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 17:19:18
导语:在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宁波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此外,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宁波市民营创业投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创业投资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健全与否对大多数创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一方面,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创业投资资本供需、退出机制、中介机构等的规范和指导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非但较难保护创业投资的长期发展,反而对创业投资发展构成现实阻碍。例如,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这有利于降低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约了宁波民营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三)退出渠道较为单一
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有效保障,对创业投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就全国而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IPO)、企业并购(M&A)、股权回购、公司清算。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上市退出是创业投资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其收益率较高,并且往往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但从宁波民营创业投资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看,尽管上市退出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股权回购依然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几乎没有从正常退出中获得相应的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和收益。
(四)行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创业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特别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监管。国外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宁波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创业投资行业缺少内部监管和自律,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技术、管理、营销、金融、服务、法律等多方面相结合的高层次专业知识。目前,宁波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多数已初步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但缺乏具备项目识别、技术评估、资本运作等能力的中介服务人才,特别缺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这极大地削弱了创业投资企业的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能力,从而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成功运作。而随着宁波创业投资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高素质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才的紧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增值服务提供能力不足
宁波创业投资企业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上缺乏远见,项目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成长(扩张)期,而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则投资比重较低,尤其是对种子期投资最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并非是真正的“创业投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资金已经不是项目方看重的唯一条件,创业企业更希望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这种增值服务的能力明显落后。
二、促进宁波民营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营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国家应该尽快结合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特点,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体系,为创业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修改现行法律中阻碍创业投资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切实保护民营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各方面制定规范详尽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创业投资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管。作为宁波地方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制定有关加强对民营创业投资引导和扶持的法规、政策,加强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其次,提高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营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营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创业投资无法退出,就意味着难以实现资本增值,取得资本收益,民间资金就不愿意进入创业投资行业。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而中小企业板已成为企业上市退出的主要渠道。然而,相较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速度,由于中小企业板扩容有限,导致创业投资进入中小企业板速度过慢,间接造成民营创业投资的缩减。再者目前我国主板市场法人股无法流通,上市条件较为严格,直接阻碍了众多科技型企业上市,这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民营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为此要努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板容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同时,除了利用好中小板市场之外,还要积极发展行之有效的产权交易方式,如设立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等。总之,在市场退出渠道上,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来完善和解决。
(三)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能够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为此,要尽快建立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选择工作,减少创业投资运行技术风险;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科技交流网络平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
(四)加强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营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营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宁波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创新建立多种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三大类。从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经验看,创业投资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以公司制为主,并非最合理的有限合伙制。由于公司制较难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问题,因此这一组织形式成为了制约创业投资行业长远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允许开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尝试空间;而宁波各级政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在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来鼓励、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多种组织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这一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
(六)培育和引进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人才
