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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

时间:2023-07-30 10:17:53

导语:在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

第1篇

谈到公司的融资问题,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都是从外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比如从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基金、银行等筹资,而较少考虑到企业内部的资本市场。但是,从内部资本市场融资却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在1981~1991年间,美国非金融公司的资本支出有3/4来自于内部资金。而在我国,内部资本市场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渠道。一方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一直是国家给予国有企业运作的一项优惠措施,比如国务院将“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作为发展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经济环境,内部资本市场也成为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

与外部融资丰富的研究资料相比,国内外理论界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就略显贫乏。在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的若干主题中,其中就有关于内外部资本市场关联性和互动性的,比如在外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前提下,内部资本市场对外部资本市场的替代性。但笔者认为,除了对内外部资本市场的联系进行研究之外,进一步探讨内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也很重要。

有关内外资本市场区别的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在对外部融资相对熟悉的前提下,解释内外资本市场的区别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内部资本市场的内涵;其次,通过内外资本市场的对比,可以比较内外资本市场的各自利弊,以便于企业对具体的融资方式进行选择;再次,通过比较,可以了解两种融资渠道的各自特点,也有助于企业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趋利避害。内部资本市场和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一、集中性的融资方式

当企业利用外部资本市场融资时,会采取“分散融资”方式,即各部门或成员企业向诸如股票市场或银行等外在的资金提供者融资。而内部资本市场采用了与“分散融资”相对应的“集中融资”方式。“集中融资”方式是指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的融资都统一由企业的中央权威(总部或母公司)来承担,即总部实施集中融资(包括统一向银行等外源融资和在企业组织内集中进行内源融资),然后统一将资金分配给各部门或成员企业。融资方式的不同,带来了内部资本市场不同于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的三个突出特点:

首先,集中性的融资方式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外部融资,即集中融资所得来的外源资金比各成员企业“分散融资”得来资金的简单相加数额更多,这就是著名的“多钱”效应(“moremoney”)。这是由于各成员企业现金流不完全相关,所以集团的“整体融资”提供更稳定的现金流担保,降低了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多元化公司的债务融资承受能力。

其次,和外部资本市场的众多资金供应者相比,内部资本市场只有一个资金供应者(即总公司),根据“搭便车”理论,总公司由于无法搭便车,进而将花费更多的精力对下属公司或事业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更好地了解子公司或事业部的资金使用情况、运营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再次,和外部融资相比,内部资本市场更易造成预算“软约束”。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经理可与总公司ceo反复就融资问题讨价还价,可能出现各种超预算行为,而集团ceo不可能象外部投资人一样,从源头上阻止各种讨价还价和超预算行为。即使下属事业部的项目管理水平和业绩都非常差,也不可能面临破产或清算。

二、控制权

集中性融资方式虽然是内外资本市场的区别之一,却不是根本区别,否则,内部资本市场将类似于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经理只向唯一的银行融资,内外部资本市场最大区别在于总公司ceo拥有完全的,无条件的控制权。gss模型提出,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的根本区别在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管理层拥有剩余控制权,这意味着集团ceo能够处置其成员的一切资产。总部对事业部或子公司绝对的控制权对内部资本市场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首先,总部不同于外部唯一银行的区别在于集团总部对下属企业的强烈参与和监督动机。这是由于总部拥有对下属企业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进而也享有下属企业或部门价值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总部如果有任何增加企业价值的想法,凭借其权威地位,可以在下属企业迅速开展,而银行等外部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只有建议权,是否采纳在于企业。相比之下,银行等外部投资者的参与和监督权力要小得多。

另一方面,总部凭借“权威”地位,对下级部门的经营决策进行干预,影响了下级部门决策的有效性,降低了事业部或子公司经理的积极性。同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相比,内部融资更容易降低分部经理积极性。因为尽管股权分散的股东或债权人在法理上均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这种控制权与公司总部相比要弱得多,也缺乏信息。所以,子公司(分部)经理向公司总部报告,较其直接向外部股东和贷款人报告,更有可能打击他们的积极性。

三、重新配置资源的权利

以上分析中,均假设总公司只有一个事业部或子公司。在集团有多个事业部或子公司的情况下,ceo和银行的关键区别在于ceo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这可以通过构造模型证明:由于企业决策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和信息优势,可以通过挑选优胜者(winners-picking)的方式,提高内部资本市场的资金使用效率。比如,假设总公司有两个事业部,从事两个不同的行业,各自有能力从外部市场融资。总公司ceo可以集中融资,并且有权把融资得到的全部资源给其中一家公司,而外部资本市场则没有这个权利。举例来说,如果某银行不给其中一家公司资金,这家公司完全可以找另外一家银行。而ceo因为同时拥有这两家公司,可以完全禁止其中一家公司单独进行融资,或者禁止该公司得到任何资源。

