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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电子商务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根据《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其中典型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全年缴纳税金总额约109亿元,而京东缴纳税金总额超过46亿元。根据估算,如果美国2012年不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税,那么全美各州将放弃共计230亿美元的税收;从2013年开始,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已经超过十万亿,如果按营业税率(5%)或增值税率(3%)征税,将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创造上千亿的税收。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电子商务规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相应的税收征管也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Jones等(2002)指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以及传统税收方式的不适应性,其征税问题引发了各方争议,各国希望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保证正常的财政收入。而后针对具体的电子商务征税管理,Borkowski(2003)实证研究了转移定价与电子商务征税的关键环节;James等(2004)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税征管方法;Murphy(2012)认为电子单证系统可以自动传递发票,在移动设备上就能处理发票信息,为电子商务税收发票信息带来较高的透明度。阎坤等(2001)指出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使得税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协调与合作,而中国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参与国际交流。李智敏等(2009)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冲击,从而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杨怡(2011)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及怎样开展征税的研究结果,总结了主张免税、开征新税种和纳入现有税收制度等主要观点。王凤飞(2012)认为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原则、税收要素等带来了挑战,可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李建英(2014)等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构建了以“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并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保障体系。谢波峰(2014)从适用性、消费课税转型、利于经济和商业发展、税收优惠等角度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建议。刘铮(2014)认为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深化税收政策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平台。现有研究使各界认识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应该补充和完善传统税收政策。但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还涉及技术手段以及消费者观念等,需要利用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开展税收征管,深入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参与主体和具体流程,创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重庆、南京、杭州、深圳、青岛等五个城市成为开展电子发票的首批试点城市,展开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探索和研究。本文总结了重庆市试点项目组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了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进而以电子发票为征管工具构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架构,设计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二、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开放性和流动性给世界各国(地区)税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也越发严重。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都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利益的考量,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持有各自的观点和立场,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征税实践,形成了如下经验。
1.确立电子商务征税税制
一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税收中性原则,充分肯定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商品销售和劳务收入等征税范围,包括软件、音像制品、游戏等在线数字产品(除美国外)。例如,美国大多数州及许多城市的政府向电子商务消费者征收地方销售税;印度于1999年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5)。二是世界各国将电子商务税收纳入现行课税范围,并未开征诸如“现金流量税”“比特税”等新税。欧盟于1998年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成员国居民网购商品或劳务的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又于2003年规定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欧盟主要是拓展了增值税制,平衡了欧盟居民企业与非欧盟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2.建立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欧盟、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在应用电子发票,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各国(地区)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2004年1月1日,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正式生效实施,建立起了适用于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发票开具平台,极大促进了发票从纸质向电子化过渡。新加坡的电子发票工程在2006年启动试点,2008年开始向经营者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系统,并于当年11月实现全面覆盖。中国台湾地区采取“自愿试点、分步推进、政府配合社会”发展电子发票,以社会力量为主建设的加值服务中心;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纳税人利用加值服务中心可以获得发票汇集、分析利用等加值服务。
3.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
传统纸质发票征税的关键环节是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主要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业务流程,由于部分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又出现了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等方式。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境外大多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在交易支付环节进行税款的征收。例如,美国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由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子商务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但当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位于不同州的时候,要求电子商务税收由消费者所在州征收,电子商务企业有代收代缴该税的义务。欧盟成员国开发了一款集电子商务和自动扣税于一体的软件,自动分离购物款和税款,将购物款划到公司账户,税款划到税务部门。
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能够促进消费、增加就业、鼓励小众创业和大众创新、降低流通成本、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而,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出台一些保护和扶持政策。例如,美国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多次延缓对在线数字产品进行征税;欧盟对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日本给予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优惠政策。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设计
1.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发票征管架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2011年7月的《中国电子发票蓝皮书》认为电子发票是指交易主体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税务机关赋码,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其他电子方式开具、传输和接收并反映收付款的电子凭证。项目组认为,电子发票是发票的新型电子载体,由税务机关进行电子赋码和电子签名,并统一发放使用,通过网络加密存储、开具和传输,能真实反映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活动,可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以及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电子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全程无纸化、可追溯性、不可抵赖性等特征,天生吻合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项目组采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主要以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为中心(具体架构如图1所示),前端连接电子商务平台,延伸至电子商务企业(B店和C店)以及消费者;后端连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计系统、金税三期系统以及金库系统,并与认证中心相连。
2.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类型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类型,纳税主体主要分为B2B经营者、B2G经营者、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本文主要对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纳税主体予以说明。一方面,B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企业或公司,一般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类交易的过程可追溯,纳税证据便于收集,交易量大,单笔交易额较低,但是由于C方客户群数量巨大,所以累计交易额不容忽视。另一方面,C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拟注册的个人,少部分已经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大部分是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虽然其交易的规模较小,交易金额较低,但是交易频繁,累计交易额仍不容忽视。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流程
