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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

时间:2023-08-03 16: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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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

第1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 专业教育 规范发展

[作者简介]刘艳红(1974- ),女,河北邯郸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会计理论与实践教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历建明(1973- ),男,河北唐山人,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课程教学。(河北 石家庄 050031)

[课题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国家青年基金课题“高职生职业能力培养与就业指导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CJA10017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2-0110-02

司法会计学是指研究司法会计活动规律,提出司法会计活动的专门理论、程序、方法、标准、对策、规程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专业教育是指以培养司法会计专门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本文从开展高职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的意义及现状着手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发展高职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的实现路径,期望对开展高职司法会计学专业教育活动能有所裨益。

一、高职发展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的现实意义

1.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大规模建设与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犯罪案件逐渐增多,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案件屡见不鲜,并且涉案金额日益增大,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蔽和复杂。在对经济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在这一特定形势下,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学的繁荣与兴旺,将会直接影响犯罪案件的侦破与定性,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2.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新型经济犯罪不断出现,相关的会计活动也具有复杂化、专业化和特征,随之而来的是会计法规的不断增多,会计活动越来越在法律的规范之下开展活动,法律法规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相关的会计法规中,不乏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而刑法中也有一些关于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会计中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法律事务中也同样涉及会计知识。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律师等法律人士只是某一法律方面专家而对会计知识知之甚少,对在案件中出现的会计专业问题难以做出判断。实践中,对经济案件的调查虽然有专业会计人员参加,或聘用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报表,但由于这些人员通常不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获得的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局限性较大,从而影响到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因此,规范司法会计专业教育,培养具有会计和法律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是实践提出的要求。

3.人才培养的需要。目前高校中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多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这部分人缺乏研究司法会计的理论基础,实践中司法机关聘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虽然有从会计、审计岗位的工作经验,但充其量他们只是在应付诉讼,这些从业人员大多数只能从会计人员本身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缺乏法律的视角。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懂法律知识的不懂会计知识,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又不懂法律知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问题,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司法会计人员应该是具有会计学、证据学、侦查学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才。有鉴于此,通过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以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这些人的素质的提高,可以为法律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提高了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的质量。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的准确定位,可以让学者们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促进实践的发展。

二、高职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现状剖析

1.学科性质与定位比较模糊。目前,关于司法会计的一些基本理论概念、专业性质和定位还存在诸多争议。仅对“司法会计”的名称,目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认识就不统一,有的称之为“司法会计鉴定”,有的称之为“司法审计”,还有的称之为“检察会计学”。至于司法会计专业的性质与定位,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学应属于法学的范畴,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学应归属于会计学,还有一部分学者将司法会计学同时列入法学和会计学中,认为它和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一样应属于应用会计学的范畴。

2.理论研究成果较少,尚未建成专门的理论体系。在CNKI数据库进行“司法会计教育”关键词检索,搜索出研究性的文章少之又少,各大学校与科研单位对司法会计教育的研究成果较少。司法会计学专业教育的理论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比如,由于对"司法会计"这一名词的理解不同,目前司法会计专业在理论体系的构建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张司法会计鉴定即是司法会计的专家和学者主张,司法会计专业应当重点研究司法会计鉴定的原理、技术和方法。据此建立的理论体系为:司法会计鉴定学概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理论、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理论;也有学者认为:司法会计的研究对象是案件资金,由于特定的行业涉及的案件资金及会计取证的特点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业的划分来建立此专业的理论体系。在这一思路下,专业理论体系为:司法会计概论、工业、商业、建筑、行政事业等专业司法会计、司法会计专论等。还有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活动及其规律,而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因此,司法会计依据其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个分支。按这种模式建立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构成为: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等。

司法会计专业教育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就有关司法会计活动中运用会计学的知识做出指导。但是,由于本门学科创立时间不长,实践经验缺乏,师资不足,至今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体系。人才缺乏造成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理论成果少,远远不能发挥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3.司法会计专业教育师资匮乏,制约了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的开展。目前,司法部规定司法会计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将其列入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内。但不足的是,我国高等院校缺乏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即使个别政法院校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也是将其作为选修课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专职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也寥寥无几,只有一小部分学者兼职从事着理论研究工作,这就导致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相对滞后,理论成果少,且不完备、不系统,对实际工作无法起到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目前我国专业从事司法会计专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教学的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司法会计学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决定了司法会计专业教学工作需要多学科、复合型的教学人才。现在司法会计专业教师一般都是临时抱佛脚,有的是从法学专业转来,有的是从会计等经济学专业转来,他们虽具有一些理论知识,但不是具有综合性知识的人才,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难以适应司法会计专业教学的需要。

三、规范发展高职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的现实路径

1.从实践出发,为司法会计专业准确定位。“司法会计”由“司法”和“会计”组成。“司法”的含义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使司法会计能够与会计(经济核算活动)、审计(经济监督评价活动)、非诉讼会计检查与会计鉴定等社会活动相区别。“会计”二字则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它界定了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使司法会计能够与讯问、询问、搜查等其他法律诉讼活动相区别。需要指出的是,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都是在社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监督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活动,并非是诉讼中专有的社会活动。“司法会计”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内容涉及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及司法会计技术咨询等,这显然与所谓工业会计、银行会计、商业会计等“会计”工作有着明显的不同。实质上,并不是所有的会计学知识对司法会计都有用,会计学研究成果只是从技术层面上为司法会计提供了引用技术标准依据。因此,司法会计实质为一种“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2.从科学性和可发展性角度出发,完善司法会计专业理论体系。建立完善的司法会计专业理论体系应当考虑学科建设的科学性和可发展性两个方面。科学性是指本专业主要理论在结构方面具有完整性,其涵盖内容与相近学科内容应有科学的划分,避免跨学科重复研究,基础理论与专业实务理论之间要有科学的衔接;可发展性是指本专业理论体系的设计,在符合科学性的基础上,既要照顾现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的需要,又要考虑司法会计实践未来的发展趋势和需要。

在具体专业理论体系构建方面,应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原理为指导,对法庭科学中不同专业的基本原理进行划分。借鉴与司法会计学具有相同法庭科学原理的法医学,构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即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建立以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基本架构的理论模式。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分科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3.多渠道壮大司法会计专业教学队伍。司法会计专业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而目前同时具备这两种知识和能力的老师还为数过少。教师是学校课堂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教学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老师的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要提高教育质量,就必须注重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对教师业务素质的培养。

第一,校内专兼职教师继续深造。司法会计专业教育涉及到很多理论知识,并且这些理论知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因此,司法会计专业的教学内容也应随之变动,这对该专业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只有不断地学习诸如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才能跟得上这个时代的步伐。教师可以通过进修、参加专业研讨会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同行之间进行沟通、交流,以此来不断巩固和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在具备相应理论知识的同时,教师还应更加重视实践经验的积累。教师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锻炼以提高实际应用能力和水平。

第二,聘请校外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指导。司法会计专业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其所教授的专业内容必须为司法实践服务。为此,在组织专业教育的过程中,有必要邀请司法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知名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或教学案例讲解,以增强该专业学生的实战经验,使学生的基本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受到较系统的训练,形成较系统的本专业的知识体系与操作技能。

综上所述,大力开展司法会计专业教育,培养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必将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活力,也必将促进祖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 就业问题 高校毕业生

尹蔚民在2012年3月7日答记者问时指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2011年高校毕业生达到了660万,初次就业率达到78%。虽然比例和前年大体上相当,但是由于人数增加了,相应地也增加了20多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2012年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了680万,而且在整个“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仍将处于一个就业人数的高峰期,年均700万左右。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保持中国就业局势的稳定,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的稳定都是有非常重要意义。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科研所的数据显示: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计划年均新增劳动力需求总量为1800万,但“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劳动力供给为2000万,每年都出现200万富余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差距。预计未来几年内,我国在劳动力总量上将出现供大于求,劳动力大量闲置现象。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中国人才报告》显示,尽管我国劳动力总体有富余,但专业技术人才仍将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而且缺口还不小:农业缺218万,工业缺1220万,服务业缺口亦达325万。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仅仅是一种表象。

2009年湖北高校专业就业率排名:本科专业最高的是纺织工程100%、测绘工程97.53%、地质学97.5%、电气工程与自动化97.22%、水产养殖学96.96%,本科专业最低的是社会体育63.70%、应用心理学69.44%、表演71.65%、信息与计算科学72.14%、医学检验72.08%;高职高专最高的是电气化铁道技术99.62%、船舶动力装置设计与制造98.71%、高速铁路工程及维护技术98.05%、铁道通信信号97.48%、建筑工程管理96.70%,高职高专最低啤酒酿造25.73%、国际商务42.11%、刑事侦查技术52.29%、中西医结合58.46%、康复治疗技术64.56%。据统计,2008年我省研究生就业率92.62%,就业率90.61%,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90.06%。为了帮助大学生提高技能水平和社会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实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一、速度与效益关联机制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但是,在学生急剧增加而师资增加不多,图书资料、校舍、实验用房、仪器设备等等都较为紧缺的情况下,高等院校的扩招实际是一种挖潜式的、最大限度利用原有资源的扩招。2004年国家教育部颁发《普通高校办学标准》,就是把发展速度、发展规模牢牢控制在质量效益许可的范围,严把质量关,提高整体效益。因此,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要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继续优化教育结构。一是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专业技术人员、高质量技术工人。针对社会高级蓝领较为缺乏的实际,高职高专教育订单式的培养模式应该积极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分散就业压力,培养生产、技术服务和经营管理线岗位需要的实用型、操作型、技能型的专业人才。二是大力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始终以教育部的部颁标准为指标,在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专一业设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校园建设规划方面,做到坚持标准不走样,落实指标不放松,从各地实际出发,围绕人的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三是适度发展精英教育,即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培养重点高校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不断调整、增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的新专业;本科院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和实际需要,增设新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不断满足各行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不断调整、增设新专业,淘汰旧专业,把专业设置与毕业生的就业率挂钩。

