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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时间:2023-07-25 16:50:54

导语: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第1篇

劳社厅函〔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二)、要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人员出院。乙方出入院管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2篇

    第二条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包括:从本市转往外地就医的人员、因公出差和探亲人员、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常驻外地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必须由其用人单位单独填报花名册,并报其姓名、姓别、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统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这些参保人可选定当地一所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就诊医院,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住院的除外)。

    第四条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往外地就诊:

    (一)经本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

    (二)本地无条件检查或无条件治疗的危重病人。

    第五条  转往外地就诊的办理程序:先由病人家属填写《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书》,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科室主任初审,到本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由参保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只能按病情选择其中的一所医院就诊,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办理转诊延期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因本地无条件诊断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到本地治疗。

    第八条  转往外地就诊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参保人在转入医院的门诊检查和住院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因出公差和探亲人员因病住院必须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3篇

一、扩面情况分析

扩面工作进展较快,参保人数由2007年的15890人增加到2008年的16225人(其中农民工380人、灵活就业人员194人),净增了1065人,增长10.7%。主要原因有:

(一)医疗保险被纳入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参保问题的重视;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意识增强;

(四)加大了扩面宣传力度;

(五)劳动监察执法劳动力度的加大;

(六)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参保结构分析

2008年实际参保人员中,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为12787人,退休人数为3438人,分别占参保总人数的78.8%和21.2%,在职、退休之比为3.7:1。与2007年同期相比参保人数增加1065人,其中在职职工增加了1046人、退休人员增加19人。

从中看出:参保人员比去年递增快,对基金抗风险能力增强的同时,给管理工作也大大增加工作量和难度;退休人员的增加对基金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三、参保统筹单位性质分析

2008年全县参保人数为16225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0420人、企业5370人、其他灵活就业人员435人,比2007年参保总人数14591人新增1274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新增471、588、215人,分别占参保人数的64%、33%、3%。

从中看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是参保主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空间仍然很大。

四、年龄结构分析

全县共有参保人数16225人,其中60岁以上的3428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558人、企业1870人)、45岁至60岁1200人、45岁以下11955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9%、7%、74%。

从中看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财政不缴费,但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平均都在1250元以上、达200万元。企业退休人员虽然有1101人作了一次性清算,但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平均都在650元、达80万元,其一次性清算的医保费最多够划7年。并且随着退休待遇和医疗需求逐年递增,而加大了基金的风险承受力。

五、基金收支情况分析

(一)基金收入

2008年基金收入方面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2871.6万元、实收3107万元(其中当年收入2871.6万元、利息收入91万元、上级补助39.67万元收回欠费104.73万元)。总收入比2007年的2805万元增了302万元。其主要原因有:

1、加大了清欠力度;

2、扩面取得成效;

3、上级对破产企业实行一次性补助;

4、基金存款实现了保值增值;

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明显增多。

(二)支出方面

基金支出压力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大增加,2008年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671.4万元,比2007年的1818万元,增加了853.4万元。其主要原因:

1、重病、癌症患者明显增加,其中住院费超过43700元的患者就有45人,比2007年增加了12人;

2、医疗消费水平普遍提高、定点医院药价居高不下,以药养医现象仍很严重,次均住院费4850元,比上年明显增长;

3、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患者比上年增加了92人,统筹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费比上年增加了20万元。

(三)基金收支积累方面

2008年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107万元,比上年收入2805万元增收了302万元,增长10.7%,划入统筹基金的收入为53%比上年减少1%,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7%、比上年增加1%。2008年基金总支出2671.4万元、其中统筹金支出1286万元,比上年的974.5万元增了32%,个人帐户支出1385.4万元、比上年的843.5万元增了64%。2008年收支相抵,当期共结余436万元,其中统筹金收入1659万元、支出1286万元、结余373万元;个人账户收入1448万元、支出1385.4万元、结余63万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资产滚存结余3478万元,其中统筹金结余1786万元、个人账户基金1692万元。从中看出:

