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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施工安全事故分析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1桥梁工程
1)高空作业防护不到位,未按要求设置人员专用通道、搭设作业平台无防倾覆、防坠落措施。
2)桥梁下部工程(墩、台、桩基)施工中,边坡开挖坡度陡,坡面、基坑防护不足,无防排水设施。
3)支架工程未编制并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缺少防坠落措施和警示标识。
1.2隧道工程
1)隧道洞口24h值班制度执行不力,作业信息未在洞口公示。
2)超前支护、初支质量不高,存在初喷混凝土背后空洞、拱脚悬空、锁脚锚杆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3)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存在监测不及时、数据真实性差、量测频率不足等问题。
4)洞内作业环境差,警示标识缺失,光照度不足。
5)隧道内应急保障能力不足,应急通讯、照明、逃救生管道未按要求设置到位。
1.3路基及路面工程
1)防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搭设人员专用通道和作业平台,作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较差。
2)路面摊铺现场及交叉施工中交通管制不严,平交道口警示、限速引导等标志不足,设备临时停放缺少必要的警示、隔离设施。
3)沥青拌和站建设与标准化、文明化要求差距较大,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高温、传动部位无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1.4其他工程
1)临时用电隐患频发、多发,存在架空高度不足、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保”要求等问题,治理难度大。
2)隧道内、沥青拌和站、驻地等消防重点区域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3)火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领用、出库、运输、使用、退库等环节存在监管空白。
2原因分析
1)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一些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理的控制作用薄弱,不按规定发现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甚至同流合污,欺上瞒下。
2)麻痹松懈情绪有所抬头。近几年,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形势处于相对平稳状态,少数参建单位也因此引发盲目乐观情绪,导致现场安全管理松懈,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这种思想上、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危险信号给安全生产管理埋下较大隐患。
3)部分项目安全管理压力大,建设资金支付不及时,造成了现场施工连续性差,安全生产管理易出现盲点。
4)有章不循,冒险蛮干。有些工程项目虽然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但在施工中有章不循,我行我素,形成“写”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
3对策研究
1)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对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认识。从业单位应结合实际,科学研判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2)落实责任,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各方责权,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扎实推进风险评估制度、施工安全检查评价规程以及“平安文明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的管控,明确监管、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和职责,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3)强基固本,着力解决公路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a.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实操培训和班前教育。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b.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切实落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带班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继续大力开展打非治违,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施工机械(车辆)、火工品以及动火作业、安拆作业等的“三违”现象治理。
c.加大安全科技专项投入,提升工程建设本质安全水平。科技是推动安全工作创新的根本动力,为此,在安全监管中继续倡导并加大科技的投入与创新,大力推广智能张拉压浆系统、隧道人员动态控制系统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对安全隐患的登记建档、统计分析、跟踪监管和考核评价,从而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预测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建筑业都是属于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建筑业的事故率也都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事故率的平均水平。建筑业的伤亡人数在我国生产性行业中列居第二位,仅次于煤炭行业。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建筑业都是属于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建筑业的事故率也都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建筑业较低的安全水平已成为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也阻碍了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发展我国的安全管理具有重大的积极的现实意义。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概念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在建筑领域的具体应用,它包括宏观的建筑安全管理和微观的建筑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川。宏观的建筑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组织、法律法规、执法监察等方面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它是一种间接的管理,同时也是微观管理的行动指南。微观的建筑安全管理主要是指直接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企业、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机构、中介组织等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计划、实施、控制、协调、监督和管理。微观管理是直接的、具体的,它是安全管理思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指南的体现。
宏观的和微观的建筑安全管理对建筑安全生产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
2.1流动性
建设项目流动性特点要求:一方面,宏观层面(政府建筑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筑安全管理的对象是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这必然要求宏观管理机构的注意力不断地随企业的转移而转移,不断地跟踪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微观层面(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安全管理要适应不同项目施工过程的需要,以不断解决新产生的安全问题。
2.2复杂性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建筑企业数量众多,其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情况的复杂使得建筑安全管理也变得复杂。另外,工程建设有多个参与方,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复杂。
2.3法规性
建筑安全管理所面对的是整个建筑市场、众多的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必须通过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
2.4渐近性
建筑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变化,宏观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反应,包括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及法律法规的出台等。这一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走渐近式的发展过程。
3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3.1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还较为普遍存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建筑施工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但目前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出现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为。一些施工企业领导的主要精力放在市场开发和投标方面,倾全力找关系投标、中标,对安全重视不足。现场项目经理更注重施工进度、质量和经济效益,把安全工作当作陪衬,作表面文章,重生产,轻安全,拚体力,拚设备,从主导思想上搞错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建筑工程项目出现工人死亡,许多管理人员认为“是运气不好”,片面强调妨碍建筑施工安全的客观原因,忽视或开脱自己的主管原因和责任。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进和加强
一是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的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安全检查的方式还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检查为主,不是随机抽查及巡查,许多地方流于形式,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三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四是,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得到及时严厉的惩处,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定损失赔偿标准偏低,“私了”现象普遍,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现象较多;五是,检查内容上只注重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而不注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部分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措施,对有关责任主体的震慑力不够。
3.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二是一些建设单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三是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3.4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环境要素尚需完善
一是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偏低,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科技进步在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服务。
4事故预测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安全管理实质上是被动的事故管理,忽视了事故发生之前,每一个工作环节潜在的危险,工作重点没有从事故的追查转变到事前的安全预测,这就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很难落到实处。
事故分析是对己经形成的伤害结果和经济损失后果的分析,这对总结教训、重视预防工作是必要的。但要真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就必须开展安全预测工作。加强事故预测,研究事故发生、发展规律,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宏观决策,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全社会对事故规律的认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5.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预测原理与基本方法
