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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3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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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第1篇

关键词:保险集团;财务救助;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1-0077-04

随着国际国内竞争的加剧,知识经济、网络经济、范围经济的发展,使保险企业边界发生了变化,建立大型保险集团①已成为保险企业应对竞争的一种有力武器。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更成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做大做强的“催化剂”。在保险集团化经营中,保险和非保险成员公司必将遇到各类财务危机,集团适时的救助应运而生,而除了经营战略方面的调整,更多的救助是落实或者体现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上。但无论是已有的行业实践,还是监管的政策法规,仅仅规范和约束了财务救助的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即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清算破产保障,如何实施财务救助却长期处于空白阶段。本文尝试从这个角度出发,分析新兴的保险集团公司如何开展财务救助以及各主管机构如何开展对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的有效监管,研究对保险集团救助的适应性规定。

一、中国保险集团概况

国内保险公司集团化的历史至少可上溯10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保集团、中再集团、中华联合五家均是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而成的控股公司;而中国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则是1996年分业经营前开展产、寿险多元经营的保险公司;2007年6月保监会批复成立阳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这8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寿险和财险业务在内地市场份额已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

如表1所示,国内保险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仍然以原来经营的保险业务为主,保持对核心业务领域的不断投入的同时,结合各自的战略目标以及自身资源优势控股新的子公司、孙公司,实现进入非保险金融领域和其他非金融领域的综合经营。目前国内保险集团公司已陆续进入证券、信托、银行、期货、企业年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等领域,依托主业、多元经营的特点显著。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类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对集团影响的重要性,以及保险集团面临其他行业财务危机的多元性。同时由于保险集团公司仍定性为保险公司,对处于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实施财务救助给跨行业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二、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保险集团的出现,已经明确传递出混业经营的信号。因此,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成员公司②出现财务危机将不再集中在保险行业,如财产险、寿险和健康险等专业保险公司,而是逐步扩展到其他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行业。结合中国实际,本文所称财务危机是指成员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偶发性因素,导致偿债(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不足。

(一)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随着保险监管的逐步完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和涵盖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架构已经形成,从事保险业务的核心成员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都将编制偿付能力季报和年报。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大多数时候体现在偿付能力不足上,这可能由快速增长的业务、高风险投资以及经营亏损造成。而突如其来的偶发性巨灾、投资业务的重大亏损,不仅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还会在短期内对保险公司现金流造成极大的压力,从而出现流动性危机。另外,资产负债的结构失衡也将带来流动性危机,但这一危机形式难以反映在偿付能力报表中。

除了比较规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外,对于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还体现在另外两个易被忽略的方面:一是根据《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一旦突破4倍的限制,则意味着资本金缺口呈现;二是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更多的只是从注册资本规模和内控制度等方面对经营某些业务有一定的限制。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中介退出市场也说明财务危机实实在在的存在。

(二)非保险类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而言,财务危机体现在资本保证能力和流动性风险上。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金融企业资本保证能力如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证券业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以及对信托、担保、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经营业务与资本金之间的比例限制。

由于高负债经营的特性,以银行为代表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哪怕在其他指标上符合监管要求,也可能因各种原因在资金流动性需求方面形成突发性上升或出现大量现金挤兑、客户提前解除合约等局面,现金头寸不足将直接影响对债权人的承诺兑现,并迅速蔓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非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非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主要包括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其现有到期债务的状况,或者企业现有负债总额超过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净资产出现负数。一般而言,非金融成员企业财务结构恶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筹资结构不合理,长、中、短期债务搭配不当;第二,投资结构不合理,长、中、短期投资比例失当,有的项目选得不准,有的投资超过风险限度;第三,生产结构不合理,资产中应收债权比例过大;第四,支出结构不合理,其突出表现是非生产性、消费性支出增长过快,导致企业积累能力下降。尽管非金融成员公司一般在集团中处于非主业的地位,但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危机必然会影响到集团内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并可能诱发救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的方式

所谓保险集团财务救助,是指在保险集团内母公司对成员公司以及母公司协调成员公司之间,对出现财务危机的成员企业转移或重新配置财务资源的行为。对于保险集团而言,为了保证正常的企业运营,对子公司实施财务救助是必不可少的。

(一)增资

增资包括注入现金和非货币资产(带有重组的意义)。注入资本将有效弥补资本金不足的窘境③,提高成员公司的偿付(债)能力边际,同时,现金的增加将满足成员公司的流动性需求。可以说,现金增资是一种较为便捷,同时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非货币形式的资产注入需要进行评估,而后计入实收资本扩充资本实力,但由于在变现能力和资本被认可程度上的局限,对成员企业的影响无法与现金增资相比。

(二)借款

临时借款是非金融企业集团常用的一种方式。采用借款方式进行财务救助一般期限较短,多发生在集团内的关联方,主要为应付短期的流动性需求,协助危机企业渡过暂时性的财务难关。对危机企业的借款应关注危机企业自身的长短期借款和股权债权的搭配问题,以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与增资相比,通过隶属保险行业的成员企业对危机企业实施债权类救助,可能在政策上有一定的障碍,最明显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但贷款较增资在资源的流动性上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建立核心子公司的特殊保护机制

集团公司应建立金融保险集团核心子公司优先保护制度。要保证金融保险集团整体稳健经营,必须优先保障核心子公司稳健经营。一旦核心子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必须优先考虑核心子公司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支援措施。必要时可以牺牲非核心金融子公司为代价。国外相关立法上都有类似主张,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条例28条及联邦储备委员会Y规则,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5条。

(四)其他救助方式

如放弃分红、承诺收购外在股份以稳定股价、提供担保、债务重组等。与增资和借款相比,这些救助方式不会对成员企业产生实质性的资源流入,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员企业的负担,重振成员企业的形象,并设法将财务资源保留或转移至成员企业。

四、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监管

在保险集团模式下,法人有限责任被不少人视为综合经营的比较优势,甚至作为创办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始动机之一。政府对占保险集团资产比例很大部分的子公司的危机救助模式正在从“隐性担保”向“显性担保”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此接受和认可程度如何还没有经历“完整④”的检验,因此更需要作为大股东的保险集团公司出面,逐步承担政府退出后的救助责任。目前的政策和实践的空白就是,保险集团公司如何实现政府退出与自身进入之间的衔接。这需要明确集团公司参与救助的具体流程,在子公司从发生危机到倒闭或者走出困境的过程中,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财务救助,应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在现行的《公司法》以及大批的行业监管政策都并没有制订集团公司架构下的管理模式,而专业的《金融控股法》法律法规也迟迟未能出台。身份仍隶属保险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上仍接受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导致现阶段一旦保险集团公司要实施财务救助,就会面临三个监管困境:一是作为施救方,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如何参与对发生财务危机的子公司救助、保险资金如何在集团内合法合规地转移?二是如何降低保险集团在子公司救助中的“道德风险”?三是对于没有明显财务风险预警和监管指标的保险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中介类子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如何实施财务救助?

