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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农业产业化经济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农业是我国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性产业,对于一个已经拥有十四亿多人口的世界大国而言显得极其重要。自从本世纪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但同时又导致原本基础就相当薄弱的农业面临着愈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所以,一定要建立健全自主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体系,从而真正实现我国农业的产业化。
(1)农业产业化能够凸显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经济法属于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为其主要任务,追求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和社会实质公平的。因此,追求社会效益应当优于追求经济效益,并且要将重公平和兼顾效率视为重要的行为准则。
我国农业产业不仅风险大,而且投资的期限长,收益也不够稳定,但这一产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却有着无法忽视的重要价值,所以其社会效益强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施行农业产业化是提升农民群众收入的重要方式,能够让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和别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从形式上的公平逐步转化为实质上的公平,这也是经济法观念的一种表现。
(2)农业产业化要切实遵循经济法国家干预之原则。当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是由于将我国这么一个广阔地域范围之中数量尤其是拥有如此巨大数量的农民群体置于显失平等或者公平境地的社会发展现状,这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目标以及宗旨显然是格格不入的。正是"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劣势地位以及处境,决定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定要坚持国家适度干预之原则。
(3)切实落实解决农业产业化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含于经济法体系当中。经济法体系主要有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农业产业化中的大量问题通常就集中于以上各方面。有鉴于此,运用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业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新发展。
2 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也呈现出极好的发展趋势。然而,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也产生了一部分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点。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够健全。首先是缺乏农业产业化经营载体,力量不够充实。专门开展农产品加工与经营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力量十分薄弱,同时组织制度建设也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带动广大农户实施专业化生产。
其次是农户合作观念与意识不佳,缺少相关的合作法律制度,缺少对农户合作进行引导与组织上的规范,以至于农户组织化与协调化能力较差。最后是尚未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农户组织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缺少激励制度加以支持。
(2)农业市场总体发展水平偏低,竞争能力不够强,市场秩序也不够规范。因为我国农民通常采取的分散型生产经营方式制约了农产品更好地进行交易,大量无组织状态进入到市场之中,导致其在市场中往往处在被动的地位上,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无法与社会上的各种利益集团分庭抗礼。因为缺少代表其利益实施市场竞争与自我保护的相应市场主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够匹配,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3)对农业产业化层面上的调控力度还不够大。鉴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资金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地增加,这就需要有全面的金融服务和财政支持和其保持配套。然而,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着的抑制金融与财政供给的相关政策,导致农业产业化无法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影响到了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在我国这么一个农民群体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始终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含了养老保障、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十分滞后,这已经成为我国社保机制建设中的薄弱一环,甚至已经成为妨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障碍,突出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层次偏低、覆盖面偏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功能比较差以及社保项目管理混乱等方面。
3 经济法支持下的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策略
(一)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支持
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当然是农民,而农村地区的民间组织则是我国农村经济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之一,在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加。我国《农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要积极支持与鼓励农业、农村以及农民自发组织的民间社团。在现实中也相应地建立起一些民间组织,然而因为各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导致以上组织尚未真正发挥出自身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十分有必要重新审视农村民间组织所具有的突出作用,大力培育各类农村民间组织。
有鉴于此,要尽快制定出台《农村民间组织法》,以指导农业市场主体的健全完善工作。因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还不够明晰,一定要全面界定农户对于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保障土地权利人能够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并为培育健全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创设出相应的条件。一定要在给予农民足够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承认农民拥有对土地地面价值增值具有的所有权,明确国家与农民间存在的租佃关系,推动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力度而提升生产率。
要精心呵护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与主动性,尽快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从而为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与稳定农村社会关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支持在当前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处在弱势地位上的农业市场主体通常都会成为各类垄断、不公平竞争以及别的商业欺诈行为所产生的牺牲品。为切实保障市场交易能够得到有序推进,有效保障农业市场主体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全面借鉴美国等国的做法,运用立法对各类垄断行为进行明文规定,并把非股份制和非盈利性的合作社加以豁免,从而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起更加公正、更为合理的理性市场交易环境,为入市进行交易的广大经营者规定经营的行标准,并且保障农产品运销加工活动能够得到持续推进,切实避免农产品价格上的剧烈波动,这对于有效保护农业主体权益以及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都有极强的保障作用。
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健全完善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农业市场交易环境提供充足的法制保障。要立足于市场竞争法律的健全完善,明确农村经济主体均可平等参与到竞争之中,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要运用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式,对农村商品经营企业实施准入制,做到监管关尽量前移,以提升广大农村消费者的维权保障能力,提升政府在农村消费维权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切实有效地降低农民群众的维权成本,进一步提高针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刺激消费,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三)加强农业产业化调控的经济法支持
如今,我国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正面临着城乡之间利益失衡的状况。在大力实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之中,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科研始终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以及保障,更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环节。所以,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财政投入农业产业化对于广大农民群体收入增长所具有的巨大作用,建议尽可能地健全完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强化农村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力度,特别是要提升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科研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度,从而推动农业科研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结合实际不断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的结构,积极探索新型财政支农产业化工作模式,确保财政资金得到高效化利用,并且发挥通过财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新机制。因为我国农业融资能力相对较差,金融供给也不够充足,要尽快健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立足金融创新以提升金融支农之幅度,运用有效扩大对农村地的区金融供给以刺激农村金融方面的需求,进而带动农业产业化之发展。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法支持
