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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机制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紧密相连的,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的地方,多为农村或是偏远地区,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断创作、积累与延伸发展,是人类社会极为珍贵的资产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形态。它以传承人为核心和载体,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与时俱进的传承变异,实现延续民族文化基因,丰富民族文化内容的功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人口大流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缺失、承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字和掌握民间艺术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乃至死亡,使民众特别是青少年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少,使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面积地面临着被遗忘、遭损坏以及消失的严重威胁,特别是千百年来流传在民间的口头传说故事、典故等,如果不加一挖掘保护,将会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消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
(一)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虽然农村是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和来源地,可我国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宣传力度不够大,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高。当地村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很多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正逐渐被遗忘。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和村民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因为广大农民是农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新农村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和最终的力量来自广大的农民,只有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只有农民的觉醒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最有力保障。因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更要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村民真正成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在政府方面,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二)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氛围
当前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政府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可以利用举办各类民俗、民族节日庆典及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活动带动宣传。依托节日活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性的开展活动,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进行舞龙舞狮比赛、元宵节会展、书法比赛、歌唱比赛、民间舞蹈比赛等;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研讨会、推广会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展示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展演活动,弘扬优秀的民间艺术,鼓励民间艺术家的创作热情。此外,为了普及民间艺术,我们可以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传播多彩的民族文化。以发掘、收集、整理、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点推出一批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专题节目、音像资料带、音乐、广播戏、电视文艺晚会以及电影故事片、传说故事汇编书籍、音像文艺带等。做到关注大文化热点的同时,兼顾社会大事,把传统文化不断地弘扬。
(三)加强机制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前,要首先建立经费管理机制及相关的激励机制。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经费有限,应根据历史、文化价值,认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非遗”作为重点传承对象,根据具体开发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财政拨款、海外华侨及个人多方筹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持以“非遗”为创作对象的艺术团体,鼓励它们进行以本地区民俗特色、地方历史故事等为内容的创作、演出;给予民间艺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技艺;鼓励民间艺术爱好者们成立自己的协会、研究机构、网络等;鼓励对“非遗”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国家认为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予以限制。
在保护工作中,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区域,除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外,对确属濒危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区,应尽快建立保护名录,出台保护政策,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要进一步完善名录体系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各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制定科学保护计划的同时,要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在认真摸清家底和分类制定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凡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保护后再行实施。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改进完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同时,新农村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不断开拓新的思路与方法,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提炼其精华,传承其有价值的文化因子,使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活的资源,我们应充分地继承和发展并加以有效利用。为使文化与经济能相互带动发展,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组织民俗及民间艺术表演队到国内外演出及大型民间工艺及民俗展览;制作出版民俗光碟片在海内外发行;建立各种层次的民俗博物馆和以村寨为单位的民俗及民间工艺传习点;出版推出有关“非遗”保护和利用等丛书,作为“非遗”研究的成果积累。在与经济的共同发展中,要注意以追求精神文化的内涵为主,让民俗专家参与策划指导,提高文化品位,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结语
