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法

时间:2023-07-23 0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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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

第1篇

(一)经营观念陈旧,市场营销乏力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处于垄断地位,受传统银行经营理论影响较深,在经营观念上存在偏差,没有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准确定位,普遍只重视开拓存贷业务,或单纯将中间业务作为拓展传统业务市场的工具,而没有从经营战略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加以发展。营销乏力,使中间业务尚未全面地渗透到社会公众生活中去,一方面造成银行推出的部分中间业务客户不了解,另一方面客户需要的产品银行又不能提供,严重限制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与营销均缺乏总体的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业务品种单一,创新能力不足

中间业务多为创新的产物,业务品种众多,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服务,仍以传统的接受客户委托,不占用自己的资产和收取手续费为特色。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达420多种,但从整体看仍以传统的结算、汇兑、收付等业务品种为主,咨询类、承诺类、代客理财等新兴、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品种较少,金融衍生工具则基本是空白。

(三)规模有限,利润贡献低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取代利差收入成为其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这是当今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发达国家银行已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基本完成了这种转变。据统计,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已由80年代的30%上升到目前的38.4%,日本银行由24%上升到39.9%,英国由28.5%上升到41.1%。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内商业银行不过5%~18%,中间业务利润显得捉襟见肘。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模有限,市场占比不高,加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多将中间业务视为表内业务的一种附属,作为发展和吸引存贷客户的一种手段,收费低廉,有些甚至是无偿服务,来吸引和得到更多的活期存款,这样就限制了中间业务规模的发展。因此,一些行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代价去竞标某些业务,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手法,如开展免交保证金和手续费的保函业务等。这样的经营观念不仅降低了银行收益,增加了经营风险,而且不利于中间业务市场的发展壮大,造成了中间业务收益对银行利润贡献低的局面,所以国有银行在推出中间业务的时候总要考虑利润最大值。

(四)管理松散,缺乏统一规范

中间业务领域宽广的特点,使得中间业务难以像存贷款业务那样,集中由某一个部门管理,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事实上需要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然而,在中间业务的开展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和科学有效的统计考核指标体系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中间业务管理部门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产生利益冲突。此外,由于管理松散而导致各项中间业务之间不能相融,无法形成联动合力,甚至业务操作前后脱节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

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开展,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五)收费偏低,标准不统一

国内中间业务市场竞争不规范、收费偏低和标准不统一问题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前,各商业银行各自为政,费率高低不一,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制约和观念上的落后,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认识,不少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将其作为争夺存款份额的手段,致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出现随意性确定收费率以及低收费或无偿服务的恶性竞争局面。《办法》出台后,虽然对中间业务收费问题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但各行由于受短期利益驱使,仍然采取各种变通手段少收费或不收费,这不仅使银行信用价值扭曲错位,而且为新兴的中间业务正常发展埋下了致命隐患。

(六)资源投入有限,高素质从业人员严重不足

中间业务特别是新兴中间业务大多数是人力资本和技术含量高的业务,它的运作以先进的电子化设备为基础,这需要大量的资本、技术和人才投入。国有商业银行目前仅达到行业性、区域性联网的初级阶段,在解决中间业务科技投入问题上,缺乏持续性、系统性投入。特别是中间业务领域的高素质人员严重不足,缺乏懂业务、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制约了中间业务的深入发展。

二、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客观必要性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正式结束。随着国务院正式颁布修订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银行将从这天起,在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银行传统存款利差收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银行传统的经营观念也越来越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因此,银行应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以此来推动银行发展、增加银行经营效益的。中间业务发展的规模越大,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就越高,知名度就越响,市场竞争力就越强,所获得经营效益就越多,而且中间业务是连接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的纽带,是完成金融产品营销链的基础,所以发展中间业务是适应社会经济、市场形态发展的客观必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世界银行业的总体趋势,它对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增强国际竞争力尤为重要。在居民投资意识空前觉醒,银行储蓄发生“大搬家”,外资银行大举进军中间业务的现阶段,发展中间业务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综合对策

在当今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传统业务的优势正在日益削弱,市场空间已经变得越来越小,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多样化、综合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尽快调整经营思路、经营战略、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式,把开拓中间业务提升到事关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与振兴的高度,积极着手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框架体系。

(一)整体规划,打造“朝阳”银行

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总体思路:一是根据中间业务委托性、中介性、服务性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市场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加强规划,调控和监管,创造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二是根据中间业务的风险性及某种程度上具有的信用特点,加强社会信用环境的综合治理,完善信用体系和制度,放宽对分业经营的限制,直至全能发展,混业经营,使中间业务实现全方位,多功能和综合化经营;三是根据国情、行情及中间业务发展的层次性,依据效益优先,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务实基础,扬长避短,有所选择,有所侧重,稳步推进的原则,谋求更高,更快,更强的构思。