目前,我国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法律非常少,其主体还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这就造成了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很难得到切实履行。由于我国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大量农民进入到非农领域之中就业,以至于许多被征用土地农民处在既无地无业、又无保险的状况下,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快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法》的步伐,争取运用立法形式完善我国农村社保制度。
在此基础上,还应专门出台调整农村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健全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事业,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新农合医疗制度。同时,鉴于我国当前实施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中,农户绝大部分为单产作业,可调研制定出《农业保险法》,以健全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也就是说,要运用健全完善有关立法工作,形成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的含有政府合理补贴与农民合理支出的新型农村会保制度,以求妥善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一、培育主导产业
主导产业要以“名、优、新、特”产品开发为目的,从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名优产品入手,对那些资源优势最突出、经济优势最明显、生产优势较稳定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通过良种扩繁等方式加快发展,树立品牌形象,形成支柱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必须发展农业规模化,建立农业生产基地,通过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可以有效带动农民大规模生产,从而形成区域化发展、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形成群体优势。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中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实现产业分布、产品销售和产业发展的多元化模式,通过优势资源的转移和优化品种结构,创品牌、上特色、出精品、增效益,大力发展名、特、优、稀等农产品项目,做到人无我有、人少我多、人多我优,使农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拓宽融资渠道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逐步升级,农业也将逐步转化成为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型产业,这意味着农业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从而化解农业产业化的资金“瓶颈”制约,为推进农业产业化提供资金保障。健全农业多元化投资体系,加大财政资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合理规定财政支农支出增长比例,确保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并通过专项资金、农业发展基金、贴息贷款等方式,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和基地的发展。要引导工商企业、吸引外资企业投资农业,工商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农业,不仅可以缓解农业资金的问题,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其营销网络、企业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来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和科技含量,充当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必须重视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企业信誉度高的龙头企业,适当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个体私营投资。培育农业资本市场,大力发展上市公司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扩大农业上市公司规模,通过资本营运的方式增加投入。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与农业部门沟通,加强信贷管理,做好信贷调查、发放和收回工作,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优势产业,在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上予以适当优惠,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政府和农业组织应大力宣传信誉美德,确立讲信用、重诚信的理念,建立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档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小额信贷的发放。
三、注重人才培养
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依靠龙头企业带动,注重培育和鼓励农业人才脱颖而出,培养具有市场意识强、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人才与技术人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完善人才流动机制,积极推进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让优秀人才流向农业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农业产业化总是伴随着科技进步,而农业科技进步的实践最终是依靠农民完成的,只有通过农民的实践,各种农业科技成果才能转变为生产力,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得到推广应用,实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需要大量懂得农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各级各类的农业专门人才,推动农业产业由低效益向着高效益产业转变,不断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加强农民职业教育迫在眉睫,政府应对农民职业培训加大投资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以社会办学为辅的职业培训体系,使农村从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推广培训。农民职业教育应把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与素质的提高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起以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素质教育,使其具备能适应多个职业岗位的知识与能力,形成规模化经营、区域化布局,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村技术人才的需求。
一、甘肃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
(一)区域布局初步形成
随着我省农业产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农业区域布局基本形成。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以河西地区、中部地区、陇东地区、陇南地区、甘南牧区等特色产业化区域,区域布局能够结合独特的自然条件、区域特色和资源状况,区域布局合理。
(二)龙头企业正在崛起
龙头企业的发展水平是农业产业化程度高低的重要体现,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重要载体,龙头企业的发展带动着农业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截至2014年10月,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达到392家,其中国家级27家,省级365家。一方面从数量上来看,龙头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从质量上来看,龙头企业的的级别不断提升,企业发展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断增强。
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
甘肃省目前的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规模小,产业化程度地,产业聚集效应难以实现。生产收益率低下,一是对于劳动力的吸引力较低,二是对社会的资金吸引力不足,社会资本很难流入。由于分散经营,大型的机器设备无法投入使用,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低,导致生产长期处于低效率运行,加大了生产的成本。
(二)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市场化程度低
我省农业生产经营主要以种植业为主,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生产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产品种类单一并且区域趋同现象严重,科技含量也不高,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非常少。其次,由于生产效率较低,生产的产品数量有限,自给自足现象依然明显。第三,农产品大多处于初级产品阶段,产品加工层次低,附加值不高,农产品加工、销售和社会化服务严重滞后,农业科技发展缓慢,转化率低,农产品市场化程度低,农村市场经济的生长发育还不成熟。
(三)农业生产技术落后,配套的扶持机制不健全
我省大多数地区,农民对生产的投入大部分仍然集中在土地与劳动的投入之上,普遍采用的是一种外延式的扩大再生产,粗放经营方式,从而削弱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农业配套的扶持机制不健全,在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农业生产组织的形式、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上没有太多的支持或者支持不到位,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技术落后,配套的扶持政策不能够落实。