利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业务流程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环节。在征管架构图中,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要求纳税人进行虚拟注册或临时登记,能够为受票人提供发票查验、核销、入账等功能,为消费者、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提供联网查询发票信息的功能,满足受票人验证发票信息真实性需求,支持多样化的查询渠道接入,减少虚假发票、大头小尾票等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能提供财务软件将电子发票转换为电子凭证的通用接口,方便消费者获取发票后简单、快捷、安全的进行入账报销。总之,该架构可以从全数字化角度加快发票的流通,消灭纸质发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PKI技术签名和加密,从而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和税收征管各方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能够无障碍地交换和应用。
4.电子商务税收的委托代征方式
项目组认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的资金结算子平台,利用银行或第三支付机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进行委托代征,更能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客观现实。具体方式为税务机关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书,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税收的委托代征人,监控与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等三方的交易资金信息,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把握整个税收的关键和核心环节。该委托代征方式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整合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可以摆脱交易分散化困境,简化税收征税流程,有效分配各级财政收入,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和高成本问题。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以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成效。如“猪八戒网”的交易采用传统发票和电子发票并存的办法,每月开具3000~5000张发票,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开具电子发票3381张,其中自开电子发票1886张,代开电子发票1495张;同时,珠海魅族手机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开展电子商务,共开具电子发票98107张,开票总额约1.48亿元。结合试点情况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尽快形成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空白。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这些税收征管办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课税对象、税种、纳税流程、征管机构、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系列问题。二是补充和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发票的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网上开店的实际交易环节,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征税不相适应的地方,在电子签名、会计账簿、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三是修订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可以将电子商务纳入此次增值税的扩围之内,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以解决直接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模糊的难题。
2.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无纸化,需要构建综合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以电子发票打通征税流程。一是建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证中心。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建议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纳税主体认证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案和加密技术确定唯一身份识别码,编制纳税号,为每个纳税主体实行数字身份认证。二是推广实施电子发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依托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在进行网上支付时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建立一个“生产商—零售商—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共同支持和使用的电子发票规则和技术平台。
3.出台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以培育电子商务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和发挥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的重要民生作用为导向,制定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首先,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委托代征/代开佣金比例,以便提高委托代征人的积极性。其次,税收立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消费者抽奖制度以及扩展电子发票的中奖范围和受众数量、加大奖励力度,甚至设立大奖、巨奖来激励电子商务消费者主动索票。最后,结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行业、区域的不同划分,对主动缴纳税金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制定合理的优惠额度和信用评级。
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工作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税收征管;发票管税;信息管税
一、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电子商务征税经营者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平等性。征税的普遍性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法对纳税主体平等适用。征税的平等性体现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水平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负,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负担能力不同的人税负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允许某些市场主体存在税收流失,实际上是对其他依法纳税的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竞争,将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与线下实体经营无本质区别。因此,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1]。此外,为了避免因为税收征管加重电子商务行业的负担,影响电子商务产业的正常发展,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另开设新的税种,这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二、明确电商行业的课税主体及课税客体
1.明确电商行业课税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税收征管将实施全面的事前准入监管,原先以自然人名义开设的网店,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纳税的情况不复存在,个人经营网店不再是法外之地。今后凡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将和线下商务主体一样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进入市场监督的范畴。但为了照顾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不纳入市场登记管理的范畴,但何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电商法》未给予明确规定,需要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予以明确说明。然而第十一条又规定了“上述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从上面的法律条文阐述中,可以看出此次国家对电子商务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态度,即“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明确电商行业课税客体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2]。
三、贯彻“以票控税”,加强税收监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无论单位或是个人,无论是线上经营还是线下交易,在经营、交易活动中都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应当开具发票,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互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纳入“以票控税”的范畴,同时明确了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非法外之地,为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加强监管。
