFR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使得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续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长期中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在式(2)中,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包括两类:一级(Lever 1)和二级(Lever 2)。银行持有的一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没有限制,持有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不能超过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总额的40%。这两类高质量流动性资产都必须考虑扣减率(Haircut) 。
一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储备;代表对、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的公共机构、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多边开发银行有索取权的市场化证券;满足括号中所有条件的市场化证券(根据巴塞尔II的标准法,具有0%的风险权重;在具有较低集中度的大型、活跃的回购或现金市场交易;已被证明即使在压力情形下仍然在(回购或交易)市场中具有可靠的流动性;非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的债务);在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或银行母国对或中央银行发行的以国内货币计量的风险权重大于0%的债务类证券;与银行经营所在地相匹配的以外币发行的风险权重大于0%的或中央银行债务类证券。
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包括:满足括号中所有条件的代表对、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的公共机构、多边开发银行有索取权的市场化证券(根据巴塞尔II的标准法,具有20%的风险权重;在具有较低集中度的大型、活跃的回购或现金市场交易;已被证明即使在压力情形下仍然在市场中具有可靠的流动性;非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的债务);满足括号中所有条件的公司债券 或担保债券(由非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由银行自身及其附属机构以外的实体发行的担保证券;被公认的外部评级机构评为AA以上的信用等级,在没有被公认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时,根据其违约率被银行内部评为AA以上的信用等级;已被证明即使在压力情形下仍然在(回购或交易)市场中具有可靠的流动性)。
式(3)中,可获得的稳定融资(Available Stable Funding, ASF)包括:资本;到期日在1年或1年以上的优先股;到期日在1年或1年以上的债务;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Idiosyncratic stress event)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活期存款或部分期限在1年以内的定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1年以内的机构融资(Wholesale funding)。可获得的稳定融资由表3所列的ASF因子乘以其资产金额构成。必需的稳定融资(Required Stable Funding, RSF)由资产金额乘以相应的RSF因子构成(表4)。
3. 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Ⅲ的另一个重大改革是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明确提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需要计提额外的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尽管各国监管当局都承认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ll),但如何监管SIFIs的道德风险一直是令人头疼的问题。巴塞尔Ⅲ希望通过对SIFIs提出额外资本要求,防止道德风险的积聚。
2.3 巴塞尔Ⅲ的实施计划
巴塞尔Ⅲ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内分阶段执行,这种安排有助于确保银行业通过合理的留存收益和资本筹集,应对更高的资本标准,使全球银行业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钟伟,2010)。如表5所示,所有成员国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巴塞尔Ⅲ,并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巴塞尔Ⅲ的规则纳入国家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当中。各项规则的最终落实期虽有所不同,但最晚均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1. 资本充足率的实施。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最低普通权益资本和最低一级资本要求,将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逐步落实。2013年1月1日,最低普通权益资本将从目前2%的水平提高到3.5%,最低一级资本将从4%提高到4.5%;2014年1月1日,银行将面临4%的最低普通权益资本和5.5%的最低一级资本要求;2015年1月1日,银行面临4.5%的最低普通权益资本和6%的最低一级资本要求。总的资本要求将继续保持在目前8.0%的水平,不需要改变。
2. 对合格资本的调整。从普通权益中扣除的部分,包括总额超过15%的对金融机构投资的限制、抵押服务权以及递延所得税等,将于2014年1月至2017年底之间逐步扣减。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普通权益中需要扣除的部分进行20%的扣减,2015年1月达到40%,2016年1月达60%,2017年1月达80%,直至2018年1月1日全部扣除。在过渡期内,剩余未从普通权益中扣除的部分,将继续遵照各国现有的处理方式。对于不属于非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工具,将在从2013年1月1日起,分10年逐步被淘汰。如果这些工具的固定面值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仍未偿付,则从即日起,它们将被认定为原面值的90%,并在其后的每年减少10个百分点。此外,具有赎回激励的工具也将在其有效期内被逐步淘汰。
3. 资本留存缓冲的实施。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从2016年占风险资产的0.625%开始,往后每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并于2019年达到最终占风险资产2.5%的水平。监管当局可以考虑加快建立资本缓冲保护,酌情制定更短的过渡期限。已经满足了在过渡期最低比例要求,但仍低于7%的普通权益目标(最低普通股充足率加上资本留存缓冲)的银行,应保持审慎的收入策略以尽可能快地满足留存缓冲区的要求。
3 巴塞尔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根据前述巴塞尔Ⅲ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计划,它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将体现在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两个层面上。对商业银行而言,表现为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拨备率等方面的影响;对监管当局而言,表现为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方面的影响。
3.1 巴塞尔III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3.1.1 长期中合格资本缺口巨大
由于中国在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仍然处于管制状态,加上中国金融市场一直匮乏创新工具,使得中国商业银行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几乎没有遭受损失。商业银行业的经营与发展一直持续稳步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达到12.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1%,远高于巴塞尔II的要求。然而,巴塞尔III在提高资本质量和增大加权风险资产的同时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巴塞尔III对于合格资本的判别比巴塞尔II严格得多。因此,中国银监会在提出的“中国版巴塞尔III”中,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和拨备率等监管工具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方案(表1),核心一级资本将比巴塞尔III高出0.5%。
本文根据巴塞尔III和银监会的标准,分别对我国2010年底已上市的17家内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了测算。测算重点考察了可以用于直接弥补损失的普通权益一级资本,即在这些银行披露的一级资本基础上,按照巴塞尔III的要求扣除了50%的盈余公积、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项净额、对未合并金融机构投资等项目。由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是必备的,所以巴塞尔III要求的实际最低普通权益一级资本应在7%以上,而银监会的标准则在7.5%以上。从表6可以看到,17家上市银行中,按照巴塞尔III标准,有5家银行(阴影部分)未达标,这5家未达标的银行在2010累计资本缺口为949亿元,主要是农业银行的缺口较大,达717亿元,占总缺口的75.5%;按照银监会标准,有6家银行(阴影部分)未达标,这6家未达标的银行在2010累计资本缺口为1401亿元,其中农业银行的为976亿元,占总缺口的70%。总体而言,在短期内,中国银行业的一级资本缺口并不大。
然而,当考虑2019年全面实行巴塞尔III时,中国银行业的累计资本缺口就比较大了。根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资产和负债平均增长率约为25%,以此为参照,本文按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增长率为10%和20%的保守数据计算了未来的资本缺口。从表6可以看到,实施巴塞尔III标准的缺口1为2.54万亿元,缺口2为7.15万亿元,而这17家银行在2010年6月底合格的普通权益资本仅有2.56万亿元(深发展为2010年底的数据),这17家银行约占中国银行业总规模的65%,以此推算,到2019年,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缺口1为3.86万亿元,缺口2为11万亿元;按照银监会标准计算的缺口1为2.63万亿元,缺口2为7.34万亿元,到2019年整个银行业的资本缺口1为4.04万亿元,缺口2为11.3万亿元。显然,在长期中,无论按什么标准,资本缺口都是巨大的。
3.1.2 杠杆率与拨备率
根据巴塞尔III的方法,本文计算了上市银行的杠杆率。从表7可以看到,按照银监会4%杠杆率的标准,17家上市银行中有12家都不合格,需要补充的一级资本约3284亿元,而如果按表内外资产年增长率10%和20%估计,到2019年一级资本缺口a和缺口b分别为3.55万亿元和9.69万亿元,以此推算整个中国银行业的一级资本缺口a和缺口b将可能达到5.46万亿元和14.91万亿元!