(一)获得政府投资难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一般面临较为严重的资金缺乏,政府投资属于一种稳定的、有保障的资金来源,可以给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极大的帮助,但政府投资的中小企业一般都是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都是当地能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带动经济发展的企业或者具有较大正外部效应的高科技企业,投资是有一定的宏观政策导向性的。这两个门槛限制了中小企业,就意味着企业需要经过激烈的竞争才能获得政府资助,而不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占据了大多数。同时,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这就进一步限制了资助中小企业的数量。因此,以政府投资来供应中小企业融资是难以成功的。
(二)民间借贷难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在面临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另一个融资方法。民间借贷相比前面的融资方式,具有快捷方便、门槛低的特点,尤其适合难以快速融资的中小企业。但民间借贷通常成本高,平均年利息在25%~30%左右,只能作为一种应急性资金需求的短期融资。如果中小企业大量采用民间借贷的形式来融资,就会失去财务杠杆的作用,资产入不敷出从而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中小企业通过这些主要的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时面临的困难,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我们需要找到新的融资方式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成因剖析
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原因可以分成企业自身的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两部分因素相互影响,造成并加深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这两部分因素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规模小、内部管理混乱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把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以职工人数、企业产值、总资产为标准进行了分类,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不管在任何行业,中小企业的规模特点是员工人数少、资产总额小、营业收入比较低。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所以固定资产相应的也就较少,而固定资产是抵押贷款最常见最重要的资产。员工人数少,因此各个岗位的人员较少,达不到严格的运营人员要求,人员配置随意性大,导致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等不健全,公司管理效率低下,资本运营较差,最终导致资信程度低,融资机构难以对其进行风险和潜力评估,所以进一步加剧了筹措资金困难,而且中小企业不具规模经济,没有价格优势,容易致使产品滞销,严重影响产业资金的循环。
(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评估体系不成熟只有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体系以及高质量的服务水平,才能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但是,现有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的作用却十分有限,而且国内对于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报告)造成了两种不利影响:部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为了自身利益,提供虚假信息来增加不动产比例,这就使中小企业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诚信度缺失、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沟通难、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中小企业初期固定资产比率少,过度依赖不动产抵押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依靠不动产的信贷评级方式也使中小企业融资处于困境。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完善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已成当务之急。另外,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也造成了评估中小企业时获得的会计信息和信誉信息不准确,造成整个评估体系不成熟。评估体系是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全面的考察,来确定标的中小企业是否适合被投资。由于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的原因形成了一套不完善的评估体系,其弊端主要是投资机构不能很好地获取混乱的中小企业财务信息或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指标不同导致无法对比,因而对投资项信息掌握没有十分到位,造成评估结果缺乏可信性。
(三)宏观法律政策不完备、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尚未建立起公正透明的中小企业法律支持体系。2003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的出台并没有伴随着详细的实施细则,同时现实经济活动中有许多问题难以解决,从而导致落实起来难度大。例如在中小企业范围和归属的界定上,虽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职工人数、企业产值、总资产三方面给出了标准,但由于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在从业人员、资产规模、销售额和利润率等考核指标方面往往存在着较大差异,且每个行业内部的情况也十分复杂,很难机械地用一些固定标准来衡量。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些本该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却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的现象。另外,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其他方面,例如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突出表现的共同问题为:缺乏对中介和金融机构政策鼓励和支持、管理制度混乱、从业人员管理较为宽松、行业信息指标标准不同等。
三、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探析
传统融资方式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创业投资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创业投资比传统的融资方式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创业投资具有这些特征:第一,高风险性、高收益性。创业投资具有很高的投资风险,因为它的投资对象在技术和市场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主要是创业资本所投资的对象常常是某种创新思想或高新技术带动起来的创新小企业,初期资产大部分为无形资产,缺少固定资产抵押和担保,且这些“种子”技术或创新思想处于起步设计阶段,不够成熟,尚未经历市场检验,不确定因素很多,风险较大。因此创业投资面对风险的准备较多,对风险的承受度比传统融资方式要大。同时,这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一旦成功,就具有远远超过传统行业的高收益性。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高收益性特征决定了创业投资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或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偏爱,因为中小创业企业或项目具有高成长性,如果投资成功,则可获得极高的投资回报,这正是中小企业对创业投资的吸引力所在。第二,高度专业化和长期投资性。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为创业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面对高投资风险,创业资本管理者需要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来应对。另外,创业资本投入企业以后,可能面临长期无回报的情况,因为产品的研发和成熟需要一个长期的时间段和持续的资金投入,研发过程中的收入也需要立即再投入运作中去,红利和利息都无法得到。因此在中小企业早期,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常常是负债,在损益平衡表上表现为亏损,只有通过一定途径退出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才算真正完成,从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程序。高度专业化和长期投资性使得创业投资对于中小企业成长的意义,不仅在于其能够提供承受高风险的创业资本以助其迅速发展和扩张,而且,能够提供重要的增值服务以弥补创业者在经营管理经验上的不足,成为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保护者。因此,创业投资是目前最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融资方式。创业投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具体可以从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模式、创业投资决策模式、创业投资投资后管理模式和创业投资退出模式四个方面表现出来,即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四种模式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因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面临的融资困境。