四、推行“信息控税”,明确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时需要履行的两项税收义务:第一,《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第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有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3]。此外,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电商平台没有履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信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将依法对电商平台予以处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模式[4]还是以传统的“以票扣税”“以票控税”“以票管税”为主,发票的管控成为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关键手段,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不仅仅为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平台交易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我国税务机关由传统“发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向适应数字经济、虚拟经济模式下的“信息管税”征管模式的转变。未来对于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不再完全依赖发票信息,通过获取电商平台上的销售数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的销售情况一目了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发展齐头并进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商务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税务机关为了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不仅要保证线上线下交易的公平竞争,还要保证线上不同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收征管理念,除了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收集的税务信息外,还加强了与其他政府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包括公安、海关、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局、社保等机构。即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将所有与纳税人税收识别号相关的交易信息批量共享给税务征管机关。税务征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中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交叉比对数以万计的交易。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的监管下,电子商务平台涉税难以监管的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有效的税收征管,将会促使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经济增长齐头并进,电子商务经济将成为我国新的税收增长点。
按照《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内容可知,电子商务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生命力,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一直都是良好增长态势。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电子商务在2015年交易数额超过20亿元,和2014年相比较,电子商务增长率超过30%,增长态势十分稳定。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和常规商务之间存在一定差别,进而对原有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正是由于税收征管体系存在漏洞,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情况十分严重。点阶段,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发展建设过程中首先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和常规企业相比较,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并未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公众舆论内,并不存在电商征税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建设的媒介,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上面所产生的收入,都必须按照我国税收征管体系进行有关税款加纳。即便是这样,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税收疑难情况。
二、电子商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遵循税收政策及税收职责指标标准,同时也是税收征管工作落实的主要思想。从现代经济学理论层面来说,笔者暂时将税收原则划分为两种类别,分别为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电子商务由于处于虚拟状态下开展,具有较强流动性,这就造成消费者在网上效益过程中基本上采取匿名方式。与此同时,生产者位置非常容易隐蔽,税务当局无法对电子商务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会出现大面积税收真空内容,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传统计征体系和计征手段的不适应
其一,原有税收征收方式无法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全面跟踪,了解电子商务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产品信息进行远程监控,并且采取传统登记方式在税务部门进行记录,后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税收征收难度较高,非常容易出现漏税或者是漏征情况。
其二,税款在征收过程中,需要有关凭证及账册进行核对。为了能够对纳税人收入及费用进行申报了解,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财务部门需要保留有关会计记录,进而方便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纳税人传统会计记录上,主要采取书面记录方式。但是,电子信息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在互联网大体背景之下,产品交付、订购等流程都可以借助网络开展,无纸化水平显著提升,交易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及销售凭证,全部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储存。电子凭证内容修改十分容易,同时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交易内容及性质分辨难度显著提升。
2.利用网上银行与国际避税地逃税
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有效推动电子支付系统成熟,数字现金及网上银行在推出,跨国交易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大幅度降低,和我国所能够承受的成本水平基本相似,大部分商业银行逐渐开通了网上银行,并且网上银行设立在国际避税地。正常情况下,国际避税地主要表示地区为了能够吸引更多外来资本,引进最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外来企业并不需要缴纳部分税款,或者是缴纳税率减低,进而造成投资者并不需要承担有关税负。网上银行已经成为税收征收者获取税收主要途径。
3.利用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逃税
纳税人在交易信息隐藏过程中,可以采取授权或者是加密方式。加密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虽然有效提高了信息安全性能,但是同样也为税务工作人员了解交易信息造成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需要在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采集纳税人交易信息内容,工作难度较高。在这种背景之下,原有征管及检查方法就陷入困境之中。
互联网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电子商务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可以突破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原有贸易行业所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体系之下,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国内贸易发展和跨国贸易也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很多跨国贸易在落实过程中,甚至并不需要接受海关部门的专门检查,贸易开展灵活程度较高。主要原因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征,突破了传统贸易地域上的划分,同时也为躲避关税提供了一定机会。
三、参考国际电商税收政策,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上各个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如下:
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非法竞争。
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⑺敖鸺迫胂?费者应缴税款总额。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
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在澳大利亚网上购物之后,买家会收到电商发来的收据,收据中注明政府扣税的情况。
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
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新制度下,企业所在地无论在哪儿,只要购买商品者身处国内,将一律征税。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面所取得的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完善。我国电子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准则:
1.保证国家税收主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必须对我国税收主权进行维护。
2.税收公平公正。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必须采取和常规商务贸易相同的政策,严禁由于电子商务贸易具有虚拟特征,为电子商务制定特殊征税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让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压力和自身经济收入相平衡,降低纳税对纳税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在借助互联网优势情况下,加速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现代化发展,最大程度提升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效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并且对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成本进行考虑,保证税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
4.税收中性原则。原有贸易和电子商务之间在本质上面并不存在任何显著差别,所以在征税过程中,应该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做到一视同仁。电子商务在征税过程中,并不需要制定全新税种完成征税任务,只需要对原有贸易税种内容进行修改,保证其与电子商务相适应,进而保证电子商务征税对市场发展及资源分配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财政收入原则。税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需要保证收入稳定并且合理,让税收和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相一致。电子商务在发展建设过程中,自动增加税收收入,并且以此作为基础条件,采取从轻征税方式。
6.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跨越国境,难征难管,因此,国际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另外,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冲击原有的国际税收原则,如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界定、所得性质的划分以及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引发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各国间因税收争议而引发的矛盾与摩擦日益明显与复杂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设想