挑选优胜者的重新配置资源方式也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后果。从益处来说,由于管理者有权重新配置项目,也能通过监管获得更大的收益,所以更有动机将资金从弱项目转移到好项目,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其次,对外界的产业变化能做出更加快速的反应,因为多元化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来快速地调整公司内部的战略资源。此外,在不良资产配置方面,如果一个部门运作不理想,总部可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直接将其资产与其他部门进行整合。而银行在资产运作濒临破产时,必须变卖资产,无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如果资产重组后部门续存价值大于清算价值)。

但是,消极方面在于首先引发了部门经理的寻租行为,造成了寻租过程中时间和资源的浪费,并且可能造成资

源的扭曲分配。同时,总部在配置资源时,从一些部门调出资源到其他部门,甚至牺牲某些部门利益,这些行为都会打击调出资源部门经理的积极性,减少其正常情况下会付出的应有努力,降低他们寻求投资机会以及制造现金流的事前激励,因为该期创造的资金很有可能在下一期被重新调配给其他部门。有学者指出。挑选优胜者活动剥夺了各级部门对本部门自产现金流的控制权,而部门管理者的私人收益是与其所掌控的资金正相关的。

在这个问题上相反的观点认为,ceo重新配置资源的行为也有积极一面。具体来说,事业部经理为了能取信ceo给予他们更多的资源,将采取诚实的态度,自愿披露更多合法真实的信息,所以从整体上说,效率是提高了。

第2篇

【关键词】辨析交易性金融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费用的账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减值账务处理;处置账务处理

自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以来,由于新准则遣词造句、行文等中洋结合,从事会计实务工作的广大财务人员对新准则大部分内容的理解、运用一直在不断努力探索、改进之中。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其字面上是很难理解其区别的,“出售”不就是“交易”吗?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弄清金融资产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①②之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对金融资产的定义是:金融资产通常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又分为:(1)交易性金融资产;(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比如,国债期货、远期合约、股指期货等。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③,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例如,企业购入的存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看了上述新准则给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和举例,读者是不是觉得很绕,难以理解呢?

为此,不妨举例再说明之。

如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如果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则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否则,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入持有至到期的债券等除外)。

其次,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差异。

(1)初始确认时,相关交易费用账务处理的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相关的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新准则这样描述的)。其实即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购买成本)。

例1:2013年1月18日,甲公司以每股7.5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万股,另外支付交易费用2000元。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持有乙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

甲公司在2013年1月18日购入乙公司股票时,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750,0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乙公司股票交易费) 2,000.00

贷:银行存款 752,000.00

例2:2013年1月18日,甲公司以每股7.5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万股,另外支付交易费用2000元。甲公司准备将持有至股价上涨到10元后才出售。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52,000.00

贷:银行存款 752,000.00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了,账务处理差异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拥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如果变动了,其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3:接例1、2,2013年3月31日,甲公司2013年1月18日购买乙公司的股票价格为9元/股。

如果甲公司在购买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2013年3月3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0,000.00

如果甲公司在购买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2013年3月3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48,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48,000.00

(3)发生减值时,减值准备账务处理差异

例4:接例1、2、3,由于乙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污染环境,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乙公司股票价格持续性下跌。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票价格为6元/股。

如果甲公司在购买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00

如果甲公司在购买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乙公司股价系非暂时性下跌,发生了减值。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准备 152,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48,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00

(4)公允价值变动是,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处理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对应的是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对应的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是所得税费用。(2012年中级会计实物第13题)

(5)处置时,账务处理差异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除了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外,还应将原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注释:

①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人民出版社,第361页.

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6页.

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27页.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金融资产[A].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4(第1版).

第3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风险投资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

一、引言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后金融危机时代,内外因素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学界认为,中小银行提供信贷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但是,至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如何走出融资困境,个人认为借鉴国际经验,尝试政策性风险投资可以看成是一个新举措。

二、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政策性风险投资

(一)政策性风险投资的界定

政策性风险投资是指有权代表政府的机构以国有资产提供启动资本的创业风险投资,是相对于国内企业、外资机构创业资本、金融机构创业资本和其它类型商业性创业资本而言的,对创业企业提供前期部分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引导非政府资本进一步投资该企业。政策性风险投资可以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起重要导向作用。

(二)政策性风险投资跟商业性风险投资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联系是政策性风险投资跟商业性风险投资一样,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体现形式,投向风险项目的投资,集融资与投资于一体,会供应资本和提供管理服务于一身的投资,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的投资。两者的区别是政策性风险投资的退出原则是微价退出,而风险投资的退出原则是溢价退出。风险投资溢价退出指风险投资者在风险投资企业通过IPO、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清算等方式出售股权而获得高回报的退出方式。政策性风险投资的微价退出指政策性风险投资不追求溢价退出,只要求获得原来实际投资金额加上各种交易成本与中间费用作为退出价格的退出方式,追求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两者之间的区别还包括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的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权益资本。政策性风险投资吸收了风险投资的特点,但是它既投资高科技产业,也投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或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政策性风险投资还投资成熟企业,投资具有雄厚实力、广阔市场和国家政策支持的传统行业。