(一)国内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模式国内投资来源,以投资者属性来讲分为:政府(含事业单位)、非上市企业、非国有机构、个人、外资、国有独资投资机构、上市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等。从图1可以看出,创业投资资本第一来源是非上市企业,占比43%,位居第一,远远超过了其他的资金来源,且比2012年上升了8个百分点。这是因为近几年民间金融发展迅速,国家对民间金融也采取相关措施去引导其发展,使得创业投资市场更加自由和活跃,以市场力量为主体的发展吸引了非上市企业越来越多的参与。政府(含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投资机构总共占比为29%,较2012年有所下降。虽然是国内创业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已经低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占比。这说明国内创业资金受政府一定的影响,但非国有资本的占比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国有资本越来越起到一个引导和调控的作用。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模式决定了中小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难易度。以企业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模式保证了资金流动性和市场性,对中小企业的筛选更具有适应性,可以用合理合适的方式筛选出优秀的中小企业。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管理较为混乱,很多财务信息都不健全,面对这种情况,以企业为主要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投资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效应,对管理混乱、没有潜力的企业进行剔除,在市场经济以利润为目标的前提下优胜劣汰,保存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同时,国有资本占据较大的比例,可以让政府资金在中小企业初创时期起到引导作用,引导其他资本进入到中小企业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种市场为主,国有资本为辅的创业资金来源模式,既保证了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改善、融资门槛的放宽,也保证了政府的风险监控和政策导向的作用。
(二)国内创业投资决策模式创业投资决策模式是指在解决完“钱来的渠道”问题后,在投资阶段怎么选取公司,即“钱投给谁”这个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需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如表2):筛选阶段、初评阶段和终选阶段。筛选阶段是按照项目是否符合投资公司的投资原则,对包括产业性质、投资项目发展阶段、被投资企业的区位特点、投资额和投资规模等因素进行主观分析。不同的投资公司有不同的筛选标准,但一般的筛选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产业性质、投资项目发展阶段、被投资企业的区位特点、投资额和投资规模。产业性质主要分析投资的产业是否是自己熟悉的行业,熟悉的行业能减少信息不对称;投资项目发展阶段分析是为创业投资者风险偏好提供的分析,项目投资越靠前,风险和收益越大;被投资企业的区位特点决定了企业人才资源和设备完备度;投资额和投资规模指一个项目的投资上限。初评阶段是指创业投资者对创业中小企业项目初步评估,初步评估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计划书的完善程度、管理团队的优劣、市场规模与潜力的大小、产品与技术实力的强弱、财务计划与投资报酬的状况。经营计划书的完善程度主要依靠SWOT分析和市场现状分析;管理团队的优劣体现在管理者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人格特征;市场规模与潜力大小关乎该企业产品的利润与前景;产品与技术实力的强弱是企业潜力的硬性标准,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财务计划与投资报酬的状况是指财务结构和股利分配,关系着创业投资者收益。终选阶段是对企业项目作出最终评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创业投资机构会花至少一至两个月的时间,并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以集体分工的方式对标的企业的内外情况进行调研,重点考察投资经营环境、经营管理、市场与营销、技术与制造、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创业投资决策模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体系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一就是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评估体系不成熟,而创业投资的决策模式等于是对中小企业从潜力到能力的一次全面的、长期的评价:筛选阶段是对企业的定位的宏观潜力评价;初评阶段是对企业产品的微观评价,不管是管理能力还是市场分析,都是为了更多地集中于企业产品销售潜力;终选阶段是对企业目前能力尤其是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的评价。三方面评价的结合可以更深入地更成熟地对中小企业进行评估,消除大量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的影响。
(三)国内创业投资后管理模式表3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在管理层面关心的内容,分值越高说明创业投资机构越看重。其中分值最高的是监控企业财务业绩,而关键管理人员的寻找和产品的设计等分值较小,这说明国内创业投资机构更多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中观层面的创业投资后管理,对微观层面的管理参与较少,同时国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控较多,而给予标的企业的管理支持较少。因此,国内在协助标的企业制定退出计划、策划追加后续融资、招聘管理团队关键成员方面还需要给予进一步的重视。创业投资投资后管理模式可以提高中小企业成功率,是创业投资的一个特色。创业投资之所以是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因为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人员不齐或者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管理者往往是专业技术型人才,管理经验缺乏,从而导致企业管理混乱等,而创业投资投资后帮助企业管理者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投资者为了企业能更好地盈利,会辅助中小企业管理者进行管理。同时,投资后管理模式的存在可以帮助被投资企业更加容易吸引新的投资者投资,保障被投资中小企业能够持续性融资。
(四)国内创业投资的退出模式从表4可以得知,2006年~2013年,创业投资机构实现的股本退出方式正在完善资本市场中步入收获期。这一方面得益于2006年3月颁布并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资本市场得到了完善,特别是2009年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推出,拓宽了我国创业投资机构股本退出的渠道。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具有多种选择,一般在发展优秀的情况下以IPO退出为最优退出方式,但根据中小企业实际发展状况需要各种不同的合适的退出方式。中小企业的退出方式一方面受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股东的决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其中包括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都需要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例如IPO退出涉及到企业上市的准入条件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小企业的清算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让创业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处于一种较为完备的法律环境下,让其退出渠道程序化和正规化,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使投资者资金顺利退出并再次投入到其他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模式能保证创业资本以合适的方式退出已投资的企业,之后把资本投入到另一个初步发展的中小企业,以此保证创业资本的不断循环,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关键所在。
四、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模式的政策建议
