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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企业无形资产 旅游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旅游企业控制的,一种无形的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产形式。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旅游企业中所控制的无形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旅游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了人力资源、旅游文化、旅游服务、旅游资源的特许经营权,使用权,旅游企业的品牌,旅游企业商誉,旅游企业网络域名等。
(二)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的构成 (1)旅游人力资源。旅游人力资源是指由旅游企业控制的,能够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目前对于旅游人力资源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人力资源一般来说够被概括进无形资产的范围中。旅游企业的人力资源对于旅游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其是旅游企业提供服务的载体,能够为企业带来非常大的经济利益。根据相关统计,对于人力资源的投资收益远远高于对于设备等的投资收益。
(2)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业属于旅游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无形资产,旅游服务具备了无形资产的所有属性。旅游服务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其通过客户来为企业带来超额的利润,旅游服务对于旅游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其是客户对旅游公司评价与印象的重要标准,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旅游企业文化。旅游企业文化是指旅游企业在长期的经营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无形的资源。旅游企业文化表现在企业的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企业氛围,员工认同度等经营和管理理念及工作中。旅游文化对于企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其在无形中对于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和观念都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旅游企业的文化对于旅游企业的经营发展非常重要,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员工的企业认同感,增强旅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旅游企业的文化是旅游企业的一种标志物,是旅游企业作为稀缺的一种无形资产。
(4)旅游资源使用权。旅游资源使用权是指旅游企业控制的对于特定旅游资源的一种特许的使用开发权力。旅游资源使用权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对于旅游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占有了旅游资源使用权,旅游企业就拥有了其他企业无法替代的一种天然优势,能够为旅游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5)旅游企业商誉。旅游企业商誉是指旅游者对于旅游企业的一种评价,好感以及认同感等印象。旅游企业的商誉是旅游企业在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无形的,能够吸引旅游者的一种资源,其能够为旅游企业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提高旅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旅游企业的商誉的构成要素非常多,其包括旅游企业优良的服务质量,良好的硬件设施,优秀的员工,完善的经营管理等。
(6)旅游企业域名。旅游企业的域名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无形资产。旅游企业的域名是指旅游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地质和名称。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旅游者通过网络去了解和选择旅游企业来提供服务,因此,旅游企业的域名对于企业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
二、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规范
(一)无形资产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内容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所控制的不具有食物状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在确认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第二是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在未来可以流入企业。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够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内部创立的一些品牌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等,就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计量 无形资产的计量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首先是初始计量,企业在获得无形资产的时候一般按照入账价值进行确认。无形资产的获得以下几个来源:企业自行开发,外购,投资者投入以及企业合并取得。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内部在新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并按照支出总额来确认无形资产的成本。外购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实际支出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在存续阶段需要进行后续的计量。主要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减值和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是指无形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价值损失的现象;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减值摊销法。
三、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现状
(一)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比较小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大,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成为企业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重要基础。我国的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仍然比较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对于旅游企业来说,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部分专利权,旅游企业服务等仍然没有纳入无形资产的范围。另外,旅游企业互联网上的域名以及各种认证权等新型的无形资产仍然得不到有效的确认与计量,这是不符合时展要求的。尤其是一些构成旅游企业核心能力的要素不能得以确认,将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要比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数量多的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经济学上面规定的无形资产种类多达29项,而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才有12项,列入企业财务报表的无形资产只有7项。由此看出,我国的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仍然非常有限,尤其对于旅游企业的很多无形资产来说,仍然没有被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
(二)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缺乏合理性 我国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存在很多缺乏合理性的地方,相关的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不合理。我国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主要运用的是历史成本法,虽然这种方法简单可靠,但是其不能完全的将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体现出来,使得财务报表中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体现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这很容易给公司的战略决策带来误导。尤其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其无形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法来计量十分不可靠,很容易造成财务信息的失真,给企业的经营决策带来误导。其次,运用历史成本法进行计量,反应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其过去的价值,而旅游无形资产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很大的变动。06年新会计准则提出了使用公允价值模式来计量无形资产,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使用的仍然不多。另外,在企业内部研发而产生的无形资产的计量方面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对开发成功并取得专利权的费用能够予以资本化,而在研究阶段的费用只能作为当期费用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这种计量方法使得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不能得以反应,并使得旅游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变得复杂。
四、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改进
(一)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确认的改进 (1)扩大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确认范围。在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大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首先,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等都不能够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会导致企业的整体价值被低估,造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失真。在知识经济时代,对于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一些要素,例如企业的人力资源,商誉等,都应该被纳入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对于旅游企业来说,旅游企业的商誉,企业的人力资源在企业的整体价值中占到非常大的比重,因此,应该将这些都纳入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中。其次,在旅游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应该借鉴国家会计准则,将旅游无形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客户关系有关,与技术有关与企业创新有关的无形资产等。另外,对于一些新产生的无形资产,例如旅游企业互联网域名,旅游企业认证权等,也需要逐渐的将其纳入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
(2)提高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确认的灵活性。旅游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停的变化发展着。对于大部分旅游企业来说,无形资产的价值随着其使用会不断的增值。有些旅游企业无形资产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贬值,例如旅游企业专利权的价值就会随着有效期限的缩短而不断的减值。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的变动性比较大的特点,使得在对于无形资产进行确认的时候,要注意确认方法的灵活使用。