5.1建筑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预测原理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发生表面上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更具有因果性和必然性。对于个别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大样本则表现出统计规律性。概率论、数理统计与随机过程等数学理论,是研究具有统计规律现象的有力工具。事故指标是指诸如千人死亡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反映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情况的一系列特征量。事故指标预测,是依据事故历史数据,按照一定的预测理论模型,研究事故的变化规律,对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预先作出科学推断和测算的过程。简言之,事故预测就是由过去和现在事故信息推测未来事故信息,由已知推测未知的过程。
事故指标是衡量系统安全的重要参数,因此,进行事故指标预测可以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决策和事故控制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使其决策合理,控制正确。同时,事故指标的高低取决于系统中人员、机械(物质)、环境(媒介)、管理四个元素的交互作用,是人-机-环-管系统内异常状况的结果。进行事故指标预测,有助于进一步的事故隐患分析和事故原因分析工作。许多成功的事故指标预测案例也充分说明,它对安全管理与决策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安全生产及其事故规律的变化和发展是极其复杂和杂乱无章的,但在杂乱无章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规律性。安全事故的发生表面上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更具有因果性和必然性。对于个别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大样本则表现出统计规律性。概率论、数理统计与随机过程等数学理论,是研究具有统计规律性的随机现象的有力工具。惯性原理、相似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为事故指标预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事故指标预测的成败,关键在于对系统结构特征的分析和预测模型的建立。
5.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预测基本方法
安全事故预测起源于 20 世纪 30 年代的美国保险业所开展的安全预测分析研究工作,几十年来,世界各国建筑业等各行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相继发展了许多安全预测分析研究方法。如:事故隐患辨识预测法、事故趋势外推预测法、事故回归预测法等。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系统中含有大量的己知信息、未知信息和不确定信息,系统的构成等是已知的,而系统的技术水平、安全效果等是不确切的,因此符合灰色系统建模的特点。灰色系统理论认为系统的行为尽管是朦胧的,数据是杂乱的,但它毕竟是有序的,是有整体功能的,因此,杂乱无章的数据后面,必然潜藏着某种规律,而灰数的生成,就是从杂乱无章的原始数据中去开拓、发现、寻找这种内在的规律。
参考文献
1水利施工行业安全隐患分析
1.1水利施工行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这是水利工程项目的生产和管理的观念问题,这种问题也是在我国的各种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着的,因为对于生产的安全性的不重视,所以容易在施工中违反各种操作规范,也容易习惯性对于一些安全隐患疏忽,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安全事故。
1.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没有履行相应职责
水利工程归根结底是一项建筑方和施工方共同完成的工程作品,也是各个工程相关部门由施工合同绑定的一种合作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工程的各个负责部门和负责机构应该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和检查的责任,任何安全事故的出现,都离不开管理上的失职。
1.3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在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完善,虽然在一些工程管理条例中有所涉及,但是并不详细也不明确,应该针对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出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工程中的各方的责任,实行权责相制衡的管理将会很大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4施工人员素质较低
我国目前的施工的主体人员都是一些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在农闲时便进城找一些工程的简单的工作挣钱,农忙的时候回到乡下种地,他们虽然也有一定的施工经验,但是其专业素质和水平仍旧非常低,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程的作业,但是这种专业水平的缺失会在施工的过程中给工程的其他部分的施工带来不便,从而导致安全隐患。
1.5文明施工意识淡薄
有很多施工现场并没有一个合格的施工环境,各种设备和工具的摆放杂乱无章,各种废弃物的随便堆砌,各种人员的随意流动,都给工程的施工带来了很大不便,严重降低了工程的施工效率和质量,更危险的是,这种对待工程的随意性,会直接降低整体工程对于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1.6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落后,防护设施不全
据多年的工程事故报告统计,有很大一部分的工程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工程的施工设备的陈旧和防护措施的落后导致的,这些安全事故是完全可以人为的避免的,但是它却夺取了许多工程人员的健康和生命,所以,工程的建筑方应该加大在工程的设备上的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上的改进,不能出于成本的考虑而忽视了安全管理的投资。
1.7安全资料管理有待规范
安全资料的管理虽然不能直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安全资料的严格控制和整理,却可以发现很多安全隐患,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重点监督和检测的作用。对于工程的安全资料,工程要选择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安全资料的准确性,也能在与其他资料分别管理的情况下做到随时的调用和取证。
2完善水利行业安全施工的对策
明确了水利工程中安全事故产生的种种原因,我们就要对各种事故中的问题做好一定的事前的应对措施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隐患问题,而不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一味的补救,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水利工程的施工的最终目的和目标是为了造福于人类,服务于我国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但是当水利工程的施工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这种施工就完全背离了我们的初衷,所以,我们要明确工程的施工目的,本着服务于民,造福于民的宗旨,开展水利工程的施工,在这种信念的指导下,我们一定会加强对于施工中的安全问题的管理,一定会将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一定会以人们的利益作为衡量以前行为和行动的标准。另外,我们在宣传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时,一定要将管理同工程中的人员的生命健康联系起来,使建设者在工作中能从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的角度来重新认识安全问题。
2.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安全意识
在工程施工当中,要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才会有他们的安全行为;有了他们的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所以,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当中,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环节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成功的施工应该具备很强的灵活性和独创性,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项目。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明确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严格控制施工人员的施工作业的资格审查,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只有采用这种奖罚相结合的制度,才能引起一些安全意识薄弱的工程人员对于工程安全的重视。2.3列支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在工程招投标中,单列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单列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独立于招投标之外,设立独立资金账户,视其各阶段施工安全评价的达标情况,分阶段拨付,确保专项费用的正常实施使用,避免违规挪用或不投入,一些管理人员出于节约工程成本的目的,擅自削减或者取消工程中的安全防护的资金,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应该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2.4加强对水利施工企业的监管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同时也完善了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但与其配套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这给安全管理的执行带来了很大不便和难度,国家监督及执法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对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的施工企业,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确保安全工作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确保安全,消除隐患。
2.5与时俱进抓安全
对于安全施工的管理不能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和标准上,我们要随着工程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随着工程中各种先进的技术的应用,研发各种先进的检测安全系统和安全管理的新技术,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着的工程质量的要求,才能随时更新安全管理的各项内容。
【关键词】公路工程;事故;要素及组合;隐患及征兆;规律特性
1引言
公路工程施工中由于相同的事故要素会存在于不同的施工工地及其施工过程的不同阶段,由其必然性又形成了安全事故的多发(常发)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存在事故要素并孕育发展结果,在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要素,或者阻止其孕育和发展的情况下,则事故必将发生,这就是由其原因所决定的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当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要素,或者及时阻止其孕育和发展(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时,则安全事故就不会发生,这就是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故事的可预防性或可防止性。因此,只有认真研究和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才能有效地确保生产安全和防止事故发生。
2 事故五要素及其引发事故时的七种组合
2.1 引发安全事故的五个基本因素
2.1.1不安全状态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在施工场所和作业项目中存在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或者能使起因物和致害物起作用(造成事故和伤害)的状态。施工场所状态指为施工场所捉供的(作业)与生活条件的状态,包括涉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地面、地下、空中)、周围环境、原有和临时设施以及使用安排状态;作业项目状态为分项分步工程进行施工时的状态,包括施工中的工程状态、脚手架、模板和其它施工设施的设置状态和各项施工作业的进行状态等。
2.1.2不安全行为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违章指挥一一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指挥;(2)违章作业一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规定的作业;(3)其他主动性不安全行为一一其他由当事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4)其他被动性不安全行为一一当事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素质的行为(会受到伤害物或主动不安全行为的伤害)。其中的“其他主动性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上岗身体条件、违反上岗规定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护品三种行为,故共有六种不安全行为。
2.1.3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
