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0 1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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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系统科学;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人类长期进行科学实践的结晶,它是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而充实、丰富、提高的,每当科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总会伴随着产生新的方法与之相适应,从而推动科学技术革命的飞速发展。”系统科学于20世纪40年代末崛起,以迅猛的速度发展,在60~70年代基本形成了由许多学科分支构成了学科群体。不仅如此,“系统及系统科学已经成为当代最具有综合行的、最有价值的、最重要的基础概念和科学。”讨论系统科学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方法论价值问题,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新要求的必然结果,很少涉及到方法论的范畴。本文就尝试以叶澜教授的《教育研究方法论初探》一书关于“系统科学在教育研究中的方法论价值”一部分为基础,进一步探讨系统科学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的方法论价值问题。
1 提供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象观的新视角
系统科学的首要贡献在于它以复杂的开放系统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揭示复杂系统的结构、特征。
内部运作机制,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原理及其在不同状态下的特征,系统的演变与发展等一系列以往未被重视和深入研究过的重要问题,为人类的认识开辟了新的领域。对于复杂事物,系统科学在方法论上对“原子论”和“还原论”突破,使其冲出传统思维方式的框架,形成了以“整体”为研究对象与广阔的研究领域。这一突破对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思想政治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影响,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把一定社会的政治准则、思想观念、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心理要求,内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素质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的客观存在的实践活动,作为整个教育工作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与其他并行系统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既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又服从和服务于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和功能,而且贯穿在其他系统之中,从而充分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环境系统的相关性。
思想政治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不同层次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极为复杂而广泛的系统。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我们知道系统是一个整体功能和属性大于局部功能和属性之和的有机动作集合体,因此,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对它本身的研究,而是要把它看作是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子系统的母系统,全面的地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复杂性和相关性,最终把研究对象拓展到一个新的领域,就如同系统科学的新思路一样,使当代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面临着重新确定和拓展研究域的新问题,对于新的问题域,我们应该在整体的关联中重新认识它。
2 提供从整体上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内部结构的新思维原则
系统科学没有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供现成的新结论,但确实提供了从整体角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的新思维原则。“整体性是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出发点,它为人们从整体上研究客观事物提供了有效方法。他们始终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认为世界上各种事物、过程不是孤立的杂乱无章的偶然堆积,而是一个合乎规律的、由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整体的性质与规律只存在于组成其各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而且各组成部分的总和,不能反映整体的特征和活动方式。”因此,以“三论”为基础的系统科学方法论所提供的方法突破了以前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它要求人们如实地把对象作为有机整体来考察,从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揭示系统的特征和运动规律。系统内部动态相互作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传统科学思维的局限性。
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还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对整体性原则的把握上。长期以来,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曾经过于强调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而把大学生置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没有足够重视其主体地位,以致出现过分强调灌输的片面倾向。我们在道理上是能够接受整体性原则的,但是已成为潜意识的习惯思维方法,依然会不自然的遵循“还原论”的方法。
3 提供分析思想政治教育与环境关系的“结构与功能”新思维模式
复杂开放系统处于稳定状态时,必须与环境进行信息、能量与物质交流,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并发挥功能。系统科学中“结构――功能”的关系就成为一组新的范畴进入到人类的思维空间,成为人们研究、认识事物的一种工具。有关“黑箱”与“白箱”研究,最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新的间接研究教育影响在学生内部发生变化过程和机制的手段,也提供了同一教育影响可能产生不同效果的模拟研究手段,这对在微观层次上研究教育活动承担者双方的互动机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在人为系统的发展中,新的目的和功能要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先导作用和推动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和行动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这样一个人为的系统,从社会和学生的角度看,都以未来作为时间维度,以发展作为目标,任何一个既成的教育事实都不可避免地与价值追求和选择相关。我们都知道,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四有新人”,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面临经济主体多元化、主体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现实环境,能够坚持自己应有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我们应该根据目标的实现状况对于施教方法进行修正,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同时更关注整体的协调性,以保证系统整体功能的发展。此外,社会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要通过系统对社会提供的物质、能量、信息做出合目的的选择,再内化为自身的结构,及通过结构的改变,进而实现。
4 提供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变革过程的新思维
系统科学把系统存在状态分为“平衡态”――“非平衡态”――“远离平衡态”三大类。分类的标准是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现有结构的稳定性。普里戈金关于远离平衡态系统发生、演变的耗散理论具有突出的方法论价值。像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这样的复杂系统,非平衡态是常态,演化是绝对的,稳定却是相对的,要全面认识教育系统及其发展,就一定要研究它的非平衡态与远离平衡态。
平衡状态打破、熵的持续增加,使原有系统的一体化能力逐渐削弱,个体呈现越来越大的自由态,进入非平衡态,再向前发
展,就达到远离平衡态。对于原系统而言,系统不再存在回复到原有状态的可能,那么这一阶段研究的要点就是新系统的形成。
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作为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演化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非平衡态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在对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研究的时候,可以充分利用这样一种方法论,把思想政治教育看成是一种无序的,把这样一种无序当作一种常态,在动态中把握对它的研究,从有序到无序然后再到更高一级的有序,呈现螺旋上升这样一种形式,在大系统中使它能够充分的发展。与此同时,新时期的,充斥着多元的价值观,多元的利益观等等各种纷繁复杂的因素,在这样一个时期,更要坚决避免使思想政治教育僵化,灵活应对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内部、外部因素的变化,及时控制干扰因素,促进新的、积极的因素的发展,最终使得新系统形成。5提供多学科综合研究复杂对象的方法范式
系统科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不仅决定了要有思维方式、理论工具的变化,而且创造了新的思维方式和理论工具,此外,还决定了要采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使这些研究方法在服从于对象特征和研究任务的需要中实现综合。
哲学与科学的统一是系统科学研究体系中最突出的一个方面。系统科学方法论处于哲学与具体科学之间,应该属于第二层次的地位、具有一般科学方法论的功能。系统科学方法论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它是沟通哲学与系统科学的桥梁,它与其他许多学科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可以从具体科学中提炼出一般科学方法,又可以为丰富、发展哲学方法提供素材,但它本身并不是哲学方法。我们既不能用系统科学方法论代替哲学方法论,也不能用哲学方法论代替系统科学方法论,从而抹杀系统科学方法论在方法论中应有地位。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系统理论的出现为实现这种转变创造了条件,同时为唯物辩证法的具体化、精确化创造了条件。系统概念与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具有最广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
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更具有阶级性,我们的党是的政党,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一定要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指导之下进行,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跨学科的比较研究是系统研究方法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系统科学也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提供了范例。此外,系统科学还提供了用系统的观点认识教育的一系列新观念。
论文关键词: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研究对象
论文摘要:近年来,体育社会学研究日趋活跃,其研究对象与其他社会学科研究对象的交叉与重叠之处越来越多,这些学科各自独特的研究视角是使它们独立开来的标志。从体育社会学的方法论、原理体系等方面着手,运用文献资料调研及比较、归纳等逻辑分析方法,对该学科的研究视角进行了阐释,认为此学科是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和基本原理来解释体育领域中的社会现象,体育社会学所形成的一套比较系统的概念、命题、假设及理论框架对其学科研究视角具有规范作用。
随着体育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的不断丰富,体育社会学的应用研究越来越广泛,该学科成为体育社会科学领域中常用的学科名称,它的性质和作用得到了较充分的讨论和界定。但是,何为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却很少有人问津。从学科方法论上探讨体育社会学与其相近学科之间的关系,远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似乎只要对体育领域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就可以冠之为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其实,研究视角不同于一般的分析角度。“研究视角是科学共同体普遍认同的思维框架,是一种研究的范式,也是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的更高层次的概括和抽象,具有较长时期的稳定性;分析角度则是研究者个体对研究对象具体属性的选择性研究,或者是对研究过程的不同方面的选择性研究等,可以随意转换”。体育社会学是体育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体育社会科学体系中的诸多基础学科视角为我们认识体育现象的本质与规律,及促进现代体育的发展与繁荣都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的认识深刻地影响着体育社会学的学术规范。本文主要通过对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的探析,借以明了体育社会学的学术空间,同时也试图揭示体育社会学在体育科学体系中的价值。
1、社会科学一些学科研究体育现象的视角
社会科学是科学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研究肩负着两个使命:一是,提供理解具体问题的新知识并提供解决意见;二是,为社会成员提供考察社会现象的主要形式。这两个使命的有机结合将有效地推动社会科学向着专业化与独立化的方向发展。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受其研究使命的制约,而且还受到社会分工方式与水平、大学设定学科的需要等的影响。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的发展呈现出学科独立和专业化分工的格局,从本质上说,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过程。但是,社会科学在自身建制化的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职业标准的独特性、专业语言和理论体系的统一性以及研究调查的客观性和定量化,在一定程度上的确造成了与公众的隔膜。美国学者罗伯特·N·贝拉认为:“关心整体并不意味着把来自各个专业学科的事实加在一起。这类事实只有依据一种能包括各专业学科、又能形成一种整体概念的参考系统来加以阐述才会变得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概念不一定能简单地从寻常所谓的跨学科研究中形成。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它所涉及的知识不只是来自邻近学科的有用见识,而是完全超越学科界限的”。由于社会问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征,所以,任何一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单个学科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建立在多学科、多视角的整合与分析的基础之上。
体育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与综合性同样要求体育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它的学科边界存在的张力,并在多学科或跨学科的领域对其做出一种积极的回应,因此,运用多种社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分析体育现象,并揭示体育社会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是我们认识体育社会属性的必需手段。体育社会科学是研究体育与人、体育与社会相互关系基本规律的学科群,主要相关学科有哲学、史学、文化学、伦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用社会科学对体育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旨在从理论上做出阐释,为体育社会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方向做出评判,为在实践中进行体育决策、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者们运用众多社会学科在体育领域的大量研究形成了诸多社会科学的分支应用学科,如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体育管理学、体育法学、体育史学等。这些学科由于理论原理与分析框架的不同.在分析体育社会现象时,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学术视角。如体育社会学与体育史学就是研究内容相近,研究视角却存在本质差异的学科。体育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来解释体育领域中的社会现象,分析其原因,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如体育群体的特征与互动形式、体育组织的结构与功能等。体育史学是根据体育发展的时序性,研究体育文化的产生和发展、进化与退化、分化与组合等现象,通过对体育发展与演进的过程研究,对体育的历史进行系统的认识。体育史学以时间的概念为基础,是对体育现象发展过程的历时性纵向研究。体育社会学虽然也进行历时性研究,但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目的是在纷繁复杂的体育现象中寻找具有本质的、相对稳定的、重复性的联系或关系,从而对体育现象进行解释与预测。
2、体育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基本性质、结构、类型以及合理性标准等内容的理论系统。体育社会学方法论是关于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是其学科研究视角形成的理论基础,对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体育社会学方法论涉及相互联系的3个层次,即哲学方法论、一般社会学方法论和体育社会学方法论。
