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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法律

时间:2023-08-03 16:45:37

导语:在网络暴力相关法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

第1篇

【关键词】网络新闻;公共管理;问题;创新对策;对策

一、网络新闻给公共管理带来的影响

对于公共管理而言,网络新闻的发展和运用带来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公共管理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从积极影响上看,网络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民参与政治的方式,通过网络新闻参与,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发展主要方向,使民主参政更加便利[1]。另外,对于新闻信息而言,网络新闻的出现使信息更加公开,且传播速度大大提升,传播范围也更加广阔,能够让每一位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共管理的基本情况,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不断完善自己的职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民主执行。此外,网络新闻能够使舆论压力变大,并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工作,促进政府不断进行反腐败工作,从而实现廉政建设。从消极影响上看,网络新闻具有一定的批判性,且信息传播速度快,所以也会带来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上的问题,如果对网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够进行有效的甄别,那么在传播过程中就把虚假新闻和负面新闻进行传播,逐渐导致网络暴力,不仅无法及时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还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另外,网络新闻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能够随时了解到每个人的基本信息,特别是知名人士或者是明星,在传播过程中,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名誉权和隐私权。网络新闻能够利用信息技术转载重要文件,侵权事件也因此加剧。网络新闻中还会传播各种不健康的或者是低俗的信息,对于青少年来说,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成长,同时还会加剧社会道德问题。

二、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网络新闻环境下,公共管理不再安全,并带来较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证社会能够安全稳定运行,必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加以控制,规范网络新闻中的公共管理。[2]但是我国对于网络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我国政府还没有完全认识网络新闻方向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只对网络新闻管理进行最基本的立法,且立法层次较低,立法内容也没有涉及到网络新闻管理,主要是针对网络管理,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所以导致网络新闻管理比较困难;第二,网络新闻立法没有根据理论基础,针对性和系统性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对其不断进行完善;第三,由于网络新闻属于时展的产物,更是新事物,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信息化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网络新闻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网络新闻管理问题。所以面对这些问题,要想保证社会安全稳定运行,就必须要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需要相关部门和立法部门及时对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更新和修改。从我国的法制建设情况来看,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首先是修改和更新法规、法案不够及时,且立法程序比较复杂,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大大限制法律法规的作用,导致网络新闻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管理力度较低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政府对新网管理力度较低,特别是新闻网站的管理严重不足。[3]从目前我国政府对网络新闻管理状况来看,我国政府只对新闻网站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管理和控制,但是控制力度不足,导致新闻网站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另外,由于新闻网站数量越来越多,对新闻网站内容的管理也是难上加难,同时网络新闻信息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此时带来了信息传播速度、范围和质量等问题,无法分析出信息质量的真假和性质,更不能控制传播范围,种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网络新闻管理效率降低。另外对于企业和高校来说,网站不仅是信息的主要途径,更是网络新闻的一种,而企业和高校对网络新闻管理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对网络新闻管理效率较低。

(三)监督力度不足

我们在网上经常看到一些侵犯隐私和网络暴力事件,而且这些网络新闻主要发生在娱乐新闻中,所以政府要全面对娱乐新闻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娱乐新闻质量,确保娱乐新闻内容的规范性[4]。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娱乐新闻在网络新闻中占比较高,高达一半以上,说明人们比较关注娱乐新闻。且青少年儿童比较重视娱乐新闻,那么娱乐新闻质量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青少年儿童的成长,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观和价值观。

三、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对策

(一)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新闻之所以有各种隐私权侵犯事件和网络暴力,主要原因在于网络是虚拟的,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做一些自己想做的事情,通过网站的注册和登记,实现与他人的沟通与交流,当发生不满或者是心情低落时,在网络上为所欲为,出现各种造谣事件和谩骂他人,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那么就推行网络实名制,可随时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基本信息,那么部分人在网络上就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还需要对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负责,能够有效避免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发生[5]。虽然我国部分网站已经推行了实名制,但是印象因素较多,导致网络实名制实施困难,所以政府应该全面大力支持,确保网络实名制能够顺利推行下去,这样才能全面控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展,确保网络风气能够向正常化方向发展,营造优良的网络环境。