(3)加强对于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旅游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比较弱的特点,无形资产的独占性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形式来实现的,如专利使用权给予了专利使用者独占专利的权利。但是,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像旅游服务,旅游人力资源,旅游文化等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导致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的独占性比较薄弱。如,旅游企业的服务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其很容易被其他的企业进行模仿,最后导致这种无形资产失去竞争力。因此,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确认时,要注意对于无形资产的保护,积极的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其他企业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损害行为。
(二)旅游企业无形资产计量的改进 (1)由成本法向价值法计量转变。我国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主要运用的是历史成本法,其不能完全的将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体现出来,使得财务报表中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体现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对于旅游企业的无形资产来说,使用历史成本法更加无法可靠计量。其次,运用历史成本法进行计量,反应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其过去的价值,而旅游无形资产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很大的变动。要促使旅游企业的无形资产的计量由成本法向价值法转变,从而更加准确的计量无形资产未来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提高了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2)建立公允价值计量的环境。虽然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提到了使用公允价值来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但是我国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环境不成熟,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的困难。我国需要逐渐的向国家会计准则靠拢,完善和健全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会计内部监督,为公允价值计量创造良好的环境。
(3)改革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计量。旅游企业也存在着很多的产品以及专利权的研发工作。我国的企业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之处,只有对开发成功并取得专利权的费用能够予以资本化,而在研究阶段的费用只能作为当期费用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这种计量方法会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并且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会计准则的经验,将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后再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研发失败则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可以增加“研发支出――失败准备”这一科目。例如,在企业无形资产研发失败后,可以做以下会计分录: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失败准备”。
(4)逐步采取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结合的计量方式。目前我国的无形资产主要是采用的货币计量的方法,这种方法对于种类繁多的旅游企业无形资产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计量。旅游企业的无形资产,例如旅游企业服务,旅游企业文化等很难用货币来进行准确的反应和计量,因此,对于一些无法用货币计量方法来计量的无形资产,需要引入非货币性计量方法来进行。
(5)健全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管理。要不断健全旅游企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首先要不断强化中介审计单位的作用,增强其对于企业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管理能力;另外要不断完善旅游企业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方法,对于无形资产的减值,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转回问题都要提供合理的会计准则和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规; 固定资产;研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初始确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固定资产改良,固定资产预计弃置义务,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等方面。
一、相关规定及其差异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仅在存货准则中规定了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因此,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划分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主要规定了管理的程序、内容,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等内容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规范。
(一)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界定事实上已构成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由于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重新确定使用年限等,因此,与税法的处理实质上并无差异。
(二)固定资产预计弃置义务
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应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处理。预计弃置义务在会计处理上构成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构成预计负债。由于税法不允许预计负债在预计当期扣除(只能在实际履行负债义务期间扣除),因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事实上,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企业损益及税收成本
准则和税法都取消了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确定自身固定资产的范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因此企业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十分关键,按什么标准划分固定资产涉及当期及后期的利润。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得宽泛,则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将增加,税负也将增加;如果企业界定的固定资产范围狭窄,则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将减少,当期税负也将减少。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大修理支出的划分标准将对企业日
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划分的计量标准,仅规定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企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标准将直接影响当期及后续期间的损益。同时,由于准则规定不允许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大修理费用,因此对有大量大修理费用的企业而言,将直接减少当期损益。税法事实上扩大了大修理范围,如果企业为了减少纳税差异而按税法的标准确定大修理费用核算范围,那么将减少当期损益。
(三)企业税收处理合规性的难度加大
税法目前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尚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企业自身的判断极有可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产生差异,无疑会加大税收处理合规性的风险。
(四)对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认定将影响企业税收成本
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是,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到底该如何认定,至今尚不明确。因此对企业而言,这些范围的认定将直接影响税收成本。
(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自行购建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不一致,理论上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按竣工决算前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准则规定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计提折旧依据,后面价值有变化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期间计提的折旧是一致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未办理竣工决算这一期间。此问题税法未予明确,可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不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应对策略
(一)依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范围
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时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即根据企业实际划分固定资产范围。同时,对单项固定资产明确其中的组成部分。在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时,应同时确定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对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规避税收违规风险。
(二)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政策
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的划分范围。对于重大的单项固定资产,最好明确大修理、改良的范围。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三)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分类
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不应再将某些固定资产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类别,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四)合理运用加速折旧政策
准则与税法都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需要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应充分运用这一政策。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五)加强自建项目管理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按期、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财会工作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要在财会实务中不断探索,更准确地把握其异同点,从而使法规能够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一)固定资产定义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仅在存货准则中规定了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因此,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划分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主要规定了管理的程序、内容,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等内容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规范。
