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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概念

时间:2023-07-30 10:18:06

导语:在金融企业概念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金融企业概念

第1篇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业、金融业、电子商务业深度渗透与融合所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的风生水起,互联网金融渐成热门话题。2013年6月以来,随着余额宝的大红大紫、余额宝模式的频繁复制及“类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即“宝宝军团”的风起云涌,互联网金融迅即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新宠。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时互联网金融持续发酵,有着深刻的变革意蕴,人们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更是络绎不绝、铺天盖地。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不难发现,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形的讨论并非建立在统一的基础定义之上,即并非站在同一个维度、“频段”上,定义模糊、概念乱象始终存在,各种界定与解释令人眼花缭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就是其中一典型。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

一般认为,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意蕴却大相径庭,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也更经得起推敲。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准入门槛极高,局外人很难进入,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2)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谋求监管套利。银行业普遍抱怨,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或者说突破了监管,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争夺话语权主导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认为是去中介化,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其侧重点不同,攻守关系迥异,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相辅相成,遥相呼应。再者,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与金融产品服务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不应是单向的过程,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攻守阶段。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形成鲶鱼效应,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建设和优化平台,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2.形成交集阶段。备受冲击的银行业逐步意识到中小客户的数据价值,开始着手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客户群体下移。互联网企业则完成用户的积累,具备了一定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服务对象逐步从微型客户向中小型客户拓展。银行的“下沉”与互联网机构金融服务的“抬升”,使得双方的核心客户群体形成了交集。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较为充分,监管层在一致性监管问题上,政策逐渐明朗,但竞争程度更趋激烈,同质化竞争现象有所抬头。

第2篇

零售板块这一波的上涨,真正的推手是零售企业相继进军互联网和金融。特别是多年经营所积累的供应商、客群资源和优质现金流为传统零售企业进军互联网和金融奠定了规模和先发优势。市场憧憬具有涉足互联网和金融的零售企业将受益于交易效率的提高、流量的变现、业务模式创新且短期难以证伪,因而,概念股打开了想象空间,在资金推动下涨幅巨大。

在零售企业进军互联网和金融等领域过程中,理念和机制是首要门槛。互联网和金融等业务引入后商业模式的变化带来新的投资机会,投资者的传统思维也必须与时俱进。

O2O模式渐成零售营销新趋势

传统零售商触网是近期比较火热的概念,与腾讯合作的天虹商场打造O2O模式、海宁皮城成立“海皮城”网上商城、宣布开放平台战略的苏宁云商都极受追捧。

当前国内一二线城市个性化、多样化、高端化、服务性的消费习惯正在形成,同时三四线城市消费升级正在加速。面对多层次、区域特征化的消费者特性,国内百货业需要做出相应的转变以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O2O模式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O2O是将线下商业机会与互联网结合,零售业的表现形式为:客户可上网获取商户信息,预约或预付后至实体店体验,依据满意度进行支付或退款;商户可向客户推送促销信息,提供个性化服务等。通过O2O的精准定位和实体店的区位、用户体验等优势,传统零售业的春天或将来临。而这种将客服、物流、支付、营销一站式解决方案将在未来商业竞争中占据很大的优势。

在研究机构看来,线下与线上零售的业务契合点包括由易至难的三个阶段:1、基于(移动)互联工具实现的营销;2、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运营模式变革,如需求预测、精准营销等;3、真正意义上的O2O生活化社区,弱化传统零售商以商品买卖为主的功能定位,倒逼企业加快业态结构转型,丰富门店客户体验。目前多数线下企业停留在第一阶段,少数企业如银泰、金鹰、王府井已初窥第二阶段门径。

具体操作上,多数公司都存在触网预期,这其中龙头公司又由于传统业务较为扎实提供了较好的安全边际,风险收益比较为匹配,通常成为大家配置的第一选择。如王府井、重庆百货、大商股份、合肥百货、鄂武商、友好集团等个股。

涉足金融领域带来遐想空间

本月民营银行等金改概念刺激相关个股大幅增长。9月市场表现靠前的苏宁云商、友阿股份、武汉中商、通程控股和商业城,均是涉足金融领域的零售个股。其中苏宁云商涉足互联网金融,苏宁银行名称获工商总局核准,或成首家民营银行;友阿股份参股长沙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担保公司;武汉中商参股汉口银行;通程控股拥有子公司‘通称典当’,发展连锁典当业务,并参股长沙市商业银行;商业城参股盛京银行。尤其是9月16日武汉、义乌等地金融改革创新的利好消息,使金改概念持续发酵,刺激个股轮番涨停。

