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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7-28 17:01:45

导语:在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影响

1引言

自2015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期,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城市化进程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工程建设,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决定着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同时也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极为必要的。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周期很长,施工过程十分复杂,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变得非常复杂。现阶段,想要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水平,就必须要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入手。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新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正逐渐体现。与此同时,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也日益加大。归根结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普遍漫长,施工工程所需要的工种偏多,施工材料、施工设备偏多以及工人流动性太高所导致的。针对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发展的现状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要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各种预防措施,要配合好政府监督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1]。此外,由于工程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在施工阶段也要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做好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3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因素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想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就必须要了解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下面一一进行分析。3.1管理体制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首要因素就是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大多数安全监督工作都仅仅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其中的监管作用却无法发挥出来。此外,某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费不足,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2监督管理人员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处于迅速发展壮大阶段,其中需要监督的内容也逐渐增多。此外,由于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革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发展至今,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监督管理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监督人员却要具备各方各面的知识,他们不仅需要掌握专业技术,还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由此可见,监督管理人员是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因素[2]。3.3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的发展时间相对较晚,再加上步入21世纪后的几年,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的一些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以上种种都使得安全监督工作无法落实到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行业存在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一些建设单位总是违法操作,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举例来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霸王条款,要求施工单位先行垫付施工资金,而这无疑给施工单位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进而导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防护能力降低。3.4社会各界的重视发展至今,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行业越来越壮大,施工单位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随着行业竞争的激烈化,绝大多数施工单位将精力重点放在了降低生产成本,以低价格提高竞争优势等方面,却没有对安全管理工作保持足够的重视。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粗放化,安全管理体系难以健全,施工现场管理非常混乱。作为监理企业,他们也需要做好监理工作,认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标准执行,对于安全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此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定位一直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尚未受到社会的认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当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就是施工现场的检查、验收和评定,再加上很多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宏观控制和管理机构,人们错误的认识也导致其对安全监督工作的不重视。正是由于社会各界的不重视,最终才导致当前建设工程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3]。怎样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是我国政府部门、施工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人员以及社会大众都要重视的事情。社会各界的重视,这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4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的举措

现阶段针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如下举措进行改进,最终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4.1做好工作定位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之前,首先要对该项工作进行合理的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通过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来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该项工作还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监督着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还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针对于此,未来我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进行正确的方向定位,同时也要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办事能力,进而为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最终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的服务。4.2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当前仍旧处于不完善状态,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于此,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行业要针对行业发展现状制定出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附上各种细则。与此同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还要做到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管理、专业化管理,要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和后续跟踪工作,一旦发现问题立刻上报。与此同时,还要重点关注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单位、重点关注项目,对以上这些保持足够的重视,做好现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4.3培养行业人才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依靠本行业专业人才的支持,然而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的不完善,导致当前监督人员的质量明显不高。针对于此,需要对本行业监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以及应急应对能力的培养。与此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岗位上来,从整体上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进而塑造出更好的安全监督队伍形象。4.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而言,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起到规范作用,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针对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国家应该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同类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国情,最终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和规范本行业的发展。

5总结

第2篇

>> 中外图书馆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我国信息立法趋势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医院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现状的分析 浅析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施行现状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探析 浅谈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法规变化看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加强党内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研究 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问题研究 我国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 法律法规名称英译研究 浅析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原则 浅议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煤矿生产中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我国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中国重视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对我国图书馆职业化建设的深层次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03-24.

[3]李漓.国外图书馆怎么立法——英美澳图书馆立法一瞥[N].新华书目报,2012-01-13.

[4]简明.美国的《公共图书馆法》[J].图书馆界,1982,(3):32-34.

[5]图书馆法[EB].http:∥/view/180721.htm,2013-04-0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http:∥/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62714.htm,2013-03-24.

[7]张希琳.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的症结及突破[J].人民论坛,2012,(9):122-123.

[8]王钜春.推进《图书馆法》立法进程的几点思考[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3,(1):58-61.

[9]王红.图书馆立法问题浅瞻[J].晋图学刊,2004,(5):57-59.