1、收入增幅不大,并且增收部分主要是利息收入91万元、上级补助39.67万元、回收欠费104.7万元;缴费收入66.63万元,只增了0.02%,基本为零。

2、支出增幅较大,个人账户增幅正好是统筹金增幅的2倍,主要原因:一是对“两定”机构的稽核力度不够;二是参保人的医疗保健意识及消费水平显著提高;三是“两定”机构,特别是零售药店会以促销手段刺激个人账户消费。

六、特殊慢性病管理情况分析

特殊慢性病患者人数迅猛增加,2008年共有387人享受特殊慢性待遇,比2007年284增加103人,统筹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费74.72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0万元。特殊病以癌症(80人)为主,慢性病患者以糖尿病为主(205人)、其次是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63人)、其它39人,。从中看出:

1、特殊慢性病患者人数逐年迅猛增加;

2、糖尿病和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患者呈年轻化和广泛性方向发展;

3、自然减少的特慢人员,除了年均5人左右死亡和肺结核患者治愈外,其他都要享受长达10年、20年、30年以上特慢待遇;

七、医疗服务设施利用及费用情况分析

全县共有“两定”机构34家,其中定点零售药店10个、定点医疗机构24个(10个门诊),平均每个定点药店承担1622.5人参保人员的药品供应、每个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76人的住院医疗服务。从中看出:

1、“两定”机构数量明显饱和,超过了曲劳社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药店与参保人的布局比例1:2000和医院与参保人的比例1:1000要求。

2、“两定”机构数量多,固然给参保人带来就医方便,但给医保管理和防范基金风险增加了很大难度。

八、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收支情况

今年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122人,其中县级财政供养102人、驻县单位20人,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67.8万元,其中县财政拨付130.8万元,企业缴纳37万元,利息收入0.2万元,支付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186.3万元,其中医疗费用支出157.3万元,健康奖为29万元(上年),收支结余-18.3万元,加上上年结余基金73.6万元,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结余55.3万元。但是,本年还欠县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单位近百万元。

欠费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离休人员年纪的逐年增大与医疗费用支出成正比;二是县级财政困难,未按人均2万元规定预算划拨;三是人均2万元的统筹费本来就难以保证122人的正常需求,加上未足额预算划拨,更是造成前非得必然

九、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收支情况

今年伤残军人26人,由民政移交到医保中心,收入22万元,其中财政拨入20万元,企业缴纳2万元,支出20.3万元,基金结余1.6万元。但是还有10万元左右要转2009年财政预算才能支付。

十、附加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收支情况

今年大病保险收入6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0.4万元),支付保险公司88.9万元,上年结余30.8万元,今年累计结余7万元。从中看出:

1、参保单位本年欠费23.9万元,将在2009年度中缴清;

2、本年保险公司将赔回医疗费92万元,赔付比例103%,均超过往年。主要原因是重特病比去年增加了12人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今年工伤保险财政拨付6万元,经与财政协商将工伤保险费调10万元到生育保险费,支出7.3万元,上年基金结余22.6万元,减去调出的10万元,基金结余11.3万元。

十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今年生育保险基金财政拨付3.9万元,利息收入0.1万元,支付生育保险基金19.4万元。上年结余基金5.4万元,加上调进的10万元,基金结余0.1万元。

十三、城镇居民医保保险收支情况

今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29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2.8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6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06万元,市级财政补助12.1万元,县财政补助40.2万元,基金支出41.1万元,基金结余188.3万元。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缴费及支出分析

(一)收入分析

在2008年的3002万元当期收入中,行政事业单位参保人10420人(其中在职8970人,退休1450人),占总参保人的64%,完成缴费1591万元(财政缴了1297万、个人缴了294万),占总收入的53%、人均缴费1526元;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5805人,占总参保人的36%,完成缴费1320万元,占总收入的47%、人均缴费2274元。从人均缴费上看,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均缴费只有企业和灵活就有人员人均缴费的67%,还不及全县人均缴费1794元,其主要因素有:

