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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

时间:2023-08-02 16: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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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

第1篇

关键词:镇中村、城中村、小城镇、公营子、改造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镇中村是与城中村相对应的概念,是近年来我国乡村都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是集镇扩展过程出现的普遍问题。关于镇中村,学界尚未有明确定义。笔者认为,镇中村是指在城镇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等制度的农村社区。其应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农村在行政上不属于镇区直接管辖, 而是属于镇政府下属的村组织管辖, 保留和实行农民户籍、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农村管理制度;二是农村在镇区规划范围内,兼具镇区与乡村的某些功能与特点,并在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着被改造的机遇和挑战。

公营子镇隶属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简称“喀左县”),是红山文化发源地,地处辽西腹地,蒙、冀、辽三省交汇处。本文选此镇为研究对象,原因有三:1、公营子镇农业产业已具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街道两旁楼群耸立,商业网点鳞次栉比,现代化城镇建筑景观已初具规模,早在2008年即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2、公营子镇现城镇总面积4.7平方公里,城镇人口1.4万人,以“四街三路二广场”为主体框架的小城镇格局已形成,同时完成了供热、给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在彻底改变城镇面貌的同时,打造成了以工业型为主,商贸型、交通枢纽型相融合的中心城镇。3、公营子镇在镇区改造的过程中,积极吸纳国内“城中村”改造的先进经验,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探索性地采用政府融资促进就业、村民集资开发房产、农宅改造占补平衡等多种手段保证城镇化进程的健康推进,为辽宁省其他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一、镇中村在城镇化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一个地方变富以后,集镇化和市镇化的步子就开始了。镇中村是村落集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衍生的新型城镇化问题。以公营子镇为例,随着其乡村城镇化地不断深化,村庄与集镇在管理制度和体制上的差异必将凸显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在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土地制度差异。按照《公营子镇2004―2020年总体规划》的规划蓝图,公营子镇明确了小城镇建设的思路和目标,即建设以工业型为主,商贸型和交通枢纽型相融合的经济重镇,努力打造辽西一流的小城镇。在这种打造经济强镇的规划引导下,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吞没了村庄土地,而由于村庄土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势必为镇区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之间的未来冲突埋下伏笔。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有的在新村建设中,划出一部分区位条件比较好的地块,公开向村内需要建房的农户有偿招标,所得款项用于新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既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开辟了增收的途径与渠道,又使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最大的资本,其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2、镇中村属于集镇城镇化建设的边缘区,发展处理不当会对城镇化产生滞后效应。

镇中村虽地处镇区,仍然大量存在农民、农村、农业这样的非城市化因素,需要尽快催化这些非城市化因素转变为城市化因素,在经济、社会、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大力投入才能全面融入镇区。由于体制,镇中村在镇区建设中实际上处于边缘化的地位,这加深了二元结构的矛盾,从而会产生城镇化滞后效应。公营子镇区及其边缘的村庄大多为村民自治的村落,与镇区处于行政分离状态,财政能力非常有限,这就使得这些镇中村难以承担由城镇化因素产生的转型成本。比如公营子镇在考虑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融资进行镇区美化和绿化等工作,这些城镇化景观与村落式形态必然产生冲突。如果这些村庄拥有财政能力和相应的体制改革来接受这些城镇化因素,那将大大减弱改造对城镇化产生的滞后效应。

二、镇中村改造的特点

反思以上镇中村在城镇发展中的问题可知,镇中村的改造是解决矛盾最直接和最易产生成效的方式。这种改造是在法定规划约束的范围内进行的有关户籍制度、村民生活方式、基础设施配套、打造城镇特色等一系列改造。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村民的生活方式基本城镇化。要改造镇中村,首要改变村民的生活习惯,通过工业及第三产业的发展来增加村民就业,使村民逐渐摆脱对农业的依赖性,最终使其完全不从事或基本不从事农业范围的工作,向城镇居民一样工作和生活。

2、与镇区共享配套设施。在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可以依托镇区,由镇区提供各项配套设施,从卫生医疗到教育,从交通到娱乐设施,镇中村居民都可以非常方便地享受到镇区居民所能享受的设施服务。同时,镇中村也可以为镇区提供互补的服务,比如公营子镇村民集资建设的商住区可以承担镇区一部分的无公害农产品的加工贸易,还有加油、杂货、建材等服务功能。以镇中村方式进行乡村城镇化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重新发展成另一个集镇,而是与原有的集镇进行资源互补,拓展成为更大规模的集镇,共同推动集镇的市镇化。此过程中镇中村的集镇化必须和镇区的市镇化同时迈开,村变得更像乡镇的一部分,整个乡镇才能变得更像市镇。

3、保留村民对村落的特色性依赖。公营子镇在进行镇中村改造的同时,积极采用规划控制手段来保存村庄的机理和文化,在设施现代化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村民对原居住环境的依赖,从而体现城镇化建设中的特色。主要改造手段有:一是利用村落管理制度来强化社会关系网络,使镇中村连成一个整体综合规划布局;二是镇政府牵头村委会集体做好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问题,如耕地的分配、征地赔款地分配等;三是保留镇中村原有的宗族关系和宗教制度,维护更新具有文化符号的建筑景观;四是理清民间信仰关系,通过围绕寺庙等集会场所开展信仰活动,加强村民的相互认同等。

三、结语

镇中村改造应在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稳步地推进从农村向城镇转变、从农民向居民转变、从农村管理向城镇管理转变、从农村村落向城镇社区转变等。这种改造涵盖空间形态规划、经济结构与组织、社区结构与管理、生活方式等各个基本方面,是一个综合的社会转变过程,因此必须拥有相应的全方位物质建设、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从公营子镇的特色城镇化建设到全国其他先进小城镇改造的实践经验,都证明了镇中村改造的多样性和过程性,只有以村民的生存为本,得到村民对城镇化进程的适应性和对新建居所环境的依赖性反馈的镇中村改造才是成功的。

参考文献:

[1]苏刚,葛海明,黄晶珂.小城镇城中村改造策略探讨--以东营市陈庄镇总体规划村庄改造思路为例.小城镇建设,2009.(4)

[2]邵晓梅,王静.小城镇农村居民点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以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7.12(3)

[3]周大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小城镇发展战略.社会主义研究,2007.(3)

第2篇

【关键词】土地股份制;农户;农地利用;浙江省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近年是比较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理论界普遍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农户的土地权利得以量化并据此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对象化、具体化(傅晨,1996),土地产权内容更加明确,有助于农民形成较为稳定的预期,节约交易费用(钱忠好,2007),从根本上解决了家庭承包制下土地产权不清晰的问题(蒋占峰,2003);土地股权化改革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间接化,有利于将分散经营的土地合并起来,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有效地防止土地细碎化,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增加农民土地收益(黄少安,1995;陈英,2005);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民组织起来,提升了农民的组织谈判能力,有助于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凸显了制度绩效(王小映,2003;金丽馥,2009)。