三、政策性风险投资尝试的经济环境

(一)政府风险投资在中国已有一定基础

我国政府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认识到风险投资对于推进科技创新和宏观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推进。我国政府创立的“引导基金”便是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政策性基金。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政府投资资金成为市场投资的主体,它的投资比例与非政府公司基本持平,两者总额占据市场份额的66%。中国正在摸索新的温州模式,愿意用政府资金为中小企业通过正常渠道融资进行部分担保,这也可看成是政策性风险投资的雏形。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

后金融危机时期,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上调,银根缩紧,证券市场股指暴跌,打击投资者投资动机,企业税负过重,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新情况更加不利于中小企业正常融资。温州事件意味着非正规金融在中国很不成熟,这就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

(三)“融资难”瓶颈制约中小企业发展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环境和内部管理有待改进的现实,具有经营成本高、财务良好状况不明朗的“风险”特征,信息不透明,政策支持较少。和技术、劳动力相比,资本也是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融资难”制约了中小企业发展。和迅速增加的资金需求相比,企业内源融资规模有限,并且温州高利贷事件的负面影响使得熟人借款的融资模式难上加难。银行贷款首先强调安全性,这几乎成为中小企业难以跨越的鸿沟。

通胀背景下中国银行业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根进一步缩紧,资金供求关系的进一步紧张更加不利于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模式。股权融资要求“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债券发行要求“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中小企业很少符合要求。中国二板市场发育不健全,创业板遭遇“发行人爆发,投资者惨赔”的各种事件,这为投资人慎重投资埋下伏笔,不利于中小企业二板市场融资。融资约束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发展,既然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借贷资金,那么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渠道的金融依赖便会非常强烈。但是中国现代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同样存在强烈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温州事件便是明例。温州事件不利于民间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

(四)新经济形势需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经济活动力的源泉,在自由经济最成功的美国被视为美国自由制度的心脏和灵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保增长”和“调结构”,重视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在新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高度关注就业问题和社会稳定。这就为突出中小企业发展意义提供了历史机遇。当前在我国正式注册的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家,占我国中小企业户数的99%,这些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的价值占GDP的比重超过50%,在全国工业与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提供出口超过60%,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全国有约65%的专利技术是由中小企业拥有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

新的经济形势使得出口困难,就业更加严峻,并且中国经济的转型需要注重中小企业发挥作用,因此新经济形势需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4篇

关键词: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

一、当前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信托公司是一类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分类目前没有权威的方法,监管机构、信托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各有标准。传统的分类方法有按投资人个数不同分单一和集合类;按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形态不同分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按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财产时行使权利不同分委托人指定类和受托人代定类;按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领域分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基础设施信托等;按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分股权信托、贷款信托、受益权购买加回购结构化信托等。

这几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比较直观地反映了信托财产的来源与运用,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对监管层而言,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区分信托业务的金融特性,不同类型信托业务,其服从和满足的相应市场、监管规则是不同的,而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同的。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从信托产生的原始节点出发高度概括信托业务的金融本质区别,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无法准确描述信托计划的基本收益风险特征,不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由于受托人在各信托计划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信托资金运用的性质千差万别,投资者无法根据标准化分类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基本特征,于是将信托计划风险和发行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信用等同考虑。

2.监管机构监管所依据的监管文件和信托公司业务特征不匹配,监管找不到关键症结。比如指定和代定的边界在哪里没有准确定义,信托公司展业时无所适从。用资产管理类市场与监管规则来衡量约束具有基础金融产品融资服务特点的行为,显然会发生监管行为错位以至无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活动作出正确判断和监管选择。

3.不利于信托业务模式及时总结归纳,信托产品结构、监管、业务模式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规模化。

因此,有必要从引导信托业务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设计具有本质性、针对性、概况性、前瞻性的分类框架。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的分类框架

(一)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的方法论

本文分类方法从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金融特征出发,以信托公司展业时在金融服务产业链上所处的位置和委托关系为依据,并根据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时的利益取向不同对信托业务进行粗线条划分。

我们可以从社会生产和金融机构服务链开始分析,链条的左端是资金和财产的所有者,具有未消费完的可投资资产;链条的右端是吸收社会资金以进行社会生产的实体经济。各类金融机构一般在这个链条的某一点、某一段提供金融服务,即使是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金融控股集团,也是通过不同的子公司或有防火墙隔离的不同部门,以不同的业务规则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完成业务。在服务链的左半部分是财富所有者的人,为财富增值寻找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服务链的右半部分是资金使用方的人,为融资方设计金融产品并出售获取资金。在链条中还有从事促进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的中间人衍生服务(描述如下图)。这三类角色由于利益取向适用不同的准入资格、业务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管方法。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框架和信托公司职能分析

