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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时间:2023-07-23 09: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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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完善措施

一、引言

建筑企业为了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应对工程合同管理予以重视,并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中。另外,建筑企业应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以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及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①国家强制管理性。建设工程和我国国民经济息息相关,是我国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因此,建设合同在签订及履行上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管理性;②复杂性。现代结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导致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变得日益复杂,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要完成大量合同事件,可见,合同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③多层次全方位协作性。建设工程管理涉及了建设单位的各个管理组织、部门及各个岗位上每个员工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因此,合同管理还具有多层次全方位协作性的特点。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开端,可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起到引导作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具体体现为:①明确建设工程实施和管理的目标;②规定了参建双方的经济责任、义务和合同利益;③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双方的最高准则;④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公开、公平及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所引起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①合同索赔工作难度大。合同索赔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增加利润的主要手段,在建筑工程中是难以避免的,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特别是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不利于合同索赔工作的开展;②合同文本不规范。承包商未能按照规范文本制定合同,导致合同内容存在表述不清、内容含糊等问题,甚至出现以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直至工程竣工后才补签合同,未能及时对合同条款和内容进行检查,使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建设工程埋下了诸多安全风险和隐患;③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正性。现阶段,多数建设工程合同是由发包方起草的,发包方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在合同中更多强调承包方的义务,缺少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尤其是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并未制定出较为明确的处罚或奖励措施,由此导致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出现不对等现象,不利于工程合同的公平竞争和管理。

(二)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签订及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过程,涉及到管理、建筑、信息技术等诸多方面,这就需要专业性、业务技能较强的管理人才,且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意识、造价管理知识等。但在实际合同管理工作中,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严重匮乏,很多工作人员均是由其他科室调入,对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并不熟悉,整体业务水平较低,同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出准确判断,不利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完善

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是保障合同管理高效开展的基础,但目前诸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对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予以重视,导致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缺少可靠依据。同时,合同归档管理、分级管理和评审管理机制不健全,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未严格执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无法实现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四、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建设工程可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操作,通过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来强化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益。同时,还要做好合同的签订、审查、授权及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合同各项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到位。除此之外,还应加大对合同履约的管理力度,特别是针对工程资金不到位的现象,不允许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以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专业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建筑企业应对人才队伍建设予以重视,着重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水平的专业合同管理人员,使其具备丰富的工程造价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以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同时,应积极引进现代化人才,确保合同的起草、签订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合法、可靠,若出现合同纠纷现象,可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处理,降低外聘支出,以充分展现专业人才的自身价值。

(三)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建筑市场中所有建筑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应对新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强化新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使其能重新认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另外,确保合同双方能在公开、公正的合同环境中进行合同签订,提高合同的文本规范,从而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效率和水平的有效提高。

(四)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责任义务

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手续变更、签证等进行书面文件备用,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变更管理,避免对企业造成大量经济损失。另外,健全的合同管理可有效避免企业决策的随意性,利于合理解决合同纠纷,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力保障。

五、结语

在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建筑企业应着重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以促进自身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全面提高,将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在基础阶段把好合同关,以实现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向东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5).89-89.

[2]黎琴.当前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3(7):191-191.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在现代建筑工程中,项目管理得到了业内人士的重视,而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管理、质量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等主要管理工作。这些管理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又是相辅相成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它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对质量、进度、投资等项工作起着控制、协调的作用。因此必须明确合同管理的内容和特点,以便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1 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不同国家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为了在某个工程项目中实现特定目的而签订的,以此来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此协议称为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国际工程是一种跨国性质的经济活动,所以这种合同要比一般国内的合同复杂很多。

1.2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国际工程的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文件内容全面;合同制定、实施期长;有比较完善的合同范本;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合同项目数量多。

2 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1 什么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人(承建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即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被称为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施工合同规定,承建方应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等施工任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为承建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按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2.2.1 对合同主体的要求要严格 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严格杜绝那些无营业执照、无承包资质及资质等级低的单位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建设项目。