根据金融监管的有关理论,几乎所有的国家对金融行业的规制都是基于控制金融风险考虑的,对保险集团而言,适时地财务救助,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在《金融控股法》等原则性规定出台前,我们建议行业主管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集团财务救助进行监管:

(一)完善金融成员企业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

应尽快修改金融成员企业监管法规中关于机构倒闭、撤销、破产等的规定,明确集团公司的财务救助义务,或者专门制订集团公司财务救助规定,避免出现类似央行建设性的“模棱两可”救助局面,弥补风险管理与破产清算之间的监管空白,为实施财务救助提供依据。一旦成员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应限制集团公司的某些权利,同时要求集团公司从控股股东的角度参与救助。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03条就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母公司控制合同或者盈余转移合同终止时,在合同中止登记并依法公告前发生而于公告后6个月内申报的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母公司应提供担保。

(二)适时修订财务资源传导的监管政策

对于仍纳入保险公司监管的保险集团公司而言,适当放开对子公司救助的资金限制,通过试点等方式再进一步考虑子公司之间互相救助的模式。目前保险集团公司的资金仍界定为保险资金性质,因此在向子公司输送财务资源的过程中面临资金运用的政策障碍,只能选取注资这一方式。但注资后这笔财务资源就难以收回,短期内将对集团公司造成较大压力。而比较灵活的“过桥贷款”方式则因为《贷款通则》、《保险法》等限制而无法获得,保险核心子公司的自我救助也只能依靠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实现。

(三)加强财务救助中与第三方的合作

跨行业经营的特点使得保险集团对成员企业的财务救助必然要涉及到保险行业之外。随着保险集团成员企业股权结构的日益复杂,这里的财务救助也必将涉及不同的第三方,包括:(1)监管者,监管保险集团的中国保监会与监管其他行业的其他监管部门;(2)各成员企业自身的股东,集团公司股份化后自身的股东,危机成员企业的中小股东,国有保险集团涉及最终出资的财政部,以及救助方案实施后新的股东;(3)债权人,保险类成员企业的保单持有人,银行、信托、证券类成员企业的客户,危机企业的债权人,以及救助方案实施后新的债权人。监管者、股东和债权人的参与不仅横向扩大了受财务救助影响的各利益方,也因为集团化架构纵向上延长了财务救助方案的决策链条。不同的救助方式对被救助成员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造成不同的影响,而债务重组可能将同时影响成员企业的其他股东和债务人。因此,在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发生财务危机时,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或要求成员企业制定财务救助方案,以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同时,保险集团公司在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财务救助机制并写入整个集团的应急处理预案中,将参与财务救助的时间提前。

注释:

①保险集团的主要组织模式为金融控股集团,为论述方便,本文的保险集团均指金融控股集团。

②成员公司包括子公司、孙公司等。集团公司如何对孙公司实施救助,目前仍处于讨论阶段,本文建议子公司仍比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救助实施模式进行,可根据子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决定集团公司的参与程度。

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10条。

④目前仅有海南发展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少数证券公司出现倒闭,有的机构还受到挤兑冲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真正面临危机考验。

参考文献:

[1]沈闻一.论危机救助的“建设性模棱两可”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7).

[2]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财政部金融司编.《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解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Research on the Finance Rescue and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Insurance Conglomerate

Wu Runlong, Zhang Yanyan

(Chinese People Insurance Limited Company, Beijing 100084, China)

第2篇

1.完整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人才培养是高校的必然选择。高校除了系统地传授知识之外,还要培养锻炼学生的各项技能。这些技能除了操作性的技能外,还应该包括职业道德教育。社会上流行一句话——“先做人,后做事”,这句话表明从业者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然后才是各项技能的运用和展示。所以,在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人才培养中进行完整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专业人才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可以大大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职业道德教育是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在订单式人才培养这一模式下,一方面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毕业后直接到订单企业就业,解决了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订单企业对培养对象有特别的要求,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依据企业的特别要求量身定制人才培养方案。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高校需要从硬件上加强对学生的专业训练,另一方面,还要结合特定企业的企业文化、价值理念,从软件上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能符合企业的各方面要求。所以说,职业道德教育是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应该贯穿整个人才培养全过程。

3.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订单式培养中校企合作可持续的关键。通过订单式人才培养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一般会定向到订单企业去就业,因此,这些学生到企业去之后的表现会影响校企合作的后续发展。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专业本领会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也会增强订单企业与高校合作的信心,这种培养模式才能得以长期展开。因此,高校需要制定完善的职业道德教育规划,依据订单企业的价值理念、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4.保险专业大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一方面,一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既有赖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同时也离不开一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的推动。我国保险业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现在已经处在一个关键的转型期,同时也是一个黄金机遇期,从业人员队伍的升级换代迫在眉睫。国家正规的保险本科学历教育培养的大批的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保险管理人才可以及时充实到保险从业人员队伍之中。另一方面,保险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加强保险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关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教育内容。

二、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中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

1.诚信理念。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诚信经营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既是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贯穿保险合同执行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只有信守承诺、诚信以待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才能保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加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力度,将诚信教育贯穿整个大学教育过程。

2.责任理念。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保险经营就是一个不断承担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保险经营者具有高度的责任理念,承担起为社会各领域建设保驾护航的社会责任。在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中对学生责任理念的培养是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使学生具备勇于承担责任的良好精神风貌,担负起推动民族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重任。

3.服务理念。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成为行业的痼疾,极大地损害了行业的竞争力和美誉度。因此,保险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摒弃原来粗放式的依赖价格战的经营模式,将经营重心转到注重服务上来,在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的同时努力实现差异化服务、特色服务,将服务的理念根植到全行业从业者的心中。因此,在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中需要重点加强对学生服务理念的培养,只有用真诚、实在的服务才能永久地赢得客户的信赖。

4.规范理念。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规范经营、合规经营成为保险经营管理的一条法律准绳。在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过程中尤其需要培养学生规范经营的理念,这不仅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对保险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理应包含法律观念、规范经营等理念的灌输和培养。