根据业务实践和思考总结,我们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金融业务可分为三大类:

1.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是指以资金(或资产)盈余方的财富管理需求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主要为寻求信托财产的保值或增值而进行管理,资金信托多以金融产品为投资标的,多采用以分散化投资和资产配置为手段的管理方法。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宗旨,一般采取集约化经营模式,收取信托报酬。

2.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要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投向是信托成立时已经事先指定的特定公司或项目的管理方法。

3.中间信托。是指非以财富增值为目的,也非为特定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为目的,而是发挥信托制度的平台优势,由信托公司作为中间人提供纯粹事务管理服务的业务,如职工持股信托、股份代持信托、表决权信托等。

其他围绕以上三类业务的咨询、顾问等服务业务非信托公司可专营,随业务发展无法以以上三类划分的新业务可归为其他类。以上三类业务的完成需要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

金融服务领域专业分工日趋精细,业务外包日趋普遍,除了混业经营环境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外,各类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方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完成全部的工作,需要会同社会外部金融服务资源共同参与。根据信托投资公司在各类业务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也可分为三大类: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中采用,即所谓主动管理模式;

纯粹受托人: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即所谓被动管理模式;

受托人+其他角色: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

此种分类方法是考虑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如何发挥直接投融资功能的独特优势,以在混业趋势和全球化趋势下信托公司可涉足业务领域为立足点进行的分类,有利于从最根本节点把握信托业务实质。

从目前绝大部分信托产品的特征看,信托公司似乎横跨整个金融服务链通过信托计划将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直接联系起来,是彻底的直接金融服务提供商。但仔细分析可发现绝大部分信托计划都是以资金需求方为业务触发点,基本为融资方设计融资方案,然后通过信托计划直接私募出售给资金所有者,本质上是创造了一个基础金融资产—信托计划并自身作为承销机构作营销。从利益取向上看基本上是融资方的利益人,从事的是公司金融和投资银行业务。内部组织架构和项目决策机制基本都是围绕项目展开。而监管机构似乎在作为保护资金所有方利益的人,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来制衡信托公司,使信托产品尽量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可以发现作为投资者人的财富管理业务缺失使信托市场缺乏内生的生态平衡机制。因此应当将信托公司业务按其承担角色不同分类,并建立内部的包括防火墙在内的利益平衡机制,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和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应当分别设立,适用完全不同的准入、决策程序和风险措施。允许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自身和其他信托公司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并对外开发其他投资标的。对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初期应仅限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个人应通过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此类信托计划。

三、分类框架对监管制度建设和行业发展的意义

(一)有利于为有效监管建立参照系

目前所有的行业管理办法和监管文件都是参照国际惯例来拟订。国际上投资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以投资信托为主,相应的法规都是要求受托人如何勤勉尽责作好受托人和谨慎投资管理人,即分类框架中的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信托)。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类别和国际上不一样,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发展阶段和独特的金融体系,信托公司实际上在从事直接金融的所有三类业务,以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业务的思路来监管具有以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业务难免出现药不对症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指定管理方式和代定管理方式是针对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在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中用此类标准区分和制定监管政策逻辑上不顺。例如某一个具体项目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由于项目确定按理应属指定方式,但项目和融资方式又是受托人推荐和设计的,受托人似乎又有代定的嫌疑,无法按一个统一标准衡量。

2.私募的定位和公募的要求相矛盾。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的发行实际是金融产品的创造过程,产品特征不同需要募集手段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由于对信托产品没有科学的分类,虽然目前信托产品是作为私募产品定位,但监管机构却选择最稳妥安全的公募监管标准要求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3.分类监管的激励监管体系无法建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类由于没有从业务角度出发,很难将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规模做得大的公司和财富管理类信托规模不大但收益率高的公司在同一标准下比较。专注于一类业务的信托公司和综合经营三类业务的公司也无法在统一标准下比较。

4.产品无法标准化。当前各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千差万别,无基本规律可寻,信托产品开发成本居高不下。基本分类框架的缺失导致信托产品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集约经营。

因此,监管层有必要以三大业务分类为座标系,重新梳理监管文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对各类业务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作明确的定义。比如可以把出台的监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文件整合,按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的标准出台“金融产品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比较成熟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按金融产品发行的监管标准出台相应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指引”。对中间类业务信托公司纯粹提供平台和法律结构服务的业务出台“保管类信托业务指引”等。

其次,对各信托公司从事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比如以基础金融产品的投资信托计划普遍授予资格,但对高风险权益类和衍生证券类投资业务区别准入。对有银行担保的成熟模式项目融资普遍授予资格,但对证券化、动产质押信托融资、证券融资等新业务区别准入。