(二)固定资产初始确认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差异主要是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建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同。
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由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按购买价款总额确认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买价款现值肯定低于购买价款总额,因此会计入账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将产生可抵扣差异。
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税法规定,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这一差异实际上是借款费用资本化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
正常外购、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确认方面税法与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的差异可能产生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税法与准则的差异主要是折旧计提范围不一致。财务通则仅规定如何确定、变更折旧方法,对其中的具体处理方法未作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两项不得计提折旧。
差异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由于尚未明确范围,目前不存在差异。
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上,准则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也就是说,准则、通则都规定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符合条件的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同时,准则规定允许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改变并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改变预计净残值。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界定,事实上已构成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由于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重新确定使用年限等,因此,与税法的处理实质上并无差异。
(五)固定资产改良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即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并重新确定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同时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由于准则规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如果企业将摊销年限定为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致,那么与税
法处理也将无实质上的不同。
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果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将不会产生差异;如果不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同时又导致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应当按延长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六)固定资产预计弃置义务 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应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预计弃置义务在会计处理上构成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构成预计负债。由于税法不允许预计负债在预计当期扣除(只能在实际履行负债义务期间扣除),因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七)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事实上,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企业损益及税收成本 准则和税法都取消了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确定自身固定资产的范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按什么标准划分固定资产涉及当期及后期的利润,因此企业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十分关键。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宽泛,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将增加,税负也将增加;如果企业界定固定资产范围狭窄,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将减少,当期税负也将减少。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划分标准将对企业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划分的定量标准,仅规定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企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标准将直接影响当期及后续期间损益。同时,由于准则规定不允许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大修理费用,因此对有大量大修理费用的企业,将直接减少当期损益。税法事实上扩大了大修理范围,如果企业为了减少纳税差异而按税法的标准确定大修理费用核算范围,那么将减少当期损益。
(三)企业税收处理合规性难度加大 税法目前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尚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企业自身的判断极有可能与主管税务机关判断产生差异,无疑会加大税收处理的合规性风险。
(四)固定资产折旧范围认定不一将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是,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到底该如何认定至今尚不明确。因此对企业而言,这些认定的范围将直接影响税收成本。
(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白行购建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不一致,理论上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按竣工决算前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准则规定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计提折旧依据,后面价值有变化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期间计提的折旧是一致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未办理竣工决算这一期间。此问题税法未予明确,可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不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应对策略
(一)依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范围 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时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即根据企业实际划分固定资产范围。同时,对单项固定资产明确其中的组成部分。在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时,应同时确定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对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规避税收违规风险。
(二)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政策 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的划分范围。对于重大的单项固定资产,最好明确大修理、改良的范围。
(三)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分类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不应再将某些固定资产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类别。
(四)合理运用加速折旧政策 准则与税法都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需要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应充分运用这一政策。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税会分离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摘要】本文在对新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的重大变化及其实施该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深刻地理解企业相关报表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键词】借款费用准则;变化;上市公司;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的需要,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借款费用准则)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旧借款费用准则)相比,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07年上市公司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后,必然会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特点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适用范围
借款费用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的代价,即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在具体范围上,新借款费用准则,不仅规范了“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也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了规范,同时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范范围;而旧借款费用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