1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认识分析

在实地的调研中,实际上农户对土地股份制的了解并不是很多。在大约15个实习股份制的村庄(问卷300余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71份)中听说过农地股份制的农户大约只占了总样本的一半左右。大部分的农户对已经在自己的村庄中实行了的农地股份制大都都没有意识。在有效回收的问卷中,听说过土地股份制的农户约占52.8%。而农户的了解程度中完全不了解的占47.6%,有点了解的占49.8%。

在了解的途径上,通过村委会的还是占了绝大多数,比例达到了74.8%,其次是同村人比例为8%。但基本各种途径都有听说的农户,表明农户现在接受信息的途径相当广泛。不可忽视的是,农户对参与农地股份合租制的意向程度。据我们调查,愿意加入的农户占72%。表明在杭农户对于土地股份制的热情还是比较高涨的,接受的能力也是十分强的。浙江地区的农户接受新生事物的基础较强,并且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是实习土地股份制变革的成熟地区。

2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意愿分析

从农村实地走访调研的程度来看,基本上的高达72%的农户对于土地股份制的推行是表现出积极的态度的。

农户加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大部分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其余被强制性加入的占13.1%,受周围的人影响的占22.0%,想将土地流转的只占了8.9%,想通过推行股份制而知道村里有多少资产的仅占4%。

3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收益期望分析

对于还没有熟悉的土地股份制,由于浙江农户的年收入普遍较高,2012年浙江农户人均纯收入已达14552元。农户在对农地股份制的分红数量问题上都报有较大的希望。只有0.7%的农户同意低于500元。43.2%的农户认为应该在10005000元之前。想要高于10000元的农户占12.9%。

4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收益风险分析

一方面,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抱有了很高的经济期望,另一方面农户对农地股份合作的风险认识却并不多,超过一半的农户是不知道有风险存在。知道的农户不超过30%,还有部分农户是认为无风险的。

在风险中以不能拿到分红占的比例最高达到了58%,由此也可见农户加入的目的还是以经济利益为重。然而问到风险的具体管理,大部分的农户选择原来的村委继续管理,可见在已有的村委会上建设土地股份制管理机构是可行之道(表1)。

5 土地股份制对农地利用状况改变分析

在农地利用情况的问题上,意见则呈现多元化。28.5%的农户认为土地依旧要归村集体所有,要用做农用地。32.6%的农户认为可接受土地流转给承包商,并挪为他用。但是有38.5%的农户不在乎农地的用途,只要能保证分红(表2)。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农户都是倾向于经济利益的。

6 杭州郊区农村地区土地股份制推行分析

在实行土地股份制之后的杭州郊区农村地区,村集体还是作为所有权的所有者。它的特点如下:

(1)它在坚持农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产权的明晰化,迎合了农民土地制度改革的愿望。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农地制度,农民兼具劳动者与股东的双重身份,将劳动与资本相结合、个人利益与公司绩效相结合,因此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各种积极性,主动关心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

(3)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农业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它将农地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相分离,能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与合理配置,可以将零散的单个农民的竞争力通过整合后体现在整个股份公司的竞争力上,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并可将高科技植入农地经营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充分体现土地资源要素的稀缺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土地股份制的运行需要一定的基础。这就要求完善的土地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土地股份制实质上是把土地的支配权以及处置权不变,而将受益权和占有权按股平分给农民。由此建立起一种集体土地收益由集体和农民共享的土地产权制度。因此要明确土地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阶段在各地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过程中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农地股份制若想要进一步发展则需要政策的进步予以支持。

首先,建议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土地股份制度。

要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制,首先应清楚地界定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权;然后准确定义农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创造条件;再者,建立良好、有序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明确股东的权益及其行使。这些制度的确立是促进股份合作制按市场规律经营,为股东的利益独立经营,做到独立经营与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二,建立起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更为灵活的制度。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会越来越少,而且人们的就业趋向、就业单位的变迁,也会越来越频繁,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农地与农民或农业人口时应朝着更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强化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晰。稳定农户承包权,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期的延长政策。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因此,给予农户稳定的承包权,有利农户增加对土地投资。

第四,建立并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从浙江省来看,浙江作为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地区,改革开放以后,浙江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使大批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非农收入不断增加,致使分户均包的小规模土地,由主业变副业。其次,政府为推进农地适用权的流转,在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2001年初,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提出,从今年起,浙江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鼓励农民按照市场导向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这使土地使用权的大规模流转有了可能。因此建立有效的规范的土地使用权的机制现在迫在眉睫。

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不及时研究解决,将影响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杭州土地股份制这一农村必经之路增加理论依据。

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继后,农民的又一次创新,是对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其制度绩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了产权制度的创新,(2)促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断完善,(3)促使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就业分化机制的建立。

农地股份制未来在浙江的发展可以参照江苏渌洋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创新。其一,扎根于乡村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农民企业家是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极富创造性且具有经营能力,是农村发展的宝贵财富,因此,要赋予农民企业家企业控制权以实现企业控制权与企业家才能的匹配;其二,尽管企业家先天性地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但是,通过监督、产权合约等正式规则的设计以及人际关系化交易、企业家道德约束等,农民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也能得到有效的抑制。

再次,也可参照在山东推广的农机化发展。其一,可以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机服务水平。其二,加大了农机的投入,促进农业机械的管理使用。通过农机股份合作社多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了农机的投入,改变了过去那种集资购买机械“人人有份,人人不管”的现象,也改变了承包者“重使用,轻维修”的掠夺经营方式。从而解决了一家一户不愿办、办不了的事情。其三,壮大了集体经济,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其四,增加了农机作业的效益,促进了二三产业的发展。

在坚持的基础上,股份合作制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出现,推动了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进一步形成,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探索出了一条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杨宗锦,柳思维.产权认知、组织信任与农户入股意愿的实证考察[J].统计与决策,2011,(13):97-98

第3篇

关键词:西部;农村文化产业;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8-0115-05

西部地区是我国目前传统文化特别是农业文明保存最完好的地区:从资源禀赋看,首先,西部农村地区拥有迷人的田园风光、浓郁的民族风情、独特的地理区位,成为后现代话语中的文化优势。“其次,西部农村文化产业避开了土地、资金等要素稀缺的经济发展劣势,扎根乡土却又以非农经济为主的要素组合来构筑自己的产业基础。”[1](P15)目前,西部农村文化产业总体上处于“跟进”状态,各省区市都已初步形成了各具自己特色的农村文化产业发展雏形,在局部地区、一些重点领域有了突破:农村文化旅游蓬勃发展;逐步走出了一条打造民间工艺美术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主的工艺品发展道路;文化名村名镇开发成为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文化“农家乐”广泛兴起,特别是中心城市附近和旅游景区景点附近,已形成一定规模;农村节庆民俗文化的开发形成热潮,为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悖论