(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作用,更是规范网络新闻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政府必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加强网络新闻管理,对目前拥有的法律法规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确保网络新闻和公共管理能够朝正确方向发展,并为此提供法律保障。立法部门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要根据网络新闻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用长远的角度看待网络新闻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法律法规具有可实行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并规范网络新闻发展秩序[6]。

(三)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做好网络新闻管理必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只有政府重视并加大力度,才能确保网络新闻朝正确方向发展。比如政府部门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开通投诉、举报和监督渠道,并实现对网络新闻内容进行全面监管,建立新闻评价机制,实现对内容的有效监控,对于违反者给予法律的惩罚,使网络新闻秩序更加规范。

结语

新时期背景下,网络新闻发展速度较快,而我国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却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同时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给我国公共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新闻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我国政府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网络新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管控力度,规范网络新闻秩序,全面提高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何慧平.浅析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对策[J].新闻传播,2018,(21):71-72.

[2]严寒.试论网络新闻舆论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工作的影响[J].新闻传播,2018,(11):45-46.

[3]杨建章.试论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对策[J].新闻传播,2017,(22):29-30.

[4]王佩秋.网络新闻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及影响分析[J].新闻传播,2017,(11):85-86.

第2篇

我很难理解,“喷子”在现实生活中也是这样吗?他们对文章断章取义只为了进行一场毫无意义的口水战吗?

喷子心理学

特别留意了一下,喷子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其影响之广已经导致了一个全新心理学领域的诞生――“喷子心理学。

通常人们要么认为参与骂战的人教育程度低,收入不高,对社会不满,要么认为这是出于人类的劣根性,任何人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一个喷子。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并不是这样。

心理学家们调查发现,越喜欢在网上发表评论的人,就越喜欢在评论中攻击别人。而喜欢胡乱攻击他人的人,在性格上也有着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绝大多数都具有“暗黑四人格”,包括马基雅维利主义(利用和操纵他人、不在乎道德、自私自利)、精神病态(、易冲动、自私、麻木和残忍)、自恋狂 (自大、骄傲、以自我为中心)以及日常施虐者(以他人的痛苦为乐)。

这看上去是不是就像电影里那些丧心病狂的大坏蛋?没错,就是这样,人的邪恶行为都可以归因于这四种类型的人格。

所以,在网上评论区里胡乱谩骂的人,并非因为教育程度低,也并非仅仅因为观念不同,而是恶意人格带来的思考和行为方式。

在这四种暗黑人格中,日常施虐者人格和网上的喷骂行为之间有着最强烈和稳定的相关性。这说明,在网上胡乱谩骂攻击别人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也有令人讨厌的行为。因为具有施虐者人格的人看到别人遭受痛苦,自己就很高兴。

然而,他们的施虐倾向又不足以在临床上认定为人格障碍,属于理智人群中的施虐者。

所以,网络谩骂并不是简单的恶作剧,而是某个群体在网络上的行为方式,和喝了酒就打骂老婆的邻居老王、学校里总是欺负同学的校园恶霸、和你下铺那个喜欢打爆怪兽脑袋的游戏迷兄弟没啥区别。很有可能,就是他们在网络上用所谓的“正义感”虐待着受害者。

网络暴力怎么破

我们总说,对待网络暴力最好的方法是不要理睬,否则只会让施暴者越来越嚣张。但我们也要明白,这也是一种欺凌,同样应当认真对待。和校园欺凌一样,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怎样限制人们线上线下的暴力行为。

很遗憾,现有的法律很难约束网络欺凌行为。即使是“在花园里种一棵树都有法律规范”的美国,也没有相关法律来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

尽管各种线上线下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也请不要认为这个世界充满恶意,她并没有变得越来越坏。因为经常故意进行煽动的人只是互联网使用者中非常小的一部分――大约为5%,绝大多数的阅读者根本就不做任何评论。这说明,在网上骂街的施虐者群体所占的比例其实非常小,只不过其言论是最显眼的罢了。

第3篇

离婚了很多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痛苦,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情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情形按离因侵权行为划分,可包括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

相关法律知识: 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因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对此法律可规定如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笔者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如“网络婚姻”,当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起的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的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婚姻解体的新杀手(11)。