由于环境因素和政策因素,从中小企业本身、政府支持与服务、信用担保机构这几方面来看,中小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难度很大。完善投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发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以政府引导为基础,规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间资本是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起到杠杆作用,真正的资金主力是吸引来的民间资本。民间资本的参与可以让资金流通更加快捷,支持创业投资长久发展。政府通过引导基金可以实现杠杆效应,引导社会闲置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且为投资者指明投资方向,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解决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发挥指导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建设力度,引导创业投资的建立,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以制度完善为支撑,加快机制建设一方面国内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宏观环境尚未完善,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财务结构不清晰,造成投资者需要承受的风险过大,造成融资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创业投资制度的不健全和相关的中介机构制度不健全,导致创业投资发展缓慢。解决这种问题,就需要对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的机制不断地进行创新。要创新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机制、平稳运行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以及政府扶持机制等,进而完善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支撑。
(三)以市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开放中小企业投资市场市场机制是保持一个地区经济活力的关键,在市场机制下创业投资才能择优选取,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相结合,促进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应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的开放度,创造市场主体自行选择的环境,让各投资主体相互竞争,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最终形成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多层次投资市场。
发展创业投资行业提升了我国经济辐射和带动能力,提高了行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我国产业或技术在借助风险投资的资本力量和增值服务下,能够较快地步入规模化或产业化阶段,形成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此外,发展股权投资还有利于为民间资本拓展投资渠道并有效引导民间资金回流实体经济,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和提升竞争能力方面,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一)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创业投资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投资期相对较长,注重被投企业的成长性,热衷于投资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随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确定,创业投资在这一领域的投资稳步上升。根据山东省所提供数据显示,在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中比重较高的新材料工业、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等行业都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领域。创业投资以其特有的股权融资方式为新兴产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为难以获取常规贷款的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提供了投资和丰富的增值服务,助推了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主要支持科技型企业等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在经济转型升级阶段,有更多的创业活动需要创业投资支持。目前,山东省备案的119家创业投资企业,累计投资创业企业共600多家,在所投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比88.45%。创业投资在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创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将市场上的闲置资金、流动资金集中起来,投资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调整方向的行业中去,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带动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山东省引导基金的设立在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方面也充分发挥了政府国有资本的带动作用。目前,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累计到位资金5亿元,共出资4.8亿元参股了25家创业投资企业,带动社会资本达到35亿元,发挥了近7倍的杠杆放大作用。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引导创业投资市场投资转向更利于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上来。
(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创业投资本质是将带有股权性质的资本投入创新性高、高成长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中,并附带有丰富增值服务的一种投资行为。与银行贷款等传统信贷方式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和独特性,这些内在属性决定了创业投资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创业投资通过助推自主创新企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将有助于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向高新技术领域转移。创业投资在优化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很好的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创业投资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国家、省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虽然创业投资行业实现了跨越发展,但是,由于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历史还很短,在运行过程中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要求相比,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致使创业投资没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投资偏重成熟期项目,种子期和初创期投资偏少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时间较短,创业投资企业仍处于学习探索阶段,缺乏投资早期阶段所需要的经验和环境支持,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更热衷于风险相对较小的成熟期项目,对早期企业的支持明显不足。一些甚至将创业投资视为追求暴利的手段,采取快进快出的方式,致使创投行业存在一定的“PE化”倾向,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投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与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要求相比,创业投资促进成长性创业企业的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
(二)创业投资行业退出渠道单一近年来,虽然我国积极推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努力为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新的投资渠道。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各市场之间不能有效配合和对接,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机制仍不顺畅。创业板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缺乏有效的差异化禁售制度,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相对缓慢,难以满足创业投资企业退出需要。几乎全部的创业投资企业把IPO作为首选的退出方式,并把其作为企业主要的投资业绩。
(三)税收优惠的对象覆盖面较窄当前我国对所投资企业给予的优惠措施很多,但对投资者和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如国税发【2009】87号文中所述,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才可用投资额的70%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山东省创投企业所投资的企业情况,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达88%,但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平均不到50%,在双重标准限制下的税收优惠,使创投企业很难享受到优惠政策。
(四)天使基金明显匮乏在美国,创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原始股东的投入,而我国,创业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的扶持资金,民间资本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天使投资资金作为创业投资产业链的最前段,其数量应远远大于VC。然而,我国的天使投资却处于刚起步阶段,天使资金缺乏,并且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高科技、汽车、房地产等行业,天使投资体系和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起来,造成很多需要天使投资的科技型企业难以获得资金支持。