(一)本体困境

文化产业最重要的指征是大规模复制和批量化生产,“文化产业发端于城市,依托大规模复制技术和数字化手段以及来源于大工厂的微观组织方式,构成文化产业发展的主流……但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借助了现代社会对文化的消费需求,不具有产业发展的内生性,也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发展乡村文化产业意味着传统资源与自然生发条件的剥离及现代生产方式的嫁接,需要恰当的市场运作。”[1](P24)农村文化产业受制于农村生产方式,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从经济体制模式上来看,经历了天然经济、自然经济、集体经济(计划经济)等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改革,商品经济逐渐渗透到农村领域,但由于长期的自给自足经济,在外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农村经济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轨道发展,而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农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说,没有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力集团,没有形成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人财物得到合理配置的经济运行模式。农村家庭既是社会机体中的一个元素,又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实体,在外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而农村却以农户为基本单位从事经济生活。“产业发展的微观基础是企业,农村文化产业的主要微观基础包括农民(农户)、个体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从整体来说文化产业明显带着小农经济的典型特征,以小型化、松散化为主要特点。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主管,以亲朋为主力,在原材料采购、生产组织、市场营销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没有形成完整的价值链。”[2](P66)西部农村地区不同于城市,产业发展起点低、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大多数处于分散状态、产业自发性强、规范的公司化生产和运作少,制约了产业的整体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发挥。

近一百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全球化浪潮,我国经济经历了两次转变:一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二是从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转变,社会变迁的各个环节之间并非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相互作用的一种关系,农村文化伴随着整个经济社会被裹挟到现代社会的场域。在此背景下,一个居于强势地位的生活方式在不同地区之间转换,并被争相移植,文化消费逐渐趋同。西部虽然农村文化丰富多彩,但由于受经济交通条件限制,很多农村文化形成自娱自乐的内循环格局,无法走入现代主流文化视野。博厄斯在谈到一个民族文化特殊性时认为:“现存社会的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各种文化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文化和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是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3](P255)他强调这一方面取决于社会内部发展,另一方面取决于外部的影响。社会生活的重构并不是简单的变化,有时候是一种被动的接受,是一种背离原来发展态势的认同。“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经济成为统治一切的力量,一切都被纳入到市场交换的制度体系之中。原来镶嵌于社会各种制度的经济体,现在却成了一个巨大的母体,反过来把一切都纳入它的体系之中了。”[4](P92)在经济扩张中,中国社会被划为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的二元结构,在这个二元结构中,城市充满现代气息,相对弱势的农村文化既缺乏载体,又缺乏投入,极度膨胀的都市文化娱乐对农村文化的发展空间形成挤压。农村原有的文化体系和社区记忆在咄咄逼人的现代消费趋同下逐渐式微与妥协。

(二)发展危机

1.农村文化产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低,产品附加值低,经济效益不高

由于缺少党委、政府系统和社会组织的设计和介入,农村文化产业发展起点低、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大多数处于分散状态,产业自发性强,规范的公司化生产和运作少。同时,产业布局分散,缺少主动自觉的引导和规划,产品低附加值情况突出,特别是一些粗制滥造的旅游服务的产品,价格低廉,损害了农村文化,制约了产业的整体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发挥。

2.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内涵、文化引导性不强,缺少现代科技和先进文化的支撑

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总体上处于低层次开发阶段,更多是以传统文化工艺品、传统文化旅游、农村文化演艺等形式体现,科技含量、文化含量低,难于全面反映深厚的文化内涵。同时,引导传统文化与现代消费需求相结合、并促进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引领能力低下,一些群众自编自演的节目、一些文化旅游产品存在低俗、庸俗、媚俗问题,急需提升品质和档次。

3.农村文化资源流失、破坏严重

由于农村旧房改造等原因造成文化特征突出的传统建筑损毁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管理,致使农村有形的文化遗存被破坏;大量民间保存、流传的文化典籍流失,如东巴经、贝叶经等被外国人收购事件每几年就会发生;同时,农村古朴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生态环境不断消失,也日渐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二、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模式的实践分析――以云南为例

(一)农村文化产业梯次发展和单兵突进趋势

总体上,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将呈现出梯次发展和单兵突进的态势。梯次发展是指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农村文化产业相对起步较早,有一定创新意识,附加值高,有一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市场消费能力较强 ,既是城市文化产业的溢出效应的显现,也在一定意义上承接了城市文化产业的不同分工,相对而言发展得比较成熟。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受制于薄弱的文化基础设施和狭小的市场规模,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单兵突进是指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而资源丰富的地区,借助资源优势,通过金融支持、政府引导扶持以及社会力量的支持,实现跨越式发展,把当地丰富的文化资源优势通过市场配置转化为产业优势,成为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引擎。

1.消费市场将不断扩大,产业业态不断创新

农业传统文化对自然的敬畏、对人生的感悟及文化的原生性等特质,符合国际国内市场的消费偏好和需求态势。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提高,闲暇时间增加,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能力不断增强,将不断扩大对农村文化产品的消费,潜在文化消费需求将会进一步释放,农村文化消费市场将不断扩大。在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通过传统文化的深度挖掘和运作模式的创新,带动农村文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不断创新产业业态,增加多元、多样、多层次文化产品,以满足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和休闲旅游需求。

2.农村文化企业不断壮大,产业集群不断形成

随着产业的发展,农村文化企业不断整合各种文化资源,推动了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不断发展壮大了企业的实力。为有效克服农村文化产业分散经营、产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效保护资源环境,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不断整合各个产业要素,形成集约化开发经营,不断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主业突出、产业配套的特色产业集群方向发展。

(二)经营模式选择意义

农村文化产业化经营其本质是用现代工业管理办法来组织实施文化产业的生产和经营。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文化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而经营模式是基于某种较稳定的交易结构的可盈利方法,合理可行的经营模式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源泉。在农村经济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与原有的经济模式相互衔接融合的背景和条件下,发展农村文化,如果完全依靠政府加大投入,在现阶段是很难做到的。但我国农村文化产业实现市场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文化的产业化、规模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村文化要发展,我们既要把眼光放在农村经济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与原有的经济模式相互衔接融合的背景和条件下,也要放在农村经济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看农村文化如何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源。随着现代化进程,西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形成农村经济剩余,如何重组农村生产要素,激活农村文化资源禀赋,选择合理的农村文化产业的经营模式改变西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推动农村文化走上产业化道路,把丰富多彩的农村文化资源转变为文化产品,对于调整优化西部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和谐农村建设、传承民族文化遗产等具有重大意义。

在不断的摸索中,云南省农村文化以家庭、村组为单位的作坊式生产,逐渐向分工合作、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走出一条区域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之路,不仅促进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也为目前尚处在萌芽阶段,规模较小、市场化、科技化程度低、文化产业发展格局远未形成的我国大多数农村文化产业建设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三)云南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模式分析