在知识领域,理论既是关于研究对象的描述和解释,又是关于研究对象的研究工具。也就是说,理论不仅是关于认识客体和客观属性及其运动规律的反映和表述,而且还是在已有的、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知识基础上向新的知识领域渗透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就是方法。哲学作为理论的最高形式,无论是对于自然现象的研究,还是对社会现象的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哲学理论既是表述社会现象的最高理论,也是认识社会现象的最一般方法。哲学的精髓是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是关于社会发展和社会认识的理论,它准确地反映了“在现实的历史过程中继承和否定的统一”和主客观因素“在社会认识中的相互关系”。因此,唯物辩证法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具体地说,唯物辩证法是帮助社会学研究者确定研究方向,制定研究提纲,编制研究程序和选择研究方法的最高原则系统。哲学方法论是体育社会学方法论的基础,对体育社会学方法论具有指导作用。体育社会学与哲学的关系,是具体的社会科学与哲学科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体育社会学的最基本的任务是研究体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现象,揭示存在于体育活动中的社会现象的本质、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在对体育社会现象的研究过程中,无论在理论前提预设上和在基本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导向上,都受到一定哲学世界观的影响。
对于体育社会学研究者来说,仅仅具备正确的思维方式是不够的,他还需要具有一般取向的社会学理论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一般社会学理论是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一般社会学理论给出了社会学基本概念和概念间的关系,提供了社会学理论的结构框架及结构变量的相关分析。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架构是在进一步分析一般社会学理论给出的基本概念及其联系基础上得到的,体育社会学理论要给出研究者的是“具体变量”。体育社会学方法论包括作为研究的基本原理的理论假设和价值观念,还包括研究者用来解释资料、引出结论的标准或准则。体育社会学方法论指导着体育社会学研究者怎样提出假说,怎样选择必要的证据来说明自己的理论观点。具体地说,体育社会学的学科方法论必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社会学研究中的理论与经验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既要研究社会学理论向体育现实经验的渗透,用社会学理论解释体育现实经验,又要说明体育现实经验对社会学理论的支持。2)体育社会学理论的发现或形成问题。研究和论述体育社会学理论探索活动范围内的合理性标准和准则,分析和确定评价与接受理论的准则。3)体育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和功能问题。对体育社会学理论做出静态和动态的结构分析,揭示体育社会学理论的解释、预见等功能。4)体育社会学的发展问题。研究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演变与更替过程的合理性标准和准则。
综上所述,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经过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一般社会学理论的提示和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概念分析,最终得到了关于体育社会现象的具体变量和理论框架。只有经过这样一个理论思维过程,才有可能全面、完整、准确地把握体育社会现象中各要素的本质特征和要素间的本质联系,才有可能提出各种具体的理论假设,从而保证体育社会学经验研究的质量。
3、体育社会学研究体育现象的视角
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运用多维视角进行研究是必要的,但并未说明任何可能性,在说明一种研究视角时,人们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把对象体系和理论体系相混淆。“研究视角并不是依据对象体系来划分的,而是根据理论体系来划分的,对象体系只是说明了某种研究视角的必要性,理论体系才能说明某种研究视角的可能性”。体育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对象世界,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是否形成,主要得看体育社会学是否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概念、命题、假设及理论原理以及一个比较完整的相关分析框架。从体育社会学的学科演进而言,早期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多为社会学家的零散研究,如美国社会学者朱步林于1898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的“芝加哥的市立运动场”及1918年美国社会学者罗斯发表的“作为社会问题的成人娱乐”等。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只限于体育与闲暇及体育与文化的关系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后,不论是竞技体育还是大众体育在国际社会都得到迅猛发展,体育这一社会现象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体育社会学的研究领域逐渐扩展到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领地,如体育与政治、经济等的关系、体育群体、体育组织、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化等诸多领域。原波兰科学院体育科学委员会主席毕格纽·克拉夫契科与巴巴拉·克拉夫契科在“波兰体育社会学”一文中对西方体育社会学的总结指出,20世纪60年代后,体育社会学才真正独立起来,并在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上都获得了全面进展,西方体育社会学在60年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转型与农村体育、城市体育、精英体育的社会学问题等领域;70年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职业化问题、政府管理体育的职能、体育组织的社会学问题及体育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等领域。伴随着体育社会学研究成果的不断涌现,体育社会学的学科地位渐渐得以确立。体育社会学的发展与体育运动面临的越来越多巫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密不可分。因此,体育社会学领域的研究通常更重视应用性研究,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x 综上所述,体育社会学是从社会学研究中分化出来的,是社会学理论在体育领域的大量应用研究后,形成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在理论上则是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和基本原理来解释体育领域中的社会现象,分析其原因,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在研究体育群体时,社会学为我们提供了研究体育情境中社会互动的基本概念与理论方法;在解释体育游戏与运动竞技对参与者的社会影响时,社会学为我们提供了角色规范理论,使我们对体育社会化的研究成为可能;在研究体育组织时,社会学的结构功能论为我们提供了功能分析框架。例如,职业体育组织的经济行动、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是分别执行职业体育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达到特定目标、行动整合与模式维持的功能,相对于职业体育组织的结构功能框架来说,职业体育组织行动的合理性,主要看它是否能维持职业体育组织的系统均衡,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职业体育组织举办贩灾义演活动、到社区与球迷搞联欢活动,如果从经济学的投人产出角度看,可能是不经济的因而是不合理的活动,而从功能分析的角度看,却有它的功能合理性。此外,在研究方法上,体育社会学也是直接援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中的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并对某些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采取定量的分析。
4、当代杜会科学研究对象趋同与融合趋势扩大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目前,“在社会科学中流行的分类方式是按照学科来分,并且认为特定学科的独立性是与特定的研究对象相联系的,研究对象决定特定学科的属性和研究方式”。但是,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人们发现,往往许多学科共同研究某一研究对象,或者说,研究某个对象是单一的学科无法胜任的,这样,传统的社会科学分类和组织方式发生了危机。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经常需要考虑和解决的,不只是学科内的问题,还有学科之间的关系,而且,这种学科之间的关系也不只发生在社会科学内部,还要处理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关系,或者说,把在自然科学长期发展中所酝酿的科学精神以及人文主义传统或人文科学在历史中所孕育的人文精神,引人自己的研究中,借以拓展自己的思路,形成新的研究方法。这不仅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和管理问题,也是一个创造学的问题,局限于单一的学科和角度,往往会妨碍社会科学的创新和发展。
从学科分化史来看,研究对象、方法、范畴、领域、内容、路线、主题等,在不同时期都曾单独或组合成为学科分界的标志。经验告诉我们,这些标志性的东西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近半个世纪以来,社会科学各学科不断交叉、渗透,以往以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为分科模式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其研究对象逐渐趋同,研究领域逐渐重叠,研究方法互相借鉴。社会科学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融合趋向,学科分化与交叉已成为一种重要趋势。先生曾对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做过精辟总结,“多科并存、紧密交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对象趋同与融合的趋势表明,任何研究对象都不可能成为某些学科的世袭领地,体育社会学作为一种极具应用性的新兴学科,在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对象趋同与融合的背景下,研究视角变得更加广阔,研究领域也不断拓展。自1898年起美国学者朱布林和阿米里肯就开始从社会学视角研究体育现象。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大多集中在大众体育领域,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体育教育学、体育经济学、体育管理学、体育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相互重合之处越来越多,体育社会学的视角涉及到体育教育、职业体育、运动训练等诸多领域。如体育消费既是当前体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体育社会学关注的热点,从体育社会学视角分析体育消费,并不仅仅是因为体育消费具有一些独特的非经济特征,更重要的,是因为体育社会学研究体育消费有自己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社会学中的互动理论、交换理论、冲突理论等,它们较之体育经济学所运用的供给需求分析、消费积累分析、投人产出分析等理论是一些不同的理论模式。尽管它们分析的对象可能是同一社会现实,但体育经济学侧重的是供给与需求关系对体育消费的影响,体育社会学侧重的则是家庭及社会群体等对人们体育消费的影响。以体育与暴力为例,心理学从本能论的角度认为,暴力攻击性是与生俱来的、独立的、本能的心理倾向;体育社会学则将体育运动看作消除社会暴力的安全阀,认为打击对方的运动就是一种被压抑的攻击驱力的释放或宣泄的替代过程。在这些领域形成的诸多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不但促进了体育社会科学的繁荣,也显示了体育社会学的学科价值,体育社会学所独具的综合性研究视角,为人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体育社会现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5、结论
1.体育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与综合性要求体育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它的学科边界存在的张力,并在多学科或跨学科的领域对其做出一种积极的回应,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等诸多社会学科由于理论原理与分析框架的不同,在分析体育社会现象时,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学术视角。
2.体育社会学方法论是关于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是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形成的理论基础,对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经过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一般社会学理论的提示和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概念分析,最终得到了关于体育社会现象的具体变量和理论框架。
[关键词]心理学;整合;分裂
[中图分类号]B84-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45 ― 04
有关心理学分裂与整合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很多研究者认为心理学的分裂不利于心理学的发展,甚至有研究者担心心理学会被其他学科吞并。因此,很多心理学家都在积极尝试将心理学整合为统一的学科以促进心理学的发展,维护心理学的科学地位。但是,由于心理学在科学观、方法论、研究对象以及学科性质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因此不能强求心理学的存在形式与其他统合学科的形式完全相同。当前学术界所谓的心理学的“分裂”样态,或许正是其应然的存在样式。心理学的分裂或整合,可能只是学术研究的一个假命题,心理学既不需要整合,也根本无法进行整合。本文将在对以往心理学分裂与整合的研究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以新的研究视角重新探讨心理学的分裂与整合,以还心理学应然的学科面貌。
一、心理学分裂的现状及其整合研究的尝试
(一)分裂的心理学
学界已有研究普遍认为心理学处于分裂之中,而这种分裂局面的形成有诸多原因。Stephen C. Yanchar和Brent D. Slife认为,心理学的分裂主要有如下原因〔1〕:第一,心理学专业的奖励机制不完善,对于心理学理论创新的支持不足,并且学生在受教育的时候易受到导师固有观念的影响,这加剧了心理学的分裂。第二,科学研究与实践活动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地联系,心理学的很多研究脱离实际生活,导致心理学应用领域与学术研究领域的断裂。第三,心理学理论形态的多样性,不同的心理学派别在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时以不同的哲学方法论为指导,有不同的研究对象以及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导致学派之间难以统一。第四,方法论的多样性,不同心理学派别持有的哲学观点不同,其方法论也就不同,科学主义取向心理学的方法论来源于实证主义,而人文主义取向心理学的方法论则是现象学和解释学等。
心理学的分裂受到了心理学家的高度关注,有研究者认为心理学发展的关键问题是缺少共同的基础,“心理学家总是各自为战,虽然研究对象相同,但却从不同的基础出发,使用不同的方法,说不同的行话,得到相互矛盾的结论”,〔2〕3同时,他们还认为心理学正在被其他学科蚕食,面临被吞并的危机。科学主义取向的心理学家将注意力集中在实验室的研究中,关注的是实验和数据,注重从某一侧面入手研究人的心理实质,强调实验数据而忽视了实验结果对人和社会的指导意义;人文主义取向的心理学家则关注心理学理论的实际意义,认为实验缺乏一种整体观,把人等同于物从而忽略了人的主观性与能动性,因而无法解释所有的心理现象。实际上,心理学内部学术研究与应用研究也存在着由来已久的对立倾向,心理学的学术研究强调其研究的纯洁性和高尚性,认为学术是第一位的,应用是第二位的;心理学的应用研究则强调心理学的着力点在于实践应用,拒绝把心理学当做纯科学。〔3]193学术研究关注的是个体,缺乏对社会宏观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分析且其基本原理脱离社会实践;应用研究则把心理学带入一些微观领域,出现了很多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心理学分支学科。
(二)“第三种文化”下的心理学整合观
在《两种文化》之后,斯诺又于1963年发表了《再看两种文化》一文,并预见了“第三种文化”的出现。这种文化将弥合人文知识分子和科学家之间的沟通鸿沟,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两类知识分子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且关系融洽。〔4]24斯诺的“第三种文化”有利于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融合,对缓和两种文化之间针锋相对的现状也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种文化”具有包容性、超越性和大众化的特点,能够容忍与自己不同的观点,可以使每一种观点都得到严肃对待,对于不同的学科可以相互包容,并且学科内部不同观点和学派之间地位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种文化结合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两种取向,用一种“统合”的观点解释问题,试图从两种不同取向结合的角度进行科学研究,更具综合性;同时,这种文化也是一种大众文化,由于学者们对专业问题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诠释,因而可以使普通民众了解专业化的知识。〔4]25在“第三种文化”的指引下,心理学内部需加强对话交流和互相谅解,认真思考不同学派和不同取向的心理学观点,并在一些问题上先达成共识;在关注心理学理论发展与心理学专业化的同时,也应重视心理学的社会指导意义,要让心理学知识大众化,使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惠及大众,彻底掀开心理学的神秘面纱,使心理学真正为人类做出贡献。
学界普遍认为心理学处于严重的分裂之中且危机重重,心理学的整合势在必行。“第三种文化”的出现虽然给心理学的整合指出了一条道路,但心理学的整合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相互融合。其实,心理学这种分裂的样态正体现了心理科学自身的特点,既包含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也囊括了“第三种文化”。如若忽视心理学自身所固有的天然的学科特点,试图运用某一“范式”或科学观强行进行心理学的整合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必要的。虽然我们也提倡心理学整合的学术性研究,但仅限于学术研究而已。
二、对于心理学整合的疑问
(一)心理学是否可以在一种科学观下整合
有研究指出心理学的整合需要统一的科学观作为保障。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心理学家所持的科学观各不相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对心理学进行整合是不现实的。事实上,自心理学诞生之日起,西方心理学的研究取向和研究准则就深受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指导的心理学成为西方心理学的主流。主流心理学所倡导的是“唯科学主义”的科学观,把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可被观察和实证证实的经验,并以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目的是将心理学建成精确、客观、实证的自然学科,树立心理学的科学形象。〔5]92这的种“唯科学主义”的科学观虽然使心理学从哲学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并朝着客观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但也使心理学发展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如研究中所出现的“不分”的伦理问题就贬低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使用割裂了心理现象的整体性,把对完整心理现象的研究分解成片段式的、碎片式的研究,无益于说明和引导人们的心理活动。这种困境引起了人文主义取向心理学家的关注,他们认为,在心理学研究中不应忽视人的价值以及心理学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强调心理学研究应尊重人的主观能动性。人文主义取向的心理学将整体的人及其心理作为研究对象并且注重人所特有的独特性,提倡使用访谈法、历史法、临床法等颇具人文主义特色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和解释人的心理现象。但是,由于缺乏客观标准且其科学性无法证明,因而其神秘色彩依然十分浓重。
