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时效性

时间:2023-07-28 17:01:49

导语:在行政处罚的时效性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第1篇

【关键词】 创业板上市公司; 研发支出; 企业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58-04

一、文献综述

对企业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Cohen and Levinthal(1989)认为,R&D投资不仅可以产生新的知识和信息,而且可以增强公司吸收现有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促进知识和技术的外溢,R&D投资具有提高公司创新能力和吸收能力的两面性。但是有的研究认为,研发支出并不能提高国家或公司的业绩。Gavin and Cameron(1994)发现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制造业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并没有产生较高的生产率,即研发投入并没有提高英国制造业的企业绩效。Hana and Manry(2004)在分析研发支出与股价关系时,选取了韩国的数据,检验了研发投入的价值相关性,研究发现研发投入对公司的股价有着积极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表明研发投入所能创造的净现值为正,因而建议将研发投入资本化。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对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刘德胜、张玉明(2010)研究了中小企业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时,以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2006―2008年三年间连续披露研发支出数据的116家企业为样本,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因变量,以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的比重为自变量,以企业年龄、企业性质、行业类型、地区类型、上市年限为控制变量,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测量企业规模作为调节变量。通过构建多元函数模型,发现研发投入与企业绩效之间并不是一种线性的相关关系,而是呈现倒“U”型关系,表明中小企业要想提高企业绩效,就要将研发支出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徐芳(2012)在研究研发支出强度与公司业绩波动关系时,选取了2007―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335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研究发现投入所产生的效益与公司业绩波动的关系有滞后效应。从长远看,加大公司研发投入,有助于提高公司业绩和公司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研究对象上多针对国家、地区宏观研发费用(R&D)的业绩评价,对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费用(R&D)的业绩评价研究不足;二是在研究内容上较偏重于研发费用(R&D)业绩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的建立,至于现实中公司实际研发活动及其业绩状况如何却关注不多。由此,针对这一研究空白,本文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上市公司研发支出和企业绩效的相关性进行系统完整的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的正相关影响

从上述国内外文献可以看出,资本化的研发投入可以形成无形资产,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使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功能得到有效的体现,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有一席之地。由此,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越大,那么平均到每一单位的无形资产成本就会越小,规模效益就会越明显,企业的绩效就会越好。Ehie and Olibe(2010)在研究企业研发投入与公司市场价值关系时,以总销售为投入变量,以研发强度、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行业集中度为投入变量构建了横截面回归模型。研究发现,企业研发投入对公司的业绩有着正相关影响,说明研发投入越多,公司业绩就会越好。王芷萱(2011)在探讨开发支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时,使用了2009年沪深两市A股217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公司研发强度与公司本期业绩不相关,与公司未来业绩显著正相关。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二)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的负相关影响

研发支出作为一项长期投资活动,其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研发支出项目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其能否在未来给企业带来收益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研发能否形成无形资产也不确定,虽然现在我国大力鼓励自主研发创新,但是最后能够形成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资产还是很少的,而且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所模仿,这就会导致其通过高成本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很快就会不复存在,前期的高成本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Lee,et al.(2010);郭斌(2006)等的研究也发现研发支出活动对绩效存在着负影响。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负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的选择

本文选取了2010、2011、2012年财务报表中“开发支出”项目期末余额不为零的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了“开发支出”项目期末余额为零的公司,最后得到48个研究样本。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源于东方财富通数据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通过对年报数据的统计整理,从而形成分析样本。

(二)变量的选择

1.被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净资产报酬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报酬率(ROE)=净利润/股东权益总额。

2.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研发支出(RD)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开发支出”项目期末余额的变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与研发支出的变化趋势一致,且开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本文用“开发支出”项目期末余额作为研究对象,用开发支出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来衡量(在文中统一称为“研发支出”)。

3.控制变量

(1)每股净资产(BPS):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2)资产总计(TA):企业的资产反映了企业的规模,表明企业期末拥有或控制的资源,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在本文中,用取对数的期末总资产来衡量。

(3)总资产增长率(TAGR):期末总资产的变化量除以上一年度期末的总资产。

(4)资产负债率(LEV):用总债务与总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反映了企业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举债得到的,同时也是一项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能力的指标。

(三)研究模型的构建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研究公司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故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ROE=β1RDt+β2BPSt+β3TAt+β4TAGRt+β5LEV+εt

其中,β表示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ε表示随机误差项;t表示时间趋势(t=2010,2011,2012)。