最后,对不同类别信托业务建立不同标准的绩效评估机制和从业人员专业从业资格标准。

(二)有利于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托公司走上集约经营之路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形成原因

(一)中小企业自身层面

1.经营风险高,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由于普遍从事的都是低端制造业、轻资产服务业,技术先进性差,人才缺乏,管理上也比较落后,在应经营环境变化上更是能力不足,这也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生命周期较短。另外中小企业风险与实际控制人个人因素紧密联系,经营者信用观念淡薄,普遍缺乏信誉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又一要因。个别中小企业的违约欺诈行为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加之信息不对称,外部机构很难了解到中小企业的真实情况,那么银行只能设置更高审批要求来识别风险。2.普遍抵质押物匮乏,难以满足银行风险缓释的要求。中小企业普遍实力较弱,自有有效资产不足,即使属于新兴产业或国家重点战略支持产业的中小企业,虽然科研能力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是由于企业轻资产特点,现有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很难准确评估其依赖的知识产权,并且只是产权难于变现,故单纯依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很难获得信贷。

(二)银行层面

1.思想认识上,不愿贷。银行基层经办人员做一笔贷款,1亿元与100万元在流程操作上、工作量上,没有根本的区别。虽然目前各家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大型企业贷款在授权上和审批流程上都进行了区别对待,但这仅仅是流程的长短、审批机构级别的区别,而对于经办人员而言,负责的环节仍然是调查、发放和贷后管理、信贷回收,并没有显著区别,这必然导致经办人员偏好大型企业贷款,更何况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短、风险大,吃力不讨好是思想上的共识。2.责任追究制度上,不敢贷。近两年来,银行业最惊心动魄的事也许就是频频收到监管部门发来的行政处罚书,且大多数均为“机构”、“人员”双罚,银行员工被终身禁入银行业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另外“终身追责”制度在我国越来越多的领域建立起来了,“终身追责”固然会“终身负责”,这是个良好的约束制度,但良好的约束制度也会有副作用,反映在银行领域就是风控标准必然趋严,对中小企业贷款看不清、看不准,不敢贷。3.产品匹配上,不能贷。目前银行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大多数出台的是宏观指导性的意见,缺乏产品的配套、衔接,中小企业若想获取银行授信,绝大多数还是要有抵质押等强担保措施,且银行对抵质押物的限定范围也比较窄,除了通常要求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外,对其他非标准的抵质押物接受程度较低。例如价格高昂的机械设备,虽然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资产,但作为抵押物进行评判,银行除了考虑价格,更多还是要考虑变现能力,即便是具备较好变现能力的通用设备,到了需要处置的节点,也会面临几乎不能执行拆除、无人购买等实际问题,故银行要么不接受,要么设置极低的抵押率导致完全不能满足企业需求。虽然前些年经济上行期中,银行推出了很多创新型产品,如专利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互保联保等等信贷产品,但经历了经济下行期的实践检验,大多血本无归,现阶段再大规模推创新的动力明显不足。

(三)社会环境层面

1.国家政策支持落地困难。监管部门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设置了监管指标“三个不低于”,制定监管目标没有问题,但缺乏具体的落地措施,缺乏对银行具体实现机制的指导。另外迄今为止尚无一个统一的专门机构来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这样不仅不利于中小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规划和协调,也不利于政府对它们进行宏观指导的政策指令的有效实施。2.供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尚未实现真正多元化。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大多来自民间资本和银行贷款,渠道多元化建设尚不健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原先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纷纷合并、扩大规模,其服务对象也发生了很大改变,准入门槛日渐提高,致使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愈发变窄。另外直接融资手段方面,比如股票、基金和债券等资金募集方式用的比较少。这种情况长期存在,造成了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3.缺乏真正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很多地区各级政府部门都主导建立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前些年担保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口上已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上一轮区域内信用风险集中爆发,担保资金的有限性,相对于金融机构的损失,其只是杯水车薪,且后续资金没有有效的持续投入,很多担保公司都发生了代偿违约,银行后续追偿难度非常大,这也大大降低了银行再接受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积极性。4.具体支持机制建设缓慢。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大多是从中小企业角度出发,鲜见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立场的措施出台,尚不能从根本上市场化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比如现实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片面要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而对银行的不良贷款清收支持不够,另外金融机构维护债权面临的执行难、执行贵问题也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路径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问题,为破解困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笔者认为现实的路径从重要性方面排序,应该是从中小企业自身、国家具体政策支持、银行顺应形势加快转型步伐方面入手。

(一)中小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中小企业要找准自身定位,用有限的资金、适当的发展模式,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经营者充分认识企业自身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合理利用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循序渐进,加快自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增加透明度,注重积累信用。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以具体措施落地来创造良好的社会融资环境