(五)鼓励创业投资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创业投资大环境有待完善当前,我国鼓励创新创业投资的社会氛围并不浓厚,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大环境也不完善。在此背景下,社会上形成了以成败论英雄的风气,而缺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不完善的创新创业大环境,客观上制约了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三、规范化发展创业投资行业的对策及建议
规范化发展创业投资行业,有利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兴产业中的高端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行业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等难题。因此,规范化发展创业投资行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按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民间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省级引导基金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导向作用。从引导基金目前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市陆续成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省级引导基金共同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建议政府通过新闻报道、报刊专栏等方式加大创业投资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推广优秀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投资的舆论氛围,通过创业投资将社会创新与民间资本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多渠道筹措创业投资发展资金。
(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自2012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IPO退出渠道受阻,大量创投资本沉淀在被投资企业中,创投资本通过并购、股权转让、管理层收购等方式退出受到市场热捧。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拓与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才能使其更快发展。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企业,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转让;加快完善区域性产权交易平台,指导和要求其开发和推出更多的功能及交易品种;鼓励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挂牌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股权协议转让、并购等多种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实现投资退出;简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产权转让流程,加强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以此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活跃创投市场,推进创投行业的发展。另外,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试点推向全国范围。该决定不仅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新三板倾斜,更是有条件豁免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批。各地政府应用好新三板的政策,大力推动和鼓励企业争取在新三板上市,同时也为创投提供新的退出渠道。
(三)完善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成本包括投资者成本、创投企业成本、创业企业成本三个方面,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为了减少所投资企业成本,却很少涉及投资者成本和创投企业成本,这将变相增加这两者的机会成本。为进一步满足创业投资发展和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创业投资是集投资者、创投企业、创业企业于一体的投融资机制,属于融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投资。建议在税务部门加强对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监督与管理,创业投资主体严格履行和遵守相关规定条件下,尽快出台一些科学、有效地税收优惠政策,以便在每个环节、每个主体都按照各自特点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此推进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实现创业投资行业的良性循环。
(四)建立适度监管体系及行业自律组织机构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刚刚起步,若政府对市场过多干预,易导致市场失灵。适度构建由政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行业监管体系,能有效防止创业投资过程中出现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现象,使创业投资行业更加规范化发展。在发展行业自律方面,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的筹建工作由协会主要发起人单位山东省工程咨询院负责,协会的建立充分发挥了行业自律作用,搭建了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交流平台,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对接合作发挥积极作用。协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创业比赛、高新技术交易会、论坛峰会和文化沙龙,提高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效率,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更多服务,优化了创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好地支持了山东省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社会监督方面,通过行业非法经营举报热线,利用大众的力量促进创业投资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1.创业投资的政策风险在创业投资的政策方面,我国给予了强大支持,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政策却增加了创业投资的风险。首先是作为技术入股时,对技术成果的价值评估问题;在创业投资技术发展阶段,创业投资技术的应用性和价值性不能准确的进行评估其真正的价值,这势必极大影响创业投资企业对股权比例的认定。其次,我国法律在创业组织形式上认定存在障碍;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认定的合资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并且具备实际运作资金,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才会被认定为投资活动,在此基础上确定创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义务和相应的权利,否则当事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2.创业投资的市场风险在主场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创业投资项目,因此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会受到市场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的定位环境的双重影响,概括而言就是如下因素:(1)目标市场定位的准确性。不准确的市场定位,加大了市场进入的难度,提高了成本,不利于市场的开发,同时失去了进入其他市场的机会;(2)竞争对手的数量。在市场上同一技术被开发或者同一种产品的生产企业越多,则越发提高了竞争的风险程度;在进行创业投资时,我们不仅要评估市场上存在的对手,同时还要评估出潜在的竞争对手;(3)需求分析可靠性预测。目标市场的准确性需要我们准确的分析,一次影响企业的产品数量,随后影响开发新产品的研究方向,增加了我们在在重大决策中失败的风险;(4)竞争对手的实力。对竞争对手除了要考虑数量的多少,还要考虑某些实力巨大的企业,这些都会造成竞争的风险。
3.创业投资的管理人员风险在创业企业的内部环境中,管理人员的素质通常是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决策中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如何促进与创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构建合理的内部运行机制、设计公司发展的商业模式、拓展销售渠道等等都是和管理层的工作人员密切相关的要素。由这些原因很有可能会导致核心管理人员在投资企业陷入投资风险中后,离开投资企业。稳定管理层和风险企业的合作关系,是创业投资机构在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因此,在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下,创业投资机构把对项目的价值的看待部分移动到管理人员上。