(四)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大量的水土资源被挤占,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将面临日趋严峻的短缺。目前,随着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却不断恶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二是大量的劳动力要素流入城市,导致土地荒废;三是工业化带来的“三废”现象,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由此可见,我省农业发展面临的生态环境十分严峻,农业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正在威胁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三、甘肃省农业产业化的路径选择
(一)通过科技创新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
通过科技创新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要以创新农业科技政策为先导,为农业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及政策环境。其次,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梯度建设,通过专业人才引进及相关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加快培养农业科技领导管理人才和创新研发团队。再次,要持续加大农业科技资金投放力度,一方面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吸纳民间资金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确保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民间力量为辅的多元化、多层次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最后,要加快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企业与农业科研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交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变周期,选择条件较好的科研院校、科研单位组建农业生产经营企业集团,加快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扶持和建立一批循环型特色农业产业园区和生产基地
以循环型农业经济发展为目标,扶持和建立一批循环型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和深加工基地。一是以现有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集色、优势产业,二是以原有基地建设为核心,加快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推进现代科技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特别是我省优势特色产业马铃薯、现代制种、中药材、经济林果、蔬菜和草食畜等的建设。
(三)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力度
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加大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用足用好国家和省上关于农业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至关重要。首先,完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其次,拓宽龙头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第三,为龙头企业产品品牌建立搭建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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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农业属于国本,农稳天下安。浩浩13亿人口的东方大国,其农业意味着神州安则全球安。当然,农业作为竞争性较强的国脉产业,它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水平,决定它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地位。应该说,相对于发达国家,我们的农业产业竞争力还很薄弱,只有推进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集优成势,我们才能解决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解决农业生产效率低与提高生产力水平的矛盾;解决农村剩余劳力转移与城乡市场基本需求的矛盾。
资料显示:1997年后,我国已步入农产品纯出口国。每年顺差高达50亿美元。加入wto后,国外农产品进口压力剧增,由竞本文由收集整理争引发的贸易之战在所难免。如果我们不能抵御进口农产品的强大冲击。那么,我们的农业就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因而,我们必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生产力水平,增强农产品质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提升非均衡农业的竞争力。比如,袁隆平实施水稻亩产的攻关课题研究,东北地区实施的玉米通透栽培试验,优质大豆栽培的示范、东北地产果的高枝换头技术推广等等,都是应对挑战的实际步骤。
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出口创汇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然是一个运作的巨大工程,就必须有经济法作为保障和服务。通过法律的魔杖,支配、主导和保障工程的实施。从而制约或制衡农业产品生产成本过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弱,农业研发水平有限,农业在金融企业融资严重不足的诸多缺陷。农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必须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干预操纵农业产业自身的某些缺陷。笔者认为:经济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利益的诉求,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干预经济生活的手段。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主要靠市场来调节,但国家是需要管理的,管理的本质性特征就是一种意志和利益的集中显现。比如,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就是经济法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强制性的约束土地所有权、使用年限和使用途径的一种意志的诉求和民生利益的诉求。笔者在农村调研时发现,过去不少农户因土地生产效益不佳,而弃耕经商。后来由于国家调整了政策,就是国家以经济法律的手段,调控土地政策。不要提留,种田补贴,农资补贴等等,这些以经济法形式作为保障的政策一推出,土地身价倍增,争抢耕种土地风潮大起。曾经弃耕的农户纷纷回乡索要土地。进而引发抢地争端。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械斗事件。在这
种情况下,作为经济法重要载体的《农民承包土地证书》便起到了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谁持有《土地承包证书》,谁就受到法律,当然是经济法的保护。没有这个证书,纵然天皇老子都不行。可见,经济法作为国家意志和民生利益的总诉求,该有多么重要。
毋庸讳言,我们国家本文由收集整理农业发展投入不足,发展滞后,风险较高,抗灾较弱,竞争不强,诸如这些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严重弊端,必须有国家意志诉求来干预,必须有民生利益诉求来呼唤,必须有国家政策杠杆来调节,否则,农村土地一乱,粮食一乱,天下大乱则国将不国,民将不民了。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组织载体。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与加工的带头企业、股份制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多力量薄弱、规模小、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带动专业化的生产。其二,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合作习惯缺乏,缺乏组织引导农户合作的组织机构,这也导致农户的协调组织化程度低。其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户的组织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其四,农村的土地产权划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义转让农户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与土地间有人身依附关系。这也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励与约束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仅仅是初具规模,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合作社仍然较少,首先在组织运营中,这些企业不够成熟,无法与农户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作业。这些合作组织无法有效的引导农户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工作。其次,这些组织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因此农户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农村中复杂的产权关系也给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在农村中,农户与政府之间产权不清,农户土地常常被乡镇政府随意征用。而在下,农户的产权出现凝固化,这样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无意的阻碍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混乱
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又一瓶颈就是无序而混乱的市场秩序,这种局面也客观上加剧了农业产业化市场上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只是“表面激烈”的恶性竞争,无论任何竞争者都难以从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产经营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无法发挥集群效应,很多农户处于亏损状态。其一,农业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农户与农户的产品之间缺乏差异性,难以形成特色,只会形成无序的价格战。另其二,农业产业在市场中的退出成本让很多经销者即使在市场颓势中也坚持低效运转,浪费了市场资源也失去更多的机会。其三,政府存在农业产业市场过度干预的问题,农户往往在经营中束手手脚,经营效率低下。