三、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中职业道德教育的难点

1.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具有经济补偿、损失分担以及社会管理等职能,但是保险经营者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因此,如何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保险经营管理者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对未来保险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性,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能正确地作出取舍。可见,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中职业道德教育的难点之一就是如何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2.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个体在组织中永远只是一份子,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妥善处理好两者的矛盾能反映出个体的职业道德水平。集体观念、大局意识是一个合格职业人所必备的良好素养。保险作为一项经济制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多方的经济利益,甚至会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一个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从业者才能很好地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很多保险营销人员在利益面前不能正确地进行选择,见利忘义,导致出现了对客户的销售误导等行业痼疾。

3.团队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保险经营管理中团队的力量不可忽视,因此,一般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只有团队发展了,个人才能得到提升。在追求团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出现团队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从业者尤其是团队管理者要有正确的道德素养和道德情操。而保险本科教育人才培养定位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所以这一点对于保险本科教育来说显得更加重要。

第3篇

1.1改革背景

印度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并发展农村金融业,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但是以前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这种高度集中型的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与环境的要求。这导致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低下、资金基础薄弱、呆坏账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弊端凸显,严重制约了印度农村经济的发展。例如:印度的信用合作机构体制复杂,长线与中短线借贷由不同的机构实施虽然增加了所谓的专业性,但重叠的机构设置不但降低了金融业的效率,也带来了高昂的交易成本。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尤其农信社贷款的收回率低,截至2004年印度农信社累计亏损达874.6亿卢比,甚至有些金融机构累计亏损已经超过了其自身资产净值。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印度开始了对农村金融的改革。

1.2改革过程与措施

印度政府首先制订计划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种弊端进行全面会诊,为此1994年开始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启动了“为农村金融机构制订发展行动计划”(简称DAP)的项目。其目的是对印度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状态进行系统的评估,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具体问题找到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以最终实现印度农村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基础导向的资源的利用与配置。印度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放松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管制。如印度中央银行自1994年开始取消了对印度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地区银行及商业银行的所谓的指导性信贷流向法令,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及自身的经营状况来设计、营销其金融产品。这改变了原来由于政策管制过死,导致银行经营缺乏主动性的状况。农村银行在执行国家的相关农业扶植政策的同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成为了其新的追求目标。

(2)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标准。如印度中央银行于1992年开始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地区银行及商业银行中推广实施国际通行的银行业会计准则、资产分类、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等管理标准。进一步使农村金融机构与国际接轨,使其管理更加的规范、科学。此外,更高的银行信息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标准的采用,使得银行的经营进一步规范化,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

(3)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印度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是印度历史最为悠久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印度农村金融结构中占有特殊地位。但由于历史及政策上的原因,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最为突出的。因此也自然成为了印度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其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第一,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体制结构调整。第二,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资本结构调整。第三,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模式改革。

(4)印度农业保险业改革。印度农业保险自20世纪40年代开始,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农户必须参保,其他可自愿参保。20世纪90年代起由印度中央政府推出的“国家综合农业保险计划”,承保风险广且享有国家补贴,受到广大农户欢迎。自实行之日起,每年参保农户逾20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项目。此外,印度农业保险险种涵盖的范围广泛,除已经开办的针对产业、橡胶等农作物的保险外,还增设农业天气保险等特殊保险。印度的广泛、发达的农业保险,有效降低了农户经营风险,刺激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对加快印度农业建设速度起着明显的刺激作用。

2对印度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评价

印度的农村金融改革,以实现市场的资源配置为中心,力图使农村金融机构摆脱政府的过度干预,充分发挥其经营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对于印度而言,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标志着印度的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走向正常的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从改革实施的效果来看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具体体现在:

(1)放松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管制,使得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业务创新,释放了经营的活力。如改革后,有些机构在现有的短期贷款之外向农民们推出了一种信用卡。这种信用卡使用灵活,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提取或偿还,很受农民欢迎。此外,针对印度农村的特点,该行还为印度农民提供购买摩托车提供贷款融资便利以及对于农田水利等设施的中长期融资便利等业务,极大拓展了经营的业务范围,提高了银行的收入。

(2)规范化标准的实施,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更加标准化,经营更为透明,不但回避了很多经营风险,还促使银行建立层次更高、更具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印度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高中文化水平为主,但随管理标准与规范逐渐的与国际接轨,原有的人才结构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要求。为此,印度各农村金融机构开始注重对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引进,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人才结构体系。

(3)贷款收回效率大为提高。在改革之前,印度农村金融机构的坏账一直是制约印度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其作用的主要因素。随着改革措施的推行,银行效率大为提高,银行工作日趋标准化、透明化。随着政府加大对处理坏账等银行不良资产的投入比例,印度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已经有原来的89%提高到改革后的95%,不良资产比例也在下降。同时,印度农村金融改革还很不彻底。比如金融工具仍显单一,对于民众多样化金融需求仍未能予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

3印度农村金融改革带给我国的启示

3.1在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及分布方面

印度构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值得我国借鉴。如上所述印度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三个部分几十家金融机构十多万家营业网点组成。这些金融机构各司其职,互有分工,且交叉协作。到2005年3月为止,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点多达15.3万个,平均每万户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仅包括负责农业政策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起到农村商业银行作用的中国农业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等四家金融机构组成。到2007年年末中国农村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机构网点数仅为1.5个,且全国尚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网点,占全国县镇总数的7%。农村金融机构在数量与结构上的差异是判别一国农村金融体系是否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而一国农村金融体系又是本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我国应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内,着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①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延伸其营业范围。在农发行原有职能基础上增加试行开展农业政策性的保险业务;统一支农资金的划拨与结算,支持支农大项目开发;向县城延伸其业务与营业网点。②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引入社会资本金融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推动农信等组织建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③通过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和引导现有各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办机构。

3.2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

如上文所述1999年由印度中央政府推出的“国家综合农业保险计划”,承保风险广且享有国家补贴,受到广大农户欢迎。自实行之日起,每年参保农户逾20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项目。而且印度的农业保险还具有覆盖面广、承保风险范围大等特点。与之相比我国农业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2007年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51.8亿元,能够为农业风险提供的保障仅约占全国农业总产值的4.1%(同期我国可提供的风险保障1126亿元,全国农业总产值27680亿元)。农业保险的滞后发展,将给农村金融服务带来风险,从而严重制衡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最终也不利于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与农民生活的改善。为此,我国应在农业保险方面进行以下方面改革:①全面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应由国家提供补贴,委托农业发展银行具体负责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业政策性保险。其承保范围应能涵盖主要农作物常发风险。以此作为农业保险主体。②加快发展多种渠道的农业商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必要补充。通过政策引导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设计特色农业险种,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3.3在农村金融法规建设方面

