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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时间:2023-07-25 16: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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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监理

引言

我国目前正处于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设规模逐年加大,随着国家各种建筑工程法律、规章及地方建筑工程法规的陆续出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普及,以及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意识已深入人心,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不断提高,但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却未能与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把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了监理范畴,监理的工作范围已由原来传统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延伸到了“三控三管一协调”,安全监理及其责任已正式提到了监理工作任务的议事日程上来。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环境状况及因素分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是指出施工危险和施工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发现危险和消除隐患最终达到施工安全。施工危险主要来自物的不安全因素(包括施工环境及设备、设施的隐患)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其二者的交叉点就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业的生产特点是露天作业、施工作业面大、施工现场人员多,受施工环境、人机流动、天气变化及工程进度要求的影响很大,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高处作业、深基坑施工、大跨度大载荷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众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损伤、触电及土方坍塌是导致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别。一旦在某个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导致人员伤亡。而在当前建筑市场环境下,各参建方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能满足要求等因素也是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

二、 安全生产监理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但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对监理安全管理的范围、深度还缺乏统一认识,缺少操作性强的安全监理依据,加之在建筑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一系列问题。

1、个别监理单位认识上存在误区,对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不理解,职责不清。部分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当前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三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监理的职能多被大大弱化,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从监理方面来讲,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导致施工现场监理有心无力,严重阻碍了监理工作的开展。

2、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安全与施工之间的矛盾。安全和施工之间的问题似乎永远都不可避免。安全生产是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成本的保证,但部分施工单位实行粗放型管理,一味注重施工成本,缺乏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为了压缩成本而减少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导致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都是巨大的,所以事前必须全面分析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施工中注重安全工作,时刻保证安全隐患在控制中,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我国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岗位转行而来,亦或是刚刚毕业的学生。目前从事监理行业的人员虽然在施工、设计、管理等方面各有所长,但很多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不够了解,对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还比较肤浅,不能完全胜任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监理取费偏低,制约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理企业待遇较低,难以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与监理取费偏低问题有着直接关系。而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技术装备,但就目前的监理费水平很难实现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的预期效果。在当前监理市场中,存在体制不合理,发生不正当竞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没有与工程需要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物质的投入,也就不可能有比较好的工作质量,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针对监理安全管理问题的相应措施

1、明确工程建设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可归纳为“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每个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把监理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的身上,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合作,使安全监理工作纳人监理单位的具体监理目标及施工阶段监理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同时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在与业主、施工方的工作关系上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热情”的工作作风,在处理业主与监理关系时,始终注重公司形象为第一,以业主利益为前提,经常与业主保持工作接触,从而主动取得业主对监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3、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安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在监理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安全监理规划应根据建设法规、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编制,并在施工进展过程中根据条件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在事前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点,掌握施工潜在的危险,运用假设分析法判断危险实际发生时,对工程造成的最大损失和影响,以确定合理的安全风险控制点;在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是否建立并正常运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并能够行使其工作职能,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和施工单位对作业的自我监控情况;在事后即事故发生或问题出现后,应协助建设及施工单位按照预案科学采取应对措施,降低损失,消除隐患,之后加以总结,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或事故再次发生。

4、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将直接体现监理水平保证监理工作质量,从而对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提高监理人员技术素质,不仅要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新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而且还要在具体监理工作实践中充分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构成、工艺和规范要求,深化知识,积累经验,使监理工作扎实有效,并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协商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体现技术优势,适应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

5、建议适当提高监理取费。监理单位承担了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就应当收取安全管理的监理费用,以便扩充监理人员,加强安全专业技术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使责、权、利挂钩,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同时也希望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招投标等程序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使监理行业处于良性竞争,以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在当前工程建设形势下,安全监理管理异常重要,做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从国家或社会要求,还是从监理公司自身利益着想,搞好安全监理工作刻不容缓,做为监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自身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实施监理职能,抓细节,抓落实,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稳定的开展。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

        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90年代初的2500万人,到2003年升至3893万人,完成建筑业产值突破21865.49亿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2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断变化;建筑现场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建设过程时刻会面临新安全问题的挑战。

        2.2 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 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2.3 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2.3.1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特别是房地产商,是整个项目投资建设的老大,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切都得听他的指挥,可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个单位不听其摆布,哪一个单位就要面临被撤换的危险。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哪一个单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听其摆布,甚至明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还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房地产商对建筑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更是明知故犯。

        2.3.2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时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忽略了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2.3.3 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有些监理单位碍于面子,明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

        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广西医科大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工程发生的坍塌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员发现立杆间距离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没有报告总监,也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死7重伤,监理单位严重失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3.4 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是乌合之众,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为了利润最大化,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挤压减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特殊工种人员往往人证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拿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而实际操作者并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获取相对应的合格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很少甚至从来没有到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种事管理不严,甚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第3篇

[关键词]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全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如果没有监理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同样重要,只有将二者监管到位,才能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信用度。以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工程监督也是一样的,只有将科学的监督方法运用到实际监督工作中,才能真正提高监督水平,为安全生产负责到底。就安全监理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安全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一)责任不细分又不明确