3、农业产业化缺乏金融体系支持
在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让农村的金融活动蠢蠢欲动,但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却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对农村金融处于打压和限制的阶段,农村金融在中国尚是一个新兴概念,这阻碍传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资金少之又少,在我国偏重城市化发展的策略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及资金也都持续流向发达的城镇,农村严重“营养不足”。第二点,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表面上存在,但却并不规范,农村信用社难以维系住这一金融体系,民间借贷又处在法律盲区,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这种无序的贷款状态。
4、农业生产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农业产业化中,农业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现有合同中规定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无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发展。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与正规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分散的农户面对企业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农业产业化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够完善。农业市场风云变幻,市场行情可能随时变化,面对各种无法预估和预防的风险,农民群体往往难以应对。在很多合同中,这种风险的承担方往往都是农户。最后,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的合同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存在互相投机的现象,一些企业或者农户会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违约,这样不利于维护农业产业化的有序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农业产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农业受自然环境气候影响较大,且农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产期限,这就决定了农作物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生产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发展农业是维持国际稳定、经济健康、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通过农业发展可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市场经济中的形式公平转变为是指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引导经济生活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2、有利于规范农业产业化中的市场主体建设
要规范农业主体的建设离不开经济法的建设。目前,农村的产权划分够明晰,农户的各项权利除了需要确权外,也需要更加明确的划分和立法保障。比如,农业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这些都需要在农业产业化之前理清,否则,一旦与产业化相结合,将会形成更加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农业产业化的顺利经营。近年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都为我国农村产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农业市场环境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产业化市场中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农业秩序,以此来杜绝农业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国农业产业化的历史中就有先例,美国曾出台垄断法案来明确抑制农业垄断行为,防止出现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这对于市场而言无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则可为实现农业市场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
三、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
要克服农产业化发展的瓶颈,首先应该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组织、团体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法都鼓励农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但是乡村政府不够重视,态度不够积极,物质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业民间组织法,完善农业组织的建设等权利。其次,在维护农业权益方面,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农民各项权益的划分,比如说对于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出台相关的确权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划分土地的各项权益归属,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积极性,让农村能够依靠投入土地就能获得生活保障、赚取资金。
2、健全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保障
有市场交易的地方就难免出现市场垄断行为,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干预,来杜绝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场欺诈等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笔者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4.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12-148-03
1农业产业化经营概述
农业产业化是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主要依靠高新科学技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对当地的农业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实行分区化的管理、科技化的生产、完善化的服务、一体化的经营、区域化的布局和专业化的加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依靠当地龙头企业的带动进行农业基地的建设,从农业种植基地到农户,实施种养管、产供销、贸工农、物流通和科教学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企业生产机构和农业运行机制[1]。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行,首先要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主要依托,形成农户组成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的基础,形成农工商有机结合的产业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链中的各经济主体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提高农民的整体经济效益;同时,可以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的收入[2]。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事物,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农民的收入,要坚持农业产业化指标的基本原则,即效益化、一体化、规模化、专业化和商品化。从产业化经营效益看,提高农产品综合增值率,增加农业化经营总产值在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农民的收益率,带动相关产业的增值,实现效益优质化。从一体化的程度上来看,利益是否共担和紧密型联合并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在龙头企业刚开始建设并且发展的时期,企业的优先生存并发展比从农民得到利润回馈更重要,但等到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相应的实力之后,与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合同或以其他的经营方式联合,仍对农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从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程度上看,农业生产规模越大农业的效益就越好,农业生产基地的面积越大对收购和建设加工企业越有利,加工企业的市场经济效益越好,农户积极性越强继,形成的生产规模就越大,就这样形成良性循环。从专业化经营程度看,专业化产品率越高,规模就越大,效益就越好,实现农产品和市场的专业化。从市场商品化的角度上看,农产品的用途一般都较少的用于自我消费,而是经过了不同加工业环节生产成各种形式的农产品后进行销售,这样能得到较多的经济效益,这就是农业产业化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4]。这个过程体现农业不再是小农经济生产的自给自足的产业,而是走向了科技化、商品化、规模化回效益化。而近几年农用物资的采购率越来越高,表明了一部分农户已从“小农”中脱离了出去,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带动了农民农用生产耕作物资走向现代化、工业化、机械化、科技化的发展。效益化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一体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因素排序。
2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在现阶段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并克服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2.1当地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还较弱