2.2.2 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各类建筑产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建筑产品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建筑物本身,除建筑物本身它还包括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地下岩土和建筑物周边的服务设施等。每个建筑施工合同的标的都具有不可代替性,都是唯一的。

2.2.3 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 建筑物的体形庞大,结构很复杂,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建筑材料种类繁多,再加上施工的工作量很大,所以建筑施工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在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才可以实施;在合同签订后至正式开工前需要的施工准备时间比较长;工程进行实施阶段,会遇到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足、进度款支付滞后,甚至会遇到不可抗力、疫情等原因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延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还要办理竣工结算工作,最后还要有一定的保修期,上述种种均会影响到工程的工期,也是合同履行期限长于施工工期的主要原因。

2.2.4 严格计划和程序的制定工作 应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去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模,无论建设项目是国家投资的、非国家投资的,还是其他方式的投资,都一样要受到当年的批准限额和贷款规模的限制。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同时还要满足法定及内在规律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2.2.5 对合同的形式要有特殊的要求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和重要性,所以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这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相关的约定。

3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

3.1 建筑工程合同有比较长的管理周期 建筑工程施工的持续时间长,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实施,这就决定了合同要连续的履行并且履约周期会很长,并最终导致合同生命周期也比较长。订立合同时有很多不能预料的情况,在日后的合同管理中都会出现,所以要依据合同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以此来实现有效管理的效果,从而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3.2 只有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才能取得显著的效益 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所有工程活动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才能及时准确地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只有抓住在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这一核心,才能进行全面的统筹和调控工作,使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处于可控状态,并保证建设目标得以实现。管理人员要有很强的合同管理意识,否则会造成工程项目整体目标不明确;如果没有严格的合同管理,那么项目管理就难以高效系统地形成完整的项目管理系统。争取企业经济效益最佳途径是进行有效的工程合同管理,这项工作做的好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杜绝诉讼费用的损失,并通过有效的索赔工作,获取应得的合法利益。

3.3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会出现频繁的变更 工程合同履行的时间长,会有很多事件发生,这势必会影响到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于合同中会出现频繁的变更,这就要求管理人员根据变化的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工作,由于各种变更,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签证、索赔和反索赔工作,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要全面,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建筑企业的损失。

3.4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要有较强的系统性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不确定因素多、合同种类也很多,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与掌握每一份具体的合同,并且都需要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合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取得最终的成功。

3.5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具有很强的法律性 合同是契约的一种,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契约签订后双方均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从而可以避免当事双方人发生纠纷和事后变更合同签订事项。对合同法的运用是合同管理的本质。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合同管理人员了解国内外的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及具体施工条件。所以,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并精通建设领域法律知识是做好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的知识储备。

3.6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要求高信息化 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这种体制以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加入世贸以后,工程项目管理也不可避免的将向着国际化、信息化的趋势发展。合同管理工作复杂、繁琐,并且要求有高的准确性,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着合同类型繁多、制约性大、信息力量大等特点,所以管理是耗时费力的,单纯依靠人工管理是很难做好此项工作的,加上缓慢的信息传递,根本不可能对信息进行及时搜集、处理并加以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要开展有效合同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起完备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4 建筑工程合同法

4.1 概述

4.1.1 合同法的含义:所谓合同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4.1.2 合同法的调整的范围包括:合同主体的扩大、合同类别的增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相关合同的调整。

4.1.3 合同法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共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

4.1.4 合同应包含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2 建筑工程合同成立需要哪些法律规定

4.2.1 合同成立 《合同法》当中符合下述规定情形的,合同即宣告成立: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②若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③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了确认书。

4.2.2 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4.3 建筑工程合同有可变更、可撤销的特征

4.3.1 只有撤销权人才有权决定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对于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撤销合同。