相比印度较为健全的农村金融法规,我国的农村金融缺乏专门、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不仅导致了交易成本上升,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的法制化进程。为此,我国应在农村金融法规方面实施以下几个方面改革:①有法可依。即建立专门性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以规范农村金融法制化进程。如可以效仿印度建立《农村信用社法》以规范农信社的经济行为,也可以建立《农村金融促进保障法》以保证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②在法律上放宽对农村金融行业的限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行业。

4结论与展望

第4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内部控制的本质,认为内部控制应基于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应是内部控制的根本目标,同时还分析了各目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关键词:内部控制 目标 资源优化配置

内部控制目标概述

美国COSO委员会颁布的内部控制框架堪称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1992年,COSO委员会了指导内部控制实践的纲领性文件《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对内部控制给出的定义是:“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人士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实施的程度:运营的效益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COSO内部控制框架提出了内部控制的三个目标―运营的效益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法规的遵循性。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美国审计总署(GAO)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COSO控制框架设想的管理报告没有充分提出与资产保护有关的控制,因此不能充分满足内部控制需求。COSO委员会于1994年了增补,即COSO内部控制框架。

在借鉴美国COSO报告为代表的国际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8年6月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结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内部控制体系应基于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

(一)内部控制体系以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为根本目的

Chapman和Anderson在分析内部审计新定义时,指出内部审计新定义表明了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应仅局限于对程序和过程的执行,而应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战略,充分考虑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结合。而内部控制的职能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查错防弊,而应向推动与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目标靠拢,从“消极防守”转向“积极出击”。

(二)内部控制目标应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一致

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关系到企业经营的效益和效率。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价值的最大化,可以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体系分解为相关的次级经营管理目标,企业在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的过程中需要提高经营的效益性和效率性。美国的内部控制准则和规范始终强调内部控制的经营管理目标,即内部控制目标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一致性。但在我国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理论发展的初期,内部控制目标把可靠性和合规性目标放在突出地位,并不重视内部控制在实现经营管理目标中的作用,内部控制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提高效益和效率的作用。随着对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深入,企业界和理论界逐步认识到内部控制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才逐步将其体现在内部控制准则和规范中。

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资源具有稀缺性”,在经营管理实践中,企业拥有有限的资源,如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成为了困扰所有企业的问题。对于不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即使拥有相同的资源,也会做出不同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不论企业处于哪个行业,或者企业拥有什么,企业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都有一些共性,企业需要分析所拥有的内外部资源,结合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对资源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通过适当的手段与方式获取和使用一定的资源,实现其目标,这一过程其实就是所谓的“资源合理配置”过程。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是动态的,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所处的环境瞬息万变,企业只有动态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实现经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动态过程中,又出现了企业如何实现高效率、高效益的配置资源这一新问题。

内部控制体系是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在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也需要实现其个人目标,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搭便车”或道德风险问题。随着产权关系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企业内部出现了新的委托关系,而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可能存在分歧。在这样的日益复杂内部环境下,如何保证企业实现目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运而生,国内学者王光远认为,“控制存在的根源是受托责任的需要,控制是对受托责任的控制,没有受托责任就无所谓控制。”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都是“理性经济人”的预期,企业需要设置一种制度规范,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地运行,才能保证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因此,内部控制的目标也就是要帮助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内部控制体系应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债权人、员工、外部监管者和外部审计师由于自身利益的需求不同,对内部控制也有不同的需求。企业所有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需求,管理者以自身职业发展和薪酬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债权人以企业偿债能力和其财务安全为目标,企业员工以期薪酬福利和职业发展为目标,外部监管者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和经济整体稳定发展为目标,外部审计师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为目标,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需要尽可能地满足利益相关的需求。

综上,内部控制是实现企业目标的必要条件,是企业目标达成的保障,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应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性。现代企业根本目标是实现价值最大化,这就需要企业优化配置资源,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因此,内部控制应基于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内部控制目标体系的层级

(一)经营的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内部控制的核心目标

COSO委员会提出,内部控制是一种过程,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内部控制的目标不仅是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与合规性,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益和效率,因此,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也与企业的业绩目标是联系在一起的。内部控制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结合在一起的,并非凌驾于企业基本活动之上,内部控制只有嵌入企业经营活动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内部控制最重要的目标是使经营活动达到预期目的,即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企业管理层作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完成受托责任就必然要努力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化资源配置的一个重要表现和结果就是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内部控制制度作为确保受托人履行受托责任有效监督和评估机制,也必然要着重于关注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归根到底,内部控制的核心目标应与企业的经营目标保持高度一致,以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效率为导向的内部控制制度才是有效的。

(二)财务报告可靠性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

无论是内部控制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组织控制、职责划分、调节与复核、实物控制、授权与批准、计算和会计、人员控制、监督及管理控制等内部控制活动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有关指示得以执行,处理风险以实现企业目标所需的行动得以实施。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由于确保对内及对外报告的质量,确保企业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行为的内部政策,这要求企业维持适当的记录和程序,用以提供有关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及时、相关和可靠的信息。企业通过在经济业务过程中的执行内部控制活动,能够将经济业务与会计处理相联系,通过内部控制,各部门和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而有效减少和防范错误与舞弊的出现,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1977年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要求,每个企业都应当建立内部控制,也正是基于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的目标。

显然,财务报告可靠性的目标层级要低于经营活动效率效益目标的层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只是内部控制最基本的目标层级。一般来说,财务舞弊的企业是无法实现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益性的目标的,因为舞弊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也意味着企业对自身经营的信心不足,从美国的安然公司到中国的蓝田股份等例子不胜枚举。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目标,企业是没必要采取财务舞弊的行为。我国已有研究表明,虚假的财务报告通常也不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李心合,2007)。企业经营不善,业绩不佳则是更容易导致企业失败的原因。由此可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只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更应关注于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即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

在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目标体系中,安全性目标被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突出资产安全性目标具有中国特色。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改革与改制进程中的国有企业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国国情,内部控制的安全性目标应该放在突出地位。