二、规模与质量关联机制

教育要以育人为木,办学必须以教师为主体,努力创造教职员工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环境,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学校氛围,形成教育战线朝气蓬勃、充满生机的发展方向。基于这一认识,高等院校在吸引人才、引进师资方面不遗余力,制订优惠措施、展示发展空间,让优秀人才引的进、流的住、用的好,让人才有事干、能干事、干成事。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建设规模宏人,结构合理,素质上乘的人才队伍,始终是教育系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使命”。因此,要坚持以学生为本。一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二要进一步弘扬民族精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三要建立学生的心理健康支撑系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消除心理障碍,减少心理疾病,构建青年学生心理健康系统,帮助学生释放压力、适度渲泄,适应环境。四是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创新就业工作的领导机制,千方百计提高就业率,维护好、实现好广大青年学生的根本利益,确保高等院校的政治稳定。

三、发展与创新互动机制

理查德・斯格特在《组织理论》中提出,“任何组织都与其相应的制度密不可分,组织要生存和动作,就必须有制度化的安排。”①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是社会组织稳定和规范有序的基础。高等教育的发展实则是制度性发展.大学的发展史充分表明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制度保障是最根本的保障,制度优势是最有竞争力的优势。地方高校要消除发展中的体制与机制障碍,解决发展建设中诸如创新能力、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多学科协调发展和资源配置等难题,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就必须在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下功夫,求突破。高等学校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优化教育结构和科技工作结构,创新运行机制和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具有各自优势的教育、科技体制。因此,一要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构建决策讲民主、执行讲效率、监督讲预先机制的管理制度体系。深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资源配置机制。二要围绕现代大学职能发挥,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具有地方高校特色的大学职能性制度体系。构建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构建体系开放、机制灵活的科研管理体制。构建成果转化和“政、产、学、研”深度结合的社会服务机制。

第3篇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实践,问题,体系建设

前言:从现实的角度出发,高职教育毕业生的目标工作岗位是生产第一线, 较快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以尽快适应第一线工作岗位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在实训基地建 设、实训教学的组织管理及实训教学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需要努力构建法律职业教 育实训 教学体系,包括制订实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鼓励教师编写实训教材,建设实训教学队伍 ,建立实训教学基地,加强实训教学的管理,实施对实训教学双方的考核等。

一、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在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体系不健全。在近几年的教学过程中,笔者及同行一直探索实践教学的方法,倡导并采用案例教学法、录像观摩法、学生旁听、模拟法庭等方式,以期达到让学生融会贯通掌握法律知识的目的。这些方式虽然在实际教学中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没有被规范地、灵活地运用到教学中。目前,各个法律高职院校共同存在的问题是,未从法律高职教育整体出发,来建构一种以适应高职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综合性、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二)实训课程明显不足,实训基地未能充分利用。建设校内实训基地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课堂教学无法完成的技能操作,即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规范、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校外实训基地是依托行业特色对学生进行训练,促进其职业技能养成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法律高职院校都对此重点进行了建设,但如何使校内外实训基地发挥其应有效用,使基地建设与课程改革有机衔接,达到教书与育人,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培养有机配合上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学校模拟法庭建的非常壮观,校外实训基地也搞了几十个,但由于课程改革不到位,岗位技能设置与培训培养方法没有相应跃进,从而使这些实训基地在实际教学中,并未被充分地利用。

(三)实习流于形式。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第一,毕业实习的时间过短,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法律高职院校只给学生一个月的毕业实习时间,工作流程还未搞清楚几乎就该走人了。同时,由于实习时间过短,导致实践部门一般不愿意接纳学生实习。第二,毕业实习缺乏监督和指导。教师进行实训考核时都感觉到左右为难,原因在于学校对实训教学一般都不采取与理论教学一样的严格的评分制度,实训教学的考核存在很大的主观性,而且考核一般都让路于学生就业等情况的需要。这样做的后果导致了学生的不重视和教师的不认真考核,实训教学就这样流于形式了。

二、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

(一)探索建立循序渐进的、体系化的、适合法律高职教育的实践教学模式。学校应该制订比较具体的实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效果的测试与鉴定等。同时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实训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翔实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对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目的有一个切实的和可操作性的阐述。实训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订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法律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关系,特别是内容衔接和时间的合理分配等;二是实训教学计划中综合计划与专门计划的关系。

(二)鼓励教师编写实训教材。在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必须将职业技能训练作为主干课程予以合理安排。学校应采取与理论课教材相同或对等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进行实训教材的编写和创新。 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材的编写应坚持兼顾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观照法律生活实际的原则、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原则、反映法学理论研究动态的原则和学以致用的原则。

(三)建立名副其实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名副其实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真正构建实践教学模式的前提条件。目前的问题是,各法律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有相当一部分仅仅是通过了某种资格考试,而并没有真正的从事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法律资格证书的获得不等于曾经从事相关工作,更不等于拥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因此,法律高职院校应当通过设立各种激励机制,建设一支名副其实的“双师型”队伍。如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建立长期关系,选派教师到目标单位体验生活;鼓励拥有律师资格的“双师型”教师到律师事务所注册并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等。

(四)建立实训教学基地。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应坚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实用化、管理专门化的原则,以真正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监狱、模拟劳教所、模拟侦查室等都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场地,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和社交技能等。

(五)加强实训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训前指导教师要安排好实训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实训期间要与学生经常联络,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建立师生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固定联系制度,学生要向指定的指导教师汇报实训情况,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与辅导。

(六)进行严格的实训教学考核。实训教学的考核是确保实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应规范实训教学考核办法,保证实训教学质量。首先要制订实训教学考核办法及实训成绩评定办法等实训教学文件。实训结束时,各实训基地要成立实训考核小组,负责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凡被评为实训成绩不及格者,一定要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届学生重新实训。若能认真落实以上措施,便可在较大程度上确保实训教学的质量。

三、结束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全面发展,各行各业越来越需要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实践性强的高级实用人才。作为法律高职院校,实践教学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担负这一人才培养任务的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重视实训教学出现的新问题,并积极进行实训教学的改革和建设,设计适合法律高职教育的实践模式,并针对不同专业未来就业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强化技能训练,使学生能够从学校毕业到岗位就业实行无缝隙对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教育在专业技能与实务操作上的优势。

参考文献:

第4篇

我国众多理工科高校如今都已经开办了法学本科教育。理工科高校具有不同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特殊的办学环境和条件,其本科法学教育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对法律人才多样性的需求,亟待我们去思考与探索。

一、理工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一)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基本定位存在的问题 几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从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政法工作干部”、“专门人才”到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确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才教育法学本科学生很长时间也是仅面向高中文科学生招生,造成法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局限于人文社会科学,甚至主要囿于以部门法为中心的法学知识体系,自然科学素养则更是匮乏。的价值取向一直主宰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根据学者2010年对5个层次[即“985 工程”高校、“211 工程”高校(非“985 工程”)、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共计50所高校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调查,80%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8%为复合人才培养模式,2%是通识人才培养模式。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高校培养目标中都有“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提法。不同层次的院校在法学本科培养中都采取基本相同的培养目标,无论是国家重点大学,还是一般本科院校以及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都将专门人才的培养作为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1]。

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专才教育的定位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该培养定位的缺陷在今天日益凸显,这在我国当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中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根据2011年6月9日,麦可思研究院(mycos institute)正式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仍然位列本科就业红牌警告的10个专业之中,2010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86.7%)。本科专业门类中,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也是法学(55%),但是比毕业半年后的专业对口率(50%)提高了5个百分点。。对此,有学者指出:“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指大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局限在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高级专门人才”而是“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2]。“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3]近年来,法学界已经比较普遍地意识到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上存在的问题。上述2010年的调查显示,已经有少部分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对培养目标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法学教育目标同质化的问题尚未发生根本性的改观。“目前法学高等教育提供的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4]

这是一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时代,也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时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多样化的。社会更多需要的是通晓经济和法律、技术和法律、管理和法律、外语和法律等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终究是要为社会服务的。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把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才输送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是非同质化。由于我国不同高校法学专业的师资水平、生源质量、办学条件等有很大的差异当然,这并不否认举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学校应该达到一定的水平,符合准入条件,鉴于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特殊条件,我们认为举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准入条件应当比大多数文科专业要高。,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侧重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这应当是法学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如学者所言:“即便任何基础性法律人才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可以通过模板和样式的规范作用加以明确,以保证法律教育的总体规格和质量,但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在保证一般规格的基础上,应给予法学院以足够的自由创新空间,允许并鼓励他们在自身特有的优势条件基础上创造多元的培养目标和模式。”[4]

如徐显明教授所言:“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到多元化时代。所以600多所法学院每个都应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在办学定位上应以特色为本。”[5]同样,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如果每所法学院校都办出了特色,我们现有的620多所法学院校在数量上就不是太多了,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6]

因此,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坚持统一化与多样化的统一。统一化是指法学人才培养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统一标准(课程上的体现就是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的16门核心课程等);多样化则表现为统一基础上的差异化、特色化。既包括“高级专门人才”,也应该包括“高级复合型人才”以及一般的“复合型法学应用人才”;既包括侧重理论的人才,也包括侧重应用的人才。