(二)提高档次,做大营销

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发的大量中间业务都是照搬国外已经发展成熟的品种,但利润非常有限,很多甚至根本无人问津。这是因为国内没有良好的信用监督机制,我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特点的中间业务品种。要根据中间业务的特点,以及品种不丰富、功能不全、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盈利水平低等国情行情,抓住机遇,大力发展;要根据客户需求多样性、层次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和细分工作,善于发现、分析和评估市场机会,强化对市场、客户及其需求的反映能力,适时把握目标市场,寻找客户需求的特殊性,加强理念营销及引“潮”而动,并采取“客户延伸”策略,以确保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要根据中间业务新型性的特点,采取创新型策略,不断开发新品种,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要根据中间业务低成本、高盈利、低风险的特点及联合,协作与合作即为优势的原理,按照有市场、有效益、有能力的原则运作,做好产品的研究、开发、营销和售后服务。同时,树立关系营销的经营理念,加强关系营销,与客户建立起长期,稳定和友好合作的公共关系,以防止客户及其业务流失,如与证券保险、基金社保、企业机关、学校团体、税务工商、新闻邮政、电力交通、等联合与协作;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规律和广大客户的心理需求,按照市场细分原则,做到分层次营销、分品种营销和分阶段营销,使中间业务的品种能够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属知识密集型业务、智能。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不仅需要经营管理人才,还需要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如经济金融专家、咨询专家、调研评估专家及金融理财师,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有了以上的高素质人员可以促进中间业务的衍生、维护和持续发展,高素质的人才还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纽带,是双方信息反馈和集中的平台,是推动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动力。

(四)加强管理,激励与约束并举

为了很好地营销中间业务产品,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调动起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首先是对于员工拓展中间业务产品或拓展中间业务依赖性客户,应有一定的奖励给经办人;其次,按照拓展不同的中间业务产品和拓展依赖性客户,应按不同的奖励制度处理,但不能出现很大的差异性。

根据有些中间业务高附加值和高收益性、智能性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建立起风险内控和监管制度,并将中间业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整个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激励与约束的力度,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的中间业务,必须严格防范风险,对目前风险较大的中间业务品种,必须严格禁止。

【参考文献】

[1]杨明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杨光明.中间业务收入成为利润重要来源[N].金融时报,2007-9-12(6).

[3]谈伟宪.加强创新监管提升银行创新能力与竞争力[J].中国金融,2007,(15).

[4]江岩.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07,(3).

第2篇

摘要:近年来,账户监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品种,既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稳定可观的存款,又能带来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因而日益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对其市场份额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一些银行为了争揽此业务,不顾自己的承受能力而盲目承诺,忽视了其中蕴含的巨大法律风险。本文试对近年来账户监管业务新出现的法律风险作初步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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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策略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了发展中间业务的步伐,这是商业银行自身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何进一步树立经营新理念、丰富中间业务的品种,加强中间业务创新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银行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以存贷款利差收入为主的收入结构,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不甚重视。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中间业务品种不断增多,中间业务收入总额大幅度增长,中间业务输入比重快速上升。但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中间业务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大的差距。

(一)对发展中间业务思想认识不到位,经营理念存在偏差

长期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银行没有对业务进行明确的定位,商业银行只重视开拓存贷款业务,把中间业务作为存贷业务的一个补充。经营理念上对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的思想认识不明确,市场定位存在偏差,往往把主要创利点放在资产负债业务上,把中间业务作为附加业务,置于次要地位。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慢慢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但在经营的理念上仍然是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以致中间业务缺乏发展动力、目标,影响了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二)中间业务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盈利能力差

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资料显示,美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1980年就达到了22%,1996年上升到了39%;2006年,该比重平均达到50%左右,一些大银行如花旗银行竟高达8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各项收入的比重最高的不超过10%,最低的不足1%。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科技服务手段相对滞后,精通中间业务的人才匮乏

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它需要一大批金融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既懂会计核算、又会经营管理的顶级人才。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科技服务手段程度很高,银行正逐渐从传统的实体经营发展模式向虚拟的网络经营发展模式转变。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人员多数是原来从事传统业务的,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技术服务手段也建立了电子联行、电子清算中心等支付结算系统,但系统覆盖面有限,速度也有待提高;支付系统尚未联网,客户服务系统滞后。中间业务需要大批懂业务、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此方面缺乏具有全新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商业银行关于中间业务管理的一项空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监管机制还不完善。此外,还存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许多中间业务基本属于各行自行开发,产品价格、操作各不相同,缺少必要的硬性规定,银行在中间业务上少收费、不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同一业务多家银行竞争的局面。