四、实证检验

本研究使用Stata12统计软件对预期模型进行检验。表1、表2、表3和表4分别显示了各项被检验的结果。

(一)描述统计分析

表1提供了变量描述统计分析,从表中可以看出:净资产报酬率平均值为8.25%,研发支出平均值为6.41%,每股净资平均值为7.61元/股,资产总计平均值为20.83,总资产增长率平均值为9.35%,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15.62%,数值较小,说明企业的大部分公司来源于所有者。每股净资产的标准差最大,为 4.940349,说明每股净资产的波动较大;其次是总资产增长,为1.702369。从表1中可见,变量的变动较大,这也体现了创业板是一个风险大的股票市场,符合实际情况。

(二)相关性分析

表2列示了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除资产负债率要素以外,其他所有控制变量与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都为负值。说明资产负债率与企业资产收益率有着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内,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绩效就会越好。而除了资产负债率以外,其他控制变量都与净资产收益率有着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内,企业的其他控制变量越高,企业的绩效就会下降。这与预期不符,上述相关性的分析是简单的初步验证,下面就通过回归分析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为了进一步探讨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本研究分别采用了最小二乘法分析、最小二乘虚拟变量估计分析等分析方法,探讨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三)最小二乘法分析

表3列示了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的研究结果。回归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每股净资产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且影响系数在-0.00430到-0.00261之间;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总资产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且影响系数在-0.0198到-0.0192之间;总资产增长率对企业绩效有正相关影响但并不显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绩效有正影响且影响系数在0.0984到0.116之间;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影响系数为-0.0655,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每增加一个单位,企业绩效会下降0.0655个单位。这一结果与上述相关分析的结果基本一致,但与预期不符。研究结果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绩效会随着每股净资产、总资产、研发支出的增加而下降,会随着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而增加。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利用合理的外部筹资进行的经营活动的效率较高,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负债来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有负相关,这一结果符合假说2。

(四)面板数据混合最小二乘法分析

由于数据是一个面板数据,可能会存在个体与时间趋势,本研究尝试建立随机与固定两种效果模型。固定效果假设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与解释变量有关,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是内生的。固定效果模型允许不同企业的常数项不同。随机效果假设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与解释变量不相关,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是外生的。两种效果模型如下:

Yit=α+βXit+ui+λt+εit

其中,Yit是指公司i在时间t的因变量,β是指公司i在时间t的回归系数,Xit是指公司i在时间t的解释变量,ui表示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上的差异,即个体效应,λt不随个体变化的时间上的差异,即时间效应。ε是指随机误差的影响,i表示不同的股票,t表示不同的年份。

通过Hausman检验得知,Prob>chi2=0.0561。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接受原假设H0: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与解释变量不相关。即随机效果是有意义的,不存在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H0: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与解释变量不相关。换言之,固定效果是有意义的,即存在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

由表4可知,固定效果模型的结果与前面的分析相似。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有负相关,其影响系数为-0.0576,在前面最小二乘法的结果-0.0655相近;每股净资产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其影响系数为-0.00320,在前面最小二乘法的结果-0.00430到-0.00261的区间中;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绩效有正影响,其影响系数为0.0826,在前面最小二乘法的结果0.0984到0.116的区间中;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但结果并不显著。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研究分析看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负相关。探究其原因有三点:(1)由于研发活动存在滞后效果,即当期的研发支出会在以后期间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本研究样本由于时间跨度较短,不适合做滞后验证);(2)由于研发支出对企业业绩产生促进影响是有条件的,若研发投入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而浪费了企业的资源导致研发投入费用化,则减少了当期的利润;(3)由于企业、政府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不足,导致通过企业投入形成无形资产而带来的竞争优势不复存在,其未来的现金流量将会下降,无形资产就会发生减值从而减少当期利润。因此,研发活动并不一定可以保证企业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企业对研发的高投入并不一定就会促进企业绩效的增长。

结合上述研究结果,研发活动的结果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创业板上市公司不能盲目地进行研发活动。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研发活动,提高研发活动的质量。我国现在研发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研发支出在不断增加,但质量却并不高。要使研发活动所创造的产品被市场认可和接受,企业的研发才有意义。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在世界名列前茅,但新科技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却没有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一些科技成果虽然很先进,但并不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特点,有目的地进行研发活动,使研发支出发挥最大的作用。其次,政府与企业要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活动的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当下的社会中,研发活动取得的成果不能有效的保护是企业研发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政府制定有效的保护与侵权惩罚政策并且企业也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下,研发成果才能得到保护,企业前期的高投入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研发的积极性才会高。

【参考文献】

[1] 徐芳.公司业绩波动与研发支出资本化――基于中国A股市场经验研究[J].会计之友,2012(6):82-86.