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种科学观指导下的心理学各执一词、互不妥协,导致心理学的分裂与割据局面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有研究者提出了融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为一体的心理学的“大人文科学观”。〔3]351在这种科学观的指导下,我们就要摒弃纯粹以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的方式所进行的心理学研究,而要谋求以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相融合的方式来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以这种科学观为指导,心理学家进行了很多理论研究,如尝试整合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谋求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试图缓解不同取向心理学家的关系、改变心理学分裂无序的局面;尝试对心理学进行全新的学科定位。但是,这种融“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为一体的“大人文科学观”在当前仍然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要在一种科学观的指导下来整合心理学是不可能的。
(二)心理学是否有统一的哲学方法论
实证主义、解释学和现象学作为心理学的三大方法论基础对西方心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实证主义认为,只有可观察的经验才是认识的基础,坚持对经验进行描述并认为只有被经验描述的认识才是科学的。受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影响,冯特在心理学独立之初便主张用心理物理学的方法和生理学的模式对心理学进行研究;随后出现的行为主义更是将心理学的实验研究推向了极致,华生声称要将心理学转变成为纯实验的科学并把行为还原为刺激(S)与反应(R)的联结。在行为主义那里,“心理学就成了研究一种物理化学变化引起另一种物理化学变化的自然科学”。〔6]
与实证主义方法论不同,现象学强调对人的独特性的研究,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作为研究重点,强调描述的方法以及整体论的观点;解释学则强调理解的历史性,即历史条件、历史环境以及历史地位对理解者理解文本的影响,主张使用一种与自然科学“说明的方法”不同的“理解的方法”。布伦塔诺反对冯特用实验的方法来研究人的心理现象,主张把意动当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且重视人的能动性和整体性,从而开创了人文主义取向的心理学研究的先河。随后兴起的格式塔心理学强调心理的整体性,主张对意识和人格进行整体性描述;人本主义心理学则要求关注人的价值和尊严,强调人与动物和机器不同的特殊性。由此可见,不同的心理学流派所推崇的哲学方法论是不同的,要想使心理学各个派别摒弃自己的哲学立场和方法论转投他人怀抱亦是不可能的,故试图用一种哲学观点作为心理学的方法论来整合心理学也是难以达成的。
(三)心理学的学科性质
随着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的兴起,在心理学学科性质的问题上,研究者又提出了心理学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的观点。〔7]119心理学研究的是人的心理和行为、心理和行为的生物基础及其发生发展的规律等问题。人的心理不仅有其生理基础,而且也受社会、经济和文化等的影响。在探讨心理学问题时,我们会用到自然科学的知识方法和技术设备,也会用到社会科学的研究手段和思维方式,纯粹从某一个角度、采用某一种方法来研究心理学都是不全面的。心理学发展的新趋势表明,心理学正在成为一门连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枢纽”学科。既然心理学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那么其交叉点在哪里?它们是如何进行交叉的?等等,这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和厘清的问题。
有研究者指出心理学没有必要禁锢在旧式的学科划分之中,心理学应谋求自己应然的学科定位,即心理学应该属于“科学人文学科”。〔5]2-6在这种学科定位下,心理学研究应强调在某一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人的心理进行整体研究,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反对唯实证方法的倾向;在理论建构的过程中,要以科学心理学为指导,吸收常识心理学、哲学心理学的合理内核来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本土化研究,使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如实反映人的心理,进而预测、解释和干预人的心理和行为。但是,心理学的两种研究取向存在已久且分歧严重,要使学界接受心理学的“科学人文学科”定位也是困难重重。至今,心理学不也仍然是既有科学主义取向的实证研究,又有人文主义取向的人本研究吗?这两种取向的心理学研究或许都能部分解释对方所承认与主张的某些观点,但彼此却并不隶属与统摄。因此,我们认为心理学既有自然科学的属性,又有人文科学的属性,这应该是心理学自身应然的学科定性。
(四) 库恩的“范式论”是否适合评判心理学的科学性
众所周知,科学心理学诞生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在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科学发展的影响下,特别是在物理学和生理学的影响下,冯特决心采用实验法来进行心理学研究,并进而树立心理学的科学形象。科学哲学对心理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库恩的“范式论”就是对心理学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科学哲学。库恩认为,如果一门学科没有建立自己固定的学科范式,那么它就不能称其为科学。以此为标准来判断,心理学就不是库恩“范式论”意义上的科学,因为心理学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范式。以库恩的“范式论”为指导,很多心理学家致力于探讨心理学究竟是不是科学?有研究者甚至认为,应将心理学踢出科学的大门,原因在于多年来心理学进展缓慢且未形成“统合”的理论体系,即心理学未形成能够称其为科学的“范式”。但是,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库恩把物理学的发展模式经抽象和概括总结成科学发展的一般模式,似乎一切科学的发展都类似于物理学,而事实上,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发展也可以遵循不同的模式,特别是像心理学这样一门以人,而不是以物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其发展不可能,也不必要走物理学的道路”。〔2]3况且,库恩范式论中的“范式”是一种模糊不清的概念且其理论本身是一种不可知论,是站在实用主义立场上提出的观点,否认了科学的进步性。〔8]
总之,由于心理学具有研究对象复杂、研究方法多样、理论众多等特点,因此试图在一种科学观、一种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来整合心理学、试图用库恩的“范式论”来评判心理学的科学性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我们就需要从另一个视角重新审视心理学的分裂与整合问题。而一旦当我们换个角度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心理学既是难以整合的,也是无须整合的。
三、“殊途同归”的心理学
(一)心理学难以整合
心理学的整合是一个难以完成的工程。心理学研究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时代性。心理学会第一时间吸收最新的哲学观点和科学前沿理论并将其结合在自己的研究中。例如,跨文化研究兴起之后,各个国家都在探讨心理学的本土化问题,希望将心理学的理论和本国的实际情况与历史特征联系起来,发展有本国特色的心理学。中国心理学的本土化研究就强调以哲学作为指导原则,结合中国历史文化特点,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心理学。但由于各国均有自己的文化特色和历史传统,也都有其自身的心理学理论体系,心理学本土化研究的结果貌似繁荣和发展了心理学,实质却加重了心理学的分裂。在这种情况下,心理学将永远无法成为一门“统合”的学科。第二,多样性。心理学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即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学科分支的多样性。〔7〕7心理学可以借鉴物理学、生物学、神经科学等学科最新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设备以推动自身的研究。由于新理论和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在借鉴这些新理论、新技术进行心理学研究时,也会生发出更多新的心理学分支。以往对心理学进行整合研究的尝试性研究虽然从理论上讲可能有利于心理学理论的整合,但因这些研究都是阶段性的、暂时的结论,对心理学的理论整合并无实质性影响。第三,复杂性,主要是指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我们不可能只考虑心理学研究对象的某一属性,而不顾其他属性。科学心理学诞生以来,各心理学流派均从一个侧面或属性出发来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从未有任何一个学派从多个侧面和多重属性出发同时进行心理学的研究,这不是因为它们不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心理学根本就不具备进行如此研究的条件。
(二)心理学无需整合
事实上,心理学并没有分裂,所谓心理学的分裂实际上是在心理学整体框架之内不同取向的研究,这是心理学应然的研究状态。以往的研究普遍认为,心理学出现了严重的分裂。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得出这种论断主要是由于研究者片面地使用自然科学的标准或者人文科学的标准来评判心理学,而忽视了心理学的学科特殊性。纵观心理学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是理论心理学家在不断地批评那些实验心理学家在实证主义道路上走上了不归路,但许多心理学实验又确实对人类未来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认知心理学在人工智能以及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交叉渗透等等,Daniel Kahneman 就因将认知心理学有关人类认知决策和判断的实验研究与经济学理论相结合提出了“预期理论”,并因此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另一方面,心理学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引导作用也不可忽视。对于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我们更应该关注其对现实生活中的人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其实践应用价值。一些持实证观点的心理学家在罔顾心理学人文社会属性的前提下,质疑人文主义取向的心理学研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心理学的发展和研究需要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相互结合,当前看似分裂的心理学研究,实质上只是心理学在其应然框架内的合理存在样态。
从西方心理学二分法的角度来看,心理学就是研究人的心理与行为。我们认为,两种取向的心理学的研究目的都是解释和预测人的心理与行为,也就是说不论是从科学主义角度出发还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出发,心理学研究的目标都是解释和预测人的心理和行为。据此,心理学研究只是围绕着心理学的研究目标在进行不同角度和取向的研究,其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即 “殊途同归”。〔9〕很多心理学家认为心理学终会整合为“统合”的学科,可以和其他学科一样有自己“统合”的理论体系和学科“范式”。但我们认为,站在不同的视角、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来共同进行心理学研究,可能才是引导心理学发展的正确路径和方法。
因此,我们应该持有一种辩证的态度:心理学理论终究可以用“科学”的方式来解释,即使现在看起来遥不可及但是未来必会实现;实证研究也应该在理论的指导之下开展,既要丰富和发展心理学理论也要突出理论的指导意义,要认识到实证研究是无法代替“理论先行”的地位的。目前来看,心理学分支庞杂且每一分支都有其理论依据和研究方法,虽然心理学不同领域各执一词、各持己见,但都获得了诸多突破性的研究成果。我们在批评心理学这种分裂的状态时,也不要忽视这些分支领域的不断突破和进步不仅没有损害心理学反而促进了心理学发展的事实。试问心理学新理论、新领域、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不正是体现了其生命力吗?心理学的这种主客观结合,学科之间相互交叉和研究方法多样的特点决定了我们不能用某一种科学哲学或科学观来定性和整合心理学,研究者在对心理学进行整合研究时也应认识到,心理学或许有适合其自身学科特点的科学观体系,只是我们目前还未发现而已。在理解了心理学的特殊性和其当前的存在样态之后,我们就应该顺应心理学的现实状况,这样才能繁荣心理学、巩固其科学地位。我们认为,心理学在当代不仅没有必要进行整合,而且如果罔顾心理学的实际进行整合,反而会影响心理学的发展。
心理学既没有分裂,也不需要整合,心理学分裂与整合的问题或许只是心理学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假命题。我们应该尊重心理学固有的天然的学科特点,让其以其固有的应然样态存在并以其应然的方式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心理学的繁荣与发展。
四、结语
心理学是一门“顶天立地”的学科。心理学的“天”就是哲学、历史、文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心理学的“地”就是医学、生物学、物理学、生理学等基础的自然科学领域。心理学要存在于“天地”之间就要依靠这二者的相互协调和相互支持。我们认为,心理学“学派林立”和理论观点多样的特点,就是其立足的基础和应然的存在形式。心理学就应保持其多取向、多视角、多属性的特点,以一种开放和包容的姿态生存于“天地”之间并获得其应然之发展,而根本没有必要强行整合为像物理学、化学那样的统一科学。
〔参 考 文 献〕
〔1〕Stephen C. Yanchar and Brent D. Slife,Pursuing Unity in a Fragmented Psychology: Problems and〔 Prospects〔J〕. Review of General Psychology, 1997, 1(3) , p.238.
〔2〕叶浩生.再论心理学的分裂与整合〔J〕.心理学探新,2000,(02).
〔3〕叶浩生.西方心理学研究新进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4〕曾永志.“第三种文化”的哲学思考〔J〕.未来与发展,2003,(11).
〔5〕贾林祥.论西方心理学的价值取向〔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3).
〔6〕叶浩生.西方心理学中两种文化的分裂与整合〔J〕.心理学报,1999,(03):4.
〔7〕杨玉芳,孙健敏.心理学――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交叉〔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27).
关键词:术语学 语言学 科学体系
术语学是在语言学内部形成的,更具体地说,是在词汇学的框架内形成的,因此术语学与词汇学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术语以某一特定自然语言的词和称名词组等语言基质为基础。因此,对于术语的研究,许多新兴的语言学学科的成就便是很重要的语言学方法,处于首要地位的当属专用目的语,因为术语属于这些语言的词汇体系。使用社会语言学、心理语言学及现代综合科学最重要的分支学科认知语言学已取得的成就。最后,术语学还存在一些学科的交叉所取得的成就,例如:篇章理论、称名理论和交际理论,每一个学科都为术语学研究术语和完善术语结构及使用特点提供了可能。
哲学、逻辑学、符号学、信息科学使用语言单位的物质精神实质,促进其完成自己的任务,给这些单位增加必须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在这种意义而言,术语学像语言学一样,认为自己的语言材料是逻辑哲学科学。然而,术语区别于非术语词汇不仅仅在于概念、抽象事物和它们的特征的物质外壳。根据尼基季娜的表述,术语是人类在不同的科学领域,在技术和工艺,甚至是整个社会领域所进行的认知活动的结果,因此,术语学与这些科学领域的联系要比同语言学的联系更为紧密。术语本身是哲学、逻辑学、认知学、认识论、符号学等语言的词汇单位,同时,作为这些科学的元语言的词汇单位被使用,词汇学术语集被描写成现代知识特定领域的元语言的词汇子系统。换言之,借助于术语使用所有上述科学的抽象本质,如此之外,须借助这些术语的使用来解释所有使用过程。在其中,使用逻辑哲学科学的方法对术语进行的分析有难易之分。术语学的任务是对在逻辑哲学中研究和使用的术语进行分类,并且弄清楚其术语特征,这些特征使术语学得以充当这些科学的材料。
方法论科学本身同逻辑哲学科学相近:作为一般的系统理论的方法论,科学学,分类理论(可以被看做逻辑学的一部分),变体现象理论(哲学方法论科学的新兴学科)。所有这些科学和科学学科取得的成就,都可以应用于术语学。
来说一下数学科学,提到数学本身和数学统计学,当今,为了研究术语系统和单个术语的结构,研究集论的术语学方法的使用原则,尤其是模糊集理论。一系列数学学科所取得的成就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是必须的,其中最重要的首先是编纂单语或双语的专业词典和翻译实践叙词表,其次是为非专业院校的语言教授编袖珍词典,最后,主要在工程语言学领域使用的自动叙词表词典和自动简述。
术语学与信息科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其中包括:将术语作为表述分类和叙词中信息检索语言关键词和在建立客观特征语言词汇单位的源材料。建立术语目录卡和数据库,这些目录卡有利于保存信息和信息检索。建立自动数据库和自动词典,为了满足机器翻译和电子计算机翻译的需要。在信息检索系统和术语体系中不断地出现其他交叉内容。
最后,术语学广泛服务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现代科学学科。科技技术进步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事物、过程、结果、事实等的标志作为专用目的语的词汇手段和对这些材料的理解;第二,统一这些手段;第三,收集、管理、加工信息输出过程的机械化和自动化,上述术词汇手段――术语是对信息最主要的体现手段,作为技术产品名称称总汇的名录,本身的专业名字被认为是最主要的科学和生产对象。
术语学作为科学实践学科,以术语的形式为科学学科提供材料,对以众多术语体系形式存在的术语进行统一的结果,这一结果用技术标准文献和规定分类标准并指出方法的文献来加强,以形式的术语信息自动化分类手段,在其中保存单位的数量是数以百万的。术语学同科学技术进步的相互关系,更宽泛地说,是同人类进步的相互关系,以及二十世纪存在和发展作为科学实践学科的术语学的目的,可在下面简略的论述一下。
科学理论的表述,生产实践的总结,对社会进行科学管理的保证,都离不开术语和术语系统建立的方法,离不开术语活动形式和术语学基础。术语活动的理论是应用效率是在科学技术进步的实践中通过研究和应用其成果确定的。众所周知,管理――往往利用信息,尤其是符号模型。术语学保证以不同的形式获取信息:术语系统是每一专业领域压缩的静态模型,定义系统是该领域展开的静态模型;所有属于该领域的文本(口头和书面的)为其提供展开的动态模型。很明显,所有这些语言模型都以各种语言外原理为基础(逻辑学的、系统学的等),但是他们借助于术语得以实现,并且解决语言外的任务。
就这种意义而言,可以说术语属于科学学科,这些学科运用语言来解决语言外的任务。
这些任务不仅包括技术的,还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任务。术语在政治领域的作用也是不可厚非的。术语在解决全球人类问题中也起着毋庸置疑的作用。在生态学、宇宙开发、射频(为了营救在海洋或其他方面的罹难者)等领域建立国际术语,统一协调国际术语标准十分迫切。
参考文献:
[1] Гринев-Гриневич С.В. Терминоведение[M]. Москва: Академия, 2008.
[2] Лейчик В.М. Терминоведение: предмет, методы, структура[M]. Москва: ЛКИ, 2007.