在农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唤醒农民的文化自觉和自豪感;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通过新农村文化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发展;加强经费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中华历经了五千年的发展,中华儿女创造了深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了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展开保护行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命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 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三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人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文明,守候人类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它可以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魁宝。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事业,增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文化馆)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 //trave.省略 /20051205/n240880319.shtm.l 2010-04-01/2010-0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6-02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指的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其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具有浓厚的活态流变特点。主要包括民间信仰、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传统体育竞技和医药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国家,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2011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直以来,在政府的主导,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依靠口头传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民间技艺正在不断消失,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更甚者,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地政府在发展规划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对文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上力度不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相对偏低。二是时代不断在进步,传统的经济形态和生产、生活方式日益改变,许多原有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习俗逐渐退出社会生活,加之人民群众自身在现代化进程中,缺乏对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自觉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所需的群众基础日益薄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人类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且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难度更大,一旦消失,即不可再生。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不仅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而且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尤显严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基础”。要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要搞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创造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一方面是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介途径广泛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知识宣传,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人民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一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重,促进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三)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1 基本情况
1.1 种类、数量状况。经过文化部门普查统计,目前,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共涉及14个门类,3457项,其中语言文字258项,民间文学1432项,民间美术60项,民间音乐302项,民间舞蹈207项,传统戏曲81项,曲艺43项,传统手工技艺268项,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108项,民间习俗267项,民间信仰29项,民间知识32项,传统医药120项,其他250项,从中筛选出1780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的备选项目。从项目在全市分布的差异性来看,不少项目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带有鲜明的个性和地域特色。
1.2 资源分布状况。从行政区域的分布数量来看,临颍县1007项,舞阳县1268项,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以上四区是原郾城县区划调整后成立的新区)1182项。目前,漯河市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3项,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心意六合拳;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别是心意六合拳、农民画、双人旱船舞、沙河船工号子、双狮舞、合伯宝剑锻造技艺、中医正骨疗法刘氏正骨。
1.3 传承人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人来进行传承,经过调查发现了一批扎根民间的老艺人,掌握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对重要项目的传承人,登记了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健康状况,并进行了拍照存档。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
1.4 档案管理状况。目前,漯河市建立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下辖5个县区有4个县区建立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其中,文字档案资料491.5万字,照片7849张,录音、录像194.3小时,电子档案93G,收集登记民间作品实物246件。并且编撰了市、县、乡三级成果汇编106卷324册,编制了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开发利用、传承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主体多样,资源相对分散。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等各项保护措施产生了大量的实体和数字档案资料,分散保存在市、县、乡三级文化部门,大体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保管,有些散失在民间个人手中,不同地域、不同机构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处置方法不同,造成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保管条件、信息化水平等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整合和地区间共享利用,直接为保护工作所用带来一定难度。
2.2 档案资料缺乏规范管理。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文化部门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归档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够,在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环节难以规范管理,档案部门也没有实行过程监管,承担起必要的监督指导职能,事后有些档案资料出现无人收集或随意保存的状态,由于缺乏专业档案人员操作,许多档案资料得不到全面收集和规范保管。