1、财政未将退休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2、财政在计提缴费基数确定中只按工资内容的前8项总和为基数计提;

3、企业单位全部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计缴或一次性清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缴费及个人帐户分析

1、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6%计入:

年总额(229万元×12月)×6%﹦165万元

2、在职人员个人帐户计入:

年总额(1360万元×12月)×2.2%(平均计入比率)=359万元

3、在行政事业单位所缴的1591万元中,除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2%外,财政实际只缴纳了1297万元,其中划入个人帐户524万元,实际可用于住院报销和特慢待遇的统筹金就只剩下774万元

(三)统筹基金支出分析

本年住院总人次4950人,比2007年的4400人增了550人。全年统筹基金总收入1659万元(企业885万元、行政事业单位774万元),支出1286万元,其中企业参保人住院支出570.3万元、行政事业参保人住院支出715.7万元。从统筹金收支分析中可以看出:全年的统筹金支出1286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支出715.7万元、企业支出570.3万元。可见,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基本以满足实际支出,只结余58.7万元,而企业却结余314.7万元。

十五、经验及对策

(一)医保中心在业务运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二)专人专车加大对定点医院医保业务的监管力度,是有效减少和杜绝了假住院、虚开发票、虚做明细清单、小病大医等违规行为的必须手段;专项经费养“线人”和聘用编外监管人员是加强“两定”管理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特殊慢性病待遇管理,特殊慢性病患者有了特殊慢性病待遇后就以慢性病门诊为主,客观上减少了住院统筹金支出;

(四)积极宣传和引导参保人“小病进药店,大病再住院”、科学使用个人账户基金,对缓解统筹金压力大有好处;

(五)企业单位能按时足额缴费,并且所有企业全部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缴纳了退休人员医保费,其中2002年以来的企业改制和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中,一次性缴纳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511万元,而财政预算缴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未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预算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六)如果把企业和财政供养的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分开运行,财政供养的县乡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早就无法运行了,只能靠占用企业缴费的调节,才能保证正常运行,如果政府财政再不按规定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支出预算,两年内,所积累的老本必然用尽,整个医疗保险基金将无法运行;

(七)财政应足额预算离休人员和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金按时足額预算划拨;

第4篇

    第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和IC卡代码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逐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资金来源详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到自治区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级统筹范围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个人帐户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第七条  参保人员如遇转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医保中心将依据《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比例和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比例。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生效之日后,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停保手续,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者,可继续使用到用完为止。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具体计息办法按《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资金结余可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时均通过IC卡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直接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持门诊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支出的医疗费、药费。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时,必须符合《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时,必须人、证、卡相符方可就医、购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本人自付。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资金与统筹基金分开核算,单独管理,不得挪用或相互挤占,更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结算费用的有效凭证,自治区医保中心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并设置密码,通过用人单位发给每一位参保人员。

    第十八条  IC卡属有价证件,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死亡、IC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更换、补发、注销IC卡的,由参保单位负责持有效证明及时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如发现伪造IC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将依据《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5篇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户的参保金拨付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对城镇居民医保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义务是: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金;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城镇居民医保的行为。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不同年龄实行不同的标准缴费:

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40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岁以下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75.2元,州财政补助20.4元,县财政补助20.4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4.2元,州财政补助15.9元,县财政补助15.9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89.2元,州财政补助23.4元,县财政补助23.4元。

(三)民政部门从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城镇低保户按标准缴纳参保金,残联为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代缴参保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缴费,逐年滚动筹资。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缴费由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动上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银行缴纳参保金的凭据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保人数、年龄、性别、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第二十二条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告知参保城镇居民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补助范围以及医药费用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州、县政府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保个人缴费到位情况,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确定的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重等残疾人以残联核查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州医管局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城镇居民医保资金全部进入银行基金专户,分别设置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挤占、挪用,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结转后城镇居民应当继续缴纳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助,规定数额以内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封顶线是指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补助,也就是一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额。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和封顶线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助。