根据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除了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产和存货等;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也应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中,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则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而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只有企业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而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利息(包括溢价和折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可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首先必须是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其次其仅仅限于已经实际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上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即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若同时具备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就应当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予以资本化,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支出的多少和支出承担借款费用期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之积。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金额是一种净利息费用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了专门借款真正的利息负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即对于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需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金额按照资本化率乘有关的资产支出(累计资产支出中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资本化率应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其计算公式为: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此外,关于借款存在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但依据旧借款费用准则额的规定,既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2.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借款费用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按照新借款费用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新借款费用准则并无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3.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由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是指外币专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按月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之间的差额,且随着新借款费用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不仅只是“在建工程”,还应包括“生产成本”和“开发成本”等。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2007年1月起,我国上市公司已全面实施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就借款费用准则而言,由于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的诸多变化,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费用在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等)购建或者制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不能够予以资本化。即使是为了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能满足资本化的相关条件,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当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停止资本化而计入当期损益。这些限制,必定会使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有可能小于其实际发生数,导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降低,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总额。
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即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另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而且,专门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全额资本化,不再与资产的支出挂钩;对于一般借款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需要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最终确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固定资产、存货等金额的增加从而使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增加。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得到提升
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可以采取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即把它作为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并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费用化,大额的借款费用将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对企业当期利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关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防范公司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企图通过将大量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而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虚增企业的资产价值以及企业的盈利水平,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与此相应的,旧准则对每期允许资本化费用设定了限额,即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为限,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如果专门借款数大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数,那么大于的这部分借款所滋生的利息不能资本化。如果累计资产支出总额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表明企业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如企业自有资金等),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这样对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范围进行限制,实际上也不能真正反映借款费用的经济实质。
因此,新借款费用准则把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规定为专门借款,以及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在资本化期间内,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这表明,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成为存货成本的组成部分。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这些规定,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不仅增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同时因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短期内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成果。
自从2004年7月1日,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扣税范围政策试点以后,财税部门又将于2007年7月1日在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具体涉及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的行业。税制的变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相协调。本文将结合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财税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做一简要分析。
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05,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应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5】某企业转让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 ,新会计准则指南新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85,35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85,350
期末结转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7】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总结
1.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采用凭票抵扣的制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惟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监控或配套措施,以杜绝假发票,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驱动。
无形资产是依附企业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本文所述主要针对狭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特许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与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密不可分的,无形资产的兴衰与股票市场的波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今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之一,便是将无形资产与证券市场充分结合,相辅发展。无形资产为证券市场派生发展动力,并带来潜在的直接效益。而证券市场运用它独特的融资能力,对无形资产实行生产成果转换,为企业增强积累资金。无形资产既可以是创造收益的工具,还可以是资本扩张的砝码,同时也可以成为企业的诚信标杆。
二、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可能涉及的问题及生成原因
1.所披露的范围局限性太大。根据收集国内外有关上市公司资料,经过详细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现纳入核算体系的只有上述狭义范围的无形资产。而国际上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泛,加入了因特网域名、契约性的客户关系,同时制造合同、非竞争协议等都纳入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对自身无形资产重视程度不够,披露范围小,披露内容也过于简单。
2.所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而且结构也不合理。据相关调查分析,我国与国外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构成情况相比较: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大大偏低,不及总资产的5%。而国外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率平均在20%以上。特别是在国外公司报表中“,土地”和“建筑物”放在“财产与设备”中清算,并不包含在无形资产中,否则比重将更大。美国的无形资产比我国确认的范围更广、更全面,分类也相对更科学。我国无形资产中绝大部分都是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类无形资产,我国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占了无形资产总数的82.85%,与此相对应的美国上市公司占大多数的却是技术和专利,而这些正是衡量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给企业带来利润甚至超额利润的重要因素。反观我国的无形资产不论是从数量还是构成来说,都与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不相符合。
