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16: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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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16家上市银行数据还未出齐,但5大国有行已亮出“成绩单”,加上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绩,已可窥出端倪:受利率市场化持续推进、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相关业务监管日趋加强等诸多因素影响,上市银行的“金饭碗”已逐渐褪色。
盈利模式差异化凸显
5大国有上市银行已悉数披露了2014年业绩报告。从净利润上看,工商银行实现净利润2763亿元,同比增长5.1%;农业银行实现净利润1795.10亿元,同比增长8.0%;中国银行实现税后利润1771.98亿元,同比增长8.22%;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2282.47亿元,同比增长6.10%;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658.50亿元,同比增长5.71%。
如何看待5家国有大行净利润增速集体下滑至个位数的现状?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张云表示,进入新常态后,银行业发展速度会有所调整,其发展速度应和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相适应的水平。
还有观点认为,判断上市银行盈利能力,不能仅从净利润增速上进行评价,还应该关注利润总额的情况。工行董事长姜建清就表示,尽管去年5.1%的利润增速与前些年两位数水平相比确实有所下降,但目前该行利润基数已非常大,2014年一年利润即相当于2000年起连续8年的利润总和,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快速增长。
值得关注的是,5家国有大行在盈利模式上已开始分化。如中国银行海外业务资产同比增长18%,占总资产27.4%,税前利润同比增长30%。海外业务税前ROA(资产收益率)提升9bps,而国内业务税前ROA则下降7bps。工商银行互联网金融,则被定位为业务拓展的新增长点。“工行‘融e购’”开业仅1年,交易额突破700亿元,已跻身国内电商前列。小额‘e贷’余额达1527亿元,相比年中的290亿元增长530%。”中金公司分析员黄洁表示,同时,支付方面,工行“e支付”用户超过4100万,预计未来将提升至1亿。
此外,来自兴业证券、招商证券等券商的分析人员均表示,交通银行目前估值水平低于4大行,尽管当前业务亮点不足,但后续题材丰富,其中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混业经营试点都有望成为该行新特色。
从已公布2014年业绩报告的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情况看,除平安银行依旧保持高速扩张的发展态势外,其他银行均进入稳定发展状态。
数据显示,平安银行2014年年末实现营业收入734.1亿元,同比增长40.6%,其中利息净收入530.5亿元,同比增长30.3%,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98.0亿元,同比增长30.3%,每股收益1.73元。“随着平安银行成本收入比的逐季下行,两行整合的制度红利开始释放。”兴业证券银行业分析师吴畏表示,平安银行前期已披露200亿优先股和100亿普通股融资方案,定增若能如期完成,将打开公司资产运用空间,提升资产运用效率。而年内积极的减值计提和资产处置,也为该行长期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银行业竞争加剧
银行业来说,2015年的息差收入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挑战。
从已公布2014年财务快报几家上市银行来看,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利润同比增速多在15%左右,但民生银行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速为5.36%,中信银行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速为3.87%,2015年的首次降息是否会使部分银行今年净利润增速归零值得关注。
3月1日,央行网站上降息以及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的消息公布两小时不到,以“上浮到顶”为关键词的公告已见诸不少中小银行官网及官方微信。“对于一浮到顶的银行,降息之后负债成本是有增无减,而信贷资产端,核心客户、存量的长期借款人的贷款利率会下降,息差收入的下降不可避免。” 某股份行上海分行高管说。
一位券商银行业分析师有相同看法,“银行盈利压力越来越大,所以许多银行不愿上浮到顶,但中小银行机制灵活、有服务特定对象的比较优势,资产段收益率也比较市场化,存款利率上浮则有一定空间。”他说。
不少市场人士亦认为1.3倍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已无限接近利率市场化,而利率市场化是监管层早已定调的改革方向,对银行影响不大。“利率的管制在放松,银行也愈加理性,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理好行内业务,比如存款成本和贷款收益的关系。” 上述上市城商行高管说,调整一次对利润总体影响不大,从整体银行业来看,银行收入利润主要取决于经济面和政策,从单个银行来看,则取决于其战略定位。
虽然目前为止,上市银行仍鲜有存款利率“上浮到顶”者,但不代表后续不会跟进。“存款利率出现差异化,虽然大行暂时不为所动,但不可无视,毕竟部分客户会选择去留的。”一位地方监管部门官员说。
而农行一位要求匿名的高管亦表示,银行存款利率上浮主要取决于银行的盈利情况以及同行之间吸存的竞争程度,大行后续还是很有可能做出部分调整的。
资产将分拆上市
蛰伏了多年的银行股终于一扫此前的“破净”状态,尤其是几波强势上涨,引领大盘冲击4000点。数据显示,目前,建设银行市净率最高为1.10倍。中国银行则摘得四大行市盈率“金牌”,由2013年末的4.79增至7.11倍,市净率与其他银行处于大致相同水平。分析人士指出,过去一段时期,中行股价涨幅显著高于同业,其重要原因在于此前其股价估值水平显著低于可比银行,因而获得较多券商分析师和买方机构认可,尤其是受到A股市场公众投资者的追捧。
中金公司的一份研报,引发市场对银行股估值的巨大遐想。
日前,中金公司研报称银行将分拆资产,且最快将在今年二季度启动,而银行未来特定业务将采取“先分拆―再引资―最后上市”的路径演化。由此,中金预测银行股价将有20%以上的上涨空间。
多位市场分析人士表示,不论对于银行自身发展还是股东方,银行资产分拆乃至上市都存在诸多障碍,监管层不会推进这么快。
“这个故事讲起来很美,但实际是另一码事。”华东一家大型券商银行业研究员表示。
“如果银行资产分拆得以实施,对银行估值的确会有相当大的提升,银行内部优质资产很多”,华泰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张帅说,“不过,市场并没有认识到,比如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等业务,银行很早就开始做了,规模也不小,但市场对银行估值主要还是参考传统的信贷业务来评定的。”
根据中金研报预计,光大银行和平安银行可能率先试点银行理财业务的分拆,且被分拆业务占现有市值的占比最高;兴业银行可能会率先尝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拆分。
1.1理财收益“预期化”,超额收益“被费用”调研发现,无论理财产品的类型和实际收益如何,我国银行均按协议约定的预期收益率结算各理财产品及未配置完的理财资金的到期收益。即当基础资产收益低于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时,为留住客户,在激烈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我国银行会采取“挪补”方式补足差额,以降低声誉风险;而在基础资产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时,银行也仅支付预期收益,超额部分则以托管费名义作为银行的理财投资收益。
1.2前、中、后台未有效分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其中,理财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但从宁波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控流程来看,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方案及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的设计、理财资金的管理运用、理财收益的测算等均由同一部门负责,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
2理财业务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理财手续费的收入确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通常按一定比率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如该手续费属管理费性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分期确认。但商业银行一般在理财产品申购时点直接从理财申购资金中扣除手续费作为当期收入,或直至产品到期日才确认理财收入,收入确认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符。
2.2非保本产品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有违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其中,“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是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以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产品类型作为表内核算或表外披露的划分依据。如协议约定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则视同几乎所有的风险报酬已转移给客户,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仅作表外披露,理财产品对应的本行存量资产也终止确认;反之,则纳入表内核算,对应的基础资产也在表内反映。然而,出于揽存、维持市场份额和维护银行声誉的压力,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一般都按照预期收益率结算客户最终收益,或以“备用信用”或“抽屉协议”形式向客户承诺理财产品的保本性。此外,对公众投资者的权利主张,商业银行也会承担事实上的保兑义务,即提供道德上的追索权。因此,单以购买协议作为表外业务表外披露和表内核算的划分依据不够准确。
2.3“资产池”理财产品未单独建账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除为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银行并未对滚动发售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立独立账户,而是直接将其纳入“资产池”,导致一笔理财资金同时对应着资产池中的多笔资产,每一期理财产品与整个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不能做到一一对应,无法单独进行估值和收益测算。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内部调剂匹配“资产池”内投资资产,采用期限错配、内部转移利润等手段,调节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达到期限短、收益高的目标。显然,在资产池运作模式下,商业银行无法对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无法准确核算每一个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
3对策建议
3.1建立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目前,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原则性较强,约束力不够。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会计处理标准不统一、方法不一致、信息不可比的现状,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指引应区分理财产品业务类别(如保本和非保本),从会计科目设置、台账管理、初始确认和计量、终止确认、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要求,使得监管规定从原则性向规范性方向发展。可以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对每一项或一期个人理财产品均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月末年末编制合并报表以反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整体情况。
3.2多渠道加大监督、引导和培训力度,提升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准确性建议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财业务会计处理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处理、收益测算、台账设置、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检查,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会议等方式,搭建理财业务会计同业探讨的平台,引导提升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关注,并加大对其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提升业务处理准确性和合规性。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客户具体要求以及实际状况而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及理财服务,其中商行的主要销售的理财产品包括了结构性理财产品、保本性理财产品以及非保本性理财产品等多种类型。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首先把结构性理财产品归类为成“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是“交易性金融负债”因此将相应的损失与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的科目。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混合理财产品可以选择将整体指定成“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是“金融负债”。其次是对于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划分,将它划分为“衍生金融工具”进而对其进行相关的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主合同的方面把它划分记入“吸收存款”科目,采用摊余成本方式来进行会计的后续处理,将其相关损失和收益的核算列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的原则在于嵌入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中认为其应该从主合同中进行分离同时成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来进行会计处理。最后将理财产品都作为“吸收存款”科目核算,并按照公允价值来处理后续核算,其相关的损失和收益列入“利息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用结构理财产品中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通过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由于汇总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所以结构性存款归属为存款项目并放入贷款存款比率的运算范畴,从而计入“吸收存款”科目。