二、关于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几点建议

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对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中间业务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开展中间业务的策略。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经营新理念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然把存贷款作为最重要的业务来发展,各种资源优先配置在存贷款业务领域。今后,随着国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升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中间业务,处理好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使三者的发展相得益彰,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丰富中间业务品种,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力度

商业银行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敢于突破传统中间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模式,挖潜市场潜在的客户需求,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利用西方先进的创新技术,设计开发出为我国消费者接受的中间业务种类。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例如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技术、银行高素质人才等优势,充当客户的财务顾问、投资顾问,为企业的资产重组、兼并、吞并等提供融资服务等。

(三)加大技术投入,注重中间业务人才培养

加大技术投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中间业务从业队伍对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间业务的竞争,说到底是技术装备和人才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加大技术投入,力求建立起先进的电子化网络和资金清算系统。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留住优秀人才和引入优秀人才,为中间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同时,必须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和调动员工的潜力。

(四)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发展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银行要结合中间业务的特点、现状,建立一系列完整、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开发经营,逐步建立健全中间业务管理机制,使其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中间业务快速发展,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德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精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邹玉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思考.时代金融,2007.

第4篇

【关键词】银行软件 软件开发

1 软件开发与管理的问题及分析

1.1 需求质量不高

软件项目是需求驱动的,需求是软件项目的基础。需求是软件项目中最难把握的问题,也是关系软件项目成败的关键问题。据调查数据分析,很多失败的软件项目都是由于需求问题导致的。需求质量不高的问题,通常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需求的有效性差。有些需求目标过高,范围过广,较难实现;二是需求的层次低。部分需求仅限于业务操作人员的操作经历,不了解同行业成熟和先进的实践与理念;三是需求的清晰度低。部分需求模糊和不明确,极易造成业务和技术人员理解不一致,导致返工;四是需求稳定性差。需求变更,必然造成后续开发工作的变更,这也是项目进度不可控、质量无法保证的原因。

1.2 缺乏高素质的开发人员

由于企业体制等原因,部分商业银行不能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学院教育与实际软件研发能力要求之间脱节严重,造成软件开发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积累,整体素质偏低。同时,部分商业银行也没有形成培养高水平软件研发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土壤与环境。

1.3 软件开发过程不规范

由于缺乏组织层面的软件过程定义和管理,项目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状态,无论是项目管理,还是技术实践,均取决于项目负责人等个人的意愿和喜好。由于缺乏组织层面的经验传承、过程管理和质量保证,很多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组某一个或几个关键成员。

1.4 软件开发过程不确定

软件项目开发虽然制定了“软件项目开发计划”,但限于业务需求不稳定、技术人员能力等因素,软件开发基本上是“随心所欲”的,因而其项目管理和开发过程都是不确定的。

1.5 项目进度和成本不可控

业务需求以不可控的方式进入软件过程,继之无约束的设计、开发,最后生产出质量不可预知的产品,其进度和最终成本又往往是超出计划要求的。

1.6 软件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整个开发测试过程的不规范,软件质量基本取决于技术人员的个人水平。由于未能准确地理解用户需求,系统开发完成后却发现与用户的要求不符;有的项目似乎完成得很快,但缺乏充分和有效的测试,往往在上线后要付出几倍的代价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优化。

2 软件开发与管理的对策

2.1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软件开发是智慧密集型工作,高质量的人才对于软件开发来说至关重要。商业银行要提高软件开发能力,就必须建立并拓宽软件人才供应链,重视和加强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商业银行一般每年定期从高等院校招聘部分优秀毕业生以充实人才,但商业银行必须正视目前学院教育与实际软件开发能力要求之间脱节的事实。对于应届毕业生的培养,必须从提高他们实际动手能力着手,逐步提高软件开发能力。同时,为提高专业人才的层次,商业银行还要积极争取政策和创造机会,适时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复合型人才是指既精通技术又熟悉业务的人才。开发人员只有“懂”业务,才能准确和完整理解业务目标和业务需求,帮助业务部门梳理、分析、甚至优化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业务技术人员的双向交流、集中培训、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2.2 加强需求开发和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信息化需求的变化之快,对IT部门提出了巨大挑战。对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既是商业银行IT部门的核心能力体现,也是其服务价值的体现。

