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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主要因素
(一)“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去。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许多地方的组织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提拔大部分都是先提拔后审计,有的地方甚至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体系和标准,评价难度大,难以根据评价任用干部。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经济责任审计,既属于审计的一般范畴,又不同于常规的业务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生命,政策性非常强。一些审计机关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比较笼统,或者对发现的干脆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描述。这在客观上给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增加一定的难度。
(三)严格区分责任界限的难度大,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只有将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的,才能对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予以准确评价。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没有明确依据,所以在责任界定问题上存有很大的难度,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另外,当前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加上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影响到了审计成果质量,也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全面运用。
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和通报情况,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及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各地的认识不一致,且各地普遍没有出台具体的联席会议议事规程,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都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在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方面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也不够完善,各自的职能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成果的运用和深化。
(五)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利用效果的发挥。
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
二、加强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建议
(一)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组织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及时安排审计,保证审计实施所必须的时间,坚持对领导干部“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同时,审计机关也要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并根据组织部门考察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突出审计重点,确保审计质量。
(二)尽快建立一整套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
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其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
(三)应尽快抓紧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积极探索审计成果运用有效途径。
研究制订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是从制度上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以充分运用的根本保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对此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并抓紧制定。同时也应该把审计成果的公开作为经济责任成果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积极进行探索。
(四)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能,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着力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规划、指导和协调的职责,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联席会议的正常运作机制,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用。另一方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审计成果运用上要各尽其职,协调一致。有关部门要作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后续分析研究,对审计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充分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2009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主要就“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及如何“实行问责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七种情形进行问责;规定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问责方式。该规定打破了过去只追究行政责任,不追究党委决策责任的界限,党委领导与政府官员都须一视同仁,接受问责。《问责暂行规定》未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其他基本要素列单章行文说明,笔者架构了问责基本要素及要素结构关系,便于与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比较。问责至少应包括:问责主体、问责依据、问责客体、定责标准、问责程序、履责情况、问责建议范围、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基本要素,问责基本要素及要素之间结构关系如图1,表明在问责环境影响下,各基本要素逻辑连接,共同构成问责有机统一体。
二、问责基本要素与经济责任审计区别
以《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为主要依据,笔者对其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知,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暂行规定责任追究的“客体”趋于相同,都主要关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情况,责任追究机制具有相似性,因此,二者存在比较的前提,但在其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问责形式。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专业取证手段,其在问责机制中主要发挥“定责”作用,审计机制(如审计结果报告机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决定其可以为不同问责主体开展问责提供重要的依据,如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评议处理干部提供依据;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审查和惩治干部提供依据;为人大、政协了解和监督(质询、罢免)干部提供依据等。
由于《问责暂行规定》中未明确“定责机制”和“定责形式”,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出现“责任追究方式”处理较轻或无人负责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优势与问责的定责客观性要求没有很好地结合,问责的依据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延伸不足,但这也正好说明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关系,存在相互补充的条件,应探索建立审计问责的一体化模式。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联系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需要一种制度(如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地检查他们是否履行了责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任何领导干部上任前,应被告知应该履行哪些经济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针对这些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经济责任”是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责任等“受托责任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特点与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承担起“定责”的重任。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结论理应成为问责的重要前置部分。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应包括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定责”部分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问责”部分,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对“问责”具有重大意义。