(二)保本性理财产品1.由保本型理财产品所筹集的资金记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中投资的资产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银行和其投资者进行签订了合同,并且其合同内容中保证了“保本”,产品到期时应对其本金进行保证性的支付,意味着筹集到资金之后再理财投资操作时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商业银行进行负担,商业银行并不会“全部让客户承担风险和报酬”,因此筹集资金和投资资金在表内应该计量为金融负债与金融资产。2.募集资金计入“吸收存款”,投资资产按照“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等各项资产进行划分。划分由监管部门的规定在表内的理财产品归入结构化存款进行管理分析,并且按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将其记入“贷存比”的运算口径,因而列为“吸收存款”。3.将所筹集到的资金记入“其他负债”或者其他相关负债科目进行核算,投资的资金记入“其他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相应的资产项目。若把理财产品确定为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则无需采取公允价值计量,从而降低估计的难度。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一般在表外对非保本性的理财产品进行核算,记账的方法也是各有不同没有统一,有的银行选择在总账进行核算,期末进行轧差出表;有些则选择用复式记账直接进行表外的登记方法。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存在的风险
(一)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利于报告使用者理解信息由于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原则还未达成同一的意见,因此出现了在会计实际操作中多种处理方式的现象,各个银行根据不明确的会计规范,采取对其自身最有好处的账务处理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处置,这种选择方式违反了可比性及可靠性的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困难并为报告使用者不能够方便有效的得到信息。不同的银行提供的财务信息并不具有有效的可比性,会造成报告使用者对理财产品的的评判产生影响,并可能会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因而,对于理解理财产品的经济本质以及确定统一有效的账务处理原则应值得重视。
(二)没有从账户管理上区别理财与自营业务现在有一部分银行是独立于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的自营和理财业务的托管债券账户以及其资金结算账户都只是简单的进行拆分,在发生相关经济业务同时后方没办法单方面进行的结局,必须加以前台流程进行辅助,就商业银行自己出具的债券买卖成交单来成为结算的票据,因此,商业银行能够方便地对它的自营理财业务产生的资金进行调配或者进行利益传输。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混合了理财产品和自持资金,商业银行还可以将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资金经过向资金池等方法进行整合,由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的时间、投向及风险大小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为了保障较高的投资回报和确定资产配比的稳固性,商业银行往往采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的方法进行实时操纵。资金的错位配置特别易引发类似流动性风险的产生,也会加大了监管部门在关于资金流的监察难度,并且信息使用者也很难对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
(三)银行理财产品表外核算的风险首先,理财产品销售的不负责行为。当前商业银行销售的代售类型的理财产品并没有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造成了银行对于其进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不受约束、不负责人和不考虑风险的“三不”行为。在2008年次债危机的教训中,国外银行也是处于相同的位置,将巨大的风险次级以抵押债券的形式转移给社会大众,将其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却并拒绝对产生的风险来负责和处置,极易让不处于强势位置的社会大众承担亏损。此时,应该通过对会计规则的完善来让代销类型的产品产生的风险也规划到商业银行本身的运营之中,迫使其对代销类型的产品的风险情况进行加强关注,并且有筛选的介绍给社会大众,这必然会使整个社会的稳固与优势发展产生好处。其次,是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无效,目前银监会的管理体力的建立主要是以信贷资产方面为重点,但是在表外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未进行过多关注。因而,通过表外的理财产品躲避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大部分表现在:银行可以通过理财产品将“信贷资产”转换到表外,借而躲避监管。最后,披露内容原则比较单一。然而我国这些没有确定的规范,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方式只进行简单的原则性的介绍,并没有具体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估计、风险等模型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理财产品的收支,所产生的相应手续费和佣金收支的总额只是单一的叙述并没有进一步详尽的解释。
(四)分支机构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有待研究因没有得到独立法人的资质,商行的下属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源于总行,其中少部分商业银行下属机构代售其他商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发行由总行或者被商行进行处理。因而,银行下属机构比较困难进行依次分类明确其所募集的理财资金整体是投向了何处的资产,也没办法依据上级监管规定按所投资的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在业务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下属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差异较大,理财产品最终变成部分下属机构用来进行调整账务及藏匿风险资产的工具,最后导致报表质量及信息披露的公信力的下降。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监管合作,统一会计处理方法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会影响一般企业、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影响面广泛。银行主管部门、证券主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协调配合、整合分析有关案例的会计处理方式,运用定性与定量联合方式,理清产品关于代销、资金筹集、售卖、购入、投资等各个步骤的界限,确认各个步骤会计处理原则及相应的会计科目,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注解或者接受专家组给出建议、解决监管盲点等方式进行同一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原则,找到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从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彻底分开商行需要做到以下几种业务的区别,自营业务与非自营理财业务的区别、收益固定形式和浮动形式理财产品进行区别、对公理财产品和对私理财产品进行区别,达到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及加强风险防控。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将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托管债券和理财业务托管债券的账户彻底的进行区别,在账户经管方式上建立保护网,从而达到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区别。自营和理财业务发生时应有具体的后台清算交易单作为其结算单据,而并非通过以商行自行机打形式的交易单为结算单据,当自营和理财的托管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能够进行全部区别,理财产品的购买债券都能够仅仅通过后台操作来完成,实行券款对付交割都有一一对应的账户,这样可以有力阻断自营与控制理财产品的利益传输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表外理财产品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首先是建设会计与监管联动机制,将记入表内的业务进行确定,正确的区分表内与外的事项,使得理财产品能够规范、有序的进行表外业务的开展。其次是监管部门要通过进一步明确表外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和相关标准,不仅要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同时要尽量避免被披露过多从而引起使用者读取信息的困难。此外,还应该在同一表外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适时加入动态披露的方法,方便使用者进行全面评估商业银行潜在风险。
(四)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以维护银行业蓬勃发展及保证存款人相关利益为目的进行控制,因此对要进行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进行规范并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注重会计信息的披露,在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里增加对单独理财产品的披露信息;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为社会大众、资金投资者及银行监管机构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履行相关的职责。其具体的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首先从买方的角度,在附注中应加入独立的披露理财产品收支状况及风险的实际状况。设立购买者关注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其中分为基础状况、收益状况及风险状况三个部分。基本状况是对当年理财产品的类型、数目及基本形式的介绍,披露当年新型的理财产品;收益状况主要是为了披露各类理财产品总体的收益率,同时也要列出收益率前十名和后十名理财产品的名称和其收益率的状况;风险状况主要是披露报表日相关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状况,并且对亏损较大的产品应该单独进行列报状况进行说明。从监管的角度考虑,在监管报表里设立对理财产品进行评估的相关指标。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信息不对称;免责
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普遍认识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把该项业务的控制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和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一、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
(一)法律结构模糊
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但从法律性质的定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等。而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这种模糊性地表述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如何实现,是否应该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二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是归属银行还是客户也将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
1、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容易发生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投资风险,或突破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另一方面,客户群体自身特定的缺陷或局限,委员会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知风险的能力等有关信息。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某个产品时都是先了解产品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便作出投资判断,但很少有银行理财销售人员会事先对投资者做出风险测评。
2、合约内容的概括性
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的时候,为了更大程度地吸引客户,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内容模糊性来淡化风险,规避责任。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不够明确,尤其是潜在风险的提示不够充分或不全面,或提示的方式不够醒目;二是有关投资方式、方向的约定不够清楚,该问题与产品的性质有关,一些所谓的“挂钩”产品更是如此。三是收益的分配约定不明,银行对投资收益在手续费、管理费之外的银行收益、客户最终收益等的分配机制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交易标的的虚拟化
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且其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的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很难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与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因此银行必须借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通过衍生工具将所谓的投资去向虚拟化。
4、风险揭示不充分
银行在销售其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揭示风险,主要表现为(1)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2)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3)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丙有意将风险因素抽象化、模糊化。这些诱导性、模糊性的说明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正确地判断。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自2007年12月以来陆续曝出银行理财零收益、负收益事件。如李小姐去年花了10万元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给了39.6元的收益。问及银行,才知这39.6元还是央行调息所得的收益,产品收益实际为零。对此,银行的解释是,许多人认为银行把钱拿去买股票中的任意一只都会获利丰厚,这是一种误解,银行不能直接去买股票进行投资,银行只能拿出投资者的本金去买固定收益票据、债券等获得保本的作用,同时用这部分的利息从大的国际投行购买股票的期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二、银行理财业务迷局的破揭
(一)对认购协议法律结构的确认
本文已阐述个人理财实际上为委托业务,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应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协议中应明确写明委托字样,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以便解决法院在直面因这种协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的两难境地,另外还可以认定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及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归属权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约束