直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物体,称为“起因物”;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直接造成伤害发生的物体,称为“致害物”;致害物作用于被伤害者的方式,称为“伤害方式”。起因物和致害物的类别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为按其自身的特征划分,包括单件硬物,线路管道,机械设务,易燃和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地物和地基和地层状态,飓风、热带气旋、暴雨、大雪、雷电等恶劣和灾害天气及其他突发的不可抗力等;另一种为按其引发的事故划分,包括物体打击,高处附落,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伤害,坍塌伤害,火灾伤害,中毒、窒息和爆炸伤害等等。伤害方式包括伤害作用发生的方式、部位和后果。对人员伤害的部位为身体的各部(包括内脏器官),伤害的后果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而伤害作用发生的方式则有以下十八种:碰撞、击打、冲击、砸压、切割、绞缠、掩埋、坠落、滑跌、滚压、电击、灼(烧)伤、爆炸、射入、弹出、中毒、窒息、穿透。
2.2事故要素作用的七种组合
组合一:不全安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二:不安全状态,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三: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四: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五:不安全状态,起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六:不安全行为,起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七: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
3 施工安全隐患和事故征兆
3.1施工安全隐患的构成、类别和检查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能够或者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存问题称为“施工安全隐患”,简称“安全隐患”。只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在施工各个阶段、各个部位和各个环节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掌握安全隐患的构成、类别、基本表现形式和检查要求。
3.1.1安全隐患的构成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个基本要素中,由于致害物和伤害方式一般只有在事故发生时方能表现出来,因此,有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起因物存在时,就构成了安全隐患,其构成方式有以下三种:
(1)不安全状态+起因物;
(2)不安全行为+起因物或者不安全行为(同时也是起因物);
(3)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
3.1.2安全隐患类别
按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的事故种类划分一般可划分为十二种:用电事故安全隐患;火灾事故安全隐患;爆炸事故安全隐患;坍塌事故安全隐患;施工机械和设备倾翻、倾倒事故安全隐患;施工机械和施工设施局部损坏(折断、垮塌等)事故安全隐患;侄升(滑升、提升、爬升、倒升)式整体施工装置(摸板、脚手架、工作台等)坠落和失控事故安全隐患; 窒息和中毒事故安全隐患;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伤害事故的安全隐患;安全防护设施、护品的配置与使用不到位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事故安全隐患;预防灾害措施不到位事故的安全隐患。按安全隐患涉及的安全工作方面划分可以划分为五种: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缺陷隐患;安全施工措施缺陷隐患;安全工作制度缺陷隐患;安全岗位责任不落实隐患;现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隐患。
3.2施工安全事故的征兆
在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前所显示出的即将或可能要出事的迹象谓之事故的征兆。如能及早地发现并及时采取应急排险措施,则有可能阻止事故的发生;即使不能阻止其发生时,也可以及时撤出人员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减轻事故的伤害和损失。因此,事故征兆是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性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事故的征兆通常出现在事故的起因物开始起动到事故发生的这段孕育和发展的时段内,但也有相当多的事故是突发性的,如物体(击)打击、高空坠落、机械和触电伤害等,几乎没有孕育过程,因而即使有征兆,也很难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3.2.1事故征兆的类别
事故征兆的类别按以下两种划分,一是按征兆出现的顺序划分可分早期、中期和晚期三类:
⑴早期征兆:在事故起因物起动后初现的迹象,如初现的变形、开裂和滑移等;
⑵中期征兆:早期征兆的发展与扩大迹象,如变形迅速发展、裂缝显著扩大,以及局部开始出现过大的滑移、沉降乃至损坏迹象;
⑶晚期(临发)征兆:在事故发生前出现的原有状态面临突变的迹象,如即将发生断裂、脱离、倾倒等险情,预示事故即至。
二是按征兆所示的事故划分:一般都有某种征兆提前出现的事故有基坑(槽)坍(塌)方、脚手架和多层转运平台倾倒、脚手架局部垮架、脚手架垂直坍塌、支撑架垮架和倒塌、独立墙体倒塌、建筑物倒塌、机械设备倾翻、自行式施工设施的坠落、火灾等。
3.2.2 事故发生前的常见征兆
事故发生前的常见征兆和有孕育过程事故的一般可能出现的征象,虽然不少事故都有一定的孕育和发展过程,总会有一些迹象显露出来。但由于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和起因物千变万化,使其事故征兆及其显示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广泛深入地研究可能出现的异常迹象,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和特性
4.1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
4.1.1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
事故的五个基本要素形成三类安全隐患;在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的情况下,起因物开始启动,向三期事故征兆发展;在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由事故五要素的七种组合形成事故。这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基本的内在规律。而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也就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中产生,可以分为前期预防、中期消除(隐患)和晚期应对(征兆)。在这三个阶段所采用的安全措施之间,具有前后交叉、连接和延续的关系,即前一阶段措施的缺陷和执行效果的问题,要由后一阶段予以弥补,如果仍然未能制止住,则事故将必然发生。
4.1.2研究和把握事故内在规律的基本要求
研究、认识事故的内在规律显为了把握它,并据此采取有效的预防、消除、阻止和保护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其伤害和损失。具体要求为:(1)掌握各种事故的因素在施工过程与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表现及其内在联系;(2)掌握事故要素得以存在、孕育、发展、起动与造成伤害作用所需要的条件和因素;(3)消除蕴发事故、因素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此外,还应从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中正确认识事故的特性(必然性、偶然性、多发性、可防性和难控性)。
4.1.3 事故要素存在发展的条件与因素
使得事故要素得以存在、孕育、发展、启动和作用的条件与因素很多,可归纳为认识因素、技术因素、条件因素和管理因素四个方面。
4.2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特性
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具内在的规律,并遵守其内在规律。事故发生所表现出的必然性和可防性,分别是内在规律作用的结果和掌握内在规律的结果;而事故发生也会表现出偶然性和难控性,其原因多为没有很好掌握其内在规律的表现,应当从这一角度去掌握事发生的特性。
4.2.1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和可防性
当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由事故要素构成的安全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消除时,它就会继续其孕育、发展和起动;当在事故蕴发过程中的各种迹象又未能被及时发现并给以紧急阻止、排除时,则事故必然发生,这是由事故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必然性。因此,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到位和缺陷,就使得事故的发生有可能变为必然,并形成了事故多方位和反复出现的多发性。引发事故的基本要素及其蕴发过程是有规律性的,使我们认识和掌握了各类事故的基本要素及其蕴发规律,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前期预防、中期检查和后期阻止工作,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就是事故的可防性。除了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引发的事故(这类事故也有一定的可防性)外,其他各类事故,应当都是完全可以防止的。
4.2.2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和难控性
【关键词】 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 业绩考核; 行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22-05
一、引言
在股权激励中,只有公司经营业绩满足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才会对拟激励对象实施承诺的股权激励方案,因此,业绩考核是股权激励方案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设置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才能实现理想的激励效果。青岛海尔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是否能行使股票期权的主要行权条件。为更有效调动高层管理者、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该如何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该如何设定激励股份的禁售期及可行权数量,才能更好地发挥激励效果,将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此外,设置这样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是否科学、全面,是否会带来巨大的负效应,致使激励对象为了达到目标业绩而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文以青岛海尔上市公司连续实施的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例,对其实施动因、内容、效果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并得到相应的启示。
二、青岛海尔实行股权激励的动因及实施方案
(一)青岛海尔实施股权激励的动因分析
青岛海尔主要从事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等白色家电产品的生产与经营,是我国家电行业的领头企业。近几年来,由于白电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恶剧不断上演、原材料成本上涨、能源匮乏等使得其面临巨大的发展压力。而且青岛海尔主要生产的家电产品包括空调、冰箱和冰柜等,其2%~3%的利润率与西门子等跨国巨头7%的利润率差距较大。面对着如此大的行业竞争压力,青岛海尔必定努力改善自我竞争力,因此连续推出三期股权激励方案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虑:第一,较市场平均水平,管理层薪资偏低,激励不足,管理层激励问题一直困扰着青岛海尔。第二,青岛海尔与其大股东所控制的各个公司之间往来密切,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易造成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忽视。因此为解决这些突出矛盾,青岛海尔必须采取必要的激励手段,尽量缓解管理层与企业的利益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应运而生。第三,2006年酝酿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被夭折,致使公司三名元老级管理高层于2008年集体辞职,主要是因利益分配问题出现严重分歧所致,所以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需更加完善。
(二)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核心骨干越受重视
(1)2009年9月30日,青岛海尔推出更完善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决定授予48位公司员工 1 743万份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所涉及股份占其股本总额的1.302%,行权价是10.88元/股,行权期分成四期,授权日定于2009年10月28日,各激励对象所获期权数如表1所示。
(2)2011年1月31日,青岛海尔继续推出《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决定授予83位公司员工1 080万份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要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核心骨干和董事,所授予股份占其股本总额的0.807%,行权价格是22.31元/股,行权期分成三期,授权日定于2011年2月9日,各激励对象所获期权数如表2所示。
(3)2012年6月27日,青岛海尔推出《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决定授予222位激励对象2 600万份的股票期权,这次的激励对象全部是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等核心骨干,占其股本总额的0.97%,行权价格是11.36元/股,行权期分成两期,授权日即当天,各激励对象所获期权数如表3所示。
2.严格限制股票期权的禁售期及可行权数量