1.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其一,完善登记制度。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是互联网快速发展之下的产物,所以有关网络交易部门需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门手续登记途径,税务机关为电子商务颁布数字身份证明之后,电子商务在运营过程中,全部交易流程都依托数字式身份证明开展。只有做到这样,税务部门才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信息进行了解,掌握税务征收有关资料,从网络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进行掌控。电子商务企业要是同时进行实体店铺运营,可以按照一个纳税数字式身份合并缴纳税款。
其二,提高电子网上申报工作质量。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为税务部门提供劳务、服务等方面的电子申报,同时为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保证电子申报内容真实性,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对相关账目内容进行审核。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对接,?κ?据传输格式、传输频率及传输控制多方面内容进行调整,构建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传输机制。在涉及到税收电子申报数据上面,需要对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合理的时机,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控制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器的方式,获取税务连接及银行连接,进而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进行全面动态监控。
其三,推动银税工程落实,增加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税务机关需要与银行深入合作,为企业提供网上税关业务。电子商务企业全部资金周转,都需要经过网上税关业务审核,在这种情况之下,税务部门就可以通过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监控的方式,了解企业交易信息。税务部门需要定期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开展深入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在税务工作内的作用,严禁出现税收流失情况。
其四,提高税务工作团队素质。税务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增加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并且了解税收工作内容,能够完成税务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征税工作,提高自身技术人员数量。与此同时,税务机构应该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商务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税务团队素质,为电子商务征税工作提供高水准税务团队,保证征税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中新型纳税依据的法律地位
(1)确保统一的电子发票的使用。第一,承认电子发票等票据的法律地位。第二,统一电子发票的格式,明确电子发票的签发与认证。第三,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保电子发票在交易环节中的应用。
(2)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数字签名,一方面是网络交易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交易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来证明电子纳税依据等材料的合法性,从而作为纳税的依据。
(3)对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作出统一的要求。譬如要求保留交易中一些关键环节的电子信息,如网页截图等,留下审计追踪线索。要求对发生的网上交易在网下正常记账,对电子发票、凭证、账簿和报表等定期打印保存。
五、总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传统外贸出口乏力的情况下,跨境电子商务将发挥更大的作用。2011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7万亿元,经过5年的发展,2016年交易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元。每年巨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必将产生高额的税收收入,然而由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监管措施仍有很多漏洞,从而导致每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流失很多税收,对我国总体税收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保证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有效征管是我国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
一、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难以确定
传统贸易中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税务机关有相对应的税务登记,这些纸质化的记录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和管理。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上完成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虚拟化,有可能使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也有可能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信息,交易不再需要某个固定场所便能完成。税务机关和海关无法确认应纳税人信息时,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款征收和管理。
(二)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托合同、发票、报表和凭证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和海关通过审核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有效的征管。传统贸易中,这些资料是以纸质形式存在,有明确的保管地点和期限,且被法律认可,以便税务和海关后期的稽查和复核。但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合同等资料文件一般通过电子化的形式来保存,电子化文件存在的巨大问题就是其易被修改和删除,使得税务和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得到的资料有可能是不真实的、经过修改的资料甚至已经被删除的资料。
(三)新技术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冲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包括交易双方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到支付结算全都是借助互联网完成的。因此,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各方所注意,不仅仅是交易双方,还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方面等都研发使用了复杂而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统。这些系统所运用的技术如身份认证、密码口令等在交易时的所有步骤均有体现,这些技术虽然保护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但是给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稽查和监管带来困难。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使得相关部门无法轻易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难以监控企业或个人的资金流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务机关和海关的稽查监管能力。
二、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纳税人信息系统
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应建立一个数据库系统来确定纳税人,用来记录所有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双方的详细信息,包括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同时,应当积极联系与我国发生跨境电子商务的国家的税务部门,双方共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双方税收的正收,维持两国长久贸易往来。此外,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制要求所有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该系统中登记,适当给予最新录入的企业或个人一定的优惠。建立信息数据库能有效管理纳税人,防止因为信息的不真实性导致偷漏税行为发生。
(二)严格审定商品完税价格
为防止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或海关部门提供虚假的或是缺失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财务报表和企业凭证等资料,应当建立一个对所有商品价格变化都有记录的部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是收集、记录和调查跨境电子商务中发生交易的所有商品,包括对数字化商品、无形资产和服务估价的能力。所有有记录的商品价格应当跟随国际价格实时更新,为第一线的税务和海关的工作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避免因虚假和残缺的电子化资料,造成税务和海关的工作人员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错误的估价损害国家利益。
此外,还应该有专门审查交易双方所提供的电子化资料是否有修改和删除痕迹的高新技术性人才。虽然电子化资料有易修改、易删除的特性,但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人才来审查电子化资料以验证交易双方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可信,以此来保证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有正确可靠的审价。
(三)建立多平台关联监管机制
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一个与海关、工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方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的系统。各部门对任何有违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纳税人的信息,都要登记在这个系统中,这样可以方便各部门重点检查,同时也节省了逐一排查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该系统也应有接收网络投诉的功能,通过投诉调查相应企业或个人,严格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不良行为。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部门应在各自的网站进行公示。多平台相互联系不仅能节约海关和税务部门排查的时间,而且能加强这两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减少偷税漏税情况,最终实现保证税收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木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稽征问题研究[J].东岳论丛,2016,37(7):85-92.
[2]何炜.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6(36):140-141.
[3]罗予.跨境网购海关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2015.