从拨备覆盖率来看,中国农业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没有达到银监会的标准,其余15家银行都已经达标,平均拨备覆盖率为211.31%。但是,绝大多数银行的拨贷比(即拨备/信贷余额,也称动态拨备率)都未达标,只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达标。然而,拨贷比达标的银行,其信贷资产质量并不一定好。如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17家样本银行中是最高的。究其原因,本文发现,银监会设定的拨贷比指标值得商榷。拨贷比=拨备/信贷余额,分解该公式,可以发现,拨贷比=(拨备/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信贷余额)=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也就是说,当拨备覆盖率一定时,不良贷款率越高则拨贷比越高,这显然与监管理念相违背。
3.2 巴塞尔III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3.2.1 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宏观审慎监管
对金融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是在本次金融危机后才兴起的,因为在危机中许多满足监管指标的金融机构都遭遇了系统性冲击,如整个金融行业的流动性突然消失了等。所以,基于危机的传染性和市场的集体失误,需要加强对整个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动态发展的,其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等(周小川,2011)。从中国的实际来看,必须加强表1所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和拨备率等指标的监管。
要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就应尽快提出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判别标准,这将有助于加快市场对监管理念转变的吸收。尽管监管当局尚未公布,但根据史进峰的研究,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将很可能包括工、农、中、建、交等5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因此,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缓冲无疑将给这几家银行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农业银行,它的资本缺口将进一步扩大。
3.2.2 完善动态拨备率监管
金融危机表明,根据贷款已发生损失计提损失准备金的方法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很难抵御潜在风险,不利于整个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而根据贷款预期潜在损失计提准备金的方法更具动态性和前瞻性。早在2010年银监会98号文件中,银监会就明确提出,在风险早期暴露和审慎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动态拨备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两者按孰高要求执行,但该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首先,2.5%动态拨备率的监管标准比较严格,将对银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对于中小银行的影响更大,如表7显示,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外,所有中小银行的拨贷比都没有达标;对那些贷款分类偏离程度较小、迁徙控制良好、潜在风险较低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低该比例要求,反之调高该比例要求;在经济上行期间适当提高该比例要求,而在经济下行期间则允许在大量核呆前提下考虑该比例下降,但总体应达到或超过2.5%和150%。其次,贷款预期损失超过拨备的部分通过利润分配弥补,该部分准备金的使用需经监管部门认可:在经济上行期间该部分利润不得用于分配,而在经济下行期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可用于弥补亏损,达到以丰补歉的效果。第三,拨贷比的计算方式有欠妥之处,如前所述,如果两家银行拨备覆盖率相同,则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表扬,有悖常理,将使以往资产质量较高的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适当修改拨贷比的计算公式。
3.2.3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本次金融危机表明,金融产品并非越复杂越好。银行不应盲目追求跨业经营,在没有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之前,坚守传统的主业是明智的选择。自二十世纪末以来,国际上相当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为创新而创新,不仅无助于实体经济增长,而且扩大了资产价格泡沫,放大了金融风险。因此要审慎地推进金融创新。要确保金融创新的模式和产品结构简单、数量有限,便于监测风险和发现问题;要坚持金融创新具有明确的实体经济真实需求导向,必须是企业居民需求最为迫切,试点成效最为显著的领域;要坚持信息充分披露,防范不合理的关联交易等风险;要在创新过程中注意甄别相关性质和问题,把握风险与需求的平衡,始终坚持防范风险为第一位,有效防范和化解、平稳处置相关风险(王华庆,2010);要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的范围,坚决遏制商业银行通过诱导销售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审慎对待商业银行为监管套利而从事所谓的金融创新。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更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并实现银行体系长期稳定运行的必然选择。
3.2.4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
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需要增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确保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能够得到有效运行。但目前金融监管协调在实践中仍存在实际运转困难、合作效率不高、流于形式、信息共享难度大等问题,有待改进。因此要加强各类监管组织的沟通协调。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可以考虑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形成定期的、正式的、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确保金融信息共享,风险防范上方向一致,切实提高监管合力。在监管内容上,要密切关注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关联性,促进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加强不同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避免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中的政策和措施,完善金融安全网的相关制度安排;完善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和研判。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应关注其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高财务杠杆率风险、不恰当的关联交易风险等。
3.2.5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
当现有监管协调机制在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时,为保证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执行,可以成立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从而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包括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各类监管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的人员,因为中国的宏观审慎监管除了金融机构外,还涉及到诸如政府融资、不良贷款及以房地产为代表的资产泡沫等方面(巴曙松,2010)。在监管内容上,可以包括以下方面:开展宏观审慎分析,建立系统的宏观经济、宏观审慎监管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逆风向调节的景气指数/逆周期系数,作为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行为指引;创新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健全各类动态的、逆周期的拨备要求和额外资本充足要求,引导信贷适度增长,增强可持续性;评估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本、流动性和盈利性等状况,以及这些因素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测相应的监管漏洞;防范财政刺激政策下的信贷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处理好保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及时采取各类灵活、有效的措施救助问题金融机构。
4 结束语
与以往的资本协议相比,巴塞尔III设定的监管指标和监管理念有了很大改进,而中国银监会的标准又高于巴塞尔III,因此,这无疑对中国银行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银行类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占企业资金需求的绝大多数,如本文所测算的,未来10年左右银行业的资本金缺口很大,当商业银行为满足监管要求,不断补充资本金的同时,提供给实体经济的资金将会减少,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如何在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增长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将是未来考验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智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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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了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外资银行的进入在为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然而也加剧了国内商业银行间竞争压力,将原本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国际化,这将推进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二)使国内金融业更好地利用世界资本市场,加快引进外资步伐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都是资金雄厚、信誉良好、历史悠久的大型跨国银行,它们都拥有一些关系良好、高度信任的固定大客户,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外资的在华资本投入将增加。而在间接投资角度,这些银行拥有良好的信誉和优异的经营管理水平,更有利于疏通外资银行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各类渠道,便捷了我国企业的海外融资。