4.创业投资的资本退出风险创业投资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风险资本的退出风险。只有资本退出才能变现创业投资的收益,因此选择一条合适的退出渠道对于创业资本退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优于创业资本的特点和创业投资的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使创业资本与创业企业的结合只是结合很短一段时间(一般3~7年)。在创业资本投入创新项目的时候,创业资本自身便要为其找到一条方便、安全而且能得到最大利润的退出方法。没有合理的退出渠道,创业资本就无法实现资本的增值和进一步的资本循环,这将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创业投资者获得最大的报酬,也会影响到其他风险资金的流入。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1.退出方式的比较研究
创业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销售(sale)、转售(secondarysale)、企业回购(buy2back),而投资失败则进行冲销(write2off)或清算(liquidation)。ipo是指受资企业第一次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不过,创业投资家通常不能在ipo时立即抛售持有的全部股票(甚至是部分股票),而必须等待一段时间(通常是180天),这就是锁定期(lock2upperiod)的规定。销售是指将整个企业卖给收购者。在实践中,这种退出方式有很多形式。例如,将企业卖给收购者以换取现金、收购者的股份或其它资产。转售是指创业投资家将持有的股份卖给第三方——典型的战略收购者,或另一个创业投资家。与销售不同,它是创业投资家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卖给第三方,而企业家和其它投资者仍持有企业的股份。回购是指企业家和/或企业买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份。冲销(write2off)通常在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发生,不过创业投资家仍继续持有企业的股份。清算则是创业投资家在企业前景渺茫时理性的选择。ipo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热点,因为通过ipo实现退出最理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回报的倍数((返回额-投资额)/投资额),ipo为1.95,销售为0.40,企业回购为0.37,转售为0.41,而清算和冲销分别是-0.34和-0.37。尽管通过ipo实现退出最理想,但在实践中销售(包括转售)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创业投资家优先考虑的形式。
2.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
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历程、规模组织运营模式及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所起的作用来看,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较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非常健全,无论是企业上市还是购并都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退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活跃的风险投资是美国得以在高科技领域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为风险投资机构最终能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提供了一种退出的市场机制。
自nasdaq市场建立后,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大部分都是通过ipo方式退出的。但从2001年开始,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以ipo退出的数量急剧下降。2000年,以ipo退出的项目数有262个,2001年猛跌到41个,到2003年只有29个项目以ipo方式退出。近年来,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以兼并收购方式(m&a)退出的数量占退出数的比例越来越高。美国的大股东多为机构投资者,在持股公司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在证券市场卖出该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尽管如此,来自广东的一份调查显示,广东风险投资机构中上市出售股份这种退出方式只占到11%,企业并购及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却高达60%以上,说明最有效的退出方式受到了抑止。从退出的数量分布来看,2004年广东风险投资机构项目退出数量占全国项目退出数量的68%(其中深圳占50%),远远高于北京的17%和上海的14%,说明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尽管广东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较为活跃,但是其退出机制还是不畅通。
3.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机制研究
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障碍因素是中国缺乏一个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而今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极大的推动了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是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核心战略的重要平台。但其作用还要在以后的发展中才能凸显。
从现有的退出情况来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比例比较小,有相当大比例的风险投资被固化在风险项目上,不能退资。我国上市、被其他企业购并和企业内部回购等三种撤出方式之间的比例大致为4:1:5。上市和被其他企业购并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国外,上市偏低的原因是众所周知的,被其他企业购并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国外的资本市场具有极强的资源配置功能,国外企业间的购并主要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通过“股权置换方式”或者“以股权置换为主、现金投入为辅”的方式进行,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融资,而并非资源配置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企业间的购并以现金收购方式为主,结果是,不仅大大增加了企业购并的难度和风险,更使得中国风险投资机构难以借助企业购并的方式进行资本变现。
另外,国内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退出作用有限。在国外,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相当于国外的场外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各类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的交易场所。狭义的产权市场是指实物产权交易市场;广义的产权市场既包括实物型产权交易市场,也包括证券市场。与上市发行相比,产权交易的优势体现在:产权交易的门槛比ipo低得多,限制条件少,只要时机恰当,遇到合适的买方,风险投资机构就能够实现资本退出。然而,风险投资在产权交易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并不多。
最后,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法规限制与规定,许多带有国资色彩的本土风险投资,通常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方式实现退出。目前国内风险投资机构最大的退出途径是通过股权转让,但政府控股的风险投资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投资的项目时须经过上报各地国资委审批等较多程序,过程繁琐。根据我们的调查,这样的产权交易对价格有许多的限制(甚至包括最高价的限制),因此容易导致估值偏低,与风险投资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本性相违背,因为风险投资通过不同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进行组合,来降低风险,实现稳定盈利。如果没有高收益的项目来填补低收益、甚至亏损的项目,则风险投资就无法实现稳定盈利,从而驱使它们选择从事低风险项目。
通过反复尝试,可以从有经验的合作伙伴学到常规及程序来补充经验的不足。[14]相反,投资经理先天的同业出买经验对于收购有显著的危险影响。J.Petty(1993)考察了美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后指出,IPO不一定是创业企业家满意的退出方式,其原因在于企业家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Armin.Schwinenbacher指出创业投资退出方式是由产品市场特性和创业企业创新深度内生决定的:产品市场特性影响创业投资最优退出策略的选择;若创新程度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愿意出比IPO更优惠的价格购买初创企业;若创新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就会减弱,通过二级市场上市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15]择时机制:有关创业投资退出择时机制问题常存争议。经验和发展历史较短的创业企业投资家选择IPO退出的时机往往较早,而且通常低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来出售创业企业。[16]在对投资项目的考察和尽职调查上,如果为获得项目而做出努力的边际价值低于边际成本时,创业投资家通常会退出该项目;创业投资家对创业投资退出时机的选择,常常表现出机会主义的倾向。[17]通常情况下,创业投资家认为上市可以展示创业投资企业的实力以及被投企业的价值,而且在企业还没有发展到价值最大化的成熟阶段就希望把企业推向IPO。声誉机制:声誉机制在创业投资退出和创业企业IPO中的作用也是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研究内容。M.Grinblatt提出了创业企业IPO的信号模型,在IPO时,创业企业向外部传递企业质量的信号涉及创业投资家和其他内部人员的股权结构。[18]Chishty指出,由于声誉机制的影响,企业通常持消极态度对待内部人员发售新股,使得内部人员在出售其股份时不能得到更高的投资净现值。[19]有信誉、历史较长的创司出售股份的能力更强;创投企业通常并不能通过承销商的声誉机制来提高他在行业中的地位(Lin,TimothyHsiang,1993)。