(1)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一种专门化检查制度。审计已成为政府经济监督领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专业化特征,特别在财政、财务审计领域,借助专业化技术和方法,有利于分清各责任主体(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极大地克服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中客体责任“量化”不清的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常态的审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克服了问责的“间断性、偶然性”问题。常态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确保党政领导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重要机制安排,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在内的多种审计形式,不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发现和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产生了威慑力,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逐步规范自身行为、重塑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心,认真对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为问责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不断创新型的“绩效”审计制度。随着评价标准的完善,评价范围的拓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认为领导干部“无过便是功”,不断强化着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效益性)。对“绩效”责任的评价极大地“契合”了全方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趋势,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利用专业化手段和技术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责任量化,促使责任监督制度化、日常化,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意识,有利于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由追究有过向无为的转变,由偶发的灾难事故问责向常规性履职、绩效问责的转变。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规定中,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让审计部门成为重要的定责主体,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有效运用及问责规定的科学与完善。
其次,《问责暂行规定》内嵌了经济责任审计“寻责、定责、问责建议”的功能。可以说,问责规定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配套制度基础,它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责任的界定,问责侧重于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责任界定基础上的,而责任界定的结果需要通过责任追究的效果来体现。如果没有问责规定的支撑,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未按照问责规定的要求进行,也难以发挥其作用。
根据《问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此可知,《问责暂行规定》赋予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包括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线索”的责任。
同时根据《问责暂行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联系审计力量提供在审计实施环节“具体”发现“问责线索”及“定责”依据的相关材料及说明。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具有“审计沟通”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为定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问责“线索”是审计发现的,并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结果,那么,审计在“定责及问责建议”方面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威。这避免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重复工作”。《问责建议暂行办法》(宁审发〔2009〕89号)还具体规定了问责建议范围和问责建议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即“定责”与“问责”是建立审计问责模式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弥补问责“定责机制”不足的问题,问责范围的规定利于引导经济责任审计领域延伸及多层次发展。因此,问责规定的建立与实施将充分激发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真正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础,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能推进问责规定的有效落实。
[本文系2010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问题研究”(C277)、2010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理论及其应用研究”(112400440015)、2011年河南省审计厅科研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问责互动研究”(033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分析了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并对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院校 经济责任 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在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干部管理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以法制的形式开展并固定下来的。完善和推进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一)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推进依法治校的有效手段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助于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维护院校经济秩序,促进学校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保护院校资产安全完整的客观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能通过对法定代表人履行责任状况的监督,警示并鞭策责任人加强自身素质培养,促使党政领导懂经济、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挖掘潜力增收节支,保证院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考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监督这一特殊手段,采取量化分析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考核,具有可比性强、可信度高的优点,既丰富了干部考核的内容,又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干部真实业绩,是考核干部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院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院校审计工作的新课题,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一)院校审计部门独立性不强
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虽然是受托审计,但仍然是同级审同级,是对同级干部的考察和监督,涉及干部的敏感问题,又碍于同级干部的面子,对于大胆履行审计的监督职能,会大打折扣,同时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时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限制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经济责任审计手段单一、方法滞后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审计部门在工作方法上多沿袭传统的审计办法,审计手段只限于调查、审阅、核对、查证等,如没有特殊线索,审计中难以发现会计记录未反映的问题。而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问题一般很少反映在单位账上,审计部门对此类问题要查深查透,困难重重。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明确
由于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时,大都没有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在评价其业绩时,缺乏指标依据给审计评价带来难度。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统一,导致对被审计领导的经济责任和领导责任难以界定,审计评价无从下手。同时,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无统一标准,评价难以适度,表现为评价范围过宽或过窄。
三、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意义
审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审计风险,使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深化。各级领导要全力支持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制度程序的规范和审计工作的效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既发挥审计职能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又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将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是审计部门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积极配合,对院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只是审计一个部门的任务,而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内部审计的共同职责,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联度高、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以更好地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经常化。
(三)明确重点、科学评价,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在审计重点上,既要注重真实性的审查,更要注重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在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时,应注意区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异同点。在审计评价中,应客观全面,尊重历史,注意划清四个界限:任期内责任与任期前责任的界限,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界限,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确性。
(四)加强培训、深化研究,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其他审计,其风险更大,对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求更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审计质量,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成败,影响到干部考核和录用。因此,必须加强审计人员的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为更好的开展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素梅,李天舒,梁建华.试论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农业会计.2006.5.
[2]孙崇瑜.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对策刍议.经济问题探索.2006.1.