(三)遵循性是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企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从事经营活动的,这些规定包括贸易惯例和公平交易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尊重隐私、劳动合同、职业健康和安全、平等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是企业能够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不遵循法律法规、不合法经营的企业是无法长期生存,也就无从谈起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所以,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应是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不论是COSO颁布的内部控制框架,还是我国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都强调了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立和完善也更有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是企业经营的保障,与企业目标具有一致性。

(四)内部控制各目标的相互关系

企业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经营的效率和效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都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所需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根本目标是人、财、物、时间、技术等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实现企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必须以三个基本目标为支持,即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益是内部控制的核心目标,它将企业创造价值目标与生产经营实践活动相联结,并且将这种联结的具体过程融合于企业的价值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活动中。财务报告可靠性是经营的效率效果性在财务数据上的体现,也是对企业运作的效率效果正确衡量与评估的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则是企业所有业务得以长期持续的基础。在这三个目标中经营的效率效果占有重要支配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其他两个子目标则是服从于这个核心目标(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朱光龙.深市上市公司2008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分析.财会月刊,2010(4)

2.戴毅,吴群,谌飞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标体系及综合评价模型.经济论坛,2007

第5篇

一、中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曾一度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行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下设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时从事银行、保险或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多个机构的交叉监管、同时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内容不同,其设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也不相同,相应的监管结果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由于三家监管机构处于同一级别,当出现冲突时,很难决定由哪一家监管机构做出决定性决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以进行。因此,重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降低监管效率。

(二)监管盲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旗下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虽然母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决策,从而在金融市场上活动。这种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隐瞒公司内部信息,极不利于外部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的盲区。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方式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来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创新理论中的“规避监管说”,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这是因为政府的金融监管不仅会提高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监管机构的行动范围,无法获取规制外的巨大收益。在这种巨大收益诱惑下,金融机构会绞尽脑汁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会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大量涌现的,而这些金融创新同时又是在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来创造活力,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覆盖这些监管盲区。

(三)中外差异

跨国或跨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母公司的会计信息会存在真实性、重要性和准确性的风险,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同时,随着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十分显著,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寻求国外市场成为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二、美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验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金融监管体系分别为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美国一直维系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台湾地区则已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

美国也曾经历过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以及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的混乱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针对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标。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区分 银行、保险、证券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不仅弥补了过去监管模式下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的缺陷,并且统一了监管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曾一度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初期,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台湾当局为避免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改革实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监管,于2003年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台湾金融的主管机关,过去的监管机构则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台湾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同样统一了监管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找到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美国和台湾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看,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可以解决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可盲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需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的改革方式,解决现存监管体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需要明确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界定,规范权力和义务,明确业务范围和信息披露标准,规范集团公司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创造出良好的监管环境和条件。

第6篇

关键词特许经营培训

1特许经营及其培训的内涵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培训是指为实现特许人的知识、标准、规范以及文化理念在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快速传播与落实,由特许人主导、受许人参与的一系列学习活动。按照法律制度的安排,特许人有义务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同时,受许人也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

2中国特许经营及其培训的发展现状

2.1起步晚,发展快

特许经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欧洲的啤酒酿造商将销售啤酒的专卖权授予一些小酒店,但是,被业界公认为商业特许经营起源的是1851年Singer(胜家)缝纫机公司在全美各地设置加盟店,为此而撰写的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

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麦当劳与肯德基的进入标志着特许经营的启蒙运动在中国展开,虽然中国特许经营比欧美国家晚了一个半世纪,但是发展速度之快却是震惊世界的--国内目前运作的特许经营体系已达到2000多家,涉及了餐饮、服装、出版、教育培训、洗衣、美容美发等50多个行业,并且成为全球运行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在中国特许经营实践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缺乏教育培训体系以及相关质量认证等等。

2.2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培训被提到法律高度

1997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但是由于当时人们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大多仍与连锁经营的概念纠缠在一起,加之对特许经营也没有形成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实际上这些法规和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很弱。之后,在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2000年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2002年的《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2003年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10余部相关法规中,逐渐明晰了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2004年12月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的定义、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较之1997年的试行办法有了重大的改进,标志着中国特许经营真正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发展之路。

值得强调的是,2004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特许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包括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这意味着培训被提到了法律高度,成为特许经营体系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安排。

2.3培训理念不正确、培训体系不完善、内容和形式枯燥

由于培训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对待培训随意性比较大,不能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待培训,过分强调短期效应,使得培训缺乏长期、系统的战略支持,这也正是中国大量特许经营体系自身发展缓慢、甚至半路夭折的原因。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没有自己的专业培训中心和培训体系,基本上是依靠外界培训机构来完成这方面工作的。培训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不同阶段、不同层次需求的培训难以满足,严重影响个人与组织绩效提高。

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培训绝大多数停留在技能培训上,缺乏知识与理念的培训,不能正确地分析员工缺少的是知识、技能,还是需要转变观念,造成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形式和内容较为单一,影响了培训的效果。例如,在培训中往往采取"上大课"的形式,这种情形造成店长们在重复学习对他们来说是很基本的概念,而较低级别的店员又在学习脱离他们岗位要求的内容。

2.4培训机构形式多样,参差不齐

特许经营培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职业化培训与学历式教育,前者主要由一些专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咨询机构来承担,但是这些机构还没有公认的完善培训体系,相应的培训证书在业界的认可度也非常低;后者是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的成立为标志,这意味着特许经营教育终于有了权威性的机构与认证。尽管是这样,特许经营的理论发展还是远远落后于实践。

3中国特许经营培训发展的瓶颈

3.1缺乏专业的培训师与督导员

培训师的角色不仅仅是知识、技能、理念的传授者,更重要的是他能够根据企业或个人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与内容,并为企业建立一个高效运营的培训中心。督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培训师完成培训工作,达到预期效果,这就要求督导员能够正确理解培训目标与内容,并且在现场监督被培训者的行动对其进行指导,保证培训质量。按照每个特许经营体系需要2个培训师和10个督导员来计算,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需要2400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培训师与督导员,当然,这个数字会随着特许经营体系数量的不断增多与规模迅速膨胀而飞速提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将成为中国特许经营企业高级培训师与督导员的摇篮。3.2缺乏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结合