(二)理工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特色化要求对理工科高校更为紧迫。如果理工科高校法学教育没有特色,那么,通过增加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就可以达到更好的法学人才培养效果。但是,社会又需要大量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别是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标志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为法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法学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而且要对专业技术知识特别是新兴科技领域的技术知识也能驾驭。强调法学与现代科技的结合,注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是理工类院校法学教育模式的优势和特长所在。理工类院校具有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优势,为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平台。”[7]

因此,理工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应当是培养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当然,此类复合型人才也有高端与一般之分,不同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予以恰当定位,以体现差异化与特色化。“一些行业性很强的院校(如石油电力等)则应当注重与行业部门的需要紧密结合,培养本行业领域所需要的法律人才。”[6]

当然,无论前述哪种法律人才都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知识技能。这就要求我们在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一味重视多样化、特色化,忽视法学教育的共同规律。我们必须从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出发,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的基础上突出特色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在鼓励各法学院校办本文由收集整理出特色的同时,仍然需要坚持最基本的办学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全国法学教育应该有一个总体规划,完善各类法学教育的准入制度,根据办学条件、培养质量、就业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法学教育质量和规模进行评估和调控。确实达不到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基本条件的院校,应当减招、少招,逐步实现全国法学教育朝着标准规范、资源优化、结构合理的方向科学发展。”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载《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1期。。

那么,理工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如何打造特色?“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学的发展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多种途径,但是学科交叉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向。知识创新需要知识积累和学科交叉,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8]从而,理工科高校应该在尊重法学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在法学与理工学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上确定法学专业的特色,这就特别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的优势学科、强势专业去探索,最终形成法学与科技相融合的特色交叉学科。

二、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 我们认为,要培养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必须首先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课程体系。

(一)高校教学必须设置有自身特色的科学的课程体系 为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培养通晓法律和技术复合型人才的目标,理工科高校必须首先设置科学的特色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基于前述培养目标的同质化,许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存在比较严重的雷同现象。理工科高校要想在与政法院校以及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竞争中发挥不可取代的作用和优势,就必须建立富有自身特色的科学的课程体系,否则其特色化的培养目标便无法实现,其生存空间就极为狭窄。

特色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前提是必须确保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知识技能,符合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开设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当然,理工科院校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可以根据自身学校特色,通过课时的增减倾向性地重视或者简化一些核心课程。

(二)特色课程体系设置的依据必须是结合所在高校的优势学科来进行 特色课程体系设置的关键是结合所在高校的优势学科,加强学科交叉,增加符合自身特色的跨学科课程、综合课程、交叉课程等作为选修课(其中一些重要的、比较成熟的课程可以列为必修课)。如在此过程中,开发和设计法律与技术相融合的交叉课程尤为重要。此类课程的开设不仅需要结合社会需求,还需要遵循相应学科的内在规律。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法学教师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研究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与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学科融合,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当然,其中必然包括开设理工高校自身优势学科重要的原理性课程。不过,对于法学学生开设的此类课程应该区别于理工科学生,其内容的设置应该围绕该技术领域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些行业性很强的理工类院校在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调研工作,充分了解该行业最需要、最缺的是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此为基础,在尊重学科规律的前提下优化课程体系。由于理工科高校法学人才的定位主要是服务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其课程的开设还需要关注企业法务工作,适当开设由企业高级法务人员主讲的课程。

特色课程体系的重点在于某些特定的交叉领域的专业知识,如网络法律、通信法律、航空航天法律、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能源法律、建筑法律、交通运输法律等,从而形成一定的行业、技术领域法上的专业知识及其应用能力的优势。如果所在高校有多个优势学科,且学科之间有一定的跨度,可以在法学培养方案中开设不同的特色专业方向。不同方向培养方案的设计应当体现差异,让学生入学后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

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需要系列特色课程的支撑,象征性地开设一点是不够的,但并非特色课程开设得越多越好。特色课程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其是否科学化、体系化,是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对特色法律人才的需求。特别是交叉课程,关键要实现真正的学科融合。只有这样的课程才能够达到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复合型法学人才综合能力的目的。这种能力不是法学与相关技术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互相取长补短,用科技的思维来补充法学思维范式,用法学的思维来思考解决科技问题,最终形成新的思维方法和综合能力。总之,特色课程内容既要体现学科交叉和融合,又要“精”,防止通过简单地嫁接、甚至“两张皮”拼凑的形式开设特色课程。

为了使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及优化有“源头活水”,我们认为不仅要重视充实师资,从政策上鼓励老师从事交叉学科的研究,还应该围绕法学与理工学科结合点和交汇点上的重大问题成立跨学科的教学研究机构,为交叉课程的开设不断提供智识上的支持。同时,重视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不断完善课程设置,注重突出复合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特色。

三、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本科教育的方法

(一)着眼于实践能力的培养

要实现理工科高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不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还必须丰富和创新教学方法。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主要以授课为中心,注重知识的传授,更多采用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特别是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被有意无意地轻视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要“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法学是理论性与实践性高度融合的学科,法学教育自然应该重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理工科高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更应该强化和创新实践教学。“强化”是指要重视和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安排好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大投入,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应采取恰当的形式把实践性贯穿于法学教育全过程,包括课堂案例研讨教学、模拟审判、旁听审判、诊所式法学教学、法律援助、见习、实习,等等。“创新”是指实践教学不仅要采用前述法学教育常用的实践形式,还应该针对理工科高校法学培养定位的特殊性,采取灵活多样的新形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在此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理工科院校注重实验教学的优势,借鉴理工科实验室教学的经验,创新法学实验教学模式。

比较而言,理工科高校法科生毕业后进入司法机关的比例较小,进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业务的比较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实践教学时,应该拓宽合作渠道,重视产、学、研相结合。不仅要与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建立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还要注重与专利与商标事务所、学校优势学科对口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建设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

(二)以培养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方向 要以理工科高校实现其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则必须坚持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适当借鉴理工科高校有助于培养学生求证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要有针对性和多样性。课堂教学应当在重视教师引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倡启发式、引导式、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针对法学学科的特点,应当高度重视案例教学,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特色课程中的技术原理性课程、学科融合课程,可以借鉴理工科实验室教学的经验,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实际运用相关技术原理和法学理论知识,反思、探索学科交汇点上的问题,实现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的综合提升。其中,有些新兴的涉及不同学科的特色课程可以采用组织法学教师与相关理工科教师联合授课的方式进行。

四、重庆邮电大学信息法学特色人才培养的探索 重庆邮电大学是以工为主,工、理、管、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1978年,重庆邮电大学开发出第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脉冲编码设备而被誉为“中国数字通信发源地”。近年来,重庆邮电大学参与制定了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并设计出世界上第一颗采取0.13微米工艺的td—scdma基带芯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epa国际标准,研制出我国安全领域信息隔离与交换的关键设备,先后荣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等殊荣。我们在制定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时,目标非常明确,必须结合时代特点和依托学校的优势来办出法学专业的特色。

(一)以学校信息学科为背景来确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信息技术学科的优势,结合信息时展的需求,重庆邮电大学将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既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又通晓计算机、通信知识,适合信息网络时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信息法学人才。依据这一特色定位,重庆邮电大学已经制定了凸显信息法学特色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2007年,重庆邮电大学将法学专业分为网络监管和知识产权两个方向,供学生在大学二年级上学期进行选择。网络监管方向着重为国家信息产业管理机关、信息通信企业、公安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司法鉴定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培养从事网络侦查、网络信息监管、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等相关法律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知识产权方向着重为信息通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部门、国家信息产业管理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培养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法律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对于上述两个方向,除了要必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司法文书等法律实务课程外,重庆邮电大学还有针对性地设置了相应的特色课程。法学的基本课程和信息技术的重要原理性课程都成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网络监管和知识产权方向课程属于提升课程,主干课程和提升课程的关系比例为7∶3。其目的是既让学生在本科阶段掌握坚实的信息法学知识,又能对具体两个方向有较为深入的学习。

(二)打破传统教学模式,提倡多种方式教学 重庆邮电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倡启发式、引导式、讨论式课堂教学。例如,上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等课程聘请有经验的专利人、重邮信科等企业高级法务人员授课。2006年,重庆邮电大学建成了可以通过视频实现证人远程作证及远程物证展示等多功能的数字化法庭。2009年,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数字化法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用作西南地区巡回口审定点审理庭,为学生的实践性教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2010年,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利用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专项资金400万元资助,建立了国内领先的“电子数据提取与保全实验室”。该实验室实验项目涵盖了电子证据在线和离线采集、固定、分析、保全等整个过程,并可为社会提供电子证据保全可以提供三种类型的电子证据保全、电子交易证据保全、电子文书证据保全和电子档案证据保全。、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等服务,能够实现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重要功能。与此相应的,重庆邮电大学还开设了“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实验课,该课程借鉴理工科实验课程的经验,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按照电子证据的不同类型制定了实验大纲,指导实验教学与学习过程。实验课上,老师负责指导,并给学生布置具体的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任务,让学生自己通过使用操作实验室设备完成任务。另外,关于信息技术的相关课程也都采用课堂教学与实验室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到校外积极创建教学实践基地

优秀的大学生不仅具有书本知识,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能力。因此,教学实践基地的创建是高校办学的重要环节,也是新时期高校培养高素质大学生的重要手段。为此,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结合学科培养的特色定位,不仅和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共建了学生实习基地,还与重庆市通信信息企业和国家信息产业管理机关、专利与商标事务所等单位合作建设了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条件。