(一)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250元。

(二)报付线: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0元。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十个百分点。

(五)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型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药物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元。

第三十二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助额不超过80元。对集体参保的各大、中专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金40元,有校医务室的全部返还学校统一调剂使用,无校医务室的由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外出务工或在省外长期居住的居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区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对待。门诊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一)诊疗检查费:包括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各种诊疗检查费。

(二)药品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药品费。

(三)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四)门诊费: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家属陪住费、伙食费、取暖费和手术矫形、镶牙、美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以及保健药品费、营养费等。

(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不予补助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草山、水事、土地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未在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州外医院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七)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刷卡就医。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直报制,由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初审并垫付应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持费用发票,结算单等有效凭据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病人或家属持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及转诊审批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核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居民就医的需求,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给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对患者实施正确有效的治疗时,可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难病例、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二)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凡近期内做过检查,一般不重复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能确诊的,不做两种以上检查。参保居民需到州外医院就诊住院时,必须要有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转诊证明,并且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承诺医疗优惠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各种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明码标价,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方和虚假发票及疾病证明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考核、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由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监督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居民的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民医保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贪污挪用和虚报冒领医保基金,隐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结算弄虚作假。

(二)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开支以及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

(七)对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数,多开医药费用的。

(八)开虚假疾病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居民医保卡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内患病治疗者方能享受各种补助。

第6篇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ccordingly, tries to improve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management level of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and provide better service for the majority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workers.

关键词: 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

Key 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medical insurance;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6-0181-02

0 引言

医疗保险是社会五大保险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最受关注的一项。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实惠、更方便的医疗服务,使职工身体的健康得到保障,能够安心工作,免除其后顾之忧,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使企业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现阶段,以电力企业为代表性的企业医疗保险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加上管理方法落后、医疗监督力量匮乏等原因,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给医疗保险管理带来挑战。

1 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现状

1.1 管理难度大 电力企业由于企业规模较大、下属单位多、工种复杂、职工参保人数众多等原因,医疗保险涉及面广,管理难度较大。电力企业由于缺乏科学的人员甄选机制,在员工的选择和任用上经常有论资排辈的情况,年轻人进入电力企业的机会较少,在人口老龄化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更进一步加大了电力企业员工的老员工比例,而老员工是医疗保险的“消费大户”,这就加剧了医疗保险的负担,给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另外职工医疗报销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层层审批,环节越多,就越难管理。

1.2 医疗保险管理体系落后 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发展速度缓慢,落后于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速度,随着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药品种的不断更新,《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很多都已经停产,非常多的医疗项目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需要患病职工自掏腰包,或即使在保险范围内但职工除了账户以内以及按比例报销之外的大病费用,都不能全额报销,自费比例相当高,没有发挥出医保应有的优越性,究其原因就是医疗保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造成的。

1.3 监管不力 由于如今企业的医疗保险只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险金数额小,保险范围狭窄,只能满足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在实际医疗中作用有限。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监管十分有限,个别医保定点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允许甚至鼓励他人用医保卡进行违规消费,在医保合作的医院或药店可直接使用医保卡来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等。