在金融领域的开拓,苏宁云商依旧是行业的表率。公司拟涉足包括银行牌照、拟移动转售进入虚拟运营商、与乐视网合作互联网客厅、易付宝的余额理财、小额贷款以及保险(放心保)等现在市场最热门的概念和领域。尽管公司最终是否能拿到银行牌照,还尚未知晓。而且,这些热门概念前途如何也还生死未卜。眼下,市场却给予了公司极高的估值溢价。

对于零售企业在金融方面的涉足,业界褒贬不一。从资金实力及业务竞争力角度而言,与传统金融及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差距仍然较大。民营银行缺乏长周期的经验积累,抗风险能力有待考验。相比国内经营历史悠久、有良好信用根基的上市银行,新成立的民营银行的经营缺乏长期积累的信誉。

第3篇

股票的方式自救

受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和美林公司被收购事件的影响,美国股市出现大幅震荡。而这场发生在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得中国概念股股价近期出现集体“跳水”。面对股市的持续低迷,加上对未来经济走势的担忧,频频回购股票成为科技公司特别是网游厂商提振市场信心的救命稻草。

网游厂商集体回购股票

从9月2日至9月15日的两周时间里,四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腾讯股价分别下跌13%、36%、18%、16%;网络游戏企业跌幅较小,盛大下跌5%,第九城市下跌6%,完美时空下跌13%;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百度股价下跌19%,阿里巴巴更是下跌29%。早前,一些业内专家预言,美国金融风暴对中国IT企业,特别是对网游厂商影响不大。但事实让此说法不攻自破。面对困局,网游厂商并没有傻等,而是积极行动起来,回购股票,用以重振投资者信心。在这一点上,他们的行动与9月21日中国证监会放松国内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管制,来刺激公司回购股票的举动不谋而合。

第一个扬起回购旗帜的是史玉柱和他的巨人公司,8月中旬,巨人网络宣布将实施最高1.5亿美元的股票回购计划。随后,盛大网络批准2亿美元的股票回购计划;9月11日腾讯称当日回购公司25万股股票;9月12日第九城市批准高达5000万美元的美国存托股票回购计划;9月13日,网易批准金额为1亿美元的美国存托股份回购计划……

,继巨人之后,国内几个在海外上市的网络游戏公司几乎同时启动股票回购计划,每家公司都动用了公司的巨额现金。在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消息影响下,该公司持有的中国概念股受到广泛影响。在香港市场,与雷曼兄弟有关的金蝶软件9月16日股价下跌6%。相比之下,网络游戏股跌幅是所有中国概念股中最低的,这不能不被认为是网游厂商“集体”回购股票之功效所致。

“自救”吸引投资者信任

网游厂商成为中国概念股回购股票的先锋,主要是长期以来海外资本不看好网络游戏概念。从国内各网游厂商二季度的财报数据看,其发展前景乐观,整个产业仍保持着30%左右的增长,是互联网产业中商业模式最清晰、盈利能力最强的企业群体之一。网游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企业不同于其他IT企业,与海外市场关系淡薄,使得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强的抵御金融风暴的能力。

第4篇

经常听到关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争论,大家似乎认为,“虚拟经济”很强大,“实体经济”处于劣势。有人呼吁政府出台政策,发扬实体经济,打压虚拟经济。

实与虚的舆论之争并不公平。如果只有一个赢家,“虚”是不会赢的。这就像两个孩子打架,一个名叫“好娃”,另一个名叫“坏娃”,街上的人不知道孩子们为什么打,如果要拉架,不偏向“好娃”才怪。同样,大多数人相信,经济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关系到老百姓福祉和国家兴旺,怎容“虚拟经济”捣乱?

由于可能产生偏见,没有人会给孩子起名“坏娃”,但有人把某些经济活动归类为“虚拟”,而在现代经济学体系里,并没有这个概念。“虚拟经济”包括哪些内容,说法也不相同。

金融和互联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经济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可以把金融和实业对立,实业解决制造和服务问题,金融解决投资和融资问题。我们也可以把互联网等“新经济”,和之前的“传统经济”对立起来,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对信息技术的利用上,信息技术用得多,传统经济也可以变成新经济。

按照上面的分类,无论传统经济还是新经济,都可以既有实业也有金融;无论实业还是金融,也都可以既有传统经济也有新经济。这两组概念是交叉的,所以无法把金融和新经济统称为“虚拟经济”,这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对经济分析的价值是负面的。