面对不但高涨的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的复苏,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高度关注。中国银监会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像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日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要首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遵循保证收益类产品的设计规定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部分理财产品是从国际投资机构购买而来。对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等情况,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为了向客户提示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为了确保客户能及时获取信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应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配备足够的资源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会有效遏制理财业务中的收益迷局,弥补其中的法律盲点。
(三)对银行免责的抗辩
首先从认购协议的条款来看,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它是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简化了订立合同的过程,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参与条款的拟定,容易造成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银行在认购协议中的免责应基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而上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已充分显示银行只强调收益,根本不提及风险,更没有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比照《保险法》:“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认购协议中银行免责条款也无效。
【关键词】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 市场定价 研究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甚至出现了负收益。导致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纠纷日益严重,也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很多类型,我们以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为例来对其市场定价进行研究。债券型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市场是国内债券市场,其主要投资对象是国债、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等等。它结构简单、风险小且收益稳定、流动性强,市场认知度高。为了实现商业银行利润的长期化,研究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价具有重要意义。
一、影响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因素
我们可以通过对债券型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对象的分析,来对其进行市场定价。投资资产本身与包含在其中的可提前终止权和可质押权形成了债券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这些基础资产的收益对债券型理财产品的定价有重要影响。
(一)债券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物价格波动的影响[1]
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物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在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情况下,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市场越来越规范。尤其是国债和央行票据这两类标的,市场定价往往更成熟,具有更高的市场规范性,因此,它们是债券类银行产品的基础标的,保障性较强。国债和央行票据遵循债券定价的基本原理,它是以未来时间产生的利息贴现为基础来确定其当期的价格。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它们来说,运营时间更短,通常是一周到一个月,因此,债券类理财产品的投资利益主要是国债价格变化的收益,债券产品的利息对它收益影响并不大。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既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也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因此在进行产品市场定价设计时要综合这些因素进行分析。他们属于集合资产投资,信用高但收益较低,投资对象一般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稳健投资客户。
(二)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不同合同规定对于其价格的影响
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由于各自不同的合同规定,既使得产品之间有分明的界限,但也对其市场定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说,投资者所得的保障越多,则产品的价格也越高。
第一,“保证本金”对于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影响。保证本金是指投资者在购买了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之后出现亏损时,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购买产品等量的资金。也就是说,银行将完全承担购买理财产品的亏损。保证本金把银行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却对投资者实施了强烈的保护。那么,在这一项合同规定中,银行所承担的亏损往往从理财产品价格当中抽取,因此,理财产品的价格是比较高的。这样,银行就能够在市场风险比较小的时候也依靠该保证金的条款来增加其收益,进而很容易就能够控制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如此看来,实质上风险的承担最终还是主要落到了投资者身上。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在利率下降时较多,央行加息后就慢慢减少,甚至不再出现了。
第二,提前终止权对于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影响。提前终止权是指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期限结束之前单方面终止投资协议的权利。商业银行在债券类银行产品的设计上一般会考虑这种权利,分别从投资者和发行者双方的角度进行设计。提前终止权,可以使理财产品多样化,资金流动性加强,扩大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选择性,且也提高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的竞争性和发行方的理财收益。有时候银行作为发行方也有可能拥有这种权利,但是它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政策、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整体里各种不可预知的变化,它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银行很少使用这种权利。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即是一项创新,也具有较强的市场争潜力。自从04年招商银行开发出第一项国内提前终止权之后,很多银行也相继开发。该权利对于投资者来说既有一定的价值,但也要为付出一定的成本。因此,为了更好地权衡收益和成本这两方面的内容,投资者需要在对未来市场经济势态的把握和判断的基础上来决定该权利的行使与否。例如,如果对未来市场利率上涨有充分的把握,市场上出现收益更高的的理财产品,那么投资者则可以放心地行使这项提前终止权利。相反,则应该谨慎而行。
第三,可质押权对于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影响。可质押权是提前终止权的延伸。考虑到市场利率的不稳定性,很多投资者往往不敢贸然执行提前终止权,但是他们又急需资金,于是可质押权就产生了,它能够帮助投资者将理财产品进行质押来换取急需的资金。银行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它会在提供质押的同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总体上来说,这种权利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和理财产品的吸引力,从而有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发行方也就相应地获得了各种收益。甚至有的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能够以质押贷款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目前理财产品的质押融资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例如,理财合同中对该权利的规定不是很清晰,也没有对质押的比例和利率作出一定的说明,并且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设立质押的具体商业理财产品类型,无法保障投资者质押权的充分实行。
第四,隐含期权对于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影响。商业银行所谓的隐含期权主要表现在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相对应的隐含期利率权则包括可提前赎回权和可提前回售权。当银行在理财产品中加入了这些元素时,投资者可以看到利率的涨跌。因此,对其中的隐含期利率的定价是银行非常注重的一项工作。
二、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价分析
在对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定价分析时,要依据影响其价格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在所有影响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因素中,可提前终止权和可质押权的影响最大。它们不仅使得资金流动加快,还有利于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开发。而“保证本金”和隐含期权与运作时期对于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价格虽然也有一定影响,但是并不明显。传统理财产品的主要标的仅限于国债、央行票据等,他的定价取决于债券组合的定价,比较容易计算和分析。
(一)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价分析的方法
第一,期权定价方法[2]。期权实际上是以合约的形式来规定期权拥有者可以在将来一个固定的日期或将来任意时间用之前商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合约约定的相关资产。期权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时间溢价,前者是指期权执行的当下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后者则取决于合约中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执行价格的高低。二叉树定价模型和B-S期权定价模型是该期权定价的具体方法。二叉树定价模型是衍生证券的一种定价理论,它比较简单和直观易懂。而B-S期权定价模型的使用则必须在这些条件存在的前提下进行:该期权是欧式期权;没有交易成本和税收;所有的无风险套利机会都被消除;交易连续进行,一般股票可以分成任意小的部分,股票不支付股利等。
第二,风险中性定价方法。该方法是指,在将所有投资者都视作风险中性的前提下,对衍生产品进行定价,这时所有产品的收益率都可视作无风险利率,而所有的现金流量则可以以这种利率来计算。这种定价理论具有较大的适用性。
(二)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价分析的研究
1.提前终止权定价研究。影响提前终止权价值的因素包括理财产品中的到期时间、赎回收益率、执行时间以及再投资收益。这种权利使得投资者在拥有理财产品的同时也能依据市场形势来行使终止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连续复利计算的方法来进行终止时刻理财资金的计算。如果投资者在理财期限结束之前终止理财产品,那么理财产品的最终收益率还要取决于再投资收益率,但是银行在发行过程中并没有具体针对每个投资者考虑再投资问题,所以需要把相近时间的存款利率为其再投资的统一收益率来确定提前终止权的最终定价。
还可以利用风险中性定价理论对提前终止权的定价进行分析。债券型理财产品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和,它们一般是按比例进行分配的,而其中国债占了绝大部分,可达70%以上,进行市场定价的研究时如果将投资对象完全当作国债则大大方便了分析。当将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等同于其全部投资对象是国债时,提前终止权的定价问题很简单,且定价结果不仅适用于中性风险条件,也适用于无风险的情况。另外,这样的分析的出来的结果也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因为我国有关国债的研究很丰富,容易获得相关数据。
利用有限差分和二叉树图这两种方法来分析提前终止权的定价问题也较典型。但是它们存在着一些缺陷,因为债券型理财产品不同资产配置比例会随着收益的变动而改变,如果只是把国债当作唯一的资产来源来分析,结果并不精确。
2.可质押权的定价研究。质押权能够给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急需资金,但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质押权的定价问题上有质押比例和质押利率两个指标,银行可以通过这两者的调控来规避一定的风险。根据每个债券类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同给一个可行的最长质押期和质押利率,从而确定市场定价。
三、结束语
为了实现债券类理财产品的长期利润,需要不断对债券类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定价进行创新。可以通过与投资机构合作来扩大投资对象的范围,增加理财产品的品种;对于提前终止权和隐含利率期权,要充分利用衍生证券的估值理论,并结合其他模型来对利率期权实现精确定价,使得商业银行可以随时调整策略,提高利润;还可以通过确立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只是针对一部分资金,而不是全部,来作为市场定价创新的一种尝试。
参考文献
如今理了十年财的朋友,有哪位真正理明白“财”了?
回首十年,更多朋友将“财”放在第一位,误认为理财就是为了赚钱,把“理”抛到了脑后。理财十年,不少人没有赚到钱,还损失了本金。理了十年的财,又开始迷茫了。
从刚理财到很受伤
2003年熟悉基金、理财产品的人恐怕凤毛麟角,“理财”一词在国内也相当陌生。然而自2006年,受牛市助推,先期买基金炒股票的人赚得盆满钵满,炒股买基金有意无意地成为理财的代名词。此后,随着基金公司扩容、基金产品的暴增,银行成为基金产品的最大代销商。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基金产品,是多数人踏出理财的第一步。
在圈内小有名气的画家徐博士,因喜爱绘画走上了艺术的道路,经过十几年的精心习作,成就了个人事业,也淘到人生第一桶金,可以说是中国第一批依靠双手富起来的人。迁居香港后,积累的财富基本上存储在香港瑞士银行。
2005年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额已经突破14万亿元,创历史新高。高额的储蓄存款说明如今中国人有钱了。就在这一年结束后,和内地一样,香港也掀起了一波“理财潮”。作为UBS的VIP客户,徐博士自然是客户经理追逐的对象。
和内地不同的是,香港的金融市场产品众多,金融衍生品达1000多种,对理财完全没有概念的徐博士,根本分不清各类理财产品的区别和风险等级。
在全民理财热浪的齐袭下,加之对跨国银行的信任,徐博士禁不住客户经理的游说,2006年,她买了人生中的第一只理财产品。
“当时把钱全部存进UBS,就是对UBS的信任,全球著名跨国银行,怎么说推荐的产品也不会亏吧。”
徐博士万万没有想到,买入的第一只理财产品,会给她今后的生活带来巨大阴影。2008年,她买入的理财产品最高亏损达70%。“当时客户经理只说可获得25%的收益,并没有提示风险啊!”