关键词:思想政治;互动式教学;有效途径
随着国际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当代大学生面临着来自西方的文化思潮和价值观的冲击。与此同时,30多年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大变革,大学生面临着政治信仰、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等的极大考验。面对来自国内外环境的大变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顺应时事,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课程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难点,主要在于教学内容和现实生活的差距较大,课程通常理论性和政策性较强,并且枯燥深奥。该类课程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阐述理论原理多,启发学生对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少,因此,丰富互动教学内容是调动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思维的最佳途径。
一、互动教学的内容
1.问卷调查
根据所授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有针对性的问卷调查。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关注社会问题、遇到困惑和难题、希望从本门课程中得到什么收获等。
2.参与式教学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知识积累,选择讲解一节的书本内容,收集资料和制作PPT,可以和教师交流切磋授课经验,请教师提出改进意见。在哲学方法论教学中,可以请学生将成语故事编成现代小品,用活泼、轻快的形式来诠释哲学的方法论。
3.辩论会
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商定一个演讲题目,布置下去,学生搜集资料、设置问题、组织辩论会、辩手将演讲稿制作成PPT,事先和教师在网上沟通交流。
4.演讲会
教师布置演讲题目,多个选项供学生选择,由学生提交论文,教师精选几篇优秀论文作为演讲稿件,由学生制作成PPT,演讲结束后,由其他学生向演讲者提问,最后由教师对演讲学生的观点、论证以及回答进行评价和总结。
5.案例分析
运用经典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有关问题,注重案例的实效性和趣味性,引导学生思考,不断提问,最后进行总结分析。
6.影像资料教学结合
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和话题,精选一些能反映课程论点的视频资料,例如,《复兴之路》《国情备忘录》《十个怎么看、理论热点面对面》《理论热点面对面》等。
7.网络互动交流
教师通过QQ或E-mail形式给学生答疑解惑,根据自己的学习积累和经验,向学生推荐有价值的人文社科经典书籍和资料。并且对学生在生活中、学习中的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和意见,成为学生真正的良师益友。
总之,互动式教学方法更加突显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相长的教育理念。
二、互动教学的优势
1.互动式教学极大地改变了学生被动听讲,上课只为考试合格的局面
学生通过积极的思考,通过课堂发言、讨论、演讲、辩论、社会实践等形式领会并深化所学的知识,在主动参与中感受学习的乐趣,完成学习任务,从而也增强了课程的实践性和感染力。互动式教学强调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与主动。要让学生在教学中主动参与,宽松开放的课堂气氛必不可少,而要营造宽松开放的课堂气氛,必须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2.互动式教学成为学生自主学习课程知识的动力
首先,互动教学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确实有较大优势。有了兴趣就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搜集和阅读资料,并进行分析和思考。其次,学生对某些教学重点、难点和疑点的问题认识更深入了。如,通过中西医能否相互通约的辩论,学生对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范式之间的可通约性问题的兴趣大大增加了,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明显深入了。最后,必要的激励机制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如,分数奖励和现金奖励增强了学生参与互动教学的积极性,课堂气氛也更加融洽和活跃。
3.互动式教学也体现了教与学双方彼此平等、彼此倾听、彼此接纳、彼此坦诚的新教学主体关系
通过理性说服甚至辩论,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拓展创造性思维,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式。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作用在于:在教师、学生及特定的时空范围等要素组成的系统内,教师凭借一定的条件把“有理”的理论诉诸“讲理”的教学实践过程,从而“以理服人”,满足学生的特定需求,达到理论课的教学目的的实践活动。思想政治理论课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学生通过掌握理论知识可以提高解释的能力;增强批判的能力;规范价值趋向;引导理想目标。
总而言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有效性就体现在课堂中学生的行为表现上,即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兴趣,启发学生的思维,给予学生触及心灵的影响,激活、提升他们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更新其知识,拓展其理论视域,给学生理智的以至整个人生的挑战,促使其在知识、人格、智力、思维、能力等各方面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顾钰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04.
关键词:教学论;方法论;基本规律;内部动力;永恒主题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3-0069-07
规律是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趋向。本质的联系意味着没有此规律,该事物或现象不会出现。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规律发生作用的客观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只要决定规律的根本原因没有消失,规律就必然会重复出现并发生作用。本文从方法论角度比较中外教学论发展的历史,寻求其发展中的个性,意在探寻教学论发展的规律,为教学论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中外教学论发展中方法论的特殊性
中国教学论的发展一直受中国古代哲学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的影响,至今仍根深蒂固。相比较而言,国外的教学论虽以哲学方法论为指导,但是受不同哲学思想的多方面影响,因而显得更加开放。中国教学论的发展所依据的方法论更加重视内省与思辨,而国外教学论的方法论在自然科学的引导下更加强调科学,体现了逻辑运演的思路不同。此外,中外教学论发展的方法论所持根本不同,中国教学论所依持的方法论构建的是伦理世界,国外教学论的方法论其本在于理念世界。
(一)方法论的单一与多样
有学者说,“从秦帝国到唐中叶是一个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内,以豪族大地主结合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力的剥削为特征,因而地主阶级的政权也仅是代表豪族大地主利益的政权。”[1]这句话说明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中央集权的宗法制度。这种宗法制度下是中国长期自然形成的家族制度和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二者相结合构成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统治基础。由儒学发展至理学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主张君权、父权,男权的统一,满足了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的精神需要。“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主流,基本上规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文化的色调和格局。这种思想文化体现了强烈的封建宗法的精神,但又具有不同的时代风貌,斑斓多彩,是一种多样性的统一。”[2]正是理学思想契合了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才使得理学长期以来成为统治阶级所宣扬的唯一正统思想。即便是在近现代,乃至当代,理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然在方法论、思维层面影响着今天的教学论研究和发展。至建国后,中国教学论发展的方法论基础也仅局限于哲学,这与当时的历史与政治有关,更加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一统思想直接相关。
国外教学论的发展在最初阶段同样不能脱离哲学摇篮,教学论依附于哲学而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直至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以及威尔曼的《作为教养的教学论》的问世,才逐步确立了教学论的独立学科地位。与中国哲学唯理学独尊的地位不同,国外哲学的发展是开放的,多派别的,因此也产生了多种教学论思想流派。就哲学方法论角度而言,国外教学论的发展经历了理性主义、实证主义、人文主义、行为主义等多种思想流派。每一思想流派都根据自己所持的方法论,着眼于教学活动的不同侧面,阐明教学活动的本质,构建教学论的思想体系。而随着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丰富发展,国外教学论也不局限于哲学方法论的唯一地位,兼用心理学、数学、统计学等多种视角与方法进行教学活动的描述与教学思想的阐明。即便是在中国教学论进行现代构建的自我发展时期,仍然脱离不开依循国外教学论发展路径的选择。因为以多学科、多背景、多理论作为研究教学活动的不同视角以及方法论基础,从而进行教学论学科建设,是教学论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方法论逻辑运思相异――内省与外查
由于方法论的单一与多样,更是因为方法论内部的逻辑运演不同,所以呈现出中外教学论发展的不同逻辑思路。中国传统哲学以理学为正统思想,而理学则是以早期儒学为基础蓝本,吸收了法家、道家及佛教的本性、心性理论中某些思辨性特征,由天人合一的“天道”发展到“心性”的逻辑推衍,因而更加注重内省与思辨。国外教学论的发展虽然在其初级阶段依附于哲学同样具有思辨和形而上的特点,但是随后的发展其方法论呈现了注重科学与实证的特征,更注重从教学活动的外部视角去审视教学。因此,与中国教学论相比较就更加能够落实到具体的教学问题中。换言之,国外方法论其着眼点是具体的教学实际问题,而中国教学论的方法论更倾向于建立理论体系去指导、解释、解决现实教学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一理学具有官本位、群体本位、社会本位的基本特征,与西方社会的理性主义下的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相区别。因此,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缺乏独立的自主精神和个人意识,而这些恰恰构成了西方社会的文化精神的核心以及人的思维习惯。这与中国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因为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农业文明社会,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传统农业文明中的人未能形成真正自由的个体,人依附于自然界和所属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西方社会相对而言,较早进入工业社会和步入现代化进程。工业社会和现代化意味着人的个体化和理性化的发展。这样,以官本位、群体本位和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理学方法论使得人们更加相信权威和统一思想,表现出对理学思想的内省与思辨。与此相呼应的是理学作为指导教学论思想发展的唯一地位的确认。西方教学论的历史发展中,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为特征的现代化促使人们更加广泛地寻找多种视角、途径进行教学论的研究。因而自然学科和科学技术就能够影响方法论,进而影响方法论指导下的教学论。
第二,理学作为方法论其基本特征是注重伦理与道德,即关注人文和人际关系,西方哲学则更加重视自然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国社会的伦理是由人的身份、地位、家庭等构成的等级关系以及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等血缘关系共同构成的。这与西方社会由契约和法制所构成的平等、自由的社会关系不同。因此,理学更加强调人文和人际关系。反映在教学论中,教学内容就以“仁、义、礼、智、信”等确保人际关系和谐和宗法制度完善的人文学科为主,教学过程强调教师的尊崇地位和教师主导的作用。教学论研究的思维逻辑以内省和思辨为主。平等、自由的交往关系和理性的伦理关系是西方社会文化关系的特征。它提倡个性的自由与创造性,重视自然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教学论中,西方的教学论就更加注重自然科学内容,且强调科学精神和探索自然的自由精神和创造性。那么在教学过程中,体现为重视学生的自由精神和创造精神的发挥。
第三,理学思想具有自身逻辑运衍的路径和较为严密的理论体系。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思想,因自身的逻辑运衍的方式以及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任务而具有保守性。当然,其保守性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官本位和社会本位有着本质上的关联。在人与自然界天人合一的关系中,由于缺乏自由精神和主体性,所以支配人们思维与行动的是传统、经验、常识、自然规律、社会规则及习惯等。理学的逻辑运衍思路就会指向人性与人心,从而其关注的着眼点就立足于人性与人心,其方法就必然是以内省为主。西方哲学则不同,西方哲学后期的发展在理性主义文化的背景下强调理性与科学、自由与创造。
(三)方法论所持之本不同
纵观理学思想和西方哲学的发展,可以发现,它们的发展经历截然不同。理学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统治与社会稳定的正统思想,尽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也逐步演化,其思想不断地得到丰富与建构,但是其思想内核从未脱离“天理”与“人伦”的中心。天理指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宗法制度、纲常伦理,人伦指的是人性及人性归属。西方哲学的发展鉴于其自身体系的开放、自由思维的探索及创造精神,受到18、19世纪自然科学技术的冲击,其所持之本也发生变化,即从对存在与存在者等虚无的关注转向对自然界、人的重视。
孔子认为,“性相近,习相远”,肯定人性的相似和后天学习的作用。“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后天的主动学习将人性引导至“仁”的理想境界。孟子的性善论,同样是强调人类后天的主动学习,将人性的善扩充、发展。至宋代,由于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别是来自意识形态的冲击――佛教的本体心性论和道教的宇宙生成观,使得儒学理论显得贫乏而没有说服力。这时期的理学家进一步深化传统的人性理论,并着重从天人合一以及天理的角度进一步阐发儒学的人性思想。宋学家朱熹则完成了理学的本体论的构建,他认为:“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3]这样,就将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与天理相统一。无论是儒学还是理学,都强调人性与天理。可见,它们重视的是“现实当下的生活本身――‘伦理世界’,其身心性命之论,无非是强调后天学习和教育之功,并藉此进入人伦领域――仁的境界,成就理想人格”。[4]
西方哲学的源头――古希腊哲学目的在于世界的本原。如泰勒斯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水,万物不仅生于水,而且复归于水;德谟克利特总结了先前的自然哲学家关于本原的思想,创立了原子论唯物主义哲学体系,提出了“原子”是构成世界万物的本原。当人们发现,无法用一种物质来说明世界的本原时,开始转向寻求人类认识的精神世界。西方哲学的发展开始尝试着围绕存在与存在者,阐明对世界的认识和思考。直至近代社会,工业文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进步对整个世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哲学也不再仅仅纠结于人类的认识过程、思维与存在,而开始尝试用各种方式解读世界。实证主义哲学用自然科学中的实际调查、量化的方法认识世界;人文主义哲学主张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性的关注与尊重;解释学、现象学则强调对认识对象的多样化理解和多角度的阐明;后现代主义则用批判的眼光审视对于世界、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的认识。西方哲学的主题是随着时展不断演变,背后隐藏的是其运衍逻辑、思维方式的变化。
二、中外教学论发展的共同规律
(一)教学论发展过程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感性认识是人脑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开端。列宁说:“认识论的第一个前提无疑地就是,感觉是我们知识的唯一源泉。”[5]它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个别的、局部的和表面的东西的反映,感觉、知觉和表象是感性认识的形式。在人们开始尝试认识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之初,人们关于教学的一切认识都是基于教学实践的感性认识。如早期的智者派教学思想就认为“人的感觉就是知识”,教学就是为了现实的生活――授之以从事政治生活的本领。那么教学论就是人所感觉到的关于教学的认识。这种认识没有对错之分,因为这一切源于感觉。中国传统教学论特别是先秦教学论思想也体现了教学论历史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感性认识阶段。先秦教育家们的教学论思想都是他们对长期教学实践经验的总结,属于经验层面也即是感性认识阶段的思考。由于先秦教育家们的兴趣不在于理论的建构,而是实用性地强调如何从事实际的教学、指导教学实践,因此早期的教学论思想显得随意,经验性较强而理论性较弱。感性认识是认识活动的第一步,也是教学论发展第一阶段。感性认识的特点是:第一,直接性。具体到教学论这一认识过程来说,早期人们对教学的认识源于感觉与经验,且教学的目的直接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相联系,如智者派培养从事政治活动的人等。人们对教学的感性认识还表现在仅仅基于感觉去认识教学,没有任何方法论或思想的指导。这也体现了感性认识的特征。第二,生动性、形象性和丰富性。第三,片面性和表面性。这个特点是由前两个特点所决定。感性认识还没有深入到客观事物的内部,概括事物的本质和一般,而只是对客观事物片面性和表面性属性的反映。当然,感性认识反映了事物的部分本质,只是不能通过理性思维从中加以区别和认识。
理性认识是对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的认识。理性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认识的真正任务就在于经过感性认识达到理性认识,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它是认识过程中重要的、高级的阶段。苏格拉底首次发现了人的精神的力量,发现了人的主动性,更重要的是揭示了人的理性的重要作用。因此,从苏格拉底开始,人们开始理性地认识世界,认识教学。至柏拉图,开始探寻世界的普遍、共相与概念。他将教学对人的作用进一步深化,认为教学应注重心灵的训练,以发展和完善人的理性,培养以“公道”待人接物,以“理性”支配言行。直至教学论学科的独立――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产生,对于教学活动的认识开始能够进行合乎规律的理性的判断与审视,从而使教学论从对教学现象的描述转向理论的论证。教学论发展进入了理性认识的阶段。理性认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间接性。理性认识不再如感性认识那样是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产生的对客观的直接反映,而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客观事物的间接反映。这就是说,理性认识和客观事物之间以感性认识为中间环节。在教学论发展至理性认识阶段,归纳法成为重要的研究方法。人们对于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的认识,是在实践和感觉基础上加以提炼与总结,并且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果。第二,抽象性、概括性。由于理性认识是对客观事物的间接反映,因而不像感性认识那样具有生动、形象和丰富的特性,而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第三,本质性。理性认识已经不是停留在客观事物的现象方面,而是深入到事物的内部反映事物的本质,是对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和规律性的认识。夸美纽斯认为教学论是探究教学的一门艺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学活动的本质。继夸美纽斯之后的教学论逐步开始探索教育教学的内在规律,以及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对于教学论的认识开始深入教学内部,探索内部的一般性的、本质性的规律了。
教学论由于长期依附于哲学而存在,因而具有抽象性与思辨性。在教学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对于教学的认识逐渐深入,不断从不同的侧面揭示教学本质。这种对于教学的理性认识是教学论发展的必经阶段。赫尔巴特在其统觉心理学的基础上,探讨了教学的基本阶段,总结并提出了教学活动的阶段性。究其本质,对教学的认识,即教学论的建构开始转向探讨一般性的规律了。对此,杜威提出了批判性的观点,认为其教学论是演绎性的,演绎性的教学论忽略了儿童在教学过程中的自我活动。这实质上是批判教学论的理性发展不能够通过形成的理性认识指导教学实践,关注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中具体的人与事。因此,提出以儿童经验和心理顺序组建教材的课程观与课程设计,以及从学生思维角度出发而建构的“从做中学”的教学过程观,共同成为其教学论思想的主要内容。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5]教学论的发展经历理性认识阶段必须以指导教学实践为目的,并且充分发挥理性认识的作用,才能够达成真正的理性发展。由此看来,认识的过程――教学论的发展过程不是简单地由感性阶段发展至理性阶段,必须经由理性,将理论与具体的教学实践相结合才能够长足发展。列宁说:“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自然界在人的思想中的反映,应当了解为不是‘僵死的’不是‘抽象的’,不是没有运动的,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处在运动的永恒过程中、处在矛盾的产生和解决的永恒过程中的。”[7]教学论的发展就处于这样感性认识上升至理性认识的螺旋上升过程中,处于不断运动的和矛盾的永恒过程中。
(二)教学实践与教学认识的矛盾――教学论发展的内部动力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教学论发展同样遵循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即教学论的主要矛盾是教学论发展的内部动力。教学论的发展就是人对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认识的发展过程,就必然与认识过程的基本矛盾呈现一致性。主体与客体、物质与精神、实践与认识的矛盾是认识过程的三对基本矛盾。对于教学论这一认识过程而言,其基本矛盾表现为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教学现象或教学活动、教学实践和教学认识(教学论)的矛盾。教学论的基本矛盾推动了教学论的不断发展与前进。其中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矛盾是根本矛盾,教学实践与教学认识的矛盾是核心矛盾。
主体和客体的矛盾在认识过程中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现实生活世界的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矛盾产生和发展的根源。没有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就没有实践与认识活动的发生。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矛盾的解决,都是为了解决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因而我们称主体和客体的矛盾为根本矛盾。人是有意识、有能动性的实践主体,这就意味着他不可能面对客观世界的一切无动于衷,而是要竭尽全力地使客观世界的一切为我所用,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的发生也同样源于人类对于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是,当教学随着社会与科学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的时候,人类开始践行着且在践行的过程不断认识与改造教学,以满足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当教学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就出现了与主体需求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促使着人类不断对教学提出要求以满足需要,从而不断深化对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的认识,进而推动教学论学科不断发展。在促使教学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之前,就有必要认识教学现象或教学活动这一客体,就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这就形成了教学论的本体论部分;进而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就形成了教学方法论以及教学技术等问题;最后还基于认识主体的需要,回应教学“应怎样”的问题,这就是教学论的价值论问题。这样,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就促使对教学的认识不断深入,不断完善教学论学科体系。