需求的质量关系到软件开发的成败。然而,在需求职责分工这一问题上,部分商业银行至今仍未梳理清楚。IT部门认为业务部门应该对需求的完整性、系统性、正确性负责任,业务部门则坚持认为“没有哪个裁缝会要求客户先提供一份需求规格说明书再做衣服”的道理。以至软件开发进度或质量出现问题时,业务与IT部门都不愿对结果负责,相互抱怨,甚至相互推诿。

实际上,不仅是商业银行,相当一部分企业的业务部门都没有完整定义自己业务需求的能力。为适应现实,商业银行需要将需求开发和管理能力后移,成立独立的部门或由IT部门承担这部分职能。毕竟,需求对软件开发来说,实在太重要了。

2.3 建立并完善组织过程改进能力

管理的作用是隐性的,不都是立竿见影的。在实施CMMI时,管理层在开始时往往会对过程改善期望值太高,希望短时间内效果显著,事实上这很不现实。但过程经过不断的实践与改进,经验不断积累,软件产品的生产率必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可控,研发成本进一步降低,CMMI的价值也就真正体现出来。

实施CMMI要坚持用数据说话,也就是坚持过程和产品的数据度量。生产效率的高低、产品质量的好坏、项目进度的拖延、需求的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定性的说明常常苍白无力,不能令人信服,只有有了客观的数据,量化的比较才最有说服力,这也是CMMI进级的基础和保障。

2.4 加强软件外包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要正确识别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将非关键的软件外包出去,一方面可以集中有限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形成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整合一切可利用的内外优势,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其次,要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谨慎选择外包服务商可以降低部分风险。对风险的管理除了要求银行与IT厂商间有很好的合作机制,彼此信任以外,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对整个外包项目具有决策和控制权,确立“以银行为主”的方针。同时,应对IT厂商进行整体评价,不仅看其现有产品,而且要通过对厂商的整体实力、资信等级的评估,确认厂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要有适当的评价和监测手段,商业利益分配也应尽可能合理。在项目招标中,尽量选择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的公司。

最后,要加强合同管理。外包合同是外包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文档之一,是对外包服务商进行有效控制,降低外包风险的主要手段。外包合同管理主要涉及选择外包服务商、制定外包合同、签署外包合同、更新或终止外包合同等事项。商业银行与外包服务商签订协议,通过监控和合规管理,保护自身利益。

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一、引言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近年来对银行监管领域最严格的规范措施。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新办法不仅体现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更树立了监管当局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加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比发达国家更高,且金融危机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就在银行业,所以政府要加强对金融体系质量的监管和法制程度的完善。[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催生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漏洞的补充,如针对次贷危机中银行过度信贷行为导致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缓冲。[2]新办法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中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新办法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具体内容,如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规定了各层资本充足率监管中资本的具体组成部分和扣减项内容,如提取的超额资本缓冲只能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新办法还为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设定了每年递减10%,为期10年的递减期。这三个举措将商业银行资本严格划分,有利于资本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比较。

(二)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新办法中明确说明了资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并提出了四层资本充足率要求,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和储备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3]这一资本监管要求覆盖了银行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涵括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作者统计了我国16家上市银行2005年以来的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发现2007-2012年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均在10.5%以上,2007-2008年高达15%以上。这说明我国上市银行资本缓冲水平在总量上满足逆周期资本监管的要求。但相较于欧美银行业资本缓冲水平,我国银行业存在资本富余,有资本浪费的现象。

(三)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新办法将风险加权资产细分为三个部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操作风险的资本系数为18%,高于《巴塞尔协议Ⅱ》中15%的规定。新办法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并对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如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至25%,将个人贷款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等项目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这些举措目的是引导银行风险管理创新,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人的扶植力度,以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监管指标要求更为严格。新办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预防危机的发生,这意味监管当局将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高于《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银行业4.5%的要求。杠杆率水平要求为4%,高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3%的要求。类似的高于国际标准的监管要求,能够有力的约束银行体系的高杠杆运作行为,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对银行合规的监督上,除了市场监管,内外部监控三方联合监管的方式,新办法还要求银行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尽管成本会提高,但其社会效益远高于给单体机构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说加强监管的长期效益远足以抵消短期成本,严格监管行为利大于弊。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价值

(一)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了有机的融合,形成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Ⅱ》的延伸与完善,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覆盖,资本充足率较高,银行主要靠净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也比较稳定,有利于银行业对系统性风险的防控。然而正是这种以信贷为主的业务模式要求银行业更加注重微观层面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因此,中国银行业在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过程中,要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