工程建设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所有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将整个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建设部门确定工程项目,勘测部门对施工环境和土质进行勘测,设计部门将项目合理规划设计,施工部门负责施工,监理部门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察,后勤部门负责采购、租赁等。各部门分工明确,且各司其职,才能将整个工程安全、高质量地完成。而由于有些部门领导对安全责任不够重视,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将安全生产这一基本理念忽略掉,将施工人员的安全抛之脑后,这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完工速度,而将牺牲环境作为代价,这无疑是杀鸡取卵,得不偿失。很多项目并没有将安全责任细分到个人,如果出了事故,只一味搪塞,最终导致整个工程项目陷入瘫痪。

(二)重视程度决定资金投入

由于项目领导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导致在建筑施工进行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安全措施不是投入不足就是没有配备,在安全生产上投入的资金甚少。比如,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培训、施工安全保护用品、意外保险等。在安全生产上投资得越少,以后出现危险事故的几率就越大。

(三)安全生产过程监理不到位

由于工程领导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导致各部门执行人员也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把关不严的情况。例如,施工设备不齐全,出现A代替B的情况,安全状况可想而知;施工安全用品不合格,比如,过期的灭火器等;施工安全设施没有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查应付了事,流于形式;即使发现安全隐患,排除隐患又不及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无疑是由于安全生产过程中监理不到位造成的。

二、如何改善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现状

若想改善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现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工程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提高,重视安全生产,将安全放到一切之上。只有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危险的发生。在提高安全意识的同时,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时刻掌握最新的安全知识

由于社会每天都在进步,法律法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出现调整和更新,所以安全生产的监理人员应先学法、懂法,将有关于安全生产、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烂熟于心,这样才能在处理实际事务时得心应手。监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养成用法律法规解决工程安全问题的习惯,树立自己在工程施工人员面前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者形象。在完善自我的同时,有效提高监理水平。只有用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有过硬的技术,才能得到其他人的认可,监理工作才能依靠法律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监理部门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按制度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管,既有章可循又有法可依。例如,针对施工企业生产可制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针对施工人员的上岗条件可制定施工人员技术考核制度;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制定一套施工安全应急措施制度;针对施工机械的管理问题可制定施工机械使用登记制度;针对整体工程的安全检查可制定安全条件审查标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能有效提升监理部门的监理力度。

(三)安全资金的大力投入是提高安全水平的基础

工程中无论哪个部门都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增加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只有加大投入,才能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每一步施工都处在安全的环境下,施工人员安心,领导放心。

(四)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作为施工单位有义务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培新,让施工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比如,施工单位可组织施工人员在工作闲暇的时候,开展安全生产知识问答比赛、施工安全法律法规问答比赛等,并对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借此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也能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武广.美英两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我们的启示[J].湖南安全与防灾,2008(3):39-41.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问题。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二)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三)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1、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3、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4、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

三、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解决当前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1、建设单位在关注投资、质量、进度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有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组织工程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3、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共同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二)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1、 解决当前勘察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 、解决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设计委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该加强服务,做好技术交底,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注解说明清楚。3 、解决监理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①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无论发现工程建设哪一方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都要大胆指出纠正或者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②严格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③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解决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2、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现场对安全工作应制定工作目标。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①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②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③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对分解的责任目标及责任人的执行情况与经济挂勾,每月有考核结果并记录。3、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4、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应当立即制止,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的扩大,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定验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毕要及时组织人员复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罚。5、加大政府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模式,采取动态跟踪检查和专人定点负责的管理方式,时刻关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情况。

第5篇

20xx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验收和监测。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基坑开挖、地下暗挖、吊装、爆破、高大模板和高边坡作业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人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评估安全隐患风险,落实治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对重大隐患应当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使用相对固定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一)工作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了解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对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获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

(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权利。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防护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监理责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理责任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并细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六)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与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要求。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不得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确认。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建立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并依法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告知相关部门。

依法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移送有处罚、处分权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并定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检举、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的;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或者推荐分包单位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应当受理的检举、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或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7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引言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够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水利工程本身的建设规模比较大,又因为其自身的诸多作用,也使得其自身的质量要求非常高,再加上水利工程本身的建设位置有一定的风险性,就导致其自身的建设难度比较高,基于此,相关建设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运用多种合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投入力度不足

对于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而言,安全生产管理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基础工作,但是在水利工程的实际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水利工程建设缺乏一定的安全性。第一,相关部门在进行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时,由于受到相关地理环境的影响,致使水利工程的作业环境缺乏较高的安全性,也缺少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施工措施也没有做到位,以至于整个水利工程的施工环境以及施工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进而导致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安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第二,相关单位部门在对水利工程进行施工时,对于施工建设过程所需的经费没有落实到位,尤其是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经费,而且关于安全管理经费的使用并没有做出严格且明确的规定,这也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难度,从而影响到水利工程的顺利施工;第三,水利工程本身的建设项目比较多,并且对于资金费用的需求也比较大,这也会造成安全管理经费的紧缺,致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到位,使得施工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1]。