第4篇

【关键词】言论自由 隐私权 人肉搜索 冲突 协调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具有言论自由的共性,研究网络言论自由应从言论自由出发。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个人所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从多种途径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消化,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并以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的权利和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摆脱了制度与平台的限制和制约,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

2、隐私权

隐私权是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兰蒂斯和沃伦首次提出的概念,在近年被人们广泛熟知。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其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制约。一般来讲,隐私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生活自由权、公民个人情报的保密权、公民个人情报的利用权和公民个人通讯的秘密权。

3、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搜寻方式,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借助搜索引擎,在网络上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进而提纯网络信息,搜寻到当事人。“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现在的“找人网”、“百度知道”等都具有人肉搜索的功能。

“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最为典型的就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必须合理使用“人肉搜索”,使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

二、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1、网络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

网络言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无限性和法律缺乏有效规范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对隐私权具有相当大的威胁。其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当某人的行为与社会公德相背离时,一些网民往往会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行为在互联网上披露。一般来讲,网民公开他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是希望社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批评和谴责,但随着信息的不断转载和传播,便可能形成一种网络暴力。将当事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披露之后,众多网民可以通过“人肉搜索”将此人找出,介入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案便属于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例子。

(2)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单位和个人非法搜集他人的隐私资料,特别是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资料和生活琐事,并将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此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在这些信息中,往往存在夸张描述和有意杜撰的成分,通过制造“绯闻”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目前,我国一些网站对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加限制、任其泛滥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谋取自身的商业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条件,网民综合利用这些信息,将本来隐藏在网络深处的人从现实社会中搜索出来,部分网民出于公愤还可能到当事人的住处和单位进行骚扰。姜岩案发生之后,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住址外面被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

2、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1)过分强调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许多案例是被搜索人有过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行为,网民其信息也是基于对其进行谴责的目的。如若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某些信息便不能被公开发表,不仅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也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绝对的隐私”。

(2)滥用隐私权。隐私权的使用有特定的范围。隐私权在遇到下面几种情形时应当退让:第一、面临国家安全问题时。我国宪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当公民的隐私权与国家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以维护国家安全。第二、面临公共利益时。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第三、面临特殊人群之时。虽然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公民个体隐私的范围是相同的,但某些特殊人群的一部分隐私信息却不能成为隐私,最为典型的是官员的财产公布。当网络言论基于以上几种情况而涉及到个人隐私时,当事人便不应该以隐私权的名义拒绝透露个人信息。

三、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协调策略

1、完善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是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一种应投诉的事后审查,不能有效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基于这点,必须对网民的信息行为进行适时监控,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尽快制定出互联网信息侵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十分必要。在把互联网行业的立法规制作为最低限度的、指导性、原则性的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必须重视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立足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的同时,应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使相关法律既能切实保护个人的合理隐私,又有利于我国网络行业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要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网民的信息进行查阅和修改,并及时删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相关信息。

2、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

由于立法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用“利益衡量”的方式解决问题便显得十分必要。“利益衡量”是指当多种权利冲突时,以公平责任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指导,来衡量各种利益的大小,支持其中的一种权利而限制另一种权利。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来说,二者的重要程度相当,当立法对它们难以作出完全清晰的界定时,就需要在司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平衡。

在个案中运用利益衡量时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优先保护隐私权的原则。当网络言论涉及到他人隐私时,必须基于事实进行表述,不得无中生有或有意歪曲事实,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即使是属实表述,在未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时,也应优先保护隐私权。二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当网络言论确实侵犯到他人隐私,但不公布则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优先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对利益大小的判断是一种主观行为,并非固定不变的,往往会受到法官个人素养和经验的影响,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分析事件,合理权衡利弊。

3、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建构网络伦理道德

网络的隐匿性使广大网民的言论传播更加自由,道德伦理在网络传播中的约束作用也十分有限,但提高网民素养、构建网络道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民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文明传播、科学传播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尊重他人的合理隐私,在发现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时,要权衡利弊,不要盲目转载,更不要进行“人肉搜索”,扰乱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采取强制性措施,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预防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的。人肉搜索的相关案例中,网站对网民言论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有效预防和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采取教育手段,对网民进行基本的媒介素养教育,如在大学开设媒介素养的相关课程。相关机构还可以举办有关媒介素养的讲座,并在网上发表媒介素养教育的相关资料,号召广大网民文明使用网络。当然,良好的媒介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的,需要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要使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必须明确二者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能任意剥夺和限制。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要限制言论自由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要充分考虑自身行为的社会意义,明确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在自由表达个人意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人的合理隐私。