新办法体现了国际监管新规,又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此次颁布的新办法中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确定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等微观范畴的指标体系。另外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框架,参考《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即提升了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又增强银行业整体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体现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不同银行在资产规模、国际化程度、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存在差异,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区域的银行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国家不同层次的银行之间。新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将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要求,并针对单家银行实行特定资本标准以满足第二支柱要求这样即统一设定了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又根据不同机构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又如,新办法要求银行业统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单对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可以体现个体化差异。2012年11月,我国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成为首批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计量方法的改进有利于银行节约资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形成了我国银行业目前最大的监管理论框架。

新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的标准,形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最完备的监管标准,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包含了对资本的严格界定、风险的计量和监管工具的运用,对于我国研究银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指导作用。与旧的方法相比,新办法在一些指标体系的标准、计量、评估和披露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更加强调精细化的计量和控制,这有利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研究。另外,新办法覆盖的范围更广,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还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

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践意义

(一)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4] 新办法中的资本监管策略体现了监管机构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95%,拨备覆盖率达282.7%,可见我国银行资本金比例从质量到数量上均远远高于欧美银行同期指标。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基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增强了单个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避免银行间流动性危机的相互传染。另外,新办法重视了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多提取1%的资本缓冲。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办法尚未出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均被巴塞尔委员会纳入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

(二)对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的影响。

充足稳定的资本金来源是银行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在新办法的约束下,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从分子策略来说就是要增加资本,建立良性的资本补充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来源于银行利润,而银行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银行业务多元化程度较低,对风险的控制水平不高,为了达到监管要求,上市银行面临资本补充的巨大压力。如2013年以来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抢占银行部分存款,2014年1月银行存款减少9447亿元,而同期仅余额宝规模就增加了2000亿元。另外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冲击导致银行存款成本的提升。所以面对冲击,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尽快完善内源性增长为主、外源性融资为辅的资本补充机制,建设应急资本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三)对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影响。

在新办法的监管要求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将面临更严格的资本约束。因此,我国银行业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在新办法的指引下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权重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明显体现了政策倾斜,发展小微型企业和个人业务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工商银行向小微企业推出的信用贷款――“小额便利贷”业务。我国银行业应借鉴欧美银行业先进的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和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战略转型。当前,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日益拓展给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银行业应在监管约束下转型。如银行可以加强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适时推出一些类似于2003年商业银行开始在一级资本之外发行附属债的债务型的资本工具。另外银行可加强理财产品的优化升级,如工行2014年2月在江浙地区试点推出的“天天益”,具有1元起购,可24小时购买和赎回的特点。

(四)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模式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设计并不合理。从国内金融现状来看,随着利率

市场化的冲击,银行以存贷利差

为主的业务收入模式将给银行盈利造成巨大影响。新办法

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微观审慎管理的层面讲,新办法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覆盖风险的范围更加广泛;允许商业银行自主选择风险计量方法,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等高级计量方法。这个过程本身也会促使银行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如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平均约为71%,自行估测自身的PD、LGD及有效期限等参数值,可以更好的衡量风险、节约资本。从宏观层面讲,新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范围;防治高杠杆率并抑制顺周期性;建立了信息采集及共享机制并要求银行计提超额资本缓冲,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武力超.金融危机前后金融体系结构变化和制度因素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13(2):85-96.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第6篇

关键词:WTO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 两个前提性思考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监管机制 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需要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来实现。监管机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行政命令式规制、标准化方法规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规制。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监管及立法先进经验,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第二,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并认真落实。第三,监管机构应该特别注意完善相关的评价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需要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来实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认为: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可以改善公司治理,例如,确保公司在远离腐败和贿赂的环境中运作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措施促进管理人员、雇员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所有这些方式都有助于促进形成支持稳健公司治理和相关监管举措的健康经营环境和法制环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认为:监管机构非常关注稳健公司治理,这是因为稳健公司治理是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一项基本要素,如果不能有效地执行,就会影响银行的风险状况。监管机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银行国际监管模式

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是以传统规制理论为基础,经历了行政命令式规制、标准化方法规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规制。