1.2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不少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的情况,这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是极为不利的。对于任何工作来说,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为其提供基础保障,而制度的有效落实则能够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而言也是如此。其中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是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因素,而这一制度的有效落实则能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提供可靠的保障[2]。但是,就当前的部分水利工程实际建设情况来看,其中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相关安全责任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并且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导致整个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不到位,从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部分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自身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进而影响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建设。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对策

2.1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关部门若想实现水利工程的安全建设,就要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加大监管力度,以此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对于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来说,其自身具有中止施工工作的权利,因此,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在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进行检查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评定标准执行,并且要着重检查水利工程的重要施工环节以及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施工环节,同时还要在这一过程中将相关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到位,更要保证监督与检查工作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一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一环节中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就要中止水利工程的这一施工环节,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对相关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整改。另外,相关建设单位要提高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监管的有效性,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管岗位,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以此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性,确保安全管理的工作质量。除此之外,相关单位也要结合水利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合理安排应急防护等相关工作,以便能够及时解决施工环节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也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督察小组,开展专业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2.2严格遵循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第一,遵循安全优先的管理原则。相关单位在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时,要将安全管理作为核心,优先执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实行强制措施,对于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对相关人员予以严厉的惩罚,进而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效性的提升;第二,遵循全员管理的安全原则。相关单位要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并将其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身上,同时还要让全体工作人员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目标,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第三,遵循安全管理责任有效落实的管理原则。相关施工单位需要对水利工程的特点进行深入了解,并根据相关特点对管理、检查等安全工作进行合理的设计,以此减少施工安全隐患产生的几率,从而使得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求得到有效的满足。

2.3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对于水利工程项目的法人来说,其自身是整个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就需要其担负起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水利工程整个建设过程的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还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协调以及监督环节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且还要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责任制度执行到位,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性[5];第二,施工单位本身也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方,因此,需要加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的力度,重视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性,还要对施工现场中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以此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也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监管的岗位,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从而提升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第三,水利工程项目中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力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规范施工人员的施工操作行为,提高施工的安全性,而且还要落实施工设备的检查工作,避免施工设备中的故障问题为工程建设埋下安全隐患。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类型,依据监理规划,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审批流程;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申报程序;按安全事故级别配合调查处理方案。

第9篇

关键词:城市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U665.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配电网建设投入逐渐加大,配电网建设步伐越来越快。与此同时,配电网基建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日益加大。特别是基建施工安全的问题,更是其中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为确保配电网基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必须在事先进行详细的分析,做好管控措施,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进行。本文将对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论述。

一、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涵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所谓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建设单位在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生产管理人员的智慧,通过与生产人员的共同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统一,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二、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

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的产生,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尽量避免在配电网基建工程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在配电网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应为:(1)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4)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5)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三、配电网基建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配电网基建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规模空前强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企业不断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一系列活动,配电网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也已基本能满足执业资格要求,但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最大隐患,不管是工程管理人员还是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施工班组人员中,管理人员往往比较年轻,较为缺乏工作经验,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较差,认为最重要的是学技术,掌握生产技术才是硬本领,而对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则很不重视。

(2)当前基建施工工作普遍面临着工期紧、任务重等难题,很大一部分项目用的新员工数量较多,他们接受的专业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较少,安全生产经验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技能不高,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潜在威胁。

(3)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常常因为赶工期等原因,重进度轻安全,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这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增添了很多的不安全因素。

(4)由于电网基建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施工现场交叉作业的现象较为普遍,既有不同工种之间交叉(如土建与电气),又有相同工种之间的交叉作业(电气施工中高空作业与地面作业)。此外,施工现场既有施工单位的人员,也有很多来自厂家的人员、配合施工的分包单位等,这些不利因素都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四、做好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4.1强化安全责任制、实行责任管理

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树立和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从而形成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4.2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途径。施工企业应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检查过程中应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还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基建安全巡查组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问题,应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4.3安全教育与培训

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为不安全行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首先,在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被教育人员的知识水平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教育培训计划。其次,我们还需要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与方式,进行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安全教育,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最后,我们还应尽可能的进行各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把教育的时间、内容等,清楚的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或记录卡上。

4.4生产操作的规范标准化

在操作者产生的不安全行为中,由于不明白正确的操作程序,或是为了干的快些而省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骤,或是盲目遵从自己的操作习惯等原因所占比例很大。按照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操作人员的行为,有利于控制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想实现生产操作的规范标准化,首先要制定科学的作业标准,而且作业标准的制定必须要考虑到人的身体运动特点和规律,作业场地布置、使用工具设备、操作幅度等因素,最后指导一线操作人员反复训练,最终达到生产操作的标准化。

五、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进度、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促使基建安全工作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只有在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的质量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铁忠.企业安仝管理能力论[M].北京理工人学出版社,2009.

[2] 黄亮浩.电网基建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中国高新技术 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