二、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及影响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创业投资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不断加深,创业投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世界各国学者有关创业投资研究也开始不断加强,研究的重点多集中在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及其促进企业创新及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方面。
(一)创新驱动研究
在不同阶段创业企业采用合资、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等不同技术导入模式,投资许多不同的技术项目;公司创业投资在技术导入性创业企业有特殊作用;在解释创新特性时,应关注公司创业投资对于技术导入的其他模式的可加性或互补性的程度;结果表明,当它们被用在与其他技术导入模式相结合时,企业的风险资本投资特别有利。[20]创业投资家的社会网络结构和关系为其提供了当前投资对象的信息和在未来利用他们的机会,增加其投资创业企业的意愿;研究显示,创业投资家的社会资本对创业企业的作用和影响要比以前文献研究的结果更加复杂。LinaSonne(2012)通过对印度南部的泰米尔纳德邦地区Villgro创新孵化器和Aavishkaar创投机构实证研究指出:企业孵化器可以提供金融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更成熟,有时会投资已经孵化的创业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更大幅度的金融支持以及较少的实际可操作的非金融支持;非金融支持旨在使企业更有效率和更具吸引力地从外部投资家那里再一轮融资。SharonF.Matusik借鉴知识管理和组织学习理论,假设该公司既因处理知识的效率受益于创业投资公司环境的多样化,又因为获得有利于解决复杂问题并能够指引创业企业沿着不同的轨迹发展的广泛的信息,发现一个U形的关系曲线:企业会从高或低层次的多样化中受益,中等水平产生最差的结果;当不确定性最高时(即早期阶段的投资,没有联合投资者),效果最为显著。[21]
(二)模式比较研究
WilliamD.Bygrave对美国模式进行了较全面深入的分析,并预测出美国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22]虽然传统意义上美国经济有值得仿效的模式,但加拿大同样存在诸如多伦多、蒙特利尔、温哥华以及渥太华等几个最大的地区创新系统;基于知识产权问题,对美国的128公路地区、硅谷与安大略省的沃特卢创业投资地区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了创业投资与加拿大沃特卢大学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加、美大学在技术转移上的性质与地位(CinziaColapinto,2007)。SarikaPruthiI(2003)调查研究发现,国外和印度国内的创业投资公司的监管方法没有显著差异:外资创司明显更可能比他们的印度同行在战略层面尤其是协助战略规划和评估收购方面参与更多,而印度风险资本家明显在危机管理和人才激励等业务层面更加活跃;外资创投企业更重视额外借贷的限制,很少强调正式契约的监管。在信息化方面,国内企业明显更重视对某些会计政策的规范,而外资创司更重视每月管理账目;国内创业投资公司明显更注重行业专家董事会的成员资格。MikeWright(2007)首先对《中国风险投资:过去,现在和未来(亚太管理学报)》(Ahlstrom,2007)关于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提供评注;对VC和PE的范围、VC和PE组织的性质、创业投资过程的生命周期、国际化以及创业投资公司、风险资本和私人股权投资机构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还对中国的风险投资环境与西欧、中欧和东欧的风险投资发展环境作了比较分析,并确定了未来研究的领域。ChristianHopp(2010)根据德国1995—2005年风险资本家和创业企业数据,研究风险资本家同伙伴结成企业联合关系的环境因素,结果表明:当风险资本家面临风险多元化、资本负担更大时,企业联合更明显;一般情况下,更多的行业经验与更多的辛迪加有关联;在随后的各轮融资中,主导的风险资本家有新的合作伙伴时,会利用其特殊的技能和知识来提高交易的选择和提供更好的质量管理咨询。MikeWright利用资源基础理论框架,研究新的高科技企业(或酝量分拆的企业)面临的严重的资源和能力的限制,发现当企业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技术的商业潜力,分拆通常缺乏金融工具和管理知识去获取资源和开发的他们需要的能力;与工业伙伴合资创造一个衍生公司,可能是一种手段,以克服一些潜在的与管理资源不足、能力欠缺有关的问题,而没有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独立的分拆公司,可能难以实现这些。[23]
(三)风险投资国际化研究
SophieManigart研究了创业投资企业国际化所忽视的领域,发现:欧洲创业投资企业国际化投资的决策受其人力资源因素的驱动;有更多的VC一般管理人员和国际创业投资经验的高管的企业,其创业投资国际化的概率会更高;相反,有VC行业经验或工程技术背景的管理者,其企业本土化投资的机率较高。[24]DavidDevigne(2011)根据欧洲科技公司相关数据研究与本土投资者相对的跨国投资者如何与创业企业的增长发生联系,研究表明:在初期,公司最初由国内创业投资者投资的比来自跨国投资者投资的表现出较高的短期增长;在中期,公司最初由跨国创业投资者投资的比国内创业投资者投资的表现出较高的增长;最后,公司最初由国内和跨国创业投资者组成的企业联合投资的,会表现出最高的增长。AndyLockett(2008)研究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影响所投创业企业的出口行为,发现创业投资治理资源和被投企业的出口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根据投资阶段来调整的;监管资源是后期阶段最有效的促进出口行为的资源,而价值增值资源在早期阶段是最有效的。
(四)公司创业投资研究
FabioBertoni(2011)运用“声誉效应”理论(Gompers,1996),根据1994—2003年意大利生产与服务性企业数据,论证了由于投资目标的差异,独立创业投资(IVC)和公司创业投资(CVC)都将影响被司的增长模式,结果表明,IVC和CVC支持的公司在投资后的增长模式大不相同,IVC投资,尤其在第一轮的VC融资后,被司的销售立即增长,而CVC投资的公司销售增长较为缓慢。此外,在短期,IVC投资的公司雇员增长小于销售额的增长;IVC投资者试图加快创业企业的增长(尤其是销售增长),向外部潜在的投资者传达他们自己的投资能力的信号。BentReichardt分析了2000年和2003年德国CVC单位的战略、投资和组织主要特征,研究发现德国强大的CVC活动的延续的证据,工业企业越来越多地希望参与创业企业金融或者战略上的成功,而选择CVC工具。[25](五)IPO问题研究BillB.Francis指出,IPO抑价不仅受第三方认证、新报价的公共信息因素影响,而且受入市前蓄意抑价的因素影响,在入市前的蓄意抑价中,创业投资支持的IPO要比非创业投资支持的IPO高;另外,发行初始日的盈利,创业投资支持的IPO要比非创业投资支持的IPO高。这可归因于,更高的入市蓄意抑价是由创业资本家引起的IPO的市场特征。[26]Ting-KaiChou选取1980—2003年间2893个IPO样本,研究发现,成功的IPO出自于久负盛名的创业投资,其具有较多的经验和卓越的管理,而产业专业化和网络关系等其他特征,没有显著地影响IPO成功。可见,只有以优越的投资经验或管理能力著称的有声望的VCs才能提高其在竞争性的股票市场成功的可能性;投资者可以基于VC的声望来判断未来IPO退市风险;VC技能和声誉的异质性可以导致PE基金异质性的表现。因此,在极具竞争的IPO市场,创业投资应该实现独特的声誉价值,并设法维持或建立它。[27]
三、创业投资在具体行业中的应用研究
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退出渠道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研究开始细化,并逐渐转向风险投资如何促进具体行业的创新发展的应用研究上来。有机生产业、生态旅游业、可持续渔业、可持续采伐业,都是与生物多样性有积极联系的产业,PatriciaMoles通过对A2R(巴西主要以环境为焦点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特别是通过TerraCapital(生物多样性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活动的研究,描述每个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市场,向生产商、贸易商、认证机构和零售商等主要玩家展示其以什么样的规则运作,向聪明的风险资本家展示投资机会。[28]JoeAndrulis(2002)提出一个能够令人信服的创业企业商业案例,展示其价值和可信的盈利路径,对光通信产业的风险投资进行了讨论。MarkDDibner(2003)指出,新技术和以新技术为基础的产业的出现导致了VC行业并行发展,他根据美国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生物技术的调查数据,发现经济不景气并没有阻止2002年VC投资于生物技术上。JosephChang(2003)指出,纳米技术和催化领域正在吸引创业投资,这反映出纳米技术在风险资本市场的实力。AnthonyK.Cheetham(2003)研究了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一些纳米材料的发展状况,对铁金属或铁氧化物纳米粒子磁性药物输送系统进行了探讨。DouglasP.Lee(2005)调查研究表明,以生物技术为基础的企业一直都在寻求风险资本家的资金,与公众市场不同,过去的几年里投资者对于生物技术的支持有所改变,只有风险资本家一贯支持。KeChen(2011)根据MoneyTree调查的1995—2008年投资交易数据,研究在美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创业投资中地理位置的作用,发现由于地理因素,生物技术公司和他们的投资者之间的距离减少,交易规模会增加,位于成熟的生物技术集群,如新英格兰和加利福尼亚州,有利于带来更大的交易。JLeslieGlick(2009)分析了对风险资本(VC)对美国生物技术公司的投资,研究表明生物技术VC可得性的长期趋势似乎并没有受到金融市场的扰动和短期波动的影响;从长远来看,生物技术产业应继续吸引VC,尤其是新兴的特色药品的影响和未来生物能源时代的来临。DavidAtkinson(2009)则研究了创业投资在食品科学与技术中的机会问题。HassanMasum(2010)分析了南非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BioVentures,这家公司专注于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生命科学投资,以解决非洲面临的卫生挑战,包括如何筹集资金和教育投资者,如何选择、评估和支持投资,以及如何理解财务和社会回报之间的平衡;建议针对穷人的疾病卫生基金要以未来的健康基金投资者接受健康的好处作为其整体的“回报”。JoannePransky(2012)研究表明,由于机器人遍布许多不同类型的自动化和工业中,寻找风险投资公司可能会使企业发展得更好。