4.3.2 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拒绝不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未撤销以前是属于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5 结语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地位是很重要的,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我们才能进行好项目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深远的意义的。对于当前的建筑企业,竞争对手不只局限在国内,还有来自国外的。所以合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并应在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企业要培养出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来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并最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变更 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建设工程总体来说是非常复杂的,其花费时间较长,所涉及的领域很广,在建设工程时某个项目很容易出现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是投资管理的关键,影响着整个项目的进行。合理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直接影响着用户和承包企业之间的信誉问题,对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1工程合同变更管理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的相关项目中,拟订出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具有现实意义,能够有效的控制项目完成的程度、项目完成所花费的成本等相关因素。就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存在着诸多问题,给合同变更管理加大了难度

(1)有部分项目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合同中的重要信息没有表达清晰,或者签订合同的两方没有按照合同来进行工作,这在以后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纷争。有些业主不按规定进行,在签订一份用来备案的合同之后,还会再签订一份双方都同意的并且与原合同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这种合同是不平等的,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要求的,同时也使承包企业的利益受损,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造成影响,进而损害业主的利益,这也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之一。

(2)双方发生纷争时处理不恰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纷争,双方基本不会按照规定的做法来处理,一般情况下,会采取自己的方法来处理,这很容易造成合同纷争,索赔时会相当困难,不仅如此,承包企业的自保意识不强,进一步加大了索赔的困难程度,这也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2影响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因素

2.1修改原设计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变更

如果设计方一开始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导致设计的某些方面有矛盾,那就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如果施工方面临时有了新的要求,这需要对原有的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方进行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需要对设计进行改进;设计过程中设计师不负责任,对设计的理解不同,会造成设计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变更。

2.2国家政策调整或者社会环境的改变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变更

我国的相关部门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各种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会通过改变价格的方式来处理。一旦价格的波动超过规定范围时,多于的部分会作出相应的改变,物价是不断变化的,并且变化周期不定,令人无法掌握,这种情况也会造成建设工程合同变更。

2.3建筑行业的不正确行为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变更

建筑行业各部门的不规范行为造成变更;某些施工部门希望出现变更,以此来谋取暴利;建筑行业各部门之间达成一定的共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现象逐渐变多。

2.4我国缺乏完备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变更

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某些工程在招标时为了能够中标,会故意降低价格,压缩完成时间,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一笔支出,但是在进行施工时会频繁的发生变更。

3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管理的方法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管理。要通过将建设工程合同再进行细分,承包企业要选择有特点的支持材料,业主在审查之前应该确定一个标准,避免出现分歧,使人人都能了解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细节及要求,有效的加强了合同变更的管理。

(2)将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第一次提交的资料准备齐全有效。随着我国对审查的不断加强改进,更加重视合同变更的材料。提前将所需要的材料进行整理,保证其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合同变更审查的速率。

(3)改进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审查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合同变更审查的速率。制定严格的限制制度,要求变更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逾期,这样也能提高总体审查效率。

4结语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会对建设工程花费的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建设项目的完成质量,因此应该对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进行合理的管理。建设企业不能为了减少投入的资金,即使知道建成的建筑物存在问题而不去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同样的施工方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随便变更。双方要以保证建筑物质量为第一要义,提高对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管理的重视程度,采取适当的方式加强管理,使建设有关的企业都能认真对待合同,严格履行,保证建设项目争产进行,尽量降低由于变更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徐霄枭,朱建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因分析[J].山西建筑,2013(19).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提高;效果、

引言

项目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首要任务,项目管理的目的是将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纳入整体的管理体系,在施工的各个时期和各个环节,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费用、安全等方面进行总体把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用适宜的方法进行管理的活动。项目管理是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合同管理是近年来项目管理的重点部分,随着建设工程法治化要求的不断深入,合同管理成了约束建设单位行为的重要依托。

一、建设工程提高项目管理效果的方法和途径。

1、明确项目管理的重要作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在做好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之前,要明确项目管理的重要作用。项目管理的核心目标就是要保证项目目标能够顺利安全的实现。项目管理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全部过程。例如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等。同时,对施工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管理。例如合同管理、现场管理、信息管理、生产组织协调等。树立项目管理的意识和理念,是丰富现代建筑企业的重点观念。项目管理要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尊重市场变化,树立效益观念。项目管理要把建设项目的整体过程纳入到管理体系,实现项目管理对于工程建设的根本性促进作用。