(三)有助于培育国内金融市场,加快全球金融中心建设外资银行在华开展了不少人民币业务,其中包括投资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此举非常有助于健全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在证券市场上,金融的证券化和证券的国际化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两大亮点,外资银行的进入,将不断丰富国内银行业的产品和交易手段,在扩大交易规模的同事,还能带动拆借、贴现以及外汇等业务的发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之后,再以此为基础,带动区域金融中心和全球金融中心建设,形成良性循环积累的发展势头。
二、外资银行进入后带来的挑战
(一)外资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1.筹资业务当前,外资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抛售外汇以及同业拆借的方式来获取人民币存款。但抛售外汇和同业拆借上,由于受政策影响,发展有限。如此,吸收存款则成为外资银行筹资业务的中心,在吸收三资企业的人民币存款的同时,也势必尽力规避政策上关于市场参与方面的限制来发展筹资业务,加之政策限制的逐步放开,筹资业务上的竞争也更加激烈。2.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对于拥有雄厚资产的外资银行而言,会通过降低金融产品销售价格的方式,来逐步稳定的占领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在金融产品的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那么,面对有着丰富经验和完善管理机制的外资银行,如何证明自己能够提供相同或者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就成为国内银行需要考虑的问题。3.创新业务外资银行基于西方金融领域的发展程度和本身在软硬件上的优势,拥有我国国内银行难以超越的金融创新能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金融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对银行金融业务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如果国内银行不能跟上金融创新需求的步伐,将难以获得市场上的主动权。
(二)我国银行业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所面临的挑战1.管理体制外资银行是完全以利润为目的的商业性经营,其经营方式的标准是以国际通行的规则,政府干预不多,实行市场化经营。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有较强的政治立场,并需要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换言之,如果无法彻底摆脱政府干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做到市场化经营。2.运行机制目前,国外银行多数采取混业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即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保险于一体,然而,国内银行业却还处在以分业经营为主,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各自独立运行。虽然目前国内银行业正向混业经营方式进行转变,但这整个过程需要思考有关金融市场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内部控制、业务协调以及监管等各方面的能力在短期内难以达到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要求,混业经也就难以实施,这不利于国内银行业和外资抗衡。
(三)人才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外资银行的扩张,使之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量增长。国外银行注重人才的吸引和培养,以提供高薪出国、培训及优越的工作环境等各种优厚待遇为手段,招聘国内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业务骨干、优秀员工以及全方位高素质人才,从而增加其市场竞争力。相较之下,国内商业银行业高端金融行业人才的流失,自然削弱了国内银行的竞争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挑战应采取的策略
(一)以客户为中心银行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可否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最大程度满足客户需求,为其提供高质量服务,无不决定了国内银行业的发展。这也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牢固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强化业务培训,创建良好的服务制度,突出银行优质形象,通过对产品的不断创新,从而强化银行的服务性职能。
(二)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拓展国际业务国内商业银行应走出国门,通过积极开展国际业务,从而扩大其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加快国内金融对外开放步伐。提高国际竞争能以及对国际市场的占有率。2.大力发挥我国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优势我国银行具有本土化优势,如分支机构覆盖面广、客户的文化认同感,以及对市场的提前占有等。因此,我国银行应发挥优势升服务水平和运营能力,持续在人民币业务上的主导地位。3.以盈利为核心,拓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是构成商业银行利润来源的三大支柱,其中,中间业务由于其高昂的附加值,其收益远远高出负债和资产业务。国内商业银行应主动学习外资银行先进的业务管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中间业务的发展
(三)深化国内银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深化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意识到单纯以扩大市场份额为目标的粗放式发展模式的弊端,并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制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战略规划,以充分发挥银行本身的比较优势。同时,要逐步推动国内银行运作的市场化经营,使国内银行业能够在一个自由的金融市场上去适应,去发展。积蓄银行业应对市场经济变革的能量,激发创新能力。深化运行机制,要逐步实行由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随着混业经营的实现,能够使得各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在不同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这不仅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我国金融系统内的资源利用率,而且通过分散单一业务的经营风险,分散金融机构所面对的风险,并通过规模化经营增加金融机构抵抗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所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行业竞争程度加剧,国内银行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等各方面的完善,从而使我国银行业平稳的完成这样一个过度,增强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大势所趋:差异化发展迫在眉睫
从宏观看,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将从高速转向中速,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转向消费推动,固定资产投资从超常规转向稳健,高科技、新能源等产业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过去银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将难以维系。从微观看,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元素。因此,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中小企业、农村经济及特色产业的迅速崛起将成为未来银行业务发展的“蓝海”。
(一)客户需求多元化逼迫银行业差异化发展。一是客户需求多样化。经济转型升级使客户对银行业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个人客户的财富保值增值、财富保险、财富传承等都成为新的需求方向,企业客户也从简单的结算和资金需求方面向规避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跨境资金管理、企业综合理财等多方面转变。二是客户需求综合化。随着消费的转型升级,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从过去的单笔交易或某些产品向结算、理财、规划、顾问等一揽子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和全流程的金融支持转变。三是客户需求个性化。当前,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已经不再满足于标准化的服务模式,不同金融消费者对融资、结算、支付、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需求有强烈的个性化要求。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也将逼迫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寻求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二)同业竞争日趋充分逼迫银行业差异化发展。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深入推进,未来存款理财化、融资直接化、支付网络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银行业传统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步消失,赖以生存的存贷汇业务正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非银行金融等各方面强大挑战,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充分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细分,银行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已从资产数量延伸到客户数量,从物理网点延伸到虚拟网点,从公共服务延伸到个。在这种形势下,银行业唯有加快服务和产品创新,打造专业性业务品牌,培育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路径选择:银行业应主动作为
“变则兴,不变则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必须突破同质性发展瓶颈,实施差异化战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一是找准定位,实现战略发展差异化。面对金融市场化深入发展的大趋势,银行业只有主动调整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才能抢占先机。大型银行应凭借其庞大的资产负债规模、巨大的客户资源和全方位的渠道,通过跨境、跨业、跨市场的综合化经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打造综合化、多元化、国际化的银行。中型银行应发挥灵活的经营管理机制,力争在消费金融、城镇化金融、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做出特色,努力打造精品银行、特色银行。小型银行要面向小微企业,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三农”,对接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打造社区银行。