在美国,近些年来,在职培训与正式课堂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许多机构,包括凡尼梅公司、汉堡王公司、冠军国际公司、太平洋电话公司、克雷研究公司和越能人寿保险公司,均与大学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向教育项目投入了上百万美元。中国特许经营的教育培训基本上是职业化培训,还没有与学历教育相结合。这就导致接受职业化培训的员工缺乏特许经营理论的系统教育,对理解企业经营战略与为什么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带来困难;同样的,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学历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能也缺乏对特定企业的深入了解与认识。如果企业将培训作为一种福利,奖励优秀员工到大学里进修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并回到企业里继续工作,那将为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吸收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在校生到企业里带岗实习也能为企业的发展储备人才。

4中国特许经营培训的发展趋势

4.1观念革新:培训是企业的战略投资

许多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将培训看成是一种短期行为,并认为它是一项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负担的费用支出。据统计,美国企业每年花300亿美元用在培训上,约占雇员平均工资收入的5%,培训费用的巨额增长说明外企管理思想的变化。韦尔奇任GE总裁以后,对几乎所有部门削减成本,却对它的培训中心--克罗顿投资4500万美元,用以改善教学设备。越来越多的外企瞄上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HP正在中国建立自己的数码影像特许经营体系,培训将成为该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给中国特许经营带来一些启示:培训是企业的一种战略性投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特许经营企业要想获得一席地位必须从观念革新开始,将培训提到战略高度。

4.2方式转变:内训与外训相结合

目前,已有120多家美国跨国公司都自己开办了管理学院,HP不仅有商学院,还有IT管理学院。这种内部培训机构有利于解决公司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且可以减少培训的费用。但是,特许经营管理毕竟是一个新专业,在中国乃至亚洲,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是唯一开展专业化教育培训与科学研究的机构。因此,这方面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企业很难通过自己的培训机构开展特许经营的系统教育。借鉴国外一些企业与大学合作开展教育培训的经验,中国特许经营企业也逐步意识到大学教育的重要性,正在寻找企业内训与外训的结合点--未来可能将员工送到大学进行培训或者通过旁听相关专业课程来实现特许经营培训的飞跃。

4.3内容丰富:技能、知识、理念、角色培训相并重

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培训主要是基于操作技能的培训,忽视了知识、理念、角色培训的重要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院长刘文献教授曾经说过:"技能培训能够提高效率,知识培训使人变得聪明,理念培训能够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角色培训使员工的行为更加规范化。"这是他多年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美国企业的培训内容非常丰富,从员工的适应性培训到员工健康计划无所不包,这一点是值得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借鉴的。从目前发展来看,中国的一些培训机构也开始帮助企业建立理念培训的概念,并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设计不同内容的培训,体现了技能、知识、理念、角色培训并重的趋势。

4.4平台广阔:互联网实现实时培训

美国企业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互联网开展在线培训,包括远程电信会议、小组形式视频会议、个人电脑视频会议等等。以HP数码影像为例,它计划在未来的几年内建成一个几乎涉及全国所有城市、包含10000家单店的特许经营体系,如果所有的培训还是以集中授课式开展的话,交通、财务费用等方面的问题会非常严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及时、高效的培训平台,目前也有一些企业在开发基于互联网的培训教育平台,这将推动中国特许经营企业迅速扩张与高效运营。

5小结

中国特许经营经过20余年的发展,在不断成熟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培训越来越被特许经营企业重视,但是培训市场的不成熟也一定程度地限制了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在借鉴世界知名企业培训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特许经营企业更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培训体系来推动特许经营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侯吉建,汤艾菲.商业特许经营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第7篇

[关键词]产险行业;电话营销;订单审核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11-0090-02

[作者简介]王紫伦(1985-),女,河南许昌人,研究方向:保险业实证。

一、产险电话营销中心审核工作的重要性

(一) 审核是促进销售效果、保险销售质量的重要环节

产险电话营销中心审核工作是指审核员对电销业务订单信息进行核对,并逐单调出订单关键点录音进行投保信息审核与确认,初步分析和管控业务风险。有人认为产险电话营销中心的审核工作与保险核保工作相冲突、重复。然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诚信体系尚在建立之中,尤其是近年来产险行业电话营销业务渠道各种违规行为导致的客户投诉逐渐增多,所以对电话营销人员进行实时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审核工作与保险核保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见表1)。

产险电话营销中心审核工作具有明确的工作方向,一是确认订单信息真实、准确;二是通过关键点录音抽查监控,初步分析和管控业务风险。明确、统一、规范的审核目标为审核工作顺利开展指明了方向,使它既不同于保险核保工作的承保操作复核,也不同于质检工作的事后“亡羊补牢”,而是在电话营销人员销售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充分保证审核作用,增强审核效果,也有利于提高业务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三者相互补充,相互结合,有效保证了电销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二) 是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审核工作对营销人员的销售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订单录音进行关键点录音调听,防止电话营销人员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出现电话语言和销售不规范行为,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误导欺骗客户、做不实宣传或不实承诺、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等行为。对于审核发现的电销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反馈销售团队予以更正,并对相关营销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所以,产险电话营销中心审核工作是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三) 有利于保证订单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原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说过“质量是维护客户忠诚度的最好保证”,满意的客户会增加其忠诚度,更愿意接受公司的产品,会更加情愿地打开他们的钱包。不过这一切的前提是你的产品和服务要让他们满意。订单审核工作在销售过程中给予的监督控制,能够及时发现电话营销人员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信息和风险点,并督促营销人员予以修改补充,有利于提高订单质量和销售人员的服务水平,从而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客户的满意度提高了,在公司事故赔付处理过程中,更容易接受和采纳公司提出的处理方法和建议。此外,电话营销人员在与客户进行销售促单过程中,针对公司的一些条款内容进行详细的免责告知,并提醒客户投保标的往年的行驶记录对今年车险费率的影响,电话销售人员在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同时,向客户传递了专业的保险知识,从而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赔付率。

(四) 有利于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产险电话营销中心审核工作的一项重要监控内容是客户信息的审核确认,通过订单上客户联系方式与投保电话的匹配校验、客户联系方式历史投保记录追踪等方式确定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订单给予审核回退处理,有效保证了客户信息的准确、真实。

(五) 有利于提升客户的续保率

客户决定续保还是转保,主要取决两个因素:一是客户对原投保公司的满意度。经过一年甚至多年的投保经历,客户对原投保公司的品牌、价格、信用、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自我心理评价,好的订单质量和优质的服务水平必然会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而满意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客户能否续保。二是保险公司对客户信息的掌控能力。保险公司全面、真实、准确地对客户信息掌握是开展续保工作的前提。一些公司对客户信息的掌握缺失,造成客户流失严重。产险电话营销中心审核不仅能够保证订单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还能通过在线审核有效保证客户信息的准确、真实性。为提升客户续保率奠定基础。