尽管主体与客体的矛盾是基本矛盾,但仍然不能决定事物的发展与走向。因为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都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够发生关系,才能够产生矛盾。因此,实践在一切问题中处于核心位置。在教学论发展的过程中,教学认识与教学实践的矛盾是教学论发展的内部核心动力。教学认识可以理解为“关于教学的认识”、“对教学的认识”、“教学中的认识”。教学认识的理论化、系统化、体系性就是教学论。教学认识是认识主体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对教学现象或教学活动的理解、思考与理性总结。当教学认识能够解释、说明以及指导教学实践时,教学认识与教学实践处于和谐的发展过程。相反,当教学认识已经不能够对当下的教学实践进行有效的分析、阐释以及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时,一方面说明教学认识已经失效或落后,另一方面说明教学实践出现了新的亟待主体加以认识的教学现象,这样,教学认识与教学实践必然产生矛盾。无论是教学理论的失效,还是教学实践的发展,这种已然发生的矛盾促使认识主体进一步深化对教学实践的认识,提高教学认识,以便重新发挥对教学实践的解释与指导功能。对于今天的教学论研究者而言,需要“承担起指导、总结及反思教学实践的任务,关注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彼此的对话、交往与理解,有效实现情感共鸣,生成可理解的情境性话语。”[8]如此,教学论就在教学认识和教学实践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
(三)实践关系是教学认识过程中一切关系的基础
实践是人类认识的来源,也是教学论发展的源起。教学论是在实践基础上人们思辨的产物,没有教学实践,就没有人类关于教学的认识,这应是确定无疑的[8]。探讨教学认识过程中的实践问题,实际上是探讨实践关系问题。实践关系首先要涉及的是关系的主体与客体。认识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实践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10]。主体和客体是认识与被认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认识过程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论表现为人和自然的关系,还是表现为人和社会的关系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基本关系是实践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实践关系是主体和客体的最基本关系,其他方面的关系都是在实践关系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并受实践关系所规定和制约。在教学论发展历史中,也即是人们对教学不断认识的过程中,也体现为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其中,实践关系表现为教学认识的主体践行着教学活动,并且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指导、改造教学实践活动,使得教学活动不断满足自身的需要。认识关系是实践关系的派生,只有当主体作用于客体进行实践活动时,主体才会产生与客体的认识关系。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是教学论的认识对象――客体,那么种种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就成为教学认识的来源。教学论的认识主体人,特别是教育实践者、教学论研究者,接受客体所传递的信息。同时,对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认识的结果――教学论,是对教学认识的客体的主观反映。不论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还是认识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都是为了满足主体一定的需要。因此,主体对客体的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中都渗透着价值关系。尽管对于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的认识是对客体的反映,但其中都说明了作为主体的研究者对教学活动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如普罗泰戈拉在谈及其教学目的时,就说到他那里求学的人,可以学到处理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的智慧;柏拉图认为教学目的首先是培养军人与执政者;儒学思想中关于教学目的论述、教学原则以及教学内容的伦理性等,都体现了主体所赋予客体的价值取向。
在教学论发展的运衍轨迹中,体现着不同主体与发展中客体的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在这一切的多层面关系中,实践关系是一切关系的基础。第一,实践是人类认识的来源。无论是教学实践活动,抑或教学认识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上走着的认识路程。”[11]实践是事物与认识主体之间的桥梁。没有实践,客观事物同认识主体就不能发生任何联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认识。教学论发展的历史,即教学认识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过程也同样如此。第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这与实践是认识的源泉直接相关。因而,随着实践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人的认识和知识必然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社会实践不断给人类的认识提出新的课题,即新的需要,而这种需要会成为一种巨大力量,把认识不断推向前进。如前所述,教学论发展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螺旋上升,即是实践在其中发挥着桥梁和基础作用,推动教学论在不断发展的教学实践的基础上,认识不断深化。第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列宁说,“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实践不仅只有普遍性的优点,并且有直接的现实性的优点。”普遍性和现实性决定了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的唯一标准。教学论的发展是在教学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前行的。即便是对于教学的本质性、规律性的认识发展至更高的理性阶段,也必须由现实中的教学实践来判断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因此,目前的教学论发展,特别是国外教学论的研究,以现实中的“教学问题”为教学认识的起点,并以此阐述教学思想和建构教学理论是符合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也符合教学论发展的客观规律。
(四)本质与规律――教学论发展追求的永恒主题
黑格尔曾经将人类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消极理性和积极理性四个阶段。如果以认识发展过程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阶段来加以区分,知性、消极理性与积极理性就是对理性认识阶段的不同分类。恩格斯说:“悟性和理性。黑格尔所规定的这个区别――依据这个区别,只有辩证的思维才是合理的――是有一定的意思的。”[12]知性是对事物的直接性加以分析,从中抽取一方面、一个规定加以认识,得出的对此事物的单独认识。从哲学观点看,即是单独地、孤立地考察事物的某一方面,从而反映事物某一稳定方面的思维阶段。理性是对事物多方面联系的对立统一中认识事物的思维阶段,是对事物的联系的、发展的整体的反映。知性阶段是人类理性认识的必经阶段。没有知性阶段就没有理性阶段,知性是理性思维的基础,为理性思维提供基本材料;同时知性如同感性认识一样也有其局限性,由于它仅仅是对事物的抽象、孤立和分割的认识,那就不能从总体上把握认识对象,不能在联系和发展中发现多样性背后的统一性,因此,知性必然要发展到理性。理性是理性认识的高级阶段。它是在知性的基础上整体地、联系地、发展地认识事物,以运动的眼光与视角看待事物,并在思维中再现事物的普遍联系和发展运动,以达到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全面具体认识。
基于认识过程中,对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以及理性认识的“知性――理性”思维阶段的划分,可以发现:事物的普遍联系以及发展运动,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必然追求。人是自然界、社会中最复杂的动物。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是以人为对象的社会特殊活动。因此,教学现象和教学活动是复杂的体系,一方面教学是运动与静止对立统一的事物,另一方面,教学中诸多要素(包括教师、学生、教材、环境等等)相互区别、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构成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因此,对于教学的认识就会经历理性认识的知性阶段和理性思维阶段。对于教学的认识,如果孤立地从某一角度出发,仅能够得到对教学的部分认识。在教学论学科群中,许多子学科都可视为对教学的知性认识阶段。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论、教学艺术论等等。当然对于教学的某一方面的认识是对教学整体认识的基础。认识活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经历局部到整体的过程。理性思维阶段是认识的高级思维阶段。人们不仅要对教学的某一方面加以认识,还会在联系和发展中全面认识。全面认识的结果就是对教学的普遍性认识和规律性认识。审视今天教学论的基本构成――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教学手段等,每一部分都是对教学的孤立认识,即知性思维的结果;而当我们将其视为普遍联系的因素和相互作用的整体时,并在其发展中探索其本质和规律,就是理性思维的结果。因此,对于本质和规律的追寻,将是教学论学科发展的永恒主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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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很少系统地探讨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近年召开的哲学或行政学研讨会上的发言和已经发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学的有关论著看,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活动”是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科学”。事实上,对“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有成效有意义的研究只能属于行政科学研究范围,是理论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在行政哲学研究中,是终极意义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不可能也不能够取代行政科学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是以行政科学、行政理论为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元行政学。这种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学当成了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元行政学),因而存在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名曰行政哲学又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学科性质问题。人们必然要产生行政哲学究竟属于哲学学科还是属于行政学科的疑问。虽然行政学家和哲学家是可以而且应该联盟的,但行政学属于社会科学,它与超越科学的哲学在知识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而行政哲学不可能既是哲学的又是具体科学的。否则,只会产生一种非哲学非科学的怪异知识和学科。目前出现的那种把哲学的概念、术语往现实行政生活贴标签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学的原理、规律构建的种种行政哲学体系的“研究”,无不是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其二是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即元行政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学科研究规范。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学学”或“行政学学理”。行政哲学属于“行政学学”的范畴,但行政哲学不同于“行政学学”,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学学或元行政学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行政科学进行研究,行政哲学则是从哲学角度研究行政科学的行政学,它可以属于元行政学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个元行政学。因此,行政科学、行政学学(元行政学)和行政哲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是对行政科学的哲学考察。即,行政哲学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学科性质而言,行政哲学属于部门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对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国内一些学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学的论著中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描述。如王沪宁认为,行政哲学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性质、行政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原则等基本理论范畴[1]。薄贵利则将对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2]。颜佳华在《行政哲学论》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行政哲学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动论(逻辑起点)、行政主客体论、行政认识论、行政实践论、行政方法论、行政价值论[3];后来,他又在《行政哲学:一个亟等进一步开拓的领域》一文中,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界定为:行政哲学导论、行政学对象论、行政学结构论、行政学功能论、行政学评价论、行政学发展论等[4]。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二
行政哲学的上述两个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的与历史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对“行政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对“行政问题”研究的“次一级”的研究,是对实际的“‘行政问题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任何行政问题的研究总是先在地包含一个方法论,即总是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立场来研究的。这种角度、立场尽管可能不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却客观地存在着。而且,这种角度、立场本身就制约着对行政问题的认识结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出发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要对这些结论的可靠性做出判断,就必须检讨他们的方法论。按照荷兰著名经济学家库普曼(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或者是在社会科学中,任何系统的理论体系均表现为一个“价值观假定+逻辑推理”的结构[5]。库氏的这一逻辑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战。显然,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均是从某种价值观或方法论见解出发的逻辑推理系统,其中的价值观或方法论假定,只能表现为某种行政哲学。因此,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都是以某种行政哲学的逻辑展示的,它不能不内含着某种行政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学哲学”是以“行政哲学”为思想资料的和最终归属的。我们也只有对行政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自觉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从历史上说,对行政活动根本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论述。而对行政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则不过是近100年来的事。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活动的研究先后产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或行政学、行政科学、行政哲学。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论的分散的、不系统的、粗浅的行政理论;行政理论则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较完整、系统、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学说或行政学往往是较为完整、系统的关于行政的知识体系;而行政科学则是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行政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行政哲学则是对行政理论、行政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思辩的产物,是行政科学的哲学。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出现了独立的行政科学时才出现的,是行政问题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对行政学活动的哲学思考是人类的行政认识和行政实践从童年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政学哲学与行政科学研究的问题是显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学是通过对行政活动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各种行政思想、行政理论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论并给出某种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说,行政科学主要关注的是为实际的行政活动提供一套具有普适性的系统的行政知识、思想、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点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学为行政学哲学提供思想,行政学哲学则对行政科学起指导作用。任何时代的行政学哲学,除依据各自的一般的哲学观外,都必须吸收以往的以及现时代的行政科学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学研究要接受行政学哲学的指导,这不仅体现在任何行政科学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学观的指导下从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学体系的构建、其逻辑分析与论证也要符合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考察的是行政科学的基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便是行政学哲学的研究主题。那么,这个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行政学者以及行政人员较少或不特别考虑的问题。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人们通常是在一种没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识的增长,提出概念、形成理论,获得某种高效的行政方法。这一切都是围绕着行政活动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学者为的是行政知识的不断增长,而行政人员则是把行政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理论、方法、模式等,作为正确的东西应用于行政活动之中。他们的问题常常是一种理论或方法对他们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种理论或方法才能够达到一种活动的预期目的。人们一般并不考虑一种理论或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当理论或方法的功用开始减弱或失效的时候。一些人才可能会对已有的关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论和方法本身进行反思。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正在进行着对行政中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或批判。而所谓的对行政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关于行政科学元问题的研究。这个元问题就是行政科学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学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而展开讨论的,对“行政”这个基本问题的明确和把握,就构成了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
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哲学是对行政本质以及行政科学发展进程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学。行政哲学能否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为行政科学呈现出实质性的理论进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实际的行政活动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行政哲学本身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不要说对行政科学的发展不会起到推动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学本身的发展和存在,都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就是试图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学”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对象上存在的歧义性和含糊性。当然。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关于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的讨论还只是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学的精神实质,研究主题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难题了。因为,它将会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得到扩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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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教育学都是关于人的精神实践活动的学科,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严格地说,这些学科研究的内容相距甚远。但通过专门研究可以看出,根据各自的思想价值归属,它们又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并且相互发生积极的作用。哲学与教育学相互作用能使人清晰而肯定地认知自我,有些研究者甚至把教育学当成一门“具体的哲学”(II.纳托尔)。同时,有人也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哲学对于生活的作用与教育学没有什么不同(C.格谢)。音乐教育学在自身发展的各个阶段或多或少地与哲学发生了联系,还运用了哲学的经验来思考和解决自身的问题。类似情况在哲学里也同样存在,哲学与音乐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紧密联系,而后者也同样地丰富了哲学科学的实践经验。