2.3 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实物档案收集乏力。目前,漯河市虽然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尚不具备达到专业保管条件的场所,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制成品、工具、字画、剧本、曲谱等实物档案过程中,由于没有专项资金保障,加上保管主体不一,收集乏力和收集不全在所难免,即使收上来也难以得到系统管理和科学保护。
3 建议对策
3.1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多种主体合作的管理体制。建议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各种主体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统一制订方案、统一管理,承担必要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群艺馆、文化馆等承担具体的收集整理工作,档案馆提供档案管理技术支持或保管场所。通过多元主体在人员、设备、智力等方面的全面整合,有利于节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成本、降低管理风险、在各主体的最优发挥中寻求管理效益最大化。
3.2 制定切合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地方法规。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联合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法规制度,比如出台《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制度,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依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教育是文化传承的主要阵地,但在我国有多于三分之二的普通中小学没有开设武术课,很多学生将跆拳道和拳击误认为武术,在初中生喜欢的武术项目中跆拳道名列第一。外来强势体育文化的冲击,使青少年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出现了危机。在跆拳道等域外武技项目被我国青少年追逐为时尚运动的同时,武术却日益受到国外人士的喜爱,新加坡还将武术列为中小学体育课的必修内容。被誉为国粹的武术在国内的濒危与在国外流行的反差,这不能不引发我们重新审视武术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保护的意义。
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赖以维系和发展的核心与基础,武术在民族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近年来,国家对民族文化弘扬和传承的重视,为武术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契机。武术文化被华夏纽带文化工程组委会视为中国文化三宝之一,提出了中华武术文化的传播计划;在第一个“中国文化遗产日”来临之前,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和邢台梅花拳被公布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活体文化传承倍受关注。2007年5月,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武术遗产保护与发展座谈会”在河南郑州举行,武术管理部门的领导、学术界的专家与拳种传人共商武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问题。保护武术文化遗产,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成为关乎民族发展的大事。
对武术文化遗产的大规模保护,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土洋体育之争”,此次争论使武术在西方强势体育文化的冲击之下,赢得了在体育领域的一席之地。改革开放后的挖掘整理,声势浩大,规模空前,基本摸清了武术的家底,抢救、保护了一批武术文化遗产,对武术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文化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武术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新的危机。保护武术文化遗产,留住武术文化之根,让武术文化薪火相传,是我们共同肩负的历史责任。
武术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一种身体文化,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人不仅是武术文化的创造者、继承者,而且是武术文化的拥有者、享有者。因而,在保护武术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须关注武术文化的核心载体――人,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
武术文化遗产的“濒危性”集中表现在“传承危机”,而解决传承危机的关键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武术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拳种的传承人密切相联的。传承人消失,原形态的武术文化遗产便不复存在。必须将对拳种传承人的保护作为保护工作的重点。
武术拳种繁多,各呈异彩,仅流传有序、拳理明晰、风格独特、自成体系的拳种便达一百多个。面对宝贵的武术文化遗产,必须树立全局意识,全面了解各拳种的传承情况,建立传承人档案,从整体上对传承者进行保护,避免仅对部分或少数优秀的拳种进行“圈护”,而淡漠、忽视其他拳种的现象。
武术文化遗产的无形性,给保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在保护武术文化遗产时,要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将拳种传承者所传习的技法与技能,口头传授的内容,直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对武术文化遗产实施静态的“物质化”保护,为传承和研究提供资料。
武术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将保护放在第一位,但“保护”的根本目的是让有价值的武术文化遗产持久地延续下去,保持生命力。保护武术文化遗产,不仅在于挖掘和整理,使其通过静态保护得到持久保存;更重要的是对能够持续发展的拳种实施动态保护,使其得以传承。保护传承者,培养“传习者”,使武术文化遗产代代相传。
武术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建立以管理者为主导,保护传承者、培养传习者、发展练习者,在研究者的指导下,发动参与者,吸引投资者,形成以人为核心的武术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机制。
武术文化遗产亟待保护,并非意味着以“原汁原味”的藩篱来禁锢武术文化的发展;相反,必须在文化创新的视野中,以发展为动力促进武术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武术文化现代化;当然,还要避免盲目发展对武术文化遗产的破坏。
关键词:新媒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策略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速度飞快,而相关的保护人才则极为稀缺。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在强化研究的同时,实现优秀保护人才的有效培养,才能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坚强后盾和重要保障。在新媒体时代,高校作为相关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应当充分借鉴已有的教育教学经验,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优势,使得高校大学生能够了解非遗进而参与到非遗的研究和保护当中。
二、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重要性
(一)对民族的重要性
将非遗教育融入到高等、正统的教育体系当中,对于中华民族而言,有着重大而长远的意义。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长久发展历史的成果和结晶,是民族活的记忆和文化基因库,加强对非遗的研究和保护,能够将古老的、珍贵的文化内容加以传承和发展,是民族文化进步的重要前提。其次,非遗充分体现了民族的智慧和精神,能够形成强烈的文化认同和心理认同,对于中华民族的团结和奋进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国家的重要性
对国家而言,开展高校非遗教育,能够实现非遗研究和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延续,极大促进国家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极大提升我国国家文化的安全性。同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新农村建设亟需开拓出新思路。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教育,从文化入手,能够将本土资源和优势充分挖掘出来,实现本土文化的弘扬和开创,以优秀的传统文化带动农村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
(三)对大学生个人的重要性