二是突出特色,实现核心品牌差异化。核心品牌的培育是提升银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经。在美国,富国银行一直致力于服务小微、服务社区,当下已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纽约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居全球第一;运通银行专心从事银行卡业务,“运通”品牌成为全球最著名的金融服务品牌之一。在我国,各家银行正试图寻求体制性突破,寻找差异化发展之路,如招商银行的零售银行战略、民生银行的小微金融战略等。打造核心业务品牌能够增强客户黏性,增强银行的市场渗透力。因此,银行业应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核心业务品牌,创造经营特色、产品特色和服务特色,以品牌营销带动产品营销和客户营销,建立基于各自差异化特质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是大力创新,实现产品服务差异化。银行产品创新是基于客户需求变化和追求差异化的结果。在未来,银行业的发展将从重视资产的规模经营,逐渐转向重视客户需求和客户体验。银行更加关注的对象将是服务客户群体的多少和大小,客户群体范围的扩大将为银行带来更好的效益和更广阔的发展。因此,银行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必须从客户的角度来审视自身的业务和产品,开发的产品不仅要能给银行自身带来利润,也要能为客户创造价值。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提高产品与客户的关联性,真正地做到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实体经济,要从生产链到供应链再到消费链,全方位提供适应市场变化的各类产品。特别是针对未来发展潜力巨大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要打造 “消费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及“民生金融”等专业品种,并以此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实现差异化竞争和错位发展。
政策引导:监管部门需运筹帷幄
银行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不仅需要银行机构适应市场自觉转变,而且需要监管部门强化引导,不断增强银行市场前瞻意识,提前进行战略布局。
一是实施监管政策差别化。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差别化监管政策,引领各类银行明确自身战略定位,实施机制再造和战略转型,确立差异化竞争模式。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牌照分类管理制度,降低同质化竞争带来的风险共振。
做大银行与做好银行――着力构建稳健高效的银行体系
银行的规模不是其发展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大银行不一定是好银行,好银行也不一定是大银行。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要致力于做好银行,从而建设一个类型多、质量高、风险小、可持续发展、稳健的和富有效率的银行体系。
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大银行的改革发展,促使大银行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尽快成长为好银行,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通过明确责任目标、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管和市场约束,促进其转换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经营实力,有效防范风险,激发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步伐,使之进一步做大、做强,发展为“大而好”的一流银行。同时也要不断提高小银行的发展质量,增强其区域服务能力。在化解现有小银行风险时,从优化资源配置角度,可以通过合并重组的方式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首先要搞好小银行“存量”。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处置个别高风险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长期的目标是使现有的小银行名副其实,真正发展成为市民、农民身边的银行,为区街经济、县域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银行。当然还应有一定的小银行“增量”。在解决好历史问题之后,应有计划、有步骤、规范地设立新的小银行,主要是区域性银行、社区银行,发展一大批“小而优”的银行。
既发展大银行,又发展小银行,是未来五年我国银行体系建设的方向。只有坚持大小银行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才能既扩大银行业服务覆盖面,又拓宽了各类银行的发展空间。历史的教训一再证明,没有经过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纳入监管范围的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最终将会酿成很大风险,后果既殃及好银行,又破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十一五”期间,可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发展更多的小银行,既解决部分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又吸收更多的民间资本入股正规银行,而不应鼓励通过“收编”民间融资的方式,发展一些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脱离银行监管视野的存款、贷款机构。
金融创新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银行自主创新能力
业务品种数量的增加只是创新的表象和形式,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才是创新的真正内涵。提高创新质量,关键一点是增强国内银行自主创新的能力。国内银行在全面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的进程中,在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再创新能力方面下功夫,合理利用、认真评估“以股权换技术”、“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和成效,既不简单模仿国外新业务产品,导致产品同质化倾向、缺乏核心竞争力,又不过分依赖引进国外银行的技术。在与国内外银行加强业务合作的同时,增强创新产品、服务的专利保护意识,应对商业方法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把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便利,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控机制,使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成为业务创新的可靠保障,引导商业银行通过业务创新开展公平竞争。
信贷总量增长与优化信贷结构――促进银行增长方式的转变
“十一五”期间要实现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必须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强化银行的资源配置能力。但过高或过低速度的信贷增长,都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目标的顺利实现,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速尤为重要。第一,信贷增速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增强银行的间接融资能力的同时,加快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第二,信贷增速与同业竞争水平相适应,重视传统的信贷业务,更加注重新业务的拓展。第三,信贷增速与资本增长水平相适应。第四,信贷增速与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第五,信贷增速与政策导向相适应。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信贷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信贷风险的主要策源地。“十一五”时期,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的力度,增强调整的效果。调整期限结构,改变重长轻短的偏好,防止期限不匹配、“短贷长用”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使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结构保持一个合适的比例。调整客户结构,解决信贷集中问题,并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通过有效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调整信贷产品结构,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行业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和企业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扩大消费信贷,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信贷消费。
服务高端客户与服务低端客户――构建和谐的金融服务环境
“强调效率、注重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对银行业来说,正确处理高端客户与低端客户的关系,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是一个重大主题。银行在服务客户的选择上要注意两点:第一,在“盈利性”原则的指导下,为不同层次客户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必须与自身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第二,从构建和谐金融服务环境出发,低端客户和高端客户应当同样受到重视,得到良好的金融服务,对低端客户的服务不能是低劣的,而应该也是优质的。
针对目前存在的大银行“嫌贫爱富”倾向,小银行“傍大款”等问题。应通过完善银行体系,培育更多的金融服务主体,重点是发展小银行、培育县域银行体系、设立专业性金融服务组织,为小企业、“三农”和弱势群体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小银行要善于利用大银行挤压低端客户的机会,大力发掘低端客户资源。而大银行也不应将低端客户歧视性地排除在服务之外,可通过风险定价、收费服务等方式,为低端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还可以通过财政直接补贴等优惠方式,激励大、小银行为弱势群体、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根据低端客户人数众多、需求同质性高的特点,银行可按照“一类一品”的原则,为庞大的低端客户群设计合适的金融产品,尽量满足低端客户的需要,并通过产品使用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降低产品单位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银行内部氛围优化与外部环境治理――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