因为哲学与音乐学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范畴与功能各不相同,所以探讨二者之间直接相互促进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探讨的问题,是关于它们之间的“相互授粉”作用,是两者之间的一种融合。其结果是产生一种能够理解的人类与艺术世界的关系,并提炼出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方式的一种更为深刻的思想(见M.C.卡冈《交际世界:客体间的关系问题》,莫斯科,1988年)。例如:哲学是作为一门广博的方法论知识来对音乐教育领域施加影响的,而这种影响主要在于帮助我们弄清后者的思维基础,明确其优势和功能。但哲学既不能改变具体的音乐教育的内容,也不能提出音乐教育的方法。哲学是一门解决音乐教育现实问题的思维基础和方法论的学科,对音乐教育进行完善是极为重要的,这就是哲学及音乐教育学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如果从现代学术思维角度出发,音乐教育的指导思想首先应该是发展个性。它通过音乐语言来发展个性,帮助人们了解万事万物和自己的内心世界,认识人类周围环境的多样性。这种对现代音乐教育的思维功能的理解对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现代音乐的推动下,哲学积累了大量对音乐内涵进行思考的经验,还促进了其对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方面的思考和研究。
笔者认为,哲学构建了科学地研究现代音乐教育学主要问题以及现象的基础。阿里斯托杰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时至今日仍对音乐教育意义重大,即艺术与音乐的实质是什么,它们是如何作用于人类本身,如何作用于人的心理活动及社会行为的。在哲学思想的基本原则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概念,在思考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需要音乐教育知识的参与。比如,关于艺术思想问题,关于对人与世界的审美思想结合与形成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许多哲学家(如罗谢夫、索罗夫耶夫、什列恩等)对以上问题的思索和取得的成果,在音乐教育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但帮助学生们用心灵和头脑去理解音乐的真谛,还让他们更深入地认识到音乐的美妙之处和所蕴含的精神力量。
许多哲学、美学方面的知识在音乐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A.B.卡巴列夫斯基制定的一套学校音乐教育大纲就可以说明这一点。这套音乐教育大纲是以艺术与生活的相互作用以及人对世界的艺术观为基础制定的,目的是激发出学生思考音乐时可能产生的神奇力量,加强学生对艺术之美和生活之美的本质的理解。
现代哲学家越来越关注艺术教育的问题,他们认为将哲学知识运用于实践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哲学家H.H.基亚申科关于音乐哲学与音乐教育关系的观点是对此最有力的证明,他的基本观点是“现代音乐教育哲学方法论产生具有必要性”。H.H.基亚申科认为,正是这一点扩大并丰富了音乐教育过程的价值思维空间,使得它的对象(学生及音乐教师)能获得一种特殊的平和状态,身处其中的人们内心会有“对世界的崇敬”之感(A.什维采尔),并深深地、强烈地感觉到自己的心灵与世界“自然而然”地产生同一性(M.布什维)。哲学家坚信,正是音乐所具有的协调性和“音调的无限延展性”构成了音乐教师专业经验的“核心”和基础,使音乐教师可以与音乐本身、与学生、与周围的事物进行直接的交流。他还认为,现代音乐教育应该更多关注如何去丰富学生的“心灵”,这种丰富的心理状态可以使他们的艺术思维与对周围世界艺术信息的理解保持统一。鉴于此,哲学家强调,儿童对广阔音乐世界的向往一定要通过他们对“民族旋律因素”的了解来实现,即通过本民族音乐的“遗传密码”,让学生了解到本民族丰富的精神财富。
最近,在音乐教育学与哲学相互关系的问题上又有了新的见解,其中关于个体(教师和学生)世界观形成的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思考这个现象的实质时,音乐教师首先要依靠哲学中系统完整的个性认知观及哲学在精神领域的优势――世界观的认知。根据这一方法论原则,音乐教师的世界观就通过其对生活和职业的理解与体会表现出来了。
音乐教师的世界观是综合的,这是个重要的个性特征,也是其个性特征和职业文化素养的核心。世界观将精神、心灵以及其他个性特征融合为一个整体。从广义上讲,音乐教师的世界观是其完整个性的自我认知,是其了解与深入世界的方法与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专业学习与音乐教育活动是其基础。
音乐教师的世界观决定了同艺术教育的对象(音乐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特性。这种相互关系表现的多样性和典型特征(首先是激情美感、个性创造的特征)证明了音乐教师要有丰富的世界观,比如,活泼开朗的个性。因此,音乐教师的世界观自然而然地包含了丰富的精神美学内容中的“激情饱满、创作热情”,并能够对周围现实及自身价值进行理解和思考。
音乐教师世界观的社会和职业意义首先是通过其所具有的功能表现出来的。当其作为外部功能时,世界观是其在社会文化和职业中自我定位的手段,其内部功能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教师自身,更好地进行自我剖析和自我认知。
与上述第一个功能相关的是,教师拥有了足够明确而深刻的个体世界观立场,并据此对各种事件及周围环境的变化进行认知,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艺术和具体音乐教育活动发表看法与做出评价。在这种功能中,教师的世界观是一个转换器,它在世界观准则和社会思想、教师本人的艺术教育理念的确立与表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个功能的作用与教师完善自我的内心世界和改造世界等活动紧密相关,其中包括个^职业方向世界观的确立和发展。
可以说,教师建立职业世界观的目的首先在于构建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既是与音乐教育活动(整个社会文化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相互作用的个体精神个性模式,也是吸取和认知“本我”高尚精神(作为这一活动的特殊“产物”)的自我职业个性模式。现代科学观点认为,从事任何职业,其中包括音乐教师的个人世界观结构的主要基础是由各个领域的知识组成的(科学、艺术、宗教、政治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相关的观点、信念和理想。因此,哲学不仅仅是综合知识系统,而且还是个人的内心状态,是一种“锻造”自我的艺术(M.K.马
塔达什维利)。世界观的结构内容非常广泛,就像具体的人(音乐教师也不例外)与周围世界发生的广泛而紧密的联系一样。教师的世界观应该向人类思想和精神的所有领域开放。只有在知识与信念和谐统一的情况下,音乐教师的认知才能克服实用主义的缺点从而达到一种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物质的”和“精神的”、“个人的”和“社会的”、“主观的”和“客观的”得以从“永恒的对抗”状态过渡到“和谐共存”的理想状态。
信心是一种独特的世界观,是世界观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在与观点、理想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关系中,作为一种特殊的个性心理组成部分,信心是更加符合世界观的自然特征及价值思维的。
在音乐教师的职业活动中,丰富的知识和必要的音乐才能并非总能成为信心产生的源泉。最重要的是音乐艺术本身和艺术创作,他们包含了用艺术美学形式表现出来的世界观的立场和态度。在这个过程中,音乐教师的“心灵倾听”是艺术教育与音乐交流的基础。
现代音乐教学必须有哲学和美学知识作为基础,而哲学和美学的知识成果都是思想家们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比如,在H.A.伊里依的关于个体精神与文化的联系的学说中,许多观点可直接帮助我们对音乐教育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当时伊里依坚定地认为,“无心灵的文化”不是真正的文化,而是一种愚昧的“文明”,这种文明缺少了文化的核心价值,使人类精神空洞无物。另外,对哲学家来说,“精神”、“爱”和“创造”是具有深层意义的概念,在这里,“创造”被伊里依理解为世界与世界的对话,这个对话是建立在自我剖析的基础上的。这一观点期待着被人们了解和认可。它将心灵的自由、人的意志、人类对世界的责任感以及明确人本身的生命价值等因素联系在一起。
在方法论的框架下,伊里依的这些论断和观点对解决一些问题是有帮助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教育领域的各种知识,其中包括音乐教育知识。显而易见,现代音乐教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产生的根源首先是本国哲学思想,这种哲学思想包含着真正的公民的精神力量,并且可以和我们这个时代的所有学科和思想进行比较和分析。
M.K.马塔达什维利的艺术作品价值思考理论对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具有实质意义,它将这些艺术作品看作人类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这种行为需要延续下来,最理想的状态便是进行再创作。
现代音乐教育之中存在着由独自向对话转化的过程,这首先建立在M.M.巴赫金的概念理论上,他确立了人与文化相互关系的原则。正是这种“人们寻求真理”的观点使得音乐教育过程的参与者(学生和教师)认识到自己与这个过程中一切事物的联系。理想中的音乐课是音乐艺术家、教育家与学生能够相互交流,从而达到传递艺术价值的效果。在音乐师范教育过程中,对话不只是一种方式和方法。这是音乐教育过程中的最本质的基础,是方法论的原则。因为音乐本身就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会消除孤僻、自私和孤独。在真正的心灵交流中,教师已不是在单纯地“教”,而是要达到让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并将信心注入学生的精神创作之中。
[关键词]国家法治发展;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
一、若干概念之涵义与本文的讨论范围
在对本文的论题展开之前,有必要先行厘清若干概念的内涵,这里主要有区域、法治发展以及区域法治发展等相关概念,以便确定本文的讨论范围,认识论题的时代意义。
“区域”亦可称之为“地区”,这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多层次的范畴。从全球的角度而言,区域不仅仅意味着以地理因素为基础的空间结构,而更多地是指通过稳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协议所建立起来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甚至是跨地域的国家之间的经济的或政治的乃至军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作为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第八章专门设定了区域体系的法律框架,这样区域体系就成为介于国际体系与民族国家之间的一种具有全球意义的次级国际体系。“二战”以来,这种基于经济的、政治的、地理的、生态的乃至军事安全的诸种共同联系的区域性次级国际体系,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深刻地改变着当代国际关系格局及其发展走向。从民族国家的意义上讲,区域一词则表征着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以特定的行政管辖层级为基础的地区单元,或者是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若干个行政管辖层级所组成的地区单元的集合体。在传统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区域形态,既有着相对稳定的构成机理,又有着各具特点的表达形式。比如,郡县制构成了古代中国行政区划的一条主轴。秦帝国以来的各个王朝的行政统辖区域,大体上都按照郡县制的架构,结合一些具体的社会历史的因素加以划分,进而形成一幅皇朝统治的疆域版图。而在不同的皇朝统治年代,郡县制的外在表现方式又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藉以裨于皇朝更加有效地辖驭四方、治理天下。在当代中国,区域与行政统辖层级往往交织在一起,因而区域概念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诚然,郡县制这一传统中国行政辖区的基本主轴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尽管建国之初曾经一度实行行政大区制度,但是,“省”和“县”依然成为中央政府实施国家治理的基本行政依托。然而,时下中国的行政统辖层次繁复多样,在建国之初省级政府分出的行政公署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大市”或“较大的市”这一介于“省”和“县”之间独立的行政管辖层级。加之,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东方大国,基于国家统一、民族和谐和有效的边疆治理等多方面的考虑,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区域以及行政管辖层次亦有着鲜明的特点。不仅如此,随着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区域与行政统辖层级彼此交错的非均衡格局开始形成,超越现行行政管辖层级的省份与省份之间、“大市”之间的区域性协调发展机制迅速成长起来。中央政府对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设定各有侧重的发展目标,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省级政府亦是如此。因之,当代中国的区域概念的内涵与形式确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总的看来,省域以及以特定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若干省域的结合根据我国中央政府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本上把全国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等等。当然,这里还有一些更为细致的区分,诸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湾地区等等。市域(设区的市)以及同样一般以相邻的地缘为纽带的若干市域的结合,和县域这样的基本的地区单元,大体上构成了当下中国的多层面的区域概念。正是在这样的多层面的区域或地域概念的基础上,融入特定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历史的、文化的乃至地理环境等等诸多因素,便会相应地形成区域经济、区域社会、区域政治、区域法律、区域历史、区域文化和区域地理等等历史和现实的概念,从而给我们认识国家范围内(包括当下中国)的区域生活状况打开了一个广阔的思想天地。
区域法治发展是与国家法治发展密切相关的。关于法治发展,这个概念与法制现代化概念具有相通的意蕴。正如我们多年来不断论及的,法制现代化反映了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历史性转型与变革过程。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正是在这一转型与变革的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因之,当下中国的国家法治发展,就是要致力于从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转变,实现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法制的历史性跃进,而这个时代进程的基本目标,乃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一国家法治发展趋势和走向,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反映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进而确立与全球法治发展进程相协调而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很显然,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构成要素的区域法治发展,乃是国家法治发展在国家的特定范围内的具体实现,它所展示的乃是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在特定地域中展开的具体生动的法治场景。所以,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在基本性质、主体内容与总体目标诸方面,都是内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绝不存在一个脱离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孤立的区域法治发展。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至于说区域法治发展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主要是指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能否成立,这无疑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论题。在这方面,学界的认识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但大体上已经或正在形成共识,即: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本文的以下部分将要对这些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作进一步的论证与阐释,这里所要提出的原则性的看法是:尽管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是,在法治发展的起点、条件、过程、动力机制、实现方式等等诸多方面,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之间无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或个性特征,恰恰是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对待的,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区域法治发展对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以及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必要的张力及其互动过程,从而确证区域法治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
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工作。而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系统。本文拟从法哲学方法论的意义上加以探讨,以期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多样性统一”的命题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或《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导言中,马克思在阐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原则。在他看来,第一种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原则,反映在经济学产生时期所走过的历史道路之中。比如,“十七世纪的经济学家总是从生动的整体,从人口、民族、国家、若干国家等等开始;但是他们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与此相反,第二种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则反映了这样的思维过程,即:“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或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这就是说,通过思维的抽象力,抽取一类对象的共同点,把握客观对象的某个方面、某个片断的简单规定,构成思维或叙述的起点,进而从局部的、简单的规定,上升为全面的、综合的、深刻的概念系统或普遍的理论概念体系。很显然,这是两种迥然相异的方法论原则。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第一种方法以近代早期的重商主义学派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配第等人为代表,他们的论述通常“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们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因此,“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最初的认识对象,表现为无限丰富的现象,成为认识过程中的直观和表象,进而“蒸发”出一些抽象的一般关系。而第二种方法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则是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思想家那里开始的。“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依据这样的方法论原则,“如果我们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更切近的规定之后,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浑混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这样,通过理论思维,把作为思维的起点的那些抽象简单的规定,再现被认识对象的内容,使之不再是一个关于整体的浑沌的表象和感性的直观,而是一具表现为必然的和综合起来的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合体,从而获得整体的具体规定。
由此,马克思强调,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过程乃至一切科学思维的两个阶段,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或者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二者处于同一思维过程之中,二者彼此依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然而,对于形成和建立一个理论概念体系来说,“后一种方法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并且是科学思维“所专有的方式”。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是科学理论思维所特有的、把直观和表象材料加工改制成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说,把在经验上得到的直观和表象材料,放在应有的逻辑联系之中,考察它们之间的客观必然的相互联系。经过这一过程,人们就可以在概念运动中反映、再现、复制所考察客体的自我发展的客观过程,使“整体的表象”成为“多样性统一”的具体的整体。