二、提高电话营销中心审核工作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 充分发挥审核工作的“警报器”作用

在产险行业电话营销中心审核工作中,及时发现在线销售中的问题只是审核员日常工作的一项工作内容,更重要的是要就问题通过案例推荐、问题分析、处理建议、专题培训等形式制定有效的销售技能提升方案,从而有效降低营销人员的订单错误率和录音违规现象,最终使审核工作在电话营销中心运营中能起到“警报器”作用。

(二) 科学合理设计考核项目

审核评分表的设计要以满足客户的期望为基础,以合法合规为底线,以促进业务发展为方向。审核考核表应尽量做到简明易懂,且对于一些考核项的衡量尽量避免过于主观,不同的考核项目需进行目录分类,对每级项目的权衡应采用科学清晰的评分规则加以指导,既能够引起营销人员的关注又有利于促进业务开展。

(三) 认真做好审核反馈工作

审核问题反馈是审核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可以让营销人员更清楚地了解到审核员的工作价值,又能够全面地反馈整个电话营销中心的运营状况。审核的反馈工作主要分为个体反馈和整体反馈两个部分。个体反馈主要是针对某个营销人员或是某个问题的反馈,审核员审核完某个订单后,及时对其订单中或是录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快速反馈给相应营销人员,并督促他完善录音或是修改订单。个体反馈是审核员与营销员的直接沟通,要有责任心、同情心,在反馈问题的同时要给予营销人员可行性的改进建议,以敦促营销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审核工作整体反馈的主要形式是审核报告,主要是针对当前电话营销中心审核工作整体情况的反馈,包括各业务组审核问题整体情况分析以及与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审核监控结果分析;与客户满意度有关的情况分析;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问题处理建议等。

(四) 进一步加强审核人员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产险行业电话营销中心的审核工作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专业审核人员严重缺乏,加强基层审核专业化人员队伍建设已迫在眉睫。组建审核队伍首先要根据销售审核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审核人员配比,并明确职责权限。其次,各业务团队应由专人负责,多个区域由专人分别进行审核。第三,授予审核人员充分的权力。第四,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审核人员的责任、个人利益与审核结果和业务质量等挂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心。

三、结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络用户快速增加,网络购买量迅速扩大,然而网络销售过程的可监控性较差,为了保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订单信息的准确、真实性,发展网络营销审核业务也将是众多产险行业电子商务中心未来重点发展方向之一,应设立一个可监控、可衡量、可分析和可管理的审核管理体系,将是产险行业电话营销中心质量监控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第9篇

关键词:分业经营;人寿保险信托;发展途径

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1995年以后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提供了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之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设,最终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分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相分离、金融机构中各子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相分离、各子行业内部业务相分离的一种分业管制机制。与之相对的就是混业经营,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主要标志,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为推动力,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国际趋势。众多学者都在研究中国是否应跟随国际趋势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但鉴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暂时且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在坚持分业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各行业之间为了拓展业务、扩大利润来源,积极寻求多元合作,如出现了银保合作、银信合作等多种组合经营形式。2014年5月4日,中信信托与信诚人寿强强联手,联合推出高净值客户①专属品牌“传家”,在国内首次实现信托与保险结合,回归信托本源业务,保障家庭财富的世代相传[1]。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组合的这种全新的金融创新业务如何发展壮大,对信托与保险开辟新的合作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1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递进性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保险是规避风险、为自己及家人提供未来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伴随着无法预知的风险,风险也变得复杂化,高额保险金并不能完全消除投保人的顾虑,特别是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等情况时,受益人能否按照投保人的设想享有保险金利益,已经成为新的风险问题。融合人寿保险和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是降低这个风险的极佳工具。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是一种信托产品,但这种信托产品是围绕人寿保险合同展开的,根据该产品与人寿保险合同的递进性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和人寿保险权益信托产品。

1.1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以人寿保险金为信托财产,由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期满保险金给付发生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并由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用,将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给受益人[2]。在这种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不负责代交保险费,只需要凭借专业知识对人寿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以此拥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1.2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与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相对,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也常被称作无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财源是指除了人寿保险金之外,委托人(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所合法拥有的其他财产。有财源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是指将委托人的财产与人寿保险金一并交给信托机构,由其进行管理运用,使受益人的财产得到统筹规划、通盘管理,获得最大收益。

1.3人寿保险权益信托产品

这是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的高级形式,属于金钱债权信托,在美国被称作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信托财产是与人寿保险合同相关的一切权益,如代缴保费、保存和管理人寿保险单、申请人寿保险金的理赔、依据投保人的意愿对人寿保险金进行管理处理、分配利益给受益人等。在3种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它的受托人责任最大,但权利也最大,如果没有任何过错,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最大的。上述3种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存在递进关系,层层叠进,在发展中人寿保险金信托作为最基本的组合形式最先出现,随着保险和信托关系的深入发展,进一步产生了后两种信托产品。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现阶段我国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主要是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因此,在后文中如不加说明的话,提到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均指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2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共赢模式

在一般的信托产品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在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中则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险人,且由于保险人的介入,使得各方当事人的主体有了更深层次的涵义,通过它们之间的组合互动,实现了共赢。

2.1真正解除委托人的后顾之忧

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但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受益人由于年龄较小或是心智有障碍不能有效使用保险金的情况,还可能存在法定监护人侵吞、挪用保险金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非但不能使保险发挥其经济保障的职能,反而会引来歹徒的觊觎[3]。然而,将信托与保险结合形成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则保证了人寿保险金的安全性,信托公司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管理运用人寿保险金,真正起到了免除委托人后顾之忧的作用。

2.2保障受益人利益,合理避税

受益人既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也是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受益人能够按照委托人(即投保人)的意愿享用人寿保险金。在下列情况下,投保人会选择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一是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二是受益人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如受益人挥霍无度致自己或家人有陷于贫困之虞者、受益人因酗酒或吸毒等恶习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等[4];三是人寿保险金的额度比较大,受益人管理起来比较吃力;四是受益人的多个合法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的;五是委托人想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规划受益人对人寿保险金的使用,如结婚时给付多少,创业时给付多少等。无论哪一种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真正地享用到人寿保险金。另外,对于受益人来说,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还可以合理避税。许多国家都规定有高额的赠与税、继承税,而将人寿保险金的收益分期分批次给付受益人,就使得每笔金额达不到纳税规模,合理合法地减少了纳税额。目前在我国赠与税等税种还在筹划中,避税的效果不明显,但至少可以少缴纳一笔所得税。