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不佳有两个突出表现:一个来自内部,银行案件出现高发势头;另一个来自外部,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还相当普遍。这两点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要求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银行业科学发展的进程。“十一五”时期在金融生态建设上,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银行内部案件专项治理,一手抓以打击逃废债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建设。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内外兼治相结合,既从银行内部找原因、查问题、堵漏洞、处理责任人;又注重改善外部环境,规范银行客户行为、加强洗钱活动的监控。坚持治标治本相结合,既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开展规章制度专项清理、完善操作规程,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加强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和银行从业人员流动的监管,通过加大惩处力度、严格监管措施、改进监管手段,促进银行有效防控案件。
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银行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银行是从事信用的企业,首先自己要诚实守信。对于目前银行存在的误导金融消费者、不履行授信合同、不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报表等失信行为,必须通过采取严厉的措施,加以根除,重塑银行的信用形象。其次,要做好企业信用调查。把“信用品德”作为一个调查的主要内容,作为授信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努力把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挡在门外。第三,在银行同业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集体惩罚机制,把有效惩戒与正向激励统一起来,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支持力度。信用建设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既要创造阶段性的成果,更要注重建立一个长效机制。要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合力共治。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和重组中的法律地位和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顺序,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加快征信立法工作,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分类监管与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银监会成立后,提出了监管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实施了“分类监管、同质比较”的监管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后五年,要继续按照这个思路,强化和改进分类监管,同时注重监管的统一性。
加强和改进分类监管,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程度不同,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和措施,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分配,有针对性地安排监管重点项目。提高分类监管的效率,首先要明确各类银行的功能定位。尽快制定完善有关法律,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功能和发展方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据此调整监管策略,确定监管重点,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提高分类监管的效率,还要准确度量银行风险,按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和要求以确定不同的现场检查频率和检点,对新办业务、新设机构采取限制或鼓励性的措施等。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关键在于能否真正了解消费者对银行服务质量的认知,坚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通过有针对性的产品和营销策略向客户传达准确的营销诉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实施高效的客户关系管理,从而赢得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与一般物质商品相比,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明显不同的特性:
(一)无形性。首先,银行服务的空间形态是不固定的,非实物形态的,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其次,银行有些服务的实用价值或效果,往往在短期内不易感觉到,通常要等一段时间后,使用或享受服务的人才能感觉到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二)即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提供的服务和客户的消费在时间、方向上具有一致性。服务提供的过程伴随着客户的消费过程,两者同时存在,几乎无法分离;二是由于服务的易逝性使其无法被储存,即多数服务无法同一般有形产品一样在生产之后可以存放待售,因此服务业对于需求的波动更为敏感。
(三)异质性。银行面对不同的客户所提供的服务也应该体现不同的特点,即使是同一种服务,受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及人员等因素的影响,也会有很大差异。尤其是必须有人员接触的服务,其服务品质的异质性就更大,通常会视服务人员、接触客户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服务的构成成分及其质量水平经常变化。服务的这个特性决定了服务的品质和效果有很大的弹性,这既为服务行业创造优质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给劣质服务留下了活动的余地。
(四)互动性。银行提供的服务需要有主客体双方的参与才能够得以实现。如果双方对服务的理解、认知有所不同,势必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服务的质量。
二、目前银行服务的现状
客观地说,目前银行的服务与十几二十年前的状态相比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银行也越来越意识到服务的重要性,已经通过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设施等各种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提升银行业的整体形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费者和银行接触的机会日渐频繁,在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人们对银行的服务要求不断增强。总体来说,银行服务仍有着以下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银行人工服务减少,客户服务需求增加,排长队现象普遍。
1.金融机构以减员增效等为内容的机构改革步伐不断推进,在一些落后的地区网点被撤并、人员被不断地截减。这些网点所承担的原有服务,被集中到保留的网点,增加了这些网点的服务压力。银行服务窗口少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除非你是VIP客户,否则,去银行办业务,排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排队起争执的现象在银行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另外,很多银行工作时间为9:00-17:00,与大部分单位上班时间相一致,因此中午常常是到银行办理个人业务比较集中的时候,但此时银行窗口却往往减少至1-3个,致使排长队现象更为明显。
2.银行业务不断创新,一些收付、保险、第三方存管、开放式基金业务、银证银期转账业务、保险等中间业务不断涌现,对存取款、结算等基本金融服务的需求迅速增加。据统计,对公众的柜面服务业务量平均以每年25%左右的速度增长,而银行柜面服务窗口和服务人员力量并未就此增加,银行业务发展迅速,而临柜员工人手又不够,通常只经过短期培训就直接办理新的业务,紧张的工作中难免有出错的地方,因此无论从业务技能还是业务素质上都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使得金融机构对外服务的满足程度下降。
3.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管理和银行内控的需要,促使银行业务不断规范,同时增加了业务处理的流程。如:大额存取现金、挂失、开户等重要业务需要多级授权和客户身份的联网核查,从而影响了业务处理的速度。
(二)银行在服务设施跟进的同时引导意识并未增强。
其实目前除了大额存取款、兑换残损币、特殊业务咨询等一些业务必须到柜台办理外,其他业务如小额存取款、转账、支付各种代收代付费用等业务可以通过自动存取款机、24小时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实现,很多咨询业务也可通过网站浏览、店面公告等形式实现。可是有很多客户特别是对于年龄大的群体,不完全了解这些服务,加上这些服务往往需要办理银行卡等附加条件,有的需要缴纳年费或手续费,一部分客户怕麻烦或担心服务陷阱而不愿意选择这些服务方式。而银行并未就此种现象进行积极地应对,对客户缺乏正确地宣传和指导,各银行的大堂经理或工作人员很少对不懂自动柜员机或自动终端机等电子设备的市民提供点对点的服务,有些银行甚至根本没有服务人员,一些电子设备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个摆设。
(三)硬件设施的配备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子银行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
1.银行硬件设施包括宽敞舒适的营业大厅、电子叫号系统、一米线、一排排整洁的客户椅、书报架、先进的自助银行服务区、转账查询一体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ATM取款机、高低柜服务区、贵宾理财区等,很多银行网点特别是国有银行,在网点改造上,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未能达到以上标准,更多时候银行象“菜场”。其次,硬件设施如同人一样,出现的错误也不少见,许霆案等自动柜员机“考验公民道德”事件并非个案,全国多个省市都曾出现这样的案例,而且柜员机吐出假币甚至点钞券的报道也时有发生。而春节、国庆等节假日银行大部分网点关门的同时,甚至还会发生柜员机钱被取光的现象。这些都说明银行在硬件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2.电子银行业务如网上银行,各类POS机、电话银行等是银行柜台业务向家庭和企业的延伸,用户通过它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享受到全天候的金融服务。但由于系统不够完善,客户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刷卡不成功,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系统时好时坏,稳定性差等现象,特别是网上交易诈骗案件频发,对于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的确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增加了客户对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的担忧。
三、关于加强银行服务的几点思考
(一)合理进行网点调整和改造,预设对外窗口,提高一线服务效率。
1.金融机构在撤并网点时,除了考虑网点的经济效益之外,还应考虑对区域居民金融服务的影响程度和对附近保留网点的服务压力。在一些网点被撤并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保留的网点服务能力,要加快
对业务量大、对外窗口明显不足的网点改造速度,特别是居民居住集中地或商家较多的地段,银行应多预设对外窗口,对于客户较多时段,可考虑增加一些临时服务窗口。