1.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和引导。各地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在管理咨询、行业指导、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税费政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植,引导其增强市场竟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规范财务报告制度。2.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由主管部门推动,依托现有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将分散在税务、环保、电力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统一收集,对金融机构开放,在保护企业隐私的基础上提供信息服务,以便银行掌握企业真实情况。3.在银企合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减税降费,降低银企双方成本。一方面利用大数据平台,及时区域内土地、房产交易价格供金融机构参考,对于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可采纳公开信息再结合内部专业人员的复核评价,代替原有的评估机构评估,免去中小企业一般都需要缴纳的评估费用,切实降低其融资环节的成本。另一重要方面就是,在信贷资产全周期中金融机构往往涉及处置抵质押物,而目前普遍执行难、变现难的环境下,“以物抵债”常常是被动选择,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缴纳高额税费,那么金融机构为降低可能损失,必然导致倒推至信贷审批端会降低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导致一刀切地把中小企业资产价值低估,加重融资难的情形,因此,政府层面应考虑金融机构切身利益,做出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4.差异化监管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差异化市场定位。虽然我国缺乏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但已然存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等多层次的划分,政策监管部门应引导不同层级的银行对中小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发挥多样的作用,比如各级信用社的资金应投向所在的县域内的中小企业。

第6篇

一、融资租赁及其本质

融资租赁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购买合同并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一般不低于2年。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满时,设备可以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者退回出租方。

融资租赁是以商品资金形式表现的借贷资金运动方式,兼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两重性。

(一)融资租赁与商业信用的区别

商业信用是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以偿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它包括以赊销、分期付款、预付货款、预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相比,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例如,它们都是购物者先获得商品,然后再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分批归还商品的价款及利息;二者都以商品形态提供信用。但就其实质而言,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第一,从所有权方面来看,分期付款实际是一种买卖行为,一般在物品交付验收或购物合同生效后,物件的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双方之间存在的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卖方手中保留的实际只有物件的抵押权。在融资租赁建立的信用关系下,出租行为是出租人行使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表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仍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并且负有把租赁物件维护完好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例如将租赁物件出售、转让、或作为抵押等。一旦发生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第二,从信用的范围方面来看,分期付款受企业业务范围的制约,无论从商品种类的范围,还是业务的地理范围来看,分期付款都相对较小。融资租赁的信用关系则不然,租赁机构作为租赁中介,它既联系租赁物件的产销方,又联系租赁物件的承租方,因此,不仅租赁物的种类十分繁多,其地理范围广大,甚至可以超越国界。

第三,从业务关系方面来看,分期付款是一种涉及双方的购货关系,即买方和卖方的关系。而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关系,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人,其中,出租人履行融资者的职责。在办理租赁业务时,必须签订购货合同和租赁合同,这两个合同的联系非常密切,两个合同使签约的三方利益相连,任何一方违约,势必影响其它两方的利益。

(二)融资租赁与银行信用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重要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具有融资的功能。因此,从融通资金的角度看,融资租赁与银行信用都是向企业提供资金,并且收取一定的利息,融资租赁很类似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但就其实质而言,融资租赁与银行信用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第一,银行信用一般表现为纯粹的资金运动形式。在发生借贷款业务时,不一定伴随物资运动。例如,通过贷款购物往往是先贷款筹集资金,然后购置所要的货物。这时,融资与购物往往是分别进行的,融资与购物两笔业务是独立的、互不约束的。在银行信用条件下,借款人获得的仅仅是货币资金的使用权,而并未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只有通过购买才能获得设备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资金运动紧紧伴随着物资运动,它是以融物而达到融资目的的信用形式,租赁物品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资金信用的等价物,在承租人得到租赁物的同时,相当于获得了租赁物件购置成本的信贷资金。

第二,银行信用只涉及到借贷双方的关系,而融资租赁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的关系。

第三,在银行信用中,贷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钱”,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物”。虽然在偿付时无论是本金利息还是租金,都是以“钱”来清偿,但二者在标的物上确是不同的。

第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很类似于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信贷。买方信贷是为购货人提供贷款购买物资,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但买方信贷方式所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信贷提供国的货物,不能挪作他用。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没有这种限制,出租人融通的资金用于购买什么设备、向谁购买、出租给什么企业都由租赁公司自行决定。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运营模式

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增多,但主要以下列12种为主,其中前5种为基本模式,后7种为创新模式。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三)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

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搏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四)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五)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六)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七)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八)捆绑式融资租赁

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九)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十)项目融资租赁

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十一)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十二)销售式租赁

第7篇

以国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设计往往十分巧妙。主要是个别海内外华人勾结,间或夹杂一些洋人,以充当门面,增加可信度,在国外注册一家听起来名声很响的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或直接开办投资贸易集团,甚至能向你出示国外银行的资信证明,再摆上几份让你很难核实的国外背景的资格证书,把办公地址放在金融或国际公司集中的高档写字楼内,俨然是一家很有实力的投资公司,而你在国家管理机关――工商局或商务局根本无法核实他们的资信。他们仿用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程序,按照国内合法的方式,如合作、合资等进行欺骗融资,使你很难区别他们的真伪。