Abstract: As a new business model,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realizing global resources circulation and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ross-border 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and perfect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propos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axpayer information system, examining and identifying customs value of the goods strictly and establishing multi platform related supervision mechanism.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13.36 [文献标识码] B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
我国电子商务的成交额逐年上涨,其增长率也快速增长,在2014的成交额就达到了16.39万亿元,2015年交易额达到18.3万亿,仅2015年“双十一”一天的交易额就达到了912亿,可见我国税收流失的严重。电子商务的高效、便捷、低廉等优点潜移默化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线上购物,也有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线上创业。电子商务市场能创造如此庞大的成交额,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拥有巨大的利润,制定税收征管体系,对其进行全面征税,必将给我国的财政带来可观收入。
(二)税法公平的原则
传统和电子两种商务模式从本质来讲并没有差别,这两者的主体都应该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收征报,税法上明确表明税收应该在附有义务的主体间共同分担。同时税法也具有普遍性,电子商务已经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前阶段为发展电子商务而免征税收的理由已经不再充分,对电子商务应与传统商务一视同仁,对两者进行共同征税更能体现其贸易的公平性,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也会平衡原有纳税主体的心理落差,激励其及时纳税。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按我国电子商务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态势,不久便将步入成熟期,加之我国现阶段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决心不断提高,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对电子商务进行全面征税指日可待,对贸易市场的公平性必定有所好转。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设置的问题
1.税收主体难以确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时,将会在判定其纳税人时遇到障碍。电子商务在进行税收主体的确定时大体与传统商务类似,但其交易的特殊性导致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更广更杂,包含了在电子商务设立机构的商家和个人,也包括了在国外设立但其收入是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商家和个人,同时还有在跨国交易中提供劳务和无形资产的商家和个人,税收主体的多样性导致我国在进行具体税收征管时有一定的困难。电子商务的特性也使交易双方的联系更加隐蔽,通过互联网随时进行交易,这也为纳税主体确认带来不便。
2.课税对象及具体税种难以确定。税收的课税对象就是征税的对象,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导致没有传统交易中的很多单据和凭证,课税对象难以确认。电子商务的贸易商品一般分为实物型、服务型以及数字信息型三种,前两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但第三种数字信息型电子商务只要通过下载、云盘、发送就可以送达,造成税收征管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
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那么是否需要新增设税种将是首先要考虑解决的问题,新增特定税种将更明确电子商务税收主体和课税对象,但必然增加工作量,相关部门需成立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的人才培养,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电子商务的税种选择也可以在已有的税种中进行,但必须细化征管范围,进行税率完善。
3.征税环节难以控制。传统的跨国交易方式中,商品生产出来后,会通过各种中间商才会到买家手中,也会有海关进行征税,征税环节的控制有据可依,便于征管。电子商务于传统交易不同,很多不是实物的商品可以跳过中间商直接到消费者的手中,这时征税环节的就变得不易控制了,如果仅仅依靠自觉性进行申报必将导致税收的流失。
(二)税收征管制度上的问题
1.传统税收登记和稽查手段不适用。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主体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可以全面知晓纳税主体的分布和数量,从而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税收的流失。而在C2C模式下,商家多为个人,其分布较为分散,身份也较为隐蔽。多数情况下只需在相关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缴纳一些注册费便可直接进行经营。并不用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并且商家可以更改其IP地址导致其经营地难以确定,现阶段的税收登记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稽查造成一定困难。
2.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电子商务交易通过互联网的虚拟和无空间性导致了其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互联网交易的电子的虚拟化使其难以确定并且存在随意改动的难题,因此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税收管辖权,也无法得知税收主体的应纳税额。互联网的全球化导致电子商务的贸易范围遍布全球,贸易边界模糊,贸易不限于本国,这种跨境贸易,导致进出口国会因为各自利益对贸易行为都进行征税,造成征税重复,明确电子商务贸易的税收管辖将会方便其征管工作。
3.代扣代缴在电子商务中难以实现。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代扣代缴的纳税方式使一些不易控制的税源得到了控制。电子商务很多交易都为消费者与供货商直接交易,省去了中间环节,此时现有的代扣代缴的政策就不再适用,加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模糊化增加了逃税的可能性。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的经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在全球也很热门,各国有各自的看法。欧盟提倡对其进行征管,也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规范,2003年7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这一指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使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地区。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模式贸易市场有序发展。法国确立了电子发票的制度,同时法国设立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导致其在对待该问题和制定政策时也不尽相同,我国可以参考这些国家已有的制度,分析我国电商大环境,取精华去糟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征管体系。
(二)完善征税方案
1.明确电子商务的课税主体及管辖范围。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首先应确定对谁征税,其课税对象应为在其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获取收益的商户,而B2B和B2C的电子商务交易都已经有实际开设的企业,不需重复缴税,最主要的是C2C的个人商户。确定了课税主体后,还需税务部门确保能查明课税身份,可以通过立法给予平台运营商更大的身份查验权利,使其有权通过国家层面的身份信息系统查证电子商家的所提供身份证明的真实性,防止电子商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2.确定具体征税税种。如果开征新的税种,将给税务机关带来繁重的工作量,也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所以可以选择在现有的税种上进行选择,加以修改运用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中。个人电子商务卖家应承担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的卖家一般而言承担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制定具体政策时也要考虑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趋势,添加一些细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施管理
对电子商务的征管主要侧重于B2B的税务征收,还需弥补B2C、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的一些漏洞,这就需要全面做好电商登记,统一选择网上交易的专用发票来进行纳税,同时进一步实施电子商务的线上申报制度。
1.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盛行使传统的纸质发票不再适用,为了方便管理,同时解决税收管辖权这个难题,我国在进行征管时应该开发一种专用的发票,该电子发票可以在电子商务交易达成付款后自动生成,同时交易取消时也会自动生成红字发票,电子发票的生成将直接传输到商家对应辖区的税务机关,这样不但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制造虚假发票,而且解决了电子商务税收管辖难以界定的难题。
2.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代扣代缴制度将减轻税务部门进行征管的难度,减少工作量,我国的电子商务在线上进行贸易,大部分的贸易在结算时都采用电子银行、支付宝、百度钱包等第三方支付来进行,那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这些平台合作来达到代扣代缴的目的。
3.加大培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人才建设的力度。税务部门在人才建设上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可以在部门内部选取年轻职工来进行培训,邀请优秀专家和学者来进行讲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可以设置专门岗位进行招聘,引进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高素质的人才将为建设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持。
[参 考 文 献]
[1]幸结.网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56―03【作者简介】王前锋,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管理学。(江苏南京210009)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账户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使用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业务已涉及网上信息服务、电子购物、电子货币、电子银行和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给现行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趋势迅猛,它作为一种未来的主流商务模式已不容置疑,因而加紧研究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和政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国际户联网)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
广义上讲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以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二)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电子货币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三)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的名称和经营地点不易确定,具有隐蔽性。