2.员工不足是个人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对一线柜台非重要岗位,可采取向人才市场招聘短期合同工等办法,解决网点员工不足问题,增加开柜数量。
(二)传统银行单一的柜面服务渠道加重了柜台的工作压力,也使得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最重要的是服务的客户数量也十分有限,这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高科技,及时整合和拓展更多的服务渠道来分流客户的服务需求。
1.通过加快推进网点功能分区改造、加大ATM自助设备投放、加强理财中心和理财专柜建设、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积极研发电子银行产品、创新服务品种。
2.对网点代收代付业务的清理整合,尽量通过系统自动代扣、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解决。在拓展新代收代付业务时,必须以能否实现系统自动代扣、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处理作为合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尽量减少代收代付业务对有限柜台资源的占用。如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可在网上办理或电话委托办理,推行网上汇款、货币网上兑换等电子银行业务,将更多的业务和理财业务转移出柜台。
3.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一步整合业务的操作流程,减少不必要或重复的环节,提高业务处理能力,缓解和改变柜台拥挤和排长队现象。
(三)加强硬件设施安全建设,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为客户排优解难。
1.要确保咨询服务电话的畅通,针对当前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盗、骗客户资金的现实,银行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加强内控建设,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既要尽力提供完善的产品服务,又要通过加强管理和有效控制来增强客户的信任,对各类自助设备的管理要制度化。以ATM为例,必须做到在银行的监控录像下双人配款和清点,所有款项现场用点钞机正反清点两次,防止假币和长短款的发生,各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管理中心要实时监控各网点设备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现缺钞或停止运行的情况要及时通知相关维护人员及时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网上银行是金融服务信息化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代表着银行业发展的未来,网上银行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网上银行生存、发展的重要环节,银行方面必须构建完备的网上银行安全体系。首先,在技术策略、管理策略和业务策略等方面要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在银行端和客户端采取多重技术和业务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反病毒、系统安全检测、入侵检测(监控)和审计分析等确保系统安全,通过多道防火墙、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确保网络安全;其次,要加强网上银行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防止内部作案;最后,银行方应该站在客户方面,多切身为客户考虑,保护客户权益,通过各种渠道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尽量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解网上银行和信息安全知识的机会。一旦发生网上银行欺诈事件,除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应提供相应善后服务,减少或挽回客户损失。
关键词:商业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19-02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其涉及到外包战略的确立,承包商的选择、在外包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如何合理启动退出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在外包业务启动、进入、实施、退出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风险,根据前述风险识别及评估的结果,结合当前我国外包市场风险情况,笔者提出以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银行业务外包战略
(一)确定与银行整体经营战略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作为银行业务外包,外包范围的设定不仅是法律和监管机构限定的要求,同时也是扩大社会接受程度、提高客户心理认同度的要求。根据业务的需要设计外包范围,在确保运营安全、业务适合、客户方便、降低成本、能够实施的原则下进行相关业务的外包。从价值链管理视角上,银行基础活动中后台服务及辅助活动中后勤服务两类业务中的部分很适宜于外包。因为后台服务中其包括一些与客户低接触、已经标准化或日趋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如信息处理、票据交换等。这些业务流程特别是数据处理工作,大多专业信息技术公司已能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银行可以借助外部企业从市场获得,从自制走向外包势在必行。同时,后勤服务包括职工餐厅、安全保卫等适宜外包的原因主要是其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远离银行核心业务,不直接产生银行利润,不形成银行核心竞争力;二是外部资源丰富,专业服务市场发达,竞争激烈,价格便宜。因此,这部分业务“外包”的成本远低于“自制”的成本,是首先应该考虑外包的业务流程。该两种类型的业务在国内大多银行已进行不同程度的外包尝试。
而对于基础活动中前台服务及辅助活动中决策服务,粗略来划分,前台服务(包括业务营销、服务管理等)是一些没有标准化或难于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决策服务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在国外,目前较多金融机构已将其外包领域逐步涉及到该两部分业务种类中,目的在于实现商业流程再造,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业务外包市场不成熟,且尚未积累足够经验,而前台服务及决策服务中最能体现银行在业务流程设计上的特色和灵活性,是经营同质货币的银行差异性的主要体现:银行对市场的应对能力、产品创新能力、银行业绩的优劣、信誉的高低,往往取决于这类业务流程,所以在确定外包范围时务必审慎,现阶段建议不适宜将其体现核心竞争力的业务流程外包。如确需尝试,必须按照价值链分析法,在该类整体创造价值的业务流程中再进行细分,将其中个别不涉及价值创造及自制比不上外购更有优势的环节,在充分评估风险前提下,采取先试点,后评价、再推广的模式审慎探索推进。
(二)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制度建设方面,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全行业务外包管理的相关制度,其中包括总体管理办法及各种类型外包的管理实施细则。在总体性外包管理文件中至少明确以下事宜:确定外包范围、外包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在各种类型外包实施细则中,至少包括:操作流程,风险种类及防范措施,供应商的管理等内容。在管理框架方面,鉴于业务外包更须关注的是声誉风险、合规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故建议商业银行法律与合规部门作为牵头管理部门,同时明确外包项目根据各部门分工和权限不同,分为牵头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需求部门,并分别明确各部门相应职责。建议外包牵头主管部门需加大监督各条线(项目)管理部门对本条线及其分工负责的外包项目管理情况,对执行贯彻落实不力的项目主管部门,将在年度考核内部控制与合规经营指标进行适当扣分;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主动规范整顿本条线外包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时予以适当加分,以加大激励约束力度。将业务外包有效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二、选择合适外包服务商
(一)健全外包服务商的选择评价流程
银行在确定了业务外包范围后,必须建立一套外包服务商采购评价选择流程和评价方法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在采购方式上,根据不同外包业务种类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在评价方法上,根据不同项目的特性,确定适宜的评选方法一般包括低价优先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二次平均值法和综合评分法等。
(二)健全外包服务商的评价审查标准
对服务商的评价审查要素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行业背景:具有较好的行业口碑,较强的专业设备,较高的外包成功率,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情况等。(2)能力架构: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创新能力、环境适应能力、风险预测及防范能力等。(3)企业文化:具有与发包方较为一致的文化理念、精神风格以及愿景规划等。(4)财务状况:具有完善的财务审核制度,良好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提供公正合理的价格标准等。(5)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外包合约的核心。评价外包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可以从其提供计划书中谈及服务标准、及时性、符合性、以往业绩和信誉五个方面进行。银行需通过广泛收集资料,开展评估和鉴定,并根据外包业务特点与外包模式来选择能够为价值链优化整合提供高效服务的外包机构。
(三)健全外包服务商库的管理
为防止信息不对称及外包服务商机会主义心理,银行可根据自身外包发展战略,建议和完善供应商库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以确保外包服务商的选择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对承包商建立持续的关系管理。
三、签订周密合同协议
外包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基础和约束,同时也是重要的信息安全、操作性、合规性、声誉风险管理工具,所以合同协议需具备可操作性,能准确界定双方的权责利以及外包范围,目标和评估标准,明确纠纷解决办法等。此外,为确保能有章可依监控外包服务商,外包合同还需重点明确以下几点:
1.要保留雇佣其他服务商的权利,以让服务商感觉到竞争压力,保证服务质量。
2.如果服务商要使用分包合同,则必须经过银行的同意,合同应使服务提供商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时,仍然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具体可通过约定主服务商应确认在业务进一步分包后继续保证其为服务水平和系统控制负总责;分包服务商应严格遵守主服务商与银行确定的外包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安全和机密标准和相关条款等;同时应约定服务商不得将外包活动全部转包或分包。
3.银行和监管机构可以随时查阅与外包业务相关的所有账目、报表和其他信息。规定银行对服务商的连续监控和评估,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保证与服务商共享信息的所有权和机密性,以及服务商对信息安全的绝对保密。
5.应急和恢复计划。合同应包括一个终止条款以及执行终止规定的最低权限。