目前,虽然我国现已经存在了很多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但龙头企业的“小、散、窄、弱、乏”的自身状态还没有完全摆脱。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龙头企业还仅仅是小企业,经营的规模小,经济发展实力弱,资金链匮乏,辐射区域狭窄,带动能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外来资金融入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较低,并且所谓的龙头企业科技含量和生产加工技术普遍低下,对农业科技研发方面投入的资金较少,在农产品从加工到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方面技术支撑力度不够强大,导致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弱小,直接减少了农产品的加工销售,降低了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同时,减弱了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带头作用[5]。
2.2企业主导的产业对农业的长远发展能力的欠缺
我国各地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时候,小规模的、分散经营的主导产业较多,相反生产加工大规模的、集中经营的支柱性的主导产业相对较少。有些地方由于信息、技术、交通闭塞对龙头企业的规划没有提前做好,农产品区域布局极不合理,生产基地没有形成规模,不能够充分发挥主导产业的优势[6]。更有部分地区没有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缺乏自身品牌特色,缺乏与主导市场的紧密联系,同相似企业的竞争力相比明显低下,影响了主导产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要领导作用,不能长久快速的持续健康的发展。
2.3农户组织化的程度较低
分散、单一的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很好地应对市场风险,没有强有力的农户生产组织对其保护,在一些情况下农户的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维权呼声被纷乱的市场浪潮吞没打消,农民在当下农业新阶段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农户组织化程度低而受限制。另外,由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底下也会造成农业科技推广的困难,以及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困难,涣散的农户组织化很难适应新阶段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2.4不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而完善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内在持续动力,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众多的农户的利益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生产加工中企业也没有以农户为主,不能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为农业、农户和小生产联合生产提供足够的农业资金、科学技术、专业指导等各项服务,不能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就不可能形成长久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7]。
3“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主要内容
3.1企业与农户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
合作协议模式就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关于原料、技术、资金、生产和收购等方面达成契约并签订合同。这种形式在实际中还是形成较低水平的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效率、经济效益。在企业与农户签订协议的模式中,农业生产者(农户)与工业生产者(企业)在生产效率水平上通常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利益分配会偏向于加工企业,会造成受益分配不均,但只要农民参与合作所得利益大于不合作的风险,农民即使没有得到平均利润,仍然会积极参与合作[8]。契约的签订与顺利实施,需要双方地位的平等,但是农户规模小、资金弱和生产销售能力差,且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等因素,与龙头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在这种形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没有形成平等的关系,二者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特别是当市场出现动荡时,企业与农户之间不能有效的团结一致共同抵御外来风险,造成合作内部也出现风险,具体表现在:当市场价格整体下跌时,企业为自身利益考虑会压低价格或拒绝收购;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农户为了眼前利益,有可能不按合同私自将农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不卖给已签订合同的企业。市场的变动随时就是企业与农户之间信誉的考量,签订的合同以及建立起来的利益共同体都有可能瓦解,进而损害双方的长期利益。
3.2投入的生产资料实行入股的模式
生产资料入股模式,是指在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合作中,农户以土地、人力或则部分资金等生产资料入股,与龙头企业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股份合作关系。在生产资料入股的模式中,农户通过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龙头企业,来获得公司的一定股份,农户既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运营,也可以不参与公司的运作,按照投入多少进行分红。在这种形式下,有生产经验的农户可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验的农户通过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投入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即土地、人力的问题;同时,分散、单一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也可以解决自身规模不经济、资金来源短缺等问题,龙头企业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市场渠道等各方面可以有效地弥补农户分散经营的不足。同时,这种模式与当下推动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相适应,促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这种模式有比较规范的组织形式,代表未来发展的方向,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生产资料入股模式对企业和农户有较高的要求,交通、技术以及长期的小农小户经营这种模式依然很多年,所以短期内还难以在我国农村全面推广[9]。为了能更好地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并且能在全国进行全面推广,政府可以在一些有条件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试点,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虽然产业化经营不断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农业专业化总体水平并不高,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市场体制,不协调的经济成分和组织形式,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还较为少见。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例如,龙头企业的实力不够强,不能打造核心品牌战略等困难与问题。仍然需要当地的政府的支持,农户和企业之间加强团结,紧密协作,互帮互助,协同发展。
4建立“龙头企业+农户”良性模式,需要采取的措施
4.1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我国的小农经营使农户种植只限于口粮,没有形成规模,也不具备进入市场的条件,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底下,在政治、经济力量又比较薄弱。但农户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企业一样,享有平等合法权益,各利益主体之间通过相互合作,利益互惠,共同享受经济市场带来的效益。靠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垄断与农民建立的组织形式是不稳定、不持久的,也是难以成功的。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保障农户在市场的权益,保障农户在市场上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户在市场上的平等身份,在市场中形成尊农、爱农、护农,并且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因为扶持龙头企业而损害农户利益,出现企业独大而使农户受到侵害的现象,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4.2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实力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与龙头企业还存在着不和、摩擦,由于龙头企业的竞争实力不强,出现一些只顾企业自身利益舍弃农户利益的现象,龙头企业本身很难适应市场,更加不可能带领农户提高生产效益。因此,不能与农户建立良好完善的农企利益关系。首先,龙头企业要更新利益取向观念,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谋求长远利益,追求互惠互利,树立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观。其次,龙头企业要走农业生产与农业学习研究相结合的路子,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争抢市场优势,依靠科技进步把农产品加工做精做细,以新、特、优取胜,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市场空间。此外,龙头企业要加快企业体制改革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身的制度章程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4.3为龙头企业和农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产业化经营体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形成良性产业化经营机制发挥积极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现今我国农业专业化的高度发展的成果,使农户和企业之间形成了不同的“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方式,有效完善了农民生产资料,销售条件,资金运作和售后服务整体的产业化经营,使农户在生产上消除了后顾之忧,提高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加强了农户与企业的结合;同时,促进了经营模式的更加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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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郝朝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问题探析[J].农村经济,2004(4).