对于大学生个人而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同样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强化非遗教育教学,能够让大学生在接受丰富的西方文化和思想价值观冲击的同时,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我国丰富而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思想,极大激发其爱国、爱民族的热情。其次,非遗教育蕴涵丰富的文化、思想、道德知识,能够极大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文化品位。同时,在不断的探索和研究过程中,能够极大培养其创新实践能力,有效促进其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新媒体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的要求
(一)确保课程和教学内容的丰富性
新媒体时代,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发达,其资源的丰富性和获取的便捷性,使得非遗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极大提升。在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时,应注重对新媒体的充分利用,实现课程和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借助于新媒体数字资源限制性小的优势,应当不断丰富非遗研究资料内容,将其充分应用到实际教学当中。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应依据专业、年级等开设不同课程,实现课程的丰富性。
(二)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教学当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与其它课程不同,其对学生的参与度有着极高的要求。学生只有亲自见识、充分体验、深入探究,才能激发其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教学效果才能达到最佳。为此,各高校应加大相关力度,一方面邀请专业研究者或民间艺人、非遗继承人进行课程教学,一方面鼓励学生走出校园,亲自到非遗环境中去感受和调研,充分参与到探索和实践活动当中。教师应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采风调研等活动,在校园外感受不一样的文化体验。组织学生对非遗项目传承情况进行调研,如剧场、庙会和一些地方的非遗项目,将调研情况整理好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指导学生从事非遗的调查和研究,学生以非物质文化遗存研究为选题的毕业论文多篇,有多项非遗研究获得国家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三)注重教学形式和方法的创新性
新媒体时代的一大特点,即时空限制越来越小,能够更加便捷地实现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首先,高校可邀请民间文化进校园,将非遗文化完整、直观地呈现在大学生面前;其次,应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的便捷性,教师可为学生进行相关影片和多媒体资料展示,借助于网络媒体如微博、博客等进行课后交流和探讨,拓宽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的边界。教师运用多媒体录音和视频对学生进行课堂教学,运用网络博客与学生进行课后交流。教学培养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知,提高其对民族文化的接受力,拓展了非遗的传播空间。学生参加非遗进校园的社会文化活动和文艺演出,收看传承人的知识讲座,增强了对民族文化的兴趣。学生成为非遗文化的接受者,还成为非遗文化的传播者。
四、新媒体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策略
(一)建设数字化资源库
就新媒体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教学策略而言,应当首先认识到数字化资源库建设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研究资料相对稀缺,单纯借助于印刷出版物很难满足教学需求。为此,各高校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的同时,应广泛采集优秀的非遗研究资料,如相关图片、图书、音像资料、项目书和论文等,并优化获取途径,让学生能够便捷地查阅,开拓其眼界,提升其研究深度。
(二)开设非遗网络课程
网络能够有效跨越时空,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极大方便了学生和师生间的沟通。为此,高校应在常规课程之外,开设网络课程,让教师进行线上授课,并实现与学生的即时沟通和交流。同时,将日常教学视频资源上传到网络,还可将相关研究和调查的第一手资料上传到网络,使得学生能够在课堂之外实现第一手知识资源的补充。
(三)利用新媒体进行辅助教学
利用新媒体进行辅助教学,主要借用微博、QQ群等常用沟通软件,实现课堂教学的有效延伸。一方面,教师可在课前将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和知识要点提前告知学生,让其能够进行充分预习,大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课后进行作业的布置,方便学生查阅。另一方面,教师可向学生分享自身的调研资源和心得,并与学生进行深入交流。
(四)组织并鼓励课外采风调研
为提升学生在课程中的参与性,各高校可组织并鼓励学生进行课外采风调研。一方面调研活动,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对其进行专门的资料采集和信息调查,掌握一手的资料;另一方面,鼓励学生自己对农村、庙会等非遗项目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其传承情况,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在完成采风调研活动后,将所得进行线上分享,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五、结语
新媒体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教学工作更具便捷性和高效性,能够极大方便课程的开展,实现学生知识和研究的极大开拓。新媒体技术的运用使很多学生有了接触传统文化的机会,通过教学,有的学生成为了非遗项目的专业人才,有的则成为传统文化的接受者和传播者。教育传承是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心的最佳和最深入的方式。新媒体技术在高校非遗教学中的运用过程中,各高校应不断总结过于的教学经验,借助于新媒体的优势,实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形式的多元化。丰富教学资源和教学手段,让学生在感受传统文化和非遗资源巨大魅力,在生动直观的教学模式和直接参与的教学实践中接受本土文化,同时,激发学习传统文化的热情和自主性,丰富非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其参与意识和创新能力,获得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为非遗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提供强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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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遗产;区域经济发展;旅游开发;文化创意产业
中图分类号:K928.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2-0073-05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与传承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崇高事业。2005年,国务院文件中正式以“文化遗产”替代“文物”概念,这就深刻说明并强调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对于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它将我们关注的视域从传统的静态形式引申到动态形式,由原先的“死保”扩展为“死保”与“活保”并重,甚至提倡文化遗产传承下的创新,使我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有了深刻认识,从而引发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要素、类型、空间、时间、性质、形态等方面的深刻变革,这些都强调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是人类精神的满足与体验。
实践证明,在文化遗产传承中,受众的主体可以通过旅游的方式了解与展示、提升、保护文化遗产。随着旅游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其吸引力因素的追求也越发集中在文化遗产资源,这为旅游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空间,丰富了旅游业的内涵和外延。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以下简称ICOMOS)在《国际文化旅游(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中指出了旅游和著名古迹遗址以及收藏之间的动态关系,说明开展任何形式保护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希望通过良好的管理形式让来访者和所在地居民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所了解;同时,出于对历史文化遗迹共同的尊重和对此项资源脆弱性的担忧,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和旅游业必须以合作态度一起工作,共同保护和展现文化遗产。