2011年,徐博士无法忍受持续的亏损对身心的煎熬,最终选择止损50%卖掉手中的理财产品。这时的徐博士已经对理财产品失望殆尽,“作为知名的大银行推荐的产品,对我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怎么还能让人信任?”
与徐博士有同样“惨痛”经历的人大有人在,最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宋文洲了。这场惹人瞩目的官司让很多人知道,宋文洲在2008年花了1亿元购买的渣打银行四款产品,随后因为各种原因,巨亏了5000多万元。
据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金融产品中心统计,截至2011年12月20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共发售产品17463款,比2010年增长102%。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共发售11737款,同比上升33%,占2011年产品总量的67%,较2010年占比上升了17个百分点。像徐博士和宋文洲所买的,就出自这些非保本的产品。
飙升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一方面展示出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空前繁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等骗取客户资金的低下伎俩。
让徐博士心有余悸的还有,和自己几乎同期购买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等跨国银行理财产品的朋友,最多的已经将养老金都赔了进去。“如果你有两个亿,赔掉一半,还有不错的生活。但是如果你只有两百万,亏掉一半,养老生活都堪忧。”
徐博士代表着被银行不良客户经理忽悠,才开始理财的一拨人。他们没有对理财的基本认识,只是凭借对银行和客户经理的信任,就将银行账户里积累的大笔资金,转而购买理财产品。最终当他们购买的产品面临巨亏时却无人负责,只能自己埋单。
有人会说,理财不赚钱,甚至亏钱,还不如不理财。这话也不能完全算错,如果你真的不了解理财,不去花功夫搞懂理财产品,确实还不如不理财来得好。
不赚钱是运气不好?
如果说徐博士的受伤是因为自己的不懂行、被动理财,那么主动研究市场、积极进行理财的人,为何也好多受伤到不行?
生活在内蒙古一个三线城市的刘佩欣,曾经一度认为自己对理财很在行。2007年是全民炒股最疯狂的年份,刘佩欣禁不住诱惑,在大盘4000多点时,花了十万块买入了一只股票型基金,发现基金每天赚得比工资还高。此后他边买股票边学习,也啃下了不少砖头厚的投资专业书,听了不少名师的讲座,自己应用在炒股上频频得手。
但随后的大跌行情,让他之前所有学到跟庄、看K线、研究基本面的方法全部失效。即使2009年市场一波小牛市,刘佩欣的基金依然处于20%的亏损,股票套牢仍在35%以上。
即使基金、股票最终涨回原来的净值,整个投资周期已经长达七八年,时间的成本,通货膨胀的侵蚀,也有不少损失。“如果存在银行最起码还能获得一点利息。我运气不好!”刘佩欣说。
现今,刘佩欣既不会再补仓,也不会关心基金亏幅的变化。他没有徐博士的勇气选择止损出场,“我没得选择,就是希望手中的基金最终能够涨回原来的本金,当然时间可能会很长。”
刘佩欣并不孤单,A股市场中,2008年以来能赚到钱的股民凤毛麟角。不仅是小股民会在受伤后休眠,上千万的大资金也开始成批撤离股市。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上曾经的明星股票的估值屡创新低。
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市场,刘佩欣们做了一次错误的理财。这类错误,在A股市场上不是第一次,在全球的股市历史中,更是第N次,但总有人愿意飞蛾扑火。
在刘佩欣的脑海里,理财了就要多赚钱,于是热衷将大笔资金投到高风险的产品中,能否赚钱到更多要看运气好不好。至今,他还没有搞清楚理财和逐利的区别。
十年理财为了啥?
理财了,也赚钱了,但日子过得却不开心。
这是老郑对自己近十年理财经历的总结。“我和大多数股民不一样,从不追涨杀跌,基本都是左侧买入,只要经济运行良好,股票一定是最好的投资品。”老郑如是说。
和大多数股民一样,在银行工作的老郑投资最深刻的一次经历就是2007年。当时老郑持有中国石化,最高时收益高达80%,但老郑没有抵制住赚更多钱的诱惑,未能逃离6000点之后的大跌。而即使在下跌过程中,老郑持有的中国石化还盈利40%,却仍然没有卖掉,直至最终亏损15%才选择狼狈离场。
15%是老郑的严格止损线,这在他近十年的炒股生涯中从来没有违反过,加上自己的独到眼光,这些年下来,老郑在股票上总体是赚钱的。
不仅是股票,老郑这些年还炒过外汇、黄金,买过PE私募基金,也还入股过朋友的公司当了个未上市公司的股东。
所有这些,都需要大量业余时间的付出,老郑并没有觉得太累,却感觉自己的理财和这几年生活的变化格格不入。
2008年,老郑的钱多数还在股市里,依然充满某一天就大举反弹的幻想,虽然套得不深,但也觉得拿出来不甘心。这一年老郑要结婚,装修新房、婚礼、蜜月,都需要花钱,老郑不得不忍痛撤出股市。
2009年,股市出现反弹行情,但老郑刚刚给新家添置了一辆进口车,加上想再买一套房子,老郑每天眼睁睁地看着股市上涨和自己无关。
2010年,老郑喜得贵子,但媳妇产后得了重病,前前后后一年多花了40余万才治愈。40余万对于老郑来说,并不是太大的数字,但是由于之前结婚花了不少钱,剩下的钱主要放在PE基金和朋友的公司里,一时半会拿不出来,老郑又爱面子不愿向亲戚朋友借,弄得差点把房子卖了。
案例1:Z银行一客户购买该银行某款理财产品,在3年多的时间内巨亏5300万元。此事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尽管Z银行表示该客户所购投资理财产品是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专门定制的,其本人也参与了产品设计的全过程,但终审法院判定Z银行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5300余万元由Z银行赔付客户。
案例2:最近几个月,H银行“麻烦缠身”:该行发售的1.4亿元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这不仅让购买了该行该款理财产品而亏损的投资者,就连购买了其他类似高收益产品的投资者也纷纷涌到该行营业机构交涉。该产品曾宣称收益率高达11%,但在到期后不仅没有获利,而且上亿元的本金血本无归。
案例3:2011年4月,P银行的一位VIP客户在投资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某款投资理财产品,承诺每年10%的收益,即使出现亏损,仍保证支付不低于每年5%的收益。随后,该客户购买了180万元该投资理财产品。但9月份,该客户查看交易账户时,发现账户中只剩下了1万余元,亏了179万元。
风险细细数
近几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如“猛虎出山”,在各家银行大范围、高频率地发售。作为投资行为,银行理财产品和存款有着本质的区别。
风险与收益是一对娈生姐妹,这句话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来说太合适不过了。
政策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都是针对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计而成,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就可能影响到理财产品的发行、运作和兑付等,进而影响产品的到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信用风险
理财产品的投资如果与某个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相关。若这个企业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理财产品投资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
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会造成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一般都是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且产品存续期内不接受提前支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急用资金时,可能面临无法提前赎回理财资金的风险或面临按照不利的市场价格变现所导致的亏损风险,以及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产品不成立风险
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如在产品起始日之前,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发行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原产品说明书约定提供理财产品而宣布某只理财产品不能成立,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提前终止风险
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一般会规定,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行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不可抗力风险
对于由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一般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胀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收益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在通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实际收益下降,这将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损失的大小与投资期内通胀的程度有关。
操作管理风险
银行是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其管理、处分理财产品资金的水平,以及其是否勤勉尽职,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投资的理财收益的实现。
信息传递风险
即商业银行将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投资者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如估值、产品到期收益率等,投资者应及时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信息,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兑付延期风险
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则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交易对手管理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从而影响到期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
规避风险招数多
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要谨慎而为,尽可能地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购买熟悉的理财产品
至少要弄明白以下5个问题:一是该产品是否有保本条款,谁来保证;二是最大亏损是多少;三是亏损会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四是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获得对应收益;五是自己有承担多少亏损的能力。
关注经济金融形势
可参考美林投资时钟来指导自己的投资行为,如在通胀高企、经济过热时,股票会受到追捧。而当形势走过经济景气的顶部,经济增速明显放缓或者开始衰退时,股价就会滑落,这时购买以债券类资产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则是正确的选择。
认识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要素
产品说明书是了解产品的最重要渠道之一,在购买产品时要认真阅读,特别是有一些产品设计比较复杂,涉及分级、股权等方面,在投资时更要认真对待,弄明白产品的各个要素。一是预期收益率。它并不一定是理财产品的最终收益率,而只是银行在设计该产品时预计的一个收益率;二是投资标的。不同的投资标的对该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有着直接的关系,如以股票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而以债券类和货币类资产作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其收益和风险都会比较稳定;三是到期日和到账日,银行投资理财产品一般不可提前赎回,且在到期后,发行银行会有一个账务结算过程。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的到期日和到账日之间都有一定时间差,少则2日,多则5日以上。
张旭阳:着力拓宽银行理财业务之路
2008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商业银行仍要注意不要把理财业务之路越走越窄。
长期看,由于理财业务将国内居民财富迅速扩张对金融服务在深度与广度上的外在要求与银行自身进行金融创新以实现战略转型与差异化经营的内在需求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发展空间巨大。而2008年,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更提供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加快发展的契机。国内从紧的货币政策到底有多紧?企业盈利在2008年是否还会保持较快增长?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会有多大?这些都是未知数。但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前两年国内资本市场的行情在2008年难以出现,市场操作难度有所加大,收益预期也会明显地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受众面广,特别是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多,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原生金融工具与衍生金融工具,以及债券、股票、基金、信托、汇率、信用、商品等等,都可以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从而可以在更宽泛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与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收益配比也相对丰富,因此将获得更多的市场空间。
尽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广阔,但如果商业银行不对理财业务的产品模式与服务模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未来的路只会越走越窄。
首先在产品模式上,较之开放式基金客户操作的自由度较大、可以灵活买卖的特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往往在期限设计上较固定,客户操作的灵活度不高。在收益率上,目前银行类理财产品往往都会给出预期收益率,但在运行中,结构化产品的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最后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甚至出现亏损,将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品牌形象和未来的业务拓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必须要从原来的固定期限模式向基金化扩展,把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能力,也由于理财产品具有连续性后,银行操作风险的降低,更可使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形成良好的投资体验,更有利于其安排自身的投资组合。
其次,客户结构要发生变化。在客户选择上,推动个人客户群体向高端客户转移,并重点考虑对机构投资者的开发。随着金融深化,机构客户将是理财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投资者一般对产品的了解程度较高,能够节省操作时间,有利于抓住投资机会。面对个人客户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要做产品说明书,要做发行、做培训,再到销售前后最短也要1个月的时间,但是对于机构客户,由于他们对产品认知度较高,投资机会出现后马上就可以为其推出相关产品。这一点在结构性的理财产品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三,要对渠道与流程进行相应变革以适应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目前在发行渠道、团队能力、创新机制上都需要有所突破。同时,商业银行要进行适合理财业务的相关流程再造,提高后台处理的能力。在这些能力都没有跟上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妨考虑把脚步放慢一点,毕竟目前社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关注度还是很高的。