1.农民自办、政府引导型――曲靖农村文化户

曲靖市的农村“文化户”,开始仅是以一个或几个家庭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报酬和收入“自己快乐大家欢乐”的自娱自乐形式。后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办文化的运行方式已远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在这种客观条件下,由政府引导,一些具有文艺特长和经营意识的农民群众,利用农闲时节、茶余饭后、传统节日、村户办大事的时机开展起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开始收取一定报酬作为补贴,使之逐步转化为了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经营活动,一些农户还充分利用宽敞的庭院,开展图书音像制品租借、文化娱乐、影视放映、文艺演出和网络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久而久之,农村文化产业开始在曲靖逐步兴起并蓬勃发展起来。目前,曲靖市农村“文化户”(文化联合体)已发展到1600多户,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年经营总收入接近1亿元。农村文化户(联合体)成了曲靖市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好载体,也成为全国推广的典型经验。

2.公司+协会+农户――石林阿着底刺绣

随着石林旅游日益火爆,阿着底村以普菲为首的普氏三姐妹于2002年成立了普氏民族绣品厂,采取“绣品厂+会员”的经营模式。每年带动农村妇女近千名,城区下岗妇女近百名。2005年3月,成立了石林阿着底民族刺绣产品开发技术协会,将分散的刺绣妇女组织起来,整合了当地刺绣人力资源,使彝族民间刺绣走上规范化、产业化发展道路,形成“绣品厂+协会+会员”的经营模式。2012年底,会员增到2700人,实现销售收入7600万元。刺绣协会不但开发了彝族文化资源,也为消化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刺绣业还带动了周边地区农民发展致富。阿着底刺绣协会2700名会员中,周边6个村就有2000多人。阿着底村从民族刺绣中获得经济利益,传统刺绣在产业化过程中激发了传习保护和利用的动力。

3.公司+农户――西双版纳傣族园

西双版纳傣族园由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橄榄坝农场投资开发建设,主景区由曼将、曼春满、曼乍、曼嘎、曼听5个保存完好的傣族自然村寨组成,园内共326户,1533位村民。傣族园公司制定了《公司帮助村民致富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保护干栏式建筑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公司对村民实施奖励措施,对新建、改建、扩建后符合条件的,每户给予4000元奖励。从2001年起,着力打造“百名小卜哨――天天欢度泼水节”、百人大型歌舞民俗精品系列活动及《泼水节印象》实景演出活动,解决了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带动周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傣族园公司投入改造基础设施、接待环境,统一策划、统一包装傣族园,与村民形成了相互依托、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鱼水关系,赢得了村民的理解支持。傣族园大力弘扬傣文化,促进了园区村民对干栏式建筑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被评为国家4A级景区、“中国首批旅游文化示范地”,成为西双版纳农村旅游文化产业和谐发展的成功典范。景区收入从1999年的246万元上升到2012年的1.2亿元,上缴税收640万元,接待游客量达660万余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2.2亿元。

4.文化产业合作社+农户――腾冲大村文化产业合作社

随着腾冲旅游业的兴盛,部分行政村率先成立农村文化产业合作社作为农村文化产业新兴经济实体,下设若干分社,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形成了“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格局、“产、供、销”一体化的市场模式和“技能培训+骨干培养+品牌培育”的效能机制。腾冲县大村文化产业合作社创建以来,下设石材产业分社、刺绣产业分社、“农家乐”产业分社,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营销”,刺绣产业在成立不到3个月的时间从业妇女达145人,高收入者每月增加700~800元,少收入者每月也可增加200~300元。附近的江东村文化产业合作社有刺绣从业人员1300多人,年收入600多万元,产品远销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腾冲大村文化产业合作社整合文化资源,推动农村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集聚生产要素,增强农村特色文化产品的竞争力,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和统一营销,形成农村文化产品特色和品牌,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招商引资,促进文化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文化与旅游的互动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文化产业“小”、“弱”、“散”、“难”、“软”的问题。

此外,西部其他农村地区还有一些成功的经营模式,如:前店后坊式。前店负责零售或接收订单,后坊则组织雇工进行文化产品生产,前店后坊式便于就近组织人力,管理成本较低,运作灵活,最重要的是较大程度地保留着文化的传承和记忆,这种经营模式与大规模复制为特征的产业化生产不同,强调个性化生产,满足的是追求农村文化产品原真内涵的小众高品位需求,适用于传统农村文化内涵丰富、工艺复杂、不适合规模化发展的产品;此外公司+农户合作模式衍生下的:消费者+经销商+批发商+经销公司+中间人+农户;经销商+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等。

三、西部农村文化产业经营模式选择的思考

西部农村文化产品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符合现代国内外文化消费者崇尚自然的价值取向,都市消费人群对农村文化产业形成消费辐射和市场期待,进一步扩大乡村文化市场总量。对文化产业经营模式的研究,本质上是对文化产业经济性的认识和研究,文化产业对经济的影响力决定了其重要性,它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竞争力。农民一般被定义为风险规避者,“农民微薄的经济利润使他要选择那些较为安全的技术……从社会层面看,原则上也力图把自己的经济风险尽量转移给其他社会机构,宁愿以收益获取安全”。[5](P44)产业化的内涵是经营一体化,农村文化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千家万户组成的农户为基础,以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产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形成了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一条龙”的发展格局,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与市场,分散与集约之间的矛盾,可以成为西部大多数农村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选择。

现代化是一个不可逆的进程,基于时系演变中农村文化产业经营加入当下经济社会需求的印记。文化产业包含了三个层次:文化产品丰富阶段、文化企业林立阶段、文化产业形成阶段,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很多处于第一、第二阶段。在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尽管出现了部分较为成功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但多数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作坊式、前店后厂式、简单的合作社生产方式。虽然这种简单、松散、粗放的发展方式规模效益低下,抗御风险能力弱,后劲不足,但仍然是西部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基调。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演进性特征,随着城乡二元壁垒的破除和现代社会对农村文化消费需求的递增,农村文化的传统资源与生发条件会更为合理地实现与现代生产方式的嫁接,农村文化产业经营模式也会更趋多元。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与其他一般产业一样,具有商业化的共性,可以通过商业模式进行运作。但是文化产业的微观组织方式内生于农村长期经济结构发展并在与市场的博弈中生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发展文化产业的资源禀赋各不相同、所面临的市场不同、不同文化产品和产业对产业化程度的要求不同、产业化在不同阶段上的利益机制也有差别。尤其是很多农村文化产品内生于特定文化中,不适于进行现代工艺和机械化生产,基本不按发端于城市大规模复制的路径发展,这一部分农村文化产品在产业规模上需要一个合理的空间,决定了其经营不能急功近利、涸泽而渔。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指出:“在自由契约下,自发出现的多样化制度是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的最优折中。”[6]农村文化产品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它的经营形式并非是单一的或固化的,“如果以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或生产模式为唯一标准, 来规约文化产业的发展, 这种单一性的狭隘视角, 会导致文化产业在现实的发展中丧失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潜在机会或可能”。[7](P87)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内涵丰富,表现非等同性、非一致性的非均衡特点,在发展模式的选择中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根据地区、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化特征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将农村文化产业发展与地区特定文化资源、文化消费空间、产业发展基础、发展态势相结合,因地制宜、顺势而为、彰显特色、突出重点,寻找最佳的农村产业发展经营模式,在农村文化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走出一条新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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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