一、农业产业化概念及组织模式
(一)农业产业化的概念
农业产业化是以广义农产品生产为基础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商品化。农业产业化是在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实现中央提出的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战略部署的要求。党的十报告提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战略,“四化同步”的短板是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农业产业化。因此,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四化同步”和中部崛起的重要基础。
(二)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
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龙头企业+ 农户”组织模式。这种模式以农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企业为龙头,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一体化经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二是“龙头公司+ 基地+ 农户”组织模式。龙头公司通过建设基地带动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主要有三种方式:公司利用自有土地建立基地,雇用农户在基地从事生产;公司租地建基地,雇用农户在基地从事生产;公司租用农户土地建基地,同时吸收农户以土地、劳动力、产品、资金等要素入股,再承包给出租农户或大户经营。农户从这3种方式中可获得劳动报酬、土地租金、股金和承包费等收入。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组织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相结合的直接组织形式,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该模式是合作组织根据基地农业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开拓和占领市场,自主延伸产业链,拓展加工、储运、营销等业务,有效发挥龙头作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四是“龙头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户”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的特点是各方分工明确,协会在公司和农户之间起联结作用,优势在于公司不用与千家万户农民直接打交道,而由协会代表农户与公司联系,这样就提升了农户的市场地位。五是种养加大户模式。这种经营模式类似于个体工商户,有的种养加大户发展成为龙头企业,有的种养加大户带动农民共同致富形成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
这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连企业、下连农户,是组织模式的核心,既起着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谈判地位、组织开展服务的作用,又发挥着按照公司原材料生产需求组织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是有效缓解公司与农户之间利益矛盾,实现利益共享、组织自律的重要形式。专业合作社主要提供种苗、肥料(饲料)、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和防疫)、统一销售,农户在专业合作社中的地位有紧密型会员和松散型会员两种。有的专业合作社依托或服务于龙头企业,有的专业合作社独立于龙头企业。与农户构成市场供销关系的经营型合作社,理事长或紧密型会员享受经营成果;统一经营的合作社,经营成果共享;而服务型合作社,会员各自享受经营成果。
二、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践经验
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淮河以北为黄淮海平原的一部分,是小麦、棉花等旱作物主产区;淮河以南,沿江平原是水稻、油菜和水产品主产区;皖西、皖南山区,是林、茶、蚕主产区。在安徽省所辖16个地市中,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安庆市为传统的农业大市,粮食总产值较高。近年来,安徽省各地市在全省统筹安排下,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已向优势产区集中,逐渐形成了淮北地区小麦、江淮地区油菜、沿江地区水稻的区域格局;棉花生产向沿江和淮北高产棉区集中;山地经济开发区以林、牧为主,重点开发板栗、核桃等特种经济体;丘陵经济开发区,以粮食、畜牧、淡水养殖等为主;平原经济开发区以小麦、棉花等生产为主。截至2013年末,安徽省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7 221.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9%;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4 942家,比上年增加648家,实现总产值7 221.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9%,增幅高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1.9个百分点,对全部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24.3%,显示出我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农业发展的效益和层次不断提升。
实践表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多数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不强,未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缺乏市场优势,抗风险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弱
安徽省多数龙头企业家族式管理的特性十分明显,虽然绝大多数注册为公司制,但离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制度要求差距较大;财务管理能力整体较弱,除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财务管理相对比较规范外,其余数量众多的所谓龙头企业,基本上是小作坊式的加工型企业,其财务管理方式与个体工商户类似。
(二)产业化不足
种植业以初级加工为主,部分地区农产品加工分散,存在同质化现象,产业回报率低。产业链条短,关键节点不清晰。
安徽省龙头企业大多从事的只是农产品的初加工,经济附加值低,产业链短,农业产业化没有实现和工业的有效对接,没有发挥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对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够,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有限。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化程度较低,农民与龙头企业利益链接不够紧密
目前,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大多是以“公司+农户”模式为主,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主要局限在初级产品的买卖上,农户很难参与到随后的加工生产和销售之中,很难参与其中的增值分配。不少地方虽然成立了一些合作社、协会,但绝大多数企业、经济组织和农户还是松散的链接关系或买断关系,尽管采取合同订单、保护价收购等形式带动农户,但存在运作不规范、约束力不强、利益链接不紧密等问题,未形成真正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经济共同体,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的利益比较少,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体不够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合作团体,缺少规范的章程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等问题。调查发现,多数合作社没有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部分合作社证件不全,有的缺少组织机构代码,有的没有税务登记证。
(五)部分地区土地流转机制与规模经营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安徽省部分地区土地流转规模小期限短,农户还没有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还没有因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土地不能有效转移,农户分散经营,使得大规模、产业化的农业生产难以开展。
(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意识不强
安徽省龙头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专利的数量不多。许多农产品企业都是近一两年来才开始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开始注册一些优质农产品商标,多数农产品生产者缺乏品牌意识,产品知名度不够。
三、农业产业化未来发展方向
(一)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帮助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优势,扶持各级农业部门兴办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购销服务公司等经济实体,并通过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办法,使各类农业企业不断扩大规模,尽快起到强有力的牵引带动作用。对于各领域中具有“龙头”作用和具潜力的企业予以政策、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的倾斜扶持,使一批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经营机制灵活、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脱颖而出,发挥带动作用。