为真正起到激励作用,鼓励激励对象不断为改善公司经营而不断努力,三期激励计划都对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数量及行权有效期进行了严格限制,如表4所示。
此外,还规定了禁售期。所谓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售出进行限制的时间段。三期激励计划都对禁售作出以下规定:激励对象若是企业董事和高层经营者,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内,每年售出的公司股票数不得高于其所拥有总股票数的四分之一;离职后的半年期间里,不允许售出其所获得的股票。如果在买入后的六个月内,将其获得的股票卖出,或又在卖出后的六个月内买入,因此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将会全权收回其所获的经济收益。
3.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三期股权激励方案都规定,行权日所在的会计年度中,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财务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两者孰低者作为确定净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指标计算数据,而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第一期激励方案业绩行权条件为:四个行权期的上一年度加权平均ROE不低于10%,且以2008年经审计净利润为固定基数,公司2009年至2012年经审计净利润较2008年度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8%;第二期激励方案业绩行权条件为:三个行权期的上一年度加权平均ROE不低于10%,且以2010年经审计净利润数为固定基数,2011年至201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较2010年度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8%;第三期激励方案业绩行权条件为:两个行权期的上一年度加权平均ROE不低于10%,且以201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固定基数,经审计的2012年净利润较2011年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2%,经审计的2013年净利润较2011年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28.8%①。据此推算,三期股权激励方案于2012年、2013年需实现的净利润数如表5所示。
(三)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效果
在青岛海尔公布三期激励计划后,带动了公司业绩的大幅增长,特别是在2009年,公司顺利实施了首期股权激励方案,极大地鼓舞了公司员工的热情。在会计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达到446亿元,与未实施激励计划的2008年相比,提高46.9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49亿元,同比提高49.64%;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6.26亿元,同比提高251.12%;毛利率为26.43%,同比提高3.3%,公司取得的以上经营业绩全部为青岛海尔的历史最好。在全球陷入金融危机、经济不景气的局面下,青岛海尔能取得上述骄人业绩实属辉煌。虽然2011年青岛海尔业绩增长速度有所降低,但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成果也远远超过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各个行权期所要求的业绩指标,公司2009年至2012年经营业绩情况如表6 所示。
三、基于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与评价
青岛海尔连续重磅实施三期股权激励方案,有利于建立以公司、股东和员工三者利益相一致为基础的长期高效的激励机制,加快公司业绩的持续健康提高,而且激励计划的各项议案获得股东们的高票通过也反映了资本市场对激励计划的积极肯定。据世界权威机构欧睿国际调查统计,2012年度,海尔酒柜、冷柜、洗衣机和冰箱四种产品的零售量继续占据世界第一地位。公司在股东回报、成长性、公司治理、创新发展等方面,其显著的成就广泛取得了资本市场的肯定。因此青岛海尔推行股权激励成功之处及出现的不足都值得其他企业借鉴。
(一)不断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连续推出三期股权激励方案,展现了青岛海尔股东们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不仅改变了对管理层激励不足的现状,将进一步调动起管理层的积极性,而且扩大了激励对象的范围,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价值创造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越受重视。不同于前两期激励方案,第三期方案的数量达到222人,全都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完全没有企业高管人员,显示出公司逐步认识到技术业务骨干在企业经营中的核心作用,更有力地促使公司员工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挽留和吸引公司发展所需的不可或缺性人才。同时在整个激励对象范围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或实质性控制人,也没有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所有激励对象都没有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而且对每一位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所总共获得的股票总数进行限制,不得高过公司股票总数的1%,极大地拓展了激励对象范围,确保了股权激励方案的公正性,这对于面临白热化竞争的家电行业尤为重要。
(二)为激励股份设置合理的禁售期及可行权数量
三期股权激励方案都规定激励对象若是公司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其工作期间内,每年售出的公司股票数不得高于其所拥有总股票数的四分之一;离开公司后的半年期间里,不允许售出其所获得的股票。如果在买入后的六个月内,将其获得的股票卖出,或又在卖出后的六个月内买入,因此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将会全权收回其所获的经济收益。同时对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数量及行权期进行了限制,这样的做法不但能有效防止管理高层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优先掌握公司内部消息而对股票进行套现活动,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性,同时自然而然就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好地捆绑在一起,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发展战略保持一致,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业绩考核指标过于简单化,行权条件相对宽松
青岛海尔的三期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和目前实行股权激励的大多数企业一样,主要以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来考核激励对象。如第三期方案中,在对前一年度ROE方面,与前两期相似,要求不得低于10%,但在净利润增长率方面却放低了要求,以2011年净利润数为基础,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只需大于等于12%,而2013年的年复合增速达到13.5%即可。但是企业的综合业绩有时并不能完全通过这两个指标来说明,因为它们没有考虑到企业的发展能力、成长能力、创造价值能力和其他的一些非财务指标(如客户满意度、技术创新度等)。仅以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标准,也容易导致管理层提供虚假信息使考核标准比较容易实现或者操纵财务报表,进行财务舞弊。过度强调企业的业绩增长也容易导致管理层形成业绩导向,致使管理层倾向于短期行为,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
回顾青岛海尔2009年至2012年的经营状况,可知行权所要求的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每年几乎可以轻松达到(如表7、表8所示),管理层只需按照目前的情况正常经营即可达到目标,而不需要过分的努力。若2012年公司经营净利润达到30.13亿水平,第三期计划便达到行权条件,而2012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就已是32.69亿元,完全可以行权。由此可见,其设定的财务指标都略为保守,行权条件不可谓不宽松,激励作用有所降低。
四、基于青岛海尔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启示
(一)积极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就是让激励对象持股,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成本,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有力地加快公司发展。目前大多数激励对象都只限于董监高,事实上,董事经理等核心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企业营运期间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来说真正的核心人员是企业的技术业务骨干,管理层再英明完美的决策也需要有人去执行。因此,应该积极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应包括整个企业的管理层及技术业务人员,这样才能更好地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的优秀人才,更广泛地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正如青岛海尔推出的三期股权激励方案尤其是第三期方案,激励的222位人员全都为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同时激励范围又不宜过大,过大则会导致成本过高,失去激励的意义,具体的尺度把握应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规模而定。
(二)设置合理的股份禁售期及可行权数量
在规定的禁售期限内与可行权股份数量限制下,激励对象无法随意对所得到的股权进行买卖交易,设置合理的股份锁定期限及可行权数量的同时自然而然就将激励者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好地捆绑在一起,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长远发展利益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以青岛海尔为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总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约束期越长,利益捆绑的时间就越长,这样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同行业之前实施过股权激励方案的珠海格力电器公司,每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在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解禁了,显然激励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采用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和行权条件
一个科学完整的绩效考评体系必定能够有效地衡量激励对象的工作努力程度,但不同的激励对象和模式也应采取不同的考核指标,按照实际情况来定。上市公司在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时,不能仅仅通过单一的财务指标来评判管理层的努力程度,还应综合企业的成长能力、发展能力、创造价值的能力等来进行评定。在考察过程中,相应财务指标不要仅仅局限于惯用的几种,可以纳入经济增加值(EVA)等相关指标。相对于传统财务指标,经济增加值指标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它能够有效减少会计的扭曲,还原业绩的实质,相当程度上避免企业的短视行为,减少财务操纵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应选择包括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在内的综合指标。同时针对考核指标,应结合公司近几年的经营发展状况,尽可能准确预测行业未来及公司发展态势,设置合理的激励股份行权条件,鼓励激励对象不断为改善公司经营而加倍努力,避免股权激励沦为激励对象的“福利工具”。
五、结论
综上所述,青岛海尔上市公司连续实施的三期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努力扩大激励对象范围,更加重视公司骨干力量的作用,设置合理的股份禁售期和可行权数量,将激励对象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有效结合起来,解决了对公司关键性管理人员激励不足的矛盾。而且对公司近几年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激发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努力,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略显不足的是,业绩考核指标过于简单化,行权条件有些宽松,所要求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几乎每年可以轻松达标。总的说来,这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相一致,避免管理层的短期行为,为青岛海尔的持续快速发展增添持久动力。
【参考文献】
[1] 王秋霞.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会计之友,2013(5).
[2] 王秋霞,陈晓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济绩效实证研究[J].会计之友,2009(11).
[3] 秦锂,朱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分析[J].财会通讯,2009(18).
[4] 张安伶,张颖.浅谈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激励存在问题及成因[J].中国商界,2010(2).
[5] 陈刚,冉莲莲,陈菲,李秋.伊利引发的股票期权问题及优化探讨[J].会计之友,2010(10).