Doi:

引言

近十余年来,中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各大企业集团甚至各地方政府纷纷进军旅游,抢占优势吸引物资源。围绕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例如2013年凤凰古城门票风波 以及2014年7月的峨眉山事件 ,都吸引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笔者曾于2012年发表了《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一文(载于《旅游学刊》2012年第8期),提出通过从法律上清晰界定“旅游吸引物权”的权益属性,以解决中国旅游发展实践中所谓“官商民博弈”的问题[1]。论文自发表以来,陆续得到学界、政府部门、民众和基层村(组)长们的肯定和赞同。这反映出我们在对现实的观察和理论的提炼中已经抓住了问题的重点。人们迫切希望能够将这一学理性的概念运用到实践中去,真正指导实践。当然,也存有一些质疑,如张琼和张德淼的《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载于《旅游学刊》2013年第12期)[2]、《旅游吸引物权整体立法保护质疑》(载于《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3]两篇论文以及辛纪元等的《旅游吸引物权的表达与实践》(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4]。笔者非常欣喜地看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甚至希望这样的质疑和争论更多,因为学术争论是推动学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基于上述实践需要与理论争议,本文聚焦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旅游吸引物权在现实中的应用问题,具体涉及旅游吸引价值(资产)的评估;二是从理论上澄清一些关于吸引物权的争论和质疑。由于张琼和张德淼的两篇商榷文章的观点大致相同,我们选择发表时间最晚(亦即意味着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更为成熟)的《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一文(以下称“张文”)作为讨论的材料,附带回应辛纪元等研究者的质疑。需要额外说明的是,旅游吸引物权的提出并无偏袒于官商民任何一方的倾向,而是秉持分配公平的基础是权利平等的立场。权利界定清晰以后,一切均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制度化的手段解决问题。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同样先讨论两个案例,然后回应质疑,最后提出一种吸引价值(资产)评估方法。案例材料部分来源于笔者2014年8月在安徽黟县西递和宏村开展的实地调查,部分源自媒体公开报道的材料和学者们在两个案例地开展的广泛研究。

1 西递和宏村案例

2013年7月,世界文化遗产地西递景区的运营方――西递旅游服务公司(简称西旅公司)被纳入黟县所属国资徽黄旅游集团(简称徽黄公司)旗下,正式成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在此之前,西递旅游一直由成立于1993年9月的村办集体企业西旅公司自主经营。在此(改制)以前,西旅公司经营所得按照以下方案分配:每年门票收入的20%用于上缴税收和文物保护基金,其余80%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给公司(作为集体经济收入)与西递村(各占门票收入的40%)。西递村所得的门票收入,20%留作村集体公益事业基金,其余80%作为旅游发展红利分配给村民,即村民所谓“分红”。分红基于两种分配方式的组合:按人口分配(以“门前三包环境保护费”的名义发放)和按房屋建筑面积分配(按老屋新屋分一到五等,以“年终资源保护费”的名义发放)。二者在总量上的比例大约为45:55。徽黄公司接管后,按照2012年西旅公司分配给村集体和村民的620万元红利作为保底基数(约占2012年西递村的门票收入3441万元的18%),同时将以后每年门票收入超出2012年门票收入部分按照8%的比例计提给村集体。西旅公司所属经营性固定资产评估作价后交付给徽黄公司有偿使用,租赁金每年约70万元。同时,村中走马楼等店面留给村经营使用,其租赁金也全部归村集体支配。2013年10月西递村的评估表显示,西旅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1296.12万元,无形资产10.39万元。村集体资源性资产(2014年4月评估)83916.24元(仅指林木)、土地659亩、山林7261亩 。目前,徽黄公司接手西递景区经营已有一年,西递村民与政府之间虽有小摩擦,但景区总体运营秩序良好。

对比同属世界文化遗产、与西递相邻的宏村。1986年,宏村旅游开发起步,由黟县旅游局主导开发,但多年经营下来成效不佳。1997年9月,黟县政府与中坤科工贸集团(简称中坤集团)签订了为期30年总投资2518万元的租赁经营合作协议书――《黄山市黟县旅游区古民居、旅游项目合作协议书》,并根据协议成立了“京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黟公司)。中坤集团以现金方式,黟县以古民居旅游资源和古祠堂群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为投入,股份合作经营。关于经营性收入的分配,1999年京黟公司和宏村签订的《宏村旅游开发协议书》中规定:门票收入的95%归京黟公司;京黟公司每年支付给宏村9.2万元,并将每年门票收入的1%支付给宏村。同时,京黟公司还将支付7.8万元和每年门票收入的4%给际联镇(现宏村镇)。因认为利益分配不合理且政府侵犯产权与中坤集团签约,2000年,宏村村民用马车阻挡游客,拒绝游客参观。同时,村民联名将黟县县政府作为被告,中坤集团和京黟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控诉其侵犯财产权 。2001年,双方修订了合同:京黟公司将门票收入的33%支付给黟县,其中20%作为“文物保护基金”;13%支付给宏村村镇两级单位,其中宏村镇占5%,宏村占8%。宏村所得门票收入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冲突暂时平息。2013年,宏村人均分红约2800元。由于核心矛盾(即侵权问题)没有解决,村民、政府、企业三方的利益博弈仍将继续。

西递和宏村案例看似平淡无奇,实则隐含着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①徽黄公司既然获得了西旅公司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和旅游经营权,为什么还要额外向村民支付620万的分红?在黟县改革者看来,只要保证村民的分红收益不受损,就能推动西递公司纳入国资徽黄旅游集团。这虽然是改革之计,但在学理上还需要厘清620万的分红价值产生的真正来源。

②如果认为村民索取的620万元是西递古村落吸引物权益的价值实现,即旅游吸引物权的用益权的转让,那么,为什么是620万元,为什么还需要额外分配给超过2012年门票收入基数的8%?