(四)通过引进和自行培养,建立复合型教师队伍 为建立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不仅重视引进有相关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教师,还制定政策鼓励教师从事信息法学相关问题的研究。近5年,学院教师主持信息法学相关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有20余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项,即《网上证据收集与保全法律制度研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网络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网络问政”的制度化研究》;申请到司法部的规划项目《互联网上的宪法权利研究》和教育部的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高校舆情分析与引导机制研究》等课题。教师们通过这些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好的科研成果,也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教学水平。

(五)以信息法学为特色,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为提高法学与信息技术学科交叉融合的水平,重庆邮电大学成立了“电子证据保全中心”(在原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重庆市高校第一个专门从事电子数据、通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和“知识产权中心”2011年,知识产权中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全国获此殊荣的仅有两所高校。,上述中心成员既有法学院的教师,也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软件学院以及经济管理学院的教师。以电子证据保全中心和知识产权中心为依托,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还开始了面向信息技术企业产、学、研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2011年,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成功开发了基于加密客户端法院电子文书送达中系统。该系统有效避免了电子邮件送达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开始在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试点。电子证据保全中心成员与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合作,成功地开发了电子证据取证箱、电子证据取证审计系统等产品,取得了6项国家专利,相关成果获重庆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受重庆市政府委托,主持了《重庆市电信条例》的修改,为重庆市立法机关起草了《重庆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相关成果已经得到实际应用并获得好评。

通过几年的努力,重庆邮电大学法学专业信息法学特色凸显,诉讼法学硕士点也形成了电子证据、网络诉讼、网络信息司法认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四个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逐步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有不少学生在华为、中兴等著名信息通信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最近三年,法学院法学本科的就业率都在85%以上,2011年达到95%以上,研究生就业率接近100%。

五、余论: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面临的难题 在特色法学教育的探索过程中,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理工科高校法学教育走特色之路的正确性。同时,我们也发现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一,不同类型课程设置难以合理。理工科高校法学教育既要符合法学人才培养统一性的要求,又要具备懂法律、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的素质要求;既要兼顾法律职业训练,又要强调针对学校优势学科对口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用型人才的实践。因此,其课程的开设势必涉及到人文、社科、理工等多门类。如何在有限的大学四年中对各类课程予以合理的安排与协调,防止出现什么都学、什么都没学好的局面;如何实现课程的有效融合和优化,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仍然是横亘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第5篇

关键词:新媒体;摄影课堂教学;改革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从新媒体背景的角度出发,对当前高校摄影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本文针对下面几个方面对高校摄影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从而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促进新媒体行业不断的进步,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1 高校摄影课程教学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摄影课程在我国教育领域中起步比较晚,同时也作为一种新型学科,但是它在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对于一些高校而言,摄影教育属于一门新型的学科,同样也是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程。由于学校的性质存在差异性,因此所使用的手段也是不同的。摄影所存在的领域较为广泛,如侦查等领域都会使用到摄影技术。因此,摄影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对人们的社交有着很大的影响。

站在新媒体背景的形势上看,在高校摄影课程教学活动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教师的教学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教育的发展方向,教材的知识已经不能紧跟时代的发展脚步,而且学校的相关教学设备出现不足的情况,诸多学生都不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能力,没有强大的师资力量作支撑,教师也没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没有对教学课程做到科学的安排等方面。

对高校摄影教育来说,该专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学校的领导要充分的考虑各种因素而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大师资力量的力度,培养工作人员的文化素养,将理论知识能够和教学结合在一起的形式,从而为我国的发展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

2 使用新媒体开展课外的摄影教学

交楼是人与人之间进行教学的主要形式,随着新媒体的出现,不仅将理论知识加以完善,而且也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在高校教学中,大量的使用现代化设备,使摄影教学慢慢的从传统教学逐渐转变成课下时间。因为摄影可以得到很多的信息,从而使学生可以更轻松的得到想要的信息,所以说是对人们学习知识提供了方便。当前,高校将计算机应用到摄影教学中所呈现出来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因为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将多媒体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对师生之间的沟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为学生摄影带来更多的益处。

(2)以往相机的工作原理、设计方式都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将数码摄影的相关实际内容、处理手段融入到当代摄影教学活动中。教师不但要将摄影基础教授给学生,而且还应当对影像处理的有关方式也教授给学生。

就新闻摄影而言,数码图像已经将相应的暗房进行代替,这样就对摄影界的发展迈入了新的台阶,从而为人们能够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为摄影技术打下知识的基础。

3 新媒体环境下对于高校摄影课程教学改革

站在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形势下来看,为了能够进一步使高校摄影教学发生质的改变,教师应当在教学活动中打破以往的教学方式,将新型的教学手段引入其中;第一,教师可以逐渐将以往教学内容进行删减,由于以往的技术在目前发展时期使用的愈来愈少,摄影手段正在朝着数码化的方向发展,这同样也是对暗房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可以紧跟数码时代的步伐,高校逐渐将明室也建立起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将以往暗房教学模式进行替代,教师通过利用数码手段对图片加以处理,从而可以使学生对数码技术有一个清楚的认知;第二,教师可以在课堂中在教学内容中将数码摄影技术融入其中,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内容:对图片采取处理手段、建立相应的色彩系统等。是否能够将数码摄影建立成功的关键在于数码的处理手段;第三,教师可以在合理的教学中将基础知识做好删减,比如在以往相机的基本结构中讲解的基础上,可以做好相应的减少,增加教学内容。大力发展在新媒体时代的摄影知识,使学生能够主动热情的投入到摄影教学中,对学生简历创新精神带来益处。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对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带来益处,从而将学生的实践能力加以提升。随着我国网络时代的发展形势下,对摄影记者的职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益处,同时也在未来的道路上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利用新媒体提供学生参与专业实践的新空间

专业实践可以对高校摄影教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长时间的发展情况下,摄影的实际大多是建立相应的基地,学习某些前辈的摄影手段,但是对于新手而言,需要前辈进行亲子传授来帮助他们达到摄影的目的。

然而由于报纸或者是其他有关期刊的版面会存在约束性,因此学生在发表自己创作的物品时会有着一些难度。随着我国网络时代的发展形势下,新闻摄影也得到了日益的完善,为学生的实践带来了很多的方便,可以帮助学生展示自己创作的作品。在21实际的发展中,人们已经打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对图文并茂的作品有着浓厚的兴趣,利用相应的图片配上文字进行详细的表达出来,这样就可以使观众有种身临其境的感受,加深对新闻内容的认识。因此,文字以及图片在新媒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下,人们对图片新闻产生的很大的兴趣,同时也爱上了这种直观的表现方式。网络媒体不但能够为摄影人员提供优质的平台服务,而且还可以在这样的一个平台上进行沟通,将学生在摄影领域的能力加以提升。

结束语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得知以往的高校摄影教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教育的发展方向。而在新媒体的背景下,摄影教学呈现出新颖、独特的优点。因此,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当对所教授的教学内容进行掌握,对课程的设置做好适当的调整,将知识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教学活动中,应当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随着新媒体教学的不断发展下,最大程度上引起学生对摄影的喜爱。除此之外,该高校应当提高师资水平、完善教学设备是必要的举措。希望在高校以及教学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不断改善教学模式,从而为高校营造出一个和谐、快乐的教学氛围,为我国培养出更多的摄影人才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于方婷.新媒体环境下影视导演基础课程的教学探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6(05).

[2]秦圣阳.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创新研究[J].知音励志,2016(05).

第6篇

[关键词]地方综合性大学 民族地区 法学教育 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083-05

[作者简介]阮丽娟,田开友,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随着法学专业在我国高校的蓬勃发展,民族地区高校(本文所称的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是指建在民族地区的普通高等综合性大学,而非学院,也非单纯的民族院校;所谓民族院校是指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13所普通民族高等院校)日益成为法学专业办学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起了民族地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任。从我国目前的专业招生情况看,少数民族主要聚集地区的一些重要综合性大学基本上都开办了法学专业。由于区域劣势和基础弱势,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建设基本上是在复制和模仿中东部地区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的内容和形式。在经历了简单的模仿与复制阶段之后,如何建设“特色鲜明”的法学专业便成为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重要而又紧迫的现实问题。基于此,研究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如何选择有效的路径构建特色法学专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科学定位:确立适应新形势的法学专业建设目标

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要构建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首先要确立其建设的目标,也就是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问题。一般来讲,办学定位是一所学校办学方向、角色定位、特色所在的办学理想和价值追求,其作用为规范、约束和自我评估办学行为,以提高办学能力和纠正办学实践中的失误。高校办学定位的形成主要源于三种需要,即国家高等教育布局的战略需要,高校所在地域、归属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高校自身突显其办学精神的表达需要。与那些为了国家重大战略而设置、办学实力雄厚、渊源久远的高校相比,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着重关注国家发展中的区域性、地方性和民族性社会经济问题,应树立起服务地方、面向民族、扎根基层的办学理念。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建设法学专业时应将服务民族地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建设目标。

吉首大学是一所办在湘、鄂、渝、黔四省(市)交界武陵山片区的民族贫困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其法学专业创设于1996年,并于当年开始招收普通全日制专科生。2000年,开始招收普通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生。2006年,法学专业被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同年获准开办法学理论硕士点。2011年,该专业被确定为校“十二五”重点建设学科。尽管该专业为湘西地区培养了近千名的法律专业人才,但由于长时间定位不明确,痛失了许多发展壮大的机会。因此,考虑到地方性、民族性和区域性的需要,吉首大学法学专业的建设目标应定位为: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区,为武陵山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建设成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武陵山片区法学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