【关键词】安全事故;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1.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一个建筑物或一个建筑群的施工都是由许多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所组成。而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都可以采用不同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同的施工方案、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施工工艺、不同的施工技术和不同的施工机械来完成。此外,一个建筑物的各个施工过程和一个建筑群中各个建筑物的施工过程可以有相同的施工顺序,也可以有不同的施工顺序。再者,一个建筑物或一个建筑群的施工地点都是固定的,而施工人员都是流动的,施工环境都是变动的;加之建筑施工露天作业多,高处作业多,交叉作业多,手工操作多,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因此,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显示,2004~2007年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主要有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施工触电、起重伤害五大类型,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事故统计表明,这五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临边、洞口、脚手架、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模板、施工机械和施工用电10个方面。而人和物在这些方面的各个环节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而,建筑施工中要重点关注人和物。
2.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思想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施工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中,违背心理特征,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法等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危险性的非正常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来源于人的不安全思想、错误判断、错误推测以及意外的动作。包括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工序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走过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岗位技能低下、施工经验缺失、操作违章、冒险蛮干,安全员责任心不强疏于管理,未能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消除。概括起来,能引起或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不安全行为。人是事故的肇事者,同时也是事故的受害者。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首先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机械、物料、生产对象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统称为物。物都具有一定的形状和不同性质的能量,在形状受到改变或能量意外释放时,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由于物的能量可能释放或物的形状、位置可能改变而引起事故的状态,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一切能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物的状态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极易出现,而且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在物的不安全状态背后,往往隐藏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决策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也反映了人的素质和决策水平。
(3)管理上存在缺陷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建设程序施工,违背操作规程作业。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或他人冒名顶替,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施工企业安全资金不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员重质量、轻安全。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跨岗作业,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巡视、检查、旁站不力,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不跟踪不复查。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盲目指挥,干扰施工企业施工,干扰监理单位监理,重抓进度轻讲安全。
3.安全事故的主要对策
(1)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是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应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形成企业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切实可行”。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等。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和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繁荣和施工技术的不断提高,高层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机械化施工程度不断增加,施工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重在落实,纵观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不难发现责任单位不是缺少安全责任制度,而是安全责任制度没有执行或没有很好地执行。施工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仅仅是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的事,各级领导、各工种指挥员和每个从业人员都要齐抓共管。施工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各个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要把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安全目标,落实到每一个班组和每一个施工人员,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抓安全和人人要安全的新型局面,把预防全事故发生的理念潜移默化地融入到实际生产和管理中。
(4)增加安全资金投入
安全是项目施工最大的经济效益,适当增加安全资金投入,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设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是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更好地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国家强制性淘汰了一些安全系数低、科技含量低、不利环保、技术落后的设备、器材和材料,对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施工触电、起重伤害五大伤害事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施工企业应拨出专款作为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到施工现场第一线,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机械设备,及时废弃“久病不愈”的安全器材和设施,不仅从思想上、组织上而且从资金上确保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成为可能。
(5)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拒绝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严把建筑市场安全资格准入关。监理企业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要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批,并在实施过程中采用旁站方式监理,总监、总代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抽查和巡查,严把安全监理关。施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市场信用
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违章指挥,避免违规作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作用,是一项较好的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丛书编委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4.
关 键 词:施工现场、电气事故、分析、预防
建筑施工现场由于场地狭小、材料堆放散乱、大多数用电设施都是临时性的,并且频繁地移动等原因,往往容易发生电气安全事故,现列举几类建筑施工现场常见的电气安全事故,希望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较好的预防办法和措施,从而使广大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最大的减少电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施工机械设备漏电酿成的悲剧
事例1:某食堂建筑工地,工人们正在进行二层水泥圈梁浇灌。突然,搅拌机附近有人喊:“有人触电了。”只见在搅拌机进料斗旁边的一辆铁制手推车上,手心和脚心穿孔出血,并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马上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从事故现场看,显然是由搅拌机带电引起的。当合上搅拌机的电源刀开关时,用验电笔测试搅拌机外壳不带电,当按下搅拌机上的起动按钮,再用验电笔测试设备外壳带电,用万用表测得设备外壳对地电压为195V。经细致检查,发现电磁起动器出线孔的橡胶圈变形移位,一根绝缘导线的橡皮被磨破,露出铜线,铜线与铁板相碰。检查中又发现,搅拌机外壳没有接地保护线,其中4个橡胶轮离地约300mm,4个调整支撑腿下的铁盘,是在橡皮垫和方木上边,进料斗落地处垫有一些竹制脚手板,整个搅拌机对地几乎是绝缘的,死者穿布底鞋,双手未戴手套,两手各握两个铁把;因夏季天热,又是重体力劳动,死者双手有汗,人体电阻大的降低。估计电阻约为500-700Ω,估算流经人体的电流已大于250MA。如此大的电流通过人体,死者无法摆脱带电体,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死亡。
事例2:某教学楼工地,正在紧张地进行屋顶面的混凝土浇注工作。建筑施工队的A某,在从塔吊钓钩上去取吊上屋顶的混凝土时突然触电身亡。
事故原因分析:塔吊和卷扬机是一个整体,开卷扬机的人和在地面上挂起吊物的人都没有触电,而且A某在吊钩上取起吊物时,卷扬机已停止运行切断了电源。这电从何而来呢?经过仔细调查分析和测试,发现屋顶用的振动器的电源接线盒处,有一相线绝缘破损,用黑胶布包扎。施工中,由于胶布被浸湿,同时振动器不断地振动,该处相线碰壳产生漏电,使振动器外壳带电。由于屋顶是一整体钢筋网,施工中屋顶面又潮湿,因此整个屋面都带电。经测试,屋顶面对地电阻约500Ω,振动器外壳又没有采取保护接零,电源开关当然不会动作。这样一来,屋顶上工作的人身上均带电,与屋面形成一个带电等位体。A某去取吊物时,由于塔吊接地较好,电流从脚经过心脏到手通地,遂发生触电身亡事故。
上述事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要注意以下4方面工作:
(1)所有施工机具外壳均应保持接零,如发生漏电,自动开关能迅速切断电源。
(2)像振动器、搅拌机这类用于恶劣施工环境的机具,其电源线绝缘应完好无损,不应使用有中间接头的线。
(3)现场维持电工应持有上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4)重视用电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