因此,本文通过对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平衡机制分析,阐述文化遗产资源在平衡变化幅值内的有效利用是文化遗产价值以及美好旅游体验提升的理想模式,以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突破口来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内涵和提升旅游开发境界。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来弘扬民族文化,以文化与创意为概念内涵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推动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其中文化遗产、旅游和博物馆行业被认为与文化创意产业关系密切,尤其是在服务方式方面适合于文化创意产业[1]。文化创意产业、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这三者之间有着核心目标的统一——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有着内在本质的统一——文化资源,有着共同的展示提升路径——通过创意实现服务延伸。文化是文明的最高表现,三者依托的最高境界也是文化,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最大限度的和谐。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动态关系
(一)文化、灵魂、寻踪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
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具有多重价值,体现着人的劳动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和传统文化的象征,蕴含着弥足珍贵的文化信息,这是其精神价值的所在;丰厚的文化遗产还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文化遗产中的合理成分都有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力量。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意义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文化话语权的均衡性认知的提高,我们将对文化遗产价值有着全面深刻的认知和评估。从这些意义上说,文化遗产对保护既得的生产力是十分有益的。生产力本身需要保护和传承,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更好的发展[2]。以文化遗产为依托的文化产业是新的经济增长力量。2008年,ICOMOS了重要报告,其中反映了ICOMOS所代表的学术界对国际遗产保护的思想:文化遗产价值要扎根于文化的历史语境,且极其富有创造力;从对消失文化传统的证据保存到对活着的文化的证据保全;文化遗产作为对历史的关注转向对人类多样性的关注;对非物质文化和“活”的文化的关注;强调可持续的潜力等。文化遗产以公共物品为主的产权属性、文化价值的共享性以及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文化遗产以公益性为主,通过人的合理利用实现其价值。教育、科研、经济是整合文化遗产保护的三大方式,文化、灵魂、寻踪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
(二)体验、求知、休闲是旅游开发的核心价值
旅游的本质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旅游业不仅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还要为旅游者创造体验。基于体验、求知、休闲的美好、唯一、独特、不可复制和值得回忆性,设计独特的旅游经历,以满足旅游者求新、求知、求异的心理需求。旅游作为文化交流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提供了历经沧桑的人生经历和不同社会当代生活的美好体验,这成为旅游开发的核心意义。
[关键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
[中图分类号]G2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6-0061-03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特点、范围及保护意义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这就意味着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以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类、民间音乐类、民间舞蹈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杂技与竞技类、民间美术类、传统手工技艺类、传统医药类、民俗类10个类别。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济、文化、风俗等各方面相互影响和渗透,形成了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许多种类为世界独有或位居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现代生活方式对它的消解以及灾害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发掘整理和保护行动落后于它的消亡速度,都对其存在形态构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或者濒临灭亡,成为无人能解的千古之谜,给世人留下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
为了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条例。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05]1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以政府的名义启动了这项工程,同时也正式把名称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二、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与分布
甘肃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拥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第一批公布的8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括天祝土族《格萨尔》等在内的民间文学7项,花儿、唢呐艺术等民间音乐8项,兰州太平鼓等民间舞蹈13项,环县道情、皮影等传统戏剧8项,兰州鼓子等曲艺8项,民间杂技与竞技2项,民间美术8项,兰州刻葫芦、天水雕漆等传统手工技艺13项,民俗类有夏河县香浪节、天水太昊伏羲祭典等16项。第二批共计10类、88项,包括环县陇东民歌等民间音乐9项,庆阳庆城徒手秧歌等民间舞蹈17项,正宁县木偶戏等传统戏剧在内的7项,兰州太平歌等曲艺6项,平凉崆峒派武术2项,西峰泥塑等民间美术10项,平凉纸织画工艺灯传统手工技艺18项,传统医药1项,兰州清汤牛肉面等民俗15项。
上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丰富,遍布全省各地。
三、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由于抢救、保护工作起步晚,时间短,投入不足,力度不够等诸多因素,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家底不清
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些为全国独有,但由于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地和传承人在偏远山区,鲜为人知;而文化部门对具体的种类、数量包括传承人的情况又了解不够,所以许多传统技艺陷入了濒临消失的境地,甚至出现人亡艺绝的现象。
(二)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还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及相关政策法规、保护制度和保护标准,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如对古代的科技、工艺、音乐、舞蹈、民族文物、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纳入文物保护法。
(三)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保护意识淡薄
大多数人对文物兴趣很大,幻想通过所谓的“收藏”能在一夜之间暴富,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模糊,认识不足。当代的年轻人中有一部分对网络游戏和国外的生活方式充满激情,却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学、大学的课程中几乎未提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严重脱节。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够独立存在,其无形性使得在对它进行保护、传承和延续方面都有一定困难。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僵死不变的,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演变,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因为我们保护不当而不能延续和传承。