1.行政命令式规制

该方法是通过政府规定被监管银行的业务范围来实现其监管目标,即对于特定的银行,政府规定哪些业务允许经营,哪些业务不允许经营,银行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定,将受到惩罚。这种方法存在许多弊端(1)信息不对称。如果监管所依据的信息是从那些监管者无法信赖的银行获得,或监管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取有关的信息,监管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2)经验不对称。被监管银行在他们的业务范围内比监管者有更多的经验,这些银行的管理者更知道怎样才能以最低成本达到监管当局的目标,但是在行政命令方式下,监管当局并没有给银行管理者机会,以及执行监管成本更低的方法。(3)监管的执行问题。复杂的监管方案是难于执行的,行政监管条例必须比监管活动更为简洁,其结果是形成“一刀切”的规则,这种规则对于某些被监管银行过于严格,负担过重,而对另一些银行则过于宽松,负担太轻,最终难以达到监管目标,从而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2.标准化方法规制

为了克服行政命令监管方式的弊端,1993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标准化方法,亦被称为“刚性”的监管方法。该方法沿袭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风险资产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其优点是计算处理的简便性,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能十分方便地获得计算结果。但是标准化方法仍然没有考虑银行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价经验的不对称问题,监管资本的数额是以银行当前资产头寸为基础,没有考虑到银行为了进行风险控制而采取的动态交易策略,也没有考虑各银行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拥有不同的知识经验和业务操作水平,对经验丰富的银行和对业务操作水平较差的银行要求设置相同的资本要求。因此,这种方式下的监管仍是一种粗略的监管模式。

3.内部模型法规制

早在1996年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已经认识到,对于资本要求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因此,199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方法作为以前公布的标准方法的替代,十国集团监管当局随后采纳该规定。该方法的基础是一种称为“风险价值”的内部模型计算方法。相对于标准方法来说,内部模型法允许银行自己选择VaR模型,并且计算比较准确,因此显得更为灵活,但同时内部模型法又规定必须将资本保证金的数额与计算出来的风险损失直接挂钩,因此被称为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该方法解决了经验不对称问题,因为它采用银行更成熟的风险评价技术来确定银行的市场风险,但是,它也规定了银行所采用的内部模型的有关参数标准,这可能诱使银行为了符合监管程序而不是为了更精确地确定自身的风险水平而设计自身的风险评价模型,从而制约了风险管理模型的技术创新。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与法律制度完善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方面行政命令色彩非常突出,监管绩效不能令人满意,存在着监管激励缺失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信息供给短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政府信息、市场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三个信息渠道中,后两个渠道是不畅通的。(2)监管激励不足。监管者的行为较少受到监督与约束,也没有相应的指标衡量他们的业绩,没有形成公众与监管者之间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使监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3)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上,也是进行有效监管和恢复市场纪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有学者通过介绍并分析了日本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框架,并对中日两国从监管主体、运行环境、实施绩效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进而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监管框架的政策建议。认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毛根据银行发展的新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关银行法律制度建立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加强监管主体的合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管实施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模式,促进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推进监管创新。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行立法状况,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监管及立法先进经验,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较为系统的阐述了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职责、意义以及具体监管建议等内容,这为各国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国应该认真领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反映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便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另外,我们也应该认真研究向美国、德国、日本等先进国家对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立法经验,并汲取其精华部分为我所用。

第二,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并认真落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对监管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银行的绩效负有主要责任。相应地,股东应要求董事会为有效治理银行负责。监管机构应提醒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监管中发现的问是亟;监管机构应将公司治理视作存款人保护的一个要泰监管机构应判断银行是否采纳并有效实施了稳健公司治理的政策和做法监管机构应评估银行审计和控制部门的工作质量.监管机构应评价银行集团架构的影响.监管机构应向银行有关稳健公司治理和积极到位的做法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系统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商业银行应该明确认识到自己的监管职责,并认真落实自己的监管职责,这样才能有可能实现监管的合法性、适时性和准确性。

第8篇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46-01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修正案、《商业银行法》及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M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断言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接近于完善。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不健全

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从目前看,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我国虽已建立银行同业公会,但其组织比较松散,没有起到应有的同行业互律作用。二是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机制不太健全。主要表现在:其一,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利与作为管理者的权力的重合,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程度不高。其二,国有商业银行尚缺乏《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中国银行外,目前其它国有商业银行均没有董事会,董事会这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机构的缺失,这就使它实际上丧失了作为独立公司法人的组织特征。

(二)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尽管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实施使我国在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已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但是若从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处。从实质上看,银监会的确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核心主旨在于二点:一是实现银行监管权的重新配置与分离;二是根据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进行银行监管法的融合与协调。但目前仍然存在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的现象。如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央行的职责定位为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定位为央行与银监会两者之间职能的冲突买下隐患。