[2] 郭斌. 规模、R&D与绩效: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实证分析[J].科研管理,2006(1):121-126.

[3] 刘德胜,张玉明.R&D支出驱动中小企业绩效有效性研究[J].科技与经济,2010(1):92-96.

[4] 程宏伟,张永海,常勇.公司R&D投入与业绩相关性的实证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6(3):110-113.

[5] 梁莱歆,严绍东.中国上市公司R&D支出及其经济效果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7):34-38.

第2篇

一、自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所领导立即组织执法检查室进行布置,明确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对照行政处罚考核表评查标准,运用办案人员自查,小组交叉查,领导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行政执法自查。

(二)行政处罚总体情况:根据自查结果,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规原因主要是市场行为方面,包括违法分包、转包、超越资质、无资质施工、肢解发包、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2019年以来,我所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34件,涉及项目24个,处罚单位20家次,处罚个人罚14人次,款金额139.4138万元。

二、自查结果分析

(一)行政处罚评价:

1、领导重视,制度完善。我所落实行政处罚考核办法,明确了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和案件资料归档管理办法,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所有执法人员全部参加过培训,均持证上岗。另外,针对我所的实际情况,督促检查到位,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处罚科室具体抓的执法管理模式,推进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2、行为合法,程序规范。通过自查发现我所的行政处罚案卷中,案卷执法主体和人员合法;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查处分离,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适用法规明确;程序合法规范;裁量基准适用规范,严格按照市住建委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严格履行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行政处理结果合法,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执法程序符合要求;文书制作比规范,案件能及时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引起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3、加强学习,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法制理论、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听取上级部门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知识讲座,积极参加市建委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通过学习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局面,保障了行政处罚的规范合理和快捷高效。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我们感到,虽然在规范行政执法中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笔录制作文书填写还需进一步规范。个别案卷在笔录的制作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

第3篇

 

证明标准的含义及类别

 

1.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指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2.证明标准的类别

 

关于证明标准的类别,并未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作具体规定,主要是诉讼法学理论界的一些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幅度,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确信。这就要求一方达到比对方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具有合理可信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作为真实并据此认识而安心地行动这一程度上的高度盖然性。

 

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刑事诉讼要解决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成立。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案件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具有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比较高,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介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之间。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1.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含义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就是行政机关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最低(必要)限度。

 

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在法律上视为真实存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得起行政复议的内部审查以及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复议机关、法院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致。

 

2.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和证据充足

 

前述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等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标准这一认定事实的最低限度。因为“以事实为依据”的要求在实践中只能落实为“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查明案件事实”是对行政机关的最高要求,不是最低的限度。什么情况下算“查明案件事实”,还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被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否定,进而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法律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不能进行认定。它告诉行政机关,当收集的证据达到一个最低程度,即“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待证事实就被法律视为真实,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事实了。这其实可以看作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场处罚的情形除外),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而这一认识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要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去认定。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从这个角度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例如,一个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1236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的知名白酒,此时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是否实施了生产假酒行为并未直接感知,只能通过调査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举报人提供的购买的白酒、由该公苛开具的发票、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的白酒、对涉案白酒的鉴定报告、该公司的销售记录等),最后,综合前述证据,对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述案件中,质监部门依据什么作出行政处罚呢?不是事实本身,因为这一事实只是在过去存在的,最后作出行政处罚的是执法人员通过证据对当事人过去曾经有过生产销售假冒白酒行为这个待证对象形成的确信。换句话说,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实本身。

 

从证据的证明标准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做到证据确凿或者证据充足。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确凿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全部证据,即使当事人提出了反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行政机关依据掌握的证据足以否定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标准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案情重大复杂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充足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主要证据,这些

 

优势证明标准是指一方当事人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相比证据确凿标准而言,该标准对于行政机关的证据收集要求及程度相对较低,因此,证据充足标准适用于简易程序、案情简单、处罚数额较少等行政处罚案件。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质监部门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从而使得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质监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质监部门将前述由2/3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大案审”,将由3名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小案审”,同时,在当前质监部门的执法实践中,极少发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笔者在此仅对适用大案审(较大数额罚款限定为罚没款2万元以上,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上级督办案件、因案情复杂向上级请示的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在本区域有重大影响案件以及“两法”衔接案件等)和小案审的案件证明标准进行简要阐述。