参考文献

①周叶中:《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12

②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③曹岩,《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3)

④张浩泽,《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J].《法制与社会》,2012(8)

⑤朱金玉、张旭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J].《新闻与法制》,2010(9)

第5篇

【关键词】 老龄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 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据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比上年增长了4.53%,占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亿,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的定义,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已超过老龄化国际标准7%的水平。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富先老”,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严重

根据老龄委提供的相关数据,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2:1)。目前,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农村860万,城镇老年人贫困发展率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没有经济权,就没有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缺乏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在农村,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争着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却无人问津的现象屡见不鲜。贫贱家庭百事衰,农村老年人贫困是引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子女对赡养义务缺乏正确认识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种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不能解除。按说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为人之子女却以各种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养老保障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受暴力的情形。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子女以不继承财产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帮子女照看晚辈为由不赡养;有的以父母再婚为由不赡养,致使老人生活无着,困苦不堪。在大部分农村家庭,所谓赡养老人也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认为给老人生活费就算尽了赡养义务,而忽视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3、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表现出弱化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困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三是传统尊老敬老爱老观念淡化,重幼轻老、重葬轻养、儿媳重父母轻公婆现象突出。现在竞争异常剧烈,青年夫妇往往把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难于顾及老人。代际之间不和谐,以少欺老、恃强凌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4、农村老年人的财产权和婚姻权经常受到侵犯

农村老人早出晚归,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钱经常以分家、继承等形式被子女侵占。有的子女见利忘义、自私自利,根本不尊重老年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有的老人将全部积蓄用于子女婚嫁,却遭儿媳白眼相待。此外,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侣之间的情感交流,相互支持。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然而在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对和压制,甚至有的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许多老年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谐而忍受煎熬。

5、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意识淡薄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其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可操作性较弱,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容实施效果。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农村老年人身为弱势群体,或孤苦无依,或知识匮乏,或行动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6、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仍然明显,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绝大部分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这样的保障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三、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

1、发展农村经济,为保障农村老年人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经济建设是推动社会建设和解决包括老龄化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经济性活动。农村经济是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友好型老龄社会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应积极探索适应各地区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物质财富积累,才能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统筹兼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是要修改完善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注重其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可操作性、结果的可衡量性。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惩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政策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法制观念。

3、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在广大农村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创建敬老文明镇、村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用榜样力量影响激励。通过评选“敬老孝星”,张贴“赡养红榜”,设立“孝敬父母奖”等形式来推动敬老助老养老风气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养老的反面典型。四是在农村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慰藉的内容明文列入,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

4、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始关注老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志愿者、支教队等到农村开展知识讲座加强赡养老人道德教育,增强子女的孝心。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农村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其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老年人组织起来形成老年人权益维护队,走街入户,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并从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协会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5、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基于现实国情,从实际出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是多向度、多层次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级推进,建立起灵活务实的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发展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农村,要在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政府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社区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老年人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兴办多层次、多样化、多档次的老年人福利院、护理院、疗养院、老年公寓等,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而对于发展相对欠佳的中西部广大农村,政府要根据地区经济状况、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保障其公平、公正地享有受养权、就医权、参与权等基本权益。切忌盲目攀比,急于求成。

【参考文献】

[1] 晓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的有关问题详解(一)(二)[J].山西老年,2007(7、8).

[2] 杨冠明: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EB/OL].http://省略/ReadNews.asp?NewsID=348.

[3] 曾庆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予以修正[J].法学杂志,2004(5).

[4] 张向阳、张志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J].乡音,2007(11).

[5] 丁金胜: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6] 绍兴华:农村人口老龄化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农业,2007(5).