[10]吕微.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架构[J].情报杂志,2001,(9):15-17.

(本文责任编辑:马卓)地市科技情报机构政府决策支持服务的实践与探索

第3篇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建议推广《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供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并便捷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9.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建议明确: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现状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它包括了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各个阶段的监督与管理,也包括了工程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自上世纪80年代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后,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建筑工程造价、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发展机遇。探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面临的发展机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一定创新性且科学性的建议,无论对行业自身发展还是对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发展程度也是衡量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已发展为我国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如下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监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对国内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要求,而对国外类似企业的认定要求还不完善。另外,在监理工程师的权责认定方面,随意性太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监理行业管理者仍然是政府,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监理制度。政府管理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企业监管责任的承担者是谁、监理人才的流动性差、东西部地区监理人才数量的显著差异及西部地区工程监理的到位率不足等问题。工程建设过程可以分为不同阶段由不同职能部门(如计划,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等)进行管理,也可以分为不同性质由不同领域的职能部门(如水利、公路等)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不同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交叉和重肴,多头管理,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管理的统一。另外也存在行政管理黑箱操作,对企业服务意识差等问题,这些现象不可避免地阻碍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2.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市场的不良秩序

虽然现在监理行业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来调控,但整个市场的运作仍不完善,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正在影响着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很大一部分业主没有也不可能将工程的投资、合同的签订、进度的控制等关键工作全部交由监理公司来完成;即便有些从监理公司转型过来的项目管理公司也不大可能承担起工程项目的全部管理。向业主方介绍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管理的内容、意义以及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此外,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诚信问题十分严重,我国监理行业在从业人员的个人诚信与企业诚信两个方面都有所欠缺,其结果都会导致行业的“诚信危机”,损害行业利益。其直接根源是诚信体系的缺失。

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恶性竞争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从行业发展的前景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是对的,但是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加之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牺牲行业整体利益,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监理取费低,其结果一方面对监理企业而言经济效益日益下降,另一方面对业主来说得到的也就未必是优质服务。如任由这种局面恶性循环,势必使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一降再降,从而严重阻碍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4.监理责任逐渐加大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行为不规范的业主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二是施工企业进入改制转型期。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向总承包管理公司发展,将劳动力密集的工种甩出;同时,大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斥施工一线,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向。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即使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建设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监理单位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尴尬。

三、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探讨

随着国家住建部2003年2月《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11月《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的,从工程建设强制性监理方式到提倡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方式的政策性指导,将给工程监理行业带来更多的发展契机。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必然带动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城市化进程加快也必然带动相关建设制度的逐步完善,从而为工程监理行业营造更良好的市场环境。

通过以上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问题、发展机会的分析,结合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现实状况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就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进一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市场

对于监理行业来说,市场是基础,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监理行业要积极主动地联合建筑行业,推动监理行业乃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而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如参考国际文件,研制监理服务范围;制定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外资企业进入监理市场的准入资格等等。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5篇

关键字:建筑工程;垫资;风险与防范

Abstrac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Law” the 269th stipulati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contractor for construction, the developer pays the price of the contract. " Theref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legislation original intention, the employer’s obligation is responsible for project development, financial support, material supply. With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on intensifies, belt endowment contracts to already became the key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an obtain project. So we need to face up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mat endowment phenomenon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put forward the preventive underwritten risk strateg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fund; risk and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C42文献标识码:A

一、垫资的法律风险

所谓垫资的法律风险是指实践中的垫资行为是否会被法律所禁止。根据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围绕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垫资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通知》的答复,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依照该通知做出“垫资无效”的判决。所以该通知给实践中垫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该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承认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承包方垫资行为,并且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垫资的案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总结上述国家对于建设工程中承包方垫资的态度,其实是有一个潜在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脉络的。笔者认为最基本的理论还是《合同法》的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也即是国家对于普通的民事行为,主张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具体规定,并且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根据不同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国家还可能会通过不同的形式,对于实践中比较过分的垫资行为加以规制。但是现在可以肯定地说,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已经不存在了。