 

笔者认为,适用大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适用小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充足。具体来说:

 

证据确凿标准:

 

(1)案件基本事实即“五何”要素应明确无误。“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何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以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并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组织,这就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等证据。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涉及到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以及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期内。例如:无证生产案件,需要证明当事人是在查处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后进行生产行为或者是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存在生产行为,这就需要生产记录、产品合格证上的日期来证明。同时,何时也涉及到对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的计算。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地,以此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对于本地企业来说,相应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生产场所、送货单、销售发票等证据。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比如:从质监查处的违法行为大类来分,包括质量类、标准类、计量类、特种设备类、认证类等,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书证、物证来证明,如产品检验报告、计量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现场发现的涉案物品等。何情节,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屡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违法经营的时间长短、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例如:销售合同、发票、是否采取了退货、召回补救措施、之前的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等证据。

 

(2)应充分满足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证据与违法事实应有关联,例如:质监部门对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法过程中,对于该充装站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发现气体中二甲醚的含量超标,与当事人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而言,液化气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包括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证据的来源合法,是指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采用欺骗或者胁迫等手段。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如复印件应该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章,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对象及证明内容并让当事人确认。真实性方面,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现场检查笔录缺当事人签名、出具的执法文书未注明日期等,均会被认为真实性存在问题。

 

证据充足标准:与证据确凿标准相比,适用证据充足标准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此类案件的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基本满足案件的“五何”要素和证据“三性”即可,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纳当事人的“自认”。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例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案件,不合格项目非关键项目,产品数量较少,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单价较小,调査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发票、收据)的,可以将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陈述的价格作为该产品的单价,以此来认定货值金额。

第4篇

今年以来,老河口市工商局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为契机,一手抓行政执法,一手抓法制监督,坚持在“两手抓、两手硬、重落实”上下功夫,确保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目标的实现。系统上下思想统一,各项工作成效明显,赢得了多方好评。我局先后被市政府、襄樊市工商局评为“法制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抓法制制度机制建设,让普法工作有章可循,实现法制工作“开门红”。为使普法宣传效果达到最佳,我局在结合本局实际,通过念好“转、建、训、督、宣”五字诀,进一步建立完善《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指导程序规定》、《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制度》、《老河口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制度》、《老河口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从而有效提高全局法制工商的遵从度,为法治工商建设的深入开展构筑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普法先进单位”。

二、抓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让依法行政观念深入人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目标。一是推行岗位执法责任制。通过清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编制执法流程图、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等,将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保障执法工作相互衔接有序进行。二是围绕履责推进执法评议考核制。先后制定印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全面实施“每月评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度考评”的四项内部考核制度,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外部评议工作,即每月和每季度采取网上随机抽卷、集中交叉评卷的方式,统一标准,集中评查行政处罚案卷和登记注册档案;每半年在全县系统逐级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年终对照标准进行考评,制发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向受检单位逐一反馈受检个案评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三是围绕问责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通过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警示作用,举一反三,积极主动纠错,达到处理一案教育和规范一片的效果。四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去年12月,老河口市工商局在制定《老河口市工商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商行政处罚权限,认真梳理本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涉及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截至目前,已按照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别、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梳理出各种涉及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二百八十余项。并出台了《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全局认真执行。目前,以上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有效避免了自由裁量权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滥用,最大限度的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切实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为建设法治工商,责任工商,诚信工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抓组织保障体系建设,让法治工商观念深入人心,实现五五”普法工作目标。一是抓队伍,强化培训。通过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全员学法活动长期化、学法用法考核常态化,将执法人员法律学习考核纳入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制发《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方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训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突出实用性和时效性,夯实执法人员的素质基础,在全系统形成人人手中学法、人人心中用法的良好围。二是抓督办,强化引导。我局在开展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实践中,采取“试点引路、带动全盘”方式,在确立了酂阳分局和洪山咀分局为全局法治工商建设试点单位的同时。我局及时协调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分局,按照试点单位的要求,安排人员专项指导基层法治工商建设工作。通过派员指导这一纽带,市局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了解基层法治工商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做法,进而分析归纳总结、明确努力方向,从而为全局法治工商建设全面实施、平衡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注重一个“宣”字,以法制宣传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营造声势。通过进一步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六进”活动,并在普法内容突出“需求性”、普法载体突出“多元化”、普法方式突出“针对性”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夯实了法制建设的基础,实现了法制工作高起点、快起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5篇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关键。“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行政监督机构在执法工作中遵循的原则,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是其中的一大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气象部门气象信息管理、气球施放管理、雷电防护管理等职能。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是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保证,也是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证据采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如何做到科学、高效取证,进一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效率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二、气象行政执法采集证据的类型及重要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七种,结合气象行政诉讼与行政处罚实际,采集的证据中也应当包括七种,具体阐述如下。