当前,所谓传统经济,无论是实业还是金融,正在受到信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颠覆式改造。互联网的力量并不来自它的“虚”,因为它一点也不虚。互联网技术的核心是信息的运算成本、传输成本、存储成本以每年百分之三十几的速度下降,30年下来就是上万倍的成本下降。如果一架飞机的制造成本有同样幅度的成本变化,今天一万美元就能买一架;如果汽车产业也这样降成本,一辆汽车也就卖100美元左右。

互联网产业巨大的成本变化,必然会挤压传统经济的高信息成本环节,比如渠道成本,比如存货,通过互联网,这些成本都可以大幅下降。如果一家传统企业拒绝做“+互联网”的改造,竞争能力会大打折扣。在这种改造的初期,什么企业跑得快,什么企业就更有竞争力。大家公认的互联网公司,比如阿里、腾讯,走在最前面,竞争和盈利能力都很强。

但说到底,互联网公司不会取代实业,因为它本身就是实业,并不是金融,它们只是实业的一种新模式。当大多数实业公司做完“+互联网”改造后,利润会重新分布,一部分会回到制造厂家去。消费者要的是以最低价格、最方便的方式,取得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可能帮助消费者很快找到最低价格,但对鉴别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却帮不上大忙。

相对于实业,金融的繁荣与互联网没关系。在中国,金融体系长期以来是国有金融机构主导、受政府重大影响的系统。中国金融中介不仅有商业性的,也有政策性的。这种金融体系的设计有一定扭曲,因为要为国企、政府投资匹配价格低廉的资金,爱储蓄的老百姓就得不到很好的回报,民营企业就必然融资难,这就是“金融压抑”。其中,多数金融机构处于半垄断的市场环境,掌握定价主动权,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相对就强。

但金融并不直接创造价值,金融的商业和社会价值,来自于它对实业的扶持,只有实I创造价值了,金融作为辅助机构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

第5篇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 概念 范围 相关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概念及其范围的界定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表现为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无公开的报价通常被用来区别于贷款和应收款项。 衍生金融资产一般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进行核算,(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的除外),企业是否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持有意图等因素。

从上图可以看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企业初始指定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不得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不得再次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由此可见初始分类将直接影响后续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不同的分类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也较大。

企业现在、未来的情况以及其他外在因素表明企业无法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企业不得将该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来管理。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会计处理

例如,2010年1月3日黄河公司用闲置的资金从证券市场上购入长江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为5年期债券,债券到期日为2013年12月 31日,票面利率为5%,于每个次年的1月4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最后一期利息在到期日和本金一并支付。黄河公司购入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1005.35万元,另外支付了手续费为10万元,黄河公司管理层购入后决定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2010年下半年长江公司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2010年年末预计该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30万元(该变动不属于暂时性的价值变动),2011年1月3日,黄河公司预计长江公司财务状况将继续恶化,黄河公司打算随时处置该笔投资,故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管理,此时该笔投资的公允价值为925万元)购入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6%,假定按年计提利息。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转换

企业在特定的情况或条件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果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该金额相对于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本例中重分类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例外情况,表明企业违背了初始持有该资产的目的和意图。因此企业应当把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来处理。

正确把握金融资产的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虽然计算有些繁琐,但只要理清思路,深刻把其中的关键点和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以上步骤进行操作,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就变得相对简单了。

参考文献:

第6篇

摘要:会计稳健性长期以来一直是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重要原则。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虽然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加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但是依然强调稳健性原则。文章在对会计稳健性概念与经济后果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新准则背景下的会计稳健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会计稳健性;新准则;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制度

一、会计稳健性的概念

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会计稳健性一直是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会计实务和会计准则制定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Watts,1993),如在会计实务中,广泛采用各种减值准备、对存货估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加速折旧、直接冲销研究费用等稳健的会计处理办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1980)中对会计稳健性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稳健性原则是指“对于不确定性的一种审慎的反应,以确保对经济环境中内在的不确定性给予充分的考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在其概念框架中定义:“稳健性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需要运用判断做出必要的估计中包含一定程度的审慎,比如资产或收益不可高估,负债或费用不可低估”。随着实证研究方法的更多采用,为了满足实证分析的需求,会计稳健性的一些新定义也应运而生。而Basu(1997)则使得会计稳健性的实证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他认为稳健性可以表述为“会计人员倾向于对当期好消息的确认比对坏消息的确认要求有更严格的可证实性”,从而“坏消息”比“好消息”能够更加及时地影响到会计盈余。Basu所说的“好消息”指的是导致市场收益为正的事项,“坏消息”指的是导致市场收益为负的事项。这个定义说明稳健性原则可以反映为会计人员对利得和损失的不对称性处理。