第四,要做系统内的资源整合。中资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客户信息共享有待提高,目前往往是不同条线各自保有客户,交叉销售能力较弱。因此有必要借鉴外资银行的经验,对行内各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加强系统管理的能力。
自2004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未来的路如何走,我觉得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已经处于一个发展中的十字路口,按照原来模式去做,路会越来越窄,毕竟现在是一个客户用脚投票时代。我个人认为,以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等制度变革为前提、以储蓄分流为标志,2007年中国已经开始由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逐渐向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系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每一个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模式都正在发生变化。商业银行需要在做强传统银行业务的同时,积极介入资本市场,努力将自己变成一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商、交易商和经纪商,使自己成为客户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可能会受到一些侵蚀,可能会损失一些传统的利差收益,但最终将保留最有价值的资源――客户,并获得最有质量的盈利――中间业务收入。商业银行需要在这一视角下对理财业务进行定位,加强相关的能力建设与资源匹配,并通过理财实现业务结构的转变。
(作者单位: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
黄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合力推动理财市场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三年中,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模翻了两番,2007年度理财产品销售额已经超过80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超过90%。理财产品种类从传统的投资于国债、央票等固定收益产品的保证收益类产品,发展到挂钩汇率、利率、股票、基金等标的的结构性产品,再到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启动,也使理财投资市场从国内金融市场拓展到了海外金融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海外、分散投资风险的便利。从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上看,结构性产品约占30%,投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约占9%,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约占6%,而信托类理财产品约占55%。
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得益于银行管理水平的提升、消费者投资需求和投资意识的增长和监管制度的完善等因素。此外,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也是促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那么,2008年理财业务是否能再次翻番?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怎样?这些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从现有的各类理财产品看,或多或少都面临着一定的尴尬。由于我国正处于加息周期,投资于国债、央票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对于收益率期望较高的客户缺乏吸引力。结构性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其复杂程度较高,在欧美一些国家并不允许销售给普通零售客户,近期多家银行挂钩港股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客户反应比较激烈。信托类理财产品在2007年占到整个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但大部分归功于新股申购类信托理财产品,而该类产品的发展主要取决于新股上市量以及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状况,未来发展形势难以预测。
2008年如何开展理财业务?首先,商业银行还是要踏踏实实地从基础工作和细节做起。做好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加强对理财产品风险的揭示,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改变老百姓高预期收益心理。市场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诉,主要在于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根本原因是商业银行没有对风险进行充分的宣示,这也反映出银行自身的风险意识不强。其次,商业银行应提高产品设计开发能力。银行设计产品应提高科学性,全面分析市场风险,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同时,提高自身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不断推出个性化的创新型理财产品,尽量避免产品的同质化。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同质化现象较为明显,然而,产品同质化问题不只存在于中国,国外同样存在,商业银行应在尽量避免产品同质化的同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管理和服务的差异化。第三,商业银行应尽职承担社会责任。本着“买者自负,卖者有则”的原则,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大力度规范理财产品的营销渠道和市场推广行为,强化产品的风险揭示,做足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积极承担公众教育的社会责任,并且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争取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
商业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银监会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2007年,银监会对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做出了重要调整,一是扩大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二是取消了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并将事前10日报告改为事后5日报告。这些政策的实施,扩大了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为市场准入提供了便利。
2008年,理财业务的监管工作同样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主要有五项重点工作。一是要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法规。完成修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从事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设计、投资范围、风险内控、宣传营销、后续服务、理财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二是要加强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管理。重点抓理财资格管理,要求各家银行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体制,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方式和完整的考核方法,所有一线理财从业人员都应获得本行给予的资格认证,并在银监会统一登记,建立理财人员数据库。如果理财业务人员发生了违规行为,在情况查实的情况下,将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要改进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方式,由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重的方式逐步向以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进一步推动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发展。目前,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股票投资市场已经扩展到英国,新加坡和日本。2008年,银监会将继续积极与其他境外监管机构就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展合作,进一步推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稳健发展。五是继续加强公共投资者教育工作。2008年,银监会将对“公共投资教育”网站做进一步改版完善,调动和指导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合力开展公共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教育服务区”的功能,通过提供咨询和举办金融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老百姓的投资理财风险意识。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
宋晓波:未来理财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个人感觉2007年中国理财市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竞争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不光是国内的银行,还有外资银行、证券公司都相继推出了各自的理财产品。其次是理财产品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类别的理财需求。三是理财市场火爆。第四,市场竞争呈现白热化,商业银行竞相攀升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从一个侧面就反映出了目前理财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第五个特点是风险意识欠缺或者淡薄,无论是银行还是客户,对产品风险的认知度都不够。
对于2008年的理财市场,个人感觉这将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年份。所谓的机遇就是理财需求旺盛,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火爆使得个人和机构的理财需求都比较旺盛,在资本市场较好的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对收益预期高的客户吸引力不大,随着资本市场进入调整期,市场操作难度加大,银行类的理财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将会增强。二是投资渠道会进一步拓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日趋明显,在综合化经营的平台下,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渠道比以前会更加丰富。三是监管部门未来会进一步规范理财市场,这对银行业理财产品发展也构成长期利好。
未来中国的理财市场也面临几个挑战,首先是客户的风险意识,包括商业银行风险意识都比较差,我们看到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宣传大部分以预期收益率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而忽视对风险的揭示。二是各商业银行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除了国内商业银行纷纷重视起理财业务,外资银行的理财业务不论是产品还是在服务上都领先于国内商业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够成不小的竞争压力。三是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队伍有待加强,理财专业人才缺乏是国内各商业银行面临的普遍难题,面对客户日益旺盛的需求,不少商业银行在人员配备上捉襟见肘。
面对上述的机遇与挑战,商业银行应该如何应对?以华夏银行为例,2008年华夏银行的理财业务主要着手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一个体制,提出有条件的分行都要建立财富管理中心,提升理财业务在业务体系中的重要性。二要打造一支队伍,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并建立一个对理财人员的认证体系。三是树立一个品牌,树立华夏理财的品牌形象。四是打下一个基础,按照银监会和自身的要求打好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等。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个人业务部)
刘玮:加快理财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创新
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自2004年推出到现在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了。这三年里银行理财业务可谓实现了飞速增长,2004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1000亿元,2005年翻了一番增长到2000个亿,2006年又翻一番到4000个亿,2007年预计超过8000亿元,几乎每年都实现了翻番式的增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到今天,下一步怎么走,这是许多从业者思考的问题。有一点是获得普遍认同的,那就是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理财产品这个统一、开放的平台实现与多个市场、多种业务的对接,为商业银行下一步实行综合化经营开辟新的通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我个人认为,当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需要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要加快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理财业务创新首先要解决产品创新的问题,建立完备的理财产品线。一个完整的产品线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结构:一是客户结构,要能满足商业银行各类客户的需求,包括大众客户、富裕客户,以及更高层次的私人银行客户;二是风险结构,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决定各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三是期限结构,银行理财产品以前侧重于固定期限,短的一个月、三个月,长的半年、一年,这两年出现了由固定期限产品向每周甚至每日开放的高流动性产品迁移的势头,这也对银行的投资管理、估值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四是收益结构,一般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与风险度和期限长短是匹配的,因此理财产品在收益水平上也应该建立与其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相配比的分层结构。建立覆盖这几个结构的产品线,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创新的第二个方面在于销售的创新。销售是银行理财市场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也是近年来理财业务创新较为活跃的区域,这里简单谈两个方面。一是销售方式的创新。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起点为5万元,其投资者的主体属于业界通常所说的中、高端客户,这部分客户成长性强,对于个人财务分析、理财策划的需求非常强烈。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式要从单纯的产品推销向以理财规划为基础的综合理财营销服务转变,这不仅有利于强化客户关系管理,提升优质客户群体的忠诚度,也是避免理财产品不当推介的重要手段。二是销售渠道的创新。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物理网点要立足于其业态和服务对象,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度,实现不同类别理财产品与不同业态营业网点的配比,这一点对于物理网点数量多、差异化程度高的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银行要大力拓展电子银行销售渠道,例如电话银行代客交易、网上银行自助交易,提高客户业务办理的便捷性。