二、垫资的实际运作风险与防范

虽然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已经解决了,但是在实践中,各家企业的具体垫资行为是各不相同的。

1、“硬垫”属于违法行为及其防范

所谓硬垫行为是指施工企业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其实是一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态度是绝对否定的,企业借贷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即使借贷双方签订了资金借贷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相反,这种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会被依法没收,并且对于借贷双方还要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处罚。

对于建筑企业把资金直接交给发包方的行为,笔者建议可以采取“迂回”的方式,比如“建设保证金”或是“项目投标保证金”等形式,这些形式的资金转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于这些保证金数量的上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就给建筑企业转移资金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切忌违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必须要首先存在真实的建设合同或者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否则就成了不存在真实的法律基础事实,双方直接是为了转移资金的行为了。

2、“软垫”的风险及防范

所谓软垫就是指采取不直接违反法律的方式,最终可以达到施工企业垫资的目的,主要的方式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的保证金、建筑合同的保证金等,这些垫资方式的总体特征就是,在不直接违反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实达到了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目的。

采取软垫的方式对于发包方是没有太大风险的,但是对于承包方却存在着多重风险,因为这种垫资施工的行为,最本质的法律关系就是资金的现实转移,在实践操作中,资金一旦从己方转移出去后,其面临的回收风险是非常大的,这要考虑对方的偿还能力、金融环境的波动、国家政策的变动等因素。

首先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因为发包方占据着优势地位,所以承包方往往会放弃一些应得的权利,以换来在承包竞争中的优势。按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如果因为发包方拖欠施工款,则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发包方财产权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有的发包方就会要求前来承包的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明确放弃承包方的优先权,笔者建议承包方切不可采纳这种“霸王”条款,因为这就会使承包方的权利失去最有效的维护途径。

其次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会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方式,其中一份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另外的一份合同中,发包方就会要求施工单位放弃一部分应得的权利,或是另外的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有的承包单位可能只看到前面那份“阳合同”,认为自己的行为和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殊不知在“阴合同”中,承包方的权利已经被剥夺了,而且还有可能会触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所以施工单位不应采取这种“阴阳合同”的方式,应当把所有问题在同样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做出统一规定。

再次承包方的权利维护主要是后置的,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往往会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才发现发包方拖欠自己的工程款已经难以有效偿还了。这种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民事诉讼胜诉后,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还有自己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但是按照《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种类的标的物是不可以拍卖的,如国家财产、军事设施等,如果施工单位在最初考察发包方的还款资质时,把这些财产纳入将来可供拍卖的范围内,那就会使施工单位的求偿权落空,从而失去权力救济的有效途径。

三、施工企业垫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1、要对建设单位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查。

2、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但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

3、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从合同的层面上把自己的权利规定充分,并且通过鉴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4、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

参考文献:

[1]李杰.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与风险防范[J]. 法制与社会. 2009(18)

[2]张宇,王华雯.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J]. 现代经济信息. 2010(03)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建设工程与时俱进,这就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并进行有效的造价管理。这也是摆在建设工程面前的一重大难题。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能否顺利实施,关系企业发展,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保障,然而实际中我们发现,因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长、建筑规模较大,从而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很大。因此,在建设工程项目每一步骤中要谨慎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贯穿于工程始终。一定程度上来讲,项目的造价控制合理并有效了,就等于有效控制了整个建设工程。所以,本文有必要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概念、特点、重要性、存在问题和最终的解决对策进行深入探讨,为提高造价控制有效性提供参考借鉴。

2.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相关概念界定

2.1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定义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当中,完成某项工程所花的所有费用。另外一种定义的工程项目造价指工程的完工建造所有的花费,包括工程项目的预计劳务市场、设备市场费用等。这两种不同的定义从两种角度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明确界定。对于企业来说,工程项目的造价其实是购买某一项工程项目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对于承包商来讲,工程项目的造价指项目的承包商通过市场提供给业主,出售建设的成品及劳务价格总和。

2.2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特点

首先,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存在差异性。意思就是每个不同的项目或者具体工程都具有其自身特点、用途及功能。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表现形态也千差万别。因为不同地区的项目价格不同,从而造成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具有一定差异性。