(一)气象行政执法所采集证据的类型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或图画、符号等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气象执法过程中采集的书证包括能够用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材料,如违法施放气球活动中施放单位与主办单位的业务合同,违法防雷施工活动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同时还有气象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证据,如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资料、谈话记录、气象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情况、外形特征、内在特性及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例如,执法人员认定建筑物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安装防雷装置,该建筑物为实物证据;查处违法施放气球活动过程中扣押的气球、施放工具等都是违法的物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象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存储设备等。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那些非气象案件的诉讼参加人但掌握案件有关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向其收集或调查证据,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到庭作证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气象违法案件事实的情况依法作出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对气象执法过程中所用到的需要专门性鉴定的事项,气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现场时,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所作的书面记录。经过当事人、证人签名的现场笔录具有充分的证明效力,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在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因此,要想查明并认定违法事实,必须依靠充分的证据。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处罚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具有补充和支撑的重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对气象行政执法关于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在气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也成为一个决定成败的关键,证据采集工作是整个气象执法工作中的基本,也是工作的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气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其执法行为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表现在实施气象行政处罚、气象行政许可、气象行政复议等环节。

三、气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存在的问题分析

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取证是最关键。然而,从广大基层气象执法工作者反映来看,调查取证是执法工作中一大难题。由于缺少证据或证据不足,给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气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存在问题的体现

1.取证质量不高,证据不充分。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气象执法工作不配合,甚至拒绝接受调查。例如证据材料中只有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事实,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行政执法原则;询问笔录中针对性不强,体现在对违法事实描述、确认不到位。

二是未能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在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的情况下,通常可以采用证明、留置送达等方式获取证据,这往往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的协助。为弥补调查取证工作的不足,实现调查取证的连贯、完整、规范,气象行政执法也有必要建立联动机制。

2.取证方式相对单一。目前执法方式比较模式化,基本上是本部门采取立案、现场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这样的程序。调查取证方式主要集中在询问笔录、物证,证据形式较单一。在证据收集上,重笔录、轻其它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除了现场记录和当事人陈述这两种证据外,其它类型的证据都很少运用到。

3.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取证程序未达到规范化。近年来,气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树立了较好的管理形象。然而,个别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未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往往是半路出家,在执法方式、程序上存在疏漏。主要体现在:一是执法主体不符合要求。例如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下属机构进行了调查和证据收集;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与气象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人员参与现场调查取证。二是调查取证的方式不规范。三是个别执法人员不注重管理相对人的的申述、申辩权利,甚至还存在程序错误,如先做出行政决定,后调查取证,还有进入复议、诉讼环节才取证。以上种种不规范的执法与取证手段,不但会损坏行政执法主体的形象,降低行政效率,同时达不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

四、气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科学取证

(一)证据的形式与内容要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必须能够支持行政行为,比如违法内容或者性质、违法活动的实施时间、地点、责任人、违法对象、违法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内容都能够清晰,都能够体现在证据上,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所必需的要素。气象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应该围绕以上要素展开,当然,以上要素在法定的形式上可能没有固定的模式。其中,在气象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最常用的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例如,在查处建筑物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擅自开工的违法案件过程中,通常采取询问笔录相结合的调查方式。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证据内容通常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宣传法律法规情况、执法依据、违法事实、告知内容等。调查完毕,经过当事人的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形式还有视听资料,包括现场调查的录象、录音、照片等电子资料。只有具备完整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才能够处于主动的地位。

(二)证据的调查方式与程序要合法

调查取证要讲究方法技巧,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强调,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或确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也就是说,违反法定程序的调查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无效。

因此,气象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调查方式与程序十分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九种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作出了规定。气象行政执法在方式与程序上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执法主体合格,必须具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参与;二是注意不能以欺骗、暴力、威胁以及伪造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导致出现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与事实不一致;三是杜绝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遵循立案、调查、告知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