四、建立和健全有效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机制
(一)建立风险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由于各类风险尤其是操作性风险的存在,如果服务商出现技术失误或欺诈导致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将给银行在财务、信誉、运作和潜在客户资源等方面造成极大损失。因此,银行要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计划,同时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程序,并周期性检查这些程序是否被很好执行。风险控制计划要明确银行对外包风险的管理和监控计划以及外包服务商控制潜在操作风险的计划。风险控制程序是具体落实到控制风险措施以及风险事件发生时的纠错程序,银行要随时检查服务机构的运作方式是否与银行的要求相一致。
(二)建立银行内部风险责任机制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由于存在盲目追求外包效益和完成目标的冲动,风险因素往往被忽略或低估。为此,银行内部必须建立风险责任机制,明确风险责任主体、风险责任范围以及风险惩罚标准。如内外勾结的操作风险是银行业务外包相对比较严重的风险,银行必须加大对道德等操作性风险的责任惩罚力度,以树立明确的风险意识及风险文化;同时,银行内部需不断优化和规范内部运作流程,采取岗位分离、制约等措施,严加防范该类风险的出现。
(三)建立承包商的激励――约束制衡机制
一方面通过签定完整周密的外包合同以采用抵押、担保、连带赔偿等法律形式加强对外包机构的控制和约束,如部分营销拓展业务的外包,服务商对于客户准入的标准没有动力去严加控制,但是如在合约中明确其必须对由于客户信用风险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部分负有一定赔偿责任时,外包服务商的利益驱动将与银行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通过价格激励、质量激励、合作激励等方式,充分调动外包商的服务积极性,促使他们在外包实施过程中持续提高质量、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减少风险。
综上,银行只有制定与自身战略相适应的外包战略,慎重选择外包公司,确定合理的外包合作模式,动态运用各种防范措施保持对外包业务的关注和分析,有效防范外包业务的风险的前提下,才能使外包成为企业快速发展的推动器。
参考文献:
[1]徐燕.银行业务外包大势所趋[J].现代商业银行,2005(6):50-51.
[2]张志峰.银行IT外包蹒跚前行[J].中国金融家,2005(6):88-90.
日前,一位农行的分行行长到两个营业网点调研,因感慨这两个营业网点服务质量的鲜明反差而在全行大会上发出倡导做“推动市场型”银行的呼吁。我们为这位行长的倡导之举拍手叫好。
现在银行业竞争激烈,特别是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中资银行真正的应对措施并不仅仅在于增设多少机构,推出什么产品,也不在于多建几个贵宾理财中心,关键是看能否在经营、管理、服务上真正建立和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观念和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和高质量的服务。诚然,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推动型”的银行已较过去前进了一大步,但从银行本身来说,其实质还是一个被动型的发展观念和经营模式。我们不能长期被市场推着走,不能等市场对银行提出需求再进行机制创新。功能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倡导“推动市场型”银行,其实质就是倡导超前思维,争取工作主动,提高核心竞争力。
我们认为,“推动市场型”银行是建立在“市场推动型”银行基础上的一个质的飞跃。只有制度完善、机制创新、产品功能齐全、服务优良,才能推动市场更多需求,实现更快发展。银行在推动市场的同时,也在实现着管理的升华。如针对“一米线”办理业务不够人性化的问题,有些银行推出排队叫号系统,推动客户文明办理业务;针对柜面业务量大等候时间长的问题,不少银行推出大堂经理服务,引导客户向柜员机、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分流,推动客户通过现代化工具办理业务;针对客户消费观念落后的问题,不少银行开展持贷记卡消费促销活动,推动客户使用贷记卡,减少现金交易;针对多家银行争夺一手房个人按揭贷款市场竞争加剧的问题,有些银行另辟蹊径主动推出二手房按揭贷款,推动二手房市场蓬勃发展,减少社会闲置房屋浪费等。事实证明,银行管理者只有具备超前的思维、快人一拍的工作节奏和不等不靠的自我创新意识,才能始终占领制高点,把握先机,实现跨越式发展。
我们在为倡导“推动市场型”银行叫好的同时,也希望更多的银行向“推动市场型”方面发展。(作者单位:农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
1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部审计技术手段落后账目审计作为当前内部审计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银行业信息化高度集中的特点。账目审计的准确性往往取决于审计内容的多少和审计人员采取的抽样方式,这样势必会造成误差并留下一些隐患。就目前情况而言,银行审计过程中运用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即便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评价,没有测试数据的真实性。不难看出,内部审计技术的落后制约了当前信息化时代银行内部审计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短缺笔者从相关数据得知,银行业普遍存在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例如,我国各个银行的内审人员比例一般为1%,而国际标准为内审人员占全体员工的2%以上。
2完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对策
2.1改善内部审计方法、效率和范围第一,银行的内部审计重心应当做出转变,逐渐从当前的合规审计转向风险审计。银行审计要以风险防范为主导,客观、全面、准确地对被审计单位风险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进而起到内部审计在防范银行内部风险上的作用。第二,内部审计效率需要与当前银行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应充分运用计算机资源和相关的设备技术,提高审计的效率,更全面、更准确、更快速地完成审计工作。第三,扩大审计范围,切实保证审计效果。国际先进银行的内部审计经验告诉我们,扩大审计的范围有利于加强事前风险的分析,加强事中风险的监控,加强事后风险的防范,避免遗漏潜在的风险和错误判断风险的高低。2.2构建完善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不断完善银行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可以缓解当前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各大商业银行都在引进集权化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这一组织模式是设立在董事会下,是直接直接对银行董事会负责的审计委员会,并建立健全基于流程管理的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实行垂直管理的审计体制,即实行人员编制、人事考核任免、工资费用、业绩考核和信息渠道的垂直管理,彻底切断内部审计与派驻行的利益关系。2.3强化内审工作的连续性,建立健全后续审计及评估机制在对每家银行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当做到有差异化的分类审计,定期评价各类风险,并将中高级以上的风险列入内部风险关注清单。对于这些中高级以上的风险,要重点分析促成它们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降低风险的措施。在执行降低风险措施的过程中,还要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监测,把跟踪审计作为整个审计环节的重要组成成分,时时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同时,在后一期的跟踪审计过程中,针对前一期存在的问题,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于未落实整改的问题,要加大披露和追究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对已整改的,要对剩余风险进行评估分析。2.4建立完备的内审制度体系,严格依“法”审计第一,完善、严密的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对于内部审计高质量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要将风险导向作为整个审计工作的重心,强调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的审计相对独立性,制定适合各个阶段的审计工作流程和规则,保证审计机构能够很好的履行职责。第二,内部审计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是依“法”审计的关键。执法必严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审计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审计活动,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指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违法必究是依“法”审计的重要保障。这其中的关键在于,要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内审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2.5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相关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备的内部审计人才队伍是商业银行开展审计的重要保障之一,否则内部审计的工作和目标就无法开展和实现。第一,根据所在支行的经验管理状况、抽调一些业务水平高、工作尽职尽责、熟悉审计相关业务的人员加入到内部审计团队当中,尽可能达到2%的国际标准审计人员占比。第二,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适应行业风险快速发展的业务要求。第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人才准入和退出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等,进行提高整体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 : 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及其风险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 年6 月21 日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中央银行业务定义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经营中,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主观决策的失误, 而导致资产、收益及资信等方面的损失的可能性。相对于资产业务而一言,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较低。但收益与风险总是相伴而生的, 中间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带了风险。中间业务所隐含的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的风险, 将会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起步晚和发展程度较低,一是受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目标的制约。长期以来, 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目标放在传统业务上, 人力、物力等资源都主要集中在传统业务, 忽视了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二是受社会经济发展及消费能力的制约。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不高, 长期低水平工资, 人们的消费能力有限, 许多中间业务的发展条件还不成熟, 如手机通讯收费等。发展程度较低还可以通过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反映出来, 当前,我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度已从2005 年的51 4%提升到2007 年的131 07%, 一些发达国家银行非利息收入快速增长, 对银行总收入的贡献多在30%以上, 有的超过了50%, 与发达金融体系中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贡献度平均在45%左右的状况相比, 我们尚有十分明显的差距。