某厂新建的35kv5600kv.A电炉的安装工作正在进行。同时,承担该新建电炉变电所电气施工的输变电承装公司正在对设备进行最后的试验工作。当输变电承装公司人员开始测试DW2-35型多油断路器的直流电阻时,三个操作人员突然遭到了突由其来的电击,虽然慌忙离开了设备,却也不同程度地受了伤。
事故原因分析:
当时新变电所内电气安装工作已经完成,电炉变压器的低压铜排已接到三相电极筒上,但35kv电源进线尚未建成,没有供电电源。那么,电是哪里来的呢?通过现场调查分析,得知就在三人进行测试直流电阻的同时,该厂电焊工也开始了在电炉电极筒上的焊接工作。由于电焊机接地线不够长,使将接地线搭接到钢制电炉盖上。当电焊钳引弧的瞬间,电流由电极筒短网铜排变压器二次绕组另一相短网铜排另一电极铜炉盖电焊机接地线,形成了回路,造成电炉变压器二次绕组上呈现出电焊机约40~60V的二次电压,而在电炉变压器一次绕组上即感应出约11~17kv高压(电压比为288)。由于主母线与断路器、电炉变压器一次侧均已连通,电压互感器刀闸也未分开,因而整个一次侧设备就出现了高电压,险酿大祸。
预防措施:严格遵守电气试验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有故障的电动机或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上,应悬挂“不可合闸”的标示牌。
某车间的桥式起重机,由角钢滑动接线供电。施工过程中,发现起重机的滑动接线器有一相不正常,电工先切断接线的电源铁壳开关,搬来竹梯架在滑接线上,让一名非电工上去修理。当此人上到起重机挡架和滑接线上时,突然触电,从6m高空坠下,甩在地下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既然电源开关已断,为何有电?用验电笔检查,滑线一相有电。再打开铁壳开关一看,其中一相刀开关未断开。电工当初在断开开关时,认为停电了,谁知铁壳开关机构失灵,手饼扳到关的位置而三相刀开关却没有全部断开,造成滑接线一相有电,发生事故。
此类事故的预防措施:
(1)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停电后必须先验电,确定无电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2)起重机滑接线必须设计安装信号灯。
(3)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4)老化的电线、绝缘线圈等要即使更换。
1、焊工操作引发的火灾事故。
某高层建筑住宅楼外墙保温全部使用的是聚氨脂发泡工艺,由于焊工在焊接外阳台柱杆时,操作不当,引起大火,使整个高层大楼第2天面目全非,变成了大黑楼,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上海2010年11.15大火就是一典型案例。
此类事故发生的频率很高,所以在焊工作业时应注意以下3点:
①要仔细分析施工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即使是阻燃型材料,在某种情况下也有一定的危险性,现场看护者必须坚守岗位,现场施工人员应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②在危险区焊接结束后,看护人员必须继续巡视1小时以上,确认无危险方可离开。
③搭铁线和焊接软线应该等长,搭铁线应尽量连接在焊件上或相近的构件上,严禁利用电线管和设备金属部分等作为搭铁线,已接地的设备焊接时必须把接地线解开。
2、接触电阻大引起火灾
衡量电气连结接头的好坏的标准是接触电阻的大小。接触电阻过大容易造成过热、打火酿成火灾。影响接触电阻增大其重要原因是铜铝接头发生电化腐蚀即在铜铝两种导体处形成原电池反应使接头腐蚀加剧,形成接触电阻;或金属接触面长期受接触压力作用产生蠕变;或受磁场电动力的作用等。
3、短路故障引起火灾
短路是指电气线路中相线与相线,相线与中性线(零线)或大地,未通过负载且电阻很小或无电阻的情况下相碰,造成电气回路中电流过大。短路电流使短路处甚至使整个电路过热,会使导线的绝缘层燃烧起来并引燃周围建筑物内的可燃物。
4、过负荷引起火灾
电气线路过载常被认为是电气系流火灾的主要原因,线揽的铜芯、铝芯熔点分别为1083C和668C,而电气绝缘的熔点远低于此。当线路负载大大超过允许值时,绝缘熔化可导致芯线短路,产生电弧和高温从而引起大灾。
5、漏电及接地故障引起火灾
当单相接地故障以弧光短路的形式出现或线路绝缘损坏,将导致供电线路漏电,低压电路的泄露电流随电路的绝缘电阻、对地静电电容、温湿度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同一电路在不同季节测得数据也不相同。由于泄露电流不大,保护装置不能动作,但在漏电处热量积蓄到一定值时,就可能酿成火灾。
对于用电设备使用不当酿成的火灾事故,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预防:
①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与安装用电设备,敷设电气线路,避免图省事、图方便的随意性操作。
②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器具的管理,避免由于线路过负荷引起的火灾事故。
③对陈旧破损及到寿的电气设备要即使更换。
摘要:本文本着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的市场经济法则,对迪马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简要的评析。认为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完全是缺乏诚信、显失公平的,其背离股改的实质和目的甚远。如果付诸实施,则不仅是流通股股东的悲哀,更是股改的悲哀、股市的悲哀、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悲哀。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和和谐社会的破坏。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董事会于2005年12月31日,公布了最初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文拟本着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的市场经济法则,对该方案进行简要的评析。
一、迪马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①]
(一)、改革方案要点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由此获得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10股可获得2.3股对价股份。
若本方案获准实施,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将发生变动,但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动,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法定承诺外,控股股东东银集团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满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每股10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2)承担本次股改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通推荐费及媒体宣传费等;
(3)由于公司第二大非流通股股东江动集团已与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迪马股份股权以资抵债协议书》及相关承诺,江动集团所持有的迪马股份1200万股的股份将转让给江淮动力,目前尚需获得江淮动力股东大会批准,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其他四家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江动集团应支付的对价股份由东银集团代为无偿支付;
(4)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中,如出现除江动集团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故无法如期支付对价股份的情形,东银集团将先行代为支付,并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进行追偿。
(三)、保荐机构的分析意见和保荐结论
1、保荐机构东海证券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认为:由于A股市场已经形成了由G股公司组成的G股板块,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迪马股份也将成为G股公司的一员,因此,采用G股公司的平均市净率作为参考指标进行对价安排测算是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根据方案既定方法测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应获送1.78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对价确定为每10股送2.3股,能进一步保证流通股股东不因股权分置改革而导致利益受损。
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在无须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将获得其持有的流通股股数23%的股份,其拥有的迪马股份的权益将相应增加23%。
在计算过程中选取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8.28元/股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比公司股票目前的市场价格(2005年12月23日的收盘价8.12元/股)高出了1.97%,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在此对价安排条件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将下降至6.73元/股,低于7.03元/股的理论市场价格,即股价为6.73元/股时流通股股东处于盈亏平衡点,如果方案实施后价格高于这一价格,则流通股股东即能获得现实的收益。
因此,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综合考虑了迪马股份的盈利状况、发展前景及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兼顾了迪马股份全体股东长远利益和即期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和市场平稳发展,支付对价水平是合理的。
2、保荐机构东海证券的保荐结论
东海证券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通过对迪马股份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和对迪马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认真研究,出具了以下保荐意见: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以及对现有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改革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方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迪马股份股改前后的相关财务指标和及其股票价格等上市以来的市场表现
(一)迪马股份股改前的相关财务指标
1、非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和股东权益
迪马股份,是2002年7月首次发行新股并上市的,其非流通股股东共出资(1.21*6000[②]+0.4*6000[③])计9636.98万元;而非流通股股东截止2005年9月30日,享有的股东权益为(5.02*6000)计30120万元;相较出资增加20483万元。
2、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和股东权益
流通股股东实际出资(15.8*2000[④])计31600万元;而流通股股东截止2005年9月30日,享有的股东权益为(5.02*2000)计10020万元;相较实际出资减少20580万元。
3、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自公司上市以来的分红所得
自迪马股份上市以来,共分红3次,计每股0.96元(含税)。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共分得红利(0.96*6000)计5760万元,占其实际出资的60%;而流通股股东共分得红利(0.96*2000)计1920万元,占其实际出资的6%。
4、迪马股份上市以来的业绩
迪马股份的招股说明书中,预计2002年的净利润为5915.48万元,实际实现利润为(0.44*8000)3520万元,两者相差2395.48万元,占预计利润的40%。
2003年度每股利润为0.52元;2004年度每股利润为0.20元,相较2003年每股减少0.32元,达到61.5%;2005年度截止2005年9月30日,每股利润为0.16元,相较上一年度,并无多大起色。[⑤]
5、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市值估算
非流通股市值估算,如果以最近一次协议转让的价格[⑥]为依据,则每股的价格为5.02-5.02*0.076=4.64元;共计总市值为6000*4.64=27840万元;
流通股市值估算,如果以截止2005年12月23日的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依据,则每股的价格为8.28元,共计总市值为2000*4.64=16560万元。
(二)迪马股份股改方案实施后的相关财务指标