创新的第三个方面是加快银行理财产品的服务创新,以提升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水平,实现银行和客户双方价值创造的最大化。目前考虑比较多的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面向优质客户的增值服务这两块,这里重点谈谈一下信息披露。银行理财产品从其性质来看,不同于公募的证券投资共同基金,但又不能完全与私募产品类比,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披露哪些信息、通过什么渠道披露、频率如何,目前业界的做法不太一致。近年来我们根据客户需求,首先做好基础性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比如理财产品的净值、到期收益率、账务信息、投资组合、结构性产品挂钩标的变动情况。在做好基础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下一步尝试开展投资者定向信息告知和优质客户专属信息服务,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价值。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部)
王志成:理财业务需实施精细化管理
由于近几年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国内居民财富增长迅速,投资意识迅速提升。同时,市场上各类投资产品的丰富使得大众有机会接触不同渠道的投资产品,也使得他们对银行提供的储蓄类产品、各类理财产品、基金等产品有了更多的了解,从而对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认识程度也加深了。
一方面资本市场的火爆提升了大众的投资意识,但另一个方面,大众对投资回报的要求也提高了。为了迎合大众对高回报的期望,不少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产品时竞相提高预期收益率,高调宣传高回报,以吸引大众客户的眼球。最终的结果是,一旦产品收益率达不到预期,银行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也会觉得受到了欺骗,而并不考虑其自身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把责任都推给银行。所以银行要提醒和引导投资者:投资是有风险的。同时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要避免不理智的过度竞争行为。
随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我们不得不考虑到未来的市场发展趋势和我们的业务方向,资本市场还会一直红火下去吗?银行理财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呢?关于2008年的中国股市走势如何,大家看法不一,对于理财产品研发和设计来说,理财产品应该兼顾到不同人群不同类型的需求,客户是分层的,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客户需求是不同的。
理财产品在销售上存在这样一个误区,理财产品的设计起初只是针对某一类人群,却在产品销售和宣传时面向了所有的客户群。在此情况下,销售人员往往只看重销售数量而无暇顾及该产品是否适合客户,客户是否能够承担潜在的风险,从而造成了产品和客户的错位。当客户选择了不合适的理财产品,最后矛盾必然产生,而且矛头都指向银行。这也是银监会一再强调和要求商业银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因。
了解客户,最重要的是客户信息。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商业银行可能都没有做到这一点。我们的客户知识结构如何,家庭情况如何,风险偏好怎样,这些信息银行都不了解,即便知道也不会给予关注。很多商业银行只有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简单信息,每出一个理财产品,就对所有客户来一次地毯式“轰炸”,所以理财产品售后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源于前期对客户的精细化分类不够。而外资银行对客户信息非常重视。例如开户,您可能要花费一个小时的时间,客户经理会仔细记录你的各种信息。零售的销售是面向大众的,没有客户信息就无法做到精准打击,只有详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收入、偏好等信息,才能通过CRM做分析,有针对性地营销客户群体,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另外还要加强销售渠道的管理。不同的产品在不同的渠道上做营销应该作出规划,有的产品可以通过网上销售,让客户自己去选择;而一些比较复杂的、风险度较高的理财产品,就不能在普通现金柜销售,需要专职的理财经理专门提供服务和产品解决方案。所以一定要根据产品细分渠道,明确每一个产品的渠道分布,提高销售效率。
总之,零售业务的精髓就在于精细化管理,关注客户的需求,精细化我们的服务。
(作者单位:民生银行零售业务部)
渠海雷: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几个关键点
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和规模屡创新高,银行理财市场一片繁荣。值得关注的是,当前火热的理财市场还是存在着诸如市场竞争、产品设计、投资者风险教育等突出问题,因此,2008年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应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应从恶性无序化向良性有序化发展。从市场竞争角度看,银行理财产品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与规模竞争,但各商业银行为了更多更快地占有市场份额,规模竞争必然通过价格竞争来体现。由于投资者的资金能在各种金融产品和市场之间快速而自由地流转,再加上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同质性与互相替代性,当前理财市场竞争就以无序的价格竞争的残酷形式展开,导致各银行竞相压缩理财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报价来追求理财产品市场规模扩大。这不禁使人联想起几年前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败落过程,始于2000年前后牛市时期的券商委托理财业务,使开展此类业务的券商获利丰厚,趋之若鹜,为争夺委托理财客户,券商竞相抬高收益率承诺。在2001年6月证券市场由“牛”变“熊”的拐点出现后,券商为了已投入股市的委托理财资金能够解套,以提高收益率的手段组织更大规模的委托理财资金补仓,结果陷入越套越深的恶性循环,直接导致一批委托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券商(如南方、大鹏、广东、闽发等)破产清盘,假如不是2006年底证券市场的反转,真不知还有多少券商要倒下去。前车之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应是良性的、有序的。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规模也刚过万亿元,与储蓄总额相比,商业银行无论规模大小,都有自己发展的广阔空间,其价格竞争应是理性的、公平的,否则,在赔本赚吆喝的恶意竞争下,尽管短期内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但距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寒冬也就为期不远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应从理论复杂化向实用简单化发展。商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各种风险因素的选择、组合、消减和搭配过程,是风险定价和金融创新的结合体。商业银行应在对宏观政策和投资者群体细分的基础上,在符合客户收益预期的前提下,根据低中高的风险梯度,尽量设计出功能整合、简单直观、易懂实用的理财产品。一些理财产品设计人员为在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较早推出某款产品,达到市场创新的目的,或不切实际地照搬套用国外较为复杂的结构型产品,或设计出仅在经典教科书层层推导出的理论上可行但不实用的产品等(如加入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参数或金融衍生产品等),这些产品构造可能连设计人都没通晓,实战操作性可想而知,于是导致目前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诸如“零收益”、QDII浮亏70%等问题不断涌现。西方有一句被称为“奥卡姆剃刀”的简短格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意思是除必要的东西外,一切空洞无用的烦琐费解的概念都要用剃刀无情地将其剔除,同样运用到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将理财产品设计得很复杂难操作很简单,但将理财产品设计得很简单实用却很复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应从规避隐性化向公开透明化发展。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相对股票、基金更为稳健,但其毕竟不是储蓄存款,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是有些商业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对投资者有意或无意隐藏风险点,从而误导了投资者。突出表现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不规范,很多客户经理为完成产品推销任务,“重收益轻风险”,突出强调预期收益,而风险提示往往不说或少说;产品宣传单标注过高预期收益率,运用大量公式、术语说明合同条款,使投资者风险揭示隐性化;银行专业理财队伍人才缺乏,投资者的理财知识和技能较薄弱,很难发现理财产品的风险点。需要指出的是,监管部门认识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投资者风险揭示不清所带来的问题后,提出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即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时,有责任向投资者将风险解释清楚,各种宣传品的风险解释应公开透明,在此前提下,理财产品购买者才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也就是说,在今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中,监管部门会将“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理念通过各商业银行一步步推向深入。
(作者单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部)
周伟:关注法人理财市场的广阔前景
得益于2007年资本市场的火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也出现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如何首先取决于市场因素,其次要看商业银行能否持续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保证产品具有竞争力。
首先在市场环境方面。借着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东风,近两年尤其是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2007年末中国A股市场的总市值突破32万亿元,市值的增幅高达268%,增速居全球第一。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完善,金融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产品也逐渐丰富起来,这些都为法人理财市场的拓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从客户的角度来讲,从法人理财角度看,以工商银行为例,目前工行有约270万左右的法人客户,其中存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有近8千户,这些高端客户的金融需求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融资、结算等业务领域,而是更多地集中在资金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商业银行,在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也需要相应地从聚财、保财和生财三个层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尤其是要满足客户提出的生财需求,这就需要得到理财产品强有力的支持。除了高端客户外,许多中小企业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实力不断增强,已经在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同时,派生出了投资理财、提高资金回报的需求。因此,未来国内法人理财市场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从国内银行同业情况来看,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对理财业务给予了高度重视,纷纷把理财业务确定为近几年发展的重点,加大了在理财市场的业务拓展,打造了相关的理财产品品牌,可以说目前国内的理财市场已经处于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如何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脱颖而出,赢得客户认可是各家银行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从工商银行的情况看,2007年工行做了大量的努力,特别是在产品创新方面。针对法人客户,一方面搜集了大量的法人客户理财方面的需求,并把这些需求及时反馈给产品设计部门,有针对性地研发出一些时间短、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提供给客户。比如工商银行推出的法人理财超短期产品,克服了传统的法人理财产品时限较长,不能满足客户短期资金需求的缺陷,推出后得到了良好的市场反映。除了超短期产品外,在贵金属理财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在市场推广方面,也结合所推出的产品做了很多市场营销的活动,比如联手基金公司举办一些大型的推介会,把理财的意识渗透到客户的经营理念当中去。除了加强产品的研发和营销外,也注意法人理财业务后台服务能力的提升,专门开发了相应的计算机系统服务于理财业务的发展。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法人理财市场的广阔前景已经豁然呈现在我们面前,未来还需要在法人理财市场上进一步推进。一是继续推进创新。虽然针对客户的需求,商业银行开发出了一些新型的适合法人理财的产品,但跟客户的需求相比,产品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强化产品创新的能力。二是在市场拓展方面举行更加多样的营销活动,与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同业开展更加深入的合作。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
达峰:打造一只高素质的中国理财从业人员队伍
2007年无疑是中国银行理财市场的黄金一年,这让人在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同时感到忧虑,因为目前银行基础面的建设是否能够适应这个巨大的市场,客户教育、客户的投资理念是否达到了应该具备的条件,理财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否能够跟上理财客户的需求,同时理财市场体系是否已经开始建立并且完善到一定程度等等这些都有待考验。但总的来看,2007年的中国理财市场也给了我们一些答案,根据数据显示仅仅银行财产产品数量已经突2000只,全年发行的规模近一万亿元,这是一个空前发展的结果。2007年理财市场之所以能达到这样一个高度跟2006年和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扩张密不可分,当然还有其他的综合因素,比如政策面的放宽。“十七大”特别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中国银监会也不断放松管制,扩大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并取消了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此外,2007年CPI屡创新高,引发人们将手里的存量资本获得增量增长的需求,增长的手段最重要的方式就是理财。