(三)证据的获取要讲究时效性

在基层气象执法过程中,对违法案件的调查与证据的获取要讲究时效性,尽量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证据。我们通常是接到相关人员的投诉或者是进行执法巡查以后才展开执法工作,在这之前违法行为已经开始,甚至有些违法行为的过程相对短暂,如果不及时进行取证,或者在违法期间内无法取证,等到该违法活动完成,那取得的证据只有缺乏说服力的间接证据或者无法追究。例如在某露天场所,气球施放单位非法从事气球施放活动,而且该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很短,一旦施放完毕对现场设备拆迁,如果执法人员在该违法行为进行期间未进行取证将无法追究责任人。从另一方面来说,施放气球违法行为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在执法取证要做到及时、到位,不仅是对证据实效的要求,也是对遏止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

(四)获取的证据要讲究实效性

证据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调查得到的证据能够真正成为支持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有力支撑点,这些证据既要全面,更加重要的是有针对性。证据全面并不是说取证内容越多越有力,而是指每一份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然的联系,成为“证据链条”;针对性指证据都能对查明案情起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要求气象执法人员在查处不同性质的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认真分析案情,明确取证的范围与方向,才能够获取有力的证据。例如,违法气象信息、违法施放气球、无资质从事防雷工程活动这三种违法行为都是气象执法人员查处的内容,但是这三种案件的调查对象、取证方式、着重点截然不同。

第6篇

一、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县2012年依法治县普法教育工作意见》,局运管所、县乡站和各基层站(队)要全面总结往年依法行政工作经验,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年度工作目标、工作步骤以及量化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所、落实到站(队)、落实到每位执法人员。

二、科学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

一是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认真贯彻执行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法标准(试行)》和《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局运管所、县乡站和各基层站(队)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工作,在一线执法中严格按照省厅的规定和细化标准执行,以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

二是适时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群众公议工作。根据《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今年开始,适时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群众公议工作。局运管所、县乡站要认真做好符合群众公议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和群众公议的准备工作。

三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规定,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要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程序,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登记公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公民异议处理机制等。按照县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上报工作,并公布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协调性,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一是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工程”。规范执法人员执法风纪、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今年已安排一次春季行政执法培训,还将开展每季度的抽考工作,全年四个季度每位执法人员必须参加一次考试。第一季度考试范围:县局颁发的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季度考试范围:《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和《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第三季度考试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季度考试范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意见》和《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暂行规定》。同时,积极组织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轮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项行政执法培训活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

二是加强交通运输执法文化建设,塑造良好执法形象。结合“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开展文明执法、温馨执法、和谐执法。全面贯彻《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规范》,整顿执法风纪,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仪表、举止、执法用语、执法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对交通形象的统一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新式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

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省厅市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全面开展全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局运管所和各基层站(队)要按照《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明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定的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具体分解到职能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职权到岗,责任到人。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活动公开化、执法文书标准化。

二是认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适时全面推广电子执法文书的应用。围绕县政府每年开展的案卷评查活动,积极开展自查。县局将采取抽查方式对一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对处罚办所有案件实施监督,促进交通系统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今年适时在全局推广使用电子执法文书。

三是创新多种形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继续坚持每月暗访督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明查暗访力度,确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畅通举报、投诉及复议渠道,确保做到每一起投诉、举报、复议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同时,继续深入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统一规范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激励制,在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这个薄弱环节上加大力度,凡发生重大责任的错案要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错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执法人员有、等执法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和电子监控机制。按照县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家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动作方式,积极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促进行政审批公开、便民、高效运行。在巩固审批流程优化、办理时限压缩的基础上,继续优化许可流程,不继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继续完善局门户网站上的《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等栏目,按照县政府对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执法项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在门户网站和县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开,确保公开的准确性、时效性。

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一是完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今年将适时调整局行政复议工作成员,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完成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试和领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

二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和调解复议制度。建立、健全实地调查制度、质证听证制度、协调和解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使用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完善复议卷宗,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并运用《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做好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是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意见》和《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暂行规定》,不断创新办案方式,灵活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案,构建和谐复议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减少或避免行政诉讼的发生,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加强与、法制、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合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第7篇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活动的部署,结合我局职能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要求,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多层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重点解决行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发展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参评对象

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

三、组织领导

为搞好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决定成立市发展和改革局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陈彩月局长任组长,徐文国副局长任副组长,卜震经、傅建仁、鲍飞海为领导小组成员。