(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目前,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以龙头企业协助创办为主。当前工作的重点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办好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产业化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地、循序渐进地、实事求是地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着“民办、民管、民受益”方向发展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现专业性;二是要有比较明晰的产权关系,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成员的财产关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效益归其成员共同所有:三是坚持自愿,实行民主管理;四是开展力所能及的经营活动,对外追求经济效益,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应加大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品牌意识
龙头企业要加强与大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的合作。大专院校、农业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科技研发重点,优先研发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普及先进适用技术,为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企业应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农产品强势品牌。利用信息时代的有利条件,通过政府、媒体、信息网络等渠道,加强内外宣传,注册优势农产品商标、专利等,龙头企业应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各种专业博览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展示生产成果,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农产品强势品牌,扩展产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一是要引导龙头企业直接建立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由企业提供种子、技术、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由农民按企业要求组织生产,企业实行保护价收购,真正建立起企业与农民的紧密联结机制,确保企业有稳定优质原料来源,确保基地农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二是大力发展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一方面,可以减少农业龙头企业与千家万户农民的直接接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磨擦和矛盾;另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代表和保护农民的利益。三是尝试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作为股份入股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的利益和农民的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农民不仅获得地租收入,作为股东还能获得收益权。
(五)延伸和拓展农业产业链条,注重发展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整合农业产业链
积极生产为工业加工行业提供原料的农产品,生产只有进入加工领域,生产链条才可持续,才能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农业产业化要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最终实现四化同步。
关键词:市场经济;农业经济;产业化;科技创新;良性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经济,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发展是实现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纽带,以科技为后盾,通过典型企业的带动及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动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经营方式。
1.现代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内涵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农业经济的产业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双层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调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重心,围绕农业典型产业,优化生产力资源,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的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农业产业化的运行,能够促使农业经济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调节。是实现农业生产优质、高效,稳定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良性轨道。加快农业经济产业化的纵深发展,是当前农业经济摆脱生产困境的根本出路。
2.现代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特点:
2.1 区域化和规模化
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伴随农村改革的深入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兴起的,它是以农业的典型性支柱产业为中心,逐渐辐射、引导周围相关经济的联动发展,形成的一体化产业规模生产体系,具有一定的区域化和规模化效应。
2.2 集约化和高效化,
现代经济体制下,农业原来的家庭生产责任制运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式,农业现代科技的不断创新以及各种生产力资源的不断整合,促进了农业经济的高效化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带动了农业经济发展的集约化运行。
2.3 现代化和社会化
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以市场调节为导向的,其中心主要是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科学有效的运作形式以及发展规划,必须具备现代化的发展理念,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不同需求。
3.现代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现状
3.1 产业结构调整加快
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推动,农民自觉调整种植观念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力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幅度大,以规模化为代表的高效农业经济发展迅速。
3.2 基础设施不断改善
为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农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力度,基础设施建设成就显著,农业发展具有可靠地基础保障。
3.3 综合生产能力提高
随着现代型农业经济发展的推进,遵循科技创新、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发展理念,推动了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产业化的进程、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取得了不断优化。
3.4 机械化推广幅度大
机械化生产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推动力量。随着科技下乡的运作,各种农用机械的配套,在各项惠农政策指导下,得到了推广与应用。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生产力。
4.现代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问题
4.1 产业化运作机制规划不完整
完善的经济运行机制是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当前农业经济的合作组织协作形式极不稳定。不能充分发挥农业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农户和合作实体的责权利关系不够清晰,服务功能不强,内部运行机制不够规范。
4.2 产业化经营实体市场竞争能力低劣
由于传统农业发展的桎梏,我国当前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市场竞争力不强,体现在农业经济产品与市场主体上,由于农业经济实体的规模小实力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农产品加工深度不够,加工转化和增值率低,缺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3 产业化主导产业发展潜力弱化