从实践方面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社会各部门上下尚无一个统一的参照标准,有些行业已经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标准,但仍不够完善,由于审计人员的视角不同,出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结果。特别是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保证和服务职责,而这些职责履行的结果往往表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特点很直接表示出来,审计评价无所适从。
二、审计结论承担较高审计风险,须加强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针对人的评价,事关评价准确性的要求自然很高,但当前的情况是,审计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而人力又有限,无形中给审计工作带来了高风险。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是群众期望值高的综合性审计工作交办的任务,其审计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责任大。不仅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综合素质。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研究
(一)科学区分经济责任界限,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问题
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准确科学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分清经济责任界限十分重要。由于审计对象不同,领导的责任也不同,对责任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责任界定中,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济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这些责任,审计人员要认真研究责任带来的经济后果,做出正确的判断,最终作出对被审计对象责任的评价。
(二)建立健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
要把握三方面的责任推定,比如通过对被审计对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审计后,应先分项作评价,然后再综合评价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三)加快审计评价方法的应用研究,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
审计人员在选择评价方法时大体一个原则:尽可能的选择最合理的定量评价法。为此,审计评价的内容要满足基本要求和突出的“三个重点”。满足的基本要求即“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原则。“三个重点”就是突出对审计工作实绩评价,突出对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评价,突出对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的评价。
(四)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向“行政问责”拓展
行政问责制是指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其本质是对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对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经济责任审计是行政问责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工作定位。经济责任审计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规定与行政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为经济责任审计向行政问责拓展提供了依据。那么,在对市县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如何实施“行政问责”?笔者认为,第一明确问责主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的有关职责”。从以上规定中可知,行政问责主要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那么作为审计机关,既要问责又不能完全担当问责角色,怎样摆正自己的位置呢?一要严格审计执法,依法依规处理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二要加强审计工作中的透明度,对违纪违规问题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三要不越权处理,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处理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问责的相关部门。第二明确问责内容。除正确运用《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问责规定外,还要关注《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六种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六种情形中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有三种,一是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三完善问责机制。完善问责机制必须实现三大转型。一是从行政问责向法律问责转型。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追究坚持的是谁违了法谁就承担责任的原则,具有直接性的目标性,其惩罚力度是明显要强于行政问责的。二是从组织问责向个人问责转型。有些违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看并不是个人性质的,看似有组织性、系统性,但实施者却是具体的人。实施全面问责的必要条件就是“法无例外”,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确保所有责任人都受到惩处,避免责任追究“追下不追上”现象。三是从行为问责向后果问责转型。有些违规行为从行为上看并不很严重,但是后果已经危害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运作的有效性。行为问责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而后果问责则为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二、向“同步审计”拓展
市县党委是一个区域社会发展的最高决策层和核心,理应对其所在的市县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只审市县长不审书记”的审计做法,不利于责任的完全落实。通过开展市县长(书记)同步审计,将避免“只审市县长不审书记”所带来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全面、不客观,甚至有失公平的弊端。笔者认为,实行市县长(书记)同步审计;应从以下三方面人手: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市县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应和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出台市县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性规定,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并根据市县党委书记的职责特点,制定用于指导审计实践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二是确定重点内容。由于职务分工不同,在对市县党委书记和市县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的具体重点和内容肯定不同。对市县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以党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为主线,以经济决策权为重点,侧重于检查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效果;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对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以经济政策执行权为重点,侧重于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情况;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三是明晰权责分工。在对市县长(书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采取“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来明确责任界定问题,要充分认识到权力在哪里,责任就在哪里,确定以责任为导向,在“问效”的基础上“问责”。市县长(书记)共同决策的,则由市县长(书记)共同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应履行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应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监督管理不力的,应负管理责任,市县长应履行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应负直接责任;市县长在执行中管理不力的,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向“绩效审计”拓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审计工作的重心从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逐步转移到绩效审计上来了。当前,在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拓展绩效审计,很有必要。