1、非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和股东权益
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如果实施,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出资保持不变,但股东权益因支付“对价”,减少7.6%,共计减少30120*0.076=2289万元(股改费用因系非流通股股东与他人之间以协议确定,并不直接影响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益,这里忽略不计);而流通股股东实际出资也保持不变,但股东权益因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增加23%,共计增加2289万元。
2、非流通股以及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估算
如果以保荐机构测算的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的理论市场价格为依据,非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可估算为,每股7.03元[⑦],共计总市值为(6000-460)*7.03=38946万元,相较股改前增加38946-27840=11106万元。其增幅达到40%
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则可估算为(2000+460)*7.03=17294万元,相较股改前增加(17294-16560)=734万元。其增幅为4%
而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的实际市场价格,比保荐机构测算的理论价格低4%,则非流通股股改后的估值较股改前仍有36%的增幅;但现有流通股的估值则相较股改前减少,从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三)迪马股份上市以来股票价格的表现
迪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15.8元;上市以后最高价为上市首日(2002年7月23日)的29.37元;最低价为2005年5月10日的6.5元。
迪马股份上市以来,2002年的年收盘价为18.03元;2003年的年收盘价为13.20元;2004年的年收盘价为10.28元;2005年的年收盘价为8.22元;呈现连年大幅下跌的走势。
(四)迪马股份最近2年股东人(户)数的变化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股东户数为15375人;截止2004年12月31日,股东户数为13431人;截止2005年9月30日为13431人。
截止2005年9月30日,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有马信琪等7人是2005年6月30日以后新进的。共计持有75万股。
三、迪马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评析
(一)股改的实质和目的
笔者认为股改的实质是不当得利返还,而非通常所说的全流通“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因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通过“包装”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违反诚信公平的法则,高溢价发行新股(包括首发、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换债等),获取了巨额利益,而使流通股股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并且,其如果全流通,则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流通股股东遭受更加巨大的损失。所以,其必须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这就是股改的实质[⑧]。
一般说来,股票发行价越高,并且上市后股票的价格相较发行价下跌越多,则非流通股股东获取的不当得利越大,其股改支付的对价也应越多。这是最简单的道理。
而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原本应该是(事实上早已走偏)通过股改重塑资本市场的诚信和公平,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寻求和实现资本市场的互利多赢(交易双方各取所需,是为互利;而诚信、公平的交易制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等,是为多赢),从而推动资本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最有力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进步。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因“知识和经验不足”,以及政企不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实际上已被一些利益集团所俘获,其在规范和监管方面基本上已无可作为。以至虚假包装、恶意圈钱、肆意操纵证券价格、各种“黑幕”、“灰幕”交易、以及公然“设租”、“寻租”、侵占流通股东利益的不法行为等大行其道。资本市场的诚信和公平早已荡然无存,而互利多赢只是人们心中遥远的梦。不少人视股市“赌场不如”,甚至认为应象远离一样远离股市。可以说,股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然被一种有形、无形的力量所推倒了。此种情况下,政府下大决心,解决股权分置,并藉此促进资本市场遵循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的法则,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此乃应然而然的选择。只是,现今的股改,在一帮“知识和经验不足”的人把持下,被一些利益集团夹持着,正步入歧途,衍变成为拯救机构于一时,并再度戕害资本市场诚信、公平和法治的“行情”[⑨]。而资本市场的互利多赢似乎更加遥不可期。其前景实在勘忧。
这里,需加指出的是,自股改开始以来,一直有人反对股改“对价”,说什么“国有资产流失”、股改向流通股股东“一边倒”,以及股改方案公布后购买股票的投资者获得“对价”,“更不公平”、“更不合理”等。这些形形的反对者,虽然多半打着国资的旗号,有一定的受众,但其实是不经一驳的。他们除了对股改的实质和目的缺乏应有的认识外,其要害就是混淆概念。说国有资产流失者,一者混淆股东权益和股票的价格;一者混淆对价率和送出率;说股改一边倒者,混淆“股权多数决”与“公平”;说“更不公平”、“更不合理”者,混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股改的制度行为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相互之间的具体交易行为。如果这些概念得到廓清,则反对者们,必然面如土色。
(二)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显失公平
通过如前所述的一些财务指标和股改方案中大股东的相关承诺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迪马股份2002年7月首发新股是经过刻意包装的,并且通过非正当地高溢价发行新股,使非流通股获得了巨额利益,并造成了流通股股东的巨大损失。否则,迪马股份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利润就不会高出实际利润的40%;迪马股份的股票,自上市以来,就不会价格一路持续下滑,直跌到每股6.5元,只有发行价的41%;迪马股份所募集的资金就不会上市不久,便变更用途;迪马股份的业绩就不会打幅下滑;迪马股份股改的保荐机构就不会预测股改后的股价只有7.03元,不及几年前首发新股价格的一半;而控股股东更不会预期股改60个月后才能达到每股10元的价格,相比几年前首发新股的价格还低37%。因此,迪马股份在股改的时候,理当向流通股股东返还更多的不当得利,支付更高的对价。
然而,事实上,依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其“对价”(10送2.3股)比与其同一年首发新股;而发行价更低、业绩持续增长、股票价格连创新高,截止2005年11月14日公布股改方案时的股价(以60日平均股价计算)为每股19.87元(对送股进行复权的价格),比发行价每股14.7元高出35%;并且流通股更多,是迪马股份的3.75倍的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对价(10送2.9股)更低。这不是显失公平,是什么呢?
再者,如果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实施,只要股改后股票的实际市场价格,比保荐机构测算的理论价格低4%,则非流通股股改后的估值较股改前仍有36%的增幅;但现有流通股的估值则相较股改前减少,从而遭受更大的损失。这不是显失公平,又是什么呢?
因此,依照我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相关规定,迪马股份的流通股股东,应可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改方案无效,或者要求撤消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改方案。
这里,或有人说,迪马股份发行新股上市后,曾经股价远高于发行价,一级市场的投资者大多获利。是以,发行价是合理的,非流通股东没有不当得利,以此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多支付对价,不能成立。然而,问题是,一级市场投资者的获利,并不是因为迪马股份发行的股票货真价实,具有投资价值,而是因迪马股份的包装,因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的非理性等因素,将风险转让给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所以,其完全不能否认非流通股东不当得利的事实,不能否认迪马股份的股改应当支付更高的对价。就象美国的安然、世通,中国的银广厦等,不能因股价曾经高企,而否认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一样。
(三)迪马股份控股股东的承诺毫无意义
迪马股份是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所有的非流通股股东都存在关联关系。其控股股东东银集团实际直接和间接持有迪马股份70.5%的股份。依现在的股改方案,迪马股份的控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满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每股10元。”然而,其并没有指明,承诺限转的股份是否包括间接持有的股份。有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之嫌,足以造成对一般投资者的误导。本身就是缺乏诚信的表现。
事实上,控股股东承诺限转的股份是不包括其间接持有的股份的,也就是说,其虽然承诺限转,但其实际上仍可通过转让其不受限转约束的间接持有的股份,而获取巨额利益。其就是承诺一百年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也不会对股改后,股票价格的走势,有任何积极地实质性地影响。所以,其承诺毫无意义,完全不过是糊弄流通股股东的伎俩而已。
(四)迪马股份股改的保荐机构指鹿为马
迪马股份的保荐机构就显失公平的股改方案作出的保荐结论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以及对现有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改革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方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这不是“指鹿为马”,又是什么呢?
可以说,迪马股份的保荐机构在就股改方案作出说明的时候,是费尽心机的。其要害就在于毫无依据地“选取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8.28元/股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事实上,作为测算股改对价的重要因素的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是相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的概念,主要应以一级市场的发行价为基准。而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是衡量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水平的一个指标,是由二级市场的部分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决定的,其完全不能等同于全体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与非流通股股东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不能作为测算股改对价的依据。所以保荐机构“选取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8.28元/股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是完全错误的。试想,如果一个公司的股票连续跌停板,但没有成交量,这虽然导致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大幅走低,但对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可能毫无影响。如果以大幅走低的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难道不是岂有此理吗?