在我们看来,这两个问题实质上都与吸引物权相关。前者是关于吸引物权的转移问题,后者涉及的则是吸引物(古村落)的吸引价值的市场实现问题。

2 事实上无法消灭的旅游吸引物权

我们首先结合“张文”对第一个问题加以论述。“张文”对旅游吸引物权立法的质疑主要基于以下4点:①权利设置冗余,主张通过保障旅游开发合同(即债权关系)加以解决;②旅游吸引的无形性;③旅游吸引物权无法排他;④不应对集合物整体统一立法。“张文”认为旅游开发商对社区居民支付的对价,即“旅游吸引孳息”,已在现有法定孳息规定范围内,因此“特别规定旅游吸引孳息及用益物权人对孳息的收益权似乎有画蛇添足之意”[2,92]。让我们先来计算一下西递村民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哪些类型:①经营性资产租金70万元/年。租赁对象包括:办公楼、厨房、餐厅、生态停车场、旅游公厕、景观石、水口、园林、山门、佛殿、新售票中心、西递古驿道、车辆(3部)等固定性经营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景区经营权)。②保底的620万元村级收益,其中包括门前三包和资源保护费521.96万元、村委会管理费38.71万元、东西边观光园土地流转费9.76万元、村庄环境卫生费16.97万元、房屋保险费4.39万元、60岁以上老人生活补助23.20万元、村民有线电视收视费4.92万元。③每年门票收入超出2012年门票收入3441.29万元部分的8%。④留给村集体经营使用的西旅公司走马楼店面租金 。上述可见,西递村民所获得的收益类型绝大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可以找到明确的孳息来源,如土地流转费、固定资产租金、经营权转让费等。但其中超出2012年基数的8%的门票收入和以门前三包费和资源保护费的名义来进行分配的521.96万元收益却无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找到明确的依据。这笔资金的价值来源既非土地补偿金,也非建筑物租金或旅游经营权转让费(徽黄公司已支付),因为不涉及任何产权的转移和使用功能的变化。如果游客到村中农户家中就餐、购物或住宿(即物理性使用),农户还将根据其具体消费内容另外收费。因此,这部分收益实质是来源于将西递古村落提供给游客观光性使用(无损于吸引物的任何物理特性)而获取的租金,即古村落旅游吸引力租金。如“张文”所指出的,这“正是旅游吸引物吸引价值所产生的收益性资产的体现”[2], 92。

资产作为未来收益的源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本身就体现为一种权益,理应对其产权归属给予界定。从社会现实来看,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属和事实上的所有权属并不总是完全一致[5]。如果不从法律上将旅游吸引物因其吸引力在未来所产生的收益这项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楚,这项资产将变成“无主财产”。人们必定争相攫取这一稀缺的经济资源。这正是引起旅游开发中企业、居民、政府利益纠葛无穷的根本原因。在一些学者看来,西递村按人口与房屋分红一定程度上是尊重村民产权的体现。“以古建筑资源保护费形式发放的房屋分配是对村民的房产权、公共景物所有权等的有偿使用”[6],30。这里的“景物所有权”实质上就是我们所提出的旅游吸引物权,而“公共”一词应属“集体”之意。Barzel曾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7]。因为,产权残缺不但会引发分配的不公正,而且将导致生产和交易的低效率。目前西递和宏村旅游开发中以租赁旅游吸引物权为主的经营模式,实是农村集体的吸引物权还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界定的结果,隐含着极大的未来利益争夺风险。而且,权利的界定不因物的市场价值的大小为转移。即便某项资产的市场价值为零,它仍然是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人的权益。

我国于100多年前引进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并沿用这一大陆法体系编制了民法典。该体系从财产权中分离出债权和物权两个范畴,分别对应于对物发生的权利与对人发生的权利两种类型[8]。《物权法》即是这一体系下物权与债权二元分野的产物。按照该体系,物权和债权在权利性质、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设定的方式以及权利的期限五个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征: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能够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发生效力,而债权只涉及债之法律关系的双方;物权中的所有权基于其自身的性质为无期限的权利,而就债权而言,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许设定无期限的债权[9]。从这一划分标准来看,“公共景物所有权”即旅游吸引物权作为一项新型财产权已经突破了债权范畴,而具备了典型物权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性。一是吸引物权以权利人的财产(土地、房屋或物品)上利益为标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物的直接支配产生利益(如成立西旅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而具有绝对支配权和排他权;二是吸引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旅游吸引物;三是吸引物权作为“财产上利益”,其权利期限基于权利人之所有权期限;四是吸引物权因其无形性,目前未能并列我国物权法的典型物权种类之中,因而尚有赖于立法定分。“张文”主张通过保障旅游开发合同,即通过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来解决吸引力资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不仅是对吸引物权的财产权属性的误判,也难以确保此项权利的稳定和不受侵犯。

“张文”还指出,旅游吸引力不属于《物权法》中的无形物,无法成为物权客体,因为“物权法调整的无形物为无线电磁波、煤气、天然气等”[2],93。实际上,“张文”列举的电磁波、煤气等无形物实质是有体物,只不过不为肉眼所见。现代量子理论认为,任何物质都具有波粒二象性,电磁波由光子组成。而旅游吸引力的无形性更多地指涉人类精神范畴。这正是我们指出“现行《物权法》对于物之无形价值的用益部分考虑较少,……尚难以完全适用于旅游吸引物之利用情形”[1],15,因而需要特别对旅游吸引物权进行界权的根本的原因。旅游吸引价值的来源包括审美价值、环境价值、科学价值和游憩价值等等,属于物的无形的价值形态。如果将西递和宏村看作读者购买的一本书籍,正如读者购买的并非是装订成册的纸张、油墨甚至塑料光碟(可比作西递和宏村的土地、山林等),也并非是在购买文字本身(可看作砖瓦建筑);读者购买的实质上是作者通过组织各种文字而表达出来的思想或知识(即古村落民居基于其生产生活聚落空间形态而呈现出来的美学、科学和历史价值)。知识是无形的,因而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对其权益归属加以规范。西递和宏村因其吸引力而产生的市场收益也需要明确其权益归属,即产权。之所以我们主张基于物权理论来设立吸引物权,其一是基于对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物权理论的基本观点和趋势。对于物之旅游吸引价值的利用已经远远超过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物之利用情形,因而需要单独设立[1]。而且,现代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为设立旅游吸引物权提供了可操作的范例;其二是基于旅游吸引力与物不可分离。旅游吸引物权与土地或物品的所有权不可分,并具有从属性。但“吸引价值完全可以从土地及其物的物理形态中剥离出来,作为一项收益性资产而独立存在”[1,14]。这里的剥离指的是价值层面的剥离,即旅游吸引物权可以成为其他交易的标的物;它可以仅仅涉及权利的交易,而不涉及客体的交易。旅游吸引物权作为一项收益性资产的价值可以超越于物的物理形态本身单独进行评估和衡量,正如知识的价值已经超出了书本的物理形态。而不是“张文”所理解的旅游吸引物权可以从物的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张文”认为我们“前后观点相互否定、自相矛盾”[2,,92实是自身误解所致。

事实上,物权的客体――物,从其发端之时即未局限于有体物范畴。古罗马法学家关于“物”的分类就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其中无体物甚至包括了权利本身。可见,物的客体不应只限于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成为权利客体的资产”[10];英美财产法也将“作为交易对象的任何有价值的资产均被恰当地当作物”[11]。按照“物即财产”的传统认识,将无体物排除在“财产”范围之外,这显然是不合乎社会现实的。有日本民法学者认为:只要是可以进行管理的“无体物”,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也可称为物权的客体[12]。就当代社会而言,物权与债权的二元结构分类已经不断遭遇困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存在就说明仅仅将物权的客体设定为有体物已不能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对此,现代物权的客体亦有所发展。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据刘媛媛的研究,“早先由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0 条第2 款就规定‘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这些都表明我国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趋向是将物的范围进行扩大。”[12]这些都为旅游吸引物权这种新型物权的出现预留出了空间。