展望中国理财市场的未来,如何实现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理财从业队伍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我们已经看到,2007年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是各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同一金融机构的理财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推广时,因对理财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同,在产品推介技巧,以及提供服务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区别。销售人员对产品认识不足,经常发生理财销售人员在产品推介中,不能对客户进行准确解释的情形。较之银行的客服服务、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人员以及证券公司的证券分析师能提供的服务都是不同的,因理财涉及到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信托规划、财产规划、财产传承等等,因而对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理财机构对客户教育也有一些存在一些误区,在产品销售时,理财销售人员总是千方百计的把客户往一个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方向引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强理财人员专业素养方面的培训,中国银行理财市场将在各种因素不利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更危险的状态。
进入2008年,理财市场能否继续蓬勃发展是与我国的经济形势以及周边国家的经济形势密切相连的,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自身加以完善。
首先,应加强创新,研发和推出更多更务实的理财产品,让投资客户真正明白自己的收益和风险。理财机构需要改进营销手段和服务方式,2007年理财机构的一些营销手段和服务相对比较单一,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在柜台业务方面,要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展开服务。
第二,金融机构需要对专业队伍进行专业培训,因为只有专业的队伍才能打专业的仗。
第三,理财监管方面需要更加的有力和规范,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规范理财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
[内容摘要]自从我国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以来,每年―度的税收宣传月在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普及税法知识,密切征纳关系,树立国税形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和宣传机制的不健全,我国的税收宣传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改雾里看花 地方.本文就我国当前税收宣传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税收工作的实际和现状,旨在从宣传机制、制度和方式等方面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收宣传模式,并引进市场导向机制,从根本上推动税收宣传向纵深方向发展,真正使税收宣传模式,并引进市场导向机制,从根本上推实现“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税收宣传 市场导向 长效机制
自1992年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以来,至今已有15个年头了。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在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普及税法知识,密切征纳关系,树立国税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和宣传机制的不健全,我国的税收宣传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从2006年4月开始,笔者趁到基层挂职锻炼的机会,利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对青藏高原一个小县城――祁连县的税收宣传工作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尽管是局部范围内的调查,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和对调查结果的逐步分析,我们发现了在我国税收宣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该县地处青海省东北面,总面积为1.5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是49645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76%,全县有3镇5乡22个行政村,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相对较差。县国税局管辖的纳税户共有590户。县局主要税源是采矿业。由于自然条件和地理条件的特殊性,全县地广人稀、税源分散,而且点多面广,征管战线长,无论是征管工作还是税收宣传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最后的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们税务机关的宣传与纳税人的期望并不一致,甚至没有完全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体现他们的利益而受到纳税人的抵触。另外我们的宣传影响力也没有渗透到整个社会中去,还有大多数人对我们的税收宣传月知之甚少。在对全县农村和牧区进行调查时,发现广大农村和牧区对我们税收宣传的吸纳程度远远低于城镇,尤其是牧区甚至是零吸纳。更让我们感到忧虑的是广大纳税人通过我们的税收宣传活动并不能真正了解税收的内涵和税款究竟被花在了哪里,那么对他们而言,坚持依法诚信纳税就更无从谈起。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当前税收宣传工作现状的认识和反思。因此,如何抓实当前税收宣传工作。构建宣传工作的新机制,让税收宣传这把无形的“征管剑”发挥其重要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我国税收宣传工作中顾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税收宣传并未遵循市场导向机制,而且缺乏统一的宣传规划,没有建立起宣传长效机制。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宣传缺乏市场导向机制,政府本位主义现象严重。
目前我们所进行的税收宣传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行为,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牢牢掌握着宣传主动权,但却缺乏社会化协作的单向宣传。过去15年,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经济结构和市场秩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最初构想到基本建立直至目前逐步完善,市场秩序从违法乱纪、投机取巧转到有法可依,倡导诚信经商上来等。而我们的税收宣传尽管在宣传主题和宣传方式方面紧跟时代步伐,但是宣传机制却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并没有转到遵循市场导向机制,而是严重的与市场需求相脱离,以政府为本位,没有去了解市场或纳税人需求。
(二)税收宣传只停留在普法层次的宣传上,并未来给纳税人带来实际利益。
目前我们的税收宣传只停留在普法层次和大众信息的宣传上,并未给企业或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所以他们对我们的宣传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接受。而我们应该看到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面对的形势瞬息万变,对我们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需要―个全新的税收信息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来为他们解决在税收优惠、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直至投资决策、管理决策、风险规避等方面的问题。显然我们简单的宣传方式和浅层的信息宣传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深度。
(三)税收宣传呈混乱局面,缺乏统一的宣传规划和制度保障。
“税收宣传没‘户口’,四月里来五月走”。这句顺口溜生动形象的说明了我国税收宣传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组织保证。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方面缺乏统一的宣传规划,没有建立起宣传长效机制。一些税务机关在每年的税收宣传上只是采取简简单单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纳税人、市民、农牧民和中小学生宣传一些税收知识或涉税事宜。而对于宣传前的准备工作、宣传内容和宣传效果评估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规划,大多是急风暴雨式的灌输,使得宣传阶段性效果大打折扣,整体作用微乎其微。
(四)税收宣传针对性差,资源浪费过于严重。
我们应该看到现在我们所进行的针对全民的税收宣传活动在提高全体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对税收的认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宣传针对性较差,对于普通公民和不同的纳税人我们没有针对受众对象的特殊性而采取不同的宣传内容和方式,对他们而言接受到的税收宣传信息几乎一模一样。从而使真正需要接受我们宣传辅导的纳税人无法获得有效信息,而普通公民由于我们的宣传内容过于专业而显得枯燥、晦涩,也对我们的宣传茫然懵懂,这样就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五)税收宣传失衡,城乡宣传没有协调发展。
中国的市场潜力在广大的农村,所以我们更应该加强对农牧区的税收宣传力度。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却发现,由于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限制,税收宣传的触角并没有伸向这里,而是主要集中在设税务所的建制镇和县区以上的城区。税收对于广大农牧民来讲,还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所以,我们的税收宣传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进农村、进牧区。
二、我国税收宣传机制和具体途径的建构
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宣传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并结合我国税收工作的实际和现状,笔者对我国税收宣传机制和具体途径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税收宣传引入市场导向机制,走市场化之路。
我们未来的税收宣传,应该改变过去那种税务部门不根据市场和纳税人的需求而盲目的进行的单向宣传,引入市场导向机制,走市场化之路,从根本上实现宣传理念的转变。同时改变由税务部门孤军奋战,唱独角戏的状况,实现宣传力量由税务部门的“单兵作战”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转变。其具体做法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宣传工作中吸引民间组织的参与,通过与社会信誉度高、影响力大、文化底蕴深厚的企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等强强联手,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法则要求,优化、整合宣传资源,建立、完善、创新宣传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宣传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渗透力。还可以通过一些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公司,使他们从自己的专业出发,在大力宣传税收的同时,给自己公司做广告,以吸引更多的纳税人接受他们专业、准确、及时的税务。
(二)制定长期的目标规划和周密的宣传制度,建立宣传长效机制。
针对税法宣传没“户口”的状况,我们必须探索建立税收宣传的长效机制。笔者建议从组织保证、宣传规划和制度保障三方面着手。一是在现有的办税服务厅和稽查局之外,从总局到县区级税务局另设专司税收宣传、教育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税收宣传和教育的长期计划,并为纳税人服务。二是由国家制定一个税收宣传工作的长期目标规划。并在长期规划中,将税收宣传工作划分为若干重要阶段,具体规定出各个阶段宣传内容、采取的措施及所要达到的目标等。三是制定细致周密的制度,使责任落实到人,避免走过场。
(三)转换宣传思路,让纳税人明白“税收用之于民,故取之于民”。
在强调“以诚实守信为荣”的今天,社会不仅应要求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更应该让纳税人明白“税收用之于民,故取之于民”的道理,实现宣传思路的转变。这是目前我们进行税收宣传的重中之重和首要任务。我们应该让纳税人明白――税钱被花在了哪里,国家为什么要对他们征税。从而使纳税人很直观地感受到自己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感受到税务干部为国家聚财的艰辛.真正形成心理认同感,从而自觉增强纳税意识。从这一点上来讲,我们宣传思路的转变比宣传什么东西更紧迫和重要。
(四)税收宣传应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地域特点和人文风俗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二是税收宣传要有针对性,应区分宣传对象。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不同区域的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下点功夫,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另外这里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我们也应加强对用税人的宣传,使用税人依法用税,诚信用税。三是在突出宣传重点上做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
(五)税收宣传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牧区普及化。
在税收宣传工作中,我们应坚持城乡兼顾的原则,加强对农牧区的涉农税收宣传及服务工作,增强农牧民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目前我们就是要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突出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载体宣传一些比较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或关系到农牧民切身利益的税收知识。二是将税收宣传与农牧区群众喜闻乐见的农村文化结合起来,使他们在轻松愉快的娱乐活动中接受税收宣传教育。三是采用农牧民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开展税收宣传。如把有创意的口号、图画印制成喜庆、吉祥的年画或日历、扑克牌等,散发给农牧民,让他们或张贴在家中或娱乐玩耍,这样便会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税收宣传教育。
(六)实施税收宣传志愿者服务计划
实施税收宣传志愿者服务计划,具体途径有两条:一条是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加强与当地团委的联系协调,通过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扶贫支教计划志愿者及其他志愿者等作为税收宣传兼职员。另一条就是以税务系统的团员青年志愿者为主体,并积极招募吸纳来自社会各界的力量成立一个税收援助中心。具体管理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志愿者处于自愿行为,愿意宣传税收,在工作中不领取任何报酬,但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或形式对志愿者进行激励。这些志愿者经税务部门培训后发给税收宣传员工作证,持证上岗,将宣传服务经历记录在证,并在每个季度到发证机关注册一次,以加强管理。志愿者的宣传方式和税收援助方式可多种多样。