第6篇

关键词:网络;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扭曲化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9-0038-02

2015年5月7日,一段男子暴打3岁男童的视频在网上,短短几小时其点击量就过百万,民众们在为这名小孩揪心的同时,也在呼吁着要严惩这名施暴男子,随后有媒体报道这名男子为精神病患者,有可能免于刑罚,顿时引起线上线下的热议。一时间“精神病”、“犯罪”、“暴力”等词语成为了人们热门的话题。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 1 亿人以上,而我国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对于此类新闻的报道却还存在着诸多缺失,精神病患者的媒体形象也长期处于扭曲化的状态之中。

一、对于网络当中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的统计与分析

为了研究网络中精神病患者的媒体形象,笔者对其进行了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对象为人民网江苏视窗2014年的相关新闻。人民网是《人民日报》建设的以新闻为主的大型网上信息交互平台,选取其为研究对象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广泛性。由于民众常以“精神病”代指各类精神疾病和病人,因此选择“精神病”为检索关键词,检索日期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笔者共采集到39篇新闻作为研究样本,除去重复及无效样本4篇,最终得到的研究所需样本是35篇,样本利用率为90%。

图 “精神病媒体报道的内容分类统计”

虽然本文的研究对象数量不多,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从这35篇新闻报道,即可看出网络媒体对于精神病患者报道的大致现状。笔者将这35篇新闻按照内容分为四大类,即:涉案类、涉险类、精神卫生建设类及娱乐类(见上图)。分析发现新闻报道的重点以涉案涉险的比例最高,而对专家学者的建议、精神卫生服务的现状和精神病人的正面报道则相对较少。

涉案类的新闻稿件主要为新闻当事人是精神病患者,他们都做出了伤害他人的举动,轻者扰乱治安,重者杀人分尸,这类新闻使其媒体形象扭曲向“暴力”、“危险”的方向。如2014年6月1日《盐城一精神病患者见人乱舞斧头 民警机智制服》、2014年1月16日《南京精神病男突然踢司机 致公交车追尾1人骨折》。这类新闻稿件有18篇,占到总量的51%,恰好过半。

涉险类新闻稿件有6篇,占到17%,主要涉及精神病患者因患病原因造成自身的一些困扰或身陷险境,此类新闻稿件使其媒体形象扭曲向“愚昧”、“失控”的方向。如2014年11月24日《南京精神病小伙吞下门把手 医生妙手取出》。

精神卫生建设类新闻稿件共7篇,主要是江苏省内精神卫生硬件软件基础建设的一些报道,其中又有改善提高类和缺失滞后两种类型。如2014年10月27日的《常州设立专项经费 兜底精神病人医疗保障》为典型的改善提高类;其中缺失滞后的报道有三篇,占医疗类稿件的43%,如2014年12月29日《南京重性精神病患者逾2万 总床位数仅2000张》。

最后是娱乐类,此类新闻报道与本文所研究精神病领域并不相关,多为娱乐事件,如2014年12月9日《韩国荧屏吹“精神病风”主角们个个都“有病”》。对于此类报道,笔者不再做赘述研究。

二、网络中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扭曲化的表现

1.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的负面化

在研究样本中描写精神病患者的词汇,大多集中在“疯子”、“语无伦次”、“精神异常”、“行为怪异”等贬义词上,精神病患者被贴上了各种各样负面的标签,致使其形象极度扭曲。东京大学人文学部佐藤雅浩认为,经过媒体的报道及渲染,使得民众产生了“精神病患者即犯罪预备军”的定势思维。作为精神疾病的患者,本应该有着跟其它类型患病者一样的虚弱、可怜、被照顾的媒体形象,但精神病患者却一反常态的成为了暴力、无礼、失常的代名词。人们对于精神病患者往往带着恐惧、敌对甚至仇视的态度,使精神病患者在承受自身病痛的同时,还要承受着来自社会的冷漠与鄙夷。“现如今,精神病已经和正常人划开了一条深深的界限,精神病一词似乎也已经可以囊括下所有非正常状态,同时当今时代的受众也在渐渐接受这一事实。[1]”在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被扭曲的过程中,负面报道着实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2.新闻报道中精神病专业概念的模糊化