再以迪马股份的实际情况来说,因其股票自上市以来,持续连年下跌,即便在2005年,其跌幅也达到20%,几乎所有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都是被深度套牢的,这从股东人数虽有所减少,但变动一直不大,以及二级市场的交易持续低迷等现象中,可以清楚地想见。而只有新进入十大流通股的马信琪等极少数股东的持股成本在每股8.28元附近,如果以此只及发行价的52%的价格,作为全部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难道不是完全置事实与不顾、显失公平的吗?因此,保荐机构得出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保荐结论,就不足为怪了。
总此上,笔者认为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完全是缺乏诚信、显失公平的,其背离股改的实质和目的甚远。如果付诸实施,则不仅是流通股股东的悲哀,更是股改的悲哀、股市的悲哀、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悲哀。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和和谐社会的破坏。在此,笔者冀望迪马股份股改方案的制定各方能够幡然醒悟,重新制定符合诚信、公平、法治要求的,能够实现互利多赢的方案。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督促,以避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股改而再度受损。
[①] 相关内容主要引自《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12月31日
[②] 200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每股1.21元,见迪马股份的招股说明书
[③] 2002年度迪马股份中期业绩为每股0.4元人民币,参见华泰证券网站的公司基本信息
[④] 迪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价格为每股15.8元,依此计算流通股股东的成本,才是适当的。
[⑤] 相关数据引自国信证券网站。
[⑥] 2005年10月23日,江动集团与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迪马股份股权以资抵债协议书》,依该协议,迪马股份的非流通股以每股净资产值5.02元作价,并且由转让方江动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承诺,支付所出让股份因股改所应当支付的对价。
[⑦] 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005年12月29日;
关键词]:高科技 上市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方案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066-02
引言
以股票期权为基础的股权激励在美国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是美国高科技上市公司员工薪酬激励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可以说股票期权激励打造了美国的硅谷神话和整个高科技产业。我国政府对股权激励一直都是支持的态度,从1998年后中央公布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高科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特别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为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铺平了道路。2006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文中均简称《办法》)为高科技上市公司具体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了依据。
一、高科技上市公司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概述
根据我国2008年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文的高科技上市公司指在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上市公司。高科技上市公司具有技术性强、创新性高、成长性高、风险性高的行业特点;同时它的人力资本具备人员素质高、工作难以评价和监督、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这些特点都为公司进行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是公司为实行股票期权激励专门制定的计划方案。计划方案包括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多方面要素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激励目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待期、有效期、行权价格、授予日和授予条件、可行权日和行权条件、支付方式和沟通宣传方式等等,它们是激励计划能否有效实行和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
2006年至今,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由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时间较长,一般为4~5年,因此,目前的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还处于执行阶段,具体的计划方案还在不断修改过程中。本文选取了《办法》颁布后的17家高科技上市公司(见表1)公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进行分析,分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重点内容,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二、高科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分析
笔者选取了42家上市公司公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2},在这42家公司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有21家,占选取样本的50%。42家公司中,有31家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占选取样本的73.8%,其中17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方案,占31家上市公司的比例是54.3%。笔者针对这17家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进行了分析,由于各公司都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计划方案,其中一些内容只是叙述法规条文,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7个方面进行分析。
1.激励目的。通过分析各公司的激励计划方案,可以归纳出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留住公司的关键员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倡导价值创新的绩效文化,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所有公司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作为首要目标。
2.激励对象。根据《办法》规定及各公司公布的激励对象,本文在分析时将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类是除前一类以外的非经理层人员(包括所有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管理人员)。17家公司中,所有的计划方案的激励对象都包括第一类员工。其中,福星科技公司只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这些公司中,47.1%的公司将计划中70%以上股票期权授予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52.9%的公司将计划中50%以上的股票期权授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说明这些公司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重点。
3.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在17家公司中,5家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了8.1%,8家公司的比例超过4%,其余公司都在4%以下。主要原因是《办法》规定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新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票奖励员工,不得超过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5%,而且考虑到股票期权对公司股票价值的稀释作用,大部分公司会谨慎考虑,不会贸然大量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4.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17家公司在规定授权条件时都根据《办法》中规定的授权条件列出,包括公司和激励对象两方面。为了在授权时减少限制,公司基本上没有对授权作出其他限制条件。
17家公司规定的行权条件主要以公司的业绩为基础,包括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和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一般在15%~20%之间,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一般不低于10%。其中,鹏博士不但规定了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额的增长率,还规定公司市值的增长率不低于上证综指的增长率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上证综指的降低率。博瑞传播将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增长率作为行权条件。
5.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和有效期。17家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是等待期1年并采用分期行权的方式。在等待期满后,公司的激励对象在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和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达到各期的行权条件,可以按照规定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各公司都规定在等待期满并达到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须在有效期内行使股票期权,超过有效期后,未执行的期权作废。其中分别有35.39%的公司选择了4年和5年的有效期,大部分公司4年或5年定为公司的一个发展阶段,而且高管的任期也基本上以4到5年为一个任期。这样的安排有助于提高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使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依据。17家公司都按《办法》规定制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规定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金发科技的行权价格是在较高的价格的基础上再上浮8%,博瑞传播的行权价格是在较高的价格基础上浮5%。由于单日股票价格并不一定能反映公司的价值,所以各公司都会取一个折中价格作为行权价格。
7.禁售期。17家公司的计划方案关于禁售期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标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3}。这些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方案所获得的股票自公司离职后,每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离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25%。
三、对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建议
1.明确激励目的。在高科技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是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国外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将吸引和留住高级人才作为股票期权激励的重要目的。在分析我国高科技上市公司激励计划方案的激励目的时发现,几乎所有的公司的激励目的都是套用固定格式,连文字表达都是一样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时必须表明激励目的,但是这样套用格式的表达有些牵强,建议公司考虑把更加具体的目的写入计划方案中,使计划更加贴进员工的实际情况。而且上述激励计划方案中没有涉及新进员工是否能够获得股票期权,这样应该只能起到留住现有员工的目的,很难满足吸引优秀人才的目的。
2.明确主要的激励对象。从现有的计划方案可以发现,公司的激励对象主要是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基本上还处于管理层激励阶段,技术人才获得期权只占激励计划方案很小的一部分。在确定激励对象时,应该考虑管理层拥有过多的股票并不一定就能促进公司业绩的提高,公司应该在制定激励计划方案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符合公司情况的主要的激励对象。除了考虑现有的员工外,还应当考虑未来将要进入公司的员工,因为根据现有情况而言,公司一般不可能每年都推出新一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因此,公司在确定激励对象时,应考虑预留出一部分,用于未来奖励员工。
3.谨慎考虑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高科技上市公司根据《办法》(试行)制定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授权条件很宽松,一般员工在公司工作2年以上无重大过失,且公司无重大过失,被纳入激励对象的员工就可以获得股票期权。但是行权条件比较严格,必须满足一定的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后才能行权。这样安排与国外的激励计划相差很大,激励效果是否能像国外公司的激励计划一样好还有待考证。而且,仅仅根据公司的业绩作为行权条件并不十分合理。上市公司的业绩的提升不但受到公司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影响,也受到国家、行业、证券市场等诸多方面复杂地影响。建议公司在制定激励计划方案时应谨慎地考虑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可以适当严格授权条件,放宽行权条件,将个人业绩加入行权条件中,并适当地降低公司的业绩要求。这样使员工有为获得股票期权而努力的干劲,才能达到激励的目的。
4.制定宣传沟通计划,形成公司所有权文化。17家公司的激励计划方案都没对激励计划的沟通宣传方式作出规定或介绍。股票期权只是一种购买股票的权利,如果没有充分的宣传和沟通计划,激励计划没有引起员工的兴趣,再完善的激励计划都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研究也表明,只有在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的同时,也创造了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文化,才能真正达到激励的目的和效果。高科技上市公司现在可能只单纯地看到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并没有从企业文化上实现员工的所用权文化,这也可能造成股票期权激励效果不明显甚至没有效果。因此,建议公司应在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同时,通过宣传沟通,在公司内部形成一种所有权文化氛围,才更有利于激励计划的实行,才能充分发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作用。
结束语
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总体而言符合公司现阶段的情况和激励要求。虽然为了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计划中有的内容只是照搬法规条文,但是在激励计划方案中关于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条件、行权价格和有效期的确定以及业绩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完善。说明公司是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激励计划方案,不是盲目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高科技上市公司在制定激励计划方案时要注意不能只看到股票期权激励的优点,应该先转变员工的价值观念,消除“大锅饭”、“平均主义”等传统观念,还要防止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之间薪酬差距过大,使员工产生消极的思想。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促进普通员工与管理层的沟通,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实行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才能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达到最佳的效果。
(项目经费来源: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院级课题《会计专业双语教学改革研究》)
注释:
{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省略info.省略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参考文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4
2.王德武.公司股票期权方案要素设计[M].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
3.弗雷德里克・D・李普曼著,张新海,吴增涛,刘敏恒译.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指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4.美国国家员工所有权中心编,张志强译.股票期权计划的现实操作[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5.陈清泰,吴敬琏.美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