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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实习工作报告

时间:2022-05-31 07:15:09

导语:在保育实习工作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保育实习工作报告

第1篇

西城实验学校是目前西城区唯一一所十二年制学校,我校是由原西城师范学校和西师附小于1999年合并组建而成。

学校历来十分重视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令法规,努力贯彻执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把普及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规范要求,并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检查评价的一项常规内容和标准。

2001年1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颁布实施,宣传贯彻语言文字法,重点在教育,关键在落实。学校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班子------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傅校长任组长,中小学部分管教学的张礼斌副校长和李玉兰副校长任副组长,组员由中小学部的教学主任、德育主任以及语文教研组组长担任。 

 学校将说普通话和写规范字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到位,并认真检查落实。

 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要从娃娃抓起,学校在小学部东楼的门厅设立了永久性宣传标语:“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使学生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逐步树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识和观念。

学校对全体师生语言文字规范化有专门的要求,使普通话不但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而且成为学校的校园文化

 语言,形成人人模范遵守国家语言文字法令法规的良好氛围。个别从方言地区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这种语言环境的感染和熏陶下,很快就融入普通话的氛围之中。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语言文字法,促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学校还制定了检查改进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严格要求,经常检查,及时纠正,形成互相监督的机制,使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学校在“任课教师职责”、“教师教学工作常规”、“教研组长工作职责”、“备课组长工作职责”、“备课组活动实施意见”、“教务主任岗位职责”、“教师考核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对说普通话写规范字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有相应的考核办法(甚至在“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对学生文化素质评定和学生减负的通知”中,都有相关的要求),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保证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贯彻落实。

 98年以来,国家开始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普通话测试。我校严格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普通话作为对教师业务考核和录用的一项基本条件,列入教师考核的内容。西城实验学校组建后,教师调整力度很大,近三年仅调入的教师就达90多名,在招聘工作中我们把普通话水平作为选聘和录用教师的标准之一,并严格执行。

 1998年至2001年,西城区语委办和教育局对全区在职专任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学校按规定让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和测试,其中小学部75人,中学部47人,分期分批进行,全部一次达到合格标准。小学部因成绩优秀受到教育局人事科的表彰。中学部人事干部尹萍因组织工作出色,受到表扬。

 我校中学部的前身是西城师范学校,1996年至2001年,五年间学校组织在校的七届560多名中师生进行普通话测试,全部取得二级甲等以上的成绩,并有几十人达到一级甲等的优秀水平,为全区顺利完成此项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学校连续几年获得北京市和西城区“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学校多名普通话测试员也连续多次获得市、区“先进个人”称号。学校各届领导对语言文字工作常抓不懈,傅怀德校长获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校园内的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规范,符合要求,学校指示牌和电子屏幕等用字也符合规范标准。印刷字体中没有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二简字;手书字中没有错别字。这项工作有专人定期检查。

学校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品用字规范,努力避免不规范字出现。

 教师在板书、批改作业、学生评语中用字符合要求,学校领导在听课、检查教师教案时都对语言文字有相应的要求和具体改善措施。

 由于学校地处北京市城区中心位置,学生基本上来自本区,全校学生都能说标准和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在校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80%以上学生能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能笔顺规范地正确书写所学汉字。

 小学部青年教师全员参加基本功技能大赛,学校保存每位参赛教师毛笔字,硬笔书法的业务档案材料。

可以说西城实验学校在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方面抓得较早,做得较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学校目前共有普通话测试员8人,其中市级测试员6人,国家级测试员2人,是西城区普测队伍的中坚力量。“九五”期间,由于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师范学校汉语教学的重要内容,所以我校测试员承担了全区5000余名中小学专任教师的普通话辅导和测试工作,每次都出色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多次受到区语委、区教育局和市语委的肯定和表扬。部分测试员还多次参加在丰台语委、铁路师范学校、联大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中华女子管理学院进行的测试工作,有力地支援了兄弟单位的普测工作。

 从1998年以来,每年都有部分测试员和在校生参加由区语委和教委举办的“全国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王纪清老师荣幸地代表教育口参加了国家语委在人大会堂举行的首届全国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座谈会。