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干部任职期间所负责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进而评价和鉴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这里的效益性与绩效审计的三要素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一致。笔者认为,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应该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建立评价体系。要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须依据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所以,能准确反映市场经济活动效果、领导干部经济业绩,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二要完善法律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绩效审计在我国尚在起步阶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的不多。《审计法》提到了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但没有明确地提到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也没有提到绩效审计的内容,这给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进行绩效审计带来了一定难度。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中将绩效审计明确写入,使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有法可依。三要衡量工作业绩。衡量市县长工作业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经济指标变化对社会指标和环境指标变
化的影响和经济活动结果对社会事业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在进行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绩效审计时应以促进市县长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重要目标,并确定以关注重要财政性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查处问题和促进改革发展、完善制度结合起来的审计重点来衡量工作业绩。
四、向“职务消费”拓展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职务消费本身是跟公务有关且不可缺少的消费;虽然职务消费有其合理合法性,但是职务消费具有隐蔽性、难于界定和发现的特点,所以容易形成监督“死角”。由于有效监督不到位,致使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查处和解决,职务消费的腐化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因此,在市县长经济费任审计中拓展职务消费内容,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职务消费审计,应从以下四方面人手:一是加强制度审查。比如:在公务接待方面:应在饭店接待地点、接待金额标准、接待陪客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在公务用车方面,实行车辆编制管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燃油。二是加强执行监督。要加强对经费、票据以及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报批制度,堵住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三是建立公示制度。要定期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进行公示,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公示市县长消费情况,尤其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政府部门公车使用、办公设施、公务接待、出国考察培训等支出情况,使职务消费透明化、公开化。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借职务消费之名,行之实或大吃大喝、铺张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除追究责任外,还要按法纪、党纪、政纪条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向“成果利用”拓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结合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不仅是一种监督方式,而且也是一种科学的评价方式,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对领导干部在任期之间的经济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主要侧重于遵守法律法规、重大经济政策、财政收支以及审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工作。
一、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的现状
就现阶段来说,某些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只有积极对财务会计活动以及经济行为的规范化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工作人员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果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就会研究严重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另外,经济责任审计在贯彻绩效审计理念方面的深度以及广度不能满足实际的需求,也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造成影响。绩效审计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各种类型财务指标以及和非财务指标,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指标自身就难以量化,并且被审计单位绩效的影响因素较多,衡量审计单位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标不能进行统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治理。
二、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的工作力度不足
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工作量较大,特别在各个政府换届的过程,各个部门的人化状况较大,因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较大,从而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实际的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缺少专业的审计工作人员,在设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不能掌握经济审计工作的重点,不能准确的界定经济责任,更不能技及时的对工作内容进行评价。
(二)不具备合理的效益界定目标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上级部门、监管部门及人事部门考察与任命干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工作依据。但在,在审计工作中,审计工作人员能够及时的确定干部在任期之间的微观效益,但是不能直接有效的认定其宏观效益,从而导致不能及时客观的对党政干部进行有效评估,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不具备完善的评价标准
在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的监督内容包括总量监督和结构监督,但是,严重忽视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经济责任设计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只有积极构建新的评价标准,才能保证审计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三、提高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工作的措施分析
(一)根据绩效审计选择合适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绩效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并且工作较为复杂,相应的审计方式与传统的审计方式存在不同的差别。因此,工作人员在选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积极坚持可行性、重要性、时效性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选择绩效审计项目。并且,在选择过程中,还应该依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知识结构体系等进行综合考虑,选择一些资金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而且可以保证审计成本合理以及操作性较强的项目,尽可能的避免选择一些数据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不具备统一审计指标的项目。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审计评级指标