在研究样本这35篇稿件中,只有7篇稿件提到新闻当事人所患精神疾病的具体名称,其他都用“患有精神病”这样笼统的说法定位,而这七篇稿件中有三篇仅提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真正具体到名称的只有四篇,也就是说只有11%的稿件运用医学专业术语来报道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同时,在这35篇新闻报道中有7篇是推测状态,只是根据当事人不合常理的举止推断其为精神病患者,缺乏新闻应有的客观严谨态度,如2014年2月9日《南通通州惊现沉尸案 疑为精神病患者弑母抛尸》。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四篇涉及具体疾病名称的新闻稿件中,当事人都非常巧合的得的是“精神分裂症”。“由于精神卫生知识缺乏,许多人将‘神经病’与‘精神病’、‘心理障碍’与‘精神疾病’、‘精神疾病’与‘精神分裂症’混为一谈,这其中就包括一些媒体从业者。[2]”从专业的医学角度来看,精神病患者并不比健康的人更具危险性,然而,媒体把精神分裂症扭曲化之后,就使很多人误认为一旦精神有问题就是患了“精神分裂症”,使民众产生无畏的恐惧。“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病因是脑内特殊的生化代谢障碍,有的有家族遗传背景,所以是一种‘内源性精神病’”[3]。精神分裂症只占精神病中的很小一部分,像最常见的失眠、厌食等症状都属于精神病范畴。因此,把精神分裂等同于精神病、把精神病等同于疯子都是其媒体形象扭曲化的重要表现。

3.新闻标题的恶俗化

在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新闻标题中,很容易走恶俗化的路线,可谓“很黄很暴力”。如2014年5月8日《女子当街打滚称款5千变6毛 疑患精神病》、2014年10月9日《中年女子割下双亲头颅 疑似患有精神病和癫痫》。这些标题产生的原因,第一是记者本身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刻板印象,认为他们就是无社会身份、无职业、缺少家庭亲情、好斗而危险的,所以但凡涉及此类人群的新闻,记者就爱向暴力与黄色方向靠拢。第二是为提升点击率、“吸引眼球”,部分记者放弃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要求,把精神病患者的行事内容作为卖点沦为“标题党”一族。也正因为标题的恶俗化,使得精神病患者的媒体形象在“暴力”之上又增加了“愚昧”的扭曲特征。

三、对于改变网络中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扭曲化现象的建议

1.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报道方向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行做法,“一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美国,为消除对精神疾患的歧视,通过一些独立观察机构和网站媒体报道监测报告,以监督和纠正媒体报道中的不良行为。[4]”当然,我国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4款指出要“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目前,重度精神病患者已被列入精神残疾,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但是,由于条文不够细化,并且没有一些强制执行及惩罚机制,目前的落实状况并不理想。因此,我们在借鉴的同时,也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从上至下彻底贯彻并执行,以改变目前的扭曲状况。

2.记者应自觉履行职责,提升自身素质

记者本身医学知识的欠缺也是造成目前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扭曲化的主要原因。在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的构建中,媒体的报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影响着人们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印象与判断。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在2009年做过一个相关调查,调查了40名在上海从事卫生报道的一线记者,他们大都对精神卫生知识知之甚少:68.6%的记者只是在采访过程中接触过相关知识,有较系统了解的比例仅占 11.4%,还有近20.0%的记者只是浅显地了解一些知识。因此,媒体单位应定期举办培训、讲座,以提升记者的医学知识水平。

联合国艾滋病项目执行主席彼得・派特博士曾经说过:“当涉及艾滋病时,记者的影响比医生的影响更大。”这句话同样适合于精神病的相关报道,在精神病患者的形象塑造上,媒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普通老百姓一般很难真正接触并深入了解精神病及患者的情况,他们绝大多数的信息都来自媒体,可以说精神病患者的形象即是其媒体形象。记者对精神病患者的报道不能只停留在涉案、涉险、猎奇等戏剧性层面上,不能片面夸张精神病患者的失控行为。而要多向全社会宣传和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精神卫生意识,多采访一些医学界的专家学者,从他们口中得到更可靠更科学的精神卫生知识,精神病患者的扭曲化媒体形象才能够得以改变。

四、小 结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积极正面的精神病患者媒体形象正是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的价值体现。媒体在对其报道时,除了要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更要坚持科学性和人文关怀并行的文风,让整个社会都行动起来鼓励精神病患者勇于战胜病魔、走向社会,使网络新闻媒体成为百姓了解精神病的窗口和精神病患者重拾自信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徐婷婷.对精神病患者报道的反思――对于日本典型事例的分析[J].新闻传播,2015(2).