四、评议内容

评议内容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40号)中提出的“组织落实情况,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情况,依法行政情况,民意测评情况”四个方面内容为基础,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抓住以下四个方面重点评议,落实整改。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组织健全

1、成立局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

2、行风建设摆上全局工作重要日程,做到实施有计划,定期有检查,阶段有总结。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突出、针对性强、效果明显。

(二)制度完善、监督到位、从政廉洁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制、政务公开制、工作岗位AB角制、办事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窗口一次性告知制、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5、建立健全行风评议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继续聘请行风监督员,开展有效的社会监督。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抓业务工作与抓队伍建设的关系,切实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做到有计划、有分解、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有追究。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丑恶现象。

(三)依法行政、执法严明、结果透明

7、梳理执法依据,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办事,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并通过发展改革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

8、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①检查通知制度,在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送检查通知书,详细告知检查对象、内容、时限及所需资料,并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执行具体检查;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按规定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③执行责退程序,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按规定严格履行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程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执行集体审案制度,杜绝“人情案”、“面子案”及错案的发生,杜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刁难当事人,推诿拖延,或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等现象。

10、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

(四)办事高效、服务便民、群众满意

11、职能清晰、职责明确、无推诿扯皮现象,工作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应有能力,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探索发展改革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

12、为民便民意识强,办事过程中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发生。在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向外、一次性告知办理内容、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一次性送达”的服务措施,完善办事服务承诺制,对材料齐全的审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积极发挥投资咨询公司的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群众查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科室大力开展“走出去服务”和“零距离服务”,经常深入一线办公,帮助解决基层工作难题。

13、重视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利用局政府网站有效载体,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审批事项、价格政策、收费依据、处罚结果。

14、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58”投诉平台的作用,并在新闻媒体、政务网站上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电子网址受理群众投诉,建立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管理责任制,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结果,署名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复,市长电话办公室以及市长信箱转来的投诉做到及时查阅、及时办理、限时答复。

五、工作步骤

1、动员准备阶段(3月—4月)

建立局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下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评议工作进行宣传发动。

2、实施阶段(5月—11月)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结合局行风评议活动确定的工作目标,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围绕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自查自纠。要充分发挥民主,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认真听取企业、群众、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梳理出来的问题,要边评边改,注重评议的针对性、时效性。

3、集中评议阶段(12月)

12月初,市政府纠风办将统一向社会各界发放问卷调查测评表进行汇总;局办公室在12月中旬前准备好全局全年行风建设的台帐资料,配合市政府纠风办进行考察。

第8篇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委将根据单位人动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并根据*年各项制度运作情况,结合09年工作特点,完善各项决策制度,积极做好重大决策的调研、论证、咨询、听证工作,为我委积极推进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打好基础。

2、完善学习、培训制度

09年度,我委将根据执法人员的特点及景区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将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思想素质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我委的执法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3、完善执法考核制度

09年度,我委还将结合*年度考核办法及考核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完善执法考核体系,为执法责任制分解,完善执法责任制体系及提高执法效能打好基础。

以上工作将在0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1、行政许可方面

09年度,我委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方面的各项制度并加强管理,合理规划,做好民房及其他许可审批工作,同时结合往年工作经验,合理改善审批工作的流程,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提高许可工作效率。

2、行政处罚方面

*年度,我委共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13起,在09年度,我委依旧按照法定要求,做景区的行政处罚工作。今年,我委将通过加强日常巡逻管理,联合相关部门集中整治等手段严厉查处“黄牛”带客逃票、非法营运及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09年,我委行政处罚案件目标数为:比*年年提高10—20%,案件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达到100%,结案率要求达到100%,希望通过严格执法,有效改善景区旅游秩序。

3、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今年,我委还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景区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加强对山区、林区的巡逻检查,配合农经局做好景区内涉及野生动、植物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好景区的生态环境。

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我委将通过巩固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09年度工作要点,定期、定量地进行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真正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三、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09年度,我委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以公开栏、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并在*年基础上,对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和保密性进行改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委行政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我委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09年,我委对依法行政工作已有了明确的思路并作了具体布署,我委将在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执法考核,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我委的依法行政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1、零口供案件的处理

我委在处理景区违章建筑时,因涉及村民的个体利益且数额较大,村民有较大的对立情绪,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虽然目前尚无零口供案件出现,但在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时,仍表现出各种对立情绪,一般当事人都拒绝签收,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很可能会出现零口供现象。目前对违章建筑案件的处理中,主要证据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能取到的证据只有照片,因此想了解,有哪些证据可以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取得,并能相互映证作为处罚依据。