(四)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互联网上的商店是一个虚拟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五)电子商务中的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和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对提高我国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数字化、隐蔽化”的特点,也给现行税收带来影响和挑战。
(一)税收缺位导致税款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低廉的交易成本,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政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盲点,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对现行税收政策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某些活动在税收政策的适用方面出现了真空。
1.征税对象的认定。现行税制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而互联网使得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以有形产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化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企业可以通过任何站点向用户发赦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制品等,用户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从网页上下载就可以了,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复制。这就彻底打破了传统的销售概念,给税务管理部门确定征税对象,核实销售收入造成了困难。
2.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一是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的判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货物的赠送、抵债、以物易物等,都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类似行为,是否应判定为应税行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对电子商务中的经济活动,是按传统标准进行判定,还是新设标准进行归类判定。如助销行为的经济性质是代为销售还是中介服务;商业信息行为的经济性质是广告还是信息服务等。
(三)对税务征收管理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发达国家侧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因是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正好相反,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居民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并重的方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辖应遵循的原则和可适用的方式是否需要改变,将面临严峻考验。
2.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是实施税收管辖的重要前提。在传统商务活动中,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相对固定,相关经营行为所围绕的地理中心也相对明确,因此,纳税义务发生地比较容易确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是多变的,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致使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
3.进出口管理。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海关管理是进出口贸易不可逾越的一个关键环节。但电子商务的跨国直接交易,使海关管理从交易过程中消失了。这给对外贸易的进口和出口应如何判别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直接影响到税收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制定。
4.源泉管理和代扣代缴方式的采用。源泉管理和代扣代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税收征收方式,不仅效率高,而且征收成本很低,在传统商务状态下运行非常有效。但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实行网上支付,由于生产的多样化、交易的频繁化、支付的小额化,以及收受者的经济性质、法律地位、税收待遇等并不能被支付人真实准确的把握,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的方式如何操作等均面临着新问题。
5.税务日常管理。在传统商务状态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税收日常管理制度,如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日常检查、纳税申报等税收征管制度,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出现根本性的不适应。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
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据此进行检查和监督。但是,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均不复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票、账簿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且容易被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这使税务管理部门无账可查,税收征管便成为一纸空文。再者,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税务管理机关无法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客户身份模糊化,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企业使用加密技术设置计算机密码,即使税务管理部门实施网络数据共享,仍然无法获取所需的检查资料,稽查工作难度加大,企业偷漏税的可能性更大,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四)国际避税问题加剧,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互联网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适时沟通的桥梁,通过网络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化”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加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这一切均能导致国家税收经营受到制约,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五)常设机构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在现行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和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任何数字化商品,这与订立销售协议完全不同。由于服务器中只有数字化资讯,进货和库存变动的概念不复存在,商品被谁下载也就难以认定,而且服务器能否算作常设机构,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阔的应用,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加强国际间税收征收管理的协调和合作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尊重经济行为基本性质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应运而生的,体现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正确认识税收制度和税政策的地位,理顺与电子商务的关系,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应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在改革和整合时,要把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为发挥税收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目标,要平衡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关系,按照税收中性理念,不对任何贸易形式歧视,既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也不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的免税,但可基于发展的目的对电子商务予以适当的扶持。
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以现行税制为起点,研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应该是较好的选择。这样,既能保证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又能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
4.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效用,是建立在有效征收管理基础之上的,合理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只有通过正确、及时的征收管理才能予以落实。因此,在改革和整合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手段,力求税制简化,便于充分考虑操作。
5.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的原则。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更重要的是为国际利益的分配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会影响各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跨国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基本态度。只有形成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格局,才能为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最为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设想
1.在税收政策方面,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当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做出解释。
(1)制定直接电子商务形式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应税行为类别的判定标准;(2)对网上无偿提供具有商品性质的数字化商品,应规定属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适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税;(3)对助销行为,即凡在网页上制作、了有关助销商品信息的,则该助销行为应被认定为销售;(4)对网上商业性信息而取得等价支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属于广告服务;(5)对劳务发生地的认定,根据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一原理,应将劳务接受者所在地作为判定劳务发生地的基本标准。
2.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除了现有的规定内容外,还要增加网址、服务器所在地、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有关网络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建立电子发票制度。在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核算依据,并指定电子发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缴销等规程,通过在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终端上加税控装置或是在相应的认证平台上加载电子发票装置,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建立网络稽查制度。通过网络对纳税人的电子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建立在线跟踪监测工作站,对网络信息传输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监测,筛选出有价值的电子商务信息和税收监管信息。