其次,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具有高花费性特点。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除了其具有很大的实体规模之外,花的费用也相对较高,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不等。如此大规模的建设项目,所需的费用会对企业、社会产生较大影响。为此,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很多因素,牵扯到多方利益,需做出谨慎处理和安排。并且建设工程项目关系整个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些都决定了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具有层次分明特性。一般说来,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该由建设项目名称、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三个层次构成。例如在某项建设工程中,要建造的是一个大型的工厂,那么这个工程又分为很多单项工程,例如这些单项工程是办公楼、宿舍楼等等,而每一个单项工程又分为许多更小的单位工程组成。可能是土建、管道安装等。因此,建设工程具有多层次特性。这也就决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具有三个方面的层次:项目总体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

最后,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具有灵活多变特性。哲学上所说的万事万物处于发展变化中,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也不例外。造价的费用一直处于不断浮动的市场变化中。一项具体工程自立项直至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都经历一个漫长周期,在这段时期内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费用。如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标准、意外事故发生赔偿和损失、材料及设备价格变化,还要考虑外界环境变化等,这些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3.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重要性体现

笔者根据多年的企业实践经验,认为在承接某项具体的工程,企业最终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项目的开展进行是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和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三超现象严重,概算费用大大超出估算数据,预算又超过概算,决算又超出了预算的数额。这些问题严重干扰建设工程项目后期的实施和管理。因此要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控制,保证合理的控制价格。实现资源合理分配及最大效率的使用。同时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前进,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引起企业界的高度关注,针对工程项目造价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现象如何正确认识,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解决,保证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及管理走入规范化、法治化、系统化道路,这是值得企业各界深刻思考的问题。

4.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4.1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制定出工程项目的相关造价文件,但由于在实际的操作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出台的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而且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很多项目的执行并没有严格按法律规范,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些将影响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和管理,为此,要健全造价控制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具有统一的执行标准,从而有助于做好工程项目的造价监管工作,保证工程项目造价法规的正确执行。

4.2 建设项目造价分析中,侧重施工分析而忽视工程设计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抓施工,忽视前期计划工作,由于前期计划没有安排好,项目各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还有待妥善安排,导致项目后期施工中出现诸多问题,影响项目施工进程。采取先建设后算账这一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经常出现投资超标现象。为此,我们应努力借鉴和学习外国经验,重视工程项目前期的计划安排,做好事前控制和预测工作,保证事后有限管理,才能保证项目施工按照计划进行,才能确保造价按照实际完成。

4.3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相关咨询机构运行不规范

随着建设工程项目蓬勃发展,多种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机构兴起,出现诸多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公司,但由于我国发展水平制约,咨询机构自身实力虚弱,能力参差不齐,机构工作人员的技能及综合素养较低,服务的专业水平不够。还有部分机构不能依照规章办事,责任心缺失,无法公正公平对待工程造价。在竞标投标中采用不规范甚至是非法手段,这些都影响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因此要创建良好的咨询环境,健全法律,通过多种手段规范咨询机构的行为,为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及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始终,从前期准备开始到后期的施工及完工,每一步骤都应该谨慎,争取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减少资金额外流失,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值。

5. 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对策及建议

5.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制度环境,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按照一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并且能针对不同区域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例如项目招标法、投标法和质量监管法。在市场经济下政府要把握好宏观调控,正确引导企业规范运行,杜绝钻法律空子的各种投机取巧行为。法律法规完善不是一纸空文,要贯彻落实,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从法律层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给予明文规定,保证工程造价的法律地位,规范化的市场利于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良好运行。

5.2制定合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体系

建设工程项目的价格制定,要根据市场动态实时调整,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同时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及复杂性、多层次性,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造价,分阶段有序进行,避免盲目和混乱。

5.3构建有效的市场监督体系

以市场为导向也不是允许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存在放任自流态度,而是在政府管理下允许一定程度发挥,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监督体系的调解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监督氛围,体现公平竞争。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对于工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每一环节都要把好质量关,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保证企业建设项目达标。

【参考文献】

[1] 高静茹.论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现状及造价控制[J].江西建材,2011.02.