在Basu(1997)的基础上,Beaver和Ryan(2005)将会计稳健性明确区分为条件稳健性和无条件稳健性两个子概念。条件稳健性又称为损益表稳健性或事后稳健性,指的是盈余反映坏消息比好消息更快,当期消息的性质和盈余反映速度有直接关系。条件稳健性的例子包括存货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长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等。无条件稳健性又称为资产负债表稳健性或事前稳健性,它是一个总体的偏见,和当期的消息没有关系。无条件稳健性是通过加速费用确认或推迟收入确认而持续低估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无条件稳健性的例子包括内部无形资产研究成本的立即费用化,资产的折旧采用超过其经济折旧的加速折旧法等。

我国首次就稳健性原则明确提出要求是在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中,其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该规定并未对稳健性原则的概念做出详细说明。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其中比较详细阐述了会计稳健性的概念: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进一步明确了稳健性的概念。基本准则的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相较于《企业会计制度》,新准则中对稳健性的定义更加强调了估计。

二、会计稳健性的经济后果

会计稳健性带来的最主要的经济后果就是其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一般认为,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而稳健原则的采用,可能会与这些质量特征背道而驰。FASB就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第二号中指出,如果会计稳健性意味着蓄意地、一贯性地低估净资产和利润,可能导致与结果相关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问题,稳健性的概念可能会与公允表述、中立性、可比性等重要的信息质量特征产生冲突。过分地强调稳健性或不恰当地滥用稳健原则都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有违可靠性和公允表述的要求,因此从长期来看,是不可取的。事实上,FASB并未把稳健性视为一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或者原则,而是将其看作一种惯例。

过分强调稳健性会有损于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从而提高了公司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这又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第一,这给公司管理层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量的案例表明,稳健性原则常常被企业利用来进行利润操纵和管理。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洗大澡”现象,即在某一年中,企业打着稳健的旗号大幅度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压低当年利润,而未来年度的利润会因此而自动提高。第二,这样的会计信息使投资者往往不能准确估计企业的价值。Sloan(1996)发现激进的会计报告会导致投资者高估企业的价值,而稳健的会计报告会导致投资者低估企业的价值。两者都使投资者受到了损失。

综上所述,过度运用会计稳健性而将其视为蓄意地、一贯性地低估净资产和利润,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一方面又增加了投资者准确理解会计信息、估计企业价值的困难。

三、我国新准则背景下的会计稳健性分析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稳健性有着明确的定义。基本准则的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且,在新准则中会计稳健性是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部分,即新准则将会计稳健性定位为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限定条件,而不仅仅是会计处理的一个原则。由此可见,相较于美国FASB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相比,我国新准则对于会计稳健性在整个会计概念结构中的定位层次更高。

然而,新准则对于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强调可能会对会计稳健性带来冲击。新准则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允许一些资产项目,比如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所谓公允价值,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在熟悉业务的、没有关联关系的、自愿的各方在当前一项交易中的价格(FASB,2004)。我国新准则基本准则中也明确指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对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以决策有用性为会计目标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要求。与历史成本相比,公允价值更加能够反映资产内涵的风险和报酬,能够为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对自身资产价值做出准确估计和确认,无论资产价值是增加还是减少。而在物价总体趋涨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无疑会给企业带来资产价值和利润增加的大幅空间。这显然有悖于稳健性原则下对于利得和损失不对称处理的要求。

尽管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会对会计稳健性原则带来冲击,然而笔者认为其冲击力度是有限的。首先,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新准则只允许一部分资产项目,比如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而且,新准则基本准则强调,“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历史成本仍然是首选计量属性,而公允价值的运用要以可靠计量为基础。其次,准则对于一些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的规定是模糊和存在弹性的。以金融资产为例,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划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中,第(1)类与第(4)类的金融资产要以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该类资产的确认依赖于公司的主观意图,不存在比较刚性的要求。公司可以通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的选择使用,来缓解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稳健性的冲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准则在强调了会计信息相关性、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同时,并没有实质性削弱会计稳健性原则,甚至还通过将其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部分而有所加强。而这是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相适应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第7篇

从论的观点来认知会计学,存在“对象——手段——结果”三个方面。计算机的使用带来了认知“手段”变化,先进的“手段”能够更深刻地认识对象并将经济活动复杂多样的发展过程给以充分反映。而衍生金融工具等的发展使得“对象”发生变化,从以产品为中心向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并重的过程转化。最终使得会计信息评价体系发生变化,为使报表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会计信息、正确评价价值,会计学的会计计量、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体系应适应经济环境变化,构建会计理论发展的新模式。