完善网络申报制度。自我申报和预缴,须经审核后汇算清缴。
3.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应对现行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做合理调整。
(1)对居民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和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购买力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主要是明确规定,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均构成常设机构。但有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构成常设机构。特定情况是指:服务器的功能只是一般性的商业信息和介绍商品的主要功能,但不参与商务交易活动全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
(3)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划分方法的标准。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类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费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营业利润;凡是属于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的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4.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应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有关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定内容,纳入法律、法规之中。
5.要积极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收征管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国国内税法之间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方面的冲突,会越来越激烈。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
关键词:C2C模式;移动电子商务;网络发票;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153-02
C2C模式电子商务是一种沟通消费者与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C2C即consumer to consumer),主要由买卖双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物流配送公司等共同组成。相较传统的交易模式,它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节约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从而促进了商品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其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高效化等特点,再加上进入门槛较低、表现形式随意,这一交易模式在积极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国家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冲击。在此背景下,税务部门正逐渐加大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稽查力度。比如,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但是,面对复杂、隐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市场,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全面认识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才能最终实现有效的税收征管,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贸易形态,近年来C2C模式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日益重要,同时对商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已达9 167.12亿元,约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42%;另据国际权威市场研究机构iResearch数据,2013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3 520.8亿元,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的占比为6.3%。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未来商务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纳税主体、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以淘宝为例,个人不必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而只需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即可在交易平台上创建店铺,成为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即个人网店)。这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隐蔽,使税务机关根本不知道向谁征税、征什么税,更不要谈征多少税的问题。
(二)纳税环节突破传统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税务部门在选择纳税环节时都有具体的专门规定。然而,C2C模式电子商务却对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环节构成了新的挑战。比如,现行税法规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然而就C2C模式电子商务而言,零售环节恰恰是最难以监管和把握的。
(三)纳税期限难以确定
在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付款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网银支付、货到付款等多种形式。其间,更是涉及到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成功付款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将货款划到卖家账户等多个时点。那么,个人网店商家该何时确认收入,税务部门又该如何确定纳税期限呢?这一问题虽然对于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来说甚为重要,却难以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找到明确答案。
(四)纳税地点模糊不清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分为三种类别: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这一类别又包括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未开具证明两种情况);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那么,无固定经营场所、通过虚拟网络及物流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应该遵循哪条规定呢?目前还很难得出定论。
此外,随着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的大量普及,移动上网用户数量急剧攀升,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已经逐渐盛行。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数据,2012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965亿元,同比前一年增长135%。由于移动性较强,这一形态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在更大程度上给纳税地点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三、结论及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
C2C模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零售模式,既没有完全远离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又有着自身的独特性质。因此,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修改是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立法部门可以借鉴国际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澳大利亚,在产生争议的纳税主体、对象、环节、地点、期限等要素上给出明确规定,以便税收征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税务部门也可以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从而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强与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以及物流公司的合作
C2C模式电子商务虽然形式随意、交易隐蔽,但不可能完全脱离相关平台提供的服务,如C2C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物流公司等等。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可以与他们加强合作,从而实现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管理。
比如,在确定征税主体方面,税务部门与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平台合作:当个人网店的交易金额达到税务部门预先制定的标准时,就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否则可由C2C交易平台申请税务部门直接介入;在征税期限方面,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中大多数买家在支付时会选择第三方或者网上银行,税收征管部门可以与他们建立一个网络交易数据共享机制,从而实现对税款的及时征收和有效稽查。
(三)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
电子商务并不仅仅是网上购物那么简单,而是利用一系列信息化技术在各个方面都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此过程中,信息化技术的成熟程度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要想彻底解决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同样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上下足功夫,比如,进一步设计并完善网络发票操作系统;开发电子商务监控软件,实行网店的工商、税务登记措施,以便税务部门实时掌握个人网店的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还尚未成熟,虽然其本身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问题,但它毕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步,提高了人民生活的质量,提供就业方面也做出了极大贡献。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中国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已达1 365万家,仅淘宝网就有职业卖家600多万(截至2012年12月)。可见,在有效实现国家税收的同时,不能以损害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代价,这与税收的基本精神也是相违背的。因此,需要立法部门、税收征管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共同努力,积极引导C2C模式电子商务良性发展,快速进步,充分发挥出它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肖肖.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有关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3,(2).