狐狸再狡猾,也有露尾巴的地方。创业者在与投资商打交道时要注意以下方面:1.这些骗子公司虽然在高档写字楼内,但一般只有一两间房间,办公设施一般,甚至简陋;2.公司员工整体素质不高,甚至不会使用电脑;3.与你接触洽谈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项目不论好坏,是否具备融资条件,很容易立项,很快表示愿意给你投资,并迅速要求对你的项目进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为项目方写《商业计划书》以及资产评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骗子公司成立的,或与之签订了分成协议的合作公司,这一条是真假投资公司的根本区别。骗子公司就是凭这一条挣项目方的钱的;6.让项目方做完《商业计划书》和资产评估后,也就是挣完钱后,借口专家论证,然后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诉你,项目存在什么什么问题,不能投资,或你必须还要达到你根本达不到的条件,才能投资等等;7.每一个环节,向项目方发出的商务函,甚至意向协议,均不规范。公司的英文介绍材料,写得非常低劣等。

正规的投资公司不会指定专门的公司为创业者写《商业计划书》,但要求创业者提供《商业计划书》,如写得不清楚,可能会要求创业者提供补充材料或亲自做尽职调查。投资公司如确实想投资该项目的话,一般都是投资公司和创业者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费用共担或由投资公司承担。

以国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其特征是在合法的融资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资方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急于融资的特点,出资方骗方与银行、证券公司等内部工作人员合伙做局,达到骗取融资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目的,比如《银行保函》融资方式。

《银行保函》是银行对银行开具的保证承兑的信用凭证,在金融界这是信用比较高的一种担保方式。利用《银行保函》进行融资的一般程序是:融资方以其项目向本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发放贷款,但要求其完善担保条件;融资方只好寻找担保方,如异地一家公司出资方在当地很有实力,并在其开户行有一定的信用额度,经考察该公司看中融资方项目,愿意做信用投资,则与融资方签订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为其担保的合同,融资方还须向出资方办理完反抵押手续后,出资方以其资信为担保向其开户行提出为融资方出具《银行保函》的申请,如批准,则融资方贷款银行过来核实保函后,回去放贷。

这种融资方式的陷阱主要在:1.出资方根本不具备担保条件,却承诺一定能开出保函;2.要求融资方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公关费用,不开收据,也不在合同中体现;3.与银行内部人员一般都是行长勾结,以非法的手段开出手续齐全的保函非法是指未经过银行审贷会及上级批准;4.出资方对融资方考察后,会拿出一个简单的漏洞百出的不容修改的协议或合同与融资方融资方签约,协议上规定,《银行保函》开出并由项目方银行核保后,项目方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续费;并要求一周最多两周内项目方银行必须放贷,如不能放贷则不负任何责任等。

第8篇

一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在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又称营运租赁、服务租赁,是指租赁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期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取得资产的使用权,到期后,承租方须退还资产的一种行为。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大,产值情况波动大,不确定的因素较多,可以考虑经营租赁。如果企业对自身长期发展较有信心,行业内经营环境相对稳定,风险因素不大,而且长期要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可以选择融资租赁。

二是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点。性质不同:经营租赁属于服务性质,融资租赁属于信用业务性质;合同的灵活性不同:经营租赁在合同期内,承租人有撤销合同,中途退出的权利,比较灵活,融资租赁一旦签订合同,承租人必须要按期支付完租金,中途非经双方同意,不得退租撤消合同,所以灵活性相对较差;目的不同:经营租赁目的是资产的使用权,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即实际上的控制权部没有转移,而融资租赁不仅是资产的使用权转移,而且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也发生转移,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数额不同:经营租赁只使用设备,属于不完全支付,租金较低。而融资租赁由于最后要获得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分期支付租金的总现值要大于等于一次性购买设备的金额,属于一种完全支付的方式,所以租金相对较高;账务处理方式不同:经营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计提折旧,不影响承租人的债务结构,能够控制资产负债率,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融资租赁,属于表内融资,计提折旧,承租人要将所取得的租人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作负债,可以享受一部分税务优惠。

第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类的必要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不同,遵循的会计处理核算方法也不同,最大的区别是融资租赁的资产由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承租人需要对租入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而经营租赁不需要资本化。