2、违章建设案件中,经常会碰到户主与实际违法人员不符的情况。如当地村民并没有分户,户主仍是家庭老人,但实际进行建设者为小辈,因此想了解处罚当事人应以谁为处罚对象。

3、按照《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有权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当事人暂缓或分期交纳罚款,但无暂缓或分期具体期限,同时暂缓恢复程序也不明确。

4、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一直来都是我委亟待解决的难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区内民房绝大多数都是90年代初建造的,已到了修理和翻造时间,近几年随着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广大农民已有能力建房或翻造楼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使他们对修房和建房有着迫切的愿望。我委依据相关法律及县委、县府的工作要求,自20*年以来景区采取了停止审批建房的措施,由于停止审批建房的时间过长,造成广大村民对民房审批失去了等待的耐心,加快、加强了村民违章修房建房的步伐。结合目前我区违章建设现状,及早出台对核心景区内村民建房的处理方案,尽快的开始建房审批,使广大村民明了建房的规定及出路,出台何种建房审批方案,如何解决区内村民建房出路,彻底根治我区违章建设问题,是困绕我委多年的一项难题。

第9篇

健全统计立法加强制度建设

省统计局积极配合国家,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统计法(修订草案)》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认真组织调研和论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2009年,省统计局已争取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并积极争取省人大将修订《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纳入规划。对于统计行政处罚、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巡查、违法案件查处、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审批岗位、基础工作验收评比等,都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办法。各市州局也据此着力加强。

普法多管齐下力求深入人心

2007年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统计法制优秀论文的评选推荐活动,遴选出3篇参加国家局组织的评选,2篇论文和1幅书画作品获奖。此外,还积极参与了全国统计法制宣传作品征集活动和第六届全国法制动漫作品征集活动。

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统计普法宣传旬期间,省统计局在办公楼前悬挂大型横幅,开辟“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统计”的宣传专栏,图文并茂,引人入胜。各地还采取召开座谈会、统计法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

2007年底前,全省统计普法培训会议上,国家统计局政法司、省法制办的领导讲授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并请市州有关人员结合实际讲解,100多名基层骨干参加。各市州相应完成了本地区培训,建立起普法骨干队伍。

2008年,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阶段,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出动宣传车80多辆,悬挂标语2000多条,举办宣传橱窗近200个。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广告栏、宣传栏等各种媒体,以贴近群众的语言和形式,努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湖北统计信息内网“统计法规”栏目,内容丰富、时效性强,起到了宣传、交流和学习的作用。各地在党校开办专题讲座、建立联系点、开展“校园法律服务行”活动等等,提高了针对性和实效性。

2008年6月,省统计局精心组织开展系统内 “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通过自查和抽查,真实全面掌握工作开展情况,推动了经济普查工作。

2009年3月,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相继出台,省统计局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并特邀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副司长刘恒作辅导讲座。省统计局向各市州县发放《统计法》单行本500余册、《统计法律法规学习手册》8000册。大部分市州还另外印制各类宣传资料给调查对象。

2009年10月、11月,省统计局局长毛凤藻、副局长李克勤分别做客省广电总台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

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还对统计系统落实《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进行电话访问调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广告牌、横幅、版块、标语及电视游动字幕,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聘用法律顾问,开展知识竞赛等,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创新统计执法推动科学发展

两年来,省统计局加强统计调查和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按照国家要求,省统计局在完成登记、审查统计调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后,全部换发新证,依法示证执法有了保证。

2008年,全国开展了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湖北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认真组织自查和抽查,发现统计执法存在程序意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省统计局边查边改,通过抓紧制定配套的法规制度、编辑系列权威资料、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取得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确保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省统计局成立执法工作组,对外公开举报电话。9月份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检查月活动,分赴各市州县开展督查,主要检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2009年,全省各级统计部门紧紧抓住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大执法力度。4月下旬,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60余人,分赴17个市州开展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针对有关问题,专门下况通报,提出整改意见。11月3日至15日,省统计局领导带两个组分赴黄冈、孝感、咸宁、随州4市,开展首次统计巡查。在各地的密切配合下,收到很好的效果。

两年来,全省共检查4682个单位,立案696起,结案672起,其中给予警告的198起,经济处罚41起,行政处分2起,通报批评184起,责令改正等其他处理247起,较好地维护了统计法的权威。

夯实统计基础规范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