3.企业不愿向市场公开无形资产的准确信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方面要受资本市场的制约,另一方面要面对同质化产品的残酷竞争。我国证券市场体系还处在发展中阶段,体制还不完善,对一些关键信息敏感度不强,对应该披露的信息也是遮遮掩掩,不尽说明。同时也自知无形资产具备强大的市场潜力,披露信息过于详细,又担心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会波及到企业的商业利益,企业不愿承担如此的风险。
4.制度缺失留下监管漏洞。虽然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质量。但不容忽视的是,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无法系统地描述全部无形资产信息,从而成为信息披露的盲点。一般公司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构成中土地使用权就占到90%及以上,而真正体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专利、技术及商标等比例却不到1%。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无法担当控制市场并获得稳定利润来源的重要角色。因此,以土地使用权为主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无法充分体现一个公司无形资产的真实情况,难以全面反映一个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我国,不少企业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因素是利益诱惑。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证券市场受监管的程度高,上市公司通常都自觉接受监督,依法运作,因为他们不愿承受被小股东诉讼而带来的破产风险。我国因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不够严格,致使一些公司对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具有随意性,做不到充分、及时和规范。这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三、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
1.扩展披露范围和内容。尽量做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将披露的范围扩展到商誉、与技术有关的无形资产、与营销有关的无形资产、与合同权利有关的无形资产、与客户关系有关的无形资产、与技术革新有关的无形资产等。拓宽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人力资本、客户关系、长期合同、网络资源、非竞争协议等,充分、真实地展现其企业内在的核心价值,对经济市场的长期发展必定能带来利好。
2.完善当前的报表披露内容,强化监管。采用国际惯例和国情相结合的方式,将政府、行业和市场三方监管有机统一。政府侧重于宏观调控和体制完善;行业侧重于完善行业制度准则,并规范披露全面信息;证监会则侧重于监管,明确会计信息披露关键点,确定信息披露的形式、提供多维的无形资产定量信息等。
3.从企业自身管理出发,建立健全的资产信息公开内控机制。首先,要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要起到绝对作用,对企业能产生深远影响,企业要建立并完善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学习成长平台,以强化内控意识,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其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信息审计,设置内审机构,对会计业务、报表管理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并保障其机构与专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能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不够准确
无形资产的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来源是无形资产的开发,这个也是无形资产形成的主要内容,自行开发中的无形资产也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企业的创新能力水平。但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规定,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很多无形资产都不能得到准则的认可。并不能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体现,这样就导致了中小企业的大量为无形资产所导致的费用不能进行资本化,能够进行资本化的内容仅仅是企业无形资产申请费用和注册费用,这个在无形资产形成中所占的比率较小,不能客观的反映企业的研发资金的投入,和资产的计量相关性原则是背离的,由于不能形成资产,导致企业投入越大当期的费用就越大,而利润就越小,使得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成为的重要费用负担,在企业追求短期业绩的情况,对无形资产投入不足。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价值计量不够真实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只能按照企业为了无形资产的形成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中小企业只将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而数量较大的研究费用不予资本化。在这样的制度规定情况下,企业的无形资产相关投入难以形成企业资产,导致企业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属于弱化地位,降低了企业总资产水平,从而难以对企业进行资产状况进行客观的评价。从本质上来看,无形资产的开发是为了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需要,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未来的会计期间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的增长。因此,对研究开发费用在谨慎性和真实性之间做出一种权衡非常重要。
(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不足”或“披露过量”
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要求,就是需要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客观和真实的反映,进而反映出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但中小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从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较为模糊,多属于企业简单的经济信息进行披露,导致了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中,往往只是将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往往进行了回避,甚至对企业的信息进行了炒作,导致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二、知识经济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范围不够广泛
在实际状况中,由于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的客观存在,导致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反映出其财务信息的状况,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有些收益并不完全被企业所控制。但在会计制度的规定中,无形资产被入账的基本条件是能够给企业带来了未来的收益,但很多无形资产无法满足这种规定性的要求,也就是使得无法通过财务报表来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无形资产的真实状况问题。无形资产给中小企业所能带来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不同,无法通过外部市场的有效性来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衡量,这样我们也就无法真实的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水平,很难对无形资产未来的收益状况进行客观真实的计量。很多无形资产往往无法客观的计入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
(二)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按照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在对外披露信息之前,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审计。然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竞争的市场,他们的竞争主要是依赖企业进行聘任,而且审计的费用多取决于公司的管理层的决定。这种利益的捆绑机制的客观存在,也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客观的对公司进行有效的外部审计,更无法进行客观的监督和控制。在没有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审计结论,这种也使得中小企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三)信息披露不完善
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多少,和中小企业的获得利润的能力是密切相关的。中小企业要全面遵守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管理。但在竞争环境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往往反映了企业的商业机密,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披露往往存在顾虑。
三、知识经济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对策建议
(一)拓展会计核算中的无形资产核算范围
要拓展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范围,将研发费用等计量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内。统一设置“研发成本”会计科目,反映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转化。如果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最终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就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中小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但在开发过程中投入较多,可以先计入到“其他递延支出”,并按期进行摊销。通过拓展了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可以解决企业无形资产的费用化导致企业当期费用负担过大的问题,鼓励企业加大对无形资产的投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资产价格市场机制,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进行客观合理的反映,进而对无形资产的减值或无形资产的转回具有客观的依据性。要根据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采取合适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现值作为确认无形资产当前价值的基础,并适时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包括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活动中,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政府监督还比较虚化,对政府监督中的不作为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要求,应从政府监督责任角度出发,来提高政府监督的主动性,确保政府监督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政府监督中由于部门较为重叠,监督活动中容易出现推诿或者责任不清问题。所以,应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管理,确保各个部门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减少监督活动中的资源浪费问题。对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质量的政府监管,应确立相关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建立以相关政府部门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审查体系,并且应确保监查的效率和专业性。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会计会计核算质量相关法规的制定,以保证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质量过程中有据可依。其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强化审计责任,不断完善自身的内部管理,提高审计的执业质量。
(三)加强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