(四)抢救、保护经费缺乏,人才断档
从甘肃省文物局了解到,由于财政困难,用于抢救、保护的经费严重缺乏,所以相当一部分地方因为经费不足无法进行普查、建档等工作。有的地县至今没有专门从事保护工作的人员,保护力量明显不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此外,不少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不能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现有的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有的体弱多病。许多传统技艺难度高、强度大、耗时多、收入低,很少有人愿意学;不少民间艺术大师面临无弟子或弟子太少的尴尬境地,加上绝大多数传承人是土生土长的民间艺人,长期以来,他们的艺术创造得不到社会应有的承认与回报,生活困难,条件艰苦。如果政府不能给予有力的扶持和资助,仅靠他们的满腔热情维系的创作活动肯定难以长久,最终将会导致传承渠道中断。
四、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全面摸清家底,普查是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抢救甘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当搞好普查,以便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甘肃省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了搞好普查的重要性,于2006年了《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运用录音、录像及亲笔记录等方式,获取真实可靠的图像、实物、文本记录及其它第一手资料,再整理分类,编建档案,进而利用多媒体、数字化等高科技手段,建立资料库和数据库等,以便永久保存,并逐步做到资源共享。将搜集到的资料整理编辑成文本,出版相关书籍。将稀少而又珍贵的实物和物质载体,如民间美术中的绘画、雕塑、手工艺品,民间戏曲中的剧本曲谱、乐器、面具等进行分类收藏、展示和研究,成立专题性博物馆等。只有做好普查,才能确定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才能有组织、有次序、分步骤地对甘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好的保护。
(二)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从甘肃的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做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制定《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尽快成立鉴定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查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分阶段制定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长远规划,传承保护本民族代表性的文化资源。倡导公民自觉、自主地去保护、传承、发展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教育下一代时加强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认识,培养他们的保护意识。只有在法制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做到有法可依,确保保护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三)利用新闻媒体,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目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民众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明白,更不用说去保护它了,特别是年轻人认为这些都是没有用的、过时的东西。因此,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就显得非常迫切和至关重要。我们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如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借助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举办一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在中小学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课程,“从娃娃抓起”,培养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还可以组织民俗学专家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小册子,用通俗的语言告诉大家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让人们熟悉了解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价值,形成保护它们的共识,促进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
(四)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博物馆和高校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是不可再生性,它的精华是与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以口传身授为延续方式,以声音、语言、技艺为表现形式,只有这些传承人以不同方式复述、表演或制作时,人们才会感受到非物质文化的存在。目前甘肃各地县的博物馆和文化馆已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进行了征集、收藏和保存,但还应扩大征集范围。西北民族大学等高校拥有一批长期从事民间文学、民俗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博物馆和高校的优势,同时与相关的机构联系合作,聘请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理论依据,这样才能在短期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步入正轨。另外,还应该积极发动群众,征集民间的影像资料,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将民间艺术列入大学艺术教育。在相应的高校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招收学生,其中包括本科生、代培生、进修生等。因为只有拥有一大批具有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保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五)借鉴国外的经验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与积累,国外有不少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逐步形成颇具特色的模式,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护机制相对完备。无论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还是保护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这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在美国,保护经费每年由联邦政府拨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是英国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除此而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个人的捐款,志愿者的义务劳动、无偿提供房产和固定资产,也可纳入资助范围。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早在1950年,政府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且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和保护办法。近年来,逐步形成了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结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而对那些造诣很深、身怀绝技、被称为“人间国宝”的艺人和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发给他们200万日元(合人民币14万元)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练技艺、培养传人。