改制前电力企业有自己的医院,行政上从属于企业,企业员工就医过程中医院严格按照医疗程序进行治疗,医疗费用合理,一般检查与治疗的费用都在医保范围内,企业和员工均无压力。改制后电力企业医院从企业分离出来,归地方管辖,医院以盈利为第一目标,重视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导致不必要的检查、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用药等等情况增加了医疗的成本,再加上没有一个合理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员工在就医过程中医院不合理收费现象比比皆是。对医保患者来说即使有医疗保险仍然要花费很多冤枉钱,这些增加的成本都需要企业和员工个人的承担,使得医疗保险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1.4 参保思想观念落后 电力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经历了由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到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承担费用的改革过程。企业和职工对医疗保险了解程度不够,企业出于自身财政状况的考虑,有拖欠甚至漏缴医疗保险的情况。而职工有的则认为自身身体素质好,甚至未曾患过大病,从工资里面扣除的资金很难用上,所以参保积极性不高。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参保职工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和待遇要求越来越高,这种高期望值与社保的整体发展水平缓慢以及医疗保险管理水平滞后相矛盾,易引起职工对医疗保险的失望。

2 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措施

2.1 在各个环节提高监管力度 首先对于有漏缴或拖欠医疗保险的企业要进行医疗保险重要性的申明,企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并带有强制性,管理部门可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拖欠要加收滞纳金等。要加强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知识的普及,使参保人员了解医保政策,明确权利,正确认识和使用个人医疗帐户,同时做好医疗保健和常见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努力提高自身抗病能力,尽量减少医疗行为。对于不履行医疗保险合同的定点医院或药店,电力企业社保管理单位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对违法、违纪的合作单位进行惩治、终止合作等。应当成立监督委员会,对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工作,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并对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起到决策作用。

2.2 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机制 鉴于当前医疗保险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无法满足广大职工医疗需求的情况,电力企业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健康保障计划金、住院补助金、门诊特病补助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电力企业作为大型国企,一般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有能力也有责任建立这一保险机制,为企业员工和国家尽一份力。补充医疗保险是在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外须由职工自费的医疗费用进行补贴的保险机制,补充医保的实行可大大减轻员工个人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福利外,还可解决患大病、重病等的医疗负担过重问题,解决职工医疗的后顾之忧,增进职工对企业的感情,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

电力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经济能力,还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要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考察,建立有针对性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电力企业内部要建立专门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企业财务中完全分离出来,做到专款专用。另外还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员工的补充医疗费用要体现合理负担原则,杜绝不合理费用的支出,使有限的费用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另外一定要做好员工思想道德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这一保险体系于企业于个人的利害关系,只有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了,才能从使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完善。

2.3 鼓励员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近年受医疗制度改革的影响,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比例有所增加,增大了企业员工的经济负担。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呈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总量在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鼓励企业员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减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险。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的体系比较规范,其对基本医疗保险是一个有力的补充。

3 结束语

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中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医疗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必须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只有医、患、保三方形成协商共管,良性互动的双赢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才能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努力建立一个由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三者共同支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周志宏.对大型有国煤炭企业医疗保险的探讨[J].华章,2012(22).

[2]谢桂英.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初探[J].现代商业,2012(36).

[3]黄榕.浅谈电力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难点[J].经营管理者,2010(24).

第7篇

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

(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签订定点协议。在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医务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

违约责任。

(八)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

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九)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

(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及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要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第8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支持,采取强制的手段督促用人企业以及员工个人定期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一旦医疗保险的缴纳人出现了负伤、疾病、生育等情况时,不需独自支撑所有的医疗费用,而是将这笔费用分成三份,分别由个人、企业以及国家三方力量共同支付,以此来减轻企业以及个人的经济负担。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发展了很长的时间,但是由于各种影响因素,使得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仍旧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本文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分析。