融资租赁资产资本化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可以维护资本保全,促使在租赁资产上的投资得到收回,对于国有企业可以促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可以使租赁期内的各种费用平均化。与各期的收益相配比,均衡费用支出及各期的收益;三是可以对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在企业进行有关指标的分析时,很多情况下需要使用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所以承租人要将融资租赁资产予以资本化。经营租赁较融资租赁的优点是经营租赁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并不映,提高承租人的资产收益率和偿债能力,具有表外融资的好处。对于承租人说,若将租赁资产予以资本化,列入本企业的资产账上,将会降低企业的投资报酬率,提高企业的负债比率,这对于承租人是不利的。基于经营租赁给承租人带来的好处,实际工作中,承租人通常偏好将租赁类型向经营租赁类型靠近,将本来属于融资租赁的交易,设法做成经营租赁,这样做的目的是渴望获得经营租赁的表外化好处。所以首先划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租赁会计的处理中对于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非常必要的,而且是租赁会计处理的前提和基础,租赁分类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三,我国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目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类的标准。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沿用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租赁类型按实质上是否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虽然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分类的标准,体现了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实务中执行不具体、不明确,所以会计准则规定从具体的分类标准来判断。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租赁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是我国目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类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对租赁的分类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租赁分类的标准。但分类标准仍存在如下问题:分类标准有的主观性大,缺乏可操作性。租赁分类的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造成无论是租赁合同的制订还是会计人员的判断,都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存在较大的自我调控的空间,灵活性较强,但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我国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分类规定的第四个标准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通常对于“几乎相当于”的理解是最低租赁收、付款额现值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以上,含90%)。但是由于我国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规定是不同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无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所以在存在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无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的情况下,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最低租赁付款额是不等的,两者的现值也就不相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同一笔租赁交易来讲,租赁双方对这笔业务的分类就有可能不一致。在租赁分类标准中提出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获取存在困难。虽然采用公允价值对租赁事项进行计量比采用账面价值更为科学、合理,但也只有在完善的市场评估体系下,其作用才能有效的发挥。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尚不具备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租赁双方相关信息不对称。资产交易市场也不够活跃。此外,租赁会计处理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会计处理,也比普通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而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特别是租赁会计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不够高,还不能就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判断。

第四,完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类标准的建议。

一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能力。要提高会计人员正确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能力,提高诚信和高素质处理会计事项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减少因租赁业务错误分类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二是租赁分类标准尽量采用量化标准。为了更好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对租赁业务分类的干扰,准则可以进一步明确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尽量采用量化标准。同时,还应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并能够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对制度存在的漏洞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第9篇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较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比较

1.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冲减“投资收益”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比较分析两类金融资产的确认

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是对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简化处理,直接费用化冲减当期损益,符合简明原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资本化处理,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初始确认,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将会产生不同的财务影响。若归为前者,则减少企业的当期利润,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会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致使当期净损益减少。若归为后者,则不会对企业的当期损益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交易费用处理方式的不同是由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不同而造成的,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短期内进行交易,获取交易差价,因此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取投资收益,因此该资产在取得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之外的交易费用,就是投资者为了取得投资而先付出的代价,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期间并不确定,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交易费用调节利润,对于企业持有时间不确定或者是长期资产的交易费用一般是计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二、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的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的过程中均以公允价值来计量,所以在资产负债表日,都要将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如果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要根据公允价值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以便把金融资产更加紧密地和市场结合起来,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变动。

1.两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

期末,企业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要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作相反分录)。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企业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的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比较分析两类资产公允价值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是对该资产由于市场价格的升降所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没有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一种未实现的损益,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当期利得(损失)来反映。实际上,期末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只是一种潜在的、隐含的损益,只有等到将该资产出售之后才真正实现损益。这样处理,一方面很好地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大大压缩了企业利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随意调节利润的空间;另一方面,将未实现的损益通过利得(损失)来反映,很好地贯彻了全面收益观的思想,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体现。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是由它的持有意图决定的,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短,仅是为了赚取差价,因此短期内会处置,所以公允价值变动可以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意图不明确,持有期间不确定,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来人为调节利润,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要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到处置的时候才可以转入当期损益。

三、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比较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两类资产减值的处理不同

当资产价格持续下跌时,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它列人流动资产的范畴。因此不对它计提减值准备,而是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来处理,即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的幅度到达甚至超过其成本的20%,或连续下跌的时间到达或超过6个月,导致下跌的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非暂时的,就应合理地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并计提减值准备。按现行市价与其成本的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将持有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大幅度下跌所累积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余额转出,不足的部分再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即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由于市价大幅下跌时没有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当市价回升时,无需做特殊处理,只需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来处理。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市价大幅下跌时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如果市价回升,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限额内,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比较分析两类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主要是因为持有期限短,不涉及到减值测试和实际利率摊销问题,而且交易性金融资产正常的价值波动已经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计提减值准备也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二者造成的结果一样,不需计提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主要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影响的是权益而不是损益,而资产减值会对当期利润造成影响。

当客观减值因素消失,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回升时,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是对市价回升金额的确认不同。前者将市价回升形成的潜在收益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后者将市价回升形成的潜在收益没有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当期利得。不同处理将产生不同的财务影响:前者会使当期利润增加,而后者的当期利润不会受到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金融资产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反映它们投资获益的共同特性上,而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出现的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企业持有资产的意图和期限不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