[2] 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关键词:C2C;税收征管;税籍登记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有别于传统商务形式的新型商务方式也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案到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的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围绕电子商务征税产生的争议不断,而随着淘宝网等大型C2C网站的发展,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C2C模式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交易双方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网络销售分为三种形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指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在C2C模式下,仅存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只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实际上不参与双方的交易活动,如淘宝网就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平台。这也使得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相较于至少有一方交易主体是企业的模式更为复杂。
从横向比较来看,B2B模式和B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需要纳税已经毋庸置疑,也得到了法院判例的支持。①普通交易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纳税更是无疑问。如果C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是特例,就意味着C2C模式下的纳税人与其他交易模式下的纳税人应当存在着足以使得法律区别对待的差异,否则就是有违税收平等和公平原则。而从负担能力来看,尤其是经济负担能力,C2C模式下的纳税人并没处于值得法律对其优待的地位。因为电子商务和传统形式的商务从本质上讲只是交易方式的不同而已,在经济效果上并无明显的差异。②电子商务之所以发展的这么迅速,很大原因是成本节省上的优势。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在场所、人员和资金上的要求甚至更低。如果说个人同企业相比,经济负担能力还是有区别的话,C2C模式下的纳税人可以与同样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比较,而后者是要依法纳税的。从纵向比较来看,同传统的交易行为一样,C2C模式下的交易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有差异。有年赚百万甚至更多的皇冠卖家,也有勉强糊口的小本经营。但这种纵向上的差异并不是导致C2C享有免税特权的理由,只是纳税起征点和等级税率等的划分等立法技术上的问题。
二、C2C模式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其解决
对一种经济行为是否需要征税,除了考虑必要性之外,还必须考虑可行性,否则会给立法和执法造成困扰。本文将结合C2C模式的特点,针对税收的要素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关键词:海关视角;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特征;选择
引言: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以交通网络互动平台为主体,运用网上银行和电子银行进行支付来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货物的全新商务模式,具有综合性、便捷性、虚拟性、高效性和互动性的特点。跨境电子商务颠覆了传统贸易手段成为了我国与世界贸易的新型手段。海关作为跨境贸易的中转中心,对于各种跨境交易都有着征取关税的义务,那么跨境电子商务的种类有哪些,如何对新型的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进行选择,本文中会一一说明。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种类
电子商务根据交易内容、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首先根据交易内容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网上购物、网上服务和网上洽谈三类;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B2B(企业间的电子商务)、B2C(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C2C(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G(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四种,本文的重点是前三种;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有型商品交易、无形商品交易和包含无形商品的有形商品交易三种。
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由以下几点:首先是无纸化,跨境电子商务一般通过虚拟的网络为主题来完成交易过程,包含订单、合同等传统贸易所需的书面材料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制定,发票凭证等也会生成电子存档,实现了高效低耗;其次是虚拟化,交易双方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可以有效保证自己的信息安全,也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再次是无界化,跨境电子商务顾名思义就是以国际市场为基础的市场模式,具有开放性,而且可供选择的主体也变多,可以有效满足自身的需求;最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便利化特点,由于通过网上交易,大部分都是虚拟状态,所以节省了很多中间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海关视角下如何对新型的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进行选择
(一)海关方面要适应电子商务无纸化特点。众所周知,关税的收取所依据的就是发票,电子商务比起传统贸易税收政策的选择难度主要体现在交易中费用无法通过书面凭证表现出来。为此海关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适应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网络发票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的由有关税务部门所承认的系统开出的普通发票,对于电子商务和普通贸易的统一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税务部门同归和网络上的店铺对接,从而获得电子发票,能够作为税收数额方面的一项凭据。
(二)税收的征管必须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的管理。我国海关的主要工作时对单证流、物流和信息流的各项控制,已实现对跨境近处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的检查,然而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来说,在单证流方面是有所缺失的,信息流替代了单证流,这也就造成了监管方面的漏洞。为了有效弥补这一缺点,海关可以是西安海关正官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的有效交流。例如B2B模式下海关通关系统可以和银行交互来掌握企业的资金情况;而在B2C、C2C模式下还要与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进行联系,从而进行资金方面的有效掌握。出席之外,还要积极研究银行于海关键的征税关系,因为银行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平台,对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的征税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加强协同化管理。想要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判断还要从海关作业方面和对外交易相协调方面来进行。首先可以加强立法,将海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支付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合法化,提高海关对于交易信息的有效监控,加强对于电子商务的后期管理,提高税收管理风险的针对性;其次要将社会各界资源都集中进取,减轻海关在管理环节中的工作,使其具有充分的资源来进行判断,是西安海关工作的正确定位;最后要结合海关作业的无纸化改革,对于货物的管理审核工作进行分类,前期要保证对于货物信息确定工作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减少通关风险,后期要对货物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监控。
结语:由上文可得,电子商务的产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冲击,也颠覆了传统贸易手段成为了我国与世界贸易的新型手段,跨境电子商务也给基于传统贸易模式下的海关政策和模式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为了加强海关方面的税收针对,本文中列举出了一些办法,对于海关队以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征收方面起了一定你给的引导作用。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贸易模式进入新阶段,我国的海关工作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