(三)银行立法理念上的一定错位

毫无疑问,银行法律规范由具有私法自治性的交易性法律规范与具有公权性的监管性法律规范所组成,这就要求公法性的法律规范与私法性的法律规范应当比例适度。然而,由于我国国有银行在银行业中占有绝对比重,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原有的《商业银行法》对许多私法关系作了不应有的规制,具体表现在该法第3章“存款人的保护”的绝大部分条文及第4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这种立法理念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

二、中国银行监管法完善之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体系。一是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完善监管的检查制度。二是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三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银行业务法律体系,建立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制度。四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建立起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监管的制度。建立“三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协调监管手段和措施。

(二)调整银行监管理念

银行监管必须要在满足企业追求的经济效益与银行安全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不能一味的忽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满足而夸大银行安全的重要性。如何处理好金融监管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各种类型法律调整的主题。

(三)理清银行监管权责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权限既有交叉由有分工,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混论,反而不利于国家宏观监管。因此,理清他们的监管权责尤为重要,要从机构设置、沟通协调等方面合理安排二者之间的权责。

1.银监会在制定金融监管规章时,应当事先与人民银行协商,协商程度取决于该法规与货币政策职能和系统风险控制的关联度。

2.在信息共享方面,人民银行在信息披露中起基础性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3.在机构设置上,可以考虑设立专门协调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有关监管职能的机构,如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共同相关的监管政策和具体措施进行讨论。

参考文献:

[1]李金泽.加入WTO后中国银行法制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法律科学,2002(02).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宗良.跨国银行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9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不仅重创了全球金融业,也给各国经济实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金融体系尤其是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亟待进一步增强。目前,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这些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深层次的,既有市场监管方面的原因,又有银行自身治理结构的原因,也有政府监管方面的方面。在在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的情况下,任由商业银行依靠市场监管运行,忽视政府层面的监管,商业银行会在追逐最大化利益中失去经营行为规范,导致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本文主要关注政府监管层面,在此情况下,政府对于银行的监管职能是不能弱化的,政府的有效监管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是有一定效用的。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现状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现状概述

金融危机背景下,在世界各国银行业遭受重创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与我国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是分不开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断上升;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减少,银行资产质量明显好转;我国商业银行已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建立了法人客户评级、债项评级体系,都在积极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的、具体的风险管理;我国商业银行随着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但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受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影响,在加上我国通货膨胀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还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住,更要认清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还存在诸多挑战,并积极寻求有效地金融风险防控体制。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表现

1.信用风险仍是主要风险

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风险还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从银监会的估计来看,由于不良贷款与不良资产构成的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问题中达到了七八成。这是因为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贷款企业受到经济危机不同程度的影响,表现为出口大量减少、积压大量产品、资金链断裂等,导致企业财务危机或者破产,引发的债务问题只能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承担。因此,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还在不断增加,还是主要的金融风险。

2.操作风险频发

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频频爆发,如2004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核销不良贷款做假案、2007年农业银行邯郸金库特大诈骗案等。这些操作风险频发的原因如果从大的方面来看,是我国法制化建设滞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从小的方面看是银行内部监控机制不完善,管理方法滞后,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为了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国家放宽了财政与货币政策,这可能会滋生一些骗贷行为,因此要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监控机制,严防不良贷款发生。

3.市场风险趋于隐蔽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金融信息复杂多变,国内金融市场也出现相应的波动,增加了市场风险的复杂多变性。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迅速发展,市场风险更趋于隐蔽。现阶段,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越来越明显,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增加了市场风险的种类与规模,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4.金融创新加大了银行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不断的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金融衍生品在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同时,还会使债务复杂化,使市场风险转向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从而给金融市场带来更大的危机。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面临风险挑战,有的是不当运营造成的,有的是金融危机下无法避免的外部因素造成的,有的是商业银行自身治理不佳造成的,有的是政府监管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政府监管不能忽视的情况下,探寻政府监管职能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有效途径,对于规避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监管体制主要有“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组织体制、风险管控体制等,形成自身独特的体制特征,这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金融改革等有一定的关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取得一定的成绩,呈现出显著的监管体制特征。

1.金融监管法制化越来越高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要依法进行,确保其权威性。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不管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法制化越来越高,出现了大量的金融监管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另外央行还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履行义务,同时又能在商业银行不履行义务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2.金融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越来越高