2、选用专业的项目管理人员。我国的基础建设规模大、周期长,在建设工程的整个实施 过程中,做好项目管理关键是选好项目管理者。项目管理者的作用能够对项目管理起到引领性作用。建设工程的施工环境较差,在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技术与施工过程等多方面的矛盾,在处理矛盾时,就会突出显示出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项目管理经理要对工程建设有足够的知识了解,更要求做好工程实施的各种协调工作。建筑企业要实现高效管理,必须要进行高效的整体运作,而项目管理人员能够实现项目管理的全程跟踪,在各个部门与各个环节上,实施管理与监督,使工程项目更具活力和发展动力。

3、合理组织和开展项目管理活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是整体与局部的良好配合。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再到竣工阶段。建设工程的整个施工都是整体规划下进行。项目管理就是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具体实施管理。合理组织和有效开展项目管理活动,就是要在项目的所有环节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管理对建设施工的现场、施工设计、安全环境进行管理,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分析问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及时的处理。合理组织与开展项目管理活动,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在明确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实践的同时,将施工活动纳入到整体管控体系中,设计好应急预案,明确好工程建设的规划与要点。

4、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我国的建设企业经历了粗放的发展阶段,在企业制度逐渐改革的道路上,建设单位必须要进行管理与实践的科学性进步,才能够适应建设工程的发展要求。项目管理方法的创新,需要保持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又要使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更加具体化、专业化,这就需要建设工程要不断创新方法,以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进步。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对资金、物资、技术、设备、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做好完备的记录。掌握好项目管理的针对性,对技术类和管理类的活动进行分配,是项目管理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发挥出较高的效果。

二、建设工程提高合同管理效果的方法启示。

1、明确合同管理的特点和内容。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的首要任务,合同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好施工项目的各个环节。合同管理分为合同分析、合同资料、合同网络、合同实施控制和索赔管理等,合同管理与计划管理、成本管理、组织和信息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由建设工程的项目特点决定,合同管理组织需要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合同管理制度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合同管理需要进行评价和改进,以保证合同管理能够根据专业性变化进行及时的更改。

2、做好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合同管理要从建设项目的准备初期就要做好。企业在获得招标信息的同时,就要做好项目的分析、评估、决策和合同预审工作。合同签订前要明确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劳动力组成,技术力量,设备装备能力等信息,而且要明确企业的资质等特殊条件。合同签订前需要对涉及的项目资料和信息进行不断的补充与完善,确保合同进入到投标决策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程度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后续工作。

3、严控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中的重点环节就是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变更的事务,那么,根据变更的地方,就要进行补充性的合同规划,那么,合同技术资料就需要在根据技术规范进行调整。要做好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成本目标的总体设计,满足合同对于项目实施的基本要求。合同管理要体现实施的高效性,就要在掌握合同管理基本知识的前提下,进行不断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现代化建设企业的新问题。

4、完善合同违约与索赔管理。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合同违约与索赔管理,这项内容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合同管理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发生索赔案件,要明确索赔的原因,根据现场情况与合同条款进行对照,积极分析检查,发现现场施工条件与合同约定的差异,避免发生因索赔原因不清楚造成的双方利益损害。采取的索赔方法要尊重合同管理的具体要求,以节省工程投资为主要标准,做好违约与索赔的平衡协调。在当前的建设工程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升级。

结束语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基础建设在一个长期的阶段还将是社会生产的重点部分。建设工程的开展实施,不仅为我国的基础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运行方式,更给予了建设工程发展的新空间。对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研究,是新经济时代必要的学术活动,更是对建设工程开发的重点对待。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的方式方法研究,能够提高建设工程领域的创新理念,使建设工程的实施能够有专业化的保障,创造出更加优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泉昌,如何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J],科技致富向导,2010年14期。