(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服务项目少和服务质量低
当前, 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 无论从规模上、效益上, 还是从社会影响上都不足以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中间业务的发展相对落后: 一是开办的中间业务的服务项目种类少、范围窄。目前, 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趋同, 特色产品少,许多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大多局限于办理一些传统的业务, 主要有工资、兑付、收付、买卖等,这些约占中间业务种类的60%, 而在利用商业银行信息、技术和人才等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服务方面, 则还比较欠缺, 暴露出商业银行创新动力和活力不足。二是服务质量差、效益低。各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 普遍存在质量差、效益低, 手续繁琐的状况, 没有把一卡通、微机联网、高新技术用于银行的潜在优势发挥, 缺乏高质量、高效益的优秀品种,浪费银行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优质服务形成极大的反差, 而且同自身综合业务的发展也不相匹配。
(三) 商业银行普遍受到高级复合型金融专业人才缺乏的困扰
高级专业人才的不足已经成为中间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因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种功能, 涉及到经济、金融、贸易、法律、科技、计算机等诸多领域,因此要求从事中间业务的人员不仅具备熟练的英语、计算机操作能力, 还要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尤其需要具备系统的银行、保险、证券、外汇等金融专业知识, 通晓各种金融商品、投资工具以及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规则和习惯等。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从业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 其业务经验不足、与客户缺乏交流、实务操作较少, 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 制约了我国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四) 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限制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表现为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 互不参与。这种经营模式虽然在促进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方面起到一定有利作用, 但同时却造成了我国银行业缺乏竞争压力的局面。分业经营下银行、保险、证券各司其职, 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 其他非银行机构无权涉足, 银行感受不到来自其他非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分业经营限制银行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非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制约了中间业务开拓的空间。而在实施混业经营的国家, 商业银行可以融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机构于一体, 商业银行可以承销证券、基金和保险业务, 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 美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中比重最大的就是投资业务、保险业务。由于缺少来自外界的竞争压力, 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发展中间业务动力。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措施
在开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 使收益最大而损失最小是商业银行防范
中间业务风险的根本目的。全面认识风险只是一个良好开端, 正确评估
风险提供了目标, 要想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关键是做好风险防范。
(一)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内控机制。(1).增强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意识又是中间业务良好发展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 必须转变经营观念, 增强中间业务发展中的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 加大中间业务开拓创新的力度, 提高竞争能力。商业银行首先要正确理解中间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同时要正确认识中间业务的风险, 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系统管理与长远规划工作。2).强化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风险防范。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水平有限, 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在从事中间业务过程中接受新的风险管理理念、有效防范中间业务风险。为此,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强化对中间业务的风险控制, 以保证中间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首先, 要提高中间业务和风险控制人才的专业水平; 其次, 要学习国外银行经验, 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国际合作; 第三, 要发挥银行网络资源优势, 加快中间业务风险控制的现代化进程, 通过分类管理, 加强中间业务的风险分析和预测, 有效转移和化解风险; 2. 完善中间业务会计、审计制度。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规范的会计处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提供详细的中间业务明细报表并向各地银监会报告各类业务的风险情况。同时完善中间业务的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的独立审计,从而对各部门、各项业务实施全面评价。
3. 要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控体系。尤其在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而全球金融合业化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为保证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内部监控和检查,特别对风险度较高的中间业务要严加监控。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履行稽核职能,健全稽核机制。另一方面应将中间业务的经营权、风险监测权、风险管理权实行分离并加强对中间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约束。
4.注重中间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和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了中间业务发展的一大阻碍, 中间业务具有范围广、操作技术性强的特点, 尤其是创新类金融产品, 是集人才、技术、信息、资金和信誉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业务的特点, 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快人才培养, 造就出一批熟悉中间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加强对原有员工的教育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 更新知识结构, 使他们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 能够把握宏观经济、金融形势, 又精通财务管理、企业评估等业务, 有金融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适应中间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创造良好的激励、福利、教育培训机制等条件, 从海内外吸引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所急需的人才。银行为了得到这些高级专业人才, 必须舍得付出一定的成本, 因为人才是竞争成败的关键, 并积极地为他们发挥作用打造好平台。三是商业银行与人才培养机构( 如高校) 联合培养的模式。这又称定单式培养, 银行可以有计划、针对性地培养出业务发展所急需的适用人才, 此模式的成功开展, 将是商业银行进行培养.
(二)银行监管部门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完备的中间业务监管法规,增强可操作性。金融创新活动的增加,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区分日益模糊,业务交叉增多,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平稳发展,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中间业务法规。
2. 规范中间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不同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要求不一致导致中间业务操作过程的差别很大。因此要规范中间业务的操作规程,确保对中间业务主要风险进行监控。
3.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改进中间业务的检测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即无法在报表内做正式披露,又无法在报表外进行充分揭示,应尽快制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专项报表或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商业银行定期将报表报送各地银监会,增强中间业务的透明度。
4. 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现场检查。银行监管部门要直接接入中间业务市场,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从而密切跟踪市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参考文献:
(1)苏薇. 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与防范[J].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