[2] 张晨,马良.精神疾病报道的道德偏离[J].青年记者,2011(6).

第7篇

[关键词]:网络负面新闻 青少年 法律意识

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指青少年对于现行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认知、观念以及行为态度等的总和,青少年时期形成的法律意识对人的一生的法制观念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当前,网络新闻以其实时性、广泛性、丰富性等特点成为青少年关注法律知识、掌握法治动态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信息来源复杂,负面新闻层出不穷,影响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需要社会各界引起重视。

一、良好的法律意识对青少年成长的作用

良好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和信仰,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一是有助于青少年明确“该做”与“不该做”。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帮助青少年对社会上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形成正确的认识和观念,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能有效地防范青少年参与违法犯罪,促使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环境。

二是有助于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帮助青少年提高现代法制观念,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目前,社会形势复杂,青少年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伤害越来越多。只有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才能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价值观代表着我们的行为偏好,是推动并指引我们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确保我们的行为在法律的准绳之内。同时,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将促进青少年用法律来保护他人、帮助他人,以自己的价值实现来回报社会。

二、网络负面新闻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影响

现在网络上有许多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出于牟利等原因,报道大量的法律负面新闻,影响了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对少数不平等现象的认知,对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1.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不容许任何人轻易破坏和践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每一个青少年都应该形成的法律认知。新闻事件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后,青少年们也能很好地学习到法律知识,认识到法律惩恶扬善的权威地位。但网络上过度地报导负面新闻,会使得还不具备社会经验的青少年认为滥用权力、社会关系甚者恶势力会影响法律的运用,影响了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进而会导致青少年法律意识薄弱。

2.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

众所周知,网络负面新闻会产生负面效果,其中笔者认为危害最为严重的就是会影响青少年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是青少年坚持遵纪守法、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关键。网络负面新闻不全面、不客观甚至是不真实的报道,对青少年尚不成熟的社会认知和法律意识是极大的打击,很可能导致青少年对法律、对国家、对社会产生信任危机。

3.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少数不平等现象的认知

在网络上对于少数不平等现象的大肆渲染下,青少年往往会认为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对等,法律并不能发挥惩恶扬善、扶助弱势群体的作用,进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管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更不会倾向于寻求法律帮助,而是采取暴力、社会关系交涉等不合理方式表达诉求。

三、对策与建议

网络负面新闻对青少年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且有待重视的,非常有必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青少年对网络负面新闻的应对辨别能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意识。

1.加强对网络媒体行业的监管

在当前我国政府规范整顿网络环境的背景下,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媒体行业的监管。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大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负面新闻的惩戒力度,提高新闻媒体对网络负面新闻的认识和警惕性,避免对负面新闻的过度、不实报道。

2.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都应共同努力的重任。笔者认为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与学校和家庭的法制教育相结合,将法律知识以小型讲座、模拟法庭等方式生动地为青少年展现出来,提高青少年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3.强化网络文化教育,提高青少年的甄别能力

只有通过强化网络文化教育,提高青少年对网络信息的认识和甄别能力,才能从根本上降低负面新闻对青少年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实例分析来引导和锻炼青少年“去伪存真”,并积极宣传网络法律知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董兆卫,刘成新.信息时代变迁的悖论图景――网络社会新闻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分析[J].青年探索,2007,(03).

第8篇

一、抓宣传教育,在提高妇女素质上狠下功夫

一是以“五五”普法启始年和妇女“法制宣传年”为契机,在全市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进村庄、进社区、进学校、进公共场所、进家庭活动。年内将进行100场次与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层层培训法律骨干,做到级级有懂法律的专业人员,村村有法律明白人,家家有了解掌握法律知识的成员。二是把“八荣八耻”教育和妇女“四自”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原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好邻居”评选活动,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团”巡回演讲,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尊敬赡养老人、科学教育子女、夫妻相互忠诚,在全社会倡导人人遵纪守法讲文明、家家尊老爱幼传美德、户户友善互助倡和谐。三是依靠新闻媒体建立“妇联维权发言人”制度,每年从“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的案件中跟踪二、三件具有社会影响的大要案,以获得“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抓排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狠下功夫