[2]严亦飞,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与施工索赔[J],企业导报,2011年13期。

[3]程森,刘康,钱秀红,浅谈当前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水利,2004年12期。

第5篇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最优招标机制;机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的实践经验表明,建设工程的招标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最重要的造价控制部分,而且也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开展,以及现代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建设工程的招标过程作为一种实际意义上的交易过程,进入到经济机制设计管理的范畴,因此需要针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相关条件进行设计最优招标机制,从而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提供有利的支持。

一、建设工程的交易特点研究

(一)交易顺序是“先订货,后生产”

通常情况下,市场交易都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顺序,交易双方的活动是同时进行的,而对于建设工程交易来说,交易的顺序则是“先订货,后生产”,也就是先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生产”产品的“厂商”,然后再有选定的“生产方”组织建设工程产品的制作工作。建设工程招标只是工程交易的第一步。

(二)交易成本较高

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会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并且交易过程的历时较长,这种不确定性和长期性会对建设交易合同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合同的完备性,这些都增加了建设工程交易的成本。

(三)交易的高风险性

建设工程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并且外部环境的变化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且在招标过程中双方的信息交流呈现出不对称性,加上交易合同的不完备性等因素,导致建设工程交易双方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四)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同

交易地位不同主要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方对工程承包方具有特殊的要求,这种特殊要求主要包括承包方的资产、技术、质量保证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这主要是由建设工程交易的“先订货,后生产”的特点决定的,这种交易特点使得发包方在客观上要对承包方的能力、技术、资金以及信誉提出具体要求。

(五)交易过程存在控制价

建设工程交易存在最高控制价以及最低控制价,其中最高控制价是招标方为了遏制投标人利用围标手段哄抬交易价格而设定的,最低控制价是为了防止交易合同签订后招标方会面临过高的交易价格,遏制低价中标,但是合同签订后出现高价索赔的现象以及其他相关风险。

二、建设工程最优招标机制设计方法分析

(一)设计假设条件

为了方便建设工程最优招标机制模型,需要对一些影响因素进行简化处理,也就是提出相关条件假设。基本的假设有4个,第一个假设条件是在风险方面,参与招标过程的招标方和各个投标方都不具有明显的风险特性。第二个假设条件各个投标方之间的信息相互独立的,能够独立投标的报价。第三个假设条件招标人支付的仅仅是与报价相关的函数。最后一个假设条件是所有投标人的成本估价符合概率分布,并且密度函数的值是正数。

(二)最优招标机制设计

借助于机制设计原理,建设工程最优招标机制的设计方法如下:

1、直接招标方法

顾名思义,直接招标是指所有投标方直接向招标方告之各自的估价,然后根据制定的招标规则和制度选择最终的承包方和交易价格。常用的密封招标是一种直接招标的方法,而英式招标以及荷兰式招标则是间接招标的方法。

2、激励相容模式

如果将投标方如实将估价报告给招标方定义为经济学上的纳什均衡,那么直接招标方法就可以成为是激励相容的。站在招标方的角度看待建设工程最优招标设计问题,激励相容模式只对投标方的真实估计提出要求,而不是要求投标方在招标活动开始之前就报告自身的真正估价。在实际中,二级价格密封的招标方式是激励相容模式最明显的例子,在这种模式下的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过程的所有投标者都会按照各自真实的估价进行投标。

3、应用显示原理

在显示原理中,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招标方式的哪一个均衡,都可以从获胜概率以及预期价格支付等激励相容模式下的直接招标中获得。因此,当一种招标方式在激励相容模式下的各类直接招标中达到最优,那么这种招标方式在所有的招标类型中也是最优的。根据假设条件,当所有参与投标方都诚实以对,那么实际中的直接招标与假设条件下的招标中的均衡时一致的,并且是激励相容的。