二、汇聚内外力量开放办学:化解法学专业建设的区位基础弱势

从我国高校整体布局来看,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大多地处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与中东部相比,民族地区办学经济资源极其短缺,而且民族地区高校在长期办学中普遍养成的等待国家援助、依靠上级拨款、索要扶贫资助的“等靠要”被动办学思想十分严重,很少主动去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办学,也不太关心学校已有教学资源的整合。为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化解民族地区地方性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建设的区域劣势与基础弱势。

(一)借助外力,打破封闭办学的格局

1.通过与支援高校的合作,实现教学、科研、师资与管理资源的共享,进而推动法学专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教育部早在2001年就启动了“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计划”,各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目前都已成为重点大学对口支援或共建单位。那么,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建设就应当充分利用好这一国家政策,开展与支援高校的深度合作,在法学专业建设尤其是法学教学课程、科研平台、联合招生以及师资培训上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支援高校的优质办学资源向民族地区地方性高校开放与共享,以优化民族地区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的结构。

2.深化“学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利用地方社会资源。地方高校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而地方高校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地方社会资源的有力支持。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打破高校作为单一教育主体的常规,将高校、实务部门教育资源有效系统地融合起来。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人才,高校与实务部门应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高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和运行模式。此种联合培养机制体现的是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开发优质教材、组织教学团队、建设实践基地,深度拓展“学院与司法部门共建”、“学院与企业共建”、“学院与政府部门共建”等社会合作教学模式。这既能促进学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又能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乃“双赢”的结果。

(二)依托校内资源,加强以法学专业为核心的专业群共建共享

为实现服务地方建设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加强法学专业与其他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专业的互动合作,整合多层次开放式办学资源,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

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建设在化解区域基础弱势方面,应与湘西州、张家界、怀化及其他周边地区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探索与法律实务部门密切合作的培养机制。应充分利用中山大学、中南大学和湖南师大等对口支援单位的法学资源,以及与体育学、管理学、产业经济学、民族学、哲学、医学等专业建立共同申报课题、互派教师定期开展学术讲座等机制,鼓励教师进行跨学科交叉问题的研究。

三、面向西部基层:克服法学专业人才的竞争劣势

截止到2007年,我国共有927个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和分校)开设了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校的42%。2010年招收法学本科学生486750人,专科209995人,法学硕士生25801人,法学博士3529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人数达到7.7万人。与法学教育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近年来持续低迷的就业率。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即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当年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倒数第一,此后一直名列榜尾。而另一番图景是: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的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十分短缺,法官、检察官、律师断层现象比较严重。例如,截止2007年,青海全省法院有58%的法官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西宁和海东地区,青南地区仅占17%,其中还有87%的基层法院法官人数仅为3~4人。到2007年底,贵州全省1500名律师中,仅贵阳市就有700余人,占全省律师人数的一半。更令人惊讶的是,目前贵州全省有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有36个县的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三人一所”的法定要求。新疆自治区2002年有法律职业从业者13000余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6.7%。其中,全区5400名法官当中大专和中专文化程度的有4231人,占78.1%;全区6000余名检察官当中,大中专文化程度的3864人,占64.8%;全区1600多名律师当中,大专文化的1183人,占74%。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法律人才紧缺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非常困难的局面并存。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若干意见》中倡导将卓越法律人才实行分类培养,即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培养模式。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而,此种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适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在该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为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基于此,考虑到办学时间短、办学经验欠缺、国家投入少、师资力量薄弱、生源质量不高、地处偏远区域等因素,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上应选择西部基层应用型模式。在这一模式的指引下,民族地区高校(综合性大学)应尽可能将培养的法律人才留在民族地区和西部基层。这样既可以化解法律人才因供大于求造成的法科生就业压力大和西部基层、西部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紧缺的矛盾,又可以较好地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及特色建设应当考虑契合民族地区和西部基层的社会需求,培养过程中应对各个培养环节进行特色设计,并副之以正确的就业政策引导,以保证培养的法科生真正为西部基层和民族地区的社会所需求,真正符合西部基层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人才的竞争劣势。

四、苦练内功:合理选择法学专业建设措施

要想实现上述法学专业建设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还应苦练内功,选择合理的措施建设法学专业。

(一)采取合理的人才培养措施

1.优化课程体系。根据培养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将课程体系划分为人文素质课程、专业课程、职业技能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等4个课程模块。人文素质课程模块旨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培养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的职业素养。专业课程模块旨在使学生获得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为学生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通过精简、整合等方式对原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进行整体优化,重点突出三大实体法以及三大程序法的教学,增设“民族法学”、“民族法律政策与公共治理”、“区域法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等特色课程。职业技能课程模块旨在使学生获得扎实的基本技能,应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法律诊所”、“司法实务”、“政府法务”、“非诉讼程序(ADR)”等实践实训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模块旨在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法律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中各种问题的能力,可开设“法律实务与社会管理创新”、“民族地区危机管理”、“跨区域公共治理”等特色课程。

2.变革培养环节。针对4年制法学本科教育(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涉及的法学专业建设只讨论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可按照“2.5+0.5+0.5+0.5”模式实施。前5个学期为人文素质课和专业课实施阶段,第6个学期为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课程和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教学的阶段,第7个学期为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教学阶段,第8个学期为在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岗位实践教学阶段(含毕业设计)。

3.革新教学方法。为落实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主线”,大力推广以问题为中心的“PBL”教学方法、研究性学习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讨论法、发现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等教学方法,以拓展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特别要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发现问题、主动学习的兴趣,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4.强化实践教学。借鉴国外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视素质教育、职业素养提高和实践环节(能力的培养)等优点,全面革新实践实训环节,突出法务实践实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这是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关键举措。在校内,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律实务等课程完成基础技能培训,然后进入法律诊所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在校外,实施“专业实习+岗位实习”的法务实践实训模式。其中,在专业实习阶段实施“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学生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三站轮动式”专业实习,以培养学生对专业核心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及其熟练程度。岗位实习阶段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岗位进行针对性实习,培养其较强的从事政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村镇社区等法律工作的能力。

(二)建成良好的师资队伍

新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良好的师资队伍。根据《若干意见》精神,法学专业需要通过教学方式改革及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等途径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建立“双师型”教师的考评制度和奖励机制。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现行的做法是,通过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等渠道,建设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师资队伍;聘任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到学校担任授课老师,派遣优秀教师到实务单位挂职锻炼,加快“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速度,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考虑到区域性、地方性和民族性,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培养西部基层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时,应加强法学教育与实践部门的良性互动,将法学教学研究成果通过建议、讲座、顾问等方式运用于民族地区的人大、政府和公检法司等机关,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研究课题,继续派员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鼓励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和从事兼职律师实务,从地方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作为法学专业兼职教师。

(三)有效建立法学专业建设保障体系

法学专业建设目标的实现及其措施的落实需要有效的保障体系来维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进行法学专业建设时,应构建以下保障体系。

1.规范法学实践基地的运作。“法律的生命力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而这种实践性教育离不开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反过来,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建设法学专业,不但要建立正规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而且要加强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基地评估与考核制度、基地人才培养制度、基地经济利益补偿制度、基地监督机制的制定和完善等。对每个基地都应指派专门指导教师,与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实务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并进行严格的实习考评。只有这样才能使专业实习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发挥实践基地的实践锻炼作用。

2.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良好的管理机制能为专业的发展提供“共生”的环境和条件。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专业建设实践中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专业运行管理机制,并积极发挥专业运行管理机制的保障作用。具体思路是,以完善的专业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以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以良好的学术管理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检测专业建设的效果。

(四)对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建设的启示

1.人才培养措施。吉首大学为进一步推动专业建设和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增强专业活力,培育专业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学校服务地方的办学功能,制订并实施了《吉首大学服务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特色专业群建设计划》。作为校特色建设专业,法学专业在培养环节、实践教学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为解决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应针对性地开设“武陵山片区法律社会学”、“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法律传统”、“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专业特色课程,以及“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法律问题”等专题讲座,调整与充实法学教学内容。同时还应出版与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法律问题高度相关的法学专业特色教材等。

2.教研教改方面。为完善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机制,强化科研与教学的互动关系,以科研推动专业建设,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应至少围绕武陵山片区的区域法律协调、反贫困与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习惯法与法律文化以及法制宣传与法制教育等5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展开科学研究。

3.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吉首大学法学专业自创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年龄、职称、学历、学位、学缘、专业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学术梯队。目前有专任教师27人,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10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6人。但学校地处西部民族地区,对外交流受到诸多限制,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队伍建设上难以短期大量引进高水平师资加盟,青年教师较多,高水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很少。因此,需要加大引进高学历、高职称人员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并有一定学术成果的优秀青年教师,突出培养“双师型”教师。应积极参与地方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活动,并从湘西州人大、州中级法院、州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15名左右的业务骨干作为法学专业兼职教师。

4.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完善现有的律师教育学院、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刑事侦查实验室、省部共建的文化产业管理综合实验室(法学共享)、公共管理实验室、案例分析室等校内实训基地。要加大校内实训基地的投入,配备专门实验人员,引进法学实验教学软件平台,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要强化与设置在吉首大学所在地区的相关研究基地(如国家体育总局民族传统体育研究基地、湖南省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湖南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民族教学基地、湖南省差异与社会和谐研究中心、湖南省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等基地)的合作。另外,为落实“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应加强并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促进实习基地的教学管理、带教水平和学生的实习质量。