就目前来说,我国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绩效审计指标主要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在共同认识以及约定指标开展审计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审计工作时,各个被审计单位的各种情况也各不相同,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业务评价指标等相关工作指标较少。所以,审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绩效审计工作的需求,依据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定性评价以及定量评价结合的指标,从而才能保证绩效审计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审计方式以及审计程序
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在采用绩效审计的基础上使得审计方式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相吻合,从而使其形成一种规律性较强的审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绩效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最大化,并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还应该积极的将两种方式进行融合,才能打破传统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数据信息的管理,保证财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四、总结
综上所述,积极对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的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在实际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从审计工作中实际状况进行分析,从各个层面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并且还要监督各项工作能够得到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同时, 还能实现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推动我国审计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关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等有所规定,但并未细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困难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加了审计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不明确。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细则规定中只说明了什么可以评价,并没有规定不可以评价或不可以过多评价的内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为使审计报告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往往存在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的倾向。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只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内容过多,造成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许多审计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同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等合并进行,把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之上,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过多,这就产生了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为了避免矛盾,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特别是不能区分被审计领导的个人责任和单位集体的责任。
3、经济责任的不确定性和审计对象种类的复杂性,给审计评价带来困难。在高等学校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种类非常复杂,涉及院校职能部处、院系所、教辅单位和后勤产业等不同经济运行模式的单位,以后还有可能涉及到校级领导。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经济责任,学校没有直接授权。有些院长、系主任和所长是专家学者型的人物,他们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单位的财务和行政工作。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不明确给评价带来困难。
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评价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指标和标准。虽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但是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缺乏标准,比如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对审计责任大小的评判就难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并未采用严谨的、规范的标准文本。在实际评价中没有严格遵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评价用语不够准确规范,使人难于理解或产生歧义,有些评价结论过于绝对化。
5、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评价质量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工作政策性强、责任大,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然而,审计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被重视,审计人员地位不高,造成人员素质不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异较大,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重要性 措施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
1.当前,依法治官与依法治权,可以说是经济责任审计极为有效的途径
首先其以领导干部们所在的单位作为基础,对他们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在任期间领导干部的内经济的指标,及重要决策,利用审计手段进行核查,同时也对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的执行的情况核查,评估他们的廉政纪律等情况。在考核过程中,将定性与定量考核实现紧密的结合,在领导干部在任期间,通过客观的事实对他们在经济责任方面的工作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估。
此外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对从事经济工作的领导在素质水平与决策能力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经济责任的审计对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依据来对干部选择与任用。
2.它是保护干部,从源头上防腐
经济责任审计从源头上对领导干部的腐败进行防治,提倡廉政。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能较为全面与客观的对干部领导在经济工作责任方面做出评价,同时在审计过程后,也可以向部分单位的领导干部们再工作中提出警示,从根本出提升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再就是还能有效的提高领导干部在防腐败与拒变方面的能力。再就是这也为遭受经济不实非议的部分领导干部们将事实澄清,对他们采用客观的评价,对工作的积极性起到了保护作用,这有助于廉政党风的建设与发展。
3.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强化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根本上保证财政经济以健康良性的方式实现发展。对于干部领导来说,评价他们在任期间工作中的决策与经营,主要还是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这一方式来实现的,最终通过监督来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以杜绝领导在工作中存在失误,及失职、越权与滥用领导职权等现象的发生。通过监督和控制,能够有效的保证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自觉依据法律法规来做工作。在工作中结合相应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有效的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正确的引导领导阶层在用权与行政上都依据相应的法律,最终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4.审计机关对经济的监督能力的提高也多是借助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工作中以此对领导进行监督,能够确保对领导干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同时还有审计的效益性。通过经济责任的审计也完全可以考量领导干部的管理与决策的能力。通过这种评分手段以最终来完善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水平与层次。