4、可行性的直接招标

以一个建设项目招标来说,具有可行性的直接招标要满足3个条件,首先是对参与投标过程的各个投标方的估价水平来说,各个投标方的获胜概率之和不能超过1。其次,具有可行性的直接招标必须是激励相容的,当投标方的真实估价确定之后,投标方的报告估价与真实估价的效用是一样的。最后,各个参与招标过程的投标方都是自愿的,并且每个投标方都希望自己能够中标。

5、招标最优化

通过以上的直接招标、激励相容、显示原理以及可行性直接招标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机制最优化问题可以简化为选择的投标方能够为招标者带来最大利润的问题,通过函数模型,将各个投标方的真实估价以及招标方的相关参数输入到函数进行计算机模拟计算,最后得出的结果就是招标机制最优化问题的解。

三、结束语

本文在对建设工程交易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机制设计原理对建设工程招标最优机制设计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根据原理对相关条件进行假设,然后通过直接招标、激励相容、显示原理、可行的直接招标以及求最优解的设计方式对最优招标机制进行了简单阐述,在实际中,还要根据相关原理建立函数模型,并将相关数据代入模型进行求解,最终得出建设工程最优招标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卓甫,杨高升,邢会歌.建设工程招标模型与评标机制设计[J].土木工程学报,2010,08:140-145.

[2]郑边江.建设工程最优招标机制的设计[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10:53-56.

第8篇

(一)合同文本不规范针对于中国建筑市场合同管理频繁出现问题的现象,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并颁发了关于建筑工程在施工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示范文本,最新一版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目的就在于规避权责失衡现象的发生[6]。但在实际电力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人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在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二)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在具体实施时,因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常有签订合同不符合要求情况发生。主要表现在:首先,合同文本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对一些索赔性条款表述笼统、含糊。其次,承建方资质管理混乱,依据中国的《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通过挂靠等方式谋求中标机会,或者一些大型施工企业利用企业资质承接一些施工项目,然后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这些做法不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给工程的质量、工期等带来不利影响。第三,部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合同管理属于企业核心业务,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要求极高。但有部分员工职业道德素质低下,,损害企业利益。

(三)合同违约索赔困难、责权偏颇当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索赔工作就应该合理展开。但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合同文本往往是发包方制定,所突出强调的往往是承包方义务的规定和风险的范围,而对发包方的义务就含糊其辞,制约性条款在文件中较少。尤其是发包方违约时,就赔偿方面的条款没有具体的表述,难以界定赔偿的数额,存在明显的权责偏颇。此外,在电力系统主辅分离之后,投标单位众多,在市场中发包方占据主导性地位,双方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例如因电力工程施工周期长、单位工程众多,出现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就很多,整个工程累加起来就会高达数百万的金额赔偿,而在合同条款中往往表述为分项工程多少钱之下免于赔偿,这样承包方就要承担较大损失,即使出现了可以赔偿的情况,承包方往往会为了以后市场的签约,而在发包方的要求下放弃部分索赔工作。

(四)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从当前建设合同管理的现状看,并没有得到许多小公司的重视,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严重缺失,这也是制约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需要专责的合同管理人员掌握相应法律知识、造价知识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而在一些企业合同管理被认为是一种事务性工作,由预算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兼任。这将给合同管理带来难度,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必将缺失专业支撑,在处理上相当的被动。许多不规范的合同在签订初期也难以被发现,也会给后续的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效益。

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措施

根据对当前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分析,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的科学经验,对照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按照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积极推行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国目前针对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和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目前还是空白。因此有必要推行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发承包模式可分为: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模式、合作体承包模式等等,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等,针对不同的模式进行研究,将合同条款规范化和细致化。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逐步与国际接轨,学习和研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中国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融合现代合同原则和现代项目管理原则,不断完善中国施工合同文本体系,使中国施工合同文本在结构化、系列化、集成化方向的发展上取得突破。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持证上岗专业化的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关键。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合同管理人员建立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一方面企业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达到工作所需要的技能要求。另外企业可同高校合作,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形成稳定的人才输出。当前可在合同管理中可有造价工程师领导,另配一名专职合同管理员,完成项目的合同管理。