以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权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分业监管体制越来越体现出自己的优势并逐步完善。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证劵业;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业;2003年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监管。由此逐步形成我国银行业、证劵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局面,金融监管针对性越来越高。同时金融监管的中心也转移到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方面,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金融监管呈现出特殊性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国有产权占有控股地位,政府既是国有股东的行使人,又是存款人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作为人要促使银行提高效率,作为银行的监管者又要银行维持稳定,防范银行危机。所以,政府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目的是多方面的,但发展、稳定、效率有时候是不相协调的:追求银行效率和利益,可能会导致银行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引发危机;追求公众利益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会牺牲银行的效率和利益等,在这些目的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政府就要根据现实经济情况决定实现目标的顺序。但对银行的监管都要追求银行体系的稳定,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防止不良贷款发生。为此,2003年起国有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有助于提高银行效率。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但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多种目的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需要不断完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规范性不高

目前,与其他国家规范化银行监管相比,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如还没有对商业银行日常运营的规范性实行系统化监管,更没有建立有效地风险预测、防范、调控系统。由此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呈现出随意性、盲目性、规范性较弱等问题,并且由于没有建立有效地风险防控系统,就会不重视先进的监管手段,从而忽视对银行金融风险的系统跟踪测评,致使银行监管流于形式。

2.监管协调性较弱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要发挥有效作用,就要注重监管的协调性,而这要以监管政策的协调性为基础。我国银行业安全网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市场准入与退出、银行风险管控等各政策之间有密切关联,为了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就要增强这些政策之间的协调性。我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传统政策制定缺乏协调性,不利于政策的具体执行。所以,要创新银行监管机制,就要考虑监管政策的协调性。

3.银行内部控制有待完善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直注重外部监管,如政府监管、银监会监管等,但忽视了内部制度,甚至可以说政府监管行为代替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作为经济主体,受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政府监督有时会显得乏力,因而造成监管投入高而效果不明显的结果。事实证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内部监控加上外部监管,才会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4.监管支持系统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缺乏监管支持系统,要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就要充分借助软硬件系统。如完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存在的金融风险等。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监管体制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的监管法律体制

1.重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制的整体规划

目前,我国政府注重对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法制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但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系统性。与银行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基本法,还有相关的规章制度等。但这些基本法与银行监管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有不协调的地方,所以,必须加大金融立法的规范性、协调性。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国际金融市场的新态势,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法制。

2.重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制的具体要求

首先注重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银行业监管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已有的法律法规不合适的就要修改、废纸,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但法律法律的制定既要考虑当前,又要注重长远,我国政府与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遵循最优化监管原则,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中,使监管法律法规更为合理,从而提高银行竞争力。其次建立银行危机救助法律机制。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危机救助法律机制,银行危机多采用行政手段粗粒,由政府承担隐性的最后贷款人,以维护存款人与公众的利益。但随着金融风险危害性的增长,建立完善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提高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国外银行危机处理经验,要建立科学的银行危机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体现与市场理念相符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从而促进金融的安全稳定。

(二)建立健全的监管组织体制

1.建立独立的协调监管主导机构

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采用分业监管制度,但这三者的运营都会影响到金融市场,并且这三者的风险还有一定关联,所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协调这三者,建立独立的协调监管的主导机构,负责人可以由政府机构中分管金融业务的最高领导担任,还可以设立分别负责则协调监管的日常机构和专门机构,这样既能增强协调机构的合理性,又能防止行业利益冲突,从而做到有效的协调监管。这样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也会更为全面、有效,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完善监管机构的协调运作机制

央行不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直接监管,但还担负着金融体系稳定和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者。所以它对商业银行还是起监管作用,只是表现为间接、宏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直接监管和央行的间接监管作用,就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监管机制。同时银行业监管、证劵业监管、保险业监管等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起重要作用,这三个机构之间需要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在专门的协调监管机制下,协调会更有效,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监管的完善,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的风险管控体制

我国商业银行大都是国有控股,监管当局要根据时展对银行进行监管,才能加强风险管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控机制重要存在政府监管问题和银行智力机制问题,因此要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控机制,就要加强内外部监管。

1.监管市场化

我国商业银行要应对市场竞争,就要借助银监会的管理职能,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其次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也拥有监督权,主要属于事后监督,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完善监事会组织机构,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再次要强化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其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使其走向系统化、规范化,并优化会计业务流程,深化会计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所以完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既能满足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提高银行风险管控的效用。

2.监管专业化

中国银行业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其专业好监管对防范银行金融风险有着重要作用。面对商业银行面临的种种风险,中国银监会应建立完善的机制,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银监会监管的专业化可以通过制定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标准、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全面检查评估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建立有效地危机处理机制;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实行,使监管专业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平魁,彭苏苏.浅议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J].商业研究,2005(5).

[2] 李国民.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研究[D].河南大学,2011年.

[3] 王建.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研究[J].财政研究,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