 国家级测试员王惠滨老师多年来指导我区青年教师和学生参加普通话朗诵和规范汉字书法比赛,取得优秀成绩多次获奖。 他还组织我校师生为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材料制作录音,在西单文化广场等处进行播放。

国家级测试员王纪清老师多年从事汉语教学,十分关注国家相关的语文政策,并在教学中努力贯彻执行。他针 对北京版小学语文教材中出现的笔画笔顺错误,以民进会员的身份从95—97年连续撰写“两会”提案,三年中连续受到了民进市委议政调研处的提名表扬。他发表了《现代汉字笔画形体及名称的定量分析》论文,参与编写了《语言文字实用手册》、《常用汉字笔画、笔顺、结构、部首》等书,尤其是2000年8月出版的由我校教师参加编写的《金盾小学生字典》,吸收了语言文字规范化最新成果,一年内发行30万册,获中国书刊协会颁发的2001年度全国优秀畅销书奖,有力地宣传贯彻了国家语言文字的法令法规。

此外,我校测试员还为市语委编写的《我与语言文字》和《我与普通话》撰写文章。

以上成绩有两点值得提出:

一是,自觉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

二是,在此项工作中具有超前意识,有些工作是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之前所为,,这是难能可贵的。

 工作中虽有成绩,这与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分不开。我们决心以更出色的成绩使我校在贯彻执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方面走在全区的前列。

诚恳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对学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第2篇

一、 考核指标(一)

保障指标(10分)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二)

人口控制指标(24分)1. 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2. 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三)

工作质量指标(66分)1. 重视教育(6分)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2. 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3. 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4. 行政执法(15分)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6. 人口出生误差(6分)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7. 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8. 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9. 奖励扶持政策(3分)严格坚持政策口径和申报程序,确认对象准确无误,无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记3分,如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调查属实的,此项不记分。二、 考核方式考核以百分制实行量化考核。一是人口出生统计误差一年超过7%的;二是有意瞒报违法出生人口的;三是违反“七不准”规定,发生恶性的责任事故;四是年终综合考核记分在80以下的;五是接受区上检查不合格的,被一票否决。考核80—90为达标、90—95为良好、95—99为优秀。凡全年在90分以上,党委政府给以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版权归所有;请注明出处!

第3篇

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HIS)起源于医学信息学(Medical Informatics, MI),是医学信息学的重要分支。该系统是利用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患者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1]。

我院自HIS系统建立并运行以来,整个医院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传染病报告工作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HIS系统在传染病报告的实际工作中凸显其优势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以下将进行详细描述。

一、HIS系统在传染病报告工作中的优点

1、提高了传染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了迟漏报现象

我院HIS系统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传染病报告的质量、缩短了传染病报告的时间,并减少了传染病迟漏报现象。

我院的传染病报告工作最初是通过手工填写,人工收集,手工录入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因此,存在卡片收集困难、环节多,效率低、容易漏报、信息的准确性逐级衰减现象。当时的漏报率为18.64%。

然而,自从我院HIS系统建立以来,门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一旦诊断为传染病时,信息系统智能识别可自动弹出窗口提醒医生填报相应的传染病报告卡,临床医生填完卡片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所填的卡片基本信息也从共享数据中自动生成,医生只需稍加完善即可保存[2]。因此,大大提高了医生报卡的工作效率,更减少了迟漏报现象。

传染病疫情报告员在办公室通过医院内计算机网络系统就可以适时收到全院的传染病报告卡,并进一步审核和完善,无须在全院来回奔波收集,也无须因字迹潦草或项目不全而反复找医生核对;另外,还可通过内网的检验科报告系统以及放射科报告系统适时检索检验结果阳性及胸片报告异常的患者,从而对未报卡及疑似的传染病例适时监控,确保卡片收集及时、准确和完整。尤其我院HIS系统与全国网络直报系统对接后,可以直接上传经审核完善的传染病报告卡,无需在国家网络直报系统中再手工录入卡片信息,这样就减少了中间环节,减少了手误导致信息录入错误的可能,缩短了传染病上报时间,使传染病报告更加及时准确。