“张文”以及辛纪元等还认为,旅游吸引物权不满足“排他性”的条件,因此不认可对其权益属性加以界定。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资产,但由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的现象[6]。目前,各大景区景点要么修建围墙、栅栏,要么利用天然屏障阻止游客使用的目的,无一不是为了保持旅游吸引物权的排他性。并且,使用者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购买物本身或支付相应的租金做到绝对地排他,只不过为此支付的费用将因过于高昂而无人问津。

旅游吸引物权的设立显然应当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即在单个的物之上设立单个的物权。正如“张文”以酒店为例指出的,如果某项物的所有权完整(包含旅游吸引物权)且明确,那么吸引价值收益归所有权人;如果变更、转让吸引物权(不一定变更、转让物本身),吸引物产生的价值收益属于用益物权人所有。“张文”认为我们主张“在集合物上成立一个权利”[2],94显然是更深的误解。从学术层面上看,对于概念的探讨经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定义往往视研究者所要探讨的问题的具体的情形而定。按照徐菊凤和任心慧的研究,旅游吸引物这一概念用于指称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旅游活动对象。它“只强调某一客观对象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并不会对客体本身的固有属性做出改变”[13]。旅游吸引物权正是这一客体的吸引力市场价值化后的权益(资产)归属的表达。“张文”所引用的概念已经明确指出,旅游吸引物“包括”吸引人们前往某地旅游的所有因素和物品。这仅仅表明旅游吸引物存在多种类型,但如果由此认定旅游吸引物“是而且只能是”所有因素和物品的集合体的话,这样的理解明显有失偏颇。徐菊凤和任心慧也通过考证指出,将“吸引物外延扩大到一切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这其中或者存在误读,或者利珀论著自身存在前后文表述不一致之处”[13]。况且,“张文”所引用的《旅游地理学》一书中的原文为:“在有的情况下,旅游吸引(物)是指旅游地吸引旅游者的所有因素的总和”[14]。“张文”在引用时,明显忽略了“在有的情况下”这一条件状语。

产权安排通过影响人们的预期来影响经济行为[15],因此它一开始就有合法化的要求。并且,产权具有正式的法律表达,对于资本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6]。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5]。“旅游吸引物权的本质属性是财产权”[4]。英美法系没有区分物权和债权两个概念,各种权利在财产的统一概念下被予以平等保护[17],因此不需要就旅游吸引资产提出专门的权利类型。由于我国物权法的构建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使物权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旅游吸引物权即使已经具备了物权的基本权能,但只要法律不承认其为物权,则其始终不能具备物权的全部效力,这就会为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提供空间。我们提出“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的缘由也在于此。旅游吸引物权的设立可以界定社会成员运用这一特别资产的权利范围,有助于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经济行动,减少因产权模糊而带来的社会冲突和交易成本。它不仅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社会实践经验的合理性,也具有满足旅游吸引物交易保护要求的逻辑合理性,因而需要相应的“法律表现”予以肯定。

3 旅游吸引物价值(资产)的评估与定价

旅游吸引物权的提出基于社会的现实要求,对其的实践应用就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怎样将这项权益性资产变现,成为市场中能够操作的资产甚至资金。这就涉及到这项权益性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问题。我们在此提出一个可能的操作方法。

现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首先,成本法明显不适用于旅游吸引物之情形。诸如西递和宏村、平安寨梯田、傣族园之类人文景观,如果按照现行成本法计算其重置成本,然后再扣减去各类贬损因素,其现值几乎接近于零。但此类吸引物经过数百上千年的历史积淀而形成,是人类的无价之宝。正如宏村2000年诉政府侵权一案中,黟县法制办复函中指出:“宏村旅游区的资源是无形的,是无价的。” 同样,市场法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旅游吸引价值(资产)的评估。市场法是指将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或非常类似的参照物的价格直接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格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由于西递与宏村均属于世界文化遗产,而且区位相邻且建筑风格材料等非常类似,就可以用西递村的旅游吸引资产的价格来估测宏村的旅游吸引资产价格。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无法解决旅游吸引价值大小受区位条件以及地理环境的显著影响的问题。例如,2010年宏儒公路通车以前,游客去宏村游玩需要先经过西递村,再到达宏村。西递因而在旅游发展规模上(门票收入和接待人数)都超过宏村。宏儒公路通车后,游客可以从黄山风景区直接抵达宏村游玩,宏村的旅游规模继而远超西递。2013年,西递景区共接待游客81.21万人,旅游总收入3.73亿元;宏村景区接待游客152.03万人,旅游总收入达7.97亿元。可见,即便对于仅仅相距25千米的西递和宏村,其旅游吸引力的市场表现也差异甚大。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评估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utility theory of value),即商品价值取决于消费者对商品效用的估价。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反映其偏好, 由此可以测度物品价值;物品的市场收益越高,其资产价值也就越大。这一经济学基本原理早已广泛应用于对旅游资源游憩价值的评估[18]。1967年, Krutilla and Fisher最早提出了基于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用货币价值来评估游憩资源价值的方法[19]。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旅行费用法(travel cost method, TCM)逐步被应用于游憩资源的价值评估中,之后在技术上又进一步发展为ZTCM ( zonal travel cost method)、ITCM (individual travel cost method) 和RUM (random utility method) [20]。20世纪80年代,享乐定价法(hedonic priced method, HPM)开始出现在游憩资源价值评估中[21];90年代,基于消费者消费意愿调查的条件价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CVM)开始在游憩资源的价值评估中处于主导地位[22]。近十年来又出现了将CVM与TCM相结合应用的方法。在此期间,游憩费用法(expenditure method, EM)也间或有所应有。目前,这些方法已经广泛地应用于国家公园[23,24]、各类自然保护区[25-27]和文化遗产地[28,29]的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以及旅游项目的经济价值评估[30]之中。

尽管上述游憩资源价值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收益法在基本的评估原理上是相通的,即都是基于效用价值论,但正如刘敏等所指出的,不能将旅游地游憩价值评估与旅游吸引物的吸引力资产价值评估相互混淆[31]。游憩资源价值评估方法以游客在游憩地(项目)游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如EM)或意愿支付的(如CVM)有关费用的总和作为游憩资源的经济价值的评估基准。这些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门票费、摄影费、购物费等支出以及游客的时间成本。其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是不能有效地区分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和资产运营产生的价值收益。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同等规模、数量和类型的资产,会因经营管理方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甚至差别很大的市场收益。此外,无论是TCM还是CVM都需要通过问卷调查来揭示或确定游客的支付行为或支付意愿。而问卷调查法就其方法本身而言就存在偏差。例如,董雪旺等对九寨沟游憩价值的评估表明,CVM调查不具有良好的效度[32];TCM在应用中可靠性和有效性不足[33]。而且,游客的支付意愿也并不能够同等地转化为现实的支付行为。两者之间实质上差异甚大。