第7篇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

第8篇

[关键词 ] 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12.7[文献标识码] A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当前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分析原因,寻求对策,笔者进行了关于全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研工作。本次调研的范围是2003年―2005年全省25周岁以下(分为A组:14~16周岁,B组:16~18周岁,C组:18~25周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在本次调研中笔者走访了贵州省的公安、检察、法院、戒毒所等部门,通过数据统计调查、问卷调查、走访座谈、个案分析等方式实地了解情况,并将所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了系统的综合汇总。限于条件所限,无法实地走访调查整个贵州省的情况,故笔者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还参考了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妇联等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另外,应当事人或单位的要求,对本文中某些人物或单位的名称进行了技术处理。

一、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现状与特点

1.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现状

(1)违法青少年基本状况分析(参见表1~5)

表2显示,A、B、C三组的人数均在逐年增加,A组和B组的人数在2004年的增幅较大,尤其是B组在2004年的人数突然猛增,其所占百分比上升了约10个百分点,导致C组尽管总人数最多,但所占百分比还是下跌了12个百分点左右。2005年,A组的人数和百分比持续上升;B组的百分比虽然有所下降,但是总人数仍呈上升趋势;C组的总人数虽然持续增加,但百分比却持续下降,这说明贵州省青少年违法者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表3显示,吸毒的青少年绝大部分为社会闲散人员,但是自2004年以来,农民、工人、公务员吸毒者的人数也持续上升;2004年在校学生吸毒的人数有所减少,但2005年又开始反弹。2005年,“其它”项增幅较大,表明在公司、企业、事业工作、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白领”吸毒问题日趋严重。

表4显示,吸毒青少年的文化结构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状态,2003~2004年吸毒青少年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程度,2005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吸毒青少年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大专以上组的增幅较大,这与表3中所显示的“白领”吸毒者人数上升情况相吻合。

表5显示,在吸毒青少年中,始终是以男性居多,同时人数也在不断地上升。女性吸毒者总体上人数较少,但近年来,人数有所增加,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2)违法状况

表6:吸毒青少年吸食、注射种类分析

表6显示,三年来贵州省吸毒青少年所吸食、注射的还是以海洛因为主,但是冰毒、等新型的滥用程度呈迅速蔓延的趋势,尤其是2004年的增幅非常大。

表7显示,贵州省因吸毒而诱发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总数以及百分比三年来一直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说明贵州省因吸毒而诱发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持续增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表8显示,贵州省因吸食而感染上艾滋病的人数比例不断上升。

(二)贵州省青少年犯罪现状与特点

1.贵州省青少年犯罪现状

材料1:根据贵州省警方的统计,2003年~2004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重特大贩毒案件387起,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641名。641人当中,17岁以下的贩毒人数为2名;18至25周岁的贩毒人数为105名。在这107名贩毒青少年嫌疑人中,文盲17人;小学文化程度78人;初中文化程度11人;高中文化程度1人。可见,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的为绝大多数。从其身份来看,107人中是农民的有85人;其中社会闲散人员21人。贩毒青少年中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占总人数的99.1%。

材料2:据贵州警方统计,2004年至2005年全省公安禁毒部门共查破100克以上大要案件243起,千克以上案件31起,万克以上大案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00名。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来看,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数较少,仅为77人。被抓获的77人当中,本省籍贩毒嫌疑人65名。

材料3:贵州省吸毒人员众多,由于庞大的消费市场,零包贩毒活动十分突出。许多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昂贵的毒资,以贩养吸,加入零包贩毒的行列。2005年上半年全省共破获零包贩毒案件1942起,占全省破案总数的8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8.6%。2005年六盘水地区在破获的案件中,零包贩毒案件49起,占破案总数的72%,且大部分贩毒分子属“以贩养吸”,占77%还强。该市零包贩毒人员以吸毒人员为主。

材料4:贵州省各地、市外流贩毒形势严峻。目前,贵州省籍人员外流贩毒区域已涉及全国13个省(市、区)和省内82个县市区。2005年上半年云南禁毒部门抓获贵州省籍贩毒嫌疑人450名,仅次于四川省位居第二。2005年贵州省籍贩毒人员到浙江进行贩毒活动大幅增加。2005年全年贵州省籍人员因贩毒在外省被抓获2329人,其中流入云南、浙江两省1798人,占总数的77%。一些毒情较轻和无毒县也出现了外流贩毒。

材料5:据贵州警方介绍,外流贩毒人员贩毒手段日益多元化、智能化。目前贵阳市出现一个值得引起禁毒部门注意的现象,即犯罪分子策划运毒时,不再象过去那样依靠同乡或亲戚等人来完成,而是在劳务市场寻找急于求职的人员,以到瑞丽的某工厂工作为名,先诱骗至瑞丽,后告知工厂满员,然后分别将这些人带到缅甸进行威胁、利诱,迫使这些人吞毒后安排运毒。毒犯则在境外指挥,运毒人即使被抓,由于不知幕后人的底细,也对他们构不成威胁。?

材料6:据调查,贵州省有60%以上的娱乐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贩卖或服食新型问题,由于贵阳、遵义等几个新型犯罪猖獗的城市加大打击力度,现在新型犯罪开始向地、州的娱乐场所蔓延。据悉,现在贵州省还出现了贩子争贩、、麻古等新型情况。①

2.贵州省青少年犯罪特点:

(1)青少年零包贩毒突出。通过材料1、2、3,我们发现在贵州省重特大犯罪案件中青少年贩毒者所占的比例较小,而实施零包贩毒的绝大部分是青少年,根据贵州省公安部门的调查统计,零包贩毒者中65%以上是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而这部分青少年几乎100%都是吸毒者。因为吸毒的花费不赀,而青少年往往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因此为了获取巨额毒资,这些青少年只能贩卖零包,“以贩养吸”。所以,如果从普遍性上来看的话,贵州省的青少年零包贩毒情况实际上比大宗贩毒情况更为严重。

(2)外流贩毒青少年增多且出现多元化、智能化趋势。材料4显示目前贵州省外流贩毒严重,呈现出外流贩毒人员数量众多,人员地域覆盖面广的态势。这不仅是指贵州省外流贩毒人员的流出地在增多,而且流入地也在增多。虽然,目前贵州省外流贩毒人员的主要流入地还集中在云南和浙江,但向深圳、东莞等沿海城市侵入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材料5显示,贵州省外流贩毒团伙的犯罪手段开始向多元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最令人担忧的是,最近出现的以招聘工人为由强迫、引诱农民工运毒的情况。从已经破获的案件来看,毒贩往往喜欢招募青少年农民工,因为这部分人年轻没有经验,防备心较弱,又往往急于找工作,若对其许以丰厚的薪资,这些年轻人往往都会“上钩”。

(3)贩卖新型现象突出。从材料6中,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新型犯罪在贵州省的迅速蔓延态势。而新型犯罪主要集中在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更有个别夜总会为了招徕客人,增加其酒水消费量(因为客人服食新型后其酒水的消费量往往大得惊人)故意向客人推销新型、。与传统抑制神经的药理性相反,新型的药理性是让吸食者神经高度亢奋,行为举止完全失去正常。

二、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青少年滥用的原因

为准确了解贵州省青少年滥用的原因,笔者走访了贵阳市以及清镇市强制戒毒所,并对两所的戒毒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的对象仅限于年龄在14~25周岁的青少年。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88份,回收率为97%。根据所得资料的统计,青少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这里有主体原因:包括(1)好奇心理;(2)精神空虚、苦闷;(3)同学、朋友的怂恿;(4)认为自己不会上瘾或被欺骗吸毒;(5)减肥、跟潮流。也有客观因素,这包括:(1)社会上泛滥的大环境影响;(2)家庭教育的缺陷;(3)学校教育的偏差;(4)社会管理和控制的缺陷。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主体原因

(1)自控力脆弱。青少年因为心理发育不成熟,头脑比较简单,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也比较差,自我控制能力较脆弱,在外界条件的刺激下容易冲动行事,不考虑行为的后果。根据犯罪学的研究,青少年往往按照“快乐原则”来行事,喜欢随心所欲,遇到诱惑时,虽有一定的辨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但自我控制力非常脆弱,很容易受外界的不良诱惑以及内心欲望的诱惑。这就是为什么青少年在他人的引诱或教唆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众所周知,贩卖的利润极高,而不少青少年就为金钱所诱惑,为了吃喝享受而去贩毒。

(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笔者的调查,贵州省的贩毒青少年文化程度普遍低下,零包贩毒青少年绝大多数是吸毒者,而通过对贵州省吸毒青少年的文化水平调查,可以看到,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而实施重特大犯罪的青少年文化程度则更低,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占了89%左右。低层次的文化水平使得他们的法律知识极为贫乏,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这决定了他们不会也不可能去思考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是只注重眼前利益。

(3)畸形的经济观念影响。目前,贵州省的外流贩毒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贵州省禁毒工作的“头号难题”。外流贩毒为何屡禁不止,笔者认为这与外流贩毒者所处环境中形成的畸形亚文化密切相关。贵州省外流贩毒严重的几个地区(织金、纳雍、盘县等等)地势偏僻、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十分落后,人民生活贫困,精神生活贫乏,禁毒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种种因素相加,致使许多农民产生了畸形的经济观念。

2.客观因素

(1)历史因素。贵州省在历史上曾是犯罪的重灾区,在贵州省的不少地区的农村,都有着种植罂粟、贩卖鸦片的传统。从贵州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分子籍贯分布的规律来看,违法犯罪分子主要集中的几个地区,如毕节地区、六盘水地区都是历史上烟毒泛滥的地方。由于特殊的地缘、血缘关系,使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相互影响、相互交流,这种关系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外流贩毒的蔓延,一部分贩毒分子互相信任结成了以同乡、同村、家族、亲戚等关系为纽带,有组织、有分工、反侦查能力强的家族式、同乡式、购运销一体化的贩毒集团和网络。而在这些贩毒盛行地区长大的青少年往往由于从小的耳濡目染和贩毒人员的利诱、教唆跟随其一起贩毒。