一、市场特征与会计理论

20世纪企业财务会计理论,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产品型市场经济”为前提。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生产效率,并将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在发生时的会计期间确认,同时,将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配比原则进行计量,正确计算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益成为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课题。

企业会计以期间损益计算为基础。损益不是“时点概念”而是“时期概念”。由于损益计算体系以反映经营期间企业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为基本认识前提,所以,损益的确认不是以企业价值为原则,而是以成本原则为基础。

企业活动仅限于国内,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资金也是从国内市场筹集。但经济全球化,使得企业经营活动在两个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是企业经营活动范围超越国境走向世界;二是企业经营所需资金的筹集也扩展到全球范围。21世纪更推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随着企业经济活动向世界经济市场扩展,风险必然加大,这对企业经营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市场变化导致企业评价尺度的改变,对应着时时刻刻变化着的市场价格,必须进行风险管理。而采用适当的价值评价尺度,全面评价企业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而孕育了现值会计的产生。

现值计量是以市场为基础计量货币时间价值的方法。用现值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所产生的评价差额使得损益的计算结果也表现为变动性,并作为风险信息进行披露。这些完备的信息披露系统更便于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决策。企业是承担社会风险的基本单位,这也是以“金融资产型市场经济”为前提的会计理论,必须采用现值会计的基本原因。

二、现值会计的主要计量手段——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反映的是现值,以市场为基础的基本假设来反映资产的经济差异,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现值评价。

20世纪的企业,以机械设备等主要生产手段为中心创造价值。而21世纪,在信息技术(IT)发展的同时,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商品以及技术、专利、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重要资源,构成企业价值评价的主要部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组成的企业实体,可选择的共同计量模型,被认为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它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在现实价值的计算体系中,被认为是最适用的。

三、伴随着产业构造变化的资产构成变化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伴随着产业构造从产品型市场经济向金融资产型市场经济为重点的转化,会计学上对资产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以产品型市场经济为前提的会计理论,为维持投入货币资本的价值(取得原价),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耗费以及销售实现时所实现的收入进行研究。为此所形成的会计框架是“原价·实现的途径”。损益的计算是根据原价实现渠道在期间内确认,而不是根据经济活动(存量资产的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收益来确认利益的实现。

产品型市场经济资产的主要构成变现为:(1)拥有为从事企业经营活动的“生产手段”——固定资产;(2)从事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流动物资”——存货;(3)一些必要的为使作为生产准备手段以及作为流动物资存货的正常运营过程中所需要的油——金融资产(企业之间的信用)。

这些相关资源所形成的资产构成,(1)和(2)通过销售费用化来使其含有的收益得以实现,所以,也叫做费用性资产,并处于主轴的位置。(3)属于金融资产,对费用性资产起辅助作用,处于补充地位。金融资产在损益计算体系中始终以协助作用而存在。

最近,金融经济所占比例由原来的20%增大到50%。这就意味着现实的经济是“金融性市场经济”。以金融性市场经济为前提的会计理论中,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一样并列并享有重要的地位。资产的分类,由于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支配原理不同,促使其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独立范畴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空间。

如前所述,金融资产的市场特征使得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价时,有必要采用现值计量。进行现值评价后所产生的评价差额,按传统“收益实现”原则的制度规定不能确认为收益,但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资产的评价差额可以被认为与实现的收益有“等价的质”而被确认为收益。

四、现值会计与物价变动会计

用时价进行评价时,根据与产业构造的关联性可以将其区分为两大类型。一个是以产品形市场经济为背景的“物价变动会计”,另一个是以金融资产为背景的“现值会计”。

在产品型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进行的“物价变动会计”,主要是由于物价变动(特别是通货膨胀)等因素而产生的。由于产业构造的本质是产品型经济,物价变动会计是为了维持产品生产的持续性,带有很强的物资资产特点。

在物价变动情况下,要维持资本额,必须进行实物的再生产。为维持通过费用化所消耗的实物资产所必要的资本额,只有通过取得收益来实现。所以费用化的计算以时价为基准,以达到维护企业的营业能力,维护股东产权资本的营利能力。根据财务资本保持观念,历史成本、重置成本是可选择的计量属性,无论是名誉货币还是不变币值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将物价变动影响的一部分或全部处理为利得或损失的做法,所保持的资本还是业主原来投入的货币额,最多是其所形成的购买力。收益应是当期实体资本的增量。所以,对于物价变动的影响,只能处理为企业实物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或取得这些能力所需的资源或资金在计量上的变动,因而不能计入收益表,只能作为单独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部分。