(七)创新税收宣传方式,力争做到形式新颖。
在进行税收宣传中,我们在宣传方式上要多元化,有新意,使税收宣传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在宣传内容的设计上,我们应将专业性较强的税收知识和法律政策与生活平常事例、农牧区文化或普通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将单调晦涩的税收知识转化为一种文化娱乐。二是在宣传途径的选择上,我们应该选择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载体。如充分利用停车站的指示牌公布税收政策等。三是在宣传标语的设计上,我们在税收宣传工作中要多使用一些人情化、尊重成分多的标语。四是在宣传纪念品的设计上,我们应该更多的考虑宣传效果。如制作一些纸质口杯发放到公共场所,纸杯上写上“饮水思源,不忘纳税”等。五是在警示教育的宣传上,我们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建立定期公示公告制度,将税案查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达到教育和震慑目的,从而促使纳税人自觉学习税收及相关知识。
通过以上七个方面的努力,我们从宣传机制、制度和方式等方面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收宣传模式,从而使我们的税收宣传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真正使税收宣传这把无形的“征管剑”发挥其重要作用,实现“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目标。
商业银行在个人委托理财中的法律义务 周 钧
[内容摘要]近年来,各商业银行把积极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未来夺取利润空间的制高点,推出了大量的个人理财产品而且出现了热销的局面。另一方面,针对商业解行和委托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在不断地增加,而且前实务中存在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本文根据相关法理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个人委托理财协议是一种相似于委托合同的合同,进而对国有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个人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运用各种金融知识,专业技术以及广泛的资金信用等,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要求,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定程度上量身定造的个性化金融服务,推出各种个人理财产品供投资人选择,指导客户安排家庭的理财方案,另外提供一般性信息咨询,帮助实现个人资产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包括提供个人理财产品和提供信息或指导这种单纯的咨询服务。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商业银行在推出的各种个人理财产品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一、个人委托理财协议的法律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所以,目前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是:推出各种个人委托理财产品给个人投资者进行选择.然后通过签署个人委托理财协议的方式建立个人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毋庸质疑,个人委托理财协议是合同,是双方针对个人委托理财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双方签署后具有了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那么个人委托理财协议就成为了确定双方法律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然而实务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一方面个人委托理财协议往往不完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详尽,这时就有必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界定:另一方面,目前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这个协议“对口”的规定.这时确定这个合同的性质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个人委托理财协议是―种相似于“委托合同”的合同
目前关于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的学说有很多,其中以、行纪与信托为最。笔者认为,根据个人委托协议的独特特点,现行的个人委托理财属于一种全权委托行为同时又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委托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委托行为。所以个人委托理财协议是一种相似于“委托合同”的合同。
(一)个人委托理财是―种委托行为
笔者认为判断这个合同的性质最根本的、也是必须判断的是委托理财这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委托理财中,委托人购买商业银行(受托人)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将自己的资金交由受托人经营,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同时有权自己决定交易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最后.被人(委托人)对人(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保底条款的存在)。显然,这些特征是符合委托行为要件的。个人委托理财是一种委托行为。
(二)个人委托理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委托
1.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个人委托理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
尽管学界普遍认为个人委托理财议中的保底条款是无效条款,但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29日、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等,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也就是说,在存在保底条款的情况下,理财产品的销售金额的起点是人民币5万元,外币5千美元;如果没有保底条款的情况下,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金额起点是人民币5万元,外币5千美元。进一步说,这个条款的存在表明银行业督管理委员会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个人委理财的法律性质显得扑朔迷离,也就使得个人委托理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制度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被人(委托人)对人(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人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对被人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人损失的责任,而不承担因不可归责于人的事由所造成的被人损失的责任。显而易见,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个人委托理财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委托。
2.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不能解除合同使得个人委托理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上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物是以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为基础的。所以当一方对另一方的信誉和能力产生怀疑或者不信任的时候,享有及时单方解除合同以便保全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然而,商业银行的大部分个人委托理财产品都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者银行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委托人不享有。所以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使得个人委托理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
根据以上分析,个人委托理财是一种委托行为,但是保底条款和合同解除权等特殊条款的存在,使得个人委托理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行为,那么,个人委托理财协议是一种相似于委托合同的合同。
三、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在个人委托理财中的法律义务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借鉴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同时综合近似法律制度,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阐明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的义务:
(一)风险提示义务
纵览目前关于个人委托理财协议的争议,大部分的纠纷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个人委托理财协议中没有对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清晰的约定,或者没有提示客户对风险条款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银行在开办个人理财产品前虽然都进行了风险提示,但以“本金绝对保证,收益可观”为口号,强调低风险和高收益,未就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客户做充分提示。如某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提示及免责”中提示:该产品作为投资类产品,存在资金流动性等风险;由于甲方(客户)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么一个模糊的条款,天知道会有什么样的风险。“等风险”还包括哪些,“不可抗力原因”具体指什么,都没有明确提示。而发售公告中称:“该产品作为投资类产品,存在资金流动性等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本产品的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风险”,也未说明该产品到底有哪些风险。这些都极易引起纠纷。
事实上这种风险提示义务并不是没有规定,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所以为了客户的利益也为了避免关于风险的争议,在签订个人委托理财协议的时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充分提示风险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的责任,在协议中应当尽量具体的约定什么样的风险,怎么样承担。
(二)报告的义务
现实交易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国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后,从未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及风险收益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在理财产品终止时,也不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客户对资金的操作情况及风险情况一无所知。这是违反基本法理同时也是违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委托人享有知情权,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应当将受托理财过程中的资金、账户的运用、配置和变动情况以及受托理财的最终结果告知委托人。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同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另外,恰当地履行报告义务是证明受托人诚信、尽责的前提,也是合理确定委托理财的成果和受托人的交付义务的基础。在个人委托理财中,投资人大多只是根据保底收益条款来计算自己的收益,将个人委托理财当成了一种新式的储蓄手段,没有行使知情权的动机;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没有进行充分的披露的情形下,为自己对客户资金的暗箱操作和违规炒作提供了良好的屏障,所以受托人也有意隐瞒不披露。
这种委托方不积极行使知情权、受托方不充分履行报告义务的后果,使受托人侵犯客户资产权利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的监督和制约。也为将来纠纷的解决设下障碍。所以,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该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充分的披露信息,承担信息报告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同时作为委托人的投资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也应当充分注意这个报告义务的约定,积极的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谨慎处理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物,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受托人应该保持职业的谨慎,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的事务,积极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基于目前个人委托理财中委托人只关注保底条款的现状,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就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对资产失去控制,同时委托人又难以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受托人:另一方面,受托人极易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委托人的财产,这时谨慎处理义务就更加的显得重要。另外根据《合同法》,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基于以上论述,个人委托理财协议的受托人在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时候,受托人应当对自己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付最终成果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同时各个理财协议也应当约定,委托理财的成果,应当及时交付委托人。委托人委托理财的目的是保值。增值,受托人则投怀送保许以高额的保底收益,这是委托理财得以大量产生的原因。委托理财终止后,委托人期望从受托人处收回的不仅是本金,还包括一定的增值回报,以体现资本的价值。所以受托人在完成委托的事项即个人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结束的时候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的交付最终成果,否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