马克思关于“多样性统一”的整体的具体规定的方法论原则,为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第一,要使国家法治发展这一概念成为“整体的具体规定”,就必须着力探讨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若干单方面的、比较简单的基本单元或要素,即以特定空间形态[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县域及其有机联结的相关地域]表现出来的法治发展状况为基础或出发点,考察这些基本单元的区域法治的一切历史的与现实的差异性。离开了对特定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深刻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概念就可能流于“整体的表象”。第二,如果说国家法治发展的概念是一个“具体的总体”,亦即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合体,那么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则是对于这个“具体的总体”的单一性、直接性和形式的普遍性的抽象。也就是说,区域法治发展构成了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的若干单一的规定性,它不断地从自身中进一步规定自己,从而愈加丰富起来,最后重新返回到国家法治发展这一普遍性的“具体总体”之中。第三,国家法治发展不应当是若干个区域法治发展的简单罗列,而是各个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每一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都是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体系之网上的纽结,因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井然有序的。因此,就必须把每一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进而把握由若干个“局部的规定性”所表达出来的“整体的具体”或“具体总体”。因此,马克思关于“多样性统一”的辩证逻辑命题,构成了我们认识和思考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法哲学方法论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因此,如同整个法的现象以及国家法治的运动发展一样,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总要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不是区域法治发展决定这些规律,而是这些规律决定区域法治发展。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社会主体的能动意志和一定社会经济必然性之间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主体的能动意志,归根结底总是受到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统摄。所以,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之所以是一个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就是要从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系统中划分出支配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系统,并且把它们当作决定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全貌的基本关系,进而把区域法治发展看作是一个受到一定规律支配的活的有机体。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具有不可抹煞的客观性质。但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运动发展一样,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能动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的。这是因为,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规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体从事区域法制实践的规律,是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中社会主体活动的产物和条件。因而,区域法治发展运动规律和社会主体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总是处于内在的相互联系之中。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的社会主体对本区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规律性的认识深刻而准确,从而有意识地把本区域社会经济关系法权要求转化为生动的区域法制实践;反之,有的社会主体对本区域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权要求无法自觉地加以把握和转化,从而妨碍或延缓了本区域法治的进步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的差异性。因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看出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亦具有不容忽视的主观性。
更进一步地来看,区域法治发展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实际上反映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如前所述,由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有着内在的客观规律,所以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合乎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因之,所谓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就是指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在这里,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意味着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因而必定会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总体”;意味着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乃是一个法治的发展与命运的共同体,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统摄着区域法治发展这个具有丰富关系的“许多规定”,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为基本前提;也意味着在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确乎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存在着共同的必然的区域法治发展的运动规律,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规律。
不仅如此,区域法治发展亦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从广泛的法律文化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们的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也不尽相同,等等。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律文化的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历史特点。对于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来说,它的一个鲜明特性就是具体性。国家法治发展是由一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实践、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联结而成的运动之网。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体。尽管在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为不同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富有如此鲜明的个性色彩,所以当下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才呈现出这般的丰富多姿。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加快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个性有可能逐渐减弱,但是,国家法治或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群体的堆积。伴随着国家法治发展的时代进程,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容与方式只会愈来愈绚丽多姿。这是毋容置疑的客观趋势。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各种不同的区域法治的特殊的发展进程,进而深刻揭示多样性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的本质性特点。
很显然,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多样性与统一性有机结合的过程。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离开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就无法科学地解释历史上存在的和现实中依然表现出来的千差万别的区域法治现象,也就无法科学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另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形式。认识和考察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层面之上,而应当深入下去,从复杂多样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的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否则,我们就只会把区域法治发展的空间展开,看作是一个充满了一大堆偶然现象的杂乱无章的法治序列。
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之所以会呈现出多样性统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区域法治发展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差异性。这里重要的是,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和地理环境条件等关键性因素的程度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下,区域社会及其区域法治形成了经久相沿的空间差别。正因为如此,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千姿百态、迥然相异的面貌。这也从一个侧面映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尤其在中国这样的东方大国),从而展示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的特质。但是,这种多样性与统一性并不是绝然分立、互不相容的,它们之间乃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的关系。一定的区域社会生活条件的诸因素与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经济条件归根结底还是“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进程的红线”。这是区域法治发展运动的多样性统一的最深刻的根据所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何以会产生那些不同点和相似点,也才能揭示各种特殊的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特殊规律,并且从中加深对支配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透彻把握。
三、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上)
为了进一步揭示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这个命题的价值意义,有必要深入考察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丰富的“具体总体”的基本地域单元的区域法治现象这个生动的“许多规定和关系”。从法哲学意义上讲,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之所以构成统一性基础,是因为一般只寓于个别之中,并且通过个别来实现。这里的作为“一般”之载体与实现途径的“个别”,显然具有特殊重要地位。运用个别化的分析方法研究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有助于我们透视区域法治发展运动多样性的内在奥秘。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曾经对一般、特殊与个别的关系作过精辟的论述。按照他的看法,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概念只是单纯的抽象的普遍性,不是关注概念形成的特殊部分,而是坚持其共同之点,其结果导致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只认为概念是抽象的格式和阴影。其实,概念是丰富的、生动的、具体的东西,它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或个别性三个环节,普遍性“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这里,“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而个体性或个别性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是自在自为的特定的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因此,概念的普遍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与独立自在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是不断地自己在特殊化自己,必须把真正的普遍性与单纯的共同之点加以区别,而不能混为一谈,这一点极其重要。在黑格尔看来,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这三个环节是不可分离的,而在这三个环节中,概念的个体性或个别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个别就是从区别出发而在绝对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概念之所以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就在于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殊存在,这就是个体性或个别性。而个体性或个别性作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构成了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当概念的统一把具体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东西仅仅了解为被规定的普遍性时,这就正是个别性,它是作为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而发生的。因此,抽象是具体物的分离及其规定性的个别化。”概念作为具体的东西,乃是个别内容与抽象普遍性的统一。不仅如此,“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东西也是个别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反过来说,个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所以,普遍和特殊一方面显现为个别之变的环节,另一方面它的本身又是总体的概念,而“只是在个别中被建立为它们自在自为地所是的东西”。由此,黑格尔提出了如下的重要论断:“个体的即是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很显然,黑格尔关于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个别性)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无疑被包裹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神秘的外壳之中,在他那里,现实事物不过是概念的普遍、特殊、个体(个别)三个环节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而已。因此,“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后来的德国思想演进过程中,黑格尔关于“个体化的普遍性”的学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在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所谓“世俗历史主义”中又有了新的意义表达。按照有的学者的看法,历史主义的本质在于它用个体主义的观察视角取代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主义的观念,取代了任何试图寻找人类生活的一般法则和一般类型的企图。这种试图把普遍性与特殊性截然分开的方法论原则也受到了批评,以至于有的学者提出“具体的普遍性”的分析原则。实际上,这种“世俗历史主义”的思潮旨在于同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实证主义历史观相抗衡,以便为德国的历史主义正名。这一思潮在社会学领域,通常被认为是理解社会学的发源地,它由威廉・狄尔泰所开启,经由威廉・文德尔班和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到马克斯・韦伯而集大成。作为“解释学之父”,狄尔泰把理解的方法视为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的一种特殊的方法,认为“一门科学,只有它的对象通过建立其在生活、表达和理解三者关系之间的态度而与我们发生联系的时候,才属于人文科学。”狄尔泰极力强调个体或个别对总体或整体的价值意义,指出:“理解总是以个别物为其对象”,“但我们理解个体是借助它们彼此之相似性,它们内部的共同性。这一过程假定了普遍人性与个体化之关联,个体化在普遍人性基础上延展于精神生存之多样性之中,而在这一关联中我们不断地在实践上解决内心仿佛经历朝向个体化之提升的任务。”㈤正是通过理解,单一的个体性与总体性或普遍法则之间建立了联系。生命的总体只有在种类的意义被理解之后,才能被把握。“在这里,对个体的理解有助于对总体的理解。所有其他类型都是如此。意义在于对类型的理解,只有通过它,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由此,狄尔泰对理解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认为客体化仅仅对个体化说来乃是异己的需要加以解释的他人精神世界的符号和密码,在理解的主体与对个体的理解之间应当存在某种介质或媒介物,这就是客观精神,理解的主体正是通过客观精神来把握个别的客体化,因为在客观精神中,客观化已经表现为属于共同的东西,即属于某种类型的客体化。通过客观精神,我们理解了“不同个体在由可感世界的客观化而构成的共同背景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它的范围从生活方式到经济形式直至这个社会所形成的最终的整个系统,包括道德、法律、国家、宗教、艺术、科学和哲学。”
德国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威廉・文德尔班和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在狄尔泰的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文德尔班从方法论上区别了自然科学与历史学,把这种区别看作是法则科学与个体科学,重复性、常规性与个体性、独特性之间的区别,进而强调自然科学与历史学的分类,是一种纯粹方法论上的分类。“自然科学追求的是规律,历史研究追求的是形态。在自然科学中,思维总是从确认特殊关系进而掌握一般关系;在历史研究中,思维则始终是对特殊事物进行亲切的摹写”。在这里,文德尔班反对实证主义的历史哲学的主张,不赞同所谓的“从历史中建立一门自然科学”的口号,指出:“与这种观点相反,我们必须坚持:人类的一切兴趣和判断,所有与价值有关的评价,全部是建立在个别的、一次性的东西之上”。这是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历史学的内在价值之所在。作为文德尔班的学生,海因里希・李凯尔特进一步系统地阐述了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原则区别。他提出所谓“形式的分类原则”,认为这种分类原则是从科学方法的角度对科学加以分类,据此可以把文化科学概念与自然科学概念截然划分开来,而二者的区别体现了历史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形式对立。在这里,李凯尔特阐述了一个他认为对于方法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观点,即:“科学需要一个选择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科学就能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把所有材料中的本质成分和非本质成分区别开来。相对对于现实的内容来说,这个原则具有形式的性质;这样一来,科学的‘形式’这个概念便清楚明白了。”因之,“科学方法的特点显然取决如何分开现实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质成分挑选出来的那种方式”,进而把现实的直观内容纳入概念的形式之中。在这里,重要的是要把握概念形成的原则和方式。李凯尔特强调,普遍化方式是自然科学方法的本质性特征,认识自然就意味着从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发现自然规律的概念就意味着形成关于现实的绝对普遍的判断。“如果没有通过普遍化的方法对世界进行简化,那就不能对世界进行计算和支配。在个别和特殊之物的无限多样性没有通过普遍概念得到克服以前,这种多样性是使我们感到头晕目眩的。”而对于文化科学问题来说,则是不能用普遍化方法加以详尽研究的。文化科学总是力图从现实的个别性方面说明现实,这种现实决不是普遍的,而始终是个别的。与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不同,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旨在于从个别性和特殊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比如,历史总是“力求使它的叙述仅仅符合于它所研究的某个与所有其他对象不同的对象,这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物,一个世纪、一个社会运动或一个宗教运动,一个民族或其他等等,历史学借助于这种方法使听众或读者尽可能接近于它所指的个别事件。”当然,文化科学并不排斥普遍概念,但是对于科学的逻辑学的区分来说,文化科学使用的普遍概念,仅仅涉及它用以构成其个别化叙述的那些因素的或大或小的“精确性”。不论文化科学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普遍概念,都不可能对文化科学构成奠基性的意义,因此,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与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这两种方法所固有的思维目的、思维形式恰恰是相互排斥的,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原则性的逻辑区别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李凯尔特通过对“解释”与“理解”的涵义的辨析,力图对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区别作进一步的界定。他指出:“在解释中,是将不同的部分整合为一个整体,而在理解中,则是沿着相反的方向将整体分解为部分”。对于作为文化科学的历史学来说,历史理解通常意味着“既是对真实存在的个体性的‘再创造’,又是对那些存在于个体性之中的非真实意义的‘理解’。”这里所说的“非真实的意义”,乃是所有文化都共同遵循的某些共同的价值基础。李凯尔特进一步分析说,作为体现个别化方法的文化科学的历史学,它的历史概念的形成是受一定的原则指导的,这就是文化价值。文化现象以及那些被我们当作文化萌芽阶段或类似之物而与文化现象相联系的现象,与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必须从与文化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去观察现实。这一文化价值立场的认识论或方法论的意义就在于,“只要把对象看作整体,那么对象的文化意义就不是依据于它与其他现实的相同之处,而是依据于它与其它现实的相异之处。”这就是说,基于文化价值的认识论或方法论,对特殊的个别之物及其一次性过程感兴趣,要求应用历史的、个别化的方法去认识特殊和个别之物,认识现实与现实之间的相异之处,进而把去观察的现实看作是特别的和个别的。因此,文化与历史之间的价值联系,表明文化概念能够使历史成为一门科学,也就是说借助于文化概念来形成“个别化的概念形成的方法”。认识到这一点,是至为关键的。这种“个别化概念形成方法”的功能意义就在于,在价值联系原则的指导下,它能够从那些纯粹的不能加以科学表述的异质性中把可表述的个别性提取出来。“文化概念给历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条选择本质成分的原则”,“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通过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因此,李凯尔特关于选择性原则的先验判断带有显明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色彩。但是,他坚持把文化科学看作是以个别化方法为认识论与方法论特征的客观而严格的科学,突出文化价值对于个别化的概念形成方法的指导性原则地位,并试图调和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关系,强调个体的统一性基础来自独特性,证明个性统一性或独特个性的不可分割性(而这仅仅是和某种价值相关的个体的统一性)。这一思想对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有的学者把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准则称之为“个体性因果分析”方法,这是有道理的。面对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思想界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或文化科学的相互关系及其方法论问题的激烈争论,韦伯坚定地承继着自狄尔泰以来的理解社会学的学术传统,捍卫着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或个体性的方法论准则。但是,韦伯的方法无疑有其独到之处,因而具有深遂的原创意义,散发着炽烈的理性之光。与以往的思想家把理解与解释加以彼此对立的看法不同,韦伯强调理解与解释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彼此补充的互动关系,认为理解与“意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意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在给定的特殊行动者的具体情形中实际存在的意义;二是指理论上被设想出来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这种主观意义被归之于给定的行动类型中假设的活动者,当然,在任何情况下,这种主观意义都不是指某种客观上的“正确”意义或者某种形而上学层面上的“真实”意义。