[2] 王春霞.浅谈工程建设的造价控制[J].科技信息,2009.04.

[3] 郭淑华.关于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方法[J].中国城市经济,2011,18.

[4] 何上福.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及造价控制探讨[J].管理工程学报,2005.12.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发展现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主要是通过建筑市场实现的,而合同则是维系市场运转的主要因素。建筑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各主体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强化合同的法律约束作用, 确保建筑活动协调有序地运行。目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我国合同管理工作正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但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很多承包商签订了工程合同,片面地重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了解和认识,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产生严重违约,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很多承(发)包商虽签订了工程合同,但只片面地重视工程的成本、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没有深刻分析、理解合同的条款,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下面简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发包单位没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力量,遇到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并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承包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对合同管理的本质认识不足,只重视公关和商务标管理,轻视合同管理和合同管理分析,甚至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履行签约,便临时抽调人员予以应付,这也是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所在。

2.建设市场主体不成熟

建设市场的主体是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委曲求全。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目前的建设市场存在着重工程质量、轻合同管理的倾向,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意识,合同履约程度低,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都难以保证,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也阻碍了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影响了国内的建设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

3.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 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源头”控制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设领域,制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整个过程全部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活动依法进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规范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有所遵循,确保所签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的的合同管理制度,一是指企业就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账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等,建立和健全具体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保障管理流程的顺利实施;二是指企业及承包项目个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建立企业内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合同管理专业化。企业要制定专门的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对证据的收缴、人员的固定都要研究,建立合约管理层,即法律顾问下的管理层,负责合约履行,成立人才库。在组织机构中设立合同管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员,并具体定义合同管理人员的地位、职能,确立合同与成本、工期、质量等管理子系统的界面,将合同管理融入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此外,需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过程签证。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4.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迫切需要。但是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工作,它具有全局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极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因此企业应重视培养合同管理人才。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以及经常采用各种培养方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再结合岗位考核制度,来提高他们的责任心,这样必然能提高整个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宇清.谈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J].山西建筑,2008(36).

[2]程春梅.关于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讨[J].广东科技,2010(6).

[3]王波,冉晓霏.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小议[J].科技资讯,2007(15).

[4]林广法,赖永军,柴剑锋.工程合同管理初探[J].项目管理技术,2009.

第8篇

一、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建设,创造了城建档案工作的外部环境

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一要参照《档案法》。因为《档案法》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指导和监督,其中监督就是执法。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因为在《规划法》中涉及到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建档案资料。依据《档案法》《规划法》,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城建档案馆要做到依法治档,必须用足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城建档案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根据《规定》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城建档案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对归档内容、归档文件范围、质量要求、立卷的原则、方法、编制、整理,还有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依据《规定》《规范》的要求,城建档案设有18个大类、102个属类。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努力,尽量建立健全档案门类,丰富馆藏,可是存在接收渠道不畅通、接收难的问题,使有些大类档案至今还是空白或少之又少。只有疏通档案接收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符合质量要求的馆藏体系,才能使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档,严格执法

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研究、利用城建档案的中心,是为城市积累和贮存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部门监督职能,有法可依,但是关键在于实施和监督。可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是很顺利。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工程技术档案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设中形成各种专业的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要求,分为18大类,可是我馆自上世纪80年代建馆以来现存的档案大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工业建筑类、民用建筑类居多,市政工程类近两年在领导与相关部门的疏通下陆续进馆,城市规划类和公用设施类都数量有限,交通运输类、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城市科研类、人防军事类、声像类等大类档案很少,甚至有的大类还是空白,如水利防灾类、工程设计类、地下管线类,这些档案大多数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我们城建档案馆现存档案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自建馆以来,形成了以提供利用为重心,业务指导为中心,重服务轻监督,重指导轻执法的工作方式。指导和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指导、监督的力度不够,要依法治档,杜绝违反档案工作法规的事,及时补救。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与配合,严格监督,才能出效益、出质量。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执法监督的职能,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行政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档案法》、《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如何依法治档,发挥依法治档的能动性,有效地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只有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在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中,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有效地实施监督,可以减少违法行为。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权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实施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组织,依法行政的水平与部分领导执法队伍素质密切联系在一起。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管理。二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馆的执法队伍有具有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参加城建档案执法人员培训,取得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上岗。他们不仅仅是城建档案工作者同时还是执法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及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其他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做到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监督。三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通过纠错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用法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顺利移交进馆。这样,执法检查对提高参建各单位的档案意识和重视程度起到积极的作用,推动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调动大家积极学法、遵法,才能创造依法治档的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档,而不是以法治档,避免将档案的法律法规作为摆设,切实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城建档案的接收指导工作,宣传城建档案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正确行使执法权,通过合法的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作者:陈晓莲 单位:呼和浩特市城建档案馆