(三)强化合同的动态管理,依约解决工程索赔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索赔现象时常发生。一般来说,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通过扣拨工程款等实现;而施工方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但为了合同双方共赢,对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误工、变更等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如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等,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双赢才是工程工期、质量、成本完成目标的保障。

(四)开发适合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软件,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不仅提高工作效率,也为资源共享,提升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电力建设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一直走在市场的前列,针对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的软件也层出不穷。在企业内部形成流程化管理,进行合同评审等工作。各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软件操作。随时掌握合同的签订、履约及纠纷情况,对工程建设合同形成真正的信息管理和动态管理。

(五)建立企业的信誉档案,将信誉分引进到招投标工作中去建立其企业信誉档案库,定期监督,并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将企业的信誉档案融入到招投标工作中去,在招标项目评分标准中加大信誉分的权重,使企业真正意识到每一个工程都是重点工程,只有认真履行好合同,才能以后有更加广阔的市场。为中国的电力工程保驾护航,同时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第9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EPC总承包 合同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方式,是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实行全过程承包[1]。其显而易见的优点是能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项目的建设管理中。

承担EPC项目的承包商承担的工作范围大了,要选用能承担合同规定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任务的承包商,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而EPC总承包合同是确定业主和承包商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涵盖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设备安装、保修等多个环节。采用何种方式直接影响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二、合同介绍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建设工程合同还包括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工程合同种类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按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工程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1、总价合同

建设项目的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在承包工程,其含义是承包商同意按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总价,负责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承包工程建设[3]。总价合同具有价格固定、工期不变的特点,业主喜欢采用。实施管理比较简单,工程师不必随时量方算价,可以集中精力抓进度和质量。对于承包商也如此,可以专心抓工程建设,减少期中付款的量方算价工作,同时也减少为支付产生的许多矛盾。其缺点是风险偏于承包商,对业主有利。

总价合同又可细分为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的总价合同等,每一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相关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通常指固定单价合同,也称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清单中按分部、分项列出工程项目的各种工作的名称、单位和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一般由设计(或咨询)单位及业主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是标书文件中的重要文件。承包商在签承包协议时,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表(简称 BOQ 表)是重要的合同文件,表中的工程量是估算的仅供投标竞价时共同的计算基础,而实际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结算。表中承包商填报的每项单价,通常情况是固定的。期中付款和最终结算时,都是以不变单价计算。看见单价的风险是由承包商负担,而数量的风险则由业主负担[4]。

单价合同也可细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当工程的内容、设计指标不十分确定,或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时,宜采用单价合同。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EPC合同分析

1、总价合同适用分析

通常采用的总价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随环境和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在这种合同关系中,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提出设计变更外,对合同价不再进行调整。根据我国工程造价限额体系:估算 > 概算 > 施工图预算,E P C承包价格不能突破承包范围相应的概算[5]。招标时,一般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匡算总投资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降价百分比,进而计算出合同固定总价。此类合同发包方管理简单、结算方便,但承包商承担了较多的风险。适用于工程要求明确,工期较短,施工难度较小,施工自然条件变化不大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易受物价波动等因素影响的项目。

2、单价合同适用分析

通常采用的单价合同是工程清单合同。在实际实施中,招标时,一般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匡算总投资的基础上确定一个下浮率,进而计算出合同暂定总价,在合同暂定总价的框架下细化工程任务,深化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施工图预算。经合同双方认可,审计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是合同的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的依据。此类合同,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了工程价格变化的风险,风险分配较之总价合同更为均衡,但出现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时,业主和承包商间易产生分歧。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多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

四、结语

合同和单价合同各有其优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应根据具体的工程条件、工期要求、承包方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选择适当的合同方式,从而实现项目的顺利实施。

[1]蔡笼. E P c总 承包合同计价方式研究[J]. 现代经济信.2014(13) :147~149

[2] 何伯森.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3] 潘文,丁本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