(2)经济贫困,暴利驱使。通过调查,我们知道贵州省的贩毒青少年主要是农民。对于农民来说,导致他们实施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上的贫困。从近年来贵州省打击外流贩毒工作情况看,涉案贩毒人员多系经济不发达、贫穷落后的乡村农民,且文化素质低,无其他谋生技能,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在受到高额利润的刺激后,容易铤而走险地从事贩毒活动。经济发达的江浙、广东等地区是贵州省农民工的主要流向。然而,由于民工潮的日益扩大,这些地方的民工就业形势开始吃紧,同时由于贵州省大多数地区的文化特别落后,大多数民工的学历极低,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许多人找不到工作。为生计所迫而被贩毒分子利用,沦落为运毒马仔,走上贩毒的道路。此外,不少外流毒贩发家后,在家乡修建了房子,使用了手机、电脑等现代化工具,在家乡尽人皆知,起到了贩毒发家致富的“榜样”作用,在这些贫困地区刺激了人们贩毒发家的欲望。虽然有部分外流贩毒人员因贩毒在外被打击,但贩毒所得并未受到追讨,法律在这些地方没有起到震慑和宣传的作用,致使这些地方的人外流贩毒“前赴后继”。

(3)综合打击力度薄弱。多年来,打击犯罪似乎只是公安部门的任务,海关、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一直缺乏应有的配合,导致公安部门“孤军奋战”,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其实,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毒贩在制毒、贩毒的过程中本应经过一个又一个的单位的检查,但是由于这些单位往往各自为政,又缺乏查毒、防毒的意识,所以很多毒贩成为“漏网之鱼”。

(4)社会管理不善。一是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不善。青少年离开学校后,几乎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流动异常频繁,“民工潮”一浪高过一浪,在这一过程中,负载着的流动,而的流动依托人流和物流。流出地和流经地对人流物流管理力度不相同,有的地方松散,有的地方管理得严格,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客观上给外流贩毒人员从事贩毒提供了条件。

三、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探讨

(一)教育对策

1.家庭预防

具体说来,如果家长发现子女有以下的反常行为就应该引起警惕:(1)与行为不端者交往或交往的朋友中有吸毒者;(2)在家中或学校偷窃贵重物品,或频频向父母、亲友索要现金;(3)远离家人,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里,行为诡秘;(4)藏有或锡纸、注射器等吸毒工具;(5)居室或厕所内留有注射时滴溅的血迹;(6)夏季穿长袖衬衣以掩藏针孔,食欲不振体重下降;(7)无故旷课,学习成绩下降。此外,家庭还是防止青少年复吸的重要阵地。家庭应当帮助他们以坚强的毅力抗拒的诱惑,帮助他们彻底告别过去的环境,不再受毒友的引诱,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起做人的信心。

2.学校预防

《贵州省禁毒条例》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预防教育列为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但笔者认为此条内容过于空泛,建议参考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云南省禁毒条例》,该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并编入有关教材。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预防知识教育,每学期安排预防教育课时。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家长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

3.社会综合治理预防

营造良好的社会禁毒氛围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针对贵州省严峻的毒情形势,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多个方面、利用多种社会力量来开展预防违法犯罪的斗争,激发全民的禁毒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浓厚的全民禁毒氛围。

(二)行政对策

1.加大禁毒力度,严格管理外出务工人员

针对贵州省外流贩毒突出的情况,禁毒部门应加强与周边省市的情报交流,开展禁毒合作,联手打击犯罪。同时认真分析研究运毒规律,不断调整查缉方式,对通道、路段查缉警力、时间进行调整,竭尽全力把堵截在省外,查获在省内,切断通道。同时,各地的政府、基层组织要全面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行前禁毒教育,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收集外出务工人员贩毒的情报信息,并对已掌握的外出贩毒人员建立重点人口档案,强化对外出贩毒人员的监控和管理。

2.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贵州省目前的毒情基本状态是:青少年吸毒人数众多,复吸率高;吸食新型的青少年人数迅速增长,且向“白领”等文化层次较高的阶层蔓延;娱乐场所贩卖、滥用新型现象突出,但因为贵州省禁毒条例的不完善,很多滥用新型问题严重的娱乐场无法查处。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贵州省应加大对复吸人员以及贩卖、滥用新型的娱乐场所的行政处罚力度,以遏制在贵州省的迅速蔓延。

3.完善强制戒毒措施,加强戒毒治疗

针对贵州省戒毒所生活条件普遍较差、戒毒人员生活水平低以至影响戒毒效果的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建立能够自己创收、基本自己自足的现代戒毒康复场所。即依托现有公安强制、司法劳教戒毒场所,划出一定的区域或专门场地,通过政府投资管理,企业兴办的方式引进生产经营项目,一方面培养戒毒人员的就业技能,一方面发挥戒毒人员的劳动价值,改善戒毒人员的生活条件同时减轻其家庭和政府的负担。

第9篇

刑法普遍认为刑法对犯罪处以严厉刑罚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给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为了维护秩序的稳定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被侵犯,国家便运用手中的刑罚权以遏制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蔓延。因而在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关系以及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之一等主流理论的倡导下,国家和社会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权利也就而然地归国家垄断所有。在这样一个以犯罪人和国家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个人往往被忽视,被侵犯的权益并没有因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得以恢复,刑罚的运用仅能给予抽象性的心理抚慰,这些具体的被害人仍然深陷于权益受损的痛苦之中。因此,以被害人为中心旨在修复和补偿被侵害的法益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人们在对传统刑罚理念的质疑和批判的同时,加速了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多元化进程。

一.何谓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恢复性司法的最初设想在于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能够使得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从恢复性司法所包涵的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标看,其对犯罪与刑罚理解有着与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完全不同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是对统治秩序的冲击,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基于这种理念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是现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国家”对抗制度产生的根源。随着“被告人中心论”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更是将被告人权利保护推向极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强调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全新的理论是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颠覆。它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对犯罪人的刑罚处罚是无意义的,犯罪人应当以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式承担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刑罚相比,恢复性司法认为现行的司法系统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是这套规训与惩罚机制的最大失败,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故此,恢复性司法强调减轻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通过犯罪人积极的劳动和服务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区成员之间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

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

恢复性司法以一种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现并以其所具有的对被害人权益的特别关注、社区的广泛参与、犯罪者的重新社会化等价值,以及恢复平等社会关系的最终目标而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在早已确立以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体系高度发展的前提下会出现这样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共同解决犯罪的方式呢?事实上,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有其深层的原因。矫正性司法的不尽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特别是再犯罪率的社会现实引起人们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对刑罚目的与功效的思考。

1.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都是刑罚在其产生和运行之时所体现的价值等。刑罚因犯罪而存在,刑罚因犯罪体现其价值。刑罚作为人们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被精心设计加以运用,以期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的产生。源自社会内部深层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要彻底消除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并不是刑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菲利指出,如果我们把犯罪的总体结果与导致其产生的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的不同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很容易发现刑罚对犯罪结果只不过略微有些影响。而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负虚名的万灵药。刑罚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制裁犯罪,它在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一个反社会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①]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罚,在强大的犯罪攻势面前,在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用有限的刑罚施加于无限的犯罪之上,总是让人们看不到希望。刑罚的严厉,功效的短暂,犯罪形势的变化无穷,社会防卫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这一触及刑罚与犯罪深层矛盾的阐述显得是那样的无奈。就拿刑罚的威慑功能来说,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第七,刑罚对以受刑罚处罚来博取“英明”者威慑力不大;第八,刑罚对头脑简单、认识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慑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对丧失生活信心,厌倦世间生活的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罚金刑对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来说,犹如九牛一毛;资格刑对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权利的缺少,对其平常的生活并不会带来影响和变化;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时改造的不彻底或是罪犯的被监狱化,从而会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罚改造的功效。

2.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现代犯罪学的成果表明,刑罚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极影响。意大利学者格拉曼迪主张:“根据长期的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主义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刑罚不仅不能消除社会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③]研究刑罚“制造”犯罪的消极作用最有名的是标签理论。它是一系列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④]贴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且以此作为区别与其他合法公民的符号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该标签就是导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犯罪行为之后,被国家的一系列机构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首次接受的惩罚消灭之后,“犯罪人”的标签给犯罪人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使得其自我评价降低,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进而迫使他们只能进入容纳并认可他们的亚文化群体。正是由于长期被排斥于传统社会之外,从而逐渐成为常业犯罪者,并与犯罪团体相认同。

刑罚在实际执行完毕之后仍然继续发挥其固有效应,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加强社会防卫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罚的标签除了向社会显示犯罪人曾经是社会规则的背离者之外,还寄希望于这醒目的标记能够加深犯罪人的羞耻感,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过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告知社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与教育,以继续修复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带有前科印记的犯罪人在出狱后的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严重影响到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求学就业的困难以及生活的诸多不便使得他们的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主流文化以及群体对他们的强烈排斥使得其对自身是否能够再社会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随之而来的对亚文化的再次认同和对亚文化群体归属感的建立再次将他们推向了犯罪的边缘,而教育刑对他们规劝与引导以及给予他们的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构建与憧憬则会渐渐消散直至被彻底忘却。人生观、道德观与价值观长期处于这种的混乱和迷茫的状态无疑再次推动了犯罪人对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使得监狱在主观上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同时,客观上却常常使得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实现变得步履维艰,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反社会性得到加强。犯罪人在监狱中对监狱亚文化的与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对其的教育改造变成为对其反社会化情绪的培养,对其反社会人格的加强。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犯罪化的过程。在罪犯监狱化过程中,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使罪犯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廉耻之心进一步丧失。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反社会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⑤]加之在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后,非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与资格的剥夺,使之不能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前科作为贴在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一直影响着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前科报告制度以及档案中的犯罪记录,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得已经完成改造,已经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回归社会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歧视性的社会处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信心,权利和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使得他们再度与社会绝缘,隔离感的产生极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转化。