1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改革活动从二十世纪末就已经开展了,发展到现在,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设工作中就是一个重大举措,我国城镇居民过去使用的医疗保险中,一般是由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支付再加上政府的资金补助作为资金来源,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现代社会,经办医保基金的机构已经呈现出了多种形式,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是一个具有多方面优势的经办机构,其精算技术领先、还具有专业的保险人员、优质的服务性网络以及对于风险的现代管理模式都是商业保险公司胜出其他基金经办机构的原因。因此现代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组织不再单一,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卫生部门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和运营,以此减少运行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的成本。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其将我国的新型农村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办理的的医疗保险的方法相似,可以将征缴、管理以及检查三项工作分离进行,征缴医疗保险的基金的工作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由作为经办组织机构的保险公司来进行,最后一方面的规范、指导以及监督医疗机构的工作由我国的卫生部门来负责。通过这种分别管理的工作方式,可以保证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能够有效地顺利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在进行管理医疗保险时主要通过三种方法:首先是管理基金型,这种方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是十分有利的,这正体现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的优势,政府将运作以及管理医疗保险的工作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的管理工作之后,可以向政府收取管理费用,之所以说这种方法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由于,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政府承担所有的未知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则非常安全,但是同样地,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产生懈怠心理,使保险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另外一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方法是签订保险合同,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是符合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的,政府将社会补贴以及个人家庭缴纳的费用为参保的费用,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通过签订商业性的合同来进行,这种方法的特点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因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变为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可以有效地促使商业保险公司重视起对于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还不具备承担全部风险的能力,其能够运用的数据还没达到准确预测不同的疾病发生的概率,使得其保险产品的设计工作难以进行得很顺利。第三种混合型。这是一种风险共担方式,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的综合。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保险合同型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基金运营的盈利和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具体而言,保险合同可以规定一个有限的盈亏区间,保险公司在该区间内盈亏自负。超出该盈亏区间,风险由政府承担,盈利结转人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基金。这种模式可以调动保险公司和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有效地监督管理基金的运营。缺点是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特别是现在缺乏医疗保险有关基础数据的情况下。另外,如何平衡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自应承担的风险比例也是较为棘手的问题。

2医院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影响

毋庸讳言,“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成为现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不少文献指出医院行为是问题的关键。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负担重,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也成为现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起步”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总量是有限的,如何尽可能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非常关键。高效率地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仅需要基金经办管理方的高效运营,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医院的收费标准。医疗保费的支付主要有后付制、预付制和混合制三种。后付制较为常见,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付费第三方事后根据患者的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同医院结算。预付制是无论医疗的实际费用是多少,保险公司给医院的支付是固定的。混合制实际上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目前我国保费的支付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而国外很多国家则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后付制的优点是对于患者来说较为方便,但是不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有开大处方的激励。预付制的优点是完全锁定了风险,但是医院可能会因此挑病人或是不肯用好药,这对患者的福利有负面影响。在我国的医疗体制中,公立医院是事实上的垄断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医院的垄断可能比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医疗体系资源配置的扭曲,还要严重。如果我们坚持方办医的思路,鼓励各种资金参与医院的建立,切实打破医疗体系的垄断,那么可以预期医疗费用的飞涨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旦医疗费用稳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即使是有限盘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也可以对城镇居民起到较高水平的保障作用。

3结论

为了使我国的城镇居民拥有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我国的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卫生组织应当针对我国社会的现状,改变合作模式,不仅要加强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与约束力度,还要不断地优化医院体系,解决医院体系对于城镇居民治疗疾病的不良影响,提升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相关的改革工作必须持续性进行。

作者:丁德鑫 单位:黑龙江省巨浪牧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文献

[1]于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新篇———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之际[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4(7).

第9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女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生育保险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第十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第十一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时审核,单位经办人员在年底上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上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定。生育保险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纳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第二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需在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该参保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信息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时间,并按期发放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检查费、接生费(难产接生手术费)、产期住院费和药费(难产住院费和药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分个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面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分个人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术手术费用;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上节育环费用、取节育环费用;

(三)输卵管复通术手术费用;

(四)中止妊娠术人流费,引产手术费用;

(五)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因生育出现常见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不再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费;未参加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管理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参保职工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住院时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费用进行审核登帐,并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中心报账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职工因急症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三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审批,批准后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持出院证、住院发票、病历首页、费用清单至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中心报账,报付费用由医疗保险管理局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卡银行账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