“文化遗产日”是法国人的首创,它大大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和世界其他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另外,不少国家在民间成立了相应的保护组织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社会公众具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度非常之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权力无限延伸,管的理内容包罗万象。受这种“万能政府”的体制惯性影响,我国建立起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政府包办了几乎所有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很难得到保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公众脱节,造成了公众保护意识的淡漠,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过程中更多见到的只是官员、专家、商家等,而根本见不到当地草民介入的身影。尤其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文物保护事务中往往都是一言堂,没有予社会公众应有的权利,这导致了社会民众在文物保护事务中缺位现象的发生。……历史文物保护丧失了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因而国家投人虽然增长迅速,破坏事件却频频发生,文物保护依然危机重重”。非遗保护工作由于缺乏社会参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民众缺乏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同,“非遗的代表性传承人容易产生依赖心理,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习惯,甚至出现政府不给钱、不给政策就无法生存的现象”,一方面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文化遗产在民间的传承却越来越困难。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仅靠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工作者很难将这一工作真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如果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二、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路径
要做好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必须改变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度过低的局面,真正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保护新格局。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组成,其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护主体。政府应当从宏观的角度对文化遗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协调与规划,主要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政策、健全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充足的资金保障与科学的运作机制等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介入具体的技术性操作层面。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组织、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第一,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技能。在“政府主导”的体制下,我国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较低,很少主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多数情况是被动地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的活动。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文化遗产保护,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如举办学术活动、开办专题讲座、开设免费专栏等,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参与意识。政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导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媒体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过程中,发挥其普及教育和宣传动员的作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较强,社会公众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才能真正地参与其中。我国民众整体文化素养较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知识严重匮乏,这一方面降低了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民众直接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去。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在社会上大力普及文化遗产知识,用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免费的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美国的遗产官方管理机构国家公园管理局明确规定:所有的重大事物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让公众参与,开通网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规划,决策在正式出台之前举行多次公开会议向公众征询意见,在一定范围进行全民公决,这让社会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首先政府要公开文化遗产和相关工作的信息,加强与民众的沟通。把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政策和信息传递给公众,让公众及时了解文化遗产方面的最新动态。其次,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提供各种媒体渠道让社会公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或批评,并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反馈,根据社会公众的意愿修正政府决策。再次,政府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并及时将处理公众的举报,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布。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省情来制定地方法规。虽然我国政府从法理上赋予了社会公众民间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权力,但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详细的地方法规,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参与保护管理工作时各自的权责,明确相规定关工作程序,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权力。
第三,建立科学的专家决策制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与大学等相关科研单位密切合作,避免因政府缺少专业知识而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负面效果。我国政府通常采用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专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这种形式只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还有更多的具体工作无法得到专业的技术支持。为更好地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地方政府可设立专业的文化遗产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来自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各级政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
第四,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多是以民间社团的组织形式进行。组织分布在全国各地,使社会公众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当地的文化遗产保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