3.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具体救济措施的欠缺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这是因为,犯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产生的憎恨与报复心理往往是无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对犯罪人予以严惩的要求,而且还存在让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或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愿望。“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而无法将受害人的财物归还或者可能因一无所有而难以赔偿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采取报复犯罪人或其亲属的极端行为。刑罚对受害人严惩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赔偿其因犯罪所受经济损失的愿望难以完全满足时,很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和危害行为的增加。

传统刑事司法体制所确立的国家被害理念将对犯罪人的声讨统一行使于国家司法机关职能之中,被害人内心的复仇情感的迸发,使得刑罚的执行是那样的深得人心,因果报应的惯性思维也使得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能够完全包容刑罚的恶。在复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报应得以实现之后,社会的秩序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然而,在实际权益被犯罪侵蚀过后的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与无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与快乐因犯罪而残缺,国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在现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虽然承认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认为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侵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原法规定相比,虽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这种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部分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了。刑事被害赔偿有其特殊性:一是赔偿数额一般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经济上的偿付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多数犯罪人要服徒刑。赔偿数额与犯罪人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刑事被害赔偿实现的相对困难。

4.刑罚运行成本的昂贵性与刑罚目的实现的低效性之间的矛盾

刑罚运行的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国家在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而与之相对的是刑罚的收效,即指通过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所实际达到的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客观效果。刑罚运行成本包括因刑罚制定、实施、执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不可能自动得到实施,必须由国家来推动这部机器的运转,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首先,创制刑罚必须有立法机关,而无论是立法机关的运作,还是为创造刑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询意见、专家论证、表决通过、修改补充等都要有足够的经费开支。其次,在创制刑罚之后,需要转入动态的适用,包括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罚裁量等。再次,当刑罚裁量确定之后,还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这就必须营建监管设施、配备监管人员。尤其是长期自由刑,被监管人员的生活所需必须由国家负担。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往往了刑罚的有效性,导致刑罚在惩罚与预防犯罪时收效不高。刑罚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如当初设计时那样,令人欣喜,即通过有效的威慑,良好的改造,充分发挥刑罚的诸多功能,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现实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功效。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刑罚对犯罪人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改造往往被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所限制和干扰,使得国家在运用刑罚惩治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随着的的变化,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刑罚作为国家在抗击犯罪的生存斗争中的主要武器,不仅没能消除社会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犯罪人也在同刑罚的斗争中变得愈加“成熟稳重”。

众所周知,刑罚因犯罪而发动。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定并适用的刑罚所针对的是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刑罚发挥报应之功效,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抚平因犯罪而导致的情感创伤之后,刑罚被寄以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过刑罚之痛训诫和规劝犯罪人,尽可能地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刑罚以惩罚报应犯罪为始,到矫正预防犯罪而终。这样设计出来看似完善的刑罚体系,有着从轻到重衔接紧密的各种刑罚方式,有着统一公正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但是要将其适用于各种各样特殊具体的犯罪行为之上,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公共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效地发挥惩罚和预防的功效是摆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难题。简言之,就是对于各式各样特殊具体的犯罪行为,一般化、类型化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这一难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刑法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传统司法的种种弊端体现出传统司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重刑之下的监狱人满为患,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现行刑罚结构及功效的怀疑和批判。既然刑罚的产生是为了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实现该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将可以纳入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之中。与此同时,随着被害人学的深入及其日益广泛的影响力,人们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现有司法模式的变革性尝试,以其独特的视角掀开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页。

三.恢复性司法之修复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惩罚犯罪人的出发点。

恢复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近刑事诉讼模式下发展而起的以被害人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司法理念的展开,还是司法程序的设计,都紧扣着被害人这个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为司法活动所维护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尤其在选择对犯罪人的具体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不难想象,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视的对象。事实上,在强大公诉机关的诉讼行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被害人的惩罚,而且还包括从国家的刑罚惩罚那里,他们能够得到多少现实的利益和对遭受损害的满足。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不可逆转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复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创伤,既应保证被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物质赔偿,又需平抚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可见,对于那些给被害人带来物质损害的同时,又给他们带来人格上的侮辱和巨大的精神负担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方式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搅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其将“尊重被害人”理念作为中心,通过鼓励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负担得以减缓,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与义务劳动,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从而真正的起到抚慰被害人以及修复犯罪创伤的功效。

2.对犯罪行为的再认识是恢复性惩罚的理论依托。

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既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个体在社区共同影响下实施的并非仅归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为。许多西方犯罪学家和法社会学家这样认为,犯罪是由刑事产生的,罪犯只不过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犯罪只是一种社会评价现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首先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处于中心位置,他们的意见应当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合意型犯罪处理方式,承认当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使破裂的关系得到修复,以恢复到原来法律所确定的状态。

随之而来的就是,既然认为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那么现有的由国家进行惩罚的刑事责任也就随着变成一种无意义的抽象责任。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只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应负的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他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这些损害。为了恢复正常的社区状态,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是现实的、具体的责任,犯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对被害人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尽最大可能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消除不良影响,请求被害人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尽量避免将来重蹈覆辙。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而此时国家传统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无助于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无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

惩罚犯罪人既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解决社区中业已存在的导致犯罪的矛盾和问题。犯罪被害调查也发现,公众的惩罚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样强烈,许多被害人愿意有机会寻求补偿,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传统的刑罚。那些寻求比刑罚更积极的犯罪处置办法的研究人员,都赞同实施补偿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确定刑事司法目标,朝着调解和赔偿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趋于人性化和轻缓化的惩罚方式是修复正义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认,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为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存在的正义和社会伦理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对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趋向边缘化。恢复性司法考虑到“人之所以作为人”的需求,注意考察犯罪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弥补刑罚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更重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从人们的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关系中寻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恶的结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极生活态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着眼于帮助犯罪人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

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够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个人犯罪后,为防卫社会,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其副产品就是国家不提供犯罪人与被害人见面与和解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没有机会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巨大痛苦,不能从人性的角度上对犯罪人产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恶从善。如我们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却又将罪犯关进监狱,而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不仅不利于其再社会化,还常常面临着被“监狱化”的危险。与正常人一样,犯罪人也有平常社会人具备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会重视。当他们受到过多的耻辱时,“人性恶”的本性就会显现出来。为摆脱这种耻辱,犯罪人在内心深处必然要蔑视带给他们耻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机关,进而形成与主流意识不同的亚文化圈。监禁刑所造成的耻辱不但无助于促进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会增加他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蔑视与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为和越轨行为。有鉴于此,恢复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过鼓励犯罪人讲明犯罪的动机和过程,找到犯罪人内心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其家庭成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复平衡;另一方面,力图增强犯罪人、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与社区中担任一定的角色,使他们产生归属感和价值感。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看来,刑罚不是处理犯罪的适当手段。刑罚对于被害人和社区损失的恢复来说,早已是不必要的、无实际意义的。从实际运作而言,恢复性司法的替代了国家正规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扩大了司法转处的适用,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刑罚的实际适用。可见,恢复性司法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实际效果,处处都体现着刑罚人性化、轻缓化的思想。

4.从监狱到社区——犯罪改造与矫正模式的转变是修复社会关系的关键。

现有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对犯罪人的谴责和惩罚,期待以刑罚来遏制犯罪。然而从实际效果看,通过监禁刑对犯罪人的改造从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经被证实是有限,相反却问题丛生。“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监狱人满为患、建造监狱问题、监狱机构的维持和人员费用昂贵。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将注意力放在公众对犯罪的反应上,而不是放在确保公正处理被害人和犯罪这方面,结果不但造成近30年来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趋势,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亦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补偿,进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个人都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这一依存环境就是社区。恢复性司法强调的社区矫正理论,通过动员社区解决犯罪问题,通过犯罪人的社区服务以及一系列的赔偿性措施力图化解人际冲突,减少社区矛盾,从而消除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社区的原状以及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人而言,因为其犯罪行为会招致来自被害人的怨恨和来自社区的歧视,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罚的惩罚后,也将很难重新融入社区。对社区而言,因为犯罪的发生,可能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不和睦,从而使社区成员间的联系和信任受到破坏。如果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能够正确对待,通过探究犯罪的原因,寻找解决的办法,使人与人之间的误解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也就变得实际可行。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犯罪损害后果的赔偿与恢复,对于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和社区来说,犯罪者履行给付财物或服务的义务,具有实质性的效用。另一方面,这种赔偿负担也促使其他潜在的犯罪者增强规范意识,不会误以为违反刑法只需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地赔偿被害人损失和面对被害人责问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性司法既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罚对社会关系形成的再次冲击与破坏的风险,减少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与紧张关系,又能够使得人与人之间做到真诚地谅解与包容,降低社会人际冲突的发生可能性,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功效。

【注释】

[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68.77.

[②]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 300.

[③]孙明.《预防犯罪:一种国际实践》,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6.

[⑥]张庆方:《恢复性司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