主导型产业是农业区域经济与特色经济发展的支柱性经济实体,是农业产业化的源头和基础。由于客观因素影响,当前农业经济实体的规模、实力、竞争力普遍弱化,产业辐射联动能力不强。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不平衡,缺少长远发展的潜力。
4.4 产业化优惠政策落实困难。
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现代化进程,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的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政策,但是受诸多因素影响,一些惠农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实际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对政策的实施对象和主体未能细化,导致产业化发展缓慢。
5.现代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对策
5.1 坚持与时俱进,探索完善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
创新多种渠道,加强农户与产业实体间的联系与沟通,完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经济运行机制。加快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体系的构建,探索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机制,确保新型农业经济合作模式的正常运作。
5.2 坚持科技创新,全面提升农业经济实体的综合实力
科学技术的普及,加快了现代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同时也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动力保障,依靠科技创新,因地制宜,全面提升农业经济的规模化效应,加强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等农业经济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5.3 注重人才开发,大力发展开放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发展,要切实转变人才观念,重视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积极开创多种渠道,引进和培养农业综合型技术人才,营造和谐的人才运转环境,积极组建各种开放型经济合作组织机构与联合形式,推动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发展。
5.4 坚持科学管理,保障惠农政策的落实到位
依靠科学的管理理念,从实际出发,完善现代农业经济开发政策体系,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制定相关惠农政策,强化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方案制订和业务指导等服务功能,优化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各项惠农政策的具体落实。
关键词:农业经营组织;创新路径;产业化;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主要形式
(一)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1.“公司+农户”
这种组织形式又被称作订单农业和分包制,是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经营组织形式,其中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的是龙头企业,他们还会给农户提供一些农业技术服务、农用物资采购等产前与产中的服务,而农户就主要负责农夫产品的生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
2.“公司+大户+农户”或“公司+合作+农户”
这种组织形式中,龙头企业除了为农户提供服务之外,还会为龙头企业提供例如粗加工、收购等服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一个中间人,起到节约双方的谈判交易时间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大户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只是市场交易关系,而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1]。
3.“公司+租赁农场”
该形式下,农户属于企业的合同工,受雇于企业从事农业生产,企业可通过租赁农户耕地实施完全的一体化经营,能够进行标准化与规模化的农业生产。
(二)新出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1.“公司+家庭农场”
该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技术标准的提升和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是“公司+农户”的升级,公司与家庭弄成之间是利益联结关系,主要靠契约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长期推行“公司+农户”生产模式的广东温氏集团为例,为了改变生产效益增速不快、产业升级难、现代农业技术无法有效应用、农户生产规模小的问题,该集团将原有的经营组织形式向“公司+家庭农场”的经营组织形式转变,将农户提升为能有效承载现代农业技术的、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2],利用高新技术推动农户标准化、机械化、规模化的经营,通过这次转变,该企业的生产效益实现了逐年递增。
2.“合作社+合作社”
合作社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而成立的自生型组织,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资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各合作社分散生产经营,综合功能不强,功能单一等等。为规避合作社的这些制约因素,一些地方尝试发展合作社联合社,将合作社联合起来,进行大合作、大生产[3]。“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组织形式创新主要有横向合作经营模式与纵向合作经营模式两种,前者是采取“大社帮小社,强社扶弱社”的方式,将提供相似服务或者生产相似产品的合作社联合起来,实施标准化生产。后者是将农业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的合作社联合起来,帮助提高社员在各个环节上的经营利润,拓展合作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开展服务合作和资本合作。
3.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
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是上述几种经营组织形式的融合,是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业企业为龙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家庭农场按标准生产,向企业提供农产品,合作社按企业要求向家庭农场提供信息、技术、作业信息,龙头企业统一制定生产过程和标准,向家庭农场体赊账的形式或者低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种苗,并对农产品进行收购[4]。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路径
1.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创新的两个维度
图1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路径
从纵向看,产业链上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在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加大交易费用,为提高整个产业链的资源配置效率,必须要使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降低,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纵向创新主要是建立与完善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从横向看,为了获得规模效应,各类经营主体需要对生产经营规模进行扩大,因此,其横向创新主要在于加强技术与管理水平,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发挥要素的规模优势,扩大经营规模。
2.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规模收益为目的的横向创新过程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横向创新内容主要是发挥规模优势,扩大经营规模,探索在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农户最适宜的经营规模。农业技术进步与生产要素流动是实现农业经营规模扩大的必要条件。生产要素涉及到资金融通、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等内容,它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而只有实现农业技术的进步,才能对农民进行更深入的教育与培训,才呢过使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管理水平提高,才能促使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出现,才能提高农业的机械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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