近期所关注的“现值会计”完全由于金融资产所产生时价评价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注意这与上述所说的资本维持概念不同。其理由是现实的企业实体维持不是仅需要保证物资财产的持续更新维持,还意味着要考虑其资本维持正常计算以外的因素。

在金融性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是投入货币资本回收余额的计算,从收回的货币额中减去投入的货币额为所确认的收益。因此,它与企业所获取的收益是通过在收入总额中对其实物资产利用所转化为费用部分的扣除,这种根据物质资产来表示企业获利能力的方式是不相同的。

由此可见,在实物条件下“物价变动”以维持实物资本为基础,保证再生产的持续进行而对应的时价会计。对于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资产通过维持其实物资产生产能力,达到维持国民经济持续。它与金融资产经济条件下的“现值会计”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考虑投入货币资本的时点和即时结算时点所产生的“清算资本维持”的“时价会计”不同。金融资产型市场经济所产生的时价会计,不仅要维持企业全体物质资产以保证生产力发展以外,还包括对企业金融资产以投入货币资本各个项目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维持个别货币资本为基本前提的经营方式。

从维持资本的关联性来考虑,物价变动会计是“全体的物的维持”为特征的会计。现值会计是“个别的货币资本维持”为特征的会计。前者作为生产企业前提条件的物资资产的维持成为企业继续再生产维持及发展的主题。后者,在维持企业整体方面稍显薄弱,只是针对如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为重点以及针对金融商品自身进行计价所应考虑的风险管理作为课题。因此,对同一种类的金融资产为维持其持续性可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何时将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变现,或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将其转向对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在此情况下,“清算——获取最大利润”的公式成为支配金融资产的原则。完全不考虑企业持续经营所涉及到的“企业性”,只以金融资产在承担的风险之后所能获取得最大利润为目标,是金融资产交易的本质所在。所以,从个别货币资本实现最大化,以维持货币资本方面来看,两者存在着基本差异。

五、投资者的目的与信息披露

产品型市场经济的投资者,在进行制造业企业投资时,以持续经营企业的长期投资回报能力为前提。由于长期性,在持续期间收益要进行适当的分配,企业通过保持与股份相关的资本收益率,实现投资者的投资目的。

与此相对应,金融资产型市场经济的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以即时决算性的短期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关注“对投资对象未来现金流量风险所进行的价值修正”。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风险决定价值”是短期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所采用的评价投资对象“投资价值”的首要。

因为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就不同。对于产品型市场经济的企业来说,需要对企业履行受托责任的经营以及履约责任情况进行披露说明。所以,其基本点是建立在“适时地表示其长期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与此相对应,金融资产型市场经济的投资者,是将投资企业是否能获得最大收益作为其判断标准,在披露可能取得的利润时,以市场风险为前提。这种情况下,受托责任(在安定环境并运用投资相对应的履约责任)中所意味着的责任已经消失,只是强调对风险情况下获取利润状况的说明责任。这样对于风险状况披露的说明也就成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提供的意义,并不是针对谁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的说明。而是根据市场变动状况,采用一定的方法手段进行现值评价,并对由于市场变动所产生的“变动损益”进行披露。在此信息提供的情况下,作为风险提示,提供企业在市场中的变动情况及其结果,是“即时决算状况的展示”。

六、结论

如上所述,基于对市场经济与会计的可以得出:作为20世纪企业产品型市场经济与现在已在进行并在21世纪将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金融资产型市场经济,在认知理论上,按其基本特征的不同点有如下结论:

从“收益概念”观点来看,产品型市场经济中所指的收益概念是“配比规定性收益”概念。金融市场性经济中的收益概念是指无论任何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均受经营者意愿所左右的“意思规定性收益”。不同观点,不仅使得对利润的描述有可能从重视“长期收益”向重视“短期收益”转化,并且从“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发展。

收入概念的背后所存在的“评价基准”来看,产品型市场经济是按“取得时的原价”计量,而金融性市场经济是以“现值评价”为基准。

从收益的“报告方式”来看,对于产品型市场经济,通过产品生产的持续进行,反映“收益实现过程”的收入、费用来体现利润总额。而金融性市场经济,“假定进行清算”并注重所产生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入与流出相抵后的净值来体现收益。

从“时间面”来看,产品型市场经济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期间计算”,并以总括损益计算为轴心。而金融性市场经济对于每项投资以瞬间取得最大收益为目标,重视“时点计算”,并且以“个别计算”为基准。