2、减少了重复卡片的出现

HIS系统的使用,利用计算机编制的程序以及输入的相关信息能够识别重复报告和报告卡缺项而进行提示,杜绝重复报卡或项目填报不全[3]。尤其是HIS系统与全国网络直报系统对接后大大提高了传染病报告的工作效率,减少了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的工作量,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及时向填卡人核实,减少了重卡和不合格卡片的出现,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传染病报告的准确率和合格率。

二、HIS系统在传染病报告工作中的缺点

虽然HIS系统在传染病报告中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将会使传染病报告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1、时间不吻合

上传到国家网络直报系统中的传染病报告卡的诊断时间和上报时间与我院HIS系统中传染病报告卡自动生成的时间不一致。这种现象一直未能解决,因此,有时会出现上传到国家网络直报系统的传染病卡片的上报时间反而早于诊断时间的情况。

2、出现重卡

传染病疫情报告员通过HIS系统与全国网络直报系统的接口上传卡片时,虽然只点击一次,但在国家网络直报系统中会出现两张或两张以上的相同卡片。这种情况少有发生,原因可能与系统状况有关,也可能与医院内传染病报告卡片的编号相同有关,导致上传时相同编号的卡片都会被同时上传。从而导致错误。

3、传染病卡片上传受阻

HIS系统与全国网络直报系统的接口会由于系统或网络的原因,经常出现传染病报告卡片难以上传的现象,每当这时就必须通过手工录入。这样在增加工作量的同时,也可能增加出错率。

综上所述,HIS系统在传染病报告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医院质量控制得到明显改进。但是,系统运行中仍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只有不断地完善和改进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使系统达到最佳的运行状态,为传染病报告质量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了使HIS系统在传染病报告工作中做好基础环节的信息质量保证,从我院传染病报告实际工作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对策:

1、保持网络通畅是传染病上报工作十分重要的环节

加强与信息中心的交流与协作。因为,信息中心承担着我院HIS系统的升级与维护,与传染病报告工作息息相关。保持医院内部的HIS系统的日期和时间与国家网络直报系统一致并保持网络通畅,否则会造成传染病的迟报。

2、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病报告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医院传染病报告工作要依靠团队合作来完成,仅仅依靠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的努力是难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全院的相关医务人员共同协作的结果。传染病报告卡的最初信息是由门诊注册人员填写,如果一些信息被遗漏,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丢失病人,如果是甲类传染病或象SARS等急性传染病,因为信息不完整而追踪不到病人就可能造成该传染病的传播。因此,应加强开展内容丰富的培训活动,深入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倡首诊负责制,重视和支持传染病的报告及预防控制工作,对提高该工作质量十分有利[4]。

3、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的重视

医生通过HIS系统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片需要经过专职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的审核与完善后才能上报给国家网络直报系统。因此,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的工作职责不容忽视,他要通过各种途径使传染病报告卡片的内容更加完整准确。

4、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报告定期培训制度,传染病信息保存及安全管理制度,自查、反馈和奖惩制度,建立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等。以确保传染病报告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我院HIS系统在传染病报告工作中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准确、及时,较好地控制了重报、漏报和迟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由传染病病原体引起的医院感染,并且上级单位能够及时获得我院传染病就诊信息。HIS系统的这些优点在其他医院中也有所体现,并有相关的文献报道[5~7]。该系统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随着系统的不断升级和完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这些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会逐步得到解决,在传染病报告工作中的优势将会进一步凸显,对提高整体传染病的报告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幸华.医院信息系统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5,3(9):10-12.

[2] 钟初雷.医院传染病漏报自动监控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与应用[J].疾病监测,2008,23(6):331-332.

[3] 钟初雷.提高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的实践和体会[J].疾病监测,2006,21(6):281-282.

[4] 沈爱秋,夏雪明,吴荷英. 2005年~2007年如皋市人民医院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分析[J].江苏预防医学,2008,19(3):22-23.

[5] 修翠珍,周锡科,姜法春,等.青岛市法定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质量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1):73-74.