四、结语
推动北京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市场
继续完善产权交易功能,做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吸引各类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建立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平台,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交易品种。探索建立做市商制度,提高交易效率。大力发展跨区域产权交易,加强与其他省市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增强集聚和辐射功能。
推动和支持产权交易业务创新。争取开展非上市股份的场外交易,为非上市股权流动、投资退出特别是风险投资退出提供渠道,为资本流动和股权交易提供市场化的价格发现机制;争取国家支持,为国债、企业债以及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其他 形式债券或股票提供柜台交易机制;积极推动非公开资本市场发展,为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提供对接机制。
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推动各类产权交易增值服务的发展,优先发展服务于企业并购重组的投融资中介业务,重点发展为资本进入退出和技术产权交易提供资讯和价格发现服务的相关中介业务,稳步发展信用管理等信用中介服务。
大力培育和发展创业资本市场
抓紧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从实际出发制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系统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各个部门和机构,形成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合力,努力营造适宜的政策和服务环境。
修改不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尽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风险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的再融资能力,纠正创业投资机构偏离风险投资的行为,促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
推动产权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提供退出渠道,完善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快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包括投资银行、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和技术咨询等专业机构在内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支持体系。
推动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从向被投资企业输出资本为主、输出管理为辅的运作风格转变为资本输出和管理输出并重,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尤其是本土创业投资机构突破中关村园区和北京行政区划的限制,在区域经济、全国经济甚至全球经济范围内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链条的构建。
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加快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有效控制运作风险,积极与上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套,共同扶持我区创投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区财政逐年投入。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聚集,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区财政首期投入引导资金5000万元,以后3年内,从区新增财政收入中再分期投入1.5亿元。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等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成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查批准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筹集、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八条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是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人。是由区政府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实施阶段参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之前,其有关工作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办。
第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投资的可行性方案;
(三)决定阶段参股与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六)对引导基金所投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引导基金财务状况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投资对象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区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重点与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知名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以上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七)募集资金总额高于申报计划总规模的70%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市金融办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四条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创投以外的企业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成立初期的投资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跟进投资方式。
第十七条阶段参股是指区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市注册。
第十八条区引导基金的参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市引导资金与区引导基金同时以参股方式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延长期2年)。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市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两倍,具体投资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投资对象是注册在市区域内的法人主体;
2.母公司是注册在市区域外的法人主体,子公司是注册在市区域内的法人主体,通过对母公司的投资带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要求母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子公司的投资额大于基金对其母公司的投资额,在此条件下对母公司的投资额隶属于对的投资额;
3.投资对象是注册在市区域外的法人主体,但该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人主体迁至市或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在新设法人主体,并长期致力于的产业发展,在此条件下对该企业的投资额隶属于的投资额。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于市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引导基金的全部出资;
(四)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监督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应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
(一)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
(二)公开转让股权;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四)为激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引导基金承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认可的社会投资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和回购引导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股权);
(五)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报送区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区领导小组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区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惩的依据。