第8篇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浙江省的实际从供应链金融概念出发,对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范畴进行了界定,并讨论了供应链金融创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创新问题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金融 金融创新

由于信息技术和运输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远程生产组织和流通成本的降低,供应链正在取代纵向一体化成为国际上产业组织的主流模式。在供应链生产模式中,大企业专注于品牌、客户关系管理及创新性技术等核心能力的创造和提升,而将生产、流通、销售中低附加价值环节外包给中小企业,以此形成以稳定交易和利益共享为特征的产业链(或价值链)体系。中小企业则往往利用自己的专项优势,如单项专利技术、特别的渠道以及成本优势,加入到产业链分工体系当中去,成为大企业主导的供应链节点布局中的重要一环。伴随着供应链生产模式的兴起,供应链竞争已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在此实体经济组织变革的背景下,供应链金融(Supply-Chain Finance,SCF)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近年来在国际国内银行业中应运而生,并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业务增长点。

供应链金融的内涵界定

对于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业界和学界都尚未有一致的意见。但是,随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实践的不断发展以及对供应链金融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供应链金融概念与范畴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界定和梳理。

关于供应链金融概念定义的归纳。目前对供应链金融概念有代表性的理解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认为供应链金融是物流与金融业务的集成、协作和风险共担的有机结合服务,是一种物流金融。它为商品流通的全过程服务,服务对象是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二是认为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上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集成。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三是认为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基于供应链商业交易的融资解决方案。国际知名的金融顾问咨询公司Tower Group将供应链金融的定义为以发生在供应链上的商业交易值为基础,设计一系列的为供应商提供流动资本融资和现金流的解决方案,是一种管理目标实现的优化方案。供应链金融就是将金融引入优化目标,在现有供应链优化模型中直接加入资金流的测度,从而制定优化策略,然后再将模型推广到更为复杂的库存结构乃至与生产、运输等问题进行联合优化。

关于供应链金融范畴的界定。即在整个供应链的范畴之内,即就是围绕供应链管理中资金管理进行设计的一整套解决供应链资金问题的管理方案。其结果是让供应链的管理更加完善和高效,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从中得到业务的创新与拓展,取得相应的利益。因此,供应链金融的范畴应该确切地界定为:从整个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出发,提供综合的财务金融服务,把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注入到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创新方案。

商业银行领域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

国内银行业对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研究探索与实践,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其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着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创新问题

业务创新问题。实施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的制约。调研表明,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许多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通过供应链管理模式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但是能够具备这种关系的中小企业是有限的。这种供应链金融虽然纳入了中小企业的内容,但仍然没有把它同大企业业务区别开来,而只是把它作为业务的一个链条,没有提供定制化的融资服务和针对性的融资解决方案,显然没有起到优化供应链管理的整体效能。因此,这样业务创新明显会出现后劲不足的问题。

技术创新问题。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两个领域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全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

模式创新问题。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和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是现在这两类模式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等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即便是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3PL)的合作,按照目前的合作模式,也很难让银行省时省力。另外,目前流行的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虽然可以解决供应链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创造新的价值,但是其最高的收益不会超过传统银行的盈利模式,加上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的费时费力。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动力是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这样的业务模式创新发展也是有限的。

组织创新问题。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因为供应链融资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同时,目前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会扩大。事实证明,一旦核心企业集团资金链断裂,必然会殃及整个供应链金融形成系统性的风险。国内以银行为主体的供应链金融组织创新形式已遭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必须进行有效的突破。

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解决路径

政府牵头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发展供应链金融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环境。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商业银行业务,没有良好的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是难以发展起来的。由于供应链金融涉及到动产担保和权利质押,因此物权的界定与登记也是必不可少的。《物权法》虽为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创造良好法律环境, 但《物权法》在动产抵押的登记公示方法上规定稍显笼统、登记部门多、公示性差等不完善的地方,给商业银行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物权法登记的体系,并将陆续出台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同时做好风险管理的执法工作,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创造一个公正的法制环境。

商业银行构建较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供应链金融是多种金融产品的组合,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是基于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整个行业发展层面的考察,因此这项业务的开展行业跨度大,对企业经济技术分析、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更加困难,除了金融知识以外还需要许多专业知识,这将加大判断借款人是否发生经营风险的难度,另外对动产及货权质押的监管也比较困难,对银行业务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创新中可能存在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管理与契约设计漏洞和法律的真空,发生操作风险的概率增大。对于从事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银行来说,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供应链金融业务素质与能力迫在眉睫,同时在现有操作风险的管理框架下,将供应链融资的操作风险管理嵌入其中并进行有关创新也势在必行。