基于游憩资源价值评估法的缺陷,我们提出基于门票收益来评估物的旅游吸引价值,同时结合市场法进行校正的方法。之所以提出以门票收益为基准,原因在于:其一,门票收益法与各类评估法的基本原理一致。门票收益本身就是对市场偏好的直接反映,是消费者对旅游吸引效用的现实评价(实际支付意愿)。其二,具有良好的可区分性。门票收益是某物因其旅游吸引价值带来的现金流的直观体现,不包含人们因物的吸引力而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有效地区分资产本身的价值和运营资产获得的价值。例如,张红霞和苏勤基于TCM 法对宏村2008 年的国内游憩价值核算为23593.14万元[28],而同期宏村门票收入为4036.41万元。两者差异巨大。根据2014年8月笔者在当地的调查,除了写生的学生外,在西递和宏村住宿和餐饮的游客只占游客总人数的很小比例。其三,门票收益法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而且可接受性强。前述西递和宏村案例表明,无论是企业、村民还是政府,其提出异议和解决争议的基础都围绕着门票收入的分配。不仅西递和宏村如此,傣族园、平安寨以及峨眉山事件的解决都是基于门票收入的百分比。这说明,用门票收益作为评估的基准可以为各利益相关方广为接受。而且在现实中,也广泛存在旅游企业以门票收费权作质押再融资的做法。

由于旅游吸引力的大小受市场推拉因素的影响,因此地理区位与运营方的营销投入等等因素对于物的旅游吸引价值有着显著的影响。旅游收益的来源除了物品本身的吸引力租金外,还包括外力(如营销或经营管理技术投入)造成的增值收益和因交通条件改善带来的正外部性收益[34]。前述宏儒公路通车对西递和宏村旅游吸引力造成的影响就是明显的例证。营销、管理等投入对于提升旅游吸引力的积极作用也为西递和宏村的普通村民们广泛接受。原西旅公司总经理唐国强曾谈到:“2003年西递门票收入是1000万元,宏村只有200万元到300万元;2004年两村门票收入差不多。去年(2012年,作者注)你也知道,西递不到宏村的一半,……去年西递的营销费用不到20万,比不过宏村” 。基于此,采用门票收益法对旅游吸引资产进行评估还需要剥离出吸引资产因外部性增值和投入增值两部分因素。同时,还应区分出旅游吸引资产和为开发利用旅游吸引力而投资建成的经营性资产两种类型。

为方便研究,我们假设存在一个尚未经过开发的具有某种旅游吸引力的物(土地或物品)。当其开发为旅游吸引物之后,其旅游收益应当包括门票收益和基于其吸引力而开展的经营活动(如西递和宏村居民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等)所得收益;如果额外投资建成了一些经营性资产,那么还应当包括这些经营性资产建设与运营收益。门票收益中又包含了以下3种类型的收益:由于物的(本底)旅游吸引力而带来的现金流;营销和管理投入提升吸引力带来的额外的现金流以及其因其他物品的正外部性(例如政府投资修建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吸引力带来的额外的现金流。当然,营销、管理投入以及外部性也会带来经营性收益的增值,其他资产的建成和运营也可能因产生协同效应、规模效应而带来的额外的门票收入。但其中只有因物的(本底)旅游吸引力而带来的现金流才能作为旅游吸引物因其吸引价值而产生的市场收益,即旅游吸引资产价值,如图1中虚框部分。

总之,旅游吸引物权的提出不仅具有法理性,而且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应用潜力。明确其权利和收益可以解决所有权人、企业、政府之间因产权归属不清和资产价值不明导致的在利益分配上的无穷纠葛和在吸引物保护方面的推诿扯皮,使旅游行业发展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将旅游吸引物保护的责任―义务明晰化、法治化。由此推动的旅游吸引资产评估不仅有助于建立合理的旅游收益分配机制,解决国家公园或保护区的门票定价问题,推动旅游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旅游经营者更加清晰地认识旅游者的偏好,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本文基于对现实的观察和思考,结合现行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根据旅游吸引物生命周期特点,提出了基于门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资产剥离方法,应属在旅游吸引资产评估方面的有益尝试。它不仅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而且具有现实可接受性。显然,没有一个权威可以武断地评判怎样评价资产才是正确的,也不可能存在唯一正确的旅游吸引价值(资产)评估方法。我们希望本方法的提出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大家广泛思考与讨论,共同改进和完善旅游吸引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本文仅涉及旅游吸引资产本身的评估,至于旅游吸引物权人、旅游企业以及政府怎样分配旅游收益才公平合理,可参见作者在《分配正义》[38]一文中的探讨。实质上,基于门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资产剥离方法的提出,已经隐含着我们认为旅游收益分配应当同时兼顾旅游吸引物权利人、用益人和政府多方的利益的观点。我们认为,无论是旅游研究者还是法律研究者,都应当深入社会实践的场域之中。法律的目的在于引导和调节社会生活行为,是可改变的,不应对其持教条和僵化的观点,停留在书面化的法律条文上,在概念里面打转。我们深知,法律法规文字的严谨性非常重要。我们非法学出身,也许在行文上有所疏漏,有失严谨,这是我们需要尽量克服的,但如果因此而做文字游戏的话,则不是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

致谢:非常感谢匿名审稿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学术宽容,使本文得以完善!但文责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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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iting Tourist Attractions Rights

ZUO Bing1,2,BAO Jigang1,2

(1. School of Tourism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2. Center for Tourism Planning and Research,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 legal analysis of tourist attractions rights (TAR) to clarify some of the associated theoretical aspects, which were questioned by Zhang and Zhang (2013), and it discusses the potential status of TAR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The present study makes the following points. (1) TAR possess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rights. TAR should be regarded as beneficial rights in rem instead of as creditor’s rights. (2)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 is concerned with tangible matters, but TAR belong to res incorporales (intangible assets) in a similar manner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AR are based on fictitious property and should be claimed by property law so a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ourism development. (3) TAR are a form of separate usufructuary rights. TAR are characterized by ownership excludability and can thus become the subject matter of market transactions. (4) Tourist attractions emphasize only the attractive values of a property (Sache) for the tourist. Whether tangible or intangible, a tourist attraction does not change property attributes or other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setting TAR as rights in rem does not viola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one thing, one right.”

This paper is based on current practices in China’s tourism, and it proposes an innovative method for evaluating the market value of tourist attractions. The method incorporates the advantages of two commonly used means of evaluating assets: the income approach and the market approach. In addition, the introduced method involves measuring the market value of tourist attractions by employing the amount of ticket receipts that corresponds to the minimum point of marginal cost as the benchmark. Taking the villages of Hongcun and Xidi in Anhui Province as example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potential practicality and acceptability of the new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