第4篇

2016年: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都要为孩子们的安全健康、成长成才担起责任,共同托起明天的希望。

2015年: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要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的渠道,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

2014年: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公平发展。我们要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努力使每一个孩子有公平的发展机会。

2013年:继续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提高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为国家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

2012年: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教育寄托着人民的希望,关系国家的未来,我们一定要把这项事业办得更好!

2011年:科技、教育和人才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必须始终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坚持优先发展教育。落实和完善国家助学制度,无论哪个教育阶段,都要确保每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10年: 教育、科技和人才,是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基石,也是综合国力的核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教育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着民族素质和国家未来。教育不普及不提高,国家不可能强盛。这个道理我们要永远铭记。

2009年: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要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2008年: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没有全民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便没有国家现代化的未来。要让孩子们上好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2007年: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要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

十大教育热词

十年《政府工作报告》出现次数较多的教育热词统计如下:

农村教育(70次,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农村教师等,对比而言,城市10次)。

学前教育20次(其中,学前教育13次,幼儿园2次,入园5次)。

教育公平(17次)。

教育质量(14次)。

创新(12次)。

农民工子女11次(其中农民工随迁子女7次,分别出现在2016、2015、2012、2011年等;农民工子女1次,出现在2009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3次,出现在2008、2013、2014年)。

义务教育均衡(6次)。

素质教育(5次)。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4次)。

课业负担(3次)。

十年来这些说法悄然在变

营养改善计划

2012年:办好农村寄宿学校,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3年:实施惠及3000多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4年: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儿童营养状况。

贫困学生上大学

2013年: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教育公平取得明显进步。

2014年:回顾2013年,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比上年增长8.5%。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要再增长10%以上,使更多农家子弟有升学机会。

2015年:要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的渠道,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

2016年:继续扩大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农村招生规模。

国家资助计划

2007年: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都能上好学,我们一定能够实现这个目标。

2008年: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中央财政此项支出从2006年20.5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98亿元,高校资助面超过20%,中等职业学校资助面超过90%,资助标准大幅度提高。

2009年:完善国家助学制度,加大对中等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10年:国家助学制度不断完善,资助学生2871万人,基本保障了困难家庭的孩子不因贫困而失学。

2011年:落实和完善国家助学制度,无论哪个教育阶段,都要确保每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12年:完善国家助学制度,逐步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到所有农村学生,扩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

2013年:国家助学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阶段全覆盖,每年资助金额近1000亿元,资助学生近8000万人次。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15年:2014年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大幅上调。

2016年:对贫困家庭学生率先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

普惠幼儿园

2011年:公办民办并举,增加学前教育资源,抓紧解决“入园难”问题。

2012年:继续花大气力推动解决择校、入园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幼儿入园率。预计通过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将新建改扩建幼儿园9万多所,可新增园位500多万个,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

2013年: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入园难”问题有所缓解。

2016年: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2012年:2011年初步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2013年:初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现有1260万农村户籍孩子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

2014年:使更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城镇教育、实现异地升学。

2015年:2014年28个省份实现了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2015年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后续升学政策。

2016年: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

教师队伍建设

2008年:完善和落实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制度。

2009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提高1200万中小学教师待遇,中央财政为此将投入120亿元,地方财政也要增加投入。

2010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鼓励他们终身从教。

2012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014年 : 加强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2015年:加强教师伍建设。

2016年:落实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2011年: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免费。

2012年:逐步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到所有农村学生。

2013年: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政策扩大到三年。

2016年:加快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哪些词越来越热:近三年高频词

教育扶贫

2014年:启动教育扶贫工程。

全面改薄

2014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2015年: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2016年:改善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综合改革。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015年:深化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改革、高等院校综合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民办教育

2016年: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2015年: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14年: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地方高校转型

2016年: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2015年: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立德树人

2015年:要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双一流”

2015年: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创新创业

2016年:提升高校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5篇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九条、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第十八条、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第十九条、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第二十八条、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证券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第二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三十条、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三)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

(七)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应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四)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五)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如无法执行有关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述人员在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若存在,应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应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九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十条、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一)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二)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

(三)内部职工股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