大力发展物联网技术。通过物联网的技术创新(即传感器加互联网),建立我国产、供、销的完整供应链信息系统。通过传感器的技术创新,将互联网运用到基础产业和服务产业,建立起不同行业、产品的基础供应链信息管理平台,为供应链金融实现技术的整体管理创造条件。

加强供应链金融制度的创新。目前供应链金融在创新发展上存在制度的约束。从银行方面来说,我国的银行受到严格的分业经营管制,不可能从整体上为供应链管理提供财务融资服务,加上业务的运作与管理必然存在盲区和不易控制的环节,这样以银行为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仅能围绕大企业开展业务,难以满足发展中的融资、结算和风险分散等方面供应链集成管理的服务需求,更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体制必须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改革创新,改变不适应发展的制度法律约束,使制度能够正确引导供应链金融实现全面的创新。在制度上,实现对原有的银行分业管理向混业管理的转变,允许银行把非核心的业务合理有序地外包给专业的供应链第三方综合物流金融中介公司;允许诸如第三方综合物流金融服务公司中介服务的存在,并依法从事有关融资业务。

参考文献:

1.胡跃飞,黄少卿.供应链金融:背景、创新与概念界定[J].财经问题研究,2009(8)

2.李彤,深发展:供应链金融[J].商业论坛,2007(10)

3.闫俊宏,许祥泰.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分析[J].上海金融,2007(2)

4.陈祥锋,朱道立.资金约束供应链中物流提供商的系统价值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08(6)

第9篇

【关键词】创新;公允价值;商誉

一、全面收益概述

全面收益这一概念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0年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3)中正式提出的。1985年,FASB在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6)中对全面收益和全面收益构成要素进行了规范的定义。全面收益被定义为:全面收益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间由源于非业主的交易、事项及情况所引起的业益(净资产)之变动。它可以简单解释为一定期间内除业主投资与分派业主款之外所有的业益变动。全面收益包括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要素。

虽然全面收益与净利润在会计确认上都使用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要素,全面收益比净利润涵盖内容更丰富,全面收益除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创造的经营成果以外,还包括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经济交易或物价变动所带来的未实现的资产变动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从全面收益概念来看,其反映的是一种损益满计观,按照损益满计观,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项目(不包括业主投资和分派业主款)属于当期业绩组成成分,尽管一部分项目被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但应该作为其他全面收益进行报告。

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及收入费用的全新解读

新会计准则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以及全面收益的理念。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报告的影响源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并体现在新增加的“利得”和“损失”要素上。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诸如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项目进行后续计量,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这两个概念的引入,使得传统会计收益的范围得以扩展。利得和损失又进一步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新会计准则尽管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要素,然而在利润表中并没有单列这两个项目,利得和损失项目包含的内容也只是在各项具体准则中进行规范。其中包括:(1)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各项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减值发生的损失;(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3) 投资收益,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罚没项目产生的利得和支出,以及政府补助利得、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按照新会计准则,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而这也仅仅是在利润表中体现的利润。这部分利润会在会计期末结转到所有者权益项目当中,然而并不代表企业全面收益。根据新会计准则报告要求,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属于全面收益的一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又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和其他项目。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体现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关注企业净资产的变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属于没能在企业净利润中反映的价值变动。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报告的新释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根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信息,可以得到企业在会计期间内的综合收益信息。然而由于综合收益的信息仅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其有用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2009年5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报告综合收益项目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在利润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将有助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的全面收益情况,投资者不必借助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去分析企业当期的综合收益。另外,在利润表中报告综合收益将突出综合收益的理念,投资者在评价企业当期和未来业绩时,会更加关注未包含在损益表中的其他利得和损失项目。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仅当其被出售时才能将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通过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报告当期直接确认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利润的金额,将提供给投资者这一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影响的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分析企业当期全部已实现收益的构成成分,进而提高业绩报告的有用性。然而,也应意识到,由于其他综合收益全部都是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因此报告这一信息可能会增加企业业绩报告的波动性,对投资者评价企业业绩带来干扰。 四、新会计准则的要点

1.规范性。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从而使会计行为达到规范化,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2.权威性。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的权威性。

3.发展性。会计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而形成的。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准则也要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

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五、结束语

全面收益可以在单表法中列示,既含有非业益变动的总计数也包括净收益项目的小计数,或者采用双表法,一张报表报告当期净利润,另一张报表报告全面收益,如果企业使用双表法报告全面收益,报告全面收益的第一项内容应是净利润,然后是其他全面收益,汇总金额为全面收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