而对这种主观意义的行动即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的解释,就成为社会学和历史学这样的关于行动的经验科学的基本使命。因之,在韦伯看来,关于“理解”的概念,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它是对诸如此类的给定活动包括言词的表达的主观意义所作的直接观察理解。其次,它是指解释性的理解,对于关注行动的主观意义的经验科学来说,说明需要被这样解释的可理解的有意义的行动的现实途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理解都牵涉到出现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的意义的解释性把握:(a)历史研究中的情形,即对具体的个体行动的实际预期的定义;或(b)社会学的大众现象,即现实的预期意义的平均值或相似性;或(c)适合于科学阐述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普通现象的意义。”社会科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进而对原因和结果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而这里所说的“行动”是在行动着的个体把主观意义附着在他的行为之上的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因此,探讨行动着的个体的行为动机及其后果,进行因果性的解释,就成为属于文化科学范畴的社会学的重要任务。“对具体行动途径做正确的因果解释,只有在这种明显的行动和这些动机被正确地理解,且同时它们的关系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情况下,才能达到。”对于此项工作,自然科学是无法胜任的,因为它只局限于阐述自然过程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功能关系以及诸客体和事件中的因果统一性;而个体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是社会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的主题,对作为社会的集体状态组成部分的个体行动作出主观的理解,则是社会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知识的特有性质与任务,这是在自然科学中绝不可能获得的东西。在这里的因果解释问题上,韦伯对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进行了片面的曲解,认为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为一种对历史实在作出因果解释的公式,“只有经济的原因被说明(或者显现出)在什么地方或者以什么方式发挥作用时,他们对一个历史文件作出因果解释的要求才会得到满足”,“相信经济‘因素’是‘真实的’因素,唯一‘真实的’因素,是一种‘最终无所不在的决定性的’因素。”当然,韦伯在评析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歪曲时,注意到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首要目的,是要区分“物质”的东西与“意识形态”的东西,并且指出无论对哪个“个别现象”进行因果回溯,都会发现对经济现象的说明,会牵涉到政治、宗教、伦理、地理及其他条件,同样地,对政治现象的说明,也会牵涉到经济条件和其他各种条件。这表明在韦伯那里,经济因素乃是对行动着的个体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解释链条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归根结底的唯一的决定因素。不仅如此,韦伯对马克思关于一切特殊规律和发展结构的“理想类型”思想,也给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认为“凡是使用过马克思的概念和假设的人都知道这些理想类型对评价现实的巨大的、独特的启发意义。”
总的看来,韦伯把旨在于把握个体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的解释性的理解,看作是个体性因果解释的一种基本形式,进而区分了致力于抽象规则的自然科学或法则性科学与追求特定具体知识的社会文化科学或现实实在的科学,强调我们感兴趣的那种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我们的目的就是理解我们在其中生活着的现实的独特性质”。正是从上述立场出发,韦伯对作为价值概念的文化给予高度关注,指出只有当我们把经验现实与价值观念联系起来才成为“文化”,进而在赋予现实以意义的价值指导下,对现实的关注以及根据现象的文化意义对受价值影响的现象进行选择和分类。由此,韦伯建立了一个对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文化科学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理想类型的概念分析工具系统,并且把关于历史事件和形式的文化意义的认识看作是这个“概念结构”的独一无二的终极目的。
四、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下)
通过扼要地回顾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说,个别化的分析原则之重要意义就在于:探讨包括法的现象在内的社会生活现象,固然要注重揭示该现象的变化运动的基本规律,藉以探求社会生活的固有法则,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研究社会现实生活中历史地形成的具体的个别的关系或结构,关于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亦应如此。实际上,当下的一些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日益显现出这种个别化的方法论取向。比如,在历史学领域,在重视民族国家总体历史研究的同时,区域研究日益兴盛,对区域社会史的关注慰成大观。这些年来,在研究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进程时,一些学者把区域分析方法应用到以区域、省份或者地方为中心的较小的单位,力图反映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的近代中国社会的区域性与地方性的变异内容和幅度,这一方法论被视为“中国中心取向”的主要理论特征之一。又如,在中国法律史的学术领地,探讨特定地区的历史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区域法律史研究的新的兴奋点,诸如关于近代上海租界法制及其历史影响的考察,关于中国古代和近代地方司法档案的系统整理与研究,等等。再如,在法理学研究中,有的学者把地方法制或行业法治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方面的探讨还在不断深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当然,也许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与史学领域的区域研究方法并不属于同一个方法论层面,但是区域社会史、法律史、经济史等等的研究,确乎体现了重视历史的具体经验现实的独特性分析这一“个别化的方法”的本质性要求。那么,运用个别化的方法论准则分析区域法治发展问题,需注意哪些基本的方面呢?
第一,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妥当地处理好整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黑格尔关于“个体性的普遍性”以及马克思关于“许多规定的总体”的论断,确证了整体性依存于个体性,个体性体现普遍性且为普遍性之基础的辩证关系,思想深刻,意味深长。毫无疑问,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必须贯彻整体性的原则精神,反映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和根本要求,这是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在各个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表现。国家法治发展的准则是体现在区域法治发展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因而是区域法治发展的最强大的基础和动力,制约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方向与效果。另一方面,也必须贯彻个体性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国家法治发展通过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不能把国家法治发展作为大写的符号同区域法治发展截然对立起来。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也就会自然得出:不仅要重视国家法治发展,也要看到国家法治发展在实现过程中的区域差异性,进而重视和推进区域法治发展。
第二,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注意揭示和概括个体性行动的本质性的关系和属性。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同样存在着本质性的与非本质性的关系的区分问题。从哲学意义上讲,“本质是映现在自身中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内部存在着的规律性的东西。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必须运用反思的观点,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在这里,一是要从逻辑上把握区域法治在区域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充分认识到“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之,区域法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区域社会发展的制约。二是要深入分析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充分肯定区域法治发展对于区域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在这里,不仅要考察区域法治发展影响区域社会发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要指出区域法治发展作用于区域社会发展过程的复杂情形。三是要深刻把握一定条件下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规律,认识到区域法治发展并不是同区域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它有时会先于或落后于区域社会发展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这是一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揭示出蕴藏在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内部或背后的本质性关系,进而赋予区域法治发展问题以更加丰富的内涵,使之不至于成为一个简单的抽象的法学命题。
第三,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努力探寻个体性行动的因果性联系。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矛盾运动过程。在这里深入追溯社会主体在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的考虑,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特定结果的实际过程,这是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所提出的个体性因果分析的基本要求。马克思的如下论述会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独特的政治结构和法的现象,都是建立相应的经济形式上的。在任何时候,都要从一定的经济形式中,为整个社会结构、国家形式以及法权现象,找出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因此,对于法哲学来说,要对区域法治发展现象进行因果性分析,就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影响社会主体推进区域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实现结果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样复杂的,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区域法治发展及其变革进程的唯一因素,而应当正视,承认和努力揭示各种非经济因素对区域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内在机理。
第四,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要把特定的诸要素中从现实中加以升华而形成思维类型。韦伯的个体性因果分析方法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努力找寻个体性行动的因果联系的理解尺度,进而构造了一个以理想类型为基本表征的理解社学的概念工具系统。按照他的看法,运用这种理想类型概念分析工具,可以使对个体性行动的因果解释变得更加清晰和可理解。“理想类型的概念将有助于提高我们在研究中的推断原因的能力:它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它旨在为这种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所以,韦伯把理想类型概念和结构的盛行,看作是一门学科处于青春期的特有的症状,强调就理想类型被认为具有经验有效性或者是一种类概念来说,“科学的成长总是意味着对理想类型的超越”。随着时光的流逝,韦伯的理想类型学说对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流淌过程中,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有必要从研究者所关心的问题出发,把特定的诸要素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进程的现实中抽取出来,加以概念的升华,形成一定的思维类型或理想类型。进而,运用这一思维类型及其概念工具,考察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材料,这样便具有发现的功能。面对着转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重大历史的与时代的议题,大约在二十多年前,我曾经尝试着建立一个理论概念框架,试图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批判地继承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社会学的“理想类型学”方法,提出了由十一对方式变项所组成的概念工具系统,以期形成新的“理想类型学”的分析工具,进而为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时至今日,我感到这套概念分析工具的主体内容依然可以用来对于近代以来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探讨,但需要加入必要的区域性的变量因素和条件。这十一对方式变项运用于区域法治发展的分析过程之核心,即在于把人治的式微、法治的兴起作为近代以来中国区域法治转型发展的基本评估概念工具。而在当下的中国,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二元结构并存的法律状态,提示我们在运用这套概念工具系统的时候,要更多地考量这一进程及其结构的复杂的历史性因素。
第五,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注重对研究对象的具体的历史性分析。在19世纪晚期德国思想界的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尖锐论战中,个别化方法的理论分析原则得到了突出和强化,进而成为世俗历史主义思潮所信奉的文化科学或社会文化科学的基本的方法论信条,并且被转化为由马克斯・韦伯所建立的理解社会学的个体性的社会行动理论系统。所以,韦伯热情洋溢地说道,对于历史学科这一永远年青的科学中的一员来说,文化之河不断地向它们提出问题,“它们工作的核心不仅在于超越一切理想类型,同时也在于新的理想类型的必然出现。”因之,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本身有着深厚的历史感。当我们运用这一方法论原则分析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拟应意识到这一理论分析原则及其概念系统乃是历史关系的产物,它们的规定性是从对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结果的综合,从而对因果性地解释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所有材料提供了思维上的方便。换句话说,我们研究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应当确立这样的历史分析基点,即:“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这就是说,要通过深入的历史性分析,证明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内在必然性,证明区域法治现象从一种联系秩序过渡到另一种联系秩序的历史逻辑。要用历史的眼光和态度去考察不同类型的区域法治现象,在这里首先要占有大量的区域法治现象的材料,阐明这些材料、事实之间的内部联系及其差异性,分析它们的各种发展形式。当然,反映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材料和事实总是错综复杂的,它好比一条链条,因而在研究中需要善于把握那些影响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基本格局的典型事实材料。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研究工作受到某些次要的、不典型的事实或材料的影响。此外,在考察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时,要把它们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加以分析。如果不从特定的历史形式与范围来分析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就不可能理解它一定历史时期中或发展阶段上特定的区域法治发展形态所处的特殊地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评估它的应有的历史价值。并且,各个历史时代区域法治现象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条件有所差异,因而它们的具体历史特点亦各不相同。如果不估计到所有这些一般的历史条件及其具体特点,那就根本无法揭示一定时期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的文化价值属性。
第六,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要高度重视价值基础和价值评价的特殊意义。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有必要结合李凯尔特、韦伯的相关论述,作更为深入的讨论。与实证主义否定价值的观点相反,李凯尔特把价值看作是一种指导历史材料的选择进而指导一切历史概念形成的东西,把“价值联系”视为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得以形成的指导原则,认为“价值能够与主体的活动相联系,并由此使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但是历史学都不需要讨论价值的有效性问题,“价值的有效性并不是历史问题,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也未构成历史学家的任务”;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否认文化价值所应有的有效性,文化概念“不仅在其形式方面是事实上被普遍承认的价值总和,而且就内容而言也是和这些价值的系统相联系”,“不管对这些文化价值的事实上的评价如何,这种有效性是这些文化价值所应有的。”由此,李凯尔特提出了文化科学客观性问题,强调文化科学的客观性是由文化概念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而后者又是由文化价值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因而文化科学的客观性的最深厚的基础在于我们大家企图促进和支持的那种一般的普遍的文化价值。韦伯吸收了李凯尔特关于价值联系原则和文化科学客观性的思想(尽管他并不赞成李凯尔特关于文化科学的客观性来自于普遍文化价值的观点)。在他看来,价值判断属于主观性的范畴,乃是个人主观情感作用的产物,它不是经验科学所能解决的问题。“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任何人应该做什么――但能告诉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他想什么。的确,在我们的科学中,个人的价值判断试图影响尚未被明确承认的科学观点。它们已经引起持续的混乱,甚至在决定各种事实之间简单的偶然相互联系的领域,它们也会根据实现个人理想的机会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即是否有可能获得某物,而对科学论点做出各式各样的解释。”诚然,科学认识需要了解个体性的社会行动的动机,这就必然涉及到价值问题,但是在这里,价值的本质并不在于真实的事实性,而是其有效性。“不过,判断这种价值的有效性是一个信仰问题。这个问题也许可以在探讨人生和宇宙意义的思辨解释中得到解决。但是,关于价值有效性的判断肯定不属于现在人们所实际从事的经验科学的范围。这些终极目标不断地经受着历史的变化,因而是不确定的,这一经验上可证明的事实并不影响科学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这与人们经常认为的恰恰相反。”因此,韦伯强调在科学研究中重要的在于研究者要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而不要做出价值判断。应当看到,针对人们对韦伯命题的误解(即认为经验科学不能把主观的评价作为它分析的论题),韦伯郑重地说道:“不管我过去说过什么,下述‘异议’是非常严肃地提出来的:科学致力于获得‘有价值的结果’,也就是具有科学意义的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正确的结果;更进一步说,论题的选择起本身已经包含了‘评估’。”在我们看来,毋容讳言,作为一门经验科学的法学,固然要解决法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要致力于探讨法和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法律科学的学术使命之所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实践证明:法律不仅建构于非人格的关系之上,法律是无感性的,是以形式上正当合理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成为每个人行动的一般模式,从而使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可预期性;法律也是对基本原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诸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形式问题,也要研究价值与价值评价问题。这就是说,我们要更为深切地关注作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核心意义的“法治”,尽管这个概念的内涵多样,众说纷纭,但从本质意义上讲,“法治”乃是指谓一种形式法治基础上的实质性法治的概念。比之形式法治的概念,实质性法治的概念更加关注国家所确立的个人合法愿望和尊严可能得以实现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与文化的条件,重视法律下的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因而强调维护法治的核心价值。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时代趋势,无疑大有裨益。
五、小结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正在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诸领域全方位的深入展开,这是又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这一革命性的变化,必然反映到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推动着区域法治的运动、变化、发展与转型。为了给这方面的研究确立更为扎实的基础,本文着重从法哲学方法论意义上探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分析工具。在进入方法论的讨论之前,本文主要界定了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三个概念的基本规定性。一般来说,区域既有全球意义上的区域概念,又有国家层面上的区域概念,后者主要涵盖以行政辖域层级为基础的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和县域三个层面的地区单元,以及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若干相同行政辖域层级的地区共同体,由此构成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法治发展反映了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变革的历史过程,它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有着相通的意蕴。而区域法治发展则是与国家法治发展相对而言的,它是国家的国家法治发展在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具体展开和实现,从而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