参考文献:

[1]李红芳.依法治档是建设档案强国的先决条件[J].城建档案,2014,(9).

[2]林源.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兰台内外,2013,(6).

[3]刘顺英.在实践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J].山西档案,2008,(S1).

[4]刘洋.关于我市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8).

[5]韩艳新.从档案执法浅谈我国档案法制建设[J].山西档案,2007,(S2).

第9篇

【关键词】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除国家相继颁发了相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外。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又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2009年出台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法制工作进入了又一个新阶段,对促进全国及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期,违犯城建档案安全立卷归档制度,造成城建档案损失,危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还仍有发生,涉档违法行为按《档案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就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寻求规范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工作中遇到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1、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不归档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应建立档案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规》的规定,长期不开展档案工作和建立档案的行为。在城市建设活动中,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资料室、资料员,又没有开展工程档案编制工作,到了工程要验收时才临时收集,势必造成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为了验收就寻找关系,甚至是领导部门打招呼,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应当建档立卷的文件材料和应开展的档案工作;(2)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无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3)行为结果是妨碍了城建档案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开展,使城建档案事业蒙受损失;(4)违法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但也涉及到相关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和负责人。

究其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不了解建设工程档案和城建档案的重要性,而把它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甚至当作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负担,这一行为发生在城建档案工作的源头,对城建档案工作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2、违反档案编制规定。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中关于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档案不得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有的建设单位档案成套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够,普遍存在着资料归档不齐、内容缺项、漏项、签章手续未到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准确、整理不规范、复印件居多等现象,有的甚至把施工图当做竣工图,竣工图编制更改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使建设工程档案失去了真实性,原始性,失去了凭证作用和利用价值。

这些违反城建档案编制规范的行为,在城建档案违法行为中占有一定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不健全,只图利益,不遵守城建档案编制规范。这类行为发生在文件材料向档案转化的关键环节上,对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破坏很大,给城市规划管理及城市后续建设带来错误信息和建设损害。

3、违反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关于立卷归档制度的规定,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不归档、拒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全部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但在工作实践中,不按时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现象还大量发生。

违反立卷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档案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城建档案产生的管理单位。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档案意识薄弱,归档制度不健全,档案编制不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和档案资料员疏于归档监督管理。二是行为人员只图个人利用方便,不遵守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更有甚者据为已有以谋取私利,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归档制度,而且侵犯了国家档案所有权。三是由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违反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城建档案违法行为措施

2012年3月,太原市开始实施《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城建档案保护,进一步完善有关档案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快了依法治档进程,对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档案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有效控制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依法治档,通过法规来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调整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实现城建档案事业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搞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要加强城建档案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档,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宣传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专业的法律法规是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某专业进行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我馆利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窗口、开办培训班、印发传单等不同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向我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宣传《档案法》、《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城建档案的价值、作用,扩大城建档案的社会影响,使档案管理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我馆在工程开工前提前参与,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从而为进馆的档案资料准确完整奠定了基础。

2、提高认识,完善城建档案工作机制。首先要以现有的《条例》为基础,在有利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完善城建档案执法和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档案工作机制,把建设工程档案执法工作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要按法规给予处罚。当前需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建设城建档案监督执法队伍,做到经常督促检查,这是加强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建设单位开展城建档案工作,指导其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