2.3提高服务水平,实现资源共享

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都是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是金融服务,能否长久地发展下去取决于提供的服务是否完备且高质量。鉴于受益人的特殊情况,将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服务和信托机构的受托投资理财服务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既能提高各自的服务水平,又能扩展业务和增加利润。另外,将人寿保险和信托组合在一起,还可以整合、创新二者的经营方式、营销渠道,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人寿保险公司丰富的客户群体资源,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3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人寿保险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

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历经整顿,初见曙光,现已形成了以“一法三规①”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一法三规”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空白,对信托业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将成为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在我国信托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大背景下,至今仍没有专门针对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提到人寿保险信托,完全是一片空白。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过程中就会导致定位不明确,进而重新陷入中国信托业的长期整顿中。

3.2信托机构频现兑付危机

近年来,信托业兑付频频拉响警报,这也暴露了信托业潜在的巨大风险。据成都金融投资报报道,中国信托业经历了2009年以来的“野蛮生长”后,2014年兑付洪峰到来,新一轮兑付开始在信托市场上爆发。2014年以来,包括中诚信托、新华信托、山东信托、长安信托、中建信托、华润信托等在内的19家信托公司均暴露出或陷入兑付危机,涉及的信托产品多达22款。虽然有的信托产品已化险为夷完成了兑付,但也有部分到期的信托产品一直没有拿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虽然是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组合的一种产品,但归根到底是一种信托产品,人寿保险金的管理运用是由信托公司来运行的,如果信托机构本身存在问题,内控水平较低,那么人寿保险信托乃至信托业都不能得到长久稳定的发展。

3.3人寿保险信托的教育短板问题突出

从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来看,随着理财需求的增加,人们对信托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人寿保险信托既能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又能满足投资理财需求,迎合了大众的心理,从而促进了信托业的快速崛起。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历经多次整顿,由于广大群众收入有限而且投资理财意识不强,特别是信托机构兑付风险事件频发导致信托声誉降低,使人们对信托业存在误读,不相信和不了解信托已经成为人寿保险信托发展的桎梏,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支柱比较,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还较低,投资者的教育短板较明显[5],而投资者对于人寿保险信托就更为陌生了。

3.4监管部门的分立不利于监管

在混业经营国家,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当事人可以由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中的一个主体来承担,投保人直接和这个主体沟通达成合同即可,不会存在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之间的沟通,这样就减少了在运作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带来的麻烦,也减少了相应的费用支出。而在中国,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分立,各司其职,在人寿保险信托运作中需要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必要的协商,投保人也要分别与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当事人的协调沟通繁琐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作为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有其自身的风险,而人寿保险信托产品集合了保险业的风险和信托业的风险,却又不是风险的简单叠加,这就凸显了风险监管的重要性。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分别由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信托监管部来实施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只能在夹缝中生存,缺乏操作规范及具体目标,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

4分业经营模式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途径

4.1制定并完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法律法规

伴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都已颁布了《信托业法》,而且正是在台湾地区颁布了《信托业法》之后,台湾的人寿保险信托才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在制定法律法规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适当加入关于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内容,弥补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法律法规的空白,并进一步使之完善。在信托、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推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专用法律法规,以引导并促进该产品的发展。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完善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的内容,使之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更加具有适用性。在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必须把眼光放开,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兼容并蓄,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实现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6]。

4.2提高信托机构的内控水平

首先,信托公司应该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控制机制,运用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信托从业人员,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保证人员年龄、学历、知识结构配备合理,从保险金运用的多个层次开展风险管理,始终如一地从受益人角度出发,多层次、多维度对保险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和后果进行调查、审核、总结,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为受益人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要控制风险的源头,即加强对信托公司从业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信托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完善职工奖惩制度、客户监督投诉制度、同行评分评价制度,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客户的责任心,使他们能够恪尽职守、审慎有效地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最后,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一旦出现风险信号,信托公司应马上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千方百计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安全,甚至是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在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退出机制的过程中,应结合官、产、民、学多方意见和建议,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充分讨论后予以确定,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注重随机应变、与时俱进。

4.3宣扬信托理念,解决信托教育短板问题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有义务教育、引导和帮助投资者,应当利用自身业务的宣传渠道、各种媒体、各种适当的手段普及和宣传人寿保险信托知识,使广大群众能够基于自身的需求了解人寿保险产品的功能与作用,使更多的投保人树立人寿保险信托的意识,能够为自己所购买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相应的信托计划,从而真正地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应该意识到广大群众不了解人寿保险信托的真正原因并非是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本身,而是中国现阶段人民群众对信托的认识程度不够。因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学者、专家来研究信托,以此来增加信托的社会关注度,同时也可以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例如:学习日本为信托研究提供一定的研究基金和奖励;在各种基金会课题申报过程中,可以有指向性地批准申报信托研究课题;在高校教育中,可以为各个专业增加信托知识讲堂,为将来的潜在客户提供一定的信托教育机会,宣扬信托理念。

4.4协调分业之间的关系,有效调整监管体系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要使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简单化并有效运行,应该由保监会和银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协会(如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金融协会等等)出面,积极协调人寿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能够共同为了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此外,我国应进一步分步骤有效地调整金融监管体系。首先,将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从银监会中妥善地分离出来,成立信托公司的专属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信托人员,以此促进信托机构的快速发展,这样也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提供了有利的成长环境及运作环境。其次,随着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可以适当考虑成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专业监管机构,针对这种组合产品制定专门的规范,并且可以进一步开发出更多的将保险和信托组合的新产品。同时,尽量调动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积极性,协同信托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这些自律性组织,实现多方监管、多方共赢,推动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

5结论

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大环境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作为保险和信托联姻的新产品崭露头角,但与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相比,业务发展更加复杂化,面临很多问题。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应该抓住一切机遇加快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并针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进行协商沟通,进而促进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壮大,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真正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人寿保险信托存在的基础是“受人之托”,是以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信托机构的信任为存在前提的。2014年5月,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出台,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届时,公民及组织机构将拥有社会信用代码。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及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推动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

作者:管延芳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刘伟.保险信托联姻掘金基建蛋糕[N].北京商报,2014-01-23(7).

[2]闵绥艳.信托与租赁[M].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58.

[3]王晓曦.中国推出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4]马琳琳.人寿保险信托在遗产规划中的应用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