一是加强与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家庭暴投诉站、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和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积极维护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健全基层妇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摆上妇联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妇联系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健全完善村组两级妇女矛盾纠纷调处网络,在全市推广铜山县柳泉镇每十户推选一名信息员、一名调解员的成功经验,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十户联调员和巾帼维权志愿者主动深入居民小组及家庭排查矛盾纠纷情况,对摸排出的“问题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及时调处,定期回访。建立村(社区)信息员台帐,连同排查出的“问题家庭”台帐一并上报县(市)区妇联,对有重大隐患的“问题家庭”及时上报市妇联,指定专人跟踪调解,做到排查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把我市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案率压降到最低限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市、县、镇妇联系统网络,完善领导专家接待日、重大报告、统计分析、工作目标考核四项制度,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上访妇女的宣传引导、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

三、抓平安创建,在示范带动上狠下功夫

一是在全市开展争创“零家庭暴力村(社区)”、“无无理上访妇女镇”、“无妇女犯罪镇”活动。二是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以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道德水平为重点,以创建平安、健康、文明、祥和的家庭为目标,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从自身做起、从自己家庭做起,积极创建“平安家庭”。通过广泛深入的创建活动,在全市形成“人人关心治安、家家争创平安、村村参与防范”的良好局面,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有98%的家庭参加平安家庭的创建,有90%以上的家庭达到“平安家庭”标准,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稳定,积“小平安”为“大平安”。三是精心培育一批“平安家庭”创建示范户,使“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做到学有榜样,做有标准,赶有目标,推动全市“平安家庭”创建深入开展。

第9篇

如今,网络已无孔不入地渗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深刻影响并颠覆着惯常的思维模式。吸引人们眼球的重磅“新闻”层出不穷,一些新词汇也不断地被创造出来。从“艳照门”到“俯卧撑”、“躲猫猫”之类的词汇诞生,从邓玉娇、杨佳等人成名于网络,从“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被人肉到如今的“烟草局长”韩峰,还有近期火爆网络的“犀利哥”等等无数令人瞠目结舌的“新闻”实在让人应接不暇,以至于人们大呼“人肉搜索”时代来临。

一、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猫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搜索引擎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原因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集合行为,其产生和流行有着社会背景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环境条件和结构性压力。

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广阔的虚拟公共空间,这成为“人肉搜索”产生的环境条件。不仅如此,网络的高互动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人们可以放下现实羁绊敢于言说,无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风险趋于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由此所引起的结构性压力和变革,使既有的伦理道德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规范引导作用减弱,信仰危机、伦理困惑,各种道德滑坡和社会失范现象不断出现。这些现象突破了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而现实社会中法治又往往失语或缺位,在这种情况下,网民自发地试图重构伦理道德秩序的“人肉搜索”现象出现了。

此外,在一个网络的时代,眼球经济成了主流,无论是网民、网站还是媒体本身都在事件中推波助澜,这也是“人肉搜索”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

三、“人肉搜索”现象的积极价值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封建臣民伦理强调的是民众的顺从,这一影响至今尚存。这使得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通常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四、“人肉搜索”现象的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五、“人肉搜索”现象的规制

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不断发展的网络作为新兴媒体也必须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一些商业性网站,更不能只享受网络自由的好处,而远离现实社会的道义和责任。当然,网络有其独特的属性,加强监管不应该扼杀网络开放互动的基本特点,理性负责的网络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理想目标,需要逐步靠拢。网络是目前沟通民意的一个有效渠道,对它的监管应该是疏通而不是堵塞。

为了充分发挥“人肉搜索”网络互助工具和社会监督公器的积极作用,首先,“人肉搜索”应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为原则,不要使其成为“泄愤”的手段和渠道。其次,“人肉搜索”应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为前提,使其与我国媒介尤其是网络发展的速度相适应。第三,“人肉搜索”应以加强网站的监督管理为基础,无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还是接受者,都应强化“把关意识”,共同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最后,“人肉搜索”应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标,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