二、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1.对法律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对审计执法的环境的改善和完善,以及规范严谨的审计法制,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为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制来对此进行规范。该立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确定了的法律责任在被审计对象方面起到了绝对的监管作用。规范的审计法制,有效的消除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所存在的矛盾。另一方面,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中实现了独立工作,极大提高了执法制度。保证了一个具独立性与权威性特点的管理体制的成立。
2.改变先离任,后审计的现状,建立早期数据库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行,一般选在领导干部在任期间,例如,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的规范条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行须在在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将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监督,或者事中的控制。因此,通过该方式得出的结果要比以往的结果取得大幅度的提高。此外,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也大大的改变审计机关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在离任前调查出的问题也远比离任之后调查出的问题更容易解决。
早期的数据库的内容包括三方面:首先,领导干部在任期中,财政与财务收支方面的相关数据;其次,领导干部在任期中,对各项经济指标评价的相关数据;最后,领导干部们工作中,自律与廉洁的具体情况。
为把工作变的更具阶段性与分步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数据库,务必要在早期建立起来。以此对事后审计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弥补。
3.提高风险意识,降低审计风险
在审计工作中,风险无时无刻不存在,由此,需在思想上给予重视,只有如此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并预防与降低风险。同时,在审计工作中对人员的素质也要不断的提高,对人员加强后续的教育培养。对于风险的防范,关键就是由工作人员素质水平的高低来决定。往往审计工作难度越大,对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方面的素质的要求也就越高,工作人员具有强硬的思想作风及高水平的业务方面的技能,并能按规定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依法审计与处理,有效的控制风险。
在项目审计中药有专门的符合机构来对其审核,对预计的风险采取全方位的监控,并及时的找到解决处理的措施。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的法定负责人,在审计工作中要对会计资料做出书面承诺,以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靠性。特别体现在对帐外资产进行有无确定的时候,能够有助于风险的减轻。
4.分清审计责任,规范审计评价
在对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的时候,务必要将直接的责任,主管的责任或者领导的责任分清楚。对问题辩证的分析看待,重视数据并以客观些事的方法对极为复杂的事项进行分析。
界定经济责任的原则:首先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利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就随之而大;其次经济责任应该落实到领导干部们所行使的权利范围内;再就是经济责任的承担,与领导干部行使的经济权力相对应。
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规范,务必做到调查与相应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结合。并以此作为评价的标准,设立评价指标。
今天的领导小组会议是8月份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首次会议,我希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依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密切配合、群策群力,把我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切实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下面,我代表市委、市政府讲三点意见:
一、要深刻认识经济责任审计产生和发展规律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传统审计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要深入研究、深刻认识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握开展经济责任工作的大方向,才能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在1985年前后,率先在国有企业试点开展,当时针对的问题是“工厂搞垮,厂长提拔”这一较突出的不正常社会现象。之后,这一做法移植到地方党政机关,并取得积极的效果,引起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从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发展来看,不难发现,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改革开放后,公共管理权限大幅度下放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担的受委托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完成情况、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价的需要,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最直接动因。当然,这其中还有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内在需要。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着眼于大局。就当前而言,着眼大局就必须立足于市情、立足于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要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如果说前面所讲的认识规律是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向问题,那么,针对性和有效性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效用问题。不难理解,针对性和有效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就针对性而言,就是要求我们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兼顾单位部门的共性和个性,同时紧密结合情况和形势变化的需求。共性问题,也是我们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当前而言,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转到预防决策失误、管理失控、行为失范上来,加大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等方面的监督力度;二是把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又要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优劣得失;三是加强对有关投资及债权债务的审计,防止盲目投资、重复投资、擅自出借资金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随意大规模举债所带来的债务风险。个性问题,要求我们注意调查研究,注意比较分析,注意协调沟通。要掌握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情况和形势变化需求问题,要求我们审时度势,看待问题要有预见性和超前性。比如:镇区区划调整、镇区的经济指标硬考核、征地补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重大决策,我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何来服务这些重大决策。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加以预见、把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鉴定和评价。就有效性而言,就是要求我们认真把好鉴定和评价关。把好鉴定关,关键是鉴别审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需要我们审计工作人员优良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保障。这是审计队伍建设问题,在此我不展开。把好评价关,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尽可能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抽象评价。要力求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二是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三是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四是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五是审计评价既要反映问题,又要反映相关业绩。同时在评价过程中还要注意区分和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等,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说服力、有权威性。
三、要合力构建经济责任审计协调高质量运行的工作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共同任务。构建经济责任审计协调高质量运行的工作机制,要求我们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不断探索实施审计成果运用、信息互通共享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